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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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问题

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问题精神损害赔偿越来越受到关注,很多人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也往往要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目前除了赔偿数额确认的原则外,尚无完全统一的量化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判决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也大小不一,甚至相差甚远。精神是无形的,也具有主观性,同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问题

精神损害赔偿越来越受到关注,很多人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也往往要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目前除了赔偿数额确认的原则外,尚无完全统一的量化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判决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也大小不一,甚至相差甚远。精神是无形的,也具有主观性,同样的一个侵权行为,对不同的人而言,所受到的精神伤害也是有区别的,,进行完全的量化标准也显得不太现实。目前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主要适用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下面主要结合这两个司法解释谈谈节省损害赔偿的适用问题。

一、哪些情况下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主要适用于自然人为受害主体的案件,在理论上虽有主张法人精神损害赔偿的观点,但我国尚未建立法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那么是不是只要自然人的任何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都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呢。从目前的司法解释看,自然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是有条件限制的,按照法释〔2001〕7号文的规定如果是如下权利受到侵害,则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1.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2. 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3. 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在法释〔2003〕20号文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即“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也就是说,当身体受到伤害了、名誉受到侮辱了、隐私受到侵害了、

自由受到限制了等情况下,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此外,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也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比如先祖的唯一照片被洗相馆遗失,而不可复制和留存的情形,就不能单纯的按照财产损失进行赔付,还应当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实际上,精神损害的范围是很广泛的,这种损害主要是基于亲情、友情、尊严等精神层面上受到伤害而发生的,比如,离婚后对子女的探视权,俗话说母子连心,如果对方长期拒绝探视,这种精神伤害可想而知。但从目前的司法解释看,这尚不在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之内,或者说是有争议的。

除此之外,法人也是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的,如果这些权利受到侵害,丧失了商业信誉、社会声誉,轻者导致法人名誉受损,重者可能迫使法人因此而倒闭。

随着实践的发展,有必要将自然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随之扩大,同时,为保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有必要逐步建立法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

能够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除了受害人之外,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可以作为主体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情形主要是指:

1. 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2. 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3. 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三、精神损害赔偿的内容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如果是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根据受

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按照法释〔2001〕7号文的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1. 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2. 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3. 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按照法释〔2003〕20号文第十八条的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法释〔2001〕7号文予以确定。在法释〔2003〕20号文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指向法释〔2001〕7号文时,由此产生赔偿内容相互矛盾之处。

法释〔2003〕20号文第三十一条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

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

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

按照法释〔2003〕20号文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物质损害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是并列的,在法释〔2003〕20号文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各项财产损失中,包含了伤残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而法释〔2001〕7号文确定的精神抚慰金指的就是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两者显然在涵盖范围上发生了冲突,这将会影响到对精神损害赔偿的确认,建议加以统一。

四、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

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是多少,法释〔2001〕7号文中规定了以下确认的原则,没有规定具体的计算标准:

1. 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 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 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 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 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按照法释〔2003〕20号文的规定,伤残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是有计算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

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相关文章·精神损害应该怎样赔偿·侵权到什么程度造成精神损害应当赔偿·精神抚慰金标准特别推荐·如何确定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数额确定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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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的一般原则是什么

精神损害赔偿的一般原则是什么 精神损害赔偿,是随着《民法通则》的公布实施而在中国建立的一项新的民事法律制度,是中国公民权益的拓展。精神损害赔偿是权利主体因其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受到损害而要求侵害人给予赔偿的一种民事责任,是现代民法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组织部分。下面由鞍山专业交通事故处理律师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1、普遍与特殊关系原则。 精神赔偿应普遍适用一切人身损害赔偿之中,但是因交通事故的特殊性,受害人、社会对事故行为人加害人的宽容及立法习惯人们已普遍接受一般赔偿原则。因此,只宜在超出一般赔偿的后果给受害人造成特殊的精神损害时,才能特殊使用。 2、适当补偿、限制原则。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的规定,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非财产性责任方式和“赔偿损失”财产性责任方式五种。对精神损害赔偿适用金钱赔偿的,应对赔偿范围和赔偿数额作出适当的限制,灵活处理,防止“只抚不赔”和“只赔不抚”两个极端。 3、公平合理原则。 这是处理民事案件普遍适用的原则。其涵义是指适用金钱赔偿的精神损害时,应从案件的具体情况出发,综合各方面的因素,公平、合理确定一个适当精神损害赔偿金额。具体要求是一方面考虑金钱赔偿的民事制裁作用,不让侵权人占到便宜,另一方面要从实际出发,给受害人以适当的赔偿金,以弥补其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不使受害人吃亏。 4、确定法官有限度的行使自由裁量权原则。

由于精神损害与物质赔偿之间没有内在的比例关系,涉及到受害人生理、心理、意志、精神的损失,是一些目前科学技术无法采用金钱精确计算的客体,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很难在法律上限定一个标准数额幅度或者确定一个最高的赔偿限额。所以应赋予法官或合议庭拥有自由裁量权,适用自由心证原则进行处理。适用这一原则应当注意,法官或合议庭自由行使裁量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授权范围内,不能完全自由行使,毫无限度,使赔偿数额要么偏高,要么偏低。 如果您想要咨询交通事故赔偿、交通事故鉴定等问题,以及想了解更多的交通肇事相关内容,请上法律直通车【交通事故专家咨询】栏目,将有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https://www.360docs.net/doc/f36733759.html,/jtsg/sgpc/jssh/2015/0326/18323.html

2018年内蒙古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2018年内蒙古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 式 内蒙古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 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 《精神赔偿解释》规定了三种不同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 (1)对于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 (2)对于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 (3)对于侵害人身,没有造成死亡残疾后果的,应当赔偿精神抚慰金。 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严重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五个等级;一般性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四个等级。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确定应当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实际操作中,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供参考,因为各个地区,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及相关的地方性条例的规定不一致。因此目前为止关于数额的确定只能依据以上的几点因素法官主观裁量确定。 精神损害严重的标准 (1)死亡; (2)重伤或者残疾; (3)精神疾病或者严重精神障碍; (4)婚姻家庭关系破裂或者引致家庭成员严重伤害; (5)因丧失人身自由而失去重要的(就业等)机会,以及对其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或者重大亏损等,产生重大精神损害; (6)其他重大精神损害。 受损害人完全没有犯罪行为或者犯罪事实并非受损害人所为的,可以认为是精神损害后果严重。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索赔情况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山东省高院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问题意见

山东省高院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 额问题意见 精神损害赔偿主要是限于受害人因伤致残或死亡等情形,损害结果不是很严重的情形下,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原则上不予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费的具体数额可参照省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的标准,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加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的主体为残疾受害人本人或死者近亲属,其他人不能行使或继承(三)民事赔偿的范围与标准问题 第十九条确定赔偿范围及标准应贯彻全面赔偿、妥善救济、赔偿与过错相适应等:基本原则。 第二十条本意见所称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指因侵害自然人的身体健康权或生命权,而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具体可分为:一般伤害的赔偿、致人残疾的赔偿、致人死亡的赔偿。一般伤害的赔偿是指对侵害自然人的身体健康权但尚未致人残疾,经治疗恢复健康的赔偿,其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和住宿费等项费用。致人残疾的赔偿指对侵害自然人的身体健康权且致人残疾的赔偿,其范围除一般性伤害赔偿的同类支出外,还包括残疾用具费、残疾生活补助费、间接受害人的扶养费和残疾抚慰金等项费用。致人死亡的赔偿指对因侵害生命权致人死亡而进行的赔偿其赔偿范围除一般性伤害赔偿的同类支出外,还包括丧葬费、间接受害人的扶养费和死亡抚慰金等项费用。

第二十一条(医疗费的赔偿标准)压疗费是指受害人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和康复所必需的费用主要包括:挂号费、检验费、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及其他必要的医疗费用。因侵权行为诱发受害人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应当根据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比例等实际情况,予以适当赔偿对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难以确定的,参照专业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由人民法院自行确定。(一)挂号费。一般以就诊治疗单位的挂号凭据为凭证进行赔偿。(二)检验费;基于诊断和治疗伤情的需要,应经治单位的要求进行检验所支出的费用,均应进行赔偿。赔偿数额根据经治单位的检查单据、诊断证明和相应的收费凭证进行确认,但有证据·证明.受害人进行不必要检验所支出的费用,致害人不予赔偿。未经治疗单位允许擅自进行检验所支付的费用不予赔偿,但受害人有正当理由的除外(三)医药费。基于伤情治疗和康复的需要,按经治单位的处方购买药品所花的费用,均应予以赔偿赔偿数额根据经治单位的处方单据、诊断证明和相应的收费凭据加以确认,但有证据证明受害人购买与伤情治疗和身体康复无关的药品或其他物品所支出的费用,致害人不予赔偿。(四)治疗费。一般以就诊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和治疗单据为凭进行赔偿(五)住院费。一般以就诊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和住院单据为凭进行赔偿,但有证据证明受害人伤情显著轻微不需住院或伤情已经痊愈应当出院而仍然住院所支付的住院费,致害人不予赔偿。未经初诊治疗单位允许,擅自转院接受治疗和购买药品所支付的费用不予赔偿,但受害人有正当理由的除外。第二十二条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身体受到伤害不能正常工作所

标准体重计算公式

最科学的标准体重计算公式,男女标准体重计算公式,来看看: 一、标准体重(kg):①身高>165cm:身高(cm)-100 身高<165cm:身高(cm)-105(男) 身高(cm)-100(女) ②北方人=(身高cm-150)×0.6+50 南方人=(身高cm-150)×0.6+48 正常体重:=SW±SW×0.10 超重:=SW+SW×(0.11~0.20) 轻度:=SW+SW×(0.21~0.30) 肥胖中度:= SW+SW×(0.31~0.30) 重度:= SW+SW×(0.31~0.50) 瘦弱:=SW-SW×(0.11~0.20) 严重瘦弱:= SW-SW×0.20(及其0.21以上) 男性之标准体重(千克)=身长(厘米)-100 女性之标准体重(千克)=身长(厘米)-102 二、国际上常用的人的体重计算公式,以及身材比例计算(比较适合东方人) 标准体重=(身高cm-100)x0.9(kg) 标准体重(女)=(身高cm-100)x0.9(kg)-2.5(kg) 正常体重:标准体重+-(多少)10%. 超重:大于标准体重10%小于标准体重20%. 轻度肥胖:大于标准体重20%小于标准体重30%. 中度肥胖:大于标准体重30%小于标准体重50%. 重度肥胖:大于标准体重50%以上 标准体脂肪:体重指数BMI=体重(kg)/{身高*身高(m)} 三、各种身高的理想体重和身材比例表 身高148cm 150cm 155cm 160cm 165cm 169cm 体重48.2kg 49.5kg 52.9kg 56.3kg 59.9kg 62.8kg 胸围80cm 82cm 84cm 86cm 89cm 91cm 腰围58cm 59cm 61cm 63cm 64cm 64cm 臀围82cm 83cm 85cm 87cm 91cm 93cm

精神损害赔偿判断标准(2017年最新版)

遇到侵权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精神损害赔偿的判断标准(2017年最新版) 损害赔偿律师告诉你,我国自《民法通则》颁布实施以来,为我国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打开了方便之门。2001年3月8日,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赔偿解释》)的公布,对我国十几年来的司法实践进行了总结,对社我国自《民法通则》颁布实施以来,为我国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打开了方便之门。2001年3月8日,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赔偿解释》)的公布,对我国十几年来的司法实践进行了总结,对社会上普遍关注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从而为人民法院审判精神损害赔偿案件提供了比较统一的操作方法,避免了司法不统一的现象。然而,在实务操作中,致害人致他人精神损害达到何种程度时才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民法通则》及有关司法解释未作规定,《精神赔偿解释》第8条明确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判令致害人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这种规定是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理解和掌握《精神赔偿解释》中的“严重后果”,成了实务中急待解决的问题。 损害赔偿律师告诉你,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的司法制度必将与世界接轨,在此,我们有必要对国外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作一番了解。

在国外,将精神损害赔偿作为独立诉因的国家,大多主张对精神损害普遍的进行赔偿,而不论造成的损害后果的大小,即使是象征性地赔偿少数金钱,也视为合法。然而,这种做法引起了学术界的不少争议。比如美国,反对的学者认为这种主张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也有的学者认为,这种做法势必增加社会的讼争,同时还存在赔偿数额难以确定以及因果关系难以证明等问题。在英国和澳大利亚,几乎不存在以故意施加的单纯精神损害的赔偿诉讼,如果存在这种诉讼,则要受到严格的限制;限制之一,原告必须证明,被告有给原告造成精神损害的故意,并且实施了某一行为或作出了某一陈述;限制之二,被告的行为或陈述必须在事实上造成原告精神上的损害;限制之三,这种精神损害必须是严重的精神损害,并且必须是真实存在的,持久的精神损害,而不是一时的精神损害①。由此看来,在英美法系国家,只有主张对严重精神损害方可赔偿,而不是对所有的精神损害不分轻重都予以赔偿。 在我国,《精神赔偿解释》提出致人精神损害达到“严重后果”的,方可进行赔偿,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如何界定“严重后果”,理论上存在分歧,实务中也不易操作。笔者认为,可以设定两个认定标准;一是侵害行为致人“严重精神损害”的,可获得金钱赔偿。何谓严重精神损害?可参照英美法国家的看法,虽然给严重精神损害下定义是困难的,精神损害从案发时就应该出现,但是这种损害不一定非得导致肉体伤害或神经上的打击才能被看成是严重的精神损害。正如美国某一判例中所指出的:“如果一个神态正常,身体健康的人不能妥善对付案件中的情

最新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

遇到侵权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www.360docs.net/doc/f36733759.html, 最新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 对受害人来说,精神损害表现在精神痛苦或者精神利益损失。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精神损失费。什么是精神损失费?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如何计算精神损失费?精神损失费标准是多少? 精神损失费是什么 精神损失费即受害人依法律之规定,就无形损害请求金钱救济的制度。应注意的是,对精神损害金钱救济是必要的,但只有在金钱赔偿对于受害人受到侵害的精神和心理状况恢复正常的确有必要时,才应当考虑金钱赔偿,在任何具有精神损害的损害后果的案件中,侵权人首先应当承担的是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只有在上述民事责任不能起到救济作用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如何确定 (一)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原则 1、补充适用原则。此相当于“精神抚慰原则”。对于精神损害,首先应适用非金钱赔偿的方式,在非金钱的赔偿方式不能对受害人充分保

护和对侵权人制裁的情况下,补充的使用金钱赔偿方式,对于受害人予以一定的抚慰和补偿。 2、公平适用原则。有的称之为公平原则或者公平合理原则。适用金钱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一方面考虑金钱赔偿的民事制裁作用,不让侵权人能够因为侵权而受益,另一方面也要从实际情况出发,给受害人适当的赔偿,以弥补其受到的精神损失,也即不让其吃亏。 3、适当限制原则。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适用金钱进行赔偿的,对其赔偿数额应当进行一定的限制,以社会的公平正义为主要考量因素,否则实践中可能出现漫天要价的情形,不利于精神损害赔偿所需达到的真正的目的的实现。 4、过失相抵原则。根据《2001年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结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的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这一条就明确了过失相抵原则在精神损害赔偿中的适用。过失相抵原则是民事责任承担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在精神损害赔偿中运用该原则与民法自己责任的理念保持一直,如果受害人对于自己的精神损害存在过错,那么由侵权人承担全部的责任与该理念相悖,同时也是不公平的。

身高体重计算方法及附表

人的标准体重计算公式 标准体重(kg): ①身高>165cm:身高(cm)-100 身高<165cm:身高(cm)-105(男) 身高(cm)-100(女) ②北方人=(身高cm-150)×0.6+50 南方人=(身高cm-150)×0.6+48 正常体重:=SW±SW×0.10 超重:=SW+SW×(0.11~0.20) 轻度:=SW+SW×(0.21~0.30) 肥胖中度:=SW+SW×(0.31~0.30) 重度:=SW+SW×(0.31~0.50) 瘦弱:=SW-SW×(0.11~0.20) 严重瘦弱:=SW-SW×0.20(及其0.21以上) 男性之标准体重(千克)=身长(厘米)-100 女性之标准体重(千克)=身长(厘米)-102 一、世界肥胖标准 目前全世界都使用体重指数(BMI)来衡量一个人胖或不胖。计算的方法是:BMI=体重(公斤)除以身高(米)平方。 世界隆重组织拟定的世界标准是,BMI在18.5-24.9时属正常范围,BMI大于25为超重,MBI大于30为肥胖。 然而,与会专家指出,这个体重标准是根据欧美白人为基准制定的,对亚洲人不一定适用。 二、亚洲肥胖标准 亚洲人体偏小,用BMI18.5-24.9的世界“正常范围”体重标准来衡量,就不适宜。比如:日本人当BMI为24.9时,高血压危险已经增加3倍;在美国的日本人,BMI大于23时心血管病危险就开始明显增加;香港地区的中国人,BMI在23.7时死亡率最低,再高时便开始上升,这说明,体重指数正常上限24.9的世界标准,对亚洲人来说显然过高。 那么,亚洲人的肥胖标准应该是多少?专家们认为,BMI在18.5-22.9时为正常水平,BMI大于23为超重,BMI大于30为肥胖,这样,亚洲人的正常体重指数上限比欧美人要低2个指数,其差别不谓不大。

精神损害赔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

遇到侵权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f36733759.html, 精神损害赔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 4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高票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规定,对于侵犯人身自由的,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应当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规定。这些规定贯彻了宪法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体现了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体现了我国法制的进步,将为促进社会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然而,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标准,以及哪些情形算是造成严重后果,国家赔偿法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诸多法学专家学者均认为,有关赔偿的认定和标准没有一个细化的规定,这样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和细化的标准,操作起来不方便,会给司法工作带来诸多不便,甚至会导致司法腐败和引发社会矛盾。笔者结合自己多年的工作经验,粗略谈一谈如何界定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一、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的概念

精神损害有广义和狭义的理解。广义的精神损害包括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损失。狭义的精神损害只包括精神痛苦。精神痛苦是指公民因人格权受到侵害而遭受的心理上、生理上的痛苦。精神利益的损失指公民人身权利益遭受的侵害。精神损害是一个特定的概念,它与精神利益损失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精神损害可以因多种原因引起,如因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同时,使该公民或者其亲属产生精神痛苦,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依据法律规定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如果是行政机关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时,致使当事人因害怕而生精神痛苦,则当事人则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无疑是一种精神利益损失,但精神利益的损失中只有一部分才能称为精神损害。所以,可以说精神损害只是狭义的精神利益的损失。精神损害,指不法侵害权利人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人身权利,给受害人的人格、精神、尊严、信誉等造成的非财产上的损害。 精神损害赔偿,从客观上来讲,是一个与市场商品的发展程度相关的问题,告诉我们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只要实行市场经济就必须承认精神损害赔偿。如果侵害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仅仅因为它是精神上的无形损害,就将其弃之不管,不予赔偿,是违背市场经济平等和公平原则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是指一个自然人的人身权利遭到不法侵害后,受到精神损害采取什么标准去计算应得到赔偿的具体数额。这是国内外法学界都没有解决的法律问题。

标准体重的计算方法

标准体重的计算方法 一种伪科学的理论认为,女性的标准体重是:身高(厘米)-110=标准体重(公斤)。例如,一个身高110厘米的女子,她的标准体重应为110 (厘米)-110=0(公斤)。例如,一个身高120厘米的女子,她的标准体重应为120 (厘米)-110=10(公斤)。凡是超过标准体重10%者为偏重,超过标准体重20%以上者为肥胖,低于10%者为偏瘦,低于20%者为消瘦。 一般认为,男性的标准体重是:身高(厘米)-105=标准体重(公斤)。在身高110厘米的情况下,男子的标准体重应为同等身高的女子的两倍。 例如,一个身高170厘米的男子,他的标准体重应该是:170(厘米)-105=65(公斤)。凡是超过标准体重10%者为偏重,超过20%以上者为肥胖,低于10%者为偏瘦,低于20%者为消瘦 世界卫生组织计算标准体重之方法: 男性:(身高cm-80)×70%=标准体重 女性:(身高cm-70)×60%=标准体重 标准体重正负10%为正常体重 标准体重正负10%~ 20%为体重过重或过轻 标准体重正负20%以上为肥胖或体重不足 另一种新式的标准体重计算:标准体重=身高(m)×身高(m)×22 超重计算公式 超重%={(实际体重-理想体重)/(理想体重)}×100% 标准体重BMI 法: 体重指数=体重(公斤)除身高(米)的平方kg/m2 算式写法:BMI = 体重/ (身高)2 正常体重:体重指数= 18 - 25 超重:体重指数= 25 - 30 轻度肥胖:体重指数> 30 中度肥胖:体重指数> 35 重度肥胖:体重指数> 40 少年儿童标准体重 标准体重法BMI 法 标准体重=年龄x 2 + 8 (7 - 16 岁) 轻度肥胖:超过标准体重20% - 30 % 中度肥胖:超过标准体重40% - 50 % 重度肥胖:超过标准体重50% 以上 另: 未成年人标准体重计算方法; ▲标准体重(千克)=(8+年龄(岁))×2 (适合2-16岁青少儿)

最新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

最新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 核心内容:对受害人来说,精神损害表现在精神痛苦或者精神利益损失。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精神损失费。什么是精神损失费?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如何计算精神损失费?精神损失费标准是多少?以下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相关知识。 精神损失费是什么 精神损失费即受害人依法律之规定,就无形损害请求金钱救济的制度。应注意的是,对精神损害金钱救济是必要的,但只有在金钱赔偿对于受害人受到侵害的精神和心理状况恢复正常的确有必要时,才应当考虑金钱赔偿,在任何具有精神损害的损害后果的案件中,侵权人首先应当承担的是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只有在上述民事责任不能起到救济作用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如何确定 (一)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原则 1、补充适用原则。此相当于“精神抚慰原则”。对于精神损害,首先应适用非金钱赔偿的方式,在非金钱的赔偿方式不能对受害人充分保护和对侵权人制裁的情况下,补充的使用金钱赔偿方式,对于受害人予以一定的抚慰和补偿。 2、公平适用原则。有的称之为公平原则或者公平合理原则。适用金钱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一方面考虑金钱赔偿的民事制裁作用,不让侵权人能够因为侵权而受益,另一方面也要从实际情况出发,给受害人适当的赔偿,以弥补其受到的精神损失,也即不让其吃亏。 3、适当限制原则。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适用金钱进行赔偿的,对其赔偿数额应当进行一定的限制,以社会的公平正义为主要考量因素,否则实践中可能出现漫天要价的情形,不利于精神损害赔偿所需达到的真正的目的的实现。 4、过失相抵原则。根据《2001年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结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的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这一条就明确了过失相抵原则在精神损害赔偿中的适用。过失相抵原则是民事责任承担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在精神损害赔偿中运用该原则与民法自己责任的理念保持一直,如果受害人对于自己的精神损害存在过错,那么由侵权人承担全部的责任与该理念相悖,同时也是不公平的。

标准体重计算公式 胖瘦计算公式

标准体重计算公式胖瘦计算公式 人有胖瘦之分,体重过轻则为瘦,过重则为胖,那么以什么样的标准来衡量是胖还是瘦呢?这当然必须有个参照值,这个参照值,我们就把它称之为标准体重.目前在我国尚没有统一的标准体重数据. 较普遍采用的计算方法有两种: 一种是成年--(身高[厘米]-100) X 0.9 = 标准体重(千克) 另一种是:男性:身高(厘米)-105= 标准体重(千克) 女性:身高(厘米)-100= 标准体重(千克) 以上两种计算方法,基本已被广泛采用. 另外,军事科学院还推出计算中国人理想体重的方法: 北方人理想体重(千克)=(身高厘米-150)x 0.6+50, 南方人理想体重(千克)=(身高厘米-150)x 0.6+48, 这一计算方法似乎比较适合南北地区中国人. 儿童标准体重的计算,简便的方法是: 1~6个月:出生体重(千克)十月龄*0.6= 标准体重(千克);7~12个月:出生体重(千克)十月龄 X 0.5= 标准体重(千克);1岁以上:8十年龄x2= 标准体重(千克). 还有一种是BMI指数法: 成年人标准体重BMI法 体重指数 = 体重(公斤)除身高(米)的平方 kg/m2 正常体重:体重指数 = 18 - 25 超重:体重指数 = 25 - 30 轻度肥胖:体重指数 > 30 中度肥胖:体重指数 > 35 重度肥胖:体重指数 > 40 少年儿童标准体重BMI法 标准体重 = 年龄 x 2 + 8 ( 7 - 16 岁) 轻度肥胖:超过标准体重 20% - 30 % 中度肥胖:超过标准体重 40% - 50 % 重度肥胖:超过标准体重 50% 以上 体重指数 = 体重(公斤)除身高(米)的平方 kg/m2 由于人的体重与许多因素有关,不同人体之间有差异,在同一天不同的时间

标准身高体重计算公式

一般来讲2-12岁的儿童可用以下公式粗略估计其身高: 身高(cm)=(年龄-2)×5+85=年龄×5+75 按年龄计算体重公式: 婴儿:前半年体重(KG)=出生体重+月龄×0.7 后半年体重(KG)=出生体重+6×0.7+(月龄-6)×0.5 2~12岁儿童体重(KG)=(年龄)×2+12=年龄×2+8 体重的评价指标如下: 标准体重的60%以下严重营养不良 标准体重的60~80% 中度营养不良 标准体重的80~90% 轻度营养不良 标准体重的90~110% 正常范围 >标准体重的120% 肥胖 ----------------------------------------------------- 测量标准体重的计算公式 较普遍采用的计算方法有两种: 一种是: 成年:〔身高(cm)-100〕×0.9=标准体重(kg) 另一种是: 男性:身高(cm)-105=标准体重(kg) 女性:身高(cm)-100=标准体重(kg) 以上两种计算方法,基本已被广泛采用。 另外,最近军事科学院还推出一计算中国人理想体重的方法: 北方人理想体重=(身高cm-150)×0.6+50(kg) 南方人理想体重=(身高cm-150)×0.6+48(kg) 这一计算方法,似乎比较适合南北地区中国人。 儿童标准体重的计算,简便的方法是: 1~6个月:出生体重(kg)+月龄×0.6=标准体重(kg) 7~12个月:出生体重(kg)+月龄×0.5=标准体重(kg) 1岁以上:8+年龄×2=标准体重(kg) ----------------------------------------------------- 计算身高的公式 利用遗传因素即利用父母的身高进行预测。计算公式为: 儿子成人时的身高=(父高+母高)×0.54 女儿成人时的身高=(父高×0.923+母高)÷2 此方法未考虑环境因素的影响,误差较大,大约在3-5厘米。 2.利用儿童青少年自身的后天发育情况,即当时的实足年龄、身高、足长进行预测: Hm=A+(B×C)其中Hm为成人后的身高,A为常数,B为相应的系数,C为当时的身高。不同的年龄具有不同常数和系数。A和B是通过统计资料制成的表中查得,这里可查阅《医学百科全书、儿童少年卫生学》第36页提供的预测身高表。儿童青少年在不同的年龄阶段其足长与身高有着密切关系,它包含着遗传和后天发育情况。中国青少儿体质调查组根据1979年对11万名7-25岁男女学生

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标准

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标准 一、赔偿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第一款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 一、赔偿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第一款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确定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所考虑的因素 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如何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是一个十分复杂而且需要平衡各方利益,并体现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的问题。精神损害不同于财产损害,无法适用等价赔偿的原则来衡量,不是赔得越多越好,也不是越少越好,笔者认为,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在坚持一定原则的基础上,依照具体的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参照一定的标准使其赔偿数额适当合理。在此建议考虑以下参照标准: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及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 所要考虑的是侵权人的侵权原因、主观动机、过错程度、侵权的具体情节,包括侵权的手段、行为方式、侵权的场合和次数、持续时间,致害人的认识态度

以及对恢复受害人的权益的态度,侵权人的获利情况、经济状况及承受能力等各种因素。 2、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应考虑侵权人的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是短期的,长期的,还是永久性的,是否给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学习带来影响以及影响程度。影响较为严重的,其赔偿数额应相对较高。该损害还应结合受害人的受伤情况、伤残等级评定,等级越高,赔偿数额越高;反之,赔偿数额低。如果出现植物人、瘫痪人、孕妇胎儿死亡等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况,应作为特殊情况考虑提出相对较高的赔偿数额。 3、双方责任因素 在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中,在推定机动车驾驶方为过失的情况下,按照民法通则123条规定,如果证明被害人是故意的,可以免除驾驶方的责任;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和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还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认定的双方在该次事故中的责任划分,也是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考虑因素。 4、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所要考虑的是侵权人的身份、社会地位、知名度、性别、年龄、职业情况、家庭状况、经济能力等各种因素。同时考虑赔偿义务人为自然人或单位、法人,对赔偿的支付能力和判决后实现执行的可能性等。 5、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目前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在贫困地区支付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就可以弥补受害人的精神创伤,也对加害人起了惩罚和教育作用;而到了经济十分发达的地区却必须支付数倍或十多倍的金额,才能起到上述的作用。因此,受诉法院所在地经济发展状况亦应作一因素予以考虑。 6、最高赔偿限额因素 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在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方面,因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都主张赔偿数额不宜过高。因此在受诉法院地对精神损害赔偿有最高赔偿限额的情况下,比如江苏省,内蒙古自治区等地,如无特殊情况,所提的赔偿数额不宜超过此限。而没有限额规定的地区,可以参照最高法院推出的案例所认定的交通事故损害伤情、伤害情节及所判精神赔偿金额为上限标准,自行比照,逐级递减,但一般不应低于1000元。 7、参照相关保险条款 在商品经济的条件下,如果机动车主购买了商业保险,保额和赔偿额是有赔付标准的。目前我国的各种机动车商业保险中也有“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险条款”,在索赔时也可以此作为申请赔偿的参照标准。 精神损害赔偿是对人的利益的更高意义上的保护和尊重。随着法制的不断完善,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必将是人们越来越关注的问题,在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和法制不断健全、完善的过程中,相信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有关法律问题也将得到不断完善和解决。 二、注意事项 1.

关于精神损害达到严重程度认定的法律指引

关于精神损害达到严重程度认定的法律指引 作者/来源:覃达艺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三十五条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四)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问题。精神损害赔偿主要是限于受害人因伤致残或死亡等情形,损害结果不是很严重的情形下,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原则上不予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费的具体数额可参照省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的标准,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加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的主体为残疾受害人本人或死者近亲属,其他人不能行使或继承。 四川省高院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意见 二、关于“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 判断侵权行为是否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应当从全案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判。(一)侵犯他人物质性人格权利,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已造成严重后果: 1、侵权行为人侵害生命权造成他人死亡的; 2、侵权行为人侵害人健康权、身体权致人残疾已达到评残等级的,或者虽未达到评残程度但造成受害人永久性伤痕,严重影响其工作、生活的,.应认定为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已造成严重后果。 (二)侵犯他人精神性人格权利,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 1、造成受害人自杀自伤的; 2、造成受害人精神失常的; 3、严重影响受害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4、在公共场所公然侮辱、诽谤、贬损、丑化受害人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或者公开披露受害人的隐私,导致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的; 5、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破裂、恶化的; 6、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如祖传遗物、荣誉证书、功勋章等,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毁损不能修复的; 7、非法肢解尸体,非法披露、利用死者的隐私,或者非法利用、损害死者的遗体(遗骨),或者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等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造成其近亲属的社会评价降低、受到社会歧视或者不公正待遇的; 8、其他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

男生标准体重计算公式

成年男性标准体重计算公式 身高(厘米)—105=标准体重(公斤) 例如,一个身高170厘米的男子,他的标准体重应该是:170(厘米)—105 = 65(公斤)。凡是超过标准体重10%者为偏重,超过20%以上者为肥胖,低于10%者为偏瘦,低于20 % 者为消瘦。 相关查询: 女生身高体重标准表 婴儿身高体重发育标准对照表 中国男性标准体重对照表 年龄|身高152cm 156cm 160cm 164cm 168cm 172cm 176cm 180cm 184cm 188cm 19 5 61 64 67 70 65 69 72 2 60 62 23 52 53 55 56 58 60 63 66 70 73 25 52 54 55 57 59 61 63 67 71 74 27 52 54 55 57 59 61 64 67 71 74 29 53 55 56 57 59 61 64 67 71 74 3 62 65 68 72 75 33 54 56 57 58 6 35 54 56 57 59 61 63 66 69 73 76 37 55 56 58 59 61 63 66 69 73 76 39 55 57 58 6 77 4 64 67 70 74 77 43 56 57 58 6 77 45 56 57 59 6 77 47 56 58 59 61 63 65 67 71 75 78 49 56 58 59 61 63 65 68 71 75 78 5 65 68 71 75 78 53 57 58 59 61 63 65 68 71 75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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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为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统一全省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解释》的规定精神,制定以下意见,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遵照执行。 一、人格权可分为精神性人格权和物质性人格权。非法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隐私、遗体、遗骨,侵害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侵害监护权的,属于侵犯精神性人格权利。非法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属于侵犯物质性人格权利。 在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到我省社会经济发展的观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性质和精神损害赔偿的类别等因素。 二、关于“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 判断侵权行为是否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应当从全案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判。 (一)侵犯他人物质性人格权利,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已造成严重后果: 1、侵权行为人侵害生命权造成他人死亡的; 2、侵权行为人侵害人健康权、身体权致人残疾已达到评残等级的,或者虽未达到评残程度但造成受害人永久性伤痕,严重影响其工作、生活的,.应认定为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已造成严重后果。 (二)侵犯他人精神性人格权利,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 1、造成受害人自杀自伤的; 2、造成受害人精神失常的; 3、严重影响受害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4、在公共场所公然侮辱、诽谤、贬损、丑化受害人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或者公开披露受害人的隐私,导致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的; 5、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破裂、恶化的; 6、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如祖传遗物、荣誉证书、功勋章等,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毁损不能修复的; 7、非法肢解尸体,非法披露、利用死者的隐私,或者非法利用、损害死者的遗体(遗骨),或者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等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造成其近亲属的社会评价降低、受到社会歧视或者不公正待遇的; 8、其他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具体标准 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应根据精神损害赔偿具有抚慰性、补偿性的特点,并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的现状综合考虑。同时,由于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本身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在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标准时还应当区别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两种不

精神损害赔偿金额最高有多少

我国没有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的具体规定,所以精神损害赔偿金额最高能拿多少也要看情况分析。法律直通车福建律师事务所律师称。 一、法律规定,有过错方可以向无错方赔偿财产,但精神损失,是酌定情节。 二、金额的多少,要看过错大小,多长时间,几个?还要看,对方的财产状况,即支付承担能力。没个准确固定数相关法律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四条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五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六条

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七条 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律直通车律师详细的介绍了精神损害赔偿金额最高有多少的法律内容,如果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的,可以拨

标准身高体重计算公式

网线的制作(图)身高与体重是一个反映远期营养状况的指标,往往作为评价生长发育和营养状况的基础,对儿童来讲这个指标尤为重要.下面是儿童身高和体重公式供家长们参考: 一般来讲2-12岁的儿童可用以下公式粗略估计其身高: 身高(cm)=(年龄-2)×5+85=年龄×5+75 按年龄计算体重公式: 婴儿:前半年体重(KG)=出生体重+月龄×0.7 后半年体重(KG)=出生体重+6×0.7+(月龄-6)×0.5 2~12岁儿童体重(KG)=(年龄)×2+12=年龄×2+8 体重的评价指标如下: 标准体重的60%以下严重营养不良 标准体重的60~80% 中度营养不良 标准体重的80~90% 轻度营养不良 标准体重的90~110% 正常范围 >标准体重的120% 肥胖 ----------------------------------------------------- 测量标准体重的计算公式 较普遍采用的计算方法有两种: 一种是: 成年:〔身高(cm)-100〕×0.9=标准体重(kg) 另一种是:

男性:身高(cm)-105=标准体重(kg) 女性:身高(cm)-100=标准体重(kg) 以上两种计算方法,基本已被广泛采用。 另外,最近军事科学院还推出一计算中国人理想体重的方法: 北方人理想体重=(身高cm-150)×0.6+50(kg) 南方人理想体重=(身高cm-150)×0.6+48(kg) 这一计算方法,似乎比较适合南北地区中国人。 儿童标准体重的计算,简便的方法是: 1~6个月:出生体重(kg)+月龄×0.6=标准体重(kg) 7~12个月:出生体重(kg)+月龄×0.5=标准体重(kg) 1岁以上:8+年龄×2=标准体重(kg) ----------------------------------------------------- 计算身高的公式 利用遗传因素即利用父母的身高进行预测。计算公式为: 儿子成人时的身高=(父高+母高)×0.54 女儿成人时的身高=(父高×0.923+母高)÷2 此方法未考虑环境因素的影响,误差较大,大约在3-5厘米。 2.利用儿童青少年自身的后天发育情况,即当时的实足年龄、身高、足长进行预测: Hm=A+(B×C)其中Hm为成人后的身高,A为常数,B为相应的系数,C为当时的身高。不同的年龄具有不同常数和系数。A和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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