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期待可能性几个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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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期待可能性几个问题的思考

对期待可能性几个问题的思考

摘要:期待可能性理论是20世纪初由倡导规范责任论的学者提出的研究行为人主观方面(有责性)的理论。该理论在德、日等国刑法犯罪论中占有极其重要地位,成为许多国家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并且为司法实践所渐渐采用。我国法律虽没有做专门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的许多方面已有所借鉴,为更好地把这一理论运用到实践中,有选择性地引人期待可能性理论的理念,有助于解决刑事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对科学制定刑事政策、实现司法公正也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期待可能性价值标准适用范围

一、期待可能性的概念及来源

期待可能性思想最早可追溯到古典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霍布斯(thomas hobbes)那儿。霍布斯认为,如果一个人是由于眼前丧生的恐惧而被迫做出违法的事情;或者如果一个人缺乏食物或者其他生活必需品,除非犯法没有任何其他办法保全自己,就像在大饥荒中无法用钱购买或者施舍得到食物时行劫或者偷窃一样,那么,该人可以完全获得恕宥,因为任何法律都不能约束一个人放弃自我保全。1而期待可能性理论真正形成于德国帝国法院第四刑事部的判例“癖马案”。“期待可能性”(Zumetbarkeit)是作为阻却或减轻刑事责任的事由而提出的一个刑法学概念,起源于

1〔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等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234—235页。

德国,后被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刑法学界所接受。“期待可能性是指“针对他人做某种要求”之意,嗣后逐渐演变成为“无理的要求”、“奢求”、“强求”等概念,如今则认为是一种“正当而合理的要求”。1在刑法学上,“期待可能性”是指在行为当时具体情况下,能期待行为人作出合法行为的可能性。2而“期待不可能性”是指在行为当时具体情况下,不可能期待他能够实施不是该犯罪行为的其他合法行为。3据此理论,行为人只有在有期待可能性时,才能对其进行刑事非难,如无期待可能性,则不能对其进行刑事非难。若期待可能性高,则应负较高的刑事责任;反之,若期待可能性低,则只应负较低的刑事责任。该理论的核心或实质应在于“法不强人所难”,当一个人处于进退两难的困境之中,受当时的客观外部环境所迫,于是在当时的情况下为了解困除了选择实施违法行为外别无他路,或难以选择适法行为时,我们从人道的角度出发,对这种“迫于无奈”的选择就不应加以谴责。期待可能性理论还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正如休谟所言,“一切科学对于人性总是或多或少地有些关系,任何科学不论似乎与人性离得多远,它们总是会通过这样或那样的途径回到人性。”4

二、期待可能性的价值

期待可能性理论在提出的初期就受到了批判,如认为该理论偏重犯罪人的立场,轻视了国家的整体立场,使刑事司法弱化,1(台)廖文焕:《刑法“期待可能性”之研究》,《朝阳法律评论》1998年6月号。

2(日)福田平、大塚仁主编,李乔等译:《日本刑法总则讲义》,辽宁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28页。3(日)野村稔著,全理其等译:《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15页。

4[英]休谟.人性论(上)[M].商务印书馆,1996,6.

减低了刑法的功能,超越了刑法解释的界限等等。然而,期待可能性理论不但没有被驳倒,反而成为大陆法系的主流责任论。期待可能性理论之所以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因为其具有重要的价值。

1、期待可能性体现了刑法对人性的尊重

期待可能性理论缔造之后,曾一度由于其体恤人情、倡扬人道的内在意义而受到刑法学者的推崇与刑事法官的热衷运用。生命是人类一切价值判断的基础,作为理性的原则要求人们的行为应该与自己的价值等级相一致,而不要牺牲较大的价值来迎合较小的价值。1日常生活条件下,如果一人处于与行为人相同境遇,舍去违法行为而无他法时,期待行为人牺牲较大的价值乃至生命去遵守法律,是不可能的。而一个积极追究某种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人和一个被迫实施犯罪行为导致相同违法结果发生的行为人,两者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期待可能性理论正是注意到了这种差异,而指出当一个人的意志受到某种外在的限制,不能期待其为合法行为时而实施了犯罪行为,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显然要小些。“刑事责任旨在保证那些无过失、非故意或处于缺乏服从法律的身体或精神能力状态而犯罪的人们免受惩罚,一个法律制度,至少在伴随严厉惩罚的重大犯罪的情况下,如果不这样做,将面临严肃的道德谴责。”2因此这种情况下对行为人做刑罚上的宽恕,突显了刑法对个体的人性关注。我国学者陈兴良在《刑法的价值构造》一书中指出刑法有三大价

1[美]爱因·兰德:《新个体主义伦理观》,上海三联书店1993年版,第39页.

2[英]哈特:《法律的概念》,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74—175页.

值——公正、谦抑和人道。1人道主义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人道性要求刑法的制定与适用应当与人的本性相符。刑法的制定与适用要考虑人的本性相符合,并且尽可能宽缓,“法不强人所难”,体现人道主义关怀,正如“向对在强大的国家法规面前喘息不已的国民的脆弱人性倾注刑法的同情之泪的理论”。2我国目前社会收入差距悬殊、弱势群体的权益缺乏有效保障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这使得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与民众的基本法律情感不符的个案。期待可能性理论的重要意义就在于使刑法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时对法律关系中脆弱的个体予以重视,在追求一般正义的同时兼顾了个别正义,体现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3

2、期待可能性强调了刑罚的必要性(谦抑性)

刑法的谦抑性,是指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而用其他刑罚替代措施),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的预防和控制犯罪。其本质上来说为体现刑罚的人道化,刑罚应当在迫不得以的情况下尽量轻微的适用在罪犯身上。期待可能性理论所以能够体现刑法的谦抑,是因为在无期待可能性的情况下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会出现以下结果:1.无效果。无期待可能性情况之下行为不是行为人意志自由支配的而是纯粹的身体动静之行为,处罚之不能达到预防与抗制效果。2.太昂贵。用刑罚处罚无期待可能性之行为无疑是强人所难,陷人入罪,其消极

1陈兴良.刑法的价值构造[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1998.

2[日]大冢仁.犯罪论的基本问题[M].冯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

3李毅:“对刑事政策的人性化思考——从期待可能性的角度解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载《重庆工商大学学报》2008年第11期.

作用太大。可见,在无期待可能性的情况下刑罚不是不可避免,故刑法对这类行为应当谦抑,不以犯罪论处。1

另外,我国现行刑法中虽然没有“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字样,但其精神内涵已有所体现。典型的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条中“但书”的规定。这也说明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借鉴期待可能性理论是符合现行刑法精神内涵的。

三、期待可能性的判断标准

期待可能性的标准,即用以判断期待可能性的有无及大小,从而确定行为应受非难责任的有无及大小,是当前学界争论较多的问题。期待可能性的标准是指在一定条件下,这种客观的附随情状对于行为人是否具有影响从而确定期待可能性之有无的标准。2因此,期待可能性的判断只能是以“人”为标准。至于以什么人为标准,有三种观点:国家标准说,平均人标准说,行为人标准说。

国家标准说,认为期待可能性的标准不应以行为人或通常人为标准,应当以国家乃至法律秩序为标准。因为刑法是根据国家理念对行为人的行为做出判断的,因此责任的判断应当以国家理念为标准,只有行为违反国家理念以及法秩序所产生的义务时,才应当受到非难的评价。

平均人标准说,即通常人标准说、社会标准说,即以平均人(通常人)为衡量期待可能性有无的标准。如果社会上一般的人

1陈兴良:《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修订版,第7—8页.

2陈兴良:“期待可能性问题研究”,载《法律科学》2006年第3期.

在行为人行为时的具体情况下,可以实施其他合法行为,则就该行为人而论,就有期待可能性,如行为人违反此期待实施了违法行为则不能免除其刑事责任;反之,如果社会上一般的人在相同情况下也不可能实施其他合法行为,来代替实施该违法行为,就无期待可能性,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行为人标准说,以行为人本人的能力为标准,以行为人行为时的具体情况对期待可能性进行判断。行为人标准说强调从行为人立场出发,以绝对意志自由论为理论基础,认为对责任的判断应该是实质的,而非类型化的,即责任的大小应以个体为标准来判断。行为人标准说较之国家标准说和平均人标准说更能体现“法律不强人所难”的精神,更能体现刑法保障人权的机能。

笔者倾向于赞同行为人标准说与平均人标准说的折衷。期待可能性理论固有的本意即“对在强大的国家法律规范面前喘息不已的国民的脆弱人性倾注刑法同情的泪水”。另外,使期待可能性的判断成为一种个别判断,才能够顾及行为人的具体情状,纠正刑法的僵硬性。因此,在判断期待可能性的锂,应当根据行为人的自身情况及外部环境作出判断,如此仍不能判断时,再参酌社会一般人之选择而判断。以行为人说为原则、平均人说为补充的标准来作为期待可能性的判断标准,这种主客观相一致的判断标准与我国刑法刑事责任认定主客观统一的标准一致,也比较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四、期待可能性的适用范围

期待可能性的适用范围,即期待可能性作为阻却和减轻责任事由在什么范围内适用的问题。法律有明文规定时,对于期待可能性的丧失或削弱情况,无论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都得以减轻刑事责任,这是没有争议的。主要争议在于超法规的期待可能性适用问题。

所谓超法规的期待可能性问题,就是关于没有为立法所确定的特殊客观情形中所隐含的期待不可能或期待可能性削弱问题。期待可能性能否超法规适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主要有否定说、肯定说两种学说。日本的大多数学者所主张的肯定说成为通说。大壕仁认为:“关于责任阻却事由,也可以在刑法的规定以外,考虑超法规的责任阻却事由,特别是于责任的刑法规定中,因为缺乏对违法性那样的包括性规定,就有必要在违法性阻却事由之上,承认超法规,而且,更重要的是期待可能性的不存在问题”。1而“德国当前对期待可能性作为超法规的免责事由持否定态度”,如德国学者耶塞克等认为:“期待不可能性这一超法规免责事由,不论从主观上理解或从客观上理解,都会减弱刑法的一般预防效果,导致法律适用上的不平等。因为所谓期待不可能不是可能使用的标准。而且免责事由,根据法律的明确的体系,设置着不能扩大适用的例外规定。甚至处于困难的生活状况下,即使强迫面对这种状况的人作多大的牺牲,共同体也会要求服从法律。”2我国刑法学界对此问题也存在争论,有的学者持肯定说,有的学者持否定说。1马克昌:《外国刑法学总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马克昌:《外国刑法学总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笔者赞同肯定说的观点,由于法律不完善的可能性不可避免,作为一种调节极特殊的不合理案件中严格的制定法范围与社会现实的矛盾的润滑剂,期待可能性的存在是无可厚非。而这种可能性不仅存在过失犯场合,也存在故意犯场合,因此笔者认为在故意和过失犯的场合,期待可能性均可作为超法规的责任阻却事由,这是期待肯能性理论的应有之意,也是防止国家刑法权扩张、刑法谦抑原则的需要。承认期待可能性可以超法规适用,是否意味着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呢?我国台湾有学者认为:“罪刑法定主义的精神,在于禁止类似新设刑罚或加重刑罚为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并未禁止排除或减轻刑罚的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1因此,承认期待可能性可以超法规适用,并非就意味着必然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研究期待可能性理论,是为了有助于刑事司法实践。虽然我国刑法并未明文采纳期待可能性理论,但是在实践中期待可能性具有很大的适用空间,亦需要克服很多问题。期待可能性理论因其立足人性,符合我国现全面构建和谐社会、大力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新形势,借鉴其对我国当前的刑事司法具有特别意义和积极作用。

1洪福增:“刑法理论与实践”,载(台湾)《刑事法杂志》.

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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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期待可能性反思与借鉴

论我国期待可能性反思与借鉴 [摘要]期待可能性发端于德国的“癖马案”而逐渐形成了备受大陆法系关注的理论。文章通过对期待可能性的理论基础进行分析,进而对期待可能性在中国刑法语境下的反思及其应当在我国的适用的空间的分析,表明应当谨慎地借鉴该理论,合理吸收其基本的核心精神。 [关键词]理论基础;反思;借鉴 一、期待可能性的理论基础 所谓的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适法行为。在理论上认为,如果不能期待行为人实施其他适法行为,就不能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非难,因而就不存在刑法上的责任。有的学者几乎把所有刑事责任减轻或免除事由,都纳入期待可能性中探讨,这种理解和做法实是对期待可能性本身的误解,因此有必要具体阐释期待可能性的理论根基。 (一)哲学上的理论基础——相对的意志自由理论 相对意志论把侧重点放在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上,承认行为主体存在自主选择行为的可能性的同时又不可能绝对主宰自己的意志,承认人与环境处于一种互动状态,即具有相对的意志自由。这表明主体具有自主选择的权利,同时又表明这种自主选择权又受限于客观环境。如果行为人行为时有选择的自由,而他却通过自己的意志实施了犯罪行为,那么他的意志选择就成为其承担刑事责任的合理根据。所以,从相对的意志自由论自然地引导出期待可能性理论。 (二)刑法的人性关怀的基础价值 期待可能性理论体现了刑法的人道性。人道主义刑法观是指刑法的内容和实施都应与人的本性相符合,尽可能地宽容、轻缓和充满道义。期待可能性理论认为只有对行为人可能实施的行为才应该追究其责任,体现了对人性脆弱的尊重。刑法规范调整的对象最终是人,在实现处罚犯罪的同时,也要保障“以人为本”,把人作为目的而不是手段。人是社会的人,但更是作为自然存在的人,后者决定了人都有脆弱和自私的一面,法律不能盲目地希望或期待人们牺牲较大的价值来迎合较小的价值,法律理应对人性的脆弱表示相当的尊重,而不能强人所难。期待可能性理论看到了人性中的脆弱一面,在现实条件和当时的情况下,不能期待行为人能够作出法律所不禁止的行为。当行为人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即使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也要基于期待可能性而不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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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以上。而这些案件绝大多数是由于大学生自身安全防范意识淡薄,思想麻痹、财物保管不当,轻信他人,交友不慎,由此发生的案件,有些造成学生的财产损失有些甚至危及大学生的性命安全。还有一些大学生在勤工助学急于求成,不通过合法机构求职,给不法分子造成可乘之机,使之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甚至有些大学生身陷传销的现象。现代交通的快速发展给人们的出行带来了便利,但忽视交通安全也会给人留下终身遗憾。还有的个别大学生法制观念不强,违犯学校的规章制度,在宿舍内使用违章电器,酿成火灾事故。有的则放松对自己世界观的改造,养成小偷小摸的恶习,久而久之,滑向犯罪的深渊。 二、调查结果与分析 (一)防骗意识 考虑到在校大学生受骗主要是被陌生网友欺骗,我们这个板块的调查问题主要针对陌生人的问题做出了提问。 第一。在与陌生人对话时你会?第二。你会不会与陌生网友过多的泄露自己的信息?第三。你回和陌生人单独见面吗?在回收的问卷中有百分之45的人选择了会跟聊的熟的网友泄露自己的真实信息,百分之55的人在与陌生人对话时并无防备意识,但是经常与陌生人见面的不存在,百分之85的人很少与陌生人会面。总而言之,本校大学生对陌生人的防备意识还较为薄弱,有待加强。 (二)公共场所安全 作为在校大学生,与高中三点一线的生活不一样的是,除了游走

民营经济发展问题的思考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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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效率,甚至在多次违章作业而侥幸未出事故的错误思想影响下,认为“艺高人胆大”,把违章作业当作自己的优势,这种情况占到53%;第三种情况是,有的人性格比较外向,本能好动,工作有热情,但作业时动作粗糙、变形,心情易受外界条件的感染,易产生感情高亢或忧郁情绪,并对违章作业的后果抱有侥幸心理,这种情况占到21%。 而从对建筑工地100起事故调查中我们发现,因为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发生的事故占到事故总数的87%,其中由于未进行安全教育的情况占到事故的5%;安全规程不熟悉的占到13%;安全技能不熟练的占到28%;而具备了一定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但在作业中安全态度有问题的占到51%;其他原因占3%。可见,把安全态度教育作为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的重点是十分必要的。 当前,建筑工地常用的安全教育方法主要是由安全管理者讲课、观看安全教育片、用宣传画、标语、标志等进行警示启蒙教育等。这些安全教育的效果虽也能给作业者一些影响,但多是暂时性的表面刺激。当然,作为安全教育的第一步,充分领会安全知识是必要

对中学生安全教育问题的思考与建议

对中学生安全教育问题的思考与建议 发表时间:2012-06-28T15:35:06.123Z 来源:《中小学教育》2012年9月总第110期供稿作者:张秀华 [导读] 要重视提高中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学校是开展安全教育的主渠道,要切实担负起对孩子的安全教育职责。 张秀华山东省胶南市大村镇中心中学266400 中学生是社会中庞大而又脆弱的群体,也是备受社会关注和重视的群体。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校园学生安全事件,暴露了学校安全教育的缺失,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高度关注。抓好中学生的安全教育,保障中学生的人身安全,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突出课题。 一、影响中学安全教育开展的原因分析 1.社会家长看重考试成才,忽视了学生健康成长。中学生的安全问题,社会很关注,家长很重视,但现代社会对中学生的关注程度往往更高度集中在选拔性考试的成功与否上,家长与学校、教师之间的沟通和交流,也往往只谈考试成绩,忽略了中学生这个时期的身心健康成长。由此可以发现,社会、家长衡量中学生的价值标准首先是考试成才而不是健康成长。正是这种扭曲的价值观,造成了当前人们对中学生关注和重视的角度的偏移。 2.学校背负升学压力,降低了安全教育的地位。必须承认,现在中学基本上都有安全制度和安全紧急预案,也有实施安全教育的措施。但是在升学的巨大压力下,安全教育大多被束之高阁,很多学校没有设置安全教育的课程,安全教育往往只体现在集会的口号上、班级的班会活动中、班主任的口头教育和家长会的提醒上面。一些学校甚至认为配备安全硬件设施、加强保卫队伍建设、限制学生活动就可以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这种错误理解使中学安全教育的地位进一步下降。 3.教师缺乏安全技能,影响到安全教育教学。目前,由于学校缺乏针对教师的安全教育培训,大多数教师获取安全知识的途径只是电视、报刊、网络和生活经验等,安全知识不系统,安全技能不过硬,自身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较弱,更不能科学有效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上受过重的升学压力的影响,大多数中学教师的工作重心放在学科教育上,而对安全教育认识不到位,使安全教育工作难以在中学顺利开展。 4.学生自我保护能力差,容易引发安全问题。中学生正处在成长阶段,生理心理发育不成熟,容易产生心理问题;加上学习任务负担重、压力大,平时缺乏安全演练,不能够有效地理解和运用安全知识,普遍自我保护能力差。部分中学生不但不接受安全教育,反而受一些影视作品的影响,崇尚暴力极端行为,甚至盲目模仿尝试不安全行为,这给他们的成长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二、推动学校安全教育深入实施的几点建议 1.要重视营造有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环境影响着人的成长,青少年学生的健康成长离不开健康的社会环境。在当前开放的社会中,社会、学校、家庭都需要给学生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学生才能全身心地健康发展,为将来成为栋梁之材打下坚实基础。政府各部门要齐抓共管,严厉打击危害学校及中学生安全的不法行为,对校门口的一些摊点、校园附近的一些黑色网吧,对中学生存有安全隐患的一切问题,该取缔的取缔,该打击的打击,该解决的尽快解决,切实改善校园周边治安状况,净化社会空气,优化育人环境。学校要从社会发展的高度和未来发展的需要重新审视人才的培养目标,端正人才思想,大力实施好素质教育,引导家长树立健康成长比成才更重要的观念,更加关注学生生活、言行和思想等各方面的发展,从根本和长远上保障学生健康成长和人身安全。 2.要重视加强教师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教师是实施安全教育的主体,教师对安全知识、技能的掌握程度决定了学校安全教育开展的成效。学校要本着对学生、对家长、对社会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有针对性地、有前瞻性地对教师开展安全教育培训,要认真组织教师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增强安全意识,形成科学的安全观;要引导教师充分了解校园及其周边环境,特别要认识到可能发生安全问题的地点和激发因素;要培训教师正确掌握安全技能,关键时刻能够自救和救人;要鼓励所有教师在有关课程和教学环节中由任课老师结合课程内容适时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如在化学、物理实验课中讲授有关防火防爆方面的内容,在地理、生物教学中讲授地震逃生、野外生存等方面的内容。 3.要重视提高中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学校是开展安全教育的主渠道,要切实担负起对孩子的安全教育职责。开展安全教育,一味地“堵”不是办法,提高中小学生的自护、自救能力才是治本之策。要开设好系统的安全教育课程,针对青少年年龄、生理及心理特点,以安全健康知识竞赛、讲座、防灾自救演习等教育方式向学生普及安全防护和法律等知识,帮助其掌握自救、自护知识,锻炼应对危险的技能,使中学生基本做到“三懂”、“三会”。即:懂得各种不安全因素的危险性,懂得各种危险危害的形成原理,懂得预防各种危险危害;学会报警方法,学会预防危险,学会自护自救方法。 4.要重视加强中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健康的心理与学生安全密切相关,学生心理健康问题已成为威胁校园安全稳定的重要因素,必须引起学校、家庭、社会的高度重视。学校要配备心理教师,开设好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加强学生心理维护、心理行为问题矫正和心理潜能及创造力的开发;家长要树立健康向上的生活态度,养成健康的生活方式,创设和谐的家庭环境,以言传身教,培养学生高尚的人格和良好的道德行为习惯;政府各部门、各社会团体要特别加强网络监管,净化网络环境,多开展社会公益活动,弘扬社会正气,引导学生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的侵蚀,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 综上所述,对中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是一项系统工程,在外部,需要社会、学校、家庭紧密配合,在内部,需要学校的各个部门通力合作、齐抓共管,组织学生积极参与,这样才能达到对中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的目的。

期待可能性理论研究(一)

期待可能性理论研究(一) 一、西方期待可能性理论概说 期待可能性理论是20世纪初由倡导规范责任论的学者提出的研究行为人主观方面(有责性)的理论。该理论在德、日等国刑法犯罪论中占有极其重要地位,不特为学界所研究,且为司法实践所渐渐采用,其影响日见广泛。然而该理论在我国研究尚未深入。 行为人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无可奈何被迫实施了违法行为,其刑事责任如何,这就是期待可能性问题。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行为时的具体情况,能够期待行为人实施合法行为的可能性。如果有期待可能性,即能够期待行为人在行为时实施合法行为,行为人违反此期待实施了违法行为,即产生责任;如果无期待可能性,即行为人在行为时只能实施严重违法行为,不能期待其实施合法行为,此为阻却责任事由,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 期待可能性思想最早可追溯到古典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霍布斯(thomashobbes)那儿。霍布斯认为,如果一个人是由于眼前丧生的恐惧而被迫做出违法的事情;或者如果一个人缺乏食物或者其他生活必需品,除非犯法没有任何其他办法保全自己,就象在大饥荒中无法用钱购买或者施舍得到食物时行劫或者偷窃一样,那么,该人可以完全获得恕宥,因为任何法律都不能约束一个人放弃自我保全。(注:参见〔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等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234—235页。)尽管霍布斯不是从阻却责任的角度论述行为人可以获得恕宥的原因,但是应当认为霍布斯的思想中已经包含了期待可能性思想的萌芽。 1897年德意志帝国法院第四刑事部所作的癖马案判决为期待可能性理论的产生提供了契机。该案案情如下:被告受雇于马车店以驭马为生。因马有以尾绕缰的恶癖,极其危险。被告要求雇主换掉该马,雇主不允,反以解雇相威胁。一日,被告在街头营业,马之恶癖发作,被告无法控制,致马狂奔,将一路人撞伤。检察官以过失伤害罪提起公诉,但原审法院宣告被告无罪,德意志帝国法院也维持原判,驳回抗诉。其理由是:违反义务的过失责任,不仅在于被告是否认识到危险的存在,而且在于能否期待被告排除这种危险。被告因生计所逼,很难期待其放弃职业拒绝驾驭该马,故被告不负过失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癖马案判决意味着行为人在无条件选择合法行为时,即使实施了违法行为,而且存在过失,也不负刑事责任。该判决引起了德国刑法学者的极大兴趣。1901年,梅耶(m.e.mayer)发表《有责行为与其种类》一文,认为故意与过失作为有责行为,都是违反义务的意思活动,至于认识违法性与否问题,只是区分责任种类的标准而已,主张责任除心理的要素外,尚须有非难可能性的存在。梅耶揭开了研究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序幕。1907年弗兰克(frank)在《论责任概念的构成》一文中,反对将心理的要素作为责任的本质,认为责任的本质是非难可能性,这种非难可能性不象过去那样仅依据行为人的心理内容(故意、过失)来认定,同时还应依据责任能力及附随情状的正常性来认定。弗氏所言的附随情状的正常性,实际上就是期待行为人施行合法行为的可能性。弗兰克迈出了研究期待可能性理论的重要一步。格尔德施米特(jamesgoldschmidt)认为,责任除责任能力及违法性认识外,另有第三要素(规范要素),即义务违反性。弗洛登塔尔(freudenthal)扩大了期待可能性的适用范围,认为常人处于行为人之相同境遇,尤不免违法,则不应归责行为人,因为责任的本质是:行为人应当而且能够采取其他态度时,竟违反此期待而敢于为违法行为,易言之,责任的本质必须求诸合法行为的可能性。休米特(eberhardschmidt)大体完成了期待可能性理论。休氏认为,法规范具有两种作用:1.判断某一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规范作用,此为客观的价值判断;2.命令行为人必须决定采取合法态度不得采取违法态度的命令规范作用,此为责任判断规范,故仅能依据其命令而为意思决定之人,如果违反期待而决意实施违法行为时,才发生责任问题。期待可能性是责任的规范要素。(注:以上期待可能性理论的产生和发展适当地参考了高仰止先生所著《刑法总则的理论与适用》一书中“期待可能性理论之发展”部分(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6年版第282—287页),在此表示感谢。)弗尔琴(foltin)对期待可能性与责

浅谈对期待可能性问题的认识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fe1266785.html, 浅谈对期待可能性问题的认识 作者:张振宇王华 来源:《新西部下半月》2011年第12期 【摘要】本文分析了期待可能性的理论渊源、必要性、以及国内外执法实践;探讨了我国法律可以借鉴期待可能性,从而逐步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 【关键词】法学理论;期待可能性;必要性 期待可能性是德日刑法中的一个重要理论,在我国台湾地区法律中也占有重要的地位。其实,在我国古代法律中早有“亲亲相隐”的原则,尤以《唐律疏议》最为典型,它在较大范围内承认人情的合理性,除谋反等重大犯罪外,亲属和同居者可以相隐不告。这在一定程度内符合了我国传统文化理念当中的家庭伦理道德要求。这种理念不仅在东方,甚至在西方国家也有与其类似的规定。在现代法治发展过程中逐步产生的期待可能性理论虽然与古代朴素的亲亲相隐制度有所不同,但是其核心都是关注人性的弱点并给予其深切的同情与有效的保护。本文将从理论渊源,期待可能性的必要性,我国法律的借鉴几个方面浅谈一下对期待可能性问题的认识。 一、期待可能性的理论渊源 期待可能性理论源于19世纪德意志帝国第四刑事部对于“癖马案”一案的判决。此案简要情况如下: 被告人为一马车夫,多年受雇于马车店驾驭双匹马车,其中一匹马有用尾部绕缰绳并用力压低的恶癖。马车夫多次向雇主反映此马的恶癖,但雇主却继续强令马车夫使用该马并以解雇相威胁。1896年7月19日,马车夫又被迫使用该马,结果在路途中该马怪癖发作,失去控制。狂奔的马撞到了在路边的行人,致其骨折。检察官根据上述事实,以过失伤害罪对马车夫提起公诉,但是原审法院却宣告被告无罪。检察官以原审判决不当为由,向德意志法院提起上诉。德意志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理由是:本案马车夫虽然已经意识到自己驾驭的马有恶癖并可能会造成他人的伤害。但是在其向雇主提出更换马匹的时候,雇主非但没有同意,而且还以解雇相威胁。在这种情况下,很难期待马车夫会违反雇主的命令并冒着失业的危险不使用该马,因此,马车夫是无罪的。 此案的判决结果标志着期待可能性理论的产生,这种理论意味着当行为人在做出了犯罪行为时,如果此时他的行为是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产生,那么其行为就是不具有可责难性的。正因为期待可能性理论更好的依据了行为人在做出行为时的客观情况,因此在德国起源之后又在日本被采用,进而被更多的国家所接受。

企业大学几个问题的思考

关于企业大学几个问题的思考 随着企业大学在国内的快速发展,人们对企业大学的研究越来越多。本文通过查阅文献并结合实际工作体会,提出对企业大学几个基本问题的一点认识,希望以此与大家交流学习,并对实际工作有所帮助。 一、企业为什么办“大学” 乍听“企业大学”这个概念,人们往往会简单地把它理解为企业办的大学,并且会问为什么这么多企业要办大学? 企业大学是人们对现在很多企业所办的以“大学”、“商学院”、“管理学院”等命名的机构的统称。这些企业大学与传统大学的一个显尔易见的区别就在于,传统大学都是由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注册和管理的,而企业大学多由企业自己灌以大学之名,事实上是企业的下属部门或机构,一般与教育主管部门不发生关系。值得一提的是,社会上很多机构都因为使用“大学”的头衔而遭到指责,从而也削弱了人们对大学社会服务功能的认可,而企业大学不但没有因此而受到非议,反而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认可。这可能从一个侧面说明了企业大学具有传统大学不可替代的独特价值。 研究不同企业大学可以发现,企业大学各式各样。存在形态上,既有实体的,也有虚拟的,也有混合式的;服务范围上,既有面向企业内部员工的,也有面向社会开放的;培训对象既有高管,也有中层或新员工;培训内容既有管理类的,也有专业技术和技能类的。也许正因如此,人们至今对企业大学没有明确的定义。但有一点基本达成

共识,企业大学并非传统大学的一个分支,也不是一种简单的校企合作形式,而是企业实现自身战略目标的一种有效途径和手段。 很多文章分析了企业大学产业的原因。从社会角度:知识经济时代对组织学习的新要求;终身学习的观念得到普遍接受;信息技术的强力支持等。从企业角度:企业自身转型文化融合的需要;通过提高人力资本获取核心竞争力;互相竞争转向全面合作共赢的价值理念等。从教育角度:传统大学培训模式和效果不能满足企业需要;高等教育提供者发生质变等。这些都是催生企业大学产生的客观因素。除此之外,我认为企业大学的出现同时体现了企业的一种主观愿望,正如大学能够为社会创造精神财富一样,企业也希望企业大学能够成为为企业创造知识、文化等精神财富的源泉,以应对全球化竞争和新经济时代的挑战。这也是一些企业虽然拥有培训中心,还要成立企业大学的原因。培训中心更多是满足组织的现实需求,企业大学会激发学员为企业贡献精神财富的能动性。与其把企业大学作为一个独立的实体与培训中心进行比较,不如把二者都看作企业培训的不同阶段,在实践发展中,二者没有清晰的界线。 一些企业成立企业大学被指责是沽名钓誉的企业炒作和公关活动。事实上,这些企业的初衷可能也并非如此,只是由于面对企业大学这个新生事物,这些企业过多地抱以美好的主观愿望,没有分析清楚企业内外的客观因素,还不深刻理解企业大学的价值,更不知如何发挥其作用,在外界看来自然有华而不实之嫌。

大学生安全意识与安全问题的调查与思考(新版)

大学生安全意识与安全问题的调查与思考(新版) Safety work has only a starting point and no end. Only the leadership can really pay attention to it, measures are implemented, and assessments are in place.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530

大学生安全意识与安全问题的调查与思考 (新版)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越来越多的优秀人才进入大学接受高等教育,随之而来的安全问题也越显突出。我们小组在河南工业大学进行了问卷调查和随机抽样询问,本文将针对当前高校大学生所面临的可能存在的危险以及产生的原因进行深入的调查分析,并从增强大学生安全意识的角度出发,给予适当的建议和意见。 关键词:大学生安全意识意见 一、调查背景 (一)大学生安全问题的概念 当今的大学已不再是我们的象牙塔,随着社会的发展,高校由过去的封闭型办学变为开放型办学,从以前的一般从事教学和科研,变为集教学、科研、生产、商贸为一体的机构。客观上给高校的安

全造成诸多不利因素。那些危及大学生生命、财产安全的意外事故和恶性案件时有发生,给家庭、学校和社会蒙上了阴影,令人震惊和痛惜。 (二)一些常见的安全隐患 在问卷调查和随机抽样询问中我们发现大学生虽然文化知识水平较高,但是社会经验却十分缺乏,从中学进入到大学之中,现实中的大学便已经是一个社会的缩影,社会经验的不足,导致他们缺乏安全防范意识,法制观念意识淡薄,从而助长了一些案件的发生。据统计表明:发生在大学生中失窃和上当受骗案件占学生中发生治安案件的75%以上。而这些案件绝大多数是由于大学生自身安全防范意识淡薄,思想麻痹、财物保管不当,轻信他人,交友不慎,由此发生的案件,有些造成学生的财产损失有些甚至危及大学生的性命安全。还有一些大学生在勤工助学急于求成,不通过合法机构求职,给不法分子造成可乘之机,使之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甚至有些大学生身陷传销的现象。现代交通的快速发展给人们的出行带来了便利,但忽视交通安全也会给人留下终身遗憾。还有的个别大学生法制观

关于公司现阶段系列问题的思考与建议

关于公司现阶段系列问题的思考与建议 由于内外客观和主观的原因,公司目前困难实实在在的反应在面前,在此本人想结合个人一些实际工作经验谈谈个人的一些想法和建议。 一、探索新型销售模式的转变 ——价格低方式多样式汽车超市能成为汽车销售主渠道目前汽车销售有两个主要的销售渠道:4S店和汽车交易市场,现在又出现了一种新的汽车销售渠道:汽车超市。汽车流通行业能否打造出国美、苏宁这样的龙头公司呢?在搜狐新闻网上专门查到,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就是一个非常具有代表性的例子,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以汽车销售服务为主业的大型汽车营销企业,截至2009年10月,在中国20个省市及自治区建有500多个营销网点,可销售的汽车、工程机械品牌达71种,几乎涵盖了国内外所有品牌,形成了布局合理、品牌齐全、服务优质的汽车营销网络。2009年名列中国企业500强第238位,同时名列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第77位,并一直保持了“中国汽车销售服务十大企业集团”第一名的地位。而且,庞大汽贸集团正在积极运作上市工作,可以说,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就是目前中国汽车行业的“国美”和“苏宁”,从庞大汽贸的成功我们可以看到,汽车超市式的经营方式是有其生存的空间和发展的空间的。另据悉家电行业巨头苏宁电器已经开始进入汽车销售业,在南京已开设了两家汽车大卖场,反观衡阳能称得上规模型汽车超市的企业可以说没有,那么汽车“超市”又会怎样运作呢? 汽车超市如何运作?汽车超市作为一种新的汽车销售渠道,与4S店和二级代理等汽车交易市场有些不同之处,其运作的模式会怎样呢?

1、汽车超市的车从哪儿来? 从相关的网络信息了解到汽车超市在运作初期必须符合市场的游戏规则,展场内的商品车大部分来自4S店和其他有实力的经销商。通过与众多合作伙伴的紧密联系,得到优良的产品资源。长远的发展后,汽车超市希望通过超市的销量达到一定的规模后,厂家能够对超市这种经营形式给以足够的关注,并且能够从厂家得到更加有利的销售政策,即由厂家直接供货的方式,但这需要看市场的发展,这一天会不会到来需要时间和市场发展的检验。目前包括苏宁汽车超市在内的国内大型汽车超市都仍未就汽车直接到店方式与品牌厂商达成一致意见。 现在由于销售的压力非常大,一些4S店急于把车卖出去,有的不惜把年终的返点全部让给消费者,一些经销商甚至在赔钱卖车。汽车超市中的车源更多来自于一些急于想把车卖出去的经销商,而这些经销商能够给超市最低的车价,因为汽车超市是一个可观的销售渠道。在一定的销售压力下某些品牌中多家经销商存在着差距,销售状况不好的经销商或希望大批量销售的经销商总能够给汽车超市超低的车价,而汽车超市也会根据市场的变化来选择合作的经销商,价格是重要条件但不是唯一的条件。我公司可以责令市场部近期内拿出合作实施计划书,然后对衡阳的4S店进行摸底,然后迅速做好相关公司的合作计划协议书。同时市场部还应拿出有关“汽车超市”市场宣传的行动计划方案,交公司审议。 2、汽车超市靠什么活? 汽车超市短期内不会也不可能通过租金作为盈利点,其会有几种运作的模式,第一种是通过成本价与销售之间的差价,第二种通过经销商的销售返点。

论期待可能性理论及实践应用

浅析论期待可能性理论及实践应用 【摘要】期待可能性是规X责任论的产物。从期待可能性的历史发展看,欠缺期待可能性可以阻却责任;期待可能性减少也可以减免责任。结合我国的许霆案,期待可能性的谦和性和人文关怀对于化解此案的尴尬也很值得借鉴。引入期待可能性,无疑是对我们法治进程的一大促进。 【关键词】期待可能性;许霆案一、期待可能性概述 所谓期待可能性,是大陆法系刑法学中的理论,是规X责任论的产物,其基本含义是指:在具体的行为条件和行为环境中,能不能期待行为人实施合法行为。如果能,即具有期待的可能性,因此可以对其进行谴责;反之,则没有期待的可能性,也就阻却了行为人的责任,没有的谴责的可能性。在这种意义上,期待可能性和谴责可能性出于互为表里、成为一体的关系。[1]如果可以期待的程度越高,应受责罚性越高;反之,应受谴责性越低。期待可能性的表征只能是外部情形的异常性。期待可能性不是主观的事实性存在,而是规X责任的要素。[2]对期待可能性理解的一个很好的切入口是2007年备受关注的许霆案。许霆因银行atm机出现故障,连续操作171次,取走17.5万元。后携款潜逃并挥霍一空。后被人民法院前后两次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五年。如此巨大的差距,无疑是不合理的。笔者认为,许霆的行为,按照罪行法定要求,界定为盗窃金融机构的行为是无可厚非的,因此一审判决相当正确,反而二审判处五年有期徒刑缺乏具体的法律根据。但从社会效果来

看,情况却恰恰相反,民众更加接受二审判决。此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严重失衡,对此,有人建议应当把“盗窃金融机构”解释为“以金融机构为盗窃目标”。因为金融机构这个封闭空间是设防严密的地方,以之为攻击目标,说明犯罪人恶性慎重、犯意坚决、手法高妙,所以才须科以重刑。[3]这也就是民众为什么愤怒的原因之一,即罪刑不均衡。此观点试图从罪刑均衡的角度化解本案的尴尬境地,但接触面未免有点过窄。虽然从司法实践看来,在对刑法分则中的各项犯罪定罪量刑的时候,几乎都有具体的确定刑罚轻重的条款规定,但如此零星,缺乏一个统一的法的标准,怎能确保最大可能的“公平”呢?因此笔者认为,解决此尴尬境地,德日刑法中的期待可能性很值得借鉴。二、期待可能性的理论溯源 现代意义上的期待可能性理论源自于1897年德意志帝国法院做出的“癖马案”判决。被告多年来受雇驾驶四轮马车,其中一匹马素有以其尾缠绕缰绳并用力下压的不良癖性,被告多次要求雇主更换此马,雇主非但没有答应,还以解雇相威胁不许再提此事。被告无可奈何,不得不继续驾驭此马。某日当被告驾车上街之际,该马癖性发作,被告立马采取所有紧急避险措施,但皆无效,因该马惊慌乱跑,撞到某行人,使其骨折。检察官以过失伤害罪对被告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判决行为人无罪,检察官提起上诉。帝国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其理由是,很难期待被告违抗雇主的命令,不顾失去职业而拒绝驾驭此癖马。因此被告不承担过失伤害的责任。“癖马案”发生时,时值心理责任论大行其道之时。“XX是客观

论期待可能性在我国刑法理论中的地位

论期待可能性在我国刑法理论中的地位 黄罗平3一 期待可能性理论概述期待可能性,作为适法行为的期待可能性的简称,在刑法理论上有广狭二义,广义上的期待可能性是指依据行为人实施行为时的内部和外部的一切情形,可以期待该行为者不为犯罪行为,而为其他的适法行为;狭义上的期待可能性是指除了上述内部的事情外,自行为时之四周的外部事情观察,同样的可以期待其不为犯罪行为,而为其他的适法行为。在刑法学上,期待可能性通常是采用狭义的概念。期待可能性,在德国学者如耶赛克、李斯特等又称为期待不可能性,认为“虽然行为人认识到其行为的事实上的和法律上的重要性,或者虽然他应当并且能够认识到此等重要性,但仍不能期望行为人为合法行为的”,①这种情况下不存在罪责非难的可能性。期待可能性理论,通常认为源于德意志帝国法院第四刑事部1897年3月27日对“癖马案”的判例。②受判决提示,M.E .迈耶在1901年写出论文《有责行为与其种类》,认为包含故意行为与过失行为的有责行为,须含有违法义务的意思活动,而行为人是否认识违法,仅仅是责任分类的标准。其后,在Frank 、Goldsch m idt 、Freudenthal 以及Sch m idt 等学者的努力下,期待可能性理论得以确立。1928年,木村龟二教授发表了《关于刑事责任的规范主义的批判》为题的论文,把期待可能性理论介绍到日本。此后,佐伯千仞教授、小野清一郎教授等都尝试着介绍和完善期待可能性理论。二战后,期待可能性理论成为了日本刑法学中的通说,并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较好的应用。笔者认为,期待可能性理论的提出,就在于协调刑法与社会现实的矛盾,尊重人性的弱点,使法与理达到更好的平衡。从刑法的人道主义原则来看,“法者缘人情而3①②黄罗平,中山大学法学院2005级硕士研究生(510275)。 弗兰茨?冯?李斯特:《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313。案情是:被告人是一位驾驶马车的人,使用一匹常用尾巴绕缰绳妨害驾驭的烈马驾驶马车。一次驾驶时该马癖性发作,将尾绕缰用力下压,经极力制御无效,马惊驰,致使一行人受伤。被告人知道此马的恶癖,害怕发生事故,事前曾向雇主提出换马,雇主不许,仍让其使用该马,他担心如不服从会被解雇,只好服从继续使用该马,以致发生伤人事故。该案检察官以被告驾车之马惊驰、撞人致伤构成过失伤害罪提起公诉,原审法院判决无罪,检察官复以原判不当为由抗诉于帝国法院,帝国法院审理驳回抗诉。其驳回的理由谓:“肯定基于违反义务之过失责任(即不注意之责任),如仅凭被告曾认识驾驭有恶癖之马或将伤及行人一点者,则不能谓为得当;更应以被告当时是否得以基于其认识,而向雇主提出拒绝驾驭此有恶癖之马一点为必要条件。然而,吾人果能期待被告不顾自己职位之得失,而违反雇主之命令拒绝驾驭该有恶癖之马乎?此种期待恐事实上不可能也。因此,本案被告不应负过失之责任。”

期待可能性理论

期待可能性理论 期待可能性理论来自德国法院1897年对“癖马案”所作的判决:行为人多年以来受雇驾驶双匹马车,其中一匹马具有以其尾绕住缰绳并用力压低马车的癖性。行为人多次要求换一匹马,但是,雇主没有答应他的要求。某日该马劣性发作,车夫采取了所有紧急措施,但马仍然撞伤他人。法院判决行为人无罪,理由是很难期待被告人坚决违抗雇主的命令,不惜失去职业而履行避免其已预见的伤害行为的结果发生的义务。 这样,法院根据被告人所处的社会关系、经济状况否定了期待可能性的存在,从而否定了在损害结果的发生上行为人的应受谴责性。该判决发表之后,麦耶尔于1901年首先提及期待可能性问题;1907年弗兰克将“癖马案”判例在其论文“论责任概念的构成”中加以采纳,成为期待可能性理论研究的开端 中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直接运用期待可能性理论宣告被告人无罪或者减免其罪责的判决还没有见过。但是,法官在处理很多案件时,都考虑了日常生活上的“情理” 对司法结论的影响,尽量保持刑罚的谦抑性,在被告人的行为可以适度地被从宽处理时,“不强人所难”,使判决尽可能地获得公众的认同。这就是对期待可能性理论的间接运用。 例如,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构成刑法上的重婚罪。但因自然灾害而流落外地,为生活所迫与他人重婚的情形下,行为人明知本人有配偶,具有事实性认识;明知重婚违法,具有违法性认识;在这种情况下仍然与他人结婚,具有心理性意志。但由于是为生活所迫而与他人重婚,缺乏期待可能性,因而没有责任。对此,不能以重婚罪论处。 又如,最高法院关于盗窃罪的历次司法解释都指出,亲属间相互盗窃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实在有追究必要的,也应与社会上的盗窃相区别。这也考虑了期待可能性问题。 再如,亲属间对他人犯罪的包庇,也是欠缺期待可能性。 此外,对防卫过当、避险过当减轻处罚,也是考虑行为人期待可能性较低;大量、恶意购买假币而使用,犯罪人的责任重,量刑相对重;而误收假币后,为减少自己的损失而使用,因为期待可能性较低,所以处罚相对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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