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见未必为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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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见未必为实

作者:阿碧

来源:《检察风云》2013年第05期

目击证人每一次错误的指认都造成了“双重的不公正”:一方面,是对被蒙冤定罪者不公正;另一方面,让那些真正的罪犯逍遥法外,也是对人民大众的不公正。

在警匪片中,我们常常看到证人指认嫌疑人的场景。警方让数人站成一排,其中有警方控制的嫌疑人,也有警察和志愿者“扮演”的嫌疑人,个个看上去都像是坏人的样子。警方会让证人从数个嫌疑人中指认出“真正的”嫌疑人。虽然不少时候证人有些犹豫,但是他们还是最终确认了一个嫌疑人。

如果没有抓捕到嫌疑人,警方会给证人看一些照片,让他们从照片中选出一个嫌疑人来。证人的指认和对案发现场的叙述,往往成为法庭对嫌疑人定罪的重要证据。不少证人在指认被确定之后,往往会肯定地说:“我看见他了,他当时正在实施犯罪。”然后,描述了自己所看到的细节。然而,即使在排除故意的伪证之后,现实中还是发现证人证词所导致的冤假错案,那是因为证人的记忆出错而导致的。为了减少目击证人证词的错误率,美国心理学家韦尔斯希望建立更加科学的方法来重建证人的记忆,让证人的证词更加可靠,大大降低“眼见未必为实”的概率,从而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率。

证人的记忆并不可靠

韦尔斯是美国爱荷华州立大学的著名心理学教授。作为在目击证人心理学这一神秘领域中的首席科学家之一,他花了几十年时间,为推翻几百年来因袭守旧的法律陈规惯例和狭隘成见而不懈奋斗着。韦尔斯所面临的挑战也很严峻,因为自古以来目击者的证词就是司法审判的重要支柱。正如美国最高法院法官威廉·布伦南1981年在一篇文章中写的“没有任何东西比一个

活生生的人站在法庭上作证,伸出一个指头指着被告说…就是他?更有说服力了” 。

但是根据对前三十年的几百个案例的研究,目击证人所回忆的“亲眼所见”并不很可靠。

记忆不是录像带,人们大部分记忆是头脑经过处理过后的信息,很可能因为其他因素的影响而变形,甚至变得面目全非。在犯罪现场,情况则更加糟糕,各种变数(如情绪紧张或发现武器)都会影响记忆的准确性。警方取证往往特别重视搜集并保存现场的蛛丝马迹,如遗留的血迹或残缺不全的指纹等证据,却忽视了记忆的及时搜集和保存。多数法官也很少注意到这些记忆的证据是如何搜集和恢复的。等到警方有空询问证人进行详细笔录的时候,离案件发生可能已经过去数小时甚至数天了。此时,目击证人的记忆已经出现了重组和变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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