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专利权限制制度的完善

试论我国专利权限制制度的完善
试论我国专利权限制制度的完善

专利权是国家授予专利权人的一种独占权,对专利的保护有利于更好地激励发明成果的产生并推动发明的商业化。但如果对专利权的保护超过了“度”的限制, 所损害的就是整个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各国法律都不同程度地对专利权进行必要的限制,以确保在授予社会个体专利独占权的同时不会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我国《专利法》亦规定了具体的专利权限制制度,但仍存在若干不足之处。我国《专利法》应明确定位先用权制度的利益倾向,应明确承认专利权的国际穷竭原则,应增强强制许可制度的可适用性,从而使我国的专利权限制制度更加完善,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

一、对专利权合理限制的必要性

专利权是国家授予专利权人的一种独占权,是国家对发明人进行创造性劳动取得智力劳动成果并将其公布于众的回报。专利权是一种私权利,但专利权人往往从自身利益考虑,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 采取不实施专利或者不愿意充分实施,或在专利许可中不正当的限制交易等方法,以保护其独占权以期在竞争中获得有利地位。专利得不到实施不但不能推动社会发展,反而会阻碍技术应用。于是,在社会公共利益与专利权人私人利益之间便在发生了利益冲突。对专利权人的权利进行必要的限制可以协调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平衡专利权人与国家、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从而有利于缓解个体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冲突。正如博登海默所言:在个人权利和社会福利之间创设一种适当的平衡, 乃是有关正义的主要考虑之一。” [1]

2003年12月,韩国爆发大规模禽流感,禽流感病毒开始在全球范围内蔓延。治疗禽流感的药品由瑞士罗氏(Roche)公司生产。罗氏公司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在自身生产能力无法满足需求的情况下,依据其药品专利权人的地位,拒不授权其他制药企业生产,拒绝提供专利所保护的配方和生产工艺。之后,罗氏公司在前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和世界各方的压力下,态度才有所改变。专利权作为一种财产权,排他性是它的必然属性, 保障专利权的独占性自然是保障创新的重要手段, 但如果对专利过度保护, 甚至连基本的生命保障都受到威胁时, 可能是重新思考专利权的定位的时候了。因此,对专利权进行合理的、科学的限制是非常必要的。

我国《专利法》中规定了对专利权限制的若干制度,如对专利权客体、授予条件、期限的限制制度,专利权的效力终止制度,宣告无效制度,强制许可制度,先用权制度,善意侵权制度,权利穷竭原则,计划实施许可制度,临时过境制度,专利侵权豁免制度等等。但是笔者认为我国《专利法》中规定的专利权限制制度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二、我国专利权限制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先用权制度定位不明确

所谓先用权,是指在专利申请日之前,独立研究出与申请专利发明同样的发明或者通过合法途径获知该发明创造内容的人,在国内已经实施或者为实施该发明做好了必要的准备,在他人申请专利以及获得专利授权之后仍可在一定范围内继续实施该发明的权利。先用权制度是为弥补先申请原则的不足而设立的一种重要的专利权限制制度。而我国专利法中关于先用权的规定,存在如下缺失。

1、对先用权实施行为的类型的规定过于单一

我国《专利法》第63条第1款(二)将先用权实施行为类型仅仅限定在“制造”和“使用”两种方式上。而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实体专利法条约》草案的规定,能够产生先用权的行为,对于产品专利来说,不仅包括制造专利产品,还应当包括销售、许诺销售、使用进口相同的产品;对于方法专利来说,不仅包括使用该方法专利,还包括销售、许诺销售、使用进口依照该方法所直接获得的产品。从先用权设立的本意来考虑,先用权的规定旨在克服先申请原则的不足,豁免先用者的侵权责任。如果只允许先用者继续其制造、使用行为,而

不允许其通过其他方式处置其产品,那么生产出来得产品只能堆放在仓库,而先用权制度也就只是一纸空文。

2、对先用权实施行为的范围的规定不明确

我国《专利法》规定,先用权人有权在制度“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这里的“原有范围”具体指什么,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在理论界,对此也颇有争议。有学者认为,原有范围是“指其产量一般不高于专利申请提出时的产量”“包括专利申请提出时原有设备可以达到的生产能力,或者根据原先的准备可以达到的生产力”[2]。也有学者认为,先使用权的“原有范围”是指: (1)实施人的数量,先用权只有先用权人本人才能享有,先用权人不得颁发许可证;让其他企业生产、销售享有先用权的产品,也不得将属于他本人的使用方式,通过合同关系分配给第三人。(2)原有的产业领域,先用权人可以在其原来所从事的产业领域内实施其发明创造。(3)原有的实施方式,先用权人只能以其原来所掌握的发明创造的程度为凭去继续实施[3]。对先用权实施行为的范围规定不明确,容易导致实践中的争议。

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现状及完善

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现状及完善 知识产权指的是专利权、商标权、版权(也称著作权)、商业秘密专有权等人们对自己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知识产权法,就是保护这类民事权利的法律。这些权利主要是财产权利。其中,专利权与商标权又被统称为"工业产权"。它们是需要通过申请、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才产生的民事权利。版权与商业秘密专有权,则是从有关创作活动完成时起,就依法自动产生了。 一、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发展及其现状 (一)概况 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的1979年,我国的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三部法律同时开始起草。在1979年的《刑法》中,规定了禁止冒用他人的注册商标,使商标从这时起就被赋予了"专用权",成为一种"从刑法中产生的民事权利"。顺便说一句,在我国刑法较发达而民法不发达的相当长的历史中,许多民事权利都是依刑法产生,仅仅受刑法保护的。1982年,我国颁布了《商标法》(并于1993年2月与现在两次修订);1984年,我国颁布了《专利法》(并于1992年9月与2000年8月两次修订);1986年,我国颁布

了《民法通则》,其中明文规定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1990年,我国颁布了保护版权的《著作权法》,1991年6月国务院又颁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3年9月我国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开始明文保护商业秘密;1997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除了几部单行法律与行政法规之外,我国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还列有专章,规定了对严重侵犯商标权、侵犯版权、侵害商业秘密及假冒他人专利者进行刑事制裁。至此,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法规已经具备了。

试论我国专利权限制制度的完善

试论我国专利权限制制度的完善 【论文关键字】专利权限制先用权权利穷竭强制许可 【论文摘要】专利权是国家授予专利权人的一种独占权,对专利的保护有利于更好地激励发明成果的产生并推动发明的商业化。但如果对专利权的保护超过了“度”的限制, 所损害的就是整个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各国法律都不同程度地对专利权进行必要的限制,以确保在授予社会个体专利独占权的同时不会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我国《专利法》亦规定了具体的专利权限制制度,但仍存在若干不足之处。我国《专利法》应明确定位先用权制度的利益倾向,应明确承认专利权的国际穷竭原则,应增强强制许可制度的可适用性,从而使我国的专利权限制制度更加完善,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 一、对专利权合理限制的必要性 专利权是国家授予专利权人的一种独占权,是国家对发明人进行创造性劳动取得智力劳动成果并将其公布于众的回报。专利权是一种私权利,但专利权人往往从自身利益考虑,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 采取不实施专利或者不愿意充分实施,或在专利许可中不正当的限制交易等方法,以保护其独占权以期在竞争中获得有利地位。专利得不到实施不但不能推动社会发展,反而会阻碍技术应用。于是,在社会公共利益与专利权人私人利益之间便在发生了利益冲突。对专利权人的权利进行必要的限制可以协调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平衡专利权人

与国家、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从而有利于缓解个体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冲突。正如博登海默所言:在个人权利和社会福利之间创设一种适当的平衡, 乃是有关正义的主要考虑之一。” [1] 2003年12月,韩国爆发大规模禽流感,禽流感病毒开始在全球范围内蔓延。治疗禽流感的药品由瑞士罗氏(Roche)公司生产。罗氏公司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在自身生产能力无法满足需求的情况下,依据其药品专利权人的地位,拒不授权其他制药企业生产,拒绝提供专利所保护的配方和生产工艺。之后,罗氏公司在前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和世界各方的压力下,态度才有所改变。专利权作为一种财产权,排他性是它的必然属性, 保障专利权的独占性自然是保障创新的重要手段, 但如果对专利过度保护, 甚至连基本的生命保障都受到威胁时, 可能是重新思考专利权的定位的时候了。因此,对专利权进行合理的、科学的限制是非常必要的。 我国《专利法》中规定了对专利权限制的若干制度,如对专利权客体、授予条件、期限的限制制度,专利权的效力终止制度,宣告无效制度,强制许可制度,先用权制度,善意侵权制度,权利穷竭原则,计划实施许可制度,临时过境制度,专利侵权豁免制度等等。但是笔者认为我国《专利法》中规定的专利权限制制度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二、我国专利权限制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先用权制度定位不明确 所谓先用权,是指在专利申请日之前,独立研究出与申请专利发明同样的发明或者通过合法途径获知该发明创造内容的人,在国内已

我国的专利审查制度

我国的专利审查制度 1.发明专利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1)初步审查 产权局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就进入了初步审查阶段。所谓初步审查就是对专利中清是否符合专利法汝具细则规定的形式要求以及是否具有实质性缺陷进行审查。 ①形式审查 主要是审查各种申请文件是否齐备,是否使用厂规定的格式,文件撰写是否使用了规定的形式等,审查这部分内容不涉及技术内容,审查的内容主要有: ·专利请求书是否使用了规定的格式,填写是否符合要求; ·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的撰写是否符合规定的形式要求,其附图是否符合绘制的要求;·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的,是否有委托书; ·在我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申请专利的,是否符合专利法的要求,是否有资格在我国申请专利; ·外国申请人是否委托厂规定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其专利申请或者其他专利事务; ·申请费是否已经缴纳等。 ②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 主要是审查专利申请的内容是否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审查这部分内容实际上已经涉及到专利中请的实质内容,但又与实质审查不同,它并不对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进行评价。这部分内容丰要有: ·发明是否明显违反国家的法律,损害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 ·申清专利的主题是否明;显不届于专利保护的范围; ·专利申请是否符合单一性要求; ·申请人对申请文件的修改是否明显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经过初步审查,专利申请在形式上未满足要求的或者有明显实质性缺陷的,知识产权局应当将意见通知申请入,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或者指定的期限内进行补正,期满未答复的,砚为撤回申请,申清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仍然认为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专利申请,申请人如不服,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 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程序结束后,经初步审查符合专利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其申请,知识产权局也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要求提前公布。 (2)实质审查 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自申清日起3年内,知识产权局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被视为撤回;在特定情况下,专利审查机关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对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实质审查主要是对专利申请是否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进行审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①申请专利的发明是否属于专利法所称的发明; ②申请专利的发明是否违反国家法律、损害社会公德或者公共利益;

专利规章制度概述

第一章专利制度概述 在知识产权法中,专利法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一般而言,凡涉及技术方案法律爱护的问题多属专利法调整范围,故专利法是爱护技术方案的最为重要的法律。要全面地了解专利法的精髓就必须了解其历史和进化过程以及与之相关的理论学讲。只有如此才能正确把握专利法作为一种制度与其他制度和理论的关系。 重点问题 ●专利制度的产生。 ●中国专利制度的历史和进展趋势。 ●专利制度的特点和功效。 第一节专利、专利权与专利法 一、专利的含义 一是指专利权,即专利为专利权的简称,是指专利权人依法获得的一种垄断性权利。这是“专利”一词在法律上最差不多的含义。

二是指依法获得专利法爱护的发明制造本身。通常被称为“专利技术”。 三是指记载专利技术的公开的专利文献的总和。具体包括记载发明制造内容的专利文献,如专利讲明书及其摘要、权利要求书、外观设计的图形或照片等。 二、专利权 1.专利权,是指法律给予专利权人对其获得专利的发明制造在一定范围内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2.专利权的法律特征 (1)专利权具有鲜亮的独占性。 (2)专利权的客体具有公开性。 (3)专利权具有法定授权性。 (4)专利权的效力具有地域性。 三、专利法

1.专利法,是指调整因确认发明制造的所有权和因发明制造的实施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专利法的特征 (1)专利法是国内法。 (2)专利法是特不法。 (3)专利法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统一。 (4)专利法随科技的进展而进展。 第二节专利制度的起源与进展 一、专利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1.专利制度是依据专利法而形成的保障发明制造人的利益,鼓舞发明制造,促进发明制造成果推广应用,从而推动技术进步和经济进展的法律制度。 2.专利制度的特征 (1)法律爱护。以法律手段爱护符合专利条件的发明制造,是专利制度的中心环节。

知识产权分析报告

知识产权分析报告 一、xxxxxxxxxxxxxxx关键技术项目涉及的知识产权及其权属, 合法性与稳定性分析;

主要专注在XX技术,主要围绕技术特征采用开发的xxxxxxxxxxxxxxx关键技术,在半金属、低金属、非金属xxxxCCCCxx的制备方法、摩擦材料应用的工艺上突破,技术稳定,专利集中在企业核心骨干的职务发明,所有权都为公司所有,研发团队相当稳定,技术人员梯度合理和衔接顺畅,专利检索和文献查新过程中在所检文献以及时限范围内,国内外未见文献报道。 二、知识产权对相关经济活动的作用及影响分析; 公司以技术中心为主体,以项目小组为落实体,在研发阶段和生产、检测过程中提升知识产权的引导力。让项目的知识产权成为科技、经济和法律相结合的典型形式,促进和保障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基本法律机制,其内容和作用形式主要表现为激励机制、调节机制以及规范与保障机制。 为了有效地发挥知识产权机制促进和保障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的作用,必须注意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加以及时与合理的完善。知识经济的兴起使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保护范围、保护期限、保护力度等方面都面临新的问题,需要及时作出调整和变革。但企业在完善时还应注意其合理与适度的问题,尤其要处理好鼓励知识的生产与促进知识的传播、利用的关系以及遵循专

利申报与适当保护技术机密之间的关系。 知识产权之所以是科技、经济和法律相结合的产物,客体主要是科技成果,其内容是法定权利,其核心是法律的确认和保护,其目的和后果是企业和团队获得经济利益,促进产业经济的发展。科技成果无疑是知识产权的核心部分,其在知识经济的发展中起着龙头作用。 正如美国专利与商标局副局长卡森斯基所言:“科技发展的速度已成为经济增长的主导因素,而知识产权则是经济发展的动力。”在现有的国际环境中,综合国力的增强日益突出地表现为以专利为代表的科技创新、发明,提高整体的创新能力。有人甚至提出知识产权问题是一个国家的经济主权问题,衡量一个企业的科技水平和创新能力的标志。 知识产权机制是促进和保障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机制。知识产权必然与法律联系在一起,知识产权机制实质上是一种法律机制。倘若产权未能得到界定和保护,则创新的积极性只能依赖于一点零星的自发性,但是,知识的创造需要巨大的智力和物力投入,并伴随着巨大的风险,尤其是现代高技术的开发需要付出更高的代价,如果别人可以任意地、无偿地利用他人的智力创造成果,那幺知识创造者的利益就得不到保护,其继续智力创造的积极性就会受到抑制,最终会阻碍科技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 首先,知识产权的激励机制在于知识产权法基于知识创造

知识产权的现状与思考

知识产权主要是指人们对其从事智力活动而产生的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在我国虽然实行知识产权制度比较晚,只有20多年的历史,但是发展的速度非常快。这20年里,我们形成了一个适合我国国情并且与国际规则接轨的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还建立起一个包括知识产权的行政审批、宣传培训、中介服务、学术研究等等在内的一个工作体系;也建立起一个行政与司法两条途径、并行运作的知识产权执法体系。这也就是说一个包括法律体系、工作体系、执法体系的知识产权制度,我国在短短的20年里都把它建立起来了。在实际发展中,我国也保持了一个高速度。近些年来,我国的商标注册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量都居世界第一位。2005年我国的商标申请量是58.8万件,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分别是11万件。这都是居世界第一位的,而且与第二名拉开了很大距离。在这些年的科技发展中,我国也在各个领域,包括农业、制造业、高科技领域也拥有了自己的知识产权,但是综合看来我国在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方面依然存在严峻的挑战,我国知识产权制度面临的主要问题有:一、我国知识产权自主创新之路将艰难而漫长以专利为例,专利有三种: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其中技术门槛比较高的,或者说含金量比较高的专利是发明专利,它要经过严格的审查检索,最后合乎法律规定才给予授权。首先从数量上看,我国的发明专利申请量是13万件,这个数字在世界范围内虽然排前几位,但是被13亿人一除,我国的人均专利拥有量就很少了,我们的排位就到第八九十位了。另外,在这13万件专利中,其中一半来自外国的公司,主要是跨国公司,他们要在中国投资、进入中国市场,首先要确立自己的知识产权,并且国外公司在申请专利方面是非常活跃的;那么剩下一半专利来自国内,这一半中,大概有40%左右是个人申请,而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特别是我国的企业申请的专利只有60%多一点。也就是说剩下的4万多件专利中,又有一半左右的专利申请来自三资企业;剩下两万多件是国营企业、民营企业申请的。这两万多件与我们几百万家企业这个总数相比就很少了。其次看一下质量的分析。据统计,这么多年来,技术含量比较高的发明专利,本国人、本国企业申请的最集中的领域有:第一位是中药,国内申请占98%;第二位是软饮料,占96%;第三位是食品,占90%;第四位是汉字输入法,占79%。这是我们占优势的比较集中的领域。而来自国外的专利申请所集中的领域主要是高科技领域:第一位是无线电传输,占93%;第二位是移动通讯,占91%;其后为电视系统,占90%;半导体占85%;西药占69%;计算机应用占60%。从这里不难看出,国外申请的重点是放在了高技术领域,放在高端。国人申请100件专利,其中发明只有18件,82件是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外观设计就是产品的造型,实用新型就是关于产品结构上的一些改进、一些创新。而来自国外的申请,100件有86件是技术含量比较高的发明专利。这也是一个很鲜明的对比。在我国现在也有一些很好的企业非常重视知识产权,重视自主创新,重视形成自己的核心技术。像深圳华为公司,它是专门制造通讯产品的一家民营企业,它的研发人员占员工总数的46%,是国内所有企业中申请发明专利最多的,累计申请国内专利3500件,同时向国外申请了400多件,注册商标也有600多件。另外像海尔、海信、青啤等,他们在自主知识产权方面做得也比较好,申请了很多专利,像海尔平均每天申请3件专利,每年1000多件,青岛啤酒也是一个很有名的驰名商标。但是这样的企业数量太少了。还有大量的企业没有自主创新,没有形成自己的核心技术。据统计,国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的企业,仅占大约万分之三,有99%的企业没有申请专利,有60%的企业没有自己的商标。之所以在国际上造成了这样的影响,就是中国只是一个制造大国,在知识产权方面我们还处在一种比较落后的状态,很多人说我国的企业是有制造没有创造,有产权没知识。像我们国家民航客机,百分之百从国外进口,当然最近尝试制造商用民航客机。我国高端的医疗设备、半导体以及集成电路制造设备和光纤制造设备,基本上都是从国外进口的。很多重要的装备,制造产品的机器,都是从国外进口的,例如,石化装备的80%、数控机床和先进纺织设备的70%依赖进口,彩电、手机的

浅谈外观设计专利在无效宣告程序中的无效理由

浅谈外观设计专利在无效宣告程序中的无效理由)被判定与该现有设计实质相同。至此路虎和江铃的汽车专利无效之争暂告一个段落。我国现有的专利审查制度中,对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授予是不经过实质审查的,对于不符合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的情形,公众可以通过无效宣告程序对不适当的专利授权予以纠正,维护其他发明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本文在此梳理一下外观设计专利在无效宣告程序中的全部无效理由: 1、被授予专利权的主题不符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的定义。 专利法对外观设计的定义,其实也是对外观设计保护客体的规定,按照《专利审理指南》的规定,具体而言外观设计保护客体的要求是:(1)外观设计必须以产品为载体;(2)必须是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3)适于工业应用的富有美感的新设计。例如,一种景观喷泉,虽然喷泉喷水的状态也呈现出一定的形状和色彩,但是这种形状和色彩不是固定的,并不是一种外观设计产品而只是一种景观,因此不属于外观设计保护的客体。不能重复生产的手工艺品、不能重复生产的农产品都不能作为外观设计的载体,如用天然石料打磨而成的手工艺品、在苹果上遮盖部分字形或图形通过太阳光照射使苹果上生成相应的字或图,每一个天然石打磨的手工艺品、每一个苹果都不可能完全相同,都是不能够进行工业批量生产的,因此不属于外观设计的专利保护的客体。 2、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是指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内容违反了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法律。例如,带有人民币图案的产品的外观设计因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法》而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社会公德,是指公众普遍认为是正当的、并被接受的伦理首先观念和行为准则。例如,带有淫秽、暴力、恐怖灵异内容的图片或照片的外观设计不能被授予专利权。妨害公共利益,

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模式是怎样的

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模 式是怎样的 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

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模式是怎样的 今天,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通过外观设计法、专利法、版权法等对外观设计进行保护。 外观设计的审查模式 作为一项法律赋予的权利,其获得过程也需要相应法律程序,目前世界各国根据其文化基础、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分别在本国外观设计授权程序中采用不同的审查模式。其中主要包括:实质审查制、登记制、初步审查制、实质审查与非实质性审查并行制等四种类型。 实质审查制 对专利申请既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又对实质内容即可专利性进行审查。按照提出审查时间的不同分为即时审查制和延迟审查制。 即时审查制(一次性审查制):专利主管部门对申请进行形式审查之后,无须申请人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即对专利申请的内容进行是否符合专利性的审查,以确定是否授予专利权。 优点:确保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质量,减少诉讼纠纷 缺点:审批时间较长,且需要庞大的专利审查人员。 美国、中国台湾等国家或地区实行。 延迟审查制:专利主管部门在对专利申请案进行形式审查之后,不立即进行实质审查,而是申请人可以自申请日起一段时间内请求实质审查。

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则自动进入实审或者被视为自动撤回申请。 优点:给专利申请人充分时间来考虑是否提出实质审查请求以及在何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 缺点:专利申请长期处于保密的状态,申请人的权益在纠纷中得不到充分、可靠的保护。各国规定请求实质审查的法定期限不同。目前,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家施行。 登记制 优点:审批速度快 缺点:由于没有经过检索,专利权并不稳定,容易产生纠纷。 目前,欧盟、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实行这种审查制度。 初步审查制 介于实质审查制度和登记制度之间。初步审查包括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形式审查,但是与登记制相比,对申请文件特别是视图的形式审查标准更为严格,同时还包括对申请是否存在明显的实质性缺陷的审查。目前中国实行这种审查制度。 实质审查与非实质性审查并行制 同时并行实质审查和非实质性审查两种审查模式的制度。 优点:申请人可以根据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的不同,灵活提交申请。目前韩国采用这种并行审查制度。

知识产权两面性分析

知识产权的利弊两面性分析 摘要:近年来,全球创意产业迅猛发展。知识产权是创意产业的基础。一方面,不受知识产权保护的创意产业,是没有生命力的产业。另一方面,过于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对技术创新的影响又十分的不利。那么,知识产权保护对技术进步的影响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本文从知识产权的利弊两方面去深入分析相关的问题。 严厉的知识产权制度确保发达国家在技术上的绝对优势转换为经济利益,并固化其在全球高科技领域的垄断地位。而发展中国家囿于自身知识积累和研发能力较为落后,往往诉诸于相对宽松、适度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以充分利用知识与技术的国际扩散、转移来推进其产业技术的跨越式发展。那么,知识产权制度是否促进一国技术创新?相关作用机制在不同国家间是否存在差异?更深入地看,各国发展阶段的异质性与制度选择间存在怎样的内生关联?是否有必要在全球范围内推行更为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 一方面,由于近年来,全球创意产业迅猛发展,产业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从我国来看,创意产业也已成为各城市重点推动的产业之一,各市纷纷兴建创意产业园区,集聚了大量的创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贡献不断增强。被称为“创意产业之父”的经济学家霍金斯在其《创意经济》一书中将创意产业界定为:其产品都在知识产权法保护范围内的经济部门。他认为,知识产权法的每一类别都有庞大的工业与之相应,专利、版权、商标和设计组成了创造性产业和创造性经济。创意产业产品相对于传统产业产品更容易被复制,而且其复制成本与创作成本相比接近于零,这为侵权行为留下了巨大的获利空间。因此,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没有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创意产业将寸步难行。知识产权是创意产业的基础,不能产生知识产权的创意产业,不是真正的创意产业;不受知识产权保护的创意产业,是没有生命力的产业。创意产业产品的载体一般是数字信息产品,相对于传统产业的产品,前者更容易复制,其复制成本与创作成本相比接近于零,为侵权行为留下巨大的获利空间。可以说,没有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创意产业将寸步难行。创意产业对于促进我国产业结构升级,改变我国在国际价值体系分工中的低端环节位置,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国已经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国家战略,随着知识经济的飞速发展,自主创新成果越来越多地表现为知识产权形态,以科技实力为核心的国际竞争更多地表现为知识产权的竞争。要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必须制定和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大力发展自主知识产权,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创意产业的核心内容是创新活动,其本质特征体现在对创新产权的收益上。因此,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营造创意产业发展环境的关键。 另一方面,我觉得在发展中国家,过于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利于企业的技术创新。技术创新是在特定产权制度背景下,根据利润最大化决策开展技术研发行为的结果,因此产权制度既涉及研发资源的配置,又影响技术创新主体的激励机制。对于技术创新相对比较落后的发展中国家来说,高新技术产品进口促进了发展中国家的技术创新,但不利于发达国家技术创新。对于欠发达国家而言,国际贸易是国际技术转移最重要的渠道之一,更重要的是,本土企业在引进先进技术设备的同时往往伴随着对新知识、技术的学习和吸收,可能间接诱发“二次创新”。这种引进、吸收、再创新的模式帮助欠发达国家实现了工业化初期阶段的技术进步的“艰难一跃”。外商直接投资变量并未如“理想”中的促进一国技术创新,相反,外商直接投资占比越高的国家自主创新能力越弱。跨国公司子公司所具有的先进生产技术往往由母公司内部化技术转移直接实现,反而替代了本土研发,外资占比高的国家可能因具有严重的技术依赖性而缺乏自主创新激励。另外,外资进入后的“市场偷窃”效应可能妨碍内资企业通过自主创新缩小与国际先进水平之间距离的努力。在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对技术创新发现了显著的门槛效应,而这种效应在发达国家中

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为什么保护及怎样保护

通过这两周的学习我对知识产权有了一个比较清晰的观念,这两周的课程中我学到了很多的知识。我国从改革开放至今因为对知识产权的观念淡薄使得许多企业及个人受到了很大的损失。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很大的影响,从其数据中所得到的结果让人倍感痛心。为此我通过上课时所学的知识及个人所查资料了解了我国目前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缺陷,我国为什么要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及怎样保护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 保护知识产权,有利于调动人们从事科技研究和文艺创作的积极性。 保护知识产权,能够为企业带来巨大经济效益,增强经济实力 保护知识产权,有利于促进对外贸易,引进外商和外资投资。 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要求和目标出发,当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中仍然存在着诸多不可忽视的问题: 民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为淡漠 知识产权文化强调知识是有价和有偿的,对于知识创造者注重个性发挥,鼓励独立思考和自主创新。但当前我国公众和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意识比较薄弱的状况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扭转。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普遍缺乏。我国的立法进程与国民意识的提高存在脱节。另外,由于知识产品的特殊性,公民对这种无形财产归属与占有的判断,很难做到像对待有形财产那样有一个直观的感觉。 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仍缺乏足够的重视 许多国内企业还没有建立专业的知识产权工作机制,对国际规则的了解还比较贫乏,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参与市场竞争尤其是国际市场竞争的准备和经验不足。 在国际领域,跨国公司基于研发优势,在我国申请大量专利,然后利用手中的专利大棒压制、排斥和打击我国企业。同时其利用对“标准化”的垄断,实施不正当竞争,获取超额利润。还有的企业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要么没有及时地将自己的创新性成果产业化,要么本身商标在国外企业被抢注。而在国内,许多企业不强调自主创新能力的培养,不重视积累自主知识产权,把力量和精力集中在打价格战上,造成低水平重复建设。到最后在价格上无利可图时,就很难摆脱被市场淘汰的厄运。 造成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也存在历史原因。我国自清末以来所发展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基本上都是“强迫性学习”的产物。建国以后,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也使知识产权制度缺乏存在的环境。此外,从一定意义上讲,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依靠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行为强制推行的结果,并没有使我国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产生切身的体会和积极的要求。 知识产权保护立法与执法水平有待改进

我国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

浅析我国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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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 【摘要】我国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存在无效宣告程序跨度时间过长、专利权无效争议行政诉讼导致司法失衡等问题,为了使我国无效宣告程序更加严谨和规范,提高诉讼效率和更好地保护专利权人利益,本文通过法律基本理论分析我国专利法的完善过程,从专利权无效争议诉讼中地位之再确定、法院权力扩张以及设立专门法院等这几个方面给予建议。 【关键词】专利权无效宣告专利侵权纠纷专利无效抗辩近年来,随着中国法制建设的快速发展,我国法律逐渐完善。在目前经济飞速发展的时代,知识产权越来越受到单位和个人的重视,因此,申请专利权成为眼下最热门的法律手段用以保护自己的权益。但在生活中,我们发现,专利权实际上在有些情况下让某项技术或者发明在得到专有授权后又同时具有瑕疵,使得相对关系人的权益受到侵害,这样相对关系人就可以采取合法的手段来保护自己,即专利权的无效抗辩。因此,本文讨论的重点就放在了我国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方面。 一、专利权无效宣告的概述 (一)专利权无效的概念与历史沿革 1979年3月,国务院委托国家科委成立专利法起草小组,着手起草专利法。在最初的起草过程中,相关部门激烈地讨论了我国是否应当建立专利制度。在有关部门专家向国务院提出专门汇报之后,国务院随后作出决定:“从全局和发展的观点上看,我国应该建

立专利制度。”一九八三年12月,国务院第一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申请审议《专利法草案》。最终在第二年的三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这部集上一辈党和国家领导人英明决策,众多领导、专家呕心沥血而制定的法律,在长达5年多的反复修改和纠正完善之后,最终伴随着改革开放的脚步在中国诞生,同时也让全世界看到了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的决心。本来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专利法在计划经济的背景中诞生,该专利法的诞生,即标志着我国专利法甚至整个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发展史上的一个新起点。 紧接着在一九八四年我国《专利法》详尽细致地规定了关于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的内容。根据我国现行《专利法》第45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也就是说,专利权在得到公权力的授予之后,由于部分原因,导致该项技术或发明全部或者部分存在瑕疵,于是,申请人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该专利无效,其结果有:宣告专利全部无效和宣告专利部分无效。如果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后发现专利尚未存在瑕疵的,即维持专利有效。 从民法上来看,我们都知道专利权属于知识产权,是一种财产权。但是通过分析我们可以发现,由于专利权是通过国家专门机关授权,这样一来,专利权的作为私权在某种意义上就与公权力有了的一定联系。与其他财产权不同的是,当物权具有绝对权与对世权的时候,专利权在一定程度上就无法真正具有绝对的权利。如上文中提到的一

欧盟专利的审查制度是怎样的

欧洲专利局是一个地区性的国家间的专利组织,只对欧洲国家开放。其审查制度分为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在形式审查中,首先审查是否提供了完整信息和文件以确认申请欧洲专利的申请日,接着审查是否要求了优先权以及是否及时缴纳费用等。如果上述审查合格,接着检查申请人是否按规定递交了申请所需的文件,包括专利申请的表格和内容,译文,发明人信息等。如果申请提交时未提交权利要求书,需要在提交日起两个月内提交。 欧洲专利检索工作 1、由欧洲专利局进行专利的检索工作。如果申请人需要,也可以在递交申请时同时要求进行检索,以便加快审查速度。检索报告将参考与评价新颖性、创造性相关的文件来进行。 2、在检索的同时,欧洲专利局将审查发明主题是否符合欧洲专利公约的规定。申请人在收到检索报告后,可以参考该报告决定是否继续欧洲专利局的审查过程,即是否进行实质审查。实质审查 1、在实质审查中,将对发明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进行审查,审查员将针对技术方案中的缺陷和障碍下发审查通知书。如果申请人在指定时间内没有消除障碍,专利申请将予

以驳回。 2、如果通过实质审查,并顺利授权,在授权后三个月内,需要在指定国家进行登记,以使得专利生效。如果指定国家的官方语言为欧洲专利局的审查语言,则只需要登记即可,如果指定国家的官方语言不是英语、德语、法语中的一种,则在登记时还应提交翻译成该官方语言的专利文件,如说明书、或至少权利要求书。 授权公告期 在授权公告后9个月内,除专利权人外的任何人都有权提出异议。若提起异议,将启动异议程序,异议程序的结果可能是专利撤销、专利部分维持或者异议驳回。若公告后9个月时间届满后,没有他人提出异议,专利将获得保护。 上诉(Appeal)和异议程序 (1)上诉 对于不予受理、专利申请驳回等不能授予专利权的审查决定,在收到审查决定后的指定期限内申请人可以向欧洲专利局的上诉委员会(EPO’s boards of appeal)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审查决定。如果对欧洲专利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欧洲初审法院提起诉讼。 (2)专利异议 针对欧洲专利,设有统一的专利异议程序,用于撤销欧洲专利权。以下为异议程序的要点:异议提出的时间:在专利授权公告后九个月内提出异议。任何时间都可以提出专利无效请求。异议提起方:除专利权人外的任何人都有权提起异议。 异议主要包括以下理由: 1.专利的主题不属于专利法保护客体;

1994年白皮书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一九九四年六月·北京 目录 前言 一、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立场和态度 二、中国具有高水平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 三、中国具有完备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体系 结束语 前言 中国是一个有着悠久文明历史的国家。中华民族蕴藏着极大的创造性,她创造的灿烂文化对人类文明的进程产生过深刻的影响。数千年来中国众多杰出的科学家、发明家、文学家、艺术家曾以其辉煌的智力劳动成果为人类文明发展做出过巨大的贡献。 伴随着人类文明与商品经济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诞生了,并日益成为各国保护智力成果所有者权益,促进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发展,进行国际竞争的有力的法律措施。由于历史上的种原因,从整体上看,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设起步较晚。但是,实行改革开放后,为了更快地发展社会生产力和推动社会全面进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与世界经济的接轨,中国加快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的步伐。从七十年代末至今的短短十几年间,中国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走过了一些发达国家通常需要几十年甚至上百年时间才能完成的立法路程

建立起了比较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在知识产权的立法和执法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当前,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国际间政治、经济、科学技术和文化交往中一个受到普遍关注的问题。围绕这个问题展开的国际间双边、多边的谈判,特别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达成,促使世界范围内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达到了一个新的水平。 在国际社会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今天,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立场是什么?中国知识产权立法和执法的现状如何?中国采取了哪些措施承担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义务?有必要做一基本的介绍。 一、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立场和态度 中国政府认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于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文化繁荣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它既是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重要制度,又是开展国际间科学技术、经济文化交流与合作的基本环境和条件之一。中国把保护知识产权作为改革开放政策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七十年代末即着手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同时积极参加相关国际组织的活动,加强与世界各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交往与合作。因而,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设,在初始阶段就显示了面向世界、面向国际保护水平的高起点。在改革开放的推动下,中国知识产立法速度之快,也是史无前例的。 1980年3月3日,中国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了加入书。从1980年6月3日起,中国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并于1983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中国开始系统建立现代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标志。

从专利确权制度价值的角度谈我国无效宣告制度设置_崔国振

从专利确权制度价值的角度谈我国无效宣告制度设置 崔国振 摘要:本文从专利确权制度要解决的问题和达到的目的出发,通过将当前主要国家和地区的专利确权制度分为单独设置模式和并行设置模式两大类进行横向考察,并在此基础上对专利确权制度的价值进行了实证法和法理分析,认为专利确权制度不仅是在公众辅助下对专利权的有效性再次审查的制度,其还负有维护法律正义和社会秩序的功能。在分析我国当前国情的基础上,根据实现专利确权制度价值和功能的需要,得出了我国的无效宣告制度应该是一种带有较浓厚职权主义色彩的制度的初步结论,并以此为据针对我国当前的无效宣告制度中的依职权审查、依职权调查和权利要求的修改方面等方面提出了立法方面的建议。 关键词:专利确权制度分类 专利确权制度价值 无效宣告制度设置 依职权审查和调查 权利要求修改 引言 在专利法第三次修改之际,针对社会上反映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制度(下文简称无效宣告制度)程序繁多、周期过长的问题,学界及实务界同仁从制度及现有的程序设置本身出发,见仁见智,提出了诸多的变革设想1。笔者认为,在分析和评价当前的无效宣告制度是否适当或者应该如何设置其程序时,应当从我们的实际需要出发,首先考虑我们设立该项制度要解决的问题和达到的目的,也就是说应该先确定该制度存在的价值,然后在现实国情的基础上,根据实现其价值的需要设置具体的制度和程序。由此,本文通过实证法和法理分析,溯本求源归纳专利确权制度的存在价值,并通过对我国的现实国情进行分析,认为我国的无效宣告制度应该是一种带有较强职权主义色彩的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对当前无效宣告制度的变革提出粗浅的建议。管中窥豹,难免不足,但希望能借此文抛砖引玉,引发更多的思考,以期推进对无效宣告制度的认识。 一、专利确权制度分类 由于经济、效率等方面的原因,世界上任何一个专利授权机构都无法保证其授予的专利权完全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因此,为了防止不当授予的专利权对自由竞争的消极影响和对技术进步的不当阻碍,各主要专利国家和地区都在选择专利制度的同时设置了专利确权制度,以在社会公众辅助和支持下对已授权专利是否符合相应的规定以及授予的权利范围是否适当进行再次审查,弥补授权机构资源和能力的不足。同时,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由于受到社会文化、法律传统等方面因素的影响,人们对专利制度本质和价值的认识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社会不同发展阶段也有所不同,因此,从具体内容上来看各个国家和地区不同时期的 1例如,有人提出,无效宣告程序是针对专利权这一私权设置的双方当事人程序,具有明显的民事诉讼性质,应该设置为民事诉讼程序。

浅谈我国专利审查的标准与研究

浅谈我国专利审查的标准与研究 发表时间:2019-06-28T09:12:51.320Z 来源:《防护工程》2019年第7期作者:谢林 [导读] 深入分析专利指导性案例与在审专利申请的相似之处与差异之处,认真选择比较,使类比推理的过程具有合理性,这样才能得出科学的结论。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广东中心 摘要:成文法天然具有滞后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也不例外。现代社会发展迅速,科学技术日新月异,专利申请复杂多变,因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不可能全面涵盖各种具体的专利申请。专利审查标准是指在专利审查过程中用于衡量专利申请是否能够被授予专利权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中的审查标准性规定及其他具体标准的集合,即针对专利申请所选用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专利审查指南中的有关审查标准性规定以及对这些规定的理解和解释性的具体衡量标准。 关键词:专利审查标准一致性 成文法天然具有滞后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也不例外。现代社会发展迅速,科学技术日新月异,专利申请复杂多变,因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不可能全面涵盖各种具体的专利申请。专利审查标准是指在专利审查过程中用于衡量专利申请是否能够被授予专利权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中的审查标准性规定及其他具体标准的集合,即针对专利申请所选用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专利审查指南中的有关审查标准性规定以及对这些规定的理解和解释性的具体衡量标准。在专利审查实践工作中不可避免地存在专利审查标准不一致的问题,本文围绕专利审查标准不一致的原因以及专利审查标准一致的内涵进行了论述,并对促进专利审查标准一致的方式提出了完善的建议,特别是对如何建立规范的专利案例指导制度给出了具体建议。 一、对专利审查标准一致的认识 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专利审查指南用来调整申请人与社会公众间的关系,但专利申请纷繁复杂,不断变化,要使相对固定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专利审查指南明确、详尽地规范所有专利申请显然是不可能的。此外,人的认知能力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在制定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专利审查指南的时候不可能预知所有情况,或者对所有的关系都规定得周密、详尽,也不可能对所有的专利申请都作出无误的调整,因而在客观上不得不留有一些余地。最后,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在颁布之后,由于审查员还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因此不一定能够保证审查员都做出同样的审查结论。此外,在操作层面上,由于专利审查工作所涉及的各个审查领域存在巨大差别,不同审查领域的审查部门在统一审查标准中也存在一定困难,如电学领域和化学领域。上述因素不可避免地导致了专利审查标准的不一致,而专利审查标准不一致的危害主要表现在:1、可能导致审查员对专利法作出的解释和专利审查结果远离专利法的精神和目的;2、可能造成不同审查员对同一类事实作出不同的审查结论,出现"同案而异审"现象。 二、审查标准一致的内涵 根据专利审查的实践过程,审查标准一致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种:事实认定、理由论述和证据采用趋于一致。以下对上述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事实是审查员从申请文件和/或对比文件等证据中筛选出的与结论即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相关的事实,事实应当是依据申请文件、对比文件等证据和或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常识提出的与理由相关的事实,主要包括申请文件相关的事实认定,如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以及对比文件相关的事实认定等。 理由论述是指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为得出审查结论而给出的用于衡量专利申请能否被授予专利权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审查指南中的审查标准性规定及其他具体标准的论述过程。理由论述的一致性主要包括法条适用和具体论述过程保持一致,如: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某条规定及相关论述趋于一致,或在存在法条竞合时,不同审查员选择适用法条时保持一致等。 证据采用一致,主要涉及审查员的检索水平、经验认知以及所属技术领域的专业水平趋于一致。 三、对实现审查标准一致的建议 首先,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审查员队伍是审查标准一致得以实现的前提条件。专利审查要正确行使,关键取决于审查员,即审查员的法律素养、专业素质、道德理念、责任感以及使命感。尽量避免由于审查员工作能力、认识能力、知识水平冲突等因素导致的审查标准不一致;增强审查员的公仆意识,增强行政能力,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其次,建立规范的专利指导性案例制度。专利指导性案例在专利审查过程中具有以下功能:第一,针对性。专利法适用中出现的问题,都是针对具体专利申请提出来的问题,而专利法通常不是基于解决专利个案制定的,而是基于专利申请的普遍性问题制定的。相较而言,专利指导性案例都是针对典型个案作出的,因此其具有更强的针对性。第二,及时性。专利法是对既往专利审查等的总结,因此难免具有滞后性,对于今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的专利申请中出现的某些问题可能会难以适用。而专利指导性案例都是直接针对个案做出的,及时反映了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因此能够对现实中新的专利申请作出及时应对。第三,更有利于规范审查员的自由裁量权。在专利指导性案例公布之后,在相同或相似情形下,审查员就必须按照专利指导性案例进行审查,更进一步规范了审查员的自由裁量权。 四、如何建立专利案例指导制度 首先,应确保专利指导性案例是精心筛选的,将优秀的审查经验传授给其他专利审查员学习和参考,有助于提高专利审查的可预期性,保持专利审查标准的一致性。选取专利指导性案例遵循以下三个原则,一是典型性,二是正确性,三是严格性。首先,典型性既表现在专利申请中的事实具有典型的特点,也表现在其针对专利法律适用的疑难性、新型性等问题所提出了合理的解决方案。其次,专利指导性案例应该是专利审查结论正确的案件,正确性包括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两方面。在专利指导性案例发布后,并不是永远具有拘束力,经过一段时期,可能与新的立法或者社会的变化不适应,就需要发布新的专利指导性案例来替代。最后,其发布应当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充分讨论通过,通过程序应当严格,且应具有统一的格式、体例和编号,应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等权威媒体上统一进行发布。 其次,建立专利案例指导制度的关键,在于明确专利指导性案例的效力。专利指导性案例是一种类似专利审查过程中审查标准的参照物。但是,在建立专利案例指导制度时应明确,专利指导性案例并不取决于专利审查员的自由选择,而是一种"应当参照"的标准。具体来说,第一,专利指导性案例具有权威性。"应当"的含义包含了强制性的要求。即所有的专利审查员在遇到类似案件时,都应当参照专利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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