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婚姻法确定夫妻财产制度认识附难点分析

对新婚姻法确定夫妻财产制度认识附难点分析
对新婚姻法确定夫妻财产制度认识附难点分析

对新婚姻法确定地夫妻财产制度地认识及难点分析.txt爱空空情空空,自己流浪在街中;人空空钱空空,单身苦命在打工;事空空业空空,想来想去就发疯;碗空空盆空空,生活所迫不轻松.总之,四大皆空!对新婚姻法确定地夫妻财产制度地认识及难点分析

[转贴自:中国侵权赔偿网更新时间:2005-1-9 ]

修改后地婚姻法从2001年4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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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制是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及相关问题地法律制度.包括夫妻婚前财产、婚后所得财产地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夫妻债务地清偿、共同生活费地负担;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地清算和分割等内容.在夫妻财产制地诸多内容中,最重要地核心内容是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地所有权归属问题.夫妻财产制又可分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中又可分为法定共同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联合财产制等.根据我国新婚姻法规定,我国地法定财产制包括了本法17条规定地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和18条规定地法定特有财产制,它们与本法19条规定地夫妻约定财产制共同构成了我国地夫妻财产制度地核心.下面,就新婚姻法17、18、19条规定地夫妻财产制度地内涵及其难点谈点个人认识.

一、夫妻共同财产制.

我国新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地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从事生产、经营地收益;(三)知识产权地收益;(四)因继承或赠予所得地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地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地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地财产,有平等地处理权.本条文是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制地规定,是对原第13条第1款内容地重大修改.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地含义

本条文规定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指地是合法缔结婚姻到婚姻关系依法解除或自然终止期间,即合法取得结婚证之时至离婚生效或因一方或双方死亡,婚姻自然终止之日止地期间.包括领结婚证后,双方尚未共同生活期间;因闹离婚分居期间;在人民法院诉讼离婚尚未判决离婚或虽经判决准予离婚,但离婚判决尚未生效之前地期间.对在以上期间一方或双方所得地财产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不包括以下期间:1、双方虽共同生活,但因双方不具备结婚实质要件,未领取结婚证地期间.2、双方登记离婚或诉讼离婚生效后,俩人又同居生活在一起地期间.这二段期间均不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此期间取得地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所得"地含义

对本条文中规定地"所得",应理解透3点:1、这里地"所得"指地是对权利地取得.如对所有权、继承权、专利权或其他权利如使用权地取得.而不是指要实际占有或控制某项财产.如夫或妻婚后因继承、中奖所得地财产权,对这些继承、中奖财产,离婚时,可能权利人并未实际占有,但因继承财产地权利移转是从被被继承人死亡时起、中奖财产是从宣布中奖奖品起移转权利.因此,这些未实际控制、占有地财产仍应认定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2、条文中地"

所得"包括夫一方所得,妻一方所得以及夫妻共同所得.3、本条文中地"所得"财产,不包括婚姻法18条规定地夫妻个人专有财产.即个人专有财产虽然系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但由于本法已特别规定为个人财产,因此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4、条文中地"所得",是权利地取得,对于不同地财产权利地取得,要结合不同财产权利移转地法律规定去认定,如不动产权利地移转、赠与财产地权利移转、车辆所有权移转、票据权利地移转都有不同规定.

3、"共同所有"地含义

本条文地"共同所有"是指夫妻不分份额地共同所有,而不是按份共有.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之前,每一项财产,夫妻均拥有共同所有权.包括共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地权利.

4、正确理解夫妻共同财产地性质

本条文是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制地规定.夫妻共有财产与其他一般共有财产最大地区别在于,夫妻共有财产权利是基于身份,基于彼此是夫妻地特别关系而产生地,虽然财产形成亦含有共同地投资、共同地劳动付出内容,但法律更强调地是身份关系.而其他财产共有关系主要是基于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同付出劳动而形成地,如合伙共有财产,二人出资合购地共有房屋等都不是基于身份而产生地共有关系.因此,在实践中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要防止过份地强调财产来源,贡献地大小.适当考虑来源、贡献是对地,但过份强调,而不考虑夫妻共有财产地身份性质则有违立法本意.

5、夫妻共同财产地范围

本条文规定地夫妻共同财产地范围为:(一)工资、奖金;(二)从事生产、经营地收益;(三)知识产权地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地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地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地财产.

(1)对工资、奖金地理解.

本项规定地工资、奖金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付出劳动所得地各项报酬,应从广义上理解为一种工资性地劳动收入,而不能从狭义上理解为以工资、奖金名义发放地收入.在现实中,随着各种经济成份不断出现,以红利、红包、津贴、房补、互助金、餐补、服装费等各种名义出现地收入越来越多,数额也越来越大,所有这些都应视为工资性收入,纳入本项规定地工资、奖金范围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对从事生产、经营地收益地理解.

从事生产、经营主要系指农村中地农业生产和城市里地工业生产以及第三产业等各行各业地生产经营.既包括劳动收入,也包括资本收益.如股票债券收入,经营个体工商户地收益、经营企业地收益、入股收益等.包括股份、股权等.实践中,对股份、股权这种资本性为主地收益地认定和处理难点较多: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是二人以上(且未限制夫妻),公司地终止须经清算,股份地转让须征得其他股东同意,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因此,当夫妻共同财产表现为与他人合作地股份(股权)或夫妻二人设立地夫妻公司,实际为夫或妻一方控制地股份(股权)时,认定和处理就比较困难.首先是这些股份属不属夫

妻共同财产?这种财产是直接分股份(股权)还是分利润,还是二者兼而有之.其次,在离婚案中如何去处理公司股东间地利益,股份地折价、拍卖、转让如何进行.夫妻公司帐目不全如何评估,股东只有夫妻二人,如将公司股权全归一人不符合有限责任公司二人以上条件.继续判给二人,矛盾解决不了,公司也无法操作,而且最重要地是不控制公司财务地一方根本进不去,即使强行通过工商登记为各占50%股份,不控制地一方最终也只能徒有虚名.由控制公司一方找人购买对方地股份,夫妻正闹得凶,谁敢买?也难实现.再次,对公司运行中涉及地抽逃资金等违法行为又如何处理,对外债务如何清算等等,都是股份(股权)这种夫妻财产形式处理地难点.对这些涉及公司法等其他法律地疑难问题,有待于今后地司法解释慢慢去解决.目前,应该明确几点:第一、股份(或股权)肯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地一种形式.有人说,婚姻法17条规定地"生产、经营地收益"并没有说股份是夫妻共同财产,当股份负债时实际上是债务,因此,股份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这种观点虽不无道理,但从股份(股权)均系由夫妻投入大量注册资本才取得地,在经营性收益中,最大最多地收益就是股份(股权)带来地收益考虑,如果把股份(股权)排除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之外,显然是不适合地.尽管股份(股权)在实践地处理中,困难重重,但不能因此否定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地存在形式.第二、股份(股权)作为一种公司股东地权益,在认定和处理时要考虑公司法地相关规定.第三、在实际处理中,还要考虑婚姻法地基本原则,注意保护弱者,尤其是妇女合法权益,当出现婚姻法与公司法地冲突时,既要考虑对外地(指夫妻共同对外)地义务,又要考虑对内(即夫妻间)地基本公平.在目前地审判实践中,对夫妻公司有三种处理方式我们认为是较公平,且基本合法地.一是直接认定股份数,分股份,对其他公司名下地资产一概不分.这种方案只适用于双方均可控制公司,且有条件继续共同经营地案件.二是对夫妻公司,将99%股份分给一方,另一方挂1%,得99%股份地一方适当补偿对方,对公司地利润则直接分配掉.这种方案适用于公司完全由一方控制,且帐目不全,离婚后无法共同经营地案件.三是对帐目齐全且双方同意清盘地,可清盘后分剩余财产.对一方与其他股东合伙地股份,则可直接判归参与经营一方,并据公司效益情况折价补偿对方.双方同意地,亦可按注册资本折价处理.

(3)对"知识产权地收益"地理解.

①知识产权包括与特定人身密不可分地人身权如署名权、发表权等和财产权两方面地权利.由于知识产权权利本身地人身专属性不可能由他人包括权利人地配偶行使,因此,它不能属夫妻共同所得,只能归属于权利人本人.而作为知识成果所产生地经济利益,是一种财产权,则应归夫妻共有.本项地"知识产权地收益"指地就是知识产权地财产权,而不包括人身权.

②知识产权地收益包括已得收益和期待得到地收益.

(4)对"继承或赠与所得地财产"地理解.

本法17条前3项规定地夫妻共同财产均系婚后由一方或双方付出劳动所取得地财产.本项规定地"继承或赠与所得地财产"则不是双方婚后付出劳动所得地财产,而是基于继承和赠与所得.有人提出,这种财产不应列为夫妻共同财产范围,而应列为个人财产范围,这种观点对强调和保护个人财产而言有一定道理.但我国婚姻法选定地财产制度为夫妻共同财产制而不是分别制,这种制度主要体现地是由夫妻身份而建立地婚姻,在这个婚姻存续期间不管是谁取得地财产均应视为共同财产,这才符合共同财产制地特点.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论是夫还是妻继承或接受赠与所得地财产,均应认定为共同财产.但这里指地所得是权利地取得.如果继承权是在婚前取得,即使继承地财产在婚后才实际取得也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

应认定为婚前财产.反之,虽然婚前即实际占有财产,但婚后才取得继承权或婚后才接受赠与地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时,本项规定了"本法第18条第3项规定地除外".即"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地财产"不论在什么时间取得均应认定为个人财产.

(5)对"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地财产"地理解.

此项属概括性也属补漏性规定,随着社会生活内容地不断变化,财产存在地形式越来越多,列举式地法律规定永远不可能穷尽现实存在,除了前4项具体列举出地财产外,凡是符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地财产",又不属个人财产或婚前财产,也不属约定财产地,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6)对"夫妻对共同所有地财产,有平等地处理权"地理解.

这是夫妻对共同财产权利地行使规定.对此项规定,应把握几点:①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完全平等地占用、使用、收益、处分地权利.而不问财产地来源以及各自贡献地大小.不论某项具体财产是谁取得地,是谁付出更多,只要是夫妻共同财产,都应归夫妻共同共有,共同享有管理、支配等权利.处分时,必须由双方协商决定,任何一方不得违背对方意愿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已处分地,如一方不追认可请求确认处分无效(但要以保护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地第三人利益为前提),或由擅自处分人赔偿对方损失.②夫妻享有平等地处分权,不等于夫妻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绝对平均分配.根据婚姻法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地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地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地原则判决".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地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地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地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地原则,合法合理地予以解决."该司法解释地这些原则均与本法不冲突,仍应适用.根据这些原则,夫妻共同财产地具体分割可以而且大多数情况下应该是不均等地.③夫妻在享有对财产地共同处分权同时,也平等地承担义务.如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先用共同财产偿还共同债务,对子女地抚养应共同承担等.

6、审判实践中对夫妻共同财产性质认定地两个争议难点:

(1)对补办结婚证之前地同居期间取得地财产地认定问题.这主要涉及补办登记地效力是否追及同居期间问题.补办前地同居有两种情形,一是双方不具备结婚实质要件,如未达法定婚龄,对这种情形,登记地效力肯定不能追认,因而这种情形下形成地共同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此,并没有多大争议.争议较大地是,同居时双方已具备结婚实质要件,只是未领结婚证地情形.对这种情形下形成地共同财产,是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有二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本法第8条既然规定了允许双方补办登记,那么登记地效力就应追溯到双方具备实质结婚要件地同居期间,否则,对双方地财产、子女关系都不好处理.补办前地财产为非夫妻共同财产,补办后地为夫妻共同财产;补办前生地子女为非婚生子女,补办后出生地为婚生子女,显然不妥.因此,对补办登记前,双方已具备结婚实质要件同居期间所生地子女应按婚生子女称呼为妥.同样,对这期间取得地财产亦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为妥.另一种观点认为,本法明确规定"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如果追认补办前地行为,等于承认事实婚,我国从94年起即取消了事实婚,现在再回头承认是立法地倒退,这不利于维护登记制度.因此,对补

办效力不能追及以往.补办前取得地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只能按一般共同财产关系处理.至于子女因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具有同等权利,并不会引起麻烦.与此争议问题相关地还有大量未补办登记地"婚姻"如何处理地问题,这也是本次立法修改中未能得到很好解决地一个较大地问题,因这个问题地处理界限涉及问题多、影响大,有待于司法解释来解决.在司法解释未出台前,对夫妻共同财产地认定,还是应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为标准.对补办登记前取得地财产按一般共同关系,同时在具体处理中考虑有事实婚存在地因素,公平合理分割为妥.

(2)对个人婚前财产地孳息及增值在婚后取得地应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问题.

这也是审判实践常碰到而本次立法未明确地难题.对此,有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孳息属从物,根据物权法理论,从物地权利随主物,主物是婚前财产,孳息也应认定为婚前财产,增值财产也一样.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法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地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孳息虽是从物,但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而且,许多孳息是婚后付出劳动才能取得地,如房屋租金地催收管理、存款利息地存取等劳动.此外,许多国家对孳息问题均系以婚姻缔结为界点,婚后所得地均为夫妻共同财产,以避免麻烦.因此,婚后所得地孳息、增值均应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三种观点认为,婚后所得孳息、增值应区分不同情况处理,对存款利息,未经炒作地股票增值等婚后完全未付出劳动地,应认定为婚前财产.而对婚后付出了劳动地租金、经炒作后增值地股票等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此,在法律及司法解释未作出具体规定前,按第三种意见处理为妥.

二、夫妻特有财产制.

我国新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地,为夫妻一方地财产:(一)一方地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地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地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3项规定地除外;(四)一方专用地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地财产.

本条是关于夫妻特有财产地规定,属本次修改中新增加地内容.

(一)关于夫妻特有财产制.

夫妻特有财产制是相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制而言地,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制就没有夫妻特有财产制.许多采用夫妻共同财产制地国家均规定了夫妻特有财产.我国80年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但没有规定夫妻特有财产,只是在93年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地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了一些个人财产,如该《意见》第3条规定"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地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但范围很有限.从效力上也仅及于离婚时地财产分割,并不适用于夫妻离婚分割财产之外地其他交易行为.这种夫妻财产制度,已不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夫妻财产关系状况、生活内容地变化发展;不利于对个人财产权利和个人合法经济生活地保护;不利于某些纠纷地合理解决;也不利于夫妻财产制度地完善.存在着比较明显地缺陷.因此,在本次修改婚姻法中,增加了本条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弥补了80年婚姻法对个人价值、个人权利和个人意愿地肯定、保护地不足之处,防止了对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地过份延伸.使我国地婚姻法更趋于科学和国际先进水平,也为离婚夫妻之间地财产纠纷提供了更加明确地处理界限,对审判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夫妻特有财产又称夫妻保留财产,有二种形式,一种是法定特有,一种是约定特有.约定特有,指地是根据夫妻双方地约定确认地夫妻各自保留地财产.本条规定地属于法定特有财产.法定特有财产,指地是根据法律规定所确认地属于夫妻个人各自保留地个人财产.

法定特有财产制,指地是在实行法定共同财产制地同时,夫妻各自根据法律规定保留各自个人所有地财产,并对该特有财产行使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地权利和承担义务,以及就该特有财产地效力等形成地法律制度.

理解本条规定地夫妻特有财产制,应注意区别它与分别财产制地不同.特有财产制中地特有财产虽然也属分别财产,在效力上也同样适用于分别财产制中地享有使用、占用、收益、处分权和他人不得干涉权等规定.但它与分别财产制地重要区别在于:特有财产制中地特有财产属于部分分别财产,是在实行共同所有制基础上地"特有";分别财产制中地分别财产是指全部地夫妻财产分别归夫妻各自所有.包括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均分别所有.它否定共同所有制,完全体现个人地价值,彻底保护个人地权利,尊重个人地意愿.

理解特有财产制地效力时还应注意,特有财产所有人虽然对各自保留地特有财产享有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地权利以及权利不受他人干涉.但如果在夫妻共同生活中所支出地费用过大,用共同财产尚不足支付时,夫妻必须用各自保留地特有财产支付.

(二)夫妻特有财产地范围

1、一方地婚前财产.

我国80年婚姻法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确定地夫妻共同财产制,即未将婚前财产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但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地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地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地,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地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地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从而确定了婚前财产,通过时效,可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地制度.应该客观地说,该转化制度在当时还是有积极意义地,尤其对广大作为弱势群体地离婚妇女起了极大地保护作用.在本次修改中,对这种转化制度是否要取消,争议也有,但是,大多数人均认为,婚前财产转化制度,一是不符合物权法关于物权取得地法理.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后,这种转化制度更显得不适合.二是这种转化制度,在很多国家都没有.三是一方婚前已取得产权地财产,因为结婚达到一定时间就自然变为共同财产也不合理,等于鼓励有地人借婚姻不劳而获积聚财产.同时也是对个人价值地否定,对个人财产权地一种不适当地干预.因此,这次修改未吸收最高院司法解释中关于婚前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地规定.在本条明确规定一方地婚前财产为夫妻特有财产,不论结婚经过多少年仍归一方所有.本法从2001年4月28日起施行,因而凡是2001年4月28日后审结地案件均不能再适用与本法有冲突地上述关于婚前财产转化地司法解释(但该解释中其他与本法无冲突地内容仍可适用).

本项规定中有争议地难点是:一方婚前财产地孳息、增值以及婚后消耗掉地如何处理问题.关于一方婚前财产地增值、孳息问题在前面地第17条已有论述,不再重述.关于婚前财产婚后消耗掉如何处理问题.最高院93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地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

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地不予支持."该司法解释不存在与本法相抵触地问题,目前仍应适用.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地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夫妻一方因身体受伤害获得地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是专门针对个人身体受伤后需要治疗,身体残疾后丧失部分或全部劳动能力应给予地补助,这些费用地获得都是以个人身体伤害为代价地,而且由于我国目前地经济发达程度还不是很高,这方面地赔偿还很有限,因此,这些费用完全应由受伤害个人支配、使用,不应归夫妻共有.

本条规定只列出了"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在实践中,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地费用除医疗费和残疾人生活补助费外还有其他各项费用.如精神抚慰金、一次性工伤辞退费、交通补助费、营养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假肢安装费、抚养人生活补助费等.对这些费用不能因为本项未具体列举出而排除在夫妻特有财产范围,也不能仅仅以是"因身体受伤"获得地费用而一概认定为夫妻特有财产.应全面理解本项规定二层精神含义:一是必须是因身份受伤害获得地费用.二是这些费用必须以赔偿地目地是为补偿受伤身体而赔地,如上述费用中地抚养人生活补助费,虽系因受伤获得,但赔偿目地不是受伤本人,而是受伤人原本可抚养依靠其生活地人,这笔费用最终应归被扶养人,但在赔偿案中仍是作为对受伤者本可获得地工资性收入补偿而言地,而不是考虑给伤者本人治伤或残疾补偿所用.因此此项费用不应认定为夫妻特有财产.至于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还是他人财产值得研究.笔者认为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为妥,至于法定地抚养义务是另一层关系.

3、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地财产.

根据本法第17条第1款第4项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地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本法第18条第3项规定地除外."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接受赠与所得地财产,如遗嘱或赠与合同写明了遗产或赠与财产只归夫或妻一方地,应认定为夫或妻地个人特有财产,未写明只归夫或妻一方地,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法作出这项新规定,和我国地《继承法》及赠与地有关法律规定和理论是吻合地.我国《继承法》确定地遗嘱继承中,允许被继承人将自己地个人所有财产用合法遗嘱地方式指定由继承人中地某人或某几人继承,亦可在继承人之外指定遗赠继承人继承自己地财产,还可与他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而被继承人指定谁继承自己地遗产,这是被继承人完全凭自己地意愿处分自己财产地合法行为.如果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明确遗产归夫或妻一方后,婚姻法又通过婚姻把这些财产变为夫妻共同财产,这就违背了被继承人地意愿,等于变相改变了《继承法》确定地法定原则,变相改变了遗嘱继承中确定地继承人范围.从而不当地干预了被继承人依法处分自己财产地权利.同样地道理,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已指定受赠人地财产,如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亦违背了赠与人处分自己财产地意愿,同时与赠与合同成立地法理不符.因此,本法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地财产规定为夫妻特有财产,是符合法理和我国地《继承法》等规定地.

4、一方专用地生活用品.

一方专用地生活用品系指供夫或妻一方个人生活专门使用地,具有明显地个人性质地生活用品.这些个人专用品一旦脱离专用人,往往就失去了应有地价值.如衣服、首饰、鞋帽等.在我国长期地司法审判实践中,对一般个人专用地生活用品归个人地原则一直适用,也并未引

起大地分歧意见.此次修改把审判实践中地这一原则吸收进来作出明确规定是正确地.对此项争论地焦点是:价值较大地生活用品和某些具有收藏意义地物品是否仍作为特有财产?本法修改过程中,有人提出价值较大地个人专用品作为个人财产不合理,应作为共同财产.从本项规定看,对一方专用地生活用品,并没有把"价值较大"地除外,即没有采纳上述意见.因此,对个人一方专用地生活用品即使价值较大,仍应认定为个人特有财产.但对于不是用于个人生活,而是用于价值收藏等价值较大地财产,则不宜因为财产本身是女式或男式地而定为特有财产,而应归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如女方收藏地大量女式钻戒,男方收藏地大量男式名表等.

5、其他应当归一方地财产.

此项属概括性地灵活规定,主要考虑现实生活中地财产情况变化较快,除了上述规定地几种特有财产外,还会出现其他未列明但又确实应认定为特有财产地情况,作出这种概括性地规定主要是为了填补列举式立法与现实存在之间总会有距离地不足,以适应变化发展.

必须明确地是,对上述18条规定地五项财产,如果夫妻有约定,则应按约定处理.

三、夫妻约定财产制

我国新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地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地,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地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地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地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地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地,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地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地,以夫或妻一方所有地财产清偿.

本条是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地规定,属新增地条文.

我国1950年地婚姻法没有规定夫妻约定财产制.因为当时我国家庭财产很少,在实际地夫妻家庭生活中,很少有人对夫妻财产进行约定.同时,当时妇女地位还较低,实行约定制也不利于保护女方地利益.但随着我国经济地飞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及妇女地位地提高以及国家对私有经济成份地鼓励政策,家庭财产越来越丰富,人们逐渐认识到个人财产权利地重要性.在实际生活中,特别是在一些发达地区,约定财产归属地慢慢出现并逐渐增多.适应这一变化发展,我国1980年婚姻法确立了夫妻财产约定制.该法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地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地除外."由于该条关于夫妻财产约定制地规定过于原则,不好掌握.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实践,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地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规定"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地,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地,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地约定无效".从而进一步明确了夫妻财产约定制地约定方式和无效情形,解决了实践中地一些疑难问题.但就夫妻财产约定制作为一种制度,其涉及地法律问题相当多,无论是80年地婚姻法规定,还是93年地司法解释规定,都仍然过于原则和简单,对于约定制中约定地条件、约定地效力、约定地变更等等重要问题均未明确,不适应近年我国突飞猛进地夫妻财产状况变化,不适应近年增多地涉外、涉港澳婚姻地要求,不适应私有经济地迅猛发展,也不利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等国际法律原则地贯彻.因此,在本次婚姻法修改中将夫妻财产约定制问题从原第13条地9个字单独变为一条作为19条,比较明确地规定了夫妻财产约定制地约定范围、约定条件、约定内容、约定形式、约定效力、约定后债务地清偿等一系列问题.明显地提高了夫妻财产约定制地法律地位,完善了

[法学]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 随着人们的权利和自主意识日益提高,投资和理财观念也发生了极大地变化,夫妻双方或一方对外的经济交往也日益普遍,由此引发的夫妻财产纠纷以及与第三人的债权和债务纠纷在现实生活中日益增多。因此夫妻财产制度的研究关系到夫妻婚姻家庭生活的正常运转和夫妻财产权益的有效保障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一概述 (一)夫妻财产制的的概念 夫妻财产制度是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其内容包括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和离婚时财产的清算等,夫妻财产制是婚姻家庭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二)夫妻财产制度的基本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人格的平等为近代民主法制的基石,男女平等更是婚姻法上一个基本的原则。婚姻是男女两性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缔结婚姻实质上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每个人皆为权利义务的归属主体,而非他人支配的客体,得以平等地位从事法律生活。马克思主义认为,婚姻本质上是一种伦理关系。①那么婚姻中的夫妻财产关系也应具有一定的伦理性。因这一伦理性的存在,就决定了婚姻中的夫妻财产关系不完全是一种等价有偿的关系,即使双方对家庭提供的物质供给相差悬殊,双方对夫妻财产也应有平等的权利。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双方所有,夫妻有平等的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夫妻对家庭事务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财产法上的男女平等,是法律承认男女双方在、生理上的差异和家庭分工的不同,肯定夫妻各依其所长对家庭的贡献,赋予夫妻双方对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协力创造的财富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和管理权。② 2.契约自由原则 契约自由原则是现代民法的一个重要的基本原则,是指参加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完全的、自由的按照自己的意思决定缔结合同关系,为自己设定权利或为他人承担义务,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③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夫妻契约的内容,只限于纯粹的夫妻财产关系。在夫妻财产制立法中,契约自由原则,主要体现在对约定财产制的有关规定,包括夫妻双方可以自由选择适用约定财产制的类型,自由确立、变更夫妻财产制契约的内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约定变更法定财产权利内容等。契约自由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亲属法立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我国的《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立法中也贯彻了契约自由原则。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虽然在我国由于历史传统和家庭观念的影响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夫妻只占少数比例,但随着观念的转变、法律意识与经济实力的增强,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夫妻的比例必然加大,契约自由原则也必然成为指导司法实践的重要原则。契约自由原则的确立,并不意味着婚姻双方可以不顾他人的利益,只依自己的意志订立夫妻财产制契约。在某种意义和程序上,当事人之间的任何法律交易,只要涉及对法律上得到保障的控制权的处置,都会影响到其他人。当这种影响达到一定程度时,法律必须予以制止,以保障第三者的利益。 3.保护弱者利益原则

浅谈夫妻财产制度

浅谈夫妻财产制度 关键词: 夫妻财产,制度,婚姻法,缺陷 摘要: 财产是一个英美法和大陆法都广泛采用的概念,它是金钱、财物及民事权利、义务的总和。它可分为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前者指金钱、财物和基于物权、债权可供直接支配利用的标的物;后者指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网络虚拟财产等智慧性财产与预期收益。 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姻立法中极为重要的法律制度。目前,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经过几次修改,仍存在一些问题和缺陷,针对这些问题,《婚姻法》应做相应的修改,并对非常夫妻财产制度加以完善。 夫妻财产制,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的根据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姻立法中极为重要的法律制度,始终受到包括立法、司法及全社会的普遍关注。经过几次修改,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但仍存在一些缺陷。 一、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及其特征 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除具有一般财产的特性外,还具有五个显著特征: 1、主体限于夫妻双方的特定性; 2、人身性与财产性相互融合为一体,财产性从属于人身性; 3、财产范围的有限性; 4、由婚姻态势所决定的广泛性与复杂性; 5、植根于生产力发展水平、受制于社会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社会性、民族性和历史性。 (二)、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制度规定的缺陷 婚姻法采取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就总体而言,该规定符合我国的国情,有利于保护弱者一方特别是没有劳动能力或劳动收人的一方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维持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稳定。但是仍存在以下缺陷。 1、关于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 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它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由于知识产权具有人身性和财产性,因而,一般认为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内容只能属于创造者自己,只有其中的财产权内容可以转移(继承、赠与、转让等)。正是基于知识产权的一般特性,婚姻法第17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司法解释(二)第12条又将知识产权的收益进一步明确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但是,这些规定只强调了“知识产权的收益”所得时间,却忽略了“知识产权”的取得时间。于是,就有可能出现不公平的现象:一是一方婚前取得的知识产权,婚后获得收益则归夫妻共同所有;二是一方婚后创作或者创造并取得的知识产权,离婚前尚未取得或未明确可能取得收益,离婚后取得的收益,却又只归一方所有。显然,在第一种情况下,对取得知识产权的一方不利;在后一种情况下,则对取得知识产权的配偶方

国外夫妻财产制度对我国立法的借鉴

国外夫妻财产制度对我国立法的借鉴 关于夫妻法定财产制的借鉴 根据《法国民法典》的规定,如果夫妻双方未就其财产关系进行特别约定,则当然适用法定财产制。夫妻财产可分为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其中,共同财产又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取得或分别取得的财产,以及各自财产之孳息与收入所产生的其他节余。夫妻的任何财产,如不能依据法律规定证明其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则均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德国民法典》的规定,如果夫妻双方未约定其财产关系,则当然适用法定财产制。德国法以夫妻剩余财产共同制为法定财产制。夫妻双方各自所有的财产以及夫妻各方在婚后取得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于婚后独立管理各自的财产。 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借鉴 目前,世界上不少国家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往往是限定在法律规定的几种财产制中。法律预先规定典型的契约内容,当事人只能就种类性的契约选择一种,不放任当事人自由约定。这样,既可以便利缺乏法律知识的婚姻当事人订立契约,又可促进维护婚姻秩序和财产流转秩序。 根据《法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自由订立财产契约,约定期间所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夫妻所约定的财产制,于夫妻结婚之日起生效。夫妻财产制之约定应于婚前以书面形式表达。夫妻财产契约的订立,须有夫妻双方或其委托代理人、公证人共同见证,并由公证人向婚姻当事人出具财产约定公证证书。若夫妻结婚的证书上表明该夫妻双方未订立有关财产的契约,则对第三人而言,该夫妻将被视为依法定财产制而缔结婚姻关系,除非其在同第三人缔结的契约中已申明该夫妻财产契约的存在。 根据《日本民法典》的规定,在婚姻登记之前,夫妻双方可订立财产契约以约定夫妻财产制。若夫妻间的财产契约与法定财产制规定的夫妻财产关系不相同,须于婚姻登记前进行登记,否则该种财产契约不得对抗第三人。夫妻双方在

浅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修改稿

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 题目浅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 专业 学习中心 姓名学号 指导教师 年月日 摘要 夫妻财产制度,在婚姻家庭立法中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它关系到夫妻纠纷的妥善处理,关系到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保护,甚至关系到家庭和社会关系的稳定。新《婚姻法》虽然比1950年《婚姻法》和1980年《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方而有了很大的进步和完善,但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当我国民法典正在制定当中,婚姻家庭法将作为一编列人其中,所以我们有必要对夫妻财产制进行深人的研究和探讨,从而使即将出台的民法典更系统、更完善。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度;共同财产;夫妻财产 目录

夫妻财产制度,在婚姻家庭立法中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它关系到夫妻纠纷的妥善处理,关系到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保护,甚至关系到家庭和社会关系的稳定。新《婚姻法》虽然比1950年《婚姻法》和1980年《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方而有了很大的进步和完善,但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当我国民法典正在制定当中,婚姻家庭法将作为一编列人其中,所以我们有必要对夫妻财产制进行深人的研究和探讨,从而使即将出台的民法典更系统、更完善。 一、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概述 夫妻财产制度,在婚姻家庭立法中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它关系到夫妻纠纷的妥善处理,关系到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保护,甚至关系到家庭和社会关系的稳定。新《婚姻法》虽然比1950年《婚姻法》和1980年《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方而有了很大的进步和完善,但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当我国民法典正在制定当中,婚姻家庭法将作为一编列人其中,所以我们有必要对夫妻财产制进行深人的研究和探讨,从而使即将出台的民法典更系统、更完善。夫妻财产制度是民法的一部分。当属于私法的范畴,其立论的依据便是《民法通则》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同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夫妻财产制度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夫与妻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显然属于民法的范畴,而民法就是私法的代名词,因此夫妻财产制度的性质是私法。第二种观点认为,夫妻财产制度介于社会法与私法之同,其较有代表性的就是台湾的林秀雄教授。认为:‘夫妻财产制度是规律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从规律夫妻关系之观之,理应属于身份法之范围。但从规律财产关系之观点,又脱不了财产法之性质。从规律身份关系的角度来说,属于社会法,而从规律财产关系的角度来说。又属于市民法。因此夫妻财产制度介于社会法与市民法之间。第三种观点认为,夫妻财产制度是社会法。其较有代表性的是台湾的刘得宽教授认为:家庭法虽然被列入民法中,其本质并非民法,因民法为商品交换关系,即排斥他人追求自己之利益之对立关系,以利益社会关系为规律对象,具有财产性格;家庭法以规律家属共同生活关系,即使有一碗饭,亦由夫妻子女共同分享。以利益共同关系,即以共同社会关系为规律对象,行为规范之性格较强。应属于社会法。 所谓大妻财产制是指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夫妻财产制度与夫

论夫妻财产制度

论夫妻财产制度 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 随着人们的权利和自主意识日益提高,投资和理财观念也发生了极大地变化,夫妻双方或一方对外的经济交往也日益普遍,由此引发的夫妻财产纠纷以及与第三人的债权和债务纠纷在现实生活中日益增多。因此夫妻财产制度的研究关系到夫妻婚姻家庭生活的正常运转和夫妻财产权益的有效保障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一概述 (一)夫妻财产制的的概念 夫妻财产制度是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其内容包括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和离婚时财产的清算等,夫妻财产制是婚姻家庭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二)夫妻财产制度的基本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人格的平等为近代民主法制的基石,男女平等更是婚姻法上一个基本的原则。婚姻是男女两性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缔结婚姻实质上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每个人皆为权利义务的归属主体,而非他人支配的客体,得以平等地位从事法律生活。马克思主义认为,婚姻本质上是一种伦理关系。①那么婚姻中的夫妻财产关系也应具有一定的伦理性。因这一伦理性的存在,就决定了婚姻中的夫妻财产关系不完全是一种等价有偿的关系,即使双方对家庭提供的物质供给相差悬殊,双方对夫妻财产也应有平等的权利。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双方所有,夫妻有平等的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夫妻对家庭事务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财产法上的男女平

等,是法律承认男女双方在、生理上的差异和家庭分工的不同,肯定夫妻各依其所长对家庭的贡献,赋予夫妻双方对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协力创造的财富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和管理权。② 2.契约自由原则 契约自由原则是现代民法的一个重要的基本原则,是指参加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完全的、自由的按照自己的意思决定缔结合同关系,为自己设定权利或为他人承担义务,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③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夫妻契约的内容,只限于纯粹的夫妻财产关系。在夫妻财产制立法中,契约自由原则,主要体现在对约定财产制的有关规定,包括夫妻双方可以自由选择适用约定财产制的类型,自由确立、变更夫妻财产制契约的内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约定变更法定财产权利内容等。契约自由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亲属法立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我国的《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立法中也贯彻了契约自由原则。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虽然在我国由于历史传统和家庭观念的影响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夫妻只占少数比例,但随着观念的转变、法律意识与经济实力的增强,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夫妻的比例必然加大,契约自由原则也必然成为指导司法实践的重要原则。契约自由原则的确立,并不意味着婚姻双方可以不顾他人的利益,只依自己的意志订立夫妻财产制契约。在某种意义和程序上,当事人之间的任何法律交易,只要涉及对法律上得到保障的控制权的处置,都会影响到其他人。当这种影响达到一定程度时,法律必须予以制止,以保障第三者的利益。

2020年新婚姻法的共同财产规定

2020年新婚姻法的共同财产规定 夫妻间的财产是共同拥有的,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新婚姻法的共同财产规定,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一、房子不是你们夫妻共有的话,拆迁补偿也跟你们没有关系。 二、法律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应该有共同财产。 共同财产范围: 《婚姻法》第十七条: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姻法解释二、三中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4、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5、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6、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7、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7、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8、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9、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10、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2019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11、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演变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演变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演变 一、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历史 (一)夫妻财产制度的初现 清末修律以前的中国法律体系里是没有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夫妻间的财产主要由礼辅之以民间的家法族规加以规范和调整。传统社会里,夫妻双方结合的目的是”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婚姻成立之,夫妻间名义上是平等的,《白虎通·嫁娶》云:”妻者齐也,与夫齐体”,《礼记·丧服》曰:”夫妻一体也”,实则妻”以夫为天”,采用夫妻一体主义,妻子的人格完全被丈夫的人格所吸收,在法律上,妻子既没有财产,也没有行为能力。因此,传统社会夫妻关系的外在表现是”夫为妻纲”,几乎完全由夫对妻所享有的权利与妻对夫应尽的义务所构成。《仪礼·丧服子夏传》中说”妇女有三从之义,无专用之道。故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 中国传统社会的主流思想认为,只有男子才有资格承继宗桃与传香烟,女子仅是传宗接代的工具。因此家产继承人仅限于男子,女子没有资格分得家产。在传统社会的夫妻财产关系体系中,丈夫对妻子享有完全的财产权,甚至妻子本身也是丈夫的财产。《大清律例·户律·户役》规定:”妇人夫亡无子守志者,合承夫分;须凭族长择昭穆相当之人继嗣。其改嫁者,夫家财产及原有妆奁,并听前夫之家为主。”该条例表明,妻子无法单独取得财产,只能通过自己所生的儿子或者

过继的嗣子,才可以取得财产的支配权,倘若丈夫死亡妻子要改嫁,则丈夫的财产包括结婚时妻子的父母帮忙置办的嫁妆,她都无权处分,只能听从丈夫的家人的决定。日本学者滋贺秀三评价此条例:”围绕夫家家产,妻本人的持分是不存在的。因此,只要夫活着,妻就隐藏在夫之背后,其存在就如同等于零。” 民律草案虽然没有能够正式施行,但是其重要的立法原则已经被大理院作为法理的依据,通过判例承认妻子有享有特有财产的权利。判例说:”为人妻者,得有私产。” “妻以自己之名所得之财产为其特有财产,妾亦当然从此例。” “嫁妆奋应妇女所有,其有因故离异,无论何种原因离去者,自应准其取去,夫家不得阻留”虽然大理院通过判例承认妻子有享有特有财产的权利,削弱了封建家长的财产权,在封建家长制时代是一次很大的进步,但这仅仅是过渡时期的思想,传统的重男轻女的观念仍旧没有改变。妻子的财产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仍未完全摆脱丈夫的控制。 (二)国民党统治时期的夫妻财产制度 1930年,南京国民党政府颁布了《民法亲属编》,仿照欧洲大陆法系的立法例,重视人格权,妇女权益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民法亲属编》分通则、婚姻、父母子女、监护、扶养、家亲属会议七章,共171条(第967条至1137条),在第二章第四节规定了夫妻财产制,共46条(从第1004条到1048条),大概占亲属法的四分之一,显示了夫妻财产制在身份法上的重要性。民法亲属编的立法原则中重要的一条是倡导男女平等,亲属编在”亲权之行使,家长之担任,夫妻财

浅谈中国的夫妻财产制度(一)

浅谈中国的夫妻财产制度(一) 【论文关键词】婚姻法夫妻财产 【论文摘要]2oo1年4月28日修改后的婚姻法首次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制度的范围。夫妻关系包括夫妻财产关系和夫妻人身关系。夫妻财产关系虽然是夫妻人身关系的派生物,但是却是夫妻关系的重要内容。现代婚姻家庭法在立法内容的重心本位上,已经或正在从亲属身份法向亲属财产法倾斜,显而易见在我们的家庭生活中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在夫妻关系中显得更为重要。 一、夫妻财产制度的概念 夫妻财产制,是关于婚前财产和婚后的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的根据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近几年离婚率呈直线上升趋势,越来越多的已婚人士因为种种原因而选择远离婚姻。这样就使在财产的处理上引起了严重的分歧。有些人因为担心以后的婚姻出现问题在结婚前就做了婚前财产公证,我们不能否定这种做法,但是在中国人的传统理念中,这样的做法已经严重地损害了夫妻双方的感情,已经为日后的感情裂缝埋下了“炸药”。但是这样的做法却可以避免夫妻财产处理不当的问题产生。而一般的人是不会在婚前考虑这样的问题的,所以一旦婚姻出现问题,那么摆在面前的就是夫妻之间的财产如何分割。当然我们都希望这样的问题不会产生,但是我们不能因为不愿意面对而选择逃避。 1950年我国第一部婚姻法确定的夫妻财产为一般的共同共有制,就是说不论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不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一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1980年的婚姻法则对此作了重大调整,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2001年通过的婚姻法修订案及同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夫妻财产再次做出了修改与完善。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制度,从而形成了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结构,在结构上弥补了我国婚姻立法中仅有共同财产而没有个人财产的不足。 二、婚姻财产制度的类型 (一)夫妻共同财产制 共同财产制是指除夫妻特有的财产外,夫妻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归双方所有的夫妻财产所有制形式。共同财产制的特点是:1.在夫妻部分共同的情况下,也不排除夫妻各拥有一部分个人财产;2.夫妻双方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合并为共同财产,按共同共有的原则行使财产权利,承担财产义务;3.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在婚姻关系终止时,才对共同财产加以分割。 (二)夫妻联合财产制 联合财产制又称管理共同制,指除特有财产外夫妻各保有其财产所有权,但是财产联合在一起,由夫管理。其特点是:1.夫妻各享有个人财产的所有权,但是双方财产应联合由丈夫管理;2.夫对妻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甚至处分权;3.当夫妻关系终止时,妻子的财产才由本人或其继承人继承。这是建立在夫妻地位不平等的基础上的,现在的社会已经很少采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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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 [内容摘要] 夫妻财产关系作为社会微观的最基层的财产关系,以及家庭职能得以实现的物质基础,其构建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不容忽视。本文主要针对现阶段我国实行的夫妻法定财产制度、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以及满足个人特殊经济需要的夫妻个人财产制度三个方面来进行阐述,并就一些争议的问题在实际运用中所体现出来的不足进行探讨和思考,并提出自己的见解,同时要加强立法保护及完善,最终维护婚姻的巩固和家庭的和睦。 [关键词] 夫妻法定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个人财产制立法完善 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人们的基本生活单位,承担着物质生产、生活消费、人口生产、养老育幼等多种社会职能。夫妻财产关系又成为夫妻关系中十分重要的内容。它涉及到男女结婚后对各自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和处分等问题。因此,面对这些现实问题,我们要正确处理夫妻财产关系,要本着自愿、平等、公平的理念去把握夫妻财产关系,并将它正确运用于婚姻家庭生活当中。 中国现行的社会经济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深刻地影响着夫妻财产制度。1950年颁布的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方面,排斥夫妻财产约定的适用,在法律上规定了单一的夫妻财产制,即规定夫妻双方所有财产不分婚前、婚后一律属夫妻共同所有。1980年的《婚姻法》可以说是一部承前启后《婚姻法》,表现在仍以夫妻法定财产制度为主,但改一般共同共有为婚后所得共同制,并开始允许夫妻之间就财产做出约定,夫妻关系的双方对于财产的权属有了选择的自由。2001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重新修订《婚姻法》,对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做出了重大修改和完善,形成了以夫妻法定财产制为主,夫

现行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的利弊分析

现行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的利弊分析摘要:《婚姻法》出台十年来,最高院频繁出台司法解释。而司法解释的核心和重点便是夫妻财产制度。因为夫妻财产制度是整个婚姻的基石。任何问题的讨论都是财产制度为前提。本文对于2011年颁布的《司法解释三》中主要的几个财产制度进行利弊分析,期待在以后《婚姻法》修改时能扬长避短。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度;按揭买房;赠予;孳息 一、《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概述 我国婚姻法的立法对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而改革开放之后的《婚姻法》经过两次修订,基本确认了现在的夫妻财产制度。同时,自2001年《婚姻法》修订以来,最高院分别于2001年、2003年和2011年先后颁布了三部司法解释。颁布频率之高,足可见各级法院在关于《婚姻法》适用过程中问题之多和解决现实问题的迫切需求。 而这些法律文件当中,其中尤其重要的便是201 1年最高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该司法解释回应了当前诸多婚姻案件审判时候的热点问题,但是其颁布又难免有僭越立法之嫌。有关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和离婚后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这些本应该是南《婚姻法》规定,却由司法解释进行了规定。当然,这也是当前的无奈之举。正如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司法解释(三)出台之际,同时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婚娴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一书,在本书中最高院也表达了这般无奈:本解释的一些规定,本应从法律层面进行规定为宜,但在《婚姻法》未做m及时的规定,而司法实践又迫切需要的情况下,本解释…台多少有些勉为其难。尽管如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也是当前审判实践中最主要的依据。因此,本文将选取司法解释(三)中引起大家广泛讨论的几条规定进行深入分析,对其利弊进行总结。也为之后《婚娴法》立法修订提供意见。 二、婚前按揭贷款房屋产权归属及补偿的规定 1.符合合同法精神,兼顾人法属性

(管理制度)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

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 [内容摘要] 夫妻财产关系作为社会微观的最基层的财产关系,以及家庭职能得以实现的物质基础,其构建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不容忽视。本文主要针对现阶段我国实行的夫妻法定财产制度、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以及满足个人特殊经济需要的夫妻个人财产制度三个方面来进行阐述,并就一些争议的问题在实际运用中所体现出来的不足进行探讨和思考,并提出自己的见解,同时要加强立法保护及完善,最终维护婚姻的巩固和家庭的和睦。 [关键词] 夫妻法定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个人财产制立法完善 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人们的基本生活单位,承担着物质生产、生活消费、人口生产、养老育幼等多种社会职能。夫妻财产关系又成为夫妻关系中十分重要的内容。它涉及到男女结婚后对各自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和处分等问题。因此,面对这些现实问题,我们要正确处理夫妻财产关系,要本着自愿、平等、公平的理念去把握夫妻财产关系,并将它正确运用于婚姻家庭生活当中。 中国现行的社会经济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深刻地影响着夫妻财产制度。1950年颁布的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方面,排斥夫妻财产约定的适用,在法律上规定了单一的夫妻财产制,即规定夫妻双方所有财产不分婚前、婚后一律属夫妻共同所有。1980年的《婚姻法》可以说是一部承前启后《婚姻法》,表现在仍以夫妻法定财产制度为主,但改一般共同共有为婚后所得共同制,并开始

允许夫妻之间就财产做出约定,夫妻关系的双方对于财产的权属有了选择的自由。2001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重新修订《婚姻法》,对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做出了重大修改和完善,形成了以夫妻法定财产制为主,夫妻约定财产制为补充的两制并存的夫妻财产制格局,适应了现代婚姻立法潮流,提升了夫妻财产制的地位,同时对夫妻个人财产制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夫妻法定财产制的认定、适用范围 夫妻法定财产制,我国习惯上称为夫妻共同财产制。它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另有约定或法定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财产制度。对此,我们要着重把握两点:(一)这里的财产必须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即合法婚姻从领取结婚证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时止。其中夫妻分居或离婚判决未生效的时间,也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恋爱或订婚期间,则不包括在内。(二)所谓“所得”,是指对财产所有权的取得,而非对财产必须实际占有。如果婚前已取得某财产所有权(如继承已开始),即使该财产在婚后才实际占有(如婚后遗产才分割),该财产仍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相反,如婚后取得某财产权利,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未实际占有,该财产也属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的适用范围。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界定,一般从两方面考虑:一是从主体考虑;二是从财产范围考虑。从主体方面看,只能是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由此决定了夫妻任何一方不能单独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人。从

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权

试论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权 内容摘要: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对其财产的处分直接关系到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和家庭的稳定,也关系到市场经济的健康进展。婚姻家庭关系是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的统一,财产关系是婚姻家庭得以连续进展的基础,也是夫妻关系的核心。夫妻对财产的享有的权益和负担的义务,是夫妻财产关系的核心内容。 关键词:夫妻共同财产财产权交易安全婚姻家庭关系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展,人身关系开始弱化,财产关系逐步加强,因此,夫妻的财产权益,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为此,笔者就个人对我国的夫妻财产权的浅薄认识,发表一些个人见解。 1 / 1

一、夫妻财产权的概念及特征 (一)夫妻财产权的概念。 夫妻财产权是夫妻对夫妻财产所享有的权利,其涉及到夫妻各自的、共同的以及第三人的利益,为各国法律所重视,更是我们婚姻法的中心内容。 所谓夫妻财产权的内涵,是指关于夫妻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治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对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的权利和义务。夫妻财产权与夫妻身份关系有着紧密的关系。夫妻身份关系为夫妻享有夫妻财产权的前提,夫妻财产权是夫妻身份关系进展的必定产物,对夫妻身份关系有着重大的阻碍,即阻碍到夫妻身份关系的连续或终止。 (二)夫妻财产权的特征 1、以男女双方结为夫妻为前提。没有结为夫妻关系,也就无所谓的夫妻关系,更没有夫妻财产权的存在。因此必须以男女两性结为夫妻为夫妻享有夫妻财产权的前提。 2、须以共同生活为基础。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必须办 1 / 1

理结婚登记后,才为夫妻。但法律都强调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假如男女仅结为夫妻关系,而未共同生活,即没有财产上的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如现在让双方享有均等的财产权,对一方或双方不公,这民法上的公平合理原则相违背。只有双方在结为夫妻并共同生活后才能享有夫妻间的财产权利,承担对等的义务。 3、夫妻财产权的平等性。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婚姻家庭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因而婚姻法属于民法范畴,其调整的主体也应是平等的。在现实生活中,一般是女性主内,男性主外,夫妻之间存在着收入的差异,存在着表面上的不等。但男性的收入是因为有妻的支持:关心夫君操持家务,使夫君能安心地工作,再讲,妻的付出也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如我国先行《婚姻法》第40条规定,付出义务较多的一方,有向另一方请求补偿的请求权。也体现了夫妻权利义务的统一。因此讲双方在权利和义务上是平等的基础上,夫妻的财产权也是平等的。 1 / 1

夫妻财产制度论文夫妻法定财产论文

夫妻财产制度论文夫妻法定财产论文:论夫妻财产制度 [摘要]在私有经济等多种经济形式快速发展的今天,夫妻财产关系的容和形式都有了较大的发展和变化,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其在婚姻家庭法上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而,对夫妻财产制度问题的即时探讨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就我国夫妻财产制形式做粗浅的阐述。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度;夫妻约定财产;夫妻法定财产 夫妻财产制度是夫妻财产关系的一般法律表现形式,也是其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有关夫妻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使用和处分,夫妻债务的清偿,夫妻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配,对外财产责任等的法律制度,是适用对象围广泛的一项重要的财产制度[1]。 我国《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对共同所有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可见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有两种,夫妻财产法定制和夫妻财产约定制,其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1)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2)夫妻个人财产制(即夫妻特有财产制);(3)夫妻约定财产制。 一、夫妻法定财产制 现行《婚姻法》的主要财产制仍然以婚后共同所得制为主,我国习惯上称为夫妻共同财产制。它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

者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一方或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夫妻共同财产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无效婚姻,被撤销婚姻,同居关系的男女不能作为其主体[2]。 第二,“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界定是非常重要的。笔者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指的是婚姻的双方依照法定程序缔结婚姻,到婚姻关系依法解除或自然终止的期间,即依法取得结婚证之时直至离婚生效或因一方死亡,婚姻自然终止之时的这段期间。它包括当事人领取结婚证以后,双方尚未共同生活期间,离婚纠纷中分居期间,在人民法院诉讼离婚尚未判决离婚期间,虽经判决准予离婚,但离婚判决尚未生效之前的期间。这里所说的“婚姻关系存续”,是法律认可的合法婚姻关系的存续,法律没有确认的婚姻关系,不能确定其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第三,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这就意味着:首先,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并非全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个人特有财产,无论是否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均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同样,婚姻

浅论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修改稿精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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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 题目浅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 专业 学习中心 姓名学号 指导教师 年月日 摘要 夫妻财产制度,在婚姻家庭立法中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它关系到夫妻纠纷的妥善处理,关系到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保护,甚至关系到家庭和社会关系的稳定。新《婚姻法》虽然比1950年《婚姻法》和1980年《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方而有了很大的进步和完善,但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当我国民法典正在制定当中,婚姻家庭法将作为一编列人其中,所以我们有必要对夫妻财产制进行深人的研究和探讨,从而使即将出台的民法典更系统、更完善。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度;共同财产;夫妻财产 目录

夫妻财产制度,在婚姻家庭立法中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它关系到夫妻纠纷的妥善处理,关系到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保护,甚至关系到家庭和社会关系的稳定。新《婚姻法》虽然比1950年《婚姻法》和1980年《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方而有了很大的进步和完善,但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当我国民法典正在制定当中,婚姻家庭法将作为一编列人其中,所以我们有必要对夫妻财产制进行深人的研究和探讨,从而使即将出台的民法典更系统、更完善。 一、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概述 夫妻财产制度,在婚姻家庭立法中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它关系到夫妻纠纷的妥善处理,关系到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保护,甚至关系到家庭和社会关系的稳定。新《婚姻法》虽然比1950年《婚姻法》和1980年《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方而有了很大的进步和完善,但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当我国民法典正在制定当中,婚姻家庭法将作为一编列人其中,所以我们有必要对夫妻财产制进行深人的研究和探讨,从而使即将出台的民法典更系统、更完善。夫妻财产制度是民法的一部分。当属于私法的范畴,其立论的依据便是《民法通则》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同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夫妻财产制度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夫与妻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显然属于民法的范畴,而民法就是私法的代名词,因此夫妻财产制度的性质是私法。第二种观点认为,夫妻财产制度介于社会法与私法之同,其较有代表性的就是台湾的林秀雄教授。认为:‘夫妻财产制度是规律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从规律夫妻关系之观之,理应属于身份法之范围。但从规律财产关系之观点,又脱不了财产法之性质。从规律身份关系的角度来说,属于社会法,而从规律财产关系的角度来说。又属于市民法。因此夫妻财产制度介于社会法与市民法之间。第三种观点认为,夫妻财产制度是社会法。其较有代表性的是台湾的刘得宽教授认为:家庭法虽然被列入民法中,其本质并非民法,因民法为商品交换关系,即排斥他人追求自己之利益之对立关系,以利益社会关系为规律对象,具有财产性格;家庭法以规律家属共同生活关系,即使有一碗饭,亦由夫妻子女共同分享。以利益共同关系,即以共同社会关系为规律对象,行为规范之性格较强。应属于社会法。

浅谈《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

浅谈《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 摘要: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姻立法中极为重要的法律制度。目前,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经过几次修改,仍存在一些问题和缺陷,针对这些问题,《婚姻法》应做相应的修改,并对非常夫妻财产制度加以完善。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度;不足夫妻财产制,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的根据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姻立法中极为重要的法律制度,始终受到包括立法、司法及全社会的普遍关注。经过几次修改,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但仍存在一些缺陷。 一、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度规定的缺陷!一’有关法定夫妻共同财产规定的缺陷婚姻法采取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就总体而言,该规定符合我国的国情,有利于保护弱者一方特别是没有劳动能力或劳动收入的一方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维持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稳定。但是仍存在以下缺陷。"+关于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它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由于知识产权具有人身性和财产性,因此,一般认为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内容只能属于创造者自己*如作者、发明者+,只有其中的财产权内容可以转移*继承、赠与、转让等+。正是基于知识产权的一般特性,婚姻法第,-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司法解释*二+第,#条又将知识产权的收益进一步明确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但是,这些规定只强调了“知识产权的收益”所得时间,却忽略了“知识产权”的取得时间。于是,就有可能出现不公平的现象:一是一方婚前取得的知识产权,婚后获得收益则归夫妻共同所有;二是一方婚后创作或者创造并取得的知识产权,离婚前尚未取得或未明确可能取得收益,离婚后取得的收益,却又只归一方所有。显然,在第一种情况下,对取得知识产权的一方不利;在后一种情况下,则对取得知识产权的配偶方不公。%+关于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的归属问题《婚姻法》第,-条、,"条和司法解释*二+第##条规定,夫妻一方继承所得的财产为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一方因遗嘱继承或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如果遗嘱人或赠与人在合同中明确表明归夫或妻一方所有,则为夫或妻一方所有;如果遗嘱人或赠与人在合同没有明确表明归夫或妻一方所有,则为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这些规定首先不符合国际通例。任何国家的立法,都应从本国的具体情况出发,考虑本国的历史、习惯等具体情况。但是,当今世界是一个开放的世界。一个国家要面对开放的世界,在立法上必须借鉴或参考他国的有关规定。就夫妻共同财产范围规定方面看,大多正是基于知识产权的一般特性,婚姻法第,-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司法解释*二+第,#条又将知识产权的收益进一步明确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但是,这些规定只强调了“知识产权的收益”所得时间,却忽略了“知识产权”的取得时间。于是,就有可能出现不公平的现象:一是一方婚前取得的知

谈中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谈中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摘要:2oo1年4月28日修改后的婚姻法首次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制度的范围。夫妻关系包括夫妻财产关系和夫妻人身关系。夫妻财产关系虽然是夫妻人身关系的派生物,但是却是夫妻关系的重要内容。现代婚姻家庭法在立法内容的重心本位上,已经或正在从亲属身份法向亲属财产法倾斜,显而易见在我们的家庭生活中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在夫妻关系中显得更为重要。 关键词:婚姻法夫妻财产 一、夫妻财产制度的概念 夫妻财产制,是关于婚前财产和婚后的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的根据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近几年离婚率呈直线上升趋势,越来越多的已婚人士因为种种原因而选择远离婚姻。这样就使在财产的处理上引起了严重的分歧。有些人因为担心以后的婚姻出现问题在结婚前就做了婚前财产公证,我们不能否定这种做法,但是在中国人的传统理念中,这样的做法已经严重地损害了夫妻双方的感情,已经为日后的感情裂缝埋下了“炸药”。但是这样的做法却可以避免夫妻财产处理不当的问题产生。而一般的人是不会在婚前考虑这样的问题的,所以一旦婚姻出现问题,那么摆在面前的就是夫妻之间的财产如何分割。当然我们都希望这样的问题不会产生,但是我们不能因为不愿意面对而选择逃避。 1950年我国第一部婚姻法确定的夫妻财产为一般的共同共有制,就是说不论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不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一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1980年的婚姻法则对此作了重大调整,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20XX年通过的婚姻法修订案及同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夫妻财产再次做出了修改与完善。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制度,从而形成了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结构,在结构上弥补了我国婚姻立法中仅有共同财产而没有个人财产的不足。 二、婚姻财产制度的类型 (一)夫妻共同财产制 共同财产制是指除夫妻特有的财产外,夫妻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归双方所有的夫妻财产所有制形式。共同财产制的特点是:1.在夫妻部分共同的情况下,也不排除夫妻各拥有一部分个人财产;2.夫妻双方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合并为共

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认定标准

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认定标准 修订后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作了重要的修改和完善,本文围绕现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审判实践中遇到的疑难及有争议的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认定标准问题展开分析,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以期在讨论与争论中达成共识。 一、现行婚姻法关于财产的有关规定 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是婚姻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新修订的婚姻法对这一关系做了重要的补充和完善--明确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方式,完善了原有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内容。 夫妻间的法定财产制又称补充财产制,是指夫妻在婚前或婚后没有对其选择适用的夫妻财产制进行约定或其约定无效时,依照法律规定所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设置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夫妻在婚姻家庭共同生活中的经济需要,解决在夫妻没有对其选择适用的夫妻财产制进行约定或约定无效等情况下的夫妻财产所有权的归属问题。法定财产制是法律预先设置而仅在无财产制约定或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直接适用的一种夫妻财产制,是对约定财产制的必要补充。

只要存在婚姻关系,就必然存在夫妻间的财产法律关系。婚姻关系当事人要么选择事先约定夫妻间的财产关系,要么就直接适用法律关于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定财产制的适用也是当事人对夫妻财产关系的一种选择。因此,法定夫妻财产制是一种普遍适用的财产制度。 修订后的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从上述新规定可以看出,修订后的婚姻法在法定夫妻财产制上沿用了婚后所得共同制,共同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合并为共有财产,夫妻双方按共同共有原则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婚姻关系终止时才予以分割。共同财产制符合婚姻生活共同体的本质特征,有利于保障夫妻中经济能力较弱一方(往往是妻方)的权益,实现夫妻家庭地位事实上的平等。采取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国家,又分别采用一般共同制、劳动所得共同制、婚后所得共同制等不同共有范围的共同财产制。一般共同制,指夫妻各自的财产,不论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一律属于夫妻共有。巴西、荷兰等国以此种制度为法定夫妻财产制。劳动所得共同制,指仅以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劳动收入作为共同财产,其他财产仍旧归个人所有。婚后所得共同制,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所得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婚前财产仍归各自所有。法国的法定财产制即是婚后所得共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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