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30图书馆_基于利益相关者视角的政府主导型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研究

5730图书馆_基于利益相关者视角的政府主导型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研究
5730图书馆_基于利益相关者视角的政府主导型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研究

基于利益相关者视角的政府主导型流域

生态补偿制度研究

★ 马 莹

[摘要]兼顾各利益相关者及利益联盟的利益诉求是激励相容性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本质要求。只有以协调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矛盾为目标,对各利益相关者的行为同时进行规范,解决好利益相关者及利益联盟间的利益再分配问题,政府主导型流域生态补偿制度才能起到激励流域生态服务供给、提高流域生态质量的作用。激励相容性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设计要点在于将收益与履责状况挂钩,使用成本加利法测算补偿标准,在上一级政府、上、下游各利益相关者和后代人之间合理分摊补偿费用,激励监管者承担监管责任。

[关键词]流域生态补偿;利益相关者;政府主导;激励相容

[中图分类号]F 124.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12X (2010)—05—0052(05)[作者]马 莹,博士研究生,讲师,上海财经大学(吉林财经大学税务学院),上海 200433

长期以来,政府主导始终是政府治理流域污染、保护水生态环境的主要手段,中国政府曾采取污染源监测、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制度、排污收费等一系列政策制度来解决流域污染问题,但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地表水污染依然严重。2008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指出,中国的七大水系水质总体为中度污染。200条河流409个断面中,一类至三类、四类至五类和劣五类水质的断面比例分别为55.0%、24.2%和20.8%。[1]水环境质量没有得到实质和全面的改善。出现这种局面的主要原因在于以往出台的各种政策忽视了流域各地区、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协调问题,不具有激励相容性。各地方政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在自身利益最大化目标的驱动下,往往对触动其既得利益的政策进行抵制,或者利用政策漏洞继续实施流域生态破坏性行为,导致政策难以发挥实效。为此,有学者提出建立流域生态补偿制度来

解决这一难题,通过调整流域生态保护受益者和受损者双方的经济利益来保证多方共赢,使流域各地区的政策取向与保护和改善流域生态环境的目标相一致,从而激励各利益相关者自发实施流域生态保护政策。但是,流域生态补偿不是万能的,只有激励相容的制度才能实现既定目标,否则,流域生态补偿制度也将与以往的制度一样,无力扭转水污染严重的现状。本文以受益补偿①为研究对象,通过明确流域生态补偿过程中涉及到的利益主体、各主体的利益诉求和约束条件,来分析政府主导型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作用机理,并对政府主导型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设计要点提出建议。

一、

流域生态补偿利益相关者分析

利益相关者是指那些能影响组织目标的实现或被组织目*①基金项目: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C X J J -2009-307)成果之一。

按照补偿客体和资金流向的不同,流域生态补偿可以划分为受益补偿和损害补偿两类。受益补偿是指向流域生态服务的提供者进行补偿。损害补偿是指上游排污者为弥补越权排污给下游造成的实际损失,而向下游利益受损者进行补偿。本文以受益补偿为研究对象。

的选择能够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

(一)流域生态补偿利益相关者界定及其利益分析

流域生态补偿利益相关者主要包括补偿主体、受偿主体和第三方三类。其中第三方是指不直接参加补偿过程,但会受到流域生态补偿制度影响的各利益主体,如非政府组织、当地及上一级人大、流域管理机构等。由于第三方不直接参与流域经济利益的再分配,所以本文不对其进行分析。

1.补偿主体

在受益补偿中,补偿主体是指流域生态保护的受益人。具体包括下游企业、社会组织、个人、下游政府、上一级政府和中央政府等。

下游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能够直接享受生态服务的利益,所以要支付流域生态补偿金。下游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的利益诉求体现在水质达标和少付费两个方面。一方面,企业要求水质可以达到生产标准,居民希望水质达到安全饮用标准。另一方面,下游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均希望自己能少付费,大家都有搭便车的心理。但是,如果水质较差的话,在需求刚性的约束下,理性的补偿主体将愿意支付补偿费用。当然补偿多少要受到利益主体收入的限制,而且最大不超过其受益。

上游的保护为下游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条件,增加了下游企业和居民的收入,同时也增加了下游的税源。也就是说,下游政府间接享受了生态补偿服务的利益,所以下游政府也应该承担部分流域生态补偿义务。下游政府的目标是不付费或少付费就可以得到本地生活和经济发展所需的水质,因而往往希望通过与上一级政府进行博弈,由上一级政府使用行政法律强制要求上游提供流域生态服务,或者由上一级政府支付相应的补偿费用。当然,在水质需求与供给差距很大时,下游补偿地政府将不得不支付补偿费用以换取优质水资源,但补偿多少要受到下游政府财政能力的限制,最大不超过其从流域生态服务中得到的收益。

上一级政府和中央政府出于整体规划和全面发展的需要,要对流域生态补偿服务进行补偿。他们的利益需求是当地或全国社会福利的最大化,但是否补偿及补偿多少不仅受财力限制,还受当地及国家的发展政策取向和现实环境状况制约。

2.受偿主体

服务提供

及其职工

上游农户、流域资源使用量下降的企业及其职工或者直接承担了提供生态补偿服务任务,或者为此损失了收入和发展机会,因而应该得到补偿。只有当提供流域生态服务的经济收益与生态收益、补偿金、新渠道收入三者之和能够弥补服务供给成本和损失(包括直接的服务提供成本、放弃其他经营项目的机会成本以及企业和个人的损失)时,上述利益相关者才会在利益驱动下提供流域生态补偿。

乡村集体是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人,提供流域生态服务往往要改变土地的用途,所以应该向土地所有人支付使用费或租金。乡村集体作为集体利益的代表者追求集体福利的最大化和集体组织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两个目标。一般而言,只有当收到的租金或使用费高于将土地用于其他用途的收益时,乡村集体才会同意将土地用于提供流域生态服务。

上游政府也属于受偿主体。提供流域生态服务一般是以牺牲当地的发展机会为代价的,这相应减少了当地政府的预期财政收入。另外,上游政府往往要自筹部分资金用于保护流域生态,流域生态保护资金挤占了当地的发展资金,因而上游政府也要受到补偿。作为理性的政府,只有当得到的补偿金和提供流域生态服务所带来的收益之和高于实际成本和机会成本时,上游政府才愿意提供生态补偿服务。另外,将流域生态保护状况列入政府工作绩效考核系统会激励政府提供此种服务。

(二)利益相关者联盟

虽然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和约束条件不尽相同,但是,在特定的博弈阶段,有些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要求是一致的,故易结成利益相关者联盟,联合争取联盟利益的最大化。而处于其他的博弈阶段时,这些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发生背离,甚至处于针锋相对的位置,此时,联盟瓦解,各利益主体会寻找新的同伴,构建新的联盟。

1.基于上、下游之间的矛盾而形成的联盟:上游联盟与下游联盟

当上下游之间为各自的利益进行谈判时,上游政府部门与上游其他利益主体的基本利益是一致的,均希望尽量多收取费用,共同的利益促使他们组成联盟与下游谈判。下游政府部门和下游其他利益主体的基本利益也是一致的,即尽可能少付费,以最低价格得到高质量的服务,所以下游各利益

相关者也会结成联盟。这就使得多主体之间的博

联盟之间的博弈。

2.基于政府与其他利益主体之间的博弈而形成的联盟:非政府利益相关者联盟

在政府主导的受益补偿中,上游政府与生态服务提供者、乡村集体与农民之间要进行博弈,以确定如何分配得到的补偿金(如分配给农户还是由政府所有用于提供教育等公共产品)。为了共同分得更大的蛋糕,上游农户、减少污染排放的企业和居民可能会合作,形成非政府利益相关者联盟。当然,在蛋糕大小确定之后,该联盟的各主体将处于对立的立场,理性的各利益主体均倾向于自己多分一杯羹。下游政府及下游各受偿主体之间的博弈与上游政府及上游各受偿主体之间的状况相似。

可见,利益相关者并不是各自为政的。利益相关者个体和联盟的同时存在加大了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研究和设计的难度。制度设计者必须根据不同的补偿阶段,兼顾并区分利益相关者独立个体和联盟成员的身份,合理的设计流域生态补偿制度。

二、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作用机理

(一)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目标定位

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目标应定位于解决利益相关者或利益联盟之间的利益矛盾上。图1以政府主导的受益补偿为例剖析了流域各主体间的四类矛盾:(1)上游联盟与下游联盟之间的矛盾。这一矛盾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下游联盟不愿意付费。首先,作为理性人,下游居民和企业从自身利益最大化考虑想尽量少付费。其次,下游居民和企业付费并不必然导致下游政府向上游政府进行转移支付,因为下游政府可以与上一级政府、中央政府和上游政府进行博弈,或者寄希望于上一级政府或中央政府承担流域生态补偿金的偿付责任,或者有意将保护流域生态视为上游地区的天赋义务;二是得到补偿金并不意味着上游联盟会提供相应的流域生态服务,上游政府、居民和企业可能会联合起来隐瞒流域生态服务提供状况;(2)上游政府与上游非政府利益相关者联盟之间的矛盾。上游政府与上游非政府利益相关者联盟在如何分配流域生态补偿金方面存在矛盾,上游政府可能挪用从下游处取得的补偿金。作为多目标利益主体,上游政府追求的最大目标是当地经济的发展,社会民生需要的满足,除此之外,部对流域生态的关注度要低得多,这是政府将补偿金挪作他用的重要原因;(3)下游政府与下游非政府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矛盾。下游居民、企业等非政府利益相关者希望当地政府或其他主体能够承担补偿的义务,因而拒绝向政府付费,这也就是所谓的搭便车;(4)上、下游政府与上一级政府的分歧。从下游政府的角度来看,下游政府总是认为自己向上一级政府上解的税收中包括购买流域生态服务的资金,自己已经将进行流域生态补偿的责任转移给了上一级政府,所以不需要再另外支付补偿金;而上一级政府受财力限制,总是希望下游政府自行承担全部或部分补偿资金。这就形成了下游政府与上一级政府之间的博弈。从上游政府的角度来看,出于地方利益的考虑,上游政府需要上一级政府拔付能够弥补其全部服务成本的补偿金。但是,由于财力有限,上一级政府总是要求地方自筹部分资金,这就形成上一级政府与上游政府之间的博弈。

图1 流域生态补偿矛盾分析图

流域生态补偿的目标就是通过合理的利益分配,解决以上四个矛盾,使各利益相关者或利益联盟在利益最大化目标下选择的行动恰恰是有利于流域生态保护的行动。也就是说,流域各利益相关者和利益联盟在实施自利行为的同时,能够自觉保护流域生态环境。

(二)流域生态补偿制度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利益再分配问题是流域生态补偿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从图1的分析中可以得出结论,保护流域生态的收益超过成本是上游联盟采取流域生态保护措施的条件,而补偿收益大

这种外在激励方式才能转化为内在动力,流域生态保护行为才会成为各利益相关者的自发选择。可见,要想解决流域生态补偿中利益相关者或利益联盟之间的利益矛盾,关键是要在利益相关者或利益联盟之间处理好利益再分配问题。

(三)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激励对象

表面上看,流域生态补偿政策的激励对象只包括上游企业和居民,其实,上游政府、下游政府、下游企业和居民均属于流域生态补偿政策的激励对象。通过对流域各主体间矛盾的分析,我们发现存在以下情形:第一,接到补偿金后,上游政府有不向提供生态服务的上游居民、企业发放补偿金或少发补偿金的可能。第二,下游政府有不支付或少支付流域生态补偿金的主观愿望。第三,下游居民和企业会尽力选择不付费或少付费。正是由于存在上述情形,因此需要建立完善的流域生态补偿制度来激励上游政府、下游政府、下游企业和居民,以使流域生态补偿制度切实发挥作用。

(四)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作用基点

自利主体不可能主动进行流域生态保护的状况形成了对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现实需要。针对上游政府、上游企业和居民、下游政府、下游企业和居民四个激励对象,流域生态补偿制度应具有以下四个作用基点,即在四个方面发挥激励功效:一是利用保护流域生态净收益超过破坏流域生态净收益的制度设计,激发上游企业和居民提供流域生态服务的内在动力;二是提高上游政府保护流域生态的收益,加大对上游政府忽视流域生态保护行为的惩罚力度,激励其主动加强辖区内的流域生态保护工作,即向生态服务提供者支付补偿金并对其进行监管;三是通过使下游政府补偿后的净收益大于不补偿的净收益,促使下游政府支付补偿金;四是以生态教育、违规处罚等手段,激励作为流域生态服务受益者的下游居民和企业付费。

(五)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保障手段

为了保障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顺利实施,加强监管是不可或缺的制度选择。目前来看,大多数人只关注对流域上游企业和居民,即流域生态服务提供者的监管问题。其实,监管不应该只针对上游企业和居民,对上游政府、下游政府和下游居企也要加强监管。对上游政府进行监管的目标有两个,一是督促上游政府对上游企业和居民进行监管,以激励后者

到流域生

中央政府、流域管理机构和下游政府共同完成。对下游政府进行监管的主要目的是保证下游政府及时、足额向上游地区支付补偿款,可以由上一级政府、中央政府、流域管理机构和上游政府来具体实施监管措施。对下游企业和居民进行监管的作用体现在保证流域生态服务受益主体按时、足额付费方面,这属于下游政府的职责所在。

三、政府主导型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设计要点

通过上述五个方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有效的流域生态补偿制度应该是一个系统、全面的制度体系,它需要针对补偿过程的各个环节和各个利益主体的行为进行规范,满足各主体合理的利益需求。单纯针对某一环节和某一主体的激励与约束无法保证整个制度的激励相容性,难以起到促进流域生态保护的作用。激励相容的政府主导型流域生态补偿制度应以在各利益相关者之间合理分配利益为导向,配合监管、处罚等有效措施,促使各利益相关者主动选择有利于流域生态保护的行为。在选择具体政策措施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将收益与履责状况挂钩

补偿是多个利益主体之间的一种权利、义务、责任的重新平衡过程,[3]在设计流域生态补偿制度时,要将各利益主体的收益与履责情况挂钩,体现履责与否、履责程度与收益的关系,这是激励相容性流域生态补偿制度设立的前提。对政府部门而言,将流域补偿资金筹集与支付的状况、监管力度与效果、流域水生态状态均纳入政绩考核系统,综合评价政府职责履行状况,对履责效果好的部门及官员给予表扬、奖金、升职等嘉奖。对居民和企业而言,将流域生态服务供给努力与收入挂钩,按标准给努力程度水平高的主体以绩效收入,这样才能激励各利益主体履行应尽的义务。

(二)使用成本加利法测算补偿标准

利益分配的关键问题是补偿标准的测算。现有研究主要使用以下游环境效益作为补偿标准[4]和以流域生态建设成本作为补偿标准[5]两种方法进行测算。但是,以下游环境效益或以生态建设机会成本作为补偿标准,计算结果一般数额巨大,远远超出补偿主体的财政承受能力,操作难度较大。以

生态建设实际成本为补偿标准则会出现激励不足的问题,生态服务提供者会因为得不到利润而拒绝提供足量高质的服务。考虑以上原因,笔者认为,成本加利法作为补偿标准的测算方法更为合理,具体公式如下:

补偿标准=生态建设实际成本×(1+合理利润率)×各地分摊比例

其中,合理利润可以参考行业或地区平均利润率来测算,各地分摊比例根据上下游受益的情况及其经济承受能力来确定。[6]

(三)合理分摊补偿费用

补偿费用应该在上一级政府、上、下游各利益相关者和后代人之间合理分摊。目前,理论界普遍倾向于只强调下游各利益相关者的补偿责任。其实,过分强调下游各利益相关者的补偿责任不仅会引发下游相关利益主体的主观厌恶心理,而且还会造成下游无力承担高额补偿成本并拒绝补偿的情况发生。同时,从“谁受益,谁付费”的角度来说,下游各利益相关者并不是唯一的受益者,上一级政府和中央政府也都从流域生态补偿中受益,因而也要相应的承担成本,所以片面强调下游的补偿责任并不合理。另外,流域生态补偿具有代际外部性,即当代人的流域生态保护行为会使后代人受益,如保护天然林对后人有利。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均收入水平提高,后代人对良好流域生态环境的需求水平和支付能力都要比当代人高。因此,后代人承担一部分补偿费用也是合理的。费用的分摊应以各利益相关者受益在流域生态保护总收益中所占比重为依据来计算。而各利益相关者受益状况估算方法需要相关各方协商,并由上一级政府最终确立。补偿金具体来源于政府的一般性财政收入、专门税费、国债等多个途径,其中国债的偿还主体应为后代人。

(四)因地制宜选择补偿方式

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存在差异,因而应该因地制宜地选择适合当地的补偿方式。除了资金补偿之外,各地还可以选择异地开发、对上游地区进行技术和教育援助等其他补偿方式。但是无论哪种方式,都应确保各利益相关者的补偿净收益大于零,福利水平较之补偿前有所提高,否则,那些貌似有效的补偿方式都难以起到激励流域生态保护的效果。

(五)激励监管者承担监管责任

实际工作中,尽管监管对象、监管机构及监管机构的职责是基本明确的,但是监管不到位的状况却经常发生,有些地区甚至出现了监管者默许或激励监管对象不合规行为的现象,如上游地区不惩处排污者、支持污染项目上马等。因而如何激励监管者承担监管责任成为设计流域补偿制度需要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之所以会出现上述监管异化的状况,是由监管者的“经济人”身份决定的。监管者也是以效用最大化为目标的理性“经济人”,因此当监管收益小于放松监管的收益时,存在监管者被监管对象俘获或与之合谋的可能。这意味着只有承认监管者自身利益的存在性,建立对监管者的激励机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也就是说,制定监管奖惩制度,对绩效高的监管者予以奖励,对绩效差的监管者予以惩罚,将监管效率纳入监管者的福利函数中,通过提高监管收益来激励监管者履行监管职责。同时,对监管者进行再监管并对监管业绩进行评价也是必要的配套措施。再监管者可以由现有的流域管理机构来充当,而监管业绩评价职责由非政府性专业机构承担更为适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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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任 平

R E F O R M O FE C O N O MI CS Y S T E M

N O.5.2010

生态补偿制度基本理论问题

生态补偿制度基本理论问题 一、概念 生态补偿制度是以防止生态环境破坏、增强和促进生态系统良性发展为目的,以从事对生态环境产生或可能产生影响的生产、经营、开发、利用者为对象,以生态环境整治及恢复为主要内容,以经济调节为手段,以法律为保障的新型环境管理制度。 具体而言 广义的生态补偿制度包括对污染环境的补偿和对生态功能的补偿。 狭义的生态补偿制度,则专指对生态功能或生态价值的补偿,包括对为保护和恢复生态环境及其功能而付出代价、做出牺牲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经济补偿;对因开发利用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水、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和自然景观而损害生态功能、或导致生态价值丧失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提出:“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建立生态补偿机制”。这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最终实现和谐社会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们建立生态补偿制度的出发点。 二、生态补偿的特点 1、生态补偿具有生态和法学双重目的性 首先,生态补偿的生态目的是恢复和重建生态系统的生态价值,创造生态效益。其次,生态补偿具有法学目的性。 其次,生态补偿的法学目的性是实现环境公平。环境公平包括代内公平、代际公平和权利公平。 2.生态补偿具有工具性 首先,生态补偿是一种经济调节手段。它通过公平地分配环境成本和费用,提高人们恢复和重建生态环境的积极性,抑制破坏生态平衡的行为。 其次,生态补偿是“外部性内部化”的工具。生态补偿通过环境损害的致害者向生态建设者支付恢复和重建生态系统的费用,使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

第三,生态补偿是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的有效工具。生态补偿的目的是恢复和重建生态系统,维持或者提供环境功能和环境资源的自然存在,保护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生态环境基础,所以它是实施可持续发展的有效手段。 3.生态补偿具有经济补偿性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基于人们对货币的强烈认识,谈到补偿,人们首先想到的是货币给付。对于生态环境的补偿,我们没有办法直接向大自然支付货币,但这也不排除生态补偿给付物质和货币的经济补偿性。因为引起生态补偿的原因是生态建设,即生态系统的恢复和重建活动。而恢复和重建生态系统要采取一定的经济、技术措施,要投入一定的财物和劳务,如植树造林,投入了树种和劳务,通过树种和劳务补偿森林的生态价值。这正是人造资本和自然资本可以互相转化、互相补充。环境资源保护就是要求人造资本回归自然,补偿自然资本;补偿的结果往往是为了获得更好的生态价值和生态效益。所以生态补偿总是表现为一定的经济投入,表现为一定的物质和劳务的消耗,这些物质和劳务就是生态补偿的成本费。这正是我们征收生态补偿费、建立生态补偿基金的原则。 4.生态补偿在实质上是对物(生态)的补偿。但在法律形式上表现为对人的补偿 生态补偿是国家和社会投入一定的物力和劳务对因生态系统失衡而导致的环境功能减损和资源存量减少的综合补偿过程,其实质是人对物(生态)的一种补偿过程,是生态系统的恢复和重建过程。然而这种补偿过程在环境法上反映出的是一种人对人的补偿过程,往往表现为:(1)环境损害者、资源消耗者、因生态系统的恢复和重建的受益者补偿环境治理者、生态建设者恢复和重建生态系统的成本费用。这符合法律公平原则,并且可以调动环境治理者和生态建设者的积极性。例如,防沙治沙活动是由一定的防沙治沙企业进行的,防沙治沙企业付出了一定的成本费用,这些成本费用由造成土地沙化的人或者防沙治沙的受益人予以补偿;(2)环境治理或者生态建设的受损者和丧失发展机会者的损失也应该作为环境治理和生态建设的成本费用,由治理者、建设者或受益者给予补偿。例如自然保护区的移民补偿、长江中上游地区封山育林而失去发展机会的补偿。但是,生态补偿虽然在环境法上表现为人对人的补偿,但生态补偿是基于恢复和重建生态系统而发生的,而且,所补偿的费用的最终归宿是生态系统,所以我们说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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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福建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最新版 第—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统称为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xx]381号)、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持续深化林改建设海西现代林业的意见》(闽委[20xx]4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改革的意见》(闽政文[20xx]35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江河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通知》(闽政文[20xx]417号)等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是指各级政府依法设立用于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的资金。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省级财政补偿基金和省政府实施的江河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是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重点用于省级以上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各市、县(区)政府应按照政府投入为主、受益者合理承担的原则,相应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公益林是指经省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林业局、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策[20xx]214号)和《福建省公益林区划界定实施细则》认定的、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其脆弱的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林地。 第四条省级公益林和国家级公益林实行相同的补偿标准。 省级公益林平均补偿标准(含省政府实施的江河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下同)为每年每亩12元。 国家级公益林平均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2元。其中:中央财政每年每亩补助10元和省级财政每年每亩补助2元。 第五条中央财政、省级财政、省政府实施的江河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支出分为两部分,其中:11.75元用于国有林业单位、集体和个人的补偿性支出(包含每亩0.3元用于重点公益林所有者森林综合保险保费支出,0.25元用于公共管护支出。 (一)补偿性支出使用范围包括:重点公益林所有者的补偿费、直接管护费、村级组织监管费。对重点公益林无林地的补偿性支出应全部用于造林、抚育支出。根据重点公益林不同权属,补偿性支出执行以下标准: 1.国有单位管理的重点公益林 ⑴山权、林权同属于国有的,补偿性支出全部用于国有单位重点公益林的管护支出; (2)山权属村集体、林权属国有的,国有单位应将不低于30%的补偿性支出支付给山权

浅析我国森林资源生态补偿制度的完善

浅析我国森林资源生态补偿制度的完善 [摘要]森林是世界上主要陆地生态系统之一,不仅能够提供多种有形的物质产品,而且能为人类提供重要的生态系统服务。森林乱砍滥伐现象的加剧,建立完善的生态补偿机制变得异常重要。 [关键词]森林;生态补偿;完善 一、生态补偿的概念 根据《环境科学大辞典》的解释,自然生态补偿是指:生物有机体、种群、群落或生态系统受到干扰时,所表现出来的缓和干扰,调节自身状态,使生存得以维持的能力。由此可以看出,生态系统是一个庞大复杂的整体,对其的补偿并不是单一的或者个体的行为,而是对一个生态系统整体而言。 吕忠梅教授认为,生态补偿从狭义的角度理解就是指对由人类的社会经济活动给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造成的破坏及对环境造成的污染的补偿、恢复、综合治理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广义的生态补偿则还应包括对因环境保护丧失发展机会的区域内的居民进行的资金、技术、实物上的补偿、政策上的优惠,以及为增进环境保护意识、提高环境保护水平而进行的科研、教育费用的支出。 笔者认为,生态补偿,是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为目的,根据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运用政府和市场手段,调节生态保护利益相关者之间利益关系的一种方式。 二、建立我国森林资源生态补偿制度的必要性 森林除了具有经济效益外,还具有以下生态效益:美化环境、防风固沙、涵养水源以及保护生物多样性等,这些目前是不能通过有形市场交换的,也不能给生产经营者带来收益。森林的这种外在经济性得不到应有的补偿使森林的建设和保护丧失了经济动力,不利于森林资源的利用和保护。加上人类活动已经强烈干扰了自然生态系统内部物质或能量的转化率,使自然生态环境的变化远远超过了自然系统的自净功能,也超过了生物或人类可以忍受的程度。这就要求人类对其活动造成的生态的破坏进行恢复,对环境的污染进行治理。采取手段预防、补偿人类行为导致的其他一些全球性生态问题,维持全球生态系统的可持续性,为社会、经济的进行提供物质基础,显然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生态补偿的目的在于消除过多人工导致的原有生态系统的失衡。因此,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森林资源生态补偿制度是十分有必要的。 三、建立生态补偿制度的必要性 (一)“两型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 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顺应了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具有了社会基础。因此,“两型”社会建设,应着力于在确保经济平稳发展的同时,采取综合而有效的环境管理措施,特别是采取具有激励机制的经济措施——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以确保经济与环境的协同发展。 (二)为保护环境提供资金支持 由于长期以来人们对自然资源的掠夺性开发和生态环境的严重恶化,为了治理和恢复日渐恶化的环境,充足的资金成为关键因素,加强环境保护的资金投入是解决生态环境恶化的重要手段之一,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向开发者和利用者征收生态补偿费或税,可以为生态环境的保护提供强有力的资金保障。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强,我国虽然对环保事业进行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投资,但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方案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实现全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宗旨,以保护森林资源为重点,以改革森林保护投入机制和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为出发点,以森林分类经营为基础,以创建生态、美丽为目标,遵循自然规律,依靠科技进步,坚持保护与发展并重,有计划地对重点公益林实施补偿,促进重点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构建以森林生态系统为主体的国土生态安全体系。 二、补偿原则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必须坚持以下五条原则: (一)坚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集中连片的原则。对纳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公益林,应坚持相对集中连片且具有一定规模的标准,由县政府统一规划实施。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纳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公益林,要确保林权所有者的知情权、参与权,做到补偿范围、补偿对象、补偿标准和补偿金额“四公开”。 (三)坚持产权明晰、林主自愿的原则。补偿对象必须是产权明晰、林权所有者及相关利益者自愿纳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公益林。 (四)坚持责任明确、依法补偿、规范管理的原则。生态公益林补偿以各方职责明确,管护、监督权责界定清晰,程序规范、手续齐全为基础,规范管理、依法补偿。 (五)坚持保护与受益关联的原则。生态公益林补偿必须以林权所有者

及相关利益者充分履行管护义务为前提,确保管护质量和效果。三、补偿范围 根据我镇生态公益林区划成果和国家核定下达的生态公益林地面积,全镇应落实生态公益林,其中:国家级生态公益林(含纳入天保工程森林管护的国有林),省级生态公益林。本方案所指生态效益补偿的公益林是经林权所有者同意纳入公益林范围并落实了公益林管护的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和省级生态公益林。 四、管护形式 现阶段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主要用于公益林管护补助,公益林的管护由林权所有者负责,按照其与镇人民政府签订的管护合同,经林业主管部门考核验收合格后,采取“一卡通”的形式直接将生态效益补偿金和管护费兑现给林权所有者。各地可以结合实际组建专业管护队,通过群众“一事一议”将公益林交由专业管护队管护,统一签订管护合同,统一筹集管护费。 五、实施步骤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共分以下五个阶段进行: (一)前期准备(2013年2月1日至2月28日)。成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全镇公益林管护模式、工作经费筹措办法,制定工作方案,制作公益林界定协议书、公益林管护合同和兑现花名册、面积确认表等文本资料,完成前期批准的公益林区划图、补偿政策文件和必要的工作用具的准备,落实林业站联系联村干部和10个生态效益补偿工作技术服务小组人员,做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动

我国生态补偿制度的现状及未来

生态补偿的生态服务理论基础和生态补偿模式 国际上,与生态补偿相对应的概念是环境服务付费或生态系统服务付费(Krausmann F,2009)。在国内,生态补偿被普遍认为是以保护生态服务功能、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为目的,根据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等,运用财政、税费、市场等手段,调节生态保护者、受益者和破坏者经济利益关系的一种制度安排(王金南等,2006;庄国泰等,1995;刘兴元,2012)。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制度保障,在综合考虑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和生态服务价值的基础上,采取财政转移支付或市场交易等方式,对生态服务提供者给予合理补偿,无疑对于生态资产的保护和生态服务有效供给、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生态补偿的生态服务理论基础 作为生态补偿理论基础的生态服务理论要点可以归纳为: 1.作为自然资源的生态系统确定了产权以后,转变为自然资产。 2.作为自然资产的生态系统具有物质转换、能量流动和信息传递等功能,在生态循环过程中,生态系统为人类提供生态服务。 3.生态服务对人类具有复杂而多样化的价值。其中一部分价值通过现有经济关系得到实现,一部分价值由于没有市场或市场发育不完善而没有得到实现或补偿。 4.生态服务的价值应该得到全面的实现。需要进行生态补偿的那部分价值主要是未付费的外溢到其他区域的生态服务价值。 (二)生态补偿模式 上述理论框架虽然在解释生态补偿在逻辑上是清楚的,但是在解决问题的实践中,由于生态服务外溢比例、外溢生态服务价值中已被市场机制实现的比例的确定目前还难以准确度量,只能采取较为简单可操作方案,因此,也形成了不同的生态补偿模式。不同视角下,人们对生态补偿的类型划分内容不同。按补偿规模,生态补偿可分为全球性补偿、区际补偿、地区性补偿和项目性补偿等模式。按补偿层次,生态补偿可分为国家补偿、地区补偿、部门补偿和产业补偿等模式。按补偿付费形式,生态补偿可分为生态补偿费、生态补偿税、生态补偿保证金制度、财政补贴制度、优惠信贷、交易体系和国内外基金等模式。按补偿运作模式,生态补偿可分为政府主导模式、市场化运作模式以及二者混合的模式。这也是

生态环境补偿机制

一、关于环境补偿机制的文章: 1、建立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与生态环境补偿机制 十七大报告在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和宏观调控体系中首次提出,要重视资源与环境保护的要求,即建立考虑资源稀缺程度、环境损害成本的资源价格形成机制;实行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建立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环境补偿机制。此举旨在通过非行政化的方式解决资源与环境的瓶颈问题。 一、建立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弥补经济社会发展的“短板” 近十几年中,我国工业化进程的快速发展,使石油消费量增长100%、天然气增长92%、钢增长143%、铜增长189%、铝增长380%、锌增长311%、十种有色金属增长276%,资源不足成为突出的瓶颈问题。2003年我国成为世界第一煤炭消费大国和第二石油电力消费大国。同时,水资源、土地资源的缺口也在不断增大。数量稀缺且分布不均的资源成为决定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短板”。补足资源“短板”正是建立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现实意义所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是指国家采取强制手段使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相应费用的一整套管理措施。它的理论基础是公共物品理论和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理论。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实施重点应该包括: 第一,建立真实反映资源稀缺程度、市场供求关系、环境损害成本的价格机制。应该按照维护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原则要求,构建合理的自然资源价格的差比价关系,正确地处理自然资源与资源产品、可再生资源与不可再生资源、土地资源、水域资源、森林资源、矿产资源等各种不同资源价格的差比价关系;纠正原有的不完全价格体系所造成的资源价格扭曲,将资源自身的价值、资源开采成本与使用资源造成的环境代价等均纳入资源价格体系。通过完善资源价格体系结构,为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实施提供体制保障。 第二,严格执行资源开采权有偿取得制度。石油、煤炭、天然气和各种有色金属等都是面临枯竭的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因此资源开采者必须向资源所有者——国家交纳相应的税费以获得开采权。应彻底取消自然资源一级市场供给(行政无偿出让和有偿出让)的双轨制,使企业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争手段公平地取得资源开采权。对于此前无偿或廉价占有资源开采权的企业均应进行清理。 第三,发挥财政职能,做好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管理工作。发挥财政的配置职能,形成合理的资源成本分摊机制,将资源自身价值及开采费用、开采资源造成的环境恢复费用、资源开采生产的安全费用等共同成本合理地分摊到资源开采、资源产品和产品服务等产业链条之中;发挥财政的调节职能,将资源有偿使用的收入进行有效的分配,在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成的基础上,实行“专款专用”;发挥财政的监督职能,依据财经制度促使使用资源的经济成分准确、及时、足额地交纳有关税费,同时对造成资源有偿收入的税源和费源“跑冒漏损”现象进行检查验证。 第四,加强资源开发管理和宏观调控。营造公平、公开、公正的资源市场环境,形成统一、开放、有序的资源初始配置机制和二级市场交易体系,建立政府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

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征收制度

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征收制度 内容摘要:本文介绍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内涵;重点探讨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征收制度的理论基础;并提出了建立和健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征收制度方面的对策与建议,以期为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改革研究充实内容。 关键词: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可持续发展补偿费征收制度 中国森林资源虽然呈现一定好转趋势,但形势依然不容乐观。制约中国林业发展的一些因素依然没有消除。目前,影响中国森林资源培育的主要因素是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不健全,其中原因之一就是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不足或不能到位。因此,征收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扩大资金来源渠道以缓解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不足的压力,应是一种有效的策略和手段。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征收制度的建立将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征收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内涵 森林不仅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木材等有形产品,而且还为社会和经济发展提供生态产品与服务等无形产品。由于森林资源为社会和经济发展提供了具有正向外部性的生态产品与服务,客观要求对受益群体进行补偿费的征收,以实现经济外部性内部化,从而使生产要素得到最优配置。因而,笔者认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不再简单理解为传统意义上的生态效益补偿,而包括更为广泛的内涵,其外延也应得到延伸。既包括对森林生态产品与服务提供者所带来的正向激励,如补偿费(补助)、直接投资等,也包括对森林生态产品与服务受益者所带来的负向激励如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征收。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的理论基础 经济理论基础 公共物品理论森林资源无形的生态产品与服务是一种公共产品,大家对其都有使用权,因而个人对此种资源的损耗、枯竭和消费不必承担相应的成本。由于其缺乏安全、专一、排他性的产权,使得森林资源的生态产品与服务不能自由地投向最有效的用途,所有人无节制的追求其经济效益最大化而置其生态价值于不顾,这就导致了“公地悲剧”不可避免地发生。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征收制度的设立就是为了更好的保护森林生态价值不被“公地”化,同时又要为市场提供其不能生产的公共物品。鉴于森林生态价

关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分析

关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分析 摘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具有重要意义,重点讨论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基金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保障措施。 关键词: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必要性;可行性;保障措施 中图分类号:S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0)03- 0107-01 建立生态公益林体系,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是当今社会 和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目前,我国生态环境日益恶化,主要体现为:水土流失严重、草原退化、土地沙化、水资源短缺、水旱灾害严重。所以,森林生态效益补 偿有其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建立,是与我国的可持 续发展方针相适应,有利于中国未来生态环境和经济的健康发展,在森林生态效 益环境状况逐渐恶化的今天,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成为当务 之急。更是我国现代化发展战略上的一个重大调整,也是生态环境建设方面的一 个重要里程碑,它阐明了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建设生态环境就是发展 生产力。 1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意义 所谓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是指国家为保护森林,充分发挥森林在环境保护中 的生态效益而建立的,通过国家投资、向森林生态效益受益人收取生态效益补偿 费用等途径设立的森林生态效益保持基金,它是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森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的一种法律制度。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 议修改制定了《森林法》,首次提出了构建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体制 的初步设想。认为目前应由国家担任资金拨付主体,凭借细化的林业部门预算这 一载体,引入民营机制。该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资金制度。2001年,国家林业局会同中央财政选择了11个省区的685个县和24 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作为森林生态效益保持资金的试点单位。这是我国探索建立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良好开端。 2 建立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必要性 2.1 建立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实现可持续发展,特别是近年来由于开垦了许多荒地,加上森林分布不均,结构不合理, 致使野生动物资源锐减,生存环境严重恶化,水土流失严重。 2.2 生态公益林它不是以生产木材和林副产品为主要目的,而是以空气净化、水源涵养、水土保持、防风固沙、农田牧场保护、护岸固堤、护路、护渠、美化 环境,以及以国防、科研服务为主要目的。其本身的价值很难直接用经济效益指 标来衡量。生态公益林的生态效益是以活立木群落的整体形式发挥作用的,活立 木本身是其生态效益的载体。 2.3 实现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双盈。我国广大的生态公益林区大多是贫困地区,贫穷依然是一个严峻的问题,生态公益林区居民中的相当一部分人面临着生 存危机。通过国家运用财政补偿的手段扶持为贫困地区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也 标志着我国长期无偿使用森林资源生态价值的历史已经结束,开始进入一个有偿 使用森林资源生态价值的新阶段。 2.4 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是弥补我国生态公益林资金投入不足的重要途径。我国生态公益林建设资金投入严重不足已严重制约了森林生态建设的发展。主要体现在:首先,造林初期投入受到限制。其次,是森林管护费用投入错

国内外水源地生态补偿机制经验借鉴

国内外水源地生态补偿机制的经验与启示 城市水源地对于城市居民生活和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了确保水源地的水质与水量,世界各国对城市水源地周边的工业生产普遍进行了严格限制,同时对水源地居民因生态保护造成的损失进行经济补偿;国内福建、浙江等省也对构建水源地生态补偿机制进行了积极的探索。研究国内外水源地生态补偿机制的实践经验,对于我省加强生态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国外建立水源地生态补偿机制的成功范例 1、美国纽约市政府饮用水源补偿计划。美国是个高度崇尚市场经济的国家。为加大水源涵养地农民对水土保持的积极性,美国在水源地保护方面建立了以水权交易制度为主要手段的生态补偿机制,通过建立上下游之间或水源涵养地与清洁水使用者之间的环境产权交易市场,来解决上下游公民之间的利益矛盾。如纽约市90%的饮用水来自于离该市200公里的特拉华州的乡村,那儿有7.7万人和350多个奶牛场。1989年美国颁布了一项新的法律,规定饮用水要么经过过滤,要么实施微生物含量最小化的水域管理计划。建立新的过滤厂纽约市需要花费70至90亿美元,为了避免这笔庞大的花费,1992年纽约市政府与水源地农民和森林所有者达成

生态补偿协议。协议规定,采用最佳生产模式(不破坏水源水质)的奶农和森林经营者可以获得400万美元的补偿金,而这些钱足以弥补他们的额外生产成本;同时,纽约市政府还向改进和重建城市污水处理厂、改进供水设备或者大坝的人支付4.7亿美元的补偿。尽管这是一个自愿参加的协议,但由于较好地考虑了水源保护者的利益,因此超过85%的农民和水源环境相关方参加该计划并领取了补偿金,使该计划取得了全面成功。 2、法国威泰尔矿泉水公司水源地保护项目。20世纪80年代,位于法国东北部的莱茵河-默兹河流域水源质量受到当地农业活动的严重威胁,依赖该地区干净水源制作天然矿泉水的公司不得不做出选择,要么设立过滤工厂,要么迁移到新的水源地,而威泰尔矿泉水公司采取了保护原有水源地的方法来减少成本。威泰尔公司通过向农民支付费用,要求农民改进农业生产方式,包括减少和改进奶牛养殖业、改进对牲畜粪便的处理方法、放弃种植谷物和使用农药化肥以及在流域内植树造林等措施,以确保水源质量不被影响。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威泰尔公司投资约900万美元在水源区以高于市场的价格购买了1500公顷农业土地,将土地使用权无偿返还给那些愿意改进土地经营措施的农户;与40多个愿意转变生产经营方式的农场主(总土地面积为1万公顷)以每公顷土地320美元(连续7年)的价格签订18~30年的

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思考与建议 ——国外生态补偿机制对我国的启发 摘要:现阶段我国经济发展与环境问题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给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通过对德国、美国以及一些西方国家生态补偿机制的研究,总结了它们成功的经验与失败的教训,结合我国国情,提出自己的建议,认为应当重视法律法规的制定,建立环境税收制度,实施生态补偿保证金制度,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的互补作用,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关键词:生态补偿环境问题环境税收和谐社会政府与市场 引言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生态环境也在不断恶化。21世纪以来,人类社会的观念开始从一味利用自然资源向与自然界协调发展转变。改革开放后,我国一直处在经济迅速发展的过程当中,而这样的态势一方面使得我国综合实力增强、世界政治地位提高;但另一方面,经济增长过快给生态环境也带来了巨大损害。据统计,我国生产1美元国内生产总值的单位能源消耗是日本的11.5倍、法国和德国的7.7倍、英国的5.3倍、美国的4倍以上。而这样高的能源消耗必然给我国带来生态环境极度破坏,例如土地沙化现象严重、林地退化等。 在这样的情况下,国家提出了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口号,这说明对环境的保护和资源的再生利用已经刻不容缓。所以,在切实了解我国的历史、地理和当今政策等一系列国情的基础上,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在生态补偿机制方面的成功经验,做到取长补短,从而进一步完善我国现有的生态机制,是十分必要的。 一、生态补偿的概念

生态补偿在目前并没有统一的界定,狭义来看,生态补偿是指对人类行为产生的生态与环境所给予的补偿,国外通常称为生态服务付费(paymentforecosys teservice,PES)[1]。而国内大多学者则从政治、生态、法理等角度对生态补偿进行广义的界定,认为生态补偿不仅仅由生态环境的受益者对环境进行补偿,相对应的环境破坏者也应承担责任,其中包括对于生态环境的补偿;对破坏生态行为的活动给予惩罚,将经济活动外部的部分逐渐内部化;对局部生态进行保护。例如:对放弃个人利益以及发展机会的行为予以奖励或补偿;对具有重大生态价值和意义的区域进行保护性投入[2];对开采和使用一次性资源的行为予以限制;对发展循环济和完善环保产业等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发展式等经济活动予以鼓励等。 因此,根据国内外学者的研究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生态补偿是 以保护和持续利用生态系统为目的,以经济手段为主,调节相互利益关系的制度安排。更详细地说,生态补偿机制是为了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根据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运用政府和市场手段,调节生态保护利益相关者之间利益关系的公共制度。 二、国外生态补偿模式 (一) 政府作为唯一补偿主体模式 政府作为唯一补偿主体模式,主要是指对于自然原因或人为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政府财政作为唯一的补偿。其中德国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作为欧洲开展生态补偿比较早的国家之一,德国的补偿机制根据其具体的地理以及历史发展环境,具有鲜明的特点,而最重要的,是资金到位、核算公平,资金运转的方式以横向转移为主。所谓“横向转移”[3],就是根据一定标准对转移资金量进行复杂的运算,由富裕地区向贫困地区转移支付。也就是说通过横向转移改变不同区域间既得利益格局,实现区域间公共服务水平的平衡。横向转移支付中的资金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扣除了划归各州的销售税的25%后,余下的根据各州居民人数分配;另一

贵州省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实施概况及对策

贵州省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实施概况及对策 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10年来,贵州省在经济上取得了很大的成果。但同时该省生态环境受到了破坏,2008年的凝冻灾害等使笔者进一步感受到环境污染、资源短缺和生态失衡等造成的影响。为解决生态公益林保护所需资金,林业部门提出了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1-2]。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关怀下,在省委、省政府的坚持领导下和国家有关部委的大力支持下,全省上下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把建设生态文明作为实现贵州省经济社会发展历史性跨越的根本途径,提出“保住青山绿水也是政绩”的理念指导下,全省各族人民“既要金山银山又要绿水青山”的生态观念和生态价值的形成,社会各界在生态保护方面的呼声日益强烈,迫切希望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只有实施有效的生态补偿,贵州省才能抢抓新一轮西部大开发机遇,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 1贵州省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实施概况 1989年提出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1998年新修定的《森林法》明确规定:“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贵州省2004年正式建立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2007年正式启动实施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纳入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面积从2004年的40.00万hm2逐步增加至2009年的117.74万hm2,累计拨付中央财政森林效益补偿资金2.93亿元。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在改善人类生存环境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不仅保护管理好现有森林,创造更多优美森林环境,还将增加农民经济收入,拓宽林农的致富途径,扩大山区农民就业,不断增强农民的生态保护意识,林区的乱砍滥伐和毁林现象明显减少,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1.1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实施情况 2004年贵州省纳入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的第1批重点公益林面积为40万hm2,补偿标准为每年75元/hm2,总投资3 050万元。2006年财政部一次性下达贵州省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4 787万元,用于63.82万hm2重点公益林的补助(其中含2004年已实施面积40.00万hm2,2006年新增补偿面积23.82万hm2)。2009年下达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8 830万元,用于117.74万hm2重点公益林的补助。117.74万hm2重点公益林面积中,非天保工程区71.14万hm2(其中含2004年已实施面积40.00万hm2,2006年新增补偿面积23.82万hm2),天保工程区新增造林并未享受天保管护经费的重点公益林46.60万hm2。至此,贵州省通过国家认定的304.47万hm2重点公益林,非天保工程区重点公益林71.14万hm2全部纳入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同时启动了天保工程区重点公益林233.33万hm2中的新增造林并未享受天保管护经费的重点公益林46.60万hm2的补偿工作。目前贵州省重点公益林补偿范围涉及83个县(市、区)、6个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和2个省属林场。 1.2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实施情况

建立生态补偿制度的实践意义

建立生态补偿制度的实践意义 编辑:admin 时间:2013-12-8 21:09:00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要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这为进一步建立完善我国生态补偿制度指明了方向。从实践的角度看,作为我国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生态补偿制度意义重大。 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效率与公平是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核心关系问题,是迄今为止人类社会还没有真正解决的一对矛盾。国际经验表明,效率低下、经济停滞,发展进程就会被迫中断;公平缺失、社会分化,发展进程也会遭遇不同程度的干扰。“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建立生态补偿制度正是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作为经济管制手段,生态补偿能够比较有效地解决发展中的“效率”与“公平”问题。其基本原理是,当发展带来外部环境不经济时,从发展中获益的一方应该对他人造成的外部环境损害予以赔偿;而当一方为了保护环境放弃发展机会时,他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美国哈佛大学教授约翰·罗尔斯在《正义论》一书中指出:“财富和权力的不平等,只要其结果能给每一个人,尤其是那些最少受惠的社会成员带来补偿利益,它们就是正义的。” 环境,就像一块公地,很容易酿成“公地的悲剧”。作为人类共同享有的自然环境,如何改变其“公地的悲剧”命运,是人类面临的迫切问题。我们必须坚持生态正义原则,实行生态补偿。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主要目的是为了明确其权属。当前,由于我国自然资源没有明晰的权属关系,往往陷入“公地的悲剧”,造成自然资源被过度使用或浪费的现象大量存在。因此,要通过明晰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及收益权来明确其所有人、使用者和保护者,增加自然资源的利用效率,进而达到可持续利用的目的。 另外,我国的城市和农村也存在生态不公的问题,不仅环境保护设施和环境管理服务主要集中在城市,而且存在城市工业污染向农村转移的趋势。作为环境弱势一方,农村应该得到相应的补偿。通过工业反哺农业,发达地区援助和补偿落后地区,维护生态安全。总之,生态需求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需求,从制度上对生态进行补偿,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加快生态建设步伐,是实现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发展的必然选择。 有利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就世界历史来说,在各国的工业化进程中,发展初期技术水平低,主要依靠资源投入来提高产量。当工业化进入一定阶段、经济总量达到一定规模、经济发展明显受到资源供给约束时,就必然要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这是一种客观规律。我国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大决策,也是在这样一种背景下作出的。为此,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是关系我国发展全局的战略抉择。” 从资源环境角度讲,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是有效突破资源环境制约、提高可持续发展水平的迫切要求。主要依靠物质投入的传统经济发展方式使我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明显高于世界平均水平。

试谈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浅谈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 方正县林业局裴挺国 [ 摘要 ] 总结分析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方正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工作存在的问题,积极探索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努力形成“谁受益、谁补偿,全社会受益,政府统筹、社会投入”的新型机制,真正使森林生态建设有一个可靠的资金来源保障。 [ 关键词 ] 林业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 方正县位于黑龙江省中南部,松花江中游南岸,地处长白山脉,张广才岭西坡,老爷岭北麓的低山丘陵地带。属于丘陵—低山区地形,是个“八山半水分半田”的山区县份。我县地方林业总经营面积1295430亩,其中林业用地面积1138920亩,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面积411345亩,占林业用地面积的36.1%,一般公益林区划界定面积402345亩,占林业用地面积的35.3%。森林覆盖率为83.4%。 我县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主要是分布在松花江干流及其一级支流蚂蜒河汇水区周围的水源涵养林。认定补偿的重点生态公益林面积为282885亩,按每亩 5 元的标准,每年享受 140多万元中央财政补偿资金。所谓森林生态效益的补偿,即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林业生产的积极性,凡纳入公益林管理的森林资源,政府以多种方式对投资者和生产经营者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本文试从我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工作入手,谈谈探索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的思路和建议。 一、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从理论意义上看,森林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森林具有经济、社会、生态三大效益。森林的生态环境功能具有明显的外在性和公共产品的特征,其生态成本不可能由林业生产者所能承担,其生态效益也不应当由受益者无偿使用。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不仅可以解决“公众受益,由少数人负担”的问题,也会改变“公益林受益对象不明确,无人投资,建设缓慢”的状况,有利于形成“谁受益、谁补偿,全社会受益,政府统筹、社会投入”的新型机制,从而也会使林业生态建设资金有一个较为可靠的来源保障。 从现实意义上看,林业是生态环境建设的主体。我县提出建设山水园林化生态县,其主要就是要通过生态公益林等重点领域的建设,来构筑山川秀美的生态环境体系。只有加快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才能真正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从而把生态县建设的相关任务落到实处。 二、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的思路和建议 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应立足于当前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基础,纳入我县生态县建设的重要内容里,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公益林管理为主体,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工作为基础,循序渐进地加以推进,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具体行动之中。 (一)树立生态林业观念,切实做好分类经营管理工作。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有偿使用森林生态效益是新思维、新概念,需要人们重新认识林业。我们应减少对林业的索取,增强生态效益优先观念,努力从主观上解决制约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2

生态补偿机制存在问题及借鉴国际经验

借鉴国际经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 一、我国生态补偿存在的问题及国际经验借鉴 1、生态补偿模式单一。目前我国在生态补偿过程中,更多采用政府补偿模式,而市场补偿模式采用较少。在补偿方式上以政府主导的纵向补偿为主;区域之间、流域上下游之间、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横向补偿较少。借鉴国外经验,首先要拓展政府主导生态补偿模式,形成政府直接补偿、建立生态补偿基金、征收生态补偿税“三驾齐驱”;其次要推进绿色偿付、配额交易、生态标签认证、排放许可证交易、国际碳汇交易等多种市场补偿模式,建立多元化融资渠道。 2、生态补偿范围单一。即生态补偿主要局限于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水源保护等大型环保项目方面。从补偿领域来看主要集中在森林、流域水资源、矿产资源涵养水源、净化水质、防风固沙等生态功能(服务)。借鉴国外经验,应逐步探索碳汇、生物多样性、景观等生态功能(服务)的补偿机制,尤其是顺应低碳经济的发展,积极扶持碳汇林业、环境友好型生产方式减排固碳参与CDM项目,寻求生态补偿国际资金和技术融资的新渠道。 3、生态补偿标准单一。不同区域的自然地理、气候、收入水平、物价及经济结构等均有较大差异,但在目前各地各类生态补偿标准测算中,往往出现定价机制过于简单,生态补偿标准“一刀切”的现象。借鉴国外经验,首先应考虑补偿的差异性,充分考虑受偿方所在区域的社会经济特点和补偿对象的生态特征;其次应体现补偿的动态性,探索基本补偿阶段、产业结构调整补偿阶段、外溢补偿阶段的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动态调整机制。 4、生态补偿方式单一。在生态补偿过程中,“输血型”补偿过多,“造血型”补偿偏少。以致实施生态保护政策后,除了政府给予的补贴外,缺乏新的长期稳定的收入来源,这也导致后期生态保护地区居民慢慢回归传统的生活、生产方式上,影响生态保护的成效。借鉴国外经验,应以“技物结合”作为主要补偿方式,加大产业扶持力度,保障生态补偿机制的长效性。 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六大实施途径 1、财政转移支付。一是推荐“因素法”作为转移支付分配的主要方法,使财政资金获得多少与该地区承担的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任务多少以及重要性挂钩;二是以项目运作作为主要补偿载体,加强地方专项资金配套和横向财政转移支付,优化财政补助结构;三是丰富公共支付体系的实现形式,重视产业扶持型转移支付、技术支持型转移支付、认证培训型转移支付等“造血型”补偿方式。 2、生态补偿基金。一是在现有水权交易模式下,围绕建立流域补偿基金理事会和加强流域补偿基金监督机制两大环节,探索建立流域生态补偿基金制度;二是借鉴中国绿色碳基金运行模式,成立地方碳基金管理委员会,结合地区低碳经济发展规划,若某市(县)的碳源总量高于碳汇总量,就要对超出部分进行现金支付,直接缴入地方碳基金;碳源总量低于碳汇总量的地区则可获得生态补偿。 3、生态补偿税费。可先以大中型水库、水利发电厂、自来水厂、旅游区等经营单位和个人作为生态税课税对象,系统设计税基、税率以及税收优惠、减免等生态税征收办法。在生态税出台之前,可以考虑先推出类似城建税或教育费附加形式的生态附加税,附在三种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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