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2015.1.31清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2015.1.31清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2015.1.31清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

(初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安全生产法和本条例;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

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分管生产、技术、经营等的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安全发展战略的要求,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建立健全由主要领导人负责的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构,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构应当依据安全生产规划,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安排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监督检查、指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实施综合分析与考核;对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物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单位实施专项安全监督管理;对其他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在新建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竣工验收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指导煤矿企业、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二)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工业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在改、扩建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竣工验收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三)公安部门负责道路交通,消防,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烟花爆竹运输、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四)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道路、水上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对公路、水路建设项目的施工安全及公路安全保障实施监督管理;

(五)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城市道桥、燃气、供水、供热、污水及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工程参建各方的安全责任履行情况,定期对工程建设相关单位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六)商务部门指导、督促商场、成品油销售网点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物流和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对大型商务活动进行安全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七)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特种设备、安全防护计量器具的安全监督管理,对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涉及的产品质量安全进行质量监督;

(八)教育部门负责各类学校和学生在校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督促学校加强对师生的安全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校车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九)水利部门负责水库、大坝、河道堤防、水闸、渠道等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十)农牧部门负责农牧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农药、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草原防火的安全监督管理;

(十一)旅游部门负责旅游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各类旅游景区、度假区、旅游住宿、旅行社、车船等旅游设施和特种旅游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

(十二)能源、电力、林业、文化、体育等其他相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对煤矿安全实行国家监察、地方监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的体制,国务院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煤矿安全实施监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煤矿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严格落实行业管理部门的直接监管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综合监管责任,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属地监管责任。

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按照一岗双责制度,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区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根据其所辖区域的实际情况,设立或者明确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机构,配备专业管理人员,按照上一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加强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二条国家对安全生产重大研发项目以及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购置用于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投资,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支持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工艺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信息化水平,推进安全生产及其应急救援产业的发展。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四条国家对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生产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承诺制度,明确承诺事项,并向从业人员和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本单位有关分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工会负责人和从业人员代表组成,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重大事项决策,制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协调解决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接受股东和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推进班组安全建设,组织从业人员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安全生产知识方面的活动,培养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习惯和技能。

第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负责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轮流现场带班。带班负责人应当掌握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置事故隐患。

矿山负责人现场带班,应当与从业人员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生产经营

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单位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

安全生产标准化分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级,由有关行业协会组织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和办法组织评定并公布。

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应当与工伤保险费率挂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活动,并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生产安全重大隐患的判定标准,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对本单位事故隐患作出判定。

生产经营单位因外部因素影响难以进行判定的,可以书面申请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判定。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和分析,并在完成现场核查后及时对有关事故隐患是否构成重大事故隐患及其形成原因和治理责任作出评估判定。

当事人对重大事故隐患形成原因和治理责任仍然存在争议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及治理情况定期报告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安全生

产专业人员进行隐患治理效果评估;重大事故隐患及治理效果评估报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二十四条国家积极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鼓励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充分发挥保险的风险控制和管理功能,建立完善政府、生产经营单位、保险机构三方互动共赢机制。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单位,不再存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文化建设,营造安全氛围,规范从业人员安全行为,促进从业人员遵章守规。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户核算,每年的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应当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二十七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不低于从业人员2%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以下的,可以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但应当配备至少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从业人员1%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100人低于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

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至少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低于100人的,应当配备至少1名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八条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或者聘请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但最低不得少于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第二十九条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按照国家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处理。

对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的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不再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考核。

第三十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登记和查询系统。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在取得相应资格后,按照有关规定将有关信息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查询。查询不得收费。

第三十一条矿山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安装安全监测监控、井下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装备,并保证正常使用。

生产经营单位用于危险物品运输的车辆应当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加强维护保养,确保正常使用。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使用其产品或接受其服务的用户履行安全告知义务。

宾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所、商场、医院、车站、码头、集贸市场、公共交通工具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播放安全公益广告、张贴安全须知或者悬挂安全警示标志等方式进行安全告知。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有关安全措施等。

对于存在安全生产风险的作业场所,应当向从业人员发放告知卡,详细标明本岗位主要危险因素、事故预防及应急措施、报告电话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3年组织工程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人员对本单位进行一次安全状况评价,形成评价报告备查。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评价,提出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等内容,并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厂房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设计规范的要求进行建设,并与周围生产生活设施保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距离。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作业场所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设计规范的要求设计、安装、使用和维护通风除尘系统,并每天定期清理粉尘和检测粉尘浓度。当除尘系统停止运行,或者粉尘浓度超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浓度时,立即停止作业,并将从业人员撤离到安全地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落实防雷、防静电、泄爆等安全措施,保证安全设备设施接地。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一)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二)重大危险源场所、设备、设施装设安全监控系统;

(三)定期检测,检查记录和检测报告按照规定存档;

(四)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五)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六)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七)按规定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落实情况;

(八)建立健全监控管理档案。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

管理,严格执行技术负责人审查制度。未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同意的,不得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有限空间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制度,并在作业场所设置警示标识,给从业人员配备防中毒窒息的防护用品。严禁通风、检测不合格、无防护监护措施作业。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危险场所动火作业以及爆破、吊装、地下挖掘等危险作业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进行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估,制定作业方案、安全操作规程,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设置作业现场的安全区域;

(二)从业人员的上岗资格(条件)、身体状况及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三)确定专人进行现场统一指挥;

(四)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五)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作业方案应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或者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现场技术人员应当在危险作业前就有关安全技术要求向作业人员进行交底,并以双方签字的形式予以确认。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破产、搬迁等情形的,应当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物品及相关设备、设施。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产权转移的,产权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按照谁所有、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产权的受让方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产权的转让方应当做好指导和配合工作。

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方或者承租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并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一)查验承包方或者承租方的生产经营范围和有关资质;

(二)向承包方、承租方书面告知发包项目、出租场所及相关设备的基本情况、安全生产要求;

(三)统一协调管理同一生产经营项目、场所的多个承包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定期检查承包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承包方、承租方应当立即如实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并通报发包方、出租方。承包方、承租方应当对其现场作业的安全管理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设备出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应当如实告知使用单位设备的安全生产状况。使用单位应当对设备的安全使用负责。

第四十一条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在提供安全评价、检验、检测、认证等过程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告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接到告知后,应当立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事故隐患排查

和整改治理。

第四十二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及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二)建设项目与周边设施(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和居民生活在安全方面的相互影响;

(三)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由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安全评价,或者组织有关专家、技术人员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第四十三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设计依据;

(二)建设项目概述;

(三)建设项目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及周边环境安全分析;

(四)建筑及场地布置;

(五)重大危险源分析及检测监控;

(六)安全设施设计采取的防范措施;

(七)安全设施专项投资概算;

(八)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

(九)可能出现的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十)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由生产经营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组织有关专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有关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

第四十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安全设施工程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四十五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验收评价,组织有关专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备查。

建设单位应当在验收结束10日后,将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及其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等文件、资料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对验收活

动和结果进行核查:

(一)对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

(二)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对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进行审查。

抽查和审查以书面方式为主。对竣工验收报告的实质内容存在疑问,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核查。工作人员应当提出现场核查意见,并如实记录在案。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生产经营单位验收活动、验收结果存在弄虚作假或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立即整改。未经整改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上,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定期检查维护。发现污损、变形、褪色等情形的,应当及时修整或者更换。

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标志。安全标志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喷涂、粘贴并保持清晰、完整。

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矿山井下特种设备的目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发布。

负责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检测、检

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

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区域和员工宿舍的安全出口数目、安全疏散距离、疏散门和疏散通道的宽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及其转角处应当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疏散指示标志应当能够在断电且无自然光照明时,指引疏散位置和疏散方向。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安全出口的畅通,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疏散门应当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得占用、锁闭、封堵安全出口。

同一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和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员对公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进行统一管理。

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劳动防护用品配备、选用规则,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并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条非生产经营性建筑物改变用途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低安全保障设计建筑物改变用途用于高安全保障要求的生产经营经营活动,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依法办理有

关手续,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对改变用途的建筑物进行安全评价;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方可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安全评价报告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规定进行作业,遵守劳动纪律,不得违章指挥、违规作业或者违反劳动纪律。

第五十二条从业人员应当与本单位签订安全承诺,并遵守承诺的规定;对未遵守承诺的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予以诫勉。

第五十三条从业人员在作业前,应当检查本岗位作业场所的安全状况,发现不安全因素或者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

从业人员在交接班时,应当做好生产设备、设施以及安全设施运行情况的确认工作。

第五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从业人员应当服从现场统一指挥,紧急撤离到安全地点。

第五十五条从业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阻碍事故调查,不得提供虚假情况。

第五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应当选举至少一名从业人员作为安全代表,代表全体从业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安全生产决策;

(二)参加安全生产会议,提出意见建议;

(三)向生产经营单位反映从业人员诉求,维护安全生产合法权利;

(四)在出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下,下达暂时停产撤出人员的命令;

(五)直接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生产经营单位有关安全生产事项。

第五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邀请工会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必须邀请本单位工会参加。

对工会提出的安全生产方面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重大事项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向工会书面反馈,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状况,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共同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明确各自职责,形成工作合力。

第五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特点,参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制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方案,加强对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中央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总部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生产经营经营单位所属子公司、分公司(含控股企业,下同),以及省级人民政府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总部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负责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以外的中央管理的生产经营经营单位,省级人民政府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所属子公司、分公司,以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总部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负责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区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按照上一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严格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若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若干规定 (征求意见稿 2015年9月)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其他分管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安全文化建设,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现场作业以及相关场所、设施、设备的管理。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年向股东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接受股东和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按规定向业绩考核部门报 告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奖惩机制,每年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在本单位公示。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文化建设,营造安全氛围,确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理念、目标和安全生产行为准则、规范,并在本单位显著位臵公示,教育、督促每一名从业人员贯彻执行。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生产、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及其他规模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本单位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或者规模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安全生产标准化分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级。 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作为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的依据。达到标准化二级以上且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按规定可以直接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延期手续。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推进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标准化建设的具体办法。 第十条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臵安全生产管

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途径

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途径[摘要] 法制建设是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虽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尚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本文从立法、执法、监察等方面提出了加强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具体途径。 [关键词] 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完善;途径 目前我国的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事故总量仍然偏大。造成此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浅层次因素,也有深层次矛盾;既有历史的积淀,也有新形势下出现的新问题。笔者认为,虽然原因众多,但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不完善是其根本原因。为此,必须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完善立法与执法环节,以有效遏制事故的发生。 一、加快《安全生产法》配套法律、法规的立法步伐,完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现阶段,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完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主要应抓好两方面的立法工作:一是要加速规范创制,填补法律空白;二是要继续完善现有立法,与社会发展保持同步。[1] 1、加快安全生产配套立法进度,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要推动《矿山安全法》、《煤炭法》和《刑法》相关条款的修订,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尽快制定出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条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条例》等法规和规章。继续抓好部门规章、行业标准规程的制定、修订工作,形成与《安全生产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体系。要继续推动地方立法,建立与地方实际情况相适应的地方法规体系,解决《安全生产法》中不可能包罗万象的一些具体亟须解决的问题。 2、彻底清理、修订已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近百年来,英国颁布了一个又一个法律、条例,几乎过几年就重新修订一次。日本的劳动安全卫生法自1972年6月8日颁布以来经过五次修改。[2](P43)我国大部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于计划经济时期,很多又是没有上升到法律高度的国务院和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办法、条例等,如当前仍在执行且比较重要的“三大规程”(即《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工人职员伤亡

(安全生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一章绪论 2002年6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同日,江泽民主席签署第70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草案,2003年11月24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393号国务院令予以公布。这部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安全生产成为我国现阶段建筑业工作的重点,安全生产制度被确立为促进我国建筑业发展的一项根本制度。 1.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重要意义 安全生产至关重要,实现安全生产的前提条件是制定一系列安全法规,使之有法可依。通过法律框架下政府对建筑业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高建筑业生产安全水平,降低伤亡事故的发生率,从世界各国建筑业的安全管理发展情况来看还是非常有效的。如美国和英国等发达国家在20世纪70年代相继对包括建筑安全在内的安全管理模式做了根本性的调整,取得了显著成效,伤亡人数大幅下降,带来了不可估量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从国际环境来看,推进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劳动保护水平,符合现阶段国际通行的做法,是我国加入WT0后与国际接轨的一项重要措施。 安全生产是国民经济运行的基本保障,保护所有劳动者在工作中的安全与健康既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现代文明的基本内容,所以我国正在改善国内的安全生产状况,与国际标准逐渐接轨。虽然当前我国多数企业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与一些国际劳工标准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但就长远发展来说,这些国际劳工标准是我国应逐渐达到的目标。因此我们要积极创造条件,推进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劳动保护水平,尽快改变我国工伤事故频发、职业危害严重的被动局面,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 对建筑业来说,为进一步完善我国有关建筑安全卫生的立法,建立健全建筑安全卫生保障体系,提高我国的建筑安全卫生水平,原建设部从1996年开始申办在我国执行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并于2001年10月27日经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我国正式批准在中国除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实施建筑施工安全卫生公约,成为国际上实施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的第15个国家,实现了建筑业安全生产工作与国际标准的接轨。 近年来,《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施工安全技术标准的相继出台,为保障我国建筑业的安全生产提供了有利的法律武器,在建筑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面做到了有法可依。但有法可依仅仅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前提条件,在实际工作中要加以落实还必须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017年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清单

2017年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清单

2017年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清单 序号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 制(修)订 日期 生效日期颁布部门标准编号相关条款说明更新记录获取途径适用部门 一安全生产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8/31 2014/12/1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第十次会议 通过 主席令第13号 全文: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 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法律责任、附则 安监总局网 站 全公司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7/2 2016/9/1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委会 主席令第52号 全文: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查、 法律责任 安监总局网 站 安质办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10/28 2009/05/01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主席令第6号 全文: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 法律责任 安监总局网 站 公司办 安质办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4/22 2011/5/1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主席令第47号 第二章,第四章第一、二、五节,第五、七 章 中国法院网 公司办 安质办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4/24 2015/1/1 第七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主席令第22号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环保部网站 公司办 安质办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7/6/29 2008/1/1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主席令第65号 全文:促进就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 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监督检查、法律 责任 安监总局网 站 公司办 安质办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3/14 1982/12/4 第十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第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 义务、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 权利、46条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48条男 中国安全网全公司 第 2 页共 13 页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管理制度 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1.1目的 获取、识别适用于本本企业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及时评审、更新并传达给有关人员及相关方,实现法律法 规及其他要求在各项管理制度中的融入,保证员工安全生 产法律法规意识的提升。 1.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适用法律法规的识别、获取、融 入、评审与更新等方面的管理。 2 引用文件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令第70号) 2.2《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安监总管四〔2011〕128号 3 职责 3.1公司生产部负责获取、识别、评审、更新、传递与本企业相关的安全、职业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3.2各部门负责识别和获取业务相关的安全法规,并汇总到公司生产部。 4 管理要求 4.1 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的收集内容包括: 4.1.1 国际公约和条约:我国签署的国际公约; 4.1.2 法律:全国人大颁布的与安全生产相关法律; 4.1.3 法规:国务院和地方政府颁布的安全有关条例和实施细则;

安全生产法治建设60年

安全生产法治建设60年 作者:本刊编辑…文章来源:《劳动保护》杂志点击数:214 更新时间:2009-12-7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劳动法》 新中国成立以来,安全法制建设在国民经济发展的不同时期呈现不同的特点。特别是在改革开放的30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机制从计划体制向市场机制的转轨,安全法制建设与时俱进,针对市场机制特点,顺应社会发展变革,为规范市场经济发展,保障劳动者安全与健康,构建和谐社会起到了巨大作用。2002年11月1日实施的《安全生产法》,更将安全法制体系建设推向了发展和完善阶段。本文将根据新中国成立60年来不同时期的时代特征,重点介绍与之对应的主要法律法规。 新中国成立初期(1949-1952) 新中国建立以后,经过3年的经济恢复,国民经济得到根本好转。工业生产已经超过历史最高水平,但是我国还是一个落后的农业国,工业水平远远低于发达国家。 劳动部、各产业部和地方政府根据中国当时的情况,参照苏联经验,陆续制定颁布了一批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法令和规章制度。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告成立。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一致决议接受同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为政府施政方针。《共同纲领》规定:“公私企业目前一般应实行8小时至10小时的工作制度”“保护青工女工的特殊利益”“实行工矿检查制度,以改进工矿的安全和卫生设备”。 1950年6月29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其中规定,生产单位或行政单位在解雇工人或职员时,应将解雇人员之名单与理由,于10日前通知工会基层委员会。如工会基层委员会发现此种解雇有违反人民政府法令或集体合同事情,有权于7日内提出抗议。

最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 律法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模拟试题 一、单选题 1.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草案,____温家宝总理签署第393号国务院令予以公布。 [选择:][正确答案:D] A.2002年11月20日 B.2002年11月24日 C.2003年11月20日 D.2003年11月24日 2.____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安全生产成为我国现阶段建筑业工作的重点,安全生产制度被确立为促进我国建筑业发展的一项根本制度。 [选择:][正确答案:C] A.《建筑法》 B.《安全生产法》 C.《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D.《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4.建设部从1996年开始申办在我国执行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并于2001年10月27日经我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我国正式批准在中国除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实施建筑施工安全卫生公约,成为实施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的第____个国家。 [选择:][正确答案:D] A.10 B.12 C.14 D.15 8.____是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性基本法,它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选择:][正确答案:B] A.《建筑法》 B.《安全生产法》 9.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____,颁布后在全国范围内施行。 [选择:][正确答案:D] A.法律 B.法规 C.规章 D.规范性文件 14.在()中,我国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企业安全生产的准入制度,是强化安全生产源头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生产方针的重大举措 [选择:][正确答案:D] A.《建筑法》B。《安全生产法》C。《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D。《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1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政府部门、有关企业及相关人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管理行为进行了全面规范,确立了十三项主要制度。其中,涉及政府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制度有____项。 [选择:][正确答案:C] A.5 B.6 C.7 D.8 17.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____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选择:][正确答案:D] A.15 B.20 C.30 D.45 19.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____年。 [选择:][正确答案:B] A.2 B.3 C.4 D.5 20.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____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目标和基本要求(新编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目标和基 本要求(新编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目标和基本要求(新 编版) 一、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目标是达到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一种国家治理形态,或者说是国家权力的运作形态。按照国家权利的运作形态,可以将国家分为两大类:人治国家和法治国家。凡是依法治理的国家,也就是说国家权力严格依法运作的,因此,我国的安全生产是安全生产法制建设。 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作为国家权力运作形态,是现代政治文明的体现,本身并不直接反映国家的阶级本质。安全生产法制建设资本主义可以搞,社会主义也可以搞。但是,任何安全生产法制建设都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是由一定的社会制度决定的,服务于不同的安全工作只能。因此,社会主义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与资本主义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相比,既有形式上的相同或形似之处,又有本质

上的根本不同,前者是为了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后者是为了保护资本家财产和追求个人利润最大化。 二、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法治要求 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作为现代文明的成果和标志,不仅体现为权力依法运行的一种国家形态,而且是一种现代化的法律制度形态。建设社会主义安全生产法制建设要求根据法治原则,实行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创新。 1.法治的价值原则 法治与人治的区别并不是有没有法律或法律完备不完备,而在于有什么样的法律。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法律制度是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是自由和人权的法律保障。它体现了一种新的法律价值取向。这种新的价值取向要求安全生产法律制度构建在尊重人的人格尊严、自由、合理愿望、进取精神和财产权利的基础上,形成新的安全生产法律原则和精神。 当代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社会主义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基本价值原则有5点。

最新新修订的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资料

根据2011年以来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修订情况,为便于考生更好地应考,就《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11版)内容中涉及的有关法律法规作如下说明。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第18号、第13号修正)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公布,第81号、第47号修正)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公布,第52号、第48号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第18号修正)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第73号修正) 6.《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6号公布,第638号修正) 7.《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6号公布,第638号修正)

8.《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第591号、第645号修正) 9.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第638号、第653号修正) 10.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第653号修正) 11.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公布,第63号、第80号修正) 12.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公布,第63号修正) 13.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公布,第42号、第77号修正) 14.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公布,第78号修正) 15.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公布,第63号、第80号修正) 16.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公布,第63号、第80号修正)

安全生产法罚款条例

安全生产法罚款条例 概括地说,安全生产是指采取一系列措施使生产过程在符合规定的物质条件和工作秩序下进行,有效消除或控制危险和有害因素,无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等生产事故发生,从而保障人员安全与健康、设备和设施免受损坏、环境免遭破坏,使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一种状态。下文是安全生产法罚款条例,欢迎阅读!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第一条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条例》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人员。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属于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 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者由于财务、税务部门无法核定等原因致使有关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难以确定的,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一)主要负责人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以上10倍以下计算; (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倍以上5倍以下计算。 第五条《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 (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四)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第六条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决定: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

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 国家法律1《安全生产法》 2《道路交通安全法》 3《职业病防治法》 4《工会法》 5《消防法》 6《煤炭法》 7《劳动法》 8《矿山安全法》 9《海上交通安全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安全法》 行政法规 《电力监管条例》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尘肺病防治条例》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矿山安全监察条例》

部门规章 《国有煤矿瓦斯治理安全监察规定》 《国有煤矿瓦斯治理规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 《煤矿安全规程》 《安全生产监督罚款管理暂行办法》 《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管理办法》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 《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及实施细则

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及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一、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及公司安全生产的各项制度,全面落实以行政正职为核心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完善公司各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和奖惩体系。使各级人员在生产中严守规程,尽职尽责,确保公司安全生产各项目标落到实处,确保员工在工作中的安全与健康,现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与云南安杰机电安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范围内职能部门。 三、公司按照分级管理逐级考核的原则,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奖惩制,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思想教育与行政、经济奖惩相结合。对于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发生事故的部门、班组和责任人给予处罚;对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现场劳动纪律、违反调度纪律造成事故或隐瞒事故、弄虚作假的给予重罚;对失职、渎职或违反规程制度虽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也要给予批评和处罚。 四、安全考核坚持以责论处和重处重罚的原则,奖励采取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出发以教育与行政惩戒相结合,把思想政治工作同行政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贯穿与安全生产始终。 第二章:表彰和奖励 五、公司每年对以下部门、班组予以表彰和奖励: 1.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部门; 2.一年内无一类设备障碍及事故的部门; 3.公司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部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方面取得显著成绩或做出特殊贡献的部门班组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班组和个人,给予特殊表彰和奖励; 4.公司每年与各部门安全第一责任人签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根据考核结果,公司给予兑现:奖金的40%用于奖励部门领导班子,10%用于奖励安全管理人员,其余部分用于奖励安全生产中做出贡献的班组和个人; 5.公司实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考核管理按公司“安全风险抵押

对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思考(新编版)

( 安全论文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对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思 考(新编版) Safety is inseparable from production and efficiency. Only when safety is good can we ensure better production. Pay attention to safety at all times.

对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思考(新编版)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安全生产越来越受到重视,安全生产法治观念正逐步形成。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在以下几个方面取得了可喜进步。 一、从人治观念转变到法治观念 改革开放前,我国的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已经取得了一些成就,制定颁布了一批法律法规,构建了相应的制度。但是,由于传统行政法制建设的观念主要是人治,因此,传统行政法制基本上是“人治底下的法制”。有法制并不等于就实现了法治,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就是实现社会主义法制与社会主义法治观念的统一。改革开放后,我国的行政法制建设在深刻反思人治观念的基础上,逐步树立起法治观念。政府管理与社会治理主要依据法律而非领导人的意志,要依法行政而非依行政命令行政;当领导人的意志与法律相冲突时,

应服从法律,这一特点也表现在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方面。 二、从重权力、轻权利转变为权力和权利并重 计划经济的最大特点慢依靠政府来配置社会资源,所以传统安全生产的立法也必然重视行政权,主要依靠行政命令来维护安全监管秩序,主要依靠行政命令来维护安全监管秩序,公民、法人与其他组织作为行政管理对象,只能消极服从行政命令。市场经济主要依靠市场机制来配置社会资源,企业享有充分的自主权,政府只是有限政府。因此,对传统安全生产立法的权利(力)结构逐步进行了调整,从重权力、轻权利转变为权利、以力并重,成为安全生产法制现代化的核心问题。 《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一个转折点,具有里程碑意义。它比较好地兼顾了行政权与相对方权利,既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又维护和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政。 三,准确把握政府监管部门职责简化的程度 在推行安全生产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中,需要不断转变政府职能,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试题及答案汇编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试题 一、单选题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安全生产成为我国现阶段建筑业工作的重点,安全生产制度被确立为促进我国建筑业发展的一项根本制度。 2、《建筑法》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建筑活动中的部门法律。 3、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非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 4、下列企业负责人学历要求为本科以上选项不属于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所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5、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备,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 6、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3年 7、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8、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时,经原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9、行业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技术规范。 10、《建筑施工安全检测标准》(JGJ59-99)是强制性行业标准。 11、国务院令第397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规定,依法进行安全评价是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 12、法律责任的基本特征的论述法律关系客体违法是错误的。 13、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4、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15、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16、《建筑法》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 17、依照建筑法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读后感

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后感《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共有七章九十七条。 安全生产法的颁布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法制建设的一个里程碑,对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安全生产法》不仅规范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确立了安全生产基本管理制度,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法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同时,也为依法惩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减少和防止生产安全事故,促进经济发展,提供了法律保证。 它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主体法,是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实现安全生产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按照《安全生产法》具体要求,明确分工,落实制度,加强监管,责任到人,采取监管结合、督查结合、打防结合及堵源头、抓重点等有针对性措施,积极扎实地开展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有效地防止了各类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使安全生产工作局面有了较大好转,为安全稳定和经济发展起到了良好的服务保障作用。 一、加强领导,明确了工作职责、任务和工作目标,使安全生产工作在机制建设上有了质的飞跃,为认真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和我县安全生产工作局面的根本性好转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采用多种形式,深入宣传《安全生产法》及其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提高全民安全意识,积极营造安全氛围。 三、加大《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知识的培训教育力度,提高各类人员的安全责任意识。 《安全生产法》能否得到贯彻执行,关键在于执法部门的监管和各生产经营单位及职工能否遵章守纪,不折不扣的执行《安全生产法》的各项规定。

[安全生产规范]《安全生产规范法实施条例》(稿)征求意见

(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稿)征求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安全生产法》和本条例;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煤矿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适用《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其他负

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四条国务院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其具体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及本部门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全生产状况,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设立开发区(产业园区、科技园区、风景区等特殊功能区,下同)管理机构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开发区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设置安全生产工作机构,配备安全生产工作人员。 第五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巡查

安全生产法治同行

安全生产法治同行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朋友: 大家好,我是来自五莲县弘丰集团的 我演讲的题目是“安全生产,法治同行”。 建筑业作为劳动密集型产业,技术性较强,危险程度较高,是工伤事故多发的行业,安全生产关乎企业发展的一帆风顺,更关乎员工生命安全。 习总书记强调,发展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法治中国”的总目标。安全生产法规作为其中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与企业经营发展统一起来,用法治规范保障安全生产,把“安全”作为底线来促进企业长远发展。 五莲县一直以来对安全隐患都是“零容忍”的态度,特别今年在认真吸取“潍坊市4.30”及“临沂市5.9”事故教训。五莲县安监站迅速组织建筑工程安全自查,对于县域各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彻底清查,严管重罚,消除安全隐患。弘丰集团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建立了全面的安全生产管理格局,以法律规范人,以制度约束人,以责任促进人。真正做到了“安全为先”。 弘丰集团始终坚持安全生产与法治同行,引导从业人员积极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牢固树立法律观念,强化安全意识,严格按照安全规章设立企业生产规则,进行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并设立事故应急方案,做到事前有数,事后不慌。

具体来说,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弘丰集团将员工安全视为企业前进的保障,把安全生产奉为企业运营的前提。我们在2014年成立专门的质量安全部,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对所建工程进行自检、自查,确保工程质量合格、工地安保设施到位,保障所有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 第二,坚持法治教化、增强理念。引导从业人员学习《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既明确安全生产权利又明确遵章守则、服从管理、接受培训、提高安全技能素质等义务。同时加强安全法制宣传,建立了从业人员相互监督的安全网络。 第三,加强安全教育、提升素质。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教育,把提升从业人员自我保护能力作为严控各类事故发生的新常态。弘丰集团深知“人是企业最重要的资源、安全生产是企业最大的效益”。我们把对三类人员的教育培训落到实处,多措并举切实做到了安全生产与法治同行。 目前,我国经济正在进入新常态的发展阶段,机遇与挑战并存,企业将不得不面对诸多挑战。特别是我们建筑行业,更面临着市场需求疲软、企业产能过剩、劳动力成本越来越高等诸多因素制约,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也面临严峻挑战。 因此,企业只有加快转型升级,遵循法治中国构建路径,采用更安全、更科学的生产方式和管理手段,才能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利益,才能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安全生产法》和本条例;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煤矿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适用《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四条国务院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其具体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及本部门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全生产状况,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设立开发区(产业园区、科技园区、风景区等特殊功能区,下同)管理机构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开发区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设置安全生产工作机构,配备安全生产工作人员。 第五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巡查考核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工作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依法监督检查有关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承担有关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并依法履行其他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工作职责。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政审批、监督考核等方面,指导督促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

我国安全生产法规的发展历程

我国安全生产法规的发展历程 我国最早的劳动安全和安全生产相关的法规,应该是1922 年5 月1 日在广州召开的第一次劳动大会提出的《劳动法大纲》,其主要内容是要求资本家合理地规定工时、工资及劳动保护等。1931 年11月20日,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新中国成立60 多年来,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关怀和领导下,我国的安全生产立法工作发展迅速,取得了很大进展。历史实践证明,安全生产立法工作与国家的命运紧密联系,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大致可分为以下六个阶段。 1、初建时期 2、调整时期 3、文革时期 4、恢复发展时期 5、逐步完善时期 6、加速发展期 第一阶段:初建时期(1949-1958 年)建国初期,为改变旧中国工人阶级处于被压迫、被奴役,生命安全与健康没有保障的状况,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中就明确规定:“保护青工女工的特殊利益” ,“实行工矿检查制度,以改进工矿的安全和卫生设备”。在1954 年我国的第一部《宪法》中也明文规定:“国家通过国民经济有计划的发展,逐步扩大劳动就业,改善劳动条件和工资待遇以保证公民享受这种权利” 。同时明确规定了改善劳动条件和建

立工时休假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在废除旧的劳动法的同时,开始制定新的、真正符合劳动人民利益的安全生产法规。据不完全统计,仅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由中央产业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和颁布的各种安全生产法规就有119 种。1956 年5 月,国务院正式颁布了《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即有名的“三大规程” ,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技术教育的决定》、《关于编制安全技术安全生产措施计划的通知》、《工业企业设计暂行卫生标准》等法规和规章,使对安全生产一些基本问题的处理,初步有了法律依据。这些法规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对我国的安全生产和保证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起到了重要作用。 第二阶段:调整时期(1958-1966 年)虽然在“一五”期间,安全生产法规刚刚取得好的效果,许多事故隐患被排除,生产环境得到改善。但从1958 年下半年,出现了盲目冒进的苗头,造成新中国成立以来伤亡事故的第一个高峰。自1961 年开始的调整中,安全生产工作也转入正轨。1963 年我国进入国民经济三年恢复调整时期,在这一时期我国先后发布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国营企业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等一系列安全生产法规、规章,使安全生产法制工作得到了进一步加强。 在开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的10 年里,随着大规模经济建设的进行,安全生产工作也得到了相应的发展。安全生产检查从一般性的检查发展为专业性和季节性的检查,推动了安全生猜你喜欢咨询银血病专家公明医院网上咨询医美咨询学校wifi 方案男性二胎检查项目免费痔疮专家在线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试题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一、单选题(本题型每题有4 个备选答案。其中只有1个答案是正确的。多选、不选、错选均不得分)例: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A. 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B.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C.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正确答案:C 1. 2003 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草案,()温家宝总理签署第393 号国务院令予以公布。 A. 2002 年11月20日 B. 2002 年11月24日 C. 2003 年11月20日 D. 2003 年11月24日 正确答案:D 2. ()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安全生产成为我国现阶段建筑业工作的重点,安全生产制度被确立为促进我国建筑业发展的一项根本制度。 A. 《建筑法》 B. 《安全生产法》 C.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D.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正确答案:C 3. 原建设部从1996 年开始申办在我国执行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并于()经我全国人 大常务委员会通过,我国正式批准在中国除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实施建筑施工安全卫生公约, 成为国际上实施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的第15 个国家。 A. 2001 年10 月27 日 B. 2002 年10 月27 日 C. 2003 年10 月27 日 D. 2003 年10 月24 日 正确答案:A 4. 原建设部从1996年开始申办在我国执行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并于2001年10月27 日经我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我国正式批准在中国除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实施建筑施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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