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浅析信用证的风险和防范

1浅析信用证的风险和防范
1浅析信用证的风险和防范

浅析信用证的风险和防范

摘要国际贸易中,国际贷款的支付方式主要有汇付、托收和信用证这三种,作为主要的国际结算方式之一的信用证巧妙地将进出口商的商业信用转换为银行信用,较好地解决了进出口商之间的信用危机,促进了国际贸易的顺利发展,并且已被广泛应用于国际贸易中。但我们都知道,一种支付方式能被如此广泛、长久的应用,就必然有些“钻空子”的人出现,这些人的做法使信用证的使用中充斥着风险,对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产生严重干扰。本文将对这些风险作一个汇总,并针对不同风险阐述其防范措施。关键词信用证信用风险防范措施

一、信用证的产生和发展

具有现代意义的信用证产生于19世纪。19世纪初, 英国已开始工业革命, 其工业发展较快, 出口贸易也迅速发展。国际贸易的发展, 对贸易支付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汇付和托收方式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付款方式不安全的情况下信用证的产生无疑是天才的创造。一方面:信用证把商业信用变成了银行信用,因此他对出口人的安全收汇较有保障。第二方面它又向买方保证在其付款后肯定能取得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因而解决了买卖双方互不信任的矛盾。此外,信用证支付方式的出现为买卖双方的资金融通提供了便利。所以信用证方式一出现,便以很快的速度发展起来。

但是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信用证机制不完善、不健全的缺陷,大肆进行信用证欺诈活动。我国是贸易大国,由于法律及外贸体制还不够健全,且缺乏外经贸法律及实务人才,因此成为信用证欺诈的受害大国。

如何预防信用证欺诈?如何避免信用证欺诈而产生的国际经济犯罪?是中国在以后的频繁国际经济交往中,减少贸易风险的重要手段。

二、信用证欺诈产生的原因

(一)主观方面

1、产生欺诈行为的人利欲熏心

由于欺诈带来的利润的确十分丰厚,因此有不少人甘愿铤而走险。高利润低风险的刺激与其他诈骗活动相比信用证欺诈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这个优势可以概括为“两低一高”。“两低”是指信用证欺诈的低成本、低风险;“一高”则是高利润。信用证欺诈的成本之低简单到只需要伪造一张假提单就行了;而低风险,则是由于各国目前对信用证纠纷、信用证欺诈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和处理方法,而且涉及到管辖权、法律适用等问题目前尚缺乏国际合作性,国际上商会的对信用证欺诈也只字未提,这样就使信用证欺诈的骗子们可以较容易地躲避欺诈受害国的法律制裁。

2、被欺诈的人防范意识太差

被欺诈的人防范意识太差,纵容了欺诈行为的存在并且我国有些从事出口业务的企业相关人员缺乏专业知识.在信用证结算过程中无论是对风险的有效识别,还是做出正确的防范措施,都是由企业的外贸从业人员来完成的。目前我国外贸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不高,对保险、运输、金融等方面的知识掌握较少,经验不够丰富,有效识别风险的能力较差,缺乏相应的风险意识。同时在使用信用证进行结算时银行处理的是单证文件而非真实的货物,只要出口商所提交的单据从表面上看与信用证的规定相符,银行就必须履行付款义务。在印刷技术发达的今天,伪造的文件完全可以达到以假乱真的程度,即使是专家也很难辨认。而对于银行的工作人员来说,他们并非专家,也不具备国际贸易各个环节中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只能从单据的表面进行判断,而对于具体的项目,他们根本无法识别出哪是真哪是假。同时由于我国的对外贸易在很长时间里都是由专门的外贸公司代理进行的,外贸经营权放开以后,许多从事外贸的企业和人员对于相关的贸易知识和国际贸易法律、条约、惯例并不十分了解,同时,也缺乏相应的国际贸易方面的专业知识,他们只他们只能从单据的填写规范等表面事项进行审查,对于一些充满陷阱的条款,无法识别出。因此,很容易被假单据所蒙骗,从而给不法分子进行信用证欺诈提供了条件。

(二)客观方面

1、利用信用证的“表面真实原则”和“独立抽象原则”

信用证欺诈的手法和方式是多种多样的, 但归咎其出发点, 都是利用了信用证机制的“表面真实原则”和“独立抽象原则”。在信用证下, 银行实行的是严格地凭单付款的原则。Ucp600第5条规定:“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因此, 在信用证业务中, 单据是决定能否付款的唯一依据银行的责任仅仅是审核单据若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则予以付款;反之, 银行有权拒绝付款。在信用证条件下, 只要做到“单证相符”、“单单相符、“单内相符”(Ucp600 新加规定)受益人即可无条件获得兑付。银行的这种审查只限于表面单据, 这条原则给欺诈者留下了可乘之机。

受其约束。因此, 一家银行作出兑付、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 并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或与受益人之间在已有关系下产生的索偿或抗辩的制约。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 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这充分体现了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或自治性原则, 即信用证独立于其基础合同。尽管信用证的是以买卖合同为依据的, 但它一经开出, 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之外的另一合同, 不受买卖合同约束。信用证独立抽象性原则充分的保护受益人利益, 也充分地考虑了银行的处境, 促进了信用证交易的顺利进行并提高了交易完成的速度。]

2、各国司法对信用证的理解不同使欺诈者规避法律的制裁

由于各国信用证的法律适用较一般合同的法律适用要复杂,导致其稳定性及可预见性都要比一般合同的法律适用要困难得多。加之至今为止,即使在英美等发达国家也还没有一套成熟的关于信用证的法律冲突规则,因此信用证的法律冲突问题将格外复杂。如美国《统一商法典》几乎给予信用证交易的当事人以选择信用证管辖法院以完全的自由。因此,即使一国法院对欺诈者进行了裁决,欺诈者仍可能在别国通过诉讼依法获得信用证项下的“权益”,使一国的裁决在别国得不到执行,从而规避了法律的制裁。

二、信用证风险的类型

关于“信用证欺诈”,中国法律并没有明确的定义。不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用列举的方式对信用证欺诈作了定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①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②受益人未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基本无价值③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④其他利用单据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

下面分别对各种信用证欺诈进行分类介绍。信用证欺诈大致可分为六种:出口商谋划的信用证欺诈、进口商谋划的信用证欺诈、银行谋划的欺诈、出口商和船东合谋的信用证欺诈、开证申请人和出口商合谋的信用证欺诈以及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合谋的信用证欺诈。

(一)来自进口商的风险

1、进口商不开证

由于市场价格变化等原因,为规避市场风险,进口商从自身利益出发,故意不开证。信用证能否开立不是银行说了算,而取决于进口商的商业信用,没有开证申请人的请求,银行不会向受益人开出独立于销售合同之外的单据买卖合同。

2、进口商提供假信用证骗取出口货物

所谓假信用证,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进口商故意伪造或冒用银行名义开立的信用证;二是进口商伙同资信不良银行开立的信用证。无论是何种形式的假信用证,都是进口商诈骗行为的工具,如不能及时识破,将给出口商带来极大危害。

3、“软条款”信用证

所谓“软条款”信用证,是指非善意的开证申请人(进口商)在开立信用证时,故意设置若干隐蔽性的陷阱条款,以便在该信用证运转时使受益人(出口商)完全处于被动的境地,而开证申请人或开证银行则有权随时单方面解除付款责任的信用证。申请人设置这种软条款的目的在于将主动权单方面地掌握在手中,以此来诈取受益人的质量保证金之类的款项。而出口商货款的收回完全依赖于进口商的商业信用,软条款信用证欺诈具有极强的隐蔽性,由于它是真证,不同于伪证,因此在某种程度上这种诈骗甚至有些名正言顺、理直气壮。再加上它形式变化多样,主要包括暂不生效条款、苛刻条款、相互矛盾条款等,如果出口商对其认识不够或是掉以轻心,很容易落入陷阱。[]

(二)来自出口商的风险

来自出口商的风险即受益人欺诈,是指受益人以受益人名义进行伪造信用证、伪造单据.发假货等欺诈行为,来欺骗开证行.议付行,付款行和开证申请人,即买方,以诈骗到付款人的付款。

1、伪造单据欺诈

伪造单据的信用证欺诈是信用证受益人在货物不存在或货物与信用证上规定不符的情况下,以伪造的单据诱使开证行因形式上的单证相符而无条件付款的信用证欺诈。此类诈骗利用了信用证方式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特点,用伪造的方式欺诈开证行、通知行和开证申请人。该欺诈是信用证诈骗中最常见的一种方式。

2、出口货物品质难以保证

由于信用证支付是一种单据买卖,银行只关心单据的完整和表面的真伪,并不关心买卖合同和货物的好坏,只要出口商提供了完整、准确的单据,且做到“单单一致,单证相符”银行就会对出口商付款。因此,如果出口商信誉较差,用假货或

品质低于合同规定的货物欺骗进口商,则使用信用证结算并不能保证进口商的收货安全。

3、外商借信用证修改而进行欺诈

有些外商会擅自修改信用证,并把诈骗的行为包含在修改的内容中。对于这种情况,企业应格外注意两点:一是选择有诚信、资信好的交易伙伴,这是国际贸易中规避交易风险之首要;二是如信用证不符合同,无异议便是默认修改合同,提异议不同意改证,要求外商重开符合原合同的信用证,如外商不开,宁愿解约.转售,索赔缔约过失损失,也不可勉强发货,迁就对方。

(三)来自开证行的风险

1、开证行可能审单不严造成损失

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承担第一付款人的责任,要在审单无误后代进口商先行向出口商付款,如果审单不严,进口商拒绝付款赎单,开证行就要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2、进口商的权益受到限制

进口商申请开证时在开证行填写的格式化的开证申请书是银行事先拟就的,进口商没有修改的权利,并且申请书的内容以保护银行的权益为主,进口商的权益得不到完全保护,使进口商面临可能来自银行的风险,如申请书中的一些银行免则条款,会成为银行免除责任的保障,从而减少银行在信用证业务中可能因失误所承担的责任。

3、伪造信用证欺诈

伪造信用证的欺诈表现为欺诈人以申请人名义用伪造的信用证欺骗议付行和受益人,使它们相信欺诈者申请人的合法身份,从而骗取货物。

(四)来自出口商与船东合谋的信用证欺诈

这种欺诈和以下两种欺诈都称为混合欺诈或合谋欺诈,受害人为银行或开证人。这种欺诈中因为有出口商和船东共同操作,增加了欺诈人实施欺诈行为的方便程度,对被欺诈人的危害性和危险性更大。其主要表现为:伪造单据欺诈;保函换取清洁提单欺诈;预借提单和倒签提单欺诈。

(五)开证申请人与出口商合谋的信用证欺诈

这类诈骗表现为开证申请人与出口商相互勾结,或编造虚假,或根本不存在的买卖双方关系,由所谓的买方申请开立信用证,所谓的卖方向开证行提交伪造的单据骗取银行的信用证付款,之后由欺诈双方分赃后便逃之夭夭。而代价仅仅是开证行中的与开证金额相比微不足道的保证金,现实中大部分银行为了在激烈的竞争中生存,实际提交足够保证金开立信用证的概率并不是很高。在没有保证金或只交部分保证金的情况下,会出现买卖双方合伙欺诈银行,主要方式有:利用“打包放款”、“押汇贷款”,或买方假装破产等欺诈形式。而在整个欺诈过程中,如果欺诈双方卷走的是议付行的付款或贴现行等融资银行的融资款项,作为开证人担保人的开证行,仍有义务向议付行和融资行偿还款项,而成为实际的受害人。

(六)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合谋的信用证欺诈

这类诈骗表现为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勾结,签发“软条款”信用证,欺诈受益人,或者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经办人相勾结,以假合同诈取开证行信用证下款项的信用证欺诈。因为有开证行的参与,其欺诈成功的可能性较大,对受益人的欺诈极大,其常表现为“软条款”信用证欺诈。

此外,信用证业务中任两个当事人联手,都有利用信用证的特性进行诈骗等风险。例如,由于只要卖方发货单据相符,银行就应垫付货款,如果买卖双方相互勾结,开证行就有可能被骗;又如,进口商串通开证行,以“不符点”为由恶意拒付给出口商造成损失等。

三、信用证风险的防范措施

由于信用证本身存在一些风险,因而建立防范措施是必要的。其中最根本的是提高信用证业务下各当事人单位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熟练掌握国际贸易惯例;同时慎重选择贸易伙伴,对其交易对象进行资信调查,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和采取适当的措施。

(一)出口商应采取的防范措施

出口商在缮制或收集单据时必须十分谨慎,要严格审核信用证和合同,并按照信用证的规定制作发票和从相关部门取得运输单据、保险单据、检验证书、海关发票、领事发票、产地证明书等,务必做到完整、准确、及时和整洁。

1、出口商在接到信用证后,应认真审核信用证的有关内容,严格审证,以及谨防“软条款”的出现。当出口商对信用

证中的有关条款难以满足时,应尽量与进口商接洽,促使开证行进行修改。

2、出口商应避免接受“将一份正本海运提单直寄开证申请人”的条款,因为海运提单通常代表持有人对货物的所有权,如将一份正本海运提单直寄开证申请人,申请人则很可能以各种借口挑剔单据,拒付货款,或者干脆将货物提走。

3、出口商应寻求信用证方式下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以化解和转移风险。出口信用保险是一国政府为出口商提供的一种非盈利性风险保障制度,目的在于鼓励,扩大本国商品出口。

4、出口商在收到银行交来的信用证之后,应当比照买卖合同全面审核,以防假冒信用证或信用证条款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者有“软条款”。同时,对信用证所要求的一系列单据应当认真制作,保证单证之间以及单单之间的严格相符,以免给对方造成拒付的机会。

5、慎重订立货物的买卖合同中的信用证条款是约束买卖双方贸易行为的契约性文件,任何一方违约,对方都有权要求索赔。出口商为了防止进口商利用信用证“软条款”对其进行欺诈,在订立信用证条款应慎重,尽量不接受“软条款”。

6、严审信用证,认真制作单据。出口商在收到银行交来的信用证之后应当比照买卖合同进行全面的审核。同时,对信用证所要求的一系列单据之间以及单单之间要求严格相符,以免给对方造成扣付的机会。

7、出口商可考虑尽量使用保兑信用证。在实际业务中,如果出现以下几种情况,卖方应坚持采用保兑信用证:进口商不能依出口商所确认的或指定的银行开具信用证;或开证银行与出口商所在地的任何银行无业务往来;或开证银行所在地的政治、经济不稳定;或因契约金额大,超出开证银行一般业务的支付能力等;或进出口商所处地理位置遥远,进出口商所在地的法律及有关规定有特殊之处,再加上商业习惯和作法不相同。这样做对出口商来讲可保证安全收汇,因为保兑信用证明确表示保兑银行直接向受益人负责,即保兑银行系第一付款人。换言之,当受益人向开证银行要求付款时,被开证银行拒绝后,保兑银行充当和承担第一付款人的责任,保障了受益人的权益。

8、正确选择国际贸易术语。为防止信用证欺诈,作为出口商应尽量使用CIF,力争己方对船公司、银行和保险公司的选择权,由于由出口商安排货物的运输,指定运输公司,买方与船方或货运代理勾结的可能性较小,有利于避免欺诈。如果采用了FOB(离岸价)或CFR价格条件,则由进口商来办理货物保险,那么出口商掌握的货物权益将是不完整的。出口商交货后,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损失,因为出口商办理保险,万一买方不能信守合同,拒绝接受单据、拒绝付款,则运输途中的损失出口商可以从保险公司得到赔偿。[]

9、努力提高业务人员的素质,保持高的警惕性。应加强对外贸从业人员的培训和审核努力提商其专业素质。国际贸易的内容, 不仅包括了商务和技术方面的问题, 还包括法律和政策间题, 它是一项政策性、策略性、技术性和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这要求参加此项工作的人员必须具有高的政策水平、丰富的商品知识以及有关商务、法律和金融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有关合同法方面的基本知识, 并具备综合运用上述各种知识的能力。信用证交易是国际贸易过程中重要的结算手段, 它涉及国际金融、国际贸易、国际运输、国际经济法、外语等诸多知识的一项业务, 国而有关的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十分重要, 而我国有些外贸人员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 对何谓一无所知, 误以为银行会替他们把关。而“银行实际上也没有能力和意愿去认证信用证单证文件”。因而国内贸易商在信用证交易中屡屡被不法外商钻空子, 一些商贸人员反欺诈意识不强, 工作马虎, 在没有对外商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的情况下便贸然承诺外商的信用证交易条件, 以致被不法外商所骗。只有具有相当程度的经贸和法律知识以及丰富贸易实践经验的业务人员, 才足以抵制被誉为“高智商犯罪”的信用证欺诈活动。因此, 贸易商应当不遗余力地进行业务人员的素质培训, 增强其风险防范意识, 加强内部员工的法律意识和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并制定完整的内部信用和风险管理制度, 这是预防和减少信用证欺诈的根本所在。

(二)进口商应采取的防范措施

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进口商)是信用证的最终付款人,其作为进口商面临的最大欺诈是付款后收到残、次货物甚至收不到货物,因此进口商应作如下防范。

进口商要慎重订立合同,对出口商提交的单据做严格要求,让受益人不易伪造单据和信用证。

1、做好资信调查

在现代商务活动中,商业风险无处不见,尤其是在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业务中,商业欺诈更是屡见不鲜。这就要求从事国际商务活动的当事人要保持高度警惕,在做出重大商业决策前对商业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了解,以避免无谓的损失。可以通过贸促会驻外机构、中国银行驻外办事处或外国合作银行、协作律师事务所和协作调查机构等渠道,对外商在当地注册情况、实际办公情况、通讯情况及银行信用情况进行了全方位的调查,并建立完备的供方档案,以供今后查询。总之,进

口商在交易前的谨慎行事能有效地防范和减少信用证欺诈的发生。

2、选择适当的贸易术语

进口商尽量使用F组贸易术语(如:FCA、FAS、F0B等)。力争己方对船公司、银行和保险公司的选择权,对于进口商来说,选择F组贸易术语能将租船订仓、货物保险的选择交易权控制在自己手中,一方面进口商可以选择自己熟悉的信誉良好的船公司送货,避免与“皮包公司”性质的船东打交道,同时要注意不租订老船、旧船,选用适宜于货物特性的船型,以便确保货物在运输途中的安全。另一方面进口商还可以派人到装货港口检查和核对货物是否符合合同的要求,杜绝卖方在货物方面的欺诈。

3、严谨签约交易合同,采用有利于己方的信用证方式

为了防范那些“骗子公司”,我们在进出口业务中可采取签订严谨详细的合同来限制对方,如在合同中要订立品质条款、检验条款、索赔条款、信用证条款等。进口商应当根据合同的具体要求对提单、保险单、商业发票、质检证书等提出明确而具体的要求,防止出口商针对漏洞提交不符合合同的单据而符合信用证的单据。严格审查单据对于出口商来说尤为重要,不仅仅是在发现单证不符合时可以拒付,更重要的是在出口商恶意欺诈的情况下,以单据的不符点拒付货款,减少或避免损失的发生。

4、加列商品检验条款

为了防止出口商不发货,少发货或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现象发生,进口商可在信用证中加列有关条款来要求出口商提交出口商当地政府检验部门出具的商品检验报告,或进口商指定的在出口地经营的第三国公正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或进口商在出口地自己指定的委托人出具的检验报告,进而有效防止出口商欺诈行为。

5、尽量采用远期支付方式

即在信用证条款中规定开立远期付款或承兑汇票。这样,即使欺诈情形暴露,卖方仍未能获得支付。这不仅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取证以申请一项法院禁令,同时在很多情况下也会令欺诈者心虚而知难即退。第二买方挑选交易对象时,须慎之又慎,尽量挑选在国际上具有一定声望与信誉的大公司做交易。这是买方“把关”的第一步,实际上也应是最重要的一步。在这方面,国际商会每年都要向各成员国通报一些欺诈案例,提出警告,不妨借以参考。

在具体交易中,如果认为卖方有可疑之处,买方应及早采取预防措施。比如,可以要求使用FOB价格术语,借机加以试探。因为绝大部分仅提单是在CIF或CFK加上信用和即期付款的情况下进行。在CIF 或CFR下,由卖方负责装运,当然利用假提单进行欺诈就容易得多,而在FOB下,由买方自行租船装运,货物及其装运都在买方的掌握之中,卖方再要想欺诈自然难上加难。[1]

此外,在信用证开立上,采用不开可转让信用证,避免使用自由议付信用证,要明确订立信用证条款的内容。如在金额巨大的成套设备买卖中、在分批交货的贸易中,进口商应力争使用循环信用证,用此方法规避风险。一般情况,欺诈者当然会反对使用循环信用证,因为这种方式可使最终的付款发生在设备妥善安装或各批货物交完之后因,而可保证出口商提供货物的质量达到信用证的要求。

(三)开证行应采取的防范措施

开证行应严格审核信用证表面的真伪,否则进口商拒绝付款赎单,开证行就要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1、明确责任和义务

作为信用证的开证行,应明确自身的责任和义务,为客户提供有效、周到的服务。尤其是开证行应当树立起第一性的付款责任的风险意识,通知行在收到信用证之后必须核对签字或密押,确定真假无疑、杜绝假冒信用证。当受益人经验不足,不知如何审证时,银行因对收到信用证的延误、残缺或其他差错向开证行进行查询避免软条款信用证。

2、加强对进口商的资信了解

对资信不好、资产负债状况存有隐患的进口商,开证行可相应地提高其申请开证的押金比例或要求其提高有效担保,从而降低与减少受诈骗的风险。

3、加强对单据的控制

由于海运提单代表持有人对货物享有的权利,因而开证行在信用证条款中可要求出口商装运货物后出具以空白抬头或以

开证行的指定人为收货人的提单。在空白抬头下,如出口商交单并经背书将提单转让给开证行,如进口商付款开证行才将提单交给进口商;在以开证行的指定人为抬头时,开证行通过控制海运提单与单据,在进口商付款后将提单背书转让给进口商。否则,开证行有权出售提单所代表的货物。

4、落实好担保和抵押

开证行为降低风险,应尽可能对开证申请人申请开立的信用证提供担保和抵押。但是,抵押或担保等信用支持并不一定能够确保信用证的及时付汇,它只能是降低风险,而不能消除风险,因此对抵押和担保开证签订的合同、协议、抵押书等文件和企业抵押资产的真实性必须从法律的角度进行严格审核,确保抵押与担保都具有法律效力。

5、加强对信用证垫款的催收

开证行应建立信用证垫款催收制度。信用证一旦发生垫款,应认真分析垫款产生的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回收垫款,必要时应通过仲裁或诉讼向开证申请人或保证人追索信用证垫款。

6、选择资信良好的银行作为业务伙伴

信用证付款是通过银行间的国际业务网络实现的,银行本身的信誉良好以及银行之间有良好的合作关系无疑会便利信息的及时传递,便利银行之间合作打击信用证欺诈行为。

7、网络防范

信用证付款是通过银行的目标业务网络实现的,在积极扩大业务网络同时,必须保持高度警惕,加强网络防范。在具体的业务活动中,选择资信良好的银行作为业务伙伴。银行本身的信誉良好以及银行问有良好合作关系,无疑便利信息的及时传递,便利银行间合作打击信用证欺诈行为。由于信用证是一种典型跨国欺诈活动,国际社会充分利用网络资源的防范功能,对预防和控制信用证欺诈是有巨大意义的实现进口商品的信息共享。随着网络化的发展,实现进口商品的信息资源共享已成为可能。通过与海关联网,可随时了解进口商品是否需要许可证、是否属于国家限制进口或禁止进口的商品,根据进口商品准人的变化及时调整进口开证策略,防止不法分子以此为手段欺诈银行资金而产生的政策性风险;通过与国际期货交易所联网,可了解大宗进口商品的国际市场行情;通过与国内相关行业机构联网,可预测进口商品的国内市场价格走势,有效地防范进口开证的市场风险。

8、公共防范

全社会应该共筑防范信用证诈骗的“防火墙”,中国的许多银行和企业每年被国内外不法分子利用信用证诈骗而遭受的损失是一个天文数字,诚然需要予以严厉打击。但是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如何就信用证诈骗罪进行定罪量刑,可以说由于案例的缺少,各地法院几乎没有任何成熟的经验,再加上审理刑事案例的法官对于信用证这一独特的商业工具的复杂的运行机制并不十分熟悉,因此其判决产生一些偏差在所难免,我们必须加强防范信用证诈骗的法律教育。法律只是一道有形的“防火墙”,我们不能因此而高枕无忧,而应在全社会尽快普及金融知识,特别是信用证的国际结算操作实务知识,树立法制观念,筑起一道无形的“防火墙”。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外贸企业和银行职员,应加紧学习,提高自身的经济理论素质和实践能力,以免置身骗局而茫然不知。我国已加入世贸组织,无形“防火墙”的重要性就显得更加突出。亡羊补牢,犹未为晚。法律、法规、观念和警惕性相结合,我们定能织造出防范金融诈骗的天罗地网。

9、加强国际合作

信用证欺诈是一种跨国行为,国际社会的有效合作对预防和控制信用证欺诈是有巨大意义的,通过加强各国之间的信息交流和统一单据的格式等一些措施可以有效地预防信用证欺诈。

四、结语 3.顾民.UCP600祥解[M].对外贸易大学出版社,2009(3)

国际贸易中,国际贷款的支付方式主要有汇付、托收和信用证这三种。由于信用证支付方式给进口方和出口方增加了一层银行的保险并且解决了买卖双方互不信任的矛盾,这种支付方式已成为国际贸易结算中被广泛使用的最为重要的一种支付方式。信用证业务集结算和融资为一体,是国际结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进出口商及银行都有积极作用,但在促进贸易的同时,其本身也存在一些风险,建立风险防范措施是十分必要的。信用证业务是银行中间业务中的高风险和高收益业务,随着我国国有银行彻底向现代商业银行转轨的进程,银行将更加重视中间业务的发展,信用证付款在我国国际贸易结算中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李金泽.信用证法律风险防范[M].中信出版社,2004(10

参考文献 2.王琮,刘凯.论信用证欺诈及其防范[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04(2).

1.黎孝先.国际贸易实务[M].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0.

外贸函电

题型: 1.英文信件翻译中文、英文信件改错15 2.报价信20 3.索赔信20 4.邀请信20 5.修改信用证25 第二单元: Dear Sirs, We have obtained your address from the ……of ……in……and are now writing you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business relations. It will be a great pleasure to receive your inquiries for any of the items against which we will send you our lowest quotations. We are looking forward to your favourable and prompt reply. Yours faithfully Your favourable reply will be highly appreciated. Though the courtesy of……, we come to know your name and address.(承蒙……使我们得知你公司的名称和地址) The company you mentioned is an old-established(老字号) one who has been enjoying high reputation. We have the pleasure to introduce ourselves to you with a view to building up business relations with your firm.(我们有幸自荐,以期与你公司建立业务关系) We have excellent connections in the trade and are fully experienced with the import business for the type of product.(我方在贸易界有极好的关系,对这类产品的进口有丰富的经验) We are one of the leading exporters of……(product) in……(country of area) and have enjoyed an excellent reputation through 20 years’ successful business experience.We are sure that you will be quite satisfied with the excellent quality of our goods and our services.(本公司是……(国家或地区)……(产品)的首要出口商之一,因20年来的成功经验而享有佳誉。相信贵方对本公司的优质产品和服务会感到满意。) We should be pleased(or:highly appreciate it) if you would respond to our request at your earliest convenience.(如果你方能尽早回复,我们将不胜感激) 第三单元: Please give us detailed information on CIF Guangzhou prices. discounts, and terms of payment.(请报我方CIF广州价,包括折扣和支付条件)

CIF+LC信用证样本

2001JAN31 15:23:46 LOGICAL TERMINAL E102 MT S700 ISSUE OF A DOCUMENTARY CREDIT PAGE 00001 FUNC MSG700 UMR 06607642 MSGACK DWS765I AUTH OK, KEY B110106173BAOC53B, BKCHCNBJ BNPA**** RECORO BASIC HEADER F 01 BKCHCNBJA940 0542 725524 APPLICATION HEADER 0 7001122 010129 BNPACAMMAXXX 4968 839712 010130 0028 N *BNP PARIBAS (CANADA) *MONTREAL USER HEADER SERVICE CODE 103: BANK. PRIORITY 113: MSG USER REF. 108: (银行盖信用证通知专用章) INFO. FROM CI 115: SEQUENCE OF TOTAL * 27 :1 / 1 FORM OF DOC. CREDIT * 40 A:IRREVOCABLE DOC. CREDIT NUMBER * 20 :63211020049 DA TE OF ISSUE 31 C:120129 EXPIRY * 31 D:DA TE 100410 PLACE IN BENEFICIARY'S COUNTRY APPLICANT * 50 :FASHION FORCE CO., LTD P.O.BOX 8935 NEW TERMINAL, ALTA, VISTA OTTAW A, CANADA BENEFICIARY * 59 :NANJING TANG TEXTILE GARMENT CO., LTD. HUARONG MANSION RM2901 NO.85 GUANJIAQIAO, NANJING 210005, CHINA AMOUNT * 32 B:CURRENCY USD AMOUNT 28764 A V AILABLE WITH/BY * 41 D:ANY BANK BY NEGOTIATION DRAFTS AT ... 42 C:SIGHT DRAWEE 42 A:BNPACAMMXXX *BNP PARIBAS (CANADA) *MONTREAL

信用证风险点

信用证风险的内容: 一.信用证业务中进口商面临的风险。 信用证项下作为申请人的进口商面临的有: 1.伪造单据。出口商通过提交伪造单据。实际没有交货。或交了毫无价值的货物骗取进口商货款。由于信用证方式是“纯单据业务”。银行只审查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是否与信用证条款规定“表面上”相符。以决定是否履行付款责任。而不管实际货物。因此。受益人如果变造单据使之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甚至制作假单据。也可从银行取得货款。而申请人也会由于单证相符付款给开证行。从而成为欺诈行为的受害者。落得钱财两空。 2.货物实质不符。进口商收到的货物可能迟装.短装或者质量低劣。致使无法按照预期出售货物而蒙受损失。特别是成组化运输。即出口商把货物装在托盘或集装箱中。组成较大的装卸单位以提高装卸效率的运输形式中。承运人对箱内是什么货.货物是否完好都不负责。于是一些与合同不符的货物也可能通过成缰化运输形式瞒天过海。曾经发生进口设备缺乏主要零部件。进口货物实为垃圾.危险品。使进口商受骗上当的贸易案例。其中多数是采用成组化装运的。 3.提货担保中的风险。进口商尚未收到信用证项下单据时。已经得到通知到货了。这时进口商如不及时提货。将会遇到滞期罚款风险。只好请求开证行担保提货。开证行会要求进口商提供书面保证。保证不论对方银行寄来的单据是否与信用证相符。都得对外付款。也就是说进口商对即使发现货物有问题也不能拒付。这样的情况下。他即面临了接受不符单据的风险。 二.信用证业务中出口商面临的风险 信用证项下作为受益人的出口商面临的主要风险有: 1.进口商不按合同规定开证。信用证是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即进口商)的要求或指示开立的。信用证的条款应与买卖合同一致。但在实际业务中进口商不依照合同开证。从而使合同的执行发生困难。或者使出口商遭致额外损失的情况亦很多见。例如。进口商不按期开证或不开证;进口商在信用证中变更一些条件或增加对其有利的条款。以达到企图变更合同的目的等。 2.进口商伪造信用证诈骗。有些进口商伪造信用证。例如。窃取其他银行已印好的空白格式信用证或与已倒闭或濒临破产银行的职员恶意串通开出信用证;将过期失效的信用证恶意涂改。变更原证的金额.装船期和受益人名称;伪造保兑信用证。即进口商在提供假信用证的基础上。为获得出口方的信任。蓄意伪造国际大银行的保兑函。出口商如若警惕性不高。将导致货款两空的损失。 3.开证行的信用风险。信用证作为一种银行信用。在受益人提交了与信用条款完全一致的单据情况下。开证行对之承担首要的付款责任。在外贸实际业务中。由于开证行信用较差所导致的收汇困难也不乏其例。开证行能否付款还会遇到进口国的国家或政府管制的风险。如进口国家国际收支困难。缺乏外汇储备。阻碍开证行支付货款外汇。或延误支付。受益人想减轻这种风险。可以要求受益人所在出口国的银行保兑信用证。 4.进口商故意设置“软条款”。所谓信用证中的“软条款”。是指信用证中加列各种条款致使信用证下的开证付款与否不是取决于单证是否表面相符。而是取决于第三者的履约行为。开证申请人通过制定“软条款”。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着银行的第一付款人地位。从而大大降低了银行的信用程度。信用证中的“软条款”使名义上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实际上成为可撤销的。“软条款”的形式和内容在后面还将有详细论述。 三.信用证业务中银行面临的风险 作为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人的开证行在信用证业务中可能遇到的风险主要有: 1.开证申请人由于种种原因不付款赎单。信用证开证时。开证申请人并不需要向开证

浅议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防范

浅析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防范 学生:鲁尹志 指导老师:刘雁 (湖南农业大学东方科技学院,长沙 410128) 摘要:信用证作为商业人士长期使用的支付适应,其地位在反复运作过程中得到确定,更随着商业的需要与变化而得到广泛的普及与运用。信用证是当前国际贸易中最普遍使用的支付方式,可转让信用证是其中的一种。可转让信用证为以中间商为中介的贸易方式提供了信用基础,简化了支付程序。鉴于此,本研究作了要紧做了以下工作:首先介绍了可转让信用证的定义、特征及分类,接着分析了可转让信用证的三方主体存在的风险及风险产生的缘故,最后提出了可转让信用证风险的防范措施。 关键词:可转让信用证;防范措施;风险 The Brief Analysis 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s Risk Guard

Student:Lu Yinzhi Tutor:Liu Yan (Oriental Science & Technology College of Hunan Agricultural University,Changsha 410128) Abstract:Commercial letter of credit has been widely used in the business field between seller and buyer. The letter of credit is in the current international trade the most universal use payment pattern, 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 is one kind. 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 for as the intermediary type of trading has provided the credit foundation take middle man , simplified the payment procedure. In view of this, this research did has mainly done the following work: First in introduced may transfer letter of credit's definition, the characteristic and the classification, then analyzed has been possible to transfer the reason which letter of credit's tripartite main body existence's risk and the risk produced, finally proposed might transfer the letter of credit risk the measure. Key words: 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 measure; risk 一、绪论 (一)研究意义 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etterof credit)系指经出口商请求,进口商同意,由开证银行开立可转让信用证,并载明授权受益人

以信用证业务为主的三种国际结算方式过程与比较

课程名称:国际结算课程论文得分: 课程论文题目以信用证业务为主的三种国际结算方式过程与比较 班级 学生姓名 学生学号 课程论文完成时间

目录 摘要 (3) 一、常用的国际结算方式 (3) (一)国际结算方式含义 (3) (二)常用的国际结算方式 (3) 1.汇款 (3) 2.托收 (4) 3.信用证 (4) 二、三种结算方式的比较分析 (4) (一)信用证的结算方式 (4) (二)托收结算方式 (5) (三)汇款结算方式 (5)

摘要:在进出口业务中主要使用三种国际结算方式:汇款、托收、信用证。由现在的国际贸易流通情况来看,每一种国际结算方式对贸易双方都有重要意义,其优缺点也各不相同。在三种结算方式中,只有汇款属于顺汇,托收和信用证均属于逆汇。汇款和托收均属于商业信用,风险较大,而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可靠性比较高。在国际贸易中,基本均采用信用证作为结算方式,但开立信用证一般需要交纳保证金,且费用较高。因此,对各种结算方式进行比较,全面了解各种国际结算方式, 熟悉他们的优缺利弊, 选择合适的国际结算方式对于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人员以及外汇结算银行来说均具有重要意义。 一、常用的国际结算方式 (一)国际结算方式含义 国际结算方式:国际间由于各种相互往来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必须按照一定的贸易条件,使用一定的货币,通过一定的形式来进行结算,这样就产生了国际结算方式。国际结算方式,也称国际支付方式,是一国债务人向另一国债权人偿还债务或一国债权人向另一国债务人收回债务的方式。汇款、托收、信用证是使用最广泛的结算方式。 (二)常用的国际结算方式 1.汇款 汇款, 是一种最简单的国际结算方式, 是指由付款人通过银行或其他途径, 将款项汇交收款人。采用这种方式进行国际结算时, 银行只提供账户划拨款项的服务而不涉及银行的信用。利用这种结算方式时, 当卖方交货后, 买方是否能按时汇出款项; 或者买方汇出款项后, 卖方能否按规定交付货物, 全凭买卖双方根据贸易合同互相提供信用, 故属于商业信用。汇付属于顺汇,即资金的流向与支付工具的传递方向是一致的。 在国际贸易中, 汇款方式有电汇(T / T ) , 信汇(M/ T ) 和票汇(D/ D) 。汇付方式主要用于进出口货物的货款及贸易从属费用的结算。

外贸函电信用证手册

外贸函电信用证手册 We insist on a letter of credit. 我们坚持用信用证方式付款。 As I've said, we require payment by L/C. 我已经说过了,我们要求以信用证付款。 We still intend to use letter of credit as the term of payment. 我们仍然想用信用证付款方式。 We always require L/C for our exports. 我们出口一向要求以信用证付款。 L/C at sight is normal for our exports to France. 我们向法国出口一般使用即期信用证付款。 We pay by L/C for our imports. 进口我们也采用信用证汇款。 Our terms of payment is confirmed and irrevocable letter of credit. 我们的付款条件是保兑的不可撤消的信用证。 You must be aware that an irrevocable L/C gives the exporter the additional protection of banker's guarantee. 你必须意识到不可撤消信用证为出口商提供了银行担保。 Is the wording of "confirmed" necessary for the letter of credit? 信用证上还用写明“保兑”字样吗? For payment we require 100% value, irrevocable L/C in our favour with partial shipment allowed clause available by draft at sight. 我们要求用不可撤消的、允许分批装运、金额为全部货款、并以我方为抬头人的信用证,凭即期汇票支付。 What do you say to 50% by L/C and the balance by D/P? 百分之五十用信用证,其余的用付款交单,您看怎么样? Please notify us of L/C number by telex immediately. 请立即电传通知我方信用证号码。 The beneficiary of the L/C is to be China National Corporation, Beijing. 信用证的受益人为中国工艺品进出口公司北京分公司。 Will you please increase the credit to $1000? 能不能把信用证金额增至1000美圆? The credit is short opened to the amount of RMB100. 信用证的金额少开了人民币100元。 Your L/C No. 48 is short of $29.

信用证样本中英文对照1

跟单信用证:目前采用SWIFT格式,依据《UCP600》规定,例样如下: FROM:CITIBANK INTERNATIONAL,LOS ANGELES, U.S.A. 开证行:花旗银行美国洛杉矶 TO:BANK OF CHINA QINGDAO BRANCH,QINGDAO,CHINA 通知行:中国银行青岛分行中国青岛 :27: SEQUENCE OF TOTAL 1/1 :27: 电文序列、报文页次1/1 :40A: FORM OF DOCUMENTARY CREDIT IRREVOCABLE :40A: 跟单信用证格式不可撤销 :20: DOCUMENTARY CREDIT NUMBER CRED1523349 :20: 跟单信用证号CRED1523349 :3lC: DATE OF ISSUE 070906 :31C: 开证日期070906 :40E:APPLICABLE RULES UCP LATEST VERSION :40E: 适用规则《UCP》最新版本 :31D: DATE AND PLACE OF EXPIRY 071102 U.S.A. :31D: 有效期和有效地点071102 美国 :50: APPLICANT UNITED OVERSEAS TEXTILE CORP. 220E 8TH STREET A682 LOS ANGELES U.S.A. :50: 开证申请人美国大华纺织公司 220栋,8号街,682室 洛杉矶 美国 :59: BENEFICIARY QINGDAO QINGHAI CO.,LTD.

186 CHONGQIN ROAD QINGDAO 266002 CHINA :59: 受益人青岛青海有限公司 重庆路186号 中国青岛266002(邮编) :32B: CURRENCY CODE, AMOUNT: USD58575,00 :32B: 货币代码和金额58575.00美元 :39A:PRECENTAGE CREDIT AMOUNT TOLERANCE 10/10 :39A: 信用证金额上下浮动百分比10/10(10%) :41A: A V AILABLE WITH.. BY.. CITIUS33LAX BY DEFERRED PAYMENT :41A: 兑付方式花旗银行洛杉矶分行以延期付款方式兑付 :42P: DEFERRED PAYMENT DETAILS AT 90 DAYS AFTER B/L DATE :42P: 延期付款细节提单签发日后90天 :43P: PARTIAL SHIPMENTS NOT ALLOWED :43P: 分批装运不允许 :43T: TRANSSHIPMENT NOT ALLOWED :43T: 转运不允许 :44E: PORT OF LOADING/AIRPORT OF DEPARTURE QINGDAO PORT,CHINA :44E: 装运港/始发航空站中国青岛港 :44F: PORT OF DISCHARGE/AIRPORT OF DESTINATION LOS ANGELES PORT,U.S.A. :44F: 卸货港/目的航空站美国洛杉矶港 :44C: LATEST DATE OF SHIPMENT 071017 :44C: 最晚装运期071017 :45A: DESCRIPTION OF GOODS AND/OR SERVICES +TRADE TERMS: CIF LOS ANGELES PORT,U.S.A. ORIGIN:CHINA + 71000M OF 100% POLYESTER WOVEN DYED FABRIC

国际结算方式与信用证业务

国际结算方式与信用证业务 第一讲国际结算方式之汇付与托收 一、相关业务流程解析 二、当事人的权利责任义务 三、汇付与托收风险解读与管控 四、银行保函 第二讲信用证业务流程解析与信用证业务风险解析与防范 一、跟单信用证流程解析 二、标准信用证条款与信用证种类及相应信用证要点解析 三、信用证不符点业务探秘 四、审证改证与信用证风险管控 五、信用证修改操作技巧及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1、信用证的修改函与信用证修改操作技巧 2、有关信用证修改应注意的事项 3、信用证修改中的风险意识与信用证修改通知书的法律地位 4、信用证修改案例评点 六、信用证四大特点及单证审核与风险防范 1、如何认识信用证的单据业务特性 2、如何认识信用证的付款对象和银行付款后的追索权问题 3、如何理解收单保付与拒收单据 4、信用证当事人与合同当事人的差异对信用证风险的影响 5、如何理解信用证是自足文件 6、如何理解信用证“完全表面”一致的现实与实战意义 7、审证技巧与信用证审单业务 8、如何真实理解信用证不符点对结算的影响 9、银行承兑电不符点接受 10、进口商承诺在信用证业务中的法律地位 11、案例点评信用证单证审核 七、信用证软条款及其危害分析 1、什么是信用证软条款 2、信用证软条款种类及特征分析 3、信用证软条款的危害性分析 4、如何识别信用证软条款 5、信用证软条款案例点评 八、UCP600操作实战 1、UCP600综述 2、信用证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与责任 3、信用证有关银行的权利与责任 4、单据惯例与信用证跟单操作 5、信用证对商品属性、交货义务和支付问题的规范

6、什么是UCP电子交单 7、信用证电子交单业务的操作实战 8、UCP600交单中的风险点评估

8、外贸函电之信用证付款

外贸函电之信用证付款 信用证付款PaymentByL/C International Sports Equipment Ltd. 375 Jiefang Street, Tianjing 30000, China Tel:(020) 200000 Fax: 2000001 September 12, 200# Norseman Vehicle Building Ltd. 12 Nobel Street Stockholm, Sweden Dear Sirs: We spoke to your representative, Mr. Bergman, at the international Automobile Expo in Tokyo last week, and he showed us a number of snowmobiles which you produce, and informed us of your terms and conditions. We were impressed with the vehicles, and have decided to place a trial order for ten of them, your Cat. No SM18. The enclosed order, No.98918, is for prompt dilivery as the winter season is only a few weeks away. As Mr. Bergman assured us that you could meet any order from stock, we have instructed our bank, Bank of China, Tianjing Branch, to open a confirmed irrevocable letter of credit for USD 108,000 in your favor, valid until December 1, 200#. Our bank informs us that credit will be confirmed by their agents, Scandinavian Bank, Strindberg Street, Stockholm, once you have contacted them, and they will also supply us with a certificate of quality once you have informed them that the order has been made up and they have checked it. You may draw on the agents for the full amount of the invoice at 60 days, and your draft should be presented with the following documents: Six copiesof the bill of lading Five copies of the commercial invoice, c,i,f. Tianjin Insurance Certificate for USD 118,800(A. R.) Certificate of origin Certificate of quality}

信用证方式下的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信用证方式下的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信用证是银行根据申请人(进口商)的要求,向受益人(出口人)开立的一种有条件的书面付款保证,即开证行保证在收到受益人交付全部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的条件下,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履行付款的责任。因此,信用证结算是依据银行信用进行的。 一、信用证的特点 1.信用证是银行以自己的信用作出的付款保证,所以,在信用证方式下,银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即信用证是以银行信用取代了商业信用,这一特点极大地减少了由于商人间交易的不确定性而造成的付款不确定性,为进出口双方提供了很大的保障作用。 2.信用证虽以贸易合同为基础,但它一经开立,就成为独立于合同以外的一项契约。《UCP500》第3条规定信用证与其可能作为其依据的销售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提及该合同,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并且不受其约束。由此可见,信用证的所有当事人仅凭信用证条款办事,以信用证为的依据。出口方如果提交了与信用证条款完全一致的单证,就能保证安全迅速收汇。出口方履行了信用证条款,并出具了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并不保证他完全履行了合同,相反,如果出口方认真履行了合同,却未能提供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时,也会遭到银行拒付。 3.信用证业务是纯粹的单据买卖。《UCP500》第4条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方所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银行只看单据,不看货物。只要求受益人所提供的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合,而对于所装货物的实际情况如何,是否中途遗失,是否如期到达目的港,货物与单据是否相符等等概不负责;银行有义务合理小心地审核一切单据,以确定单据表面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以及伪造或法律效力等概不负责。 因此,信用证是一种相对于托收、电汇等方式而言信用度较高的一种支付方式。交易双方通过信用证业务,就某笔交易,建立起商业信用加银行信用,这样的双重信用给了买卖双方更大的安全。买方可从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中获得所需的物品和服务,而卖方如果履行了信用证项下的义务,提交正确的单据便可以从银行得到偿付。信用证业务由于有了银行的参与,较大程度上解决了进出口双方互不信任的问题,可以帮助降低国际贸易风险,并使双方得到资金融通。 二、信用证方式下贸易双方及开证行面临的风险 信用证业务要求贸易双方严格遵守信用证条款,信用证的当事人必须受《UCP500》的约束才能起到其应有的作用,买卖双方只要有一方未按条款办事,或利用信用证框架中的缺陷刻意欺诈,则信用证项下的风险就会由此产生。 1.进口商面临的主要风险 (1)出口商交货严重违反贸易合同的要求 由于信用证是一项自足的文件,独立于买卖合同之外。信用证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完全以L/C条款为依据。银行对于买卖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如货物品质、数量不符)概不负责。若出口商以次充好,以假冒真,只要出口商提供的单据与L/C相符,出口商照样可得到货款,而深受其害的则是进口商。 (2)出口商伪造单据骗取货款。《UCP500》第15条规定“银行对单据下述方面不负责任: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伪、法律效力等。银行对单据所代表的货物在下述方面不负责任:货品、数量、重量、状况、包装、交货、存在与否。”这一规定为不法商人伪造单据骗取货款提供了方便。 (3)卖方勾结承运人出具预借提单或倒签提单,或勾结其他当事人如船长等将货物中途卖掉。 2.出口商面临的风险

信用证风险的原因分析及防范

信用证风险的原因分析及防范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长期发展的产物,它是指开证行按照开证申请人即进口商的请求,保证对受益人即出口商交来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汇票和单据必须承兑和付款的书面文件。其目的在于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为出口商安全收汇、进口商安全收货提供保障,所以在我国信用证的比例高达80%多。但是信用证并不是十全十美的支付方式,它也存在一定的风险,本文试图探讨信用证风险产生的原因以及如何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一、信用证风险的原因分析 1.信用证业务是一种单据买卖 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只审核单据而不管单据所代表的货物的实际情况如何,若出口商资信不好,以劣货代替好货,但单据上却符合信用证要求,银行就必须要付款,但进口商却遭受损失。 另外,银行在审核单据时只审核单据表面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根据这条规定,银行只负责审查单据是否在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而不审查单据所代表的货物和信用证的规定是否一致,因为银行在实际进出口业务中并不是货物交易的当事人,对货物的实际情况如何无法知道,也不具备相关的技能,所以在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时,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反映的货物,这样就给资信不好的出口商以行骗的机会。 此外,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对单据的真假不负责,如UCP500第十五条规定:“银行对于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伪性或法律效力,或对于单据上规定的附加的一般性及/或特殊性条件,概不负责……”。该条款说明对于受益人所提供的单据是否纯系伪造,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以及当事人是否蓄意欺诈等,银行都没有义务予以审查。在实际进出口业务中有时会出现开证行按规定支付了货款,但进口商拿到提单后却提不到货,经调查后发现出口商所提交的商业发票、海运提单、保险单、装船通知等单据纯属伪造,事实上出口商根本就没有发货,而是以假单据来骗取货款。 2.信用证中软条款的存在 信用证中的软条款是指置信用证的受益人于不利地位,使开证申请人或开证

信用证样本及翻译.

信用证样本(1) Name of Issuing Bank The French Issuing Bank 38 rue Francois ler 75008 Paris, France To: The American Exporter Co. Inc. 17 Main Street Tampa, Florida Place and date of issue Paris, 1 January 2006 This Credit is advised through The American Advising Bank, 486 Commerce Avenue, Tampa, Florida Dear Sirs, By request of account of The French Importer Co. 89 rue du Comnerce Paris, France we hereby issue an Irrevocable Documentary Credit No. 12345 for USD 100,000 (say US Dollars one hundred thousand only) to expire on March 29, 2006 in American available with the American Advising Bank, Tampa by negotiation at sight against beneficiary's draft(s) drawn on The French Issuing Bank and the documents detailed herein: (1)Commercial Invoice, one original and three copies. (2)Multimodal Transport Document issued to the order of the French Importer Co. marked freight prepaid and notify XYZ Custom House Broker Inc. (3)Insurance Certificate covering the Institute Cargo Clauses and the Institute War and Strike Clauses for 110% of the invoice value blank endorsed. (4)Certificate of Origin evidence goods to be of U.S.A. Origin. (5)Packing List Evidencing transportation of Machines and spare parts as per pro-forma invoice number 657 dated January 3, 2006 from Tampa, Florida to Paris, France not late than March 15,2006- CIP INCOTERMS 1990. Partial shipment is allowed. Transshipment is allowed. Documents to be presented within 10 days after the date of the transport documents but within the validity of the credit. We hereby engage with drawers and/or bona fide holders that drafts drawn and negotiated in conformity with the terms of Credit will be fully honored on presentation. The number and the date of the Credit and the name of our bank must be quoted on all drafts required. Bank to bank instructions :… Yours faithfully The French Issuing Bank, Paris (signature)

外贸函电:信用证付款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 外贸函电:信用证付款 September 12, 200# Norseman Vehicle Building Ltd. 12 Nobel Street Stockholm, Sweden Dear Sirs: We spoke to your representative, Mr. Bergman, at the international Automobile Expo in Tokyo last week, and he showed us a number of snowmobiles which you produce, and informed us of your terms and conditions. We were impressed with the vehicles, and have decided to place a trial order for ten of them, your Cat. No SM18. The enclosed order, No.98918, is for prompt dilivery as the winter season is only a few weeks away. As Mr. Bergman assured us that you could meet any order from stock, we have instructed our bank, Bank of China, Tianjing Branch, to open a confirmed irrevocable letter of credit for USD 108,000 in your favor, valid until December 1, 200#. Our bank informs us that credit will be confirmed by their agents, Scandinavian Bank, Strindberg Street, Stockholm, once you have contacted them, and they will also supply us with a certificate of quality once you have informed them that the order has been made up and they have checked it. You may draw on the agents for the full amount of the invoice at 60 days, and your draft should be presented with the following documents: Six copiesof the bill of lading 好记性不如烂笔头

国内信用证议付的对象及条件

国内信用证议付的对象及条件 对象 如果您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以议付信用证作为贸易结算的方式,即可凭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向我行申请叙做国内信用证议付。 条件 您的企业如需向我行申请叙作国内信用证议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取得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生产经营许可证。 (2) 在我行开有人民币结算帐户,信用记录良好。 (3) 您的企业应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能按时向我行报送财务报表,接受我行对您的企业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的实时审核。议付款项应用于合理的资金周转需要。 国内信用证议付的申请 您的企业如向我行申请叙作国内信用证议付,须向我行分支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1) 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 有权签字人授权书及签字样本。 (3) 公司近期财务报表。 (4) 我行需要的其他文件资料。 您的企业应填制《信用证议付申请书》,盖章并经有权签字人签字,连同单据和正本信用证一并交我行。 我行在收到您提交的《信用证议付申请书》和相关单据后,如符合条件,经审核无误后叙做议付。 议付利率及费率 议付利率比照票据贴现利率;议付手续费按照议付单据金额的0.1%收取。

一、基本概念和规定 (一)国内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会款承诺。国内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本章所称“信用证”均指国内信用证。 (二)开证申请人是指提出开立信用证申请,并承担支付信用证款项义务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受益人是指有权收取信用证款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为买卖合同的卖方。 信用证的开证行是指接受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开立国内信用证并承担审单付款义务的营业机构。 信用证的通知行是指受信用证开证行季托向受益人发出信用证通知书的营业机构。 议付行是指接受议付申请人早请,向受益人办理信用证议付的营业机构。 委托收款行是指按照信用证受益人委托,向信用证开证行办理委托收款的营业机构。 (三)国内信用证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四)国内信用证必须以人民币计价。 (五)国内信用证适用于企业之间国内商品交易的信用证结算,开立国内信用证必须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背景。 (六)国内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买卖合同相互独立,银行在处理国内信用证业务时,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 (七)银行作出的付款、议付或履行国内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关系的制约。 (八)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 (九)在国内信用证结算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 二、国内信用证的开立 (一)开证申请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在我行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2.资信良好,具有支付信用证票款的可靠资金来源和能力; 3.近两年在我行无不良贷款、欠息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二)开证申请人申请开立信用证时,开证行应要求申请人提供以下资料: 1.开证申请书; 2.开证申请人承诺书; 3.有关商品买卖合同,合同中应规定使用国内信用证办理货款结算; 4.上年度和当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5.按规定需要提供担保的,提交保证人有关资料(包括营业执照或法人执照复印件,当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或抵(质)押物的有关资料(包括权属证明、评估报告等); 6.开证行需要的其他资料。 (三)开证行应对开证申请书、开证申请人承诺书、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担保情况和企业授信额度进行审查。 (四)开证申请书、开证申请人承诺书审查要点: 1.开证申请书和承诺书记载的事项应当完整、明确;应当详细列明全部信用证条款及开证申请人承担的履约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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