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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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商法的概念、特征与渊源

概念: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特征:1)调整对象比传统商法(商行为法、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等)广泛,不仅包括有形商品(货物)的国际贸易,而且包括技术、资金和劳务在国际流动中所产生的各种关系;2)跨国因素;3)方法独特。

渊源:1)国际条约: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为确定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而达成的协议。各国缔结的有关商事和贸易的国际条约,是国际商法的重要渊源,它可划分为两个种类:一是统一实体法规范的国际条约。例如l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公约》、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二是统一冲突法规范的国际公约。例如1985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适用公约》,欧洲经济共同体主持制定的l980年《关于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公约》等等。 2)国际贸易惯例:各国商事组织在商事贸易交往中,重复类似行为而逐渐形成的习惯做法。它不是法律,不具有法律的普遍约束力,但是如果有关当事人在合同中采用了某种国际贸易惯例,该惯例对合同当事人就具有确定的约束力。例如,由国际商会制定并经多次修订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2000)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 600)。3)有关商事、贸易的国内法是国际商法的重要补充。目前,国际商法尚处于形成和发展阶段,其体系和内容尚不完善。在处理某些国际商事纠纷时,还需要借助法律冲突规则的指引,适用有关国家的民法或商法,此种情形相当普遍。有鉴于此,我们在学习和研究国际商法的过程中,除必须了解有关的国际条约和国际贸易惯例以外,还应当了解有代表性的某些国家商法的有关规定,特别是某些发达国家比较成熟的有关国内法规。

2.国际商法的历史发展

商法是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从历史上看,早在古罗马法中就出现了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但当时还没有制定专门的商事法,而只是作为私法的内容之一。近代欧洲各国的商法主要源自中世纪形成的商人习惯法。它在十一世纪出现于威尼斯,后来随着航海贸易的发展逐步扩及到西班牙、法国、德国及英国。其内容主要包括货物买卖合同的标准条款、两合公司、海上运输与保险、汇票、破产程序等方面的法律。但是,自十七世纪以后,随着欧洲中央集权国家的强大,欧洲各国都采用各种方式把商法纳入本国的国内法,使之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从而使商法失去了它原有的国际性或跨国性。法国在路易十四时期,颁布了《商事条例》和《海商条例》,为大陆法国家的商法典奠定了基础。一些大陆法国家,在立法上采取民商分立的形式,把民法与商法分别编为两部独立的法典,把商法从民法中分出来;另一些大陆法国家则采取民商合一的法典,把商法包含在民法法典中,作为民法典的一部分。而在英美法国家,只有普通法和衡平法之分,在英国,早在十八世纪中叶,就由当时提任大法官的曼斯菲尔特把商人习惯法吸收到普通法里去,成为普通法的一部分。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特别是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后,商法进入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其主要特点是恢复了商法的国际性和统一性。目前,许多国际组织和其他一些专门机构,以及罗马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会、国际法协会等,都在积极从事研究和制定统一的国际商法的工作,并已取得了很大的成果。一个新的、独立的国际商法正在形成之中。

3.大陆法系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成文法系.民法法系或罗马-日耳曼法系.它是资本主义国家中历史悠久.分布广泛.影响深远的法系.它以欧洲大陆的法国和德国为代表.在罗马法的基础上.融合其他法律成分.逐渐发展为世界性的法律体系.在大陆法系内部.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的情况不尽相同.大体上有两个分支--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拉丁分支和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日耳曼分支.

特征:1)在法律的历史渊源上.大陆法系是在罗马法的直接影响下发展起来的.大陆法系不仅

继承了罗马法成文法典的传统.而且采纳了罗马法的体系.概念和术语.如<法国民法典>以<法学阶梯>为蓝本.<德国民法典>以<学说汇纂>为模式.

2)在法律形式上.大陆法系国家一般不存在判例法.对重要的部门法制定了法典.并辅之以单行法规.构成较为完整的成文法体系.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鼓吹的自然法思想和理性主义是大陆法系国家实行法典化的原因之一.1791年法国宪法中的”人权宣言”就明确宣布.每个人的自然权利只有成文法才能加以确定.以法国革命为代表的欧洲大陆国家的资产阶级革命的彻底性.在法律上的表现就是开展大规模的法典化运动.立法与司法的严格区分.要求法典必须完整.清晰.逻辑严密.法典一经颁行.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同类问题的旧法即丧失效力.法典化的成文法体系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

3)在法官的作用上.大陆法系要求法官遵从法律明文办理案件.没有立法权.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分工明确.强调制定法的权威.制定法的效力优先于其他法律渊源.而且将全部法律划分为公法和私法两类.法律体系完整.概念明确.法官只能严格执行法律规定.不得擅自创造法律.违背立法精神.

4)大陆法系一般采取法院系统的双轨制.重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区分.大陆法系一般采用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分离的双轨制.法官经考试后由政府任命.严格区分实体法与程序法.一般采用纠问式诉讼方式.

5)在法律推理形式和方法上.采取演绎法.由于司法权受到重大限制.法律只能由代议制的立法机关制定.法官只能运用既定的法律判案.因此.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官的作用在于从现存的法律规定中找到适用的法律条款.将其与事实相联系.推论出必然的结果.

4.英美法系(即普通法系)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它的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制度的体系.普通法是与衡平法.教会法.习惯法和制定法相对应的概念.由于其中的普通法对整个法律制度的影响最大.所以.英美法系又称为普通法系.美国的法律源于英国传统.但从19世纪后期开始独立发展.已经对世界的法律产生了很大的影响.英美法系的分布范围主要包括英国(苏格兰除外).美国(路易丝安那州除外).加拿大(魁北克除外).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南非等国和中国的香港.英国法传统的传播主要是通过殖民扩展实现的.

特征:1)在法律的思维方式和运作方式上.英美法系运用的是区别技术.这一方法的模式可以归纳为:a.运用归纳方法对前例中的法律事实进行归纳,b.运用归纳方法对待判案例的法律事实进行归纳,c.将两个案例中的法律事实划分为实质性事实和非实质性事实,d.运用比较的方法分析两个案例中的实质性事实是否相同或相似.e.找出前例中所包含的规则或原则.f.如果两个案例中的实质性要件相同或相似.则根据遵循先例的原则.前例中包含的规则或原则可以适用于待判案例.在对待先例的问题上有三种做法:a.遵循先例,一般来讲.下级法院应当遵循上级法院的判例.上诉法院还要遵循自己以前的判例.b推翻先例.在美国的联邦最高法院和各州最高法院有权推翻自己以前的判决.c.避开先例,主要适用于下级法院不愿适用某一先例但有不愿公开推翻它时.可以以前后两个案例在实质性事实上存在区别为由而避开这一先例.

2)在法律的形式上.判例法占有重要地位.从传统上讲.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占主导地位.但从19世纪到现在.其制定法也不断增加.但是制定法仍然受判例法解释的制约.判例法一般是指高级法院的判决中所确立的法律原则或规则.这种原则或规则对以后的判决具有约束力或影响力.判例法也是成文法.由于这些规则是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创立的.因此.又称为法官法.除了判例法之外.英美法系国家还有一定数量的制定法.同时.还有一些法典.如美国的<统一商法典>.美国宪法等.但和大陆法系比较起来.它的制定法和法典还是很少的.而且对法律制度的影响远没有判例法大.在判例法和制定法的关系上.是一种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关系.制定法可以改变判例法.同时.制定法在适用的过程中.通过法官的解释.判例法又可以修正制定法.如果这

种解释过分偏离了立法者的意图.又会被立法者以制定法的形式予以改变.

3)在法律的分类方面.英美法系没有严格的部门法概念.即没有系统性.逻辑性很强的法律分类.他们的法律分类比较偏重实用.其原因有以下几点:a.英美法系从一开始就十分重视令状和诉讼的形式.这种诉讼形式的划分本身就缺乏逻辑性和系统性.因此就阻碍了英国法学家对法律分类的科学研究.b.英美法系重判例法.而反对法典编纂.判例法偏重实践经验.而忽视抽象的概括和理论探讨.c.英美法系在法院的设置上分为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划分从政治的角度看是国会和国王争夺权利的表现.从法律技术的角度看是衡平法对普通法缺陷的修改和补充.衡平法是以普通法为基础的.他的说明价值在于指出了一般正义和个别正义的冲突和矛盾.而没有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的区分.因此.对涉及政治权力的案件和普通私人案件在处理时没有明显的区分.这也阻碍了对法律的分类.尤其是难以形成公法和私法观念.d在英美法系的发展过程中.起主要推动作用的是法官和律师.而且其教育方式也是以学徒制为主.这就决定了他们更加关系具体案件.而轻视抽象理论意义上的法律分类.另外.像前面所提到的.英美法系有悠久的划分普通法和衡平法的传统.尽管在他们那里目前已经没有普通法法院和衡平法院的划分.但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区分仍然保留到现在.

4)在法学教育方面. 英美法系主要是美国将法学教育定位于职业教育.学生入学前已取得一个学士学位.教学方法是判例教学法.重视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毕业后授予法律博士学位.而且各学校有较大的自主权.不受教育行政机关的制约.在英国.大学的法学教育和大陆法系有些相似.也偏重于系统讲授.但大学毕业从事律师职业前要经过律师学院或律师协会的培训.而这时的教育主要是职业教育.仍然受学徒制教育传统的影响.

5)在法律职业方面.职业流动性大.法官尤其是联邦法院的法官一般都是来自律师.而且律师在政治上非常活跃.法官和律师的社会地位也比大陆法系高.

5.公司的概念、种类与特征

概念:是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

种类:根据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的责任、集资的途径、经营管理结构等因素,可以把公司分成以下主要类型:1)无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责任的公司;2)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人数较少,不发行股票,股份不得随意转让,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3)两合公司:由承担无限责任的股东与承担有限责任的股东所组成的公司,这种公司是大陆法国家所特有的;4)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资本分成相等的股份,公司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本,股东对公司的债务负有限责任的公司。

特征:1)公司拥有自己的财产。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拥有财产,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个人财产在法律上是分离的;2)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公司与组成公司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上也是分离的,是两种不同的法律主体;3)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4)公司有日常经营管理权。公司的经营管理一般由专业的管理人员如董事、经理等负责,股东大多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5)公司的存续一般不受股东变化的影响。股东的死亡、退出、破产原则上不影响公司的存续。

6.合伙企业的概念、种类与特征

概念:合伙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出资、共享利润而组成的企业。种类:1)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普通合伙企业中又有其特殊形式,即“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特点:a.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b.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c.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

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d. 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e.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2)有限合伙企业:由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组成的企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特征:1)合伙是建立在合伙契约的基础之上的一种企业。合伙人之间签订合伙契约,规定各合伙人在合伙中的权利和义务;2)合伙是“人的组合”,合伙人的死亡、退出、破产等都影响到合伙企业的存续;3)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以个人所有的全部财产作为合伙债务的担保。一旦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债权人有权向任何一位合伙人请求全部履行债务;4)合伙人原则上均享有平等参与管理合伙事务的权利。除非合伙契约另有规定,每个合伙人均有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从事业务活动;5)合伙企业一般不是法人,原则上不能以合伙企业的名义拥有财产,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但法国、比利时、荷兰等国法律则规定合伙企业是法人。英美国家虽不承认合伙企业的法人资格,但在某些特定场合也把合伙视为法人,如美国法律规定,合伙企业可以以合伙的名义起诉、应诉。

7.比较不同种类的商事组织之间的优缺点(即公司和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的利弊:1)有利之处:a.设立合伙企业的手续比较简单,费用较少;b.通过合伙可以集中起比个人企业较多的资金;c.每个合伙人均有参与管理的权利,对企业的经营管理、企业的发展等问题有较多的控制权和发言权;d.在英美等国家,合伙企业不是法人,因而也不是独立的纳税单位,合伙企业本身毋须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公司除股东对其所得红利交纳个人所得税外,公司本身还必须交纳公司所得税,是“两重纳税”;e.各国政府对合伙企业的监督和管理比较松,一般不要求合伙企业公开企业账目和年度报告,合伙企业的经营有较大的自由和灵活性。

2)不利之处:a.合伙企业人数有限,很难募集大量资本,因而规模一般不大;b.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一旦经营失败,很容易导致倾家荡产;c.每一合伙人都有权参与管理,不利于企业管理的集中和统一,不利于实行科学化的管理;d.合伙企业存续时间不稳定,一旦有合伙人死亡或退出,合伙一般即告解散,这不利于合伙企业的稳定发展。8.代理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概念:是指代理人按照本人的授权,代表本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或作其他的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

法律特征:1)代理行为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就是说通过代理人所为的代理行为,能够在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产生、变更或消灭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如代订合同而建立了买卖关系、代为履行债务而消灭了债权债务关系,这表明代理行为具有法律上的意义,同样是以意思表示作为构成要素。因此,代理行为区别于事务性的委托承办行为。不能在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产生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民法上的代理行为。

2)代理人一般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活动。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在代理关系中,代理人是代替被代理人从事法律行为,以实施被代理人所追求的民事法律后果。显然,基于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应是被代理人,故代理人一般应用被代理人的名义人从事代理行为。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意思表示。这一特征有两方面含义:a.代理人有权独立为

意思表示。b.为了切实保障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律要求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为意思表示。所以,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作出的意思表示才符合被代理人的民事利益。正是在此种意义上,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过程中超过代理权限范围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就是不真实的,其代理行为也应依法无效或被撤销、被变更。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既然代理行为的目的是实现被代理人追求的民事法律后果。所以,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在法律上视为被代理人的行为,其效力直接及于被代理人,从而民法通则第62条第2款规定:“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可见,代理人是代理行为的实施者,而被代理人则是法律后果的承受者,这是民事代理制度得以适用的本质属性。

9.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

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一般是合同关系,是属于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内部关系。在通常情况下,本人与代理人都是通过订立代理合同或代理协议来建立他们之间的代理关系,并据以确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及代理人的权限范围及报酬。

1)代理人的义务:a.代理人应勤勉地履行其代理职责。如果代理人不履行其义务,或者在替本人处理事务时有过失,致使本人遭受损失,代理人应对本人负赔偿的责任;b.代理人对本人应诚信、忠实。a)代理人必须向本人公开他所掌握的有关客户的一切必要的情况,以供本人考虑决定是否同该客户订立合同;b)代理人不得以本人的名义同代理人自己订立合同,除非事先征得本人的同意;代理人非经本人的特别许可,也不能同时兼为第三人的代理人,以从两边收取佣金。当发生上述情形时,本人有权随时撤销代理合同或撤回代理权,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c)代理人不得受贿或密谋私利,或与第三人串通损害本人的利益。代理人不得谋取超出其本人付给他的佣金或酬金以外的任何私利。如果代理人接受了贿赂,本人有权向代理人索还,并有权不经事先通知而解除代理关系,或撤销该代理人同第三人订立的合同,或拒绝支付代理人在受贿交易上的佣金,本人还可以对受贿的代理人和行贿的第三人起诉,要求他们赔偿由于行贿受贿订立合同而使他遭受的损失。即使代理人在接受贿赂或图谋私利时,并未因此而影响他所作的判断,也没有使本人遭受损失,但本人仍然可以行使上述权利。c.代理人不得泄露他在代理业务中所获得的保密情报和资料。代理人在代理协议有效期间或在代理协议终止之后,都不得把代理过程中所得到的保密情报或资料向第三者泄露,也不得由他自己利用这些资料同本人进行不正当的业务竞争。d.代理人须向本人申报账目。代理人有义务对一切代理交易保持正确的账目,并应根据代理合同的规定或在本人提出要求时向本人申报账目。代理人为本人收取的一切款项须全部交给本人。但是,如果本人欠付代理人的佣金或其他费用时,代理人对于本人交给他占有的货物得享有留置权,或以在他手中掌握的属于本人所有的金钱,抵消本人欠他的款项。e.代理人不得把他的代理权委托给他人。代理关系是一种信任关系,因此,在一般情况下,代理人不得把本人授予的代理权委托给他人,让别人替他履行代理义务。但如客观情况有此需要,或贸易习惯上允许这样做,或经征得本人的同意者,可不在此限。

2)本人的义务:a.支付佣金。本人必须按照代理合同的规定付给代理人佣金或其他约定的报酬,这是本人的一项最主要的义务。在商定代理合同时,对佣金问题必须特别注意以下两点:a)本人不经代理人的介绍,直接从代理人代理的地区内收到订货单,直接同第三人订立买卖合同时,是否仍须支付佣金;b)代理人所介绍的买主日后连续订货时,是否仍须支付佣金。b.偿还代理人因履行代理义务而产生的费用。一般地说,除合同规定外,代理人履行代理任务时所开支的费用是不能向本人要求偿还的,因为这是属于代理人的正常业务支出。但是,如果他因执行本人指示的任务而支出了费用或遭到损失时,则有权要求本人予以赔偿;

c.本人有义务让代理人检查核对其账册。这主要是大陆法国家的规定。有些大陆法国家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代理人有权查对本人的账目,以便核对本人付给他的佣金是否准确无误,这

是一项强制性的法律,双方当事人不得在代理合同中作出相反的规定。

10.代理权的产生及行使的原则

关于代理权产生的原因,大陆法和英美法的法例有所不同。1)大陆法:a.法定代理:凡不是由于本人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代理权称为法定代理权,具有这种代理权的人称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权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a)根据法律的规定而享有代理权;b)根据法院的选任而取得代理权;c)因私人的选任而取得代理权。此外,公司本身是不能进行活动的,它必须通过代理人来处理各种业务。b.意定代理:由本人的意思表示产生的代理权。这种意思表示可以采用口头方式,也可以采用书信方式;可以向代理人表示,也可以向同代理人打交道的第三人表示。

2)英美法:a.明示的指定。就是由本人以明示的方式指定某人为他的代理人。按照英美的法例,代理协议的成立并不要求特定形式,既可以采用口头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方式。即使代理人需要以书面方式同第三人订立合同,但本人仍然可以采用口头方式授予代理权,除非本人要求代理人用签字封蜡的方式替他同第三人订立合同。b.默示的授权。是指一个人以他的言词或行动使另一个人有权以他的名义签订合同,他就要受该合同的约束,就像他明示地指定了代理人一样。c.客观必须的代理权。客观必须的代理权是在一个人受委托照管另一个人的财产,为了保存这种财产而必须采取某种行动时产生的。根据英美法院的判例,行使这种代理权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a)行使这种代理权时实际上和商业上所必需的;b)代理人在行使这种权利前无法同本人取得联系以得到本人的指示;c)代理人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是善意的,并且必须考虑到所有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利益。d.追认的代理。如果代理人未经授权或者超出了授权的范围而以本人的名义同第三人订立了合同,这个合同对本人是没有拘束力的。但是,本人可以在事后批准或承认这个合同,这种行动就叫做追认。追人的效果就是使该合同对本人具有拘束力,如同本人授权代理人替他订立了该合同一样。追认具有溯及力,即自该合同成立时就对本人生效。追认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a)代理人在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必须声明他是以代理人的身份订立合同。如果他事实上没有得到授权,而是打算作为代理人替别人订立合同,但并没有把这种意图告诉给订约对方,那就不可能在事后由本人予以追认。b)合同只能由订立该合同时已经指出姓名的本人或可以确定姓名的本人来追认;c)追认该合同的本人必须是在代理人订立合同时已经取得法律人格的人;d)本人在追认该合同时必须了解其主要内容。

代理权行使的原则:1)代理人应当依法行使代理权。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为被代理人利益,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有效地实施民事法律行为;2)不得擅自转托;3)禁止代理权滥用—自己代理、双方代理、恶意串通;4)禁止违法代理;5)禁止越权代理。

11.合同订立的过程(要约的概念与特征、承诺的概念与特征)

合同订立的程序包括:

第一,要约;

第二,承诺;

第三,合同的成立时间和成立地点;

第四,格式条款;

第五,缔约过失责任。所有的合同成立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程序。比如,理论上探讨的,交叉要约,一般不导致合同的成立。因为在交叉要约中只有要约,没有承诺。

订立过程:1)须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合同为各方达成的协议,属于双方或多方的法律行为,因此,订立合同须由至少两方当事人参与,仅一方当事人不存在订立合同问题。订约当事人是否为双方或多方,决定于参与订约的人是否为相互独立的意思主体。在一般情形下,订约当事人各方的经济目的是相反的,但在某些情形下,订约当事人各方也可有相同的经济目的,但须能为相互独立的意思表示。

2)须有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的互动。合同订立是由独立的主体相互接触,互为意思表示,直到达成协议的过程。因此,合同的订立须有当事人互为意思表示,从要约、再要约,直到承诺。

3)须为特定当事人之间为缔约而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只能是在特定的人或者特定范围内的人之间进行,并且当事人须以缔约为目的进行接触,当事人之间相互所为的意思表示是为订约发出的。若不特定的人之间或者虽为特定人之间相互接触,进行协商,但并不是以订约为目的,则不属于合同订立问题。

要约:概念:是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原意按一定的条件同对方订立合同,并含有一旦要约被对方承诺时即对提出要约的一方产生约束力的一种意思表示。

特征:1)要约必须表明要约人原意按照要约中所提出的的条件同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旨。它已经受要约人的承诺,合同即告成立,毋须再征求要约人之同意或经其确认。2)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即应该包括拟将签订的合同的主要条件,一旦受要约人表示承诺,就足以成立一项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的合同。3)要约必须传达到受要约人才能生效。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按照大多数国家的法律,要约须于到达受要约人时方能生效,从而使受要约人取得对该要约作出承诺的权利。

承诺:概念:是指受要约人按照要约所指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特征: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受要约人包括其本人及其授权的代理人。除此之外,任何第三者即使知道要约的内容并对此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但这不是承诺,不能成立合同。2)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间内进行。如果要约规定了有效期,则必须在该期限内承诺;如果要约未规定有效期,则必须在“依照常情可期待得到承诺的期间内”(大陆法)或在“合理的时间内”(英美法)承诺。如果承诺的时间迟于要约的有效期,这就叫做“迟到的承诺”,迟到的承诺不是有效的承诺,而是一项新的要约,须经原要约人承诺后才能成立合同。3)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如果受要约人在承诺中将要约的内容加以扩充、限制或变更,从原则上说这就不是承诺而是一项反要约,它是对原要约的拒绝,不能发生承诺的效力。4)承诺的传递方式必须符合要约所提出的要求。如果要约人在要约中对承诺的传递方式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承诺人在发出承诺通知时,一般应按要约所采用的传递方式办理。

1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买房与卖方的义务

卖方:1)交付货物a.交货的时间与地点地点:如果买卖合同对交货地点已有规定,卖方应按合同规定的地点交货。如果合同没有作出规定,a)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具体的交货地点,而该合同又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即要求卖方把货物运送给买方,则卖方的交货义务就是把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b)如果买卖合同既没有规定具体的交货地点,又不要求卖方把货物运送给买方,即合同中没有涉及到卖方应负责运输事宜,则按照公约的规定,如果该合同出售的是特定物,或者是从某批特定的存货中提取的货物,或者是尚待加工生产或制造的未经特定化的货物,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已经知道这些货物存放在这个地方,或者已经知道它们将在某个地方生产或制造,则卖方应在该地点把货物交给卖方处置。c)在其他情况下,卖方的交货义务是在其订立买卖合同时的营业地点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

时间:a)如果合同中规定了交货的日期,或从合同中可以确定交货的日期,则卖方应在该日期交货。b)如果合同中规定了一段交货的期间,或从合同中可以确定一段时间,则除情况表明买方有权选定一个具体日期外,卖方有权决定在这段期间内的任何一天交货。c)在其他情况下,卖方应在订立合同后的一段合理的时间内交货。

2)提交有关货物的单据。装运单据时买方提取货物、办理报关手续、转售货物以及向承运人或保险公司请求赔偿所必不可少的文件。如果卖方有义务移交有关货物的单据,他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移交这些单据。如果卖方在上述时间以前已经移交了这些单据,他可以在这个时间届满以前对单据中任何不符合合同之点加以修改。但卖方在行使这项

权利时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而且买方有权保留按照公约规定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3)卖方的品质担保义务。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除双方当事人另有协议外,卖方所交的货物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否则即认为其货物与合同不符:a.货物应适用于同一规格货品通常使用的用途;

b.货物应使用于订立合同时买方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用途,除非情况表明买方并不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或者这种判断对卖方来说是不合理的。

c.货物的质量应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的样品或样式相同。

d.货物应按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入容器或包装,如无此通用方式,则应按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进容器或包装。

4)检验货物的时间和地点a.时间: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 b.地点:如果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进行。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改运或买方须再发运货物,没有合理机会进行检验,而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改运或再发运的可能性,则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新目的地后进行。c.通知货物不符合合同的时间。当买方发现卖方所交货物货物不符合同的要求时,应按合同或法律规定的时间通知卖方,并提出索赔或退换货物的要求,如果超过了规定的期限,买方就会丧失其应有的权利。对这个问题,公约作了以下规定:买方对货物不符合同,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此种情况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说明不符合同情形的性质,否则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在任何情况下,如果买方不在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内将货物不符合同的情况通知卖方,他就丧失了声称这种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除非这一时限与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限不符。

5)卖方对货物的权利担保义务。公约主要有以下两项规定: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请求的货物;卖方所交付的货物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

买方:1)支付货款。按照公约规定,买方支付货款的义务涉及到许多方面的问题,如履行必要的付款手续、合理确定货物的价格、确定付款的时间和地点。a.履行必要的付款手续。公约规定买方支付货款的义务包括按照合同或任何法律、规章所要求的步骤及手续,以便使货款得以支付。b.确定货物的价格。公约规定应按订立合同的时候的通常价格来确定货物的价金。c.支付货款的地点。未作规定,买方应按公约规定,在下列地点向卖方支付货款:a)在卖方的营业地付款。如果卖方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点,则买主应在与该合同及合同的履行关系最为密切的那个营业地点向卖方支付货款。b)如果凭移交货物或单据支付货款,则买方应在移交货物或单据的地点支付货款。 d.支付货款的时间。a)如果买卖合同没有规定买方应在什么时候付款,则买方应当在卖方按合同和公约的要求把货物或把代表货物所有权的装运单据移交给买方处置时,支付货款。b)如果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卖方可以在发货时订明条件,规定必须在买方支付货款时,方可把货物或代表货物所有权的装运单据交给买方。

c)公约规定,买方在未有机会检验货物以前,没有义务支付货款,除非这种检验的机会与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交货或支付程序相抵触。

2)收取货物。主要包括两项内容:a.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便卖方能交付货物。b.接收货物。买方有义务在卖方交货时接收货物。如买方不及时接收货物,有时可能会对卖方的利益产生直接影响。如果买方不及时提货,卖方可能要对承运人支付滞期费及其他费用,对此买方应承担责任。

国际商法课后答案

名词解释: 1、普通合伙企业:简称GP,是指依法设立的、由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 2、有限合伙:简称LP,指由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组成的企业,前者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后者则只负有限责任,即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承担有限责任。 3、有限责任合伙:简称LLP,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组成,经依法核准登记入册,以合伙财产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各合伙人对自己的行为引起的合伙组织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对于其他合伙人的疏忽、不当、渎职等行为引起的合伙组织债务以自己在合伙中的利益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实体。 4、有限责任公司:也称有限公司,是指由股东出资组成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5、股份有限公司:也称股份公司,是指公司资产分为若干等额股份,有一定以上的股东人数组成,股东以其认购持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 6、意定代理:指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而产生的代理。 7、法定代理:指被代理人于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为法律行为时,按照法律直接规定由他人代为进行法律行为的代理。 8、直接代理: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代理人的身份,即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为。 9、间接代理: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但是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日后再将其权利与义务通过另外一个合同让与被代理人的行为。 10、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不具备代理权,但因某种表象,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代理人对本人有代理权而与代理人为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依法直接归本人承担的代理。 11、显名代理:代理人在订约时不但表明了自己的代理身份,而且还表明了被代理人的身份或姓名、商号。 12、隐名代理:代理人在订约时根本不披露有代理关系的存在,既不表明自己的代理身份,因为表明被代理人的存在。 13、给付不能:指债务人由于种种原因不可能履行其合同义务,而不是指有可能履行合同而不去履行。 14、违反条件:即指违反合同中的重要条款。(时间、地点、品质及数量、支付工具及方式等条款) 15、违反担保:指违反合同的次要条款或随附条款。 16、根本违约: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构成根本违约的基本标准是,实际上剥夺了受损一方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受害方预期利益的丧失,同时还必须满足两个标准:违约方应当预知这种结果,第三人能预知这种结果(客观标准)。 17、票据行为:指具备票据法规定的特定要件,能够发生、变更、消灭票据法律关系的行为。 18、汇票: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19、本票: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20、支票: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金其他融机构在见票时无

国际商法习题答案解读

判断、单、多、简答、案例、论述 第一章绪论p21 1. 什么是国际商法?它具有什么特征?P1 国际商事法,简称国际商法,它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征: 1)国际商法具有商事性 国际商法调整商主体和商行为 商主体——依照商法的规定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商事行为,在商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和组织 商主体只能是商自然人、商合伙、商法人 商行为——商主体进行的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2)国际商法具有国际性 国际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法律事实至少一个以上具有涉外因素,则该商事关系具有国际性。 国际商事法律关系一般有三种情况: ①商主体有涉外因素 ②商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有涉外因素 ③商事法律事实有涉外因素 2. 国际商法有哪些渊源?P11 国际商法的渊源,主要是指国际商事产生的依据及其表现形式 1)国际条约——国家间为确定相互之间权利义务而达成的协议 2)国际惯例——国际贸易领域的常用习惯做法 3)各国商事立法 在国际冲突法规则指引下,各国商法也会成为国际商法的组成部分。 3. 国际商事规则在国际商事交往中如何得以正确适用?P19 (1)当事人选择法律 意思自治是首要规则。 国际商事交易相对人在合同中选择一国法律、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作为合同准据法,或在法律行为发生争议后当事人选择一国法律、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作为可适用法律的行为。 (2)在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冲突法规则选择所适用的法律。 在国际商事交易法律适用规则中,在当事人没有对法律适用做出选择的情况下,如果存在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该国际条约应当优先使用。 习题:判断 1.当国际商事条约与国内商事法律发生冲突时应采纳“条约优先适用”原则。 2.在“国际商法”这一概念中,“国际”一词的含义是指“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意思。 3.国际商法在性质上主要是私法。 4.法国、德国、西班牙、葡萄牙、荷兰等欧洲大陆国家均属英美法系。 5.国际商事条约是在长期反复的国际商事交往实践中逐步形成并得到各国普遍承认或遵守的商事活动的习惯做法,由此成为公认的国际商事原则或规则。 习题:单选 1.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是()。 A.国际贸易关系 B.国际商事关系 C.国际经济关系 D.国际投资关系

商法第一章国际商法概述

问t 沁卩匚I淑劣卑彳端. 韌汕丨 心一4章实体法5章程序法) 第?章国际商法概述 导读:明确国际商法的概念,与相邻部门法关系的基础,深入了解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商法的特点,施点学握国际商法的渊源,国际商法的历史沿革,初步拿握学习国际商法的比较分析研究方法。 国际商法作为?门独立的法卸学科,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国际商事组织的实体法律规范和程序法律规范 第?节国际商法的概述 -国际商法的概念 槪念: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国际商事组织的实体法规范和程序法律规范的总称。 此概念包含三层含义: A调整国际商出交易(上市交易)。国际商事交易是指国际货物买贞或交易沾动(涉及有形货物交易也涉及无形的技术,资金和服务交易,如投资,租赁等) B调整国际商事组织。(商事组织是指个人,合伙企业,公司,个人独资),只有这些商事组织参与跨越国界的商事交易或进行国际投资时,才能成为国际商事组织 C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统实体法:规范主体平等,规定相关权利与义务(商法合同法公司法)程序法:规则是对实体法实行过程中不正确程序进行规范(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

二国际商法是独立的法律学科 国际商法是独立的法律学科,理由由以下几点分析: A国际商法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 国际商申交易和国际商事组织是其特有的调整对象,核心是以营利为目的。基于此,其强调方法也有别与其他法律部门,主要以自治(即尊重双方意愿,个人自愿自发)手段进行调整,显而易见与国际经济法以强调干预手段的调整方法有所不同 B国际商法规范的性质属于私法 “公法是关于罗马国家的法卸,私法是关于个人利益的法律” 公法:强制性权利义务不平等(如纳税人更多的是义务交税) 私法:自由意志主体平等(判断标准:既有义务又有权利) 私法和公法:私法是主体平等,衡虽的依据为双方是否既有权力又有义务(是则平等);公法: 税法主体是国家、政府、纳税人,衡虽的依据是有权利和义务中的其中-个。 私法是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公法是利用国家强制性权力 C国际商法事实上已经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四国际商法的渊源 含义:法的来源或法的栖身之地 国际商法的渊源,主要指国际商事产生的依据及其农现形式,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国际商事条约如:关贸总协定TPP (二)国际商事惯例如国际贸易术语(含义:通常做法) 理解:国际商事惯例:指具有?定的普通性的通常做法,是在长期的商业或贸易实践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用于解决国际商事问题的实体法性质的国际商事惯例(不是实体法) 国际商事惯例与公约相比,没有普遍的约束力,无法与国际公约的效力相比 (三)国内法 国家与贸易有关的法律构成的国际商法 第二节国际商法的历史沿革

国际商法

1. 下列对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管理层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合作企业应当设立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依照合作企业合同或者章程的规定,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 B、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担任董事会的董事长、联合管理机构的主任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副主任 C、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可以决定任命或者聘请总经理负责合作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总经理对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负责 D、合作企业成立后改为委托中外合作者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的,无须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同意,只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即可 本题考察的知识点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行政管理制度 2. 以下对于外资企业说法错误的是() A、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经过批准才可以是其它责任形式 B、外资企业中的外国投资者最长缴付出资年限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年 C、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的,该工业产权必须是外国投资者所有 D、外资企业不可以用人民币出资 本题考察的知识点是外资企业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3. 一家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其合作合同和章程中规定:外方以设备和现金出资,中方以厂房和土地使用权出资,双方按各50%的比例分配收益;合营期满时,该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方所有。根据我国法律,应当如何认定该合作合同和章程?() A、该合作合同和章程违反法律,应属无效 B、该合作合同和章程显失公平,应变更为技出资比例分配的方案 C、该合作合同和章程合法有效,该企业可以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 D、该合作合同和章程合法有效,但该企业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 本题考察的知识点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出资方式与利润分配原则 4. 中国A公司与英国B公司拟在北京投资400万美元成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国际商法选择题

(A)1.美英法有 A.衡平法与普通法之分 B.公法与私法之分 C.大陆法与海洋法之分 D.习惯法和制定法之分 (B)2.大陆法有 A.衡平法与普通法之分 B.公法与私法之分 C.大陆法与海洋法之分 D.习惯法和制定法之分 (C)3.以下不属于英美法系的国家为() A.英国 B.美国 C.瑞士 D.印度 补充:采用英美法的国家:英国(不包括苏格兰)、美国(不包括路易斯安娜州)外,还有加拿大(不包括魁北克省)、澳大利亚、新西兰、回归前的香港等原曾是英国殖民地的一些国家和地区。 (C)4.下列不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为 A. 法国 B. 日本 C. 加拿大 D.瑞士 (A)5.下列属于冲突法规则的国际条约有 A.《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法律公约》 B.《国际汇票与国际本票公约》 C.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D.《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C)6.下列属于实体法规则的国际条约有 A.《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法律公约》 B.《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C.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D.《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990年修订本》 (A)7.在英美法国家,合同法主要是 A.判例法 B.成文法 C.贸易惯例 D. 习惯法 (B)8.在大陆法国家,合同法是以 A. 判例法形式出现 B. 成文法形式出现 C. 即包括在成文法中,又包含在判例法中 D.习惯法形式出现 (C)9.我国现行的有关合同的法律制度见诸于 A. 《经济合同法》 B.《涉外经济合同法》 C.《民法通则》和《合同法》 D.《宪法》 (D)10.民商法中,债是指 A. 债权 B. 债权与债务关系 C. 债务 D.A.B.C. (A)11.大陆法根据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的关联性,把合同划分为A.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B.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国际商法总结

名词解释 一有限合伙企业(p14) 是指由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和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相比,具有一定的优势。它将有限责任引入到合伙制度,为合伙企业融资提供了方便,而且具有资本和信用优势。 二先履行抗辩权(p72) 先履行抗辩权,又称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当事人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虽没有后履行抗辩权,但可享有不安抗辩权,即在对方无能力履行的情况下享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三实际履行(specific performances)(p76) 即具体履行或依约履行,一般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按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二是指债权人向法院提起实际履行之诉,由执行机关运用国家的强制力,使债务人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 违约的救济方法(remedies for breach of contract) 是指一个人的合法权利被他人侵害时,法律上给予该受损害人的补充方法。 四提存(deposit)(p95) 是指债务人履行债务时,由于债权人受领延迟,债务人有权把应给付的金钱或其他物品寄托于法定的提存所,从而使债务的关系归于消灭的一种行为。提存必须具备的条件是:债权人受领迟延;不能确定谁是债权人。 五产品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p174) 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因为产品有缺陷,从而给消费者或使用者造成财产损失甚至人身伤亡时所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产品责任具有以下3个特征1产品责任是由产品的缺陷引起的 2产品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 3产品责任是一种损害赔偿责任 六疏忽说(p178) 疏忽说又称疏忽责任原则。所谓疏忽,是指产品的生产者或者出售者有疏忽之处,致使产品有缺陷(不仅包括实际生产上的缺陷,而且包括为使产品安全使用必需的各种要素,包括标签,说明书,包装,提醒用户注意事项等),而且由于这种缺陷使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受到损害,对此造成的损失及责任应由生产者,销售者承担。 七严格责任说(p180) 严格责任说又称无过失责任原则,指责任方已经合理的注意,但产品还是有缺陷,对产品的消费者造成伤害。即: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对使用者或消费者具有不合理的危险,并因此使他们的人身受到损害,生产者、销售者都应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对消费者最有利,最充分的一种原则,所以也称“无过失责任原则”。 八法定代理(p206):凡不是由于本人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代理权成为法定代理权,具有这种代理权的人成为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权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根据法律的规定而享有代理权; (2)根据法院的选任而取得代理权,例如法院指定的法人清算人; (3)因私人的选任而取得代理权,例如亲属所选任的监护人及遗产管理人等。

国际商法重点整理

第一章国际商法绪论 1. 国际商法的概念: 国际商事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简称国际商法,它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2.国际商事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联系与区别 共同点:都是调整跨国之间商事活动(包括商事组织本身)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不同点: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更加广泛 3.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 大陆法系的特点:强调成文法的作用;区分公法和私法;进行大规模的法典编纂工作 英美法系的特征: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法官对法律的发展所起的作用举足轻重;以归纳为主要推理方法;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 4.中国法律的渊源:制定法;法律解释;判例 第二章代理法 1.代理的概念:所谓代理是指代理人按照本人的授权,代表本人同第三人订立 合同或作其他的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2.狭义的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人既没有本人的实际授权,也没有足以使第三人善意误信其有代理权的外观,但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行为之利益牵连与本人的法律关系。 表见代理: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本人承担的无权代理。 3.代理人的义务:代理人应勤勉地履行其代理职责;代理人对本人应诚信、忠 实;代理人不得泄露他在代理业务中所获得的保密情报和资料;代理人须向本人申报账目;代理人不得把他的代理权委托给他人 4.代理权消灭的原因:根据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协议终止代理权;授权代理的 事务完成;本人撤销代理权或者代理人放弃代理权;根据代理协议适用的法律规定而终止 5.间接代理的规定(大陆法、英美法、我国合同法) 大陆法系所采取的标准:在确定第三人究竟是同代理人还是同本人订立了合同的问题时,大陆法所采取的标准是看代理人是以代表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同,还是以他自己个人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同。 英美法系所采用的标准:代理人在同第三人订约时具体指出本人的姓名;代理人表示出自己的代理身份,但不指出本人的姓名;代理人事实上有代理权,但他在订约时不披露代理关系的存在 我国合同法: 《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最新国际商法课后总答案

第一章 一、单项选择题 1.商人习惯法在11世纪出现于(A) A.威尼斯 B美国 C日本 D印度 2.英国法的主要渊源是(B) A学理B判例法 C成文法 D习惯 3.下列国家中,其成文法要通过判例法才能起作用的是(B) A英国 B美国 C德国 D日本 4.普通法来源于(D) A成文法 B习惯法 C衡平法D判例法 5.下列法律中,其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的是(D) A地方性法规 B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C制定法D行政法规 6.中国法律最重要的渊源是(B) A判例法B成文法 C宪法 D习惯法 二、多项选择题 1.在国际上从事国际商事交易的主体基本上是(BC) A.国家 B.企业 C.公司 D.地区 E.国际组织 2.大陆法的渊源主要有(ABCD) A.法律 B.判例 C.习惯 D.学理 E.法典 3.下列国家中,属于大陆法系的是(ABDE) A.法国 B.德国 C.印度 D.意大利 E.比利时 4.大陆法各国的法院的共同之处是(AB) A.法院的层次基本相同 B.各国除普通法院外,还有一些专门法院与普通法院同时存在 C.法院对法律是否符合宪法行使监督权 D.各国都设有独立的行政法院 E.监督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5.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的职权包括(BCD) A.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B.审判全国重大刑事案件 C.审判民事的第一审案件 D.在审判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司法解释 E.监督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四、简答题 1.指出国际商法和国际经济法的异同点。 答:共同点:两者都是调整商事主体跨国之间商事活动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区别:国际商法的主体仅限于各国的商人及各种商事组织,不包括国家、国际组织。相比而言,国际经济法的主体范围更加广泛,它除了包括商人及商事组织之外,还包括国家及国际组织。 2.论述国际商事惯例的法律效力。 答:第一,国际商事惯例取得法律效力的途径 国际商事惯例不是国家立法,也不是国际条约,不具有当然的法律效力,要取得法律效力必须经过国家的认可。国家认可国际商事惯例的法律效力一般有间接和直接两种途径。1.间接

国际商法案例总结

案例一:提单的作用 某公司A从国外进口一批钢坯,以集装箱运输,装箱单及提单上均在名为21箱。货交甲船运输后,由于市场情形的变化,A公司将货物转售给B公司,双方签订买卖合同,A公司向B公司背书交付了提单及各项单据。待船到目的港,B公司持单提货时,发现货物只有20箱,B公司要求甲船偿付漏装一箱的货款,船方经仔细审查,发现在大副记载的有关日志中,写明实际收货20箱。对此,船公司提出抗辩,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问:在不考虑保险的情况下,短缺的一箱货物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 分析: 本题考查的是提单的作用,其中一个作用为将货物装船的证明。即提单是承运人已按提单上所载情况,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明。若承运人实际收到的货物与提单上所记载的内容不符,承运人必须证明自己尽了适当谨慎职责,否则应按提单内容向提单持有人负责。本案中,承运人没有在运输前按提单清查货物,导致了收货人的损失,船公司应该赔偿A公司的责任。 案例二:货物的专利权问题 沈阳A公司向香港B公司出口一批机床,出口合同中明确约定该批机床将被销往埃及。沈阳A公司经调查得知,该批机床在埃及不会遇到任何专利侵权问题。然而,因B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这批机床被B公司出口给了意大利D公司,结果在意大利被D公司以侵犯专利权起诉。 问:(1)沈阳A公司是否会因意大利D公司提起的侵犯专利之诉而对香港B公司或者意大利C公司承担全力担保责任?说明理由。 (2)如果该批机床在香港被当地的一家公司提起诉讼,认为该机床侵犯了其专利权,沈阳A公司是否应对香港B公司承担权利担保责任?说明理由。 分析: 本题考查的是卖方对货物担保责任重中涉及的货物专利权的问题,公约规定:卖方应担保货物在其进口国和转售国不侵犯专利权,否则视为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1)由于B公司经营状况发生变化,导致其转售国发生改变,这种改变是A公司无法预知的,所以A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2)由于香港是A公司的出口国,按规定应该担保货物不侵犯当地的专利权,而香港当地的公司提出了诉讼,说明货物有侵权行为,故A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案例三:要约的实质性变更问题 我某出口公司于2月1日向美方报出某农产品,在发盘中除列明各项必要条件外,还表示:“Packing in sound bags”。在发盘有效期内美方复电称:“Refer to your telex first accepted, packing in new bags”。我方收到上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数日后,该农产品国际市场价格猛跌,美方来电称:“我方对包装装条件作了变更,你方未确认合同并未成立。”而我出口公司则坚持合同已经成立。 问:合同是否已经成立?为什么? 分析: 本案涉及到要约的实质性变更的问题,公约规定:一旦要约发生了实质性的变更,那么,要约将失去效力。本案中,美方对包装条件的修改不属于实质性变更,所以合同依然成立。 案例四:要约的实质性变更问题 A公司向B公司发出要约,供应100匹马力的拖拉机50台,每台CIF香港3500美元,订立合同后两个月装船,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B公司收到后立即垫付承诺,表示接受A公司的要约,并要求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A公司未作任何答复,也没有提交货物。事后,以A公司违反合同为由要求损害赔偿。 问:B公司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分析: 本案涉及到要约的实质性变更问题,公约规定:若要约发生了实质性变更,则邀约失去效力。本案中B公司虽然做出了承诺,但是对装船条件的更改属于实质性变更,合同失去效力,因此,B公司的要求不合理。 案例五:要约的撤销和撤回问题 甲公司在4月1日上午用航空信寄一要约给乙,该要约有“不可撤销”字样,规定受要约人在4月10日前付到有效。后来甲于4月1日下午电报发出撤回要约的通知,该通知于2日上午送达乙处,乙于4月3日收到甲寄来的要约。他考虑到要约的价格对他十分有利,于是立即电报发出承诺,该承诺第二天到达甲。双方为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发生争议。 问:甲乙双方订立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甲乙均为公约的缔约国) 分析: 本案涉及要约的撤销与撤回问题,由于要约一经到达就生效,所以,要约的发出者要在要约的生效之前发出要约

国际商法第三版答案

国际商法第三版答案

国际商法第三版答案 【篇一:国际商法课后习题答案】 txt>第一章国际商法概述 一、判断题 1、国际商法包含在国际公法的范围之内。 2、内国商法是国际商法的最主要渊源。 对对错错 对 错 错错3、国际商法的特征使今年随着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才出现的。 4、国际商事惯例具有法律约束力。 5、德国商法采用民商分离的立法模式。 二、选择题 1、在下列法律部门中,与国际商法关系最密切的是( 对对 a、国际私法 b、国际公法 c、国际经济法 d、内国公法 2、下列属于民商合一立法模式主张的理由是( 遍商化 c、受国际商事习惯影响较大 d、有一些特有的法律制度

3、其本国的商法典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对本国的商法影响较大,这个国家是 ( a、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自然人、法人等,是抽象的经营型单位 b、民事主体的普 a、法国 b、英国 c、德国 d、美国 三、简答题 1、简述国际商法的发展历史。 2、简述美国商法的特点。 3、试述在普通法系中,如美国,其判例的拘束力的表现。 4、结合实际,谈一下对国际商法特点的认识。 5、怎样判断国际条约的效力? 6、国际商事惯例具有怎样的效力? 7、试讨论中国民商事法律制度受大陆法系的影响大,还是受英美法系的影响大。 四、案例分析题 2003年8月,中国杭泽经贸公司与日本某公司签署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双方 约定了货物的价格及运输的条件,后双方发生纠纷,在适用何种法律来解决纠纷方面也产生了分歧:日本公司认为双方价格条件的约定基本是依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fob贸易术语签订的,而最新的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在2000年进行了修订,因此,应适用2000年通则;而中方杭泽公司则主张应适用合同的签订地及履行地,即中国的《合同法》。请问:双方应如何解决这一纠纷?

国际商法期末复习题及答案解答

第一章国际商法导论 一、单项选择题 1、我国法律最重要的渊源是() A.制定法 B.立法解释 C.判例 D.司法解释 2、下列国家中,属于普通法体系的有( )。 A.新西兰B.比利时C.荷兰 D.瑞士 3、英国的普通法来源于( )。 A.成文法B.判例法C.衡平法 D.普通法 4、大陆法的主要特点是( )。 A.法典化B.受罗马法影响小C.先例约束力原则 D.民商合一 5、判例在法律上和理论上不被认为是法律的渊源的国家是( )。 A.英国B.美国C.德国D、香港 6、大陆法各国都把全部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分,这种分类法最早是由( )提出来的。 A.法国法学家B.罗马法学家C.德国法学家D、美国法学家 7、英国法的主要渊源是() A、学理 B、判例法 C、成文法 D、习惯 8、英国法的主要特点是( ) A、法典化 B、条理化 C、逻辑性 D、二元性 9、普通法来源于( ) A、成文法 B、习惯法 C、衡平法 D、判例法 10、中国法律最重要的渊源是( ) A、判例法 B、成文法 C、宪法 D、习惯法 11、大陆法系国家最主要的法律渊源是() A、成文法 B、判例法 C、习惯法 D、国际法 12、大陆法的结构特点之一是把全部法律分为( ) A、普通法与平衡法 B、实体法与程序法 C、国内法与国际法 D、公法与私法 二、多项选择题 1、传统的商法主要包括( )。 A.公司法B.票据法C.海商法D.保险法E.产品责任法 2、下列国家中,属于大陆法系的是( )。 A.法国B.加拿大C.美国 D.英国 E.意大利 3、大陆法中的公法包括( )。 A.民法B.宪法C.行政法D.刑法E.诉讼法 4、大陆法的渊源主要有( )。 A.法律B.法理C.习惯D.判例E.法典 5、普通法与衡平法的主要区别有() A.救济方法不同B.诉讼程序不同C、法院的组织系统不同D.法律术语不同E.管辖权不同 6、在国际上从事国际商事交易的主体基本上是( ) A、国家 B、企业 C、公司 D、国际机构 E、国际组织

对国际商法的认识与看法

对国际商法的认识与看法

对国际商法的认识 俗话说,编筐编篓,贵在收口。因此,在此时纵观本学期的商法学习就显得尤为重要了。本学期,通过对国际商法的学习,很是受益匪浅,虽然我是一名国际经济与贸易的学生,但经济贸易与法本就是息息相关,密不可分的。国际商法是法学的一门重要学科,尤其是随着中国的入世,它在国际贸易实务以及商事往来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下面,我就谈一下通过这半个学期的学习,我对国际商法的基本认识,以及国际商法的一些基础知识。 一、国际商法的概念 1、国际商法的含义 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是调整跨国境的贸易活动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调整平等主体间的商业交易活动的私法规范和国家对贸易活动进行管理的公法规范。同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一样,国际贸易法主要表现为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和国家或国家集团的立法、规章。 2、国际商法的特征 主体的普遍性 调整对象的广泛性 法律规范的多样性 二、国际商法的历史渊源与发展 国际商法是一门古老的法学学科,并且不断发展。其调整范围由原来的商事交易范围扩大到贸易管理规范,从性质上已不再限于私法;由货物买卖扩大到技术贸易、服务贸易。与国内法相比,其渊源不仅包括国家立法、国际条约,还包括没有当然约束力的国际惯例。商人之间的国际贸易越来越受到国家乃至国际组织制定的规范的影响。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国家、国际组织,都是国际贸易舞台上的主角。 国际商法是国家间商事交往发展到一定规模后产生的。11世纪起,随着欧洲商业的复兴和发展,在地中海沿岸出现了一些国际性的商业中心城市,这些城市中的商人从封建领主那里买得了自治权,组建商人法庭,适用他们在商事交往中形成的习惯规则调整商事交易关系,由此而形成的法律被称为“商人法”,以区别于当时占主导地位的封建法、教会法等法律体系。后来,随着欧洲航海贸易的发展,商人法逐步扩及到西班牙、法国、英国、德国等国家,实际上成了商人在欧洲各地港口或城市用以调整他们之间经济贸易活动的法律和国际惯例。商人法从产生之时起就与当时占主导地位的封建法、教会法截然不同,以自己特有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手段成

国际商法

国际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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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课程基于网络考核改革试点方案 (2010年1月) 一、考核改革的目的 1.探索科学的、适应现代远程开放教育和成人学习特点的课程考核基本模式。 2.探索国际商法课程的形成性考核和终结性考试的目标、形式、题型、题量、难易程度等。 3.进一步强化教学过程的落实,指导学习者在学习过程中理解把握课程学习的内容,引导学习者实现各环节之学习目标。 4.探索成人远程教育考核的信度、效度,保证学习质量。 二、考核目标 通过考核既要检测学习者对国际商法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的掌握程度,又要检测学习者运用国际商法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考核的重点是学习者对基本知识的掌握和分析应用能力。 三、考核方式 本课程考核方式采用形成性考核和终结性考试相结合形式。其中,形成性考核占总成绩的30%,由四次作业构成,随平时学习过程完成;终结性考试占总成绩的70%,在学期末进行。形成性考核采用基于网络考核,学生通过登录中央电大形考平台完成,终考参加纸质期末考试,时间由中央电大统一安排。 (一)形成性考核 通过形成性考核一方面可以加强对地方电大教师教学过程的引导、指导和管理,优质的完成教学任务,实现教学目标;另一方面可以加强对学习者自主学习过程的指导、监督、检测,引导学习者按照教学要求和学习计划完成学习任务,达到掌握知识、提高能力的目标,提高学习者的综合素质。 第一部分形考说明 设计4次不同形式的形考作业,占课程综合成绩的30%。 形式:一次论坛发帖;一次案例分析题;一次小组讨论;一次客观测试题。 注:每次形考任务按百分制进行成绩评定。 操作:所有形成性考核试题均由中央电大统一编制,公布在中央电大形考平台。 责任教师批阅作业注意事项:①及时、客观地批阅评分;②前三项作业可以结合学生网上学习情况,如浏览次数等具体情况综合评判;③每次作业批阅后应进行总结讲评,引导学生利用多种学习资源、多种学习手段学习课程知识。 第二部分形考内容 序号章节内容形式发布时间最迟提交 时间 权重 1 1—3章详见形考内容论坛发帖4周初8周末25% 2 1—6章详见形考内容案例分析题8周初12周末25% 3 7—10章详见形考内容小组讨论10周初14周末25% 4 1—10章详见形考内容单选、多选、 判断正误 14周初16周末25%第一次考核

商法 第一章 国际商法概述

(1—4章实体法5章程序法) 第一章国际商法概述 导读:明确国际商法的概念,与相邻部门法关系的基础,深入了解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商法的特点,重点掌握国际商法的渊源,国际商法的历史沿革,初步掌握学习国际商法的比较分析研究方法。 国际商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国际商事组织的实体法律规范和程序法律规范 第一节国际商法的概述 一国际商法的概念 概念: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国际商事组织的实体法规范和程序法律规范的总称。 此概念包含三层含义: A 调整国际商事交易(上市交易)。国际商事交易是指国际货物买卖或交易活动(涉及有形货物交易也涉及无形的技术,资金和服务交易,如投资,租赁等) B 调整国际商事组织。(商事组织是指个人,合伙企业,公司,个人独资),只有这些商事组织参与跨越国界的商事交易或进行国际投资时,才能成为国际商事组织

C 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统一,实体法:规范主体平等,规定相关权利与义务(商法合同法公司法)程序法:规则是对实体法实行过程中不正确程序进行规范(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 二国际商法是独立的法律学科 国际商法是独立的法律学科,理由由以下几点分析: A 国际商法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 国际商事交易和国际商事组织是其特有的调整对象,核心是以营利为目的。基于此,其强调方法也有别与其他法律部门,主要以自治(即尊重双方意愿,个人自愿自发)手段进行调整,显而易见与国际经济法以强调干预手段的调整方法有所不同 B 国际商法规范的性质属于私法 “公法是关于罗马国家的法律,私法是关于个人利益的法律” 公法:强制性权利义务不平等(如纳税人更多的是义务交税) 私法:自由意志主体平等(判断标准:既有义务又有权利) 私法和公法:私法是主体平等,衡量的依据为双方是否既有权力又有义务(是则平等);公法:税法主体是国家、政府、纳税人,衡量的依据是有权利和义务中的其中一个。 私法是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公法是利用国家强制性权力 C 国际商法事实上已经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四国际商法的渊源 含义:法的来源或法的栖身之地 国际商法的渊源,主要指国际商事产生的依据及其表现形式,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国际商事条约如:关贸总协定TPP (二)国际商事惯例如国际贸易术语(含义:通常做法) 理解:国际商事惯例:指具有一定的普通性的通常做法,是在长期的商业或贸易实践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用于解决国际商事问题的实体法性质的国际商事惯例(不是实体法) 国际商事惯例与公约相比,没有普遍的约束力,无法与国际公约的效力相比 (三)国内法

国际商法

一、名词解释 1、国际商事代理:P67 是指代理人为取得佣金,依被代理人的授权,为被代理人的利益与第三 人为商行为,由此在具有国际因素的被代理人、代理人及第三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制度。 2、两合公司:P48 是指由承担无限责任的股东和承担有限责任的股东共同组成的公司。承担无 限责任的股东必须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无限清偿责任;承担有限责任的股东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3、国际商事惯例:P14 也称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具有相对确定的内容,对当事人不具有当然约 束力,但在一定领域内为大家所普遍遵循的商事性规范。 4、要约:P99 在外贸业务中又称为发盘或发价,它是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提出愿意根据一定的条 件与对方订立合同,并且包含了一旦该要约被对方承诺时就对方提出要约的一方产生约束力的意思表示。 5、仲裁协议:P337 系指双方当事人对他们之间业也发生或者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解决 的协议。 二、判断 1、国际商法中,国际的含义不是国家与国家之间。例如中国与香港。 2、公司资本的限制(有限责任,股份有限)最高额的限制。。。。。。。。。。错 3、中国没有间接代理。。。。。。。。。。。。。。。。。。。。。。。。。。。。。。。。。。。。。。。。。对 4、国际贸易术语指买卖双方在买卖,,,,,,,,,承担的风险,。。。。。。。。。。。。。对 5、代理关系包括内部代理和外部代理,委托关系。。 6、单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不能构成合同。。。。。。。。。。。。。。。。。。。。。。对 7、按照公约,受要约人,,,,,,并且……要约不能撤销。。。。。。。。。。。。。。。对 8、英美法系国家,不存在独立商法。。。。。。。。。。。。。。。。。。。。。。。。。错 三、单选 1、大陆法系中,法最早起源(罗马),法分为公法和私法。 2、在下列国家中,采用法定资本制的是(法国)。 3、设立监察人,以监督公司的是(日本)。 4、世界上的成文法为(1807年的法国商法典)。 5、英美法规定,违反…..,只能归(第三人提起诉讼)。 6、未披露代理人的代理关系,被代理人行驶(介入权),被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相应义务。 7、要约约束力只针对(要约人),即(发出人)。 8、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合同成立的最基本条件是(双方表述意思一致)。 9、约因是哪个国家用的概念(法国)。 10、判断合同是否属于国际法,看(当事人的营业地点是不同国家)。 11、关于逾期的说法错误的是(C)。 12、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将导致什么后果(解除合同)。 13、无权代理的后果,不对的是(追认权)。 14、确定国际商事案件管辖权原则(属地管辖权)。 15、最重要的公约是(承认和执行仲裁….公约)。 四、多选 1、英国法由(普通法)、(恒平法)组成。 2、英美法国家,公司章程组成为(ABCD)。 3、股份公司可向外募集资本、可发行债券、转让时不用经别人同意、不能解散公司、人数无上限限制。 4、在大陆法系中,代理分为(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 5、按英国法,不能使合同无效的是(ABE)。

国际商法试卷及答案1

一、单项选择题 1.国际商法是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A.国际贸易关系B.国际商事关系C.国际经济关系D.国际投资关系2.()指的是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和以此为传统或受其影响而发展起来的其他国家的法的总称。 A.英美法系B.大陆法系C.民商法系D.法典法系 3.依我国法律,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 A.合伙企业B.独资企业C.企业法人D.非法人企业 4.甲、乙、丙、丁四位投资者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甲出资100万元,乙出资200万元,丙出资50万元,根据《公司法》规定,丁至少应出资()。 A.150万元B.650万元C.550万元D.200万元 5.依照股东的权利义务不同,股份可分为()。 A.普通股与优先股B.国有股、法人股与社会公众股 C.公司职工股和内部职工股D.记名股票与无记名股票 6.公司清算人制作的财产目录和资产负债表,需要提交()。 A股东大会B注册登记管理部门 C法院D债权人会议 7.无论是英美法国家还是大陆法国家都把()作为合同成立的要素。 A.当事人所作出的许诺B.合同的标的与内容必须合法 C.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D.合同必须具有约因或对价 8.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书面合同,甲公司签字盖章后邮寄给乙公司签字盖章,该合 同的成立时间为() A.甲公司与乙公司口头协商一致时 B.甲公司签字盖章时 C.甲公司签字盖章后交付邮寄时 D.乙公司签字盖章时 9.违反担保是指违反合同的次要条款或附随条款。那么违反担保的法律后果()。A.与违反条件的法律后果相同 B.蒙受损害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C.蒙受损害的一方不能请求损害赔偿 D.蒙受损害的一方不能解除合同,而只能请求损害赔偿 10.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要约的是() A.普通商业广告 B.商品目录 C.商品价目表 D.一项包含货物名称、数量和价格的订约建议 11.乙公司对甲公司发价的接受通知于8月5日从乙地发出,8月9日到达甲公司所在地,8月10日下午到达甲公司传达室,8月11日上午甲公司经理阅及此通知。依《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乙公司接受的生效时间是()。 A.8月5日 B.8月9日 C.8月10日 D.8月11日 12.依《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如果合同没有明示或默示地规定 货物的价格或规定确定价格的方法时,应()。 A.按交货时的合理价格来确定货物的价格 B.按提货时的合理价格来确定货物的价格 C.按照进口国法律规定确定价格 D.按订立合同时的通常价格来确定货物的价格 13.在国际货物运输法中,《海牙规则》规定诉讼时效是()年 A.半 B.一 C.二 D.三

国际商法概述

第一章国际商法概述 第一节国际商法概述 一、国际商法的概念和特征 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组织和国际商事交易活动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随着经济的一体化不断发展,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已经扩展到货物贸易、技术贸易和服务贸易三大贸易领域,并且增加了融资租赁、工程承包等新型国际商事行为。 注意一种社会关系受国际商法调整的几个条件:法律关系跨越国境,具有国际性;主体必须是商事主体;行为是商事行为。 国际商法含义的几个特征:1.国际商法源于传统商法,但其调整对象和范围比后者更为广泛。2.国际商法中的“国际”不是指“国家与国家之间”,而是指“跨越国界”。3.国际商法的性质属于跨国私法。4.国际商法主要是实体法。 二、国际商法的起源和发展 国际商法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为如下阶段:1.中世纪商人的习惯法时期。2.国内法时期。 3.20世纪,尤其是60年代以后的现代国际商法时期。 商人习惯法(Law merchant):是各港口、集市之间的商人们约定俗成的采用重罗马法流传下来的商事交易习惯规则。为了维护交易秩序和维护共同利益,他们自愿接受这些习惯的约束,自发的推举“法官”运用习惯法,采用简洁、迅速、灵活的程序,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裁决商事纠纷,建立起类似于现代的国际商事仲裁或调解制度。 三、国际商法的渊源(表现形式) 现代国际商法有两个方面的渊源:一是国际法方面的渊源;二是国内法方面的渊源。(一)国际法方面的渊源 国际法方面的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国际商事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国际组织共同缔结的确定其相互关系中有关商事权利义务的各种协议。按照条约的缔约方数目划分,可以分为双边,区域性和全球性国际条约。条约必须遵守;条约仅对缔约国有效; 国际商事惯例(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Practices) :是在长期反复的国际商事交往实践中逐步形成,并得到各国普遍承认或遵守的商事活动的习惯做法,由此成为公认的国际商事原则或规则。他们本身不是法律,不具有法律的普遍约束力。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区别:(1)形成方式不同:条约由国际法主体资格的国家或国际组织制定或认可,而惯例是国际商事交往中通过实践形成的习惯性做法,只不过这种做法得到了各国普遍承认和自愿遵守。(2)效力不同:条约对缔约国当然生效,保留条款除外;而国际惯例的适用必须得到当事人的选择,当事人不选择,惯例不适用。 (二)国内法方面的渊源 国内法规范国际商事行为一方面是通过国私法的冲突规范指引而适用的有关国家的民商法,另一方面是有些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专门制定的涉外立法。可以说,各国有关商事交易的国内法是国际商法的国际方面渊源的重要补充。 最惠国待遇(most favored nation treatment):公约的缔约国两方约定在通商、航海、关税、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相互给予的不低于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优惠、特权或豁免待遇。 国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即所在国给予外国人以内国公民享有的民事权利地位,但其存在的权利有限制。 互惠对等待遇(Reciprocal and Counter Treat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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