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验收规程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验收规程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验收规程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验收规程

1 总则

1.0.1 为了加强重庆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管理,统一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标准,

确保工程质量,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

1.0.3 本规程规定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基本要求、防火安全、防水、电气安装、给排水管道及卫生器

具安装、抹灰、镶贴、木制品、门窗安装、吊顶、花饰、涂装、裱糊、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等各项工程

的质量标准、验收方法及质量评定规则。

1.0.4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合同、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文件对工程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

规程的规定。

1.0.5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范、规程和标

准的规定。

2 术语

建筑装饰装修 building decoration

为保护建筑的主体结构、完善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美化建筑物,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对建筑物

的内外表面及空间进行的各种处理。

基体 primary struture

建筑物的主体结构或维护结构。

基层 base course

直接承受装饰装修施工的面层。

细部 detail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中局部采用的部件或饰物。

3 基本规定

3.0.1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以下简称装饰)应遵守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遵循安全、使用、美观的基本原则,在设计与施工中必须贯彻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安全、防火、环保、建筑、电气、

给排水等现行标准和技术规程。

3.0.2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3.0.3 装饰设计施工必须确保建筑物原有安全性、整体性,严禁改变、损伤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不得擅

自改变原有房间的主要使用功能,不得破坏建筑的节能构造及设施。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

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

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开启的安装孔不得破坏建筑物外立面原有装饰效果。不得改变原有建筑共用

线管及设施和影响周围环境。

3.0.4 装饰应在业主的分户门以内的住房面积范围进行,不得占用公用空间,不得因装饰影响毗邻房屋

的安全及使用环境。施工中应加强对噪声、粉尘、有害气体的有效控制,不得影响邻居的正常生活。3.0.5 供需双方在住宅装饰前应签订施工合同。

3.0.6 装饰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该产品现行标准对质量的要求,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

质限量标准的规定。供货单位应提供产品质保书或质检报告。施工前,必须对材料进行验收,合格后

方可进行施工;如供需双方有争议时,可由市级法定建材质检机构仲裁检验;甲供材料应符合设计对

材料提出的相关质量要求,施工方对甲供材料有异议时,应对材料进行复验。对安装、使用有特殊规

定的材料、制品和设备,应按其产品说明书的规定进行。在选材时应优先采用节能型装饰材料及用具。严禁使用国家和本市禁止使用和淘汰的材料及产品。

3.0.7 装饰不得改变共用给水排水管道、地漏、便器的位置。不得破坏厨房、卫生间的防水功能。

3.0.8 厨房装饰时如需移动燃气表具,敷设燃气管道等,必需符合燃气主管部门的规定。

3.0.9 施工过程中应对原建筑的成品门窗、设施设备,以及甲方提供的成品及半成品进行有效的保护。3.0.10 装饰施工企业在装饰工程完工时,应向业主提供水、电、气管线和其他暗埋管线的竣工图。

4 防火安全

4.1 基本规定

4.1.1 施工单位必需制定施工防火安全制度,施工人员必需严格遵守。

4.1.2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和选用的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程》

GB50222的规定。

4.2 材料的防火

4.2.1 对木质装饰装修材料的非装饰面,应至少涂刷两边防火涂料,且第二次涂刷应在第一次涂刷干后

进行。

4.2.2 照明、电热器等设备的高温部位靠近非A级材料或导线穿越B2级以下装修材料时,应采用岩棉、瓷管或玻璃棉等A级材料隔热。当照明灯具或整流器嵌入可燃装饰材料中时,应采用防火、隔热措施

予以分隔。

4.2.3 配电箱不得安装在B2级以下(含B2级)的装修材料上。开关、插座应安装在B1级以上的材料上。

4.2.4 导线应穿管或加线槽板保护,吊顶内的导线应穿金属管或B1级PVC管保护,不得裸露。

4.3 施工现场防火、消防设施和安全保护

4.3.1 施工现场严禁吸烟。

4.3.2 严禁在运行中的管道、装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和受力构件上进行焊接和切割。

4.3.3 施工现场动用电焊、气焊等明火时,必须清除周围焊渣滴落区的可燃物质,并设专人监督。

4.3.4 在木作喷漆工序施工时,现场应禁止使用明火。

4.3.5 施工现场必须配备灭火器,砂箱或其他灭火工具。

4.3.6 其他防火安全措施应遵守GB50327的规定。

5 防水

5.1 基本要求

5.1.1 本章适用于卫生间、厨房、阳台的防水工程。

5.1.2 防水工程应在地面、墙面隐蔽工程完毕并经检查合格后进行。

5.1.3 防水施工应采用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质量要求和设计要求的防水材料,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照明,并保持通风。

5.1.4 基层表面应平整,不得有松动、空鼓、起砂、开裂等缺陷,含水率应符合防水材料的施工要求,

并按设计要求做好地面泛水坡度,做到排水通畅,严禁出现积水倒坡现象。

5.1.5 地漏、套管、卫生间洁具根本、阴阳角等部位,应当先作防水附加层。

6 电气安装

6.1 基本要求

6.1.1 电气器材质量均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列入国家强制性安全认证的产品应有强制性认证标识。

6.1.2 暗线敷设护套管应采用PVC阻燃管或金属管,明线敷设应采用PVC阻燃管。

6.1.3 导线接头应设在接线盒或分线盒内,管内导线不得有接头和扭结。

6.1.4 导线应按用电负荷大小合理选择截面。电话线、电视射频线应满足相应的技术指标。

6.1.5 强、弱电线不得混装在同一护套管中。

6.1.6 工作零线与相线截面积应相等,具有相同的绝缘技术指标。

6.1.7 插座应尽量采用安全插座,暗装开关、插座、接线盒中的线头应留足150mm.

6.1.8 同一回路电线应穿入同一套管内,电线总截面积(包括绝缘外皮)不应超过管内截面积的40%。

管壁厚度应不小于1.0mm。

6.1.9 接地保护应可靠,导线间和导线对保护地线间的绝缘电阻应大于0.5MΩ。

6.1.10 电热设备不得直接安装在可燃构件上,卫生间插座应选用防溅式。

6.1.11 空调电源插座、厨房电源插座、卫生间电源插座应设计单独回路。各配电回路保护断路器均应

具有过载和短路保护功能,断路时应同时断开相线及零线。

6.2 安装施工

6.2.1 开关、插座安装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开关安装的位置应便于操作,边缘距门框的距离宜为150--200mm,距地面高度宜为1200—1300mm;

落地插座应选用安全型插座,安装高度距地面宜为300mm。同一房间的开关,插座,如无特殊要求,

应安装在同一高度。

2 并列安装的开关、插座距离地面高度应一致,开关控制应有序而不错位,专用接线盒四周不应有缝隙,盖板应端正,紧贴墙面、安装牢固。

3 相线进开关,单相两孔插座,面对插座的右孔或上孔与相线相接,左孔或下孔与零线相接;单相三

孔插座,面对插座的右孔与相线相接,左孔与零线相接,接地线应接在上孔。

6.2.2 插座的接地端子不应与零线端子直接连接。

6.2.3 灯具安装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灯具固定应牢固,吊灯灯具重量大于3kg时,应采用预埋吊钩或螺栓固定;软线吊灯灯具重量大于

1kg时,灯线不应受力,应与吊链编叉在一起。

2 灯具(包括吸顶灯、花灯、吊灯、壁灯、射灯等)的安装应按灯具安装说明书的要求进行。

3 当灯具距地面高度小于2400mm时,灯具的可接近裸露导体必须接地或接零。

6.2.4 吊扇安装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吊扇扇叶距离地面高度不得低于2300mm,吊扇挂钩应安装牢固,挂钩直径不应小于悬挂销钉的直径,均不得小于8mm。

2 吊扇悬挂销钉应装设防震橡胶垫;销钉的防松装置应安全、可靠。运转时扇叶不应有明线颤动。调

速开关应与吊扇配套,接线正确。

6.2.5 壁扇安装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壁扇底座应固定牢固。

2 壁扇防护罩应扣紧,壁扇固定可靠。运转时扇叶和防护罩均不应有明显的颤动和异常声响。

3 下侧边缘距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1800mm。

6.2.6 脱排油烟机安装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脱排油烟机应用膨胀螺栓固定在墙面上,机体下表面距离灶具高度宜为700—800mm。

2 脱排油烟机安装施工时,应满足产品安装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7 给排水管道、卫生洁具、用具安装

7.1 基本要求

7.1.1 选用的管材、管件、卫生洁具及用具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7.1.2 管道的安装,必须横平竖直,排水管道必须畅通,各种阀门位置正确,便于使用和维修。

7.1.3 给排水管道工程安装完工后应用试压泵试压,接头、阀门、管道连接处不得有渗水、漏水现象。7.1.4 浴缸、座便器安装后不得有渗漏。

7.1.5 卫生洁具的安装,应采用膨胀螺栓固定,不得用木螺丝固定。

7.1.6 卫生洁具、托架的安装必须平整、牢固,与器具接触应紧密。

7.1.7 安装完的卫生洁具,应采取保护措施。

7.2 给排水管道、卫生洁具的安装

7.2.1 各种卫生器具安装的管道连接件应易于拆除、维修。排水管件连接应采用有橡皮胶片排水栓。各

种卫生陶瓷类器具不得采用水混砂浆窝嵌,应采用瓷泥窝嵌。

7.2.2 选用的卫生洁具品种、规格配套,色泽整体协调,符合住户要求。

7.2.3 洗面器的冷热水接头安装在洗面器下方,冷水在右,热水在左。

7.2.4 淋浴龙头应安装在水口的同一边,冷水在右,热水在左。龙头位置端正,碗形护罩应紧贴墙面。

淋浴器挂钩宜设在浴缸端头墙上,位于浴缸中部,距地面高宜为1800mm。

7.2.5 座便器与水箱安装位置准确。

7.2.6 卫生洁具与排水管、排污口连接必须严密,不得有渗水、漏水现象。

7.2.7 洗面盆、低水箱安装于墙面,应与墙面连接紧密。

7.2.8 卫生洁具的安装高度宜符合表7.2.8的规定。

7.3 卫生间用具安装

7.3.1 单片玻璃镜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时,应在镜面的墙上铺上一层三夹垫板及油毡。

2 镜面可用胶粘剂粘贴于墙的三夹板上,或用压条固定于墙的三夹板上。

3 镜面后面四周空隙应用密封膏嵌实。

7.3.2 毛巾杆、毛巾架、浴巾架等安装除特殊要求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毛巾杆安装高度距地面1000—1200mm。

2 毛巾架在墙面上固定应牢固,固定处应平整、洁净。

3 浴巾架安装于浴缸上方的墙面上,距地面1600mm。

7.3.3 浴缸拉手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浴缸拉手装于浴缸上方的墙面上,有水平、斜向、垂直三种安装方式,应根据住户要求确定。

2 三种安装方式的最低固定点距地面为600mm。

3 浴缸拉手安装在墙面上,固定应牢固,固定出应平整、洁净。

8 抹灰

8.1 基本要求

8.1.1 抹灰层表面应平整、洁净、接槎平顺、线角顺直、粘接牢固,无脱层、空鼓、起砂、爆灰和裂缝

等缺陷。采用目测和敲击的方法检查。

8.1.2 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表面的抹灰应采取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当采用加强网时,加强网与各基体

的搭接宽度不小于100mm。

9 镶贴

9.1 墙面镶贴

9.1.1 基本要求

1 镶贴应牢固,表面平整干净、色泽一致,无漏贴错贴;缝隙均匀周边顺直,砖面无裂纹、掉角、缺

棱掉角等现象。采用自然光线下目测的方法检查。

2 非整砖应排放在次要部位或阴角处,也不宜在阳角两侧同时出现非整砖,每面墙不宜有两列非整砖。

3 阴角砖应压向正确,阳角砖宜做成45°角对接。

4 用小锤在墙面上全数轻轻敲击,应不出现空鼓。

9.1.2 墙面安装玻璃或镜子时,应保证其安全性,边角处不得有尖口和毛刺,潮湿区域应作特殊处理。9.2 地面镶贴

9.2.1 基本要求:

1 镶贴应牢固,表面平整干净、色泽一致,无漏贴错贴;缝隙均匀周边顺直,砖面无裂纹、掉角、缺

棱等现象。采用自然光线下目测的方法检查。

2 用小锤在地面上全数轻轻敲击,允许空鼓面积不大于3%,且单块空鼓面积不大于15%。

3 有排水要求的地砖镶贴坡度应满足排水要求,与地漏结合处应严密牢固。

4 楼面镶贴花岗石、大理石等厚度大的重质材料,应满足结构对荷载的要求。

5 铺贴后应及时清理表面,并进行板缝处理。

10 木制品

10.1 壁橱及吊顶

10.1.1 基本要求:造型、结构和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框架应采用楔头结构(细木工板)除外。表面应砂磨光滑,不应有毛刺和锤印。采用贴面材料时,应粘贴平整牢固,开关灵活,下口与底边下口位置平行。小五金安装齐全、牢固,位置正确。采用目测和手感的方法检查。

10.2 护墙板

10.2.1 基本要求:护墙板表面应光洁、棱面光滑,无毛刺和飞边,木纹朝向及缝口符合设计要求,板面间装饰性缝隙宽度均匀。护墙板应安装牢固,上沿线水平无明显偏差。护墙板阴阳角应垂直,阳角应采用收口线或做成45°度角对接,采用目测及手感的方法检查。

10.3 木地板

10.3.1 基本要求:木搁栅应安装牢固,间距应符合要求,含水率≤16%。木地板表面应洁净无沾污,刨平磨光,无刨痕、刨茬和毛刺等现象。铺设前进行防潮、防水处理。铺设应牢固、不松动,行走时无响声。地板与墙面之间应留8—10mm的伸缩缝。采用目测和手感的方法检查。

10.4 细木工

10.4.1 基本要求:表面光滑,线条顺直,棱角方正,不露钉帽,无刨痕、毛刺、锤印等缺陷。安装位置正确,棱角整齐,接缝严密,与墙面紧贴,固定牢固。采用目测和手感的方法检查。

10.5 木楼梯

10.5.1 基本要求:表面光滑,线条顺直,棱角方正,不露钉帽,无刨痕、毛刺、锤印等缺陷。安装位置正确,棱角整齐,接缝严密,与墙面紧贴,固定牢固。楼梯踏步厚度应不小于18mm。

11 门窗安装

11.1 铝合金门窗

11.1.1 基本要求:

1 铝合金窗型材的壁厚规格宜不小于1.4mm,门型材的壁厚规格宜不小于2.0mm。检查时,壁厚用精度为0.02mm游标卡尺测量。宜采用成品门窗,现场制作产品应满足相关产品技术性能要求。

2 门窗的品种规格、开启方向及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规定。

3 门窗安装必须牢固,横平竖直,高低一致。窗框与洞口之间的伸缩缝内腔宜采用闭孔泡沫塑料、发泡聚苯乙烯等弹性材料分层填塞,表面用嵌缝膏密封,应平整、无裂缝。门窗应开启灵活,无倒翘,

无阻滞,无反弹现象。推拉门窗扇必须有防脱落措施,推拉门窗框必须有泄水孔,关闭后密封条应处

于压缩状态。外门外窗应不渗漏水。

4 五金配件齐全,位置正确,外观洁净,大面无划痕、碰伤、锈蚀等缺陷。涂膜大面积平整光滑,厚

度均匀,无气孔。

以上基本要求应对照设计图纸和文件,采用目测和手感方法检查。

11.2 PVCA塑料门窗

11.2.1 基本要求:

1 PVC塑料材料要求:当门、窗构件长度超过规定尺寸时,其内腔必须加衬增强型钢,增强型钢的壁

厚应不小于1.2mm。

2 其他基本要求同11.1.1。

11.3 木门窗

11.3.1 基本要求:木门窗应安装牢固,开关灵活,关闭严密,且无反弹,倒翘。表面应光洁,无刨痕、毛刺和锤痕,无脱胶和虫蛀。门窗配件应齐全,位置正确,安装牢固。

12 吊顶

12.1 基本要求

12.1.1 吊顶安装应牢固,表面平整,无污染、折裂、缺棱、掉角、锤痕等缺陷。粘贴牢固的罩面板不

应有脱层;搁置的饰面板、罩面不应有漏、透、翘角等现象。吊顶及分隔线位置应准确,所有连接件

必须拧紧、夹牢,主龙骨无明显弯曲,次龙骨连接处无明显错位。

12.1.2 采用木质吊顶时,木龙骨等应进行防火、防腐处理,吊顶中的预埋件、钢吊筋在嵌装灯具等物

体的位置有防火处理。

12.1.3 严禁采用朝天木和元钉朝天固定木龙骨。采用目测的方法检查。

13 花饰

13.1 基本要求

13.1.1 花饰表面应洁净,图案清晰,接缝严密,安装必须牢固,不得有裂缝、翘曲、缺棱掉角等缺陷。

14 涂饰

14.0.1 基层处理要求:基层腻子应平整、坚实、牢固、无粉化、起皮和裂缝;厨房、卫生间墙面必须

使用耐水腻子。

14.1 溶剂型涂料

14.1.1 基本要求:涂刷或喷涂要均匀,无漏涂、露底、流坠、明显刷纹,表面无鼓泡、皱皮、斑纹等

现象。

14.2 水乳性涂料

14.2.1 基本要求;墙面、顶面平整,无掉粉、起壳、漏刷,无明显色差、泛碱、返色、刷纹;无显著砂眼、流坠、起疙、溅沫等现象。

15 裱糊

15.1 基本要求

15.1.1 基本要求:壁纸(布)的裱糊应粘贴牢固、表面清洁、色泽一致,无波纹起伏、气泡、裂缝、

皱褶、污斑及翘曲,拼接处花纹图案吻合,不离缝,不搭接,不显拼缝,拼接处不能在阳角。

16 室内环境污染控制

16.1 基本要求

16.1.1 本规程中控制的室内环境污染物为:氡(222Rn)、甲醛、苯、氨和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

16.1.2 住宅装饰装修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

制规范》GB50325等国家环保标准的规定,设计、施工应选用低毒性、低污染的装饰装修材料。

16.2 验收要求和方法

16.2.1 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应在成品家具搬入前进行。

16.2.2 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安工程实际情况进行检测。

17 工程质量验收及标准

17.1 验收程序

17.1.1 管道、电气及其他隐蔽项目应在转入下道工序前由业主和施工方共同验收。

17.1.2 装修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先自行检查,自检合格后交付业主验收。验收汇总表见附表A。17.1.3 有关室内环境质量的检测和验收可委托专门机构进行。

17.2 质量判定

17.2.1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不合格、二级,等级划分标准。

17.2.2 由业主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施工方负责施工的装饰装修项目,若发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业

主或施工方可委托重庆市有关质量检验检测中心进行鉴定,判定责任人。检验费用由主张方垫付,责

任人承担。

17.2.3 验收中若发现有不符合本规程的项目,或施工方被判定为对不合格装饰装修项目负责,施工方

应进行整改,直到达到本规程的要求,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17.2.4 验收未达合格级的工程,必须经整改达到合格级要求。

本规程用词说明

1.0.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

采用“可”。

1.0.2 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要求)”或“应按......执行”。重庆装修:https://www.360docs.net/doc/fc1430588.html,/msglist/1732/

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渝办发〔2010〕12 号) [2010-2-2]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 [ 2010-1-28 ] 渝办发〔2010〕1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一条为了确定本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包括: (一)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四)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应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本规定第二条所称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自动化控制等邮电通信系统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城市轨道交通、污水处理、垃圾收运及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公交站场、休闲广场、城市公园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四条本规定第二条所称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园林、绿化、路灯照明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广播电视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政府保障性住房等项目;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五条本规定第二条所称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专项建设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的项目;

装饰工程验收程序

装饰装修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一、装饰装修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概念和工作特点装饰装修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是指施工单位在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内容后,受有关单位的检验,合格后向建设单位交工的活动。 该阶段的工作具有以下的特点: 1.大量的施工任务已经完成,小的修补任务却十分零碎; 2.主要的人力、物力都已经转移到新的工程项目上去了,只剩下少量的施工力量进行工程的扫尾和清理; 3.工程技术指导工作已经不多,却有大量的资料综合、整理工作要做。 二、装饰装修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意义 装饰装修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是装饰装修工程项目进行的最后一个阶段,竣工验收的完成标志着装饰装修工程项目的完成。装饰装修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意义是: 1.装饰装修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是装饰装修工程项目进行的最后环节,也是保证合同任务完成,提高质量水平的最后一个关口。通过竣工验收,全面综合考虑工程质量,保证交工项目符合设计、标准、规范等规定的质量标准要求; 2.做好装饰装修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可以促进装饰装修工程项目及时发挥投资效益,对总结投资经验具有重要作用; 3.通过整理档案资料,既能总结建设过程和施工过程,又能对使用单位提供使用、维护、改造的根据。 三、装饰装修工程项目的收尾工作 在装饰装修工程项目即将完工的时候,会有许多零碎工作需要做;这些工作统称为装饰装修工程项目的收尾工作。装饰装修工程项目收尾工作的主要内容有: 1.组织有关人员逐层、逐段、逐部位、逐房间地检查施工中有无漏项。一旦发现,必须立即确定专人定期解决,并在事后按期进行检查; 2.对已经完成的部位要立即组织清理,保护好成品,如果有可能,应该按房间或层段锁门封闭,严禁无关人员进入,防止损坏成品或丢失零件; 3.有步骤地组织材料、施工机具以及各种物资的回收、退库,向其他施工现场转移和进行处理工作; 4.有计划地拆除施工现场的各种临时设施和暂设工程,拆除各种临时管线,清扫施工现场,组织清运垃圾和杂物; 5.做好电气线路和各种管线的交工前的检查,进行电气:过程和其他设备的全负荷试验。 四、装饰装修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 1.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工程竣工的文件和内容; 2.工程承包合同; 3.工程设计文件; 4.国家现行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5.国家相关现行施工验收规范; 6.对于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新材料和进口设备的装饰装修工程项目,还要按照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进行验收。 五、装饰装修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程序 装饰装修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一般分为竣工自检和正式验收两个步骤进行。其过程为:施工单位在装饰装修工程项目完成,具备使用条件后,进行竣工白检,然后向建设单位发出交工通知。建设单位接到施工单位的交工通知后,在做好验收准备的基础上,组织施工、设

建筑工程施工验收规范

代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方案 代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方案(草案)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xxx 号代建文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工程代建委托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的规定,本着有利操作、、、有利监控、职责、程序明确、提高办事效率的原则,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现就工程竣工验收有关事宜制订如下方案:一、组织安排、分工职责(一)、组织与安排由东恒国际集团代建办(以下简称代建办)牵头并组织安排竣工验收工作,拟定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的单位有:省发、省财、代建办、行业主管部门、项目使用单位(海关)、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二)、分工及职责工程竣工验收分为现场验收和资料验收,相关单位分别安排专业技术人员或专业人员参加竣工验收。 1、现场验收组现场验收组由代建办、行业主管部门、勘察、设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由代建办的工作人员任组长。其职责是按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对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的质量实施检查验收,并按规定出具评审、整改意见。 2、资料验收组资料验收组由代建办、省发、省财、审计部门等单位派遣专业人员组成,由代建办工作人员任组长。其职责是按工程决算、审计、存档等有关规定审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所需要的资料(按工程性质的区别,准备不同资料)是否符合要求,重点审查工程计量书、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验收主审材料、产品(材料)质量证明文件、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检验(测)报告、实验报告等资料,并按规定出具评审、整改意见。二、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及程序(一)、工程竣工验收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3、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4、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5、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6、有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7、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8、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9、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已对该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了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 10、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1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按要求整改完毕。(二)、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1、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先进行自检。在自检时,施工单位应充分听取监理、使用单位(主管部门)等的整改意见。完成初验存留问题的整改或达成一致意见后,施工单位向代建办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2、东恒代建办收到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基本建设 【发文字号】渝建发[2004]84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4.04.06 【实施日期】2004.04.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渝建发[2004]84号2004年4月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工程建设标准的管理,提高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水平,根据建设部《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建标[2004]2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建设领域工程建设标准的立项、制定、修订、发布及监督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是指在工程建设领域,通过制定标准、实施标准和对标准实施进行监督,从而实现最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技术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是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立项批准并组织制定、实施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应用的技术标准。 第五条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计划、统一审批、统一发布、统一管理。 第七条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经费主要采取财政补贴、科研经费、上级拨款、企业资助、标准培训收入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解决。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其职责是:(一)组织贯彻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化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二)制定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规划、计划; (三)承担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订、修订等任务;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完整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 SL 223—2008 2008-06-03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发布 前言 依据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 号)等有关文件,按照《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 1—2002)的要求,对《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进行修订。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共9 章15 节146 条和25 个附录,主要内容有:——验收工作的分类; ——验收工作的组织和程序; ——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和验收成果性文件; ——验收所需报告和资料的制备; ——验收后工程的移交和验收遗留问题处理。 对SL 223—1999 进行修订的主要内容为: ——对验收工作的名称重新进行划分和归类; ——对规程结构进行调整; ——增加工程验收的监督管理章节; ——调整单位工程验收内容; ——增加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内容;

——调整阶段验收内容,增加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调整竣工验收内容,取消初步验收,增加竣工验收自查、工程质量抽样检测、竣工验收技术鉴定以及竣工技术预验收; ——增加工程移交以及遗留问题处理章节。 本标准所替代标准的历次版本为: ——SL 184—86 ——SL 223—1999 本标准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本标准主持机构: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 本标准解释单位: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水淮河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水利部淮委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参编单位:水利部水利建设与管理总站 中水淮河安徽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水利部淮委水利水电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四川省紫坪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出版、发行单位: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唐涛韦志立司毅军伍宛生江瑞勇何建新 宋崇能王韶华宋彦刚邓良胜张忠生 本标准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何文垣 本标准体例格式审查人:窦以松 目次

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1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文件 渝建发[ ]90号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验收暂行规定>、<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万州、黔江开发区建委,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有关单位: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第78号令的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 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5月30日

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建设部第78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是指建设单位在施工单位完成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内容后对施工单位履约情况的检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是基本建设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前必须完成。 第四条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竣工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是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设计、施工技术标准和规范及有关材料设备生产企业的技术文件,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_条文说明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_条文说明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目次 1 总则 (88) 3 分部工程验收 (88) 4 单位工程验收 (89) 5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89) 6 阶段验收 (89) 6.1 一般规定 (89) 6.2 枢纽工程导(截)流验收 (90) 6.3 枢纽工程下闸蓄水验收 (90) 6.5 水电站(泵站)机组启动验收 (90) 6.6 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 (91) 86

附录Q 竣工验收主要工作报告内容格式 (94) Q.1 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 (94) Q.3 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报告 (95) Q.4 工程设计工作报告 (95) Q.5 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报告 (96) Q.6 工程运行管理工作报告 (96) Q.7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96) Q.8 工程安全监督报告 (97) 附录T 竣工验收鉴定书格式 (97) 87

1 总则 1.0.1《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颁布以来,在规范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行为,保证验收工作质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的不断深化,验收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和要求。2006年水利部颁发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该规定第四十七条要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应具备的条件、验收程序、验收主要工作以及有关验收资料和成果性文件等具体要求,按照有关验收规程执行”。按上述要求对原规程进行修订,形成本规程。 1.0.2本规程的适用范围虽限定在财政参与投资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但其他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可参照执行。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大中小型具体划分标准执行《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的有关规定,或按照国家依据工程投资规模划分大中小型工程的标准执行。 小型工程在参照执行时,验收资料制备可以适当简化,或将有关报告内容合并,在保证验收质量的前提下提高效率。 1.0.3按验收主持单位进行验收工作的分类,主要是为了落实验收责任,保证验收工作质量。 1.0.4项目法人作为施工合同主体,其验收工作应以施工合同作为依据。 1.0.5 比原规程增加了检查工程投资控制和资金使用的要求。 1.0.9现实中,不按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就将工程投入使用,造成重大事故的实例时有发生,给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为了防止类似事件的出现,及时发现和解决有关问题,本条强调必须要经过验收方可投入使用或进行下阶段施工。 1.0.12 提供资料是指需分发给所有技术验收专家组专家和验收委员会委员的资料;备查资料是指按一定数量准备,放置在验收会场,由专家和委员根据需要进行查看的资料。 1.0.13原规程关于验收资料的纸张规格为16开。按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本条明确采用国际标准A4的纸张规格。 3 分部工程验收 3.0.1本条与原规程的主要变化是,为明确工程参建单位对工程质量负责,将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由必须参加验收,改为自愿参加验收。 88

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委托人:金品(色)家园一号楼 被委托工程验收单位:苏州啄木鸟家庭装饰(托管)服务有限公司 工程验收参加人员:3人 参验人员:孙运财杨季康王敏 工程验收地址:劳动路金品家园1号楼 工程竣工验收依据:江苏省《住宅装饰装修质量验收细则》DB32/T1045-2007工程概述: 此工程为三室两厅两卫一厨,建筑面积约平方米,层高2.7米精装修工程 检测工具:水平尺、靠尺、塞尺、插座检测仪、直角尺、盒尺、小锤、目测、手感验收结论: 一、所有成品门套线条表面钉眼修补痕迹明显;该项验收不合格。 依据标准:D.7.4.1.1表面光滑,线条顺直,楞角方正,不露钉帽,无刨痕、毛 刺、锤痕、脱胶和虫蛀等缺陷。安装位置正确,棱角整齐,接缝严密,与墙面贴紧,固定牢固。 建议:上述问题应修复。 二、1、内卫卫生间浴霸设施无法正常运转; 2、外卫卫生间浴霸控制面板安全防护盖已坏; 3、过道1盏筒灯不亮(进入户门向前数第四盏筒灯); 依据标准:D.4-D.4.12中卫生间插座面板宜选用防溅式且防溅面板不得有损坏;各种电气设备加电应正常运转,安装应平整、牢固。接线时,相线进开关,零线直接进灯头,相线不应接至螺口灯头外壳。

三、墙砖有空鼓现象(单砖空鼓在100%,厨房:1片、(单砖空鼓在30%以上)厨房:3片。厨房厨柜内安装燃气热水器位置处有一片砖已经碎裂。该项验收不合格。依据标准:D.6.1.1.1镶贴应牢固,表面色泽基本一致,平整干净,无漏贴错贴;墙面无空鼓,缝隙均匀,周边顺直,砖面无裂纹、掉角、缺楞等现象,非整砖的宽度宜不小于原砖的三分之一。 建议:上述问题应修复或更换。 四、外卫卫生间淋浴房地面大理石已碎裂;南面西边的卧室窗台板大理石已碎裂; 该项不合格。 依据标准:D.6.2.1.1镶贴应牢固,表面平整干净,无漏贴错贴;缝隙均匀,周边顺直,砖面无裂纹,掉角、缺楞等现象,留边宽度应一致。 建议:上述问题应修复或更换。 五、厨房中厨柜大理石台面外止水条90度转角处止水条表面不平滑且有掉角、缺楞现象;该项验收不合格。 依据标准:D.7.1.1基本要求;造型、结构和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橱柜表面应砂磨光滑,无毛刺或锤痕。采用贴面材料时,应粘贴平整牢固,不脱胶,边角处不起翘。橱柜台面应光滑平整。橱门和抽屉应安装牢固,开关灵活,下口与底边下口位置平行。板式橱柜的板材应无破损、鼓泡、脱胶起皮、端面无崩边塌角、可视端面作封边处理,拼装组合后钻孔企口整齐、连接安装牢固,金属配件表面处理良好且无锈边、毛刺。 建议:上述问题应修复。 六、内卫卫生间台盆柜柜门安装倾斜; 依据标准:D.7.4.1.4木门应安装牢固,开关灵活,并闭严密,且无反弹,倒翘。门槽对角线长度差W2毫米、门框的正、侧面垂直度w 2mm

新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范

新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范 1、新版标准规范编制提出“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十六字方针。 2、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订了《建 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3、检验批:按同一的生产条件或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 验体。 4、主控项目:建筑工程中对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5、一般项目: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6、抽样检查:按照规定的抽样检查,随机地从进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建筑工程检验项 目中,按检验批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所进行的检验。 7、抽样方案:根据检测项目的特性所确定的抽样数量和方法。 8、观感质量:通过观测和必要的测量所反映的工程外在质量。 9、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 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 10、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11、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测,并应共同确认。 12、检验批的质量检验,应根据检测项目的特点在下列抽样方案中进行选择:对重要的检测 项目当(尚)可采用简易快速的检测方法时,可选用全数检验方案。经实践检测的有效的抽 样方案。 13、建筑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分为一个单位工程。 14、分项工程应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进行划分。 15、检验批可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按楼层、施工段、变形缝等进行划分。 16、室外工程可根据专业类别和工程规模划分单位(子单位)工程。 17、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2、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18、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1、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19、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分部(子分部)所包含的分项工 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2、质量控制资料完整。3、地基和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 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20、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包含 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21、当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 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2、经由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 应予以验收。3、经由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 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4、经返修或加固的分项、分部工程,虽 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够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22、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 验收。 23、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 监督机构协调处理。

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表格大全

目录 目录 (1) 工程概况表 (8) 施工现场管理检查记录 (9) 装修部分 (10) 砖砌体报验申请表 (11) 砖砌体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12) 一般抹灰报验申请表 (13) 一般抹灰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14) 防锈漆喷涂报验申请表 (15) 防锈涂料涂装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16) 钢结构桁架制作(安装)焊接报验申请表 (17) 钢结构制作(安装)焊接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18) 钢结构桁架零件、部件加工报验申请表 (19) 钢结构零、部件加工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20) 骨架隔墙报验申请表 (21)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表 (22) 骨架隔墙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23) 暗龙骨吊顶报验申请表 (24)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表 (25) 暗龙骨吊顶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26) 地面找平层报验申请表 (27) 找平层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28) 防火涂料涂装工程报验申请表 (29)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30) 防火涂料涂装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31) 防腐涂料涂装工程报验申请表 (32)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33) 防腐涂料涂装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34) 门窗套制作与安装报验申请表 (35) 门窗套制作与安装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36) 窗帘盒和窗台板制作与安装报验申请表 (37)

涂料防水层报验申请表 (39) 防水工程试水检查记录 (40)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1) 涂料防水层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42) 卷材防水层报验申请表 (43) 防水工程试水检查记录 (44)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5) 卷材防水层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46) 大理石和花岗石面层报验申请表 (47) 大理石和花岗石面层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48) 马赛克面层报验申请表 (49) 马赛克面层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50) 基层清理报验申请表 (51) 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表 (52) 饰面板安装报验申请表 (53)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4) 饰面板安装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55) 装饰抹灰工程报验申请表 (57) 装饰抹灰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58) 木门窗制作报验申请表 (59) 木门窗制作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60) 木门窗安装报验申请表 (61)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2) 木门窗安装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65) 门窗玻璃安装报验申请表 (65) 门窗玻璃安装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66) 溶剂型涂料涂饰报验申请表 (67) 溶剂型涂料涂饰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68) 美术涂料涂饰报验申请表 (70) 美术涂料涂饰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71) 水性涂料涂饰报验申请表 (72) 水性涂料涂饰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73)

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08(说明及计算规则)

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 (CQJZDE—2008) 说明及计算规则 总说明 一、《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根据建设部颁布的1955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GJD-101-95)、1999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重庆市基价表》、2003年《重庆市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CQXHL-201-3003)、现行有关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国家产品标准、安全操作规程并参考了行业、地方标准以及有代表性的工程设计、施工资料、其他资料等依据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进行编制的。 二、本定额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三、本定额是编制和审核工程预算、工程标底、最高限价、工程结算的依据;是编制企业定额、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参考依据;也是编制概算定额和建设工程投资估算指标的基础。 四、本定额是按照正常的施工条件,目前多数建筑企业的施工机械装备程度,合理的施工工期,施工工艺、劳动组织为基础编制的,反映了社会平均人工、材料、机械消耗水平。本定额中的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除规定允许调整外,均不得调整。 五、本定额用工不分宫中、技术等级,以综合工日表示。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人工幅度差、辅助用工。人工单价分别为:土石方用工22.00元/工日,机械操作用工28.00元/工日,其他用工25.00元/工日。人工单价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辅助工资、职工福利费和劳动保护费。 六、本定额材料消耗已包括施工中消耗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和零星材料,辅助材料和零星材料合并为其他材料费。本定额人工、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机械燃(油)料价格,是以定额编制的价格为依据确定的基价,作为计取费用的基础,其价差可参照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所在地的信息价格或市场价格进行调整。

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工程名称: 合同编号: 年月日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订 重庆市建筑管理局

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发包方经年月日经过投标方式对工程进行招标,经过现场议标,决定由承包方中标承建。为了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国家《经济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建设地点: 3、建筑面积(平方米): 第二条承包范围 1、设计方案及报价书所包括的内容。 2、中标范围未包括的工程内容:1、中央空调、电动感应门、电动卷帘门。2、地面砖、墙面砖材料。 第三条工程造价 (一)本合同承包总造价为人民币元(大写:拾 万仟佰元整)包干价。其中:装修工程元;土建工程元。 (二)本合同承包范围外甲方要求增加装修内容,按实际增

加工程量经审定后结算。 第四条工期 (一)本合同总工程为日历天 60 天。(包括10天收费时间在内) (二)开工日期年月日,竣工日期年月日。 (三)如遇下列情况,经发包方现场代表签证后,工期作相应顺延,并通过书面形式确定顺延期限: 1、发包方在合同开工期前 2 天,不能交出施工场地、进场道路,施工用水、电源未按规定接通而影响承包方进场施工者; 2、明确由发包方负责供应材料,设备、成品或半成品等,未能按双方指定日期进场,或向承包方交验时发现有缺陷,需要修、配、改、代换而耽误施工进度者; 3、因设计变更而增加工程量者; 4、一周内,非乙方原因一次连续停水停电达4小时(含4小时),累计超过8小时者; 5、未按合同规定拨付预付款、工程款、代购材料价差款而影响施工进度者。 第五条材料、设备供应方式和价格 中央空调、电动感应门、电动卷帘门由甲方采购安装,地面砖、墙面砖材料由甲方采购,其余材料由乙方采购。 第六条双方责任 (一)发包方:

房屋建筑工程验收标准

建筑工程验收标准 为统一园区所有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标准,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观感质量,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和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制定本交房标准。 各房屋工程竣工验收除应满足国家现行质量验收及合同约定的标准外,还应达到如下标准: 一、建设完成标准 见交房标准。 二、楼地面 1、水泥砂浆(或混凝土)面层的强度达到设计要求。 2、地面方正,误差不超过10㎜;阴阳角线顺直整齐;各功能房间标高符合设计要求;表面平整度允许偏差控制在3㎜以内。 3、卫生间:楼地面坡度、坡向合理,符合设计要求,不得有倒泛水和积水现象;卫生间与相连接(无防水要求)的楼地面之间的高差满足设计要求且不得小于30㎜,高差线应顺直。 4、相邻房间楼地面之间有高差的,其高差线应顺直。 5、面层表面拉毛,要求色泽纹理一致;面层密实,无空鼓、裂纹、起砂及粘结污染,表面整洁。 6、室内洁净无垃圾、无异味。 三、室内墙面、顶棚 1、抹灰层无空鼓、起砂,面层无裂缝、爆灰、污染现象且强度符合设计要求。 2、顶棚、墙面的表面平整度及墙面的立面垂直度允许偏差控制在3㎜以内,达到高级抹灰要求(二次吊顶的空间除外);房间净高满足设计要求,其同一房间内的高低差控制在10㎜以内;同一自然间内房间应方正,其房间长宽两端尺寸偏差应控制在10㎜以内。 3、各阴阳角方正、顺直,无破损、无明显修补现象;各护角、空洞、槽、盒周围的表面平整、界面线条顺直;管道后面的抹灰层表面平整。 4、卫生间面层:水泥砂浆表面拉毛,要求颜色均匀、抹纹一致。 5、除卫生间以外的其他房间,面层为混合砂浆原浆收面(或以图纸设计、售房合同为准),要求表面颜色均匀、无抹纹。外墙、顶棚不得有渗水现象。 四、门窗工程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验收规程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验收规程 1 总则 为了加强重庆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管理,统一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 本规程规定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基本要求、防火安全、防水、电气安装、给排水管道及卫生器具安装、抹灰、镶贴、木制品、门窗安装、吊顶、花饰、涂装、裱糊、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等各项工程的质量标准、验收方法及质量评定规则。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合同、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文件对工程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程的规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范、规程和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建筑装饰装修 building decoration 为保护建筑的主体结构、完善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美化建筑物,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对建筑物的内外表面及空间进行的各种处理。 基体 primary struture 建筑物的主体结构或维护结构。

基层 base course 直接承受装饰装修施工的面层。 细部 detail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中局部采用的部件或饰物。 3 基本规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以下简称装饰)应遵守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遵循安全、使用、美观的基本原则,在设计与施工中必须贯彻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安全、防火、环保、建筑、电气、给排水等现行标准和技术规程。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装饰设计施工必须确保建筑物原有安全性、整体性,严禁改变、损伤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不得擅自改变原有房间的主要使用功能,不得破坏建筑的节能构造及设施。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开启的安装孔不得破坏建筑物外立面原有装饰效果。不得改变原有建筑共用线管及设施和影响周围环境。 装饰应在业主的分户门以内的住房面积范围进行,不得占用公用空间,不得因装饰影响毗邻房屋的安全及使用环境。施工中应加强对噪声、粉尘、有害气体的有效控制,不得影响邻居的正常生活。 供需双方在住宅装饰前应签订施工合同。 装饰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该产品现行标准对质量的要求,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供货单位应提供产品质保书或质检报告。施工前,必须对材料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如供需双方有争议时,可由市级法定建材质检机构仲裁检验;甲供材料应符合设计对材料提出的相关质量要求,施工方对甲供材料有异议时,应对材料进行复验。对安装、使用有特殊规定的材料、制品和设备,应按其产品说明书的规定进行。在选材时应优先采用节能型装饰材料及用具。严禁使用国家和本市禁止使用和淘汰的材料及产品。 装饰不得改变共用给水排水管道、地漏、便器的位置。不得破坏厨房、卫生间的防水功能。 厨房装饰时如需移动燃气表具,敷设燃气管道等,必需符合燃气主管部门的规定。 施工过程中应对原建筑的成品门窗、设施设备,以及甲方提供的成品及半成品进行有效的保护。 装饰施工企业在装饰工程完工时,应向业主提供水、电、气管线和其他暗埋管线的竣工图。 4 防火安全

2018年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单

2017室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单

附表2 装修工程验收标准 本装修工程验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国《室装饰设计规》《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及国家相关强制性条文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共分十二部分: 一.电改造工程验收标准 1、同一房间同一类型的开关、插座高度一致,相邻面板间的间距一致,安装牢固、盖板端正、位置合理、表面清洁。 2、所有房间灯具使用正常。 3、所有房间电源及空调插座使用正常。 4、所有房间、音响、电视、网络线可正常使用。 (此部分视实际施工步骤分阶段实施验收) 5、提供本次装修线路改造的竣工图,标明导线规格及线路走向。 6、所有安装的电器设备(如排气扇、感应设备等)使用正常。 (此部分视实际施工步骤分阶段实施验收) 7、检查各设备接地装置是否严格按要求进行接地。 二.水改造工程验收标准 1、所有龙头使用方便、滤网清洁干净。 2、排水件安装牢固平稳、无损伤、使用方便、排水通畅。 3、水池及水管应打压测试,无泄漏现象。 三.室外墙砖(石材)工程验收标准 1、表面洁净,不得有划痕,色泽均匀,图案清晰,接缝均匀,板块无裂纹、缺棱掉角等现象; 2、墙砖(石材)粘贴时,平整度用2M靠尺检查;平整度≤2㎜,相邻间缝隙宽度≤2㎜,平直度≤3㎜,接缝高低差≤1㎜。

3、墙砖(石材)粘贴时必须牢固,无歪斜。空鼓控制在总数的5%,单片空鼓面积不超过10%。 4、墙砖(石材)粘贴阴阳角必须用角尺检查成90度,砖粘贴阳角必须45°碰角,碰角严密,缝隙贯通。 5、墙砖(石材)切开关插座位置时,位置必须准确,保证开关面板装好后缝隙严缝。 6、墙砖(石材)的管道出口位掏孔处理,掏孔处应严密。 7、墙砖(石材)镶贴时,与门洞的交口应平整,缝隙顺直均匀。 四.地砖工程验收标准 A.地砖 1、表面洁净,纹路一致,无划痕,无色差,无裂纹、无污染、缺棱掉角等现象。 2、地砖边与墙交接处缝隙合适,踢脚线能完全将缝隙盖住。 3、地砖平整度用2M水平尺检查,误差不得超过2㎜,相邻砖高差不得超过1㎜。 4、地砖粘贴时必须牢固,空鼓控制在总数的5%,单片空鼓面积不超过10%(主要通道上不得有空鼓)。 5、地砖缝宽1㎜,不得超过2㎜,勾缝均匀,顺直。 6、水平误差不超过3㎜。 B.地毯及PVC地板铺装 1、表面洁净,纹路一致,无划痕,无色差,无裂纹、无污染、缺棱掉角等现象。 2、与墙交接处缝隙合适,与踢脚线能完全将缝隙盖住。 3、平整度用2M水平尺检查,误差不得超过2㎜。 4、粘贴时必须牢固,无空鼓。 5、缝隙处粘贴均匀,顺直。 6、水平误差不超过3㎜。 五.门窗工程验收标准 1、门套垂直度允许误差≤1㎜,对角线允许误差≤2㎜,相同类型的门应作到高度一致。

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定额

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CQFYD-2008 目录 第一章总说明…………………………………… 第二章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内容……… 第三章建筑安装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第四章建筑安装工程定额计价费用标准及计算程序… 第五章建筑安装工程量清单计价费用计算程序……… 第六章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计价表格 附录建设工程造价相关文件

第一章总说明 第二章 一、《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投资,提高工程投资效益,加强政府宏观调控,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进行编制的。 二、本定额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编制和审核工程预算、工程标底、最高限价、工程结算的依据;是编制企业定额、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参考依据;也是编制概算定额和建设工程投资估算指标的基础。 三、建设工程计价,可采用以下计价办法: (一)定额计价:指按2008年重庆市建设工程计价定额及本定额规定计算工程项目所需全部费用的计价办法。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指按国家标准《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及本定额规定的计价办法。 四、建设工程采用定额计价的,应执行本定额。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编制招标最高限额价时,应执行本定额;编制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综合价时,其费用组成及内容、计价矢口否认能关说明以及工程费用中的规费、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税金标准执行本定额外,其它工程费用标准、工程类别等参考本定额执行。 五、本定额与2008年《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装饰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安装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配套执行。 六、本定额适用范围 (一)土石方工程:适用于人工土石方工程和机械土石方工程。 (二)建筑工程: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三)装饰工程: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装饰工程以及再次装修的工程。 (四)安装工程: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安装工程。包括各类管道、设备、电气(含路灯)、自控仪表、通风空调、消防、工艺金属结构、刷油、防腐蚀、绝热、通信等工程。 (五)炉窑砌筑工程: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的工业炉窑砌筑工程,包括各类专业炉窑和一般工业炉窑工程。 (六)市政工程: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工程。包括道路(含厂区生产区和生活区、居住小区)、桥梁、隧道、涵洞、堤防、排水、附属构筑物、市政给水、燃气管道及道路交通设施等工程。 (七)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的仿古建筑及园林、绿花工程。 (八)房屋修缮工程:适用于房屋建筑和附属设备的修缮(含加固、拆除)工程。 (九)签证记工、签证机械和零星借工:签证记工、签证机械适用于施工过程中,由发包方签证的用工及机械台班。零星借工适用于发包方向承包方借用工人,由发包方负责管理零星用工。

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说明 一、费用定额说明: (一)重庆中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根据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建标[1993]894号文《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进行编制的。 (二)本定额与一九九九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重庆市基价表》和《重庆市市政工程预算定额》配套使用。凡在我市辖区内从事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单位和有关部门均应执行。 (三)本定额是编制建设工程概预算、拨付工程款、进行工程结算、编制招投标技术文件及编制工程建设投资估算指标的依据。 (四)本定额以工程类别划分计费标准。对于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中未能涵盖的项目和未划分工程类别的特殊建筑,须报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依据有关技术资料确定工程类别。 二、费用定额适用范围 (一)土建工程 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包括各类房屋建筑、构筑物,一个单位工程平整场地后土石方挖方总量在三千立方米以内的土石方工程、桩基工程、金属结构制安、建筑物装饰等。 (二)市政工程 适用于新建、扩建的道路(含厂区、生活区、小区)、桥涵、隧道、堤防、排水、附属构筑物及市政工程的给水、燃气管道、路灯等。 (三)土石方工程 适用于竖向布置的场地平整、机场、水池、人工湖、运动场、油库、路基、给排水、燃气管道的土石方工程(以上工程均不论土石方数量多少)等,以及单位工程平整场地后挖方总量在三千立方米以上的土石方工程。 (四)签证记工、签证机械及零星借工 签证记工、签证机械系指施工企业承包的工程范围内,少量无法套用定额须经建设单位签证的用工及机械台班。 零星借工系指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借用工人,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的零星用工。 三、工程费内容: 工程费由直接工程费、间接费、利润、税金等四个部分组成。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 SL 223—2008 替代SL 223—1999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Acceptance code of practice on water resources and hydroelectric enginering 2008-××-××发布 2008-××-××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发布 ICS ××.×××.××× ××× 备案号:×××××—×××× SL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关于批准发布《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L 223—2008的通知 水国科 [2008] 号 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经审查,批准《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为水利行业标准,并予以发布。标准编号为SL 223—2008,代替《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223—1999。 本标准自2008年月日起实施。 标准文本由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出版发行。 二〇〇八年月日

前言 依据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等有关文件,按照《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 1—2002)的要求,对《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进行修订。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共9章15节146条和25个附录,主要内容有: ——验收工作的分类; ——验收工作的组织和程序; ——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和验收成果性文件; ——验收所需报告和资料的制备; ——验收后工程的移交和验收遗留问题处理。 对SL 223—1999进行修订的主要内容为: ——对验收工作的名称重新进行划分和归类; ——对规程结构进行调整; ——增加工程验收的监督管理章节; ——调整单位工程验收内容; ——增加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内容; ——调整阶段验收内容,增加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 ——调整竣工验收内容,取消初步验收,增加竣工验收自查、工程质量抽样检测、竣工验收技术鉴定以及竣工技术预验收; ——增加工程移交以及遗留问题处理章节。 本标准所替代标准的历次版本为: ——SL 184—86 ——SL 223—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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