天星三校名师——杨军民事诉讼法讲义(六)当事人

天星三校名师——杨军民事诉讼法讲义(六)当事人
天星三校名师——杨军民事诉讼法讲义(六)当事人

三校名师杨军民事诉讼法讲义(六)当事人

当事人

第四十八条【当事人的范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关联考点

1、狭义上的当事人,仅指原告和被告。

广义上的当事人,除原告和被告以外,还包括共同诉讼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以及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2、当事人适格

(1)当事人适格(又称为正当当事人),是指对于具体的诉讼,有作为本案当事人起诉或应诉的资格。

(2)当事人适格与诉讼权利能力不同。

诉讼权利能力是作为抽象的诉讼当事人的资格,它与具体的诉讼无关。

当事人适格是作为具体的诉讼当事人的资格,是针对具体的诉讼而言的,看当事人与特定的诉讼标的有无直接联系。

(3)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即本案诉讼标的)的主体。

(4)但在某些例外的情况下,非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的主体,也可以作为适格的当事人。主要有:

1)依法对他人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享有管理权的人或组织。包括:

①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著作权人的书面授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③破产管理人(《企业破产法》第25条);

④清算组(《公司法》第185条);

⑤清算人《合伙企业法》

⑥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股东(《公司法》第152条);

⑦遗产管理人;

⑧遗嘱执行人;

⑨为保护死者名誉权而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

2)在消极确认之诉中,对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的人或组织。

3、其他组织:

《意见》第40条: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的权利】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关联考点

1、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物、诉讼请求、诉讼法律关系

(1)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执并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2)并非所有诉讼都具有诉讼标的物,一般只有财物案件才有诉讼标的物。

(3)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的区别:在诉讼过程中,诉讼标的不允许任意变更。但在不变更诉讼标的的前提下变更诉讼请求则是允许的。

(4)诉讼标的与诉讼法律关系区别:诉讼标的是实体法意义上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诉讼法律关系是程序法意义上的关系。(记住: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一方有且仅有是法院)

2、诉的分类

(1)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2)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其履行某种特定义务的诉讼。

注意:①行为给付之诉。如请求被告支付租金、返还借用物、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播放广告、停止侵害名誉权等。②某些给付之诉案件中可能内含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只成立给付之诉。

(3)变更之诉,又称形成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以判决改变或消灭既存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3、反诉

(1)反诉主体具有特定性。只能是本诉的被告针对原告提出请求。

(2)反诉目的具有对抗性。反诉的目的在于抵消或者推翻本诉原告的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

(3)反诉请求具有独立性。

(4)反诉请求应当与本诉具有一定的牵连性。

注意:牵连关系包括两者源于同一法律关系和两者源于两种不同的相关联的法律关系。

(5)反诉时间的特定性。

反诉原则上应当在一审举证期限内提出,如果在二审程序中提出反诉,则应当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以调解的方式结案,如果调解不成,则就反诉部分另行起诉。

(6)反诉与本诉适用的程序具有同一性。

(7)属于同一法院的管辖。

如果反诉事项属于约定仲裁、专属管辖、协议管辖等事项的,导致本诉法院没有管辖权的,不得作为反诉处理。

第五十二条【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关联考点

1、两种共同诉讼的区别:

区别必要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

①诉讼标的不同共同的同一种类的

②是否可分不同不可分之诉,必须合并在一起审理具有可分性,数个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具有独立性,并不一定合并审理。

③是否需要经过当事人同意不同不需经过当事人同意,并且可以追加

当事人

必须经过当事人同意才能合并审理

常考点:一人同时致数人损害构成何种共同诉讼?

2、引起必要共同诉讼的具体情形

※“靠借代、分继合、保共营,进行诉讼要追加”(口诀)

①挂靠:见《民诉意见》第43条。

43、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②借用:见《民诉意见》第52条。

52、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帐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③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见《民诉意见》第55条。

55、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共同诉讼人。

④企业法人分立:见《民诉意见》第50条。

50、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⑤继承遗产的诉讼:见《民诉意见》第54条。(难点)

54、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⑥个人合伙涉讼:见《民诉意见》第47条。

47、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⑦保证责任涉讼:(见《民诉意见》第53条、《担保法解释》第124条)

⑧共有财产涉讼:见《民诉意见》第56条。

56、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

⑨实际经营者与营业执照业主不一致:见《民诉意见》第46条。

46、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3、普通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

独立性:①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关系具有独立性;②特殊情形独立;③裁判结果独立。

第五十三条【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关联考点

1、代表人诉讼是在共同诉讼的基础之上发展起来的,它强调的是人数众多,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10人以上。

2、代表人的诉讼行为的效力问题。

第五十四条【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

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关联考点

1、两类代表人诉讼的区别

区别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①起诉时人数是否确定起诉时人数已经确定起诉时人数不确定

②诉讼标的不同共同或同一种类只能是同一种类

③适用程序不同一般公开审理、作出裁判1、要经过公告、登记等特殊程序

2、法院所作的裁判具有预决的效力(难点)

2、诉讼代表人的产生

(1)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根据《意见》第60条规定,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注意: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由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2)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根据《意见》第61条,代表人的产生有三种方式:第一,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第二,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第三,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记住:是有先后顺序的)

3、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特别程序

(1)公告程序

根据《意见》第63条,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确定,最少不得少于30日。

(2)登记程序

根据《意见》第64条,向人民法院提出权利登记的人,应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但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注意:权利登记人应当证明的两个事项)

(3)裁判效力扩张程序

根据《意见》第64条,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注意:用的是裁定,而不是判决)

第五十五条【公益诉讼当事人】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联考点

1、注意:我国目前公益诉讼的特点:诉由有限;起诉主体有限。

2、2014年3月15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对侵害

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2014年4月24号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

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第五十六条【第三人】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关联考点

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特点

(1)对本诉中的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

注意:在考试中的简单判断方法就是看他的主张是否和原被告均相冲突。

(2)所参加的诉讼正在进行中。

(3)以起诉的方式参加。

本诉

原告(参加之诉的共同被告)被告

参加之诉

有独第三人

(参加之诉的原告)

2、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6条,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3、撤诉问题

(1)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以撤回参加之诉,本诉继续进行;

(2)根据《意见》第160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注意:仍然由同一个法院进行)

4、两种第三人之间的区别

区别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①参加诉讼根据不同对他人之间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

请求权

与他人之间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

害关系

②参加诉讼方式不同提起诉讼的方式参加申请参加或法院通知其参加

③诉讼地位不同当事人,相当于原告广义当事人,辅助角色,诉讼权利受到很大限制

④是否会承担民事责任不同对本诉原、被告的观点都不赞同;

即使败诉,一般只是诉讼请求被

驳回,不会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

往往参加被告一方进行诉讼,如果被告败

诉,因而可能被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

5、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权利

(1)没有的诉讼权利:①管辖权异议;②放弃、变更诉讼请求;③撤诉。

对比:有独立请求权人除没有“管辖权异议权”,其他权利都有。

(2)享有的诉讼权利

①可以自己名义参加诉讼,有权选择辅助的一方;

②可以独立地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不受他人制约;

③在一审判决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实体义务的,享有上诉权;

④本诉的原告和被告之间的调解涉及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实体义务时,应有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

6、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

①因不能归责于自己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②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③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该诉讼。

文档来源【天星培训三校名师】

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考试背诵内容 名词解释: 普通程序:第一审普通程序又称普通程序,是指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所适用的最基本的程序。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简单便易得诉讼程序。简易程序是一种便民的诉讼程序。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全部的或者部分的请求权而提起诉讼,参加到业已开始的诉讼中来,而成为诉讼当当事人的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是、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与其有律上的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利益而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请求中进行诉讼的人。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该案不属于本院管辖,而依法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管辖恒定:是指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因确定该案管辖因素的变化,而改变管辖权。 延期审理:是指在特定情形下,使人民法院已经确定的开庭期日或者正在进行的开庭审理,无法继续进行,而顺延至另一个期日进行审理的制度。 缺席判决:是指相对于对席判决而言的,是指某一方当事人无故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下,法院依法审理后所作出的判决。 反诉:是指在已经提起的诉讼中,被告人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法院提出与本诉有直接联系的独立的诉讼请求,以达到抵消、动摇或者吞并本诉的目的。 上诉:是指是指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未生效裁判,在法定期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审理请求,要求撤销或变更一审裁判的一种诉讼行为。 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是否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变更之诉:是指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变更或消灭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举证时限:是指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或者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在举证时限内未提交的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 法庭辩论:是指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就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证据,阐明自己的意见,反驳对方的主张,相互进行辩论的诉讼活动。 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就如何履行义务,在自愿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以结束执行程序的一种制度。 执行回转:是指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执行根据被依法撤销或变更,执行机关依当事人的请求或依职权责令一方当事人返还已取得的一部分或全部财产,使其恢复到执行程序开始的状况。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程序开始前或者诉讼过程中,因具备法定事由,为了保证将来的生效判决得以顺利进行,保护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案件有关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具有给付内容案件的过程中,在作出判决前,为了解决权利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急需裁定义务人履行一定的义务的诉讼制度。

司法考试老师及教材推荐

2012年司法考试老师及教材推荐 刑法 柏浪涛 首语:司法考试刑法现在考察德日新理论,不再考察前苏联理论,现在司考市场上的刑法教材混乱,请注意甄别,杨艳霞、袁登明、徐光华、阮齐林、陈永生、罗翔等等讲授内容徘徊于新旧理论的老师,建议果断放弃,同时,司考刑法部分新理论的考察,已经进入深水区,11年第四层考点的大面积涉及的趋势,已初步成形,刑法对新理论的考察,趋势是逐年深入。张明楷、周光权、陈兴良这三位中国刑法界的刑法三剑客,正通过司法考试命题人这个舞台向中国法学界的青年人传递一个信息,知识不更新便会被淘汰。 同时,现在市场上讲授新理论的老师有四位:刘凤科、柏浪涛、韩友谊、方鹏 刘凤科——张明楷弟子,彻底的新理论。 柏浪涛——周光权弟子,温和新理论。 韩友谊——张明楷《刑法学》的读者。 方鹏——陈兴良弟子 1、命题人周光权、张明楷弟子。 2、刘凤科,不推荐,第一,观点过于激进,彻底新理论代表。第二,11年讲义雷同柏浪涛《刑法攻略》,第三,授课,做题方式,讲授方式上经常讲案例,并要求学生用案例去套考题,容易混乱,没有可行的判断标准和行为公式。 3、韩友谊,不推荐,新理论内部也有争议,但是现在只会考新理论内部达成共识的知识。也即温和新理论。而韩友谊,很多时候在讲一些不考的知识点,比如结果无价值论或者行为无价值论,并且09年

刑法案例题惨败,猜中案情,解析全错,同时,非常爱举例,而且举例通常举一些很多已经考过的真题,不符合刑法当下的考察趋势,没有可行的判断标准和行为公式。 4,重点问题一、推荐用书《2012刑法攻略-讲义卷》或者《刑法要义》(此书适合各种忙的同学,内容简练,同样是柏浪涛编写。) 5、重点问题二、刑法真题的选择,《2012刑法攻略-真题卷》,此书收录02-11年所有刑法真题,并且用温和新理论全部重新解析。 附注:司法考试06年开始,开始考察温和新理论,06年以前属于拼题,体系乱,理论争议大,此次《刑法攻略-真题卷》的面世,价值极高。 5、《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解析汇编》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组编的刑法部分真题。 6、柏浪涛谈2012年刑法备考方略: https://www.360docs.net/doc/e915892034.html,/v/b/68540454-2083485021.html 7、看到这里,停!,先把上面这个视频看了,再继续看下面。 8、争议知识点的考察: 这几天经常遇到有考友问某个问到底以什么观点为准? 现在整体是用新理论这是肯定的 但是新理论内部根据坚持客观主义的程度 又分为温和的新理论和彻底的新理论 怎么考察? 1、考察新理论达成共识的知识点 2、使用考研型题目,问:现在学界对某一个问题有几种观点? 例子: 1、11年卷二单选考察正当防卫。 2、11年卷四刑法案例题考察死者占有问题。 3、10年卷四刑法案例题考察事前故意问题。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2017全文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2017全文 民事诉讼法司法于2012年8月31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与2015年2月4日起施行。下面是YJBYS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 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欢迎大家阅读。 一、管辖 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 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 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 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 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 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 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 民事诉讼当事人概述 一、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概念: ⒈民事诉讼当事人,是指发生民事争议后,以自己的名义要求法院对该争议作出裁判的人及其相对人。 ?利害关系当事人概念: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 ?权利保护当事人概念: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旨在保护民事权益,并能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人。如: ①死者名誉权案件:死者近亲属可成为当事人; ②死者著作人身权案件:作者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 ③失踪人财产纠纷案件:财产代管人; ④无主财产案件:无主财产的合法管理人或代管人; ⑤有关遗产的非继承性财产纠纷:遗嘱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 ⑥对破产财产的诉讼:破产管理人; ⑦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的诉讼:债权人; ⑧股东派生诉讼:股东。 ?程序当事人概念:基于诉状、法院诉讼文书的记载,接受法院为解决具体争执而行使民事审判的诉讼主体。 民事诉讼当事人主要是一个程序意义上的概念,当事人身份的成立不要求他必然与争议的民事权利或者民事法律关系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而只需具备以下三个方面的条件:▲ ①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应诉、实施诉讼行为;(当事人的典型特征) ②向法院提出对其争议进行裁判、以确认某种民事权利的归属或者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存 在与否的请求; ③接受法院裁判的拘束; ⒉广义与狭义的当事人: ①广义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共同诉讼人以及诉讼代表人;(不包括诉讼 代理人与证人)(第三人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②狭义的当事人仅指原告和被告; 二、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确定谁能够成为抽象意义上的民事诉讼当事人 ⒈概念: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又称诉讼权利能力,是指成为一般意义上的民事诉讼当事人所必须具备的诉讼法上的能力和资格。 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一致与分离▲ ①一致性:保证民事权利义务有其最终的归属; ②分离性:胎儿、死者、法人的限制、商业银行及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 ⒊民事行为能力与诉讼行为能力的对应关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诉讼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诉讼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无诉讼行为能力

司考老师推荐

2013年司法考试老师及教材推荐(最 新) By新浪微博@张三太郎-柏浪涛疯狂粉丝 司客网PS:推荐很久了,但是自己一直也没认真看,今天看了下,写的比较客观,老师基本上也是我赞成的,推荐大家参考,但是这并不代表它适合每一个人,我的建议是,现阶段先听一下2012年一些老师的系统强化课程,一方面对知识点做好预习准备,另一方面寻找适合自己的老师,不至于到了2013年手忙脚乱。 另外,可能有一些新考生发现,为什么大名鼎鼎的某司法考试教育机构里的老师这里面几乎没有呢?个人认为这篇文章可以说完全没有刻意回避和黑某个老师,大家可以亲自试听或者与通过司法考试的同学多多交流自会选择出最适合自己的老师。 博主按语: 1、本文旨在当下混乱的司考市场下给大家拨开迷雾,笔者最近发现很多童鞋转载本文,转载请注明出处!很多童鞋转载了我的2012年版本(2012年2月17日版),由于本文的字数限制问题,我会对一些问题在其他博文上进行补充,本文根据每年情况变化会进行适时性的修改,13年根据本人了解总结出2013年版如下: 2、一门科目,只要认准一个老师,最多两个,而且这两个要能互补或者补强的,当你选择好了之后,其他的就连看都不要看,除非你这门的体系已经非常了解,已经有足够的辨别力,我在后面介绍各科老师的时候,会尽量给出我的最终选择,推荐的教材,基本上是最详细的本版,牛X的老师都是走穴的,你懂的。 刑法 刘凤科+柏浪涛 首语:司法考试刑法现在考察德日新理论,不再考察前苏联理论,现在司考市场上的刑法教

材混乱,请注意甄别,杨艳霞、袁登明、徐光华、阮齐林、陈永生、罗翔、刘逢校等等讲授内容徘徊于新旧理论的老师,建议果断放弃,同时,司考刑法部分新理论的考察,已经进入深水区,第四层考点的大面积涉及的趋势,已初步成形,刑法对新理论的考察,趋势是逐年深入。张明楷、周光权、陈兴良这三位中国刑法界的刑法三剑客,正通过司法考试命题人这个舞台向中国法学界的青年人传递一个信息,知识不更新便会被淘汰。 同时,现在市场上讲授新理论的老师只有五位:刘凤科、柏浪涛、韩友谊、方鹏、王海军 刘凤科——张明楷弟子,温和新理论。 柏浪涛——周光权弟子,温和新理论。 方鹏——陈兴良弟子 王海军——张明楷弟子(在读)(新人,12年才知道张明楷还有这么个弟子,是弟子,这点没问题。) 韩友谊——张明楷《刑法学》的读者。 乐毅?乐哥也是讲新理论的???NO!刑法新理论这玩意,是讲血统的!不是你为了适应命题人的理论(或者说适应市场需求更贴切?)半路出家就可以讲得好的!貌似乐哥09、10年还在讲旧理论吧!?这一点,乐毅和韩友谊是一样的,新理论的半吊子,这个问题下面再说,只不过韩友谊出家得早一点!虽然他讲课很黄很搞笑!但是司考不是拿来给你讲相声的! 1、柏浪涛,命题人周光权弟子,温和新理论,刑法异议区审核人之一,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解析汇编》刑法部分实际执笔人,你懂的。 2、刘凤科,张明楷大弟子,温和新理论,适合于听完小柏用于理论提高,或者倒过来也行,刑法想拿高分刘柏二人必听!凤科大帝早就明声在外,理论比较深,课时比较长,听两遍最好, 特别提示:到串讲阶段刘凤科一定会讲他的168题,神一样的题目,再注意:关注的不是他题目的答案,重点关注他讲题的思路。 3、王海军,张明楷在读弟子,强烈不推荐!整天说“刘凤科是我师兄哦,你知不知道!?刘凤科我师兄哦!!!刘凤科是我师兄哎!!”我擦!!!刘凤科是你师兄关我屁事!!!整天张明楷张明楷,张你妹啊!?彻底的新理论(直接讲原汁原味的新理论,日本那套,和韩友谊有点像,韩胖子的问题下面再说。),讲义多半是抄刘凤科和柏浪涛的,而且他妈偷懒还抄得不全!你本人最恶心的刑法老师之一,11年刚出道,讲课不咋地,博士还没毕业,长得跟马加爵一样,就是爱装B,貌似每周都要飞到日本去留学,你是去日本参加辅导班么?我擦! 4、韩友谊,半吊子新理论,不推荐,新理论内部也有争议,但是现在只会考新理论内部达成共识的知识。也即温和新理论。而韩友谊,很多时候在讲一些不考的知识点,比如结果无价值论或者行为无价值论,并且09年刑法案例题惨败,猜中案情,解析全错,同时,疯狂的举例,而且举例通常举一些很多已经考过的真题,不符合刑法当下的考察趋势,没有可行的判断标准和行为公式。 A韩友谊的定位:张明楷《刑法学》“读者”之一,不是张明楷的学生,为什么?因为他是北大的,人家张明楷是清华的,和你喝茶?开什么玩笑? B关于韩友谊研究日本刑法学者山口厚、大塚仁的问题 日本刑法学者山口厚、大塚仁是日本刑法学界的两位奇才,日本司法考试的权威学者,我们所说的德日刑法,其中的部分理论,主要就是来自于这两位奇才,但是要明确一个问题,日本刑法虽然也是坚持的客观主义,也即新理论,但是在日本刑法学界也存在巨大的争议,

最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集

最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8次会议讨论通过)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我们提出以下意见,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执行 一、管辖 1、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2、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的规定,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案情繁简、诉讼标的金额大小、在当地的影响等情况,对本辖区内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4、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5、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6、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管辖;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7、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8、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9、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0、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1、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3、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4、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5、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1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7、对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18、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9、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讲义】2016年嗨学网真题解析班民事诉讼法-戴鹏讲义第五节

(四)主要办事机构在A县的五环公司与主要办事机构在B县的四海公司于C县签订购货合同,约定:货物交付地在D县;若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由原告所在地或者合同签订地的基层法院管辖。现五环公司起诉要求四海公司支付货款。四海公司辩称已将货款交给五环公司业务员付某。五环公司承认付某是本公司业务员,但认为其无权代理本公司收取货款,且付某也没有将四海公司声称的货款交给本公司。四海公司向法庭出示了盖有五环公司印章的授权委托书,证明付某有权代理五环公司收取货款,但五环公司对该授权书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根据案情,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通知付某参加(参与)了诉讼。 请回答第95—97题。 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法院包括:(2015/三/95) A.A县法院 B.B县法院 C.C县法院 D.D县法院 【答案】AC 考点回顾:协议管辖 本案需要由四海公司承担证明责任的事实包括:(2015/三/96) A.四海公司已经将货款交付给了五环公司业务员付某 B.付某是五环公司业务员 C.五环公司授权付某代理收取货款 D.付某将收取的货款交到五环公司 【答案】AC 考点回顾:合同纠纷的证明责任 “谁主张,谁举证”:主张积极事实一方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而主张消极事实一方当事人不承担证明责任。 1.主张合同成立、生效一方对合同订立、生效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2.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由负履行义务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4.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案情和法律规定,付某参加(参与)诉讼,在诉讼中所居地位是:(2015/三/97) A.共同原告 B.共同被告 C.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D.证人 【答案】D 考点回顾: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杨秀清民诉讲义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 一、案情 甲省A县大力公司与乙省B县铁成公司,在丙省C县签订煤炭买卖合同,由大力公司向铁成公司出售3,000吨煤炭,交货地点为C县。双方约定,因合同所生纠纷,由A县法院或C县法院管辖。 合同履行中,为便于装船运输,铁成公司电话告知大力公司交货地点改为丁省D县,大力公司同意。大力公司经海运向铁成公司发运2,000吨煤炭,存放于铁成公司在D县码头的货场。大力公司依约要求铁成公司支付已发煤款遭拒,遂决定暂停发运剩余1,000吨煤炭。 在与铁成公司协商无果情况下,大力公司向D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铁成公司支付货款并请求解除合同。审理中,铁成公司辩称并未收到2,000吨煤炭,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大力公司向法院提交了铁成公司员工季某(季某是铁成公司业务代表)向大力公司出具的收货确认书,但该确认书是季某以长远公司业务代表名义出具的。经查,长远公司并不存在,季某承认长远公司为其杜撰。据此,一审法院追加季某为被告。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铁成公司向大力公司支付货款,季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铁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责令自己向大力公司支付货款的内容,大力公司、季某均未上诉。经审理,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并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送达后第10天,大力公司负责该业务的黎某在其手机中偶然发现,自己存有与季某关于2,000吨煤炭验收、付款及剩余煤炭发运等事宜的谈话录音,明确记录了季某代表铁成公司负责此项煤炭买卖的有关情况,大力公司遂向法院 申请再审,坚持要求铁成公司支付货款并解除合同的请求。 问题: 1.本案哪个(些)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 2.一审法院在审理中存在什么错误?为什么? 3.分析二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新民事诉讼法全文(修改处清晰标注).

本法条阅读说明:带有“”颜色字体的内容为2012年8月31日新修改的部分(不包括删除部分),带有“”颜色字体的为每一章的题头,标有“”颜色的文字为条文数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六条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八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十一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十五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当事人确定的归纳

以业主作为当事人 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 《民诉意见》第46条 以名义上业主和实际上的经营者作为共同诉讼人 A.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民诉意见》第46条 B.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民诉意见》第52条 C.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者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以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者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民诉意见》第43条 以雇主作为当事人 A.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民诉意见》第42条 B.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

《民诉意见》第45条 保证合同纠纷 一般情形 A.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 《民诉意见》第53条 B.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民诉意见》第53条 C.如果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只列保证人为被告 《民诉意见》第53条 例外情形 A.如果保证合同未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民诉意见》第53条 B.同一债权既有保证人又有物的担保的,当事人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债务人与保证人、抵押人或者出质人可以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担保法解释》第128条 C.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担保物权时,债务人和担保人应当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担保法解释》第128条 D.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为他人提供保证的,人民法院在审理保证纠纷案件中可以将该企业法

礼仪小姐的工作简历模板

应届毕业生求职网的小编就来为大家整理了一份关于礼仪小姐的工作简历模板,欢迎浏览。 姓名:YJBYS 目前所在:天河区 年龄:22 户口所在:河源 国籍:中国 婚姻状况:未婚 民族:汉族 培训认证:未参加 身高:167 cm 诚信徽章:未申请 体重:45 kg 人才类型:普通求职 应聘职位:证券/金融/投资,银行: 工作年限:0 职称:无职称 求职类型:实习可到职日期:随时 月薪要求:面议希望工作地区:广州,佛山,河源 工作经历 蓝海豚游船公司起止年月:2010-11 ~2010-11 公司性质:国有企业所属行业:酒店/旅游 担任职位:礼仪小姐 工作描述:蓝海豚游船公司豪艇开幕式礼仪,为开幕式迎接前来参加的领导来宾。 离职原因:兼职到期 三校名师起止年月:2010-07 ~2010-08 公司性质:私营企业所属行业:教育/培训/院校 担任职位:辅导师 工作描述:了解司法考生的复习情况,并为其提供三校名师的培训信息。 离职原因:兼职到期。 国美电器起止年月:2010-04 ~2010-05 公司性质:民营企业所属行业:家具/家电/工艺品/玩具/珠宝 担任职位:促销礼仪

工作描述:为国美电器宣传优惠信息,并协助促销活动的完成。 离职原因:兼职到期 小小礼仪模特公司起止年月:2009-11 ~2009-11 公司性质:私营企业所属行业:其他行业 担任职位:促销礼仪 工作描述:在万圣节晚会中向外国朋友促销生力鲜啤酒。 离职原因:兼职到期 志愿者经历 教育背景 毕业院校:广东金融学院 最高学历:本科获得学位: 工商管理学学士毕业日期:2012-06 专业一:工商管理专业二: 起始年月终止年月学校(机构) 所学专业获得证书证书编号 2010-07 2010-07 广州三校名师法律- - 语言能力 外语:英语一般粤语水平:良好 其它外语能力: 国语水平:优秀 工作能力及其他专长 本人在广东金融学院担任工商管理系礼仪队队长,为工商管理系负责各类活动的礼仪组织安排活动,具有良好的组织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详细个人自传 我是一名来自广东金融学院工商管理系专业大三学生,在工商管理系担任礼仪队队长,目前致力于寻找实习。我工作细腻、踏实,有责任心,有毅力,坚持不懈,吃苦耐劳;善于思考,学习能力强,有团队合作精神及较强的沟通能力。并自学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证、证券从业资格证、全国计算机等级ACESS二级证书。

最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共552条(1~374条)

最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共552条(1~374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30日 法释〔2015〕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 目录一、管辖二、回避三、诉讼参加人四、证据五、期间和送达六、调解七、保全和先予执行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九、诉讼费用十、第一审普通程序十一、简易程序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十三、公益诉讼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十五、执行异议之诉十六、第二审程序十七、特别程序十八、审判监督程序十九、督促程序二十、公示催告程序二十一、执行程序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二十三、附则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

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管辖 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 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 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第五条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当事人的确定

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当事人的确定 为准确确定原告与被告,应当对原告与被告的概念有所了解。所谓原告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 起民事诉讼,并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人。所谓被告,是指被原告指 称侵犯其合法权利或者与原告发生权利义务争议,并被人民法院通 知应诉的人。 确定原告与被告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以民事法律关系为基础。 例:甲钢厂将钢材卖给乙建材公司,乙建材公司又将该批钢材卖给丙建筑公司,丙建筑公司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该批钢材存在严重的 质量问题。如果丙建筑公司与乙建材公司交涉无果,其可以谁为被 告提起诉讼? [知识点]原告与被告的确定在本案中,由于乙建材公司与丙建筑公司之间存在钢材买卖关系,因此,丙建筑公司为了维护自己的合 法权利,只能将乙建材公司作为自己的被告,而不能将最后可能因 提供不合格质量钢材而承担违约责任的甲钢厂直接作为自己的被告。但是,由于乙建材公司与丙建筑公司之间案件最后的处理结果必然 涉及甲钢厂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甲钢厂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 权的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此时,如果人民法院认为需要作为无独 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甲钢厂承担提供不合格钢材的违约责任,也可以 直接判决甲钢厂承担民事责任,即使如此,甲钢厂并不是本案的被告。 在民事诉讼中确定原被告时,应当以民事法律关系为基础,而不是以民事责任的承担作为标准,因为在民事诉讼中,毕竟还存在无 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而且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直接承担 本诉的民事责任。关于这一点将在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中具体分析。 2.法人和直接责任人问题。

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及《民诉意见》的规定,可以具体分为三种情况: (1)法人和内部工作人员。 例:运输公司的司机张某驾驶运输公司的车,在完成运输公司交付的运输任务时,将行人李某撞伤,李某应以谁为被告提起赔偿诉讼? [知识点]法人作为当事人的情形本案李某应以运输公司为被告起诉要求赔偿,因为张某系运输公司的司机,并且是在完成运输公司 交付任务的过程中给李某造成损害,因此,由运输公司作为被告。 (1)法人与其内部工作人员谁作为当事人应取决于工作人员行 为的性质。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 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2)冒用法人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活动引起的争议,责任人作当 事人。 (3)以尚未成立或依法终止后法人的名义从事活动引起的争议,责任人作当事人。 例:2003年9月,甲、乙出资成立A公司。2005年3月因经营 亏损,三人决定解散该公司,并办理了注销手续。2005年5月,甲 用盖有原A公司合同专用章的合同文本与丙签订了买卖合同并发生 争议。如果丙决定起诉,其应当以谁为被告? [知识点]法人与责任人的关系丙应以甲为被告提起诉讼。因为本案中A公司已注销,实际上是甲个人以已经终止的A公司的名义与 丙签订合同,因此,应当由责任人甲作为当事人。 3.法人与分支机构的问题。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也就是说, 在处理法人与分支机构的关系问题时,需注意两个条件:其一,依

天星三校名师――杨军民事诉讼法讲义(十五)开庭审理(精)

三校名师杨军民事诉讼法讲义(十五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 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开审理制度及例外】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关联考点 1、无论是否公开审理,内部评议一律不公开,而宣判一律公开。 2、一审均应当开庭,二审可迳行裁判。 第一百四十三条【按撤诉处理及缺席判决】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缺席判决】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五条【申请撤诉及缺席判决】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注意:处分权不是绝对的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联考点 1、撤诉的情形 (1原告或上诉人没有按期交纳诉讼费用,人民法院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交纳,或申请缓、减、免未获法院批准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

(2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4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记住:参加之诉撤诉,本诉继续审理 2、缺席判决的情形 (1原告不出庭或者中途退庭,被告反诉的,对于该反诉,可以缺席判决; (2原告申请撤诉,法院裁定不予准许,后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记住:原告也可以缺席判决 (3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第一百四十六条【延期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关联考点

2013民事诉讼法全文

2013民事诉讼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管辖 第一节级别管辖 第二节地域管辖 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章审判组织 第四章回避 第五章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当事人

第二节诉讼代理人 第六章证据 第七章期间、送达 第一节期间 第二节送达 第八章调解 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一章诉讼费用 第二编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起诉和受理 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 第三节开庭审理 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 第五节判决和裁定 第十三章简易程序 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

第十五章特别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 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七章督促程序 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 第三编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一般规定 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 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

第二十四章管辖 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 第二十六章仲裁 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天星三校名师——杨军民事诉讼法讲义(四)审判组织

三校名师杨军民事诉讼法讲义(四)审判组织 审判组织 第三十九条【一审案件合议庭的组成】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关联考点 1、陪审员只能参与诉讼案件的一审合议庭。不能参与非诉案件与特别程序。 2、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5年。 3、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4、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 5、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所占人数比例应当不少于1/3。 第四十条【二审和再审合议庭的组成】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关联考点 1、按一审再审或发回重审的一审的合议庭可以有陪审员。 2、、在特别程序中,对选民资格案件以及疑难复杂案件,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3、在公示催告程序中,在公告审理阶段,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在除权判决阶段,应当由合议庭审理; 4、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撤销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也应当组成合议庭。 第四十一条【审判长的产生】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 关联考点 对比:仲裁合议庭中,首席仲裁员就是由第三名仲裁员担任,属于法定情形。 第三名仲裁员的确定,是双方当事人的共同行为,由双方共同选定,或者是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要点

案例分析 1、刘某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冯某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件,由于被告要求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法官张某和人民陪审员乔某、吉某组成合议庭,张某任审判长。刘某得知陪审员乔某是被告的表弟,便要求其回避,但回避申请被张法官当场拒绝。在审理中,被告提出自己未能按照合同未定交货,是由于天降大雨,冲垮了公路。法庭审理后认为,原告未及时告知交货地点是造成被告迟延履行的主要原因,因而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一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对该案件再次进行审理。 问:(1)本案合议庭的组成是否合法? (2)张某申请回避的理由是否成立? (3)张法官的作法是否合法? (4)对法院的决定不服,是否可以提出上诉? (5)张法官是否可以参加新的的合议庭?新合议庭可否由人民陪审员参加? (6)一审法院对案件的审判是否存在程序上的错误? 分析:本案虽然不属于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但由于被告要求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陪审员参加审理是合法的。不过,法院不采用随机抽取的办法而是采用指定的办法确定陪审员,则是不合法的。所以在合议庭的组成上存在重大瑕疵。 原告申请回避的理由能够成立。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应当回避的人员的范围,乔某是被告的表弟,虽然不是被告的近亲属,但民诉法把“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也作为回避事由,乔某的情况属于这种情形,所以回避理由能够成立。 张法官的作法不合法。,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应当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审判人员的范围,张法官作为审判长无权决定其是否回避。 原告不得提起上诉。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不服法院做出的回避问题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无权提起上诉。 张法官不得参加新的合议庭。为了防止先入为主和保证程序的公正,对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需要另行组成合议庭,原合议庭成员不得参加新的合议庭。 另行组成的合议庭,仍然是一审的合议庭,所以可以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只是原来合议庭的两名陪审员不得再作为新合议庭的成员。 法院的审判程序存在重大瑕疵。法院的审判违反了辩论原则,在该案中,被告并未主张自己的违约是原告的过错造成,未向法院陈述原告未及时通知交货地点的事实,法官把当事人未主张的事实、未经当事人辩论的事实作为裁判的基础,背离了辩论原则,会对当事人造成裁判突袭。 2、一日,家住南京市鼓楼区的张某与家住南京白下区的王某在江宁区与雨花区交界处为停车发生口角,王某喊来家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的刘某与家住芜湖市镜湖区的肖某,一阵激烈的争吵后,王某等欲动手打张某,张某见势不妙,撒腿就跑,王某等三人一边追一边用砖头砸张某,王某等人仍在雨花区,张某已跑到江宁区地界,此时,一块砖头砸中张某腹部,张某忍痛继续跑,终于摆脱了王某等人。第二天,张某在家中发现自己腹部疼痛难忍,到医院就诊后查出脾脏受伤,张某为此花去了医疗费近万元。后来张某通过熟人找到王某,在熟人的调解下王某答应赔偿,双方当即签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赔偿的医药费以2万元为限,王某先付5000元,余款15日内付清。协议中还约定,若因为履行该协议发生纠纷,双方可以通过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后来张某的治疗费接近3万元,王某付了5000元后也未再付款。现张某准备向法院起诉。 问:张某可以向那些法院提起诉讼? 分析:张某可以向雨花区、江宁区、白下区、镜湖区、雨山区的法院提起诉讼,但不能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在性质上属于因共同危险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张某提起诉讼时,应当把实施共同危险行为的王某、刘某和肖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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