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期末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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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主权原则:是指国家处理内部事务上的最高权和在国际上具有的独立自主权,国家主权原则是非常重要的原则,属于基本原则,基本内容:(一)独立权:国家在国际上享有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内外事务的,不受他国干涉的权利。(二)管辖权1.属地管辖,是指基于国家领土实施的管辖权。国家对自己领域内的人、物和事件都享有管辖权。2、属人管辖,是指国家基于某一个人拥有自己的国籍而行使的管辖权。

3.保护性管辖,是指外国人在国外实施了侵害本国国家或人民的利益的行为,国家有权对该行为的实施者行使管辖权。

4.普遍性管辖,是指某些侵害全人类共同利益的国际犯罪,例如贩毒,海盗等罪行,任何国家均有权管辖。(三)交往权,国家有权同国际社会的其他国家进行交往的权利。(四)平等权,国家之间地位平等,这是国家主权的引申。(五)尊荣权,国家在国际上有受到尊重的权利。(六)自卫权,国家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安全,有权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1、国际法与国内法分属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它们使用范围不同,在各自的领域中,并不存在谁高谁低、谁服从谁的问题。国际法不能干涉国内法,国内法也不能改变国际法。2、国际法与国内法有密切关系,它们都是国家制订的或参与制订的,二者是互相依存、互相渗透、互相转化的。3、两种法律冲突的处理:一是国内法与国际习惯法相冲突:由于习惯法往往不够明确和精确,这样国家通常通过对法律的解释,推定国内法没有改变国际法的意思,从而适用国际习惯法;但如果国内法不允许适用国际法而只能适用国内法时,就会引起国家责任。二是国内法与国际条约相冲突。若有可能,国家也是通过解释,推定两者无冲突。但由于条约的明确性与精确性,两者的冲突有时难以调和。这时有的国家,特别是联邦制国家的法院就会不顾国际条约的规定而适用国内法。但国际法的原则是,任何国家都不得以国内法改变国际法。如果适用国内法而损害了他国利益,国家必须对他国承担国家责任。

国家的基本要素:拥有一定数量的居民、有确定的领土、有一个行使一般管辖权的政府、拥有主权。

国家的分类:以不同的标准,可以把国家分成不同的种类。1、按行使主权的情况不同,可以把国家分为(1)独立国(2)永久中立国(3)附属国2、按国家的主权行使的方式来划分国家的种类,则国家可以分为(1)单一国(2)复合国。

国家承认:国际法上的承认,是指一个新国家或新政府诞生后,国际社会的其它国家认为可以同它发生正式关系而作出的政治法律行为。一般发生在新国家产生的下列情况:(1)独立(2)合并(3)分离(4)分立。关于承认的国际法原则是:1、有效统治原则2、不承认主义3、其他理论。承认的方式:(一)法律承认也叫正式承认。它是指给新国家以正式的、永久的的承认,并表示愿同它进行全面的交往。明示方式:照会、函电、声明、派遣特使参加成立庆典等。默示方式:缔结双边条约、建立或保持正常外交关系,颁发领事证书,建立领事关系等,除非采取这些行动时明确表示不构成承认。(二)事实承认事实承认是一种非正式的承认,带有临时性、不稳定性。事实承认都是默示承认。但参加多边国际会议、签署多边条约不构成默示承认。

承认的法律效果:1、双方可以建立正式的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可以缔结双边条约、协定,可以建立政治、经济、文化等全面的交流合作关系。2、承认被承认国的法律法令的效力,尊重对方的行政权与司法权。承认具有追溯既往的效力。3、被承认方在承认国享有国家豁免权,诉讼权4、事实承认的效果:既然事实承认是非正式承认,就不能导致建交。

国家继承:一国对其领土范围内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由别国取代或其权利义务由一个主权者转移给

另一个主权者,这就是国家继承。国家继承总是与领土转移的事实相联系。领土转移可能是全部的,也可能只是局部的。继承的对象与原则:国家继承的对象是国际法上的权利与义务,而不是国家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国家继承的原则,主要是两条:一是被继承对象的领土性,即与被转移领土相联系;二是被继承对象的合法性。与国际法基本原则抵触的不得继承。

国家责任:是国家的国际不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国家责任的构成要件:(一)主体要件——国家行为,主体要件是指必须是国家的行为,行为包括主动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二)、主观要件—主观过错(三)、客观要件:客观要件是指国家的行为违反它根据条约或者国际习惯所承担的国际义务,即国家从事了不法行为;如果不违法,就不会引起法律责任。(四)、客观方面—造成了他国的损害。客观方面指这种国家的不法行为已造成了他国受损害的事实。

国家领土主权限制方式:(一)租借领土:是根据国际条约将部分领土租借给另一国使用。租借领土一般都有期限。承租方应当支付一定的租金。(二)势力范围:是十九世纪列强之瓜分非洲殖民地时,为了保障已经取得的领土附近的领土的进一步权利而采取

的一种手段。(三)国际地役:就是通过国际条约把自己的部分领土供别国用于某一目的或利益。(四)共管:两个或几个国家共同管辖一块领土,它们之间在行使管辖权时互相受到限制。领水组成:可以分为内水与领海。(一)内水:包括内陆水域(包括河、川、湖、泽)和内海水域(内海湾、内海峡、港口水域等)(二)领海:低潮线作为基线,向外平移12海里的海域就是领海。领海的法律地位是:领海是国家

领土的组成部分,受国家主权的支配和管辖。国家主

权及于领海的上空、海床、底土及领海中的资源。

领土变更方式:传统国际法上的领土取得的方式有五

种,即先占、时效、添附、割让与征服。除了先占与

时效两种外,一般地讲,领土的取得与丧失是相对的。

领海:(一)、概念:是指沿着国家的海岸、受国家主

权支配和管辖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二)范围:历

史上有三种理论:(1)视野论;(2)大炮射程论;(3)

海上要塞围墙论。(三)法律地位:领海是国家领土

的组成部分,受国家主权的支配和管辖。国家主权及

于领海的上空、海床、底土及领海中的资源。(四)

重要制度:1、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权”(排除飞机

和军用)2、国家在领海内的管辖权(包括刑事管辖

权和民事管辖权)3、毗连区的地位。

公海自由:指国家对其行使管辖权的海域以外的全部

海域,不包括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水域。

公海不受任何国家主权支配。(航行自由、飞越自由、

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捕鱼自由、科学研究自

由等)

登临权:军舰在公海上遇到可疑船只,有权登监检查。

适用于享有完全豁免权的船舶以外的外国船舶。

紧追权:沿海国对违反本国法律的船舶有权进行紧

追,直到公海上进行拿捕。主体:军舰、军用飞机、

或其他有清楚标志可以识别为政府服务并经授权紧

追的船舶或飞机。紧追开始的原因:被紧追者违反沿

海国的有关法律法规。紧追权的起始:从内水、领海、

毗连区或专属经济区可以开始紧追。规则:(1)先警

告,后紧追;(2)紧追必须连续不断进行;(3)被追

者进入本国或第三国领海时,紧追立即终止。

专属经济区:(一)概念:专属经济区,是指国家领

海之外,并邻接领海的一定宽度的海域。专属经济区

的宽度,从领海基线起算不超过200海里。(二)法

律地位: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内的生物和非生物资源

的开发、利用、养护和管理享有主权权利。此外,沿

海国对在专属经济区内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

造和使用、海洋科研、海洋环境保护等享有专属性的

管辖权。

外空:(一)法律地位:(1)外空不得据为己有。(2)

各国都有权在平等的基础上自由探索和利用外空。

(3)探索和利用外空应为全人类谋福利。(4)探索

和利用外空必须遵守国际法,以保持国际和平与安

全。(二)责任制度:(1)营救制度(2)赔偿责任制

国籍:(一)概念: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

的国民或公民的资格,是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之间的

固定的联系,也是国家实行属人管辖的法律依据。

(二)取得方式:(1)出生取得(血统主义、出生地

主义、混合制)(2)其它方式取得(婚姻、收养、选

择国籍、恢复国籍、申请入籍或归化)(三)中国国

籍立法:1、采取血统主义辅之以出生地主义原则2、

不承认双重国籍3、努力减少无国籍。

外交代表特权和豁免:(一)概念:外交特权与豁免

是指外交官及其他有关人员在国外履行职务期间根

据法律规定享有的不受驻在国法律管辖及其它优惠

待遇的权利。(1)外交特权与豁免是给外交官及其他

有关人员的,不是给一般外国人的,也不是给本国人

的。(2)外交特权与豁免在他们在国外执行职务期间

享受的,包括出任时途经第三国到任和离任时途经第

三国回到本国之前的整个期间。一回到国内,这种特

权即告终止。特权与豁免的界限不明确。大使的汽车

上可悬挂本国国旗,这是特权;大使和外交官在国外

犯罪免受当地法律管辖,这是豁免。但豁免本身也是

一种特权。因此,一般都把两者合在一起使用(二)

主要内容:(1)外交官人身、使馆馆舍、公文、档案、

外交官官邸不受侵犯(2)外交官免受司法管辖外交

官免受刑事、民事管辖,也不能对外交官进行侦察、

传讯。这不等于外交官犯罪可以逍遥法外,不受惩罚。

但派遣国同意放弃外交官的特权与豁免者另当别论。

(3)通讯方面的特权外交官可以同本国或第三国使

馆进行通讯,包括使用密码通讯。外交信使、邮袋也

不受侵犯。(4)海关查验、关税与其他费用的免除外

交官的行李物品在海关免检。但外交官也须遵守驻在

国法律,不能将国家禁止出口的如贵金属、货币、文

物、活鸽子等携出国外;也不能将毒品、枪枝、弹药

等违禁品携入国内。如对外交官的行李有怀疑,也并

不绝对排斥检查,但须手续完备,有记录,该国的外

交代表应当在场。外交官还免纳其它捐税,如房地产

税,车辆牌照税,个人所得税等。但电、水、清扫垃

圾等特定的服务仍须交费。(5)其他特权与豁免外交

官在驻在国内有旅游、访问等的行动自由,但国家禁

止外国人进入的地区例外。使馆馆舍前可悬挂国旗、

国徽。使馆馆长的交通工具上可挂国旗,但其他外交

官无此特权。

外交团:狭义的外交团是指由所有外国使馆首长在

驻在国组成的团体;广义的外交团则包括所有使馆的

外交官、工作人员、家属组成的团体。外交团不是一

国派驻另一国的机构,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它的作

用纯粹是礼仪性的。如参加庆典,代表外国使馆致词。

此外,还可代表各国使馆向东道国政府转达外交团成

员在日常生活方面的某些意见等等。外交团不得从事

政治性活动。

条约缔结程序:重要的条约缔结一般要经过四个程序

(1)谈判:重要的条约由国家元首亲自进行谈判。

但一般是元首委派政府首脑、外长、外交使节或其他

全权代表进行谈判。(2)签字:谈判结束后,经请示

各自政府,如无异议,即可进行正式签字。签字是一

项关键程序。它是表示缔约国同意接受条约约束的正

式法律行为(3)批准一般的条约签字后就生效。但

有的重要条约还需要经缔约国有权机关批准后才能

生效。批准的机关是国家元首。(4)交换批准书有的

条约仅批准还不能生效,还须交换批准。双边条约签

字在一国,通常交换批准书在另一国。

条约的保留:保留是指“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

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之片面声明,不论其措词为

何,其目的在于摒弃或更除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

用时之法律效果。保留都是指对多边条约的保留,双

边条约不存在保留问题。

对条约保留的限制是:(1)条约本身规定不得保留的

就不能保留(2)条约规定只能在部分条款上保留的,

就不能对允许范围外的条款进行保留(3)保留不得

与条约的宗旨相违背,否则条约就失去了意义(4)

保留不得违背国际法的强行规则。条约必须合法才能

有效,保留同样也必须合法。

保留的效果:(1)在保留国与接受保留国之间,按保

留的范围,改变该保留所涉及的一些条约规定(2)

在保留国与反对保留国之间,若反对保留国并不反对

该条约在保留国与反对保留国之间生效,则保留所涉

及的规定,在保留的范围内,不适用于该两国之间。

(3)在未提出保留的国家之间,按照原来条约的规

定,无论未提出保留的国家是否接受另一缔约国的保

留。(4)若一国接受条约时不表明反对保留的态度,

或接到保留通知起12个月内未表示反对,即推定为

接受保留,以后不得提出反对保留;(5)保留与反对

保留均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通知所有缔约国或国际

组织;(6)保留得随时撤消。

条约的解释规则:1、条约应依照其用语按上下文并

参照条约的目的及宗旨所具有的通常意义善意解释。

2、在两种或两种以上文字作准的条约,应采用每种

文字相同的意义。如仍不能消除歧义时,应顾及条约

的目的及宗旨,采用最能调和各案文的意义。按照国

际法原则,各方都应受本国文字文本的拘束,并不得

从其它文本的不解释中获取利益。

条约的终止:原因是(1)条约到期(2)条约执行完

毕(3)条约规定的解除条件成立(4)条约被代替(5)

退约(6)缔约各方同意终止条约(7)与嗣后出现的

强行法规则相抵触(8)单方面废约

单方废约:指缔约国一方在条约到期以前单方宣布

废除条约,不再受条约约束的行为。国际法承认在下

列情况下的单方废约被认为是合法的:(1)单方废除

不平等条约(2)因一方违约而导致另一方宣布废约

安理会表决程序:在一个事项属性不明或有分歧时,

常任理事国可行使否决权,使之成为非程序性事项;

而对该事项进行正式表决时,常任理事国又可进行一

次否决,这就是所谓“双重否决”。在安理会的实践中

形成了一种惯例:理事国的缺席与弃权不构成否决。

国际争端的解决(一)强制解决方法:强制解决,是

指一国对另一国采取强迫的办法或措施以使争端得

到符合自己要求的结果的解决方法。又可以分为1、

战争与武力方法2、封锁:封锁分平时与战时。3、

干涉4、反报5、报复(二)非强制解决方法:非强

制方法又可分为政治方法和法律方法。政治方法包括

谈判与协商、斡旋与调停、国际调查与和解(调解)

等。法律方法又可分为仲裁和司法解决。政治解决方

法:一、谈判与协商谈:谈判与协商是指两个或两个

以上的国家为有关问题获致谅解或求得解决而进行

国际交涉的一种方式,也是解决国际争端的最基本的

方法。谈判是争端双方直接进行交涉以达到意见一致

的过程。协商是最近几十年形成的。我国在倡导这种

方法方面有特殊贡献。谈判与协商在解决国际争端中

的作用是举世公认的,并已正式载入了许多国际条约

与公约之中,成了国际法上的一项制度。

二、斡旋与调停:当事国之间若不愿意直接进行谈判,

或虽经谈判而又破裂,由第三方出面协助当事国解决

其争端,这就是斡旋与调停。斡旋与调停都是由第三

方为促成当事国直接谈判而采取的积极行动,它可以

提出某些建议,但第三国不直接参与谈判;调停则进

一步,第三方以调停者的身份直接参与谈判,主持谈

判,提出条件作为谈判的基础,并调和、折衷双方的

不同主张或要求,缓和与平息争端各方的敌对情绪,

促成当事国之间达成协议。无论是斡旋还是调停,当

事国都保有完全的自由。斡旋与调停的结果无论成功

还是失败,第三方的任务即告结束。第三方也不承担

任何法律责任。

三、调查:调查,或曰国际调查,这是和平解决国际

争端的一种方法和程序。

四、和解程序;和解是指由当事国商定将其自己无法

解决的争端提交一个由若干人组成的委员会。委员会

的任务是阐明事实,提出报告,其中包括解决争端的

建议,以便当事国之间达成解决其争端的协议。和解

的运作为;和解委员会现在一般是由当事国从事前提

供的名单中选择决定。和解委员会通常应决定和解的

具体程序;和解委员会的工作一般有一段期限,早期

一般为6个月,现在一般是12个月。

国际法院:1、建于1900年2、建设的目的:是为便

利将不能用外交方法解决的国际争议立即交付仲裁。

3、国际法院的职权:(1)咨询管辖(2)、诉讼管辖3、

国际法院的诉讼程序与适用法律:国际法院的程序

可分起诉、书面程序与口述程序、语文、特别程序、

分庭程序,判决及其解释和复核等方面。

国际法:也称国际公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庇护:是指政治庇护,也叫政治避难。它是指国家根据本国的政策与法律,对由于政治或宗教原因受到迫害的或正在被追诉的或外国人准许其入境、居留,并拒绝引渡给他的本国或第三国的行为。

引渡:是指一国引把该国境内的正在被他国追诉的或已经判刑的人依照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进行审判和处罚的行为。

领海:是指沿着国家的海岸、受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

国家领土:是指在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包括地下层和上空。

国家责任:作为国际法主题的国家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或者损害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资格,是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之间的固定的联系,也是国家实行属人管辖的法律依据。

公海自由:是公海法律制度的基础。公海自由原来是四项自由,即航行自由、飞越自由、捕鱼自由、建造人工岛屿或其它设施的自由。现在又增加了敷设海底管道与电缆的自由和海洋科研的自由两项自由。

国际法的渊源:是指有效的国际法规范产生或形成的过程、程序,或者写规范的表现形式,主要是国际条约和习惯。另外还包括一般法律原则和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方法。

国际法:也称国际公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庇护:是指政治庇护,也叫政治避难。它是指国家根据本国的政策与法律,对由于政治或宗教原因受到迫害的或正在被追诉的或外国人准许其入境、居留,并拒绝引渡给他的本国或第三国的行为。

引渡:是指一国引把该国境内的正在被他国追诉的或已经判刑的人依照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进行审判和处罚的行为。

领海:是指沿着国家的海岸、受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

国家领土:是指在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包括地下层和上空。

国家责任:作为国际法主题的国家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或者损害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资格,是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之间的固定的联系,也是国家实行属人管辖的法律依据。

公海自由:是公海法律制度的基础。公海自由原来是四项自由,即航行自由、飞越自由、捕鱼自由、建造人工岛屿或其它设施的自由。现在又增加了敷设海底管道与电缆的自由和海洋科研的自由两项自由。

国际法的渊源:是指有效的国际法规范产生或形成的过程、程序,或者写规范的表现形式,主要是国际条约和习惯。另外还包括一般法律原则和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方法。

国际法:也称国际公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庇护:是指政治庇护,也叫政治避难。它是指国家根据本国的政策与法律,对由于政治或宗教原因受到迫害的或正在被追诉的或外国人准许其入境、居留,并拒绝引渡给他的本国或第三国的行为。

引渡:是指一国引把该国境内的正在被他国追诉的或已经判刑的人依照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进行审判和处罚的行为。

领海:是指沿着国家的海岸、受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

国家领土:是指在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包括地下层和上空。

国家责任:作为国际法主题的国家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或者损害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资格,是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之间的固定的联系,也是国家实行属人管辖的法律依据。

公海自由:是公海法律制度的基础。公海自由原来是四项自由,即航行自由、飞越自由、捕鱼自由、建造人工岛屿或其它设施的自由。现在又增加了敷设海底管道与电缆的自由和海洋科研的自由两项自由。

国际法的渊源:是指有效的国际法规范产生或形成的过程、程序,或者写规范的表现形式,主要是国际条约和习惯。另外还包括一般法律原则和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方法。国际法:也称国际公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

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

和制度的总称。

庇护:是指政治庇护,也叫政治避难。它是指国家根

据本国的政策与法律,对由于政治或宗教原因受到迫

害的或正在被追诉的或外国人准许其入境、居留,并

拒绝引渡给他的本国或第三国的行为。

引渡:是指一国引把该国境内的正在被他国追诉的

或已经判刑的人依照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

进行审判和处罚的行为。

领海:是指沿着国家的海岸、受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

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

国家领土:是指在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

部分,包括地下层和上空。

国家责任:作为国际法主题的国家对其国际不法行为

或者损害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资

格,是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之间的固定的联系,也

是国家实行属人管辖的法律依据。

公海自由:是公海法律制度的基础。公海自由原来是

四项自由,即航行自由、飞越自由、捕鱼自由、建造

人工岛屿或其它设施的自由。现在又增加了敷设海底

管道与电缆的自由和海洋科研的自由两项自由。

国际法的渊源:是指有效的国际法规范产生或形成

的过程、程序,或者写规范的表现形式,主要是国际

条约和习惯。另外还包括一般法律原则和确立国际法

原则的辅助方法。

国际法:也称国际公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

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

和制度的总称。

庇护:是指政治庇护,也叫政治避难。它是指国家根

据本国的政策与法律,对由于政治或宗教原因受到迫

害的或正在被追诉的或外国人准许其入境、居留,并

拒绝引渡给他的本国或第三国的行为。

引渡:是指一国引把该国境内的正在被他国追诉的

或已经判刑的人依照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

进行审判和处罚的行为。

领海:是指沿着国家的海岸、受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

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

国家领土:是指在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

部分,包括地下层和上空。

国家责任:作为国际法主题的国家对其国际不法行为

或者损害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资

格,是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之间的固定的联系,也

是国家实行属人管辖的法律依据。

公海自由:是公海法律制度的基础。公海自由原来是

四项自由,即航行自由、飞越自由、捕鱼自由、建造

人工岛屿或其它设施的自由。现在又增加了敷设海底

管道与电缆的自由和海洋科研的自由两项自由。

国际法的渊源:是指有效的国际法规范产生或形成

的过程、程序,或者写规范的表现形式,主要是国际

条约和习惯。另外还包括一般法律原则和确立国际法

原则的辅助方法。

国际法:也称国际公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

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

和制度的总称。

庇护:是指政治庇护,也叫政治避难。它是指国家根

据本国的政策与法律,对由于政治或宗教原因受到迫

害的或正在被追诉的或外国人准许其入境、居留,并

拒绝引渡给他的本国或第三国的行为。

引渡:是指一国引把该国境内的正在被他国追诉的

或已经判刑的人依照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

进行审判和处罚的行为。

领海:是指沿着国家的海岸、受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

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

国家领土:是指在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

部分,包括地下层和上空。

国家责任:作为国际法主题的国家对其国际不法行为

或者损害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资

格,是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之间的固定的联系,也

是国家实行属人管辖的法律依据。

公海自由:是公海法律制度的基础。公海自由原来是

四项自由,即航行自由、飞越自由、捕鱼自由、建造

人工岛屿或其它设施的自由。现在又增加了敷设海底

管道与电缆的自由和海洋科研的自由两项自由。

国际法的渊源:是指有效的国际法规范产生或形成

的过程、程序,或者写规范的表现形式,主要是国际

条约和习惯。另外还包括一般法律原则和确立国际法

原则的辅助方法。

国际法:也称国际公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

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

和制度的总称。

庇护:是指政治庇护,也叫政治避难。它是指国家根

据本国的政策与法律,对由于政治或宗教原因受到迫

害的或正在被追诉的或外国人准许其入境、居留,并

拒绝引渡给他的本国或第三国的行为。

引渡:是指一国引把该国境内的正在被他国追诉的

或已经判刑的人依照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

进行审判和处罚的行为。

领海:是指沿着国家的海岸、受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

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

国家领土:是指在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

部分,包括地下层和上空。

国家责任:作为国际法主题的国家对其国际不法行为

或者损害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资

格,是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之间的固定的联系,也

是国家实行属人管辖的法律依据。

公海自由:是公海法律制度的基础。公海自由原来是

四项自由,即航行自由、飞越自由、捕鱼自由、建造

人工岛屿或其它设施的自由。现在又增加了敷设海底

管道与电缆的自由和海洋科研的自由两项自由。

国际法的渊源:是指有效的国际法规范产生或形成

的过程、程序,或者写规范的表现形式,主要是国际

条约和习惯。另外还包括一般法律原则和确立国际法

原则的辅助方法。

国际法:也称国际公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

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

和制度的总称。

庇护:是指政治庇护,也叫政治避难。它是指国家根

据本国的政策与法律,对由于政治或宗教原因受到迫

害的或正在被追诉的或外国人准许其入境、居留,并

拒绝引渡给他的本国或第三国的行为。

引渡:是指一国引把该国境内的正在被他国追诉的

或已经判刑的人依照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

进行审判和处罚的行为。

领海:是指沿着国家的海岸、受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

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

国家领土:是指在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

部分,包括地下层和上空。

国家责任:作为国际法主题的国家对其国际不法行为

或者损害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资

格,是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之间的固定的联系,也

是国家实行属人管辖的法律依据。

公海自由:是公海法律制度的基础。公海自由原来是

四项自由,即航行自由、飞越自由、捕鱼自由、建造

人工岛屿或其它设施的自由。现在又增加了敷设海底

管道与电缆的自由和海洋科研的自由两项自由。

国际法的渊源:是指有效的国际法规范产生或形成

的过程、程序,或者写规范的表现形式,主要是国际

条约和习惯。另外还包括一般法律原则和确立国际法

原则的辅助方法。

国际法:也称国际公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

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

和制度的总称。

庇护:是指政治庇护,也叫政治避难。它是指国家根

据本国的政策与法律,对由于政治或宗教原因受到迫

害的或正在被追诉的或外国人准许其入境、居留,并

拒绝引渡给他的本国或第三国的行为。

引渡:是指一国引把该国境内的正在被他国追诉的

或已经判刑的人依照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

进行审判和处罚的行为。

领海:是指沿着国家的海岸、受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

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

国家领土:是指在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

部分,包括地下层和上空。

国家责任:作为国际法主题的国家对其国际不法行为

或者损害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资

格,是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之间的固定的联系,也

是国家实行属人管辖的法律依据。

公海自由:是公海法律制度的基础。公海自由原来是

四项自由,即航行自由、飞越自由、捕鱼自由、建造

人工岛屿或其它设施的自由。现在又增加了敷设海底

管道与电缆的自由和海洋科研的自由两项自由。

国际法的渊源:是指有效的国际法规范产生或形成

的过程、程序,或者写规范的表现形式,主要是国际

条约和习惯。另外还包括一般法律原则和确立国际法

原则的辅助方法。

国际法考试重点简答题

国际法考试重点简答题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考点一 国际法律体制和国际法律制度的简称。 国际社会是国际法产生、形成和发展的基础 2.国际法所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 3.国际法是对国际社会所有成员具有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各国之间的协议。 考点二 国际社会所公认 2.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 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4.具有强行法的性质 共同点:国际法基本原则也属于强行法的范畴 区别:强行法规则并不必然包含全局性、普遍性的特点 考点三 同意自卫反措施不可抗力危难紧急情况 考点四 1.国家机关的行为 2.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使节的行为 3.国家官员的行为

4.经授权行使政府要素的实体行为 5.交由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 6.越权或违背指示的行为 7.叛乱运动或其他运动的行为 8.经一国确认并当作其自身行为的行为 9.私人行为 考点五 引渡指一国应有管辖权的他国的请求,依据国际法和被请求国的有关规定,将犯有可引渡之罪而被他国通缉的域内之人送交他国进行审判或惩罚。 特征 1.引渡的内容是一国将在该国受到他国通缉的人送交他国审判或惩处 2.引渡是国家间的刑事司法合作行为 3.引渡的法律根据是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有关规定 4.提出引渡请求的国家必须对所请求的事项具有刑事管辖权 5.引渡的对象是被请求国指控犯有可引渡之罪的人 一般原则 1.双重犯罪原则(相同原则):引渡所涉对象的行为只有依请求国与被请求国的法律均构成犯罪丙应受刑罚处罚时,才能引渡 2.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3.专一原则(同一原则、罪行特定):指请求国对被引渡的人,只能就引渡请求书中所指控的罪行进行追诉或处罚。

国际公法期末复习终结版

2009年春季学期国际公法考试复习资料 考试题型 名词解释 判断 填空 单选多选 简答 案例 一、名词解释 1、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主要用以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宗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社会公认,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并构成国际法各个领域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3、永久中立国:它指一个国家在其他国家间发生的战争中,不参加任何一方。 4、地方化债务:是以国家名义向外国国家、国际组织或其他国际法主体所付的合法的用于国家领土某一部分的债务。 5、国籍: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它表明一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之间的固定的法律联系。 6、留居:外国人合法进入一国境内后,可根据所在国的法律和有关国际条约,在该国短期、长期或永久居留。外国人在居留国的权利和义务由该国法律规定。 7、国际河流:是指流经两个以上国经并对所有国家的船舶开放的河流。 8、国际地役: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对其领土主权所加的一种特殊限制,据此,国家领土的一部分或全部在一定范围内为另一个国家的某种目的或者利益服务。 9、历史性海湾:有关国家对该水域在相当长时期内有效地行使排他性主权,并且得到其他国家默认。 10、无害通过:是指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通过。 11、专属经济区:是指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其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的量其,不超过200海里。 12、临时代办:是在馆长职务空缺或不能执行职位时,被委派暂代行使馆长职务的使馆外交职员。 13、名誉领事:是委派过从接受过当地人士中选任的兼职领事官员,不属于委派国国家工作人员的编制,一般也不领取委派国的薪金,通常从领馆收取的费用中提取报酬。 14、专案法官:遇一案件法官中有当事一方国籍的,则他方可派一专案法官参与该案的审理。专案法官应具有与法官相近的资历,在该案汇总与当选法官权利相同。 15、反措施:是一国针对他国所犯国际不法行为而不得不采取某种不符合自己对他国原已承担的国际义务的一种非武力对抗行为。 16、咨询管辖权:是指国际法院对按照规定向它提出的任何法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的职能。 二、简答 1、国家继承 国家继承:指一国丧失其国际法律人格或丧失一部分领土时,它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他国(一国或数国)的情况。 引起国家继承的原因: 分裂;

国际法期末试题

国际法练习题1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庇护权属于( ) A.请求庇护的个人 B.请求庇护人的国籍国 C.被请求庇护的国家 D.实行"议会民主制"的国家 2.一般认为对国际法渊源作了权威性说明的国际文件是( ) A.《国际联盟盟约》 B.《联合国宪章》 C.《国际法院规约》 D.《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3.善意履行国际义务的原则源于( ) A.国际道义 B.善良原则 C.主权自限 D.条约必须遵守 4.航空器的国籍是( ) A.航空器所有人的国籍 B.航空器承租人的国籍 C.航空器登记国的国籍 D.机长的国籍 5.依据犯罪嫌疑人的国籍行使的刑事管辖原则称作( ) A.属地管辖 B.属人管辖 C.保护性管辖 D.普遍管辖 6.引申出国家司法豁免权的法律原则是( ) A.一国不得干涉他国事务 B.国家间应互相尊重 C.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 D.国家司法独立 7.《联合国宪章》规定负责条约登记的机关是( ) A.秘书处 B.安理会 C.经社理事会 D.国际法院 8.国际环境保护实行的原则是( ) A.差别待遇 B.优惠待遇 C.特殊待遇 D.公平待遇 9.《外层空间条约》规定,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应( ) A.为全人类的福利和利益 B.为航天技术所有国的利益 C.为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D.为发展外空技术 10.根据《条约法公约》第51条的规定,使条约无效的情况有( ) A.条约未经批准 B.条约规定与缔约国国内法冲突 C.条约规定涉及第三国利益 D.条约是在对缔约代表实施强迫的情况下缔结的 11.采取防止陆源污染的措施者主要是( ) A.联合国 B.沿海国 C.可能被污染的受害国 D.渔业大国 12.《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内自然资源的权利性质是( ) A.管辖权 B.占有权 C.管制权 D.主权权利 13.《联合国宪章》关于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遵守的原则规定在其( ) A.序言 B.第1条 C.第2条 D.第7章各条 14.《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家有权确定的领海宽度是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 ) A.6海里 B.12海里 C.24海里 D.200海里 15.通航边界河流,若无边界条约规定,其界线一航应划在( ) A.河床中心线 B.航道中心线 C.对方河岸 D.本国河岸 16.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当我国缔结的条约与我国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时,应适用( ) A.我国法律 B.该项条约 C.我国法律或该项条约,视情况而定 D.有关民事政策

国际法期末考点汇总

1.国际法的概念 概念: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国际法的渊源P48 国际条约:国家间、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间相互之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的的国际书面协定。是当代国际法最主要的渊源。 国际习惯:又称习惯国际法,是指被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或通例或做法。是最古老最原始的国际法渊源。 一般法律原则:只在国际习惯法或条约没有相应规则适用的情况下才起作用,其地位是辅助性的。将“一般法律原则”置于国际法渊源之列, 主要是为了避免法院在处理案件时,因为法律的空白,认为无法 可用而导致不能裁决案件的情况。 司法判例及学说:并不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而是确定国际法规则的辅助手段。 3.国际法渊源的位阶P55 概念:是指在国际法不同种类的渊源之间,以及在同一种类的不同渊源之间,是否存在着优先适用的问题。 由于国际社会的无政府性,现实中国际法不成体系,因此国际法的规范内部没有一个清晰的位阶体系。 4.国际强行法(名词解释)P56 概念:是指国际法中普遍适用于所有国际法主体,国际法主体之间必须绝对服从和执行、不能以约定的方式予以损抑的法律规范。 5.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方式P68 ①所谓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方式,主要是指国际法在国内生效的方式。 ②大多数国家占主导地位的理论和实践都承认习惯国际法是其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可直接在国内发生法律效力,可作为国内法院裁判的依据。

③国际条约在国内发生效力的方法大体有“转化”和“并入”两种方式。转化方式是指为使在国际法上对本国有效的条约在国内法律体系中生效,需要通过立法机关的立法程序将国际条约转变成自己国家的国内法。并入方式是指通过宪法或法律的统一规定,从总体上将条约合并到一国法律体系中,无须采取立法的转化。 6.国际法基本原则有哪些?P89 ①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②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 ③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④不干涉内政原则 ⑤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⑥民族自决原则 ⑦国际合作原则 ⑧保护人权原则 7.民族自决原则(名词解释)P97 各民族一律有权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不受外界干涉,并追求其经济、社会及文化之发展。 8.为什么说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P105 ①所谓国际法基本主体是指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处于主要地位和起着重要作用的主体。 ②主权国家仍是国际社会首要和主要的单元,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仍是国际法律关系的主要组成部分和基本形式。 ③国家具有最完整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国家所享有的国际权利能力的广泛程度是其他国际法主体无法相比的。 ④国际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关于国家之间关系的规则构成了国际法规范总体的主要部分。

国际法考试重点(简答题)

考点一 国际法的定义国际法律体制和国际法律制度的简称。 国际法的特征 1.国际社会是国际法产生、形成和发展的基础 2.国际法所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 3.国际法是对国际社会所有成员具有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国际法效力的依据各国之间的协议。 考点二 基本原则的特征 1.国际社会所公认 2.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 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4.具有强行法的性质 与强行法的关系共同点:国际法基本原则也属于强行法的范畴 区别:强行法规则并不必然包含全局性、普遍性的特点 考点三 解决国家行为不法性的情况同意自卫反措施不可抗力危难紧急情况 考点四 行为可归于国家而成为国家行为的情形 1.国家机关的行为 2.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使节的行为 3.国家官员的行为 4.经授权行使政府要素的实体行为 5.交由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 6.越权或违背指示的行为 7.叛乱运动或其他运动的行为 8.经一国确认并当作其自身行为的行为 9.私人行为 考点五 引渡 引渡指一国应有管辖权的他国的请求,依据国际法和被请求国的有关规定,将犯有可引渡之罪而被他国通缉的域内之人送交他国进行审判或惩罚。 特征 1.引渡的内容是一国将在该国受到他国通缉的人送交他国审判或惩处 2.引渡是国家间的刑事司法合作行为 3.引渡的法律根据是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有关规定 4.提出引渡请求的国家必须对所请求的事项具有刑事管辖权 5.引渡的对象是被请求国指控犯有可引渡之罪的人 一般原则 1.双重犯罪原则(相同原则):引渡所涉对象的行为只有依请求国与被请求国的法律均构成犯罪丙应受刑罚处罚时,才能引渡 2.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3.专一原则(同一原则、罪行特定):指请求国对被引渡的人,只能就引渡请求书中所指控的罪行进行追诉或处罚。

国际法期末复习

第一章导论 国际法:国际法,或称国际公法,是指强调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主体:是指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 国际法的特征: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国际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来实现的,国际社会没有专门的立法机关;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主要是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国际法没有居于国家之上的强制机关,国际法的外在强制主要靠国家自己按照国际法,采取个别或集体行动。 国际法的发展概况:(1)古代和中世纪。古代的国际法和国际法实践,以使节法、条约法、战争法规则最多见;中世纪西欧还没有产生中央集权的主权国家这样的国际法主体。古代和中世纪的国际法是萌芽状态的或处于初级阶段,而且是分散的、地区性的,国际法形成为一个法律体系发展起来,出现有系统的国际法学著作,是近代欧洲的事。(2)(1500年前后至20世纪初)近代欧洲国际法开始形成的一个重要标志是结束三十年战争的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和约通过建立欧洲国家体系而为国际法的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这一时期国际法的发展状况:主权国家,主要是欧洲国家,成为国际法主体;承认国家有战争权;外交代表分为大使,公办,代办。(3)现代国际法。禁止侵略战争和非法使用武力成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成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作为国际法基本主体的国家明显增加,国际法的适用范围显著扩大;国际法新的分支和部门一个接一个地出现;全球性问题的出现使各国合作日益加强,这些合作主要通过多边条约的形式进行,进一步推动了国际法的发展。国际法的渊源:是指有效的国际法规范产生或形成的过程、程序,或这些规范表现的形式。国际条约:是指国家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 国际习惯:是指经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惯例或做法。 国际法的编纂:国际法的编纂狭义一般是指把现有的国际法规则,特别是习惯法规则,加以准确表述和条文化、系统化;广义则一般还包括修订、补充原有规则或提出新的规则,将它们编成条款草案,由一个有权确定的机构,通常是外交会议,予以认可,并通过一定程序,形成为国际公约。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各国公认的,贯彻到国际法各领域的,构成现代国际法基础而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国际法原则。 关于国家主权绝对性的理解? 答:主权不是绝对的,国家是国际社会的成员,在要求别国尊重自己的主权的同时也有义务尊重别国的主权;国家有义务履行根据国际法和所缔结的条约所承担的义务。 第二章国际法上的国家 国家的基本权利:国家的基本权利是国家作为国际人格者所固有的,由国家主权引申出来的各项权利,也是国家不可缺少的和生存攸关的权利,因而是国际法所确认的、不可剥夺和不可侵犯的。 保护性管辖和普遍性管辖:保护性管辖一般是指,国家为了保护本国的安全、独立和利益,包括本国国民的生命、财产和利益,而对外国人在该国领域之外,对该国国家或其国民的犯

国际公法历年试题

国际公法试题 1.确立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最重要的国际条约是( )。A. <<联合国宪章》 2. 国家依法赋予出生国籍的标准之一是(DD. ((日内瓦公约》 3. 一个国家准许外国人离境的条件,首先是该外国人必须已经)。 B. 履行了当地的义务 4. 确立南极法律制度的基本条约是)。D. ((南极条约》 5.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在群岛国的群岛海道上适用)。A. 通过制度 6. 重于空气的飞机载人飞行成功是(A.1903 年 7. ((蒙特利尔公约》中关于"使用中"的界定是( )。B. 从地面人员或机组为某一特定飞行而对航空器进行飞行前的准备时起,直到降落后24 小时止 8. 以下哪类使馆人员在接受国享有完全的外交特权与豁免? ( )A. 使馆的外交人员 9. 在传统国际法理论中.一国对他国进口商品征收高关税,限制商品进口的行为,引起他国的行为,是一种合法的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B. 反报 10.国际法院对联合国大会提出的法律问题发表的意见是)。A. 咨询意见 L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之一是各国公认,这意味着( )。 A 一国不能创造国际法弘一国可以创造国际法 2. 联邦国家属于( )。 B. 复合制国家已被保护国 3. "归化"是指通过( )程序取得国籍。c. 申请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的宽度是( )。c.从领海基线至其外部界线距离 5. 人类历史上第一种成功飞离地面的载人工具是( )。B. 热气球 6. ((蒙特利尔公约》中关于"使用中"的界定是( )。 B. 从地面人员或机组为某一特定飞行而对航空器进行飞行前的准备时起,直到降落 后24 小时止 7。我国条约缔约权由( )行使。A.国务院 8. 没有签署条约的国家表示同意接受条约拘束的方式是( )。A. 如人 9.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条约的保留方式是( )。B.书面 10.区域性国际组织在解决区域内国际争端时,采取执行行动之前,须经( 忖lt 准。 B. 联合国安理会 1.最早将西方国际法著作翻译成中文的中国人是( )。B. 丁题良 2. 联邦国家属于( )。B. 复合制国家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对于因为( )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经中国政 府主管机关批准,准许在中国居留。c.政治 4. 一国依条约同意为另一国的利益而不在其国境上的特定地点建立军事要塞,这种对领 土主权的限制称为)。B. 国际地役 5. 最早把大陆架作为法律概念提出的是)。C. 美国总统杜鲁门 6. 对于发生在公海上的船舶碰撞或其他航行及船长或其他服务人员的刑事或纪律责任事 项,由( )专属管辖。c.船旗国或有关人员所属国 7. 派遣国在正式任命使馆( )前需征得接受国的同意。B. 武官 8. 联合国的创始会员国有)。C. 51 个 9. 联合国维持世界和平与安全首要的机关是( )。D. 安理会 10. 第一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国际法院法官是( )。D. 倪征噢1. 18 世纪末首次将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称为国际法的学者是( )。B.边沁 2. 联邦国家属于( )。B. 复合制国家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对于因为( )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经中国 政府主管机关批准,准许在中国居留。C. 政治 4. 一国依条约同意为另一国的利益而不在其国境上的特定地点建立军事要塞,这种对领 土主权的限制称为( )。B.国际地役 5. 最早把大陆架作为法律概念提出的是( )。c.美国总统杜鲁门 6. 对于发生在公海上的船舶碰撞或其他航行及船长或其他服务人员的刑事或纪律责任 事项,由( )专属管辖。C. 船旗国或有关人员所属国 7. 派遣国在正式任命使馆( )前需征得接受国的同意。B.武官 8. 联合国的创始会员国有( )。C. 51个 9. 联合国维持世界和平与安全首要的机关是( )。D. 安理会 10. 第一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国际法院法官是( )。 D.倪征( 日+ 奥)( y u 三声〉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 分,共20 分,每题至少有一项答案正确,多选 或少选均不得分) 1 1.现代国际法的发展表现在哪些方面? ( ) A. 国际法主体的增加 B. 国际法调整对象和范围的扩大 c.国际法的领域和内容的新变化D. 国际法的全面系统编寨 12. 甲国和乙国合并成为丙国,则下列选项中属于丙国政府应该继承的债务的有( )。 A. 甲国政府向丁国政府所贷款项 B.甲国政府关于甲国南方省水利项目向丁国政府所贷款项 13. 外交保护的条件包括(。 A. 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困所在国的国际不当行为而受到侵害 B. 受害人自受害之日到抗议或求偿结束之日须持续具有本国国籍,而且一般不能具 有所在国的国籍 D. 受害人须已用尽当地救济且未能获得合理补偿 14. 国际人权法的保护对象包括( )。 A. 公民和政治权利 B.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C 民族自决权D.环境权 15. 国际法上引渡的程序一-般包括)。 A. 提出引渡请求 B. 被请求国的审查 c.引攘的执行

国商期末总结

国际商法期末总结 第一章 1.惯例概念custom:A long established tradition or usage that becomes customary law if it is (a) consistently and regularly observed and (b)recognized by those states observing it as a practice that they must obligatorily follow. 2.来源What are the sources of international law::①treaties and conventions ②custom ③general principles ④others 3.国际法主体subjects:States,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Individuals. 4.大陆法系概念civil law:(1)The legal system derived from Roman and Germanic practice and set out in national law codes.(2)As distinguished from public law,the body of law dealing with the rights of private citizens. 5.哪些国家属于大陆法系:Continental Europe, Russia, China, Japan, Quebec(Canada), Louisiana(U.S.A), Scotland(U.K.), some states in Asia, Africa & Latin America which used to be the colonies of European countries like Spain, Portugal & France 6.英美法系common law:The legal system of England and countries that were once English colonies.It is based primarily on court-made rules or precedent. 7.哪些国家属于英美法系:U.K., British Common Wealth Countries, U.S.A, Ireland, and some countries and areas which used to be the colonies of the Great Britain, such as Hong Kong 8.International law:The body of legal rules and norms that regulates activities carried on beyond the legal boundaries of a single state. 第二章 1.征收概念expropriation:A taking of private property by a government. 2.国家责任概念state responsibility:Liability of a state for the injuries that it causes to aliens and foreign businesses. 3.海外投资保险需要承担哪些风险:①expropriation(both outright and creeping) ②Currency Inconvertibility ③Political Violence 第三章 1.解决国际争端方式Dispute Settlement through Diplomacy :①Negotiation ②Mediation ③Inquiry 2.调停概念good offices:A third party who provides the mans by which two disputing parties may communicate with each other. 3.调解概念conciliation:The process by which an impartial third party makes an independent investigation and suggests a solution to a dispute. 4.投资争端解决机构仲裁问题ICSID Arbitration:①Governing Law ②Constituting an Arbitration Tribunal:(1)2 preliminary conditions .Both the home state & the host state are members to ICSID ?The investor & the host state must both consent to ICSID jurisdiction .(2)the parties can choose the arbitrators & the place of arbitration freely only when they reach an agreement on these issues.(3)the jurisdiction of ICSID arbitration is exclusive ③Jurisdiction.(1)Personal Jurisdiction;?State Party: a contracting state ?Private Party: a national of another contracting state(2)Subject Matter Jurisdiction. ?Disputes ?Investment Disputes ④Provisional Measures & Awards ⑤Enforcement 1)the award is binding on the parties 2)the court of the states

国际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大字版

1、国际法调整国家之间关系有法律拘束力原则规则制度总称性质法律性普遍性特征主体是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制定者主要是国家/调整对象国际关系/实施靠国家本身的行为 2、国际法主体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地位有一定的国际交往能力/不同程度地参加国际组织有权采取包括武装斗争的不同方式来争取和维护独立,同时享有接受国际援助的权利特征国际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国际法权利义务的直接承担者 3、渊源国际法作为有效的法律规范所以形成的方式或程序也是国际法的规范第一次出现的场所分类形式渊源指制定国际法的程序和方式即国际条约(国际法主体之间依国际法而缔结的具有权利和义务内容的书面协议/明示/主要渊源/约束缔约国/造法性条约{专门确立修改国际法原则规则制度条约多边}契约性条约{专为缔约国规定权利义务条约})习惯(各国重复类似的行为并被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结果/默示/古老渊源/约束所有国家)和一般法律原则/实质渊源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规范,包括成文法和习惯法 4、国际法与国内法一元论主张同属一个法律体系(国际法优先说和国内法优先说)/二元论平行说属于两个不同法律体系互不隶属地位相等/联系论 5、原则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特征被各国公认/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构成国际法基础 6、原则内容国家主权(国家固有权力国家最高最重要属性)互不侵犯(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侵略不得以违反国际法的任何其他方法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侵犯另一国的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不得以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互不干涉内政(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方法直接或间接地干预他国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一切内政外交事务)平等互利(彼此尊重在法律享有平等地位不以损害他国利益的方法或手段谋取特权或利益)国际合作/民族自决/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善意履行国际义务 7、强行法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容抑损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特征普遍性整体性绝对性同:国基原属强范围异:强不仅包括国 二、国家定居在特定的领土之上,并结合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权力之下的人的集合体要素永久人口/确定领土/政府/主权基本权利独立权(国家按自己意志处理内外事务不受外界控制干涉)平等权(国家在国际法上地位平等)自卫权(国家保卫自己的生存独立)管辖权(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享有豁免权者除外)物和所发生事件及对其领域外特定的人物事件所具有的行使管辖/领域管辖/国籍管辖{国家对具有其国籍的人实行管辖}/保护性管辖{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侵害该国家及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管辖}/普遍性管辖{对国际法规定的某些特定罪行,由于其危害国籍和平与安全,危及全人类共同利益不论其行为发生地为何地}2、国家豁免国家根据主权和平等原则不接受他过管辖特权分类管辖豁免未经一国同意不得在其他国家对其诉讼或以其财产作为诉讼标的/执行豁免未经一国同意其他国家不得对其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依据法院判决对其实施强制执行/诉讼程序豁免即使一国放弃管辖豁免未经其同意也不得对他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包括不得强迫其出庭作证或提供证据及其他诉讼行为3、国家承认既存国家对新产生的国家给予的认可,接受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与新国家建立关系进行交往的行为特征单方面行为/承认新国家或新政府成立的事实及表明愿意与其建立正式外交关系/引起一定法律效果性质构成说主张一个新国家通过承认才被升格为国际法主体/宣告说一个新国家在其成立时就已是一个国际法主体承认只具有宣告确认作用形式明示默示/法律上事实上4、不承认原则承认主体对于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造成的事实后情势不得予以承认5、继承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引起的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从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的法律行为特征依主体不同可分国家继承政府继承和国际组织的继承/对象是国际法上权利义务/发生原因是领土变更的事实和政权更替6、国家继承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引起一国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被另一国所取代而发生的法律关系条约继承国家继承发生时对被继承国有效的条约是否对继承国继续有效(政治类不继承地域类继承经济类不确定)国家财产继承国家继承发生时,按被继承国法律为该国所拥有的财产权利利益原则国家财产随领土转移由被继承国转属继承/所涉领土实际生存原则(不动产转属继承国动产所涉领土有关继承)7、国家债务(国债地方化债务)继承恶债{国家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所举之债}不继承三、国籍一个人属某一国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意义是一项人权/确定属人管辖依据/提供外交保护依据取得因出生取得国籍{单双血统主义出生地混合}/因加入取得国籍{申请婚姻收养}丧失自愿解除国籍/取得外国国籍而丧失国籍/剥夺国籍中国双系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结合/不承认双重国籍/防止减少无国籍人2、外交保护国家对于在外国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违反国际法的侵害而得不到救济时,通过外交机关向加害国提出求偿的行为条件限制本国国民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非法侵害/受害人持续有保护国的实际国籍/用尽当地救济3、引渡国家把当时在其境内的而被别国指控为犯罪或判罪的人,应该国的请求,移交该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原则政治犯不引渡/本国公民不引渡(基于属人管辖)/双重审查制(司法和行政两部门的审查缺一不可)/相同(必须是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双方的法律都认为是犯罪行为)/罪行特定(只能就作为引渡理由的罪行进行审判或处罚)对象请求引渡国国民/被请求引渡国国民/第三国国民本国公民不引渡4、庇护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被追诉或受迫害而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居留并给予保护行为对象从事政治或科学活动受迫害的人即政治避难依据宪法引渡法 四、人权经国际人权条约规定或联合国大会决议所宣示予以保护的基本权利分类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特征普遍性平等性相对性特殊性渐进性 五、国家领土处于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地球上特定部分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底土取得变更方式先占{国家对无主地有效占领取得领土主权}添附{因自然人和人为作用使国家领土扩大人为和自然}时效{一国占有他国某块土地后在相当长时期内不受干扰占有进而取得该地主权}割让{国家将自己领土依条约规定转让他国使他国得此地主权}征服{一国通过武力强占和兼并取得他国土地主权} 六、海洋法确定各海域的法律地位并调整各国在海洋利用各个领域中的关系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00247国际法2015年10月历年真题及答案

2015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国际法试卷 (课程代码 00247) 本试卷共5页,满分l00分,考试时间l50分钟。 考生答题注意事项: 1.本卷所有试题必须在答题卡上作答。答在试卷上无效,试卷空白处和背面均可作草稿纸。2.第一部分为选择题。必须对应试卷上的题号使用2B铅笔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3.第二部分为非选择题。必须注明大、小题号。使用0.5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作答。4.合理安排答题空间,超出答题区域无效。 第一部分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 的相应代码涂黑。未涂、错涂或多涂均无分。 1.国际法规范的强制实施主要依靠的是 A.维和部队的强制措施 B.国际组织的制裁措施 C.国际司法机构的强制执行 D. 受害国的自助措施 2.国家在涉及下列事项的诉讼中可以援引管辖豁免的是 A. 从事商业活动的外国政府船舶 B.与政府行使权力紧密相关的雇佣合同C.商业交易 D.财产的所有、占有和使用 3. “光华寮案”涉及中国的 A.条约继承 B.财产继承 C. 债务继承 D.在国际组织的代表权继承 4. 外国人可享有国民待遇的权利是 A.诉权 B.选举权 C.担任公务员的劳动权 D.参军入伍的权利 5.我国对外国人给予庇护的情况是 A.请求进入外国驻中国使领馆避难 B.因犯有破坏和平罪请求在中国居留 C.因政治原因请求进入中国驻外国使领馆避难 D. 因政治原因请求在中国境内避难 6.边境条约一般都赋予边境居民享有进出国境的特殊便利是 A.大宗货物买卖 B.探亲访友 C.执行公务 D. 观光旅游 7.与海岸相邻或相向国家大陆架主张重叠时,中国坚持的划界原则是 A.200海里原则 B. 中间线原则 C.等距离原则 D.公平原则 8.对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若已有条约建立其通过制度,则适用 A.过境通行制度 B.无害通过制度 C.特殊公约制度 D.一般公约制度 9.作为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之组织法的是 A.《巴黎航空公约》 B.《芝加哥公约》 C.《海牙公约》 D.《东京公约》 10. 外交团

国际法期末总结

【名词解释】 1.国际习惯(international custom):经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惯例或做法 2.强行法(jus cogens):在国际社会中必须绝对执行和严格遵守的,不得随意选弃、违反或更改的国际法规范 3.永久中立国(permanent neutralized state):根据国际承认或国际条约,在对外关系中担任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 4.国家豁免(state immunity):一国的国家行为或国家财产,非经该国同意,不受外国管辖 5.用尽当地救济(exhaustion of local remedies):受害者本人应用尽在居留国的所有救济程序(司法、行政),如此还不能实现其合法权利时,其国籍国即可行使外交保护权 6.引渡(extradition):一国应外国的请求,根据条约或互惠原则,将处在其境内的被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人移交给请求国,以便处罚或判刑的司法协助行为 7.庇护(asylum):国家对因政治原因被追诉或受迫害而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居留,并予以保护的行为 8.全民公决(referendum):国际法承认在特定条件下,由某一领土上的居民投票决定领土归属 9.群岛基线(archipelagic baseline):划分群岛国主权海域的界线,指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屿和各个干礁最外缘各点的直线 10.无害通过权(right of innocent passage):不损害沿海国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通过的权利 11.过境通行(transit passage):专为在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个部分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个部分的海峡以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而行使航行和飞越的自由 12.紧追权(right of hot pursuit):沿海国当局在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在其内水、群岛水域、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上,包括大陆架设施周围的安全地带内,违反该国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国船舶进行紧追 13.登临权(right of visit):一国军舰对公海上的外国船只有合理根据认为其从事海盗、奴隶贩卖、未经许可的广播、没有国籍等嫌疑的,享有登临该船的权利,甚至可以进行搜查14.平行开发制(single exploitation system):区域资源的开发权由联合国海洋管理局企业部开发和由缔约国或国营公司担保下的具有缔约国国籍或由这类国家的国民有效控制的自然人和法人与管理局以协作方式开发 15.加权表决制(weighted voting):根据一定标准和规则,分别给予国际组织成员以不同票数或不等值的投票权的表决制度 16.联合国专门机构(specialized agencies):根据特别协定而与联合国建立关系,或联合国决定而创立的对某一特定领域有国际责任的全球性、政府间、专门的国际组织 17.双重否决权(double veto):联合国安理会每一个常任理事国享有的,以投反对票阻止安理会关于实质事项和先决问题的决议通过的权利 18.条约必须信守(pacta sunt servanda):条约依法缔结生效后,即对各方当事国具有约束力,必须由各当事国善意履行 19.条约保留(reservations to treaties):一国在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做

国际法期末复习重点

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国际组织的决定或决议、一般法律原则、国际司法裁判 联合国国际宪章七项原则:各国主权平等原则、各民族平等及自决原则、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不干涉任何国家国内管辖原则、通过宪章进行国际合作原则、诚意履行国际宪章所负义务原则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国际社会公认、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包括一国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一切内外事务)、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 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国家,其他主体包括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 国际法上的承认方式(一)明示承认和默示承认(二)法律上的承认(承认方给予被承认方一种表示愿意与之全面交往的永久的正式承认)和事实上的承认(承认方给予被承认方一种愿意与之交往的暂时的非正式承认)(三)单独承认和集体承认 承认是一种政治法律行为,会产生一系列的政治和法律后果 法律上的承认效果:(1)实现承认国与被承认国之间的关系正常化,为建立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奠定基础(2)承认并尊重被承认国的法律和法令的效力(3)承认被承认国的国家及其财产的司法豁免权。 / 不承认原则:承认主体对于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造成的事实或情势不得予以承认, 国家继承是指一国由于领土的变更的法律事实,其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依法转移给他国。 与主体资格相关联的条约不继承(新独立国家)政治性的条约不继承(同盟、共同防御、仲裁)经济性条约平等或者不平等选择继承 政府继承是指一国由于革命或者政变导致的政权更迭,旧政府代表国家所承担的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新政府所发生的法律关系。 ¥ 国家的要素: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主权、政府 国家的类型:单一国和复合国、独立国和附属国、永久中立国

国际法 期末复习资料

一、现代国际法主体的种类 (一)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二)国际组织是国际法的重要主体 (三)其他国际法主体 1、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 2、交战团体和叛乱团体 叛乱团体(insurgent body)是指一国内反抗政府或进行起义的团体。 交战团体是指一国内为政治目的而向本国政府发动内战的交战团体。 3、关于个人的国际法主体资格(战争中,人权中是) 二、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 (一)一元论 1、国内法优先说 主张国际法从属于国内法。 2、国际法优先说 主张国内发从属于国际法。 (二)二元论 主张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种绝对不同的法律体系,完全分离,不相逾越,也无冲突的可能。 国际法与国内法平行说,以立法的先后时间来决定适用。 (三)联系论 主张国际法与国内法应该是紧密联系,协调一致,互为补充,互相渗透的,而非互相排斥和对立的。 三、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1.各国主权平等原则。 国家主权是国家最重要属性,指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权力。 它有两方面特性:对内最高权和对外独立权。这是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遵行的第一项原则。 主权的基本内容。主权作为国家的固有权利,表现为三个方面:对内的最高权、对外的独立权和防止侵略的自卫权。 2.各民族平等及自决原则。 民族自决原则,是指被殖民主义奴役和压迫的民族,有采取国际法确认的一切合法手段,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的主权国家,并选择适合于自己的社会政治制度发展民族经济的权利。 3.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原则 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原则指各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以武力或武力威胁,侵害任何国家的政治独立和领土完整;不得以任何与联合国宪章或其他国际法原则所不符的方式使用武力。 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是指国家之间在发生纠纷或争端时,应通过和平方法予以解决,任何使用或企图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的办法来解决争端,都是违反国际法的。 5.不干涉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事件原则。 6.依照宪章进行国际合作原则。 7.诚意履行宪章所负义务原则。 四、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中国和印度、中国和缅甸三个发展中国家在20世纪50年代首先共同倡导的一组系统的国际法原则体系。 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 互不侵犯原则 互不干涉内政原则 平等互利原则 和平共处原则 五、国家的要素和基本权利 (1)固定的居民 (2)确定的领土 (3)政府 (4)主权(与他国交往的能力)

国际法教学工作总结

国际法教学工作总结 周春丽 《国际法》国际法是法律事务专业的专业基础课,也是一门统设课,是为适应我国对外开放政策,培养外向型法律人才服务的,主要讲授国际法中基本的概念、原则、知识(即总论部分),涉及一些基本的部门法(即分论部分),旨在使学生在掌握国内法的基础上,对国际法这一用以规范国家间关系的法律有一个大致的了解,以适应当前改革开放形势的需要。 现将国际法教学工作总结如下: 一、确定科学的课程培养目标 《国际法》是法律事务专业的一门专业选修课程。在教学过程中突出高职教育特点,引导学生自我学习、协作学习,在培养学生的辩证思维能力的同时,加强学生的职业道德的教育,确保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通过学习国际法的基本原理、了解和分析国际法的原则、规范以及典型案例,理解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旨在使学生在掌握国内法的基础上,对国际法这一用以规范国家间关系的法律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学会运用客观的立场、观点和方法从国际法角度去评判国际重大事件,理解我国的对外政策,捍卫我国主权及国家利益,,以适应当前改革开放形势的需要。使学生服务于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因此,《国际法》教学大纲的制定遵循“及时更新教学内容、加强职业技能培养”的原则,在教学内容上力求贴近国际环境实际,适应国际

环境的新发展。国际法的教学改革注重理论联系,在加强素质教育的同时,注意职业技能的培养,意在培养高素质高技能的高职人才。 二、及时总结教学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从事国际法教学工作已有四年,按照学院要求,选用江国青主编《国际法》教材,并在参考国内诸多国际法教材基础上,编写国际法课程的教案。在教学过程中及时总结需要注意的问题,形成各新思路:首先,注意正确理解课程的性质和任务,全面了解课程的体系掌握国际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主要的原则,制度和规则,以及国际法发展的最新动态,及时更新教学内容。 其次,注重引导学生牢固树立维护国家主权和权益观念,并以此为指导去研究国际法的基本理论和实际问题。 再次,坚持理论联系实际。通过分析、讨论案例和国际事件,加深对国际法知识的理解和掌握,密切关注变化莫测的国际形势,用国际法基本原则去分析、评断,在实际生活和工作中为维护国家的权益,促进我国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作出贡献。 最后,采用灵活多样教学方式。如:理论教学、案例讨论、课堂互动、多媒体教学和第二课堂的实践教学等。 三、学生对本门课程的反映 学生在学习国际法这门课程时,感觉本门课程与国家利益息息相关,在学习国际法知识的同时,提高了爱国情怀和责任意识。在授课过程中,通过师生互动或案例讨论,学生感觉国际法课程比较有意思,学生们很感兴趣,感觉教学效果不错。 2008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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