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权属登记收费标准

房屋权属登记收费标准
房屋权属登记收费标准

济南市房屋权属登记收费标准

来源::日期:2007-03-13

一、房屋所有权登记

(一)房屋初始登记

1、住宅登记费每套80元,由申请人承担。

2、住宅以外的登记费,100(含100)平方米以下的每宗80元;100-500(含500)平方米的每宗120元;500-1500(含1500)平方米的每宗200元;1500-3000(含3000)平方米的每宗300元;3000-10000平方米的每宗500元;10000平方米以上的每宗800元,由申请人承担。

(二)房屋转移登记

1、住宅商品房买卖登记费,每套80元,由受让方缴纳;交易手续费每平方米3元,由转让方承担;现行契税税率3%,按房地产成交价格或者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由受让方承担;个人购买普通住宅,减半征收契税。

2、住宅以外的商品房买卖登记费,100(含100)平方米以下的每宗80元;100-500(含500)平方米的每宗120元;500-1500(含1500)平方米的每宗200元;1500-3000(含3000)平方米的每宗300元;3000-10000平方米的每宗500元;10000平方米以上的每宗800元,由受让方承担。交易手续费每平方米10元,由转让方承担;现行契税税率3%,按房地产成交价格或者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由受让方承担。

3、住宅二手房买卖登记费,每套80元,由受让方承担;交易手续费每平方米6元,由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现行契税税率3%,按房地产成交价格或者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由受让方承担;个人购买普通住宅,减半征收契税。

4、住宅以外的二手房买卖登记费,100(含100)平方米以下的每宗80元;100-500(含500)平方米的每宗120元;500-1500(含1500)平方米的每宗200元;1500-3000(含3000)平方米的每宗300元;3000-10000平方米的每宗500元;10000平方米以上的每宗800元,由受让方承担。交易手续费每平方米10元,由双方各承担一半;现行契税税率3%,按房地产成交价格或者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由受让方承担。

5、房屋交换中住宅登记费,每套80元,由承换方承担;住宅以外的房屋登记费100(含100)平方米以下的每宗80元;100-500(含500)平方米的每宗120元;500-1500(含1500)平方米的每宗200元;1500-3000(含3000)平方米的每宗300元;3000-10000平方米的每宗500元;10000平方米以上的每宗800元,由承换方承担。住宅交换,手续费每套房屋100元,由交换双方各承担一半;住宅以外的房屋交换交易手续费每平方米10元,由双方各承担一半。现行契税税率3%,按交换房地产评估差价计算,由承换方承担。房改房交换的,印花税税率0.1%,按交换房地产差价计算,由交换双方各承担一半。

6、住宅赠与登记费,每套80元,由受赠方承担;交易手续费每平方米6元,由赠与双方各承担一半;现行契税税率3%,按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由受赠方承担。房改房赠与的,印花税税率0.1%,按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由赠与双方各承担一半。

7、住宅以外的房屋赠与登记费,100(含100)平方米以下的每宗80元;100-500(含500)平方米的每宗120元;500-1500(含1500)平方米的每宗200元;1500-3000(含3000)平方米的每宗300元;3000-10000平方米的每宗500元;10000平方米以上的每宗800元,由受赠方承担。交易手续费每平方米10元,由赠与双方各承担一半;现行契税税率3%,按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由受赠方承担。

8、住宅继承登记费:每套80元,手续费每平方米1元,由继承方承担。

9、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屋继承登记费,100(含100)平方米以下的每宗80元;100-500(含

500)平方米的每宗120元;500-1500(含1500)平方米的每宗200元;1500-3000(含3000)平方米的每宗300元;3000-10000平方米的每宗500元;10000平方米以上的每宗800元,手续费每平方米1元,由继承方承担。

(三)房屋变更登记

1、住宅变更:登记费每套80元,由申请人承担。

2、住宅以外的房屋变更登记登记费,100(含100)平方米以下的每宗80元;100-500(含500)平方米的每宗120元;500-1500(含1500)平方米的每宗200元;1500-3000(含3000)平方米的每宗300元;3000-10000平方米的每宗500元;10000平方米以上的每宗800元,由申请人承担。

二、房屋他项权利登记

1、房屋抵押登记费,每宗80元;房屋抵押手续费,按房地产抵押金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具体标准为: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下部分,1.4‰;2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部分,0.35‰;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部分,0.21‰;1亿元以上部分,0.07‰,由抵押人承担。

2、房屋抵押变更登记费,每宗80元,由抵押人承担。

三、房屋租赁备案登记

1、住宅租赁备案登记手续费,每套100元,由出租人承担。

2、住宅以外的房屋租赁备案登记手续费,租赁面积100(含100)平方米以下的,每次120元;100-500(含500)平方米的,每次150元;500-1500(含1500)平方米的,每次200元;1500-3000(含3000)平方米的,每次300元;3000平方米以上的,每次350元,由出租方承担。

四、个人所得税缴纳

1、自用5年以上唯一生活用房免征个税

细则中规定,对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中自用生活用房的起始时间,以房屋产权证、契税完税证明或《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上注明的时间,按孰先原则确定。

细则同时对个人出售住房后,一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退还问题作了说明。据了解,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出售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前,以纳税保证金的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针对该问题,细则中规定:个人出售住房后一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应按照购房金额大小,相应退还其全部或部分出售原住房缴纳的纳税保证金。其中,个人出售住房的起始时间按照纳税保证金收据上注明的时间,按孰先原则确定。

2、有无住房原值凭证个税计算方法不同

据了解,个人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所得,将由住房坐落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有无住房原值凭证将采取两套个税计算方法。

如果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住房原值凭证(购买房屋时取得的税务部门监制发票),能够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应纳税所得额=转让住房的收入额-住房原值和合理费用

其中,合理费用是指出售住房时,按照规定缴纳或支付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交易手续费等有关税金和费用。

对个人不能提供住房原值凭证和其他有关扣减项目明细资料,不能正确计算或难以准确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主管地税机关可以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另外,个人出售非住房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同样按照上述有关规定执行,但应直接将税款缴入国库的,不再收取纳税保证金。

3、办理不同税收应准备哪些材料

细则同时对申请免征、缴纳各种税金时应提供的材料作了规定。其中,市民个人申请免征出售家庭生活用房应纳个人所得税时,应向房屋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证明、《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身份证、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家庭生活用房说明材料(该材料可到地方税务机关各办税服务厅领取)。

而个人到房屋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缴纳纳税保证金时,应提供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发票、买卖合同或其他具有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凭证,以及出售住房按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凭证等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4、另外,出售住房后一年内按照市场价重新购房的个人,申请退还全部或部分出售原住房缴纳的纳税保证金时,应在重新购房后30日内,向原房屋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保证金收据以及新购房屋购销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证明等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营业税缴纳

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建设部等九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对于交易环节的税费征收更加严格规定:“从2006年6月1日起,对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意见》中将营业税征收时限从2年延长至5年。

2、济南市对二手房交易中营业税及期附加按成交额的5.55%征收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

详细目录: 关于印发《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 第一篇房地产交易管理总论 第一章房地产交易及其基本流程 第二章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 第三章房地产交易合同与法律文件 第四章房地产交易价格管理制度 第五章商品房销售市场规范管理 第六章房产交易法律关系 第二篇房地产交易规范化管理制度 第一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制度 第二章房地产转让管理制度 第三章房产买卖管理制度 第四章房产租赁管理制度 第五章房地产抵押管理制度 第六章房产信托管理制度 第三篇二手房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二手房交易政策制度 第二章二手房种类与交易限制及禁止 第三章二手房交易方式 第四章二手房交易流程与规范 第五章二手房交易机构 第六章买卖全程相关合同范本 第四篇房地产交易与房地产估价操作制度 第一章房地产估价 第二章中国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规范 第三章房地产价格 第四章房地产估价原则与程序 第五章城镇土地分等定级与基准地价评估规范 第六章不同类型房地产估价规范 第五篇房地产交易中介运作模式与操作规范 第一章房地产中介 第二章房地产中介市场 第三章房地产中介市场管理制度 第四章房地产中介机构 第五章房地产中介组织模式 第六章房地产中介运作制度

第六篇房地产交易与经纪管理制度 第一章房地产与房地产经纪制度 第二章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制度 第三章房地产居间业务操作规范 第四章房地产转让代理制度 第五章房地产权属登记代理制度 第六章房地产抵押与担任代理制度 第七章房屋租赁代理制度 第七篇房地产产权产籍规范化管理制度 第一章房地产产籍 第二章房地产产权管理制度 第三章房地产测量规范 第四章房地产产籍调查制度 第五章地籍与权属调查程序 第六章变更地籍调查程序 第七章房籍调查 第八篇房地产产权登记规范化管理制度 第一章房地产产权登记制度 第二章房地产产权登记的法律依据 第三章土地登记制度 第四章房屋权登记制度 第五章房地产产权登记表 第九篇房地产权属行政管理制度 第一章房屋权属管理制度 第二章私房管理制度 第三章公房管理制度 第四章异产毗连房屋管理制度 第五章住宅建设管理制度 第十篇房地产产权产籍信息与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房地产信息统计制度 第二章房地产产权户籍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章房地产档案 第四章房地产档案工作制度 第五章房地产档案实体管理制度 第六章房地产档案应用制度 第十一篇房地产地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土地权利制度 第二章土地登记制度 第三章不动产登记制度

广东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资产评估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价〔2010〕142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财政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顺德区发展规划与统计局,省财政厅: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资产评估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产评估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二、法定资产评估实行政府指导价,非法定资产评估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四、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评估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自觉接收价格主管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 五、以上收费标准自2010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二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请省财政厅重新提出法定资产评估政府指导价意见,报我局核定。?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转发〖国家物价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价费(2)字〔1993〕300号)自本收费标准执行之日起废止。 二○一○年七月五日

附件: 广东省资产评估(法定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一、计件收费标准 收费说明: 1.计件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办法收取评估费用。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算。 2.计件收费以被评估资产账面原值的大小划分收费档次,按上表规定的分档差额计费率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评估收费总额。经评估双方协商,评估收费总额可上下浮动20%。其中,证券评估业务的收费总额上浮幅度可提高到30%。 3.对无形资产、企业上市、破产清算、法律纠纷等较复杂的资产评估业务,经双方协商同意,根据评估项目、时间要求、风险责任等因素,收费标准可适当高于上述标准。 二、计时收费标准

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2009)2914

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 发改价格【2009】2914号 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省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收取评估费用。 第三条资产评估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实行计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以被评估资产账面原值为计费依据,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办法收取

评估费用。即按被评估资产的账面原值的大小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评估收费总额。 第七条实行计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按照完成资产评估业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评估费用。工作人日数根据评估项目的性质、风险大小、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评估人员专业技能水平、评估工作的服务质量等确定。 第八条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及其上下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制定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应当以资产评估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法定税金、合理利润为基础,并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对资本市场、社会公众的影响等因素确定。 第十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应由资产评估机构提出收费标准范围,具体标准由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确定收费标准时应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和执业成本; (二)评估业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注册资产评估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评估新收费标准完整版

评估新收费标准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

最新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中评协[2009]199号《关于贯彻实施《资产评估收费办法》尽快做好资产评估收费管理的通知》 中评协[2009]1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健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了《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914号)。为贯彻执行《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做好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有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是资产评估收费制度的重大改革。按规定收费关乎评估报告质量和评估行业健康发展,关乎国家财产和经济安全。各地方协会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省级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做好资产评估收费管理相关工作。 二、测定标准,统一参照。为了给各地制定具体的评估收费标准提供参考依据,我会通过对全国资产评估行业收费情况的两次调查分析,并查阅国家统计局公布的1992至2008年各年的通货膨胀率,结合今后几年内经济增长、物价指数继续上涨,并参照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中介行业的收费标准等因素,提出了资产评估收费水平的测算标准。 (一)计件收费 计件收费平均标准分为六档,各档差额计费率如下表: 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表

(二)计时收费 计时收费平均标准分为四档,各档计时收费标准如下: 法人代表(首席合伙人)、首席评估师(总评估师):300-3000元/人?小时;合伙人、部门经理:260-2600元/人?小时; 注册评估师:200-2000元/人?小时; 助理人员:100-1000元/人?小时。

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发文标题: 关于贯彻实施《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尽快做好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中评协[2009]199号 发文部门: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发文时间: 2009-12-04 实施时间: 2009-12-04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全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了《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914号)。为贯彻执行《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做好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有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是资产评估收费制度的重大改革。按规定收费关乎评估报告质量和评估行业健康发展~关乎国家财产和经济安全。各地方协会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省级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做好资产评估收费管理相关工作。

二、测定标准~统一参照。为了给各地制定具体的评估收费标准提供参考依据~我会通过对全国资产评估行业收费情况的两次调查分析~并查阅国家统计局公布的1992至2008年各年的通货膨胀率~结合今后几年内经济增长、物价指数 1 继续上涨~并参照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中介行业的收费标准等因素~提出了资产评估收费水平的测算标准。 (一)计件收费 计件收费平均标准分为六档~各档差额计费率如下表: 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表 (二)计时收费 计时收费平均标准分为四档~各档计时收费标准如下: 法人代表(首席合伙人)、首席评估师(总评估师):300-3000元/人?小时, 合伙人、部门经理:260-2600元/人?小时, 注册评估师:200-2000元/人?小时, 助理人员:100-1000元/人?小时。 三、严密组织~认真贯彻。各地方协会要严密组织~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迅速转发各资产评估机构~组织资产评估机构学习领会文件精神~认真贯彻实施。

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有关税费及标准1351117270

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有关税费及标准(一)房产测绘费: 1、幢平面图、分层分户平面图(含面积计算、共用面积分摊): 住宅用房A(楼外型结构简单,户型不超过三种):0.60元/平方米; 住宅用房B(楼外型结构较简单,户型四至六种):0.90元/平方米; 住宅用房C(小面积测量建筑面积低于2000平方米或楼外型复杂,户型在六种以上(不含六种)):1.36元/平方米;商业楼用房(如不需分户图,应下浮10%):1.50元/平方米;多功能综合楼用房(如不需分户图,应下浮10%):1.80元/平方米; 工业厂房(如不需分户图,应下浮10%):0.80元/平方米; 2、配图资料费: 不需要现场测绘,直接绘制图纸的,按20元/户收取; (二)产权登记费(郑州市房产产权监理处、抵押办按各自的业务分别收取): 1、住房登记费(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住房他项权利登记费(包括抵押、典权等):80元/套 2、住房以外房屋登记费(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住房他项权利登记费(包括抵押、典权等) (1)建筑面积200平方米(含)以内:150元/宗; (2)201-500平方米:300元/宗; (3)501-1000平方米:600元/宗; (4)1001-5000平方米:1000元/宗; (5)5001-10000平方米:2000元/宗; (6)10000平方米以上:3000元/宗; 3、市规划区以外的农民自建、翻建自住房产权证工本费:10元/证; 4、向一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核发房屋所(共)有权证书时,按增加证书数量:10元/证; 5、房屋权利人因丢失、损坏等原因事情补办证书且权属状况未发生变化的:10元/证; (三)交易手续费(郑州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收取): 1、住宅: 二手房(一般私房、房改房、经济房、单位房):6元/平方米(房改房3元/平方米); 商品房:3元/平方米; 经济房:1.5元/平方米; 拆迁房:新建住房按1.5元/平方米;存量住房按3元/平方米;住房以外:新建房屋按0.25%收取,存量房屋按0.4%收取; 2、非住宅: 二手房(一般私房、房改房、经济房、单位房):0.8%; 商品房:0.5%;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规范商品房交易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规范商品房交易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赣发改收费字[2009]805号 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 为了切实规范我省商品房交易的有关收费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健康发展,我委对涉及商品房交易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了清理,现就我省涉及商品房交易的有关收费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在商品房交易及交付过程中,购房者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房屋登记费。房屋登记费是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房屋权属依法进行各类登记时向申请人收取的费用。收费标准按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执行。 住房登记以套为基本单元,包括套内厨房、卫生间、储藏间、车库等附属设施。独立车库(车位)、储藏(杂货)间等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参照住房登记标准收取登记费。今后国家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二)土地登记费(包括土地证书工本费)。土地登记费是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注册登记、发证工作而向国有土地使用者收取的服务费用。收费标准按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国土[籍]字第93号)和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土地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赣价费字[2001]116号)的规定执行。 根据原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整顿企业抵押贷款收费的通知>的通知》(赣价费字[2000]8号)的精神,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的,土地登记中的权属调查和地籍测绘费等,按现行收费标准的50%收取;企业以房屋产权作为抵押的,按现行收费标准的50%收取权属登记费。 二、涉及商品房交易及交付过程中的经营性收费 (一)房地产测绘费(勘丈测量费)。房地产测绘费是房屋权利人委托有关专业技术单位进行房地产测绘而缴纳的费用。新建房屋(含保障性住房),由房屋建设单位(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其自愿委托的具有合法资质的测绘机构缴纳测绘费用并纳入建筑工程预算,房屋建设单位(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他任何单位均不得向购房或租赁者收取测绘费;存量房(二手房,以下同)交易应当以原产权证书上的测绘结果为准,任何单位不得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住房[2006]244号 颁布日期:20061008实施日期:20070101颁布单位: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 为发挥房屋权属登记的公示作用,保障房屋交易安全,维护房屋交易秩序,保护房屋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制定了《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设部 二○○六年十月八日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发挥房屋权属登记的公示作用,保障房屋交易安全,维护房屋交易秩序,保护房屋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已登记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查询。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包括原始登记凭证和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 第四条房屋原始登记凭证包括房屋权利?羌巧昵氡恚课萑枇ⅰ⒈涓啤鸹蛳拗频木咛逡谰荩约胺课萑ㄊ舻羌巧昵肴颂峤坏钠渌柿稀? 第五条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包括房屋自然状况(坐落、面积、用途等),房屋权利状况(所有权情况、他项权情况和房屋权利的其他限制等),以及登记机关记载的其他必要信息。 已建立房屋权属登记簿(登记册)的地方,登记簿(登记册)所记载的信息为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 第六条房屋权属登记机关、房屋权属档案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查询机构)应妥善保管房屋权属登记资料,及时更新对房屋权利记载的有关信息,保证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查询机构应建立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制度,方便当事人查询有关信息。 第七条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单位和个人可以公开查询。 第八条原始登记凭证可按照下列范围查询: (一)房屋权利人或者其委托人可以查询与该房屋权利有关的原始登记凭证; (二)房屋继承人、受赠人和受遗赠人可以查询与该房屋有关的原始登记凭证; (三)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可以查询与调查、处理的案件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凭证; (四)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可以查询与公证事项、仲裁事项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凭证; (五)仲裁事项、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可以查询与仲裁事项、诉讼案件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凭证; (六)涉及本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在国家安全、军事等机关同意查询范围内查询有关原始登记凭证。 第九条涉及国家安全、军事等需要保密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须经国家安全、军事等机关同意后方可查询。 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其查询范围和方式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单位和个人可以自己查询,也可以委托他人查询。 第十一条查询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应填写《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申请表》,明确房屋坐落(室号、部

南阳市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相关收费标准

南阳市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相关收费标准 一、产权登记费 1、住房登记费(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住房他项权利登记费(包括抵押、典权等):80元/套 2、住房以外其它房屋登记费(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他项权利登记费(包括抵押、典权等) (1)建筑面积2 00平方米(含)以内:150元/宗; (2)201—500平方米:300元/宗; (3)501—1000平方米:600元/宗; (4)1001—5000平方米:1000元/宗; (5)5001—10000平方米:2000元/宗; (6)10000平方米以上:3000元/宗; 3、向一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核发房屋所(共)有权证书时,按增加证书数量:10元/证;遗失、毁坏、更正等收取工本费10元/本。 二、抵押手续费 住房以外房产抵押手续费(不含他项权利登记费)按贷款额的1‰收取。 三、档案证明费 1、私产:100平方米以下收20元,每增加10平方米加收5元。 2、公产:1000平方米及其以下收取150元,每增加500平方米,加收50元。 四、印花税 按房屋权属证书,每本5元收取。 五、交易手续费 1、住房转让手续费 (1)新建商品住房3元/平方米; (2)存量住房6元/平方米; (3)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办理转让手续免收手续费;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首次上市交易的,减半计收转让手续费; (4)经济适用房首次交易的减半计收转让手续费。

2、住房以外房产转让手续费 (1)新建商品房屋(按成交价的)0.5%; (2)存量房屋(按成交价的)0.8%。 备注: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首次上市交易,按房屋所处地级收取土地出让金。 六、房产测绘费 1、房屋平面图测绘(含面积计算、共用面积分摊): 住宅用房A(楼外型结构简单,户型不超过三种):0.6元/平方米; 住宅用房B(楼外型结构较简单,户型四至六种):0.9元/平方米; 住宅用房C小面积测量(建筑面积低于2000平方米)或楼外型复杂,户型在六种以上(不含六种):1.36元/平方米; 商业楼用房:1.5元/平方米;多功能综合楼用房:1.8元/平方米;工业厂房:0.8元/平方米。 2、配图资料费: 房屋所有权属进行变更、转移时,房屋面积、结构未发生变化的,每户收取20元的配图资料费。 七、土地出让金 土地出让金: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买卖时交纳,分地级、按房屋分摊的占地面积收取。全市共分四个地级,收取标准:一级15元/平方米;二级10元/平方米;三级、四级5元/平方米。 八、副食品调节基金 存量住房、非住宅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买卖时按标的额的3‰征收。 九、营业税、个人所得税 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备注:以上仅指在房管局办事大厅办理手续的相关收费项目,不包括新建房应向维修基金管理中心缴存的维修资金(当前西峡县缴存标准为:多层20元/平方,小高层40元/平方、高层60元/平方)、向地税局缴纳的契税,也不包括二手房过户中应向地税部门缴纳的契税、交易税以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税、个人所得税。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9号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1年7月23日建设部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 二○○一年八月十五日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 建设部决定对《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做如下修改: 一、第十七条中的“30日”修改为“90日”。 二、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依法直接代为登记,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一)依法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房屋; (二)无人主张权利的房屋;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并收回原发放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原房屋权属证书作废。” 四、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登记机关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日内应当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暂缓登记、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申请人)。” 五、第二十七条中的“两个月”修改为“30日”,“一个月”修改为“15日”。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权利人(申请人)逾期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登记费的3倍以下收取登记费。” 七、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八、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以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获得房屋权属证书的,由登记机关收回其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其房屋权属证书作废,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 涂改、伪造房屋权属证书的,其证书无效,登记机关可对当事人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 非法印制房屋权属证书的,登记机关应当没收其非法印制的房屋权属证书,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删去第三十九条。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1997年10月27日建设部令第57号发布,2001年8月15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已获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记申请,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第四条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辽宁省最新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辽宁省最新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财政厅 辽价发[2010]129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资产评估机构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重新修订和发布了《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根据《办法》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资产评估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辽宁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见附件一)和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产评估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见附件二)和本《通知》有关规定开展资产评估业务。 二、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其收费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标准见《辽宁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简称“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其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三、《辽宁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分“计件收费标准”和“计时收费标准”。资产评估机构可根据评估业务的特点和难易程度,与当事人协商确定计费形式。 四、计件收费的具体收费标准,可根据评估项目的复杂程度、资产结构和类型、时间要求等因素,以政府指导价为基准价上下浮动20﹪收取;证券、期货资产评估业务收费标准最高可上浮30﹪;无形资产、破产清算、法律纠纷等较复杂资产评估业务,根据评估项目复杂程度、时间要求、风险责任等因素,经双方协商同意,可适当高于上述收费标准。 五、实行计件收费的评估资产无账面原值或账面原值明显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评估机构应与当事人协商,可采用评估值作为计费依据,或实行计时收费。 六、资产评估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各评估机构在按本《通知》规定收费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时使用有关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接受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通知》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到期后根据我省实际执行情况,重新核定。原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资产评估收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

发改价格[2008]92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 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为规范房屋登记收费行为,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依据《物权法》等相关规定,现就房屋登记收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屋登记费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房屋权属依法进行各类登记时,向申请人收取的费用。 二、房屋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房屋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 三、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住房登记一套为一件;非住房登记的房屋权利人按规定申请并完成一次登记的为一件。 四、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中包含房屋权属证书费。房地产主管部门按规定核发一本房屋权属证书免收证书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权利人核发房屋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五、房屋登记费向申请人收取。但按规定需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的,只能向登记为房屋权利人的一方收取。

六、房屋查封登记、注销登记和因登记机关错误造成的更正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房屋权利人因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领证书,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费。 农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的住房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 经济适用住房登记,以及因房屋坐落的街道或门牌号码变更、权利人名称变更而申请的房屋变更登记,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七、房屋权利人在办理房屋登记时委托有关专业技术单位进行房产测绘缴纳的费用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制定。 八、收取房屋登记费,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执收单位要公布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县级以上房地产主管部门收取的房屋登记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具体缴库办法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其履行职能的需要核定。 十、本通知自2008年5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595号)同时废止。各地有关房屋登记收费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五日 主题词:房屋登记收费标准通知

房屋权属登记与证书名词解释

房屋权属登记与证书名词解释 【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总登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进行统一的权属登记。 【初始登记】指新建房屋(竣工)或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进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 【转移登记】是指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后所进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 【变更登记】是指权利人名称变更和房屋现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进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 ——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发生变更的; ——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房屋翻建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他项权利登记】是指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所进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 【注销登记】是指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进行的房屋权属登记。 【房屋的所有权】是指对房屋全面支配的权利。《民法通则》规定,房屋的所有权分为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项权能,这也是房屋所有权的四项基本内容。 【房屋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房屋权利申请人】是指已获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记申请,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房屋权属证书受到国家法律保护。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 【所有权证】指由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向房屋所有人核发的对房屋拥有合法所有权利的证书。 【共有权证】指由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对共有的房屋向共有权人核发,每个共有权人各持一份的权利证书。是《房屋所有权证》的附件,用以证明共有房屋的归属。 【他项权证】指在他项权利登记后,由房管部门核发、由抵押权人持有的权利证书。 【宅基地证】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因建房需要,向集体组织申请建房用地,经集体报送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

房屋权属登记工作规范(试行)

房屋权属登记工作规范(试行) 房屋权属登记工作规范一、登记内容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主要内容:房屋所有权人、坐落、幢号、建筑面积、用途、产别、结构、层数、间数等。转移登记的还包括房屋转移类型、受让人性质等。房屋抵押登记的主要内容: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物坐落、抵押部位、抵押建筑面积、担保金额、抵押物价值等。登记部门在房屋交易权属管理信息系统中设置房屋所有权登记薄、房屋抵押登记薄,将登记内容记载在登记薄中。二、登记程序受理申请权属审核公告核准登记,颁发证书或证明三、登记种类初始登记:新建房屋竣工后,权利人申请初始登记。转移登记: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调拨、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成立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以房地产清偿债务、以其他合法方式使房屋权属发生变更的,当事人申请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房屋所有权人名称改变、房屋坐落的地址变更、房屋面积增加或减少、房屋登记状况变更的,权利人申请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设定房屋抵押权,当事人申请房屋抵押登记。登记后抵押情况发生变更的,当事人申请抵押变更登记。 1 注销登记:房屋灭失、抵押权终止、房屋权利灭失的,权利人申请注销登记。补证、换证登记:证书遗失的,申请补证登记;证书破损的,申请换证登记。 四、登记工作要求申请人身份资格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其监护人代理申请;申请人是法人的,应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具有相应资格。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姓名应与身份证件一致;申请人为法人的,名称应与法人

营业执照一致;申请人为其他组织的,名称应与登记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一致。持有金融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金融企业法人、保险企业法人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可以申请登记;其他企业法人设立的非法人分公司、子公司申请登记的,应有法人授权。初始登记1、申请人为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占用的土地是在国有土地使用证记载的范围内,符合土地有偿或者划拨使用的规定;申请登记的房屋已竣工验收且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规划竣工验收批准的房屋用途、幢数、层数、建筑面积;登记的房屋面积与测量成果一致。 2、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占用土地为有偿使用的,申请人提交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地价款交清证明。登记部门不再出具地价款核实函。申请初始登记的整幢房屋已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可不提交地价款交清证明。 3、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其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未注销的,登记部门应在核发的房屋所

资产评估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

资产评估收费管理规定 发改价格 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

“资产评估收费”系列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 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9】29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根据《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资产评估收费进行清理规范,于12月底前向社会公布重新制定的资产评估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并将贯彻落实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财政部(企业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省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收取评估费用。

第三条资产评估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实行计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以被评估资产账面原值为计费依据,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办法收取评估费用。即按被评估资产的账面原值的大小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评估收费总额。 第七条实行计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按照完成资产评估业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评估费用。工作人日数根据评估项目的性质、风险大小、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评估人员专业技能水平、评估工作的服务质量等确定。 第八条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及其上下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制定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应当以资产评估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法定税金、合理利润为基础,并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对资本市场、社会公众的影响等因素确定。 第十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应由资产评估机构提出收费标准范围,具体标准由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确定收费标准时应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JFS-2011-42001 河北省物价局 文件河北省财政厅 冀价经费〔2011〕9号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和《河北省法定资产评估服务试行 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财政局: 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914号)规定,制定了《河北省资产评估服务收费管理办

法》和《河北省法定资产评估服务试行收费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自20XX年5月1日起执行。 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试行期两年,期满后另行公布。 附件:1、河北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 2、河北省法定资产评估服务试行收费标准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1: 河北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省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收取评估服务费用。 第三条资产评估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或计时收费方式。 第六条实行计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以被评估资产账面原值为计费依据(无账面原值按评估值为收费依据),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办法收取评估费用。即按被评估资产的账面原值

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99 号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 2001年7月23日建设部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 二○○一年八月十五日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权属登记 管理办法》的决定 建设部决定对《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做如下修改: 一、第十七条中的“30日”修改为“90日”。 二、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依法直接代为登记,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一)依法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房屋; (二)无人主张权利的房屋;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并收回原发放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原房屋权属证书作废。” 四、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登记机关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日内应当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暂缓登记、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申请人)。” 五、第二十七条中的“两个月”修改为“30日”,“一个月”修改为“15日”。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权利人(申请人)逾期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登记费的3倍以下收取登记费。” 七、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八、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以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获得房屋权属证书的,由登记机关收回其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其房屋权属证书作废,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 涂改、伪造房屋权属证书的,其证书无效,登记机关可对当事人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 非法印制房屋权属证书的,登记机关应当没收其非法印制的房屋权属证书,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删去第三十九条。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1997 年 10 月 27 日建设部令第 57 号发布,2001 年 8 月 15 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 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房屋权属登记授权委托书

房屋权属登记授权委托书 现住址:XX市XXX区XXX路XXX弄XXX号XXX室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 受托人:XXX 性别:男出生于年月日 现住址:XX省XXX县XXX栋XXX单元XXX号 受托人在委托权限范围内所从事的一切法律行为及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及所造成的法律结果,我均予以承认。受托人在办理上述委托事项时无转委托权。 身份证号码: XXXXXXXXXXXXXXX 本人XXXXX购买XXXX花园项目开发有限公司所售房屋XXXXX号房,因委托人在外地上班,无法亲自办理相关事宜,特委托XXXXX为代理人,代为办理如下事宜: 一办理该房屋的领取钥匙,实测面积核算验收,办理产权事务(领取产权证),房屋日常管理,房屋装修等事宜。 一办理该房屋的领取钥匙,实测面积核算验收,办理产权事务(领取产权证),房屋日常管理,房屋装修等事宜。 二支付领取委托事项有关费用 三该房屋买卖一切事宜 委托期限: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 委托权限:参与调解和签署和解协议;参加法庭开庭;调查、提交有关证据;代书和代收法律文书;代为承认和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变更诉讼请求、撤诉、提起反诉等。

受托人有转委托权 在民事诉讼代理中,委托代理权分为两种:A、一般委托,即委托代理人只能代当事人为一般的诉讼行为,如提出证据、进行辩论、申请财产保全等。B、特别委托,即委托代理人受托进行某些重大诉讼行为,如有权代理当事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有权提起上诉或反诉;有权与对方当事人和解等。理应注意的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2条针对婚姻案件的特殊性质,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时授予的代理权限作了限制性的规定,即“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现委托上述授权责任人作为我单位在____日常管理上的全权代表,代表法人签署相关文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受托人在代理权限内签署的一切文件我均予以承认 现委托上述授权责任人作为我单位在____日常管理上的全权代表,代表法人签署相关文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人: 年月日 本人作为________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此授权_____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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