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的通知

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的通知
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的通知

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的

通知

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管理,现就概算调整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现行规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批准初步设计概算的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由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原批复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调整概算。

二、申请调整概算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原初步设计文件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二)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书,调整概算与原批复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

(三)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招标及合同文件,包括变更洽商部分;

(四)调整概算所需的其他材料。

三、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凡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10%及以上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则上先商请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待审计结束后,再视具体情况进行概算调整。

四、对于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按照静态控制、动态管理的原则,区别不可抗因素和人为因素对概算调整的内容和原因进行审查。对于使

用基本预备费可以解决问题的项目,不予调整概算。对于确需调整概算的项目,须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评审后方予核定批准。

五、对由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因素造成调整概算超过原批复概算的,经核定后予以调整。调增的价差不作为计取其它费用的基数。

六、对由于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监理单位过失造成调整概算超过原批复概算的,根据违约责任扣减有关责任单位的费用,超出的投资不作为计取其它费用的基数。对过失情节严重的责任单位,建议相关资质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公告。

七、对由于项目单位管理不善、失职渎职,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增加建设内容,故意漏项和报小建大等造成调整概算超过原批复概算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对于超概算严重、性质恶劣的,将向国务院报告并追究项目单位的法律责任。

八、上述规定自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

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发改委、上海市科委等关于举办第五届上海职

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发改委、上海市科委等关于举办第五 届上海职工科技节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沪工总经[2013]77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发布日期】2013.03.22 【实施日期】2013.03.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发改委、上海市科委、上海市教委、上海市人社局、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上海团市委、上海市科协关于举办第五届上海职工科技节的通知 (沪工总经〔2013〕77号) 各区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知识产权局、科学技术协会,各区县局(产业)工会、团委: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动员和组织全市职工围绕上海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总方针,深入开展群众性科技创新活动,推动职工岗位创新,上海市推进职工科技创新工作联席会议决定,在2013年5月份全国科技活动周和上海科技节期间,举办第五届上海职工科技节。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党的十八大关于“把全社会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创新发展上来”的要求,进一步落实《关于深入推进本市职工群众性科技创新活动的指导意见》和《关于推动本市职工技协组织开展群众性科技创新活动的若干政策意见》,通过举办第五届职工科技节,进一步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技知识,激发职工创新活力,推进企业技术进步,充分发挥上海工人阶级在推动创新驱动、转型发展中的主力军作用。 二、活动主题 坚持岗位创新,共创幸福生活 三、活动时间 2013年5月17日~24日(共8天) 四、主办单位 市总工会、市发改委、市科委、市教委、市人社局、市知识产权局、团市委、市科协 五、活动内容 坚持企业是创新主体、职工是创新灵魂、岗位是创新源泉,集聚职工创新资源,形成推进合力,着力从市、区县局(产业)和基层单位三个层面集中开展多种形式的职工科技创新活动,推动职工岗位学习、岗位创新、岗位成才、岗位奉献,进一步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 (一)市级层面主要活动 1、举办上海市职工创新创效推进会暨第五届上海职工科技节开幕式 交流职工创新创效特色工作经验;表彰第九届上海市十大工人发明家、第四届上海市十大职工科技创新英才和第三届上海市职工科技创新新人奖、优秀团队、示范基地;举行“2013上海职工科技创新成果网上展”开通仪式;部署职工科技创新工作。 主办单位:市总工会、市发改委、市科委、市教委、市人社局、市知识产权局、团市

发改委工作科工作计划

发改委工作科工作计划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以“十一五”规划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与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依法管理与政策激励相结合、政府推动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加强产业集群和重大项目工作,努力壮大工业经济总量。 一、工业发展工作重点 1、制糖业。重点抓好综合利用与深加工、提高附加值、拉长产业链,增强制糖业整体竞争力,力争糖业工业增加值增长8%。一是重点做好东亚蔗渣文化纸项目的建设服务工作,争取一期工程投产,开展糠醛项目前期工作,指导扶绥或市工业区开展一个年产1万吨以上规模的糠醛项目前期工作,争取年底完成可行性研究工作;二是糖业生物工程。探索蔗糖—酒精联产模式,发展甘蔗燃料酒精,灵活调整产品,加强蔗糖业市场应变能力。重点开展糖蔗、木薯综合开发生产30万吨燃料酒精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力争年底前上报国家发改委核准;推动扶绥味精项目前期工作,争取年内开工建设。三是蔗糖深加工开发。抓好东亚公司精制糖试点工作,鼓励、支持和引导制糖企业向精深加工糖品方向发展;四是研究崇左市生态工业糖业示范园区建设,研究制糖循环经济项目并争取国家自治区支持。[那一世范文网-] 2、锰加工业。重点挖掘现在生产能力,引企业向规范

化、规模化、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方向发展,实现锰业产值再上新台阶,利税翻一番的目标。一是抓好铁合金行业的公告认定工作,鼓励企业联合发展或转产,重点支持转产高含量低杂质硅锰合金项目;二是优先支持区域内大型锰业企业发展,重点扶持广西埃赫曼大锰化工有限公司、大新新振锰品公司、中信大锰公司等发展优质电解二氧化锰、高纯电解金属锰等高附加值产品,主要在项目核准、服务、用电、用地指标计划等方面给予倾斜或优先;三是完善锰加工基地电网建设与改造,争取更多用电指标,保障锰加工企业开足马力,提高现有企业生产率。5月完成新建天等东平220千伏变电站、崇左江北110千伏变电站工程,争取自治区更多用电指标,保障几个重点锰加工企业开工率达60%以上;四是支持“锰电结合”,实现锰业、电力企业的“双赢”,支持锰加工基地国有小水电转让产权,鼓励中小水电企业入股参与锰加工业 ;五是依据国家产业政策,重点发展国家支持的锰系产品,协助市工业区开展锰酸锂、环保电池、高锰不锈钢等锰系列深加工及其下游产品开发项目前期工作,和招商引资工作。 3、建材业。根据国家支持加快发展新型干法水泥,重点支持在有资源的地方建设日产4000吨及以上规模新型干法熟料基地项目,工作重点:一是推进扶绥海螺水泥生产线

发改委2017年9号令-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

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咨询行业的管理,规范从业行为,保障工程咨询服务质量,促进投资科学决策、规范实施,发挥投资对优化供给结构的关键性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咨询是遵循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综合运用多学科知识、工程实践经验、现代科学和管理方法,在经济社会发展、境内外投资建设项目决策与实施活动中,为投资者和政府部门提供阶段性或全过程咨询和管理的智力服务。 第三条工程咨询单位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工程咨询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恪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积极参与和接受行业自律管理。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规范全国工程咨询行业发展,制定工程咨询单位从业规则和标准,组织开展对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规范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咨询行业发展,实施对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等行业组

织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依法加强监管。 第二章工程咨询单位管理 第六条对工程咨询单位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工程咨询单位应当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备案以下信息: (一)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在岗人员及技术力量、从事工程咨询业务年限、联系方式等; (二)从事的工程咨询专业和服务范围; (三)备案专业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情况; (四)非涉密的咨询成果简介。 工程咨询单位应当保证所备案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备案信息有变化的,工程咨询单位应及时通过在线平台告知。 工程咨询单位基本信息由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在线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工程咨询业务按照以下专业划分: (一)农业、林业;(二)水利水电;(三)电力(含火电、水电、核电、新能源);(四)煤炭;(五)石油天然气;(六)公路;(七)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八)民航;(九)水运(含港口河海工程);(十)电子、信息工程(含通信、广电、信息化);(十一)冶金(含钢铁、有色);(十二)石化、化工、医药;(十三)核工业;(十四)机械(含智能制造);(十五)轻工、纺织;(十六)建材;(十七)建筑;(十八)市政公用

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评审小组办公室、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

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评审小组办公室、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操作规 程》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发改服务[2010]001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评审小组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01.14 【实施日期】2010.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评审小组办公室、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 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操作规程》的通知 (沪发改服务[2010]00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相关委、办、局: 2007年以来,按照《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沪府〔2007〕1号)和《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府发〔2009〕24号)的有关要求,本市开展了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申报及评审工作。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服务业发展的带动引导作用,进一步规范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实施效果和效率,在沪府发〔2009〕24号文件基础上,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

评审小组办公室制定了《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操作规程 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评审小组办公室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服务业发展的带动引导作用,规范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服务业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实施效果和效率,在《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府发〔2009〕24号)基础上,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 第二条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范围,按《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府发〔2009〕24号)相关规定。

国家发改委第号令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日

第55 号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全面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三日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电子政务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主要是指: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基础信息库、国家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相关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和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等建设项目。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应以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主线,以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为依托,以提高应用水平、发挥系统效能为重点,深化电子政务应用,推动应用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建设符合中国国情的电子政务体系,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发挥电子政务对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和改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作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中央政务部门和参与国家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地方政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申请,组织或参与电子政务项目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维护。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审批部门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的编制和电子政务项目的审批,会同有关部门对电子政务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报和审批管理 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文件规定和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研究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立项申请。 第七条电子政务项目原则上包括以下审批环节: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对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及特殊情况的,可简化为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55号令)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电子政务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主要是指: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基础信息库、国家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相关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和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等建设项目。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应以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主线,以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为依托,以提高应用水平、发挥系统效能为重点,深化电子政务应用,推动应用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建设符合中国国情的电子政务体系,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发挥电子政务对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和改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作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中央政务部门和参与国家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地方政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申请,组织或参与电子政务项目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维护。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审批部门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的编制和电子政务项目的审批,会同有关部门对电子政务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报和审批管理 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文件规定和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研究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立项申请。 第七条电子政务项目原则上包括以下审批环节: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对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及特殊情况的,可简化为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 第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编制 要求》(附件一)的规定,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报送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评估后审核批复,或报国务院审批后下达批复。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项目建议书阶段应专门组织项目需求分析,形成需求分析报告送项目审批部门组织专家提出咨询意见,作为编制项目建议书的参考。 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要求》(附件二)的规定,招标选定或委托具有相关专业甲级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评估后审核批复,或报国务院审批后下达批复。 第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项目审批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编制要求》(附件三)的规定,招标选定或委托具有相关专业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报送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委托专门评审机构评审后审核批复。 第十一条中央和地方政务部门共建的电子政务项目,由中央政务部门牵头组织地方政务部门共同编制项目建议书,涉及地方的建设内容及投资规摸,应征求地方发展改革部门的意见。项目审批部门整体批复项目建议书后,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由中央和地方政务部门分别编制,并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应按照项目建议书批复要求审批地方政务部门提交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事先征求中央政务部门的意见。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审批方面有专门规定的,可参照地方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中央和地方共建的需要申请中央财政性资金补助的地方电子政务项目,应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的规定,由地方政务部门组织编制资金申请报告,经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审查并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补助资金可根据项目建设进度一次或分次下达。

审批程序及要求-上海发改委

附件1: 上海市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选线通过地理条件限制区域 申请、审批程序及要求 一、行政许可事项 (一)管道建设的选线通过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 (二)管道建设的选线与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设施、军事设施、电缆、光缆的距离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规定的保护距离。 二、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0年6月2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十三条。 三、行政许可条件 (一)完成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工程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安全预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水土保持方案评估、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 (二)根据上述评估(评价)结果制定管道通过的安全防护方案,提出工程防护措施,保障管道和其他设施的安全; (三)安全防护方案通过管道保护方面的专家评审论证,并提出方案是否适当可行的书面评审意见。 四、行政许可程序

五、行政许可时限 审批期限: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方案委托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六、申请示范文本 《上海市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选线通过地理条件限制区域行政许可申请》附后。

上海市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选线通过地理条件限制区域行政许可申请企业名称(全称):(章)企业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联系人: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 年月日

申请承诺 申请企业承诺: 一、本企业已具备申办上海市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选线通过地理条件限制区域行政许可条件; 二、申请中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其相关资料是真实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所提交材料虚假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定。 申请企业(盖章) 申请人签字: 年月日

市发改委工作计划文档

市发改委工作计划文档 Work plan document of municipal development and Ref orm Commission 编订:JinTai College

市发改委工作计划文档 小泰温馨提示:工作计划是对一定时期的工作预先作出安排和打算时制定工作计划,有了工作计划,工作就有了明确的目标和具体的步骤,大家协调行动,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工作计划对工作既有指导作用,又有推动作用,是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手段。本文档根据工作计划的书写内容要求,带有规划性、设想性、计划性、方案和安排的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修改调整修改及打印。 XX年发展改革工作的基本思路是: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宏 观调控政策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围绕建设宜居幸福的现代化国际城市,以扩大内需为战略基点,着力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和提升城市品质,着力推动结构调整和科技创新,着力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着力深化重点领域改革,着力推进生态建设和低碳发展,着力保障和改善社会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再上新水平。 一、着力扩大投资和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强化内需拉动 保持投资合理增长。加强投资形势监测分析,密切关注 政府投资、产业投资、房地产投资等重点领域投资运行态势,及时提出对策建议。在优化投资结构前提下,综合采取核准、环评、要素供应等手段,加大重大基础设施、社会民生、现代服务业、新兴产业、农林水利、城乡统筹等重点领域的投资力

度,确保全年投资规模达到4000亿元以上。积极鼓励民间投资,进一步发挥民间投资拉动投资增长的作用。争取全年新增贷款1000亿元以上,引导资金投向重点项目、重点区域和重 点领域。 突出抓好重点项目建设。初步安排市级重点项目230个,总投资3800亿元,计划当年全部开工,竣工70个,完成投资800亿元以上。畅通重点项目“绿色通道”,积极争取国家新 增建设用地指标,挖掘“批而未供”等存量用地潜力,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加强银企对接和项目推介,积极利用债券、基金、bot、bt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组织实施好XX年市财 力投资计划,提前落实项目建设条件,确保项目加快实施。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做好项目筛选储备,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切实抓好中央投资项目建设管理。 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快铁路客运北站、青荣城际 铁路、海青铁路、青龙高速、跨海大桥胶州接线等项目进度,抓紧推进青连铁路、董家口疏港铁路前期工作。加快新机场规划、选址等前期工作,争取开工建设。加快城市地铁一期建设,争取地铁二期开工,做好新一轮地铁建设规划报批工作。全面完成跨海大桥接线等项目收尾工程,推进新疆路快速路、重庆

发改委备案项目和核准项目有什么区别

发改委备案项目和核准项目有什么区别 (一)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彻底改革现行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对于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各地区、各部门要相应改进管理办法,规范管理行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下放给企业的投资决策权利。 (二)规范政府核准制。要严格限定实行政府核准制的范围,并根据变化的情况适时调整。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减《目录》规定的范围。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政府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对于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严格规范的核准制度,明确核准的范围、内容、申报程序和办理时限,并向社会公布,提高办事效率,增强透明度。 (三)健全备案制。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要对备案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防止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 1、审批制:针对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 2、核准制:针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3、备案制:除适用审批制和核准制管理以外的项目。 ?简单来说, 适用审批制和核准制的项目都有上级发改部门制定的参照目录,这两种参照目录之外的项目都施行备案制。 ?具体来讲,

国家质检总局第55号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2年第55号 关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 《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 — 1 —

为进一步加强进口食品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和《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现予以批准发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 2. 《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 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 — 2 —

附件1: 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掌握进口食品进出口商信息及进口食品来源和流向,保障进口食品可追溯性,有效处理进口食品安全事件,保障进口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向中国大陆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以及境内进口食品的收货人(以下统称进出口商)的备案管理。 本规定附表所列经营食品种类之外的产品,如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部分粮食品种、部分油籽类、水果、食用活动物等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主管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管理系统),负责公布和调整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名单。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申请的受理、备 — 3 —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力架空线入地整治项 目市级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电力设施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沪发改规范[2018]7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8.06.28 【实施日期】2018.08.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力架空线入地整治项目市级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发改规范〔2018〕7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为推进本市电力架空线入地整治工作,进一步美化并提升城市环境,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财政局牵头研究制订了《上海市电力架空线入地整治项目市级资金管理办法》。办法已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电力架空线入地整治项目市级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18年6月28日 附件: 上海市电力架空线入地整治项目市级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推动上海市电力架空线入地整治工作顺利实施,根据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城市管理精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为落实市级资金保障,规范市级资金使用管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上海市电力架空线入地整治项目市级资金(以下简称市级资金)由市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三条(支持范围) 在本市重要区域、内环内主次干道以及内外环间射线主干道范围内,经市架空线入地和合杆整治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认定的既有道路电力架空线入地整治项目,纳

发改局2018年工作总结和2019年工作计划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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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局2018年工作总结和2019年工作计划安排 今年以来,在县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局紧紧围绕县委政府的经济工作目标,坚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开展“抓项目、争资金、扩内需、促发展”,紧扣大局、创新举措、深化协调、优化服务、以项目建设为龙头,扎实高效地组织和开展各项工作,促进了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发展和改革局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XX 年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抓好宏观经济形势分析研究,当好县委、政府的参谋助手。 坚持以加快发展为主题,以结构调整为主线,在认真调研、广泛论证的基础上,编制下达了XX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宏观经济监控力度,加强对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重点、难点问题的研究。编制完成《xxx规划》中期评估报告。提出了xxx规划指标调整建议。1—9月完成生产总值18.6679亿元,同比增长6.2;工业总产值 12.8757亿元,同比下降1.3;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完成10969万元,同比增长0.98;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9.3737亿元;同比增长31.6;农民人均现金收入达到3548.8元,同比增长9.5;完成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50286万元,同比增长21.1。 二、项目建设稳步推进 今年以来,县委政府高度重视项目投资工作,切实加强项目工作的领导,加大项目投资工作力度,我局紧紧围绕县委政府工作部署,坚持经济发展项目化、项目发展目标化,目标落实责任化的工作思路,积极推进项目建设,XX年1—10月我局督查落实项目情况:在建项目100个,完成投资总额11.3亿元。其中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59个,完成投资92346万元。 三、项目资金争取卓有成效。 第2 页共10 页

最新-发改委实施各类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精品

发改委实施各类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县发改委实施各类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委实施各类项目的监督与管理,确保建设项目高标准、高质量按期完工。 现根据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我委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实施各类项目的主体为*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三条:在实施各类项目过程中,要始终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事,自学接受干部职工和群众监督。 二、实施项目的范围和内容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各类项目是指经国家或省、市发改部门审批立项、由我委独立实施的各类项目。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各类项目包括2019年以来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以及水库移民安置项目等。 第六条:本办法所指实施各类项目的范围主要包括项目的争取立项、建设工程招投标、发包工程、资金拨付、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环节。 三、实施项目的步骤和程序第七条:每一个项目获准审批立项并接到资金下达计划后,应首先成立本单位项目实施领导小组,并确定专人负责项目实施。 第八条:在相关的新闻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或向施工企业发送招标邀请书。 对于投资额度较小或不便于招标的项目,也要采取议标的方式,由项目实施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第九条:严格按照县政府《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公开进行招标或议标。 第九条:招标工作结束后,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和中标企业签定项目建设承包合同。 合同中应约定承包范围、建设内容、建设工期、质量标准、工程造价、付款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竣工验收等内容。 第十条:承包合同签定后,严格按合同中约定的条款执行,确保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 四、实施项目过程中的质量管理第十一条:项目开工建设后,由中标企业在施工现场制作醒目、规范的建设项目公示牌。

国家发改委55号令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55号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全面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主任马凯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三日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电子政务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主要是指: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基础信息库、国家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相关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和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等建设项目。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应以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主线,以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为依托,以提高应用水平、发挥系统效能为重点,深化电子政务应用,推动应用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建设符合中国国情的电子政务体系,

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发挥电子政务对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和改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作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中央政务部门和参与国家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地方政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申请,组织或参与电子政务项目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维护。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审批部门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的编制和电子政务项目的审批,会同有关部门对电子政务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报和审批管理 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文件规定和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研究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立项申请。 第七条电子政务项目原则上包括以下审批环节: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对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及特殊情况的,可简化为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 第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编制要求》(附件1)的规定,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报送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评估后审核批复,或报国务院审批后下达批复。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项目建议书阶段应专门组织项目需求分析,形成需求分析报告送项目审批部门组织专家提出咨询意见,作为编制项目建议书的参考。 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要求》(附件2)的规定,招标选定或委托具有相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制订的《上海市政府投资项目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制订的《上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2016) 【法规类别】资本项目综合 【发文字号】沪府发[2016]103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12.19 【实施日期】201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制订的《上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 (沪府发〔2016〕10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同意市发展改革委制订的《上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19日 上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对本市政府投资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促进项目有序建设,提高投资效益,规范项目稽察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稽察制度。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稽察,是指依法依规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的行为。 第三条项目稽察范围,主要包括本市使用各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支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使用各类专项建设基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使用统借国外贷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上级部门授权或委托稽察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等。 第四条项目稽察工作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防范在先”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管理 第五条市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负责实施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并指导区县项目稽察机构开展项目稽察。市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

国家发改委第令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改委第令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 理暂行办法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第55 号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全面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三日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电子政务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主要是指: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基础信息库、国家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相关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和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等建设项目。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应以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主线,以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为依托,以提高应用水平、发挥系统效能为重点,深化电子政务应用,推动应用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建设符合中国国情的电子政务体系,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发挥电子政务对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和改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作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中央政务部门和参与国家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地方政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申请,组织或参与电子政务项目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维护。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审批部门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的编制和电子政务项目的审批,会同有关部门对电子政务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报和审批管理 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文件规定和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研究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立项申请。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审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暂行)

附件: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 审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暂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精神,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暂行)》(发改投资[2005]1392号),结合本市实际,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有关要求规定如下: 一、各类政府投资资金主要包括预算内投资、各类专项建设基金、统借国外贷款等。各级政府投资机构投资、并由政府性资金平衡的项目,纳入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二、由本市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一般按照“谁出资、谁审批”的原则划分市、区分工。 市级政府性资金投资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市级政府投资机构投资、并由市发展改革委通过市级政府性资金平衡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 区(县)和管委会的政府投资项目,由所在区(县)和管委会负责审批。 三、由市、区政府联合投资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以区(县)投资为主,由市级政府投资给予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列入《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附录《上海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范围内,由市发展改革委

管理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 五、党政机关办公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的市、区分工,按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下发的沪委办发[2007]13文执行。市级部门和区县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区县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和乡镇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由区县发展改革委审批。各级党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按所属关系,分别由市、区县发展改革委审批。 六、本规定范围以外的区(县)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各区(县)政府的有关规定审批。 七、各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优化政府投资项目的布局和结构,提高投资效益。

市发改委2020年工作总结和2021年工作计划

( 工作计划)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BH-067252 市发改委2020年工作总结和Summary of the work of the municipal development and Reform

市发改委2020年工作总结和2021 年工作计划 市发改委2016年工作总结和2017年工作计划 一、2016年工作开展情况 (一)加强经济运行管理 1.经济运行调度常抓在手。 一是科学编制年度计划。编制了《明光市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6年计划草案的报告》、《明光市2016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下半年计划草案的报告》,通过审议并印发实施。二是加强经济运行调度。先后制定了全年经济发展目标计划、一季度“开门红”计划、二季度经济运行“新突破”计划、三季度冲刺计划等工作方案,并将任务分解到具体部门。加强对主要经济指标运行的调度和研判,并采取措施,确保全年目标任务的完成。三是加强经济运行分析和政策研究。加强对我市经济运行情况的监测与分析,总结经济运行特点,查找经济运行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2.“十三五”规划编制圆满收官。编制完成“十三五”规划纲要、“十三五”规划建议和对“十三五”规划建议的说明。全面梳理全市34项“十三五”专项

规划编制进展情况。 (二)狠抓重点项目建设 1、加强项目申报力度。组织完成申报国家三批资本金项目,截止目前,通过我委渠道已争取中央投资项目19个,争取上级资金2.2亿元。 2、做好项目谋划工作。编制2016年全市重点项目投资计划,计划实施美好新明光重点项目317个,总投资506.2亿元,其中亿元以上项目101个,总投资439.8亿元。做好全市2016年“重点项目谋划月”指导、调度、汇总、完善工作,全市共谋划重点项目899个,总投资1470.3亿元。结合“项目谋划月”充实完善我市“国家三年滚动计划”项目,在库项目共468个,总投资770亿元。 梳理、编报纳入省重点项目库“十三五”规划项目188个、2017年及后续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20个、产业发展项目82个。编报2017年省亿元以上重点项目(原861)62个,总投资55亿元。 3、做好重点项目调度工作。对季度计划新开工项目执行情况及下一季度计划开工项目情况强化调度,紧盯项目不放,确保如期开工建设。已开展了4次项目集中开工活动,共集中开工项目76个,总投资70.74亿元。按月做好国家重大项目库上级下达资金项目调度工作。 4、紧盯固定资产投资调度。全年预计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40亿元,增幅12%。1-9月份,完成投资94.7亿元,增幅9.8%。1-9月份我市累计新入库项目116个,总投资118.5亿元,其中5000万以上入库项目26个,总投资59.4亿元。 (三)推进服务业加快发展

上海市发改委 送达公文格式和内容要求

送达公文格式和内容要求 (一)公文格式要求 认真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国家计委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计办厅[1998]822号)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公文办理制度》(沪府发办发[2001]1号)的规定,以利于文件及时上报、下达和文件阅办、归档。(二)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与要求 项目建议书应阐明项目建设背景、投资方向和目标,确定可行性研究的范围,分析各项生产建设条件和资金来源,说明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社会、经济效益。 具体内容包括: 1. 项目的由来,发起人的情况;单位名称、生产经营情况、主管单位名称,合资、合作对象名称、注册国家和法定地址、法定代表姓名、职务等。 2. 拟建项目的背景,投资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3. 初步的市场分析。 4. 建设条件及公用设施配套的需求。 5. 方案设想。 6. 项目总投资估算,各方投入资金额及投入方式。 7. 资金来源、构成及借贷资金的条件。

8. 经济效益的初步测算。 9.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10. 主要附件:(具体根据项目情况定) (1)发起人营业执照及相应资质证明(复印件) (2)合资、合作对象的资信情况 (3)投资各方对投入资金的意向条件 (4)市场情况的初步调研和预测报告 (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与要求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对拟建项目的必要性、市场、建设条件、技术经济等进行论证,对项目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进行综合分析,寻求建设项目的最佳建设方案和最优投资效果。提出项目的可行性。 1. 基本情况 (1) 拟办项目(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合作各方名称、注册国家(地区)、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名称、职务、国籍。 (2) 项目投资的必要性和意义 (3) 拟建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合营各方出资比例,中方股本金及自有资金额、出资方式、资金来源构成。 (4) 合资、合作期限;合资、合作各方利润分配和亏损应承担的责任。 (5) 项目可行性研究的概况、结论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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