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税收筹划的角度看企业组织形式

从税收筹划的角度看企业组织形式
从税收筹划的角度看企业组织形式

从税收筹划的角度看企业组织形式

(一)在实际投资活动中,人们首先面临的一个困局就是办一家什么组织类型的企业。人们在现实中面临的难题并非没有道理,原因是不同的组织形式对应着税收待遇上的差异,有时这种“差异”还十分明显,而且对企业未来的走向也会产生影响。

(二)一份资料显示,每18个月,就有20%的新生企业被淘汰,每10年有90%的企业化为乌有。这其中因事先忽视税收因素而忙于投资的也不在少数。由此我们提出,投资人针对企业组织形式(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一锤定千斤)的选择,应该倾听一下税务专家的意见,避免投资不久就因税收问题安排不当而被淘汰。

常见的几种企业组织形式和分支机构

个体户、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子公司和分公司、办事处、合资公司

一﹑个体户。适用范围:如果你手中有些闲散资金但又不是很多,人员较少规模不大(尤其是独立投资人),相关市场规则还不十分熟悉的话,先试试做个个体工商户的老板是非常不错的选择。征收方式:现实中,在大多数地区,税务机关对个体户会计核算要求还不高,税款一般是按照定期定额的方式征收,实际税负也不高。所谓“定期定额”税收征收方式,用通俗的话理解就是“一口清”。注意问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个人对企、事业单位的承租、承包所得,适用5%至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纳税人根据其生产经营情况按应纳税所得额的级距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我们来看在这两种情况下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差异.

方法一:某个体户A某2003年度取得销售收入18万元,A某会计核算健全,税务机关对其实行查账征收。2003年度的销售收入减除必要费用15万元后的余额为3 万元(应税所得额),其应纳所得税为:30000×30%-4250=4750(元),个体工商户A某实际税收负担率为:4750÷30000×100%=15.83%。

方法二:如果按销售额评估的办法,假定收入和费用不变,税务机关核定A某所从事行业的销售收入利润率是5%,A某当年应税所得额为:180000×5%=9000 (元),A某当年应纳所得税额为:9000×10%-250=650(元),A某实际税收负担率为:650÷30000×100%=2.17%。

二、公司制与合伙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选择

(1)比较两种课征访法的税收利益时:不能仅看名义上的差别。比如对公司课税是否实行各种形式的整体化措施,因为完全的整体意味着重叠征税的消除,公司企业税负与合伙企业的、个人独资企业税负有可能相互接近

(2)要比较合伙制、公司制的税基、税率结果和税收优惠待遇等多种因素。例如公司企业在某些地区或行业会享有合伙企业所不能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在进行具体税收筹划操作时,必须把这些因素考虑进去,然后从总额上考虑实际税收负担差异

(3)在合伙人构成中如果既有本国居民,又有外国居民,那就出现了合伙制跨国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合伙人由于居民身份国别的不同,税负将出现差异,特别是在预提所得税方面,要分析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税负差异,仔细计算。

二、公司制与合伙制企业的选择

(4)税务管理的难易。从税务管理角度考虑,公司制企业设立比较麻烦,但容易成为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利于进行大规模的生产经营活动;合伙企业设立相对简单,但很难成为一般纳税人,只能取得普通发票,难以从事大规模的生产经营活动。

(5)税收征管方式的影响。无论是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还是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在实行不同的征收方式时对税负都是有影响的。核定征收方式往往会受人为因素影响而具有不确定性。因为虽然税法规定了各行业应税所得率的范围,但幅度很大,在具体操作中由税

务机关核定。如娱乐业,在企业所得税中,应税所得率在10%-25%之间,在个人所得税中,应税所得率在20%-40%之间。此时企业所得税的税负就不一定比个人所得税的税负重。

因此,应综合考虑企业的经营风险、经营规模、管理模式及筹资金额等因素,加以权衡,进而决定所投资的企业组织形式。

三、分支机构的选择

当一个企业要进行跨区经营时,其常见的做法就是在其他地区先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子公司和办事处。

这三种形式的分支机构在税收上待遇不同,各有利弊。从法律上讲,子公司属于独立法人,而分公司和办事处不是独立法人,其不同之处在于:

1、设立手续不同。

2、核算和纳税形式不同。

3、税收优惠不同。

三、分支机构的选择

第一,从法律上讲,子公司属于独立法人,而分公司则不属于独立法人,在国际税收中,分公司往往与常设机构办事处具有相同的意义。

第二,如果我们仅仅从税收筹划的角度来观察的话,当企业扩大生产经营需要到国外或外地设立分支机构时,可以在进入地的初期,针对当地情况不熟、生产经营处于起步阶段、发生亏损的可能性较大的情况,母公司可在外地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分公司),从而使外地发生的亏损在总公司冲减,以减轻总公司的负担。

第三,当生产经营走向正轨,产品打开销路,可以盈利时,为保证享受外地利润可缴纳低于母公司所在地的税款,享受当地税收优惠的政策,就有必要在外地建立一个子公司。

例子:比如说,某母公司及所在地的所得税率为33%,它在W地投资,W地为高新技术开发区,所得税率为15%.因在W地初始投资时会发生亏损,宜设立分公司,以减少母公司的所得税;当分公司开始盈利时,母公司将分公司改为子公司,又可以享受到当地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四、合资企业

我国对内外资企业在税收优惠政策上有很大差别。

内资企业的优惠政策主要有第三产业、利用“三废”企业、劳服企业、校办工厂、福利企业、再就业工程等。内资企业的减免税优惠政策时间较短,一般为1至3年。

而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适用范围较广,像生产性企业、先进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等都在其列。外资企业减免税优惠时间也较长,一般为5年或5年以上。

据一份资料显示,内资企业的实际税率平均是外资企业的4.34倍,所得税率平均差距为18.6%,最小差距也达到了8.87%。。

五、结束语

当然,选择企业重组、兼并、入股等形式创业也可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待遇,而选择跨国公司这种形式进行投资更上层次,但一定要熟悉相关的税收法规,慎重而行。最后要提到的是,任何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一定要在合乎税法游戏规则的框架内进行。而现实中各种类型的企业组织形式各具不同的优势,利弊互存,投资人应考虑多种因素,以确定最佳的选择方案。

为了适应业务需要,许多企业都想在全国范围内设立业务联络点。从公司管理角度出发,一般都希望这样的业务联络点只从事业务而不在当地纳税。因此有的企业就采取在当地设立办事处方式,或者干脆连办事处也不设立,在当地租一两间房子,开始收发货物及收取客户货款。这种行为如果被税务机关查到,税务机关会对其经营行为核定应缴税额,责令缴纳税款和罚款。这种经营方式其实是很愚蠢的。因为货物在销售地缴纳完税款后,总公司还得再缴一次税,形成了“重复纳税”,得不偿失。

企业组织形式分类

企业组织形式分类 企业组织形式分类 一、现代企业的组织形式 二、企业组织形式不同的税收影响 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现代企业的组织形式按照财产的组织形式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划分。国际上通常分类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 (一)独资企业独资企业,西方也称“单人业主制”。它是由某个人出资创办的,有很大的自由度,只要不违法,爱怎么经营就怎么经营,要雇多少人,贷多少款,全由业主自己决定。赚了钱,交了税,一切听从业主的分配;赔了本,欠了债,全由业主的资产来抵偿。我国的个体户和私营企业很多属于此类企业。 (二)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是由几个人、几十人,甚至几百人联合起来共同出资创办的企业。它不同于所有权和管理权分离的公司企业。它通常是依合同或协议凑合组织起来的,结构较不稳定。合伙人对整个合伙企业所欠的债务负有无限的责任。合伙企业不如独资企业自由,决策通常要合伙人集体做出,但它具有一定的企业规模优势。 以上两类企业属自然人企业,出资者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 (三)公司企业 公司企业是按所有权和管理权分离,出资者按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创办的企业。主要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指不通过发行股票,而由为数不多的股东集资组建的公司(一般由2人以上50人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其资本无需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在出让股权时受到一定的限制。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董事和高层经理人员往往具有股东身份,使所有权和管理权的分离程度不如股份有限公司那样高。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状况不必向社会披露,公司的设立和解散程序比较简单,管理机构也比较简单,比较适合中小型企业。 股份有限公司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或股权证)筹集资本,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法人。(应当有2人以上200以下为发起人,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其主要特征是:公司的资本总额平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每一股有一表决权,股东以其持有的股份,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其本质也是一种有限责任公司) 编辑本段企业组织形式的决定及选择

房地产公司各环节税收筹划

房地产项目公司各环节税收筹划要点 1、项目设立阶段 1、项目公司组织形式的筹划 2、合作项目合作方式的筹划 3、土地取得涉及税种及要点 2、项目设计建造阶段 1、项目分期及户型选择的筹划 2、各项成本的归集与控制及合同的订立执行 3、涉及税种及关注要点 三、项目销售阶段 1、销售合同订立的筹划 2、涉及税种及关注要点 四、项目竣工结算阶段 1、工程结算的筹划 2、涉及税种及关注要点 五、项目清算阶段 1、土地增值税清算 2、企业所得税清算 房地产项目公司按照各阶段经营管理的内容,对其流程大致可以划分为:项目设立与项目公司组建;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房地产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和审批;项目工程的施工管理;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开始销售管理;项目工程竣工;项目公司清算。这七个阶段包括了房地产项目从投资决策、设计施工、销售、竣工结算和清算整个过程的内在事物发展规律和对公司的组织制度的阐述。现结合房地产项目各开发阶段的特点在以下五个节点对房地产业纳税筹划进行分析。 一、项目设立阶段 1、项目公司组织形式的筹划 房地产企业在选定的投资区域建立项目公司时,首先要进行税务筹划的问题就是内部组织形式的选择。是选择母子公司的形式还是总分机构的形式,需要企业进行比较,因为企业一旦通过工商注册成立,很多问题就是与生俱来的,无论以后各期如何筹划,也改变不了其性质。 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而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无法对外

承担法律责任和义务,只能由其总公司来承担。由于子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在所设地区被视为纳税人,承担纳税义务; 分公司由于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所设地区不被视为纳税人,要汇总到总公司进行纳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 号文件规定: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其计算方法为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 企业选择组织形式时需要考虑的因素主要有: (1)我国地域间税率差异较大,但这种差异随着内外企业所得税法的统一逐渐减少,目前还是存在,如各自贸区存在差异等;对于个别地区,会有区域对企业落户实行奖励政策,或者税款返还政策。这些对企业所得税有优惠的地方,选择子公司还是分公司,哪种形式能给企业带来更大的税收成本的节约,也要看项目公司和总公司的具体情况而定。(2)国家或者地方针对房地产企业的优惠政策较少,若没有优惠政策和税率,需要考虑分支机构的盈亏能力,如果是长期亏损,分公司形式能减少盈利的总公司和盈利的其他分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节约了税收成本。若是短期亏损,子公司的组织形式更适合企业在当地的发展。(3)对于法律责任而言,由于分公司无独立法人资格,在出现债务或者法律纠纷时,会对总公司影响程度较大,而子公司可以以其出资额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在公司长期亏损的情况下,运用分公司的组织形式能更好的降低集团的税收成本。但成立公司的目的是为了获得利润,如果公司长期亏损则在剧烈的市场竞争下存在的可能性也很小,所以如果是暂时的亏损,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在公司经营的很多问题上会具有更大的优势。2、合作项目合作模式的筹划 房地产公司最基础也是最初始的业务就是获取土地,不同的取得土地方式决定了房地产运营的两大关键点:一是主体问题,也就是运作平台问题,运作平台是利益平台,也是涉税平台和风险平台;二是土地交易本质问题,土地交易本质决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同土地提供方的利益分割和涉税纠纷。 目前国内获得土地的市场分为两个,一是土地交易一级市场,此市场由政府垄断,土地交易的主要形式为招、牌、挂。二是土地交易二级市场,土地交易的主要形式为企业之间土地使用权转让。 目前国内房地产交易有多种操作模式,根据不同土地的交易形式我

企业组织形式及其特点

企业是从事经营活动的组织。企业的基本组织形式通常有三种,即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这是国际上通行的企业组织形式。学习公司财务,首先必须了解企业组织形式及其特点。 表1-1 企业组织形式及特点 公司组织形式特点 个人独资企业1.只有一个出资者。 2.出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3.独资企业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 合伙企业1.有两个以上出资者。 2.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3.合伙人按照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比例分享利润或分担亏损。4.合伙企业本身不交纳企业所得税。 公司企业有限责任公司1.有2~50个出资者。 2.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3.公司交纳企业所得税。 股份有限公司1.有限责任。 2.永续存在。 3.可转让性。 4.易于筹资。 5.对公司的收益重复纳税 (一)个人独资企业组织形式及其特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特点:1.只有一个出资者。2.出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在个人独资企业中,独资人直接拥有企业的全部资产并直接负责企业的全部负债,也就是说独资人承担无限责任。3.独资企业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一般而言,独资企业并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其收益纳入所有者的其他收益一并计算交纳个人所得税。如大多数小企业按独资企业组织设立,因之易于组建。独资企业的价值是出资者出售企业可以得到的现金。 (二)合伙企业组织形式及其特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的规定,合伙企业是依法设立,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组织。 合伙企业特点:1.有两个以上所有者(出资者)。2.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包括对其他无限责任合伙人集体采取的行为负无限责任。3.合伙人通常按照他们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比例分享利润或分担亏损。4.合伙企业本身一般不交纳企业所得税。其收益直接分配给合伙人。石油、天然气勘探和房地产开发企业通常按合伙企业组织形式组建。合伙企业的价值是合伙人转让其出资可以得到的现金。 (三)公司企业组织形式及其特点 公司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又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1.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及其特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是依法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1)有2~50个出资者。2.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3.公司交纳企业所得税。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出资者资本是否属于国有,可以分为国有公司和非国有公司。

企业组织形式及相关问题

企业组织形式及相关问题一、企业的组织形式 1.企业组织形态——企业三种基本的合法形式 第一,个体业主制(Sole Proprietorship) 个体业主制特点: 费用最低; 无企业所得税,只有个人所得税 无限责任; 企业存续期有限; 业主个人的借款; 第二,合伙制(Partnership) 合伙制的形式: 一般合伙制: 合伙协议; 同意各自提供一定比例的合伙资金; 分享相应的利润或亏损; 承担相应份额的债务,无限责任; 有限合伙制: 至少一人是一般合伙人; 不参与企业管理; 合伙制企业特点: 费用较低;

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只对出资份额负责; 企业存续期有限; 有限合伙人可以出售他们在企业的利益; 无企业所得税,只有个人所得税; 管理控制权归一般合伙人; 重大事件投票表决; 第三,公司制(Corporation) 公司制企业特点: 创办复杂(章程和细则),费用高; 三类不同的利益者; 有限责任; 企业存续期无限; 法人; 公司法规定: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2.特点比较 企业形式的比较:

合伙制和公司制的比较 公司制合伙制 市场流动性股份易于交换, 产权交换受限,无 公司无须终结合伙制产权交易市场投票权一股一权一般合伙人控制企业税收双重征税个人所得税 责任有限责任无限责任 存续永续有限存续 创办费高低 筹资易, 规模大渠道有限, 规模小3.我国的现代企业制度 有限责任公司 资合公司; 公司实行资本金制度,非等额股份 有限责任; 股东人数---2人以上50人以下; 不能公开募股; 股东出资不能随意转让; 财务不必公开, 定期送达个股东手中; 股份有限公司 资本金划分为等额股份; 发行股份, 公开募股筹资; 有限责任; 股东人数无限; 股票自由转让; 财务公开;

税收筹划16招20200508

一、税收筹划第1招——税法弹性 税法弹性基本概念:税法弹性主要是指税法具有伸缩性,会随着组织构架、商业模型、业务模式的变化而变化。 税法弹性技术应用 1.税法选择 同一经济业务可以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比如,混合销售、兼营行为就存在税收适用的弹性问题。 【案例1】顾客在酒店房间消费零食,酒店应如何纳税? 案例分析:酒店如何纳税的关键点在于能否实现价款区分。若酒店能够将住宿服务与房间内商品消费区分开,则消费的零食应该按照商品销售缴纳增值税;若消费的零食没有单独计价,而是放在整体的住宿服务价款中,则酒店应按照服务业缴纳增值税。 【案例2】初创企业如何选择组织形式? 案例分析:我国对公司制企业实行的是“双重征税”,税收负担为25%+(1-25%)*20% =40%。而个体工商户只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且正常的经营费用可以扣除。从这一角度看,若初创企业选择个体工商户的形式,则其承担的税负相对较低,因此,个体工商户是初创企业较为有利的一种选择。另外,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也不失为良好的选择方式。 【案例3】“房产、汽车”在创业时如何投入?正式投入公司or以个人名义持有? 案例分析:影响创业企业选择的因素有有以下四点: (1)增值变现因素。若把房产、汽车等资产投入到企业之后时候还有增值和变现的需求,在资产变现时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另外,个人在领取这一部分变现所得时应将其视同分红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这种情况下以个人名义持有更为有利。 (2)抵扣折旧因素。若房产、汽车等资产投入公司,则可以计提折旧并冲抵企业所得税;若以个人名义持有,则折旧不可以冲抵个人收入。从这一角度考虑,投入公司更为有利。 (3)房产税因素。若正式投入公司,则房产需要缴纳房产税,汽车使用的相关费用可以在税前列支。个人持有的房产若作为住宅,不需要缴纳房产税,而个人持有的房产投入公司经营,也需要缴纳房产税。 (4)进项税额抵扣因素。若正式投入公司,则房产、汽车购进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个人持有的,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 所以,综上所述,企业在选择房产、汽车的持有方式时,应充分考虑到以上四个因素,从而实现降低税负的目的。 2.税法空白 税法中对一些涉税业务没有明确规定,或存在没有规定的情形。

企业三种组织形式

1.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1)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是一个自然人。该自然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不能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 (2)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这里的企业财产不仅包括企业成立时投资人投入的初始财产,而且包括企业存续期间积累的财产。投资人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的唯一合法所有者。 (3)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是个人独资企业的重要特征。也就是说,当投资人申报登记的出资不足以清偿个人独资企业经营所负的债务时,投资人就必须以其个人财产甚至是家庭财产来清偿债务。 (4)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尽管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起字号,并可对外以企业只是自然人进行商业活动的一种特殊形态,属于自然人企业范畴。 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区别 (1)出资人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个体工商户既可以由一个自然人出资设立,也可以由家庭共同出资设立。 (2)承担责任的财产范围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在一般情况下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只是在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才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根据民法通则第29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如属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则以家庭财产承担。 (3)适用的法律不同。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个体工商户依照《民法通则》、《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设立。 (4)法律地位不同。个人独资企业是经营实体,是一种企业组织形态;个体工商户则不采用企业形式。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是否进行了独资企业登记,并领取独资企业营业执照。 2.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1、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的特征

常见地企业的组织形式

常见的企业组织形式 下面介绍现代企业经常采用的三种组织结构形式:职能直线型组织、项目型组织和矩阵型组织,每种组织结构形式各有不同的角色定位。 1.职能直线型 任务的分工导致了这种组织结构的出现,它是最开始出现的最为简单的组织形式。这种结构按照功能来划分模块,它的弊病在于:信息传达的渠道不够通畅,沟通的成本较高。因为职能直线型组织的企业员工经常是各自为政,每个人都只关心他职责范围里的事情,很难达成共识,一起为共同目标努力。这种组织形式的好处是每个岗位的人对他自身的业务都比较专精。 职能直线型组织结构的最上层是CEO或者总经理,下面设总裁办公室或总经理办公室,再其下是市场部、研发部、工程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然后下面又细分,市场部又分市场策划、制作组等;销售里面又分华南区、华北区,或者是按产品线分。这种组织形式表现为一个很庞大的金字塔式的结构。 图9-5 职能直线型组织形式 图9-6 职能直线型组织结构

2.项目型组织 项目型组织形式是现在比较流行的一种组织结构,这种结构在房地产行业出现得较多。它的特点是:一个CEO下面有不同的项目组,如:天通苑小区开发组、大运村小区开发组、某商务楼开发组等等。这种组织一般规模都很小,每个项目组只负责一个具体的项目,在项目组里有具体的分工,相对来说很灵活,而且它的客户服务意识很强,目标非常明确。但是它存在以下问题:资源耗费比较大,业务可能难以做到专精,各组可能各自为政。 图9-7 项目型组织形式 3.矩阵型组织 矩阵型是当前最流行的组织形式,它跟传统理念有很大的区别:某个职位不只有一个主管,而是有多个主管。假设某个员工直接隶属于某个部门,如人力资源部,同时,这位员工又参与项目A,这就要求他要向两个主管做汇报。这种组织形式融合了职能直线型和项目型的优点,但它存在一个致命的问题:对员工的要求非常高,尤其在心态、协调、组织能力上。所以,这种组织形式要求职员高度职业化。 【案例】 在宝洁公司,一个人力资源部的薪酬主管需要向四个人做汇报:第一,CEO;第二,人力资源部经理;第三,大中华区的薪酬总监;第四,美国总部的薪酬总监。 图9-8 矩阵型组织形式 组织形式流行程度特点优势存在问题 职能直线型最为原始、 简单按功能划分模 块 各个岗位的职员 业务专精 各自为政, 沟通成本高 项目型在房地产行 业经常被采组织较小,每 个项目组负责 灵活,客户意识强 烈,目标明确 资源耗费较大

(完整word版)组织结构的种类及特点

组织结构的种类、特点及适用范围 1、直线制 直线制是一种最简单的集权式组织结构形式,又称军队式结构。其领导关系按垂直系统建立,不设立专门的职能机构,自上而下形同直线。 优点:结构简单、指挥系统清晰、统一;责权关系明确;横向联系少,内部协调容易;信息沟通迅速,解决问题及时,管理效率比较高。 缺点:缺乏专业化的管理分工,经营管理事务依赖于少数几个人,要求企业领导人必须是全才。当企业规模扩大时,管理工作会超过个人能力所限,不利于集中精力研究企业管理的重大问题。 适用范围:规模较小或业务活动简单、稳定的企业。 2、直线职能制 直线职能制是一种以直线制结构为基础,在厂长(经理)领导下设置相应的职能部门,实行厂长(经理)统一指挥与职能部门参谋、指导相结合的组织结构形式。直线职能制是一种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组织结构形式。 特点: 厂长(经理)对业务和职能部门均实行垂直式领导,各级直线管理人员在职权范围内对直接下属有指挥和命令的权力,并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职能管理部门是厂长(经理)的参谋和助手,没有直接指挥权,它与业务部门的关系只是一种指导关系,而非领导关系。优点:既能保证统一指挥,又可以发挥职能管理部门的参谋、指导作用,弥补不足 缺点:横向联系、协作困难;请示,汇报,无大问题 适用范围:规模中等的企业。随着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将倾向于更多的分权。 3、事业部制 事业部制也称分权制结构,是一种在直线职能制基础上演变而成的现代企业组织结构。事业部制结构遵循“集中决策,分散经营”的总原则,实行集中决策指导下的分散经营,按产品、地区和顾客等标志将企业划分为若干相对独立的经营单位,分别组成事业部。各事业部可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职能部门。 优点: 权力下放,有利于管理高层人员从日常行政事务中摆脱出来,集中精力考虑重大战略问题。 各事业部主管拥有很大的自主权,有助于增强其责任感,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经营适应能力。 各事业部集中从事某一方面的经营活动,实现高度专业化,整个企业可以容纳

企业组织形式有哪几种

企业组织形式有哪几种 企业是一个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依法设立的一种营利性的经济组织,这种经济组织用不同的形式在呈现。下面来介绍几个典型的企业组织形式: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公司制企业,都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比较熟悉的。 典型的企业组织的形式主要有: 一、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同时,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1)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 (2)投资人只能是中国公民,不包括港、澳、台同胞。 (3)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法官、检察官、警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能出现“有限”、“有限责任”或

者“公司”字样。 3.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4.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5.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二、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其中包括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三、公司制企业 公司(或称公司制企业)是指由两个以上投资人(自然人或法人)依法出资组建,有独立法人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企业。出资者按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其主要形式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1)公司设立时对股东人数要求不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有2个以上股东,最多不得超过50个;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3个或3个以上发起人,多者不限。(2)股东的股权表现形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权益总额不作等额划分,股东的股权是通过投资人所拥有的比例来表示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权益总额平均划分为相等的股份,股东的股权是用持有多少股份来表示的。(3)股份转让限制不同。有限责任公司不发行股票,对股东只发

[税务筹划]税务筹划的六种方法

二、合理利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开展税务筹划 在有些情况下,企业可以通过合理利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对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筹划。例如,企业所得税法合并后,遵循国际惯例将企业所得税以法人作为界定纳税人的标准,原内资企业所得税独立核算的标准不再适用,同时规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应汇总到总机构统一纳税。不同的组织形式分别使用独立纳税和汇总纳税,会对总机构的税收负担产生影响。企业可以利用新的规定,通过选择分支机构的组织形式进行有效的税务筹划。 企业从组织形式上有子公司和分公司两种选择。其中,子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与义务的实体;而分公司是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需要由总公司承担法律责任与义务的实体。企业采取何种组织形式需要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分支机构盈亏、分支机构是否享受优惠税率等。 第一种情况:预计适用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盈利,选择子公司形式,单独纳税。第二种情况:预计适用非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盈利,选择分公司形式,汇总到总公司纳税,以弥补总公司或其他分公司的亏损;即使下属公司均盈利,此时汇总纳税虽无节税效应,但可降低企业的办税成本,提高管理效率。第三种情况:预计适用非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亏损,选择分公司形式,汇总纳税可以用其他分公司或总公司利润弥补亏损。第四种情况:预计适用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亏损,这种情况下就要考虑分支机构扭亏的能力,若短期内可以扭亏宜采用子公司形式,否则宜采用分公司形式,这与企业经营策划有紧密关联。不过总体来说,如果下属公司所在地税率较低,则宜设立子公司,享受当地的低税率。 如果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所在国被视为居民纳税人,通常要承担与该国其他居民公司一样的全面纳税义务。但子公司在所在国比分公司享受更多的税务优惠,一般可以享有东道国给予其居民公司同等的税务优惠待遇。如果东道国适用税率低于居住国时,子公司的积累利润还可以得到递延纳税的好处。而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所在国被视为非居民纳税人,所发生的利润与总公司合并纳税。但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不允许境内外机构的盈亏相互弥补,因此,在经营期间若发生分公司经营亏损,分公司的亏损也无法冲减总公司利润。

税收筹划的一般方法

税收筹划的一般方法 一、税收筹划的概念及其特点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收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当存在多种纳税方案可供选择时,以税收政策为导向,通过投资、理财、组织、经营等事项的事先安排和策划以达到税后财务利益最大化的经济行为。 正确理解税收筹划的概念必须紧紧抓住其以下三个特点: 1.合法性 税收筹划不仅符合税法的规定,而且符合税法立法的意图,这是税收筹划区别于偷税避税的根本点。税收筹划和偷税避税的结果都是少缴税款、减轻税负。但偷税是以弄虚作假的方式实施的,不仅违反了税法规定,更违反了立法意图,必将受到严惩,避税则是抓住税法的疏漏进行的,尽管不违反税法规定,

但却违反税法立法意图,顶多一时得逞;而税收筹划以税收政策为导向,不仅符合税法规定,而且符合税法立法意图。国家在制定税法及有关制度时,对税收筹划行为早有预期,并希望通过税收筹划行为引导全社会的资源有效配置与税收的合理分配,以实现国家宏观政策。因此,税收筹划不仅不违法,而且作 为纳税人的权利受到国家的保护。 2.超前性 “筹划”就是事先规划、设计、安排的意思。税收筹划就是要将税收作为影响纳税人最终收益的重要因素,对投资、理财、经营活动做出事先的规划、设计、安排。具有独立经济利益的纳税人追求较低的税负和最大的税后财务利益是其进行税收筹划的内在动力,对不同的纳税人和不同的行为规定有差别的税收待遇,这是国家有意为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提供的外在操作空间。这两点是税收筹划得以进行的前提条件。只有存在可筹划空间,纳税人才可以选择较低的税负,取得最大的财务利益;只有纳税人有进行税收筹划的内在动力,国家才可用有差别的税收待遇,从利益上诱导纳税人对自己的投资、理财、经营活动朝着国家鼓励的方向做出规划、设计、安排,从而实现国家调控政策。因此,税收筹划是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与贯彻国家调控政策的统一,必须是纳税人对其投资、理财、经营活动的决策行为,是在这些活动之前进行的,而不是

企业四种组织形式的优缺点

作者:杨柳君 斯坦福大学的一个研究项目完美地解决了四种组织形式的问题,两位著名的组织学者詹姆斯-巴伦(James Baron)和迈克尔-汉纳(Michael Hannan)主持了SPEC(Stanford Project on Emerging Companies)。 斯坦福大学SPEC研究项目报告给我们列出了“四种组织形式的优缺点”。我最近在读中欧肖知兴老师的书,这个报告资料是我在他的书中看到的,在此向他表示敬意。 在斯坦福大学SPEC研究项目报告中,四种组织形式分别为: 科层型组织、明星型组织、专制型组织、投入型组织。 说点题外话,在肖老师的书中看到这个报告时,我对建模型的重要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平时工作、生活中,我们很多人喜欢“捣浆糊”,一件事情翻来覆去的讲,也没讲明白,下次遇到同类困惑时,还是缺乏严谨、周密的解决之道。 一方面可能没这个能力提炼,一方面应该是没这个意识。 其实,正如我们所了解的,只有建模型,才能将复杂问题简单化,抓住事物的本质。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的组织依据自己的战略或资源,匹配相应的组织形式。然而,正如我们所了解的,每一种组织形式都有其优缺点,我们在享有他的优点时,也必须正视他的缺点。 当我们的企业以某一种组织形式运作时,总有一些员工放大该组织形式的缺点,牢*满腹,这样就无形中给我们的管理者带来了很多管理沟通的难题。 而很多似乎关于“沟通”的难题,其实并不是“沟通”的技术能解决的,不是关于“怎么有技巧的说话”的问题,要真正解决他,我们得在产生沟通障碍的本源上找症结。 很多时候,企业中存在的“沟通”障碍与沟通技巧关系并不大,但在实际工作中,我发现很多企业的管理者有可能没看清这个问题。 比如不同企业组织形式运作中自然生出的关于“优缺点”的问题,解决之道是对管理者进行企业组织形式模型的培训,让他们心中有一本清晰的账,清楚的知道各种组织形式的优缺点。 这样,当他们在面对员工对所在企业组织形式缺点的抱怨时,便能坦然的化解,不至于连自己都迷失了。 在斯坦福大学SPEC的报告中列出: 1、第一类-科层型组织: “‘科层型组织’的特点是:程序、规则,责任。 ‘科层型组织’的优点是:效率较高;不依赖于个人,规模可大可小;公平;适合多种类型的公司。 ‘科层型组织’的缺点是:不灵活;管理费用大;不讨员工喜欢;不适应

纳税筹划六个基本方法

纳税筹划的六个基本方法 现在不少的企业都了解和实施过纳税筹划,就现目前来说,成功的不少,给企业带来了很好的经济效益,为企业接下来更好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但是还是有部分的企业并没有了解或者成功的做好纳税筹划。毕竟这个所需要的专业能力还是很强的,设计的面很广,所以还是有部分企业操作不当,更有甚者得不偿失。 企业要做纳税筹划,首先就要了解什么是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是在法律范围内合理降低纳税人税务的一种合理合法合规的经济行为。国家既不支持,也不反对。这是一个双向选择的方式。企业需要依法缴纳应税额和履行税收义务,税务机关也必须严格依法治税。企业做好纳税筹划,在减轻税收负担、获取时间、获取资金、实现涉水零风险、追求利润最大化、维护企业自身合法权益、优化企业内部结构等等方面都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下面就个人理解简单的说一下企业纳税筹划的六个基本方法: 1.合理利用企业自身组织形式: 企业通过合理利用自身组织形式,对企业纳税做出筹划。不同的组织形式可以针对不同的税种和享受不同的政策。企业可以通过选择新的分支机构进行纳税筹划,选择分公司或者说子公司。这就需要企业根据自身情况来选择了,不同结构面临的问题不一样,解决的也不一样。 2.合理利用存货计价方法开展纳税筹划: 对产品成本、企业利润和企业经营所得所得有很大影响的就是存货,它是确定构成主营业务成本核算的主要内容。但是要注意的是不能后进先出,必须先进先出,准确无误的计算出存货的实际成本。 3.合理利用收入确认时间的选择开展纳税筹划: 企业的经营方式选择对企业资金的流入和收益实现是有不同的影响的,在不同的经营方式下税法的确认收入时间也是不相同的。选择合理的销售方式,把控收入确认时间,合理归属收入所得时间年度,可以在经营活动中延缓纳税时间,获得税收效益。

企业的基本组织形式

项目二企业的基本组织形式 创办一个企业,就要为自己的企业取得合法经营主体的资格(选择企业的法律类型)。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后,就取得了合法的经营主体资格,开始享有合法经营的权利,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 创业者要结合自己的创业设想和自己的具体情况,为自己的企业选择一个法律类型,以体现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便于开展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 企业的组织形式从法律上主要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个体工商户 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一)个体工商户设立的条件 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和法律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经营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法律和政策允许经营的其他行业。 (二)个体工商户的无限责任 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人经营的,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家庭经营的,以家庭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二、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一)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无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三、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这里着重介绍农民创办企业时经常采用的普通合伙企业。 (一)普通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2)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3)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4)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现代企业经常采用的三种组织结构形式

现代企业经常采用的三种组织结构形式:职能直线型组织、项目型组织和矩阵型组织, 1.职能直线型 任务的分工导致了这种组织结构的出现,它是最开始出现的最为简单的组织形式。这种结构按照功能来划分模块,它的弊病在于:信息传达的渠道不够通畅,沟通的成本较高。因为职能直线型组织的企业员工经常是各自为政,每个人都只关心他职责范围里的事情,很难达成共识,一起为共同目标努力。这种组织形式的好处是每个岗位的人对他自身的业务都比较专精。 职能直线型组织结构的最上层是CEO或者总经理,下面设总裁办公室或总经理办公室,再其下是市场部、研发部、工程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然后下面又细分,市场部又分市场策划、制作组等;销售里面又分华南区、华北区,或者是按产品线分。这种组织形式表现为一个很庞大的金字塔式的结构。 2.项目型组织 项目型组织形式是现在比较流行的一种组织结构,这种结构在房地产行业出现得较多。它的特点是:一个CEO下面有不同的项目组,如:天通苑小区开发组、大运村小区开发组、某商务楼开发组等等。这种组织一般规模都很小,每个项目组只负责一个具体的项目,在项目组里有具体的分工,相对来说很灵活,而且它的客户服务意识很强,目标非常明确。但是它存在以下问题:资源耗费比较大,业务可能难以做到专精,各组可能各自为政。 图9-7 项目型组织形式 3.矩阵型组织

矩阵型是当前最流行的组织形式,它跟传统理念有很大的区别:某个职位不只有一个主管,而是有多个主管。假设某个员工直接隶属于某个部门,如人力资源部,同时,这位员工又参与项目A,这就要求他要向两个主管做汇报。这种组织形式融合了职能直线型和项目型的优点,但它存在一个致命的问题:对员工的要求非常高,尤其在心态、协调、组织能力上。所以,这种组织形式要求职员高度职业化。

投资基金业务税收筹划分析

****投资基金业务税收筹划分析 企业运作方式主要有三种组织形式:公司型、有限合伙型、契约型。就现阶段****业务模式主要倾向于有限合伙型,故此次分析主要围绕该类主体在税收政策及优惠政策的解读、税收筹划方面做分析报告。 一、税收政策及优惠政策的解读 1.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生产经营所得,合伙人的税务处理: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就其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目,按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2.有限合伙企业取得“股息、红利”所得,合伙人的税务处理: “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规定。(注意:应区分股息红利所得和股权转让所得,分别进行税务处理,还应区别生产经营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在于是否主营业务)

3.“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除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外,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规定。由于投资人通过有限合伙企业间接投资于标的公司,不属于直接投资,故不能享受免税优惠。因此,当有限合伙人为法人的,其股息红利所得,需应并入法人企业所得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4.有限合伙企业转让被投资方的股权所得,合伙人的税务处理: 合伙企业转让被投资方的股权,合伙企业取得的收益应当按照合伙比例划分,其中,归属于法人合伙人的收益,应并入其当年度所得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合伙人为自然人的,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规定。 5.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基金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 (1)“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文件规定。

常见的公司组织结构类型【最新版】

常见的公司组织结构类型 直线制 直线制是一种最早也是最简单的组织形式。其特点是企业各级行政单位从上到下实行垂直领导,下属部门只接受一个上级的指令,各级主管负责人对所属单位的一切问题负责。厂部不另设职能机构(可设职能人员协助主管人工作),一切管理职能基本上都由行政主管自己执行。直线制组织结构的优点是:结构比较简单,责任分明,命令统一。 直线制 职能制 职能制组织结构,是各级行政单位除主管负责人外,还相应地设立一些职能机构。如在厂长下面设立职能机构和人员,协助厂长从事

职能管理工作。这种结构要求行政主管把相应的管理职责和权力交给相关的职能机构,各职能机构就有权在自己业务范围内向下级行政单位发号施令。因此,下级行政负责人除了接受上级行政主管人指挥外,还必须接受上级各职能机构的领导。 职能制 直线-职能制 直线-职能制,也叫生产区域制,或直线参谋制。它是在直线制和职能制的基础上,取长补短,吸取这两种形式的优点而建立起来的。我们绝大多数企业都采用这种组织结构形式。这种组织结构形式是把企业管理机构和人员分为两类,一类是直线领导机构和人员,按命令统一原则对各级组织行使指挥权;另一类是职能机构和人员,按专业

化原则,从事组织的各项职能管理工作。直线领导机构和人员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有一定的决定权和对所属下级的指挥权,并对自己部门的工作负全部责任。而职能机构和人员,则是直线指挥人员的参谋,不能对直接部门发号施令,只能进行业务指导。 直线-职能制 事业部制 事业部制最早是由美国通用汽车公司总裁斯隆于1924年提出的,故有“斯隆模型”之称,也叫“联邦分权化”,是一种高度(层)集权下的分权管理体制。它适用于规模庞大,品种繁多,技术复杂的大型企业,是国外较大的联合公司所采用的一种组织形式,近几年中国一些大型企业集团或公司也引进了这种组织结构形式。事业部制是分级管理、分级核算、自负盈亏的一种形式,即一个公司按地区或按产品类别分成若干个事业部,从产品的设计,原料采购,成本核算,产

【纳税筹划实务与技巧124】利用不同组织形式的税收待遇进行跨国纳税筹划

利用不同组织形式的税收待遇进行跨国纳税筹划 筹划思路 企业在海外投资设立分支机构时,一般有两种组织形式可供选择:一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如子公司;二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如分公司。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要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该企业的亏损也不能由母公司的利润予以弥补。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在当地往往也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其亏损可以由总公司的利润 予以弥补,这样就减轻了总公司的所得税负担。因此,如果预测该分支机构最初几年一定会亏损,最好先采取分公司的形式或者与当地企业建立合伙企业,这样可以用总公司的盈利来弥补其亏损。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7条规定:“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因此,我国企业在海外设立分支机构时,设置子公司和分公司在亏损弥补问题上的税务处理是基本一致的。 筹划依据 (1)中国与107个国家、3个地区签署的对所得和财产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安排、协议)。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8年12月

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17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2007年12月6日颁布,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筹划实例 我国一家跨国公司A欲在甲国投资兴建一家花草种植加工企 业,A公司于2018年年底派遣一名顾问去甲国进行投资情况考察,该顾问在选择分公司还是子公司时,专门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投资与涉外税收政策方面的咨询。根据分析,该跨国公司的总公司 2019年应纳税所得额为5000万美元,按我国公司所得税的规定应缴纳25%的公司所得税;2019年在甲国投资的B企业发生亏损额300万美元;A公司在乙国有一家子公司C,2019年C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美元,乙国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40%,请提出若干投资方案,并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从投资活动和纳税筹划角度分析,对于C公司在A国投资所设立的从属机构,其设立的形式不同,投资对象不同,税负都是不一样的。具体有三种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 由A公司或C公司在甲国投资设立子公司B,此时B公司的亏损由该公司在以后年度弥补,A公司和C公司纳税总额: 5000 ×25%+1000×40%=1650(万美元)。

中国企业组织形式及其特点

中国企业组织形式及其特点 一、按企业资产的所有制性质分类 1.国有企业也称全民所有制企业。它的全部生产资料和劳动成果归全体劳动者所有,或归代表全体劳动者利益的国家所有。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的国有企业全部由国家直接经营。由国家直接经营的国有企业称国营企业。 2.集体所有制企业简称集体企业。在集体企业里,企业的全部生产资料和劳动成果归一定范围内的劳动者共同所有。 3.私营企业这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属私人所有的企业。我国《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8人以上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4.混合所有制企业这是指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所有制经济成分的企业,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国内具有多种经济成分的股份制企业等。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由外国企业、个人或其它经济组织与我国企业共同投资开办、共同管理、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它在法律上表现为股权式企业,即合资各方的各种投资或提供的合作条件必须以货币形式进行估价,按股本多少分配企业收益和承担责任。它必须是中国法人。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由外国企业、个人或其它经济组织与我国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共同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以合同形式规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企业。它可以具备中国法人资格,也可不具备。合作各方依照合同的约定进行收益或产品的分配,承担风险和亏损,并可依合同规定收回投资。 二、根据企业制度的形态构成分类 这是国际上对企业进行分类的一种常用方法。按此方法可将企业分成业主制企业、合伙制企业和公司制企业。企业制度是法律高速的结果,所以这种分类方法划分而成的企业类型也称法律形式。 1.业主制企业它是由一个人出资设立的企业,又称个人企业。出资者就是企业主,企业主对企业的财务、业务、人事等重大问题有决定性的控制权。他独享企业的利润,独自承担企业风险,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从法律上看,业主制企业不是法人,是一个自然人。 2.合伙企业它是由两人或数人约定,共同出资或以技艺共集一处设立的企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之间是一种契约关系,不具备法人的基本条件,不是法人。但也有些国家的法典中,明确允许合伙企业采取法人的形式。根据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责任不同,可将其分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拥有参与管理和控制合伙企业的全部权利,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其收益是不固定的。有限合伙人无参与企业管理和控制合伙企业的权利,对企业债务和民事侵权行为仅以出资额为限负有限责任,根据合伙契约中的规定分享企业收益。由普通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企业为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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