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庆忠讲《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第六讲

平庆忠讲《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第六讲
平庆忠讲《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第六讲

平庆忠讲《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第六讲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功能要求

一、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必备功能。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以其功能为依托,在招标投标系统中承担其分工,完成交易。同时,又以其功能为依托,为招标人招标代理投标人及其它参与主体提供服务。因此,作为一个规范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法律文件,必须明确界定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必备功能。其法律含义是,这些必备功能构成了法律对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要求的技术能力,不具备这种技术能力的平台不允许投入运营。本条目和第五十三条构成了这种法律因果关系。

由于对招标投标投标交易平台的必备功能的要求贯穿招标投标的各个环节,涉及到从互联网到数据库等各个技术细节,办法不能将这些具体要求一一在规章条文中列举处出来。因此,办法采取附件的形式,把这些具体技术要求作为技术规范整理出来,作为办法的一部分,与办法条款具有同等的效力。而在办法正文中,则摘其要者,对功能提出要求。这种概括性的功能要求,主要包括如下三个方面:

其一,“在线完成招标投标全部交易过程”的要求。这里有两个关键词。一是“在线完成”,二是“全部招标投标交易过程”。所谓“在线完成”,就是指“在互联网上完成”。自从互联网产生以来,特别是近十年来,我们已经把许多业务搬到了互联网上。如“网络银行”实际上就是把银行业务搬到了互联网上,也可以称之为“在线银行”。如电子商务实际上是把商业交易搬到了互联网上,也可以称之为“在线商店”。“在线完成招标投标交易全过程”所强调的首先是在互联网上完成招标投标交易过程,也可以称之为“在线招标投标”。正是因为“在线完成”充分利用了已经覆盖全球的互联网,才使得招标投标可以跨地域跨行业,方便快捷。实际中,也存在着非互联网的网络,如企业内部网、局域网,建立在这种网络上的电子招标投标业务都不能称之为“在线完成”也不满足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基本技术要求。所谓“在线完成全部招标投标交易过程”所强调的是“全部”。即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要拥有完成全部招标投标流程的能力。在技术规范第五章详细列出了电子招标投标每个流程中的每一个环节的功能和要求。在这些具体要求中,规范分成了两类,一类是以“应”表示的必须具备的要求,一类是以“宜”表示的推荐性要求。所谓“完成全部交易过程”,应当是满足全部

以“应”表示的各个流程中的具体的功能要求。

其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必须具备的“编辑、生成、对接、交换和发布有关的招标投标数据信息”的能力。这里主要强调的是交易平台必备的各种能力,是对交易平台技术能力的概括。所谓“编辑”,就是要求平台要能够给用户提供在线文档编辑条件和允许用户离线编辑;所谓“生成”就是平台要能够根据用户填报数据生成格式文档;所谓“对接”,指的是平台要允许第三方软件如工具软件与平台对接,或允许与其它数据库连接;所谓“交换”,就是平台具备通过接口与其它平台进行数据交换;所谓“发布”就是平台具备发布公告及各种公开信息的能力。对这些能力的要求,分散在技术规范所规定的电子招标投标流程的各个具体环节中。在办法中,主要要求交易平台具备上述五种能力,实际上是提供了一个总的要求,是一种强调。

其三,要求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要提供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监督、监察和受理投诉所需的监督通道。这里涉及到监督部门监察机关的职责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监督监察方法的问题。分述如下:首先探讨在交易平台上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问题。行政监督是行政监督部门依据招标投标法及其有关规定的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进行监督管理的政府行为。行政监督的对象为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行政监督的具体事项为监督招标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违法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和排斥潜在招标人等违法行为。行政监督的具体工作包括:1、招标范围、投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的审批、核准式认定;2、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及澄清、修改的备案;3、开标评标的现场监督;4、受理投标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投诉;5、合同履行的监督;6、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等。上述行政监督事务的处理是行政监督平台的任务。但是,行政监督平台必须与交易平台对接,使行政监督平台具备监督的条件。这种监督条件,在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总体建设中称之为“监督通道”,即行政监督部门在履行监督职责时,主要通过监督通道进行。第二,关于在交易平台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察问题。按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检察机关主要对国家行政机构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它人员进行监察。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可能涉及到有关的监察对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有责任向监察机关提供监察所需的资料和执行监察机关的指令。同样,监察机关进行的监察活动是一种行政职能,这种执行行政监察职能的电子平台是该监察机构电子政务的一部分,在办法中把行政监察部门

的平台称之为行政监督平台。监察机关的电子政务平台同样需要与交易平台连接,使行政监察具备条件。这种连接,也称为“监督通道”,就是说无论是行政监督还是行政监察,在办法中,都通过“监督通道”实现。第三,关于监督通道。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技术规范对“监督通道”进行了定义:监督通道是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为行政监督部门和检察机关依法在线监督、监察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提供的信息通道。具体到功能上,交易平台的监察通道表现为:第一,向行政监督平台开发数据接口,公布接口要求,按有关规定及时对接和公布有关招标投标信息。第二,为行政部门和检察机关按各自职责设定登录权限,为其登录使用提供必要条件。第三,建立通道接收和执行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发出的指令。

二、互联互通要求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按照技术规范规定,执行统一的信息分类和编码标准,为各类电子招标投标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交换共享开放数据接口、公布接口要求。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接口应当保持技术中立,与各类需要分离开发的工具软件相兼容对接,不得限制或者排斥符合技术规范规定的工具软件与其对接。

实行统一的信息分类和编码标准和接口标准。

按照不同的数据格式和编码标准设计的信息系统很难进行数据交换和资源共享。系统设计中各自为政、互不沟通、不执行统一的数据标准,是造成信息孤岛和信息资源库重复建设、无效建设的重要原因。对于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来说,情况也是这样。近几年来,许多招标企业和招标投标交易场所都根据自己的需求建立了自己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有的已经运行的很长时间。但是,这些系统之间存在同样的问题,即系统之间没有互联互通、各自为政,信息资源不能共享,不仅不利于形成全国统一的招标投标交易市场,为用户带来方便,反而由于各自为政,分隔了市场。重复注册、重复收费,为用户带来了很大的麻烦,增加了交易费用。《办法》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要解决长期以来形成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存在的信息孤岛问题,通过推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互联互通,推动形成网络化的全国统一的招标投标交易市场。为了达到这样的目标,办法在其附件《技术规范》中制订了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必须执行的招标投标数据项的信息分类编码和数据接口标准,要求强制执行,否则系统不得投入运行。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信息分类编码以“数据项”为基础。所谓数据项,是信息系统中最基本的不可分的有名数据单位,是具有独立含义的最小标识单位。例如,如果把一个班的学生看作是一个数据结构,每个学生就是数据元素,学生的姓名、性别等就是该数据元素的数据项。在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中,数据项是反映业务对象特征属性的结构化数据。例如,如果把招标投标主体包括招标人招标代理投标人等看成是一种数据结构,招标人就是数据元素,招标人的属性如招标人名称、组织机构代码等就是数据项。这些数据项构成了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中的具有独立含义的最小数据单位。各个平台之间的数据交换以这种具有独立含义的最小数据单位为基础,保证了数据交换的可行性和可靠性。办法总结了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进行数据交换所必须的360多个数据项,并将这些数据项分为四大类:其一为业务对象的数据项;其二为业务主体的数据项;其三为作为服务主体的各类平台的数据项;其四为招标投标的物的数据项(尚未发布)。对每一个数据项,技术规范都规定了其标准名称、取值范围(值域)、数据类型和数据格式。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设计人员只要在设计时,按此标准定义系统中的数据项,系统就具备了数据交换的基本条件。

数据接口是两个信息系统之间进行数据传输、信息共享必须遵守的规则。在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中的接口,主要存在于交易平台与公共服务平台之间、交易平台与行政监督平台之间、交易平台与专业工具软件之间。办法所提出的要求是要求交易平台“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开放数据接口,公布接口要求”。实际上,同样的要求办法也提给了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作为两个系统之间进行数据传输的接口,应当是双方协商的结果。仅仅要求各方都开放数据接口、公布接口要求,并不能实现互联互通,因此,必须有一个各个系统共同遵守的接口规范。在现在设定的三大平台的体系结构下,公共服务平台是整个电子招标投标平台的核心。因此。办法实际上是把制订接口规范的任务赋予了公共服务平台。在《技术规范》第七章“交易平台的系统接口”中规定,“交易平台与公共服务平台的数据接口应符合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技术规范和相关公共服务平台公布的数据接口要求”。已经发布的办法中仅包括了交易平台的技术规范,公共服务平台技术规范有待于下一步发布。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上提出了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即为了实现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互联互通,必须尽快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并尽快发布接口规范。现实中,接口规范的制订有两种方法,一种是作为公共服务平台技术规范的一部分,在公共服务技术条件的基础上,提出接口规范,这

是比较习惯的思维。另一种是独立制订接口规范。实际上,在现代软件标准体系中,接口已经成为了一个独立的技术体系。具体的各种表现形式就是各种“框架”和“中间件”。它所在既定的体系结构下,构造与具体的软件无关的连接器。后来的各种需要连接的软件只要与这个连接器连上了,就与其它系统联上了。对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来说,体系结构已确定,并且建立了相应的法规和规范,建立这样一个连接器,一劳永逸的解决了系统的接口问题,是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重要技术措施。

专业工具的兼容问题

在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中使用的专业工具软件包括各种工程量清单计价软件、招标文件制作软件、投标文件制作软件以及电子签名和加密解密软件等。这些软件主要是为了辅完成电子招标投标过程,而并非就一定是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一部分。这类软件往往存在同一种软件有多家公司开发的情况。在现实中存在的问题是,某一个交易平台往往绑定了某一家公司的产品,用户为了参加电子招标投标被迫购买该公司的产品。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办法从两个方面做了规定。一是要求交易平台接口应当与各类需要分离开发的工具软件相兼容对接。就是要求交易平台开放其接口,允许这些工具软件开发商兼容对接。二是要求这些工具软件开发商的产品要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对于符合技术规范的工具软件,交易平台不得限制和排斥。这里实际上提出了一个专业工具软件的接口标准问题。交易平台中所使用的工具软件,其接口规范的制订,需要认真研究。

三、社会公众免费登录要求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公开通道有两种,一种是面向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的公开通道,一种是面向业务当事人的业务公开通道。面向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的公开通道,主要解决两个问题,其一是免费注册登录,不得收取费用。其二是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要能够获得依法公开的招标投标信息。什么是依法公开的招标投标信息?按照招标投标发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本办法的规定,至少应当包括如下两个方面;一是同步公开的信息,包括依法必须公开招标投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和开标记录。第三十二条规定“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生成开标记录并向社会公众公布”。是办法推进招标投标信息依法公开的一个重要举措,这两个同步公开,将大大改善招标投标信息公开化的程度,为招标投标的公开透明、公众监督创造了良好的法律条件。第二个方面是办法规定了交易平台应当及时公布的招标投标项目信息和政府部门应当公开的信息。这些信息的内容在

和含义在第41条和第42条详述。

交易平台除了应当有面向公众的公开通道外,尚需有面向业务主体即招标投标当事人和监督部门的通道。办法规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注册权限登录使用。也就是说,每一个业务主体的通道应当相互隔离,不可混淆。对于招标投标当事人来说,招标人、招标代理、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应当有各自的登录权限,行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也应当按照其权限登陆。这种情况下,行政监督部门和检察机关的登录权限可以认为就是交易平台给监督部门提供的一个“行政监督通道”。

四、关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检测认证的规定

每个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是整个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一个节点。如何保证在每个交易平台独立建设的同时保证整个招标投标系统的互联互通、资源共享,是办法着力解决的问题。很显然,系统在建设时要遵循交易平台技术规范。系统建成后,要对系统的标准符合性进行检测认证。只有满足了规范的要求,通过检测认证的交易平台才能与其它平台联网运行。本条主要解决了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的体制机制问题。

就产品和系统的检测机制来说,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第一方检测,就是产品的生产者或系统的开发商的自我检测。在产品出厂时系统完成时,由厂商的检测部门完成检测。这种检测是数量最大的检测。我们看到大部分的产品都有出厂“合格证”,合格证实际上代表着一种厂商的自我宣示。告诉用户该产品生产者自我检测符合产品标准,其产品的质量由厂商负责。第二种情况是所谓第二方检测,就是用户或用户委托的机构进行检测,在生产领域,具体表现为用户检测。在计划经济体制中,涉及到一些公共领域的产品的检测,往往由政府主管部门的检测中心或研究院检测,实际上也是一种第二方检测。由政府主管部门指定的检测机构对公共产品检测,往往异化为一种行政权力,成为一种行政许可。结果是产品或系统的质量本身变得不是最重要的,是否拥有许可变成的最重要的。

这种异化最集中地体现为行政审批。最近国务院撤消的许多行政审批事项,其中有许多实际上是检测事项,是公共产品的第二方检测异化为行政许可和行政权力的实例。这种异化为行政权力的检测,已经不是一种技术上的质量检测检验行为,无法检测出产品和系统的质量问题,起不到质量检测的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就出现了对公共产品和涉及公共利益或系统利益的产品进行第三方检测的需求。所谓第三方检测,也称为独立机构检测。就是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完全按照

投标和规范的要求,对拟检产品和系统独立进行专业化的合格评定,确定该产品或系统是否符合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同时,将其评定结果进行公示解决供需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市场主体自主确定是否对第三方检测认证体系进行采信。

我国于2003年正式颁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建立了国家统一的认证认可制度。检测机构必须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的基本条件和能力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检测认证业务。检测认证机构根据相应的规范进行独立检测和评审,出具独立的检测报告和认证证书。并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我国认证认可制度的建立,有力地促进了市场经济体制的有效运行;促进了信息不对称问题的解决;提升了企业产品质量和管理水平;便利和促进了市场交易,减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政府管理经济和社会的能力和效率;在维护公共利益和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可持续发展方面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在当前机构改革结构调整中,我国的认证认可制度,对于减少行政审批,促进社会组织发展,调动社会和行业协会积极性,其作用就更加明显。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明确规定,“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件》等有关规定进行检测认证”,正是在充分研究了我国检测认证的现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方面的基础上,明确规定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检测认证按照我国现有的检测认证体制进行,采用第三方独立检测机构的检测认证结果,作为交易平台标准符合性的证明。具体说来,交易平台的检测认证要点如下:其一,由电子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技术规范和检测规范,确立合格的交易平台的标准。在已经发布交易平台技术规范的基础上,应尽快发布交易平台检测认证规范,作为第三方检测认证的依据。其二,确定专业检测机构。依据中国国家合格评定委员会发布的检测机构名单,选择相关专业如信息系统检测、软件检测等检测机构,形成适用于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的机构长名单。进入这个名单的检测机构,经国家认可具有基本专业检测能力,应当持有相应专业能力的CNAS证书。其三,为了保证检测机构具有电子招标投标的专业能力,进入长名单的检测机构还需通过招标投标专业培训机构的电子招标投标技术规范和业务培训,获得电子招标投标专业能力证书。其四,同时持有CNAS证书和电子招标投标专业能力证书两种证书的检测机构形成合格的电子招标投标检测认证机构。这些机构,可以开展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检测

认证业务,其检测报告和认证证书为有效的检测认证文件。其五,通过检测认证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在省级以上的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满足交易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对检测认证的信息公开要求。其六,公共服务平台在与交易平台进行对接时,应当采信该检测机构的报告,认为该交易平台达到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技术规范的要求,具备了标准符合性。如果公共服务平台在与交易平台的对接中发现某些检测报告弄虚作假,或不具备专业能力,公共服务平台可以不予采信,并报告相关管理部门。由此,形成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检测认证机制,保证电子招标投标的检测认证环节的水平和质量。

关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服务器的地点设置。

从技术上来说,基于互联网的服务,不论其服务器设置在哪个国家,都不会给服务的技术带来问题。实际上,互联网的许多服务的服务器都设在不同的国家。就电子招标投标平台的服务来说,规定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服务器应该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原因。其一,服务器是交易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检测认证包括服务器主机安全和网络安全,服务器在国内,有利于平台的检测认证,安全管理和日常维护。其二,服务器是电子交易平台运营机构的主要劳动工具。运营机构是中国法人,运营机构和其劳动工具相分离,将会造成责任不明,无法追究运营机构的法律责任。其三,规定交易平台的服务器设在中国境内,有利于招标投标系统联网联调、安全管理和行政监督,保证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管理之下,防止失控。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令 第27号??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审议通过了《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现予发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 前款所称货物,是指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原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货物供应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双方当事人的风险和责任承担由合同约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或者总承包中标人可委托依法取得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承办招标代理业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当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关于工程建设项目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所包括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六条各级发展计划、经贸、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外经贸、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施工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四)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五)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第九条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规定,凡应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招标人必须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有关招标内容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第十一条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20号令)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20号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电子招标投标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分别简称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朧。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樅。 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根据功能的不同,分为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 交易平台是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信息平台。公共服务平台是满足交易平台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信息平台。行政监督平台是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在线监督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信息平台。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東。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开发、检测、认证、运营应当遵守本办法及所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钯。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国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尔肤。 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监管机构负责督促、指导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鉍杂。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建设、运营,以及相关检测、认证活动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二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第五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按照标准统 一、互联互通、公开透明、安全高效的原则以及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方向建设和运营。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卺癩龔。 第六条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可以按行业、专业类别,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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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年第号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电子招标投标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分别简称招标投标法、招标投 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朧。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 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樅。 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根据功能的不同,分为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 交易平台是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信息平台。公共服务平台是满足交易平 台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 信息平台。行政监督平台是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在线监督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信息平 台。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東。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开发、检测、认证、运营应当遵守本办法及所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钯。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国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发展 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电子 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尔肤。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监管机构负责督促、指导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推进电子招标投 标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鉍杂。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建设、运营,以及相关检测、认证活动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二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第五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按照标准统一、互联互通、公开透明、安全高效的原则以及 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方向建设和运营。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卺癩龔。 第六条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法人组 织可以按行业、专业类别,建设和运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国家鼓励电子招标投标交易 平台平等竞争。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镀齐鈞。 第七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按照本办法和技术规范规定,具备下列主要功能: (一)在线完成招标投标全部交易过程; (二)编辑、生成、对接、交换和发布有关招标投标数据信息; (三)提供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监督和受理投诉所需的监督通道; (四)本办法和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功能。 第八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按照技术规范规定,执行统一的信息分类和编码标准, 为各类电子招标投标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交换共享开放数据接口、公布接口要求。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縈诘聾。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接口应当保持技术中立,与各类需要分离开发的工具软件相兼容对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完整版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 投标办法 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27号 根据2013年3月11日《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第23号令修正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审议通过了《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现予发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铁道部部长:刘志军 交通部部长:张春贤 信息产业部部长:王旭东 水利部部长:汪恕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长:杨元元 二○○五年一月十八日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原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货物供应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最新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 第 2 号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特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发展改革委主任马凯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铁道部部长刘志军交通部部长张春贤 信息产业部部长王旭东水利部部长汪恕诚 民航总局局长杨元元广电总局局长徐光春 二〇〇三年六月十二日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2013年第23号进行修改。 中文名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发布单位二〇〇三年六月十二日文号第 2 号实施时间2003年8月1日 目录 1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编辑 根据2013年3月11日《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第23号令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第2号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特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铁道部部长:刘志军 交通部部长:张春贤 信息产业部部长:王旭东 水利部部长:汪恕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长:杨元元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徐光春 二○○三年六月十二日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第一章总则

4集部分类

集部分类 楚辞类 别集类 总集类 文选之属历代之属郡邑之属外国之属氏族之属唱酬之属题咏之属尺牍之属谣谚之属课艺之属 诗文评类 历代之属郡邑之属诗话文话之属

辞赋课艺之属 词曲类 词之属 别集 总集 历代 郡邑 氏族 曲之属 杂剧传奇杂著散曲道情杂曲 弹词鼓词曲总集时调 词曲评之属

词韵词谱 曲韵曲谱 词话 曲话 经部】经部收录儒家经典和诠释阐述儒家经典的书。包括《诗》、《书》、《易》、《孝经》、《论语》、《尔雅》、《孟子》七部儒家经典,加上对《礼》的三部注释作品《礼记》、《周礼》、《仪礼》,以及对春秋进行阐述的《春秋左传》、《春秋公羊传》、《春秋谷梁传》三部书共十三部作品,亦称儒家十三经:

《周易》、《尚书》、《周礼》、《礼记》、《仪礼》、《诗经》、《春秋左传》、《春秋公羊传》、《春秋谷梁传》、《论语》、《孝经》、《尔雅》、《孟子》。 “经”是指古代社会中的政教、纲常伦理、道德规范的教条,主要是儒家的典籍,十三种儒家文献取得“经”的地位,经过了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在汉代,以《易》、《诗》、《书》、《礼》、《春秋》为“五经”,官方颇为重视,立于学官。唐代有“九经”,也立于学官,并用以取士。所谓“九经”包括《易》、

《诗》、《书》、《周礼》、《仪礼》、《礼记》和《春秋》三传。唐文宗开成年间于国子学刻石,所镌内容除“九经”外,又益以《论语》、《尔雅》、《孝经》。五代时蜀主孟昶刻“十一经”,排除《孝经》、《尔雅》,收入《孟子》,《孟子》首次跻入诸经之列。南宋硕儒朱熹以《礼记》中的《大学》、《中庸》与《论语》、《孟子》并列,形成了今天人们所熟知的《四书》,并为官方所认可,《孟子》正式成为“经”。至此,儒家的十三部文献确立了它的经典地位。清乾隆时期,镌刻《十三经》经文于石,阮元又合刻《十三经注疏》,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发改委第20号令)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电子招标投标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分别简称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 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根据功能的不同,分为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 交易平台是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信息平台。公共服务平台是满足交易平台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信息平台。行政监督平台是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在线监督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信息平台。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开发、检测、认证、运营应当遵守本办法及所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国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监管机构负责督促、指导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建设、运营,以及相关检测、认证活动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二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第五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按照标准统一、互联互通、公开透明、安全高效的原则以及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方向建设和运营。 第六条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招标人、招标

工程建设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是指为规范建筑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下简称工程施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建筑工程招投标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法实施条例进行一般的建筑工程招标流程和网上招投标的过程,维护建筑单位投标人和工程招标人的各项利益。 一、工程建设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细则内容: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七部委【2003】30号令 注:本办法已全部按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第23号令(2013年)修改后更新 二、工程建设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总则的内容: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建筑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建筑施工企业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经史子集分类标准

《陝西古籍總目》分冊编纂凡例 一、編纂目的 《陝西古籍總目》分冊,是陝西省各地級市(含所屬區、縣)、省直有關單位、高等院校現存漢文古籍的館藏目錄,旨在分別反映各設區市、省直有關單位和高等院校現存漢文古籍的品種、版本及收藏情況,為科研單位及廣大讀者提供較為完整、準確的資料信息,同時也為編纂《陝西古籍總目》奠定良好的基礎。 二、著錄範圍 1.本目錄著錄本市(單位)境內收藏有古籍的各級、各類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文管會、文獻館、資料室及私家藏古籍圖書。 2.民國元年(1912年)以前抄寫、刻印、活字印刷、石印、影印,反映中國古代文化,並以傳統的裝幀方式裝訂而成的歷代書籍。 3.民國元年(1912年)以前成書,抄寫、印製於1949年以前,並用傳統的裝幀方式裝訂而成的書籍(限叢書、方志兩類)。 4.辛亥革命以前佛藏、道藏全藏及單刻本。 三、著錄項目 書名項:包括書名、卷數、并列書名、說明書名文字。 著者項:包括著者時代或國別、著者姓名、著作方式。 版本項:包括出版年、出版地、出版者、版本類型及批校題跋者(無考者從缺)。附注項:對於書名、著者、版本項著錄的補充說明。 收藏項:收藏單位及名稱。 四、編排體例 1、本目錄按經、史、子、集、叢五部類次,各部再分若干大類,大類下視其情況酌分若干小類。其類目體系如下: 經部:總類

易類 書類 詩類 禮類:周禮、儀禮、禮記、三禮縂義、通禮、雜禮書 春秋類:彙編、左傳、公羊傳、穀梁傳、春秋縂義 孝經類 群經總義類 四書類:論語、孟子、大學、中庸、四書縂義 樂類 小學類:彙編、訓詁、字書、韻書 史部:紀傳類:彙編、通代、斷代 編年類:通代、斷代 紀事本末類:通代、斷代 雜史類 詔令奏議類:詔令、奏議 傳記類:總傳、別傳、年譜、日記、家傳、宗譜、雜錄、貢擧、職官錄 史鈔類 時令類 地理類:總志、方志(按行政區順序排列)、雜志、山水志(山志、水志)、專志(古跡、宮殿、寺觀、祠廟、陵墓、園林、書院)、遊記、 外記 職官類:官制、官箴、政紀 政書類:通制、典禮、邦計(賦役全書、錢穀、稅務、漕運、錢法、鹽政、荒政)、軍政、法令、邦交、考工、科舉、公牘、檔冊、 雜錄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4月修订)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 (2013年4月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第3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施工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三)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第九条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内容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修订)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修订) (2005年国家七部委27号令,根据2013年3月11日《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第23号令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原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货物供应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属于依法必

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组织招标。 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关于工程建设项目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所包括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办法第五条总承包中标人单独或者共同招标时,也为招标人。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货物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三)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能够提出货物的使用与技术要求。 第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招标人应当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中将货物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招标组织形式(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等有关招标

2017年最新版招投标管理办法(全文).doc

2017年最新版招投标管理办法(全文) 导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是小编为您收集整理提供到的招投标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参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2017 年最新版招投标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协调本省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标投标的综合性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对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省人民政府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 省人民政府经贸、水利、交通、农业、科技、信息产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相关行业和产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 市、县( 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 第四条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省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 一)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四)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 一) 、( 二) 、( 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 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调整的,由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建设单位在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同时拟定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以及国家出资项目的招标范围,报项目审批部门核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7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第 27 号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审议通过了《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现予发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 任: 建设部部长: 铁道部部长: 交通部部长: 信息产业部部长: 水利部部长: 中国民用航空局长: 二○○五年一月十八日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 前款所称货物,是指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原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货物供应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双方当事人的风险和责任承担由合同约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或者总承包中标人可委托依法取得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承办招标代理业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电子招标投标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分别简称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 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根据功能的不同,分为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 交易平台是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信息平台。公共服务平台是满足交易平台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信息平台。行政监督平台是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在线监督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信息平台。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开发、检测、认证、运营应当遵守本办法及所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国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监管机构负责督促、指导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建设、运营,以及相关检测、认证活动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二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第五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按照标准统一、互联互通、公开透明、安全高效的原则以及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方向建设和运营。 第六条??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可以按行业、专业类别,建设和运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国家鼓励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平等竞争。 第七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按照本办法和技术规范规定,具备下列主要功能: (一)在线完成招标投标全部交易过程; (二)编辑、生成、对接、交换和发布有关招标投标数据信息; (三)提供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监督和受理投诉所需的监督通道; (四)本办法和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功能。 第八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按照技术规范规定,执行统一的信息分类和编码标准,为各类电子招标投标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交换共享开放数据接口、公布接口要求。

招投标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1、为规范公司的招标活动,加强公司对招标工作的管理,确保合理的工程投资,保证开发项目的质量、工期等要求的前提下,以合理降低开发成本选择最满意的投标单位,提高企业的投资效益,维护招标单位的权益。根据国家和地方现行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开发项目的施工、材料设备、监理等的招标活动。 3、招标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现行法律、法规,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低价等因素选择。 4、公司相关部门或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方式规避招标,严禁将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供方或将项目肢解分包。 第二章职责、权限及工作程序 1、公司招标领导小组是公司招标活动的领导机构,对总经理负责,行使以下主要职责:A、确定招标方式。B、审定招标计划和招标文件。C、确定单价合同、总价合同或其它合同形式。D、确定投标单位。E、确定评标专家组人数及其成员(法规另有规定除外)。F、评定中标单位。 2、工程部及综合部是各项业务招标工作的主办部门。主要职责或招标工作程序如下:A、协助代理机构发招标邀请或公告。B、资格预审。C、协助并审核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D、协助并审核编制标底或工程量清单。E、协助代理机构组织标前会、答疑及现场勘察。F、协助代理机构组织开标、评标、决标。 H、办理有关中标手续。L、招标备案。

第三章招标前期准备工作 1、招标领导小组成员:招标工作的决策机构,对定标起集体决策的作用。小组成员至少包括:总经理、工程部、财务部、综合部及销售部负责人等。招标领导小组可对标的较小的项目授权部门经理或有关人员确定。 2、投标企业资质审查: 1)、资格审查是对有意向与公司进行业务合作的单位的整体资格的综合评定。资格审查主要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法人资格、资质等级、营业范围、安全生产许可证、商业信誉、施工荣誉证书、带资能力、注册资本、总资产、人员能力和设备能力、所委托的建造师(项目经理)最近几年类似的业务经验及资金情况等。 2)、资格审查是所有工程招标文件发出之前或进入实质性合同谈判之前的前置程序。 3)、土建总承包、绿化承包人、弱电承包人等属于公司核心业务的合作单位,必须在发出招标文件之前履行这一程序。其他业务合作单位的选择也应充分执行资格审查要求。 4)、公司有关部门应有选择地做实际考察和调查工作,包括实地考察合作单位的办公场所、生产场所、在建工地、已完成工程或作品以及业务负责人或联络人的授权情况,严格防范合同欺诈。 5)、资格审查的方法: A、公司领导(总经理)负责主持资格审查。首先对于报送资料不完整的公 司予以淘汰,也可以要求投标单位补送资料,给予再次审查的机会。 B、根据项目的特点,将资格预审所要考虑的各种因素进行分类,进行分项 审查,并应确定各项内容在评定中所占的比重。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7号令)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前款所称货物,是指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原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货物供应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双方当事人的风险和责任承担由合同约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或者总承包中标人可委托依法取得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承办招标代理业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当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关于工程建设项目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所包括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总承包中标人共同招标时,也为招标人。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货物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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