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A村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建议-毕业论文

海南省A村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建议-毕业论文
海南省A村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建议-毕业论文

摘要

海南省A村在近年来人口老龄化的问题逐步显露,随着城镇化的逐步发展,A村被归为乡镇区域,农民土地被征用,越来越多的劳动力外出务工,在此背景下,该村的老年人养老逐步出现了保障不足的问题。本文研究针对A村养老的现实情况,对其家庭养老、院所养老及社会养老的现实情况进行介绍后,分析当前A村养老保障能力不足的现实问题及成因。最终,提出发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是降低其养老保障缺陷的最主要途径,并借鉴美国经验,对于如何发展A村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提出了个人观点。

关键词: 农村养老;养老模式;养老保障

Problems and Suggestions of Pension System for Landless Farmers of A Village in Hainan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the aging problem of A Village in Hainan Province has been gradually revealed.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urbanization, A Village is classified as rural town. More and more labors become migrant works because their land has been expropriated. Under the circumstance, the matter of lacking guarantee in the village's elderly pension arises. In this paper, the reality of the family supporting, institutes pension and social pension in A Village are introduced, and then the problems and causes of shortage of pension security capabilities are analyzed. Finally, the paper concludes that developing the social old-age security system in rural area is the primary approach to reduce its defects of pension security, and proposes its own perspective on how to develop the social old-age security system in A Village via drawing the experience of America.

Key words: rural endowment; pension model; old-age security

目录

1绪论 (1)

1.1研究背景 (1)

1.2研究目的和意义 (1)

2 A村养老保障的现状 (2)

2.1A村养老需求 (2)

2.1.1人口老龄化 (2)

2.1.2 家庭结构小型化 (2)

2.2A村当前的养老模式及覆盖情况 (3)

2.2.1 养老模式介绍 (3)

2.2.2 当前养老模式的效应 (3)

3 A村养老保障存在的问题与成因分析 (4)

3.1A村养老保障模式存在的问题 (4)

3.1.1 家庭养老压力增加 (4)

3.1.2 社会养老负担加重 (4)

3.1.3 院所养老等方式的养老保障能力较低 (4)

3.1.4 空巢老人养老保障匮乏的问题凸显 (5)

3.2A村养老保障模式缺陷形成的原因分析 (5)

3.2.1 农村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有限 (5)

3.2.2 院所养老的服务质量不保证 (6)

3.2.3 社会养老的财政扶持有限 (6)

4 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机制对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需求的可行性 (8)

4.1提升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机制的保障性与覆盖率是解决问题的根本 (8)

4.1.1 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机制符合老年人居家养老的需求 (8)

4.1.2 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机制能够降低养老成本,提升养老质量 (8)

4.1.3 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有利于推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8)

4.2海南省A村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发展的困境及分析 (8)

4.2.1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保险金筹集存在困难 (8)

4.3.2农村参保积极性不高 (9)

5促进海南省A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优化发展的建议 (10)

5.1美国经验介绍 (10)

5.1.1 高效率的组织运作 (10)

5.1.2 社会化的资金支持 (10)

5.1.3 公开透明的有效预算与监督 (11)

5.2改进A村养老保障能力的具体建议 (11)

5.2.1 提升农村家庭收入能力 (11)

5.2.2 改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财政扶持力度 (11)

5.2.3 构建农村社会保障的透明化管理机制 (12)

6 结论 (14)

参考文献 (15)

1绪论

1.1研究背景

随着人们生活质量的日趋提高,越来越多的老年人出现在我们日常的视线中。2010年我国的人均寿命为72.5岁,我们的卫生部部长陈竺心中就有一个愿望:“2015年,中国人的人均寿命要达到75岁;2020年,人均寿命要达到77岁!就是在这样一个日趋长寿的社会中,在经过了大半身劳碌之后,老人的劳动能力已经基本丧失,依靠自己的劳动来维持自身的生活已几乎不可能。老人在年轻的时候为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做出了自己的贡献,保障他们的生活,使他们可以安度晚年,国家、社会和家庭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

作为农业大国,在近年来发展中,我国城乡发展的经济社会差异有所扩大,农村地区的老年人口不断增多的背景下,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对老年人养老保障能力不足的问题也逐步暴露出来。在此情况下,关注我国农村养老保障问题,寻求更好的推进农村养老保障能力改善的策略,对于新农村建设与发展非常重要。

1.2研究目的和意义

本文研究希望结合海南省A村的实际情况,明确该村被征地农民目前的养老需求与养老保障供给的现实情况,明确目前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供给存在的缺陷。进而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优化发展,尤其是其覆盖率与保障程度的提升,对于促进海宁市A村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需求满足,提升养老保障能力的重要意义。

本文研究对于丰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的研究具备一定理论价值,对于推进海南省A村以及存在类似情况的农村地区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制度的优化发展具备一定实践意义。

被征地农民社保情况调研报告

被征地农民社保情况调研报告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先后出台多个文件,要求各地严格落实。省市分别在20XX 年、20XX年下发专题文件对辖区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给予政策扶持。可以说,在这方面,政府是下了很大决心的,那么最重要的落实还是在基层。要落实,不折不扣的落实,就一定会面临一些具体的实际情况,而对于我们县来说,由于经济基础条件薄弱,财政困难,地方上筹措资金十分有限,多靠中央省市转移支付或财政补助,所以最大的问题就是资金,如何应对现实困难,争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利益最大化,就需要基层摸清情况,掌握需求,因地制宜,提供科学准确的第一手资料,为上级决策提供依据。 根据《安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开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情况调研的通知〉的通知》文件精神,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做好我县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努力实现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水平不因失地而降低的长远保障目标,对我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情况进行了一次深入细致的调研。 一、基本情况 镇坪县位于陕西省东南部,大巴山北翼。地处东经109°1T—109° 38',北纬31° 42 ‘一32° 13',东与湖北省竹溪县接壤,南与重庆市巫溪县、城口县毗邻,西北与本省平利县连界,南

北长57公里,东西宽43公里,总面积1503 平方公里。全县辖6乡4镇,总人口万人,农业人口近5万人,,县内无大工业企业,属山区农业县。 1、据统计,截止20XX年底累计被征地农民人数628人,其中,规划区以内116人,规划区外被征地农民总数512人。 2、20XX年新增人数:无。 3、按照当地政策规定,属于保障范围的人数45人。 4、享受基本生活保障人数46人,享受标准为110元/ 月//人。 5、养老保险待遇情况:我县被征地农民目前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6、培训情况:我县通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主导产业 培训、创业培训等等,已参加各类就业培训的被征地农民315人,通过培训就业256人。 二、政策规定 止20XX年我县未出台专门文件,严格按安劳社发〔20XX〕23号文件和安政发〔20XX1 19号文件执行。 三、当前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就业方面 我县的被征地农民在就业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① 重视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汇报材料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汇报材料 篇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探讨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探讨 东昌府区是山东省聊城的唯一市辖区,属于山东省西部欠发达地区,但近几年发展较快,城市化建设、公路、铁路建设突飞猛进,随之而来的是失去土地的农民越来越多,这部分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日渐突出,下面在开展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谈谈笔者的看法。 1 各级政府相继出台文件,足以看出上级对这项工作重视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山东省于XX年就出台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鲁政发 【XX】115号)文件,省劳动保障厅根据此文件出台了《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操作办法》。XX年、XX年市区相继出台《关于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XX年省劳动保障厅、国土资源厅下发《关于对全省失地农民有关情况进行调研的通知》(鲁劳社函【XX】216号),XX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XX】29号),《山

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XX】99号)。XX年省劳动保障厅、国土资源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XX年市区又根据国家和省文件精神先后出台《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XX年国家开展新农保试点,我区成为全国 篇二:xx区贯彻落实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情况汇报xx区落实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情况的报告莆田市xx区人民政府 (XX年5月26日) 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 受区人民政府委托,我向区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报告我区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 一、主要工作情况 近年来,随着我区“一核四翼”城市建设和“产业强区”发展战略的推进,征迁量不断加大,失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已成为全社会广泛关注的一个热点、焦点问题。区委、区政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粤府办[2010]41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10〕4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意见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结合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现被征地农民应保尽保 列入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的地区,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广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粤府〔2009〕124号)的要求,开展对本地农民基本情况的全面调查,抓紧制定新农保试点实施意见和工作方案,加快建立新农保制度,逐步实现农民人人享有基本养老保障。要将已实行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并入新农保制度,将参加原制度的参保人个人账户、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按本意见的有关规定计发待遇。已领取养老金的,在原养老金的基础上增发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暂未列入新农保试点的地区,按照新农保的制度模式和主要政策,优先组织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并落实政府和集体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助。 二、完善养老保障政策,提高被征地农民养老待遇水平 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适当提高被征地农民(含本意见下发后新征地项目和已缴纳社保押金并办理征地前批报手续的征地项目)个人缴费标准,增加基础养老金。 (一)提高个人缴费标准。被征地农民个人最低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由征地时单列计提的养老保障资金支付。各地级以上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提高最低缴费标准,或者增设缴费档次供被征地农民选择。被征地农民选择的个人缴费标准高于当地政府确定的最低缴费标准的,高出部分的费用由个人负担。 (二)增加基础养老金。被征地农民增加每人每月基础养老金55元。列入新农保试点的地区,被征地农民按新农保规定每人每月再增加新农保基础养老金55元,达到110元。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现状的调查报告

大连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 法学本科调查报告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现状的调查报告 指导教师: 论文作者:王萌 学校:大连广播电视大学 专业:法学 学号: 年级: 完成时间: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现状的调查报告 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是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一个影响面非常广泛的社会问题,是需要重点关注和解决的民生问题,是涉及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问题。为了妥善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作者在汇总了诸多资料后,归纳了诸多方面,形成此调查报告。 一、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现状 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在北京、浙江和四川等地的调查,在征地或变相征地的过程中,被征地农民的经济损失是非常大的,甚至面临生计断绝的尴尬境地。举一现实例子,四川省蓬安县一位58岁的老农算了这样一笔账:过去因为住得靠近县城,包了城里几家机关食堂的潲水来养猪、养鸡,老俩口一年收入可达上万元。现在土地被征,得了个“城镇居民”的虚名,付出的代价却是不能养猪、养鸡了。虽然得到一万多元的各种补偿,但仅相当于过去一年的收入。年龄大了,就业根本就没有指望,日常生活还不敢动用这笔补偿款,因为万一有个病痛还全指着它。所以,现在生活的窘迫就可想而知了。农民土地被征最早可追溯到10年前,因征地产生的问题一直没有妥善的解决办法。由于失地农民大多只能得到一个“城镇居民”的虚名,再加上依照政府的传统思维,农民失地是为国家经济发展做“贡献”,这样的认识误区导致征地成为对这部分农民的“最后的剥夺”。 就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现状而言,具权威性且统一性的文件仅是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各地政府针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采取的政策措施也各有不同,根据某省某县地方政府的调研,归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模式有以下四种: 集体养老保障。大部分农转非村和城郊村,集体经济发展比较快,管理比较规范,集体出资发放基本养老生活费。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大部分村参加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如养老金交纳人均每月30元左右。一些村给予一定补助,但是有补助的村,农民参保积极性普遍较高,无补助的村,农民参保积极性普遍较低。有的村因经济困难等中途停止了补

被征地农民社保落实方案

被征地农民社保落实方案 各位读友大家好!你有你的木棉,我有我的文章,为了你的木棉,应读我的文章!若为比翼双飞鸟,定是人间有情人!若读此篇优秀文,必成天上比翼鸟! 各局(室)、村(社区)、相关单位:为进一步提高被征地农民和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水平,推进开发区城乡统筹建设,加快开发区转型发展,根据《区政府关于印发<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开发区(汊河街道)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方案:一、工作机构成立开发区(汊河街道)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吴亚龙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开发区党群工作局、农村工作局、规划建设局、社会事业局、财政局、派出所等职能部门分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各局(室)职能科室负责人和各村(社区)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劳动社保科。二、实施步骤1、调

查摸底阶段(4月1日—7月31日)。成立各村(社区)工作班子,抽调工作人员,逐户上门登记,核对基础信息,反馈疑难问题,填写被征地农民花名册及汇总表,报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劳动社保科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宣传发动阶段(8月1日—10月30日)。召开宣传部署动员大会,开展业务知识培训,推选各村民小组代表参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宣讲。在前期入户调查宣传的基础上,展开重点宣传,每家每户发放宣传资料,利用宣传栏、横幅、滚动字幕、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等载体全方位开展宣传活动,整理并建立被征地农民家庭和个人档案。3、实施办理阶段(11月1日—12月31日)。本着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本人自愿的原则,积极稳妥地组织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三、工作流程(一)申请参保时应提供的材料。1、申请参保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四张;2、

黑龙江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妥善解决我省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保障被征地农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作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6]29号)、《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有农业户籍,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册农业人口,土地被政府批准征收的农民。 第三条被征地农民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养老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享受待遇年龄时,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工作,由各级政府统一组织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各行政职能部门按各自权限分别负责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具体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提供有关被征收土地的基础数据;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金的落实和监督;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养老保险待遇的承办与管理。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水平,应当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应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二章参加养老保险人员资格的确认 第六条参加养老保险人员,按照被征地农民的年龄,划分为被征地参保人员和被征地养老人员。

(一)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为被征地参保人员; (二)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含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为被征地养老人员。 年龄计算时段以政府依法批准并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为准。 第七条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资格的确认。对于土地全部或大部分被征收的农民,由被征地农民所在村民委员会依据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参保人数确定参保人员,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讨论通过后,报市、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投保手续。 第八条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资格确认后,视具体情况分为以下两类: 1、被征地后转为城镇户籍的农民,应按本办法为其办理相关养老保险手续,是否参加、何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自行决 定。 此前参加过农村养老保险,应一次性将本息返还给本人。 被征地后进入城镇就业的,按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 险。 2、被征地后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土地但仍为农业户籍的,应按本办法办理养老保险手续。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制度、模式与方向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制度、模式与方向 摘要:社会保障安置是对失地农民的一种可持续安置方式。我国当前社会保障安置的运行存在着不可持续性、低水平性、一元性、不稳定性等特征。未来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眼:在保障内容上,应从养老保障和生活保障渐进性地扩展到其他方面;在保障资金筹集上,应将土地出让过程中所有可得的收益尽可能回归农民;在保障机制设计上,应充分考虑保障机制的安全性、长效性和渐进性;在保障立法上,应促使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从行政规范性文件走向法律层面。 关键词: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 一、引言 如何对失地农民进行合理有效的安置是失地农民生存与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20世纪90年代以来,被征地农民安置方式不断创新,由原来的农业安置、招工安置和货币安置发展到留地安置、入股安置、住房安置、移民安置、社会保障安置等多种方式。根据国土资源部2007年中国征地移民工作指南及监测体系建设课题《我国征地工作调研分析报告》,1978年以来,全国土地征用共安置农业人口约7280余万人。其中,700多万被征地农民已纳入了基本生活保障或养老保障制度范畴;1200万被征地农民实现了异地安置,600万被征地农民通过招工转非得到了安置,2000万被征地农民通过调整土地得到了农业安置,其余2780万人以货币安置为主,辅以其他形式的安置。 以上各种安置方式在一定的历史阶段发挥了积极的社会作用,但同时也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如招工安置方式由于安置企业生产经营的不稳定以及被安置失地农民的素质不高,存在失地农民被安置后就下岗的状况,失业风险较大,大部分失地农民不愿接受;农业安置方式因土地承包法的限制引致矛盾重重而难以操作;留地安置方式只能在耕地多的地方实行,并且农地资源分配存在困难;土地入股安置方式往往面临未来巨大的风险。一次性货币补偿(俗称“一脚踢”)安置是近年来在社会上普遍推行的一种方式。这种安置方式按平均产值的N倍给付,简单易行,操作方便,但仍难以保障失地人口的长远生计。可以说,伴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加速发展,失地农民群体呈现日益庞大的趋势,失地农民的分散性个体风险也逐渐演变为群体性风险。仅仅对失地农民进行一些“快餐式”安置会对他们未来的生存和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也为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埋下了深深的隐患。因此,失地农民问题的解决需要正视问题本身并积极探讨可持续的安置方式。而社会保障安置应当是一种相对具有可持续性的安置方式,值得尝试和探索。

江苏省征地补偿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江苏省征地补偿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第93号令) (2013-11-29 09:40:34) 分类: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文件 《江苏省征地补偿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办法》 (省政府第93号令),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优先权。具体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征 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市、县(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省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财政、农业、民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对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协调和指导。 第八条根据土地价值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全省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划分为四类地区(见附表),执行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等情况确定,并适时调整。 第二章征地补偿

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市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方案》(x发(X)49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提出以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X、XX全会精神,以X理论、“xx”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建成统筹城乡、保障有力、层次清晰、惠及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将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加大政府补贴力度,确保被征地农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根本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原则; 2.坚持先保后征,应保尽保原则; 3.坚持权责对等,费用共担,补贴一致原则。 二、保障范围 X市X区、X、x区行政区域内,自X年1月1日以后经X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统一征地(X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X市x新区管委会除外),具有X市常住户籍,被征地时享有第二轮农村集体土地

承包权,被征地后完全失地或人均耕地低于0.5亩,且没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16周岁以上在册人口(不含在校学生)。 三、参保办法 被征地农民根据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可自愿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一)对被征地农民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征地时自治区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以20%的缴费比例参保缴费,并根据被征地时不同年龄段实行养老保险费趸缴。 1.男年满16周岁不满45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40周岁,一次性趸缴5年; 2.男年满45周岁不满5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一次性趸缴10年; 3.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一次性趸缴15年。 被征地农民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后,以后年度没有在用人单位就业的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由个人继续参保缴费,在用人单位就业的由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参保缴费,达到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按月计发养老金,一次性趸缴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年限。 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趸缴费用,由市政府按照征地时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以12%的缴费比例承担并计入统筹基金,其余8%由被征地农民个人承

被征地农民社保情况调研报告

被征地农民社保情况调研报告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先后出台多个文件,要求各地严格落实。省市分别在XX年、XX年下发专题文件对辖区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给予政策扶持。可以说,在这方面,政府是下了很大决心的,那么最重要的落实还是在基层。要落实,不折不扣的落实,就一定会面临一些具体的实际情况,而对于我们县来说,由于经济基础条件薄弱,财政困难,地方上筹措资金十分有限,多靠中央省市转移支付或财政补助,所以最大的问题就是资金,如何应对现实困难,争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利益最大化,就需要基层摸清情况,掌握需求,因地制宜,提供科学准确的第一手资料,为上级决策提供依据。 根据《安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开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情况调研的通知〉的通知》文件精神,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做好我县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努力实现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水平不因失地而降低的长远保障目标,对我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情况进行了一次深入细致的调研。 一、基本情况 镇坪县位于陕西省东南部,大巴山北翼。地处东经109°11′—109°38′,北纬31°42′—32°13′,东与湖北省竹溪县接壤,南与重庆市巫溪县、城口县毗邻,西北与本省

平利县连界,南北长57公里,东西宽43公里,总面积1503平方公里。全县辖6乡4镇,总人口万人,农业人口近5万人,,县内无大工业企业,属山区农业县。 1、据统计,截止XX年底累计被征地农民人数628人,其中,规划区以内116人,规划区外被征地农民总数512人。 2、XX年新增人数:无。 3、按照当地政策规定,属于保障范围的人数45人。 4、享受基本生活保障人数46人,享受标准为110元∕月∕∕人。 5、养老保险待遇情况:我县被征地农民目前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6、培训情况:我县通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主导产业培训、创业培训等等,已参加各类就业培训的被征地农民315人,通过培训就业256人。 二、政策规定 止XX年我县未出台专门文件,严格按安劳社发〔XX〕23号文件和安政发〔XX〕19号文件执行。 三、当前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就业方面 我县的被征地农民在就业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①重视程度不高。被征地农民由于他们的身份是农民,在失去土地后,他们往往注重的是补偿费用的高低合理问题,今后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总结

2007年我县的农村养老保险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在上级部门和县委、县政府的的正确指导下,认真贯彻农村养老保险有关政策和省政府浙政发〔2002〕27号、〔2003〕26号文件精神及省五部门指导意见的要求,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利益,扎实开展农村养老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1、2007年,全县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万元(利息),支出万元,当年结余万元,历年结余万元。到月底,全县共参加农村养老保险人数人,其中享受农村养老保险待遇人。 2、为深化完善我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完善被片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33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温政发〔2005〕63号)文件精神,在国土、社保、罗阳、雅阳等单位调查研究基础上,于2007年10月出台了《泰顺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政策的通知》,并于2007年12月开始申报实施,进一步推进了我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2007年,我县共有被征地项目17个,涉及11个乡镇14个行政村,应当落实即征即保对象225人。到2007年12月底,共落实应保对象155人. 二、存在的问题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一直是县领导十分重视和关注的问题,但由于试点工作在开展过程中遇到了许多实际问题,因此,我县2007年之前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一直没有实质性进展。主要原因在于: 1、被征地农民参保意识不强 由于被征地村人均被征耕地省,土地安置费基本已被农民领去,个人部分无法缴纳,而且大部分被征地农民认为参不参保无所谓。 2、资金难以筹措 根据前些年我县耕地征用补偿情况分析,个人安置费部分无法抵足个人缴费部分,资金缺口较大。而集体承担部分的资金,因从土地出让金中提取的返回金为全体村民所共有,主要用于补足村集体土地补偿费。用集体所有的资金为部分村民缴纳保险费,大多数村民在思想上不能认同,集体出资部分筹集也会遇到较大的难度。除此之外,县政府需要承担的资金也较大,一步很难到位。 3、参保对象难以界定。根据泰顺的实际情况,由于二轮土地承包不到位,即使被征地农民在土地被征用之后,也还存在着“征地而不失地”的现象。有的村还在征地之后,把征地费平均分给了村民,同时对被征的土地进行进行了适当的调整。导致参保对象一时难以确定。 4、历史遗留的问题比较突出:一是新58省道改建工程征地项目中,因工程资金紧张,有相当大一部分被征地属于我县内部政策处理,没有严格按征地标准报批,故该项目的被征地农民参保工作均未落实。三是珊溪水库工程牵涉到当时移民对象19114人,共被征用土地6928亩。库区移民只享受移民安置补助待遇,并未真正享受失地待遇,由此,可能存在较大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三、2008年工作思路 2008年,我县将按照“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要求,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确保2008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做到即征即保。同时,要根据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按照个人养老储蓄为主、集体补助为辅、政府适当补贴的原则,进一步研究完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努力推进社会保险全民化。 二〇〇八年二月一日

解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思路

解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思路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相关部门通力合作,互相配合,形成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长效机制。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参保意识 各地要通过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各种灵活多样的形式加大宣传力度。要针对失地农民保障意识不强、思想顾虑较多的实际情况,通过印发宣传手册、建立咨询中心、开展上门服务等形式,通过作比较、算大账等直观方法,面对面地进行沟通交流和答疑解惑,引导失地农民正确认识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最大限度地争取他们的支持配合。 (二)健全和完善失地农民社保配套制度 各地应设置促进失地农民就业及社会保障中心,负责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发放和管理,就业培训的实施等;建立适当水平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除了要为失地农民建立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外,还要为失地农民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改革土地征用制度,将参加社保作为土地征用的前置条件,安置费由土地管理部门直接移交给社保部门。 (三)加大保障资金的筹集力度,提高管理水平 应建立专门针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基金,所需资金可以在政府土地出让金中按3%~5%的比例提取筹集,实行专款专用;积极寻求征地补偿资金的多元化发放渠道,确保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到位,应尽量避免征地补偿资金的一次性发放。为应对未来的支付风险,在多渠道筹措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同时,必须不断加强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与监督,并积极探索实现资金保值增值的新方式,提高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收益率。 (四)加强政策引导,促进失地农民就业 具体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抓好失地农民的就业安置。在目前条件下,应多管齐下,积极稳妥地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安置问题。二是加强对失地农民的技术与职业教育培训。要有针对性地科学安排培训内容和形式,将符合用人单位需要的订单式培训与推荐就业相结合。三是鼓励支持失地农民自主创业。建议把失地农民的就业纳入下岗工人再就业工程范畴,享受工商、税收、贷款、场地、用电等方面的创业优惠政策,使他们也像下岗工人一样能得到政府实实在在的经济扶持。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设计的基本思路 (一)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从征地源头开始 要真正规避失地农民的风险,必须整体性地审视整个征地过程,从征地的源头开始进行制度设计。首先,必须改变现行征地制度,商品化运作土地,政府必须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申诉权。现行征地制度下,土地最终按照市场价格流转到用地单位时,巨大的土地增值收益与农民毫无关系。应对此进行根本性调整,将土地出让收益主要用于失地农民的安置,以保证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为真正解决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和发展问题创造宽松的政策环境。其次,完善征地程序,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作为征地的前置条件。要从维护失地农民权益和规范政府行为出发,在征地程序上把好失地农民补偿安置关,将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作为征地的前置条件,把矛盾解决在显性表现之前。 最后,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参与土地流转过程,监督敦促交易双方将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划入社会保障基金专户管理,这样做一是可以减少动员农民参保的大量口舌工作;二是省却了大量的核定缴费工作;三是保证了失地农民的参保率;四是征地单位和农民都了解资金的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融合型方式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融合型方式 被征地农民群体的出现和壮大是城市化进程的伴生物。根据我国近几年的发展水平,2020年我国城镇化水平将超过60%。[1]民进中央预测,2020年我国被征地农民人口将超过1亿。长期以来农民阶层相对弱势的经济地位和社会保障水平使得他们在失去土地的保障功能后,抵御生活风险的能力极低。特别是随着老龄化时代的到来和家庭养老保障功能的式微,如果政府不能助其构筑一道保护网,其养老问题将会带来沉重的家庭和社会负担。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时代背景下,探索建立一套适合国情,能够将被征地农民当前的基本生活保障和长远的发展性保障有效衔接起来的养老保障模式,对于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被征地农民的利益保障现状 维护和发展好被征地农民的各项权益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被征地农民的利益流失和保障现状值得关注和研究。 (一)农民主体地位缺失,土地征用补偿难以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养老 当前的土地制度下,农民虽然从法律上获得了土地使用权,但是这种使用权却相对有限,当因公共利益而需要改变这种关系时,由于缺少法律和制度层面的有效保护,被征地农民作为这场博弈中的弱势一方,在土地的征用、开发、流转和补偿分配中处于边缘位置,利益流失不可避免。农民既不能参与决定土地征用是否应该,也无法对地方政府征地用途形成有效的监督和约束,基本上没有讨价还价的能力和空间。农民主体地位的缺失和政府在改变土地使用关系过程中的强势就使得在关系到农民切身利益的征地和征地款的使用过程之中,被征农民始终被排除在通过博弈达成契约以保护自己利益的主体地位之外,加上在这一过程中又

关于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关于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2010-12-29 河南城建学院李海洋 摘要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民失去了他们赖以生存的土地,他们的生存、发展和就业的权利受到了严重的威胁,而目前的安置模式普遍存在补偿数额低,风险不确定等因素不能很好的解决失地农民面临的问题,只有通过"土地换保障"的思路才能妥善的安置失地农民,让他们分享工业化、城镇化带来的一系列成果。 关键词失地农民、土地换保障、社会保障 随着国家加大对“三农”的支持力度,如何妥善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显得日益紧迫。失地农民由于失去土地,在生活上如果得不到合理的保障,不仅会造成社会隐患也会阻碍城乡一体化的进程。 一、失地农民的现状 随着我国城市化、工业化的进一步发展,城市空间迅速扩大,为保证城市经济发展对土地的需求,大量的土地被征用。目前,我国已有被征地农民4 000多万(章安友,2004)。按照《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从2001年到2010年,全国还需要安排非农建设占用耕地1 850万亩,其中90%以上为集体土地需要征用。按照目前全国人均耕地水平和现阶段每征用1亩耕地大约造成1.4个农民失去土地进行测算,非农建设占用耕地1 850万亩,将有近2 600多万被征地农民需要陆续安置,年均需要安置失地农民260万人左右。 农民失去土地后就失去他们赖以生存的基础,随之也流失了与土地相关联的一系列权利。因为土地被征用之前,农民主要靠土地来养活自己,土地是他们的立命之本,失去土地就相当于失去了生活的基本来源;而且农民一直是以土地为劳动对象,失去土地也就失去了工作;再者,土地本身就是一笔财富,如果农民利用的好是可以为他们带来增值的,这就意味着农民失去土地后也就失去了一项经济价值极高的财产权利;最后,农民失去土地后,就失去了参与村民自治的积极性,这会间接导致村级干部的寻租行为。可见,土地的丧失会对农民带来不利的影响,如果不及时有效地安置好这些失地农民将会阻碍国家工业化的进一步发展,甚至会引起社会的动荡不安。 二、建立失地农民保障制度的必要性;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规定

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该如何落实失地农户的社会保障!讲座(八)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越来越多的农村集体的农户的土地被征收,土地被征收后村民也就失去了基本的生产和生活资料,征收土地后如何保障失地村民的基本生产和生活也就成为征地过程中必须要落实的重要问题。笔者在自己多年办理该类案件的基础上,总结出征收集体土地在落实农民社会保障环节应注意的一些问题,以供需要的朋友参考。 一、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规定。 1、法律规定 我国《物权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要落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物权法》第42条规定,征收集体土地应该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2、行政法规和中央文件规定。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征收集体土地,对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就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提出建立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指导性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规定,将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作为征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地方各级人民政

府要加强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将被征地农民的就业问题纳入政府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尽快建立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与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促进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和融入城镇社会,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有关规定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土地出让总价款必须首先按规定足额安排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要资金的不足。 国务院《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规定……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被征地农民参加有关社会保障所需要的个人缴费,可以从其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直接缴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逐步建立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的长效机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各地在制订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中,要明确和落实社会保障资金渠道。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原则上有农民个人、农村集体、当地政府共同承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把握的政策措施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把握的政策措施 近年来,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伴随着城镇化进程(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城市周边大量农民的土地被征用,农民失去了土地保障;进而传统的以“家庭养老、土地养老”为主的农村社会保障模式受到冲击,其结果必然会影响社会的安定。因此,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成为农村社会保障所面临的新课题。 关键词: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农村 项目成果:保定市社科规划课题“新形势下保定市农村社会保障问题研究”研究成果(课题号:200901002)保定新市区M乡位于保定市西北郊,距市中心4公里,境内交通便利,M乡现辖13个行政村,总人口17,000人,总面积20平方公里,耕地面积10,794亩,人均耕地面积0.64亩。全乡年社会总产值约12亿元,人均收入5,100元。2010年保定市新市区计划征地15,000亩,一期征地面积达到5,000亩,为保定高新区建区以来规模最大的一次征地,地处城镇化建设关键位置的M乡作为征地的重点。截至2010年8月,M乡已经有6个村的土地被征用。在土地征用中,新市区坚持对征地全过程公开、公正、透明,规范操作,统筹兼顾各方利益;对于土地补偿价格严格执行国家统一区片地价标准,即每亩80,866元。针对地面附着物的赔偿:(1)按照国家现行标准,地上青苗、树木等附着物平均按每亩1.6万元进行赔付。具体赔付标准,由乡政府指导村委会制定;(2)集体所有的农田水利设施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参照实际评估价值和有关赔付标准赔付。经大致推算,失地农民得到的赔付款大约为人均6万元左右。 一、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现状 1、失地农民缺乏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失地农民在我国城乡二元制结构下是一个特殊群体,他们拥有农民身份却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没有土地却又被排斥在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之外,没有土地就缺乏最基本的生活保障。虽然每个家庭在土地被征用后都得到一大笔土地补偿款,但这笔数额固定的补偿款需承担他们今后的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子女教育、就业、住房等方面的支出,而这些支出的数额是不固定的,且还存在隐患。以保定市新市区M乡一个五口之家为例,五口人得到征地补偿款约为30万元,老人的养老问题、子女的教育问题都是家庭的敏感问题,假定老人养老费用为每人5万元,子女完成9年义务教育后还要继续深造,高中3年费用大约2万元,大学4年费用最低也得4万元,这两项支出就占去补偿款的一半还多,余款还要支付五口之家衣食住行的日常支出。因此,有限的征地补偿款远远不足以补偿农民永久的损失。农民既不能靠有限的补偿款来维持今后最基本的生活,更不能分享由农用地转为非农用地的巨额增值,严重影响农民自身的既得利益。 2、政府对失地农民保障资金投入不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面临的最为棘手的问题就是资金问题。在我国,农村社会保障起步较晚,政府对于社会保障资金的投入仍然偏重于城市,对农村社保资金投入水平较低。农村社会保障实际上仍然停留在救济层面上,农村养老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农村合作医疗等制度还处于起步试点阶段,有待进一步完善。以M乡为例,政府制定了失地农民养老补助金实施办法,被征地农民女年满55周岁、男年满60周岁的在征地协议签订后的次月开始每月发放200元补助金,标准由区财政给予补助,并随保定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提高而做相应幅度的提高。但这点补助金相对于不断攀升的物价来说实在是微不足道的。资金供给不足与需求不断增长的双重压力制约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同时也制约了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逐步推进。由于多数农村地区经济落后,地方财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构建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构建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是关系到农民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问题。本文在对张家口市高新区失地农民抽样调查的基础上,逐一分析当前社会保障项目,提出应当构筑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社会救助在内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以解决失地农民的切身问题。 标签: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构建 1 问题的提出 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宏观背景下,我国城市化进程明显加快,甚至出现了年均1.36%高速增长态势[1]。以城市化为推手的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等项目大量蚕食农村良田,致使农民与其安身立命的土地相剥离。据有关专家估计,我国近年失地农民在5000万左右[2]。世代依靠土地维持基本生活的农民,在失去土地后短时间内由于知识结构、技能、生活习惯等因素的制约,加上政策机制和保障机制的缺失,农民在被迫“城市化”的同时却无法真正享受市民待遇。土地对于农民来说不仅具有经济功能,而且有很强的社会保障功能。近年来由于农民失地而频发的各类问题,除征地补偿、土地流转制度不合理外,社会保障制度的缺失或是不完善也是非常重要的诱导因素。从国家层面来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一直被历届政府所重视,相关文件不断出台;部分省市也已经颁布了符合自身情况的政策制度。但是,现实中依然存在着重视程度不够、政策落实不到位、保障内容缺失、保障体系不健全等问题。学术界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现状分析、必要性分析和水平分析等方面;对符合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构建的研究也有涉及,但考虑受国家政治经济条件变动的影响,研究构建符合当前具体情况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仍有意义。 2 数据收集 2.1 样本选择 张家口市高新区是2002年经省政府批准的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该区共辖四镇两个街道办事处,全区总人口15万人,主要以农业人口为主。高新区设立的直接目的就是为张家口城市化进程服务,在城市化建设步伐加快的背景下,土地征用产生了大量的失地农民。该区失地农民产生的原因及现状符合中国当前的整体形势,因此,选择该区作为样本地区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为了解高新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现状及需求情况,本文采取问卷调查和深度访谈相结合的方式对失地农户进行调查,共发放问卷300份,回收有效问卷270份,问卷有效率达90%。 2.2 样本特征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细则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保障其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有农业户籍,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册农业人口,土地被政府批准征收的农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 是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全部或者大部分被依法批准征收、征用时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农业户口的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的人员。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养老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享受待遇年龄时,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工作,由市政府统一组织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对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不

到位的,不得强行征地。各行政职能部门按各自权限分别负责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具体工作。 市政府要将征地补偿支出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收支预算。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要确保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纳入征地补偿费用。 第六条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确定的征地补偿费,在支付由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后,70%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的补助,30%用于持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安排基础和公益设施建设、兴办村办企业和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等。 征地补偿费用不能满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统筹安排,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就业、住房及社会保障等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第七条市财政部门应当直接将征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拨付到社会保障、个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要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所需资金的筹集、划转等工作,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金的落实和监督。 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根据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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