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房改进程中的一大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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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房改进程中的一大遗憾

作者:包宗华

来源:《中国房地产》2013年第12期

编者按:包宗华老先生可以算是一个老房改。从上世纪80年代就开始研究住房问题,1997年还担任了“23号文”送审稿起草小组成员兼执笔人,近十几年也没有中断对住房问题的研究。

对于房改,他感悟到:“在我国房改进程中,下出过几大…昏着?。把它写出来,可以成为后来人研究房改历史兼听则明的资料。由于人们(也包括我在内)一直认为当年的房改举措是完全正确的,如果突然有人指出它下出了大…昏着?,很可能成为…爆炸性?新闻而引起…众怒?,并受到严厉的抨击。要不要写出来?我为之犹豫和反复酝酿了几年时间。最后终于决定,作为一个老共产党员,既然经过长时间研究感悟到了,就应以对党对人民负责的态度,敢于冒天下之大不韪把它写出来”。

包老先生感悟到的问题较多,其中重大的有三,他计划先写3篇文章。而且言称文责自负,准备接受来自各方面的批评。本刊将连续刊发包老先生的文章,并希望更多专业人士共同探讨房改这一历史性话题。

1998年7月3日国务院以国发[1998]23号文,发出《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决定在我国推行住房分类供应的新制度。

从1988年2月国务院发出11号文,决定在全国分期分批推行房改以后,直至1997年的10年时间里,房改的重点放在提租补贴和出售公房等方面。至于如何汲取外国现代住房制度

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建立适合国情的新住房制度的研究,还没有很好地展开,更没有进行试点取得实践经验。当时的人们,包括我这个当年“23号文”1997年送审稿起草小组成员兼执笔人在内,对建立新住房制度问题的认识都比较肤浅,只能算是处于初级阶段。在这样主客观条件并不充分具备的情况下,“23号文”能够做出正确的推行新制度的决定,实在难能可贵。其重大的历史功绩,应予充分肯定。

同时也要看到,由于当年主客观条件并不充分具备,因而“23号文”不可避免地存在不少缺限和不足之处。只有这样一分为二地来看待“23号文”,才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

本文要研讨的问题是,“23号文”首先把住房商品化作为房改指导思想的一条主要内容提出来,然后又把实行住房分类供应作为文件的重要内容提出来,当时的人们,包括我在内,都没有发现两者有何不妥。而经过这些年的实践和思考才逐步认识到:推行住房商品化,必然要走以商品房为主体的道路;而实行住房分类供应,则必须走以保障房为主体的道路。两者存在着带有根本性质的矛盾。由于两者在文件中都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它们存有矛盾,必然会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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