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包装法律法规标准清单

食品包装法律法规标准清单
食品包装法律法规标准清单

法律法规标准清单

关于食品包装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 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国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禁止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容。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二、《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卫生部于2011年11月2日,公布了我国第一个食品营养标签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指导和规营养标签标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规定,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应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信息和特性的说明。其中,反式脂肪酸含量为强制标识容。根据通则,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营养标签应标在向消费者提供的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上。 针对当前一些食品企业存在的营养标签夸大宣传、弄虚作假欺骗消费者等问题,通则规定,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卫生部鼓励企业尽早按标准标示营养标签,将会同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加强标准的宣传贯彻和培训工作,指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公众科学认识营养标签。通则施行后,营养标签不规的食品将不得销售。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 1围 本标准适用于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上营养信息的描述和说明。 本标准不适用于保健食品及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营养标签标示。 2术语和定义 2.1营养标签 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信息和特性的说明,包括营养成分表、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营养标签是预包装食品标签的一部分。 2.2营养素 食物中具有特定生理作用,能维持机体生长、发育、活动、繁殖以及正常代所需的物质,包括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矿物质及维生素等。 2.3营养成分 食品中的营养素和除营养素以外的具有营养和(或)生理功能的其他食物成分。各营养

食品企业 法律法规管理制度

食品企业法律法规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不断获取、识别、更新适宜的法律法规,避免潜在的法律责任。更好地保证公司质量管理体系安全健康运行,特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对食品安全、质量管理活动相关的国家、地方、行业的法律法规的获取、识别、更新和符合性评价的控制。 3.职责 3.1工业品贸易部负责获取、识别、更新公司适用的出口国家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并负责汇总登记更新。 3.2法规涉外部负责国内最新适用的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的获取、识别、更新。 3.3总经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对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进行符合性评价 4.管理要求 4.1获取方法: 法规涉外部每月与市级质监局、商检局、卫生局等食品质量安全管理部门进行沟通,获取相关的国家和地方最新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也可以通过政府机构、行业、协会、出版机构、专业性报刊杂志、网络信息、咨询机构等渠道补充,以确保所使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与其他要求为最新有效版本。工业品贸易部应及时进行各自出口国的法律法规的更新,以保证最新版本。 4.2识别、确认 法规涉外部、工业品贸易部获取到新的国外、国内、地方、行业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后,针对公司的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状况进行识别和确认。识别其有效性,确认其适用性,汇总后报总经理办公室备案。 4.3登记更新 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将确认后的法律法规纳入《法律法规清单》,并及时对其进行更新,由总经理进行更新审批。 4.4传达、培训 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将最新适用的《法律法规清单》下发至相关的使用部门并组织培训工作。法规涉外部负责公司适用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 4.5信息、反馈 各部门负责将最新从外部获取的相关国家、地方、行业的法律法规,通过

16个关于食品包装的法律法规

16个关于食品包装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新版的食安法将在今年的10月1号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是一部总法,规定了食品行业的方方面面。今年新修订的食安法亮点比较多,主要修改的地方为禁止剧毒高毒农药用于果蔬茶叶;保健食品标签不得涉防病治疗功能;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全程质量控制;网购食品纳入监管范围;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按规定标示。新修版可以看出其实是与时俱进,根据时代特点而做调整。 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 新国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在今年5月24日开始实施,统一了包装水的叫法。除了天然矿泉水有另行的国家标准外,以后市场上的包装水只分为饮用纯净水和其他饮用水两类,即不是纯净水就归结为其他饮用水。其他的叫法都将不被允许。根据新国标规定,标签更改将给水企一个缓冲期,最迟期限是2016年1月1日。除了标签改变,新国标还对包装饮用水微生物指标作了新的修订,做到了与国际标准接轨。 3、《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新标准本月正式实施,进口婴幼儿配方奶粉产品包装上无中文标签,或者中文标签不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将一律按不合格产品作退货或销毁处理。 4、《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卫生部于2011年11月2日,公布了我国第一个食品营养标签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规定,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应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信息和特性的说明。其中,反式脂肪酸含量为强制标识内容。根据通则,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营养标签应标在向消费者提供的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上。 针对当前一些食品企业存在的营养标签夸大宣传、弄虚作假欺骗消费者等问题,通则规定,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 5、《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是食品标签列国家标准之一,与之相应的国家标准还有《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等。 6、《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管理办法》 自1990年11月26日起实施。食品包装用原纸不得采用社会回收废纸作为原料,禁止添加荧光增白剂等有害助剂。食品包装用石蜡应采用食品用石蜡,不得使用工业级石蜡。用于食品包装用原纸的印刷油墨、颜料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油墨颜料不得印刷在接触食品面。生产食品包装用原纸的企业,须经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认可。食品包装用原纸必须有符合卫生要求的外包装,并标明食品用纸的标志及产地、厂名、生产日期等。 7、《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管理规定》 2006年8月1号起实施。进口食品包装的安全、卫生检验检疫等工作将由收货人报检时申报的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和监管,合格后方可用于包装、盛放食品。出口食品包装的生产原料(包括助剂等)及产品的企业,须符合相应的安全卫生技术法规强制性要求,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卫生要求或有毒有害材料生产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包装产品。生产出口食品包装的企业应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

食品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食品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6月1 日起施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9年4月1 日起施行)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6年7月1日起 施)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2 月1日)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53号1990.4.6)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993.10.31) 7.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7.8修 改) 8.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9.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 例 (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4.7.1起施行)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2005.9.1起施行)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 法(质检总局令第80号2005.11.1起施行)(已被2010年4月2010年4月21日修订稿代替)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0年4月21日修订) 14.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 2008.10.9)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 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第557号号,2009.7.20)16. 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第3号 令1989.10.11) 17.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第4号 令1989.11.6) 18. 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规定(1990年7月16日, 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6号发布;1996年9月18日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6号修正)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条文解释(国家技术监督局 第12号令,1990.7.23) 20. 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1990年8月24日国家 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发布)

食品安全监管法规中涉及的食品、食用农产品、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的区别

食品安全监管法规中涉及的食品、食用农产品、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的区别(一) —尹训刚 食品、食用农产品、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这几个看似非常简单的名词,由于法律、法规未做具体的列举式说明,许多人有着不同的理解和观点,直接影响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界定、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的执行、经营者自律制度的落实和食品安全法规的适用。准确界定食品、食用农产品、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的范围,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下面,本人谈点个人看法,以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食品与食用农产品。 (一)食品与食用农产品的联系和区别。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简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得出一个结论: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二者的联系在于,从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制定、产品质量

安全信息公布的角度来看,食用农产品与食品都受《食品安全法》的调整,可以按同类产品看待。然而,从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角度来看,食品受《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调整,食用农产品受《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调整,二者是相对应的两类产品。 (二)如何界定食品与食用农产品。 1、参照有关法规界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以上规定只是一个笼统的规定,没有做具体的划分。笔者认为,界定食用农产品的范围应站在质量安全的角度,依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立法精神,参照《产品质量法》、原《食品卫生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涉及质量安全的相关法规,重点把握四个要点:一是在农业生产活动中直接获得的未经加工的供人食用的产品都是食用农产品。二是为了便于利用、销售经过清洗、分拣、晾干、晒干、打蜡、脱粒、宰杀、腿毛、剥皮、净化、粉碎、分割、保鲜、冷冻、包装等简单处理的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可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属食用农产品范畴。三是原《食品卫生法》要求办理“卫生许可证”后才能经营的产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四是被列入工业生产许可证目录的产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 食用农产品的具体范围可参照如下种类界定:粮油作物。是指小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测试题及复习资料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测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1?制定我国《食品安全法》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其前提是 A 。 A. 保证食品安全 B.保障食品生产 C.保护食品经营 D.严惩违法行为 2. 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管由B 负责。 A. 工商行政部门 B.质量监督部门 C.卫生行政部门 D.农业行政部门 3. 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由A 负责。A.工商行政部门B.卫生行政部门C.质量监督部门D.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4. 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管由D 负责。A.工商行政部门B.卫生行政部门C.质量监督部门D.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5.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进货记录制度 进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B 。A.1年B.2年C.3年D.4年 6. 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B 。A.1年B.2年C.3 年D.4年 7.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其标签除应当标明《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一款内容外还应当标明 A 。 A.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B.功能主治C.用法用量D.适用范围 8.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 A 。A.药品B.中药材 C.化合剂 D.增白剂 9.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食品安全法》规 定的义务在本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当 A 。A.承担连带责任B.及 时报告事故情况C.应当作出自查报告D.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10. 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 B 。A.出口国食品安全标准B.我国食品安全标准 C.国际食品安全标准D.第三国食品安全标准 11. 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最高可受到货值金额 D 处罚。A.2倍罚款B.3倍罚款C.5倍罚款D.10 倍罚款 12. 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 D 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A.2年B.4 年C.4年D.5年 13. 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 由原发证部门 D 。A.给予警告B.责令改正C.处以罚款D.吊销许可证 14. 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的由有关部门对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依法给予C 处分。 A.警告或记过B.记大过或降职C.撤职或开除D.降级或留用查看 15. 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处分 决定作出之日起 D 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 A.2年B.3年C.5年D.10

食品包装材料最新法律法规及标准汇编

食品包装材料最新法律法规及标准汇编 作者:质监部文章来源:国际食品包装协会点击数: 汇编前言 食品包装近年来出现的薯片包装袋的怪味、食用油塑料桶的有害增塑剂中的致癌物全氟辛酸铵、奶瓶中影响胎儿发育的双酚A、容易导致胆结石的有毒快餐盒以及日韩致癌保鲜膜转道中国等事件,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人们对食品包装的恐慌。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对食品包装制定了高标准,对食品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不断提高食品包装容器及材料的安全指标,加大了发展中国家食品出口的难度。食品包装容器及材料的安全问题已严重制约了我国的食品包装行业的发展。 2006年7月1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关于对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的公告》及相关的通则和审查细则,并于9月1日正式启动3大类39种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市场准入制度。宣告国家对食品包装开始从源头严抓、狠抓质量,用以防止因使用不合格包装、容器、工具造成食品质量安全事故。随后不断出台的食品用塑料包装制品市场准入实施细则补充、对食品用塑料包装制品开展无生产许可证的查处、食品用纸制品市场准入和查处工作更是坚定了国家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打击不法企业、保护消费者的政策步伐。 2009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后,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监总局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7部门于2009年11月6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食品包装材料清理工作的通知》中要求,所有应用于食品包装的添加剂、单体、树脂等进行自查清理,除在我国现行有效的259种食品包装材料相关标准目录中的物质外,申报“可用于食品包装材料的新物质名单”和“禁止用于食品包装材料的物质名单”。 国际食品包装协会和北京凯发环保技术咨询中心为了更好的为食品包装企业服务,特将涉及到企业的政策法规和部分标准进行了整理,编制《食品包装材料最新法律法规及标准汇编》,以便有关单位及人员参考使用。 质监部 二零一零年四月 目录 一、食品包装材料最新政策法规 1. 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令[1990]第8号 2. 食品用塑料制品及原材料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令[1990]第8号 3.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 技监局监发[1997]172号 4.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市场准入通知……………………………………………………………………………………… 国家质监总局2006年第133号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完整版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1、《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法2009年6月1日施行。 (一)适用范围 1、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2、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3、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4、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5、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注:初级农产品的管理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二)管辖内容 1、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2、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 3、食品生产经营实施生产许可制度,个体工商户、小作坊的生产许可由省级人大制定。 4、食品检验法定检验机构承担、定期或不定期抽检、购买样品,不收检验费、复检机构资质 5、食品进出口按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总局令144号)执行。 6、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地方政府负总则,各级食安办具体实施、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信息通报食品安全法中食品加工企业职责第二十九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 2、《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129号令) 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一)生产者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合理的设备布局、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4、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5、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培训、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等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原料验收、生产过程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6、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对生产食品有其他要求的,应当符合该要求。 (二)申请程序 1、申请与受理 2、现场核查 3、发证检验 4、批准 5、证书与标识 第二十条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预先核准企业名称,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县级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

食品厂相关法律法规名录修订稿

食品厂相关法律法规名 录 WEIHUA system office room 【WEIHUA 16H-WEIHUA WEIHUA8Q8-

食品行业相关法律法规 1.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主席令第四十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席令第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7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主席令第5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主席令第7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主席令第五十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主席令第81号) 2.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0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58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4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58号) 3.部委规章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75号)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总局令第7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总局令2010第130号)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质检总局令第20号) 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总局令第16号) 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88号)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4号)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工商总局令第43号)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质检总局令第79号) 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质检总局127号令)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129号令)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总局公告2009年第119号)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总局2010年第88号公告)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总局2010年第81公告)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卫生部73号令) 国家健康相关产品法律法规汇编2003.10 目录 第一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6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22)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 本标准不适用于为预包装食品在储藏运输过程中提供保护的食品储运包装标签、散装食品和现制现售食品的标识。 2 术语和定义 2.1 预包装食品 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2.2 食品标签 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2.3 配料 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食品添加剂。 2.4 生产日期(制造日期) 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 2.5 保质期 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 2.6 规格 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件预包装食品时,对净含量和内含件数关系的表述。

2.7 主要展示版面 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上容易被观察到的版面。 3 基本要求 3.1 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3.2 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3.3 应通俗易懂、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色情、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营养科学常识的内容。 3.4 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3.5 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3.6 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3.7 不应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容器)分离。 3.8 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 3.8.1 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拼音不得大于相应汉字。 3.8.2 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商标、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商标除外)。 3.9 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cm2 时(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见附录A),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3.10 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分别标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包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包装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生态环境,节约地球资源,有利于人体健康、造福子孙后代、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绿色包装工程”的实施,以至达到消除包装废弃物,特别是“白色污染”造成的危害,进而给人类创造一个良好的自我生存空是之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条款,特制定《包装资源回收利用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阐明了包装术语与包装的分类,规定了纸、木、塑料、金属、玻璃等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的管理原则、回收渠道、回收办法、分级原则、储存和运输、回收复用品种、复用办法、复用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废弃物的处理与奖惩原则、附则等内容。 第三条本《办法》既适用于纸、木、塑料、金属、玻璃等包装资源的回收利用与管理,兴远时代广告公司认为也适用于其它包装资源的回收利用与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在制定过程中,参照和引用了国家相关部分标准。 第二章包装术语及分类 第五条包装:本《办法》主要指回收复用的纸、木、塑料、金属、玻璃为原材料制作的各种包装容器及辅肋材料。 第六条综合利用:指利用破损的包装和包装在加工改制后的边脚余料制成多种辅助包装材料或其它产品。 第七条循环再生:指用纸、木、塑料、金属、玻璃等包装废弃物和加工改制后的下脚料为原料或掺与原料制成纸浆、纤维板、可降解塑料、金属锭和玻璃等再生包装材料。第八条包装回收利用管理:指对包装回收利用及包装废弃物处理全过程的活动进行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第九条回交单位:指提供回收包装的单位。 第十条复用单位:指利用复用包装的单位。 第十一条包装回收复用经营单位:指从事包装回收复用的组织、管理、加工、经销等工作的机构。第十二条包 装废弃物:指已经使用过的包装而不能再进行利用的包装物。 第十三条包装废弃物处理:指包装废弃物在最终处理之前的中间处理(即再生利用、改制包装原材料的其它产品)、以及包装废弃物焚烧和填埋的最终处理。 第十四条有害包装废弃物:指能产生对人体、牲畜和生态环境造成危害及其它生物污染作用的包装废弃物。 第十五条纸包装:指用纸或纸板为主要原材料制成的各类纸包装或马铃薯浆模塑包装。第十六条本包装:指用 木材或胶合板、纤维板为主要原材料制成的包装。第十七条塑料包装:指可降解塑料和非降解塑料制成的包装。 第十八条金属包装:指用钢、铁、铝及其它金属或合金材料制成的包装。 第十九条玻璃包装:指以玻璃为原料制成的包装。 第二十条专用包装:指一种或一系列专供某种或某类商品使用的包装:如食品、药品等专用包装等。第二十一条危 险品包装:指盛装具有放射性、毒性、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感染性及其它对人体、动植物和生态环境有危害特性物资的包装物。 第二十二条非专用包装:指除专用包装外,能广泛使用的包装。

食品包装法律法规

食品包装与法律法规 摘要 包装是为了在流通中保护产品,帮助运输,促进销售,按一定的技术方法而采用的容器、材料和辅助物等的总称。食品包装是采用适当的包装材料、容器和包装技术,把食品包裹起开,以使食品在运输和储藏过程中保持器价值和原有的形态。食品包装除了要具有包装的性能外还要具有良好的卫生安全性。优点与问题并生,在食品包装带来方便和卫生的同时食品包装带来的危害也相继产生,针对不断产生的问题国家也制定并不断更新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食品包装的使用标准。 关键字 食品包装食品包装法规法律卫生安全性包装材料溶出物塑料纸有毒有害物质 1.食品包装 1.1定义和作用 食品包装是指为了在流通过程中保护食品品质、方便运输、促进销售,按一定技术方法采用的材料、容器及辅助物的总称;也指为了达到上述目的儿采用的容器、材料和辅助物的过程中施加一定技术方法等的操作活动。 采用适当的包装可以可以延长食品的货架期,防止食品腐败变质,减少防腐剂的使用和食物的损失和浪费,使食品更加安全卫生。近些年,随着食品工业的快速发展,食品包装技术也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主要体现在食品安全、保质期长、经济、环保及使用方便等方面。包装起到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 1.2食品包装的分类 主要有纸及纸容器(牛皮纸、羊皮纸、鸡皮纸、食品包装纸、半透明纸、玻璃纸、茶叶袋滤纸、涂布纸、复合纸),塑料及塑料容器(PP PE PS K-树脂 PVC PVDC 等),玻璃及玻璃容器,金属、木质、纤维制品、陶瓷及复合材料的包装。 2.食品包装相关的安全事件及标准与法律法规 2.1包装安全事件 各种包装材料中,纸被认为是卫生安全性是最好的,是可以再回收的环保材料,但在加工过程中的不标准使用添加剂还是会造成包装的安全问题。如:2012年8月8日,国际食品包装协会全国纸制品质量情况调查报告,称多品牌的包装物荧光物质超标。“面桶、奶茶杯一般是双层,内外层用纸差别大。本次超标事件很有可能是使用了非食品级用纸、甚至是废纸”。根据现行的QB/1014-2010,食品包装纸不应采用废旧纸和社会回收纸作原料,食品包装纸不应使用荧光增白剂或对人体有危害的化学物质。其次是塑料,塑料的种类极多,单纯的塑料也有较高的卫生安全性,但由于不同包装容器的要求,在树脂中加入稳定剂、润滑剂、增塑剂等添加剂,在其与食品直接接触是会有有害物质进入使食品中含有对人体有害的物质以及单体的污染。如:2012年11月19日,某著名白酒品牌被爆塑化剂超标260%,中

关于食品包装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禁止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二、《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卫生部于2011年11月2日,公布了我国第一个食品营养标签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指导和规范营养标签标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规定,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应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信息和特性的说明。其中,反式脂肪酸含量为强制标识内容。根据通则,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

营养标签应标在向消费者提供的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上。 针对当前一些食品企业存在的营养标签夸大宣传、弄虚作假欺骗消费者等问题,通则规定,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卫生部鼓励企业尽早按标准标示营养标签,将会同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加强标准的宣传贯彻和培训工作,指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公众科学认识营养标签。通则施行后,营养标签不规范的食品将不得销售。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上营养信息的描述和说明。 本标准不适用于保健食品及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营养标签标示。 2术语和定义 2.1营养标签 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信息和特性的说明,包括营养成分表、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营养标签是预包装食品标签的一部分。 2.2营养素 食物中具有特定生理作用,能维持机体生长、发育、活动、繁殖以及正常代谢所需的物质,包括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矿物质及维生素等。 2.3营养成分 食品中的营养素和除营养素以外的具有营养和(或)生理功能的其他食物成分。各营养成分的定义可参照GB/Z21922《食品营养成分基本术语》。 2.4核心营养素 营养标签中的核心营养素包括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和钠。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测试题及答案范文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测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制定我国《食品安全法》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其前提是A。 A.保证食品安全 B.保障食品生产 C.保护食品经营 D.严惩违法行为 2.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管由B负责。 A.工商行政部门 B.质量监督部门 C.卫生行政部门 D.农业行政部门 3.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由A负责。 A.工商行政部门 B.卫生行政部门 C.质量监督部门D.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4.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管由D负责。 A.工商行政部门 B.卫生行政部门 C.质量监督部门D.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5.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进货记录制 度进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B。 A.1 年B.2年C.3 年D.4 年 6.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B。 A.1 年B.2 年C.3年D.4年 7.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除应当标明《食品安全法》 第42条第一款内容外还应当标明A。 A.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B.功能主治C.用法用量D.适用范围 8.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A。A.药品B.中药材C.化合剂D.增白剂 9.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食品安全法》 规定的义务在本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当A。 A.承担连带责任 B. 及时报告事故情况C.应当作出自查报告D.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10.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B。 A.出口国食品安全标准B.我国食品安全标准C.国际食品安全标准D.第三国食品安全标准11.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最高可受到货值金额D处罚。 A.2倍罚款 B.3倍罚款 C.5倍罚款D.10倍罚款 12.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D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A.2 年 B.4 年 C.4年 D.5年 13.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D。 A.给予警告 B.责令改正 C.处以罚款D.吊销许可证14.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有关部门对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依法给予 C处分。 A.警告或记过 B.记大过或降职 C.撤职或开除 D.降级或留用查 看 15.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D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 A.2年 B.3 年C.5 年D.10年16.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简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应遵守C的规定。 A.《食品安全法》B.《产品质量法》C.《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D.《商检法》。

白酒行业主要政策及法律法规汇总

白酒行业主要政策及法律法规汇总 2014-06-07?中国酒业杂志 白酒行业主要政策及法律法规 (1) “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 2011年3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查通过。该规划纲要提出: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深化改革 开放,保障和改善民生。 扩大消费内需对扩大内需的战略作用,深入贯彻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基本 国策,加强公共安全体制建设,保证食品药品安全。 (2)产业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 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 》 (国家发改委令第 9 号) ,延续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 年本) 》 (国家发改委令 40 号)中的规定,将“白酒生产线”列入“限制类”。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 (国发[2005]40号) ,对此类项目,国家有关部门要根据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要求,遵循优胜劣汰的原则,实行分类指导,允许企 业在一定期限内采取措施改造升级,金融机构按信贷原则继续给予支持。 为了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进一步扩大内需,推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2009 年 1 至 2 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陆续审议通过了包括轻工业在内的十大 重点产业的调整和振兴规划。国务院常务会议认为,轻工业承担着繁荣市场、扩大

就业、服务“三农”的重要任务,振兴轻工业必须努力扩大市场需求,加快自主创新,推动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走绿色生态、质量安全和循环经济的新型发展之路,具体包括:积极扩大城乡消费,增加国内有效供给;加快技术进步;强化食品安全; 加强自主品牌建设,支持优势品牌企业跨地区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加强产 业政策引导,培育发展轻工业特色区域和产业集群;加强企业管理,全面提高产品 质量。 (3)税收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2001]第 084 号) ,规定从 2001 年 5 月 1 日起,粮食白酒、薯类白酒计税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实行从价定率计算应纳税额的办法,调整为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计算应纳税额的复合计税办法,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其中,定额税率: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均为每斤(500 克)0.50 元;比例税率:粮食白酒 25%,薯类白酒 1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33号) ,规定从 2006年4月1 日起,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比例税率统一调整为 20%;定额税率为0.5元/斤(500 克)或 0.5 元/500 毫升;从量定额税的计量单位按实际销售商品重量确定,如果实际销售商品是按体积标注计量单位的,应按 500 毫升为 1 斤换算,不得按酒度折算。

国家包装法律法规

---《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管理办法》 自1990年11月26日起实施。食品包装用原纸不得采用社会回收废纸作为原料,禁止添加荧光增白剂等有害助剂。食品包装用石蜡应采用食品用石蜡,不得使用工业级石蜡。用于食品包装用原纸的印刷油墨、颜料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油墨颜料不得印刷在接触食品面。生产食品包装用原纸的企业,须经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认可。食品包装用原纸必须有符合卫生要求的外包装,并标明食品用纸的标志及产地、厂名、生产日期等。 ---《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管理规定》 2006年8月1号起实施。进口食品包装的安全、卫生检验检疫等工作将由收货人报检时申报的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和监管,合格后方可用于包装、盛放食品。出口食品包装的生产原料(包括助剂等)及产品的企业,须符合相应的安全卫生技术法规强制性要求,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卫生要求或有毒有害材料生产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包装产品。生产出口食品包装的企业应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 ---《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管理办法(暂行)》 自2000年10月1日起实施。药包材产品分为Ⅰ、Ⅱ、Ⅲ类。药包材须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并获得《药包材注册证书》后方可生产。首次进口的药包材(国外企业、中外合资境外企业生产),须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进口药包材注册证书》,并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的药包材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 ---《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 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内包装标签必须标注药品名称、规格及生产批号。中包装标签应注明药品名称、主要成分、性状、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症、规格、贮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生产企业等内容。大包装标签应注明药品名称、规格、贮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等。标签上有效期具体表述形式应为:有效期至×年×月。 药品的说明书应列有以下内容:药品名称、分子式、分子量、结构式、性状、药理毒理、药代动力学、适应症、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症、注意事项、药物过量、有效期、贮藏、批准文号、生产企业等内容。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 生产、进口和使用药包材,必须符合药包材国家标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注册药包材产品目录,并对目录中的产品实行注册管理。药包材注册申请包括生产申请、进口申请和补充申请,并填写《药包材注册申请表》。申请药包材注册必须进行药包材注册检验。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 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按照办法中列明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照要求加施专用标识。 ---《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 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进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经人工合成或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等。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木质材料以及厚度等于或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应当由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植物检疫机构认可的企业按中国确认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处理,并加施政府植物检疫机构批准的IPPC专用标识。 ---《包装资源回收利用暂行管理办法》 自1999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了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的管理原则、回收渠道、回收办法、分级原则、储存和运输、回收复用品种、复用办法、复用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