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教育厅关于第二批云南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立项建设名单的公示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第二批云南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立项建设名单的公示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第二批云南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立项建设名单的公示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第二批云南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立项建设名单的公示

作者:文章来源:点击数:315 更新时间:2011-06-16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第二批云南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立项建设名单的公示

根据《云南省教育厅关于2011年度全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申报工作的通知》(云教函〔2011〕77号)要求,我厅按照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对全省18所高校申报的3 3个重点实验室和13所高校申报的20个工程研究中心进行了评审。通过对重点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前期基础和建设可行性的论证,并结合国家及云南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和高校的优势特色,共评出重点实验室19个,工程研究中心12个,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10个,工程研究中心培育基地2个。

现将本次评审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1年6月17日-24日。如对公示项目有异议的,可向云南省教育厅科技处(联系人:傅正强;联系电话:5141725)和云南省教育厅监察室(联系人:张婉婉,联系电话:5198097)进行反映。

附件:

1.第二批云南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拟立项建设名单

2.第二批云南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拟立项建设名单

3.第二批云南省高等学校工程研究中心拟立项建设名单

4.第二批云南省高等学校工程研究中心培育基地拟立项建设名单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

各州、市教育局,省属中小学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我们拟定了《云南省教育厅关于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统一认识,把《若干规定》的要求落实到位。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是促进全省基础教育内涵发展的重要措施,是依法治教的必然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广大中小学校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切实把《若干规定》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教育行政管理和学校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 二、加强督查,营造落实《若干规定》的良好氛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制订落实《若干规定》的办法,定期、不定期对执行情况进行督查,督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地区、部门和学校评优、晋级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认真查处。坚决制止各种违规行为。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学校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反《若干规定》的各种行为,要严格按照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查处。 附件:云南省教育厅关于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 附件: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提高学校现代管理水平、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提升全省基础教育软实力,根据教育部关于规范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的有关要求,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任职资质,并依法履行管理学校教育教学及其他行政事务的职责。健全基层党组织并充分发挥其政治核心作用,领导工会、共青团、少先队以及其他组织参与学校管理。 第二条 实行民主管理。建立、健全教职工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通过定期召开会议等方式,落实教职工对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成立由校领导、各部门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社区代表、学生家长代表组成的校务委员会,研究决定学校重大事项。普通高中校务委员会,应当吸收学生代表参加。 第三条 实行校务公开制度。及时、准确、全面地向教职工、学生和社会公开学校重大决策、财务收支、评优晋级、收费项目及标准、招生等重大事项的相关政策及其执行结果。建立面向社会的举报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开展现代价值教育。学校要以“三生教育”为载体,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建设现代教育价值体系,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生命观、生存观和生活观,尊重师生人格,激发学生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内在需求,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价值和社会价值观。学校应当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重点关注、关心有特殊心理问题的学生。 第五条 减轻学生负担。学校应当进一步端正办学思想,深入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努力促进学生生动活泼、积极主动地发展。注重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和沟通交流的能力。切实纠正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倾向,提高课堂教学的质量和效率,使学生有更多时间参加体育锻炼和发展兴趣特长,有效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 第六条

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司法厅云南省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的意见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f64031560.html, 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司法厅云南省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的意见 作者: 来源:《云南教育·视界》2017年第09期 各州市教育局、司法局、普法办,各高等学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推动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高法治教育的系统化、科学化水平,教育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制定印发了《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以下简称《大纲》)。为落实《大纲》各项工作要求,提高我省青少年法治教育水平,现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大纲》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是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工程,是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公民的客观要求。《大纲》深刻阐述了青少年法治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了青少年法治教育的指导思想和工作要求,确立了青少年法治教育的目标,确定了青少年法治教育的内容,拓展了青少年法治教育的途径,健全了青少年法治教育保障机制,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推动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高青少年法治教育系统化、科学化水平的纲领性文件。各州市教育、司法行政部门,各高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微信、宣传栏等方式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大纲》,形成全社会了解《大纲》、熟悉《大纲》,按照《大纲》要求系统、科学开展青少年法治教育的良好局面。 二、分阶段分学段深入开展青少年法治教育 《大纲》确定了青少年法治教育的总体目标: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普及法治知识,养成守法意识,使青少年了解、掌握个人成长和参与社会生活必需的法律常识和制度,明晰行为规则,自觉尊法、守法;规范行为习惯,培育法治观念,增强青少年依法规范自身行为、分辨是非、运用法律方法维护自身权益、通过法律途径参与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意识和能力;践行法治理念,树立法治信仰,引导青少年参与法治实践,形成对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价值认同、制度认同,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大纲》还针对义务教育(小学、初中)、高中教育、高等教育阶段明确了青少年法治教育的阶段目标。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命名第九批云南省绿色学校的决定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命名第九批云南省绿 色学校的决定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云环通[2015]285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环境保护厅云南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5.12.04 【实施日期】2015.12.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命名第九批云南省绿色学校的决定 (云环通〔2015〕285号) 各州(市)环境保护局、教育局,滇中产业新区环境保护分局、教育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争当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的决定》(云环〔2013〕11号)为进一步推动生态文明建设,规范我省绿色学校的创建活动,鼓励在绿色学校创建活动中成绩突出的学校,根据《云南省环境保护厅、云南省教育厅关于组织推荐第九批省级绿色学校的通知》(云环通〔2015〕219号)精神,云南省绿色学校创建领导小组对各州市组织推荐的第九批云南省绿色学校进行了认真评审,决定对昆明市第十二中学等105所学校进行命名和表彰。 附件:第九批云南省绿色学校名单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云南省教育厅 2015年12月4日附件 第九批云南省绿色学校名单 昆明(17) 1.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实验小学 2.昆明市西山培奇全纳幼儿园 3.昆明市西山区福海杨家中心学校 4.昆明市五华区海源小学 5.昆明市五华区第三幼儿园 6.昆明市第十二中学 7.昆明市官渡区东华二小 8.昆明市盘龙区古幢小学 9.昆明市盘龙区东庄小学 10.昆明市第三十四中学 11.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大渔小学 12.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第一中学 13.昆明市石林县长湖镇维则青联希望小学 14.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民族小学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0年秋季学期教育教学和疫情防控等有关工作的通知(2020)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0年秋季学期教育教学和疫情防控等有关工作的通知(2020) 各州、市教育体育局,各高等学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有关中小学、幼儿园: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教育部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统筹做好2020年秋季学期全面开学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等有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 一、全面恢复教育教学秩序 各地各校要提前谋划,周密做好各项开学准备工作,确保学校全面如期开学。 (一)按照《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2020-2021学年普通中小学校教学日历的通知》(云教发〔2020〕38号)要求,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二、高三年级学(略)报到,9月1日上课;高一年级学生9月6日报到,9月7日上课。 (二)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开学时间参照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安排执行,中职学校开学时间参照普通高中安排执行。 (三)高校按照“错区域、错层次、错时、错峰”原则,周密安排开学工作,所有高校须于9月10日前开学(新生可在9月底前开学)。 二、科学精准做好校园疫情防控 (一)落实各方责任。各级教体部门要落实主管责任,对辖区内学校开学前疫情防控准备、开学后各项措施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特别要加大对边境地区、条件薄弱学校防控硬件条件保障和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学校要落实主体责任,全面排查校内各类风险隐患,确保防疫人员到位、设施设备到位、防疫物资到位、防控制度落实到位。 (二)做好开学准备。开学前,学校要结合本地本校实际,按照《云南省卫生健康委云南省教育厅关于转发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秋冬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方案的通知》(云卫疾控发〔2020〕18号)要求,制定具体防控方案和应急预案。“一人一档”建立师生员工返校前14天信息台账,掌握师生员工暑期行程轨迹、健康状况。对排查中发现的高、中风险人员,按照“应检尽检”的原则,要求返校前7天内进行核酸检测。 (三)做好入校查验。开学当天,指导师生员工做好返校途中的自我防护。学校全面梳理所有入校通道,加强管控。在校门口设置临时等候区,为入校时出现可疑症状的人员提供临时处置场所。无关人员一律不准进校,师生员工进校门一律核验身份、扫健康码、测量体温。 (四)强化日常防控。开学后,要严格日常管理,严格守好校门,严格活动管控。强化教室、食堂、宿舍、实验室等重点场所疫情防控、清洁消毒和安全管理。继续严格执行晨、午(晚)检制度和因病缺勤跟踪登记制度。指导师生员工科学佩戴口罩。重点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人、重点节点、重点事”的防控,加强秋冬季传染病高发时节等关键环节管理。开展应急演练,确保应急工作机制运转顺畅,做到疫情在校内“早发现、早隔离、早报告”。

云南省公费师范生教育实施办法(试行)

云南省公费师范生教育实施办法(试行) 为加大我省乡村教师培养力度,优化乡村教师队伍结构,推动师范生培养模式改革,根据云南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要求,自2017年起,在全省开展公费师范生(即地方免费师范生)定向培养和定向就业工作。公费师范生按照有编有岗、统一考试、签订协议、公费培养、定向就业、履行服务期承诺的原则进行培养和使用。2017年的培养方向为小学全科教师和初中一专多能教师,培养人数共356人,其中小学全科教师212人,初中一专多能教师144人。公费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和住宿费,并给予生活补助。公费师范生毕业后回定向岗位县(市、区)乡村学校(含幼儿园)任教,服务期为6年。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完善和推进师范生免费教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中西部教育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7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云政办发〔2015〕110号)要求,自2017年起,在全省推进公费师范生(即地方免费师范生,下同)定向培养和定向就业工作。 一、实施范围

(一)在各地申报乡村教师岗位需求的基础上,按照有编有岗、统一考试、签订协议、公费培养、定向就业、履行服务期承诺的原则,生源地优先,面向全省招录高中阶段毕业生,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为各地乡村学校持续培养一批“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的乡村教师。 (二)遴选符合条件的省内高等学校承担公费师范生培养任务,培养学制为3~4年,毕业生取得毕业证、授予相关学科学士学位。公费师范生毕业后回定向岗位县(市、区)乡村学校(含幼儿园)任教,服务期为6年。 (三)公费师范生培养方向为:学前教育教师、小学全科教师、初中一专多能教师、音体美等紧缺学科教师、民汉双语教师。 二、培养计划 (四)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补充乡村教师队伍的实际需求,商同级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确保招生培养与教师岗位需求衔接的基础上,准确确定公费师范生分学段、分学科的年度需求计划,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报州(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经州(市)人民政府同意,于每年9月底前,将《云南省公费师范生培养需求统计表》报省教育行政部门,用于编制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和培养经费预算。公费师范生培养计划向集中连片特困地区、革命老区、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实施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实施 《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的意见 云教师[2005]8号 各州、市教育局: 为配合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和“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的实施,提高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水平,根据《教育部关于启动实施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的通知》(教师(2005]5号)、《教育部关于加快推进全国教师教育网络联盟计划——组织实施新一轮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意见》(教师[2004]4号)的精神和《关于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首批实施工作的批复》(教师司[2005]24号)要求,以及省教育厅《云南省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实施方案》的部署,并结合云南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实际和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规划,决定在我省实施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制定下发《关于云南省实施<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的意见》(见附件1),请各州(市)教育局认真贯彻落实。 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的宗旨是:以《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标准(试行)》为依据,以全面提高教师教育技术应用能力,促进技术在教学中的有效运用为目的,建立教师教育技术培训和考试认证体系,组织开展以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有效整合为主要内容的教育技术培训,全面提高广大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水平。该计划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学用结合、注重实

效”的原则组织实施。从2005年开始,组织我省部分州、市、县(市、区)作为首批实施地区。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从2006年开始在全省范围内推开。到2007年底,通过采取多种途径和方式,使绝大多数中小学教师普遍接受不低于50学时的教育技术应用能力培训,并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教育技术能力水平考试认证。 该计划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为保证计划的顺利实施,省教育厅成立了由师范处、电教馆和招考办等处(室)共同组成的云南省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项目实施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2)和计划实施专家组(见附件3),对该计划实施工作进行组织、实施与管理,该计划项目办公室设在省电教馆,负责该计划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启动实施该计划是落实《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加强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对于加快推进教育信息化,促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规范教师培训工作,提高教师教育技术应用能力和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等具有重要意义。希望各州、市教育行政部门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安排,精心设计,充分发挥和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团结协作,扎实工作,保证该计划的实施达到预期目的。 请我省首批实施《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的州、市级教育局根据本通知和《关于云南省实施(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的意见》的部署,结合本州、市的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并于2005年9月30日前将实施方案分别报送省教育厅师范处和项目办公室。

云南省教育厅就业服务网高校毕业生电子档案上报系统使用说明

云南省教育厅就业服务网高校毕业生电子档案上报系统使用说明1.由学院就业指导中心向各系院提供一个系院管理员的用户名及密码,进入云南省教育厅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网首页(http//:https://www.360docs.net/doc/f64031560.html,),点击“云南毕业生服务网”。 4.学生登陆点击首页右上方“毕业生电子档案上报系统”图标进入上报系统页面,选择你所在学校名称进入学生登陆页面(登录前先阅读“电子档案上报系统常见问题解答”),输入学号及密码(都是学号),登陆学生信息管理页面。录入推荐表、基本情况和深入了解的信息,信息填写完之后保存和上报到班主任。 5.学生电子档案上报完成后由班主任审核学生推荐表内容是否完整,信息完整后班主任审核(打勾)并上报到院系。 7.院系审核(打勾)后把数据传送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中心可点击院系、班级页面,查看院系及班级上报审核情况,审核(打勾)后上报到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网。 8.各级使用自己的用户名进入到自己的管理页面后对各自内容进行修改。 9.学生使用自己的用户名进入后,能修改自己的资料及密码(学生用户名为学校代码+学号,密码为用户名,登陆后可自行修改)。 注:①手机号码必填。系统会自动发送一条包含教师或学生的短信息到教师或学生手机上。教师信息有:学校、专业、班级、用户名、密码。学生信息有:学校、专业、班级、姓名、学号、密码。教师和学生的密码可登陆后自行修改。②各级管理员的用户名、密码长度为6—12位,数字、字母均可。③如有疑问,请致电:0871--5121759云南省教育厅就业指导中心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网王敏、吴炜老师。 必须11月10号前完成,逾期后果自负! 楚雄师范学院就业指导中心

云南省教育厅公告:云南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办法

云南省教育厅公告:云南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办法 作者:文章来源: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点击数:5920 次更新时间:2012-06-07 https://www.360docs.net/doc/f64031560.html,/chn201004051531556/article.jsp?articleId=15994590 登记编号:云府登966号 云南省教育厅公告 第 2 号 《云南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2年4月9日云南省教育厅第6次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 月5 日起施行。 二O一二年六月四日 云南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工作, 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益,巩固义务教育普及成果,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义务教育法》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以县为主、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和网络管理方式。 省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本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工作,发布相关规定,负责建立全省统一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系统,汇集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信息。 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宏观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籍,制定指导县(市、区)工作的意见,通过网络管理系统汇集并向省教育行政部门上报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籍信息。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籍,制定具体办法,通过网络管理系统汇集并向州(市)教育行政部门上报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籍信息。 第四条学校是学籍管理的基本单位,负责学生从入学到毕业各个环节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建立本校学生学籍,并通过网络管理系统及时、准确、规范、全面地向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上报学籍信息。 学校校长是义务教育学籍管理的主要责任人。

云南省教育厅2019年云南省地方公派

云南省教育厅2019年云南省地方公派 出国留学选拔简章 一、总则 为进一步做好新时期教育对外开放工作,提升教育对外开放质量,更好地融入国家“一带一路”倡议,推进人文交流内涵发展,强化教育对外开放高端引领,立足选派云南省八大产业急需专业人才,加快高层次人才和“双一流”人才的培养,支持与推动云南省经济、教育、科研事业发展,结合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和地方发展特色,做好云南省地方公派出国留学项目的选派工作制定本办法。云南省教育厅负责本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选派计划 2019年云南省地方公派出国留学项目计划按照“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原则,将在全省教育系统范围内选拔各类出国留学人员100人左右。 (一)选派项目及计划 1.“双一流”学科建设出国留学项目 选派目的:为加强一流学科建设,提升云南省高校在周边国家的影响力和吸引力,推进我省高校“双一流”人才培养,增强其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服务的能力,着眼于培养更多创新型、紧缺型、复合型国际化人才。加快培养和储备一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

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事务和竞争的应用型、复合型的国际区域问题研究人才,促进高端智库建设,服务国家“一带一路”倡议和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建设。 1.资助计划:40人; 2.资助期限:6-12个月,成组派出(6个月); 3.资助内容:往返国际旅费、国外生活费(含医疗保险); 4.派出方式:自行对外联络,个人派出或成组派出(3-4人); 5.资助方式:省教育厅全额资助; 6.派出身份: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 2.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建设项目 选派目的:为加快推进云南省新时期高等教育对外开放工作,支持建设高校积极参与国家推进共建“一带一路”教育行动,把云南建设成为面向南亚东南亚区域教育辐射中心和来华留学的重要目的地为目标,拓展深化教育对外交流合作内涵发展。加大通晓南亚东南亚国家语言、国情、法律及贸易规则等人才的培养力度,积极支持国别区域研究中心建设,肩负起“建设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的使命,在云南省人民政府与周边九个国家建立的合作机制框架下,更好地推进与南亚东南亚国家建立宽领域、深层次合作关系。 1.资助计划:20人; 2.资助期限:6个月; 3.资助内容:往返国际旅费、国外生活费(含医疗保险); 4.派出方式:自行对外联络,个人派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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