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申请再审须知

案外人申请再审须知
案外人申请再审须知

民事案件申诉期限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第二百零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哪些情况下申请再审,法院应该受理呢?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知识延伸:

一、哪些人可以申请再审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再审申请,申请再审人应是原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以及原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继受人。

二、申请再审应向哪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1、对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

2、对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民事裁定不服申请再审的,应向二审人民法院提出。

三、对民事案件申请再审有无次数限制

1、申请再审人就同一民事案件向同一人民法院一般只能申请再审一次;

2、对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理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民事案件,申请再审人再次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对经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民事案件,申请再审人再次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对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的民事案件,申请再审人仍不服提出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对民事案件提出再审请求有什么限制

申请再审人对民事案件申请再审、是针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错误而提出的,故民事案件申请再审人提出再审请求不得超出原审诉讼请求。

申请再审人在民事再审案件审理过程中不得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原审已反诉的除外)。

五、民事案件申请再审立案与再审立案是否相同

申请再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对符合申请再审条件的民事案件进行申请再审立案。申请再审立案的民事案件只有经复查后,申请再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再审条件之一的,案件才能进入再审程序,予以再审立案。六、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限应在裁判生效之日起二年内提出,超过期限期限的,丧失申请再审权。

七、申请再审应由案件当事人或与原判决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提起。

八、根据法律规定,下列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1、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2、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

3、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但当事人就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除外。

4、经终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维持原判或者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申请再审或申诉案件,一般不予受理。但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提出新的理由,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条件的除外。

5、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的案件,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仍不服提出再审申请或申诉的。

案外人申请再审不得不知的那点事

一、案外人申请再审的背景与路径

随着社会关系的发展、人们交往的深入复杂,社会纠纷的状态也走向多变、不可捉摸。“变脸”的艺术从川剧走出,开始在人们的生活中无孔不入,你不知道何时会被别人联合起来“摆一道”。社会纠纷中当事人之间故意串通,通过虚假诉讼等方式侵害案外人利益,或者案外人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得知自己利益被侵害的情况常有发生,因此,如何保护受生效裁判侵害的案外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就成了急需解决的问题。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对案外人权利的救济规定了两种方式。第一种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们将这种程序成为“执行案外人申请再审”。第二种是《审判监督程序司法解释》第5条规定:“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这种案外人申请再审又称为“一般案外人申请再审”。必须提醒读者注意的是该司法解释中提到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就是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中的第227条。

二、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注意事项

两条简短的解释远远不能解决案外人申请再审所可能出现的各种状况的。下面我们就通过一个案例来揭示案外人申请再审可能出现的一些状况,以供各位读者参考。

A公司与B公司于2008年7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A公司将其自有房屋一套以200万元的价格卖给B公司,约定半年后交房。2008年9月,A公司又将该房屋以22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C公司,当日C公司交清了房款,约定一个月后去办理过户手续。后A公司没有如约履行合同义务,C公司遂将A公司诉至法庭。经法院审理判决将上述房屋归C 公司所有,A公司在执行期限内协助履行。同年,在法院执行的过程中,B公司提出自己已购买该房屋,已按合同约定支付房款,该房屋应当属于自己,原审判决存在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错误,法院不能执行,并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B公司申请再审的请求能否得到追求?

从这个并不特别复杂的案例中,我们认为可以牵扯出关于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如下几个问题。

第一,所谓“案外人”范围如何界定?

案外人是指除当事人以外,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个定义无法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各种各样的侵害案外人利益的情形,比如说夫妻将家庭共有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损害其他家庭成员的利益,因为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没有对“案外人”的范围做一个具体的界定。对此持谨慎态度的人认为,只有在执行程序中有阻却执行标的物让与的权利的第三人才可以作为案外人申请再审;持乐观态度的人认为,只要是合法权益受到生效裁判侵害的第三人,不管该生效裁判是否处在执行阶段,在法定期限内该第三人均可以作为申请再审的案外人;还有人认为由于我国公益诉讼很薄弱,即使生效的裁判、调解书没有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但该第三人也可以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受到损害为由申请再审。由于法律法规还没有直接的规定,因此在该问题上目前只能依据法官的自由裁量。但是可以明确的是一种特殊的案外人,不得提起再审之诉,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人受让人对该判决不服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11]2号)中规定:“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不服提出再审申请的,因其不具有申请再审人主体资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这是司法解释对案外人进行排除的唯一规定。

第二,案外人申请再审的事由限制?

一般案外人申请再审是对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享有物权,这种物权既可以是部分的,也可以是全部的。此种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时候,提出的事由无须与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一样,但是必须符合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的申请再审的情形。应当注意的一点是,如果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只是程序性损害、给付不特定标的物、一般债权或行为的,案外人不得申请再审。而执行案外人申请再审是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这是两种案外人申请再审最大的不同所在。

第三,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救济如何展开?

两类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救济程序是不同的。一般案外人申请再审必须是无法通过提起新的诉讼解决执行标的物的权利争议,如果能够提起新的诉讼,就不能申请再审,比如说能够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执行案外人申请再审是先对执行标的的主张权利提出书面异议,如果执行法院以异议理由不成立为由裁定驳回,执行案外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应该补充的一点是,一般案外人申请再审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前或终止后提出,而执行案外人应当在执行立案到结案的整个执行过程中提出。人民法院在审查时也是严格按照这个规定开展的。

三、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辨析

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第三人撤销之诉。该法第56条第3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司法实践中有人认为,第三人撤销之诉本质上是再审之诉,是对原审裁判的纠错之诉。我们认为,此种看法有待斟酌。从立法目的来说,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本质上都是对恶意诉讼的规制,但是它们还是存在根本性的区别的,它们是两种并立的诉讼。首先,第三人撤销之诉没有规定在再审制度之中,而是放在第三人诉讼制度之后,与第三人诉讼制度联系在一起。其次,第三人撤销之诉没有体现再审的基本特点。民诉法第56条第3款没有规定第三人需要提出再审申请,这与案外人申请再审必须提出申请且须经审查不同。再次,两者适格主体范围不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主体是“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并且第三人必须是原审诉讼案件外的第三人。而案外人申请再审的主体法律虽然没有明确例举,但是根据法律规定,是指对“执行标的物”或者对“执行标的”有异议的。最后,适用的程序不同。第三人撤销之诉适用一审程序,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适用审判监督程序。我们认为认为,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一种“补诉”,是对应当审理而未审理的诉的一部分进行的补充审理,而非再次审理,因此,不能将两者混淆。

案外人申请申请再审之诉并非三言两语的规定可以说清,本文仅以简短的篇幅对部分问题进行梳理,希望能成为正在迷茫中的案外人敲开再审大门的“金砖”。当然,我们也欢迎大家对此问题给我们提供您的意见或者看法。

案外人(第三人)对生效判决有异议,无需申请再审,可直接起诉达到改判的目的

案外人(第三人)对生效判决有异议的,不需要申请再审,可提起新 的诉讼直接要求改判或撤销原判决 广东德培律师事务所谢辉律师 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版正式实施以前(2012年12月31日以前),如果案外人对于已经发生效力的民事判决有异议,只能通过申请再审途径寻求救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的制度设计,只有启动再审程序才能对生效判决是否有错误进行审查,只有再审程序才能改变生效判决的既判效力。 法释〔2008〕14号《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就明确规定“案外人对生效判决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应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版)对于案外人不服生效判决应如何救济的问题,作出了重大的制度调整。

新《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三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根据这一规定,如果案外人(第三人)认为生效判决有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不需要申请再审,而是直接提起新的诉讼,该新的诉讼就能够达到“改变或撤销原判决”的效果。 由此可见,第56条第三款其实质相当于审判监督程序的特别条款,该特别条款赋予案外人(第三人)跳过申请再审程序、通过直接起诉的方式对原判决进行审查,达到“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的救济目的。 综上所述,新《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版)实施后,案外人(第三人)对生效判决有异议的,不需要申请再审,可直接提起新的诉讼要求“改判或撤销”原生效判决。

行政再审申请书_范文

行政再审申请书 本文是关于范文的行政再审申请书,感谢您的阅读! 篇一:行政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朱**,男,汉族,1972年9月16日出生,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镇益丰路55弄120号602室。 被申请人:瑞安市公安局住所浙江温州瑞安市隆山东路政法大院,电话****** 法定代表人:林振江,职务:该局局长。 案由:不服公安行政赔偿纠纷 申请请求:1、请求判令撤销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3)浙温行终字第74号行政判决书。改判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 1707.96元(拘留十二天,每天142.33元); 2 、请求判令被申请人退还罚款金额1500元; 3 、请求判令被申请人退还收缴金额116586.5元; 以上金额总计:119794.46元。 4 、请求判令被申请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 申请理由:原审判决所依据的行政判决书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导致判决错误。 一、原一审判决无视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程序中出现的明显错误,即被申请人连续 12小时询问,期间没有让申请人进食、饮水、上厕所等。仅以“属程序瑕疵,但并不能否定其真实性”为由,对被申请人以此刑讯逼供形成的证据予以采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因为行政行为不仅要求实体合法,更要求程序合法,而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当然应包括对行政主体实施行政程序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一审判决放弃对违法行为审查,有偏袒被上诉人的嫌疑,纵容了被上诉人的违法行为,据此作出的判决是错误的。而二审判决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将“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曲解为行政机关可以“连续询问二十四小时”,且可以在此过程中无视行政相对人的基本生存需要。申请人认为,一审判决中的所谓“程序瑕疵”正是被申请人违法行政,暴力逼供的真实

民事案件申请再审法律法规

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fb4887847.html, 民事案件申请再审法律法规 《民事诉送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零一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第二百零三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案外人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

2010年6月2日星期三往期回顾 上一期下一期 3 上一篇放大缩小默认 案外人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 蒋玉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案情 周某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将其拥有的房屋以400万价格出售给周某。周某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后,因被告一直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案争房屋归其所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1.案争房产归原告周某所有。2.被告李某于10日内将上述房产过户于原告名下。 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案外人王某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王某申请再审称,案争房产系其与李某共同出资购买,双方依照协议约定按出资比例享有该房产的产权权益。在未经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在本案标的额超出其管辖范围的情况下,以民事调解书的形式将此共有房产确认给原告,显属违法。王某请求撤销上述调解书,依法确认原、被告所签房产转让协议无效,驳回原告的原审诉讼请求。 分歧 对于案件的处理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当裁定驳回王某的再审申请。主要理由是,不动产登记簿是确定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本案系争房产的权属登记档案中没有王某享有权利的任何记载。王某仅依据合作协议对该房产主张权利并对原审调解书申请再审,相关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并不充分。其与李某之间就合作协议产生的纠纷,可以也应当通过另案方式加以解决。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因涉及李某与王某的共同产权问题,且存在管辖错误问题,应受理王某的再审申请。 辨法析理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是: 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关案外人申请再审的相关规定来看,案外人对于生效裁判(包括判决、裁定或调解书,下同)申请再审要具备两个实质要件:一是案外人对原裁判所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二是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二者缺一不可。如果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案外人与案件有不可分的利益存在且无法另诉解决的,应认定其再审理由成立,裁定再审;若其与案件没有不可分的利益,或虽有不可分的利益存在但可以另诉解决的,应认定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裁定予以驳回。由此可见,案外人对生效裁判申请再审,在申请再审的事由以及案件的处理等方面与当事人申请再

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之比较

Open Journal of Legal Science 法学, 2019, 7(3), 51-58 Published Online July 2019 in Hans. https://www.360docs.net/doc/fb4887847.html,/journal/ojls https://https://www.360docs.net/doc/fb4887847.html,/10.12677/ojls.2019.73007 A Comparison between a Third Party’s Revocation and an Outsider’s Application for Retrial Chanling Yu Law School of Ningbo University, Ningbo Zhejiang Received: Jun. 13th, 2019; accepted: Jun. 28th, 2019; published: Jul. 5th, 2019 Abstract Both the system of the third party’s revocation and the system of the third party’s application for retrial are to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the third party who did not participate in the litigation. How-ever, there are some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two in legal provisions and judicial practice, such as different qualifications of the plaintiff, different prescription of action and different effects of judgment. There are disputes about how to apply the litigation system with the same purpose. On the basis of coexistence theory,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on how to link the two systems. Keywords A Third Party’s Revocation, An Outsider’s Application for Retrial, The Third Person, Perform 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之比较 余婵玲 宁波大学法学院,浙江宁波 收稿日期:2019年6月13日;录用日期:2019年6月28日;发布日期:2019年7月5日 摘要 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与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都是为了维护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的利益,两者有着相同的制度目的。但两者在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一定的区别,例如原告适格条件不同、诉讼时效不同、

行政诉讼监督规范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2016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2016年4月15日公告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受理 第三章审查 第四章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再审检察建议和提请抗诉、抗诉 第五章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与对执行活动的监督 第六章其他规定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通过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监督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和执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实行监督,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合法性审查,监督和支持人民法院、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受理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一)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二)认为再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 (三)认为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四)认为人民法院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第六条当事人依照本规则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之日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对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应当在再审申请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当事人以下列理由申请监督,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再审判决、裁定的; (二)再审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的; (三)据以作出再审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当事人依照本规则第五条第三项、第四项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或者执行活动违法情形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本条规定的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第七条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一)当事人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 (二)人民法院正在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但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除外; (三)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 (四)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五)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

新民诉法审判监督程序相关修订的理解与适用

新民诉法审判监督程序相关修订的理解与适用 新民诉法修正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二0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通过,自二0一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此次民诉法修改规范和完善了审判监督程序,涉及审判监督程序修订的法条主要集中在修正案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五十条。修改的范围包括:对申诉与申请再审的区分,公民申请再审的法院级别,申请再审事由的范围,申请再审的期限,生效调解书申请再审的规定,检察院抗诉及当事人申请检察院监督检查、提起抗诉,及裁定再审后的效力等相关方面的内容。今天,我就和大家讨论一下有关新民事诉讼法对审判监督程序的修订。 审监程序在新民事诉讼法中的再次修订,是审监改革推进的成果体现。这次改革,使社会问题汇集到法院,再使法院问题汇集到审监,如果说二00七年民事诉讼法对审监程序部分的修订解决了申诉难、申请再审难的问题,那么二0一二年新民诉法对审监程序的再次修订,使得审判监督程序得到了全面的规范和完善。 一、从新旧法条对比看修订内容 1、新民诉法修正案第二十八条,将第一百一十一条改为第一百二十四条。修正案第二十八条,将第一百一十一条改为第一百二十四条,特别是第五项的修改:“(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此条修订,首先是将“按照申诉处理”改为“申请再审”,这就彻底将“申诉”与“申请再审”给区分开了,将“申请再审程序”从杂乱无章的“申诉”中独立出来,确立“申请再审制度”。其次,对于“生效的调解书”,当事人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申请再审。其中的“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修改为:“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第二项修改为:“(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第五项修改为:“(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2、新民诉法修正案四十三条,将第一百七十八条改为第一百九十九条。

调解书申请再审条件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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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调解书申请再审的主体及条件: (1)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调解书申请再审 当事人对调解书不服,认为调解书系受胁迫(威胁)签订,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内容违法,可以申请再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2)案外人可以申请对调解书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案外人对原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3)人民法院主动对调解书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当事人未申请再审、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判决、裁定、调解协议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确有错误情形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提起再审。 (4)执行人员对调解书提请本院院长再审

《民诉意见》第258条规定,执行员在执行本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时,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院长审查处理。在执行上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时,发现确有错误的,可提出书面意见,经院长批准,函请上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2.再审申请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 三百七十七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再审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和原审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二)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三)原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四)反映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及其他材料。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材料可以是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 第三百七十八条再审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二)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审裁判文书案号; (三)具体的再审请求;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的比较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的比较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纠纷形态也趋于复杂化。近年来,当事人之间故意串通,通过虚假诉讼等方式侵害案外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时有发生。如何救济受生效裁判侵害的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成为急需解决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五条创设了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为合法权益受生效裁判侵害的案外人提供了申请再审的救济途径,至今仍然有效。然而,随着恶意诉讼侵害案外人权益现象愈演愈烈,仅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并不能解决现实难题。在这个现实需要的背景下,2013年1月1日起生效实施的民事诉讼法增设了第三人撤销之诉,以保护受生效裁判侵害的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在此,有必要对这两个制度进行比较区分,以便于实践操作。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本质之争 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一种观点认为第三人撤销之诉本质上是再审之诉,是对原审裁判的纠错之诉。另一种观点认为第三人撤销之诉本质是新诉,是与再审制度并立的新制度。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从这一条文来看,第三人撤销之诉没有放入再审制度之中,而是放在第三人诉讼制度之后,与第三人诉讼制度联系在一起。 其次,第三人撤销之诉不符合再审之诉的特点。如果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再审之诉,那么当事人应先提出再审申请,要经过再审申请审查。然而从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来看,并没有规定第三人需要提出再审申请。 最后,如果把第三人撤销之诉当成再审之诉,不利于保障第三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来看,第三人撤销之诉应该按照一审程序进行,如果当事人不服裁判的,还可以上诉,对二审裁判仍不服的,可以申请再审。综上所述,第三人撤销之诉本质是新诉,是民事诉讼法确立的与再审制度并列存在的新制度。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的相似点 首先,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设立背景大致相同。两者都是在遏制虚假诉讼背景下,为了保护受生效裁判侵害的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 其次,两者都是针对生效裁判。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施行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

行政再审申请书范文

行政再审申请书范文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法定代表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 再审申请人杨XX因诉再审被申请人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蚌行终字第00XXX号行政裁定书,现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依法撤销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蚌行终字第00XXX号行政裁定。 2.依法撤销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XX年11月17日颁发的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XXX号房地产权证。 3.判决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承担一、二及再审诉讼 费用。 事实和理由: 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XX年11月17日颁发给再审被申请人王XX位于蚌埠市燕山路XXX号1栋1单元3号的“房

地权证蚌私字第353XXX号”房地产权证,将属于再审申请人杨XX 的合法财产登记在第三人名下,该行为严重侵犯了再审申请人的 合法财产权益,故行政诉讼至人民法院要求依法撤销其错误的行 政登记行为,后蚌山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20XX)蚌山行初字第00XXX号]支持了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再审被申请人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王XX皆不服该行政判决,上述至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XX)蚌行终字第00XXX号]以因单位内部分配的房屋而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为由,驳回再审申请人杨XX的诉讼请求,并撤销蚌山区人民法院(20XX)蚌山行初字第00XXX号行政判决。 (一)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 原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且足以影响裁判公正。蚌埠 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蚌行终字第00XXX号行政裁定驳回起诉的理由,在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XX〕XXX号)第三项规定:“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 首先,本案的诉争并非行政裁定书中所称“因单位内部分配 的房屋而引发的纠纷”,而在于颁发房产证的行政登记行为是否 具备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纠纷。诉讼标的具体为蚌埠市住房和城乡 建设委员会于20XX年11月17日颁发给再审被申请人王XX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备合法性和合理性,其作出该具体行政行 为的证据是否充分。在本案的一审中,作为原告方的再审申请人

【精品】案外人申请再审中几个问题的解决

案外人申请再审中几个问题的解决 2007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审判监督解释》)第五条和第四十二条在借鉴域外立法基础上确立了独具中国特色的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该制度旨在为合法权益受到生效裁判(以下均包括调解书)侵害的案外人提供必要的救济机制,极大地扩张了传统民事再审制度的功能范围.但由于该制度规定的不明确及不周延,加之民诉法学理论对此研究尚浅,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该制度的理解不一,从而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 一、我国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修订后民诉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这一规定为案外人申请再审提供了法律依据。 该规定较之以前有关的法律规定,有了较为明显的进步:一是进一步将案外人对原审裁判提出异议与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作了明确区分,并对原审裁判如何处理的问题作了更明确、科学的规定;二是将异议成立与否的审查权由执行员改为人民法院,并确立了审查期间,表示法律对案外人异议的审查持更加慎重的态度,审查程序的可操作性增强。但该规定并不完善,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很多问题.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后来的《审判监督解释》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进行了更进一步的规范,但这种对法律的“修修补补”还是没有完全解决司法实践存在的困惑. 1。在执行程序中解决案外人申请再审不科学.

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

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 郑勇① 摘要:近年来,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案件日渐增多。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案外人申请再审作了规定。本文从法律规定和实践中的案例分析说明目前再审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与国外相关制度进行比较,提出完善我国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案外人再审建议 我国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存在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监督解释》)第五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中。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现象的日益多样化,反映在我们法院审判工作中,当事人虚假、恶意诉讼不断增多。这一现象,促使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的作用日益明显。但由于该制度规定的不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该制度的理解、作法不一,从而大大限制了这一法律制度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一、我国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从案例看立法层面的问题 案例一、2000年,烟台某口岸公司与莱阳某建筑公司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口岸公司将其所有的三套房产转让给建筑公司,以抵顶欠建筑公司的工程款。后建筑公司将其中的一套房产卖给李某。2008年,口岸公司与烟台某煤炭公司签订协议,将上述建筑公司卖给李某的房产转让给煤炭公司,在法院的主持下,确认了转让合同的效力。李某得知自己的权利被侵害后,即向法院申请再审,要求确认口岸公司与烟台某煤炭公司签订协议无效。对于李某作为案外人是否可以申请再审,有二种不同意见,一是认为李某不能申请再审,理由是根据《民事监督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只有对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的案外人才能申请再审,本案中口岸公司与烟台某煤炭公司的调解协议的内容是确认协议有效,是确认之诉,不具有给付内容。另一种意见则相反,认为该协议侵害了李某的房产所有权,李某作为案外人有权申请再审。 上述案件不同意见的交锋,反映出立法中的下列问题: 1、案外人申请再审的范围问题 《民事监督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了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第二款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民事诉

行政再审申请书

行政再审申请书 被申请人:瑞安市公安局住宅浙江温州瑞安市隆山东路政法大院,电话****** 法定代表人:林振江,职务:该局局长。案由:别服公安行政赔偿纠纷 2 、请求判令被申请人退还罚款金额1500元; 3 、请求判令被申请人退还收缴金额116586.5元;以上金额总计:119794.46元。 4 、请求判令被申请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申请理由:原审判决所依据的行政判决书事实别清,要紧证据别脚,导致判决错误。一、原一审判决无视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程序中浮现的明显错误,即被申请人延续12小时询咨询,期间没有让申请人进食、饮水、上厕所等。仅以“属程序瑕疵,但并别能否定其真实性”为由,对被申请人以此刑讯逼供形成的证据予以采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因为行政行为别仅要求实体合法,更要求程序合法,而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固然应包括对行政主体实施行政程序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一审判决放弃对违法行为审查,有偏袒被上诉人的嫌疑,纵容了被上诉人的违法行为,据此作出的判决是错误的。而二审判决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治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将“询咨询查证的时刻别得超过二十四小时”曲解为行政机关能够“延续询咨询二十四小时”,且能够在此过程中无视行政相对人的基本生存需要。申请人认为,一审判决中的所谓“程序瑕疵”正是被申请人违法行政,暴力逼供的真实写照,是造成申请人被构陷的源头。二审判决以法院之尊逢迎行政机关,有意曲解法律规定,回避证据中被申请人长时刻别让申请人进食、饮水、上厕所的行为,对申请人当庭对自己遭受暴力逼供的陈述,只以“均无相应的事实依据”为由别予支持。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负有义务证明自己没有实施逼供行为,但是一、二审法院均无意要求被申请人举证。一审判决载明,被申请人在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以协警作为“见证人”是别妥的,二审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实际上二审法院没有正确理解申请人对于“检查证”的质证意见,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宾馆客房的检查应根据对“住所”实施检查的规定,须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本案中被申请人没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而进行检查实际上从一开始即是违法的。但是一、二审均未对申请人的意见予以回应。 二、一审判决没有注意本案的重要事实,导致作出错误的判决。一审调查中,申请人多次指出本案被申请人据以作出行政处罚的证据链中缺少“赌资流淌”的证据,而没有投入赌资的所谓“赌博”充其量也不过游戏而已。一审判决回避这一事实,仅以被申请人出示的据称是在“原告手提电脑下载并打印的投注额、有效金额及派彩结果记录”为依据,即认定申请人涉嫌赌博。二审判决干脆就回避赌资的咨询题,判决书没有涉及对于赌资流淌的陈述。申请人认为一审判决的逻辑混乱,认定赌博却没有对于赌资的来往记录证据,很显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二项第一“要紧证据别脚的”事情,属于应依法判决撤销行政处罚的事情。二审对审理中的重要事实视而别见,实为司法偏袒行政,伤害了司法的公信力。三、一审判决一方面陈述被申请人“程序瑕疵”“协警作为见证人别妥”,并且又认为被申请人行政行为“合法”。申请人认为一审判决的结果没有相应的证据支持,假如以当庭查明的事实,彻底应该得出相反的推断。因为程序既然“瑕疵”和“别妥”,由此猎取的证据固然别能作为处罚的依据。这样的话本案被申请人的“询咨询笔录”和“检查笔录”即别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进而也就可不能有申请人冤案的产生了。二审判决错误理解事实,仅以“协管员作为见证人签名,符合法律规定”,忽视了曾定富作为协管员,全程尾随被申请人执法的事实。实际上此时的曾定富差不多别是简单的“协管员”,而是其实的“被申请人的随员”,其作为见证人实质上与法律规定的见证人应为局外人的意思彻底别相吻合。四、本案一审中被申请人提交的程序性证据,要紧存在内容虚假、签字日期虚假、处罚后取证等咨询题。比如“受案登记表”记载案件来源为“群众匿名举报”,事实却是被告另一部门“警”对公民的违法监控;“检查笔录”隐瞒被上诉人进入上诉人房间实施检查的时刻,给被申请人操作申请人电脑预留了空间;“检查证”没有按程序由“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行

民事判决书(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用)、(本院决定再审的案件用)

民事判决书(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用)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民初……号原告(执行案外人):×××,……。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申请执行人):×××,……。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第三人(被执行人):×××,……。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原告×××与被告×××、被告/第三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因涉及……(写明不公开开庭的理由)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被告/第三人×××(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诉讼地位和姓名或者名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2.……(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概述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 ×××辩称,……(概述被告答辩意见)。 ×××诉/述称,……(概述第三人陈述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2.……(写明法院是否采信证据,事实认定的意见和理由)。

本院认为,……(围绕争议焦点,根据本院认定的事实和相关法律,对当事人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请求或确权请求进行分析评判,说明理由)。 综上所述,……(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支持进行总结评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写明法律文件名称及其条款项序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 二、……。 (以上分项写明判决结果) 案件受理费……元,由……负担(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负担金额)。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判决不得对执行标的执行的,写明:)本院(××××)……执异……号执行异议裁定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

行政再审申请书范文

行政再审申请书范文 范本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法定代表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 再审申请人杨××因诉再审被申请人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书,现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依法撤销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蚌行终字第00041

号行政裁定。 2.依法撤销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1年11月17日颁发的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 3.判决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承担一、二及再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11年11月17日颁发给再审被申请人王××位于蚌埠市燕山路109号1栋1单元3号的“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将属于再审申请人杨××的合法财产登记在第三人名下,该行为严重侵犯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故行政诉讼至人民法院要求依法撤销其错误的行政登记行为,后蚌山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2012)蚌山行初字第00018号]支持了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再审被申请人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王××皆不服该行政判决,上述至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12)蚌行终字第00041号]以因单位内部分配的房屋而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为由,驳回再审申请人杨××的诉讼请求,

行政案件申诉指南

行政案件申诉指南 为依法保障申诉人正当申诉权,维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稳定性、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司法解释和上海的司法实践,对行政案件申诉人应了解和注意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哪些人可以提出申诉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提出申诉、申诉人应是原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 二、提出申诉应在什么时间范围内 申诉应当在行政判决、裁定、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三、申诉应向哪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申诉人对已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申诉应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 四、对行政案件申诉有无次数限制 1、申诉人就同一行政案件向同一人民法院一般只能申诉一次; 2、对经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行政案件,申诉人再次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对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的行政案件,申诉人仍不服又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五、申诉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是否停止生效行政判决、裁定、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的执行 申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不停止生效行政判决,裁定、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的执行。 六、申诉人以新的证据申诉有什么要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审判监督程序中的“新的证据”,是指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的举证期限

案外人申请再审的理论与适用

案外人申请再审的理论与适用 作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肖建国发布时间:2009-03-17 08:00:52 编者按:修改后的民诉法第二百零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司法解释第五条、第四十二条确立了独具中国特色的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对于此制,民诉法学理论尚未来得及进行正面的回应,司法实践中也因理解不一、做法各异而损害了法律的统一性。本版邀请学者、法官就案外人申请再审中的理论热点和适用难点问题展开多角度的深入论证。 案外人申请再审的理论与适用 一、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制度价值 案外人权益受侵害在民事诉讼中并不少见,这既有民事诉讼理念上的共性原因,也有我国民事诉讼制度设计缺陷的个性原因。民事诉讼过去一直被视为当事人私人之间竞技的角斗场,法院仅仅充当裁判者的角色,这种观念深刻塑造了近代以来的自由主义民事诉讼的面貌。以辩论主义和处分权主义为核心的民事诉讼程序构造固然具有防范法院滥权的作用,但无法应付当事人相互串通的虚假竞技行为,也难以充分遏制利用诉讼实施损人(案外人)利己(当事人)勾当的发生。新中国民事诉讼制度短短的三十年历史,就上演了比西方国家二百年民事诉讼史还要多的混乱现象,司法实践进一步放大了作为民事诉讼支柱的辩论主义的局限性。例如,辩论主义造成了当事人与法院之间信息的不对称,相互串通、捏造事实进行虚假诉讼的当事人无疑居于优势地位,在“你给我事实,我给你法律”的辩论主义下,法院和法官更像被当事人牵着鼻子走的傀儡,其作出的裁判并没有实现正义,只是保护了互相串通的当事人的偏私。更为严重的是,该生效裁判的既判力极有可能在关联诉讼中被援引作为阻止其他法院作出相异判断的依据,至少该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可以成为关联诉讼中的预决事实。可见,在我国,辩论主义不仅无法克减虚假诉讼,相反地,它赋予虚假诉讼以正当性,使得虚假诉讼大行其道。 我国民事诉讼机制中的一些制度缺陷和不足进一步强化了当事人滥用诉权谋取私利的动机。例如,对于可能涉及案外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案件,由于缺乏有效的通知和信息沟通机制,加之法官因结案压力而忽视了对案件事实的审慎审查,使得本来可以提起独立的参加之诉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无从了解诉讼信息而无法及早参与诉讼,捍卫自己的利益;迨裁判生效后,法律上又欠缺有效的救济手段。还如,随着对法院调解重视程度的提高,以及“调解=案结事了”、“判决=案结事不了”的简单思维方式的作用,在地方法官群体中形成了前所未有的调解偏好和过度调解的现象,由此加剧了法院调解所固有的形式化问题。不

行政案件再审指南

行政再审申请书(式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X ,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或其他职业),住XX省XX市(县)XX路XX号。邮寄地址:XX省XX市(县)XX路XX号。联系电话:138XXXXXXXX。 委托代理人:李X,男,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XX省XX市(县)XX路XX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X公司。住所地:XX省XX 市(县)XX路XX号。邮寄地址:XX省XX市(县)XX路XX号。联系电话:138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经理。 委托代理人: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X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县)XX路XX号。邮寄地址:XX省XX市(县)XX路XX号。联系电话:0531—85XX845 法定代表人:XX , 经理。 再审申请人张X因与被申请人XXX公司、一审被告X公司XX纠纷一案,不服XX省XX人民法院于X年X月X日作出的(XX)XX终字第XX号行政判决(裁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X项之规定,向XX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请求 1、请求撤销XX省XX中级人民法院于X年X月X日作出的(XX)XX 终字第XX号行政判决第X项; 2、……; 3…… 二、申请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X项:(具体法律条文内容)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X项,具体理由如下: 2、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X项,具体理由如下: 综上所述…….. 此致 XX法院 再审申请人:(自然人签字并摁手印) (法人或其他组织加盖公章)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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