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稽便函2011[1].31号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稽便函2011[1].31号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稽便函2011[1].31号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稽便函【201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第四次会议纪要》(国阅〔2010〕12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1〕25号)精神,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我局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印发〈重点企业发票使用情况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稽便函〔2011〕19号),对税务系统开展重点企业发票使用情况检查工作进行了具体布置。经研究,现就9户重点企业总机构及其地市级以上分支机构、成员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发票使用情况检查工作相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鉴于各地检查企业的户数、发票数量及行业不同的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地实际将企业填开一定金额以上的发票列为必查发票。具体必查发票填开金额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自行确定。对必查发票要逐笔进行查验比对,通过对资金、货物等流向和发票信息的审核分析,重点检查其业务的真实性。

二、对企业列支项目为“会议费”、“餐费”、“办公用品”、“佣金”和各类手续费等的发票,须列为必查发票进行重点检查。对此类发票要逐笔进行查验比对,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存在利用虚假发票及其他不合法凭证虚构业务项目、虚列成本费用等问题。

三、对填开金额较小的发票,各地可视情况采取抽查的形式进行检查。抽查比例由各地自行确定。对填开金额很小的发票(如出租车发票、停车费发票等),可以不列入重点企业检查范围。

四、对重点企业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应当按照税收征管属地原则实施。需要对跨地区企业进行协查的,由委托方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协查要求,由受托方所在地税务机关核查落实,并按委托方要求的时限及时反馈核查结果,不得重复检查。

五、部署重点企业开展发票使用情况自查的地区,税务机关开展抽查和重点检查工作的开始时间不得迟于2011年8月1日。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组织开展重点企业发票使用情况的自查、抽查、重点检查工作中,要注意方式、方法,在尽量减轻纳税人负担的同时,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严格执行税务稽查报表统一口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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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严格执行税务稽查报表统一口径的通知【标 签】严格执行税务稽查,报表统一口径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稽函﹝1998﹞107号 【发文日期】1998-10-19 【实施时间】1998-10-1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各地上报的1998年上半年《税务稽查机构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情况统计表》和《税务稽查机构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情况统计表》(以下简称两表)已汇审完毕。从汇审情况看,多数地区这次两表质量有不同程度的提高、但有些地区两表没有严格按照总局统一规定的项目口径填报,直接影响了全国的汇总统计。为了保证两表的规范性和准确性,现就有关问题强调如下: 一、两表每半年报送一次,报送时间分别为本年的7月31日前和次年的1月31日前。上半年两表不填报本期数,只填报累计数,即当年1月1日至6月30日的数据。全年两表填报本期数和累计数,本期数系指当年7月1日至12月31日的数据;累计数系指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数据。 二、《税务稽查机构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情况统计表》表二(10)中的“立案查处案件金额总计”,是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十三条的规定立案查处的案件金额总计,是指偷税、抗税、骗取出口退税、逃避追缴欠税和发票违法及其他税务违法案件中立案查处的案件金额总计的数据;它小于或等于表二(2)中“金额总计”的数据。 三、向总局上报两表时,金额单位统一填报“万元”,不保留小数点。在《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软件“统计报表”模块中点中“生成上报数据”,即可自动将数据转换成“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 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的企业所得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非居民企业通过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重新定性该间接转让交易,确认为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 本公告所称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是指非居民企业直接持有,且转让取得的所得按照中国税法规定,应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中国境内机构、场所财产,中国境内不动产,在中国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资产等(以下称中国应税财产)。 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是指非居民企业通过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境外企业(不含境外注册中国居民企业,以下称境外企业)股权及其他类似权益(以下称股权),产生与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相同或相近实质结果的交易,包括非居民企业重组引起境外企业股东发生变化的情形。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非居民企业称股权转让方。 二、适用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股权转让方取得的转让境外企业股权所得归属

于中国应税财产的数额(以下称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所得),应按以下顺序进行税务处理: (一)对归属于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在中国境内所设机构、场所财产的数额(以下称间接转让机构、场所财产所得),应作为与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征税; (二)除适用本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外,对归属于中国境内不动产的数额(以下称间接转让不动产所得),应作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征税; (三)除适用本条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情形外,对归属于在中国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资产的数额(以下称间接转让股权所得),应作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征税。 三、判断合理商业目的,应整体考虑与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相关的所有安排,结合实际情况综合分析以下相关因素: (一)境外企业股权主要价值是否直接或间接来自于中国应税财产; (二)境外企业资产是否主要由直接或间接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构成,或其取得的收入是否主要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中国境内; (三)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实际履行的功能和承担的风险是否能够证实企业架构具有经济实质; (四)境外企业股东、业务模式及相关组织架构的存续时间;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14年07月08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危害税收征管罪入刑,属于比较严重的刑事犯罪。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以事实为依据,准确进行界定。 为此,税务总局制定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列举了三种情形,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的,则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理解本公告,需要把握以下几点: 一、纳税人对外开具的销售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应当拥有货物的所有权,包括以直接购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也包括“先卖后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所谓“先卖后买”,是指纳税人将货物销售给下家在前,从上家购买货物在后。 二、以挂靠方式开展经营活动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挂靠行为如何适用本公告,需要视不同情况分别确定。 第一,如果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应以被挂靠方为纳税人。被挂靠方作为货物的销售方或者应税劳务、应税服务的提供方,按照相关规定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本公告规定的情形。 第二,如果挂靠方以自己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被挂靠方与此项业务无关,则应以挂靠方为纳税人。这种情况下,被挂靠方向受票方纳税人就该项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在本公告规定之列。 三、本公告是对纳税人的某一种行为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做的明确,目的在于既保护好国家税款安全,又维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换一个角度说,本公告仅仅界定了纳税人的某一行为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不意味着非此即彼,从本公告并不能反推出不符合三种情形的行为就是虚开。 比如,某一正常经营的研发企业,与客户签订了研发合同,收取了研发费用,开具了专用发票,但研发服务还没有发生或者还没有完成。这种情况下不能因为本公告列举了“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就判定研发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培训材料

第九章其他税种检查方法 本章主要介绍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房产税、印花税、车辆购置税等常见涉税问题及检查方法,重点内容包括各税的具体特点和稽查技巧。 第一节资源税检查方法 一、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和征税范围的检查 (一)政策依据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资源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 资源税征税范围有矿产品和盐两大类。其中矿产品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包括:固体盐和液体盐。(《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二)会计核算 会计制度规定,资源税通过“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科目核算。计提资源税时,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科目;上缴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常见涉税问题 1.临时开采、不定期作业、零散隐蔽的纳税人未按规定进行申报纳税。 2.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全面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3.纳税人开采矿产品或生产盐的过程中伴生、伴采矿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四)主要检查方法 1.首先到矿产资源管理部门调查,摸清辖区内开采矿产品或生产盐的企业经营者名单,掌握其采矿许可证的颁发情况,;其次,实地检查经营者的具体经营内容,核实是否属于资源税的应税范围,以此确认经营者是否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 2.检查经常性发生收购未税矿产品业务的单位时,从检查“原材料”、“应付帐款”、“其他应付款”、“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账户入手,并结合实地查看,确定购进耗用的原材料是否为资源税应税产品,以发现是否存在收购未税矿产品行为,同时也便于及时从中发现不定期开采、临时开采或零散开采的资源税纳税人。 3.征税范围检查,应深入车间、仓库,通过实地观察生产场所,了解生产经营流程、耗材和产品,查询与纳税人有经营往来关系的单位及个人,检查纳税人的“原材料”、“产成品”、“其他应付款”、“管理费用”、“应交税费”等账户,核对入库单、货物运输发票等原始资料,查核纳税人是否有在开采、生产、购进等环节隐匿属于某一特定应税资源范围的行为。 二、计税依据的检查 (一)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税务稽查就业规程》.doc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 程》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国税发[2009]157号 发布日期:2009-12-24?执行日期:2009-12-2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修订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税收、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 ?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税务稽查应当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联

系和配合。 第四条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 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分别作出处理决定。?第五条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稽查局设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第六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第七条税务稽查人员有《税收征管法细则》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被查对象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回避的,或者税务稽查人员自己提出回避的,由稽查局局长依法决定是否回避。稽查局局长发现税务稽查人员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稽查局局长的回避,由所属税务局领导依法审查决定。 ?第八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行使职权; ?(二)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三)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 (四)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向被查对象通风报信、泄露案情; ?(五)弄虚作假,故意夸大或者隐瞒案情; (六)接受被查对象的请客送礼;

税政解析与策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税政解析与策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现将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二条的规定(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或选择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

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 重在50%以上。)的有关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二)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下同)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下同(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四十七条: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应税销售额的具体范围,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 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119 【发文字号】税总发[2016]74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6.05.24 【实施日期】2016.05.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知 (税总发〔2016〕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 为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建立健全随机抽查制度和案源管理制度”的要求,根据《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税总发〔2015〕104号文件印发)的规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反馈至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5月24日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精神,健全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机制,统一规范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税总发〔2015〕104号文件印发)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税务机关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的建立、运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以下简称执法检查人员),是指各级税务机关中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检查证》的从事稽查实施工作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以下简称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市(地、盟、州及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区,下同)、县(县级市、旗,下同)税务局根据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要求,按照不同层级建设和管理的执法检查人员相关信息库。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字体:【大】【中】【小】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等文件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12月27日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收管理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

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有邮政企业(包括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直属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一)统一计算,是指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二)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表彰全国税务系统文明单位和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全国税务系统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弘扬社会主义荣辱观,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收工作宗旨,深入开展创建文明行业、文明单位和文明岗位等活动,在培养良好道德风尚、践行高尚职业操守、培育和谐征纳关系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税务系统文明形象和税务干部文明素质不断提高,涌现出一批成绩突出、事迹感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为充分展示税务系统精神文明创建成果,营造学习先进、崇尚先进、赶超先进的良好氛围,激励广大干部职工更加奋发进取,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授予北京市西城区国家税务局等201个单位“全国税务系统文明单位”荣誉称号,授予曹忠等200名同志“全国税务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在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促进税收事业全面发展的实践中更好地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各级税务机关和广大税务干部职工要以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为榜样,增强献身税收事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学习先进同做好本职工作结合起来,更加深入、扎实地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为全面推进税收事业的创新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积极的贡献,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十七大的召开。 附件:1.全国税务系统文明单位名单 2.全国税务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附件1:全国税务系统文明单位名单 北京市 北京市西城区国税局 北京市海淀区国税局第三税务所 北京市地税局纳税服务中心12366北京地税热线 北京市宣武区地税局 天津市 天津市东丽区国税局第一税务所 天津市塘沽区国税局第一税务所 天津市河东区地税局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关于国家电网公司税收检查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税务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税收检查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并于5月21日前上报纸质及电子文档的工作总结和报表。总结包括企业检查情况、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及分析、处理情况及入库数等,报表《2009年国家电网公司成员单位税收检查主要问题汇总表》、《2009年国家电网公司成员单位税收检查情况统计表》格式见附件(也可见稽便函[2009]82号)。上传地址:FTP//上传区/审理处/国家电网检查。 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二0一0年五月十日 — 1 —

国家税务总局 便笺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 税收检查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内部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国家电网公司税收检查工作结束后, 我局针对各地反映的政策问题进行了汇总并提交总局有关司,经研究,现将有关政策适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 (一)关于收取农村电网维护费的征税问题 城乡用电同价后,部分地区在目录电价以内,根据城乡全部用电量征收农村电网维护费,虽然征收的对象扩大了,但征收的总量没有扩大,依然保持原有的收入基数,并且征收的农村电网维护费作为专款专用,符合财税字[1998]47号文件的政策目标,应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二)关于铁塔、线杆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 2 —

根据《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的规定,铁塔、线杆属“专用设备”类别中的“输电线路”,应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三)关于窃电罚款征收增值税的问题 窃电罚款是供电企业依据供电合同,向窃电用户收取的违约金性质的款项,应按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 (四)关于电表改造工程材料进项的处理 电力企业的“一户一表”改造工程中,如按照规定属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其电表、表箱、开关等材料的进项税额应做转出处理。 (五)关于电量互抵缴税的问题 电网公司和小水电等纳税人应按照各自实际销售的电量计算销售收入,不能按互相抵减后的电量计算销售收入。纳税人可以就该部分销售额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用于对方抵扣。 (六)关于专用间隔费和电能表收费的征税问题 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 (七)关于购进电度表是否作固定资产处理的问题 电网企业的电度表分为两种,一种是电网企业自己使用的三项表、高压网表等,第二种是在终端用户处测量用户使用电量的普通电度表。前者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后者应作低值易耗品处理。 (八)关于部分购进物品是否作固定资产的问题 — 3 —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税务稽查业务公开制度》.doc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业务公开 制度(试行)》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国税发[2000]163号 发布日期:2000-9-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文明办税“八公开”的规定,现将《税务稽查业务公开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执行时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实行税务稽查业务公开(以下简称稽务公开),将执法办案活动直接置于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之下,进一步增强稽查工作透明度,是税务机关正确履行征管职责,依法稽查,公正执法,文明办案的重要保障。各级税务机关务必予以足够重视,以对稽查工作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实行稽务公开的重要意义,把稽务公开作为推进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重要内容,结合稽查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在稽查执法办案中,涉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税务

机关的操作程序、工作规则、纪律规范以及监督措施,除了、规和行政规章规定不能公开的事项外,都要予以公开。既要公开执法办案的实体规定,又要公开执法办案的程序规定。已经公布的各种制度要不折不扣地执行,绝不允许搞形式主义。要在稽务公开中落实群众监督,虚心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要耐心解释,不得采取冷漠、生硬、蛮横、推诿等态度。对群众反映税务机关和稽查人员违法违纪问题,要认真查处,坚决纠正。 三、以稽务公开促进队伍建设和廉政建设,促进稽查人员的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要将执行稽务公开纳入对稽查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考评、考核内容,定期进行检查评比,对落实得力、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奖励。要强化各项管理措施,完善内外监督制约机制,不断提高执法效率和办案能力。 四、稽务公开既是办税公开的深化,又是执法机制的改革,各地要大胆探索,积极实践,及时总结与推广好做法、好经验,研究解决实际问题,加快稽查工作规范化步伐,促进稽查各项工作的健康发展。 附:税务稽查业务公开制度(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doc

2014年小学少先队工作总结-学校工作总结第一篇:2014小学少先队工作总结第二篇:小学2014年少先队工作总结第三篇:白兰小学2014年少先队工作总结第四篇:2014小学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工作总结第五篇:凤城中心小学2014年少先队工作总结更多相关范文 正文第一篇:2014小学少先队工作总结2014小学少先队工作总结 回首这一学期以来,在学校领导重视直接部署督导下,及各中队辅导员的大力支持。少先队工作得以顺利的开展,在这一学期中我们在忙碌中充实着自己,少先队员也在忙碌中成长着。虽然一切都不是那么的绚丽多彩,但也让我们感觉到了生活中充满着阳光。现将本学期少先队工作做以下总结 一、完善各项制度,切实抓好少先队的基础建设。 大队部工作千头万绪,日常事务极其繁琐,因此,开学之前的假期中,大队部就根据学校工作酝酿活动重点。学期一开始就制定好工作计划,明确辅导员职责,统筹安排好各项日常的规范工作:每周一举行升旗仪式、国旗下讲话等,各项分工责任到人,使得大队部工作规范而且井然有序地开展起来。 2、规范教室布置,中队角、图书角、学习园地等,较好地

营造了生动活泼、洁净素雅、健康文明、催人奋进的育人氛围。坚持“班级常规管理”的检查制度,每天检查,每天通报,督促队员的一言一行,检查校园的清洁美丽,使校园“文明之花”常开。 3、加强辅导员的队伍建设。我校少先队组织始终不渝地抓好辅导员的配备、选拔、培训工作,为辅导员的学习、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定期召开班主任(辅导员)会议,组织学习研究工作,提高辅导员的少先队工作水平。本学期举行了“新学期新思路新打算”班主任(辅导员)工作交流会等活动。 二、以“绿色贝贝行为规范”活动为载体,狠抓文明礼仪教育。我校以少先队组织为龙头,以“绿色贝贝行为规范”活动为载体,加强学生的日常行为规范教育,促使学生提高礼仪意识,自觉践行文明礼仪,成为文明礼仪行动的先锋队。 1、开展“绿色贝贝行为规范”主题教育活动,动员全校师生积极行动起来,做文明礼仪的先锋,推动文明礼仪主题宣传教育实践活动深入开展 2、以“我是绿色贝贝”宣誓活动全体师生发出践行绿色贝贝行为规范的倡议,动员师生人人争做文明礼仪的宣传者、实践者、示范者。 3、各班开展以“绿色贝贝行为规范”为主题的班队会,发

【十分重要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十分重要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 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现将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二条的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或选择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二)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下同)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下同)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 应税销售额的具体范围,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和《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表样见附件),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无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办理。 (二)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转登记纳税人)后,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时: (一)转登记日当期已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培训材料(税务稽查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培训材料(税务稽查管理)第一章税务稽查概述 本章主要介绍税务稽查的概念、原则、职能和作用~税务稽查的法律关系以及部分国家税务稽查基本情况等内容。通过本章的学习~有助于稽查人员熟悉和掌握相关的基础理论知识~了解国外税务稽查的特点。 第一节税务稽查的基本内涵 一、税务稽查的概念与特征 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及税法规定的其他义务等情况进行检查和处理工作的行政执法行为。 税务稽查的基本内涵与特征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主体特定。税务稽查的执法主体是税务机关~即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 ,二,依据法定。税务稽查执法必须依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法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 ,三,对象明确。税务稽查的对象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其中纳税人是指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扣缴义务人是指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其他税务当事人是指稽查执法过程中直接与稽查对象的涉税事项有关联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四,客体清晰。税务稽查的客体是稽查对象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及税法规定的其他义务的履行情况。具体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纳税人纳税义务履行情况~即纳税人税款核算及申报缴纳情况,二是扣缴义务履行情况~即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情况,三是税法规定的其他义务情况~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接受和配合税务检查等义务。

,五,内容完整。稽查执法的主要内容是检查和处理~具体包括选案、实施、审理和执行四个环节。 二、税务稽查的分类 按照税务稽查对象来源性质的不同~税务稽查可以分为日常稽查、专案稽查和专项稽查三类。 ,一,日常稽查 日常稽查是税务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有计划地对税收管辖范围内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情况进行检查和处理的执法行为。 日常稽查与征管部门负责的日常检查存在明显区别:一是目的不同。日常稽查的目的在于发现、分析和掌握税收违法活动的动向和规律~查处税收违法行为,而日常检查是对检查对象的管理行为~目的在于掌握检查对象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提高税收管理水平。二是内容不同。日常稽查是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履行各项法定义务的全面核查~具有系统审计的功能,而日常检查是指税务机关清理漏管户、核查发票、催报催缴、评估问询~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不涉及立案稽查与系统审计的日常管理行为。三是程序不同。日常稽查程序通常包括选案、实施、审理、执行四个环节~而日常检查则不必履行上述程序。 ,二,专项稽查 专项稽查是稽查局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的统一部署或下达的任务对管辖范围内的特定行业、或特定的纳税人、或特定的税务事宜所进行的专门稽查。 专项稽查和税收专项检查既有共同点也有不同点。共同点在于二者均应按照统一部署~集中人力、物力和财力解决带有普遍性的问题~都具有收效快~反响大的特点。不同点在于专项稽查由稽查局组织和实施~而税收专项检查则由税务局统一安排~稽查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实施。从后者的角度讲~也可以将专项稽查看作税收专项检查的组成部分。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中国税务杂志社 中国税务报社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中国税务杂志社中国税务报社“税收宣传理 论与实践”征文活动启事 【发布日期】:2012年05月24日【来源】:国家税务总 局办公厅 字体:【大】【中】【小】 为了深入探索税收宣传的规律,更好地总结税收宣传的经验,不断拓展税收宣传工作思路,丰富税收宣传的内容和形式,进一步提高税收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与中国税务杂志社、中国税务报社联合举办“税收宣传理论与实践”征文活动。在此基础上,拟于今年第四季度举办“全国税收宣传理论与实践”研讨会,并邀请部分优秀征文作者参会。 为更好地反映活动主题,特推荐一些选题,供作者参考。 ?当前税收宣传工作面临怎样的形势与挑战? ?纳税人对税收宣传有哪些合理需求和期待? ?如何准确把握纳税人需求,增强税收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如何有效利用新媒体开展税收宣传? ?税务部门如何积极回应和引导社会对税收的关注? ?在新形势下如何善用善待媒体,提高舆论引导力? ?领导干部如何提高与媒体打交道的能力? ?如何积极做好防范、应对、化解涉税舆情的相关工作? ?税务部门如何处理公共关系,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如何做好税收宣传的绩效评价工作? ?国外税收宣传有哪些特点?给我们哪些启示? 以上选题仅供参考,作者可放宽视野,自拟题目,结合实际,深入挖掘,谈思考,谈体会,谈启示,提供高质量的征文和研讨作品。 一、参与对象 1.本次征文、研讨活动面向全国各级税务干部和广大纳税人,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提供有思想深度、有实践经验、有意见建议的原创稿件。 2.欢迎省、市级税务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报送稿件,并做好审核、推荐工作,确保稿件质量。 二、文章要求 1.作品要围绕“税收宣传”这一主题展开,体现时代性、现实性、前沿性,突出实践性。作品体裁不限,可以是调查报告、理论探讨、热点评论、工作研究等各类体裁。 2.各类文章要求主题鲜明,重点突出,结合实际,论理充分,言简意赅。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税收检查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税收检查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这是一个老文件10年4月发的,到现在才看见,读这个文件可以看到一些具体政策的导向,以及总局是如何把握类似问题的。文件比较长,捡用得着的看: 一、增值税 (一)关于收取农村电网维护费的征税问题 城乡用电同价后,部分地区在目录电价以内,根据城乡全部用电量征收农村电网维护费,虽然征收的对象扩大了,但征收的总量没有扩大,依然保持原有的收入基数,并且征收的农村电网维护费作为专款专用,符合财税字[1998]47号文件的政策目标,应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财税字[1998]047号]: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根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经研究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对1998年1月1日前未征收入库的增值税税款,不再征收入库。 ? ?{政策路径是:国务院的指示—总局下文(财税字[1998]047号)---再下文,虽然现在的农村电网维护的征收范围与原来的不同了,即征收基础扩大了,原来是只对农村,现在城乡一并,只要符合政策目标,并且专款专用,就不征税。} (二)关于铁塔、线杆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根据《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的规定,铁塔、线杆属“专用设备”类别中的“输电线路”,应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其他企业在分不清楚有的固定资产能不能抵扣时,可以查找《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如果能查到,就可以抵扣,当然还要考虑已明确规定不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比如:小轿车等}铁塔、线杆的编码:284101-04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完整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编辑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 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税务稽查应当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和配合。 第四条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 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 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 稽查局设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 第六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七条税务稽查人员有《税收征管法细则》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被查对象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回避的,或者税务稽查人员自己提出回避的,由稽查局局长依法决定是否回避。稽查局局长发现税务稽查人员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稽查局局长的回避,由所属税务局领导依法审查决定。 第八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行使职权; (二)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三)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四)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向被查对象通风报信、泄露案情; (五)弄虚作假,故意夸大或者隐瞒案情;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队伍建设

第九章税务稽查队伍建设 本章要紧阐述税务稽查组织体系、税务稽查人力资源治理、税务稽查执法风险防范、税务稽查工作质量评价体系等内容。通过本章的学习,有助于稽查人员了解税务稽查队伍建设的特点和要求,熟悉税务稽查人力资源治理的内容,提高税务稽查执法风险防范意识。 第一节税务稽查组织体系 我国税务稽查组织体系的建立经历了一个逐步进展和完善的过程。尤其是自1997年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组建以来,税务

稽查各项规章制度逐步建立,以专业化治理和各环节分工制约为标志,机构设置规范、职责分工明确、治理科学的新型税务稽查组织体系差不多形成,税务稽查的地位和作用大大提高,为促进各项税收任务的完成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税务稽查机构的设置 (一)税务机构的设置 我国税务机构的设置与分税制财政体制相适应,在中央设置国家税务总局,省和省以下分设国家税务局、地点税务局两套机构。国家税务局系统在机构、编制、人员、经费、领导干部职务的审批等方面,实行国家税务总局垂直治理。省级地点税务局实行省级地点人民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双重领导,以地点政府领导为主的治理体制。省以下地点税务局实行垂直治理。国家税务总局对省级地点税务局的领导,要紧体现在税收政策、业务的指导

和协调,对地点执行国家统一的税收制度、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组织经验交流等方面。 (二)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是全国税收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是主管税务稽查工作的正局级职能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国税务系统稽查工作。 (三)省以下稽查局 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是各级税务局依法对外设置的直属 机构,均是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名称统一定为XX省(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或XX省(地、市、县)地点税务局稽查局,由各级主管税务局治理,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进行业务指导和执法办案的指挥协调。 地级市以上国家税务局和地点税务局稽查局内设机构一般 分不为办公室或综合科(股)、综合选案科(股)、检查科(股)、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文的精彩解读

张伟: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文的精彩解读?税种:企业所得税 ?来源:新浪博客 ?日期: 2014-06-03 ?引用文档:法规(8)篇,知识(9)篇 【正文】大中小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9号公告——将被多次引用的又一经典税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现将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下同)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企业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该项资产如为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其中,该项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属于上述(一)、(二)项以外情形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入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政府没有确定接收价值的,按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确定应税收入。

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事项,经常会出现五花八门的问题,虽说税法面前公私企业一律平等,可涉及到国有企业,尤其是国资委直管企业,适用税收政策往往有”欲罢不能欲说还休之感”,29号公告对部分问题给出了税务处理原则,可以概括为“一个注意,两个突破,三种处理”。一个注意,是指要注意该条款只适用于政府(包括政府有关部门)划入资产,没有规范企业间的无偿划转;两个突破,一是将国家投资由增加“实收资本”扩大到“资本公积”,二是将有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的范围,由单纯的货币资金扩大到非货币性资产;三种处理是指,企业接受政府划资产,区别不同情况,按照接受投资(不属于纳税范围)、不征税收入、征税收入三种情形来进行税务处理。列位看官,莫说差别细微,事实上类似案件的争议,笔者都经历过。 国有企业收到财政部门或者上级拨入时,单从税收利益而言,最好的结果是按照接受投资处理,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且可以就其支出折旧摊销;次好结果是作为不征税收入,收到时不缴税,但是未来不允许折旧摊销;最差的结果是一次性缴税。这三种情况构成的要件,是税务机关和企业争议的焦点所在。 (一)国资委直接投资的税务处理。 案例1:2010年07月27日,东方航空发布《关于与云南省国资委共同投资设立东航云南公司的公告》,合资公司注册资本 为人民币 36.6154亿元,东方航空公司以现金及资产出资共计人民币 23.80001亿元,占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 65%,其中:现金出资人民币 7亿元;以双方确认的经评估的云南分公司与航空营运相关的净资产出资人民币 16.80001亿元;云南省国资委以现金及土地使用权出资共计人民币 12.81539亿元,占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 35%,其中:现金出资人民币2.5385 亿元;双方确认的昆明新机场部分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总价为人民币10.27689亿元。 税务分析: 1、在本案例中,云南省国资委明确将国有资产12.8亿元以股权投资的方式投入企业,企业将其作为国有资本金处理,无需作为企业所得税收入处理,其中昆明新机场部分土地使用权,政府确定的接受价值为10.3亿元,未来合资公司以10.3亿元作为云南省国资委投入土地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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