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

在新课程的初高中历史教科书中,关于西周社会的性质有三种写法:一种仍明确说,夏、商、周都是奴隶社会;一种不说是奴隶社会,但贵族明确为奴隶主,家中役使奴隶;还有一种只说存在奴隶,贵族不加阶级属性,社会更不明确性质。只有一初中版本说西周的制度是等级制度。西周的社会性质问题在教学中是可以回避的。或许有高中生能提出质疑,因此,作为教师可以不讲,但不能不明白其中的分歧及其依据。
近来,很多学者重提西欧的feudalism(译为:封建制度、封建主义)与中国的比较问题。樊树志在《国史十六讲》说:“…与欧洲的feudalism时代相似的,是周朝建立以后的四五个世纪。”而侯建新的论文《“封建主义”概念辨析》则强调“西周的‘封邦建国’与西欧庄园制貌似而神离,似是而实非,二者难以简单的认同。”这个问题在上个世纪三四十年代就存在。如,齐思和先生认为“西周时代……与西洋中古社会颇具根本相同之点。其所不同者,仅枝叶问题。”(齐思和《封建制度与儒家思想》《西周时代之政治思想》)张荫麟在《中国史纲》里也说“……周代社会无疑地是封建社会。而且在中国史里只有周代的社会可以说是封建的社会。”而侯外庐批评这种说法太“随意”
。(侯外庐《中国古代社会史论》)只有钱穆认为,中国古代社会“…自成一格。何以必削足适履,为人类社会演变,万逃不出西方学者此等分类之外?”(钱穆《国史大纲》)至于西周是不是奴隶制社会,涉及五种社会形态的理论,现在,否定者为大多数,但少数人的能量不可小视。学术之争夹杂政治倾向就无法争鸣了。中学历史是普及教育,怎样描述西周社会,首先应该将概念搁置一边,弄清史实是主要的。所谓概念,不仅指社会性质,包括对某一事件、某一人物、某一思想的结论。用概念理解史实、讲史事,是本末倒置,也是中学历史教育的病源。
北京大学朱凤瀚教授的《商周家族形态研究》一书是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关于商周社会研究最有影响的著作之一。他运用了人类学、民族学、考古学和早期文献的记载等多学科交叉综合研究的方法,考证了商周社会的基本情况。他得出以下结论:
从事农业生产的主要是平民。目前的卜辞资料中没有奴隶参加农业生产的确证。农业上的奴隶劳动可能只是一种补充。贵族家族手工业、田猎多使用奴隶。
西周贵族的阶级属性只能以主要经济部门——农业的生产方式而定,即近同于封建主,他们有奴隶主的一面,但是次要的阶级属性。
西周的平民要为贵族出劳役,但也有私田。平民要应征打仗。

周奴隶的来源多为异族的战俘和被征服者。根据考古材料看,很多无随葬品的赤贫平民仍可葬于本族墓地内,说明本族成员很少沦为奴隶的。
朱凤瀚的结论在上个世纪前半叶的史学著作中并不显见。张荫麟的《中国史纲》原本是写给高中用的课本。他的表述与朱凤翰的结论大体相同。奴隶的来源主要是战俘,属于贵族所有,为贵族服务。持奴隶制说法的学者也不否认这些证据。问题似乎出在平民的作用方面。侯外庐坚持奴隶制的判断,但是他也承认“庶民是周代的动力”
。(侯外庐《中国古代社会史论》)对判断西周社会性质影响最大的是“五种社会形态”理论。过去中学课本说商周是奴隶社会,又依简单化的阶级分析方法推理出社会的主要矛盾是奴隶主阶级与奴隶阶级的矛盾,然后,用人殉和人葬等史实加以说明。事实上,人殉和人葬的现象到汉代仍然存在。问题是,有奴隶不见得就是奴隶社会。臧嵘的《东汉光武帝列秀大传》引用一位研究者的估算,说:“西汉末年官私奴婢的总数最低在三百八十五万以上,占总人数十五分之一。”他还引了翦伯赞先生所举《元史》中阿里海牙“以降民三千八百户没入为家奴”的例子,说明封建社会中奴婢的数量很多,但是,存在这么多数量的奴隶,社会性质仍被定性为封建社会。西周的奴隶肯定是社会最底层的阶级,但是不是人数最多的阶层?奴隶占全部人口的大致比例是多少?这都不得而知。可以肯定是,农业是西周的主要生产部门,从事农业生产的主要是平民。这是几代史学家实证得出的结论。
那么,西周是否像西欧的feudalism时代呢?从现象上看十分相似。周天子将一方土地和土地上的人民分封给诸侯以后,诸侯国的内政基本自主。诸侯再把部分土地和人民分封给卿大夫,分封下去的土地同样很难收回,受封者世代享用。卿大夫和其属下的士一般是供养关系,士无封地,却有食田。层层分封的不仅是土地和人口,更重要的是权力。分封诸侯以后,周天子对诸侯国只是一种间接的统治。秦始皇推行郡县制正是从根本上改变了间接统治的传统,采用官僚制度,建立起中央对地方的直接统治,即,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分封制建立的是权力分散的体制,这与西欧中世纪十分相像。西欧封建时代,权力更分散。国王与领主建立从属关系时也是用“分封”的办法,甚至仪式都有几分相似。西周在分封时要举行隆重的“策命礼”
,策命礼仪在太庙举行,由周天子授予诸侯册命文书。册命文书由太史起草,并铸造一个祭祀用的铜器,把周王的话铸在上面,受封者世代相传。然后主管土地和人民的

太祝再向诸侯“授土授民”(要注明民的数量、身份),表示将一方土地和人民分给了受封者。欧洲中世纪也举行类似仪式。伯尔曼在《法律与革命》一书中介绍,做这种仪式时,封臣脱去帽子,卸下武器,然后跪下来,把双手合拢(向上指)放在领主的两手之间,承认自己是领主的“人”
。到了10世纪,封臣和领主还要亲亲嘴。通过这种效忠仪式,封臣就变成了领主“嘴上和手中的人”
。受封者还要进行宗教性宣誓,把手放在《圣经》或圣物上,保证他对领主的忠诚。领主对封臣也做象征性的封地仪式,把诸如一面旗、一个十字架或一把钥匙的东西递交给封臣。
但是,西周社会与西欧中古社会也有明显的区别。西周的分封制与宗法制结合,以血缘关系为主确定分封对象。分封是权力与财产的再分配,是巩固、扩大周王统治的手段。分封的结果使周王成为政治上的天下共主、血缘上的天下大宗。西周的宗法制度和礼乐制度具有稳定整个社会和严格等级差别的作用。而且,王畿的面积从镐京(今陕西西安西)到洛邑(今河南洛阳),大约一千里左右见方。而封国的面积很小,大的不过方圆百里,小的方圆十几里。这样,中央完全可以控制地方的封国。周王还有权到封国巡猎,诸侯要定期入朝觐见天子,进贡物品。西欧中古社会则完全相反。西欧的封臣是弱者投靠强者,君臣是志愿结成的互惠关系,一般没有血缘关系。整个国家也不是一个统一的、强有力的王朝。国王“只要求封臣在发生战事时及时地全副武装地赶到自己身边就行了。”(侯建新《“封建主义”概念辨析》)不仅如此,国王的经济来源只能靠自己的领地收入,国王没有权力向领地之外的臣民索取任何财物。国王的政府花费也由国王个人支付;政府职能主要限于国王自己的领地而在极小的程度上影响全国。更重要的区别是法律意识和法律传统。西欧的农民与西周的平民处境、地位差不多,但是,西欧的农民与领主发生纠纷时可以通过法庭维护自己的利益,身份即使是农奴也有权占有份地,有权在法庭上与领主争辩,有权集体上诉。西欧的法律意识不是从资产阶级革命才形成的。中世纪就有“王在法下”的传统,才使议会的权力逐渐增长。西欧城市与商业在社会体制中的特殊地位更是东方根本不存在的现象。侯建新的《社会转型时期的西欧与中国》一书充分论证了西欧封建时代与古代中国的天壤之别。不仅秦朝以后的中国很难说是feudalism时代,西周也不像。
说西周实行等级制度,或者说西周是等级社会,比奴隶制、封建制的判断都更贴切一些。等级的概念是指人的

社会地位和法律地位的不平等,而且很难改变。西周开创了嫡长子继承制,传嫡不传庶,传长不传贤。贵族内部的等级按嫡庶划分和继承,形成宗法制。贵族以下的平民和奴隶则以家为单位,一个奴隶家庭无论男女老幼身份都是奴隶,世袭罔替不可改变。等级是明显存在的。但是,严格地说,等级社会还应有等级权力,西周的平民和奴隶是没有什么权力的。
用奴隶制社会的理论套西周社会,漏洞百出。将西周类比西欧封建制社会,实质差别不容忽视。其实,说西周是什么性质的社会都是用欧洲资本主义前的历史作参照点。钱乘旦的论文《前资本主义世界发展∶东方普遍性与西方特殊性》强调,在土地占有形式、等级制度结构、意识形态和政治体制方面,东方的中国、印度、伊斯兰三个文化圈是比较相似的,但与欧洲特别是西欧相比差别很大;欧洲特别是西欧是比较独特的。钱乘旦的分析告诉我们一个简单的道理:特殊性不代表普遍性。还是钱穆老先生的话实在∶何必削足适履呢?西周就是古代中国的西周,封建就是“封邦建国”。“封建亲戚,以藩屏周”——用同姓诸侯构筑一道屏障,来捍卫周天子的中央权威。这就是当时所谓的“封建”
从礼乐制度理解西周社会
中学历史的教学大纲和正在推广的课程标准,都没有要求讲授西周的礼乐制度,因此,教科书都重点描述宗法制与分封制。实际上,宗法制与分封制只是规定了周代政治和社会生活的格局,礼乐制度才是治国之道。礼乐制度是西周稳定二百余年的奥秘。由礼乐制度产生的礼乐文明对后世影响至深。夏曾佑在《中国古代史》说:“有周一代之事,其关系于中国者至深,中国若无周人,恐今日尚居草味。盖中国一切宗教、典礼、政治、文艺,皆周人所创也。”礼乐制度涵盖了宗教、典礼、政治、文艺各个方面。杨向奎在《宗周社会与礼乐文明》一书中阐述了一个重要观点:礼乐文明是儒家学说的渊源,儒家思想陶冶了民族性格。前辈史学家的高论告诉我们,礼乐制度是透视西周社会的一个窗口。
樊树志的《国史十六讲》对礼乐制度的描述十分精彩。他说:“礼”的本质是“异”
,即差异,用来显示社会各等级之间的差异,也就是说,贵与贱、尊与卑、长与幼、亲与疏的各色人等之间,必须遵守各自的行为规范,用来显示贵贱、尊卑、长幼、亲疏之间的差异,绝对不可混淆:……但是一个社会只讲差异,不讲和同,社会就无法和谐。
……“礼”讲究差异,“乐”则讲究和同。“乐”当然是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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