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研究_以文本分析为视角_杨红

总第131期2013年11月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Journal of Gansu Institut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General No.131Nov.,2013

收稿日期:2013-09-01

作者简介:杨红(1972-)

,女,甘肃定西人,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甘肃政法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行政法学。基金项目:本文受2013年江苏省研究生培养创新工程项目“

地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监督机制研究”资助。地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研究

———以文本分析为视角

杨 红

(苏州大学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06

) 摘 要:

重大行政决策兼具抽象行为与具体行为、外部行为与内部行为的特征,这对现有的行政行为理论带来巨大冲击,又因这一行为关乎重大利益影响,程序的规范显得更为必要。认真梳理蜂涌而至的地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不难发

现效力、

范围、程序、制度设计等方面的差异。但这些地方立法和文件对于合理设计较高位阶的立法提供了有益的地方经验,国家层面的立法应注意相对统一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系统设定重大行政决策的过程,规范问责制度。

关键词:地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文本;分析;程序;完善

中图分类号:DF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88X(2013)06-0090-

07在中国共产党和中央人民政府的持续关注下,行政决策行为的规范逐渐从一项政治任务走向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具体活动,本文以文本分析为视角,通过对现有的地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认真审读,结合行政法学的基本理论和行政程序制度,在对现有规定评析的基础上,希望对于地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完善有所思考,进而对于我国全面制定行政决策程序立法提供有益的地方经验。

一、

地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律地位“决策”一词,最早见于我国先秦法家代表人物韩非之《韩非子·孤愤》,其中讲到:“智者决策于愚人,贤

士程行于不肖,

则贤智之士羞而人主之论悖矣”。管理学上的决策来自于西方管理学,一般将决策视为“人们就面临的问题所进行的目标确定、行动设计和方案选择的活动”。[1]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

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官方辅导读本,“行政决策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国家行政事务时,

为了达到预定的目标,对所要解决的问题或处理的事务拟定和选择行动方案,并作出决定的过程”。[2]行政决

策作为一种行政行为,长期以来主要在行政学的视域下进行研究,未能引起行政法学理论研究的关注,现有

的行政法教材很少论及行政决策这一行政行为。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行政决策的性质界定有争议。传统行政法学的教科书大多以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两大主线来展开行政行为的论述,而行政决策行为的归属很难绝对化地列入这两大类行政行为之中。早在上个世纪90年代,

杨海坤教授在《中国行政法的基本理论》一书中指出:“根据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不同阶段和性质,行政行为可以分为行政决策行

为、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行政司法行为和行政补救行为等。”[3]这是行政法学界关于行政决策研

究的代表性著作;其次,行政决策的范围不统一。对于行政决策的范围,学界的认识并不统一。比如抽象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决策,理论界尚有争议。有的行政法教材有行政规划行为,那么行政规划是否应当归入

行政决策呢?笔者注意到,我国较早规范行政决策的地方政府规章是《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其中有关于重

大行政决策的专门一节。根据这一《规定》,重大行政决策不包括抽象行政行为,但包括行政规划;最后,封闭

式行政决策的影响。长期以来,行政决策被认为是政府的内部活动,是行政机关的管理行为,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行政机关内部,所谓的集体讨论决定,很容易变成行政首长说了算,唯领导马首是瞻。民间指的“三拍工程”,更是形象地说明了行政决策中的恣意行为。行政法学研究侧重于外部行政行为的传统进路,这

在一定程度上遮挡了研究的视野,忽视甚至漠视行政决策对社会的影响。随着社会的发展,公民和各种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的意识也在随之提高,这就要求各级政府要回应社会的要求,开门决策的趋势不可阻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十二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由此可见,“十二五”时期地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将成为落实《纲要》的常用方式,笔者以为,从行政法学的层面,认识和研究地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刻不容缓,对于该行为的法律地位可以从以下方面来认识。

1.行为归属的独立性。自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特别是美国学者赫伯特·西蒙于1947年出版《行政行为———行政组织决策过程的研究》后,行政决策已逐渐成为行政管理研究的核心内容之一。中国共产党十七大报告提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在部分地区推行的大部制改革中,决策行为的独立性日益突出,地方政府规章对于重大行政决策更是给予了高度重视。行政法学理论不得不正视这一现实,现代行政方式的多元化发展趋势对于传统行政行为理论提出了许多新的课题。行政决策行为兼具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特性,比如《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就具有抽象性的特点,某个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又具有具体性的特点。有学者提出,“将政府的行为活动还可以按照微观、宏观的程度不同而分为微观性的行政行为、宏观性的行政行为、中观性的行政行为,行政决策主要是中观性的行政行为”。[4]行政决策又兼具外部行政行为与内部行政行为的特征,比如涉及教育、医疗卫生、住房、社会保障等重大民生政策的出台,某一产业领域经济政策的调整等就具有外部行为的特点,而像奖惩决定、政府系统省管干部的人事任免等就具有内部性特点。因此,从行政法学的层面加强对行政决策尤其是重大行政决策的研究,将其作为一种特殊的行政手段,分析探讨这一行为的理论问题,对于进一步认识重大行政决策,丰富和发展行政行为理论具有重要意义。

2.利益衡量的客观性。广泛的利益分配是行政决策普遍表现出的一般特征。公共管理学视“利益”为公共决策的核心要素,主张公共决策的本质是政府对社会利益实行的权威性分配。这种利益分配包括利益选择、利益整合、利益分配和利益落实等环节过程。[5]从重大行政决策范围的界定来看,重大行政决策关系民众的切身利益,有些重大行政决策涉及面广,一旦作出,将会对于相关的利益主体带来持续的影响,因此,科学决策显得非常必要。行政决策的过程实际是各方利益的博弈过程,既不能漠视利益差异的客观存在,也不能夸大利益冲突。传统行政的封闭性,造成行政决策的随意性,决策失误给国有资产和环境保护带来的损失是我们必须正视的现实。现代行政强调民主、参与,完全一致的利益共识是很难达成的,但是,开放、透明的行政决策过程应当使得各方的利益诉求得以表达,各种利益的考量是行政决策的基础。在这里特别要指出的是:有序、理性的利益表达机制是科学行政决策的根本保障。

3.程序规制的适度性。基于行政决策影响多方利益主体的现实,重大行政决策的规范化显得格外必要。一般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具有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社会涉及面广、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等特点。重大行政决策要做到内容合法并不难,各地的规定也都设计了合法性审查。但是重大行政决策的方式、步骤、期限、顺序等内容应当在正当程序的要求下加以规范。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的要求,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这些要求也将会成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构建中主要考虑的制度。波斯纳断言“法治的本意就是要有一种制度性结构,按照无偏私且可预测的规范来操作的社会控制体系是一种价值巨大的公共善品”。[6]但是,过于严格僵化的法律规范并不适合行政决策的需求,反而可能将决策主体逼上不遵守法律的反面,在设计程序规范时,应当考虑到“制度疲劳”和法律负荷能力等因素,[7]注意程序规则的强制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二、地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文本梳理

根据笔者统计,截至2012年10月,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进行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要有十个,根据时间先后,分别是:四川省、重庆市、黑龙江省、甘肃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天津市、湖南省、江西省、青海省、山东省。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进行规定的省会城市主要有十一个,以时间先后为序依次为:成都市、昆明市、太原市、武汉市、银川市、西安市、杭州市、贵阳市、广州市、合肥市、南京市。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进行规定的其他市主要有十九个,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进行规定的县、区主要有八个,限于篇幅,不再列举。对于上面的

这些文本,笔者试图从以下四个方面来做梳理和归纳,希望在这样的进程中能够发现规定背后的因素和存在的问题。

1.地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名称及效力。从现有的规定来看,所采用的名称并不统一,代表性的有:《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青海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南京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太原市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听证办法(试行)》、《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则》等。名称的不同也表明规定的效力是不同的,经过分析,这些规定的效力主要表现为两种:一是地方政府规章。在前述的省级规定中,除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规则》和《四川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实施办法(试行)》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之外,其他的都属于地方政府规章。在省会城市中,属于地方政府规章的规定主要有:《太原市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听证办法(试行)》、《贵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另外,《凉山州行政程序规定(试行)》、《鞍山市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论证程序规定》、《廊坊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大连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也属于地方政府规章。在这里有三个行政程序规定,即《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凉山州行政程序规定》;二是行政规范性文件。在现有的规定中,大多数都属于各级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2.地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综观现有的规定,虽然列举的项数有所不同,如项数最多的是《昆明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定》,列举了17项,《天津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则》列举了16项,项数最少的是《四川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实施办法(试行)》,只列举了5项,但具体的内容有共同之处,在三个行政程序规定中,《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31条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和《凉山州行政程序规定》关于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与前面的事项基本相同,只是《凉山州行政程序规定》更具体一些,对于国有资产处置的价格、项目的标的额、政府采购的价格等都做了详细的规定。除了一般性的这些事项之外,在各地的规定中,还有一些有特色的事项。如《天津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则》中有关于市人民政府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重大事项、全市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中的重大事项的规定,《重庆市政府重大决策程序规定》中有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大措施的规定,《汕头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基本程序的规定》中规定了推进依法行政,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大事项,《达州市市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中有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及重要奖惩的事项。关于排除的事项,有些规定没有专门列举,如《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凉山州行政程序规定》等。做出较为详细的排除规定的以《南京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第8条为例,这些事项,在苏州、天津、合肥、广州、重庆、浙江等地的规定中也都明确排除在外。《黄山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8条对于排除事项的规定比较详细,规定了政府人事任免事项、内部行政管理和体制改革措施、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以政府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理等事项不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但也有不同的规定,如《甘肃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暂行规则》列举了10项重大行政决策,其中包括: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省政府重要的奖惩决定,政府系统省管干部的人事任免。与此相似的还有广西、青海、重庆、杭州、黑龙江等省市的相关规定。

3.地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过程。在省级的规定中,对地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过程规定得较详细的有江西和广西。《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重大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第7条规定:重大决策一般应当经过以下程序:(1)决策调研;(2)征求意见;(3)咨询论证;(4)合法性审查;(5)会议决定;(6)公布结果。天津市和青海省是通过各章的规定来表明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天津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则》的规定分别是:重大事项决策建议的提出;重大事项决策方案的拟定;重大事项决策的决定;重大事项决策决定的执行和调整。其他省的规定都散见于具体的条文之中,但具体的内容与上面的规定基本一致。省会城市的规定中,广州、杭州、南京、昆明的规定都是比较具体的。《南京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的第三章专门列了四节规定了决策的程序:决策启动;决策论证;合法性审查;审议决定。在市县的规定中,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设计比较清晰,比如渭南市、芜湖市、揭阳市、东莞市、宿迁市、四川会理县、延庆县等都在规定中明确列举了步骤。值得一提的是《汕头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基本程序的规定》对于听取意见的程序和会议研究决定的程序做了详细的设计。

4.地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主要制度。2008年《决定》的第三部分指出:“完善市县政府行政决策机制。具体有六点要求: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

性审查制度、坚持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以此为依据,各地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也都不同程度地构建了相关制度。有些规定的名称就体现了具体的制度,如《贵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实施办法(试行)》、《大连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等。《宿迁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中对于评价制度做了专章规定,内容比较具体,规定了自评与第三方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就评价的内容也有规定。关于集体决定制度,在《汕头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基本程序的规定》中对于会议审查的程序设计了详细的步骤,前文已有论述。各地的规定中,大多都有专章规定了责任追究制度。

三、现有规定的评析

梳理现有的地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笔者对于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重大行政决策方面的作为备感欣慰,尤其是市县级地方政府的举措,展现在笔者面前的是一幅幅地方法治政府建设的生动而充满朝气的画面。但是,走近这些数量庞杂的规定,发现还存一些不足。

1.应对态度参差不齐。如果说2008年5月12日之前地方对于重大行政决策加以规范有自觉的成分,那么,在此之后的规定则是出于应对2008年5月12《决定》的“规定动作”。《决定》中“完善市县政府行政决策机制”是对于地方行政决策规范化建设的硬性要求,可以说是政治任务。笔者对2008年5月12日之前作出规定的地方根据时间先后排序如下:汕头市、中山市、上海市、成都市、昆明市、四川省、赣州市、太原市、重庆市、武汉市、鞍山市、甘肃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其他地方的规定都是在《决定》发布之后的。从笔者收集的资料来看,现有的地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中,省级地方的规定是10个,省会城市的规定是11个,其他市的规定19个,县区的规定是8个,可见从全国范围来看,并不是各个省都有规定,市县就更不用提了。从现有规定的情况来看,有些是以地方政府规章的形式,大多数是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有些地方仅仅是关于听证的办法或合法性审查的办法,还不能算是全面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有的规定结构合理,有章、节、条、款、项等,有的规定内容很简单,只有几个条文,比如《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则》只有八条。

2.主要程序规范的缺失。为了避免草率决策、盲目决策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重大行政决策的启动程序应有明确规定,在程序的设计中,决策建议是否应加以规定,认识并不一致,在省级的规定中,甘肃、青海、江西、天津的规定中都有决策建议程序,青海和天津的规定中都是专章规定决策建议的,具体参见《天津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则》第6条和《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6条的规定。以上两个规定就建议的提出主体和建议的确定程序做了较细致的规定。在省会城市中,广州、杭州、西安的规定中也都有决策建议,在《南京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中用的是“决策事项的提出”这一用语。在市级的规定中,对决策建议作出规定的较多,如廊坊市、达州市、东莞市、宿迁市、葫芦岛市、揭阳市、渭南市、芜湖市、苏州市等,其中《苏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不仅规定了提出建议的主体,而且规定了详细的建议要求,建议的主要内容包括: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拟解决的问题、建议理由、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解决问题的方案、可行性分析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在县区的规定中,《杭州市余杭区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也对决策建议有详细规定。程序规范的缺失还表现在听证制度方面,在省级的规定中,对听证加以详细规定的有:湖南、山东、广西、重庆等,只是提到采用听证会形式的有甘肃、江西、青海、天津等。广州的规定比较详细,苏州市的规定也较为具体。有些地方专门制定了听证规则,如《大连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

3.责任追究机制的阙如。关于责任制度,大多数地方只是做了概括性规定,如甘肃、广西、西安等,部分地方规定得较为详细,如江西、重庆、青海等,责任规定最为详细的是《苏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天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苏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27条列举了七项追究责任的情形。经过比较,《天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少了一项规定,其他完全相同。除了责任规定详略的不同,还表现在责任形式的不同,多数地方只规定了行政责任,只有部分地方提到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现状与中央的要求不相吻合,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我们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以此为据,只有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失误、失

职责任机制,才能规范和保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有序进行。

四、地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完善建议

如果说部门行政法研究是面向行政的行政法,行政案例研究则是面向司法的行政法。面对庞杂而各自为政的地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行政法学者理应有所回应。一方面,应当肯定我国近年来由地方到中央、由行政到立法的改革进路,推动了我国行政体制的完善;另一方面,必须对这样的进路加以冷思考,正如有的学者所担忧的,立法机关的缺位,将使得改革的随意性增强,行政主导的改革自身的短板如何克服,缺乏宏观机制构建的改革将走向何方。[8]带着这样的思考,笔者以为,前赴后继的地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给理论研究提供了现实的素材,但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这些规定仍存在很多的不足,有待进一步完善。

1.较高位阶的专门立法。对于重大行政决策,现有的规定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地方政府规章,如《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甘肃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暂行规则》等,二是行政规范性文件,这里的文件有国务院制定的,如《决定》,也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如《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暂行办法》等。从我国《行政程序法》的专家稿来看,都涉及到了重大行政决策。笔者以为,一方面,《行政程序法》不可能对于重大行政决策占用很大的篇幅来加以规范。如《台湾行政程序法》也只用了两条来规定行政计划;另一方面,当下地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各自为政的局面不利于规范和监督这一重要的行政活动。虽说重大行政决策多属于政府的裁量权限,但这些决策无不影响着民众的切身利益,并且这种影响是较大范围、较长时期甚至是持续的影响,在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下,重大行政决策的统一规制极为必要。因此,不能因为《行政程序法》专家稿中已有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定而忽略了对这一行为的规制,比较可行的做法是尽快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这样做的积极意义主要有三:一是统一规范,结束混乱的局面;二是节约立法资源,降低行政成本。可以从前面的论述发现,多数地方立法都是复制之作,应景的成分较多,这种重复规定难以体现高效行政的要求;三是改变以文件贯彻文件的行政惯例。以文件贯彻文件是一种空对空的行政方式,不利于制度的完善,更形成了文山会海的行政生态。

2.统一范围。在梳理地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过程中,笔者注意到关于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不甚统一,一般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具有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社会涉及面广、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等特点。罗豪才教授在《中国社会科学报》上的文章中指出六类事项应当属于重大行政决策范围:即规划类、开发利用重大自然资源类、重大政策类、重大管理措施类、重大项目类、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和调整(不包括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9]相关立法在界定重大行政决策范围时应当尽可能明确、具体,如果失之笼统、含糊其辞,那就有可能在实践中遭遇规避。以此为据,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应当明晰几点:一是不包括行政立法。我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都已对行政立法有所规范;二是不包括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行政复议法》第7条已经规定:附条件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也将会很好地衔接这一规定,从而使得行政规范性文件纳入法制的轨道;三是不包括内部行为,如人事任免、奖惩决定等政府内部管理事务。《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对此已有规定;四是不包括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出于应急的考虑,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设计不适应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五是减少运动式执法的决策。在《南京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第7条第八项规定:开展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的重大执法整治活动。在《达州市市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4条第八项规定: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及重要奖惩。这些规定都有浓重的运动执法色彩,笔者建议取消此类规定;六是突出生态环境的保护。中国共产党十八大报告指出:“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这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表现,地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注入生态理念。

3.程序设计注重系统性。现有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对于决策作出程序规定得比较详细,忽视了决策前和决策后的程序设计,出现了重事中监督,轻事前和事后监督的局面。重大行政决策关乎利益主体较多,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难以估量,因此,对于这类行为的程序设计应当注重系统性。具体可以分为以下七个环节:(1)决策建议。决策建议环节首先应当明确提出重大决策建议的主体,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有权提出决策建议。其次,规定决策建议的审查程序。现行规定多是由行政首长确定重大决策事项,这样的程序难以体现决策的开放性,应当引入参与机制。最后,建立说明理由制度,对不予采纳的决策建议应当

说明理由,这种制度在决策事项的确定环节尚无规定;(2)调查研究。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一经确定,应交由有关部门负责调研,调研组的组成人员可以吸收社会人士来一起参与,形成调研报告,在此基础上拟定决策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问题或者存在争议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应当根据不同意见拟订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决策提出与承办单位可以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有相应能力的组织完成专业性工作;(3)风险评估。风险评估主要是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重点是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中国共产党十八大报告强调:“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在风险评估中应当有效利用专业测评机构,尊重民众参与,重视与媒体的沟通;(4)征求意见或听证。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拟定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的影响范围、程度等,采取座谈、协商、咨询、评估、论证、调查、公示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在听证制度的构建中,应当明确听证代表的产生、听证资讯的公开、听证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和公开等更为具体的制度;(5)审议决定。这里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合法性审查。即在交付集体决定之前,首先应对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二是集体决定。《天津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则》第四章专门对此作了规定,并且区分了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就决定的结果分为通过、原则通过、再议、不予通过;(6)决策执行及调整。重大行政决策决定后,应交由实施单位具体执行,实施单位在决策决定执行的过程中,发现可能影响决策决定调整的情况和问题,应当及时向人民政府报告。政府应当召开行政首长办公会议研究重大事项决策的实施单位的报告,并可根据新的情况研究决定提交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对已作出的决策决定作适当调整;(7)决策评估。重大行政决策实施一定期限后,要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

4.责任制度是保障。中国共产党十八大报告指出:“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健全决策机制和程序,发挥思想库作用,建立健全决策问责和纠错制度。”法与经济学的研究表明,在人们仅受到利己主义驱动没有有效法律制裁时,人们将选择违反法律。[10]地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合法性要求最终都要通过严格的责任制度来落实和保障,没有法律责任约束的行为必将越轨,因此在地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立法中,必须明确法律责任。

首先,明确责任主体。公众参与和专家咨询论证一方面增强了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另一方面也改变了行政决策的责任结构,实现了从行政机关一方承担全部责任向多方分担责任的转化,因此,可以说社会参与降低了行政机关决策的风险。地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从作出到执行所涉及的主体主要有:决策机关、决策承办单位、决策执行机构、受委托的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组织等,应当分别规定各类主体的责任;其次,明晰问责的情形。《重庆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四章较详细地规定了对各类主体的问责情形,可以作为参考,《苏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对于决策失误追责的情形列举了七项,尤其是规定了不作为也要问责,有借鉴价值;再次,科学设计责任类型。从现有规定来看,责任的类型多以行政处分为主,有的地方规定了刑事责任,如《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规定追究责任的方式有七种: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诫勉;通报批评;责令在市政府常务会议上作出书面检查;通过市级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道歉;停职反省;劝其辞职。笔者以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律责任主要是政府首长及部门领导的问责,应当包括法律责任、政治责任、道德责任,法律责任主要是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政治责任指罢免,道德责任指引咎辞职;最后,拓宽问责路径。严格的责任必须辅之以规范的问责程序,我国目前的问责主要是同体问责,缺乏外部的监督,难以体现程序的公正。重大行政决策的问责应加强人大监督和司法监督,充分体现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公务员管理原则。在司法监督方面,除了刑事责任的追究,行政责任不能仅仅停留在内部处分,还应当向外部延伸,具体来说就是要通过行政诉讼来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虽说重大行政决策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二)项规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而重大行政决策往往不具有反复适用的特征,所以这就意味着这一行为并未明确排除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外。事实上,《苏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规定的七种问责情形的前五项,与《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二项撤销违法行政行为、第三项限期履行的情形有很大的相似性,但是在责任的设计上只考虑了个人,没有机关责任,显得很不协调。

五、结语

笔者以为,对于各地政府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这一行为不能孤立地理解,应当看到,近年来,在我国兴起的裁量基准、行政程序规定、行政复议委员会、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等一系列改革,都带有地方推动的烙印,有学者把这一现象称为“行政机关自我规制”。在我国行政主导的现实国情下,这一改革进路具有高效率、普及快等优势。但是,改革开放30多年的经验教训必须冷静反思,诚如经济学家亚当·斯密(AdamSmith)强调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经济人”特性,利益的博弈是地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中的核心问题。因此,一方面要警惕地方政府蚕食地方权力机关重大决策的权限,激活地方权力机关行使重大事项决策权的动力;另一方面要引入协商机制,古典自由主义者认为,协商是真正合法的程序。协商主义者也认为,合法性的源泉不是某个人或群体的先定的意志,而是协商本身。只有这样,才能防止行政借自我规制而憯越权限,也才能尽可能预防地方政府的短期行为,从而更好地践行科学发展的理念,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参考文献:

[1]莫岳云.行政决策学[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1.

[2]曹康泰.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辅导读本[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26.

[3]陈庆云.公共政策分析[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6.

[4]栗燕杰.行政决策法治化探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29.

[5]杨海坤.中国行政法的基本理论[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2:256.

[6]罗豪才.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应入法[N].中国社会科学报,2011-3-3.

[7][美]理查德·A.波斯纳.超越法律[M].苏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24.

[8]杨建顺.比较行政法—方法、规制与程序[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172—173.

[9]熊文钊.建设法治政府的模式与政府法治论[J].法学杂志,2010(11):20—23.

[10][美]阿兰·斯密德.制度与行为经济学[M].刘璨,吴水荣,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60.

行政决策的基本程序

第十四讲现代行政决策的基本程序 要提高行政决策的质量,就必须实现行政决策的规范化,找到行政决策的基本程序。 行政决策过程,可以分为几个步骤:第一,提出问题,确定目标;第二,拟定行政决策方案;第三,行政决策方案的评估、选优;第四,行政决策方案的试点;第五,行政决策方案的执行;第六,追踪决策。 一、提出问题,确定目标 政府的存在是以社会问题的存在和解决社会问题为前提的,如果没有社会问题或者政府不能够解决社会问题,政府就没有存在的必要。而政府解决社会问题是以发现现存的和即将产生的社会问题为条件。 (一)行政决策问题的含义 什么样的问题才是政府决策的问题?什么样的问题才能纳入政府的议事日程? 1.问题的定义: 在行政决策中所说的“问题”,是指需要研究、讨论并且加以解决的矛盾,这些矛盾是社会的需要和社会现状的差异而引起的,是理想状态和现实状态的差异。 由此可以看出,所谓行政决策中的“问题”,就是从社会现状、期望状态和这两者之间的差异三个方面进行界定的。 2.形成问题的差异可以分为两类:解决这两种差异,就是行政决策要达到的目标。 (1)由于维持社会状况引起的 (2)由于社会发展需要而引起的 3.政府的决策问题与公共问题的区别与联系 (1)政府决策问题属于公共问题,它不涉及个人问题 (2)并不是所有的公共问题均是政府决策的问题 4.行政决策问题具有的基本构成要素: (1)政府行政决策问题是一种客观状态 (2)行政决策问题是一种被认知的状态 (3)行政决策问题是大多数人认识或关系到大多数人利害关系的一种状况 (4)行政决策问题是政府权威部门有必要采取行动而加以解决的一种问题 5.行政决策问题的特点 (1)相互依赖性 (2)主观性 (3)历史性 (4)动态性 6.行政决策问题的类型 (1)依据决策问题的性质和领域,将决策问题分为政治问题、经济问题、社会问题等。(2)依据政府权力作用的范围和管理领域,将政府决策问题划分为提取性的、分配性的和管制性的问题以及还有象征方面的问题,主要涉及政治价值和意识形态领域的问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2020)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3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于2020年1月7日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陈武 2020年1月22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自治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五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原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技术和方法,尊重客观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第六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 第七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决策原则,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 第八条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审计机关按照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职督查机构按照规定对本级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督办。 第九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包括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决策执行和调整等。 第十条重大行政决策情况应当作为考核评价决策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决策启动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 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 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 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条例。 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 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 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五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原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 的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技术和方法,尊重客观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 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第六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 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 第七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决策原则,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 第八条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 规规定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审计机关按照规定对重大 行政决策进行监督。 第九条重大行政决策情况应当作为考核评价决策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决策草案的形成 第一节决策启动

3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

3.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 (1)公开的原则。行政主体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开其行政行为,主要有:公开行政所依据的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开行政决定,包括行政处理、处罚、强制执行、裁决和复议决定等;公开行政过程包括行政机关的设置及不涉及国家或私人保密的一切情况。 (2)公正的原则。要排除行政主体可能造成偏见的因素,是指公平的对待行政相对人或相对人各方的原则。 (3)正当的原则。行政行为应当正规地、符合理性地进行,具体要求是正规性和逻辑性。行政主体的地位、职权以及采取的方式、步骤等都有严格的根据;行政程序的因果关系应当合乎逻辑、合乎理性。 (4)参与原则。公民或行政性对人对行政行为有权表达自己的意见,并且使这种意见得到应有的重视。参与原则是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在可能的条件下,扩大公民或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的参与权。 (5)复审原则。行政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应当进行复核。其理论依据是行政行为的失误难以避免性。行使复审职能的国家机关主要有: ①原行政政主体之外的行政机关,其复审称之为“行政复议”。 ②司法机关,其复审称之为“司法审查”。由于行政复议机关仍然是行政机关,因此,行政复议之后仍然可以进行司法审查,司法审查成为终审。 (6)效率原则。行政行为应当用最短的时间、最少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取得最理想的行政结果。但是,由于行政主体处于主导地位,有时行政主体以提高行政效率为名,减少或免除自己行政程序的义务,限制或剥夺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权利,增加自己的自由裁量权,使效率成为“专制”的借口。因此在贯彻效率原则的同时,要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这个原则。 --------------------------------- 4.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 (1)告知制度。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应当及时告知行政相对人拥有的各项权利,包括申辩权、出示证据权、要求听证权、必要的律师辩护权等。 告知制度的具体要求是:行政主体作出影响行政对人权益的行为,应事先告知该行为的内容,包括行为的时间、地点、主要过程、作出该行为的事实依据、相对人对该行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告知制度一般只适用于具体行政行为,对于行政行为的内容及根据的重要事项,必须事先告知。 告知制度的主要作用:一是尽可能防止行政主体违法或不当行为的发生,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既成的不可弥补的损害。二是有利于减少行政行为的障碍或阻力,保障行政行为的顺利实施。三是事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县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县政府依法履行行政职能,对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和政策性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制定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编制和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 (二)编制和调整财政预算,使用重大财政资金,安排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处置重大国有资产,签订重大政府合同; (三)制定和调整经济体制、行政管理体制、财政体制的重大改革措施; (四)调整和制定经济社会稳定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五)其他涉及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的重大决策事项。

各镇政府、县政府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能够依职权决策或者决策更有效的,应当自行决策或者以县政府授权作出决策。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遵循依法、科学、X、公开、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县政府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风险评估管理部门、政府法制部门、行政监察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廉洁性评估的业务指导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政府应当加强重大行政决策网上公开运行工作,提升决策信息化水平。 第七条下列人员或单位可以向县政府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 (一)县长、副县长; (二)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县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省市驻X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三)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 (四)其他公民。 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的,应当提交决策建议的理由和依据、拟解决的问题、解决问题方案等相关材料。

行政决策考试题目及答案

行政决策考试题目及答案(A卷、B卷) 一、填空题(注:题目关键字词填空容) 1、领导决策化的特征是(决策观念)(决策研究) 2、行政决策科学化的特征(决策思想科学化)(决策程序科学化) 3、古代行政决策的对象和容(政治)(军事) 4、古代奴隶制、封建制的各国体制(君主制) 5、行政决策集团包括(年龄)(素质)(知识)(气质) 6、行政决策按所处客观条件和后果的确定程度不同(确定型决策)(风险型决策)(不确定 型决策) 7、优先决策方案步骤(筛选法)(归避法)(决策树法) 8、行政决策者个人素质结构包括(政治素质)(知识素质)(能力素质)(心理素质) 9、行政决策执行过程(计划制定)(协调控制) 10、行政决策控制实施经历(确定控制标准)(实施控制) 11、行政决策方案类型、3钟(积极方案)(应变方案)(临时方案) 12、决策者、国家行政体系中层次划分(高层决策者)(中层决策者)(基层决策者) 13、行政决策反馈条件类型(对问题和机会的反馈)(对目标的反馈)(对方案的反馈) 14、行政决策法律责任类型(违宪责任)(刑事责任) 15、现代行政决策创造思维表现形式(想象)(灵感) 16、可行性决策方案、研究、分析(经济上的可行性)(行政上的可行性) 17、决策问题结构分为(结构优良问题)(结构适中问题)(结构不良问题) 18、行政决策国际环境包括国际(社会环境条件)(自然环境) 19、依据法定程序、授予而拥有行政决策者要素(主体) 20、现代行政决策评估过程分为(准备阶段)(实施阶段)(结束阶段) 21、决策议程将决策问题议事日程(纳入决策领域) 22、决策议程分为(系统议程)(政府议程) 23、行政决策抉择的任务,对各种备选方案(权衡)(比较) 24、决策议程模型分为(外在提出模型)(动员模型)(在提出模型) 25、运筹博弈(人一机)(人一人) 26、行政决策拟定阶段、任务、针对决策问题依据(决策目标)设计实现目标 27、西蒙认为模式(协作)(决策) 28、行政决策评估5个(生产力标准)(效率标准) 29、系统工程在决策中的基本程序(系统分析)(系统决策) 30、决策问题、性质、领域(政治问题)(经济问题)(社会问题) 31、行政决策社会环境包括(物质经济环境)(政治法律环境)(精神文明环境) 32、现代行政决策、基本原则(系统性原则)(择优原则) 二、名词解释 1、行政决策方案:就是一个或一组解决决策问题,实现决策目标的行动准则,它规定了实 现决策目标的步骤、途径、方法。 2、行政决策:指国家行政机关为履行行政职能面临要解决问题。从实际出发制定与选择行 动方案作出决定活动。 3、行政决策执行:指国家行政机关将决策中枢系统所输出的决策指令付诸实施,从而实现 行政决策目标的一种行为,也就是把决策由设想变为现实的过程。

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决策行为,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保证决策质量,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方面: (一)依法行政的远景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以本局名义出台的重大政策性文件; (三)大额国有资产的处置; (四)大额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五)动用大额资金安排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六)依法行政建设的重大措施; (七)其他需由集体决策的重大行政事项。 人事任免、行政问责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重大行政事项集体决策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决策。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的方式,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社会发展规律。 (二)民主决策。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做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本局决定相结合,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三)依法决策。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第四条重大决策应当兼顾公民个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重大决策应当经过局务会议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会议议决。 第六条局长和分管领导对一般行政事项决策,可以不通过局务会议决策程序。但应当按照科学、合法、效率、公平原则,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择优决策,其决策内容应当向其他有关局领导通报。 第七条局长代表本局对重大事项行使决策权,分管副局长协助局长决策。 第八条本局各工作部门为相关决策承办单位,负责承办重大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 第九条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局重大决策活动,并提供综合服务。 政策法规股应当为局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政策、专业性咨询、论证、听证、公示等有关服务。 第十条决策承办部门应当深入开展决策调研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形成决策调研报告。 第十一条决策承办部门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提供科学、全面、务实的决策备选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事项或者存在争议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应当根据公众、专家或部门的不同主张拟定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 拟订决策备选方案时应当进行风险预测,力求做到决策目标科学、明确、务实和完整。

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制已是行政决策法律规制的共识,但其涉及的若干实体问题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则始终存在较大争议。下文是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欢迎阅读! 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全文 第一条为了健全行政决策机制,规范行政决策程序,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以下统称决策机关)的下列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决策)事项: (一)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和重大改革措施; (二)社会保障、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等民生领域和环境保护、 资源分配等方面的重大政策;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对相关群体利益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重大 建设项目; (四)决策机关确定的其他决策事项。 具体决策事项,由决策机关根据前款规定并结合决策中的相关因 素确定;决策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制订决策事项目录,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突发事件应对、立法、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 地和房屋的征收与补偿、政府定价、地方标准制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另有决策程序规定的事项,其决策活动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前款事项的决策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参照本规定细化、规范决策

工作具体流程。 第四条决策机关在决策工作中应当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决策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决策机关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第六条决策机关在决策工作中应当深入开展调研,充分掌握信息, 加强协商协调,注重合法权益保护,避免激化、遗留矛盾。 第七条除依法应当保密或者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社会稳定以及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需要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外,决策工作应当遵循下列程序规定: (一)对有关决策事项中直接涉及相关群体切身利益或者公众普遍 关注的问题,组织公众参与; (二)对有关决策事项中专业性较强的问题,组织专家论证; (三)对有关决策事项中涉及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环境保护等方 面且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组织风险评估; (四)对决策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决策方案经合法性审查后,由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决定。 第八条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的组织工作由决策方案起草单位负责,根据具体情况,相关工作可以一并开展,也可以委托第 三方专业机构具体实施。 合法性审查工作由决策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决策机关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由主要单位的法制机构负责。政府决策的,由决策方案起草单位的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全文)

遴选考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条例。 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五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原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技术和方法,尊重客观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第六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 第七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决策原则,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 第八条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审计机关按照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 第九条重大行政决策情况应当作为考核评价决策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决策草案的形成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 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佛府[2013]105号 【发布部门】佛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12.19 【实施日期】2013.12.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佛府[2013]10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现将《佛山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佛山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19日 佛山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政府重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及《佛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适用本规定。区人民政府就本区范围内的重大行政决策及决策程序,可另行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市政府派出机构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政府依法定职责权限,对涉及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民主和合法的原则,遵循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 第五条政府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指导、协调工作,以及决策执行落实的检查、督促工作。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相关规定规定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相关规定 目录 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2) 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 (15) 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 (22) 县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制度 (31) 县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 (33) 县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37) 县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第三方评估实施制度 (39) 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制度 (44) 县人民政府行政决策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48)

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决策质量,保证决策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X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X省行政程序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县政府的下列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决策)事项: (一)编制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和重大改革措施; (二)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对相关群体利益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具体决策事项,由县政府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并结合决策中的相关因素确定;县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重大行政

决策目录。纳入目录的决策事项应当依照本规则规定作出决策。 突发事件应对、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和房屋的征收与补偿、政府定价、地方标准制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另有决策程序规定的事项,其决策活动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县政府办公室应当在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所属部门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组织发改、财政、司法行政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后,编制县政府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清单。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清单应包括决策事项名称、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承办时间与实施计划等内容。 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清单应当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报县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纳入目录的决策事项应当依照本规定作出决策。 第四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决策原则。坚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保证决策符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 (二)科学决策原则。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方法,尊重客观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 三 )民主决策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贯彻落实群众路线,

如何进行行政决策

如何进行行政决策 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任务,是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科学执政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我市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重要保证。为加强我市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制度建设,全面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0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指导思想、基本要求和主要事项 (一)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指导思想: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下,以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行政为原则,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宗旨,加快完善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法治化、科学化、民主化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积极谋求以较小的决策成本、较高的决策效率,实现更好的决策效益。 (二)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基本要求:通过建立完善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做到决策前广纳贤言,决策过程规范化、程序化,决策方案实事求是,最终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实现决策中减少失误、纠正失误、避免失误,确保公共政策的科学性、连续性、稳定性和有效性,做到科学行政、民主行政、依法行政,更好地推动黄石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三)需要科学民主决策的主要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八个方面: 一是政府工作报告、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中长期规划(草案)及其变更(建议); 二是全市年度财政预算(草案)、全市城市总体规划(草案)及其重大变更(建议); 三是全市人口、资源和环境保护以及科技教育等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及其重大举措; 四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改革措施、重大政策调整、重要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 五是跨区域的经济、社会、生态协调发展的战略问题;

行政决策

名词解释 1、行政效率是指在保证政府活动目标方向正确,并给社会带来有益成果的前提下,行政活动的产出与投入之间的比率。 2、政策主体(政策活动者)可以一般地界定为直接或间接地参与政策制定、执行、评估和监控的个人、团体或组织。 3、决策树法又叫你概率分析决策法,他是运用树状图形来分析和选择决策方案的一种决策方法。 4、政策执行手段是指政策执行机关及其执行者为完成一定政策任务,达到一定政策目标,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方法。 5、政策评估就是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政策的效益、效率、效果及价值进行判断的一种政治行为,目的在于取得有关这些方面的信息,作为决定政策变化、政策改进和指定新政策的依据。 6、决策者是指按法定程序和授予而拥有行政决策权的行政行为主体。 7、行政程序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所遵循的一系列前后衔接的步骤、顺序、时间、方式和制度等的总称。 8、思想诱导手段是一种以人为中心的人本主义管理方法,它通过运用非强制性手段,诱导政策执行者和政策对象自觉自愿地去贯彻执行政策,而不从事与政策相违背的活动。 9、正式评估指事先制定完整的评估方案,并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内容执行,并由确定的评估者进行的评估。 10、行政法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管理国家公共事务的行政权力必须依据法律而获取与行使,不得恣意妄为的一种公共行政的普遍原则和社会控制方式。 11、决策对象是决策的客观实在物,这种客观实在物具有可变性,改变这种客观实在物就是决策的目的。 12、公共政策是社会公共权威部门在特定的条件下为达到一定目标而制定的行动方案和行动准则。 13、政策系统是由政策的主体、政策客体及其与政策环境相互作用而构成的社会政治系统。 14、政策执行是在政策制定完成之后,将政策所规定的内容变为现实的过程,是为实现政策目标而重新调整行为模式的动态过程。 15、行政道德基本原则是行政道德准则体系中最高层次的道德准则,即各种准则的最基本的指导原则。 16、信息是行政决策的又一要素,是行政决策的动机、动力和条件,既是行政决策的起因,又是其根据,还是其择定的标准。 17、行政手段是指依靠行政组织的权威,采用行政命令、指示、规定及规章制度等行政方式,按照行政系统、行政层次和行政区划来实施政策的方法。 18、利益普惠原则是指公共政策由其性质所决定的,其目的在于为全体公民谋取利益,而不是为少数人或特殊利益集团谋取利益。据此,每一个受法律保护的公民都有获得公共政策所带来利益的权利。 19、政策客体指的是政策所发生作用的对象,包括政策所要处理的社会问题(事)和所要发生作用的社会成员(人)两个方面。 20、遗憾决策法是按照最小后悔值准则(或曰遗憾值准则)来选择行动方案的一种决策方法。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保证行政决策科学、民主、合法,提高行政决策质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本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对关 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行政机关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决策规则。 第四条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 (一)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和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二)制定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 (三)制定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生态建设、防灾减灾、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安全生产、食品安全、教育卫生、住房建设、交通管理、国有企业改制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 (四)制定或者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五)编制财政预决算草案、大额资金使用安排; (六)研究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 (七)制定或者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 (八)制定或者调整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九)行政区划变更方案; (十)为民办实事的重大事项; (十一)其他需由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政府部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部门根据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结合本部门职能确定,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六条政府部门重大行政决策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程度高或者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应当事先请示本级人民政府。 第七条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公开。 第八条重大行政决策一般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一)决策调研; (二)咨询论证;

无锡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无锡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无锡市人民政府市令第154号 【发布部门】无锡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12.15 【实施日期】201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无锡市人民政府市令 (第154号) 《无锡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2015年11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1月1日施行。 市长汪泉 2015年12月15日 无锡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市(县)、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突发事件的应对等决策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以及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事项作出的决定: (一)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以及财政预算; (二)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三)制定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四)确定和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 (五)决定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六)需要由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重大行政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五条政府应当加强重大行政决策规范化建设,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依法公开重大行政决策信息,并将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情况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核和依法行政考核体系。 第六条政府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政府法制、发展改革、财政、行政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大行政决策的相关工作。

规范行政决策

烈府发[2011]18号 烈面镇人民政府 关于建立健全行政决策机制的意见 为建立健全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县政府行政决策的意见》(川府法领〔2011〕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大力推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不断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防止和减少决策失误,推进依法行政,

建设法治政府,为全市科学发展、加速崛起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决策原则。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策,要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不得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决策。 (二)科学决策原则。行政机关在决策过程中要广泛搜集与决策事项有关的信息,应用科学的思想、理论和技术,尊重事物发展客观规律。 (三)民主决策原则。完善决策的立项、调研、论证、决定、执行及评估等规定,把听取意见、听证、合法性审查、集体决定、风险评估、实施后评价和责任追究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 (四)决策公开原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外,行政决策的内容、依据和结果都要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保障公众对行政决策事项的知情权、监督权和救济权。 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 镇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事项: (一)提出涉及群众利益或者对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 (二)制定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三)年度财政收支预决算方案、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四)决定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国有资产处置的重大事项; (五)制定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最新版

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最新版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 《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2020年8月17日市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龚正 2020年8月24日 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2020年8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保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提高决

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市、区人民政府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党的领导)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四条(部门职责)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实施全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协调、推进、指导本市重大行政决策工作。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在本区组织实施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协调、推进本区重大行政决策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资源、司法行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工作。 第五条(决策事项范围)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 (一)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计划; (二)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江苏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

江苏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促进重大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国务院《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涉及宏观调控的决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 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 审计机关按照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 第七条重大行政决策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原则,依法履行法定程序。 第八条重大行政决策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决策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作为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的内容和决策机关年度依法行政考核的内容。 第二章决策启动 第九条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依照国务院《条例》第十条规定进行研究论证后,报请决策机关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

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和区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四条决策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遵循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原则,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决策机制。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兼顾计划性与应急性,组织拟订本级决策事项目录、具体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六条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第七条重大行政决策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政协的监督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审计机关按照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 第八条重大行政决策情况应当作为考核评价决策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并列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 第九条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应当符合区域发展总体战略,有利于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