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金的给付办法

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为与做实个人账户相衔接,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同时,进一步完善鼓励职工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相应调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本决定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制订具体的过渡办法,并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本决定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本决定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一、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退休后均按本意见计发基本养老金。
二、 “统账结合”后参加工作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统账结合”前参加工作,本意见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调节金。
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分别按下列办法计算:
(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计算公式为: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算公式为:
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

月数
(三)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2%。计算公式为: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1.2%
(四)过渡性调节金以当地现行标准为基数,2006年至2014年退休的按一定比例计发。2015年及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过渡性调节金。
按上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时,统账结合时间、缴费年限、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过渡性调节金计发比例,按《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见附件)执行。
三、为了保持待遇水平平稳过渡,设立3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按照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原办法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高于原办法的,2006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30%; 2007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70%;2008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90%。2009年以后退休的,基本养老金按新办法计算。过渡期满后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仍低于原办法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
附:
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
一、统账结合时间
统账结合是指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统账结合时间,2005年12月31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按照缴费工资基数11%或12%计入个人账户的时间算起;2006年1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建立个人账户的时间算起。
二、缴费年限
缴费年限是指依据有关规定实行个人缴费至职工退休时,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实行个人缴费制度之前,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计发办法中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缴费年限不足整年的,按月数除以12换算,保留两位小数。
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计算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使用的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以统计部门公布的盟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准。参加自治区统筹的原养老保险行业统筹企业、电力企业,以统计部门公布的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准,其他企业要逐步过渡到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四、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005年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二)新办法中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以实行个人缴费制度至职工退休前的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盟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依据(1998年以前以职工平均工资为依据),按下列公式计算: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

工月平均工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上式中,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按下列公式计算:
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职工退休当年、前一年,二年......n-1年的年缴费工资基数,年缴费工资基数等于每个月的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 职工退休前一年,前二年......前n年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实行个人缴费制度至职工退休前的缴费年限。不足整年的,按缴费月数除以12换算。
五、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按本人退休年龄所对应的下表所列标准执行。非整数年龄按月数除以12换算后四舍五入。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40/ 233
50/ 195
60/ 139
41/ 230
51/ 190
61/ 132
42/ 226
52/ 185
62/ 125
43/ 223
53/ 180
63/ 117
44/ 220
54/ 175
64/ 109
45/ 216
55/ 170
65/ 101
46/ 212
56/ 164
66/ 93
47/ 208
57/ 158
67/ 84
48/ 204
58/ 152
68/ 75
49/ 199
59/ 145
69/ 65
70/ 56




“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的方式,保障新旧办法的平稳衔接。消息见报后许多读者打电话询问“老人、中人、新人”的含义是什么、待遇上是如何规定的等问题,为此,记者采访了市劳动保障局的有关负责人。

据市劳动保障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老人”是指2005年年底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这些已经退休的人,仍按原来的养老保险待遇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不变,并随基本养老金调整而逐步增加养老保险待遇。也即“老人老办法”。“新人”是指1998年全国统一养老保险制度以后参加工作,并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人员。“新人”按照本次修改的新计发办法计发养老金。新人的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按照目前情况测算,“新人”至少要在缴费满15年后,才能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一个条件。那么,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新人”,最早也要到2013年才会出现。也即“新人新制度”。 所谓“中人”是指1998年全国统一养老保险制度以前参加工作,2006年以后退休的人员。目前在职职工大部分属于“中人”。

其中,“中人”是这次改革养老金计发办法的主要对象。改革前“中人”的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125元补贴四部分组成。改革后,“中人”养老金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养老金的基础上,考虑到他们1998年1月1日前个人账户的积累很少,为保障“中人”养老保险待遇不降低,新办法特别对“中人”再增发一部分过渡性养老金,以保障新老办法的平稳衔接和待遇的基本平衡。也即“中人逐步过渡”。






贵州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黔府发[2006]21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参保职工(含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由职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下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从次月起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
第二条 1998年10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及其以上者,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发: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
(一)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本人缴费年限×1%
其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职工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从参保之年至退休当年,历年本人缴费工资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比值的平均值,保留小数点后四位小数(下同)。计算公式:
n平均缴费工资指数=(X1/C1+X2/C2+......+Xn/Cn)/N;
X——当年本人缴费工资。当年未缴费的人员当年本人缴费工资为0,当年缴费不满12个月的人员当年本人缴费工资据实计算;
C——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N——本人实际缴费年限。
(二)个人帐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其中: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月数按照国务院规定的《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附件一)执行,下同
第三条 1998年10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者,不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再发给1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四条 1998年9月30日及以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及其以上者,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发: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一)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本人缴费年限×1%
其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职工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采取分段加权法计算。职工1992年12月31日以前各年缴费工资指数均为1;1993年1月1日至退休时各年缴费工资指数为职工所在地区或行业建立个人帐户年度(最迟为1998年)至退休时历年缴费工资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之比的

平均值。计算公式为:
m平均缴费工资指数={(1992年12月31日以前的缴费年限×1)+[1993年1月1日以后的缴费年限×(X1/C1+X2/C2+......+Xn/Cn)/N}]/M
X——当年本人缴费工资。当年未缴费的人员当年本人缴费工资为0,当年缴费不满12个月的人员当年本人缴费工资据实计算;
C——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N——本人所在地区或行业建立个人帐户至退休期间的实际缴费年限。
M——本人缴费年限。
全省历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祥见附件二。
(二)个人帐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三)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1997年12月31日以前的缴费年限×1.4%
其中: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计算,同本条基础养老金中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计算。
对2006年7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其以上并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基本养老金按照上述办法计算后,再发给补贴性调节金,具体为:2006年7月至12月底调节金为120元;2007年度内调节金为90元;2008年度内调节金为60元;2009年度内调节金为30元;2010年1月1日及以后退休的人员不发给补贴性调节金。
第五条 1998年9月30日及以前参加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0年者,不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再发给1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六条 缴费年限累计满12个月为1年,计算到月,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第七条 《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中的“退休年龄”,按办理退休审批手续时认定的满周岁的年龄执行。退休年龄不满40周岁的,计发月数执行40岁对应的计发月数;退休年龄超过70周岁的,计发月数执行70岁对应的计发月数。
第八条 按上述有关规定计算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不含从事特殊工种人员的折算工龄。今后,从事特殊工种时间只作为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条件。
第九条 按规定提前退休人员计算基本养老金,不再执行每提前一年扣减2%基本养老金的办法。中断缴费人员计算基本养老金,统一使用“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不再执行按中断缴费年限往前推算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办法。
第十条 为使按本办法(简称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含补贴性调节金)与《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黔府发[1998]34号)规定办法(简称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

平稳衔接,设立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过渡期,对2006年7月1日至2010年12月31的过渡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实行新老办法对比确定基本养老金待遇。
(一)过渡期内,按老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从事特殊工种人员折算工龄、提前退休人员扣减基本养老金中断缴费人员待遇计算等问题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二)过渡期内,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其增量部分按一定比例发给。具体为:2006年7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退休的按增量的10%发给;2007年度退休的,按增量的30%发给;2008年度退休的,按增量的50%发给;2009年度退休的,按增量的70%发给;2010年度退休的,按增量的90%发给;2011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原则上不再实行封顶控制,基本养老金按新办法实际计算的标准计发。
(三)过渡期内,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差额部分予以补齐。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金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第十二条 每年初省级劳动保障和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相关基数。
第十三条 2006年6月30日及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按本办法重新计算基本养老金,仍按国家和省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附件1:

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40 233
41 230
42 226
43 223
44 220
45 216
46 212
47 208
48 204
49 199
50 195
51 190
52 185
53 180
54 175
55 170
56 164
57 158
58 152
59 145
60 139
61 132
62 125
63 117
64 109
65 101
66 93
67 84
68 75
69 65
70 56
注:表中“退休年龄”按办理退休审批手续时认定的满周的年龄执行,例:50周岁零11个月退休的按50岁对应的计发数执行。

附件二:

全省历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年度 全省历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元)
1992 2406
1993 2823
1994 3870
1995 4475
1996 4917
1997 5207
1998 5385
1999 6078
2000 6840
2001 8314
2002 9043
2003 10245
2004 11602
2005 14344
注:2004年以前历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用同期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代替。






基本养老金如何计算?
来源:新化县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局 发布时间:2008-4-11 16:26:35



2006年1月1日以后.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女性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以前未建立养老保险关系的原国有企业固定工和原城镇知

识青年及城镇复员退伍人员、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须年满55周岁),女干部或长期从事管理工作的女职工年满55周岁,且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履行了缴费义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采取“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中人逐步过渡”的方式计算基本养老金。
“新人”是指2006华1月1日以后退休,无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其退休后擅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中人”是指2006年]月1日以后退休,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其退休后按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组成;
“老人”是指2005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

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x缴费年限x1%。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应的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详见计发月数对照表)。
过渡性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本人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x1.3%x建立个人账户前本人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到月)。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x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是指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内历年缴费工资指数的算术平均值。缴费工资指数是指参保人员月平均缴费工资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或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值。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其视同缴费年限的每年指数记为l.0,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的指数的算术平均值,即
为参保人员的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40 233 56 164
41 230 57 158
42 226 58 152
43 223 59 145
44 220 60 139
45 216 61 132
46 212 62 125
47 208 63 117
48 204 64 109
49 199 65 101
50 195 66 93
51 190 67 84
52 185 68 75
53 180 69 65
54 175 70 56
55 170






2006年以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如何计算?

根据陕政发[2006]27号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2006年后退休的人员实行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对2006年1月1日 至2010年12月31日的退休人员设定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有两个办法,一个是原办法,是指按 (陕政办发[1998]28号)文件规定的计发办法;一个是新办法,是指(陕政发[2006]27号)文件规定的办法。
以下重点介绍过渡期内办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算。
1、对在过渡期内办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四部分组成,基本养老金计算公

式是: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
⑴月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平均缴费指数×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平均缴费指数α=(X1/C1+X2/C2+……+Xn/Cn)/N
X为职工本人缴费工资
C为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N为企业和职工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
⑵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⑶月过渡性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平均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4%
⑷调节金月标准2006年按130元发给。从2007年1月1日起,每年月标准减少13元,2016年1月1日后不再发给调节金。
2、过渡期内,新办法低于原办法的予以补齐,新办法高于原办法的,高出部分按比例核定发给:2006年退休的,按20%核定发给;2007年退休的,按40%核发2008年退休的,按60%核发;2009年退休的,按80%核发;2010年退休的,按100%核.定发给。
2011年过渡期结束后,完全实行新办法,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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