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金融法整理版资料

金融法
一、单选选择
1、投资基金产生于英国。
2、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管理人民币的主管机关,也是我国惟一的货币发行机关。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须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4、信托最早起源于罗马。
5、关于承兑:承兑仅存在于汇票关系中;由汇票的付款人进行;承兑必须以书面形式为之,记载“承兑”字样、承兑日期,并由付款人签章。
6、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3条的规定,我国外汇管理中的物是指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包括外国货币、外国支付凭证、外币有价证券、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和其他外汇资产。
7、关于人民币的计划发行原则:计划发行原则是指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要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正确制定与批准货币发行计划,有计划地发行人民币;我国没有建立人民币发行的法定发行准备制度;人民币的发行既没有法定的担保要求,也没有法定的发行限额;坚持人民币的计划发行原则,也是人民币币值稳定和市场物价稳定的有力保障。
8、根据《金银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金银的收购,统一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
9、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设质;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设质;记名股票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十日内或者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设质。
10、信托投资公司的自用固定资产和股权投资余额总和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80%。
11、根据1997年4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货币政策委员会是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货币政策的咨询议事机构;委员会通过会议履行职责,实行例会制度,经主席或1∕3以上委员提议,也可召开临时会议;委员会组成单位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12、中国银行业协会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是我国银行业的自律组织;中国银行业协会及其业务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导、监督和民政部的管理。
13、降低和控制风险是《银行业有效监管核心原则》的主线。
14、世界上第一部银行法是1844年英格兰银行法.
15、《商业银行法》的调整对象是各类商业银行,包括国有商业银行、合作银行、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和其他商业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属于《商业银行法》的适用范围。
16、我国商业银行的外部组织形式是总分行制。
17、商业银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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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国有商业银行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
19、设立经纪类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
20、国际结算方式包括汇兑、托收和信用证三种;如果是可撤销的信用证,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不存在任何有约束力的约定;如果是不可撤消的信用证,当信用证到达受益人手里时,它就成为对开证行与受益人都有约束力的一种契约;在受益人提交了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各项单据后,银行必须按信用证的规定,对受益人承担付款义务。
21、投资银行的传统型业务包括证券承销、证券经纪、证券自营等金融性业务。
22、证券经纪业务包括账户开立、委托买卖、竞价成交、证券结算四个阶段。
23、城市信用社不得设立分社、储蓄所、代办所等分支机构;有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本金;有50个以上的社员,其中企业法人不少于10个;发起人不得少于20人,其中企业法人不得少于5人;发起人认购的股金不得低于城市信用社股金总额的40%,其余的股金应当由城市居民、个体工商户和企业法人认购。
24、在要约收购中,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所任职的上市公司及其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25、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金融管理的主管机关。
26、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指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是由国家全资投资的特定政策性金融机构。
27、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贷款的资金来源除财政部拨付的100亿元注册资本外,还包括划转人民银行发放给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部分再贷款和发行金融债券。
28、证券投资基金的基本当事人有三方,即基金管理人、托管人以及基金投资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
29、关于背书:依背书的目的不同,可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依背书的效力不同,可分为一般转让背书和特殊转让背书;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背书须连续。
30、证券业和信托业、银行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
31、关于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的主体必须是三方,即保证人、债权人、债务人;保证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亦无效;主债务消灭,保证责任必然解除。
32、我国于1994年相继组建了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三家政策性银行,开展相应的政策性银行业务。
33、政策性银行,其特殊职能可以概括为倡导性职能、选择性职能、补充性职能和服务性职能。
34、我国的货币名称是人民币。
35、第5套人民币包

括100圆、50圆、20圆、10圆、5圆、1圆、5角和1角八种面额。
36、人民币发行的集中统一是我国货币制度的核心。
37、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总行设在北京。
38、新版人民币的设计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组织并报国务院批准;人民币印制的企业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人民币样币上应当加印“样币”字样;贵金属纪念币不与一般人民币混同流通。
39、政府间借贷的宽限期为5-10年。
40、现金收支的管理: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现金库存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现金;开户单位在购销活动中不得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的待遇;不得拒收支票、银行汇票和支票;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必须采取转账结算的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41、我国《票据法》第43条不承认附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对一部承兑则未作规定。
42、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在于: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属国家所有;在隶属关系上,中国人民银行直属国务院领导,但同时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指导和监督;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分提供贷款。
43、人民币现金管理内容包括现金使用范围的管理、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现金收支的管理和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的管理。
44、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主要有: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的流通;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准备;可以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可以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但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等。
45、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
46、狭义的票据行为仅指发生票据上的债务的法律行为,亦即以负担票据债务为目的而在票据上为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这种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承兑和保付六种。
47、我们可以将外汇管理制度划分为三种不同的类型:严格的外汇管理制度;部分的外汇管理制度;在形式上取消外汇管理制度。
48、新中国金融体制从建立到目前,围绕中央银行这一核心,根据中央银行职能的变化与发展,共经历了三种体制形态,分别是复合式中央银行制、混合式中央银行制和单一式中央银行制.
49、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种类主要包括: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可撤销信用证和不可撤销信用证;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即期信用证、远期信用证和预知信用证


50、根据国务院于1996年1月2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2条的规定,我国外汇管理的职能机构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
51、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国对居民外汇管理中的法人包括:中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部队、我国派驻国外的机关等。
52、根据《金银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我国金银管理的主管机关是中国人民银行。
53、银行法是金融法的核心。
54、债券和股票发行与交易市场属资本市场或证券市场。
55、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56、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银行监管机关审查批准;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由银行监管机关予以公告。
57、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
58、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的流通,是《中国人民银行法》赋予中国人民银行的重要职责。
59、通常本票的付款日为见票即付。
60、《商业银行法》使用对象包括中国建设银行。
61、中国银监会的成立,标志着我国分业监管格局的最终形成。
62、依汇票到期日不同,汇票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63、在信托制基金中,基金契约是构建证券投资基金的核心内容。
64、1694年,在政府的支持下,英国成立了世界上成立第一家股份制银行——英格兰银行。
65、开户单位对开户银行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必须首先按照处罚决定执行,然后可在10日内向开户银行的同级人民银行申请复议。
66、保证期间随时间的经过或某时间的发生,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届满,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法律后果。
67、我国商业银行的负债业务其主要方式是接受存款、同业借款、应付款、发行金融(或资本)债券等。
68、我国《票据法》第33条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69、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70、商业银行的法律地位或性质是有限责任公司。
71、根据保证人是否放弃抗辩权,将包含分为普通保函和不可撤销保函。
72、在一般职能方面,政策性银行与商业银行一样,也具有金融中介职能;其特殊职能可以概括为倡导性职能、选择性职能、补充性职能和服务性职能。
73、目前公司债券承销和国债承销两项业务成为我国证券公司在

一级债券市场发行市场的主要业务。
74、共同担保中,债权人仅要求其中一人承担全部责任,保证人不能拒绝履行保证义务。保证人拒绝履行担保义务的情况有以下几种:一是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或者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债权人属于恶意或者滥用权利;三是借贷合同(主合同)和保证合同违法,即按照保证人或者债权人所在地的法律前述合同违法。
75、目前依法获准设立的黄金交易所为上海黄金交易所。
7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不可以作为抵押财产的是: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依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77、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37条的规定,基金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募集基金的目的和基金名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名称和住所;基金运作方式;封闭式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和基金合同期限;争议解决方式等。不包括开放式基金总额。
78、《中国人民银行法》就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结构、咨询机构、分支机构作了原则性规定,对其内设机构未予规定。
79、单位通知存款的最低起存额为50万元。
80、最高额抵押有以下几个特征:最高额抵押权成立时,所担保的债权尚未发生或者尚未确定,将留待将来确定;被担保的是不确定的连续发生的债权;抵押权人在最高额限度内有权就抵押物优先受偿;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81、信托投资公司不得将信托基金投资于自己或者关系人发行的有价证券。关系人是指:持有信托投资公司10%以上股权的股东;信托投资公司投资控股的企业;信托投资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信托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持股5%以上或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82、中期贷款期限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一年),5年以下(含五年)的贷款。
83、下列权利可以质押: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和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84、我国现有的储蓄类型包括活期储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本取息定期储蓄、整

存零取定期储蓄、定活两便储蓄和华侨整取整存定期储蓄。
85、设立信托投资公司,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应当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
86、法律规定信托投资公司接受由其代为确定管理方式的信托资金,信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单笔信托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五万元。
87、贷款实行行长(经理、主任)负责制,并实行分级管理 。
88、金融租赁公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可视情况责令其进行内部整顿或停业整顿: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的30%或者连续三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的10%;出现严重支付困难;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或规章;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其他必须整顿的情况。
89、民间借贷的特征包括:它属于货币资金的直接融通;它不以商品交换为基础;它具有偿还性;它具有临时性、偶然性和单对性。
90、《公司法》第161条规定,发行债券必须符合以下条件: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国家债券一年的利息;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91、借款人的权利主要包括:可以自主向主办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经办银行机构申请贷款并依条件取得贷款;有权按合同约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贷款;有权拒绝借款合同以外的附加条件;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和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反映、举报有关情况;在征得贷款人同意后,有权向第三人转让债务。
92、我国目前对股票发行申请采取的是核准制。
93、证券投资基金的特点是: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自益信托;证券投资基金是集团信托;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对象主要为证券,包括股票、债券、金融票据等,但其投资方式却是以分散风险为原则的;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回报率较高;证券投资基金提供给投资者高效、低费、完善的服务。
94、转租赁,是指以同一物件为标的物的多次融资租赁业务。
95、关于我国金银收购的管理:我国金银收购的统一办理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除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委托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金银;受中国人民银行委托的机构对所收购的金银,必须按照原收购价格全部转售给中国人民银行;我国公民个人出售合法持有的金银,只能卖给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委托机构;一切出土无主金银,均归国家所有。
96、股份有限公司申请A股上市,其公司总股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97、单位定期存款的期限分为

3个月、半年、1年三个档次。
98、集合竞价是指为确定开盘价采取的集中竞价方式。
99、证券法所禁止的虚假陈述,根据虚假陈述表现形态不同,可分为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和不当陈述。
100、证券法所禁止的操纵市场的行为方式包括虚买虚卖、相对委托、连续交易、联合操纵和散布谣言。
101、公安、司法、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国家机构依法没收的金银,应一律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不得自行处理货以其他实物顶替。没收的金银价款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国库。
102、证券法禁止的交易行为包括证券欺诈行为和其他证券违法行为。证券欺诈包括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和虚假陈述等;其他证券违法行为包括法人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买卖证券、挪用公款买卖证券和国有企业炒作上市股票。
103、早期的中央银行,是随着资本主义商品及货币信用经济的发展,在大私人商业银行的基础上逐步蜕变而来;中央银行制度的形成与发展,是中央银行职能不断充实与完备的过程;在中央银行制度形成与发展的过程中,存在以所有权私有为主向所有权国家公有为主转化的明显轨迹;中央银行制度的形成与发展过程,是中央银行不断舍弃自身营利目的、与国家政权结合的过程。
104、依法监管是金融监管的核心原则。
10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中的工作机制包括监管联席会议机制、会签机制和经常联系机制。
106、目前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的是纸币,黄金、白银及其他贵金属不再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
107、从目标公司与收购方是否在收购时进行合作来区分,上市公司收购可分为敌意式收购和友好式收购。
108、中国证监会在证券监管中,享有调查取证权、询问权、查阅、复制和封存权以及查询账户与申请司法机关冻结权。
109、商业银行资产管理的内容主要是流动性管理和准备金管理、贷款管理和投资管理。
110、如果担保书没有规定对担保人提出担保请求的最后日期,则投标担保为出具保函之日起六个月;履约担保为完工之日起六个月或保修期届满一个月;偿还款项担保为交货或完工之日起六个月。
111、证券业协会是依法成立的证券业自律性质的社会团体法人;其权力机构为由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证券业协会的章程由全体会员大会制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证券公司必须加入证券业协会。
112、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经发行的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

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113、收购要约内容的更改,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在收购要约有效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收购人在发出收购要约前申请取消收购计划的,在12个月内,不得再次对同一上市公司进行收购。
114、收购要约中“欲受”的法律效果是在要约期满前,不构成承诺。
115、我国的金融监管经历了一系列重大转变,比如,由混业监管,逐步转变为分业监管并重视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与协调。
116收购人做出提示性公告后,被收购公司的董事会除可以继续执行已经订立的合同或者股东大会已经作出的决议外,不得提议如下事项:发行股份;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回购上市公司股份;修改公司章程;订立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但是公司开展正常业务的除外;处置、购买重大资产,调整公司主要业务,但是面临严重财务困难的公司调整业务或者进行资产重组的除外。
117、人民币汇率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
118、上市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发行新股,导致收购人持有、控制该公司的比例超过30%时,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申请。
119、证券经营机构申请登记为保荐机构的,应当是综合类证券公司;保荐机构负责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工作,依法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进行核查,向中国证监会出具保荐意见;12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已受理的责令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应当保证出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120、中国证监会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文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可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121、以证券的作用为标准,证券有证权证券和设权证券之分。票据法所称票据,是设权证券。
122、协议收购属于场外交易方式。
123、信托关系的主体是两方或三方当事人。
12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监管经历的一系列重大转变:由监管当局作为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管,转变为作为政府职能部门对独立的市场主体的监管;由以行政手段为主进行监管,转变为依法监管;由混业监管,逐步转变为分业监管并重视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与协调;由片面强调合规性监管,转变为合规性监管与风险性监管并重;由侧重金融机构的设立审批管理,转变为对金融机构从进入市场到退出市场的全程监管;由对外相对封闭,转变为注重国际交流与合作。
125、协议收购以双方之间达成收购协议作为成立标志 。
126、国家开发银行

设立监事会,由国家发改委、商务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等部门各出一位负责人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其他人员组成。
127、在我国,对投资银行的监管的总体方向是借鉴美国的集中统一监管制度,实行政府统一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模式。
128、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每一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大会应当有代表50%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
129、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进行调查或检验时,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合法证件;对调查或者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在被监管的机构中兼任职务。
130、我国《信托法》规定委托人的权利有:知情权;要求受托人调整管理方法权;违反信托目的处分的撤销申请权;解任权。
131、根据基金的收益凭证可否赎回,证券投资基金可以分为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
132、设立投资基金通常经过三大步:确定基金类型;向主管机关提交申请;发表基金招募说明书,准备发行基金证券。
133、在我国外汇担保管理制度中,贸易型内资企业在提供对外担保时,其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5%
134、开放式基金一般也是在基金成立3个月后才允许投资者赎回 。
135、目前,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科分为九大类:支付结算类业务;银行卡;代理类中间业务,比如代理保险业务、代理收付款项、代理中央银行业务、代理外汇买卖;担保类中间业务;承诺类中间业务;交易类中间业务;基金托管业务;咨询顾问类业务;其他类中间业务。
136、从业务范围来看,投资银行经营风险主要包括证券发行风险、经济业务风险和自营业务风险。
137、要约收购结束后,收购人与目标公司面临的法律后果有以下几种情况:终止上市交易;强制受让;收购失效;变更企业形式;维持公司上市地位。
138、《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139、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价格取决于基金单位的价值和基金的销

售方式。
140、政策性银行与政府的关系在各国不尽相同,大约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依附型;相对独立型;中间型。我国的政策性银行与政府的关系类型是依附型。
141、在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认购中,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均为2亿份以上,封闭式基金的持有人须达到1000人,开放式基金的持有人必须达到100以上。
142、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43、商业银行独立经营原则表现为: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如银行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强令要求提供贷款或者担保,有权依法向借款人收回到期的本金和利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豁免银行贷款的本金和利息等。
144、证券投资基金的信托机制,大体的立法模式有德国和日本两种,德国的基金契约模式为“二元制模式”,日本的信托契约模式为“一元制模式”。
145、政策性银行是承担政策性银行业务的银行;政策性银行多由政府创立、参股或保证,以政府为后盾,与政府保持着密切的关系;政策性银行不以赢利为目的,而以追求社会整体利益、社会效益为依归;政策性银行的法律地位与商业银行不一样,不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求发展的企业法人;政策性银行带有公益法人的性质。
146、基金净资产价值是基金单位价格的内在价格,它是衡量一只基金经营好坏的主要指标,也是形成基金单位买卖的基本依据。
147、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承担责任。
148、合伙制投资银行中具有如下特点:第一,合伙人共享投资银行经营所得;第二,普通合伙人对亏损负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第三,可以由所有合伙人共同参与经营,也可以由部分合伙人经营,其他合伙人仅出资且其最大损失为其出资额;第四,合伙人多少不定,根据企业业务需求确定企业规模。
149、在保证合同中,债权人与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限的,当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仍然没有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自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150、1995年3月18日,八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这是我国第一部单行的中央银行立法,也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我国第一部金融基本法律


151、备用信用证是银行代申请人承担一定条件下付款或赔偿责任的银行保证书。
152、金融服务属于服务贸易的范畴 。
153、各国银行法对业务范围的规定,主要采用两种方式:一种是列举式;另一种是定义加限制方式。我国《商业银行法》对商业银行业务范围的规定采取列举式。
154、股份制商业银行包括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兴业银行、广大发展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华夏银行、民生银行、恒丰银行。
155、对于证券的发行与承销:未经依法核准或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发行证券;证券承销分为代销和包销两种方式;我国证券法规定只有综合类证券公司才能从事证券承销业务;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组织承销团承销。
156、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发起人实收资本不少于3亿元 。
157、根据WTO有关协议,我国加入后3年,对外国寿险公司取消地域限制。
158、世界各国的中央银行体制大致可以分为四种类型,分别是单一中央银行制、复合中央银行制、区域性国际中央银行制、准中央银行制。其中单一中央银行制又分为一元中央银行制和二元中央银行制,美国是采用二元中央银行制的典型代表。美国目前的中央银行体制是单一中央银行制.
159、商业银行是指依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和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商业银行大多是非官方银行;商业银行受到监管当局的严格监管。
160、收入型基金是注重获取高额当期收益的基金,其主要的投资对象是能够带来稳定收入的各种证券,如可转换的公司债券或优先股等。
161、营业性外资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调整、转让注册资本,追加、减少营运资本;变更机构名称或者营业场所;调整业务范围;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10%以上的股东;修改章程;更换高级管理人员;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情况。
162、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商业银行在国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银行监管机关审查批准;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可不按照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商业银行对其分支机构实行全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
163、目前,我国以贷款方式在国际上筹措资金,主要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商业贷款。
164、直接信用控制是指中央银行以行政命令直接对金融机构的信用活动所进行的控制。主要包括:利率上下

限、信用分配、流动资产比率。
165、商业银行发生严重经营危机,已经或者可能严重影响社会公众利益,威胁金融体系稳健运行时,银行监管机关可以决定监管该银行;被接管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接管机关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166、关于存款的分类:根据存款人性质的不同,可以将存款划分为单位存款和个人储蓄存款;根据期限和提取方式及条件的不同,可以将存款划分为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根据货币种类的不同,可以将存款划分为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 ;根据存款人所属的经济领域不同,可以将存款划分为工商企业存款和农村存款等。
167、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
168、债券按发行主体划分,包括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公司债券;债券可以平价发行、溢价发行和折价发行;国债一级自营商可直接向财政部承销和招标国债;国债发行前一般不经过信用评级。
169、人民币的法律地位表现在:人民币是我国的惟一合法货币;人民币是不兑现的信用货币;人民币的主币和辅币均具有无限法偿的能力;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
170、必须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是信托投资公司必须具备的条件。 171、中国人民银行本会计年度的亏损由中央财政拨款弥补。
172、1998年《证券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基本成形。
173、根据WTO有关协议,证券业开放包括以下四项内容:外国证券机构可以不通过中方中介,直接从事B股交易;外国证券机构驻华代表处,可以成为中国所有证券交易所的特别会员;允许设立中外合资的基金管理公司,从事国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外资比例在加入时不超过33%,加入后3年内不超过49%;加入后3年内,允许设立中外合资证券公司,从事A股承销、B股和H股以及政府和公司债券的承销和交易,外资比例不超过1/3。
174、中国进出口银行在业务上接受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的指导和监督。
175、现实中的证券公司、并购重组顾问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公司、风险投资公司等都是投资银行机构。
176、在与国务院的关系上,国家开发银行的经营活动直属于国务院领导;与财务部的关系,国家开发银行的所得税和营业税享有一定先征后返政策;国家开发银行的行长、副行长及监事会成员由国务院直接任命;根据国家开发银行的信贷计划,中国人民银行将保证国家开发银行活动充足的长期资金来源。
177、目前世界各国的中央银行体制,大致可分为四种类型:单一中央银行制、复合中央

银行制、区域性国际中央银行制和准中央银行制。
178、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
179、信托关系中,受益人的主要权利有:享受信托利益;监督信托事务。
180、在连带责任保证中,贷款银行应该首先向主债务人和保证人任选其一主张清偿责任。
181、中国证监会在收到上市公司书面报告书后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收购人可以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履行收购协议。
182、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的宗旨是扶持发展中国家的粮食发展。
183、目前,各国都是实行不兑现的信用货币制度,即纸币本位制。
184、慢走规则的作用是防止大股东滥用其优势地位。

二、多项选择
1、按照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国目前的支付结算方式有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信用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和国内信用证九种。
2、债权人行使抵押权,处分抵押物的方式包括拍卖、转让、收购和折价抵债。
3、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主要体现在:商业银行办理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浮动范围,确定存款利率,并予公告;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和拒绝;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和扣划存款人的存款(但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除外);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4、投资银行在二级市场上的主要业务是证券经纪和自营业务。
5、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国家安全法》、《税收征收管理法》、《海关法》,有权对个人储蓄存款进行查询的主体主要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海关、税务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等。
6、按《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款项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帐户:工资、奖金收入;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个人贷款转存;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继承、赠与款项;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纳税退还;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其他合法款项 .
7、发卡银行应当遵守下列信用卡业务风险控制指标: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个人卡不得超过二万元(含等值外币,下同)、单位卡不得超过五万元;同一帐户月透支余额个人卡不得超过五万元,单位卡不得超过发卡银行对该

单位综合授信额度的3%,无综合授信额度可参照的单位,其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十万元;外币卡的透支额度不得超过持卡人保证金(含储蓄存单质押金额)的80%;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六十天;贷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
8、《商业银行法》关于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有如下规定:即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
9、按照不同的分类方法,债券发行方式分为公募发行和私募发行、招标发行和非招标发行等方式。
10、存款准备金制度、再贴现政策以及公开市场业务,主要用于全社会货币供应量和信贷规模的调节和控制,所以通常被称为“一般性货币政策工具”。
11、贷款人对借款人的借款申请的审议答复时间,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短期贷款的答复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中期、长期贷款答复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12、国内结算方式主要有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和电子汇划等。
13、从票据行为是指能够引起票据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的行为,包括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保付等。
14、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两类。
15、信托业务是一种金融业务,它和信贷、保险业务被称为现代金融行业的三大支柱。
16、安全性原则、流动性原则和效益性原则是金融机构在贷款经营中所应遵循的特有原则。
17、我国《票据法》着重规定了票据权利因时效届满而消灭的四种情形: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付款请求权),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持票人对其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18、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决定了担保合同的有效以主合同的有效为前提,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亦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主合同可能有效。
19、我国票据法所规范的商业汇票可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20、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21、货币是固定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它具有价值尺度、流通手段、贮藏手段、支付手段和世界货币的职能。
22、担保合同无效是指担保合同因欠缺

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而不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情形。担保合同无效有两种情况:(1)担保合同本身无效,具体包括担保合同因主体不适格而无效,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存在对外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2)主合同无效。
23、商业银行终止接管的条件是:接管决定规定的期限届满或者银行监管机关决定的接管延期届满;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接管期限届满前,该银行被合并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24、保证责任即保证范围,它通常包括原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25、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6、借记卡按功能不同分为转账卡(含储蓄卡)、专用卡、储值卡,借记卡不具备透支功能。
27、我国《信托法》第53条规定信托的终止事由有: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信托被撤销;信托被解除。
28、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主要执行金融宏观调控职能;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是调控货币总量和监管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垄断现金发行权;中国人民银行是金融机构的最后贷款人;中国人民银行替政府经理国库,对金融机构负有监督管理的职责。
29、信托投资公司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时,接受委托人的资金信托合同不得超过200份(含200份),每份合同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五万元(含五万元)。
30、关于中国人民银行的检查监督权,《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了三种情形:直接检查监督权;检查监督建议权;特定情况下的全面检查监督权。
31、在金融租赁公司开展业务中,必须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资本总额不得低于风险资产总额的10%;对同一承租人的融资余额(租赁+贷款)最高不得超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总额的15%;对承租人提供的流动资金贷款不得超过租赁合同金额的60%;长期投资总额不得高于资本总额的30%;租赁资产(含委托租赁、转租赁资产)比重不得低于总资产的60%;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100%;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200%;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中国人民银行可对上述比例进行调整。
32、我国《信托法》规定受托人的主要义务有:忠实义务;分别管理的义务;亲自管理义务;报告与保密义务;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
33、商业银行的利润来源包括:存贷款利差;资金营运收入;中间业务和表外业务收入。
34、关于协议收购:协议收购以

双方之间达成收购协议作为成立标志;收购协议应该书面形式;达成收购协议后,收购人须于三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做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未作出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
35、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对象不同,证券投资基金可以分为股票基金、债券基金和认股权基金。
36、商业银行是指依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37、租赁期满,承租人对租赁设备通常有三种选择:留购租赁物;续租;退租。
38、《证券投资基金法》第48条规定,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基金的募集符合本法规定;基金合同期限为五年以上;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二亿元;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一千人;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39、根据WTO有关协议,允许设立中外合资的基金管理公司,从事国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外资比例在加入时不超过33%,加入后3年内不超过49%。
40、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设行长一人,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由国务院提名,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决定,由国家主席任免;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中国人民银行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
41、我国金融体制改革:改变了单一银行体制,建立了以中央银行为核心,国有专业专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组织体系;初步建立了以直接调控与间接调控相结合的金融宏观调控体系;发展多种信用形式,初步形成了以同业拆借市场和债券市场为主体的金融市场;改革了外汇管理体制;初步建立了以功能性监管为特征的金融监管体系。
42、中国证监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履行的义务主要包括:履行证券监管职责;依法制定的规章、规则和监管工作制度及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应当公开;发现证券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在被监管机构兼任职务。
43、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有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国务院副秘书长、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副主任、财政部副部长、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两名、国家统计局局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银监会主席、证监会主席、保监会主席、中国银行业协会会长、中国银行行长、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所长。
44、我国目前拥有金融监管职责的是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
45、次级、可疑和损失三类贷款为不良贷款。
46、绝

对应记载事项是指依照票据法的规定绝对必要记载的事项,如不记载,票据即归于无效的事项。这些事项一般包括四项:表明票据种类的文句、确定的金额、无条件付款的文句和出票日期。
47、目前,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可分为九大类:支付结算类业务、银行卡、代理类中间业务、担保类中间业务、承诺类中间业务、交易类中间业务、基金托管业务、咨询顾问类业务和其他类中间业务。
48、目前我国的证券交易市场只是场内交易市场,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49、按照我国《票据法》规定,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持票人签章。
50、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它的贷款人主体资格具有特定的要求;它的标的物只能是货币资金;它是有偿合同;它是诺成、双务合同;它是要式合同。
51、金融担保业务,按担保的法律性质,可分为一般担保、连带责任担保和凭单具付款保证。
52、理解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应把握以下要点:内部控制是金融机构的一种自律行为;内部控制的目的,一方面在于防止舞弊、控制风险,另一方面是上下沟通,实现金融机构既定的经营目标;内部控制的关键是在金融机构内部建立起权责明晰、相互监督制约、有效沟通协调的机制;内部控制是由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层组织实施、所有层面及各级员工全面参与的一个过程;内部控制不应只在某一时点进行,而应是一个不间断的过程;内部控制可以具体表现为一系列制度、方法、措施和程序以及相关的企业文化。
53、目前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职责主要有:监管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实施外汇管理,监管银行间外汇市场;监管黄金市场;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管理信贷征信业。
54、《中国人民银行法》对人民币的发行和管理做了专章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发行;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印刷、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兑换,并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收回、销毁;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禁止运输、持有、适用伪造、变造人民币;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人民币发行库,在其分支机构设立分支库;分支库调拨人民币发行基金应当按照上级库的调拨命令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动用发行基金。
55、我国商业银行实际运作中一般将银行业务按资金

的来源和用途分为资产业务、负债业务、和中间业务三类。
56、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都是独立的企业法人。
57、为合理分担风险,保护收购人与其他股东利益,避免无期限地滥用收购规则,法律规定,收购要约的有效期不少于三十日,不超过六十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58、签发汇兑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信汇”或“电汇”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汇款人名称;汇入地点、汇入行名称;汇出地点、汇出行名称;委托日期;汇款人签章。
59、我国于1994年相继组建了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三家政策性银行,开展相应的政策性银行业务。
60、中央银行的职能是发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银行的银行、金融调控银行和金融监管银行。
61、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形式分为吸收式合并和新设合并。
62、维系金融业的安全稳健与有序竞争须市场约束、内部控制和金融监管的共同配合。
63、资产的安全性主要是通过对风险的防范和控制来实现的。风险是指影响资产安全的不利因素,主要是:借贷者的信用状况;资产负债的规模和结构;利率汇率变动;政治和经济形式的影响。
64、支票与本票、汇票相比,具有以下特征:支票的付款人仅限于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支票不必经过承兑,不存在承兑行为;支票是委付证券;支票必须见票即付
65、关于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商业银行法》规定,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

三、名词解释
1、支付结算法指支付结算法是调整支付结算活动中,结算双方与银行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保函是指金融机构誉为头人约定,当委托人到期不能偿还某项合同债务,或者因违约等原因不能支付款项时,有银行代其向债权人偿还债务或代为付款,银行收取一定的委托费用的业务
3. 国际债券
是指一国政府、金融机构、企业以及国际组织等,为筹措资金,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发行的反应债权债务关系的有价证券。
4、票据:广义的票据是指各种商业活动中与权力结合在一起的油价证券和凭证,包括商品证券、资本证券和货币证券;狭义的票据仅指货币证券,即出票人依票据法规定的法定条件,签章于票据上而发行,并以其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货币目的的有价证券。
5、追索权,又称偿还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不获付款

或到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发生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损失的权利。
6、储蓄存款:储蓄存款的概念指为居民个人积蓄货币资产和获取利息而设定的一种存款
7、内幕交易:是指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交易消息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与该内幕信息相关的证券,或者向他人泄漏该内幕信息的行为。
8、证券法是调整证券发行和交易关系以及证券监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9、证券发行是指证券发行人依法向社会公众或特定的人销售证券的活动。
10.银行卡是指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11、银行承兑汇票:是由收款人或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并由承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商业汇票。
12、中央银行法:是用以确立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组织结构、职责与权限,调整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4、再贴现政策:是中央银行以再贷款和在贴现业务为基础,以调节货币供应量为目的的而进行的一系列政策性操作。
15、金融法:是调整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中所发生的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6、债券是指债务人为筹措资金,已发向社会发行,承诺按照约定的利率和日期支付利息,并在特定的日期偿还本金的书面权利凭证。
17、贴现:是一种票据转让行为,它是收款人(即持票人)收取的承兑汇票到期前,因需要资金,将承兑汇票背书供给银行,银行将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的金额给收款人使用。
18、无追索权项目融资是以项目的名义在资本市场上筹措资金,借款人仅以项目自身的预期现金流和资产对外承担债务偿还责任,而不以项目的任何资产、权益或收入进行抵押、质押或者偿债,即债权人对项目以外的任何资产和收入没有追索权。
19、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是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互相融通短期资金的场所,它是以1年以下短期资金为主的批发市场,主要解决市场参与者的短期资金流动性需要,具有低风险性和高流动性的特点。
20.非银行金融机构,也称“其他金融机构”,是指为冠以“银行”,经营信托投资、融资租赁、证券承销与经济、各类保险等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
21.邮政储蓄机构或称邮政代办储蓄、邮政储汇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邮电部协商同意,利用邮政部门遍布全国各地的营业网点,设立专门的储蓄营业所、室,由邮政部门办理储蓄、汇兑等业务的金融机构。
22、外汇的概念有动态和静态之分。动态

意义上的外汇是“国际汇兑”的简称,是指将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货币兑换成另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货币,并利用国际信用工具汇往另一个国家或地区,以清偿国际间债权债务的活动。静态意义上外汇的概念是为适应外汇管理制度的建立而产生的。
23. 证券代销是指投资银行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后,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24.民间借贷合同:广义的是指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以及自然人,就借出人将一定数量的货币或实物交给借入人使用或处分,借入人按约定归还相同数量的货币或同归还等数量、质量的实物及利息额的合同;狭义的是指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和自然人就借出人将一定金额的货币交付给借入人,借用人以约定归还同等金额的货币及利息的合同
25. 股票是股份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按其所持股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
26. 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向股份公司的股东发出要约的方式收购股票以达到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目的的行为,是上市公司收购的主要方式。
27.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28. 证券投资基金是指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的基金。
29、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成人付款的结算方式。
30、信用证是银行应买方的请求,开给卖方的一种保证付款的书面凭证。
31金融担保是指在国内外金融和经贸活动中,金融机构和有关当事人之间提供保证、设定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给付定金以实现债权的行为
32. 呆账准备金是指银行在从事房贷款业务过程中对发生的呆账损失进行补偿的资金。
13.银行业协会:是由金融机构自愿组成的银行业自律组织,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经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33、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不特定债权作担保。
34. 汇率又称“汇价”或“外汇行市”,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货币兑换成另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比率;或者说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货币用另一个国家或地区货币表示的价格
35、资金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信托投资公司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由信托投资公司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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