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重要产品企业标准备案办理程序

四川省重要产品企业标准备案办理程序
四川省重要产品企业标准备案办理程序

四川省重要产品企业标准备案办理程序

一、主要办事程序

(一)四川省重要产品企业标准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十三号)、《四川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2005

年11月25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四川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实施细则》的规定,凡属于《四川省重要产品企业标准备案目录》的企业产品标准(制定、修订标准)的备案,按照本程序办理。

1、申报

企业依据有关规定提出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申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⑴申报审核表(下载网址:www.sczj.go https://www.360docs.net/doc/e218448239.html,);

⑵企业产品标准文本;

⑶企业产品标准编制(或修订)说明.

2、受理

⑴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对企业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上述申报要求的企业产品标准予以受理。

⑵省质监局标准化处在受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申请7个工作日内,将企业申请材料分送相关省级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或专业机构)。

3、审查

⑴省级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或专业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标准文本的审查。审查结论以参加审查的二分之一以上人员通过为有效,形成《审查纪要》,做出是否建议标准化行政部门予以备案的审查结论。审查方式为会审(特殊情况可进行函审)。

⑵企业应提交的审查材料:

①申报审核表;

②企业产品标准文本;

③企业产品标准编制(或修订)说明;

④必要的验证报告或产品质量检测数据;

⑤企业产品标准所引用的相关标准文本。

企业产品标准采用国际、国外先进标准的,应提供国际、国外先进标准原本和译文。

企业产品标准已由有关部门或专家进行标准水平评价的,应当同时提供企业产品标准水平评价材料。

4、修改

企业按照《审查纪要》对企业产品标准文本进行修改,修改后送原组织审查的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进行确认。

5、确认

省级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或专家组)对企业修改完善后的企业产品标准文本进行确认、盖章(或签字)。

6、备案

⑴企业应将以下备案材料一并报省质监局标准化处:

①企业产品标准文本;

②企业产品标准编制(或修订)说明;

③《四川省重要产品企业标准备案申报审核表》;

④《四川省重要产品企业产品标准评审纪要》;

⑤审查人员签字名单;

⑥拷贝有企业产品标准文本和的企业产品标准编制(或修订)说明的电脑光盘一张(或U盘)。

⑵由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受理人对以上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完毕交处领导审签后,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7、公告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后,由省质监局统一进行公告。

(二)企业使用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备案办理程序

根据《四川省企业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的规定,制定企业使用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备案办理程序。

企业获得《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合格证书》后,应在原办理采标认可的省或市(州)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使用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备案手续。办理手续如下:

1、向省或市(州)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使用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备案申请表及《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证书》(复印件)。

2、由省或市(州)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3、经审核合格的企业,由省或市(州)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颁发《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并予以公告。

4、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为7个工作日。

(三)、企业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办理程序

1、申请

企业自查产品具备采用国际标准的认可条件后,可向省或市(州)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

⑴申请条件

企业申请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应具备下列条件:

①产品按照采用国际标准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企业标准组织生产;

②符合相关的强制性标准和基础标准;

③具有与采用国际标准产品相配套的相关标准和技术文件(包

括设计、工艺、工装、试验方法等)并付诸实施;

④具有与采用国际标准产品相适应的生产设备和检验测试手段;

⑤推行ISO9000系列标准,建立健全标准化管理和质量体系;

⑥产品质量达标并具备稳定批量生产能力。

⑵申请材料

申请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时,应提交下列材料(表格一式三份,材料一份):

①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申请表;

②执行标准文本(企业产品标准采标的,应提供所采用的国际标准中文译本);

③法定检验机构年度内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④企业近期连续三次以上的出厂检验记录;

⑥采用国际标准自查报告。

2、审核

省或市(州)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企业采标认可申请后,及时组成专家组对企业采用国际标准产品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并作出审核结论,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可。

3、发证及公告

经审核符合采用国际标准认可条件的企业,由省或市(州)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颁布《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合格证书》;并予以公告。

4、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

(四)地方标准审批

根据《四川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四川省的地方标准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计划、统一审批、统一编号、统一发布的原则进行管理并按规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各单位申报地方标准按此程序办理。

1、申请立项

⑴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组织向省质监局提出制(修)订地方标准的项目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报告和项目公示材料等。

⑵省质监局对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组织提出的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进行立项审查,符合要求的批准立项。

2、标准起草

⑴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组织负责组织成立标准起草小组,并负责组织开展标准的起草工作。

⑵起草的标准草案经广泛征求意见和修改完善,形成标准送审稿。

3、标准审查

⑴省质监局负责组织对标准送审稿进行审查,审查形式原则上采用会议审查,也可委托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进行。

⑵标准审查应形成审查会议纪要,明确审查结论和主要修改意见,并附审查专家签字名单。

⑶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组织负责对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进行

修改和完善,形成标准报批稿。

4、批准发布

⑴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组织负责将标准报批稿上报省质监局批

准发布。报批材料包括:地方标准审批表、标准报批稿、标准编制(修订)说明、审查纪要、审查专家签字名单一式四份。

如系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制订的地方标准,应报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原文(复制件)和译文各一份;

⑵省质监局对地方标准报批材料的规范性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批准发布。

5、标准备案

经批准发布的地方标准由省质监局上报国家标准委备案和公告。

6、办理时限

⑴标准立项:30个工作日;

⑵批准发布:30个工作日;

⑶标准备案:15个工作日。

(五)国家标准申报

1、申报

⑴国家标准申报全年开通。

⑵申报单位要根据标准属性,逐项依次填写“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或“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并提交标准草案,以电子文档形式报送省局标准化处。

⑶强制性、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下载途径: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网站首页—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申报管理—项目计划模板

TC号下载途径:国家标准管理委员会网站首页—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

2、受理

⑴省局标准化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审核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申报要求。

⑵对不符合申报要求的材料,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报单位进行修改。

3、上报

对符合申报要求的材料,在7个工作日内上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六)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申报

1、申报

⑴各市州质监局按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通知》明确的组建原则、申报重点组织本地区龙头企业、重点企业进行申报。

⑵企业按要求填写“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筹建申请表”。

⑶企业提供秘书处拟承担单位工作成绩、获奖证明等相关材料。

2、受理

⑴省局标准化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审核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申报要求。

⑵对不符合申报要求的材料,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市州质监局或企业进行整改。

3、上报

对符合申报要求的材料,在7个工作日内上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企业标准备案 1.食品类企业标准备案流程 1.1企业标准主要内容: 包括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生产工艺、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以及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指标、限量、技术要求。 企业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 企业标准的编号格式为:Q/(企业代号)(四位顺序号)S─年号); 企业代号为:汉语拼音字母4位组成。 1.2企业标准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a.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 b.企业标准文本; c.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宁夏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具体内容及编制说明; d.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及采纳修改情况; e.企业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f.其它 1.3企业在申请企业标准备案前,应当向社会公示并征求意见,公示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a.在自治区卫生计生监督局的网站公示; b.内容包括企业标准文本、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宁夏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具体内容及编制说明; c.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1.4委托加工或者授权制造的食品: 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无需重复备案。但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在备案时,应当注明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的名称及地址。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无相关企业标准的,以及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不执行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标准的, 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按照本办法备案。 1.5备案有效期: 企业标准备案有效期为3年。 2.药品标准 2.1药品标准标准包括:《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药品卫生标准》、卫生部部颁药品标准。 依据《药品管理法》规定,我国的药品标准分为国家药品标准和炮制规范。国家药品标准分为《中国药典》、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药品标准和药品注册标准。 国家标准,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简称中国药典),收载的品种为疗效确切、被广泛应用、能批量生产,质量水平较高并有合理的质量监控手段的药品; 卫生部部颁药品标准(简称部颁标准)和地方标准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批准的药品标准,一些未列入国家药典的品种,将根据其质量情况、使用情况、地区性生产情况的不同,分别收入部颁标准与地方标准,作为各有关部门对这些药物的生产与质量管理的依据。 药品标准系根据药物来源、制药工艺等生产及贮存过程中的各个环节所制定的、用以检测药品质量是否达到用药要求并衡量其是否稳定均一的技术规定。 2.2新药标准:跟随新药审批流程走,较复杂。

标准 备案号: 盒饭卫生与营养要求(标准名称) 某某公司发布

前言 本标准4.4营养指标、7检验方法、8抽样、9判定规则为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 本标准代替Q/XXXX—2006《学生盒饭营养及卫生要求》。 本标准与Q/XXXX—2006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将适用范围调整为所有盒饭,包括学生盒饭和社会盒饭; ——对原标准的结构进行了修改,增加了食品添加剂、加工供应卫生要求、贮存及运输要求; ——增加了盒饭、冷藏盒饭、加热保温盒饭和高温灭菌盒饭等定义; ——调整了微生物指标的规定; ——调整了学生盒饭营养指标的规定; ——增加了附录A盒饭加工供应卫生要求、附录B推荐的盒饭加工供应过程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管理模式和附录C盒饭中心温度的测定方法。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所提出。 本标准由上海市食品卫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XXX、XXX、XXX。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Q/XXXX—2006

盒饭卫生与营养要求(企业名称)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盒饭的定义、指标要求、食品添加剂、加工供应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抽样、判定规则、包装、标识、贮存、运输和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集中加工、分装、分送的盒装主食和菜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T4789.2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 GB/T4789.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测定 GB/T478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测定 GB/T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志贺氏菌测定 GB/T4789.10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葡萄球菌测定 GB/T4789.26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罐头食品商业无菌的检验 GB/T5009.3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方法 GB/T5009.4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方法 GB/T5009.5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方法 GB/T5009.6 食品中脂肪的测定方法 GB/T5009.10 食品中粗纤维的测定方法 GB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卫生部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盒饭 指集中加工、分装、分送的盒装主食和菜肴。 3.2 冷藏盒饭 指主食和菜肴烧煮后充分冷却(在2小时内须使中心温度降至10℃以下),并在中心温度10℃以下条件分装、贮存、运输,食用前须加热至中心温度不低于70℃的盒饭。 3.3 加热保温盒饭 指主食和菜肴烧煮后加热保温,在食用前中心温度始终保持在60℃以上的盒饭。 3.4 高温灭菌盒饭 指主食和菜肴盛装于密闭容器中经高温灭菌,达到商业无菌要求,可在常温下保存的盒饭。 3.5 学生盒饭 指配送给中小学校供学生食用的盒饭。

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技术审查与备案 流程示意图

说明: 1、企业按要求准备好《技术审查所需资料》(见附件1),提交到广 东省生物制品研究所食品安全标准备案办公室(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鹤边细鹏岭路200号)。 2、备案办公室工作人员将对资料的完整性及标准的相应格式、要素 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接收要求资料将退回资料,并告知所需进行的修改。资料符合要求的,由企业填写食品安全企标技术审查委托单,缴纳专家技术评审费,将接收时间先后顺序安排专家评审。 3、专家对相关资料进行评审后会形成书面意见,工作人员将及时反 馈给企业。 4、专家评审意见包括“通过”、“修改后通过”、“修改后再评” 和“不通过”。 (1)“通过”:是指标准的技术指标无需修改,企业可按附件2的要求提交报呈备案所需资料。 (2)“修改后通过”:企业按专家评审意见进行修改,修改后按附件2的要求提交《报呈备案所需资料》。如对专家意见有异议、不进行修改,可于《修改情况说明》中陈述意见,重新提交专家进行评审。(3)“修改后再评”:企业按专家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如对专家意见

有异议,可于《修改情况说明》中陈述意见,修改后重新提交《技术审查所需资料》,再次进行专家评审。 (4)“不通过”:由于产品配方不合理或使用了未经批准作为普通食品的原料,不予通过。 5、企业提交《报呈备案所需资料》后,工作人员将进行整理,由省 疾控中心出具技术评估,交标准备案受理窗口。 6、标准备案受理窗口将于规定的工作时限内通知企业领取备案通知 和已备案的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企业标准备案技术审查办理时间: 星期一 ----- 星期五 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 地点: 广州市白云区嘉禾鹤边细鹏岭路200号广东省生物制品研究所 1楼标准备案办公室 电话:86071651、86071753、 86260060 传真:暂无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以下简称企业标准)备案,根据食品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生产企业生产食品应当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 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三条食品生产企业制定的上款第二、三款规定的企业标准,应当在食品投放市场前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标准的,由集团公司总部或者其所属任一生产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企业标准备案时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 (二)企业标准文本; (三)企业标准编制说明; (四)必要的验证报告和技术资料。 企业标准应当包括所生产食品的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过程等指标、限量、技术要求。 第五条食品生产企业填写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标准涉及的原料、食品添加剂等指标、限量、技术要求与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比较; (二)没有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涉及的原料、食品添加剂等指标、限量、技术要求与相关国际组织标准或者国外标准的比较; (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六条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的企业标准由该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盖章,并作出承诺。 食品生产企业对备案的企业标准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企业标准备案目录。除企业事先声明外,备案的企业标准文本可以供公众免费查阅。 第八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定期对企业标准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不得超过两年。当相关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变化时,企业标准应当及时复审。 食品生产企业在企业标准复审后,填写《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复审表》,并及时到原备案部门办理确认继续有效、重新备案或者废止手续。 第九条食品生产企业没有按照规定备案标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处理。 第十条企业标准备案后, 发现备案的企业标准不真实的,或者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受理备案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开通报。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第十条本办法自2009年6月1日起实施。

永春县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指南 一、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福建省标准化管理办法》和《福建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规定》,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在批准发布后的30日内,按企业隶属关系报行业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如市级企业报泉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港区企业报泉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直属分局备案;县(市)级企业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但列入福建省企业产品标准省级备案目录的产品,应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报送备案时,应提交下列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1、福建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申报表; 2、企业产品标准批准发布文件; 3、企业产品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四份); 4、企业产品标准验证报告; 5、企业产品标准的审定意见或审定会议纪要(附审定人员名单); 6、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一份); 7、企业标准化员岗位证书复印件(一份)。 二、制定企业产品标准的基本要求 1、标准编写格式: 应符合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 2、企业产品标准的内容要求: a)企业产品标准的编写和印刷应符合GB/T1.2-2002《标准化工作导则第2部分: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的规定; b)标准内容完善,技术指标和性能指标应能反映产品主要特征; c)标准中的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内容合理并且能够实施; d)贯彻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三、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程序

1、行业主管部门受理备案程序: a)行业主管部门收到备案申报材料后,应及时登记。 b)对备案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在五天内将备案材料退回企业。 c)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在收到备案申报材料的五天内,在《福建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在企业产品标准受理备案回执单上盖章后,连同备案申报材料转送同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d)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直接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备案手续。 2、质量技术监督受理备案程序: a)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及时登记。 b)对备案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在五天内将备案材料退回企业,并一次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c)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受理部门在报分管领导同意后,予以备案编号,并在企业产品标准文本封面写上备案编号,加印“×××质量技术监督局企业产品标准备案专用章”,填写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回执单。 四、标准有效期 根据《福建省标准化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企业产品标准的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应复审,并重新申报备案。 五、企业产品标准批文示例: 关于批准发布企业产品标准的通知 公司各部门、生产车间: 由我公司起草的《××××》企业产品标准,业经专家审查通过,现予以批准发布,自200×年×月×日起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标准编号和名称如下: Q/×××× ××× -200× ××××××(标准名称) ×××××(公司名称及公章) 法人代表:签章

Y 23 Q/××××××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 0004—2012 扬声器系统 2012–10–10发布2012–11–10实施

前言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起草。本标准由××××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首次发布日期:2012年10月10日。

扬声器系统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扬声器系统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扬声器系统。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Q1317614086 T153******** 企业标准编写/产品标准备案/食品标准备案/执行标准备案/医疗器械注册标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3 技术要求 扬声器系统 4 试验方法 扬声器系统 5 检验规则 扬声器系统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6.1.1 外包装应标有制造厂名称、地址、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执行标准、毛重、体积等内容。6.1.2 运输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6.1.3 标志应清楚明显,不应因运输条件和自然条件而褪色、变色或脱落。 6.2 包装 6.2.1 产品采用塑料包装袋作内包装,采用瓦楞纸箱作外包装,特殊包装形式可按供货合同规定。

6.2.2 包装应完整无损,保证产品不受自然损坏,应符合防雨、防潮和防震的要求。 6.3 运输 6.3.1 包装好的产品应能承受汽车、火车、轮船和飞机等的运输。 6.3.2 长途运输时,不得露天运输,防止日晒、雨淋,避免长期受压和机械损伤。产品不应和易燃、易爆、易腐蚀的物品同车(或其他运输工具)装运。 6.3.3 产品在运输装卸时应小心轻放,严禁跌落、碰撞、挤压。 6.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通风、干燥、清洁的仓库,仓库内不允许有各种有害气体、易燃易爆物品及有腐蚀性的化学物品,远离热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标准化管理流程范文 1 范围包括公司范围内所有企业技术标准、产品标准、和公司范围内所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1.1 2控制目标 2.1确保所制定的企业技术标准符合国家、行业的各项有关标准。 2.2确保所制定的企业技术标准在公司范围内的可行性。 2.3确保所制定的企业产品标准符合国家的各项有关标准。 2.4确保所制定的企业产品标准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以及市场的需求。 2.5 确保设计文件符合各项标准化要求 2.6 更新标准资料,以确保各部门使用的是最新版本的标准资料。 2.7 确保所制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可行性。 2.8 确保所制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符合国家科技发展的需要以及市场的需求。 1.2 3 主要控制点 3.1技术质量总监对技术标准草案进行审批 3.2技术经对企业技术标准化初稿进行标准化审核 3.3技术经理对企业产品标准进行标准化审核 3.4 技术质量总监对企业产品标准进行审批

3.5技术经理对设计文件的完整性,正确性及一致性进行审核3.6技术质量总经理审核标准化审核报告 3.7技术质量部总经理审批核发新产品型号申请 3.8技术质量部总经理审批参加标准审定会人员名单,费用预审,时间和地点 4. 特定政策 公司级,国家级标准化资料和文档必须由技术质量部统一发放管理,进行版本更新,技术质量 部属于公司一级文控中心,各部门属于公司二级文控中心 5. 涉及部门 5.1 中央研究院 5.2信息产业部邮电工业标准化所 5.3浙江省技术监督局 5.4国家技术监督局 5.5信息产业部科技司 5.6公司内各相关部门 6. 流程说明 6.1企业技术标准制定说明C-06-004-001

企业标准备案办理流程 一、办理部门 唐山市质监局标准化处 二、办理职责 负责企业标准资料的审核和备案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河北省企业产品标准管理办法》 《河北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四、办理范围 在唐山境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生产企业 五、办理条件 企业生产的产品目前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严于、异于上述标准的,可制定企业标准并应达到制定标准的预期目的,该产品不违反国家相关产业政策。 六、办理程序 (一)新产品标准备案办理程序 企业向市局标准处提出备案申请,承办人员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资料齐全且标准内容合格后,办结备案手续。企业标准应在发布后30日之内办理备案。标准内容的审查如下: 1.目的性审查: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严于、异于上述标准的,可制定企业标准并应达到制定标准的预期目的。

2.政策性审查: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贯彻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与相关标准协调一致。 3.技术性审查:标准规范性要素应体现目的性原则、性能原则、可证实性原则、数值的选择性原则、避免重复原则。 a)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b)推进科技成果; c)合理利用国家资源; d)利于产品通用互换; e)积极采用国际标准; f)试验方法科学,检验规则合理。 4.规范性审查:标准的编写格式和表达方法符合GB/T1的规定。 (二)复审产品标准备案办理程序 企业标准有效期一般为三年。标准有效期内,其技术内容和性能指标不能适应当前科学技术的发展,可提前复审。复审方式如下: 1.确认:经复审,标准的技术内容和性能指标仍能适应当前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生产、使用等方面的要求,不需要修改或只做编辑性修改,可确认继续有效。备案人员对标准内容重新审查,合格后备案。 2.修订:经复审,标准的技术内容和性能指标不能适应当前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生产、使用等方面的要求或与新发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强制性条文相抵触,应对标准进行修改。由企业填写〈企业产品标准修订申请表〉,备案人员对标准内容重新审查,合格后备案。

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 法正式版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通过共同创造,促进集体发展的明文规则,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培养团队精神、加强个人学习方面的行为准则,实现对自我,对组织的价值贡献。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下称企业标准)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下列企业标准,应当在组织生产之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下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一)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二)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三条备案的企业标准的内容应当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第四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标准的,可以由集团公司总部或者其所属任一生产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该企业标准备案时,应当注明适用的各企业名称及地址。 第五条委托加工或者授权制造的食品,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无需重复备案。但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在备案时,应当注明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的名称及地址。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无相关企业标准的,以及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不执行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标准的,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应当制定企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以下简称企业标准)备案,根据食品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生产企业生产食品应当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 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三条食品生产企业制定的上款第二、三款规定的企业标准,应当在食品投放市场前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标准的,由集团公司总部或者其所属任一生产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企业标准备案时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 (二)企业标准文本; (三)企业标准编制说明; (四)必要的验证报告和技术资料。 企业标准应当包括所生产食品的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过程等指标、限量、技术要求。 第五条食品生产企业填写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标准涉及的原料、食品添加剂等指标、限量、技术要求与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比较; (二)没有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涉及的原料、食品添加剂等指标、限量、技术要求与相关国际组织标准或者国外标准的比较; (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六条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的企业标准由该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盖章,并作出承诺。 食品生产企业对备案的企业标准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企业标准备案目录。除企业事先声明外,备案的企业标准文本可以供公众免费查阅。 第八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定期对企业标准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不得超过两年。当相关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变化时,企业标准应当及时复审。 食品生产企业在企业标准复审后,填写《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复审表》,并及时到原备案部门办理确认继续有效、重新备案或者废止手续。 第九条食品生产企业没有按照规定备案标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处理。 第十条企业标准备案后, 发现备案的企业标准不真实的,或者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受理备案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开通报。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条本办法自2009年6月1日起实施。

Q/N TD Y78 备案号:330227.Y78. 宁波天地厂企业标准 Q/N TD 001—2008 代替Q/NTD 001-2005 火花 说明(标准完成后,请将此说明删除,同时,将文本改成黑色再打印): 医疗器械、消毒药械、消防产品、食品添加剂、特殊营养食品、保健食品、农药、浓缩饲料、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等十类产品的企业标准需到省局备案。 1. 本页左上角“Y78”为本产品《火花》的分类号,请点击以下网址,根据A~Z的分类查找你企业产 品对应的分类,再点击分类找到相应的分类号;https://www.360docs.net/doc/e218448239.html,/bzsearch/bzsearch.asp 2. 文中涉及到“Q/NTD”中的TD(封面、页眉上也有)为企业名称的拼音缩写,001为单位的第1个 标准,2008为备案的年份;若该企业2011年备案第二个标准,则标准号为Q/NTD 002-2011。类推! 3. 产品第一次备案请将标准号下的“代替……”(包括前言里的)删除;复审的写上上次备案标准号。 4. 文中涉及到的单位名称改为你企业的单位名称; 5. 文中涉及到的产品名称改为你企业的产品名称; 6. 本页中的发布日期与前来备案当天的日期之间间隔小于30天,同时与实施日期间隔5天以上; 7. 正文中章节1、2和红字标注的内容不可缺,其余内容根据产品不同可增减。 8. 标题、章节——黑体5号;语句——宋体5号。 9. 表头、图示——黑体5号;表中、图中文字——宋体小5号。 10.其余字体参考本文档或电话咨询。 备案所需:1.文本-4份;2.表格-1份;3.营业执照、代码证书-复印件各1份;4.文本电子 档-u盘拷贝1份电话(传真):28820958 2008-07-01发布2008-07-15实施 宁波天地厂发布

北京市企业标准备案程序 一、企业标准备案程序 (一)受理范围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并用于销售的产品在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情况下,应由企业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作为企业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申请人责任 1.企业产品标准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申请人应当对企业产品标准的内容及其实施后果承担责任。 2.企业产品标准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人批准、发布。 3.申请人应在企业产品标准批准、发布后30日内,向企业登记注册地所属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北京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在完成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后,将经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复核的企业标准报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4.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5.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种类、数量和格式应符合相关规定。 6.申请人应从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e218448239.html,)下载表格,用A4复印纸打印,内容用签字笔填写或计算机打印,表格项目填写完整、字迹清晰。 7.申请人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办理备案工作,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 (三)企业标准备案程序 1.企业标准应在标准批准发布后30日内,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注册地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委托加工企业,由委托方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备案手续。 2.受理备案单位名称及地址

3.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备案:企业产品标准首次备案、标准修订后重新备案,企业名称发生变更、注册地址变更至其他区县的,应重新备案。(见表1) (2)修改:对已备案企业产品标准的个别文字内容进行修改。(见表2) (3)复审:企业标准经复审,复审结果为确认继续有效或废止的。(见表3) 表1 备案

YF-ED-J2662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 法实用版 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实用 版 提示:该管理制度文档适合使用于工作中为保证本部门的工作或生产能够有效、安全、稳定地运转而制定的,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设备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下称企 业标准)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 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下列企业标准, 应当在组织生产之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 生行政部门(下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一)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 准的企业标准; (二)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 准的企业标准。

第三条备案的企业标准的内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第四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标准的,可以由集团公司总部或者其所属任一生产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该企业标准备案时,应当注明适用的各企业名称及地址。 第五条委托加工或者授权制造的食品,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无需重复备案。但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在备案时,应当注明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的名称及地址。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无相关企业标准的,以及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不执行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标准的,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应当

企业标准备案不收费,备案流程企业标准发布后30日内必须向主管部门(一般是当地质监局备案。 具体按企业的隶属关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所属企业的企业产品标准,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双重领导的企业,企业产品标准还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企业标准备案需要以下材料: (1企业标准草案(报批稿; (2企业标准备案申报表; (3企业标准草案编制说明(包括对不同意见的处理情况等; (4企业标准草案审定情况纪录和结论意见; (5必要的检验验证报告。 从事生产并用于销售的产品,在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情况下,应由企业制定标准,作为企业组织生产和判定产品质量的依据。企业标准应在批准发布后30日内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企业标准备案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标准文本 (2编制说明 (3企业标准备案申请表 (4审定会议纪要

(5审定人员名单 (6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8 产品检验报告 (9发布文件 (10材料真实性申明 (11其它需要的材料 提交资料的要求: (1标准文本 企业标准文本格式应符合GB/T 1.1-2009规定要求。 (2编制说明 企业编制说明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a制定该标准的目的和意义,工作简要过程。 b采用和借鉴国内外标准资料的情况,包括国内外标准水平分析。 c修订标准时应有新旧内容的对比,同时还要写出修订的理由。 (3备案表 企业标准备案前,企业须填写企业标准备案申请表,并由企业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企业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加盖企业公章。 (4审定会议纪要

编号:SY-AQ-00439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 Measures for filing standards of food safety enterprises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 导语: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在安全管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下称企业标准)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下列企业标准,应当在组织生产之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下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一)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二)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三条备案的企业标准的内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第四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标准的,可以由集团公司总部或者其所属任一生产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该企业标准备案时,应当注明适用的各企业名称及地址。 第五条委托加工或者授权制造的食品,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已经

备案的企业标准,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无需重复备案。但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在备案时,应当注明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的名称及地址。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无相关企业标准的,以及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不执行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标准的,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按照规定备案。 第六条企业标准应当包括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工艺以及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指标、限量、技术要求。 企业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 企业标准的编号格式为:Q/(企业代号)(四位顺序号)S──(年号) 第七条企业标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 (二)企业标准文本(一式八份)及电子版; (三)企业标准编制说明;

北京市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程序 一、企业标准备案程序 (一)受理范围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并用于销售的产品在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情况下,应由企业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作为企业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申请人责任 1.企业产品标准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申请人应当对企业产品标准的内容及其实施后果承担责任。 2.企业产品标准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人批准、发布。 3.申请人应在企业产品标准批准、发布后30日内,向企业登记注册地所属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北京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在完成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后,将经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复核的企业标准报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4.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5.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种类、数量和格式应符合相关规定。 6.申请人应从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e218448239.html,)下载表格,用A4复印纸打印,内容用签字笔填写或计算机打印,表格项目填写完整、字迹清晰。 7.申请人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办理备案工作,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 (三)企业标准备案程序

1.企业标准应在标准批准发布后30日内,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注册地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委托加工企业,由委托方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备案手续。 2.受理备案单位名称及地址 3.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备案:企业产品标准首次备案、标准修订后重新备案,企业名称发生变更、注册地址变更至其他区县的,应重新备案。(见表1) (2)修改:对已备案企业产品标准的个别文字内容进行修改。(见表2) (3)复审:企业标准经复审,复审结果为确认继续有效或废止的。(见表3) 表1 备案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登记工作程序 日期: 2008-2-1 来源: 苏州质量技术监督网 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六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3、《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令(1990)第l 3号令; 4、《江苏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1997)第87号第八条、第十五条; 二、办理范围: 在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市区分局注册登记的单位所制定的企业 产品标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其它需备案的产品标准。 三、办理条件: (一) 企业产品标准应符合: 1、企业制定发布的企业产品标准符合国家标准“GB/T1”以及有关规定; 2、企业产品标准不得与国家强制性标准条款相抵触; 3、企业产品标准符合《江苏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其他规定; (二)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应带资料: 1、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复印件一份。 2、《企业标准备案单》一式二份以上(我局留存一份)。 3、“标准文本”一式三份以上(我局留存一份)。 4、企业产品标准评审意见。 四、办理程序: (一) 企业产品标准企业代号的申请 1、企业产品标准首次备案前应先申请产品标准的企业代号。在江苏省苏州工商局及市区分局注册的企业到江苏省苏州质量技术监督

局申请;在县(市)、吴中区、相城区工商局注册的单位,应向注册所在地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并领取产品标准企业代号。 2、受理单位在收到申请文件后,应在当天完成代号的发放。不予发放的,承办人应在申请表上签署理由。代号申请表一式三份(我局留存一份)。 (二)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1、企业应在企业产品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发布后三十日内,报相关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2、受理备案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标准备案。如发现备案标准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及时通知制定单位,退回标准重新修改。 3、受理备案人员对符合规定的标准应予备案、登记并赋予备案号,并在备案单中签名。受理备案部门留企业标准备案单和标准文本各一份存档。对不受理的标准,应在备案单中说明理由,签名后退回企业。 (三) 企业备案产品标准的变更 1、企业产品标准应在三年内进行复审,以确定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并及时向受理备案的部门报告复审结果。修订的企业产品标准,自发布之日至三十天内向备案部门重新备案。 2、企业标准在三年有效期内进行个别地方的修改,企业可以用修改丹的形式及时备案。 五、办理时间和期限: 星期一至星期五 9:00-12:00 ?? 12:45-17:00;备案7个工作日,办证1个工作日。 六、收费: 证书工本费9元/本,标准登记32元/每项标准,一次收费最高限额329元。 七、收费依据: 苏价费字(92)143号 苏标发(92)188号 八、办理部门: 苏州市相城质量技术监督局 ? 九、办理地点及联系电话 地点:苏州市相城区行政中心内质监大楼联系电话:65760600 十、备注: 备案中相关表格可在苏州质监局网站下载。

(上海)企业标准备案流程4 上海市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办事项目】 上海市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规定》(国质检标联[2009]84号)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沪质技监标[2009]322号) 【申请范围】 企业产品标准代号申请、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条件为:具有独立法人地位,注册在浦东新区的生产、加工型企业。 【申报材料】 1、企业产品标准代号申请 (1) “上海市企业产品标准代号申请表”(一式二份); (2) 经年检有效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加盖企业公章); (3) 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加盖企业公章);

(4) 标准文本草案一份。 2、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1)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复审备案申请表”(一式二份); (2) 标准批准发布文件; (3) 企业产品标准纸质文本二份(加盖企业公章)及电子文本(word格式); (4) 企业产品标准编制说明; (5) 企业产品标准审查单(会议纪要); (6) 企业产品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等符合性承诺,与相应的推荐标准是否一致的声明;企业产品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的,应当提供采标的相关说明和材料; (7) 经年检有效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加盖企业公章); (8) 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加盖企业公章); (9) 产品检测报告; (10)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3、标准的变更 (1) 标准的修订:同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2) 标准的废止:“上海市企业产品标准废止通知单”(一式

产品企业标准备办理流程指导 产品标准系指对产品结构性能、规格、质量特性和检验方法所做的技术规定,它可以规定一个产品或同一系列产品应满足的要求,以确定其对用途的适应性。产品可以是软件、硬件、流程性材料或服务。产品标准根据其功能可分为产品交付标准和企业内使用的产品标准。产品交付标准系指作为产品生产、交付检验、验收和仲裁检验用的依据,是生产企业对消费者和社会的产品质量责任承诺。产品交付标准必须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要求的合法标准。产品交付标准应符合:a)强制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b)有关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c)企业声明执行的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注:企业声明系指在产品或其包装上、产品的声明书、说明书、质量证明书、装货清单、交货单、标签上注明采用的标准。d)企业产品标准。包括:1)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时,制定的企业产品标准;2)企业为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并作为出厂交付依据的企业产品标准;3)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加以补充规定,并作为出厂交付依据的企业产品标准。(参见:GB/T15497-2003企业标准体系第九条)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是备案企业产品交付标准咨询壹捌捌壹捌柒捌壹零壹壹 企业标准备案有效期一般为3年,若在备案有效期内遇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发生变化,则备案的企业标准应随之修订。 需要的资料: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复审备案申请表(1份,附件1),或者,企业产品标准修改单备案申报表(1份,附件2);企业产品标准纸质(2份)和电子文本;企业产品标准编制说明(1份,附件3);标准批准发布文件(盖章1份,附件4) 企业产品标准审查单(会议纪要)(1份,附件5); 企业产品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等符合性承诺,与相应的推荐性标准是否一致的声明;企业产品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的,应当提供采标的相关说明和材料(1份,附件6);。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一、企业产品标准备案一般程序编制计划→调查研究→起草标准草案→征求意见→对标准草案进行验证→对标准草案进行评审→批准、发布标准→到质监部门备案 二、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应当提交的材料(1)委托书(2)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复审备案申请表; (3)标准批准发布文件; (4)企业产品标准编制说明;(5)企业产品标准纸质和电子文本及现行的规范 性引用文件文本;(6)企业产品标准评审单(会议纪要); (7)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8)企业产 品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等符合性承诺,与相应的推荐性标准是否一致的声明;(9)企业产品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的,应当提供采标的相关说明和材料。三、如何组织企业标准评审1、在批准、发布企业产品标准前应当组织专家对标准进行评审,标准评审原则上由企业负责组织,也可以委托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协会或者其他技术组织负责组织。2、专家组评审标准实行组长负责制。专家组应当由研发、生产、检验、销售等方面人员或企业外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半数以上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其余人员3年以上从事相关行业工作经历),原则上不少于5人(要有资格证明)。直接参与企业产品标准起草的人员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3、标准起草单位提交专家组的评审材料:(1)标准文本(送审稿);

企业标准备案所需提供附件材料 (一)表1——表6 (二)审查专家组成员资质证明(中级以上职称证书复印件≥3人,大专学历证书复印件≥2人) (三)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标准审查专家组成员要求: 1、标准审查专家组成员原则上不少于5人(标准起草人不得在内)。 2、其中至少有3人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工程师),并需提供职称证明(职称证书复印件)。 3、其余成员需具备大专学历,并具有3年以上(含)从事相关行业工作经历,应提供学历证明(学历证书复印件)及从业经历证明(格式见附件)。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复审备案申请表(表1) 企业法定代表人意见: 一、本标准已通过了本单位组织的专家组的审查,各项技术指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同意本标准批准、发布。 二、本单位对本标准的内容及实施后果负责。 兰、本单位所提供的标准备案材料合法、真实。 四、本标准所涉及的现行有效强制性标准如下: 1、 2、 3、 (填写不下可另附页)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宇: (企业盖章) 年月日 单位名称 1 组织机构代码 2 法定代表人 3 单位电话 4 法人注册地址 5 邮政编码 企业标准名称 6 企业标准号 原标准案号代替标准号 采用的国际标准编 采用程度 号及名称 产品生产者名称联系人 7 生产者地址联系电话 8 备案部门意见: 经办人签字: (盖章) 年月日注: 1)生产者名称及地址应当填写异地生产或者被委托加工的企业名称和地址. 2)该标准备案有效期为三年。到期企业未办理相关手续。将注销备案.

标准名称企业名称 主要起草人 审查情况 一、企业产品标准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符合性 二、标准编写与《标准化工作导则》GB/T1系列国家标准的符合性 三、技术内容的先进性、合理性和完整性 四、试验方法的科学性 五、检验规则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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