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程序和设立准入条件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程序和设立准入条件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程序和设立准入条件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程序及设立准入条件

一、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程序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成办函〔2009〕47号)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程序如下:(一)由主发起人组成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向试点区(市)县政府提出筹建申请。试点区(市)县政府严格初审把关,提出审核意见并承诺承担风险处置责任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严格审核申报材料,提出复审意见,在报经领导小组同意后,上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

(三)省政府金融办批准筹建后,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凭省政府金融办出具的筹建批复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并开展筹建工作。若筹建批复文件中小额贷款公司名称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不一致的,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为准。

(四)筹建工作完成后,由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向试点区(市)县政府提出开业申请,试点区(市)县政府提出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市)县政府进行验收。

(五)筹建验收合格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小额贷款公司出具开业批复文件,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凭开业批复文件和省政府金融办批准筹建文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

(六)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后,应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试点区(市)县政府以及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监会分支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

料备案。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函[2008]256号的规定。小贷公司设立的程序和需要申报的材料如下:第十条设立程序。小额贷款公司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筹建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由其主要发起人组成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向县(市、区)政府提出筹建申请。由县(市、区)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初审把关,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州)政府。市(州)政府负责审核拟组建的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来源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核查小额贷款公司各股东的信用状况,市(州)政府在复审并出具审定意见后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省政府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决定。

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后,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凭省政府金融办出具的筹建批复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外资投资按有关规定办理。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期为省政府金融办批准筹建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45个工作日内未完成筹建的即取消筹建资格。

市(州)政府报省政府金融办的申报材料包括:

(一)县(市、区)政府的初审意见;

(二)市(州)政府的审定意见;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材料:

1.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书。内容至少包括:当地经济和金融发展情况以及小额贷款需求分析,主发起人情况介绍,拟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个人信用记录报告;

2.出资人承诺书。出资人应承诺自觉遵守国家、省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3.发起人(出资人)协议书。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内容包括总则、经营宗旨、机构性质、名称、营业场所、业务范围、注册资本、股本结构、发起人(出资人)入股金额和占总股份比例、发起人(出资人)权利和义务、主动声明关联入股的义务。全体发起人(出资人)应在协议书上签名盖章(自然人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签字)。

4.股东基本情况。提供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名册,内容包括法人股东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地址、出资额、股份比例等;自然人股东的姓名、住所、身份证号码、出资额、股份比例等。企业法人股东须满足无犯罪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的条件,自然人股东须满足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的条件。企业法人股东要提供经工商部门年检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股东要提供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其他社会组织须提交相关资格证明材料;

5.出资人除自然人以外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6.章程草案(应将本暂行办法中合规经营和风险防范的相关内容写入章程);

7.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可以在省政府金融办批准前提供);

8.律师事务所出具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关联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9.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10.省政府金融办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小额贷款公司开业。由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向当地县(市、区)政府提出开业申请,由市(州)政府验收合格并批准。申请人应自市(州)政府批复同意开业之日

起30个工作日内,凭开业批复文件和省政府金融办批准筹建文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没有省政府金融办的批准筹建文件,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小额贷款公司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条件和经营要求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成办函〔2009〕47号)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条件和经营要求如下:

(一)股东资格。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同时,企业作为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应满足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要求,并具备持续出资能力。

(二)注册资本。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并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一次足额缴纳。单一股东出资额不低于100万元。在都江堰市、彭州市、崇州市、大邑县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在其他区(市)县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小额贷款公司在成都市跨区(市)县经营业务的,每新增一个区(市)县须增加注册资本3000万元,注册资本达到3亿元后,可不再增加注册资本。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关联方持有的股份,原则上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30%。

(三)从业人员。小额贷款公司主要业务人员应不少于5人。拟任小额贷款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应具备相应经济金融知识,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从事经济金融工作5年以上,且信用记录良好。其中,拟任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须具备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

(四)资金来源。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实缴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净额的50%。

(五)经营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对超过20万元的贷款,由小额贷款公司向试点区(市)县政府和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小额贷款公司按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利率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函[2008]256号的规定。小贷公司设立的条件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程序的其他相关规定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要严格准入条件。公司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发起设立,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合法住所。

企业法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三)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四)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五)财务状况良好,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六)年终分配后,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七)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第七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资本金要委托一家托管银行,由小额贷款公司、托管银行和市(州)政府签订三方协议,由托管银行监督支付。严禁虚假注资和抽逃资本金。

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2年内不得转让。严禁股东以其持有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份对外质押或提供担保。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对于规范经营、运行良好且需要补充资本的小额贷款公司,1年后允许增资扩股。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涉及国有或国有法人股的,在设立、变更、注销时应比照《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财政部门办理产权登记相关手续,并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第九条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分支机构须报经省政府金融办审查批准,分支机构所在地市、县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监管。

小额贷款公司成立所需的六大条件(精)

成立小额贷款公司必须符合六大条件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 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换言之,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是“只贷不存” 。 【设立】必须符合六大条件 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想要成立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具备六大方面的设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章程。 (二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的, 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2000 万元;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3000 万元。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上限不得超过 2 亿元。 (三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及从业 经验的工作人员。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必要设施。 (六其他审慎性条件。 【试点范围】涉农地区 小额贷款公司只能在县 (县级市以及各市的涉农区设立,非涉农区不得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只能在县 (涉农区域内经营业务,不得跨区域经营。 【服务对象】“三农”和中小企业

小额贷款公司应在坚持为“三农” 和县域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 自主选择贷款对象。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缓解“三农”和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发起人】必须是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自然人、其他经济组织可以向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入股, 入股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主发起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 册资本总额的 20%, 其他出资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 10%, 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5‰,且只能出资一家小额贷款公司。但是,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必须是企业法人,并要求满足:“按合并会计报表口径计算,净资产 3000 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 70%,近两年连续赢利,且两年累计 净利润总额达到 1000 万元以上”的条件。 【经营】只贷,不存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 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 50%。不得向内部或外部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为充分体现小额贷款公司“小额、分散” 的贷款发放原则, “三为农” 和中小企业服务,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贷款人的贷款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 5%, 对单一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 20%。同时, 为了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流向 及流动情况的监测和管理,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发放和回收主要通过转账或银行卡等结算渠道,减少现金交易” 。 【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下限限定 小额贷款公司有自己经营的灵活性, 不过虽然它的贷款利率上限放开, 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 (即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的 4 倍 , 下限为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的 0.9 倍。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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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书范文 前言: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文档根据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 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某某区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3号)《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意见》 (湘政办发[]44号)和《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审批工作指引》(湘政办发[]2号)等文件精神,xxx有限公司作为主发起人 携手xxx有限公司、XXX、XXX等六位自然人向xxx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为10000万元,股东共八个。 国内经济正处于高速发展期,XX区位于XX的核心地带,相对落后的国内农村金融业将在政策的大力支持下迎来新的历史发展机遇,而其竞争和混沌状态的市场将为行业带来新的变局,小额贷款公司正是其中之一。在此背景下,综合考虑和分析各种因素,在XX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符合国家对地方金 融改革的客观要求,地方金融行业相对“三农”工作和区域中

小企业融资尚未均衡的市场,为小额贷款公司行业的发展预留了较大的发展空间。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将进一步完善XX区金融服务体系,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加大对自主创新的支持力度,促进地区经济转型升级。 发展小额贷款公司还可以合情合理、有效利用民间富余资金,引导和促进民间融资规范发展,引导民间资金按照商业性借贷的方式规范运作,在保护利益的同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XX区与省城已基本融为一体,小额贷款公司设在XX很容易吸引、招揽更多高层次金融专才,有利于打造一支高水平的管理团队,降低经营风险;良好的区位优势也便于各级监管机构就近监管。 拟设立的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各位股东在长期合作过程中,建立了良好的协作信任关系,从事小额贷款的经营与管理已达成共识,公司股东中拥有多位长期从事银行管理的工作经验,具有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的自控能力,并聘请高素质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为以后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经营与管理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将通过小额贷款公司这一平台,为XX区的经济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设立方案

关于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参考材料 一、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规范文件 1、《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会、人民银行,2008.5; 2、《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政府,2009.1; 3、《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审核工作指引(试行)》深圳市金融办, 2009. 2; 4、《关于调整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报提交验资报告时间的通知》深 圳市金融办,2009.3; 二、深圳市已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情况 1、股份公司3家(不含4家分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13家(包括2家法人独资、1家中外合资); 2、16家公司合计注册资本为28.5亿元; 备注:另有11家公司已通过评审并获得试点资格 三、主管部门 市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简称市金融办) 四、申请人及设立要求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由主发起人牵头负责向市金融办提出申请,提交申报事宜,办理相关设立申请手续。

主发起人的条件: 1、应为依法在深圳注册的法人企业; 2、净资产5000万元以上,且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3、近三年连续赢利,且三年净利润累计总额不低于1500万元; 4、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近3年在业务管理、财务 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5、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6、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 委托资金入股; 7、主发起人的出资比例应不低于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 总额的30%; 其他股东的条件: 1、单一股东持有股份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现已登 记注册的公司并未按此规定执行); 2、单一股东出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5‰; 3、其他股东最多不能超过140个; 4、其他股东是自然人的,在深圳已购置固定住所,无犯罪记录 和不良信用记录,收入状况良好;其他股东是企业的,则该 企业或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近3年财务 状况良好; 小额贷款公司除符合《公司法》基本要求外,还应满足如下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股份公司不低于8000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办法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08〕23号 各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 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事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此外,还应在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规定 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你知道有哪些相关管理规定吗?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在广东省内的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为,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稳健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照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在本省的县(市、区)域范围内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的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是企业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在本省地级以上市辖区范围内设立的,其名称中的市辖区名称应当与市行政区划连用;小额贷款公司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字样;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 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当地骨干企业(注册地且住所在试点县(市、区)或者总部注册地且住所在试点市但在试点县(市、区)有分支机构); (二)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 (三)申请前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不低于2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申请前连续3个会计年度盈利且利润总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500万元〕以上,其中最末年度净利润300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150万元〕以上。 如果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有2个以上均需具备上述条件。 第七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条件

小额贷款公司名称核准书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 式依次组成。 行政区划指小额贷款公司所在的县(市)级行政区划的名称。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在设区的市辖区的,其行政区划应当由设区的市行政区划名称与市辖区名称连用。行业是指“小额贷款”。组织形式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应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不得冠省级行政区划。 第十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公司法》、《指导意见》和《试点工作意见》规定的章程; (二)有限责任公司应由不高于50个股东出资设立,其中有一个出资最多的第一大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有一个出资最多的主发起人,且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三)注册资本为货币资本,且应一次缴足。小额贷款公司设立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国家级、省级扶贫工作重点县不低于1000万元);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4000万元(国家级、省级扶贫工作重点县不低于1500万元)。试点期间,注册资本的上限为2亿元(国家级、省级扶贫工作重点县为1亿元)。

(四)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有效的管理制度; (六)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办公设施; (七)省中小企业局规定的其它审慎性条件。 第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第一大股东)要从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企业中选择,并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净资产3000万元以上(国家级、省级扶贫工作重点县不低于1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由主发起人(第一大股东)为主协商选择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应在诚信记录、经营管理上符合相应的条件;主发起人(第一大股东)持股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其他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超过10%,但不得低于1%。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 (四)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利润总额在900万元(国家级、省级扶贫工作重点县300万元)以上; (六)经营管理良好,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成立条件

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成立条件 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成立条件主发起人资质: 主发起人必须是企业法人,并要求满足:“按合并会计报表口径计算,净资产30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近两年连续盈利,且两年累计净资产利润总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条件! 只有满足以上小额贷款公司成立条件的主发起人才能出资投资小额贷款公司。 股东资金来源以及持股比例限制: 企业法人、自然人、其他经济组织可以向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入股,入股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主发起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30%,其他出资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的10%,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5%,且只能出资一家小额贷款公司。 申请成立条件: 1.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章程; 2.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0万元。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上限为2亿元; 3.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及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必要设施; 6.其他审慎性条件 上述中的第二条,是为了控制风险,注册资本过大会放大风险!第三条,是规范小贷公司的日常经营,从而达到风险控制! 至于第一、四、五都是些文字性的工作。第六条,只要股东都是合法经营的法人或个人一般就都能过! 总结:要成立小额贷款公司,要找一个当地有名气、有影响力的集团作为主发起人,当然这个主发起人一般性条件要满足!再找个几个有资金实力的集团或者个人。就可以进行申请了。至于与当地政府间的人脉关系,作为主发起人一般都能搞定!一句话:有钱的个人你一个人是玩不转的,没钱的企业是不让玩的!要有钱的个人和企业一起才让玩! 公司注册地址要求注册一家公司需要确定公司住所,租房后要签订租房合同,并且一般要求必须用工商局的同一制式租房协议,并让房东提供房产证的复印件,房东身份证复印件。房屋提供者应根据房屋权属情况,分别出具以下证明:民房可以注册公司吗,住宅可以注册公司吗? (1)房屋提供者如有房产证应另附房产证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产权单位公章或由产权人签字。 (2)无产权证的由产权单位的上级或房产证发放单位在“需要证明情况”栏内说明情况并盖章确认;地处农村地区的也可由当地政府在“需要证明情况”栏内签署同意在该地点从事经营的意见,并加盖公章。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方案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方案 公司领导: 根据贵州省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到贵州省中小企业局拜访咨询情况,现将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方案做如下说明: 一、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依据 (一)国家层面 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2、《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 (二)省级层面 1、《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08〕113号 2、《贵州省2010年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报指南》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及其主管部门 (一)性质 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在贵州省境内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主管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授权贵州省中小企业局作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和市场退出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未经省中小企业局批准,各地不得擅自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具体实施工作,对本地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

三、设立要求 (一)名称与组织形式的要求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应具备的条件 1、有符合《公司法》的公司章程。 2、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3、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一次性足额缴纳。南明区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4、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5、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6、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 7、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必要设施。 8、省中小企业局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三)出资人应具备的条件 1、自然人作为出资人应具备的条件 自然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资金实力,具备一定的经济、金融知识,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2、企业法人作为出资人应具备的条件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2)企业法人代表应无犯罪记录。 (3)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最新)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中国(X)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的委托承接工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为,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稳健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X〕2X号)和《X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X金融发〔X〕X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照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由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在中国(X)自由贸易试验区X片区范围内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

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的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小额贷款公司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字样;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 小额贷款公司主出资人(或最大股东)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原则上应为持续经营满3年,信用良好、管理规范、实力雄厚的民营企业; (二)具有较为成熟的供应链或平台客户基础,经营发展能力较强; (三)申请前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资产负债率不高于50%;申请前连续3个会计年度盈利且利润总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四)主出资人(主出资人的实际控制人)原则上要有实业作为支撑。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风险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风险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贷款公司)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贷款公司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系指贷款公司向中小企业法人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币贷款。 第三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建立健全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五条流动资金贷款实行授权管理,在授权范围内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 第六条流动资金贷款实行审贷分离、全流程管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需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 第七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第八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时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贷款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并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及周期特点合理设定贷款业务品种及期限,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第九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基本流程为:客户申请、受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信用发放条件审核、签订合同、提供信用、贷款使用条件审核、资金支付、贷后管理(风险分类)、信用收回。相关制度办法有特别规定的,执行其规定。 第二章业务对象、种类及条件 第十条流动资金贷款对象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具备贷款资格的企业法人。 第十一条流动资金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中期流动资金贷款。 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含1年)的流动资金贷款; 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3年以下(含3年)的流动资金贷款。 第十二条借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特殊行业或按规定应取得环保许可的,还应持有有权部门的相应批准文件; (二)在金融机构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低信用风险业务品种可只要求开立临时账户),自愿接受贷款公司信贷监督;实行公司制的客户、合资合作客户或承包经营客户申请信用必须符合公司章程或合作各方的协议约定; (三)管理、财务制度健全,生产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具备到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四)借款人及控股股东、主要股东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虽然有过不良信用记录,但不良信用记录的产生并非由于主观恶意且申请本次用信前已全部偿还了不良信用; (五)贷款用途明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最新小额贷款公司成立

小额贷款公司成立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此外,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小额贷款公司应有符合规定的章程和管理制度,应有必要的营业场所、组织机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应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小额贷款公司在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缴纳各类税费。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 小额贷款公司应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并应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三、小额贷款公司申请筹建材料清单

小贷公司成立主要条件

小贷公司成立主要条件 1、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金实行限额管理。公司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2、在天津市注册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在天津市辖区外经营业务 3、小额贷款公司营运资金的主要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接受的捐赠资金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不得以任何方式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4、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原则,防止贷款过度集中。 小额贷款公司应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建立资产分类制度,准确划分资产质量类别,足额计提呆账准备金,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 5、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除满足《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充足的认缴出资能力,且权益性投资余额应不超过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 (二)外资股东应有金融业务背景,且符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三)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6、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出资人应是符合《办法》第九条规定,最近两年连续盈利且累计盈利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无违法违规行为记录的法人组织。 7、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金除符合《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外,主要出资人出资比例应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50%,其他单一出资人及其关联方累计出资比例应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且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8、主要出资人为具有较强经济实力,有投资金融行业两年以上经历,且实收资本在2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法人,经批准可适当放宽出资比例。 9、股东不得以所持股权为本企业(本人)或关联方(人)债务设定担保。 10、公司股权自注册登记之日起两年内不得转让。董事长(执行董事)、监事长(执行监事)、总经理持有的股权,在任职期内不得转让。 11、公司应在小额贷款业务管理系统中开展并记录全部业务。 12、资产分类真实准确,充分计提减值和损失准备。 13、公司营运资金主要来源应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接受的捐赠资金,以及向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0%。14、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 15、贷款利率上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可行性分析报告

关于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可行性分析报告 ********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目录 一、背景介绍 (5) 二、成立意义 (6) 三、优势分析 (10) 1. 深厚金融背景 (10) 2. 综合经营优势 (11) 3. 先进风控优势 (11) 四、业务目标 (12) 五、业务模式 (13) 1. 目标客群定位 (13) 2. 多维客户获取 (14) 3. 创新产品设计 (15) 4. 高效运营流程 (17) 六、公司治理 (18) 1. 投资方案与股东架构 (18) 2. 公司治理架构 (19) 3、公司组织架构图 (20) 七、风险管理 (22) 1. 明确风险治理原则 (23) 2. 完善风险管理制度 (24) 3. 提升风险管理技术 (27) 八、经营财务情况预测 (29) 九、可行性研究结论 (29)

一、背景介绍 为积极响应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扶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相关政策精神,落实银监会鼓励普惠金融的举措,大力探索和支持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国际金融中心建设,配合**集团战略转型,推进国内银行业改革创新,促进国内小额贷款市场的规范化发展,同时增强我公司业务创新和多元化发展能力,我公司拟申请设立“上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暂定名)”(以下简称**小贷公司),开展小额 贷款及相关业务。 目前包括互联网渠道在内的电子渠道对商业银行所有业务的分流与替代水平已近80%,传统金融的经营模式、盈利模式 和服务模式正在被逐步颠覆。**集团作为综合经营试点单位,加快布局普惠金融和互联网金融,加快战略转型,提升综合竞争力对公司整体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此,**于2012年9月 成立了资产管理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亿元。自成立以来,资产管理公司积累了丰富的项目经验和专业投融资拓展能力。 **集团于2009年提出“两化一行”战略,即“走国际化、综合化道路,建设以财富管理为特色的一流公众持股银行集团”的发展战略。具体来讲,国际化包括内向国际化和外向国际化。内向国际化表现为通过引进外资银行的产品、服务、资本、技

小额贷款公司成立条件有哪些(精)

小额贷款公司成立条件有哪些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社会组织投资设立, 不吸收公众存款, 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与银行相比, 小额贷款公司更为便捷、迅速, 适合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资金需求; 与民间借贷相比, 小额贷 款更加规范、贷款利息可双方协商 申请成立条件 ?1. 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2. 发起人或出资人应符合规定的条件。 ?3. 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应由 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应有 2-200名发起人, 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4.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 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 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1000万元。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 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 10%。 ?5. 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 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7. 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8.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9. 省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申请成立步骤

1. 首先,有试点意向的区(县政府向市金融办递交试点申请书,阐明试点工作方案并承诺承担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 2. 其次,区(县政府,对本区(县符合相关条件及有申报意向的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进行筛选。 3. 最后, 经筛选的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向所在区 (县政府递交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材料,区(县政府完成预审后上报市金融办复审。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人凭市金融办批准批文, 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并在 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银监局和人行分行报送相关资料。 注意事项 ?小贷贷款公司贷款利率制定基准:1、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 2、上限 ---放开, 但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 3、下限 ---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 0.9倍。

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设立流程

贵阳市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设立、审批流程 企业设立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筹建申请材料目录 (一)××市(州、地)人民政府关于××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材料审查意见的函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请示 附:1、××县(市、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可行性报告

2、××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推荐表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关于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和风险处置责任承诺书 (四)出资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含企业可行性分析、筹建情况等) (五)出资人承诺书 (六)出资人协议书 附:1、企业出资人名单 2、自然人(出资)名单 3、社会组织出资人名单 (七)股东出资能力证明(附验资报告) (八)章程(草案) (九)法律意见书(律师事务所提供) (十)法人出资人的法定代表、自然人出资人的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及无犯罪记录证明(“个人简历”由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人才中心、社区、街道盖章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由县(市、区)公安部门提供) (十一)拟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信贷、内审等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照片、身份证复印件、无犯罪记录证明。 (十二)出资人信用记录 (注:除注明复印件要求外,其余均是原件)

二、开业申请材料目录 (一)地方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开业的审查报告; (二)开业申请书。内容包括公司名称、地址、营业场所装修完成情况、营业面积、筹建工作情况等; (三)按审查申报名称提供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四)公司章程; (五)机构设置框架图; (六)主要管理制度汇编(主要包括业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等); (七)董事长、总经理、财务、信贷、内审等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登记表、照片和身份证复印件等; (八)公司住所、营业场所照片及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八)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消防设施合格证明(复印件); (注:除注明复印件要求外,其余均是原件) 需提交纸质申请材料一式两份(一份原件、一份复印件)。 申请材料采用活页装订的方式,申请材料应严格按照目录名称和顺序装订,各要件之间应明显分隔,采用A4规格的纸张(无法规范的原件除外)。申请材料的封面应标有“××市××区××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材料”字样,申请材料内容文字须用中文简体仿宋GB2312小三号字体书写,一般应双面印制。 注:样本及资料下载地址为“中国中小企业贵州网金融直通车栏目”

北京市成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规定

北京市成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规定 截至2010年底,北京市共批准设立小额贷款公司28家,合计注册资本金26.6亿元,其中已有25家正式对外发放贷款,贷款余额为25.4亿元。2010年度累计贷款额为50.6亿元,其中,涉农贷款额为22.7亿元,中小企业贷款额为18.7亿元。2011年度,新增两家小额贷款公司。 一、相关法律文件 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2、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北京市金融工作局颁布的《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办法》(京政办发〔2009〕2号) 3、北京市金融工作局于2011年5月31日下发的《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二、主管部门 1、北京市金融工作局(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为小额贷款公司市级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审批、监督与风险处置。经查,北京市金融工作局金融综合处分管此项工作,分管领导为朱元广副局长。

2、区、县政府指定主管部门(设金融办的为区、县金融办)为所在区、县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开业初审;负责日常监督管理;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处置。 3、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和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 4、区县财政局是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会计日常监管部门。 5、北京市公安局在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成立时,出具营业场所消防合格证明。 6、北京市小额贷款业协会负责制定自律规则、从业人员职业标准,对会员及其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引导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并接受市级主管部门的指导。 三、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基本要求 (一)定义: 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北京市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宗旨: 为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支持农村、郊区和中小企业发展,改善金融服务。 (三)具体要求: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业务流程的规范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业务流程的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贷款业务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的精神和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公司贷款业务始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愿接受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始终竖持"风险第一,效益第二"的原则,牢固树立为"三农"、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服务的宗旨。 第二章贷款业务程序 第三条贷款业务程序如下: (一)客户申请 (二)贷款受理和调查 (三)贷款审查和审批 (四)签订合同 (五)抵(质)押登记 (六)贷款发放 (七)收取利息收入 (八)贷后管理 (九)贷款收回

第三章借款申请和贷款受理 第四条借款人申请借款须填写《借款申请书》,同时应提供下列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借款人应提供的材料: 1.法人营业执照(年检)、税务登记证;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法人代表授权书; 4.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5.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6.贷款卡(密码)及贷款卡回执单; 7.资信证明; 8.公司章程及公司合同; 9.申请借款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10.当期财务报表及近3年的财务报表和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纳税申报表等; 11.与借款用途有关的资料:购销协议、合作协议; 12.项目可行性报告及主管部门批件; 13.生产经营情况; 14.主要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银行借款明细表,应收账款账龄分析表和或有负债等明细表; 15.公司简介和法人代表简介; 16.公司基本账户和其他账户情况;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可行性报告

关于成立888888小额贷款公司的可行性报告 一、总论 为了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有效配置建立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增强金融服务功能,支持小企业和区域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和《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实际,拟以作为主发起人,与共同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公司名称: 住所: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机构性质:小额贷款公司 注册资本:2000万元 业务范围:办理各项小额贷款,办理中小企业管理、财务咨询业务;经省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股东构成: 主发起人出资400万元,占公司总股本20%

出资万元,占公司总股本10% 出资万元,占公司总股本10% 出资万元,占公司总股本10% 出资万元,占公司总股本10% 出资万元,占公司总股本10% 出资万元,占公司总股本10% 出资万元,占公司总股本10% 出资万元,占公司总股本10% 公司拟法定代表人: 拟从业人员:10人 二、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依据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依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 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发[2007]6号),《贷款公司组建审批工作指引》(银监发[2007]9号); 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08〕100号)(以下简称《试点指导意见》); 4、河南省中小企业局、河南省财政厅、省工商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省银监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中小企〔2009〕13号)。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由主发起人牵头负责向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申报材料内容如下(具体形式内容附后): ( ) 县级人民政府申请 ( ) 主发起人申请书 ( ) 名称预先核准书 ( ) 出资人承诺书 ( ) 出资人协议书 ( ) 主发起人承诺书 ( ) 可行性报告 ( ) 主发起人近三年财务报告 ( ) 近三年完税证明 ( ) 公司章程草案 ( )一般法人股东两年财务报告 ( )任职资格申请表 ( )住所使用证明 ( )筹备工作委托书 ( ) 法律意见书

格式要求 申报材料应符合以下格式: (一)申请材料一式7 份,其中1 份按规定提供原件,其余6 份可为原件的复印件。 (二)申请材料的纸张应为标准A4 纸张规格(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申请材料各部分之间应有明显的分隔标识,并与目录相符。 (三)申请材料须用中文简体仿宋(GB2312)三号字体书写,双面印制,编排顺序参照附件中的顺序。 (四)申请材料首页应注明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手机、传真、地址、电子邮箱等。 申报材料要件及要求 1、县级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 X县(市、区)人民政府关于申请设立 X小额贷款公司的请示 X市人民政府: 根据《关于扩大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陕政 办发[2008]108 号)和《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

陕金融发[2008]1号)的要求,申请设立X小额贷款公司,简述试点的目的和理由。 简述主发起人的主业规模、质量、效益和税收情况。 经我县(市、区)政府研究,拟同意由XX(企业名称)为主发起人,X (企业名称)等企业及X (自然人姓名)等自然人为股东,设立X小额贷款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対乙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我县(市、区)政府将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防范和处置责任。如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获得批准,将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如经营出现风险,我县(市、区)政府将全权负责协调处置,明确风险防范的具体措施,承担风险防范和处置责任。 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进行审查,认为小额贷款公司符合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的有关要求,请市(区)人民政府审查。 年月日 (盖县(市、区)人民政府章) 说明:各县(市、区)政府要一事一报,每家小额贷款公司申请需单独申报。 二、主发起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书 主发起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书申请书主送:拟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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