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意产业的版权危机及解决路径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f612156168.html,

创意产业的版权危机及解决路径

作者:于文

来源:《出版广角》2013年第17期

本文通过对创意产业本质内涵与运作规律的探讨,以及通过对创意产业与现行版权制度的冲突分析,认识到创意产业本身并不是传统版权的范围扩张,而是生产关系的整体升级,那么化解版权危机的重点就不在于新权利的认可或限制,而在于新生产关系之下的利益重构及其权利实现。

创意产业是文化产业在新经济与新媒体时代产业升级的产物,它所蕴含的全新运作方式与现行版权制度的基本原则相冲突,其根源是创意产业内部的矛盾性。虽然历史上文化产业的每一次产业变局都会引发版权法律制度的调整,从而确立新的产业利益平衡,但创意产业版权危机具有特殊复杂性,传统的危机解决办法难以奏效,因此必须深入到创意产业的内部规律和版权制度的演进脉络,才能寻求化解新版权困境的正确路径,为进一步夯实创意产业的制度基石奠定理论基础。

创意产业中的融合文化

创意产业首先是作为发展经济和增强文化实力的政策术语被提出并被广泛接受。因此,创意产业的定义并不稳定,全国各地政府因发展阶段不同,对创意产业有着不同的理解与表述。另一方面,作为理论术语的创意产业随着学术研究的深入逐渐形成较为清晰的含义。“创意产业”被用来指代一种与传统文化产业相区分的新经济形态,即由创意群体(包括艺术家和消费者)围绕创意内容的互动传播而产生的经济活动,这与传统文化产业单纯依靠集中化工业生产的模式有本质不同。创意产业首先是“新经济”的重要组成,因此它同样以信息社会为运行基础,由网络基础设施和实现连接性与交互性的软件应用组成,这些“自由技术”削弱了垄断组织及其高成本结构,引导了一个文化丰富、充满选择的时代。其次,创意产业的生产方式以去中心化的集体生产为特征,创意者既是生产者又是消费者,创意内容在互动传播过程中被生产并实现价值。也就是说,虽然文化产业和创意产业都以“创意”为核心资源,但在创意产业中,“创意的产生、分布、消费和使用已经有了很大的不同。”公民个人同企业一样成为创意产业商品与服务的价值生产者和价值传播者。正因如此,以“公民―消费者”为基础的“创意公民”社会被视为创意产业的基本社会架构。在创意产业中,普通个人的创造才能和创意行为获得了与传统文化产业中资本、技术一样的重要性。詹姆斯·凯瑞上世纪70年代提出与“传递观”相区别的传播“仪式观”,即“传播不是一种告知信息的活动,而是共同信念的表达。”创意产业的产业生态无疑使传播的仪式观得到彰显,即传播成为双向的文化共享过程,传播主体的受传二元对立因此消解,每一个主体都是传播的参与者,传播行为成了人们共同参与、共同体验和共同建构的“仪式”。新文化结构还催生了新经济模式,用户的积极性变得有利可图,Web 2.0网站依靠用户自主生成内容、自主传播来提升平台价值,进而获得增值收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