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的分类和立法意义、劳动争议的范围考试大纲-赢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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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考试大纲(试行)

课程名称:劳动关系与劳动法课程代码:06089 2012年10月版

第一部分课程性质与设置目的

一、课程性质与特点

本课程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人力资源管理(独立本科)专业的核心专业课之一,它是一门理论联系实际、应用性较强的课程。本课程围绕劳动关系管理概述、劳动关系理论、劳动关系的历史和制度背景、管理方、工会、政府、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员工参与、惩处与申诉、集体谈判、集体合同、三方协商机制、劳动争议处理当代劳动关系的发展等劳动关系与劳动法的核心问题,借鉴和整合了国内外的研究成果,反映了劳动关系管理理论和实践的全貌,系统地介绍劳动关系的框架、技术与管理方法和劳动法的制度构成及其应用,以构建其未来知识发展与职业发展的基础。

二、课程目标与基本要求

设置本课程,为了使考生能够牢固掌握劳动关系与劳动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实用方法,能够运用所学理论知识有效进行劳动关系管理的实践工作,充分开发各项人力资源潜能,为实现组织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要求学生树立现代劳动关系管理理念,掌握劳动关系管理主要流程的基本知识、基本原理,学会用劳动关系管理理论与制度正确地分析和解决现代劳动关系管理中的实际问题,培养学生从事劳动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职业素养。

本课程的重点章节是第四、六、七、八、十、十三、十四章。

三、与本专业其他课程的关系

本课程是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大学本科学生必修的专业基础课程,具有较强的实践性与综合性。它是《人员测评》、《工作分析》、《人力资源实验》等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其他课程的基础课。在学习本门课程前,需先修《经济法》、《管理学》、《组织行为学》等课程,掌握相关管理学和法学理论。

第二部分考核内容与考核目标

第一章劳动关系导论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影响劳动关系的外部因素,理解劳动关系的概念和实质、个别劳动关系和集体劳动关系、合作的根源等概念,掌握对冲突的根源和背景的描述、冲突与合作的表现形式。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目标

(一)劳动关系的概念

识记:劳动关系的词源和定义,劳动关系主体

理解:劳动关系的特点

(二)劳动关系的实质:冲突与合作

理解:合作的根源,冲突的根源,劳资目标的冲突,明显与潜在的冲突的表现形式

应用:冲突与合作的影响因素,冲突与合作的表现形式

(三)劳动关系的外部环境

识记:影响劳动关系的外部环境因素

第二章劳动关系理论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一元论与多元论,熟悉管理主义学派的主要思想,可以描述劳动关系的主要学派及其观点、新保守派的劳动关系理论,理解正统多元论学派的内容。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目标

(一)劳动关系理论:各学派的观点

识记:新保守派、管理主义学派、正统多元论学派、自由改革主义学派、激进派的主要观点

(二)劳动关系理念溯源

识记:劳动关系理论

应用:马克思与资本主义理论、埃米尔·迪尔凯姆与工业主义理论、马克思·韦伯和工业资本主义理论

(三)劳动关系调整模式

理解:斗争模式、多元放任模式、协约自治模式、统合模式

第三章劳动关系的历史和制度背景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劳动关系历史发展的阶段特点,理解劳动关系发展历史的一般规律,熟悉世界劳动关系将要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目标

(一)早期工业化时代的劳动关系

识记:斯密的管理思想

理解:早期工业化时代的劳动关系、该时期劳动关系的特点

(二)管理时代的劳动关系

识记:科学管理理论

理解:该时期的劳动关系、该时期劳动关系的特点

(三)冲突的制度化

识记:行为科学理论、劳动关系的制度化

理解:该时期劳动关系的特点

(四)成熟的劳动关系

识记:现代管理学的发展

理解:成熟的劳动关系、该时期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

(五)新的矛盾和问题

理解:经济和组织发展的背景、劳动关系的新变化、各时期的劳动关系特征

第四章管理方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管理方的定义,理解雇主协会的概念、类型与作用、管理方的策略与实践,可以阐述管理方的角色理论,熟悉管理模式,掌握劳资合作的方式。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目标

(一)谁是管理方

识记:管理方的概念、雇主与雇主协会、雇主协会的类型

理解:雇主协会的作用

(二)管理方的角色理论

理解:新古典经济理论、权变管理理论、劳动过程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决策过程理论、战略选择理论

(三)管理模式和实践

应用:企业管理模式、独裁/剥削管理模式、集权/宽容管理模式、自主/合作管理模式

第五章工会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工会的概念、结构和分类、工会的组织结构、公会承认制度,理解为什么及如何组建工会、工会的职能和行为方式,掌握公会民主的目的和意义。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目标

(一)工会的概念

识记:工会的概念

理解:工会的结构分类、工会的产生和发展

(二)为什么及如何组建工会

理解:为什么组建工会

应用:如何组建工会

(三)工会的职能与行为方式

识记:工会的职能与行为方式

理解:工会的职能分类及其理论、工会的行为方式

(四)工会的组织结构

识记:工会组织结构的定义

理解:地方工会、全国性公会

(五)劳资合作策略

应用:劳资合作框架、劳资合作的方式

第六章政府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政府在劳动关系中的角色,理解政府与劳动关系理论,掌握政府的劳动关系战略。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目标

(一)政府的角色

理解:政府的作用、政府的角色

(二)政府与劳动关系理论

理解:新保守主义政府理论、管理主义政府理论、正统多元主义政府理论、自由改革主义政府理论、激进主义政府理论

(三)政府劳动关系策略与实践

应用:劳动关系模式

第七章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劳动法如何调整劳动关系、工资法律保障的内容,掌握劳动法确定的劳动标准、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法规,掌握最低工资的内涵和确定因素、工作场所的规则、公平就业制度的具体内容。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目标

(一)劳动法与劳动关系

识记:劳动法的概念和功能、国际劳动立法

理解:劳动法律类型及主要法案

应用:劳动关系的调整机制

(二)工资的法律保障

识记:工资的法律含义

理解:工资支付的原则、工资的诉讼保护、最低工资法律制度

应用:特殊情况下工资的支付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识记:工作时间立法、工作时间的种类

理解:加班加点、休息休假、年休假制度

(四)劳动安全与卫生

识记: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法规

理解:劳动安全技术规程、劳动卫生规程、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应用: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五)工作场所的规则

识记:劳动就业标准、女工保护标准、未成年工保护标准

第八章劳动合同法:劳动关系之建立、维持与结束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内容、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及其处理制度、劳务派遣合同制度,理解劳动合同的概念、种类和特征、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续订制度,掌握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目标

(一)劳动合同法概述

识记:劳动合同的概念、劳动合同的期限

理解:劳动合同的法律特征、劳动合同的作用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理解:劳动关系的建立、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试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

(三)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应用: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合同的变更

(四)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

应用: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终止

(五)劳务派遣制度

识记:劳务派遣的发展演变、劳务派遣单位的义务

理解: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中的义务、被派遣劳动者在劳务派遣中的权利、劳动派遣的一般性规定

(六)非全日制用工

识记:非全日制用工的含义

理解:非全日制用工的特点、非全日制用工应注意的问题

第九章工业民主:员工参与管理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员工参与的类型划分、员工参与管理的形式,理解员工参与管理的概念、员工参与的功能与限制,掌握员工参与管理的四个关键点。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目标

(一)员工参与管理的实施

识记:员工参与管理的类型

应用:实施员工参与管理、提高员工积极性的有效方法

理解:员工参与的功能与限制

(二)员工参与管理的形式

识记:员工持股计划、质量圈、共同协商、建议方案、职工代表大会

理解:工人董事、工人监事制度、厂务公开制度

第十章惩处与申诉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惩处的概念和种类、申诉的程序,理解热炉规则和渐进性惩处、申诉的意义,掌握惩处的事实和程序、申诉的含义、种类和范围。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目标

(一)如何实施惩处

识记:惩处的种类、惩处的事实、惩处的原则

应用:惩处的程序

(二)申诉

识记:申诉的含义及种类、申诉的范围

应用:申诉的程序

理解:申诉的制度化、企业内部建立申诉制度的意义

第十一章集体谈判和罢工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集体谈判的概念和作用、产业行动的形式、衡量罢工程度的指标,理解产业行动的功能,掌握集体谈判的结构和进程及影响谈判结果的因素、罢工的原因及解决方案。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目标

(一)集体谈判

识记:集体谈判的含义和立法目的、集体谈判的结构、谈判的进程

理解:谈判结果的决定因素

应用:谈判方式的选择

(二)罢工及其处理

识记:产业行动的形式、罢工的概念和分类

理解:罢工的功能、对罢工的法律约束和限制、罢工原因分析

应用:罢工的处理和解决

第十二章集体合同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集体合同内容的概况、集体合同的重要条款,理解工资福利调整、我国集体合同的特点,掌握集体合同的概念和作用。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目标

(一)集体合同概述

识记:集体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理解: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集体合同的分类、集体合同的作用

(二)集体合同条款研究

识记:西方国家集体合同的主要条款、我国集体合同的主要条款

(三)集体合同的具体实施

识记:集体合同的订立原则、集体协商代表、集体协商的程序、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的履行、变更和终结、工会监督集体合同履行

(四)集体合同的立法实践

理解:国外集体合同的立法实践、我国集体合同立法实践

第十三章三方协商机制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三方协商机制的规则和程序,理解政府在三方协商中的作用、三方协商机制的形式和职能,掌握三方协商机制的概念和特点。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目标

(一)三方协商机制概述

识记:三方协商机制的概念和特点

理解:三方协商机制产生的社会条件、三方协商机制的作用、三方协商是国际劳工组织中的基本原则

(二)三方协商机制的主要内容

识记:三方协商的级别和内容

理解:三方协商的职能、三方协商机制的主体

第十四章劳动争议处理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劳动争议的种类和范围、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和方法、集体争议处理制度的内容,理解劳动争议产生的原因、劳动争议协商调解制度、劳动争议诉讼制度,掌握劳动争议仲裁制度。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目标

(一)劳动争议处理概述

识记:劳动争议的分类和立法意义、劳动争议的范围

理解:劳动争议处理的目的和原则

应用:劳动争议处理方法

(二)劳动争议的时效与期限

识记:劳动争议的时效、劳动争议处理的期限

(三)劳动争议证据的保护和运用

理解:谁主张谁举证与用人单位举证责任

应用:质证和辩论、证据的保护和运用

(四)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理解:协商制度、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劳动争议诉讼制度

(五)集体争议处理制度

识记:集体争议的含义

应用:我国集体争议处理

第十五章当代劳动关系的发展和问题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跨国集体谈判的特点、主要国家劳动关系制度的主要特征,理解工会应对跨国公司劳动关系问题面临困难的原因、工会应对跨国谈判的方法和雇主的反应,掌握我国劳动关系的发展趋势。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目标

(一)跨国公司的劳动关系

识记:跨国集体谈判

理解:工会应对跨国谈判的方法和雇主的反应、工会在处理跨国公司劳动关系时遇到障碍的原因、劳动关系发展面临的挑战

(二)主要国家劳动关系制度的发展

识记:美国、加拿大、英国、德国、日本、韩国劳动关系制度的发展

(三)中国劳动关系的发展趋势

识记:计划经济体制下劳动关系的建立

理解:转轨时期我国劳动关系的特征、我国劳动关系发展趋势、完善我国劳动关系调整的对策

第三部分有关说明与实施要求

一、考核目标的能力层次表述

本课程的考核目标共分为三个能力层次:识记、理解、应用,它们之间是递进等级的关系,后者必须建立在前者基础上。其具体含义为:

识记:能知道有关的名词、概念、知识的含义,并能正确认识和表述,是低层次的要求。

理解:在识记的基础上,能全面把握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方法,能掌握有关概念、原理、方法的区别与联系,是较高层次的要求。

应用:在理解的基础上,能运用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方法联系学过的多个知识点分析和解决有关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是最高层次的要求。

二、指定教材

《劳动关系(第三版)》程延园编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5月版三、自学方法指导

李某工作半年后,因儿子考上大学,一时没有凑足生活费和学费,于是他找到公司经理希望能把风险抵押金提前支取出来,公司经理一口回绝。李某一气之下,递交了辞职报告,并要求退还风险抵押金。而公司以李某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没有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期限为由,拒绝返。双方发生争议。

根据上述材料,结合所学知识,回答以下问题:

(1)本案例中争议的法律焦点是什么;

(2)本案例中用人单位收取抵押金的行为是否合法;

(3)本案例反映出的问题对你的启示。

——案例来源:程延园:《员工关系管理》,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75页。

《群体性劳动争议解决机制探索》

《群体性劳动争议解决机制探索》 [摘要]与普通的民事案件处理机制相比,在解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协商、调解、仲裁等纠纷解决方式日益受到解决机构的重视,这是由于劳动关系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表现在劳动关系主体之间的隶属性、双方之间地位悬殊等。通过诉讼方式处理劳动争议不仅效率低下、成本高昂,还容易激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矛盾,协商、调解、仲裁等能有效弥补这一缺憾。文章认为现阶段,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仍存在行政化色彩浓厚、程序和机制本身不完善、诉调衔接不顺畅等问题,这对整个劳动争议解决机制提出了变革要求。 [关键词]群体性劳动争议;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劳动争议解决方式 一、我国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现状 (一)劳动争议的特殊性。劳动争议是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关于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争议。劳动争议既有一般争议案件的共性,又有主体、内容等方面的特殊性,具体表现在:该类型案件的当事人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一方面存在利益结合关系,另一方面在互相受益的过程中产生了矛盾与分歧,群体性劳动争议相较个体劳动争议的情况还要复杂,是指在一段时间内,同一个用人单位的多个劳动者对该用人单位提起的较为一致的权利请求。群体性劳动争议的固有特点多表现为主体的差异性和近年来呈现的增长趋势倍受社会关注。其固有特征首先表现在争议主体人数较多,单个劳动者难以构成群体性威胁;其次,劳动者一方的诉求相对一致,这与用人单位的经营状况

或做出的政策决定等有关;最后,由于群体性劳动争议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范围广,一旦发生恶性事件,将可能引发整个社会的秩序动荡。从近年来纠纷数量来看,劳资矛盾持续发酵,这对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构建提出了要求。 (二)劳动争议解决机制概念。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概念界定由几个要素组成,首先劳动法律法规构建起了适用框架,其次劳动纠纷处理机构负责协商解决,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手段和方式按照各自地位和相互关系组成了劳动纠纷处理程序、制度的统一整体。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方式有四种,即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6条、《劳动法》第77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条等规定强调了解决劳动纠纷时要充分尊重双方的协商、调解等不同路径选择的意愿,也明确了相应的优先级,既是为了提高纠纷解决效率,也是为了最终得到公正的处理结果。由此可见,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法律规定有其可取之处,首先,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四种并行不悖的纠纷化解举措充分体现了立法者的分流意识,否则将陷入由法院事无巨细地应对纠纷的困境。其次,协商、调解方式尚缺乏具体的程序机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某些事项提供了适范,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如何就争议事项进行协商、调解,依据何种规范作出妥协让步,目前的法律规定并不完善,这可能导致协商、调解并未在当事人之间有效展开。最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对争议事项作了类型化处理,说明在司法实践中,经济纠纷、侵权事项是引发矛盾的常见原因,但扩大一裁终局的事由范围、诉调机制

劳动争议范围的界定

劳动争议的范围——哪些纠纷属于劳动争议? 【法律检索】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五十二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 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3)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6〕6号)第五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七条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及相关问题的批复》(粤高法民一复字〔2004)2号〕 第一条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以及《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部门的职责,社会保险部门征缴不到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手劳动者起诉要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向社会保险部门申请处理。但是,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待遇等发生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 【案例】刘某与哪个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不同地方及区别

相比之下内容 简单的说: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不是一部法律的两个版本,就是两部法律,目前这两部法律都在执行中,事实上这两部法律的相关规定事统一的,实际操作中都可以作为依据, 劳动法调整的范围更大更宽泛,涉及到促进就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等等。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更具体、更具有操作性,只针对劳动关系中涉及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特别规定、集体合同、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等方面做出规定。 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在实际操作中更多的按劳动合同法执行。 《劳动法》是劳动保障立法体系中的基准法,是《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根据,可以说是《劳动合同法》的母法。 详细的说: 首先是对两者的概念不同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这些法律条文规管工会、雇主、雇员的关系,并保障各方面的权利及义务。 我国的劳动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其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劳动就业方针政策及录用职工 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与解除程序的规定;集体合同的签订与执行办法; 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制度;劳动报酬制度;劳动卫生和安全技术规程;女职工与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办法;职业培训制度;社会保险与福利制度;劳动争议的解 决程序;对执行劳动法的监督、检查制度以及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等。此外, 还包括工会参加协调劳动关系的职权的规定。以上内容,在有些国家是以各种单 行法规的形式出现的,在有些国家是以劳动法典的形式颁布的。 劳动法是整个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劳动合同法》是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劳动合同法》 是规范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 体系中属于社会法。劳动合同在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前提 下,重在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被誉为劳动者的“保护伞”。 《劳动法》是劳动保障立法体系中的基准法,是《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根据。可以说是《劳动合同法》的母法。(一)《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总体区别 一、《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名称不同。 前者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后者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在立法层次上,同为法律,在企业和劳动者中容易把劳动法称为劳动法,把劳动合同法称为新劳动法。 二、两者的立法背景不同。 《劳动法》是在我们国家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劳动关系初步紧张状态下产生的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4年7月5日通过,于1995年1月1日生效实施; 《劳动合同法》则是在我国市场经济发育逐渐成熟时期、劳动关系非常紧张状态下产生的法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法》是20世纪劳动立法的标杆,《劳动合同法》则是20世纪中国劳动关系发展的必然结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上层建筑的必然要求。 三、两者的立法宗旨不完全相同。 《劳动法》 第一条开宗明义,“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明确把劳动者权益放在第一位,而《劳动合同法草案》第一 次送审稿套用了《劳动法》,即“《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草案公布时则改为“为了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制定本法”。最终变为“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前后言辞、次序之变,暗含了立法思路的调整。 四、调整对象区别(学理区别)。 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 称。其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劳动就业方针政策及录用职工 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与解除程序的规定;集体合同的签订与执行办法; 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制度;劳动报酬制度;劳动卫生和安全技术规程;女职工与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办法;职业培训制度;社会保险与福利制度;劳动争议的解 决程序;对执行劳动法的监督、检查制度以及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等。此外, 还包括工会参加协调劳动关系的职权的规定。以上内容,在有些国家是以各种单 行法规的形式出现的,在有些国家是以劳动法典的形式颁布的。劳动法是整个法 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劳动合同法作为法律部门的劳动合同法 是调整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在条款上的不同《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的子法, 两者在具体的条款上也存在很多不同,以下是几条较为有代表性的差别: 一、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并对直接涉及劳 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在制定、修改及实施过程中从程序上予以严 格规范,核心是民主协商与劳资共议。分为两个步骤:1经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2 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即在充分听取意见,经过民主程序后,由用人单位确定。也就是:“先民主,后集中”。 这是不分所有制的,对全民所有制企业,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直接涉及 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仍应由职代会审议通过。 二、办理用工手续与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法》中规定: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 面形式订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劳动合同法》 则对不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再设定行政处罚的内容,而是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转为劳动者的经济利益,建立了一种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与劳动者的经济利益挂钩的机制,既加大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又提高了劳动者维权的积极性。同时《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用工后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一个月的宽限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不签合同的,以支付双倍工资予以惩罚;超过一年再不签的,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劳动。 三、劳动合同的条款 《劳动法》中规定有:1、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 动条件;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除上述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在必备条款方面,《劳动合同法》增加了劳动合同主体双方的基本情况、工 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等内容;同时又取消了劳动纪律(属于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已由法定且不能约定)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防止用人单位滥用

劳动集体争议绿色通道制度

xxx市劳动集体争议处置绿色通道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集体劳动争议的处置力度,提高处置效率,更好地维护农民工等群体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和省、xx市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实际,现制定以下涉及农民工等群体的集体劳动争议处置绿色通道工作制度。 一、对象及原则 对涉及农民工等群体的因拖欠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等案由申请仲裁的集体争议案件上采用“优先受理、优先开庭、及时裁决、快速结案”工作原则。加强裁审衔接与工作协调,提高集体争议案件处置效率,切实维护农民工等群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 二、工作制度 (一)及时案外调解制度 对争议金额不大、案情简单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在立案前先行组织双方调解,尽可能通过调解的方式平稳解决。 (二)优先立案受理制度

对于涉及农民工工资争议的案件,尤其是农民集体争议案件,实行优先立案受理。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当日立案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案件的及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其他权利救济途径。 (三)快速调解制度 对于已经受理的集体争议案件,及时组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代表进行调解,尽可能通过调解的方式平稳解决。 (四)快速送达制度 在受理案件后及时完成送达程序。对于成都市范围内的企业,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送达;成都市外的企业二个工作日内完成送达程序。需要邮寄送达的案件,在二个工作日内完成邮寄送达。对于无法联系的企业,我院将在两个工作日内联系相关报社及时完成公告送达程序。 (五)快速审理制度 在完成受理送达程序后,给予双方相应的举证时间、开庭准备时间。从提交案件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理程序。公告送达的案件,至视为送达之日起7天内完成审理程序。 (六)裁审衔接协助制度 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严格实行一裁终局、先予裁决等法律手段,最大限度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对于不能一裁终局的案件,及时协助当事人完善起诉的相关手续。同

劳动纠纷处理制度

劳动纠纷处理制度: 为了维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的稳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1、加强施工现场的务工人员的规范管理,尽可能减少和杜绝劳动纠纷。深入了解务工人员的思想动态,及早发现纠纷的苗头和不稳定因素,把劳动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 2、做好劳动纠纷预防工作,建立完善务工人员的管理台帐,即:施工现场务工人员考勤表、工资发放表、务工人员情况登记表。 3、在施工现场醒目处位置张挂劳动纠纷投诉电话,告知接人姓名,确保投诉举报渠道畅通。 4、对投诉内容受理人员应做好记录,及时查明情况,迅速做出处理,防止事态扩大。 5、接到行业管理或相关部门投诉信息后,受理人应及时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查清劳动纠纷原因,做好协调处理工作,处理结果如实的反馈相关单位。 6、充分发挥企业的治保会、调解会作用,尽可能把劳动纠纷做到内部消化解决,努力构建和谐社会氛围。 7、尽力遏制无理取闹,恶意要讨行为,坚决打击黑社会势力手段敲诈行为。 8、对随意拖欠或克扣务工人员工资,造成公司声誉不良影响的责任单位和人员,公司将给与通报批评并做出相应的处罚。 9、本制度自公布之日持行。 务工人员的管理: 1、建立健全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劳动用工管理的法律法规,组织制定本企业招工管理、施工现场务工人员管理、施工现场务工人员考勤、施工现场务工人员工资发放、劳动纠纷处理等制度和措施,监督本企业所属项目部的工资支付工作,组织协调、解决本企业的劳动用工纠纷和争议。 项目经理是施工现场劳动用工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负责贯彻落实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有关制度和规定。制定施工现场务工人员管理、考勤、工资发放、劳动纠纷处理等制度,并上墙公布。 企业必须按月支付务工人员的工资,且工资月支付数额不得低于厦门市最低工资标准。在工资发放前三天,企业应在施工现场公示工资发放表,确认双方无异议后交项目经理或公司专职管理人员审查,经审查签字后由公司将工资发放到每个务工人员。务工人员须持有效身份证明签名领取工资,不得代领工资。 总承包企业在支付劳务分包企业工程款时要督促劳务分包企业按以上要求规范劳动用工行为;企业不得将工程款和务工人员工资支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组织或个人(包工头)。 各建筑业企业应在施工现场的醒目处公布本企业劳动纠纷举报投诉电话,落实受理人员,建立畅通的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本企业所属项目部的各类投诉。2、落实施工现场的劳动用工管理人员 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的项目部使用企业自有人员和劳务分包企业人员总数超过500名以上时,应设置2名以上专职劳动用工管理人员;务工人员在200至500名时,应设置1名以上专职劳动用工管理人员;务工人员在200名以下时,应

劳动争议处理试题

劳动争议处理试题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劳动争议处理》试题(A卷) 一、单项选择题(20分) 1、下列社会关系中,属于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 A、劳动者甲与劳动乙发生借款关系 B、某公司向职工集资而发生的关系 C、两企业之间签订劳务输出的合同关系 D、某民工被个体餐馆录用为服务员产生的关系 2、国际劳工组织成立于() A、1890年5月 B、1919年6月 C、1944年6月 D、1946年5月 3、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 A、劳动行为与事件 B、合法行为与物 C、劳动行为 D、事件 4、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劳动法律事实是() A、合法行为 B、合法行为与事件 C、事件 D、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 A、3个月 B、6个月 C、9个月 D、1年 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最低工资具体标准的机构是() A、国务院 B、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C、各城市人民政府 D、工会与用人单位 7、《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为() A、不低于工资100%的工资报酬 B、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 C、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 D、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8、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 A、拒绝执行 B、提出批评 C、检举 D、控告 9、我国《劳动法》规定,未成年工的年龄是指() A、未满16周岁 B、年满16周岁 C、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 D、未满18周岁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女职工应享受的产假不少于() A、30天 B、45天 C、75天 D、90天 11、1994年劳动部发布的《职业培训实体管理规定》指出,实现企业全员培训的基本形式是()

劳动法重点整理

劳动法重点整理

劳动法 一、劳动的概念与特点 1概念: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劳动者为获取劳动报酬而从事的、履行劳动法律义务的社会劳动。 2特点: (1)主体为劳动法中的主体; (2)目的为获取劳动报酬; (3)性质为履行劳动法律义务的行为; (4)形式为社会劳动。 二、劳动关系的概念与特征(重点) 1概念: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关系的若干称谓:雇佣关系;劳资关系;劳工关系;劳使关系;产业关系 2特征: (1)主体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2)主体之间的关系具有从属性 (3)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4)兼有平等和不平等性质,但不平等性是劳动关系的主要特点; (5)内容以劳动力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人身属性和财产属性相结合; (6)兼有对抗性与非对抗性。 3类型: (1)所有制类型的劳动关系 (2)劳动者身份类型的劳动关系 (3)产业类型的劳动关系 (4)工作时间类型的劳动关系 (5)劳动合同方式的劳动关系 三、劳动法的概念、地位和劳动法的基本原则(重点) 1、劳动法的概念(广义和狭义之分): 调整劳动关系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特征 (1)公法与私法的结合; (2)保护法与管理法的结合; (3)协调法与标准法的结合; (4)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结合。 3、性质 劳动法是兼有公法与私法双重性质的法律,属社会法范畴。 社会法(广义和狭义) 4、劳动法的体系(重点) (1)劳动法总则 (2)劳动关系协调法: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法、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法、职工民主管理法、劳动争议处理法 (3)劳动基准法:工时法、工资法、劳动保护法、劳动安全卫生法 (4)劳动保障法:促进就业法、职业培训法、社会保险法、劳动福利法、劳动监督法 5、劳动法的基本原则(重点) (1)倾斜保护劳动者原则 保护弱者;倾斜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019集体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

2019集体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 最近这些年来社会上发生了很多起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这样的案件往往因为涉及的人数比较多,所以造成的影响也是比较大的。对于这类案件,国家的处理也是不同于寻常案件的。现在我们就来看一下关于▲2017集体劳动争议案件的相关审理程序吧。 ▲一、集体劳动争议影响 近年来集体劳动争议案件不断增多,这类案件往往人数多、标的大及面广,同时具有一定的盲目性,对社会安定的影响比较大,稍有不慎会引发职工上访,累诉难息。随着福安市仲裁委对多起集体争议案件成功的裁决,不仅维护了社会稳定,扩大了社会影响,也为处理集体争议仲裁工作积累了宝贵经验,主要体现为快、细、慎、明。 快,是指注重及时高效处理集体争议案件,防止矛盾激化。 根据《劳动争议办案规则》的规定,集体劳动争议由于涉及劳动者人数多,社会影响大,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产秩

序和社会稳定,因此,对这类争议应按照特别审理程序进行。特别审理程序适用于劳动者人数在3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 ▲二、案例 XX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功调解了一起涉及231人涉案金额达145.88万元的重大欠薪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并及时将所拖欠的劳动报酬移送象山县人民法院先予执行。从8月4日立案受理到8月11日移送法院执行,按照最快的办案程序,在8日内完成。 据了解,劳动者所在的某服饰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导致欠薪时间长达1年之久,231名员工于8月4日向县仲裁院提交立案申请,追索2015年6月-2016年7月工资共计145余万元。因此次群体性案件涉及人员数量多、拖欠工资时间久,社会影响较大,县仲裁院高度重视,按快立案、慎裁决、速结案的相关要求,立即启动了“绿色通道”程序,在收到该集体案件劳动者申请书当日决定受理并安排了开庭时间,同日通知双方当事人领取材料。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县仲裁院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妥善解决此次劳动争议案件。 1、仲裁院院长张晓作为首席仲裁员迅速组成合议庭,快速决定案件处理方案——调解,以便尽快安抚职工情绪,

论我国劳动争议的处理体制

论我国劳动争议的处理体制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人们的法治观念也在逐步提高、维权意识也在逐步增强,劳动争议逐渐增多。但由于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一些不足之处,不能及时有效的对日益增多的劳动争议案件做出处理,也由此引发出许多问题。本文正是从这些制度的弊端入手,深入分析,以期对症下药,进而对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议。本文是要把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中的问题找出来、解决掉,使之更能适应中国的现实国情;是基于一种力图更好协调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中各环节之间关系的思路而斗胆作出的分析,而非去建立一种完美的纠纷解决制度,因为,任何制度都不可能尽善完美。 关键词: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缺陷争议分类裁审分离各自终局 导入语 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又称劳动争议处理体系,是指由劳动争议处理的各种机构和方式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的各自地位和相互关系所构成的有机整体。一套良好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高效运行,对于出现的大量劳动争议的解决,其作用是毋庸置疑的。另一方面,倘若争议处理体系无法适应妥善处理这些争议的需要,那么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保障,而这势必影响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进而影响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 一、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概述 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模式是“一裁两审”体制,根据我国的

劳动法的规定,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有四种: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由于协商手段不属于法律调整的围、故本文中就不作论述。因此,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可以概括为“一调、一裁、两审”。《中华人民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九九三年七月六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6条也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上述规定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一调一裁两审”制度的确立,调解当属自愿,而仲裁则必为前置程序,简称“一裁两审”体制。在九十年代,这种争议处理制度为缓和劳资矛盾稳定社会秩序做出了很大贡献。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人们的法制观念不断得到提高,劳动争议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使“一裁两审”体制越来越不能满足处理劳动争议的需要。 二、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现状 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主要包括劳动争议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这四个方面,下面分别介绍它们的现状与不足处。

劳动争议之劳动报酬福利的界定

劳动争议案件中赔偿金问题探讨 ——报酬福利的界定

在实务中,劳动争议案件的起因可以是多种,例如:劳动者要求企业发放劳动报酬而引发劳动争议,企业发放劳动者加班费不当而引发的劳动争议,因企业辞退造成劳动者工资损失而引发劳动争议等等,但不同劳动争议案件的核心基本一致为——赔偿金额。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施行以来,劳资矛盾凸显,劳动争议案件大量增加,如果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另外,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争议尤其令人关注;在律师的帮助下,劳动者可以提出与实际赔偿金额相符且符合法律规定的赔偿要求,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赔偿金额的确定,有利于减少劳动者恶意诉讼,减少法院诉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规定,劳动合同解除的经济补偿金包括补偿性赔偿金和惩罚性赔偿金,赔偿金的认定和计算依据为劳动者的报酬福利等。为了弄清楚劳动争议确认的源头,我学习了由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学院组编的《劳动争议律师实务》的第三章报酬福利,对赔偿金的基础依据有了更细化的了解。 一、薪酬的分类和法律意义 通常而言,实务中的薪酬即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在劳动争议中,大多数劳动者误认为劳动报酬即工资,而工资总额就是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基本工资。所以,对劳动争议中的薪酬进行定义

和分类具有实际意义。 律师在界定薪酬时,应准确区分薪酬、准薪酬、非薪酬,把握其类型,才能奠定补偿金、赔偿金的基数。一般意义的薪酬即劳动报酬,包括底薪、奖金、加班费、提成、+三薪、定额车贴、定额房贴。准薪酬为形式意义上的劳动报酬,主要包括双倍工资、年休假工资报酬。非薪酬一类在很多情况下并不具有薪酬的形式和实质,但是常被劳动者误认为劳动报酬,主要类型包括报销车贴、股权激励、违反试用期赔偿金、代通知金等。 不同薪酬的界定,具有不同的法律意义,它决定了各类费用的计算基数。例如:加班费的计算基数、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社保缴纳基数、公积金计算基数、年休工资报酬计算基数。 二、薪酬的法律依据 在立法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各项与劳动关系有关的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严重的甚至有《刑法修正案(八)》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定罪入刑,有效的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谐,让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不再是书面上的法律,而是进入生活中 的法律。关于薪酬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0条规定、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年)第53条的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994年)第3条规定、《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第3条规定、《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1990

《劳动法》教案

教学目的:了解劳动法产生的原因和发展历程,以及劳动法的体系框架。掌握劳动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及其适用范围, 掌握劳动关系的概念、特征和分类,掌握劳动关系的 主体、内容与客体。 重点与难点:在实务中,能够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熟悉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和证据范畴。 教学方式:讲授 授课课时:2课时 教学内容: 第一章劳动法概述 一、课程简介 二、劳动法的产生及发展历程 1、产生的前提 2、资本主义国家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 3、我国劳动法的概况 三、劳动法的概念及其体系框架 1、劳动法的概念 (1)宪法中关于劳动问题的规定

(2)劳动法律 (3)劳动行政法规 (4)劳动规章 (5)地方性劳动法规和地方劳动规章 (6)其他法律中关于劳动方面的规定 (7)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 2、劳动法的体系框架 包括但并不限于以下几部分:劳动就业法、劳动关系协调法、劳动基准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争议处理法。 四、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及其适用范围 1、主要调整对象是劳动劳动关系 (1)劳动关系的概念 (2)劳动关系的特征 (3)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4)劳动关系的分类 (5)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以及劳动关系主体的确定 2、劳动法调整的其他社会关系 3、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五、劳动法律关系 1、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

是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是劳动关系为劳动法律规范所调整而产生的结果。 重点:注意区分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不同:1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组成部分,属于经济基础范畴;劳动法律关系则是意志关系,属于上层建筑范畴。2劳动关系的形成是以劳动为前提,发生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法律关系的形成则是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发生在劳动法律规范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内。3劳动关系的内容是劳动,劳动者提供劳动力,用人单位使用劳动力,双方形成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则是法定的权利义务,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2、劳动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劳动者、用人单位(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依照劳动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当事人。) (2)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的义务(3)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4)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及消灭

2016-2017年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审判白皮书

2016-2017年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审判白皮书 近两年,随着上海加快经济产业转型、淘汰落后产能,加大环境整治力度,因形势、政策导向等因素变化,企业“关停并转迁”情况逐年增加,由此导致的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大幅攀升,成为社会不稳定性因素之一。基于此,现以2016-2017年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尤其是以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情况为基础,对相关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相应建议和对策,推动群体性劳动争议的化解,加强群体性劳动争议的预防,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 一、2016-2017年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收案情况 2016、2017年,我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分别为2367件、2310件,分别较前一年度增长6.91%和-2.41%,其中二审收案数量分别为1859件、1713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数量分别为508件、597件。2016、2017年所收案件中,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5件及以上)数量分别为44批464件、44批564件。其中,二审群体性案件数量分别为30批355件、27批352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群体性案件数量分别为15批109件、17批212件。(见图一)

图一 2016年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批量数较前一年度增长18.42%,2017年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批量数与上年度持平;2016、2017年群体性案件数分别较前一年度增长22.11%和21.55%,案件数占当年总收案比例分别为19.60%和24.42%。 在2016、2017年所收群体性案件规模上,10件以下批量分别为27批、22批,10-19件批量为12批、17批,20-29件批量均为3批,30件及以上批量均为2批。(见图二、三) 图二

1月劳动争议处理概论试卷及答案

2014年1月广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劳动争议处理概论试卷 (课程代码 11471) 重要提示: 1、本试卷共5页,满分100分;考试时间150分钟。 2、应考者必须在“答题卡”上按要求作答,答在试卷上无效。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根据我国劳动争议的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主体是指() A、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B、用人单位和本单位的劳动者 C、两个独立的劳动者 D、两个独立的用人单位 2、劳动争议的客体是劳动争议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下列不属于劳动争议客体的是() A、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等行为 B、具体的工资、奖金的数额 C、劳动保护用品、设施 D、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我国目前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是() A、一调一裁一审,部分裁决为终局裁决 B、一调一裁一审 C、一调一裁两审,部分裁决为终局裁决 D、一调一裁两审 4、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下列不属于当事人可以申请调解的调解组织是() A、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B、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C、企业工会组织 D、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5、下列不能作为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的是() A、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B、用人单位工会 C、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D、地方人民法院 6、下列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职责的是() A、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B、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C、依法发出支付令 D、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7、《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一定条件,下列不符合担当仲裁员条件的是() A、曾任审判员的 B、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C、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三年的 D、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8、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 A、30天 B、60天

劳动仲裁受理范围

劳动仲裁受理范围 一、受理范围 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对于劳动仲裁的范围作出了详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在劳动关系维持过程中,许多人比较关心的是劳动合同和劳动报酬引起的争议。在发生这些争议时,当事人是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的。 二、不予受理的范围 我国法律直接通过直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不过,劳动仲裁申请时也存在着不予受理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的。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参加工作时间认定、出生年龄确认、工龄折算、特殊工种认定、退休审批、退休基本养老保险或者退休金待遇等发生的纠纷。(三)在校学生勤工俭学、参加生产性实习见习与所在单位发生的纠纷。(四)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改革引发的职工下岗、经济补偿金、下岗生活费、劳动关系确认、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整体拖欠工资及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等纠纷。

(五)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补办人事档案的。 (六)劳动者仅请求用人单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 (七)其他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 可见,申请劳动仲裁并不是随便什么情况都可以申请的。法律对此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总而言之,劳动争议当事人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应当注意相关规定,要在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内提起申请,以免白费功夫。

劳动仲裁集体委托书

劳动仲裁集体委托书 你委受理与我(单位)的()争议一案,依照法律规定,特委托下列人员为我(单位)的代理人: 1、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工作单位联系电话职务与委托人的关系: 2、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工作单位联系电话职务与委托人的关系: 委托事项和权限为下列第项: 一、一般代理(代为参加仲裁、代签仲裁文书)。 二、特别授权代理(代为参加仲裁、代为承认、放弃、变更、增加仲裁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申请,代签法律文书、代为提起诉讼等)。 三、代理权限为: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受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附注:1、本委托书一式两份,一份提交给仲裁委员会,

一份交受委托人。 2、委托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调解、和解, 提起诉讼,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劳动仲裁集体委托书 [篇2] _____________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你委受理的关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的劳动争议一案,依照法律规定,特委托_________________为我(单位)的代理人,参加本案仲裁活动。 委托代理人: 姓名:性别:年龄: 工作单位及职务: 经常居住地: 联系电话: 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如下(请在以下两项中选择其一进行勾选): 1、一般代理。□ 2、代为接收法律文书;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申请。□ 委托代理人在委托权限范围内签署的有关文书我方均予以承认,并承担法律责任。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年

月日 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 劳动仲裁集体委托书 [篇3] xx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你会受理xx-xx诉xx-x县xx-xx有限公司事实劳动关系劳动争议一案,特委托xx-x为申诉人xx-x的代理人。 一、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即:承认、放弃、变更申诉请求,进行和解,达成调解协议,提起反诉,上诉等。委托期限:自本委托书签字之日起至本案审理完毕之曰止受委托人姓名:xx-x 年龄:xx岁 职务:科员 受委托人: 二0一二年八月十日 工作单位:xx-xxx-xx 性别:男电话:xx-xxx 委托人: 劳动仲裁集体委托书 [篇4]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职务: 受委托人:姓名: 工作单位:

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反思与重构

1987年,我国恢复了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在此之后,相关部门颁布了一些法律法规,以促成劳资双方和谐大局。其中,2008年《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最为引人注目。不可否认的是,这两部法律对于我国劳动争议解决的法律机制的形成与完善具有标志性意义。然而近年来,我国的劳动争议案件呈现出新的特点:数量剧增、复杂化、群体化、涉外化。这些新特点对我国劳资矛盾处理能力提出了巨大的挑战。中国加快进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以融入世界经济体系,全球化语境下劳资关系更加突出的表现在当前法律制度之下国家、社会与市场之间的张力。因此,我们有必要以全球化为契机对劳动争议处理制度进行总结和反思。 一、分析与借鉴----域外劳动争议解决机制概述 域外劳动争议解决方式一般有四种,分别为: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由于各国历史文化传统、司法体系等影响,各国对以上解决方式的设计与使用上各有侧重。基于对主要国家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比较、分析、概括,有学者将域外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归纳为三种类型: 1.欧洲模式 在欧洲,大部分国家设立专门的司法机构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典型代表是德国。。一般而言,专门的司法机构包括:劳动法院、劳动法庭、就业法庭或其他类似的专门司法机构。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以向基层劳动法院进行诉讼。如果基层劳动法院受理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优先启动庭内调解程序。在此调解程序中,由职业法官对调解过程进行控制,担任主持角色。经调解程序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若调解失败,法院必须作出判决,对判决结果不服的可以上诉。日本的《劳动审判法》规定:“对于个别劳动争议案件,由法院组成的劳动审判委员会进行审理”。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部分欧洲国家设立审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是由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所要求的专业性和效率性决定的。这一模式的对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性质的关注值得我们揣摩与学习。 2.美国模式 尽管美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囊括了调解、仲裁以及法院审理等三个层次,美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仍以第三方调解与仲裁制度为主导。在这种模式下,劳动争议发生后,企业内部劳资双方的自主协商是首要的解决机制。如果自主协商失败,当事人可以申请联邦仲裁与调解局指定调解员对劳动争议进行调解。如果经调解仍无法达成一致,则当事人可依据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管辖或者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进入仲裁程序。若经过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联邦法院申请司法审查。需要指出的是,联邦法院具有对仲裁程序的审查权,而不能直接对劳动争议做出裁决。如果当事人事先没有仲裁协议,事后也未就仲裁达成一致,则可以向联邦法院巡回法庭起诉。 3.日本模式 日本、韩国、意大利和荷兰等国家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构建上采取了以普通民事诉讼方式为主导的模式。换言之,在这些国家中,劳动争议大多通过普通迷失诉讼方式解决,而各国司法系统在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构建上对民事诉讼方式的投入也相对较大。以日本为例,其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呈现多元化,包括政府部门、公共机构、民间机构和法院。在日本,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有权不经调解或仲裁直接向法院起诉。当事人不服法院判决的,可以按照民事诉讼程序上诉。当然,当事人也可以先在企业内部自主协商,内部协商达不成一致时也可以向政府部门、公共机构或相关的民间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 二、矛盾与冲突------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缺陷 当前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是“一调一裁两审制”。这一制度设计在现实运作中并没有达到预想的效果,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劳资关系的良性发展,使得劳资冲突日益加大,其缺陷主要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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