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住房后期管理

廉租住房后期管理
廉租住房后期管理

廉租房小区后期该咋管理将成立住户代表委员会

2012-06-04 11:18:00 作者:喻雯来源:齐鲁晚报我要评论

关键词:廉租房小区后期管理方式

[提要] 廉租房小区应该是怎样的管理模式?廉租房不是终身制,应该有怎样的退出机制……3日,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走进天成新居廉租房小区,与小区物业、居委会、居民代表等召开座谈会,共同探讨廉租房后期管理方式。

本报6月3日讯(记者喻雯) 廉租房小区应该是怎样的管理模式?廉租房不是终身制,应该有怎样的退出机制……3日,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走进天成新居廉租房小区,与小区物业、居委会、居民代表等召开座谈会,共同探讨廉租房后期管理方式。

管理模式>>

小区成立住户代表委员会

建立“六网络一平台”服务模式

据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副局长郭作峰介绍,《济南市廉租住房使用和管理暂行规定》已拟定完成,目前正在征求意见,争取尽早出台。济南市廉租住房后期管理的总体模式是建立了主管部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物业企业三位一体的后期管理运营模式。目前正在筹备建立以天成新居为平台的“六网络一平台”廉租住房后期管理服务模式,实现各管理服务单位无缝对接。“廉租房小区应该成立住户代表委员会,调动起大家一起参与管理的热情。”郭作峰说。

火车站社区居委会书记江秀真介绍,根据前期调研,他们从天成新居每个单元选出一人负责该单元的开会、通知等事务管理。此外,每个单元楼再选出两名组长,协助楼长进行相关事务的管理。这些是鼓励居民自治服务的措施。

什么是“六网络一平台”管理服务模式?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六网络”指的是住房保障中心、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派出所、物业公司、承租人代表,“一平台”就是天成新居。该工作人员表示,目前组织框架已基本形成,下一步把该框架在小区进行公示后,将再集中组织承租人报名,进行组建。

退出机制>>

提高房租实行“柔性退出”

关键是确定房租标准和比例

“济南的廉租房不是终身制,一些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腾退。怎样的退出机制是科学合理的?”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房保障处副处长贾萌提出的问题引起不少居民的关注。据了解,为打破廉租房“一住终身制”,济南市房管部门制定了“一年一审”和定期巡查的机制。

承租人退出廉租房的原因和形式各有不同。在承租过程中,如果出现了转租、转借或承租人有了房源等情况,是必须退出的。此外,如果承租人去世,廉租房自动由政府收回,还有就是有的住户自己不愿意住了,就主动退出。

“目前我们需要探讨的是一种‘柔性退出’机制。”贾萌说,比如住户出现了收入超标等问题时,通过提高房租来解决这个问题。在“柔性退出”上,怎样操作更加合理,也是探讨的重点。

“提高房租的关键点在于提高多大比例才合理?调整的幅度该如何来定?”郭作峰提出,这个幅度是按照“设档”来定还是按“收入比例”来定,这是后期需要再探讨的。

廉租住房后续管理办法

2012-08-20 19:43 | 分享扫描到手机

住房是群众安身立命之所,确保公平分配是关系保障性安居工程成败及可持续发展的“生命线”。2011年12月2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在全国住房保障工作会上强调,公开公平公正的分配是住房保障工作的重中之重,2012年大规模保障房建成后,这个问题会更加突出和紧迫。如果不把分配问题解决好,该保障的“落了空”,不该保障的“搭便车”,就会影响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顺利推进。

针对保障房的分配难题,李克强给出“二十字诀”,即“严格准入、程序公正、过程透明、技术支撑、及时纠错”。严格准入,就是明确界定和坚决把住保障对象是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群众;程序公正,就是在审核、公示、公证等环节严格把关,使每一位困难群众都能平等参与申请和分配;过程透明,就是要坚持阳光操作,接受群众、社会和媒体监督;技术支撑,就是要抓紧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尽早实现联网,真实全面掌握申请者、入住者信息,提高分配的效率和准确性;及时纠错,就是要建立和完善退出机制,一旦发现不符合条件者获得保障房,做到坚决及时清退。

全国人大代表、山西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李小鹏告诉半月谈记者:“保障房的建设不仅要特别重视工程质量,还要加强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入住、退出各环节管理,做到依法合规,这样才能保证公平公正,使之发挥最大效益,才能真正惠及民生。”

建立个人信用制度

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政协副主席、中国科学院院士周卫健建议,由国家组织银行、税务、电信、工商、公安、民政、建设、房产等部门,逐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个人信用制度。在公共租赁房方面,政府实时跟踪享有保障性住房家庭的收入信息变更情况,一旦受惠

家庭的经济情况超出申请标准,已经有能力独立解决住房问题,政府就必须回收其租赁房或终止对其的租赁补贴,进而有效建立保障性住房退出机制。

“住房保障对象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或购置、租赁、继承、受赠其他住房的,应按规定退出。对在规定期限内未退出保障性住房的,可以通过对其提高租金等方式实现退出。对廉租对象不再符合廉租保障条件,但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可以通过以廉租住房建设成本价或回购价对其销售的方式实现退出。对拒不退出的,应强制执行。”周卫健说。

全国政协委员、民盟中央常委李铀亦有同感。他建议,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的准入审核制度,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将房产、民政、公安、车管、税务、银行等部门的信息系统联网,建立居民经济状况核查系统;由第三方机构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增强审核把关的公平性;建立收入档案管理制度和收入变化动态监测制度,对保障房实行动态管理;设计多样化的退出方式,实现保障房建设和经营的良性循环与健康运作。

加快立法严格监管

“在难以较快实现申请者财产信息共享的情况下,应出台统一规定,审核机关调查核实申请人住房、金融资产、车辆等财产时,有关机构须依法配合执行。”全国政协委员、民革中央常委、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诉讼法教研室副主任汤维建表示。

全国政协委员、河南弘昌集团董事长陈世强认为,加快保障房立法比建设更重要。“只有通过立法,才能确保各地政府对保障房分配实现有法可依。交给老百姓的不仅仅是一串住房钥匙,更应该是一串放心、开心的钥匙。”

“保障房建设需要有一个统一的立法,不可以政出多门,不可以八仙过海。要真正推动保障房建设进入法律的轨道,确保保障房建设顺利推进,使老百姓真正满意。”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原董事长杨超表示。

全国人大代表、吉林省纪委副书记杨亚杰建议,纪检部门要参与保障房分配监督。“这项工作涉及重大资金,也涉及民生利益。纪检部门监督,将对有关职能部门和有关工作人员形成必要的压力,对干部也是一种警示。保证公平分配能够使更多的、特别需要住房的低收入群体享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阳光。”

李铀建议,加大对骗取保障性住房资格者的惩处力度,实行终身禁入制。对伪造资格企图骗取保障性住房的申请人,处以高额罚款,终身不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将保障性住

房申请诚信情况与个人征信体系相联系,加大对违规者的震慑力,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借鉴发达国家经验

组屋是新加坡最常见的公共租赁住房形式。新加坡国立大学房地产研究院院长邓永恒介绍,新加坡建屋发展局制定了组屋的合理配售政策和严格分配程序。任何破坏组屋或者利用组屋牟利的,一经查出必将受罚。比如,组屋出租必须登记,按规定纳税,如私自出租,经查出后不仅要罚款,重则还会被收回组屋。

中央党校科社教研部副教授林梅告诉记者,与欧洲其他发达国家相比,德国拥有自有产权住房的比例并不高。目前,德国城市住房自有率为48%,52%的家庭租房居住。联邦住宅法对公共福利住宅的供应对象(租户)、租金及住房保障面积等作出了规定。例如,申请租住公共福利住房,必须向政府住房局提供家庭收入、家庭人口、现有住房状况、房租、在所在城市工作或居住的时间等数据。一般来说,申请租住公共福利住房的家庭,家庭收入必须在国家规定的低收入线以下,没有自有产权住房,在所在城市工作或居住一定的年限。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取得租房资格后,可以参加排队轮候住房。

此外,在退租方面,承租家庭每年要向政府住房局进行家庭收入申报。凡收入超过规定标准的应退出福利住宅,否则将收取市场租金。目前,德国约14%的福利房租住家庭已经不属于福利房供应对象,而是按照市场租金交纳房租。(半月谈记者王永霞)

轮候有序,阳光分配

——破解保障房准入、退出难系列调查之二

为确保分配公正和透明,陕西省探索保障房分配轮候制度,着力在“十二五”期间分步实施保障,在阳光分配的基础上实现应保尽保。

严把准入和退出门槛

2011年,陕西省新开工建设保障房48.13万套,达到目标任务的107%,保障房建设的各项指标位居全国前列。西安国际港务区的“梦想公社”公租房项目负责人宋保裕介绍,今年6月一期项目的876套公租房就能竣工交付使用。

为解决保障房大规模竣工后的分配问题,陕西省已经出台《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下简称办法),用11个章节分别对保障房的规划、建设、分配、退出、运营和监督等各个环节作出了明确规定。

在最为引人关注的分配环节,办法首次明确了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详细标准。低收入线按照当地低保家庭收入线的1.5倍以下确定;中等偏下收入线按照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以下确定;中等收入线按照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上限确定;住房困难家庭按照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确定。

在严把入口关的同时,陕西还设定了保障房分配后的退出机制。虚构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情况取得保障性住房的;违规出售、出租、出借,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房居住的等六种情况下,可由产权所有部门或单位收回或回购保障房。

轮候制让分配“晒阳光”

目前,陕西省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工作已完成,有192万户录入全省住房信息系统,占全省城镇人口家庭户数近30%。今年3月15日起,陕西省在媒体上陆续公布了首批保障房分配名单及轮候次序。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李子青表示,在“十二五”期间,陕西将建设210万套保障房,全面解决中低收入居民的住房困难。轮候制,指对审查合格的保障对象一次性确定轮候次序,并在“十二五”期间分步实施保障,实现应保尽保。

而作为实施轮候制的基础,陕西在2011年开展了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采取群众自愿申报和入户核查相结合的方式,摸清全省保障对象底数,建立保障对象数据库。

之后,陕西省结合“十二五”期间保障房建设总量,对全省各类保障对象按照保障类别一次性排定分配次序,使每一个保障对象心中有数,同时,让全社会对保障房分配进行监督,保证保障房的公开、公平、公正分配。

遏制违规现象仍须多方合作

半月谈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当前保障房分配领域特别是经济适用房分配领域,存在一个重要问题是申购造假、骗购时有发生。西安市曾在2011年查处了一大批在申购经适房过程中造假的申购者,侧面反映出相关部门的审核手段还有欠缺,特别是房管部门只能对申购者的住房和户籍情况进行审查,对其收入情况只能根据收入证明来审核,这给造假者留下空间。

对此,今年陕西一些地方已经对经适房购买资格审核程序进行了调整。如西安市规定,购房者申购时,需通过街道、区住房保障中心、市住房保障中心三级审核,并在社区、市房管局官方网站上两次公示后,符合条件才能选房。在申购者所在社区和单位的公示,可以充分依靠周围群众的力量,有效加强对申购对象的监督。

陕西省社会科学院副院长石英认为,申请人资格审核是最为重要的一关,而从目前的实际来看,一些基层社区、街道的审核工作既没有专职的人员也没有专门的经费,很难确保审核到位。同时,仅靠房管部门很难掌握申请人全面真实的信息,因此还需多个部门联手,如银行、证券、车管所、公积金等部门之间实现信息共享。

石英还建议,对于保障房,尤其是经适房,可以实行部分产权而不是全产权,这样可以遏制一部分人的投机心理,从而更加有效地保障中低收入人群的居住权利,维护社会公平。(半月谈记者石志勇)

梯度退出,动态管理

——破解保障房准入、退出难系列调查之三

一方面供不应求,另一方面已入住者“只进不出”,公租房、廉租房因此难以顺畅流转,从而进一步加大供应“缺口”。保障房建设走在全国前列的青岛,从2011年开始实行梯度退出机制,既力求让符合条件的家庭住上廉租房、公租房,又使应退出廉租房、公租房的承租人实现稳定过渡。

严审保障资格,动态跟踪管理

据青岛市住房保障中心总工程师徐志勇介绍,所谓梯度退出,就是严格审查保障资格,实施多部门联合、日常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当承租人或其家庭人均月收入超过廉租房标准时,“升级”为按照公租房标准收取租金,或者腾退保障性住房。

严格资格审查是梯度退出机制的基础。青岛市住房保障中心廉租房管理处处长陆杰荣说,青岛市保障房在资格准入方面,实施了“三级审核、两次公示”制度:街道受理初审、初次公示,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复审、二次公示,市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查备案。

2010年,青岛市开始实行国土房管、民政、公安、劳动保障、公积金、税务等六部门联合审查办法,对申请保障性住房家庭的住房、收入、婚姻、财产等情况进行核查,廉租房住户的家庭相关变化资料都可以联网获取。

“经过社区公示接受居民互相监督,再经过六部门联合审查并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受审家庭有无住房、收入多少、是否够格纳入保障,基本上能坐实。”徐志勇说。

为了能让资格审核实现动态管理,青岛市通过主动申报和年度复核相结合的方式,每年在规定时间内重点对被保障家庭的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跟踪年审,复核工作采取入户调查、实地核实、邻里访问与档案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根据年审结果及时调整保障方式,对不符合条件的住户及时进行调整或清退。

据悉,青岛市还对廉租房实行动态巡查制度。陆杰荣告诉半月谈记者,青岛市住房保障中心委托各区房产管理部门定期巡查,工作人员进入住户家中了解情况,第一时间掌握家庭成员生老病死、孩子就业等情况。此外,青岛市开发了以“地、楼、房、户、人”为数据结构的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实现了市、区、街道信息化联动管理,多部门数据共享,大大提升住房保障的工作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明确退出条件,保证平稳过渡

在前期资格审核和复查基础上,青岛市以明确条件实行梯度退出机制。徐志勇以2011年4月1日调整后的青岛住房保障标准为例,讲述了梯度退出的具体运作:对廉租房承租人或家庭人均月收入超过760元而不足1864元的,按照公租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如果人均月收入超过1864元,则超出公租房标准,按市场价收取租金。如廉租房、公租房承租人经济状况改善,或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相应的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腾退。

采访中,一些市民向记者表示,现在住进保障房的人越来越多,老百姓物质生活水平提高的步伐也在加快,不断有人因为收入提高而不能再享受保障房的福利,但在廉租房、公租房退出机制上不能简单搞一刀切,可以采取提高租金的方法,给租户以缓冲时间。

对此,青岛市规定,承租人腾退房屋确有特殊困难的,可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满后拒不腾退住房的,由出租人依法予以强制收回。在腾退过渡期间,按照市场租金1.5

倍收缴房租。

退出机制盼入法制轨道

陆杰荣说,2011年底,青岛市经过年审,已经有3户廉租房房主因不符合条件退出。

不过,梯度退出依然面临一些个案方面的难题。“现在有一些住户拖欠房租,我们的工作人员天天敲门催都没用,更何况要他们增加房租或退出。”青岛市一名保障房管理人员说。

在2012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青岛啤酒董事长金志国称,享受保障性住房的家庭,经济状况不可能一成不变。如果入住者不再符合相应的保障条件,就需要及时退出、有序流动,使保障房持久公平地保障最需要的社会群体。

据透露,目前青岛市正在制订保障性住房条例。经济、法律手段双管齐下,将使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退出机制日益完善。(半月谈记者苏万明)

租补分离,能进能退

——破解保障房准入、退出难系列调查之四

今年已进入保障房大规模建设的第二年。作为中部城镇化率最高的省份,湖北随着大批新建保障房的上市,对保障房尤其是租赁型保障房的管理问题日益凸显。为此,去年以来湖北大力推广“租补分离”试点,利用市场化机制破解保障房“退出”难题。

变“暗补”为“明补”

年过半百的下岗职工况春娥是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住房困难户,月收入千元的她和儿子相依为命,一直没有稳定的居所。3月5日她与百余户低收入家庭一起,成为武汉市首批公租房“南湖新城(小区网论坛)”小区的住户。

与其他地区公租房租户不一样,这批公租房租户都能准确地说出国家保障的实际价值。

“公租房面积65平方米,首先需要按市场标准支付723元的月租金。”况春娥说,然后再到政府部门领取租金补贴,标准是每人80元。“我和儿子一起住,得到的国家保障有160元,相当于每月实际的租金只有563元,远低于周边市价。”

南湖新城小区的保障模式就是当前湖北正在推广的“租补分离”试点。

据湖北省住建厅介绍,试点的核心为变“暗补”为“明补”,具体分两步实现保障。第一步,对于公租房按照市场价格计租,其计租办法由当地物价管理部门会同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制定,基准租金分年度调整。第二步,对不同住房困难群体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制订不同的补贴标准,实行差别化的住房补贴。其补贴资金来源,根据对象的不同分别由地方政府和用工单位承担。

与武汉相似,去年起湖北已有多地开展“租补分离”试点。一些地区采取发放“租房券”的形式对住房困难户进行保障;率先在湖北开展此试点的黄石市由国家统计局黄石调查队分区域公布租金标准,再按比例对住房困难家庭进行分类补贴。

建立市场化的保障房退出机制

据了解,为实现“租补分离”,湖北一些地方还在组织体系上进行创新,建立了专门的运营机构。黄石市成立负责保障政策实施的住房保障中心和负责投融资的众邦城市住房投资有限公司,形成了房管局、住房保障中心、众邦公司“三位一体”的运作实施体系。

武汉市洪山区通过合并江南房管所、洪山区房地产公司组建保障性房屋管理营运中心,专业运营公租房后续管理工作。其职能包括公租房房源的筹集;对房源进行维修;对符合申请条件住户组织排序选房工作;管理租房合同、收取房租、发放财政房租补贴;负责保障房住户退出工作;协调住户与房屋产权单位、所有人关系等。

在实际运转中,“租补分离”试点初步达到了设计预想,方便了房管部门对公租房的管理,建立起更有效的保障房退出机制。湖北省副省长张通说,湖北探索的“租补分离”,是采取经济手段的保障房退出机制,一旦住房保障对象经济条件改善,超出保障标准,“就可以将租金提高到市场水平,与住房租赁市场接轨,对住户自然产生‘挤出效应’”。

据了解,过去清退不符合条件的保障房承租户,一般先采取行政方式,由相关部门组成清退工作专班,责令住户限期搬出。对行政方式处理不了的住户,再走司法程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这两种方式操作起来周期长,行政成本高,实际上也很难执行,长此以往就形成了‘只进不出’的怪圈。”张通说,“租补分离”后,一旦承租人的收入水平提高了,不再属于保障范围,就取消补贴,使其承受市场租金,以价格杠杆促其退出国家保障。

以武汉市洪山区为例,其公租房申请条件中要求,家庭上年度人均月收入不高于1500元。假设一个3口之家,父亲工资2000元、母亲工资1000元,儿子尚未工作,则符合条件。但若儿子毕业找到月薪2000元的工作,则家庭人均收入超过1600元,此时则可立即停发补贴。

一些基层房管部门负责人也反映,实施“租补分离”后,再配合行政、司法手段,劝退难度降低不少。停发补贴意味着承受市场租金,有些保障房租户感觉不合算就自动搬离了。

配套政策需跟上

许多业内人士认为,保障性住房的“准入”与“退出”都与保障对象的住房和收入相关,“租补分离”试点的顺利运行,关键在于能否对保障房建立起动态管理机制。而要使这项试点发挥更大的效能,则需从更高层面开展体制机制创新,对租赁型保障房产品进行集并管理。

据了解,动态管理包括对住房使用情况的管理和保障对象的管理: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保障对象所配租的住房是否一直用于自住,是否有出租、出借、闲置、出售以及改变住房用途等行为。

“要解决这个问题,靠人海战术不行,需要通过现代信息手段实现对‘房’与‘人’实时信息的动态监管,只有这样‘租补分离’试点才能真正发挥效应。”湖北省住建厅副厅长占世良说。为此,湖北省住建厅要求各地建立个人住房信息系统,与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在系统建设进度较快的武汉,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整合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住房保障信息系统资源,建立起房屋租赁信息管理平台,并与房地产租赁合同登记信息系统、实有人口管理信息系统相衔接,形成完整的住房租赁服务信息网络。同时,该市还将住房保障的分配权下放到区级,以便实现更精细化的管理。

同时,记者调查了解到,各地信息系统的建设进度并不平衡,一些地区因为经费不足,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仍然迟缓。

有专家提出,“租补分离”试点对完善保障房退出机制有着重要意义,但由于保障房产品各项制度、政策相互割裂,这个试点仍然局限于公租房产品之中,没有发挥出最大的政策效益。

武汉大学中国住房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曾国安认为,“租补分离”机制可以覆盖到更多的保障房产品之中。比如对于廉租房这样的租赁型保障房产品,可以纳入到公租房的管理体系中,操作上很容易解决,在个别地区也已经进行了探索,但政策上的人为割裂使大多地方不愿进行这类管理创新。

为此,他建议相关部门为湖北“租补分离”试点创造更宽松的环境,以不同补贴标准区别保障类型,让“租补分离”应用到更多的保障房产品之中。(半月谈记者沈翀)

廉租住房后期管理办法

各区房产局、房改办,机关各处室、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有关单位:为建立和完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加强配租廉租住房的后期管理工作,为承租廉租住房家庭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关于配租廉租住房后期管理的范围和机构

(一)配租廉租住房的后期管理是指廉租住房承租人与产权人(市房产局)签订租约,进住廉租住房以后的管理工作,包括廉租住房物业管理、资格动态管理、资金管理和其它相关管理。

(二)配租廉租住房的后期管理工作,由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负责。市房产局房改指导处负责做好有关协调管理工作,计划财务处负责做好相关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核查工作。

二、关于配租廉租住房的物业管理

(一)属独立小区的,组建有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和廉租住房承租人代表参加的廉租住房管理委员会,并参照《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行使权利和义务;不属独立小区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委托廉租房承租人代表参加该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并依法行使相应的权利与义务。

(二)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与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廉租住房委托管理协议》,并督促实施。

(三)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协助物业管理企业与廉租住房住户签订物业管理协议,并督促实施。

(四)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对尚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廉租住房实施经租和维修管理。

(五)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负责协调处理廉租房住户的物业管理投诉及其它问题。

三、关于配租廉租住房的资格动态管理

(一)市房产局房改指导处将已入住的廉租住房有关资料整理后移交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管理;

(二)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按年度会同民政部门对廉租住房住户的家庭收入、住房情况进行核查,建立相应档案;

(三)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按规定对人均收入连续12个月超过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通知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并报经市房产局房改指导处核准后按有关政策处理。

四、关于配租廉租住房的资金管理

(一)住房租金

1、廉租住房租金按产权人与承租人签订的《武汉市廉租住房租约》所规定的租金标准,按月向承租人收取;

2、属于独立小区、己实施物业管理的廉租住房,由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代收租金,物业管理企业按月向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上缴所收租金,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按实际收取租金的10%返回手续费用。尚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廉租住房,由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直接收取租金。

3、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由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立账管理。其中80%建立廉租住房维修专用资金,用于廉租住房分户门以内相关部位的维修;另外20%作为管理费用。

(二)物业管理费用廉租住房承租人按规定向环卫部门缴纳环卫费。

物业管理的其它费用由市房产局计划财务处从财政部门拨付的市“廉租住房专项资金”中安排,按年度拨付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由其按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协议支付该费用。

(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廉租住房视同直管公有住房进行管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维修时,由市经济

适用住房发展中心提出计划,经市房产管理局审核,报市财政局审批后,从廉租住房专项资金中拨付使用。

廉租房物业管理条例1、建“备选库”抽取物业服务企业为保证保障性住房的物业服务企业切实履行职责,在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方式上统一实行资格预审前置,即由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建立统一的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企业“备选库”,由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从“备选库”中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入选备选库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记分必须达到90分以上,内部管理严格、规章制度健全,服务人员全部纳入全市物业服务人员执业名册管理等等。2、两次满意度低于80%终止合同廉租房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了保障性住房的物业服务企业的退出机制,这也是在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中的首次创新。连续两次测评,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满意度低于80%,公管中心应当及时终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同时报送区房产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此外,物业服务企业如对存在的问题不按规定时限整改或两次以上整改不到位;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以及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重大安全隐患,或造成两次以上重大群体性事件等失职行为,都将依法接受处理,可能被终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3、物业服务企业需承担监督职责物业服务企业不仅应提供普通商品住房物业服务的内容,还应当承担一些监督职责,如发现违规出租、出借、转让、调换、经营、空置等情况,及时报告公管中心;4、廉租房不得擅自二次装修保障性住房的业主、承租人应当按规定修复并承担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室内的配套设施设备超过使用年限需重新装修、更换或需对房屋进行维修改造、增加设施设备的,由公管中心统一组织实施,承租人应当予以配合。保障性住房的使用与维护,《办法》中也明确,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不得进行室内二次装修或对室内设施设备进行改装。

新建和改建的廉租住房小区,目前普遍采用由街道、社区和企业进行代管的模式,由于没有收取物业管理费用,部分水电公摊、公用设施的维护、住房维修等效果不佳、资金短缺,因此要尽快关于廉租住房政策建立廉租住房小区的物业管理制度,通过专业的物业服务企业的介入,提高小区的管理水平,使低收入人群也可以享受到专业的服务,同时减轻政府的负担。

1.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和优惠政策。政府在廉租住房小区管理上关于廉租住房政策应该给予一定的扶持和优惠。首先,应从制度上明确廉租住房管理和维修体制、经费来源和列支项目,对廉租住房的管理机构、维修队伍和管理人员的编制和经费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其次,可在税收政策等方面给予廉租小区物管公司一定倾斜优惠等措施,形成长期有效的廉租小区管理制度。

2.培养业主自治的理念。关于廉租住房政策可以通过让廉租住房小区的居民实行“业主自治”,制定“业主公约”的手段,给居民一定的管理权利,让他们参与到小区的管理中来,对小区的设施实行自我管理、公共管理,这样不仅可以降低请物业公司管理的费用,还可以增强居民的责任感,对小区的环境、绿化、道路、公共设施起到保护作用。

3.加强廉租住房小区周边的配套设施建设,改善居住环境。由于不少廉租住房的选址存在交通不便、周边生活设施配套不完善,上学、看病困难等问题,这也是造成满足廉租住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不愿意入住廉租住房的原因。因此,关于廉租住房政策在廉租住房小区建设的同时,要进行廉租住房小区周边的配套设施建设,给居民创造交通便利、设施完备、出行成本低,生活环境好的廉租住房小区,真正改善低收入家庭的居住环境,实现“人人有居所”的目标。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杜绝公租房分配使用过程中滋生的腐败行为,防止国有资产及其收益流失。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第248号令)、《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池政〔2019〕5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筹集、分配、租后管理、配售和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出租,解决其阶段性居住需求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已经建设的原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统称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 鼓励企业或其他社会机构投资筹集、运营、管理公租房,享受政府投资公租房优惠政策。 第三条公租房资源实行统筹安排,并轨运行,统一运营,统一管理。 第四条公租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并举,申

请家庭可自行选择一种保障方式。推行“租补分离”政策,鼓励申请家庭通过市场租赁住房,解决其住房困难问题。 第五条公租房配租和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 第六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县公租房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县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住房保障办公室)为公租房的日常管理机构。 县发展改革、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人社、残联、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租房保障工作。 有关乡镇政府配合县住房保障办公室,开展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申请的受理、审核、复核、公示及分配等工作。 第二章规划、计划和房源筹集 第七条公租房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县发改委、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等部门,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人口状况、住房市场供求关系以及公共租房的需求情况编制,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租房建设应充分考虑住房困难群体对交通、就业、就学、就医等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八条公租房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城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 2007 ] 24 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应当以保障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为原则,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合理确定。 符合规定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 第四条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以下简称租房补贴)方式,是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住房租金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方式,是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其家庭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租金。 对已承租公房的低收入家庭,按现行有关规定实行租金减免政策。 第五条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并遵循以下原则:以区为主、全市统筹;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分期轮候;定期复核、动态监管。 第六条廉租住房补贴及建设资金由市、区县财政按一定比例共同承担,主要通过以下方式筹集: )市、区县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此外,可通过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 第七条市政府建立本市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市建委负责全市城市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财政、税务、民政、交通等有关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各区县政府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县城市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供应对象 第八条申请租房补贴或实物配租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本市生活,申请家庭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 城八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标准由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居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价格等因素研究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远郊区县的上述标准由区县政府结合实际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九条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 其配偶、子女、父母等。但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廉租住房政策或已作为其他家庭的成员参与廉租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第十条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申请家庭现有2 处或2 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 第十一条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劳动收入、储蓄存款利息等。 第十二条家庭资产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现金和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 第三章房源筹集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实施日期】2004/03/01 【颁布单位】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120号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1月15日建设部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财政部部长金人庆 民政部部长李学举 国土资源部部长孙文盛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建立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 第三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应当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根据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合理确定。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人

均住房面积的60%。 第四条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 第五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应当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本办法所称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当地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分工,负责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条件和保障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等有关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维修费、管理费二项因素构成。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 第八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的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

深圳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深国房〔2008〕38号)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是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民政、财政等相关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申请、审核与配租 第五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享受市民政部门核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二)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自有形式的住房包括安居房(含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自建私房等;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且实际在本市居住;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第六条随着住房保障水平的提高,对拥有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并符合第五条第(一)、(三)、(四)项规定条件的家庭,市住房保障部门可视情况将其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住房困难标准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市民政、统计部门根据我市家庭平均住房水平、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确定,并适时调整。 第七条具备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条件,且有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家庭,在进行实物配租时予以优先考虑: (一)家庭成员含60周岁以上老人(含孤寡老人); (二)家庭成员含中重度残疾人(一、二、三级); (三)家庭成员含重点优抚对象。 第八条申请廉租住房以家庭为基本申请单位,每个申请家庭应确定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家庭成员均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以其监护人作为申请人。 第九条申请人于每年规定时间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工作站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廉租住房申请登记表》; (二)申请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深圳市民政部门核发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军烈属证、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人证或其他证件、证明材料的复印件(验原件)。

厦门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规定

厦门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规定 【法规类别】房屋租赁借用 【发文字号】市政府令第95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0.11.16 【实施日期】2000.11.1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 (第95号) 《厦门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朱亚衍 二000年十一月十六日 厦门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解决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逐步建立和完善本市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镇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本市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且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家庭收入符合市政府当年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家庭,为最低收入家庭。 最低收入家庭中人均居住面积在6平方米以下的家庭,为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 第三条土地房产管理部门是城镇廉租住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的分配、租赁及其管理工作。各区政府协助廉租住房的分配、租赁及其管理工作。 民政、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第二章廉租住房来源 第四条城镇廉租住房的来源如下: (一)腾退的公有住房; (二)政府出资兴建、购置的用于廉租的住房; (三)通过置换筹集的用于廉租的旧公有住房; (四)最低收入家庭承租的人均居住面积在10平方米以内的现租住公有住房; (五)其它渠道筹集的用于廉租的住房。 第五条政府新购建的用于廉租的住房,建筑面积应控制在:一房一厅35平方米以内;二房一厅50平方米以内;其他户型60平方米以内。

怀宁县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怀宁县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怀政办发[2007]47号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廉租住房制度,是指政府向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住房困难的家庭和其他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提供租金相对低廉、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普通住房(以下简称租住房)或者向上述家庭提供住房租金补贴(以下简称租金补贴)的制度。 第三条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城镇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县财政、民政、发改委、规划、国土资源、房改、价格、劳动保障、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城镇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全县城镇廉租住房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建立城镇廉租住房专项资金。其主要来源为: (一)县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镇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的不低于10%的资金; (四)直管公有住房出售后的部分净归集资金; (五)上级政府的专项补助资金; (六)接受社会捐赠和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五条城镇廉租住房资金纳入政府住房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金补贴的发放、配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配租住房的主要来源为: (一)新建、收购或者改建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普通住房; (二)腾空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公有住房; (三)社会捐赠和其他方式筹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第七条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应严格控制装修标准,力求经济适用、安全可靠,以满意居民家庭基本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 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租赁借用 【发文字号】东府[2008]84号 【发布部门】东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7.14 【实施日期】2008.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 (东府〔2008〕8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四日 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及其他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市户籍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三条廉租住房保障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要方式,同时实行实物配租、租金核减和房屋修葺等方式。 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向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发放补贴,由其自行租赁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向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直接提供廉租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租金核减,是指对现已承租市直管公房或本单位自管公房的困难家庭,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给予减收住房租金。 房屋修葺,是指对困难家庭危房或泥砖房等自有房屋,进行修葺。 第四条廉租住房保障水平以保证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 第五条市新建和收购廉租住房资金由市财政负担;各镇(街)新建和收购廉租住房资金由镇(街)财政负担,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租赁住房补贴资金以及房屋修葺资金参照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负担比例,

企业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

企业公租房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加强企业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企业与职工双方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租住本公司公租房的员工及其家属。 3 职责 本制度由生活服务部执行,由生活服务部的分管领导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4 内容 4.1申请条件 职工申请公租房时,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4.11申请人18周岁以上(含本数),35周岁以下(含本数)。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工以上职业技术资格,或从事城市公共服务领域特殊艰苦岗位的职工,不受年龄限制。 4.12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当前未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保障。 4.13符合本单位分配管理方案的其他条件。 5 租赁期限和用途 5.1每一租户租赁期最长为五年,入住人须与申请人一致。 5.2该房屋限符合入住条件的职工单独或与其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共同居住;允许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合租一套。(以下简称“入住人”)。 5.3符合申请条件的入住人需与公司签订《职工租住单位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相关权利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执行。 6 租金标准与缴交方式 6.1整体租赁租金按照该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租金标准执行,员工每月租金与物业管理费由公司将于员工每月税后工资中代为扣缴。 6.2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或其他情形时,租金结算不足一月的,按实际租住天数计算。 7 房屋保证金 7.1员工须按照两个月的实付租金标准缴交房屋保证金,员工收到入住通知书后,将房屋保证金以现金的形式交到生活服务部。

7.2合同期满或终止后,员工如无违约行为并结清水、电、燃气、物业管理等使用该房屋产生的相关费用,公司收回房屋后20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房屋保证金本金。 8 租赁期间相关费用的承担 租赁期间的相关费用,双方约定按照下列方式承担: 8.1与该房屋有关的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专项维修资金及相关规定应由公司承担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8.2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见附件《房屋设施设备及其状况交验表》)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导致的损耗,维修责任及维修所产生的费用根据本规定附件《出租房屋及附属设施维修责任划分表》划分。 8.3因入住人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入住人应负维修责任,维修所产生的费用由入住人承担。 8.4房屋租赁期间,发生的与使用承租房屋相关的费用,包括水、电、燃气、电视、电话、网络、物业管理及垃圾清运等费用、公共设施设备的水电分摊费用,以及有关按相关规定应由入住人承担的其他费用,由入住人承担。 9 房屋的交付 公司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时间将该房屋交付员工,确保交付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能正常使用,保证房屋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安全条件。 10 房屋的使用和管理要求 10.1出租与入住双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双方的约定,认真履行各自承担的安全消防义务。 10.2入住人不得在该房屋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不得私自改变供电线路,不得违规安装电器设备、不得违规使用附属设施等。 10.3入住人不得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扩建、加建、改建或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不得故意损坏承租的住房及其附属设备。 10.4入住人不得以个人或集体名义在房屋外装设晾衣架、卫星及其他信号接收器、太阳能设备以及任何附设于房屋外墙的附属物,如确需加装或增设空调应经公司批准后按规定安装。 11 房屋续租、腾退返还 11.1初次租赁期满,入住人可以申请续租一次,总租住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杭州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doc

杭州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发文单位:杭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3-8-4 执行日期:2003-8-4 生效日期:1900-1-1 根据杭政办发[2001]219号文《杭州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为更好地做好廉租住房的配租、管理等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请登记 (一)申请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3年以上(含)。 2.现住房条件: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在6平方米及其以下,人均住房使用面积是指家庭每人占住房使用面积;

核定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的户内人口包括:夫妻、子女以及同住一处的夫妻双方的父母亲; 家庭成员中属农业户口的配偶、子女纳入核定家庭人均使用面积的人口数。 3.经济条件:已领取民政部门审核发放的《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特困、低保、困难)》的家庭。 (二)面积核定方法 1.下列住房面积须核定为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 (1)家庭成员的私有住房; (2)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 (3)现住父母或子女的住房;

(4)申请家庭成员在申请前5年内已转让或出租的自用住房; (5)待入住的拆迁安置住房; (6)领取拆迁货币补偿款的,其原已被拆除的住房; (7)违章搭建的住房(在拆除后,可不核定为其现住房面积)。 2.下列住房面积不核定为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 (1)集体宿舍或借住的办公用房; (2)承租的私有住房; (3)现住父母或子女、属三代及以上同住家庭的住房;

(4)兄弟姐妹的住房; (5)朋友、邻居的住房。 (三)申请程序 1.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推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由申请人向所在区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报家庭基本情况。 2.申请廉租住房需提交下列材料: (1)廉租住房申请表; (2)家庭实际居住人口(人户一致)的身份证、户口本、现有住房租赁证或产权证复印件; (3)民政部门核发的《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

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其住房面积低于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最低住房面积保障标准的,均有权依照本办法获得廉租住房保障。 本办法所称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是指户籍在县(市、区)、镇的下列居民家庭: (一)依法获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家庭;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经济困难家庭。 第三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包括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等形式。具体保障形式及其适用范围、条件,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管理规范,落实保障资金,保障本办法的有效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民政、财政、价格、审计、土地、税务、公安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并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管理、服务工作。 第六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以财政预算资金为主,多渠道筹措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第七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廉租住房的建设、购置和维修以及租金减免,不得挪用、截留和私分。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 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廉租住房保障事业进行捐赠。 第九条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当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对廉租住房的购置、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

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 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 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廉租住房制度,逐步解决阜阳城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依据建设部等9部委《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第162号令),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x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适用本细则。阜阳城区范围内,居住户口、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按照本细则规定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第三条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工作目标、保障措施,由市人民政府在解决阜阳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中,予以明确,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第四条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为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廉租住房保障监督管理工作。颍州区、颍泉区、颍东区房改部门和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部门为辖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管理工作。发展改革、监察、财政、民政、国土资源、城市规划、物价、统计、税务、金融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第二章保障方式第五条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货币补贴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实施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也可通过新建和收购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

实物配租的房源。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以户为单位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第七条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 (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货币补贴额度为: (保障面积标准―家庭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自然户家庭人数租赁补贴标准。 (二)低保住房困难家庭货币补贴额度为: 保障面积标准家庭保障人数市场平均租金。现保障面积标准确定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及以下。现住房建筑面积为受理核查时该住房困难家庭的自有住房面积。现低保家庭保障人数是由当地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困难家庭的实际人数。第八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除尘滤布市场平均租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按照当地市场平均租金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市场平均租金由物价部门会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测定。第九条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积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实物配租的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实物配租住房的租金,按照配租面积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确定。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免收实物配租住房中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第三章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第十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 (建住房[2005]12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民政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民政局: 为规范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完善廉租住房工作机制,我们制订了《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二○○五年七月七日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完善廉租住房工作机制,根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工作。 第四条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 (二)申请家庭人均现住房面积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面积标准; (三)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为当地非农业常住户口; (四)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五)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标准。 第五条申请廉租住房,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

人。 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一)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或政府认定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二)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住房证明; (三)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地方政府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第六条受理机关收到廉租住房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材料齐备后,受理机关应当及时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资料移交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接到受理机关移交的申请资料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民政等部门组成审核小组予以审核。并可以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审核决定。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将审核决定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第八条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经公示有异议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日内完成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九条对于已登记的、申请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实物配租的家庭,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条件排队轮侯。经民政等部门认定的由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优抚对象、重度残疾等原因造成困难的家庭可优先予以解决。 轮侯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变更情况进行变更登记,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资格。 第十条已准予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应当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停止廉租住房补贴的规定及违约责任。租赁补贴家庭根据协议约定,可以根据居住需要,选择适

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市民住房问题,加强和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和《甘肃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10〕159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是指政府投资或者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面向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引进人才及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公租房建设管理,坚持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在国家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因地制宜加大公租房发展力度,遵循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多方建设、统一管理,公平公开、严格监管的原则。积极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租房投资建设,有计划、分层次解决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 第四条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公租房的审核、公示、配租及建设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住建、自然资源、民政、税务、统计、公积金、社区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公租房有关工作。 第二章筹资渠道与房屋筹集 第五条公租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但不得改变公租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第六条公租房筹资渠道: (一)政府投资公租房保障资金主要渠道:中央及省级补助资金,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及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资金以及公租房租金收入等; (二)非政府投资公租房建设资金主要渠道:中央及省级补助资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积金贷款,公租房租金收入和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等。 第七条政府投资建设公租房的租金收入,应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市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政府投资公租房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租房贷款本息及维修养护、管理等。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租房租金收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其它主体所有的公租房,租金收取、维修及管理费用,由投资人负责。 第八条公租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并享受公租房建设的有关土地供应及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有偿方式出让的,土地出让收益、地方政府权限范围内的税费,原则上全额安排用于公租房建设。 第九条公租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国有投资公司集中建设的住房; (二)政府从市场上回购或租赁符合条件的住房;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https://www.360docs.net/doc/f01019876.html,/Content-2696.htm免费发布法律问题咨询请点击https://www.360docs.net/doc/f01019876.html,/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建立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 第三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应当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根据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合理确定。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60%。 第四条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 第五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应当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本办法所称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当地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分工,负责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条件和保障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等有关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维修费、管理费二项因素构成。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 第八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的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一)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丽水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丽水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丽水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65号 《丽水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颁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卢子跃 二○○九年十月十四日 丽水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内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户口条件、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四条市建设局负责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市发改、监察、财政、民政、物价、审计、国土、税务、公安、房改等部门以及莲都区人民政府、丽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保障方式 第五条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 货币补贴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 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实物配租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 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根据市区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以户为单位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第七条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 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市区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其中,对最低生活保障 家庭按市场住房平均租金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第八条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积为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由物价、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 设局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于每年3月底之前确定并公布当年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标准等,以保证廉租住房 保障计划的实施。 第三章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 第十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四)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和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甘肃省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城区城市居民最低收入家庭和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符合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家庭,且被民政部门确认享受低保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 第四条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和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最低收入家庭每户只能租住一处廉租住房。 最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收入低于政府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领取政府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家庭。 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收入低于政府规定的城镇居民生活保障线标准,且家庭人口多,住房困难的家庭。 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向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无房或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普通住房。 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按规定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采取先租后补的方式进行补贴。

租金核减,是指按照市政府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申请对象给予租金减免。 实物配租,是指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第五条本市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确定为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10平方米。 第六条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暂按现行公房租金标准的65%计算,逐步与国家规定接轨。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按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执行,暂确定为每月4元/平方米。 第七条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合作城区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各街道办事处、财政、民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发改、物价、劳动、公安、税务等部门及社区居委会、企事业各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保障资金和住房的筹集管理第八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按下列方式筹集: (一)市财政在年度预算内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二)市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社会捐赠的资金; (四)提取土地收益金的5%用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实施细则

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逐步改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条件,依据《河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购买以及由开发企业招拍挂土地强制配建的,同时限定建筑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面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在我市创业的本科一批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以及单位聘用的特殊人才,在我市无房产的高素质人才,实行有限期承租和有偿居住的保障性住房。对于国家承认的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高端人才,在本市工作无住房的,由政府提供一套公租房(免租金,期限3年)。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称住房保障部门)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民政、规划、税务、物价、人力资源、公安、监察、审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

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 各镇政府、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和社区居委会应当做好本辖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调查摸底、统计、初审、公示等工作。 第二章准入管理 第四条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由户主或者委托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政府、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与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具有本市城镇非农户籍、达到规定年龄(28周岁以上)的单身居民,按家庭对待。 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本人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然后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的程序向所在镇政府、办事处,各园区统一申请。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包括单身和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第五条本市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非农常住户口,且在本市城镇实际居住; (二)无住房或者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15平方米以下,且- 2 -

重庆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办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文件精神,加强廉租住房保障的规范管理,确保廉租住房保障申办过程的公平、公开、公正,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 (一)申请对象 按照廉租住房保障政策规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对象。 1、申请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 2、家庭住房人均现住房面积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面积标准; 3、家庭成员取得我市非农业户口且在本市实际居住; 4、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5、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标准。 (二)申报地点和材料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1、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 2、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3、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现住房情况证明; 4、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5、当地政府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审核 (一)初审 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应当于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 (二)复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会同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共同对申请家庭的户口、人口、住房情况、家庭收入等情况进行复审,并于收到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审意见。 三、公示 (一)初审公示 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由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在申请人居住地范围内进行为期15日的公示,对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一并报送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对初审不符合规定保障条件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初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诉。 (二)复审公示 对复审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区县(自治县)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将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在申请人居住地范围内进行为期15日的公示,对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对经审核不符合规定保障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廉租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四、轮候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登记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开。轮候办法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五、建档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并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