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藏委员会组织法

蒙藏委员会组织法
蒙藏委员会组织法

【法规名称】蒙藏委员会组织法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81-01-12

【效力属性】已修正

【正文】

蒙藏委员会组织法

第 1 条

蒙藏委员会,依行政院组织法第三条之规定组织之。

第 2 条

蒙藏委员会,掌理事务如左:

一关于蒙古、西藏之行政事项。

二关于蒙古、西藏之各种兴革事项。

第 3 条

蒙藏委员会置委员长一人,副委员长二人,委员二十七人至三十五人。

第 4 条

蒙藏委员会每月举行会议一次,必要时得召集临时会议。

前项会议,以委员长为主席;委员长因事故不能执行职务时,指定副委员长一人代理之。

第 5 条

蒙藏委员会委员长,执行前条会议之决议,并综理会务,监督所属职员及各机关;副委员长辅助委员长处理会务。

第 6 条

蒙藏委员会会议事项与各部、会有关系时,得通知各部、会派员列席。

第 7 条

蒙藏委员会委员,应每年轮流分往蒙、藏各地视察。

第 8 条

蒙藏委员会置左列各处:

一总务处。

二蒙事处。

三藏事处。

第 9 条

总务处掌理文书及庶务事项。

第 10 条

蒙事处掌理关于蒙古事项。

第 11 条

藏事处掌理关于西藏事项。

第 12 条

蒙藏委员会设参事二人至四人,撰拟、审核本会之法案命令。

第 13 条

蒙藏委员会置秘书四人至六人,分掌机要、文稿、会议纪录及长官交办事项。

第 14 条

蒙藏委员会设处长三人,分掌各处事务。

第 15 条

蒙藏委员会设科长九人至十二人,科员五十人至七十人,助理员二十人至四十人,承长官之命办理事务。

第 16 条

蒙藏委员会设调查主任一人,调查员十人至二十人,编译主任一人,编译员十人至十五人,分掌调查、编译事项。

第 17 条

蒙藏委员会委员长,特任;副委员长、委员、参事、处长、秘书二人简任;其余秘书及科长、调查主任、编译主任、编译员六人、调查员四人荐任;其余编译员、调查员及科员、助理员,委任。

第 18 条

蒙藏委员会于必要时,得呈准行政院,于蒙藏或其他适当地方设办事处,每处置处长一人简任;副处长一人简派;其组织规程,由行政院定之。

第 19 条

蒙藏委员会必要时,得呈准行政院,于蒙、藏或其他适当地方分置调查组,每组设组长一人,荐任;调查员六人至十二人,委任;其调查规则,由蒙藏委员会定之。

第 20 条

蒙藏委员会必要时,得呈准行政院,于蒙古盟部旗设置协赞专员,荐任。

前项协赞专员之名额及派遣办法,由行政院定之。

第 21 条

蒙藏委员会于必要时,聘用顾问七人至九人,专门委员八人至十二人,专员十五人至二十人。

第 22 条

蒙藏委员会因事务上之必要,得用雇员四十人至五十人。

第 23 条

蒙藏委员会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荐任;科员五人至七人,助理员三人至五人,均委任;并置统计员一人,佐理员二人或三人,均委任,依法律之规定办理岁计会计与统计事务。

第 24 条

蒙藏委员会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荐任,依人事管理条例之规定,掌理人事管理事务。

人事室需用人员名额,由蒙藏委员会就本法所定委任人员及雇员名额中,与铨叙部会同决定之。

第 25 条

蒙藏委员会得设招待所。

第 26 条

蒙藏委员会会议规则,由蒙藏委员会拟订,呈请行政院核定之。

第 27 条

蒙藏委员会处务规程,以会令定之。

第 28 条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外交部驻外代表机构组织规程

第 1 条

本规程参照驻外使领馆组织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外交部为促进与我国无外交关系国家或地区之实质关系,及保护旅居当地国人之权益,得在上述国家或地区设置驻外代表机构。

第 3 条

本规程所称驻外代表机构包括由外交部报经行政院核准设立之各种驻外机构。

第 4 条

驻外代表机构依其任务性质及业务区域,分为代表处及办事处两类。凡以一国为业务区域者,设代表处,其地位相当于大使馆;以一国中之某一地区为业务区域者,设办事处,其地位相当于总领事馆或领事馆。

第 5 条

代表处得置左列人员:

一代表,特任 (派) 或简任 (派) 。

二副代表,简任 (派) 。

三顾问,简任 (派) 或聘用。

四组长,简任 (派) 或荐任 (派) 。

五副组长,简任 (派) 或荐任 (派) 。

六秘书,荐任 (派) 。

七主事,委任 (派) 或荐任 (派) 。

八雇员。

第 6 条

办事处得置左列人员:

一处长,简任 (派) 或荐任 (派) 。

二副处长,简任 (派) 或荐任 (派) 。

三组长,简任 (派) 或荐任 (派) 。

四副组长,简任 (派) 或荐任 (派) 。

五秘书,荐任 (派) 。

六主事,委任 (派) 或荐任 (派) 。

七雇员。

第 7 条

外交部得视实际需要,聘用专门人才,派在代表处或办事处,其人员之聘用依聘用人员聘用条例之规定办理。

前项聘用人员不得超过外交部驻外人员总预算员额百分之五。

第 8 条

行政院各部会局因业务需要,得于征得外交部同意后,在驻外代表处或办事处内派遣人员办理主管业务,由外交部依第五条或第六条所定各项职称给予适当名义。

前项各机关所派人员秉承其主管机关之命办理业务,并受所在机构主管之指挥监督。

第 9 条

代表处代表、办事处处长承外交部之命综理处务,并指挥监督所属人员。

在同一国内同时设有代表处及办事处者,办事处处长应受驻在国代表之指挥监督。

副处长亦未派定或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由外交部就各该处内高级职员中指定一人代理处务。

第 10 条

驻外代表机构人员之对外职称得由外交部视环境需要酌定之。

第 11 条

驻外代表机构职员具有外交领事人员任用资格者,由外交部核予适当之外交领事人员官阶。其待遇、升迁及各项权益准用驻外外交领事人员之规定。

第 12 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 【法规类别】基层组织管理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9号 【失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修订) 【发布部门】201 【发布日期】1987.11.24 【实施日期】1988.06.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5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1987年11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88年6 月1日起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李先念 1987年11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

(1987年11月24日第六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群众自己的事情,促进农村基层社会主义民主和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三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

社区居委会工作制度(实用)

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制度 一、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由18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也可以由全体18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300户以上的居民委员会可以由每个居民小区(组)选举代表2至3人参加。 二、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必须有全体18周岁以上居民或者户的代表或者居民小区(组)选举的代表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会议的决定,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有效。 三、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有1/5以上的18周岁以上的居民、1/5以上的户或者1/3以上的居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代表)会议。 四、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五、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的职权: 1、听取和审议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2、讨论制定居民公约; 3、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 4、讨论决定居办经济的发展规划; 5、监督居民委员会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6、讨论决定兴办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和发展居办经济等事项; 7、改变或撤销居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8、讨论决定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其它重要事项。

社区居务公开制度 为增加社区居委会工作的透明度,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社区“两个文明”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开的内容: 1、居委会集体经济总收入、集体债权债务情况和财务收支情况; 2、各种承包租赁合同的签订和完成情况; 3、社区居委会各种收费的数额及用项; 4、计划生育指标安排和节育措施落实情况,对违反政策者的处罚情况; 5、烈军属、困难户、五保户、优抚金、城镇低保金发放情况; 6、社区居委会“两委”班子任期、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和干部工资报酬情况; 7、其他公共事业和涉及居民利益的事项。 二、居务公开的时间和方式: 1、公开的时间要及时,并应根据内容的性质、群众关心的程度,区别不同情况,确定公开的时间。 有关政策、法规、社区居民委会发展规划、社区居委会干部现任目标、社区居委干部评议情况、计生工作等半年公布一次; 其它公开内容可视情况随时公开; 2、居务公开采取居务公开栏公布、发放“明白纸”、召开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公布两种方式,以公开栏公布形式为主。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讲座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讲座 讲课人: xx时间: 2011年6月13日 1、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是什么? 村民委员会是在农村按照村民居住地区设立的,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事情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一)村民委员会是农村的基层组织,这是村民委员会的外在特征; (二)村民委员会是群众性组织,这是村民委员会的根本特征; (三)村民委员会是自治组织,这是村民委员会最重要的特征。 2、村民委员会有哪些自治功能?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 村民委员会的自治功能包括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所谓自我管理是指村民委员会在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在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事情自己定,大家的事情大家办的原则,组织村民群众依法管理本居住地区的各项自治事务。 所谓自我教育是指村民委员会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下,紧紧围绕发展经济、建设小康的目标,以创建“文明户”、“文明村”为主要形式,对村民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进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路线教育,进行法制教育,进行社会公德教育。所谓自我服务是指村民委员会应当为本村的生产和村民的生活做好服务。 3、村民委员会有哪些自治途径?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

实现村民委员会自治的途径就是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由村民按期进行直接选举,真正把群众拥护的思想好、作风正、有文化、有本领、真心实意为群众办事的人选进村委会领导班子。凡是涉及村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和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都须提请村民讨论,向村民公开,按多数村民的意见作出决定,接受村民的监督。 4、村民委员会的组织形式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其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5、村民委员会与乡、镇人民政府的关系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规定: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这就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之间的关系是行政指导与协助的关系,而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6、农村党支部在村民自治中的领导核心作用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规定: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村官考试农村工作知识_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题和答案

村官考试农村工作知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题 及答案 2010-05-31 14:02:48 来源:大学生村官网评论:0点击:9604 一、基本常识 1、村民委员会是什么性质的组织?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2、村民委员会设立的原则是什么?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其基本原则是: (1) 规模要适中。村民委员会一般设在自然村,也可几个自然村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大的自然村可以设立几个村民委员会。 (2)要考虑自然地理状况。要考虑各自然村之间的相互关系,注意考虑交通、风俗等多种因素。 (3)要照顾民族分布。在多民族杂居地设立村民委员会,一定要考虑民族关系。在某一民族相对聚集地,即使面积较小,人口较少,也应单独设立,以维护民族团结,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富裕。 (4)要有利于村民行使民主权利。农村实行村民自治的实质就是要便于村民行使民主权利,让村民充分享受民主。 (5)要有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设立村民委员会一定要从实际出发,使村民直接管理本村事务,以充分体现村民当家作主的精神。 3、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程序有哪些?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规定:“村民委员会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在审批程序中需要分以下三步来完成:

第一步,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有权也有责任根据村民委员会设置原则,结合本乡镇实际情况,提出村民委员会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等方案,不能由其他组织和个人提出。 第二步,村民会议讨论通过。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的方案,须交村民会议讨论通过,让村民充分发表意见。 第三步,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page] 4、村民委员会一般应设立哪些下属组织?其主要职责是什么? 根据我国《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村民委员会设立后,还要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工作委员会。人口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工作。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调解组织,它的任务是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调解一般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 治安保卫委员会是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它的任务是协助维护社会治安,保证本村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公共卫生委员会是群众性卫生组织,主要任务是向村民进行爱国卫生常识的宣传教育,协助搞好本地区的环境卫生等。 有的还设有其他委员会,如计划生育委员会、生产服务委员会等。设立什么委员会,要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为了减轻群众负担,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 5、村民委员会与乡镇人民政府是什么关系?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可见,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是指导、支持和帮助的关系,同时,村民委员会也应依法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6、村民委员会与村党支部的关系是怎样的? 村党支部与村委员会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这是党章中明确规定的。党章规定: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街道、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和村党支部,领导本地区的工作,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自治是在党的领导下,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的自治。这一点必须明确,不能含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

居委会与各个部门的相互关系

居委会与各个部门的相互关系 一、居委会的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11条规定:“城市和农村居民按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组织”。《居委组织法》(1990年)第二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宪法》明确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的性质,居民委员会不是一级政权组织和行政组织,它是具有一套组织系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我国城市居民群众在本居住地域内自己管理自己、自己教育自己、自己服务自己的共同管理好本居住地区各项事务的组织,是人民群众直接管理自己事务的组织形式。通过以上明确了居委会的性质就是“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基层政权的基础”。 二、居委会与相关组织的关系 居委会的性质,决定了居委会既区别于国家政权机关,也区别于其它群众组织、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同样不是国家政权机关的派出机关。 居委会与街道办事处关系:街道办事处与居委会之间的关系是指导与协调的关系。《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规定,指导居委会的工作是街道办事处的三个任务之一。《组织法》明确了居委会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街道办事处对居委会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从上可以看出,二者不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也就是说街道办事处有责任指导、支持和帮助社区居委会工作,居委会也有义务协助政府工作,并虚心接受办事处指导。 居委会与党支部关系:社区党组织与居委会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中国特色的社区民主自治建设,是在党的领导和政府的指导下的民主自治制度。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指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是构建和谐社会必须遵循的原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考试试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考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共20分,每题1分) 1、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 C )的原则设立。 A、经济发展 B、社会管理 C、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 2、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 C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A、外出务工人员 B、带头致富人员 C、妇女成员 3、村民委员会依照( C )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A、法规 B、宪法 C、法律 D、国家的政策 4、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 D )直接选举产生。 A、村民会议 B、村民代表会议 C、各村民小组会议 D、村民 5、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 C ),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四年 6、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B )村民选举委员会。 A、可以不退出 B、应当退出 C、必须退出 7、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 D )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 A、五日 B、十日 C、十五日 D、二十日 8、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 C )日起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A、七日 B、六日 C、五日 D、四日 9、选举村民委员会,由( A )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 A、登记参加选举 B、年满18周岁 C、全体本村 10、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 A )投票,选举有效。

A、半数 B、三分之一 C、三分之二 D、五分之四 11、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 A )的选票,始得当选。 A、半数 B、三分之一 C、三分之二 D、五分之四 12、本村( D )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A、半数 B、三分之一 C、四分之一 D、五分之一 13、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 D )内完成工作移交。 A、五日 B、七日 C、八日 D、十日 14、有( D )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A、五分之一 B、七分之一 C、八分之一 D、十分之一 15、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 D )通知村民。 A、十天 B、九天 C、八天 D、七天 16、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 A )通过。 A、半数 B、三分之一 C、三分之二 D、五分之四 17、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 C )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A、半数 B、五分之三 C、五分之四 D、三分之二 18、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C )召开一次。 A、每年 B、每半年 C、每季度 D、每月 19、村民代表会议有( C )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 A、五分之四 B、四分之三 C、三分之二 D、三分之一 20、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 B )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 A、一次 B、两次 C、三次 二、多项选择题(共20分,每题2分) 1、村民委员会是村民( ABC )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A、自我管理 B、自我教育 C、自我服务 D、自我监督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题节选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题节选 17、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组织。答:基层群众性自治。 18、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自我、自我的基层群众性组织。答:管理、教育、服务。 19、村民委员会依法应当实行“四大民主”,这“四大民主指的是。答: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20、乡、镇人民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B)。 答:A:进行领导和决策。 B:予以指导、支持和帮助。 21、村民委员会(B)乡、镇人民工作。 答:A:帮助B:协助 22、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和范围调整,均需报请(B)批准。答:A:乡、镇人民;B:县级人民;C:省级人民。 23、村民委员会的组员为。 答: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24、村民委员会法定的成员总数应是 答:三至七人。 25、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适当的名额。 答:妇女。

26、村委会是村民自治性组织,其成员为村民服务,不得领取任何报酬。这种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错,可以根据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27、村民委员会成员,由选民选举产生。 答:A:直接;B:间接。 28、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村民委员会成员。 答:指定、委派或者撤销。 29、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 A 年。 答:A:三年;B:五年。 30、凡村民委员会成员B 。 答:A: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二届;B:可以连选连任。 3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名字,应当在的二十日以前公布。 答:选举日。 32、村委会的选举,由 C 主持。 答:A:村党支部书记;B:乡、镇长;C:村民选举委员会。 33、村委会的选举,实行 A 。 答:A:差额选举;B:等额选举;C:差额或者等额选举。 34、村民会议由(A)村民组成。 答:A:年满十八周岁以上;B:全体。 35、村民要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其年龄必须。 答:年满十八周岁。 36、选举村委会成员,必须要全体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方为有效。这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试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二十周年知识竞赛试题 1、新中国第一份废除保甲制建立居民委员会的政令始于。 A、杭州 B、南京 C、天津 2、新中国第一个居委会是。 A、上海宝兴里 B、杭州上羊市街 C、天津松寿里 3、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城市居委会组织法》)自施行。 A、1989年12月26日 B、1989年10月23日 C、1990年1月1日 4、《宪法》第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A、第一百条 B、第一百一十一条 C、第一百一十八条 5、《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 A、1949年12月31日 B、1950年12月31日 C、1954年12月31日 7、《城市居委会组织法》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A、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B、自我组织、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C、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8、《城市居委会组织法》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派出机构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是的关系。 A、上下级 B、指导、支持和帮助 C、领导 9、《城市居委会组织法》规定居民委员会有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的任务。 A、政府形象 B、居民的利益 C、居民的合法权益 10、居民委员会的任务之一是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相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A、协助 B、配合 C、遵照 11、居民委员会管理本居民委员会的财产,不得侵犯居民委员会的财产所有权。 A、居民群众 B、任何部门和单位 C、政府 12、多民族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居民,互相尊重,加强民族团结。 A、互相交流

2020届高考政治二轮专题复习精品讲义:专题05 公民的政治生活

【解读考纲】 【把脉高考】 1.从内容分布上看,高考主要考查我国的国家性质及其本质、人民民主的特点、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的政治权利和义务、参与政治生活坚持的基本原则、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及有序的政治参与等内容。 2.从命题形式看,国家与公民的关系这一内容主要以选择题为主,政府的内容选择题和主观题都有,是高考主观题命题的核心知识点。 3.2013年在复习备考中,要依据课程标准和考试说明,以政策为依托,关注科学发展观的贯彻落实、国家加大反腐力度查处大案要案,将我国的国家性质、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人民民主的特点、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的政治权利和义务、参与政治生活的基本原则、我国公民的政治参与等知识串成线,以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结合国家最新发布的人权白皮书,分析国家性质、民主的特

点等内容;结合我国农村基层自治组织换届情况,分析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及参与政治生活的方式。 【知识体系构建】 【真题剖析定位】 (2012全国新课标卷)16.2011年1月,R市以居住证制度取代暂住证制度,300余万在该市的流动人口告别“暂住”状态,在劳动就业、医疗卫生、教育等12个方面开始享受与市民同等的权益。这一举措 ①促进了社会公平正义②消除了收入再分配的差距 ③有利于协调城乡统筹发展④减少了城市管理支出 A. ①② B. ①③ C. ②④ D. ③④【答案】B 【解析】本题难度一般。该市采取这样的措施,使外来人员可以和本市市民享受到同等的权利,从一个侧面实现了社会的公平正义①,也有利于协调城乡统筹发展③,因为外来人口中,来自农村的居多。但这一举措不会消除差距②,也不会减少管理支出④。 【考点定位】该题考查我国公民享有的政治权利。以R市以居住证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委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委会选举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由城市居民群众依法办理群众自己的事情,促进城市基层社会主义民主和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第三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第四条居民委员会的任务: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 (二)执行居民会议的决议; (三)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四)组织居民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教育居民爱护公共财产,树立移风易俗、尊老爱幼、团结互助的新风尚,加强民族团结、邻里团结; (五)调解民间纠纷; (六)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七)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扶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八)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五条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 居民委员会可以兴办有关的服务事业和经济实体。 居民委员会管理本居民委员会的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居民委员会的财产所有权。

第六条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100 户至700户的范围内设立。 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决定。 第七条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5 至7 人组成。具体人数根据居民委员会设立范围的大小确定。多民族居住地区,居民委员会中应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第八条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推选代表2 至3 人选举产生。 年满18 周岁的本居住地区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九条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由选举领导小组主持,在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指导下进行。选举领导小组由居民小组推荐代表组成。 居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候选人,由有选举权的居民10 人以上联合提名或者由户代表5 人以上联合提名,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提名。候选人一般应实行差额选举;提名的候选人名额与应选人名额相等时,也可以实行等额选举。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居民委员会成员选举产生后,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备案。 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 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居民委员会成员缺额时,应当及时补选。 第十条居民会议由18 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 居民会议可以由全体18 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2至3人参加。 居民会议必须有全体18 周岁以上的居民、户的代表或者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会议决定,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解读讲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解读讲稿 一、立法背景 《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为更好地引导农民实施村民自治,1987年1月,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自1988年6月1日起试行。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进行了修订。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总结了村民自治的实践经验,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的精神,坚持原法确定的原则和方向,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该法在总结了广大农民和基层干部多年来进行村民自治实践的基础上,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顺序,进一步完善了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程序、村民民主议事制度、农村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密切党群和干群关系,促进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二、基本内容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共分六章、四十一条。核心内容归纳起来就是坚持“四个原则”,即:村民自治、直接民主、由民做

主、党的领导;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四种途径,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三大目标。 (一)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这条规定了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是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既不是一级政权组织,也不是乡镇政府的派出机构,不属于国家机关范畴。 (二)村民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所以在设立村委会时不但要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还必须依据居住状况、人口多少,并参照历史习惯和经济状况。在村委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时,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村民委员会的职责。村委会的职责可以分为两大块,一是宪法规定的开展村民自治的基本任务,二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职责。 (四)乡镇人民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村民委员组织法》第五条规定: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这一条体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讲义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讲义 目录 一、立法背景 二、村民委员会的概念 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罢免、补选 四、村民会议 五、村民代表会议 六、村民小组会议 七、监督与管理 一、立法背景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于1987年制定,1988年6月试行,1998年11月第一次修订,2010年10月28日第11届全国人大第17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修订。 二、村民委员会的概念 1、设立:乡级政府提出建议+村民会议同意+县级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2、性质:村民委员会是建立在农村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

是国家基层政权组织,不是一级政府,也不是乡镇政府的派出机构。 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此处没有领导,因为村委会是自治组织),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3、接受村党组的领导: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4、组成: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有少数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少数民族的成员。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 5、职责: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等

《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试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颁布二十周年知识竞赛试题 1、新中国第一份废除保甲制建立居民委员会的政令始于。 A、杭州 B、南京 C、天津 2、新中国第一个居委会是。 A、上海宝兴里 B、杭州上羊市街 C、天津松寿里 3、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城市居委会组织法》)自施行。 A、1989年12月26日 B、1989年10月23日 C、1990年1月1日 4、《宪法》第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A、第一百条 B、第一百一十一条 C、第一百一十八条 5、《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 A、1949年12月31日 B、1950年12月31日 C、1954年12月31日 7、《城市居委会组织法》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A、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B、自我组织、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C、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8、《城市居委会组织法》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派出机构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是的关系。 A、上下级 B、指导、支持和帮助 C、领导 9、《城市居委会组织法》规定居民委员会有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的任务。 A、政府形象 B、居民的利益 C、居民的合法权益 10、居民委员会的任务之一是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相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A、协助 B、配合 C、遵照 11、居民委员会管理本居民委员会的财产,不得侵犯居民委员会的财产所有权。 A、居民群众 B、任何部门和单位 C、政府 12、多民族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居民,互相尊重,加强民族团结。 A、互相交流 B、互相学习 C、互相帮助 13、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决定。 A、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 B、居民代表大会 C、街道办事处 14、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组成。 A、三至五人 B、五至九人 C、五至十二人 15、《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多民族居住地区,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的成员。 A、各民族 B、大多数民族 C、人数较少的民族 。 1欢迎下载

居委会工作职责

居委会工作职责 1、积极宣传、贯彻并模范遵守党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2、组织居民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完成《居委会组织法》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积极创建示范居委会。 3、密切联系群众,熟悉每户居民的基本情况。热心为辖区居民办好事、办实事,为居民排忧解难。 4、积极发展经济,兴办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事业和公共福利事业,不断增强社区经济实力。 5、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广泛深入地开展示范居委会、文明楼群、五好家庭、军警民共建、文明小区、卫生城市创建等活动。 6、发挥政府与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倾听居民意见,及时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反映居民的建议和要求。 7、建立与建全各项制度,制订本居委会三年发展规划。 居委会干部守则 1、努力学习和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热爱居委会工作。 2、加强班子团结,同心同德,积极热情地做好工作。 3、遵纪守法,不徇私情,秉公办事,坚决抵制不正之风。 4、按照自治的原则,组织居民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 5、在工作中坚持群众路线,关心居民的疾苦,为居民谋福利、办实事、全心全意为居民服务。 6、及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 居委会主任职责 1、负责本居委会全面工作,抓好各工作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和思想建设。 2、团结好居委会一班人,充分调动和发挥各工作委员会干部和居民小组长,门楼代表的作用。 3、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积极完成各项任务。经常向街道和居民代表汇报工作。 4、搞好居办企业和社区服务,严把财务关,做到财务公开,民主理财。 5、遵纪守法,模范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及时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领导开展争创示范居委会活动。 6、认真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任务。 居委会工作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提高居民小区工作透明度,加强民主法制建设,进一步规范居委会政务行为,提高居委会办事效率和质量为目的,使居委会树立开拓创新,服务居民,清正廉洁,务实高效和良好环境,促进居民区两个文明建设同步发展。社区工作职责 1、做好拥军优属、孤寡老人、残疾人、社济户、特困户的民政福利工作。 2、做好辖区内适龄青年的兵役登记和征兵工作。 3、积极宣传党和国家的统战政策,做好统战工作。 4、做好老龄工作,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5、搞好红,白理事会,贯彻执行殡葬改革制度。提倡破除迷信,移风易俗,维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考试题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考试题 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考试 试题详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考试试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考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共20分,每题1分) 1、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 有利于( c )的原则设立。 A、经济发展 B、社会管理 C、经 济发展和社会管理 2、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c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 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A、外出务工人员 B、带头致富人员 C、妇女成员 3、村民委员会依照(c)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 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A、法规 B、宪法 C、法律 D、国家的政策 4、村民委员会成员,由(ad)直接选举产生。 A、村民会议 B、村民代表会议 C、各村民小组会议 D、村民

5、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 c ),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四年 6、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b)村民选举委员会。 A、可以不退出 B、应当退出 C、必须退出 7、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 d)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 A、五日 B、十日 C、十五日 D、二十日 8、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c )日起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A、七日 B、六日 C、五日 D、四日 9、选举村民委员会,由( b)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 A、登记参加选举 B、年满18周岁 C、全体本村 10、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 a)投票,选举有效。 A、半数 B、三分之一 C、三分之二 D、五分之四

社区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七届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1989年1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89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公布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城市居委会的建设,由城市居民群众依法办理群众自己的事情,促进城市基层社会主义民主和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居委会性质与有关政府的工作关系)居委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委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委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第三条居委会的任务: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二)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三)调解民间纠纷; (四)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五)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六)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四条(开展活动管理财产)居委会应当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可以兴办有关的服务事业。 居委会管理本居委会的财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侵犯居委会的财产所有权。 第五条(民族团结)多民族居住地区的居委会,应当教育居民互相帮助,互相尊重,加强民族团结。 第六条(居委会设置)居委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一百户至七百户的范围内设立。 居委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 第七条(居委会成员)居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多民族居住地区,居委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第八条(居委会成员产生办法)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居委会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年满十八周岁的本居住地区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行政法讲义

第一讲行政权配置 第一节行政法基本概念 一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二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 (一)概念:行政关系,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所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由行政法规范予以调整的行政关系即为行政法律关系。 (二)行政关系的种类: 1 行政管理关系: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 2 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监督主体: (1)国家权力机关外部监督: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2)司法机关外部监督:各级法院和检察院 (3)行政机关内部监督:上级行政机关监督;专门行政监督机关监督(审计和监察);行政复议 (以上属于国家权力监督,属直接进行监督) (4)执政党的监督 (5 )社会组织(政协、民主党派、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和个人的监督 (6)社会舆论的监督 (以上属于非国家权力监督,属间接进行监督) 监督对象: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人员 3 行政救济关系(信访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 4 内部行政关系 (1)行政主体与行政公务人员之间的关系(公务员法调整) (2)行政主体与行政主体之间的关系(行政组织法调整)主要包括:A行政机关之间(纵向的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横向的平行行政机关之间;斜向的不同级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所属机构(如部与司、局、处等)、派出机构(或机关)之间)B 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的组织之间的关系 C 行政机关与其委托行使某种特定行政职权的组织或个人之间的关系(问题:1 受托方是否必须接受委托;2 双方的地位是否是相等的;3 受托方越权的后果;4 委托关系一旦形成,双方即是否构成了行政关系(合同关系、领导关系或管

社区居委会基本知识

名词解释: 1社区管理:是指一定的内部各种组织,为了维护社区的正常秩序,满足社区居民物质生活、精神生活等特定需要而进行的一系列的自我管理和行政管理的活动。社区管理的目的是为了最佳综合利用社区的各种资源,满足社区居民物质与精神各方面的需求,促进社区居民的生活质量提高,扩大基层民主,全面促进社区协调与可持续发展。 2社区环境:它是社区主体赖以生存及社区活动得以产生的自然条件、社会条件、人文条件和经济条件的总和。它可理解为承载社区主体赖以生存及社会活动得以产生的各种条件的空间场所的总和,它属于物质空间的范畴。 3社区服务:指政府、社区居委会以及其他各方面力量直接为社区成员提供的公共服务和其他物质、文化、生活等方面的服务。 4社区教育:社区教育是运用本社区教育、文化等资源,面向本社区全体公民,以促进本社区人的发展与社区发展为目标的各类教育活动。社区教育多以非正式、非正规教育活动为主。社区教育具有多主体、多形式、多层次的特征。 5社区信息管理:是信息系统在管理领域的具体应用,具有信息系统的一般属性。是用系统思想建立起来的,以电子计算机为基本信息处理手段,以现代通讯设备为基本传输工具,且能为管理决策提供信息服务的人机系统。 问答题: 1社区管理的主体和客体是指什么 2建设社区生态文明的方法有哪些 3社区服务的内容包括哪些 4学习化社区的标志 5要顺利开展居委会工作,应掌握哪些具体的工作方法 6组织社区志愿者活动的基本原则 填空题(25个空每空1分共25分) 1、经国务院批准,兴隆台区于正式成立,建区宗旨是。 2、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宪法。 3、目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城市社区建设的基本内容有:社区组织建设、、、、、社区教育、等。 4、胡锦涛总书记在西柏坡考察时强调的“两个务必”的具体内容是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 ,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 5、“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内容是: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6、现任中共盘锦市兴隆台区委书记是,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政府区长是。 7、今年1月召开的区委五届三次全会上区委号召大家“抓住机遇、开拓创新,加快 ”。 8、中共中央提出了开展法律、、卫生、 “四进社区”活动;我区开展了进社区活动。 9、盘锦市经济开发区实行“一区多园”的管理体制,分别是中兴商贸园、、、 。 10、社区建设的宗旨是为:稳定、服务、发展。即在保持稳定,为职工群众、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的同时促进社区的发展,使社区规模不断扩大,职能更加完善,更加的方便广大的人民群众。 11、我区现有 15 个街道和 180 个社区。 二、选择题(5道小题每空2分共10分) 1、优抚对象包括以下哪几种人(ABCD) A、现役军人及家属 B、革命伤残军人 C、复员退伍军人 D、革命烈士和牺牲病故军人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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