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工业跨越发展的决定

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工业跨越发展的决定
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工业跨越发展的决定

N0。001026

中共云南省委文件

云发(2012]5号

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推动工业跨越发展的决定

(2012年3月17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第九次党代会精神,转变发展方式,加快结构调整,改善工业发展环境,夯实工业发展基础,培育壮大工业产业,加快工业突破,推动跨越发展,实现“工业3年倍增”和“3个10千亿工程”的发展目标,加快工业兴省、工业富省、工业强省步伐,结合云南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改善工业发展环境

(一)放开工业投资领域。抓住国家支持云南建设面向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的历史机遇,既要注重发挥云南能源、矿产、生物等资源优势,更要注重发挥区位优势,以市场为导向,鼓励和支持高新技术产业、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劳动密集型产业、“三头在外”和产业转移重大项目在云南落地。突出招商引资,增强招商项目和服务环境吸引力,在培育壮大本地企业的同时,切实加大国内外战略合作伙伴的引进力度,着力引进优势资源、资金、技术、人才,促进云南工业转型升级。支持各兄弟省(区、市)、港澳台来滇合作建设产业基地。进一步增强大企业的引领、带动、支撑作用,着力抓好央企、民企、外企入滇工作。加大财政、税收、土地、工商、金融等优惠政策研究和实施办度。凡国家没有禁止的工业投资领,鼓励央企、外企、民企、云企等各类投资主体投资项目,均享受“一企一策”等优惠政策。在省级工业园区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在注册时其企业名称可冠以“云南”字样。支持国内外大企业集团或跨国公司,通过收购、参股等形式进行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推进省属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资产证券化、管理信息化、经营市场化、发展全球化。

(二)实行差别化产业政策。组织制定云南省工业转型升级指导目录和承接产业转移指导目录。支持利用境外资源能源市场的外向型产业、省内特色优势产业、技术水平先进的清洁载能产业加快发展。对短期内没有接替项目的边境、民族、贫困地区,在确保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前提下,统筹安排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实现平稳过渡。对边境县(市)和藏区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的工业项目,适当放宽行业准入条件,在资金、土地等要素配置方面给予倾斜支持。

(三)保障工业建设项目用地。用足用活国家给予云南的低乓缓坡土地综合开发利用试点政策,推进园区向适建低丘缓坡地布局,加快工业用地开发。国土部门开辟绿色嗵道,对工业园区、重点工业项目用地实行批次审批,并单列定向下达。重大工业项目通过用地预审和立项审批后可申请先行用地。力争工业用地占全省建设用地比例达到50%以上。工业园区管委会在其园区规划范围内享有土地一级开发权,园区土地出让收益留给园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工业因区根据发展需要调整土地利用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等部门应给予积极支持。

(四)提高工.业项目审批效率。提高行政服务效率,省、州(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林业、水利、商务、卫生、地税、工商、质量监督、安全监管、国税、检验检疫、海关等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对工业项目实行“同步受理、同步介入、同步审查、限时办结”,部门审批不得互为前置,项目审批时限在规定的范围内压减1/3。除国家有明确规定的外,省级涉及工业投资项目的审批(含核准、备案)权限下放到州(市)。省级工业园区享有省级工业项目审批权。对重点企业和项目,实行“一企一策”、“一项一策”的政策扶持和跟踪落实机制。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审批由县(市、区)领导挂钩督办;投资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审批由省级部门、州(市)领导挂钩督办;投资10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审批由副省级领导挂钩督办;投资50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审批由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主要领导挂钩督办。省年度重点工业建设项目由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挂牌督办。力争工业投资占全省固定资产投资比重达到50%以上。

(五)加大工业投入。积极利用产业发展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方式支持工业发展。从今年起,省级财政增加对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的安排,2013年后按上年总额的基数增长10%进行安排。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创新金融服务,有效解决实体经济融资难问题。金融机构应加快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开辟工业信贷“绿色通道”,每年信贷增量中用于支持工业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的比例不低于30%,用于支持小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20%。鼓励金融机构在省级工业园区设立分支机构或服务窗口,推进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网上融资平台建设。落实国家加快发展小型金融机构的政策,适当放宽民间资本、外资和国际组织资金参股设立小型金融机构的条件,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加快发展社区银行、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中小金融服务机构。完善差别化监管政策,对小型金融机构在减免营业税的基础上适当减免所得税,提高小型金融机构存贷比,执行较低存款准备金率,提高对小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拓展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渠道。完善担保补贴制度和发展政策性担保机构,实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能力提升工程,培育100家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示范企业。加快建立覆盖州(市)、县(市、区.)和工业园区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上市、发行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方式直接融资。企业上市、发行债券成功的,由省财政按照每个项目募集资金的1%(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给予奖励。建立云南工业转型升级发展基金。鼓励金融、保险、创投、民间资本与大企业集团共建工业投融资平台,建立以股权投资、风险投资、融资担保和上市培育力主的产业发展投融资服务体系。

二、加快工业园区建设

(六)实施园区升级工程。完善政策配套,将工业园区纳入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坚持资源节约、环境友好、专精特新,走差异化、特色化发展路子,以工业化带动城镇化,城镇化促进工业化。通过集群联盟、集成创新、集聚效应的整体综合功能聚合,推进工业集群化和园区化、园区城镇化和生态化。突出工业园区建设,以商建园、以园招商、以商招商、以商兴园,推动园区经济、民营经济、县域经济取得突破性进展。加快工业地产建设,禁止在工业园区内发展商业地产。强化设施建设,交通、城建、环保、供水、供气、供电、通信、教育、医疗、商业、物流、公租房、经适房等基础及生活配套设施投资优先向园区安排,形成推动工业园区发展的合力。已通过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的园区,新上项目的环评可适

当简化。积极开展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创建国家级生态示范园区。推动工业项目向园区集中发展,促进产业聚集,除不宜集中的高危行业外,新建工业项目一律进入工业园区。通过5年的培育发展,实现全省129个县(市、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全覆盖,全省工业园区总数达150个左右,其中国家级10个以上(见附件1)、省级100个以上(见附件1)。实施园区发展“千百亿工程”,打造销售收入超千亿元的园区10个(见附件1),超百亿元的园区30个(见附件1)。全省工业园区主要经济指标年均增长30%以上,销售收入超过1.5万亿元,实现工业增加值占全省全部工业增加值70%以上。省、州(市)、县(市、区)应分别建立园区发展专项资金。自2012年起,5年内省级工业园区内新增税收,依照现行财政体制应上缴省级财政部分,留给工业园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十二五”期间,工业园区力争完成投资7000亿元以上,省级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基本完善。加快县域特色产业发展,着力打造50个工业强县,“十二五”末,力争工业增加值超百亿元的县(市、区)达15个以上、超五十亿元的县(市、区)达20个。

(七)强化园区综合服务。建设工业园区综合服务体系,实现财政税收、国土环保、工商质监、金融保险等部门入驻工业园区,实行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建立园区招商引资工作机构和目标责任制,实行招商引资奖励制度。围绕园区产业发展定位及产业基地建设,创新招商引资方式,突出产业招商、定向招商、以商招商。实行“一企一策”,大力引进央企、名企入园发展。“十二五”期间,新增入园企业6000户以上。鼓励支持大企业(集团)和其他社会组织在工业园区创办“园中园”。鼓励园区建立投融资平台,采取发行债券、票据融资、开发信托产品以及BT、BOT等模式,广泛吸纳民间资本及企业资本参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探索园区“飞地经济”模式,鼓励跨行政区域共建工业园区。将工业园区管委会纳入编制管理。对省级工业园区实行财税独立核算。健全园区管理考核评价体系,对省级工业园区实行发展目标责任考核,根据园区发展速度及综合经济实力确定和调整园区管委会行政级别,奖优汰庸。成立省政府工业园区发展督导组。

三、发展壮大产业和企业

(八)做大做强特色优势产业。突出把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作为工业跨越发展最重要的任务。选准工业发展的重点领域、项目,加大扶持力度,努力实现率先突破。以国家把云南列为电价改革试点省为契机,出台电价改革方案,推动电力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发展优势,推进载能产业向水电富集地区布局,以水电铝为重点开展电矿结合试点。推进大用户直购电工作。加快电网建设,保障区域经济发展和工业园区用电需求。加快滇中经济区工业发展,打造全省经济重要增长极。积极利用境外资源、能源和市场,重点推进钢铁有色、石油化工、建材家居等产业基地建设。充分发挥比较优势,大力建设烟草及配套、煤炭电力、装备制造、磷煤化工、生物医药、绿色食品、林产品加工产业基地;主动承接产业转移,着力打造五金家电、节能照明、绿色日化、橡胶塑料、印刷包装、纺织服装、家具制造、造纸、陶瓷、玩具、金银玉石加工、民族工艺品、农特产品加工等产业集群。力争通过5年的发展,实现烟草、电力、有色、生物等4个产业销售收入超2000亿元;钢铁、石化、磷化工、煤化工、建材家具、装备制造、电子信息及新材料等7个产业销售收入超1000亿元。

(九)加快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培育和发展生物、先进装备制造、新材料、光电子及信息、新能源、节能环保和现代生产服务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打造中药、民族药、夜视及显示、智能装备、通用航空制造、锗铟硅钛镁镓材料、

新能源及其装备、电子信息制造和软件服务等新兴产业示范基地,每年滚动实施100项重点新建项目。力争实现新兴产业销售收入年均增长30%以上,投资年均增长30%以上,增加值年均增长25%以上。对进入生物医药、先进装备制造、新材料、电子信息制造行业综合实力前10名的企业j实行当年地方税收新增部分由财政等额补助企业用于新产品开发、扩大再生产。

(十)实施千亿企业培育工程。大型企业是我省企业的主体,是全省经济发展的顶梁柱。整合各种发展要素,推进优质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在我省烟草、电力、石化、钢铁、有色、化工、建材等行业打造10户销售收入超千亿元的企业集团(见附件2)。5年内纳入千百亿企业培育工程的省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金全部用于企业跨越发展。对投资10亿元以上的重点项目,省有权减免的建设期内应缴纳的征地等规费予以免收。企业兼并收购其他企业,涉及房地产产.权、矿权变更的,简化程序,免缴交易费,并依法享受相关契税优惠政策。允许将国有划拨土地、采矿权等无形资产经评估后注入企业国有资本,降低企业资产负债率。纳入千百亿企业培育工程的省属工业企业5年内资源评估应缴纳的采矿权价款,允许其一次性转为企业资产后分年度缴纳。工业企业销售收入每上百亿元台阶,由省政府奖励100万元。

(十一)大力发展开放型工业。支持优势产业、重点企业、知名产品走出去,进行境外资源开发、加工制造及国际贸易等投资和经济技术合作,建立生产基地,构建营销网络,打造国际品牌。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工程承包,带动设备、原材料和技术出口。依托工业园区,建设面向西南开放的进出口加工基地和产业转移承接基地。制定资源配置和税费扶持等方面的政策,大力支持出口加工企业加快发展。大力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企业工艺技术装备水平,引导加工贸易向产业链高端延伸,增强产品市场竞争力。加快跨境经济合作区、边境经济合作区、综合保税区、境外经贸合作区工业项目建设。积极推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云南临海产业园建设。以项目落地为抓手,继续推进央企入滇战略;以二、三产业为抓手,做大做强县域经济。

(十二)大力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化建设。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围绕优势特色产业和重点企业,推进产品开发、设计软件的普及和集成应用。建立协同创新和集成创新信息化平台。支持微电子产品、嵌入式设备、数据采集装置、智能仪器仪表的开发,提升信息采集、工业自动化控制水平;加快云计算、物联网、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应用及发展,推进管理软件及工业设计、制造、控制软件研发;促进软件技术与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的结合。推动中小企业管理、融资、营销信息化平台建设。建立经济运行、工业投资、物流仓储、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节能减排信息管理系统。实施100个重点创新示范服务平台项目建设,力争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综合指数达到65%以上,总体接近全国平均水平。全面推进“三网”融合,抓好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国家和省级试验区建设。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加快区域通信信息枢纽中心和“宽带云南”建设,把云南建设成为面向东南亚、南亚的通信枢纽和区域性信息汇集中心。

四、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十三)实施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发展行动计划。到2015年,全省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占全省生产总值比重达到50%左右。组织实施千户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和千户工业小型企业达规工程,当地政府应支持成长性好的企业做大做强,凡中型企业成长为大型企业、小型企业成长为规模以上企业的应给予奖励。实施民企入滇行动,每年引进16户以上制造业名企。强化政策落实,健全服务体系,

突破瓶颈制约,加强督查督导,完善考核机制,营造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春天。黼定鼓励发展的产业目录和优惠政策,引导社会资金投向非公有制经济。加快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聚集服务资源,培育服务队伍,建设服务平台。加快省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和州(市)中小企业综合服务中心建设,2年内各县(市、区)完成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的设立,有条件的乡镇设立中小企业服务窗口。推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开展中小企业生产运营信息采集和监测。促进中小企业运用现代管理理念、信息技术推动企业管理创新。支持中小企业“走出去”和“引进来”。

(十四)以标准厂房建设为抓手推动非公经济中小企业发展。建设标准厂房,努力缓解中小企业用地难、融资难闻题,引导企业向工业集中区和园区聚集发展。“十二五’’期间,继续实行企业入驻园区标准厂房免租、零费、列支补助及就业定补政策;新建标准厂房1200一1500万平方米;力争引进3000户以上制造业企业入驻。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地税、国税、工商联等部门要进一步力口大对小微型企业的扶持力度,本省审批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小微型企业一律免收。政府招标采购安排一定比例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五、着力提升工业竞争力

(十五)以新兴科技促进传统产业的转型升级。突出科技支撑,积极推进创新型云南行动计划,实施重大项目攻关,加强科技与工业结合。加快利用信息技术、先进制造技术、现代生物技术、新型节能环保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延伸产业链,提高资源型产业精深加工水平和产品附加值,构建结构优化、技术先进、清洁安全、吸纳就业能力强、高附加值的现代产业体系,提升工业核心竞争力。建设一批新兴科技与传统产业融合的创新平台、示范企业和示范基地。实施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重点产品技术改造工程,进一步鼓励和促进烟草、有色、磷化工等行业重点企业加快技术改造步伐,保持技术工艺装备处于全国领先水平。加快应用现代生物技术改造提升制药、制糖、制茶、酿酒、橡胶、特色农产品产业规模及技术水平。每年组织实施100项新兴科技提升传统产业重点技术改造项目,100项关键及共性技术攻关推广项目,100项重点新产品开发及产业化项目,50项技术和知识产权引进项目。

(十六)主导帝J定行业标准,成为行业标杆,打造知名品牌。支持行业骨干企业主导制定抗震建筑钢材、锡、锗、铟、镓、钛、贵金属合金、磷化工、白药、普洱茶、红茶等新标准,参与制定铜、铝、铅锌、红外夜视、数控机床、物流装备、铁路养护装备、生物医药等标准.把握行业技术话语权,抢占市场竞争制高点。对主导制定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企业、获得国家认定新产品的企业,由省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发挥具有核心竞争力大企业对相关企业技术进步的带动作用,推进企业标准化和管理水平提升,促进钢铁、有色、化工等传统优势产业,生物医药、光电子、先进装备制造、锗铟硅钛镁镓材料、贵金属合金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做大做强。实施企业技术中心能力提升工程,不断增强企业原始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集成创新、协同创新和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一批具有行业先进水平的自主创新平台。鼓励国家和省企业技术中心开展行业关键和共性技术攻关,为中小企业提供创新服务。“十二五”期间,新增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10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100家以上。加强食品工业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建设,提高安全检测和监控水平,全面提升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能力,保障食品生产安全。实施品牌发展战略,支持企业争创国际国内名牌、名品,组织实施釜业品牌培育与创建、知识产权创造与应用。行动计划,力争“十二五”末,云南省名牌工业

产品达到450个,中国驰名商标达到55个,云南省著名商标达到1400个,企业专利授权量年增长25 %以上。

(十七)一培养高素质工业人才队伍。充分发挥人才在增。强工业和企业核心竞争力中的关键作用和支撑作用,全方位为工业跨越发展提供人才支撑。加快研究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培养和使用机制,推进国有大中型企业与政府工业经济管理干部的交流任职;选拔100名工业经济管理干部任分管工业副州(市)长、副县(市、区)长;加强园区离端管理人才引进,选择一批省级重点工业园区,面向全国公开招聘园区高级管理人员,提高工业园区跨越发展管理水平,推动工业园区快速发展。实施“党政工业人才能力提升计划”、“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计划”、“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计划”、“高技能人才培养促进计划”、“工业引智计划”,每年培训1000户中小工业企业管理人员,培养造就一批具有现代经营管理水平、勇于开拓的企业家。到2015年,党政工业人才达到2万人,具有中高级职业经理人资格的工业经营管理人才达到40万人,掌握专业技术的中高级.科技人才达到80万人,掌握新技术和新工艺的技术人才达到100万人。鼓励高校和科研.机构加强新材料、新能源、电子信息、生物创新、先进装备制造、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专业学科和研发能力建设。建立企校联合培养人才新机制,促进创新型、应用型、复合型和技能型人才培养。完善柔性射才机制,着力从国内外引进一批产业发展需要的高技能人才和技术带头人。健全人才激励机制,省政府每年对为工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到2015年,全省工业人才总量达到222 万人,年均增长1 6%以上。

六、推动工业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发展

(十八)实施节能减排计划。组织实施千户企业节能行动,深入实施余热余压利用、燃煤锅炉改造、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等10大重点节能工程和千项节能技术改造示范项目以及火电、钢铁、水泥、化工等行业脱硫脱硝和氨氮减排工程。加大节能减排投入,省级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每年递增20 %。落实国家支持节能减排的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确保实现“十二五”期间全省单位GDP能耗下降15%,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20%,节约1800万吨标准煤,完成四项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加快建立省、州(市)、县(市、区)节能监察体系。建立落后产能退出和财政补偿长效机制。

(十九)发展工业循环经济。推进工业生产经营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推行清洁生产,实行工业节地、节材、节能、节水,发展工业循环经济。组织实施共伴生、低品位、难选冶矿综合利用,工业“三废”综合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林产业废物利用四大工程。全面实行规模以上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和评估,扩大清洁生产合格企业的验收。以工业园区、部分行业、大企业集团为重点推进工业循环经济发展。在工业园区发展循环经济,努力实现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和零排放,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和环保产业发展,建设3—5个生态工业园区;在磷化工、煤化工、水泥、钢铁、有色、制糖、造纸等行业鼓励绿色制造和低碳技术的运用,提高行业的循环经济发展水平;在矿业企业推进尾矿、磷石膏、粉煤灰、建筑垃圾等大宗固体废物资源化工作,拓展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空间。开展百户“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工业企业创建活动。对利用低品位、难选冶伴生矿,尾矿,工业“三废",再生资源等为主要原料的加工业实行鼓励扶持的产业政策。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对于生产符合条件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给予增值税、所得税免征或即征即退优惠。“十二五”期间,力争全省

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72%,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到82立方米,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92.5 %。

七、强化组织保障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突出工业意识,突出政策引导,突出抓住各项举措的着力点。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加快云南工业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工业意识,在全省形成重视工业、学习工业、研究工业、抓好工业,大力培养工业干部的氛围,营造推动工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建立省级领导联系督导重点产业制度,每位省级领导联系1—2个重点工业产业、重大工业项目或省级以上工业园区。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是工业经济发展的主要责任人,工业园区发展的主体责任在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千亿元企业发展的主体责任在企业的董事长和总经理。

各州(市)要认真抓好《决定》的贯彻落实,省级各有关部门要在本《决定》发布之日起2个月内制定配套政策,将工业贡献的增加值、财政税收、就业率、节能减排4项指标作为考评州(市)、县(市、区)领导班子工作绩效的重要内容。

附件:1.工业园区名单

2.云南千亿企业(集团)培育名单

(此件发至县)

附件1

工业园区名单

一、10个国家级工业园区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

安宁工业园区杨林工业园区红塔工业园区研和工业园区红河工业园区云南大理经济开发区(大理创新工业园区) 云南楚雄经济开发区(楚雄工业园区)

二、100个省级工业园区

(一)原已认定的40个省级工业圆区

昆明市: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呈贡工业园区杨林工业园区海口工业园区安宁工业园区寻甸工业园区东川再就业特色产业园区

昭通市:昭阳工业园区水富工业园区

曲靖市:曲靖西城工业园区曲靖煤化工工业园区曲靖南海子工业园区宣威工业园区

楚雄州:楚雄工业园区禄丰工业园区

玉溪市:红塔工业园区研和工业园区通海五金产业园区

红河州:红河工业园区弥勒工业园区

文山州:文山三七产业园区马塘工业园区

普洱市:普洱工业园区景谷林产工业园区

西双版纳州:景洪工业园区勐海云麻产业园区磨憨进出口加工园区

大理州:大理创新工业园区祥云财富工业园区邓川工业园区

保山市:保山工业园区腾冲工业园区

德宏州:芒市工业园区瑞丽工业园区

丽江市:南口工业园区.永胜工业园区

怒江州:兰坪工业园区

迪庆州:香格里拉工业园区

临沧市:临沧工业园区

(二)2011年报请省政府认定的15个省级工业国区

昆明市:官渡工业园区晋宁工业园区富民工业园区五华科技产业园区宜良工业园区石林生态工业集中区

昭通市:鲁甸工业园区彝良工业园区

曲靖市:师宗工业园区陆良工业园区

玉溪市:新平矿业循环经济工业园区易门陶瓷特色工业园区

红河州:泸西工业园区

保山市:保山水长工业园区

丽江市:华坪工业园区

(三)未来5年拟培育的45个省级工业园区

昆明市:倘甸产业园区禄劝工业园区

昭通市:盐津工业园区大关工业园区镇雄工业园区

曲靖市:富源工业园区马龙工业园区罗平工业园区会泽工业园区越州工业园区

楚雄州:大姚特色工业园区南华工业园区元谋特色农产品加工园区武定工业园区姚安工业园区

玉溪市:澄江工业园区峨山移民再就业工业园区华宁磷化工循环经济工业园区江川工业园区

红河州:蒙自矿业工业园区建水工业园区个旧特色工业园区屏边工业园区石屏工业园区

文山州:砚山工业园区马关工业园区丘北工业园区富宁工业园区普洱市:景东工业园区

大理州:鹤庆工业园区宾川工业园区南涧工业园区剑川工业园区巍山工业园区弥渡工业园区云龙王业园区

保山市:龙陵硅工业园区昌宁生物资源加工特色工业园区

德宏州:盈江工业园区陇川工业园区

丽江市:丽江金山高新技术产业经济区

临沧市:云县新材料光伏产业园区凤庆滇红生态产业园区镇康边境特色工业园区耿马(孟定)边境贸易加工园区

三、拟培育的10个销售收入超千亿元园区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

安宁工业园区杨林工业园区红塔工业园区研和工业园区红河工业园区禄丰工业园区五华科技产业园区大理创新工业园区楚雄工业园区

四、拟培育的30个销售收入超百亿元园区

曲靖煤化工工业园区新平矿业循环经济工业园区东川再就业特色产业园区海口工业园区越州工业园区官渡工业园区宣威工业园区呈贡工业园区祥云财富工业园区砚山工业园区陆良工业园区寻甸工业园区马龙工业园区通海五金产业园区易门陶瓷特色工业园区罗平工业园区

晋宁工业园区富源工业园区宜良工业园区鹤庆工业园区师宗工业园区富民工业园区邓川工业园区普洱工业园区泸西工业园区大姚工业园区蒙自矿业工业园区弥勒工业园区马塘工业园区建水工业园区腾冲工业园区香格里拉工业园区临沧工业园区昭阳工业园区保山水长工业园区瑞丽工业园区

附件2

云南千亿企业(集团)培育名单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采取特殊措施加快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采取特殊措施加快我省7个人口较少特有民族脱贫发展步伐的通知 【法规类别】少数民族事务综合 【发文字号】云办发[2002]19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2.09.04 【实施日期】2002.09.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采取 特殊措施加快我省7个人口较少特有民族脱贫发展步伐的通知 (云办发[2002]19号2002年9月4日) 各地、州、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 我省人口在10万以下的独龙、德昂、基诺、怒、阿昌、普米、布朗等7个少数民族,总人口22.6万人,主要分布在怒江、德宏、西双版纳、临沧、保山、丽江、迪庆、思茅、大理等9个地(州市)的31个县(市区)、23个乡(镇)和175个村民委员会。7个人口较少特有民族一般聚居在高寒山区和半山区,除普米族和基诺族外,均属跨境民族。由于历史、自然等诸多因素,7个人口较少特有民族聚居的乡(镇)、村仍然是我省贫困人口

最集中、贫困程度最深的少数民族地区,目前尚有50%左右人口处于贫困状态。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解决这7个人口较少特有民族的脱贫发展问题,进一步增强民族团结,促进各民族共同进步和繁荣,省委、省政府决定,采取特殊扶持措施,实行分类指导,以扶贫工程为载体,集中一定财力物力,分工负责抓落实,努力加快7个人口较少特有民族聚居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步伐。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和省第七次党代会精神,把解决7个人口较少特有民族的脱贫发展问题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云南民族工作和扶贫工作的重点,作为推进云南“兴边富民行动”的突破口。以政府行为为主导,以扶贫开发为主要途径,以基础设施建设和基础教育为重点,扶贫到村到户,不断改善各族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实现经济、社会、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二、基本目标 从现在开始至2010年,把7个人口较少特有民族作为实施《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的重要对象,以实现“四通五有一消除”(即:村村通路、通电、通水、通广播电视,覆盖人口达85%以上,所有农户和群众有房住、有衣穿、有饭吃、有钱用、有书读,基本消除农户和学校的茅草房及危房)为目标,力争5年解决温饱,到2010年全部脱贫。 三、发展措施 (一)实施温饱和农业产业化扶贫工程。 把7个人口较少特有民族聚居的23个乡(镇)作为重点扶持对象,

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广东省正政府令第146号)

《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 广东省正政府令第146号 《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5月2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第一条为了切实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农业建设用地,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的管理。 第三条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应当作为建设用地成本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耕地开垦费应当专款专用,用于耕地开垦和新开垦耕地的地力培育等开支。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实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当地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建立省、市(地级以上市,下同)、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补充耕地项目库;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编制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年度计划方案,并从补充耕地项目库中安排具体项目,组织有关单位实施项目建设;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项目验收。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补充的耕地不得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划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监督。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2017南亚东南亚国家商品展暨投资贸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2017南亚东南亚国家商品展暨投资贸易洽谈会执行委员会的通知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云政办函[2017]8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7.01.19 【实施日期】2017.01.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2017南亚东南亚国家商品展暨投资贸易洽谈会执行委员 会的通知 (云政办函〔2017〕8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切实做好2017南亚东南亚国家商品展暨投资贸易洽谈会(以下简称2017商洽会)组织筹备工作,省人民政府决定成立2017商洽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现将执委会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 主任:高树勋省政府党组成员 副主任:和丽贵省政府副秘书长 王喜良昆明市市长

和良辉省商务厅厅长 李极明省外办主任 杜勇省招商合作局局长 刘琪琳云南国际博览事务局局长 刘光溪贸促会云南省分会会长 董家禄省公安厅常务副厅长 秘书长:和丽贵(兼) 顾问:崔质涛南博会执委会顾问、云南国际博览事务局顾问周红省友协会长 成员:张红苹省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省文产办主任 张新明省政府办公厅副主任、省接待办主任 刘颖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陈云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副主任 陶晴省委高校工委副书记 王学勤省科技厅副厅长 胡祖俊省公安厅副厅长 段振培省安全厅副厅长 王卫昆省财政厅副厅长 杨廷仁省交通运输厅巡视员 李国林省农业厅副厅长 周学文省商务厅副厅长 杨德聪省文化厅副厅长 郑进省卫生计生委副主任

苏莉省审计厅副厅长 石林省外办副主任 文淑琼省旅游发展委副主任 保建彬昆明市常务副市长 谢曙光省国资委副主任 孔灿省政府研究室副主任 曹阳省工商局副局长 陈百炼省质监局副局长 曹长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巡视员胡利人省统计局副局长 袁光兴省侨办副主任 张霞省金融办副主任 龙乔忠省招商合作局副局长 陆雪松省民航发展管理局副局长段俐娟省台办副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云政发〔2011〕64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 云政发〔2011〕64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国有大中型企业集团(公司):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我省住房保障体系,加快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以及新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逐步改善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条件,促进住有所居目标实现,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认识 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是调整住房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是完善城镇功能、推进城镇化建设的客观需要,是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扩大内需、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作为调结构、促发展、惠民生的重要工作,全面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切实解决好全省城乡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并逐步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含新就业人员)的住房困难。 二、明确目标任务 “十二五”期间,全省共建设(筹集)保障性住房250万套(户),解决800万左右城乡中低收入群众住房困难问题。其中,城镇保障性住房150万套(户),农村保障性安居工程100万户。2011年,全省建设(筹集)保障性住房60万套(户)。其中,城镇保障性住房40万套(户),包括公共租赁住房11万套、廉租住房9.5万套、新增发放租赁补贴9万户、城镇棚户区和工矿企业棚户区改造10万户、经济适用住房0.5万套;农村保障性安居工程20万户。此外,由各州(市)、县(市、区)安排农村危房加固改造10万户。 三、完善建设管理模式 (一)实行“两房并轨”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为便于建设和管理,从今年起我省将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合并建设。各州(市)、县(市、区)可将省下达的“两房”指标及补助资金整合起来,统一规划、统一选址、统一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以人为本、方便适用原则和分散配建与集中建设相结合的要求,加强公共租赁住房规划设计工作。原则上公共租赁住房应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公用事业完备、就业方便的区域。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配套建设占总建筑面积15%的商业服务设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标准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要求,户型结构以小户型为主,平均每套50平方米左右,最大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70平方米以内。要优化公共租赁住房设计方案,努力做到环境优美、质量优良、功能完善、经济适用。 (二)政府主导,多种方式建设保障性住房。由各州(市)政府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可采取多种方式建设保障性住房。一是政府主导建设。继续由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或政府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投融资平台为建设主体,由政府安排和筹措资金建设。各地由政府主导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比例一般应占公共租赁住房总量的50%以上。二是可以按照“政企共建”的方式建设。由政府给予资金补助和优惠政策,企业出土地和配套资金建设。建成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优先向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出租,超出部分由政府安排向社会出租。用工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和住房困难职工较多、有闲置土地的企业以及乡镇学校、卫生院、计生站的教师和职工周转房可以参照“政企共建”方式建设和管理。三是可以由政府安排优价土地和优惠政策,选择实力强、信誉好的房地产企业建设和经营公共租赁住房。四是城市棚户区和工矿、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继续按省下达各地的指标和补助政策实施,确保完成建设任务。五是可以通过市场购买或长期租赁符合条件的商品住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六是以农户为实施主体,按照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和农户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原则,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城增村减”挂钩试点工作,统筹推进农村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工程建设 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属委、办、厅、局: 为充分发挥新增投资的拉动作用,管好用好新增投资,确保扩大内需保增长特殊时期的需要,使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既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依法招标投标,又能提高工作效率,缩短招标投标过程的周期,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改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合理选择招标方式 按照国家关于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的要求,对中央和省级投资项目在招标方式上进行分类指导。 (一)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外,不得擅自扩大必须公开招标的范围和规模。 (二)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由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的投标人可供选择的项目; 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项目;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获知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项目; 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项目; 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项目。 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邀请招标需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全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并需要审批的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经项目审批部门审批,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批。 (三)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前项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后,不可以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项目; 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农民工的项目; 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项目; 4、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项目;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用承包能力的项目;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全省政府系统秘书长办公室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全省政府系统秘书 长办公室主任会议精神的通知 【法规类别】会议差旅 【发文字号】云政办发[2003]217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3.10.30 【实施日期】2003.10.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 全省政府系统秘书长办公室主任会议精神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3]217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各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省直各委、办、厅、局办公室,厅内各处、室、局、办: 2003年9月,省政府办公厅在红河州弥勒县召开了全省政府系统秘书长办公室主任会议。会上各地、各部门办公室负责同志结合工作实际,对搞好办公厅(室)的工作提出了一些很好的意见和建议。对此,省政府办公厅领导同志高度重视,要求认真研究落实。经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商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学习考察

结合工作实际,适时组织外出考察学习,可了解和借鉴外地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开阔眼界,拓宽视野,更新观念,改进工作。因办公厅(室)的同志外出考察学习机会相对较少,省政府办公厅准备在今年内,组织地州市和省直部门的部分办公室负责同志到广州、深圳和港澳地区,就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政府职能转变等问题进行考察。今后将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确定考察学习内容,采取出省与出国相结合、考察与培训相结合的方式,争取每年组织1至2次到沿海发达地区考察;组织1至2批到国外考察;安排1期到新加坡国立大学高级公务员培训班进行培训。出国、出省考察学习费用由派员单位自理。具体组织工作由厅综合处牵头,落实方案后另行通知参加单位。 二、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培训工作 因近

云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154号令)

文件5 云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省政府154号令)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取水人),应当按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第三条省、州(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市、区)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少量取水的限额,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家庭生活每户月取水量不超过30立方米的; (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月取水量不超过60

立方米的。 第五条按照《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取(排)水和第(四)项规定取水的,取水人应当自取(排)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当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取水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二)取(排)水的起始时间、地点; (三)取(排)水目的、理由、数量。 按照《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取水的,应当经县(市、区)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取水人临时应急取水书面意见后24小时内决定是否同意并书面答复。 第六条取水许可应当遵循先从地表取水、后从地下取水,先从江河取水、后从湖泊取水的原则。 江河、地下的取水许可,按照《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各项用水的先后顺序实施。 湖泊的取水许可,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生态与环境、农业、工业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第七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可供本省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下达各州(市)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 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和我省关于做好1999年大中专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和我省关于做好1999年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毕业分配 【发文字号】云政发[1999]68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9.03.29 【实施日期】1999.03.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和我省关于做好 1999年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工作的通知 (云政发〔1999〕68号1999年3月29日)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中专院校,中央驻滇单位,有关厂矿企业: 现将教育部《关于做好199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1999〕2号)和省教委、省计委、省人事厅《关于做好云南省1999年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的意见》一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中专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力量,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是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事。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按照国家

有关毕业生就业政策和有关规定,互相支持、配合协作,积极为毕业生就业提供条件,使他们能够学以致用,人尽其才,为云南的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作出贡献。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向省教委反映。 关于做好199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教学〔1999〕2号一九九九年一月七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及直属机构: 为了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和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合理配置高校毕业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做好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1998〕16号)精神,现就做好199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通知如下: 一、199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以国务院国发〔1998〕16号文件的精神为指导,以《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为基本政策依据,既要深化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又要保持政策的连续性;既要切实转变职能,又要完善各项宏观管理措施;既要促进毕业生顺利就业,又要实现毕业生资源的合理配置。充分发挥国家的宏观调控作用和以学校为基础的毕业生就业市场的调节作用,建立学校和各级政府推荐、学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毕业生就业制度。 二、各地方、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充分认识高校毕业生在我国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积极疏通、拓宽毕业生的就业渠道,为毕业生的顺利就业创造有利条件。要特别注意将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与优化人员结构、提高队伍整体素质的工作结合起来,在企业减员增效、政府机构改革、人员分流的同时,还要针对一些基层机关、企事业单位高校毕业生比例较低、人员结构不合理的情况,及时补充所需的高校毕业生。要放宽对毕业生就业地区的限制,消除各种人为障碍,为毕业生营造一个良好的就业环境。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系统督办工作暂行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系统督办工作 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云政办发[1995]190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5.08.09 【实施日期】1995.08.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云南省政府系统督办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云政办发〔1995〕190号一九九五年八月九日)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了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办事效率,保证政令畅通,使督办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起草了《云南省政府系统督办工作暂行规定》,提交1995年6月全省政府系统秘书长、办公厅主任会议进行了讨论,并征求了部分委、办、厅、局的意见。现经省人民政府领导同意,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各部门的执行情况和建议,请及时报省政府办公厅,逐步加以修改和完善。 云南省政府系统督办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政府系统督办工作,逐步实现督办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督办是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领导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政府各项重大决策、重要部署贯彻落实的重要手段,是各级政府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加强督办,对于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政令畅通,促进政府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三条督办工作的主要原则 (一)坚持为中心工作服务的原则。各级政府部门要围绕中心工作,确定督办重点,对重大决策紧抓不放,务求落实。 (二)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反映决策落实情况,既报喜又报忧。及时发现和反映决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三)坚持分级、分工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负责抓好本级政府和部门的督办工作,组织落实并反馈上一级机关交办的督办事项,指导下一级机关开展督办工作。政府工作部门内部要实行分工负责制,做到督办任务的合理分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发挥整体督办效能。 (四)坚持注重实效的原则。督办工作要狠抓落实,讲质量,重实效,力戒形式主义,防止拖沓延误、敷衍塞责。 第四条督办工作的主要任务

云南省电子政务管理办法

云南省电子政务管理办法 云南省电子政务管理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37号 《云南省电子政务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4月28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徐荣凯 二〇〇六年五月十六日 云南省电子政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电子政务管理,推进电子政务发展,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子政务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是指各机关应用信息与网络技术,发布信息、办理业务、处理公文等管理和服务活动。 本办法所称各机关,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适用公务员法的各级各类机关及单位。 第四条电子政务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资源共享、服务便捷、讲求实效和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信息化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政务的重大决策和组织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政务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等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信息化主管部门所属的电子政务网络管理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政务网络的运行维护、技术服务等技术保障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子政务的管理和相关工作。 第六条省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电子政务总体规划和本省实际,制订全省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和业务规范,报省信息化领导机构批准后实施。 省级各机关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和全省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制定本部门、本系统电子政务发展规划,报省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 州(市)、县(市、区)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全省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及系统(行业)规划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政务发展规划,报上一级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同级信息化领导机构批准实施。 第七条符合发展规划的电子政务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等资金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 电子政务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资金的管理使用,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条电子政务基本建设、应用推广等电子政务项目应当以电子政务发展规划为依据。 电子政务项目的立项应当由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投资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审批。其中电子政务基本建设项目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进行项目初步设计。 信息化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作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电子政务项目立项的依据之一。未经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的电子政务项目不得立项。 第九条电子政务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并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业务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 第十条全省建立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 人问责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通知 【法规类别】法律解释执行 【发文字号】云政办发[2008]33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8.03.05 【实施日期】2008.03.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通知 (云政办发〔2008〕33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于2008年3月1日正式实施,为了正确理解和适用《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经省政府批准,现将《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八年三月五日

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 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正确理解和适用《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以下简称问责办法)、依据问责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现对执行问责办法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不解释。 一、关于总则 1.问责办法定位是:纪律和法律追究手段之外,对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管理制度,它与纪律、法律形成相互衔接、相互补充。 2.问责范围除指第二条所称“行政负责人”外,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及其所属机构,学校、医院、科研院所,具有或受委托管理公共事务职责的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尽快实行问责制。 二、关于问责事项 3.“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主要是指:(1)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义务的;(2)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定、命令,政令不畅的;(3)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4)对上级明令禁止的行为,不停止、不纠正的。 4.“独断专行、决策失误”主要是指:(1)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或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或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可行性评估和论证、听证、专家咨询、集体决策和报批的(2)个人擅自决定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云办发[2000]17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0.07.22 【实施日期】2000.07.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 (云办发[2000]17号) 各地、州、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近年来,我省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同程度地实行了以“两公开一监督”为主要形式的政务公开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实践证明,实行政务公开,有利于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防止权力被滥用;有利于方便办事,促进公务员尽职尽责,提高办事效率和经济效益。这是新形势下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密切党和政府与群众的联系,促进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纪委第四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结合近年我省的工作实践,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在全省推行政务公开制度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五大和中纪委第四次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依法公开政务,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便于群众监督,利于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原则,着重在“普及、巩固、规范、深化”上下功夫,努力提高行政机关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促进民主政治建设和勤政廉政建设,为云南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政治保障。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扩大政务公开的覆盖面,使此项工作长期持久地坚持下去。各级行政机关、政法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共服务行业及事业单位都要实行政务公开。今年县乡两级政务公开试点的面要达到三分之一,明后年全面推开。各地州市要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政务公开工作;省直机关已经开展政务公开的单位,要在巩固、规范、提高上下功夫。其他履行行政执法管理职能的机关和部门要迅速行动,认真开展政务公开工作。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也要参照政务公开的办法全面推行厂务公开、校务公开、医务公开等。 二、政务公开的内容、重点和方法 (一)政务公开的内容。 实行政务公开的机构在办理政务时,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外,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都属政务公开的内容。 1、行政决策事项。经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包括规划)、财政预算、应让人民群众知道的重大改革举措及其它决议事项和工作部署,应及时公开。 2、规章事项。省政府制定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应及时公开。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鼓励公务员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鼓励公务员 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5]51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省人事厅《关于鼓励公务员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实施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云南省人事厅关于鼓励公务员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精神,鼓励公务员接受高等学历教育,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目的意义 鼓励公务员接受高等学历教育,是实施人才强省战略的重要内容。通过接受高等学历教育,使公务员队伍的知识结构和专业结构更趋合理,整体素质有较大幅度的提高,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并逐步构建多元开放的终身教育体系,促进学习型社会的形成。 二、目标任务 通过接受高等学历教育,力争在五年内,省级机关公务员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达9 5%以上,州(市)机关公务员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达90%以上,县、乡机关公务员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达80%以上。 三、基本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十六条关于“高等学历教育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的规定,公务员接受高等学历教育是指公务员通过在岗、离岗接受专科、本科和研究生学历的教育,并取得国家认可的学历和学位。在岗接受高等学历教育是指不脱离本职工作岗位,完成学业的学习方式;离岗接受高等学历教育是指个人申请或组织推荐,脱离本职工作岗位,按规定学制完成学业的学习方式。 四、申报条件及相关事项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工作积极,身体健康。 (二)符合招生学校规定的有关条件。 (三)接受离岗高等学历教育的,必须具有3年以上(含3年)工龄。 (四)再次接受高一层次离岗学历教育的,自取得文凭起必须工作满二年后才能提出申请。

云南45名省管干部任前公示公告

云南45名省管干部任前公示公告 省管干部任前公示公告云组干任公示〔2016〕第8号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现将任锦云等45名同志拟任职务予以公示: 任锦云,男,汉族,1960年8月生,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1977年8月参加工作。历任楚雄州水电局副局长、局长、党组书记,元谋县委书记,楚雄州委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楚雄州委常委、统战部部长等职。现任中共楚雄州委常委、副州长。经研究,该同志拟提名为楚雄州人大常委会主任候选人。 李扬,男,哈尼族,1964年10月生,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1985年8月参加工作。历任红河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红河县委副书记、组织部部长,红河县委副书记,红河州政府副秘书长,开远市委书记,红河州副州长,交通部公路司副司长(挂职),红河州委常委、副州长等职。现任中共红河州委副书记、常务副州长。 经研究,该同志拟提名为红河州人民政府州长候选人。 左广,男,汉族,1974年1月生,博士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2004年6月参加工作。历任共青团中央网络影视中心网络部副主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市长助理(挂职),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呈贡县委

常委(挂职),宜良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县委副书记、县长等职。现任玉溪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经研究,该同志拟任云南滇中新区管委会副主任、党工委副书记(正厅级)。海文达,男,彝族,1962年2月生,省委党校大学学历,中共党员,1981年8月参加工作。历任禄劝县副县长、县委副书记、县长,昆明市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党组书记,昆明市官渡区委副书记、区长、区委书记,昆明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红河州委常委、常务副州长等职。现任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经研究,该同志拟任省粮食局局长、党组书记。 吴绍吉,男,彝族,1962年1月生,省委党校大学学历,中共党员,1982年8月参加工作。历任曲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副处级庭长、刑一庭庭长、副处级审判员,富源县人民法院院长等职。现任省审计厅副厅长。经研究,该同志拟任省审计厅厅长、党组书记。 饶卫,男,汉族,1961年6月生,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1983年8月参加工作。历任共青团曲靖市委副书记、书记,沾益县委副书记、县长、县委书记,曲靖市副市长等职。现任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副主任(兼)。经研究,该同志拟任云南师范大学党委书记。 伏润民,男,汉族,1963年4月生,博士研究生学历,中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云南省关于进一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云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云厅字[2008]6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8.08.28 【实施日期】2008.08.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云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服 务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云厅字[2008]6号) 各州、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 《云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8月28日

云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 [2007]11号)精神,现对进一步加强我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按照公平对待、搞好服务、合理引导、完善管理的工作方针,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依法行政、各部门齐抓共管、社区依法自治、群众广泛参与,完善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措施,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促进流动人口同当地居民和睦相处,切实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促进富裕民主文明开放和谐云南建设。 (二)目标任务。建立健全适应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组织网络、制度体系、工作机制和保障机制,不断深化法制化、规范化、信息化、社会化建设,流动人口工作实现以社会防范控制为主的治安管理向综合服务和管理转变,由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向流入地、流出地政府密切配合管理转变,由以户籍人口管理为主向以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为主转变,由政府职能部门管理为主向政府依法行政、社区依法自治、基层组织广泛参与的社会化服务和管理转变,全面提升服务和管理工作水平。建立健全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和流动人口维权机制,切实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不断增强预防、控制和打击流动人口违法犯罪活动的能力,确保流动人口违法犯罪高发势头得到有效遏制。 二、政策措施

云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实施细则 1

【发布单位】82302 【发布文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 【发布日期】1993-10-05 【生效日期】1993-10-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云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1993年10月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风景名胜区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级风景名胜区以及形成一定规模的以风景名胜为主要游览内容、划定范围、接待游客

的区域。 在上述区域内活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条例》、《实施办法》和本细则。 第三条第三条风景名胜资源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的山、河、湖、海、瀑布、动物、植物、化石、特殊地质地貌、天文气象等自然景物和文物古迹、革命纪念地、历史遗址、园林、建筑、工程设施等人文景物及其所处环境和民族风土人情等。 风景名胜区是指风景名胜资源集中、自然环境优美、人文景观突出、具有一定规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定命名并划定范围,供人们游览、观赏、休息和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域。 风景名胜区的范围确定后,应当沿线立桩,标明区界。主要入口处应当按统一规定设立入口标志和标徽。 第四条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风景名胜区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工作。其主要任务是:组织对风景名胜资源的调查、评价和申报列级;组织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制定有关管理措施;监督检查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开发、建设和管理工作;审批风景名胜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归口管理各级风景名胜区。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4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8.01.18 【实施日期】2008.01.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44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已经2008年1月4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秦光荣 二00八年一月十八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为了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的要求,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省级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新一轮集中清理。经严格审核和论证,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229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行政许可项目165项,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42项;调整行政许可项目17项,调整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5项。经清理后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社会公布。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要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以及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法对行政审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加强对行政审批权的监督制约,努力在规范审批行为、创新审批方式、完善配套制度、建立长效机制等方面取得新的进展。 附件1: 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165项)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办公用 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云政办发[2006]164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6.09.22 【实施日期】2006.09.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6]164号) 省直各委、办、厅、局,各直属事业单位,昆明市人民政府: 为加强和改进我省省级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的管理,促进办公用房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省级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现办公用房优化配置,提高使用效益,促进办公用房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意见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01]58号)和《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省级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和装修管理的通知》(云厅字[2006]10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国家机关办公用房(以下简称办公用房)是指:省直各委、办、厅、局,省政府各直属事业单位,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各部门、单位)占有、使用并在法律上确认属于省级国家机关资产的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包括省政府没收、接收、接管、划拨、政府投资及其他渠道投资形成的属国有资产的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 第三条办公用房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均属省政府所有,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代表省政府负责统一管理。 办公用房实行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权属统一的管理方式。 各部门、单位履行相关使用手续后享有办公用房的使用权,分级负责管理办公用房。

云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包括简称)

云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包括简称) 一、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二、云南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发展改革委)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云南省教育厅(教育厅)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科技厅) 云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民委) 云南省公安厅(公安厅) 云南省国家安全厅(安全厅) 云南省监察厅(监察厅) 云南省民政厅(民政厅) 云南省司法厅(司法厅) 云南省财政厅(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厅)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环境保护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交通运输厅) 云南省农业厅(农业厅) 云南省林业厅(林业厅) 云南省水利厅(水利厅) 云南省商务厅(商务厅) 云南省文化厅(文化厅) 云南省卫生厅(卫生厅) 云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口计生委) 云南省审计厅(审计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省外办) 监察厅与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列入省政府工作部门系列,不计入政府机构个数。 三、云南省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 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省国资委)管理委员会 四、云南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 云南省人民政府研究室(省政府研究室)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工商局)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质监局)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安全监管局) 云南省宗教事务局(省宗教局) 云南省广播电视局(省广电局) 云南省新闻出版局(省新闻出版局) 云南省体育局(省体育局) 云南省统计局(省统计局) 云南省旅游局(省旅游局) 云南省粮食局(省粮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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