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就业权益保护

第四章:就业权益保护
第四章:就业权益保护

第四章就业权益保护

教学目的:使学生了解就业协议的内容,签订就业协议书的作用,就业协议签订步骤、程序,以及无效协议、就业协议解除等知识,明确签订就业协议应注意的事项,明确在就业中自身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懂得保护自身的权益,履行应尽的义务。

重点、难点:就业协议签订的基本程序和应注意的问题, 重新签约的规定,毕业生违约造成的不良后果

学时安排:2学时

教学内容:

第一节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

一、就业协议的作用

就业协议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关于将来就业意向的初步约定,是编制毕业生就业方案和将来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的依据。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协议书内容:

1.毕业生介绍自身情况;

2.表达愿意到用人单位工作;

3.单位同意接收;

4.学校同意推荐毕业生并列入就业方案。

二、就业协议的主要条款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面向全国招生面向全国就业的学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合同使用的协议书,由教育部制订样式,作为示范性文本。就业协议书一般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一)毕业生应按国家规定就业,向用人单位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了解用人单位的使用意图,表明自己的就业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需征得用人单位同意。

(二)用人单位要如实介绍本单位的情况,明确对毕业生的要求及使用意图,做好各项接收工作。

(三)学校要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毕业生的情况,做好推荐工作,用人单位同意录用后,经学校审核列入建议就业方案,报主管部门批准,学校负责办理离校手续。

(四)各方应严格履行协议,任何一方若违反协议,应承担违约责任。

(五)如有其他约定,应在备注栏中明确,并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

(六)本协议一式四份,毕业生、学校、用人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各执一份。

三、劳动合同主要条款

劳动合同的是规定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双方共同达成的有关协议。任何一份劳动合同,都应包含两个基本部分。

一部分是订立合同双方当事人自己规定的条件。这一部分,在不与国家法律及有关规定相抵触的前提下,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协商约定。如生活福利、

劳动者担任的职务、发生争议时解决的途径等内容。这部分内容,又可以分为“必要劳动条件”和“补充条件”两种。

必要劳动条件,是欢方自己规定条件中的主要事项,是劳动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比如劳动者将要从事何种工作任务、担任何种职务、劳动合同的期限等。

补充条件则是双方自己规定条件中对必要劳动条件的补充。比如单位是否为职工提供住房、住房条件、住房期限;职工是否享受子女入托及其他福利设施;争议解决途径等补充协议事项。

另一部分是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不由当事人双方商定,而是按法律、法规执行的条件。又称劳动合同的法定条款。

按照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的法定条款包含以下七项:

(1)工作内容;又称劳动合同的法定条款。

(2)劳动合同期限,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劳动报酬;

(5)劳动纪律;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的法律条款充分考虑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具有强制性。例如劳动安全与卫生、最低工资标准等问题在劳动法中都有明确规定,劳动合同订立以后,双方当事人即应无条件执行。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

四、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均为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时所订立的书面协议,在就业过程中,很多毕业生对二者的概念模糊不清,有些毕业生有时将两者等同,有时又将两者割裂开来,因而有必要对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进行分析、比较,抓住五个不同。

一、劳动合同的内容不同

毕业生就业协议的内容主要是毕业生如实介绍自身情况,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表示愿意接收毕业生,学校同意推荐毕业生并列入就业方案,而不涉及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所享有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的内容涉及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劳动纪律等方方面面更为具体,劳动权利义务更为明确。

二、劳动合同签定的时间不同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就业协议签订在前,就业协议应在毕业生就业之前签订,而劳动合同往往在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才签订。

三、劳动合同的目的不同

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关于将来就业意向的初步约定,是对双方的基本条件以及即将签订的劳动合同的部分基本内容的大体认可,并经用人单位的上

级主管部门和高校就业部门统一和鉴证,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高校、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是编制毕业生就业方案和将来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的依据。

四、劳动合同的主体不同

就业协议适用于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学校三方之间,学校是就业协议的鉴证方或签约方,是三方协议。就业协议对用人单位的类型没有规定,适用任何单位;而劳动合同只适用于劳动者(含应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不含公务员单位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组织和社会团体以及军队系统)之间,与学校无关,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协议。

五、劳动合同的适用法律不同

就业协议发生争议,除根据协议本身内容之外,主要依据现有的毕业生就业政策和法律对合同的一般规定来加以解决,尚没有专门的一部法律对毕业生就业协议加以调整。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应依据《劳动法》来处理纠纷。

第二节就业协议签订的基本程序和应注意的问题

一、签订就业协议的基本程序

二、签订就业协议应注意的问题

1.如实完整填写协议书

2.增加补充条款的注意事项

3.户口档案转移要求

4. 慎重签约

(1)签协议前,毕业生一定要全方位地了解用人单位的相关情况。例如企业的发展趋势、企业招聘的岗位性质、企业的员工培养制度、待遇状况、福利项目等系列内容,不但要掌握资料,更要实地考察。并且还需要重点了解单位的人事状况,了解用人单位是否具有应届毕业生的接收资格。有些毕业生涉世未深,社会经验不足,在选择用人单位时往往被那些招聘单位所罗列的诱人的条件所迷惑,一时头脑发热,也不管这些信息是否真实,甚至连用人单位附加的诸多苛刻条件也满口答应,等到发现事实真相,头脑冷静下来已为时晚矣。

(2)毕业生在签约时要按照正常程序进行。毕业生到学校领取就业协议书后,要认真如实填写基本情况及应聘意见,并签名;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及人事调配部门签定意见,署清档案详细转递地址;院系签署意见;交给学校就业主管部门代表学校签署意见后,协议书生效并到省就业主管部门签证。有的毕业生为省事,要求学校先签署意见,但这样做使学校无法起到监督、公正的作用,最可能受害的将是毕业生本人。

(3)签署协议书时,一定要认真、真实地填写协议书内容。如果报考了研究生或准备出国,应事先向用人单位说明,隐瞒这些情况,会遭到违约处理。

(4)毕业生在签约时也要考虑对自身权益的保护。协议具有双向约定的作用,如果有双方需要相互承诺的部分,一定要在协议书或补充协议上加以说明。就业协议中可以规定违约金的数额。

(5)毕业生在签约中,一定要注意条款的合理性。我国劳动法规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毕业生收取报名费、培训费、押金、保证金等,并以此作为是否录用的决定条件。

(6)毕业生、用人单位双方者不得单方面拖延签约周期。毕业生遇到问题面犹豫不决时,最好能够及时咨询高校就业部门负责老师,征求相关的意见和指导。(7)协议书经三方面签字、盖章后生效。协议签订后,三方都应严格履行,若有一方提出变更,须征得另两方同意违约,由违约方承担责任。如果毕业生万不得已要单方面毁约,就必须在规定的时间风征得原签约单位的同意,经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一定的违约金,方可改派。

(8)协议书一式四份,毕业生、用人单位及上级部门、学校各执一份,复印无效。为保障协议的严肃性,协议书还要对应编号。有的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后,又去联系其它单位,误解了双向选择的真正含义,这种做法是极端错误的,是极端不负责任的没有信誉的表现,用人单位最讨厌这种言而无信、见异思迁、脚踏两只船的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协议书,而协议书又是劳动合同的一

种形式,随意违约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包括一定的经济制裁。

第三节就业协议的解除

一、毕业生违约造成的不良后果;

经毕业生、用人单位签署就业协议书、由学校审查同意即具有法律效力,三方应严格履行协议内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协议条款所规定的违约金。毕业生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严格履行协议。从实际情况来看,就业违约多为毕业生违约。

毕业生违约,除本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外,往往还会造成其他不良的后果,主要表现在:

第一,给用人单位的人才引进工作带来影响。用人单位人才的招聘是要花成本的,用人单位往往为录用一名毕业生作了大量的工作,有时甚至对毕业生将要从事的具体工作也有所安排。同时毕业生就业工作时间相对比较集中,一旦毕业生因某种原因违约,势必使用人单位的录用工作付之东流,用人单位若另选择其他毕业生,在时间上也不允许,从而给用人单位工作造成被动。

第二,影响学校和用人单位的长期合作关系。用人单位往往将毕业生违约行为认为是学校的管理不严,从而影响学校的声誉。用人单位由于毕业生违约现象,而对学校的推荐工作表示怀疑。从历年情况来看,一旦毕业生违约,该用人单位几年之内不愿到学校来挑选毕业生。面对激烈的就业竞争,用人单位需求就是毕业生择业成功的前提,如此下去,必定影响到今后学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三,影响同届同专业其他毕业生就业。用人单位到校挑选毕业生,一旦与某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就不可能再录用其他毕业生。若日后该毕业生违约,有些当初希望到该用人单位工作的其他毕业生由于录用时间等原因,也无法补缺,造成就业信息的浪费,影响其他毕业生就业。因此,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应慎重选择,严格履行协议。

二、《安徽理工大学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解约规定

安徽理工大学毕业生就业指导委员会文件

校就业委〔2011〕4号签发人:颜事龙

关于印发《安徽理工大学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及有关单位:

现将《安徽理工大学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理工大学毕业生就业指导委员会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安徽理工大学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经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应当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作为制定毕业生就业方案和办理毕业生就业手续的依据。为进一步规范协议书的管理,维护协议书的严肃性,维护学校声誉,保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生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协议书的印发

第一条:协议书由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处(以下简称就业处)统一到省就业指导中心领取或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印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制作、翻印协议书。

第二条:协议书由就业处统一编号后下发到学院(研究生处)。学院(研究生处)按照“一人一套、逐人登记、对号使用”的要求发放给毕业生。

第三条:协议书只发放给无定向或委培单位的毕业生,定向生、委培生、保送研究生、国防生等不予发放。已经和定向培养、委托培养单位解除定向(委培)协议的毕业生,放弃保送研究生资格的毕业生,由所在学院持相关证明向就业处领取协议书。

第四条:在审定派遣建议方案时,考取研究生和博士后的毕业生,已确定为选调生、选聘生、特岗教师、应征入伍的毕业生,其未签约的协议书由所在学院(研究生处)负责收回交就业处。其他未签约毕业生的协议书,由学院和研究生处收齐,经就业处审核后返还给毕业生。

第五条:协议书由毕业生本人妥善保管,不得复制或转让他人,毕业生之间不得互换。

第二章协议书的签订

第六条:毕业生通过双向选择与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后即可签订协议书。

第七条:签订协议书的流程:

1.毕业生将本人基本信息据实填写完整;

2.接收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如需要,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地方就业主管部门审批盖章或出具批复);

3.学院(研究生处)分管领导审核、签字,盖党委(党总支、研究生处)章,并登记备案。

4.就业处签署意见并盖章,列入派遣方案。

第八条:如用人单位需要学校先在协议书上签章,按以下程序办理:

1.毕业生将本人基本信息据实填写完整;

2.用人单位出具接收函;

3.学院(研究生处)签署意见并盖章;

4.就业处签署意见并盖章。

第九条:协议书需同时签订一式四份。协议书签订后由毕业生、学院(研究生处)、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各留一份。

第三章协议书的解约

第十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生效后,原则上不允许解约;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解约的,承担违约责任后,按以下程序办理解约手续:

1.原签约单位出具解约函(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退回协议书;

2.新拟签约单位出具接收函;

3.毕业生填写《安徽理工大学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申领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领表》,可从校就业网下载);

4.学院(研究处)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并盖党委(党总支、

研究生处)章;

5.毕业生携带原单位解约函、新单位接收函、学院(研究生处)审批的《申领表》、原协议书(一式四份)到就业处报负责人审批;

6.就业处将违约毕业生登记备案后,发放新协议书。

第十一条:毕业生派遣前,就业处办理解约时间为3月~6月10日的周四下午,其他时间原则上不予受理。毕业生派遣离校后需办理解约手续的,办理流程按第十条规定执行,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办理。

第十二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已签订协议,未及时到学院(研究生处)及就业处签章,视为已生效协议书。

第十三条:毕业生签约后考取研究生、应征入伍、被录用为公务员或参加基层服务项目(选调生、选聘生、三支一扶、西部计划、特岗教师等)而不能履约的,必须与用人单位办理解约手续。毕业生出具原签约单位解约函,方予办理调档手续。

第十四条:已签协议的毕业生因延期毕业或结业,用人单位不同意接收的,毕业生填写《申领表》,经学院(研究生处)审批后,到就业处领取新的协议书。

第十五条:学校不办理毕业生第二次解约手续。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单方提出解约的,就业处和学院(研究生处)应及时与用人单位沟通、交涉,维护毕业生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坚持解约的,毕业生凭解约函、学院审核签章的《申领表》,经就业处负责人审批后领取新的协议书。

第四章协议书的补发、换发

第十六条:毕业生协议书遗失,需要补发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毕业生填写《申领表》,注明遗失情况、原协议书编号以

及本人对承担责任的承诺;

2.学院(研究处)分管领导审核、签字,盖党委(党总支、研究生处)章;

3.《申领表》经就业处负责人审批后,在校就业网上公示7天;

4.公示无异议后补发新的协议书。

第十七条:协议书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污损、填错等情况,需要换发的,毕业生填写《申领表》,经所在学院(研究处)分管领导审核签署意见后,将《申领表》和原协议书(一式四份)交至就业处,换取新的协议书。

第五章违纪行为处理

第十八条:毕业生在使用协议书时若发生以下行为,将由学院或学校有关部门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将给予纪律处分:1.将自己的协议书借与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协议书的;

2.谎报协议书遗失申请补发的;

3.自行翻印协议书或复印空白协议书并使用的;

4.不按解约程序办理解约,向用人单位或学校无理取闹的;

5.不如实填写协议书的内容,或向用人单位隐瞒实情,骗取用人单位签订或解除协议的;

6.其他给学校声誉或毕业生整体利益带来不利影响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学校原相关规定停止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就业处负责解释。

附件:《安徽理工大学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申领表》

安徽理工大学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申领表

说明:丢失协议书者,“原签约单位意见”、“新拟接收单位意见”栏可不填。申述丢失理由时,需说明本人保证对因协议丢失而产生的一切后果负责等字样。

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处 制表

安徽理工大学毕业生就业指导委员会 2011年5月26日印发 共印8份

三、用人单位单方解约毕业生权益的保护

毕业生可通过以下途径对自身权益实施保护:

(1)高校的保护。学校对学生权益的保护最为直接。对于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就业协议,学校有权不予同意,不作为编制就业计划的依据。

(2)毕业生自我保护。毕业生应深入了解目前国学关于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方针、政策和规范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熟悉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这是毕业生权益自我保护的前提。如果在就业过程中因为所谓的公司规定或部门规定与国家政策法规有抵触,侵犯了自己的权益,则可以依据法规办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毕业生应自觉遵循有关就业规范,接受其制约,保证自己的就业行为不违反就业规范。在与用人单位签约及其接收毕业生后,毕业生也应对自身权益进行自我保护。例如,按照规定毕业生在报到后应放了正常的福利待遇;对某些工作岗位的特殊体质要求,用人单位应在与毕业生双向选择时明确,否则不得以单位体检不合格为由与学生解约;正常的人才流动应根据国家和当地的有关人才流动规定,不应受到限制;报到后毕业生发生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则按单位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处理;等等。

(3)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保护。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可通过制定相应的规范来确定毕业生的权益,并对侵犯毕业生权益的行为进行补偿。

毕业生应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针对侵犯自身就业权益的行为,毕业生有权向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进行申诉并听取他们的处理意见,同时也可提交给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进行调解和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节派遣、改派、人事代理

一、派遣方案的制定

二、毕业后改派的程序和相关规定

三、人事代理

毕业生就业有那些权益

(1)获得信息权。包涵三个方面含义:信息公开,所用人的信息向全体毕业生公开:信息及时,或取的信息就必须是及时有效:信息全面,有权获得准确全面的就业信息,以便对用人单位有全面的了解。

(2)接受就业指导权。学生有权从学习就业指导,随着毕业生就业真正市场化,毕业生也将由从学校就业指导转而想主动接受市场就业指导,这种市场就业指导可以是有偿的。

(3)被推荐权。包括:如实推荐,及高校在对毕业生进行推荐时。应实事求是:公正推荐,学校对比喻生推荐要做到公平公正,不能厚此薄彼:择优推荐,学校根据毕业生的在校表现,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还应择优录取,用人单位在录取毕业生也该坚持择优标准。

(4)选择权。高校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自主择业。只有符合国家的就业方针和政策,可以自主地选择用人单位,学校、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干涉。

(5)公平待遇权。用人单位在录取毕业生的过程中,应公平公正一视同仁。

(6)违约及求偿权。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面签订协议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毁约,毕业生有权要求对方严格履行就业协议,否则用人单位应对毕业生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毕业生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补偿。

《职前准备及就业权益保护》教案

《职前准备及就业权益保护》教案 第一讲就业政策及形势分析 教学目的: 本讲座通过对当前大学生初次就业的形势及政策分析,使学生对当前大学生初次就业的形势有一个清醒的认识,通过对大学生初次就业的就业流向和空间分布的分析,使学生能够结合自身情况,正确定位自身的职业期待;通过对国家关于大学生就业政策的解读,使毕业生了解国家对大学生就业的政策,使毕业生树立就业的信心,能够明确自己的就业方向。 教学重点: 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形势、特征 教学难点: 影响我国就业的主要因素分析及就业趋势展望 教学方法: 讲授法,讨论法 一、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的演进 本部分的教学主要介绍我国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从计划经济时期到现在所经历的三个阶段:一是计划经济体制下以“统包统分”为主要特征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二是教育体制改革时期以“供需见面”为主,“双向选择”为主要特征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三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以“自主择业”为主要特征的大学生就业政策 第一阶段:统包统分阶段 第一阶段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主要从建国初期开始到七十年代初期。1950年6月政府颁发的《为有计划的合理的分配全国公、私立高等学校今年暑期毕业生工作的通令》,《通令》规定从毕业生人数较多的华东、中南、西南三个大区抽调部分毕业生支援重点工作建设地区,即东北区,另从华北区抽调部分毕业生充实中央党政机关。1952年7月,政务院颁发的《关于1952年暑假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统筹分配工作的指示》。《指示》指出,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工作由政府分配。1958年4月中共中央颁发了《关于高等学校和中等技术学校问题的意见》,《意见》中有关高等学校毕业生分成分配原则指出,对中央部属院校毕业生统一分配,余下的由地方政府分配。从这时起,我国对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就业政策,初步形成了由国家负责、按计划分配的就业政策。 第二阶段:双选阶段 第二阶段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主要是从七十年代末到九十年代末。1985年5月,中共中央颁发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这是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改革的重要标志。《决定》强调:要改变高等学校全部按国家计划统一招生、毕业生全部由国家包分配的办法。在1989年3月,国务院又出台了《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关于改革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报告的通知》,再次指出了现行分配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的必要性。1993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印发了《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再次要求改革高等毕业生“统包统分”和“包当干部”的就业制度。 第三阶段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主要是从上世纪90年代末至今。1998年12月,教育部颁布了《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文件要求,到2000年左

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

1、怎样从招聘渠道上防患未然,维护就业权益? 在我们前面提到的几种招聘信息来源渠道中,由高校就业指导部门正式发布的需求信息以及各地方教委、人事厅(局)教育系统主办的面向大学生毕业生招聘会上所获得的需求信息,可信度相对较高。多数招聘单位都与高校或教育管理部门、人事部门建立了长期供需合作关系,招聘过程及选聘待遇都比较规范。而由一些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人才交流大会,其招聘对象多为具有一定工作经验的社会人员,对大学毕业生而言针对性不强。对于报纸及部分人才网站上发布的招聘信息,大学毕业生应慎重处理。一般来讲,地方综合性报刊所刊登的招聘消息大多面向社会人员,不适用于没有太多工作经验、社会经验的大学毕业生,同时,一些刊物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并不认真核实招聘广告内容本身的真实性、可靠性,对招聘单位自身的资质情况更是不闻不问。越是把聘用后待遇吹嘘天花乱坠的招聘信息,越是对应聘者没有任何条件限制的招聘广告越要审慎对待。同样,对于校内公共海报栏里随意张贴的各种告示、街边小广告以及公众BBS上随意发布的帖子,大学毕业生们也应持慎重的态度。各类人才网站上发布的需求信息也不宜盲从。一方面,一些投机心强的人才网站为吸引所谓“读者眼球”,将网站“人才库”和“单位信息库”盲目做大,其中各类信息的时效性往往偏差较大;另一方面,一些招聘单位出于各种各样的目的和动机,往往发布虚假招聘信息,甚至充当“黑中介”、“黑猎头”。据国内某大型人才网站内部人士透露,2003年该网站注册求职者人数超过30万人,而真正通过网站提供信息找到满意工作的不到300人。 或许有人会觉得,“这也要慎重,那也要慎重,找工作岂不畏首畏尾错失良机?” 我们说,与其事后后悔,不如事前三思。盲从注定会导致失败,审慎不等于惧狼畏虎。一方面,大学毕业生应多选择规范的信息来源渠道求职,另一方面,应仔细认真地分析每一条招聘信息,思考招聘条件字里行间背后的含义,有必要的话,既可以登录该招聘单位的网站或致电该单位人事部门查实有关消息,又可以向当地工商、人事部门核实该单位资质情况。2、怎样在“实习期”“试用期”维护个人的就业权益? 2009年5月,河南某大学与某市某企业签订了实习协议,双方约定:该大学向这家企业提供实习学生58名,企业对实习学生进行实习教学,实习期限为2009年5月8日至11月7日。今年5月郑某等3人被学校委派到该企业实习,从事技术员工作。7月1日,3位学生在学校正常领取了大学毕业证书。随后3人提出,他们已经属于毕业生,而不再是学校委派的实习生,企业应当给予他们正常劳动者的待遇,但此要求遭到企业拒绝。学校和企业都认为只有实习期满才能获得正式员工的待遇。9月24日,3位毕业生决定离开该企业,但该企业坚持不向3人发放9月份工资,双方为工资给付等问题产生了劳动争议。此后,3位毕业生向该市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认为此案不属于其受理范围,于10月23日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10月26日,3人向该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理案件后,办案法官最终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12月27日,郑海等3位毕业生拿到了应得的工资。 我国《劳动法》第21条明确规定了聘用双方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而作为就业供需市场的一项惯例,“实习期”、“试用期”也是大多数招聘单位籍以考察应聘者综合素质、能力的一种重要手段。而法律关于试用期、实习期的工资待遇问题却并没有明确表述。很多招聘单位都认为“试用期的工资完全可以由企业自主确定”。但这并不等于招聘单位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地、任意地制定试用期员工的工资水平。因为所谓最低工资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在最低限度内理应支付的,足以维持职工及其供养人口基本生活需要的工资。《劳动法》第48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大学生就业保障——三方协议

大学生就业保障——三方协议 今年的校招已经差不多接近尾声了,大部分同学也都应该收到企业的offer了,大学生就业过程也差不多要收尾了,找到工作之后就应该签署教育部印制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了,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三方协议。 三方协议应该说是大学生就业后签署的第一份文件,也是很重要的能够保障大学生利益的文件。三方协议的目的是为了明确企业、学校和学生本人三者在大学生就业中的权利义务,是从大学生就业时签署协议的时候开始,一直到毕业后进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后终止,企业、学校、个人各留一份,学校保留的目的是为了方便统计大学生就业,学生本人保留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在面试的时候与企业沟通的待遇、岗位、工作职责等问题能够有个基本的保障。

三方协议签署之后,就意味着大学生第一份工作已经基本上落实了,对大学生就业来说很重要,所以在签订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 一、岗位内容和工作职责 在签署就业协议的时候一定要特别注意工作岗位,因为这将决定你以后的工作方向和工作内容,而且劳动合同中的岗位应该和就业协议保持一致,以免企业随意调职。 二、明确薪资构成 很多岗位的薪资都是由底薪+奖金+绩效等构成的,这个时候你就要注意了,要明确奖金是怎样的标准,以及绩效等是怎样的构成,因为大部分时候,这些数额是不一致的,也许跟你的工作量有关,也许跟你的工作效益有关,总之,了解薪资构成才能保证自己的工资收入。 三、其他待遇问题 其他的待遇就是指五险一金、节假日福利、房补车补、或者是否提供住宿等等,一般来讲这些条件在面试的时候HR已经说过了,在签订协议的时候一定要确保这些都包含在内,保障自己的基本权益。 专注大学生就业和应用型人才培养的万企千校平台提醒应届毕业大学生,三方协议关系着大学毕业生能否享受到面试的时候企业许诺的基本利益,与大学生就业息息相关,是大学生就业的最基本的保障,所以应届毕业生在签署协议的时候一定要慎重。

第七讲毕业生就业权益保护

第七讲毕业生就业权益保护 教学目的:1、使学生了解就业过程中的基本权益与常见的侵权行为 2、掌握权益保护的方法与途径。 教学重点: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签订 教学难点:违约责任与劳动争议 教学方法:讲授 教学手段:多媒体教学 作业:拟定一份用工合同 教案实施效果追记: 复习及课题引入(时间:5分钟) 1、心理调适的方法有哪些? 2、就业权益的保护 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逐步走向市场化、法制化。毕业生作为就业的一个重要主体,在就业过程中享有多方面的权益;但毕业生就业过程中还存在信息独占、不公平录用等侵犯毕业生权利的情况。毕业生在其整个择业求职过程中应增强法律意识,掌握权益保护的方法和途径,并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讲授新内容 一、毕业生的基本权益(时间:10分钟) 1、平等就业权 毕业生在参加就业求职过程中,享有平等就业权。遵循平等、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自主择业。 2、接受就业指导权 学生有权在学校接受就业指导,我国《高等教育法》中明确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各高校应成立专门的学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对毕业生进行就业指导与服务工作,包括向毕业生宣传教育方针、政策,进行择业技巧的指导,使毕业生通过就业指导,准确定位。根据国家、社会需要,结合个人实际情况合理择业。 3、获取信息权 就业信息是毕业生择业成功的前提和关键,只有获取了充分的就业信息,才能结合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身的发展的用人单位。毕业生获取信息权,包括三个方面含义:公开、及时、准确。 4、被推荐权 这是毕业生享有的基本的权益。高等学校在就业工作中的一个重要职责及时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这是学校最起码的责任。几年来的就业服务工作证明,学校的推荐往往在较大的程度上影响到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取舍。毕业生享有被推荐权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公平推荐、如实推荐、择优推荐。 5、选择权 毕业生只要符合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就可以自主地选择用人单位。学校、其他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干涉,任何将个人意志强加给毕业生,强令毕业生到某单位的行为是侵犯毕业生选择权的行为。毕业生可结合自身情况自主与用人单位协商,要求学校予以推荐,直至签订就业协议。

《第九章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自测题

A. 12小时 题干 【单选】劳动合同的解除不包括以下哪些情况 选择一项: 厂 A.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Q B.行政主管部门强制解除 L C.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L D.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下列表述错误的有: 选择一项: C A.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依法成立的调解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的群众性组织。由职工代 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 r B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前,必须经过劳动争议调解程序 C C.劳动争议诉讼是处理劳动争议的最终程序 D.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前,必须经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 下列有关就业权益的表述,正确的是: 选择一项: 毕业生就业最重要的事情是努力找份好工作,不必花时间和精力关注自身就业权益的保 【单选】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每日工作 8小时、每周工作 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因工作性质和 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 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 40小 时、每周至少休息 选择一项:损害毕业生就业权益,并不必然导致法律责任的承担; C.关注就业权益会被单位认作 刺头”对毕业生的事业发展是非常不利的 护问题;

【单选】毕业生享有某项就业权益,并不意味着 选择一项: A.用人单位若侵害该项权益,就必然面临法律责任的承担 C B.在该项权益上拥有权益边界范围内的自由 Q .在该权益范围内,享有要求他人不能妨碍自身权益实现的权利 F D.该项权益没有边界”可以无限制地行使权益 【单选】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哪一方 选择一项: "A.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C B.劳动监察机构 C C.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匚— D.工会 【单选】下列对毕业生接受就业指导权的理解,不正确的是: 选择一项: A.毕业生就业指导是高校教学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因为享有接受就业指导权,所以毕业生有权要求学校作岀指导其找到自己满意工作的承 C.高校对毕业生进行就业指导是高校的一项法定义务 .接受就业指导权是每个毕业生都具有的权利 【单选】在符号劳动争议起诉时效的规定时,当事人必须在 收到劳动仲裁裁决书之日起( )日内起诉。 选择一项: 1 A. 3 厂 I B . 7 天

就业过程中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就业过程中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在我们即将就业之际,需要提前了解我们在就业过程中应该注意的问题。这里我简要的讲一下自己对于就业过程中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的一些了解。 就业过程中我们需要注意的问题有三点:一是就业信息的选择,二是协议书的签订,三是劳动合同的签订。 对于大学毕业生而言,我们就业信息的来源主要有以下几点:报纸广告,招聘会,网上求职,学校就业指导中心以及亲朋好友等五种途径。每个途径都有自己的优劣。 报纸招聘广告的真实有效性较高,因为登广告是花钱的,同时广告版面的大小也可以反映出企业的实力和对人才的需求程度。 通过招聘会这种形式,可以和用人单位见面推销自己。所以成为毕业生常选的求职途径。招聘会有很多种,像综合招聘会、专场招聘会、行业招聘会、院校招聘会等,所有要有选择地参加招聘会,效果更明显。 网上求职是一种特殊的择业形式,避免了人群大范围集中和近距离接触,给天南海北的求职者有了平等的表现机会。所以,网上招聘受到了越来越多用人单位和求职者的青睐。网上求职的时候需有技巧的发布个人信息以及薪水期望,以保证高联络率。网上求职还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投递简历,这种情况需要综合利用搜索,与用人单位联系等多种方式,增强求职针对性,增加推销自己的机会。 学校的就业指导中心会在学生毕业之际给毕业生提供一些就业部门及人事部门信息,也是一种获得就业信息的途径。 通过亲朋好友关系找到工作是最快最可靠的,成功率也高,有这方面关系的可以好好的利用一下,不过前提是你必须符合该用人单位的任职要求。 第二点是协议书的签订问题。就业协议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全力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就业协议还是学校进行毕业生就业管理、编制就业建议计划的重要依据。 第三点就是劳动合同的签订。需要注意劳动合同的几个要点:期限,是两年还是五年;工资,是税前工资还是税后工资,所扣的费用是否合理合法,不合法的要拒绝;福利,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等。工作时间与休假,国家法定工作时间为八小时工作制,对于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要按照情况分别付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中若有劳动争议调节委员会,劳动者可请求调节;若不愿意调节,则可直接申请仲裁机构仲裁,对于仲裁结果不服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皆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程序为法定程序,劳动与用人单位双方都不允许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必须首先经过仲裁程序。

最新大学生就业权益的保护(精)

大学生就业权益的保护 一、当前大学生就业形势概况 就业是民生之本,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具体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自2001年以来,我国高校毕业生数量逐年大幅增加,从2001年的114万人,到2004年的280万人,再到2008年的559万人,屡创历史新高。在二○○八年社会蓝皮书发布暨中国社会形势报告会上,中国社科院表示,2007年全国495万高校毕业生中,至今仍有100万人没有找到工作,而2009年又有610万应届毕业生涌入劳动力市场,加之宏观经济受到自然灾害和国际金融风暴影响,大学生就业形势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巨大压力。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称《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自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个里程碑。《劳动合同法》的颁布与实施,对于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无疑受到了用人单位和高校毕业生的高度关注,它必将对今后大学生就业市场产生震动性的影响。那么,《劳动合同法》对大学生就业究竟是“雪中送炭”还是“雪上加霜”呢?我个人认为,对于大学生而言,《劳动合同法》既是福音,也是挑战!它一方面有利于保障求职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使得用人单位在招聘大学生时更加谨慎挑剔,进一步加剧了大学生就业市场上供大于求的矛盾。 二、《劳动合同法》保障大学生合法权益 面对增多粥少的就业形势,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劳动合同法》给他们撑起了“保护伞”,在劳动合同签订、劳动报酬、试用期限等诸多方面,该法均给予了不同程度的保障。 (一)劳动合同的签订 鉴于目前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较为普遍,《劳动合同法》特别强调,“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大学生求职应当注意这一环节。《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方面的义务: 第一,劳动合同应当在建立劳动关系的一个月内订立; 第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第三,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四,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事项; 第五,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二)试用期限 试用期是一个敏感的阶段,应聘的毕业生虽已踏进用人单位,但在成为正式员工前总是惴惴不安,生怕失去眼前工作,所以对用人单位总是百依百顺答应一切要求。一些用人单位摸透了毕业生的这种心理,借机牟取非法利益,主要采取以下几种手段: 一是随意确定试用期。试用期原本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相互了解对方而约定的考察期,然而却成了很多用人单位使用廉价劳动力的一个堂而皇之的借口。针对此现象,《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

《第九章 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自测题

题干 【单选】劳动合同的解除不包括以下哪些情况 选择一项: A.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B. 行政主管部门强制解除 C.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D. 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下列表述错误的有: 选择一项: A.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依法成立的调解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的群众性组织。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 B.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前,必须经过劳动争议调解程序 C. 劳动争议诉讼是处理劳动争议的最终程序 D. 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前,必须经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 下列有关就业权益的表述,正确的是: 选择一项: A. 损害毕业生就业权益,并不必然导致法律责任的承担; B. 毕业生就业最重要的事情是努力找份好工作,不必花时间和精力关注自身就业权益的保护问题; C. 关注就业权益会被单位认作“刺头”,对毕业生的事业发展是非常不利的。 D. 权益相对人有保证权益享有人权益实现的义务; 【单选】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 选择一项: A. 12小时

B. 4小时 C. 两天 D. 一天 【单选】毕业生享有某项就业权益,并不意味着 选择一项: A. 用人单位若侵害该项权益,就必然面临法律责任的承担 B. 在该项权益上拥有权益边界范围内的自由 C. 在该权益范围内,享有要求他人不能妨碍自身权益实现的权利 D. 该项权益没有“边界”,可以无限制地行使权益 【单选】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哪一方 选择一项: A.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B. 劳动监察机构 C.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D. 工会 【单选】下列对毕业生接受就业指导权的理解,不正确的是: 选择一项: A. 毕业生就业指导是高校教学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B. 因为享有接受就业指导权,所以毕业生有权要求学校作出指导其找到自己满意工作的承诺 C. 高校对毕业生进行就业指导是高校的一项法定义务 D. 接受就业指导权是每个毕业生都具有的权利 【单选】在符号劳动争议起诉时效的规定时,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劳动仲裁裁决书之日起()日内起诉。

大学生就业中的法律权益及其保护

大学生就业中的法律权益及其保护 目前,大学生的就业权益经常遭到侵害,这有悖于法治社会的要求。本文分析了这些现象,阐述了大学生就业权益的内容和保护对策,以促进大学生的顺利就业。大学生就业法律权益平等就业权就业是民生之本,大学生就业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大学生就业过程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的现象比较普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因此,从法律的层面阐述大学生就业权益的内容,寻求权利保护对策,就显得非常有意义。 一、大学生就业中的权益受侵害现状 在当前的大学生就业市场中,由于就业法律法规不健全、用人单位的观念、就业权益救济渠道不畅等原因,大学生的就业权益受到侵犯的情形屡见不鲜。2005年12月,CCTV与智联招聘网对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问题进行了一个网上调查,结果显示,有74%的求职者遭遇过正当权益被侵害事件。具体说来,有以下三种表现。 1.大学生就业中的歧视现象这种现象比较普遍,主要有户籍歧视,例如,有些地方公务员招考中排除外地生源报考。女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受到的性别歧视,有关调查显示:55.8%的女生认为自己找工作时遭遇了性别歧视, 63. 7%的女生和47.6%的男生认为当前用人单位在录用大学生是存在着/很歧视或/比较歧视女生的现象。另外,还有身高歧视、健康状况歧视、婚姻状况歧视、血型歧视等。 2.大学生就业中遭遇合同陷阱现象。有些单位违反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无条件地延长试用期;收取各种名目的押金、培训费;更有甚者毫无资质,招聘大学生搞传销或限制大学生人身自由从事非法活动。 3.用人单位随意违约或不兑现用人协议书的条款。由于用人单位处于强势地位,导致随意更改就业协议内容、不实际履行就业协议条款,甚至随意解除就业协议。例如,个别单位对毕业生承诺了很多优惠待遇,但当毕业生上岗后,这些待遇不兑现或不完全兑现,损害了毕业生的权益。再比如,很多企业违反国家规定,不给大学毕业生交/五险一金,使得大学生的劳动权益得不到保障。 二、大学毕业生就业权益的主要内容 1.大学生毕业生享有平等就业权。等就业权渊源于我国宪法,是劳动权和平等权共同派生的一个权利,平等就业权综合了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基本人权特征,是一项具有社会性的重要权利。大学毕业生作为中国公民,享有宪法上规定的基本权利。宪法第32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42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这两条规定是平等就业权的宪法依据。我国5劳动法6第12条对该权利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视。因此,当大学在就业过程中受到歧视时,完全可以法据理力争。 2.大学生毕业生享有民法上规定的民事权利。大学生毕业生作为年满18周岁的公民、作为就业协议书的一方,其权利受民法原则以及合同法的保护。民法的平等、自愿和等价有偿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对毕业生就业权益保护有重要意义。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之间是一种平等的民事关系,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就业协议书是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的,用人单位不能凌驾于毕业生之上,签定带有/霸王条款的用人协议。按照诚实信用原则,毕业生有知情权,用人单位必须如实介绍自身的真实状况。就业协议书本质上是一种合同,它一经双方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对合同双方都有约束力。当用人单位违约或不按照合同兑现义务时,毕业生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履行合同或者承担违约责任。 3.大学生毕业生享有就业过程中的受教育权。大学毕业生作为高校的教育对象,理应享有受教育权。这种权利来自我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高等学校除了传授大学生具有的专业知识外,还有对大学生进行就业指导;平等推荐毕业生;积极联系 就业信息;保护大学生就业权益等义务,以保证大学生顺利就业。教育部周济部长在2007年全

国家在促进大学生就业相关政策

国家在促进大学生就业 相关政策 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国家在促进大学生就业相关政策 随着大学毕业生数目的日益增加,我国现阶段的就业形势急剧严峻,未来的状况也不容乐观。针对这一长期的社会问题,国家颁布了最新的就业政策,旨在为广大应届生和失业者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缓解就业压力,保持社会稳定与和谐。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和艰苦地区工作。各级政府要为高校毕业生创造工作条件,主要充实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基层单位,从事教育、卫生、公安、农技、扶贫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在艰苦地区工作两年或两年以上者,报考研究生的,应优先予以推荐、录取;报考党政机关和应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 二、党政机关录用公务员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新增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主要面向高校毕业生,公开招考或招聘,择优录用。 三、鼓励各类企事业单位特别是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事业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政府有关部门要为其提供便利条件和相应服务。对企业跨地区聘用的高校毕业生,省会以下城市要认真落实有关政策,取消落户限制。 四、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凡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一年内免交登记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收费。有条件的地区由地方政府确定,在现有渠道中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小额贷款和担保。 五、为高校毕业生办理户口和人事档案手续提供便利。对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本人要求户口和人事档案保留在学校的,按规定保留两年。在此期间,档

案管理机构对保管其档案免收服务费用;本人要求将户口转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户籍管理规定为其办理落户手续,人事、教育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负责办理相关手续,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免费提供人事代理服务。本人落实工作单位后,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六、毕业半年以上未能就业并要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持学校证明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城市或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应免费为其提供就业服务。对已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有条件的城市、社区可组织其参加临时性的社会工作社会公益活动,或到用人单位见习,给予一定报酬。对于因患病等原因短期无法工作并确无生活来源者,由民政部门参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临时救助。此项费用由地方财政列支。 七、鼓励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事业单位聘用高等职业学校(大专)毕业生,使大批动手能力强、适应性较好的高职(大专)毕业生有用武之地。对就业困难的应届高职(大专)毕业生,由劳动保障、人事和教育部门共同实施“高职(大专)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工程”,对需要培训的应届高职(大专)毕业生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培训费由教育系统承担,职业技能鉴定费由劳动保障部门适当减免。

大学生就业权益及保护(同名10841)

大学生就业权益及保护(同名10841)

大学生就业权益及其法律保护 摘要:大学生的就业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近些年来,大学毕业生人数增多、就业形势严峻,毕业生面临着来自各方面的压力。就刚刚毕业即将步入社会的大学生来说自身就业权益的维护显得格外重要。本文将主要针对大学生的就业权益进行论述。 关键词:大学生就业权益法律保护 大学生在就业市场中属于弱势群体,在求职的过程中,存在各种各样可能的“陷阱”,求职者应提高警惕,加强自我保护的意识。了解熟知就业的相关政策法规,熟悉毕业后的就业的流程,从而使自己在就业时学会用政策法规保护自己,少走弯路,少受不合理的侵犯,成功就业。要做到顺利就业,在择业中就必须明确自己所享有的权利。只有明确了这些权利,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害。 一、大学毕业生享有的主要就业权益 (一)获得招聘信息的权利。就业信息是毕业生成功就业的前提和必要条件,只有具有充分的就业招聘信息,才能结合自身情况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职业和用人单位。大学生获取信息的渠道有很多,如网络、学校招聘会、报纸杂志、电视媒体、亲戚朋友介绍、单位公告等等。信息权利主要包括四个方面:1、信息公开:所有用人信息向全体毕业生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和截留。2、信息及时:信息及时也就是毕业生获取的信息必须及时有效,而不能将过时无利用价值的信息传递给学生。3、信息全面:毕业生有权获得准确、全面的就业信息,以便对用人单位有全面的了解,从而做出符合自身要求的选择。 (二)享有就业指导权。我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学校应成立专门机构,安排专门人员对毕业生进行指导,包括:①向毕业生宣传国家的有关就业方针、政策;②宣传毕业生就业的有关原则、规定和程序;③对毕业生进行择业技巧的指导,引导毕业生根据国家需要、社会需要,结合个人实际情况进行择业。 (三)被学校推荐的权利。学校推荐经常会在较大程度上影响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录用或淘汰,毕业生在就业中有权得到学校按真实情况进行推荐。高校在就业工作中的一个重要职责就是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毕业生享有的被推荐权应包含这样几方面内容:如实推荐、公正推荐、择优推荐。 (四)自主选择职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选择职业的权利。因此,作为求职的毕业生,在就业市场上享有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可以按照自己的兴趣、爱好和能力去选择自己喜欢和擅长的职业。家长、学校和用人单位,可以为初出校门、缺乏工作经验的毕业生,提供择业

谈大学生就业保障体系的构建

谈大学生就业保障体系的构建 【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人事劳动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和整个社会用人观念都发生了深刻的变革,大学生就业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本文从就业跟踪调查中存在的问题出发,对就业保障体系的构建进行了系统的阐述,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就业;保障体系;构建 大学毕业生的就业问题关系到中国未来发展和国家的竞争力,而目前大学生就业难已经成为一个相当严重并且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高校扩招以来,我国大学毕业生数量激增,使得目前劳动力市场供需关系严重失衡,大学生就业形势愈加趋紧。尤其受国际经济的影响,使得原本不容乐观的大学生就业形势雪上加霜。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压力越来越大,在这样的形势下,构建大学生就业保障体系,促进大学毕业生顺利就业就显得很有必要。 1 毕业生在就业跟踪调查中反映出的问题 1.1 政府政策、就业制度不到位影响大学生的就业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由计划经济时代的“精英教育”走向市场经济时代的“大众教育”,大学毕业生就业机制也由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统包统分”逐渐过渡到了当前以“市场为导向、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但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的思维模式、户籍管理和人事制度的制约与毕业生就业机制的不协调对就业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1.2 企业和用人单位的误区 不少用人单位在选择大学生时都存在误区[1]。第一,过分关注文凭造成受聘人员水平和能力与岗位不相适应。第二,性别歧视。不少用人单位考虑女大学生生理因素、婚姻因素、成就动机,以及生育保险费用等问题而造成女大学生就业难。第三,生源地域歧视。不少用人单位希望招聘的大学生熟悉当地方言及风俗,甚至有一定的人际关系网等,选用人才时优先考虑本地人才。第四,过分看重工作经验。很多用人单位从本单位的效益考虑,希望招聘有工作经验的人,这也增加了毕业生的就业难度。 1.3 毕业生就业期望与社会需求产生错位 毕业生就业期望值偏高,客观的大众化就业需求与毕业生主观的择业观念相冲突,与社会需求产生错位。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大部分毕业生把眼光投向大城市、大企业等大单位,而且希望单位的效益高、工作舒适、待遇好。毕业生的角色错位问题,即就业心态也是影响就业的一大因素,比如身份转换的滞后、人际关系的矛盾、学习态度上的懒惰、对于自身目标的过高估计等。同时,由于缺少充足的信心与勇气,多数大学生不愿意尝试自主创业,也造成了就业的严峻形势。 2 构建大学生就业保障体系的必要性 构建大学生就业保障体系,增强毕业生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能力,无论是对社会和用人单位,还是对高等学校和毕业生个人,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2.1 大学生就业保障体系是推动社会稳定发展的基础 人才是推动科学发展、率先发展的第一要素,也是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根本保障。大学生就业保障体系对于社会的作用主要体现在政府。政府在大学毕业生就业过程中,发挥公共权力机构的作用,构建有利于大学生就业的体制,调节好

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作业

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作业 中医系 09中医四班 分析求职各阶段侵权情形及其对策 大学生在求职时可能将面临各种骗局和陷阱。毕业生在校期间虽然掌握了文化知识和一定的专业知识,还拥有一定的社会实践经验,但总体来说,还缺少人生阅历,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知识贮备普遍不足。,为帮助涉世未深的大学生擦亮慧眼。辨别真假, 提高警惕避免上当,下面介绍一些求职过程中常见的侵权违法行为以能引以为戒. 一、招聘面试阶段 1、欺骗宣传 一些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夸大单位规模、发展前景、工资待遇等情况,或者隐瞒单位实情;有的用人单位千方百计了解毕业生的情况,却设法回避毕业生提出的了解单位的问题。这些都将导致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之间信息不对称,侵犯了毕业生的知情权。更有甚者,恶意欺骗宣传,宣称“高薪”“高福利”“高岗位”诱惑毕业生从事名不副实的工作,严重损害毕业生利益。广大毕业生应脚踏实地,不要投机取巧,不要相信天上能掉馅饼,增强抗拒诱惑的能力,避免落入不法分子的圈套。 2、招聘歧视 平等就业都是法律权利,但近些年出现了不少招聘中的歧视行为:(1)性别歧视。(2)身体歧视。(3)户籍歧视。以上歧视行为侵犯了广大毕业生的平等就业权,需要理直气壮地予以谴责。 3、违规收费 国家有关部门早就明文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应聘者收取报名费、押金、保证金等费用,对员工地培训费用应当从成本中支出。因此毕业生在求职时要区分用人单位哪些做法是合理的哪些做法是不合理的,对于各种名目的收费要坚决抵制。 4、侵犯隐私 毕业生在求职时,会在相关领域如网络和求职材料上留下自己的信息资料,,这些信息属于个人隐私的一部分,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泄漏、出售。因此,毕业生求职时不要随便将个人资料留给不可靠的单位和个人,投放网络时要选择安全防范能力强和可靠性高的网站,同时注意保密设置内容的选项。在面试时,一些用人单位的提问会涉及个人隐私,如果与工作无关或者出于恶意,毕业生有权拒绝回答;如果是出于安排合适岗位的考虑或者考察应变能力,毕业生可以视情况回答。用人单位因此获得毕业生的个人隐私后,负有保密的义务,否则构成侵权。 5、侵犯知识产权 个别用人单位通过招聘时要求毕业生提供作品或者完成某项设计工作 等方式,取得并盗用毕业生的智力成果。所以广大毕业生尤其是设计类、计

毕业生权益保护案例

毕业生就业权益自我保护的五意识 构建有效的毕业生就业权益保护体系,切实维护多方主体利益,关系到和谐就业关系的建立,关系到学校和社会的稳定,是当前毕业生就业市场有序建设的当务之急。 毕业生就业权益的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我们在强调从法律和制度层面营造一个良好的背景和氛围的同时,也必须加强对于毕业生就业权益自我保护的指导和教育,这种指导和教育必须贯穿于学生的整个大学生活,必须很好地体现在学校的职业生涯规划教育中。毕业生要能真正有效地做到就业权益的自我保护,必须牢固树立以下“五种意识”。 ?法律意识 毕业生小王在新生入学教育的就业指导课上,得知现在的就业市场上陷阱重重。因此学计算机专业的她除了在大一时认真学好法律基础课外,还利用业余时间比较系统地看了《劳动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对于劳动就业的规定有了一个大致的了解。毕业签约时,单位提出“试用期8个月,试用期满后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时,小王依据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识,以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必须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为由与单位据理力争,最终使单位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签订就业协议,较好地保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市场化的就业体制,要求毕业生就业依靠市场这个无形的手,来实现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毕业生就业也必须走法制化之路。 因此,毕业生必须了解与就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了解劳动用工的相关规定,并且在学习这些法律、政策、规定的过程中,逐步培养成一种用法律进行思维的意识,即法律意识,进而能在这种意识的指导下,真正做到懂得法律、遵守法律、使用法律。 法律意识要求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运用法律的思维来思考碰到的一些问题,大体知道法律的规定是怎样的,了解哪些情况是违法的,哪些情况又是政策允许的。只有有了这种意识,才能认识到行为的性质以及法律后果,才有了进行自我保护的前提。 ?契约意识 毕业生小张就是由于契约意识淡薄,在就业时碰到了麻烦。小张事先在某公司毕业实习,实习结束后双方达成了就业录用意向。由于相互之间情况比较了解,彼此比较信任,因此双方仅就就业录用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口头约定,

2021年促进大学生就业的措施

高校对大学生加强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以下是整理的促进大学生就业的措施资料,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促进大学生就业的政策措施 减少结构性失业通过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岗位补贴、助学贷款代偿、考研究生、考公务员加分,以及扩大“三支一扶”、“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大学生到村任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等计划,多种手段鼓励毕业生去基层工作;通过放松户籍限制、政策扶持等手段鼓励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企业工作;鼓励骨干企业和科研项目积极吸纳和稳定大学毕业生。 减少或推迟供给加大力度落实部队征兵更多面向大学生;研究生或第二学位扩招。通过见习实习制度,提升大学生的就业能力。 加强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所有高校成立专门的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同时将就业指导课列入必修课。对未就业毕业生进行失业登记,提供职业介绍,培训等系列服务。 为困难的大学毕业生提供就业援助。 (四)针对返乡农民工的政策措施 切实保障返乡农民工的土地承包权益;稳定粮食和食品价格,有利于农民工返乡务农提高收入。 加强农民工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大力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做好农民工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 一些劳动力输出地方已经出台支持返乡农民工的政策3个月以上未能重新就业的,当地政府可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7%给予失业救助,救助期不超过半年。上述政策措施对稳定现有的就业岗位、解决受金融危机影响严重的农民工群体和青年群体的就业问题将发挥作用,但还远不足以消除金融危机对中国就业局势的影响,需要全社会各方的重视和支持,特别是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 我国近几年来促进大学生就业的措施 1、提高劳动者素质 我国大力发展教育事业,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在有条件的地方普及十二年义务教育,开展各类在岗和在职培训,着力提高我国劳动者的就业水平和业务素质。为我们国家的现代化建设提供更多的应用型人才。 2、提供宏观的就业环境 积极引进外资,实施“走出去”战略,推动了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在西部,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在东北,振兴老工业基地;在中部,提出了中部崛起。在拉动经济增长的同时,也提供了相当多的就业机会。 共青团中央实施的“彩虹工程”对于那些有志于创业的青年大学生们无疑又是一个很好的帮助。 共青团中央采取了几项具体措施一是建立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483个,提供见习岗位121646个;二是与银行监会合作,提供农村小额贷款,以创业带动就业;三是团中央与省团委两级团组织全面建立促进青年就业创业基地,解决创业资金瓶颈问题。 3、开展职业技术培训 统计资料表明,截止到2xx年底,全国共有技工学校3167所,在校生191万人,面向社会开展各类培训22万人次就业训练中心3465所,

大学生如何以积极的态度应对就业挑战以及对目前国家在促进大学生就业方面相关政策的理解

大学生如何以积极的态度应对就业挑战大学生就业心理的自我调适就业本身就是我们认识和适应社会的一个过程,在求职过程中遇到困难,甚至经过几次挫折才最后成功是正常的;在就业中遇到许多心理冲突、困惑,产生一些不良情绪也是正常的。遇到就业问题时,要学会调节自己的心态,使自己能从容、冷静地面对就业这一人生重大课题,并做出正确、理智的选择。如果你遇到了就业心理困扰,可以试着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调节。(一)接受客观现实,调整就业期望值就业市场化、自主择业给大学生带来了机遇与实惠,但许多大学生对“市场”残酷的一面认识不足,对就业市场的客观实际了解不够。经过对就业市场、就业形势的客观了解与深刻体验后,我们必须明白现实情况就是如此,无论是抱怨还是气愤都没有用,这种就业情况不可能是一时半会儿就能改变的。与其成天怨天尤人,浪费了时间、影响了自己心情,还不如勇敢地承认和接受当前所面临的现实,彻底打破以往的美好想象,脚踏实地地寻求解决问题的好办法。在就业市场上的用人单位找不到人、大量的毕业生无处去的“错位”现象普遍存在,这是因为大学生的就业期望普遍较高的原故。因此,要顺利就业就必须首先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就业形势,调整自己的就业期望值。调整就业期望值不是对单位没有选择,只要有单位就去,而是要在职业生涯规划和职业发展观念的基础上重新确定自己的人生轨迹。这就是说要树立长远的职业发展观念,放弃过去那种择业就是“一次到位”,要求绝对安稳的观念。要知道现在再好的单位,将来也有下岗的可能,因此,在择业时要看得长远一些,学会规划自己整个人生的职业生涯。在当前获得一个理想职业的时机还不成熟时,应采取“先就业,后择业,再创业”的办法。也就是说,在择业时不要期望太高,可以先选择一个职业,不断提高自己的社会生存能力、增加工作经验,然后再凭借自己的努力,通过正当的职业流动,来逐步实现自我价值。许多大学生不愿意去经济落后的地区工作,可是随着西部大开发的进行,西部地区将成为经济发展的热点,也将给大学生们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因此抢先到这样的地区去工作可能会更有利于自己的职业发展,取得事业的成功。(二)充分认识职业价值,树立合理的职业价值观传统认为人们工作就是为了满足生存需要,但是对于现代社会的人来说,职业对个体的意义已经远不是如此简单,职业可以满足人们从低层次到高层次的多方面需要。如最近有人对职业价值结构进行了初步研究,发现了交往、义利、挑战、环境、权力、成就、创造、求新、归属、责任、自认等11个类别的因子。因此,职业的价值是丰富的,我们要充分认识到职业对个体发展、社会进步所起到的重要作用。在择业时不能只考虑工作的经济收入、工作条件、地点等因素,更要考虑职业对自我一生发展的影响与作用,应看重职业能否帮助实现自我价值。因此,要在考察社会需要的基础上,树立重自我职业发展、才能发挥、事业成功的职业价值观。对于那些虽然现在工作条件不怎么样,但发展空间大,能让自己充分发挥作用的单位要优先考虑;对于那些现在经济发展水平不太高,但发展潜力大,创业机会多的工作地点也要重视。总之,盲目到一些表面上看来不错,但不适合自己,自己才能不能得到有效发挥的单位去工作,是不会让自己的满意的。与其将来后悔,不如现在就改变自己,建立适应我国当前市场经济发展、人才需求规律的合理的职业价值观,以指导自己正确择业。(三)认识与接受职业自我,主动捕捉机遇大学生就业中的许多心里困扰都与大学生不能正确认识和接受职业自我有关,因此正确地认识自我的职业心理特点并接受自我,是调节就业心理的重要途径,并可以帮助自己找到合适自己的职业方向。要知道自己喜欢什么样的职业、需要什么样的职业、自己的择业标准以及依自己目前的能力能干什么样的工作,这样才能知道什么样的工作更适合自己。许多同学通过亲身的求职活动后就会发现自己的能力与水平并不像自己以前想象得那么高,并容易出现各种失望、悲观、不满情绪。因此在认识自我特点后还要接受自我,对自我当前存在的问题不能一味抱怨,也没有必要自卑,因为自己当前的特点是客观现实,在毕业期间要有大的改变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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