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增城区初中毕业班综合测试

2018年增城区初中毕业班综合测试
2018年增城区初中毕业班综合测试

2018 年增城区初中毕业班综合测试;;

数 学;;

注意事项:本试卷分选择题和非选择题两部分,共三大题 25 小题,共 5 页,

满分 150 分.考试时间 120 分钟.

1.答卷前,考生务必在答题卡用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填写自己的学校、班级、姓名、考号.

2.非选择题必须用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作答,涉及作图的题目,用 2B 铅笔画图.答案必须写在答题卡各题指 定区域内的相应位置上;如需改动,先划掉原来的答案,然后再写上新的答案;改动的答案也不能超出指定的区域.不 准使用铅笔、圆珠笔和涂改液.不按以上要求作答的答案无效. 3.考生可以使用考试专用计算器,必须保持答题卡的整洁,考试结束后,将本试卷和答题卡一并交回.

第一部分 选择题(共 30

分);;

一、选择题(本题有 10 个小题,每小题 3 分,满分 30 分.下面每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是 正确的.) 1.在实数1, 0 , - 1, - 2 中,最小的实数是( ※ ) A . - 2 B . - 1 C . 0 D .1

2.如图 1 所示的几何体的俯视图是( ※ )

3.下列运算正确的是( ※ ) A . 3a 2- 2a 2 = 1 B . a 2? a 3= a 6 C . (a - b )2 = a 2 - b 2 D . (a + b )2 = a 2 + 2ab + b 2

4.如图 2,在半径为 5cm 的⊙ O 中,弦 AB = 6cm , OC ⊥ AB 于点 ,

则OC = ( ※)

A . 3cm

B . 4cm

C . 5cm

D . 6cm 5.学校抽查 30 名学生参加“学雷锋社会实践”活动的次数,并根据数据绘制成条形统计图(如图 3), 则 30 名学生参加活动的平均次数是( ※ ) A . 2 B . 2.8 C . 3 D .3.3 6.菱形具有而平行四边形不.一.定.具有的性质是( ※ ) A .两组对边分别平行 B C .两条对角线互相平分

D .两条对角线互相垂直

7

x 的取值范围是( ※ ) A . x = 2 B . x ≥ 2 C . x > 2 D . x ≠ 2; 8.如图 4, ?ABC 的顶点都是正方形网格中的格点,则

∠ABC =

( ※ )

A .12

B . 2

C .

5.5

9.关于抛物线 y = x 2 - 2x + 1,下列说法

错.误.的是( ※ ) A .开口向上

B .与 x 轴只有一个交点

C .对称轴是直线 x = 1

D .当 x > 0 时, y 随 x 的增大而增大

10.如图 5,直线 y = 23

x + 4 与 x 轴、 y 别为线段 AB 、OB 的

中点,点 P 为 OA 上一动点,当 PC + PD 最小时,点 的坐标为( ※ ) A . (-3,0) B . (-6,0) C .(-3

2,0) D .(-52

,0)

第二部分 非选择题(共 120 分)

二、填空题(本题有 6 个小题,每小题 3 分,共 18 分.)

11.太阳半径约为 696000 千米,数字 696000 用科学记数法表示为 ※ .

12.分解因式: m 2 - 1 = ※ . 13.分式方程

21

x

x += 1 的解是 ※ . 14.若关于 x 的一元二次方程 x 2 - 2x + m = 0 有实数根,则 m 的取值范围是 ※ .

15.如图 6,圆锥的底面半径为 6cm ,高为8cm ,则这个圆锥的侧面积是 ※ cm 2 .(结果用π 表示) 16.如图 7,在正方形 ABCD 中,边长为 2 的等边 ?AEF 顶点 E 、F 分别在 BC 和CD 上,下列结论: ① CE = CF ; ② ∠AEB = 75? ; ③ BE + DF = EF ; ④ S 正方形ABCD = 2 其中正确的序号是 ※ (把你认为正确的都填上).

三、解答题(本题有 9 个小题,共 102 分,解答要求写出文字说明、证明过程或计算步骤.)

17.(本题满分 9 分)解不等式组3020x x +??-≤?

,并把解集在数轴上表示出来.

18.(本题满分 9 分)如图 8,在

Rt ?ABC 中,∠ACB = 90? ,DE 、DF 是 ?ABC 的中位线,连接 EF 、 CD .求证:CD = EF .

19.(本题满分10 分)先化简,再求值:(x +2)2+(x +2)?(x -1)- 2x2 ,其中x

20.(本题满分10 分)当前,“精准扶贫”工作已进攻坚阶段,凡贫困家庭均要“建档立卡”.某中学七

年级共有四个班,已“建档立卡”的贫困家庭的学生人数按一、二、三、四班分别记为A1 、A2 、A3 、

A4 ,现对A1 、A2 、A3 、A4 统计后,制成统计图(如图9).

(1)求七年级已“建档立卡”的贫困家庭的学生总人数;

(2)将条形统计图补充完整,并求出A1 所在扇形的圆心角的度数;

(3)现从A1 、A2 中各选出一人进行座谈,若A1 中只有一名女生,A2 中只有两名女生,请用树状图法

或列表法求出恰好选出一名男生和一名女生的概率.

21.(本题满分12 分)如图10,一次函数y =ax +b 与反比例函数y =k

x的图象

交于A 、B 两点,点A

坐标为(6 ,2 ),点B 坐标为(- 4 ,n ),直线AB 交y 轴于点C ,过C 作y 轴的垂线,交反比例函

数图象于点D ,连接OD 、BD .

(1)分别求出一次函数与反比例函数的解析式;

(2)求四边形OCBD 的面积.

22.(本题满分 12 分)如图11,某一栋楼房AB 后有一假山,假山斜面CD 上有一休息亭E ,测得

∠ABC = 90?,∠BCD = 150?,BC = 25 米,CE = 20 米,小丽从楼房顶测得E 点的俯角为45?,

求楼房AB 的高.(结果保留根号)A

B C

(图11)

23.(本题满分12 分)如图12,在Rt?ABC 中,∠C = 90?, AD 是∠BAC 的

角平分线,以AB 上一

点O 为圆心,AD 为弦作⊙O .

(1)尺规作图:作出⊙O ,并连接OD ;(2)求证:?OBD ∽?ABC .

(图12)

AC

24.(本题满分 14 分)如图 13-1,在平面直角坐标系中,直线 y =34

x + m 与 x

轴、y 轴分别交于点 A 、

点 B ( 0 , - 1),抛物线 y = 1

2 x 2 + bx + c 经过点 B ,交直线 AB 于点 C

( 4 , n ).

(1)分别求 m 、 n 的值;

(2)求抛物线的解析式;

(3)点 D 在抛物线上,且点 D 的横坐标为 t (0< t <4), DE ∥ y 轴交直线 AB 于点 E ,点 F 在直线

AB 上,且四边形 DFEG 为矩形(如图 13-2).若矩形 DFEG 的周长为 p ,求 p 与 t 的函数关系式和 p 的最大值.

25.(本题满分 14 分)如图 14,在边长为 2 的正方形 ABCD 中,以点 D 为圆心、 DC 为半径作 ⌒ , 点 E 在 AB 上,且与 A 、B 两点均不重合,点 M 在 AD 上,且 ME = MD ,过点 E 作 EF ⊥ ME ,交 BC

于点 F ,连接 DE 、 MF .

(1)求证: EF 是弧AC 所在⊙

D 的切线; (2)当 MA = 34

时,求 MF 的长;

(3)试判断: ?MFE 能否构成等腰直角三角形?

若能,请求出 MF 的长度;若不能,

请说明理由.

营改增文件汇总增加附注

营改增政策文件分类汇编 一、综合规定 1. 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2. 财税〔2016〕3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 3.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二、行业规定 (一)建筑业 4.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5.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二)房地产业 6.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7.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 8.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三)金融业 9. 财税〔2016〕4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11. 财税〔2016〕14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12. 财税〔2017〕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四)生活服务业 13.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14.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营改增后最新的发票管理相关政策40个问题汇编

营改增后最新的发票管理相关政策40个问题汇编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42条) 二、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43条) 三、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一)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 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四)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

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财税〔2016〕36号附件二) 四、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财税〔2016〕36号附件三) 五、纳税人转让不动产规定 (一)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二)纳税人向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总局14号公告) 六、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

2020年营改增改革文档

2020 营改增改革文档Document Writing

营改增改革文档 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 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 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 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 “营改增”惠及南京企业10个月累计减税75亿元 去年5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在我省全面推开,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最后4个行业纳入试点范围。记者从昨天召开的省税务系统助力供给侧改革服务“两聚一高”新闻发布会获悉,南京目前已有约23万多户“营改增”纳税人,去年5月1日至今年2月底的10个月里,“营改增”累计为企业减税75亿多元。 20xx年10月,江苏启动“营改增”试点。省国税局副局长刘伯羽介绍,从去年5月至今年2月底,我省新纳入试点的四大行业纳税人达80.55万户,累计实现增值税与应缴纳营业税相比,减税140.87亿元,税负下降13.51%。其中与老百姓关系密切的生活服务业减税最多,达90.06亿元。 市国税部门的最新统计显示,自20xx年10月“营改增”试点启动以来,我市试点纳税人户数大幅增加,试点初期是3万多户,截至今年2月底已增加至23.2万户。从去年5月至今年2月

底的10个月里,我市全部“营改增”纳税人约为23.2万户,累计实现增值税与应纳营业税相比,减税75.06亿元。其中新纳入试点的四大行业纳税人达15.6万户,累计实现增值税与应缴纳营业税相比,减税34.36亿元。 国税部门相关人士介绍,全面实施“营改增”不但消除了试点企业重复征税,更消除了试点企业与下游企业之间的重复征税,减轻了产业链税收负担。数据显示,去年5月1日至今年一季度,我省包括四大行业在内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为下游增值税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进项税212.5亿元,有效降低了实体经济的运行成本和税收负担。 去年6月落户浦口区的台积电(南京)有限公司享受到了“营改增”的政策红利。今年2月,公司购置不动产税额累计7649万元。营改增后,目前已累计抵扣4589万元,剩下的3060万元可以在第二年抵扣完毕,大大减轻了公司成立之初的资金负担。 刘伯羽还介绍,全面推开“营改增”后,进项抵扣范围进一步扩大,设备、不动产、外包的人力成本可以进项抵扣,刺激了部分企业改变原来单一销售设备模式,加大研发技术投入和设备更新。初步统计,去年5月1日扩大试点以来,全省四大行业已累计申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132.38亿元,换算成投资额达911.09亿元。 税务部门多策并举为企业减负 南报网讯(记者张璐)除了“营改增”,省国地税部门近年来通过各类减税政策,帮助降低企业生产成本,鼓励大众创业、万

“营改增”后,最全税种、税率汇总,

营改增”后,最全税种、税率汇总,赶快分享吧! 增值税增值税采用比例税率形式,可以分为基本税率、低税率和零税率。除此之外,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办法征税和小规模纳税人计算税款时还要用到征收率。 一、税率 1.基本税率——17% 销售或进口一般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2.低税率 (1)11%销售或进口税法列举的货物:①生活必需品类——粮食、食用植物油(包括橄榄油)、鲜奶、食用盐、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和居民用煤炭制品等。 ②文化用品类: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③农业生产资料类:初级农产品、饲料、化肥(有机肥免税)、农机(不含农机零部件)、农药、农膜。 ④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 (2)6% 提供金融服务、生活服务、增值电信服务、现代服务(有形动产租赁、不动产租赁服务除外)销售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除外)。 3.零税率 即出口规定范围内的货物和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整体税负为零: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1)国际运输服务 2)航天运输服务

(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①研发服务 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③设计服务 ④广播影视节目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⑤软件服务 ⑥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⑦信息系统服务 ⑧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⑨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⑩转让技术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二、征收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征收办法和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时采用。 1.基本征收率为3% (1)自2009 年1 月1 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采用3% 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自2014 年7 月1 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采用简易办法征税的,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 。 2.减按2% 征收

河南造价文件汇编2018-3

第一篇河南重要造价文件汇编综合管理类……………………………………第5至59页 01、住建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建标[2017]209号 (6) 02、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503号 (9) 03、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 (13) 04、河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管理办法豫建设标[2014]30号 (16) 05、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豫建设标[2016]15号 (20) 06、河南住建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建设标[2016]3号 (24) 07、河南住建厅关于《河南省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的通知豫建设标[2010]24号 (28) 08、河南住建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豫建〔2014〕36号 (31) 09、全国建设工程计价设备材料划分标准 (39) 10、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 (44) 11、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20090925 (48) 12、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豫政〔2017〕29号 (55) 第二篇河南重要造价文件汇编定额解释、问答………………………第60至357页 第一章河南定额站 2002定额解释 01、河南住建厅建筑和装饰工程综合基价(2002)综合解释 (61) 02、河南2002预算定额(土建、装饰部分)解释 (81) 03、河南市政工程单位综合基价(2002)综合解释 (112) 04、河南定额站安装工程2003定额综合解释 (120) 05、河南省安装工程单位综合基价(2003)问题解答 (152) 06、河南2005年定额问答:工程、定额、计价问题汇总 (156) 07、河南2006年定额问答:工程、定额、计价问题汇总 (180) 08、河南2007年定额问答:工程、定额、计价问题汇总 (187) 第二章河南定额站 2008定额解释 01、河南定额站关于(2008)定额总说明中有关系数调整问题的解释豫建标定[2009]1号 (208) 02、河南定额站河南省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综合解释 (209) 03、河南定额站河南省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综合解释(续) (256) 04、关于《河南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综合解释(续)》执行中豫建标定[2013]55号 (290) 05、河南2008定额计价问题解答 (291) 第三章应用指南及定额宣贯

2016年营改增税目税率与2018增值税率一览(附表)

2016年营改增和2018增值税税率对比表(附表) 2018年4月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税〔2018〕32号和财税〔2018〕33号,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和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 2016和2018年最新增值税税率对比表如下: 简易计税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以及允许适用简易计税方式计税的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 务,销售应税服务、无形资产;一般纳税人发 生按规定适用或者可以选择和简易计税方法 计税的特定应税行为,但适用5%征收率的除 外。 3% 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转让营改增前取得的地地使用权;房地产开发 企业销售、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一 级二级公路、桥、闸(老项目)通行费;特定 的不动产融资租赁;选择差额纳税的劳务派 遣、安全保护服务;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 外包服务。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 天然气。 5% 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销售旧货;小规模纳税人(不含其它个人)以及符合规格情形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大类中类小类征收品目原营业 税税率 2016 增值 税税 率 2018 增值 税税 率

销售服务 交通运输服 务 陆路运输服务 铁路运输服 务 3% 11% 10% 其他陆路运 输服务 水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 航空运输服 务 航空运输服 务 管道运输服 务 管道运输服 务 邮政服务 邮政普遍服 务 邮政普遍服 务 3% 11% 10% 邮政特殊服 务 邮政特殊服 务 其它邮政服 务 其它邮政服 务 电信服务 基础电信服 务 基础电信服 务 3% 11% 10% 增值电信服 务 增值电信服 务 6% 6% 建筑服务 (2016新 增) 工程服务工程服务 3% 11% 10% 安装服务安装服务 修缮服务修缮服务 装饰服务装饰服务 其它建筑服 务 其它建筑服 务 金融服务 (2016新 增)(2018 年注:含有形 动产、不动产 融资性售后回 租;以货币资 金投资收取的 固定利润或者 保底利润) (注:资管产 品管理人从事 交管产品运营 业务、暂适用 简易计税方 法,按照3%的 征收率缴纳增 值税) 贷款服务贷款服务 5% 6% 6% 直接收费金 融服务 直接收费金 融服务 保险服务 人寿保险服 务 财产保险服 务 金融商品转 让 金融商品转 让

2016年税收政策汇编

2016年税收政策汇编 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涉农贷款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员工制家政服务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6]1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融券业务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0号 消费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3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双喜(喜百年)等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税总函[2016]18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金圣(软瑞香)等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税总函[2016]2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玉溪(细支庄园)等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税总函[2016]37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5]40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娇子(宽窄自在)等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税总函[2016]41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黄山(硬天都)等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税总函[2016]53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6]1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4号 增值税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调整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6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符合条件的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纳税人名单(第六批)的公告

营改增热点、疑难问题汇编(四)

营改增热点、疑难问题汇编(四) 一零八、出租土地使用权如何征税? 答:根据财税〔2016〕47号规定,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零九、以餐饮服务为主的纳税人,销售餐饮服务的同时销售烟酒,属于哪种应税行为? 答: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按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一一零、温泉酒店的温泉门票收入属于餐饮住宿服务还是居民日常服务? 答: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 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七)款第5项“居民日常服务”。 一一一、纳税人仅提供将饮食从餐厅到消费者的送餐服务,不提供餐饮也不提供布菜等配套服务,应按照哪个税务征税? 答: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注释第一条第(七)款第6项“其他生活服务”。 一一二、酒店提供住房、餐厅用餐、洗衣、电话、食品饮料(房间)、用车接送机服务,若受票方为一般纳税人,酒店应该如何开具发票以及各收入项目所涉及的税率? 答:除房间内迷你吧与住宿服务属于混合销售外,均属于住宿服务的兼营服务, 应分项目核算和开具发票,而且餐厅用餐、洗衣属于餐饮服务和居民日常服务, 不能进行进项抵扣。 酒店住房(包括房间内提供的食品饮料等):住宿服务,6%; 餐厅用餐:餐饮服务,6%; 洗衣服:居民日常服务,6%; 电话、电信服务:11%; 用车接送机:交通运输服务,11%。 一一三、住酒店送早餐,是按酒店业缴税,还是分别划分酒店、餐饮收入,分别缴纳增值税,分别开具发票? 答:酒店住宿的同时,免费提供餐饮服务(例如早餐)是酒店的一种营销模式, 消费者也已统一支付对价,且适用税率相同,不应列为视同销售范围,不需另外 组价征收,按酒店实际收取的价款,依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一四、餐饮住宿业纳税人提供婚宴套餐服务,其中含餐饮、住宿、汽车、美容等,是否可以作为混合销售行为?

营改增税收政策咨询问题选编(三)

营改增税收政策咨询问题选编(三) (2013-06-13 12:20:41) 转载▼ 标签:分类:财会与税务 转载 原文地址:营改增税收政策咨询问题选编(三)作者:税眼朦胧 41.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营业税改增增值税之前的期末留抵税额可否抵扣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 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规定: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截止到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42 .提供应税服务的一般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有哪 些?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 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 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

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四)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43.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发生不得抵扣进项的情形的如何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 (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44 .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如何核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

60个营改增文件汇总

广东国税货物和劳务税处 一、综合规定 1. 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2. 财税〔2016〕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 3.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二、行业规定 (一)建筑业 4.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5.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二)房地产业 6.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7.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 8.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三)金融业 9. 财税〔2016〕4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 10. 财税〔2016〕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11. 财税〔2016〕14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12. 财税〔2017〕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四)生活服务业 13.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14.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15. 财税〔2016〕4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16. 财税〔2016〕6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 17. 财税〔2016〕8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营改增36号文件

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四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 1

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臵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五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八条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 第二章征税范围 第九条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第十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 2

2018年度核定征收(B类)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文件汇编

2018年度核定征收(B类)纳税人企业所得 税汇算清缴文件汇编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2)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 (3)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 (3) 四、免税收入 (5) 五、不征税收入 (6)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核定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8号) (7)

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 1、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 征收企业所得税; 2、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 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3、实行跨地区经营的建筑企业(包括只设立项目部的 建筑企业)属于国税公告(2012)57号第二条规定的汇总纳税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一律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 一、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所称“特定纳税人”包括以下类型的企业:

2017年最新营改增政策

2017年最新营改增政策 2016年5月1日起营改增全面推行,餐饮住宿、旅游娱乐、教育医疗等生活服务从5月1日起要改缴增值税了。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哪几类?具体如何划分?计税方法有哪些?详情请参考下文! 2017年最新营改增 1.某个人在境内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因此,个人在境内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 2.某运输企业以挂靠方式经营,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被挂靠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哪一方是纳税人?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因此,该运输企业以挂靠方式经营,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被挂靠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被挂靠人作为增值税纳税人。

3.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哪几类?具体是怎么划分的?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4.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纳税人,可以成为一般纳税人吗?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5.纳税人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还能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负担的增值税额。 12.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哪些?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规定,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营改增”后,最全税种、税率汇总,

增值税 增值税采用比例税率形式,可以分为基本税率、低税率和零税率。除此之外,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办法征税和小规模纳税人计算税款时还要用到征收率。 一、税率 1.基本税率——17%销售或进口一般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2.低税率 (1)11%销售或进口税法列举的货物: ①生活必需品类——粮食、食用植物油(包括橄榄油)、鲜奶、食用盐、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和居民用煤炭制品等。 ②文化用品类: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 ③农业生产资料类:初级农产品、饲料、化肥(有机肥免税)、农机(不含农机零部件)、农药、农膜。 ④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2)6% 提供金融服务、生活服务、增值电信服务、现代服务(有形动产租赁、不动产租赁服务除外)、销售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除外)。 3.零税率 即出口规定范围内的货物和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整体税负为零: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1)国际运输服务

(2)航天运输服务 (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①研发服务 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③设计服务 ④广播影视节目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⑤软件服务 ⑥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⑦信息系统服务 ⑧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⑨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⑩转让技术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二、征收率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征收办法和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时采用。 1.基本征收率为3% (1)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采用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自2014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采用简易办法征税的,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 2.减按2%征收

陕西-造价文件汇编

造价文件汇编(陕西)

目录 陕建价发〔2007〕22号 (1) 陕建价发〔2009〕199号 (7) 陕建发〔2012〕235号 (9) 陕建发〔2012〕340号 (10) 汉市建规发〔2016〕46号 (11) 陕建发〔2016〕100号 (13) 陕建发〔2017〕270号 (22)

陕建价发〔2007〕22号 关于贯彻《陕西省建设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及综合人工单价的通知》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杨凌示范区造价管理站、各有关单位: 为正确理解与贯彻《陕西省建设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及综合人工单价的通知》(陕建发[2007]23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现作如下说明: 1.依法可以不招标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业主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时,2008年1月1日起应参照2004年《陕西省建筑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陕西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陕西省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其配套的《价目表》、《参考费率》编制工程预结算,综合人工单价调整后,调增部分列入差价。其计价计费程序如下: (1)一般土建工程、机械土石方工程、桩基工程、装饰工程的计费程序见附表一。 (2)安装工程、人工土石方工程、市政(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的计费程序见附表二。 (3)市政(建筑)工程的计费程序见附表三。 (4)附表中有关术语的含义: 定额项目费指消耗量定额中有列项(或补充列项),构成工程实体项目费的合计。 定额工程费指定额项目费和相应的管理费、利润、风险因素的合计。

2017年税收政策汇编

2017年税收政策汇编 1、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2、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3、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4、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5、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6、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7、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8、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9、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10、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11、关于印发《压缩财税优惠办理时间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12、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 13、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 14、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 15、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 16、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17、关于继续执行有线电视收视费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18、关于承租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19、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20、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 除政策的通知 21、关于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22、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3、关于扶持新型显示器件产业发展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24、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25、关于落实降低企业杠杆率税收支持政策的通知 26、关于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推广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7、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8、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29、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内蒙古-造价文件汇编

造价文件汇编(内蒙古)

目录 内建工〔2016〕136号 (1) 内建造总字〔2015〕9号 (17) 内建工〔2015〕447号 (24) 内建造总字〔2017〕15号 (30) 内建工〔2017〕558号 (38) 内建工〔2017〕611号 (41) 内建标定总字〔2018〕01号 (44) 内建标定总字〔2018〕03号 (94) 内建工〔2018〕175号 (151)

内建工〔2016〕136号 关于印发《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现行计价依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规定,建筑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为保证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工程计价的顺利进行,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经测算,制定了《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现行计价依据实施方案》,于2016年4月28日经第四次厅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现行计价依据实施方案 2016年4月28日

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 内蒙古自治区现行计价依据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 凡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执行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装饰、修缮、抗震加固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及市政维修养护工程,园林建筑、绿化、养护工程(以下简称为“建设工程”)等现行计价依据及配套费用定额,按本实施方案执行。 二、实施时间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含)后的建设工程项目,应按本实施方案执行。 (二)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含)后的建设工程项目,应按本实施方案执行。 三、计价规则及调整办法 建筑业营改增后,工程造价按“价税分离”计价规则调整。即: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拟征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按扣除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后的费用进行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基价调整 1.人工费:人工费不做调整,营改增后人工费仍按营改增前相关规定执行。 2.材料费:营改增后材料费=营改增前材料费×材料综合扣税系数。 式中:材料综合扣税系数=[1/(1+材料进项税综合税率)] 3.机械费:营改增后机械费=营改增前机械费×机械综合扣税系数。 式中:机械综合扣税系数=[1/(1+机械进项税综合税率)] “材料进项税综合税率、机械进项税综合税率”是通过不同类型典型工程,经测算后综合取定的材料(机械)综合税率。 材料(机械)综合扣税系数见附件。 (二)费用项目调整

增值税简易计税政策梳理与文件汇编

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分为以下三类: 一、按照5%征收率 销售、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财税〔2016〕68号) 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财税〔2016〕47号) 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财税〔2016〕47号) 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财税〔2016〕47号) 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含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财税〔2016〕47号,财税〔2016〕68号) 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财税〔2016〕47号) 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财税〔2016〕47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围填海方式取得土地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围填海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围填海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属于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二、按照3%征收率 销售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 7号) 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销售自产的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销售自产的自来水。(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销售自产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销售自产的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销售自产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财税〔2009〕9号,财税〔2 014〕57号) 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国税函〔2009〕456号,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总局公告〔2012〕20号) 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总局公告2016年第8号) 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总局公告2014年第32号)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改增文件汇编-2016

前言 住建部2015年7月发布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以“价税分离”为原则,就工程造价各类要素费用调整和税金计算等,各地、各部门及时调整发布的工程定额、价格信息、造价指标等计价依据于2015年完成计价依据的调整。 “营”在改变,“增”在必行,营改增政策即将到来!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有哪些?是怎么影响造价工作的?哪些是我们应该注意的问题?专家对于建筑业营改增的看法是什么?…….在营改增、大数据、互联网到来的时代,身在其中的我们,只有提前学习了解,提前做好应对的准备,才能更好的接受变化给我们带来的影响。 本汇编所有内容出自:广联达旗下“广粉社区”,欢迎登陆了解更多! 登陆方式: 1)通过百度等直接搜索“广粉社区“登陆 2)登陆“广联达服务新干线”进入“广粉社区”模块 登陆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f44177486.html,/portal.php 注:本汇编涉及内容均为基于政府相关文件下的一些研究和讨论,具体操作方式以政府相关文件为准!

目录 为什么国家要推行营改增 (3) “营改增”后,八类增值税抵扣凭证涉税注意事项 (7) 营改增:建筑业的喜与忧 (9) "营改增"对建筑行业和企业的影响 (11) 2015年建筑业“营改增”必读 (17) 防止营改增税负增加从政策上确保建筑业健康发展 (25) 建筑业“营改增”需重视三个问题 (30) 建筑业营改增六个常见问题 (31) “营改增”对工程造价及计价体系的影响 (33) “甲供材”在“营改增”前后有哪些影响? (36) 建筑企业项目经理承包制营改增后的涉税风险及控制 (39) 营改增后建筑施工行业的成本费用核算 (42) 全面剖析建筑业“营改增”十大影响及对策 (43) 附件一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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