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考研——(黄和新)民法——资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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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学》

对于黄和新主编的《中国民法学》,要做到熟读课本,根据历年考试情况,重点掌握民法绪论,物权法论,债权总论(合同法部分必考)等三大块知识点即可。细说来:

一、第一编民法总论:

1.绪论部分(01.05已考)

2.民事权利的行使规则

3.民事权利主体(着重看自然人和法人)

4.民事法律事实(其中代理制度为重点,多次考到)

二、第二编人身权一般不做考查要求

三、物权法论:

1.物权的保护

2.所有权类型

3.用益物权

四、债权法论:

1.债的履行

2. 债的保全

3. 债的移转(0

4.05已考)

4.合同变更与解除

5.违约责任

五、知识产权法论(不考查)

六、继承法论(不考查)

七、侵权行为法论:

1.概念与特征

2.规责原则(可考简答或选择)

3.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必背概念

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3、人身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5、自愿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6、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7、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8、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9、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10、人身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11、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2、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3、物权关系,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4、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方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5、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16、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17、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8、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

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19、个体工商户,是指自然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

20、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

21、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共同经营,共同劳动。

22、退伙,是指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脱离合伙关系,丧失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23、入伙,是指合伙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合伙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24、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5、社团法人,以人的组合作为法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

26、财团法人,是指以一定的财产的设定作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

27、企业法人,以从事生产、流通、科技等活动为内容,以获取盈利和增加积累、创造社会财富为目的的营利性社会经济组织。

28、机关法人,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并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

29、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由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

30、社团法人,是指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法人。

31、法人的机关,是指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个人或集体。

32、法人分支机构,是法人的组成部分,它是法人在某一区域设置的完成法人部分职能的业务活动机构。

33、法人的变更,是指在法人的存续期间内,法人在组织机构、性质、活动范围、财产或者名称、住所、隶属关系等重要事项上发生的变动。

34、法人的清算,是指法人消灭时,由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依据其职权清理并消灭法人的全部财产关系。

35、物,是指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

36、动产,是指能在空间上移动而不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

37、不动产,是指在空间上占有一定位置,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影响其经济价值的物。

38、货币,是物的一种,是可以用票面金额来表现其价值的一种特殊的物。

39、有价证券,是设立并证明某种财产权的书面凭证,是物的一种。

40、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41、公司债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42、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43、仓单,是指保管人向存货人开具的证明保管物已经入库的有价证券。

44、特定物,是指具有固定的属性,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

45、种类物,是具有共同的属性,可以用品种、规格和度量衡加以计算的物。

46、可分物,是指进行实物分割而不改变其经济用途和价值的物。

47、不可分物,是指经实物分割后,将使该物改变其原有的经济用途降低其价值的物。

48、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49、诺成法律行为,指仅以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

50、实践法律行为,是指除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有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或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51、要式法律行为,是指依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采取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的法律行为。

52、不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或行政法规不要求采用特定形式,当事人可自由选择一种形式的法律行为。

53、有因行为,指行为与其原因在法律上相互结合不可分离的法律行为。

54、无因行为,是指行为与其原因可以分离的法律行为。

55、推定形式,是指通过有目的、有意义的积极行为将其内在意思表现于外部,使他人可以根据常识、交易习惯或相互间的默契,推知当事人已作某种意思表示,从而使法律行为成立。

56、沉默方式,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视为当事人的沉默已构成意思表示,由此使法律行为成立。

57、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将其期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58、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但严重欠缺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自始、绝对、确定、当然不按照行为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59、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但因欠缺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可以因行为人撤销权的行使,使民事行为自始归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60、撤销权,是指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能通过自己的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使民事行为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权利。

61、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确定,只有经过特定当事人的行为,才能确定生效或不生效的民事行为。

62、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行为效力的开始或终止取决于将来不确定事实的发生或不发生的法律行为。

63、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是指以一定期限的到来作为效力开始或终止原因的法律行为。

64、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65、本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权来源于被代理人直接授予代理权的行为,或来源于法律的规定以及有关机关的指定。

66、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了实施代理权限内的全部或部分行为,以自己的名义选定他人担任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该他人称为复代理人,其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67、代理证书,以称授权委托书,是委托授权行为的书面形式,它是由被代理人制作的,证明代理人之代理权并表明其权限范围的证书。

68、无权代理,是指不具有代理权限的当事人所实施的代理行为。

69、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交易相对人有理由想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

70、时效,是指当事人对财产的占有或不行使权利的行为,经过一定的时间,发生当事人取得权利或权利效力减损法律效果的制度。

71、诉讼时效,是指对于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使其丧失诉权的法律制度。

72、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期间届满后,权利归于消灭。

73、普通诉讼时效,是指由民事基本法统一规定的,普遍适用于法律没有作特殊诉讼时效规定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时效。

74、特别诉讼时效,是指由民事基本法或特别法就某些民事法律关系规定的短于或长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时效。

75、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阻碍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76、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期间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77、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包括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等。

78、担保物权,是指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典权等。

79、物权公示制度,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

80、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

民法—18种时间知识点总结

1、法院指定监护:被指定人接到通知不服次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 2、宣告失踪: 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的次日起满2年的,战争期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公告期3个月; 宣告死亡: ①下落不明满4年; ②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③战争期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意外,有关机关证明不能生还的,0,公告期①②为1年,④为3个月。 3、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撤销期间1年,《民通意见73》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1年,《合同法55》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 4、“狭义无权代理”、“限制行为人的民事行为”相对人的催告权1个月内予以追认,未作答复,视为否认,善意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之前,有撤销的权利,“通知”。 5、诉讼时效: ①普通诉讼时效,2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时起算②1年四种人身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毁损或被丢失的。 ③3年,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请求权④ 4年,国际货物买卖和技术进出口合同。 6、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预告登记失效。 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7、留置权人指定的宽限期不少于2个月,无约定。 8、占有人返还原物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该请求权消灭。 9、遗失物的公告期6个月。 10、可撤销婚姻的撤销期间1年(登记之日,恢复自由之日)。 11、继承权诉讼时效2年,自有人否认他的继承权之日起,最长保护期20年自继承开始之日。 12、所有人向受让人主张返还遗失物,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主张。 13、保证期间6个月、2年。 14、代位权,诉讼时效2年;撤销权,诉讼时效1年(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除斥期间5年(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 15、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符合约定,有质量保证期的不适用2年的规定。 16、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除斥期间),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法定撤销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除斥期间)。 17、不定期租赁6个月以上,未采用书面形式。 18、出卖租赁房屋,应在出卖前3个月内通知出租人。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不得行使优先购买权。

南京师范大学南师大地信gis专业

一、南师大GIS 南京师范大学,211工程大学。第四轮学科评估显示,南师GIS大概全国前六的水平;一流学科评选中,南师大GIS入选双一流,地图学与地理信息系统可谓南师大王牌专业。同时考虑专业实力与高校层次,南师大GIS能够进入全国前五。 南京师范大学地图学与地理信息系统为国家级重点学科,拥有虚拟地理环境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及闾国年、汤国安等GIS行业领军人物,GIS教授职称达18人,副教授20人左右,GIS所在的地科院是南师大科研经费投入最多,基金项目申请最多的学院。南师大GIS总的来说南师大GIS比较偏向于应用实践,很多老师有自己的产业公司,对于决心硕士毕业找工作同学来说是一个很好的选择。如果想做科研也是有很多导师的,主要看自己意愿。南师GIS毕业生在全国认可度很高。 二、南师地信报考情况 招生名额。近年来南师GIS每年招生人数均在60人左右。2018年23个保研名额,39个考研名额,2019年28个保研名额,30个考研名额,2020年20个保研名额,41个考研名额 报录比。每年南师不公布报录比,2019考研非官方数据:305:30,2020年笔者预计报录比:400:40,近两年基本上维持在10:1 复试线。2018考研复试线340,2019考研复试线346,2020复试线预计370。近几年试题越来越简单且学生水平越来越高,分数线也在水涨船高,今后复试线预计维持在360分左右。 报考生源。不考虑整体,只考虑进入复试同学,对2020级进入复试同学调研来看,211及以上占比大概40%~45%,普通一本大概35%~40%,普通二本及二本以下25%~30%。 三、考试内容

初试:政治、英语一、业务科一:C语言程序设计(含数据结构),业务科二:数据库系统概论或地理信息系统;初试不考数学,拉分科在于两门专业课!C语言程序设计(含数据结构)是重中之重! 复试:包含面试、笔试高等数学上下册(不含线性代数、概率论)、英语口语听力测试。 四、考试用书及资料推荐 考试用书: C语言程序设计(含数据结构)用书:《C语言程序设计(第五版).谭浩强》、《C语言通关500题》、《数据结构C语言版.严蔚敏》、《天勤数据结构高分

民法学重点知识

一、法学复习的重点 民法学是理论性、系统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其重点不可能体现在部分的内容上,所以考生在复习民法学内容时,重点应在于理解和准确把握民法的体系、民法的基本理论、民法的调整原则和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 从教育部考试中心编写的09年政法干警招录用《民法学考试大纲》(后称大纲)来看,民法学考试的内容大体包括民法总论部分、物权法部分、债法部分和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部分。 根据大纲的要求,我们认为各部分的复习重点主要为以下内容: (一)总论部分 民法学总论部分包括了民法的一些重要制度,学好这一部分内容,是深入学习民法学的基础。这一部分的重点内容包括: 1。民法的本质。所谓民法是指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原则。民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民法的调整原则是贯彻宪法宗旨、体现民法精神、规范民事活动、指导民事审判的基本准则。把握好民法的调整原则,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各项民事制度。考生在复习民法的调整原则时,应结合民法的其他内容,深入理解。特别是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被认为是民法的“帝王原则”,考生应准确把握其基本含义和该原则在民法基本制度中的体现。 3。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事实。就民事法律关系而言,要求考生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分类、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特别是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考生要有较清楚地认识。就民事法律事实而言,要求考生重点掌握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及其基本分类、各项分类的含义。 4。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制度。首先,应掌握公民的概念与本质;其次,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考生应当掌握的重点内容。特别是,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同特点及比较,考生在复习时,更应当重点掌握。其他的如监护制度、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及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也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 5。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法和民法学的核心内容,其知识点也比较多,考生在复习时,对这一部分内容应当重点掌握。这部分内容主要包括: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和形式、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附条件以及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及构成等。 考生在复习本部分内容时,应当首先准确掌握各相关的概念。比如,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及构成等。考生在复习本部分内容时,应当首先准确掌握各相关的概念。比如,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考生应当能够准确记住它的概念和特征,能够理解它和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能够掌握它的法律效力和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等。 6。代理。代理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考生要注意准确掌握代理的概念,并根据此概念,理解代理的法律特征。其他如代理的适用范围和种类、代理权及其行使、无权代理的概念和无权代理的效力以及表见代理制度,这些都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 7。诉讼时效。重点掌握时效和诉讼时效的概念、种类及其性质、诉讼时效的效力、诉讼时效和取得时效的区别、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诉讼时效的意义、诉讼时效的种类、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和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期间的概念、种类病情计算等。 8。民事责任。重点掌握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民事责任的分

民法总结

民法讲义重要知识点总结 合同保全中的债权人撤销权和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都不是形成权。 物权人可直接要求第三人返还,无期限限制;占有返还请求权受一年除斥期间限制。 受除斥期间限制的权利不一定是形成权。 试用期风险—所有权主义;试用期满不购买需要明示通知。 死亡宣告被撤销后,原物存在的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补偿;如有第三人介入,要保护第三人权利。 缔约责任出现于合同未成立或者成立但未生效的阶段;违约责任出现在合同成立且生效后;无效的行为自始无效,被撤销的行为等同于无效。 重大误解的前提是必须构成意思表示。 无效合同—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无权处分人所为的买卖合同有效,但涉及所有权变动除善意取得外效力待定;擅自租赁他人之物除非法转租外,租赁合同有效。 复代理人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 诉讼时效中断事由—发生在六个月前,消除在六个月前,等于没发生;发生在六个月前,消除在六个月内,从发生之日起继续计算六个月;发生在六个月内,消除在六个月内,终止时剩多少剩多少继续算多少。 孳息的归属—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无约定无法定跟随原物;法定:所有权人与用益物权人并存,归用益物权人;买卖合同适用交付主义,交付前归出卖人,交付后归买受人。 有效合同+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

有效地动产抵押合同=动产抵押权+登记>第三人 债权行为+物权行为=物权变动 有效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第三人 有效合同=地役权+登记>第三人 有效合同=动产抵押权+登记>第三人 有效合同+交付=物权变动+登记>第三人 拾得遗失物+自主占有心态=无权占有(恶意) 拾得遗失物+他主占有心态=无因管理(有权占有) 有效的在途货物买卖合同+种类物特定化=风险转移 先质押后抵押,质押权优于抵押权,先抵押后质押,看是否登 记。 若留置在先,抵押或质押在后,1、留置权人设定抵押或质押,放弃留置权,则抵押或质押优先;2、所有权人设定抵押或质押,则留置权优先。 异议登记期间,权利人可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异议登记不阻止一开始物权的变动,仅阻止最后的善意取得。 预告登记阻止物权不阻止债权。 法律行为的六种:合同、处分权利、登记、婚姻、收养、遗嘱。 善意取得: 一个前提—无权处分;

2020年南京师范大学考研招生简章

根据教育部《南京师范大学关于选拔普通高校优秀考生进入研究生阶段学习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对普通高校毕业生进入硕士阶段学习提出如下要求。 一、报考事项安排 1.每年报考我校的考生很多,要早复习,早准备。按照考试范围复习。 2.我校考生,到学校考试中心,办理内部试卷。 3.每年有很多考生,不知道考试重点范围,不知道考试大纲要求,盲目复习,浪费时间和精力,复习效果很差,影响考试。 4.每年有很多考生,选择错误的复习资料,解题思路及讲解答案都是错误的,具有误导性,不利于复习。 5.学校为考生正确复习,印刷内部试卷。 6.内部试卷:包含考试范围、历年真题、考试题库、内部复习资料。 7.专业课,学校出题。一定要按照内部试卷复习,每年都有原题出现。 8.内部试卷联系QQ363.916.816张老师。学校安排邮寄,具体事项联系张老师。 二、选拔对象条件 1.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主干课程成绩合格,在校学习期间未受到任何纪律处分。 2.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学校规定的体检要求。 三、招生专业计划 1.招生要求和专业,详见《教育部选拔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进入硕士阶段学习招生及专业总表》。 2.学校计划招收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公布的拟招生人数(含推免生),实际招生人数将根据国家下达我校招生计划、各专业生源情况进行适当调整。我校部分专业将另设计划用于接收调剂生,具体专业及拟招生人数将在初试成绩公布后另行公布。 四、报名资格审核 1.报考考生按照《教育部选拔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进入研究生阶段学习专业对照及考试课程一览表》以下简称《专业对照及考试课程一览表》选择报考专业,并填写《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进入研究生阶段

南京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

南京师范大学2014级全日制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发展对人才需求的变化,给学生提供更多自主选择的机会和良好的个性发展空间,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教学管理理念,进一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培养复合型、交叉型、高素质创新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转专业的所有工作必须本着公开、公平、公正与择优原则进行。学校宏观控制转入人数在转入专业当年招生人数的30%,对各专业转出比例不作限制;对于就业率低和教学资源不足的专业,将适当控制专业转入人数。 二、申请条件 第三条在校全日制本科一年级学生符合以下条件者可在第二学期申请转专业: (一)思想品质优良,身体条件符合拟转入专业要求。 (二)对所转专业有一定的特长和志向。 (三)一年级必选的通修课程成绩在合格以上(或经补考合格)。 (四)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五)未办理过转学、转专业者。 (六)符合拟转入专业的其他基本要求。 第四条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艺术类、体育类等专业的学生不得转入普通专业学习。 三、组织实施 第五条学校成立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领导、教务处、学工处、纪委(监察)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各学院(部)由党政负责人、主管教学和学生工作负责人、教学秘书组成转专业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实施相关工作。 四、操作程序 第六条由教务处与各接收专业所在学院共同制定各专业接收学生人数及考核办法并统一公布在学校相关网页上。 第七条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南京师范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申请表》,各学院统一填报《申请转专业学生汇总表》并经分管教学院长审批后报教务处。

民法分则知识点梳理

民法分则 人身权编 第十二章人格权概述 一、人身权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亦不可转让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法定的民事权利 二、人身权的法律特征 不可分离性、非财产性、绝对性、法定性、不可转让性、支配性、无意思性、专属性 三、分类 人格权、身份权 人身权属于人权的范畴 四、人身权法律关系 1、内容 权能:控制权、利用权、有限转让权、利益处分权 义务:消极义务 第十三章一般人格权 一、人格概述 1、一般概念

①人的性格、气质、能力等特征的总和 ②个人的道德品质 ③人能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资格 2、法律概念 作为一个法律上的人的法律资格,即维持和刑事法律权利、服从法律义务和责任能力的集合 3、中国法上的人格,源于日本法,首次在《大清民律草案》 中引用 4、法律人格的含义 ①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民事主体 ②指作为民事主体必备条件的民事权利能力 二、人格权概述 1、概念 以主体固有的人格利益为客体,以维护和实现人格平等、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为目标的权利 2、人格权性质: ①自然性。A、人格权始终与民事主体相伴随而客观存在,不依其意志更无需其行为而取得;B、民事主体只能享有权利而不能转让、放弃;C、法律可剥夺某些人格权,但不能剥夺尊严 ②法定性:A、自然权利需要通过法律化(确认);B、非法定权利得不到法律救济C、应然权利如何转化为法定(实然)权利? D、人格权本质上为私权

3、客体:人格利益 A、指民事主体就其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生命、健康、姓名或名称、名誉、隐私、肖像等所享有的利益的总和 B、通常分为一般人格利益与具体人格利益 C、具有无形性特征(精神利益) 三、人格权分类 1、基本分类 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 2、分类标准:人格权的客体 (1)一般人格权指民事主体基于人格独立、自由、尊严而享有的进本权利,具有高度概括性和包容性(宪法38、民法通则101)(2)具体人格权分为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 物质性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精神性人格权:表彰型人格权、自由型人格权、尊严型人格权 四、一般人格权 1、来源于罗马法 2、一般人格权产生并决定具体人格权,具体人格权是一般人格权的具体化 3、一般人格权解释、产生、补充具体人格权,是一种“渊源权” 4、特征 A、主体的普遍性; B、客体的高度概括性;c、内容的抽象性 五、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关系

历年南京师范大学各专业考研通过复试的分数线情况

历年南京师范大学各专业考研分数线 ——南京师范大学考研需要多少分才能上? 2019考研在即,许多考生在决定报考南京师范大学时,总在烦恼需要考多少分才能够进入该专业的复试环节?每年又有多少人进入南京师范大学的复试?近几年的分数是升了还是有所下降?仙林南师大考研网将为即将参加2019南京师范大学考研的各位同学,整理南京师范大学考研各学院各专业往年进入复试的人数及最低分数线,希望考生能够根据往年数据,提前做好准备。欲知更多南京师范大学考研详情,请点击进入【南师大考研真题】,也可报名(南师大考研辅导),考研成功,快人一步! 2018南师大各学院考研复试人数及分数线汇总 https://www.360docs.net/doc/f113488619.html,/zhaosheng/details.aspx?id=4111

2018南京师范大学教师教育学院考研进入复试分数线

2018南京师范大学能源与机械工程学院考研进入复试分数线

2018南京师范大学音乐学院考研进入复试分数线 专业代码专业名称可用 计划 复试 人数 复试 最低总分 是否实践考核 专业 备注 130200 音乐与舞蹈学18 13 339 否 135101 音乐专业学位(全 日制) 32 46 335 否 135101 音乐专业学位 (非全日制) 20 10 335 否

计划最低总分考核专业071000 生物学不分方向95 147 324 是071300 生态学10 15 350 否090801 水产养殖 5 8 261 是100705 微生物与生化药学8 25 307 否085235 制药工程15 1 290 否095108 渔业发展15 7 284 是

民法学重点

民法学知识点 1、【简述】民法的调整对象 (1)《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了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为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即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定义中,包括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和平等主体三个要素。①人身关系,是就人格、人格权和身份、身份权发生的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它是大陆法系的人法的调整对象。所谓人格,是主权者赋予的主体资格。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自身要素享有的权利,是姓名生命健康婚姻自主肖像名誉荣誉等具体的人格权。②财产关系,是以财产、服务、知识产品为媒介的,具有相互性的社会关系。③平等主体问题。属于中国特色,强调民法的私法性。(2)研究民法调整对象的意义:立法的需要;是划清民法和其他部门法之间界限的需要;是加深对民法自身认识的需要。 2、【简述】民法的性质 ①民法为权利法。民法的重要内容就是规定和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利。每个公民都有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和民事权利;它的规范多为授权性规范,被授权者有完成这样或那样的积极行为的权力;是实现人权的手段。②为公私混合法,原则上为私法。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弱者,强行性规定仍有必要存在于民法之中。③为市民法。民法对社会关系的调整通过调整人的行为进行,因此,民法必须以一定的人性观点作为出发点,以此为基础规制人的行为制定规则。 3、【名解】民法基本原则 ~是其效力贯彻民法始终的民法根本原则,它是一种克服法律局限性的立法技术。 4、【简述】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①立法准则的功能。民法基本原则是制定民事基本法的立法准则,是制定次级民事法律的立法准则。②行为准则和审判准则的功能。民法规范具有直接的可操作性和具体性。③授权司法机关进行创造性司法活动的功能。 5、【名解】民事法律关系 ~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符合民事法律规范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对其管辖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加以调整的结果。 6、【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①主要为私法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权利和义务,主要为私法关系。由主体的地位平等所决定,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一般是对等的。②主要根据当事人的意志发生。例如合同关系。③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在遭到破坏时,国家将进行干预,以保障它顺利运转。 7、【名解】绝对权、相对权、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复合民事法律关系 绝对权:人格权、物权、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为特定的人,义务主体为不特定的人,故称~,以其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为绝对权关系。 相对权:身份权、债权、继承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皆为特定的人,故称~,以其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为相对权关系。 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在人格权、物权、知识产权构成的绝对权关系中,一方享有权利,他方负有义务,为~ 复合民事法律关系:由两个单一的民事法律关系合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就是~ 8、【名解】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支配权:~为权利标的直接进行排他性支配的权利,其行使不需他人配合,他人不得为同样的支配行为。物权、知识产权为支配权。 请求权:~为法律关系的一方请求他方为一定行为或不行为的权利。权利人不能对权利标的进行直接支配,而只能请求义务人配合进行。债权为~。 形成权:是依照权利人的单方面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撤销权、解除权、抵销权、追认权为~。 抗辩权:是权利人所享有的对抗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权利。 9、【名解】特定物、种类物、可消耗物、不可消耗物 特定物:~为具有独特的属性,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即世界上独一无二的物。

南京师范大学化学与材料科学学院

南京师范大学化学与材料科学学院 教学团队设置方案与教研活动开展细则 1.本方案拟按照二级学科为基础设置教学团队。 2.教学团队是学院直接从事教学活动的基本单位,直属系领导。 3.教学团队负责人由学科带头人召集团队成员讨论后指定,报各系和学院备案。 4.教学团队主要工作内容:执行教学计划;拟定教学大纲;选编教材、编写教学参考资料;实 施各个环节的教学工作;开展教学研究与青年教师培养;组织考试命题及阅卷;落实听课制度,检查教学质量;对教师定期考核;搞好教学改革和课程建设。 5.教学团队负责人除主持常规的教学活动外,有责任带领团队在教学团队建设、师资队伍建设、 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课程与教学资源建设、教学方式方法改革、实践教学环节、教学管理改革、课程整合与建设等开展工作。 6.教研活动安排在每周三下午,每个教学团队至少安排教研活动6次/学期,每次教研活动必 须有教学督导或教学委员参加。以下三次活动为必开时间:开学第一周的教研活动安排在教学活动正常开展前一天或二天,讨论学期教学活动计划;期中教研活动集中讨论上半学期教学中存在问题与改进措施,开展教学检查活动;在学院制定下学期教学计划前,组织一次教研活动,制定教材,安排教师(A角和B角,A角为主讲教师、B角为备讲教师)。另外三次教研活动针对第五条开展。 7.参与教研活动的教师的工作量按3课时/次计算;每次教研活动须填写教研活动总结报告, 由教学负责人和教学督导或教学委员签字认定,交教学秘书保存。 8.学院将对教学团队的教研活动进行适当资助。

南京师范大学化学与材料科学学院 2013-08-20 附录一: 教学团队设置如下: 无机学科教学团队:刘红科、包建春、黄晓华、陈晓峰、蒋晓青、唐亚文、方敏、戴志晖、兰亚乾、韩敏、吴勇、赵文波、李顺利、吴萍、周小四 分析化学教学团队:杨小弟、杜江燕、周耀明、张继双、李卉卉、屠闻文、毕文韬、陈维 物理化学教学团队:蔡称心、周益明、赵波、杨春、卫海燕、李淑萍、周泊、李晓东、朱银燕、张卉、陈煜、孙冬梅、吴平、沙兆林、李亚飞 有机化学教学团队:孙培培、魏少华、王炳祥、杨锦飞、肖亚平、顾玮瑾、韩巧荣、林云、职慧珍、周林、韩维、邵科峰、马振毛 化工教学团队:顾正桂、王玉萍、杨维本、林军、马振叶、崔世海、刘俊华、李明海、张英华、王春梅、苏复 高分子及材料教学团队:李利、周宁琳、毛春、章峻、朱丹、肖迎红、莫宏、袁江 附录二: 南京师范大学化学与材料科学学院本科专业课程概况

高考历史必背知识点整理

高考历史必背知识点整理 高考历史必背知识点 先秦 1、西周的兴衰。 2、分封制的内容、实质。 3、全面理解和说明春秋到战国时期我国社会由奴隶社会瓦解到封建制度确立,分裂割据走向统一集权,民族融合局面出现的历史发展趋势在政治、经济、文化上的表现。 4、正确评价春秋战国期间的兼并战争。 5、商鞅变法的背景,内容,作用和实质(是在经济,政治上确立了封建制度。是怎样体现和完成春秋战国以来的历史发展趋势)。 6、战国时封建经济发展的具体成就(铁器、牛耕、水利、手工业和商业)。 7、百家争鸣局面出现的原因,流派,内容,结局。注意儒家,道家和法家。 8、天文、医学和诗经。

9、孔子(重点)、荀子,孟子,韩非和屈原。 说明:先秦时期多年未出大题,一定要注意复习到位,特别是百家争鸣,春秋战国的社会发展趋势。此阶段也可以和秦汉或者明清时期结合起来考察。 秦汉 秦汉——多民族大一统的封建社会的形成、巩固、问题和演变成分裂 1、秦统一天下的必然性和条件。 2、秦始皇建立和巩固统一和中央集权的措施。 3、从正反面分析秦亡汉兴的原因。 5、秦皇、汉武多方面的活动。 6、理解和评价焚书坑儒、独尊儒术。董仲舒的思想背景,内容,作用。 7、自春秋、战国经秦到西汉治国思想的变动和影响。 8、秦汉与匈奴,西域,越族的关系。 9、张骞和班超的贡献:丝绸之路。 10、造纸术,地动仪,张衡,华佗,王充,司马迁和《史记》,数学和封建教育。

11、秦汉出现的封建社会的社会问题及表现。(土地兼并、暴政、思想专制) 12、秦汉是对后世具有开创性的朝代,秦汉奠定了我国后来2000年封建社会的基本格局,基本特点。如何理解?有那些史实?(统一的国家格局;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政治格局;多种土地制度基础上的的封建小农经济格局;以汉族为主体的民族融合的多民族格局;对外交流的开放格局;以儒家为主体重伦理的思想格局;以应用技术为主的领先世界的传统科技与文化格局。) 高一历史必修一知识点 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 一、定义 狭义:罗马公民法 广义:通行于罗马统治的整个地中海地区的法律制度 二、发展演变 1.起源:早期成文法《十二铜表法》 背景:平民与贵族的斗争 制定:公元前5世纪中期,罗马制定十二铜表法 特点:内容广泛,条文明细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研究生考试真题(05法理)

一. 名词解释(4X5=20) 1. 法律渊源 2. 立法体制 3. 法律清理 4. 法律秩序 5. 法律职业 二. 判断题(1X20=20) 1. 在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经典作家把法看作是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的直接法权要求,把法等同于法权关系,而把法律同国家意志联系起来,把法律看作是国家意志的一般表现形式.( ) 2. 原始社会习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特点乃是个别调整. ( ) 3. 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式,法律具有提供信息和表达价值标准的作用. ( ) 4. 古印度法属于世俗法. ( ) 5. 政治的立法不是经济关系的表明和记载. ( ) 6. 法的普遍性是其规范性的前提和基础,法的规范性是其普遍性的发展和延伸. ( ) 7. 法律调整的直接对象是社会关系. ( ) 8. 立法的重要特点就在于通过事前的抽象调整建立某种法律关系. ( ) 9. 人的现代化是实现法制现代化并使现代化法制长期发展的基本的先决条件. ( ) 10. 我国享有立法权的机构包括中央和地方多级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因此我国的立法体系属于复合的立法体制. ( ) 11. 执行性是国务院部门行政规章的最主要特征,所以,国务院部门规章不能对公民、法人设定普遍义务. ( ) 12. 法律规范一般是由不同法律条文中的相关内容联系在一起而逻辑地构成的. ( ) 13. “正当法律程序”是英美法律中程序的最高原则. ( ) 14. 法律清理是指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将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的目的和标准进行整理并汇编成册的活动. ( ) 15. 根据两个或两类对象之间某些属性的相同,从而推导出它们在另一些属性方面也可能存在相同点的推理方法,我们称之为演绎推理. ( ) 16. 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是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专属立法的事项. ( ) 17. 立法程序的意义在于限制和排除立法活动中的恣意因素,以制定具有在形式上合理的、正义的法律制度. ( ) 18. 法律乃是我们道德生活的见证和外部沉淀. ( ) 19. 立法体系主要包括立法权限的划分和立法权的行使两方面的内容. ( ) 20. 身份法是指根据一个人的社会职位确定其法律上的权利义务的法律制度. ( ) 三. 单项选择题(1X20=20) 1.从社会整合层面可以对法律功能做出分类,以下不属于社会整合意义上的法律的功能是( ). A.解决冲突的功能 B.阶级统治的功能 C.提供便利的功能 D.教育的功能 2.下列选项,不属于法律概念之特征的是( ). A.确定性

民法知识点大全.

一、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 1、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指一定社会调整特定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主要内容包括: 财产关系方面:权利的种类归属行使救济途径 人身关系方面: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法律人格;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及身份关系; 民事主体的行为(法律行为; 民事主体违反义务时的法律责任等。 民法的地位:是国民生活的基本法。 2、民法的起源 (二民法的特征(调整对象 1、民法调整的是民事关系(属私法 民事关系是指自然人、法人为私利而实施的生产、生活、处分权利、履行义务等活动所引发的财产和人身关系。 民事:即私事,是与国事无关的私人事务。如,投资、合伙、劳动力的雇佣,订立遗嘱、签订合同,婚姻的结合与离异,亲属间的扶养,遗产的继承等等。 国事:即国家公共事务。如,国家机关的设置对市场的干预。 2、民法调整的是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在法律上,财产关系是指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这两类。财产关系财产所有关系是指因占有和支配物质资料或精神财富而产生的经济关系。如,所有权、使用权、占有权、占有使用处分权等等。 财产流转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因交换劳动成果或其他财产而发生的财产由一方转移到另一方的经济关系,即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如,因转移所有权而发生的财产流转:买卖、赠与。因转移财产的使用权而发生的财产流转:出租物品、借贷。 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而又不具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如,姓名权、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等。 对财产所有关系的调整包括四个方面。确定所有权的内容;确定所有权的归属;所有权的取得方式,确定所有权的保护方法 对财产流转关系的调整,主要是设立债的制度。 对人身权的调整包括三个方面。规定人身权及其保护范围;确定对他人人身权应当遵守的义务,规定保护的方法。 3、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平等主体:是指双方或多方在人格和法律地位上平等的人。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如,买卖、借贷关系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如,纳税、财政拨款、上缴利润、征收、征用、扣押、没收、罚款等。 简言之,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是商品交换关系。 4、民法是适用民法的原则和方法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刑法与民法在调整对象上是有交叉,但调整方式和原则不同。

江苏省南京师范大学附属中学2018届高三学业水平测试模拟化学试题含答案

第Ⅰ卷(选择题共69分) 一、单项选择题:本部分共23小题,每小题3分,共69分。在每小题的4个选项中,只有1 个选项是符合要求的。 1、在科学史上每一次重大的发现都极大地推进了科学的发展。下列对化学史的描述正确的是 A.侯德榜制的碱是NaOH B.阿伏加德罗提出分子的概念 C.道尔顿发现电子 D.凯库勒的贡献在于制备氯气 2、下列过程不涉及化学变化的是 A.海水提溴 B.石油裂化 C.煤的气化 D.碘的升华 3、最近有科学家研究发现器212 82Pb 具有杀死癌细胞的功效。下列关于212 82 Pb的说法正确的是 A.质子数是212 B.电子数是294 C.中子数是130 D.质量数是82 4、下列生活生产中常见物质的主要成分的化学式与名称相对应的是 A.光导纤维——SiO2 B.漂粉精——Ca(C1O3)2 C.碱石灰——Na2CO3 D.绿矾一Fe2(SO4)3·7H2O 5、下列关于NO2的制取、净化、收集及尾气处理的装置和原理不能达到实验目的的是 A.制取NO2 B.净化NO2 C.收集NO2 D.尾气处理 6、下列化学用语表示正确的是 A.小苏打电离方程式:NaHCO3=Na++ H++CO32- B.Mg2+的结构示意图: C.HCl的电子式: D.乙烯的最简式:C2H4 7、实验室可用锌和稀硫酸制备氢气,该反应属于 A.复分解反应 B.分解反应 C.化合反应 D.氧化还原反应

8、下列有关物质的性质与应用的说法中,均正确的是 A.氧化铝熔点高,常用于耐高温材料 B.苏打溶液呈弱碱性,可用作胃酸中和剂 C.晶体硅熔点高硬度大,可用于制作半导体材料 D.明矾与水反应生成氢氧化铝胶体,可用于自来水消毒 9、在含有大量Fe3+、H+、NO3-溶液中,还可以大量共存的离子是 A.OH- B.SCN- C.Cu2+ D.Fe2+ 10、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碳酸钠溶液和碳酸氢钠溶液都能与澄清石灰水反应产生沉淀 B.二氧化硫能使酸性高锰酸钾溶液紫红色褪去 C.实验室能用二氧化锰和稀盐酸共热制氯气 D.常温下铝片不能溶于浓硫酸 11、下列生活生产中常见的物质里含有的有机物属于高分子化合物的是 A.植物中所含的非常复杂的叶绿素 B.石油分馏所得的重油中含有的C16H34 C.植物油水解得到的高级脂肪酸 D.芹菜中含有的粗糙的纤维素 12、下列反应的离子方程式书写正确的是 A.石灰石与稀醋酸反应:CaCO3+2CH3COOH==Ca2++2CH3COO-+H2O+CO2↑ B.三氧化铁溶液与氢氧化钠溶液反应:FeCl3+3OH-==Fe(OH)3↓+ 3Cl- C .氢氧化钡溶液与硫酸铜溶液反应:Ba2++SO42-=BaSO4↓ D.钠投入水中:Na+2H2O=Na++2OH-+H2↑ 13、对于反应:4Na+3CO2==2Na2CO3+C,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Na 是氧化剂 B.Na 在反应中被氧化 C.CO2 全部被还原 D.CO2既是氧化剂又是还原剂 14、有关实验操作,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南京师范大学考研真题清单

南京师范大学考研真题清单 南京师范大学考研真题清单学院001文学院专业往年真题610文学基础2017 文学理论基础与文学评论写作2013-2016 文艺学综合基础2010-2016 文艺学中国古代文学史2013-2017 中国现当代文学史1999-2017 外国文学史2000-2017 801文艺学专业写作2010-2017 611汉语综合2017 现代汉语基础2016 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现代汉语2001-2016 古代汉语2007-2016 802语言学基础2017 语言学概论2002-2017 611汉语综合2017 现代汉语基础2016 汉语言文字学现代汉语2001-2016 古代汉语2007-2016 803语言学概论2002-2017 语言学基础2017 611汉语综合2017 现代汉语基础2016 中国古典文献学现代汉语2001-2016 古代汉语2007-2016 文献阅读基础2013-2016 804中国古典文献学

2011-2017 中国古代文学610文学基础2017 2017年新考试科目2013科目为外国文学评论写作2010-2012科目为综合基础,部分年份整理版部分年份整理版2010-2012科目为专业写作2007-2012科目为语言学与古代汉语缺2003,2007-2012科目为语言学与古代汉语2007-2012科目为语言学与古代汉语缺2003,2007-2012科目为语言学与古代汉语2007-2012科目为语言学与古代汉语2017年新考试科目25元40元40元20元40元20元40元20元40元备注总价格1 考研咨询、更多南京师范大学考研信息请关注新浪微博:南京师范大学考研百事通文学理论基础与文学评论写作2013-2016 文艺学综合基础2010-2016 中国古代文学史2013-2017 中国现当代文学史1999-2017 外国文学史2000-2017 805中国古代文学阅读与写作2013-2016 610文学基础2017 文学理论基础与文学评论写作2013-2016 文艺学

2020年南京师范大学心理学专业347考研经验贴

2020年南京师范大学心理学专业347考研经验贴回想起能被南京师范大学心理学院拟录取,心里其实挺激动的,因为我本人本科是三本院校,高考后发挥失常没有进入我想进的学校但又担心复读失利,最后选择了考研这一条道路,过程漫长但充实,好在我一直都不忘自己的初心。 自我介绍一下,本科一个三本院校,名字就不说了,慕名南京师范大学心理学专业很久很久了,再者对于心理学这个专业我也一直都很渴望去接触,这其实是一直都是我想学的一门科目,觉得心理学学得好也是很牛逼的,目前正在热播的《在远方》里面田晓鸥就是我想成为的那样一位女强人,他就是学习心理学,洞察普众,觉得特别厉害,所以我也希望能够在心理学这一领域能够有所发展吧。 说在前面部分,就是南京师范大学专硕考研分了方向的哦,不再是以前那样不分方向,考完后再分,所以预报名或者正式报名前应该想清楚到底选择哪个方向。 考研经验,初试专业课考347心理学专业基础综合,由于考研初期缺乏一些考试的经验教训,所以这也是我写这篇稿子的目的,初期我就看网课看得我都停不下来,因为心理学是门很有意思的学科,我就当做一部很好看的记录片一样看上瘾了,每天也都过得特别充实,在这一阶段,建议大家要尽量弄明白心理学是啥,还要去做笔记,因为学习任何一个学科你是不可能完全看懂的,人家教授也要与时俱进,教学相长呢,更何况我们这些普通得不能再普通的学生? 参考书目简介:《认知心理学》,这是北京大学心理学教材,北京大学出版社,汪安圣编著,还有347心理学考研相关书目资料,比如《人格心理学》黄希庭编著,《发展心理学》,《心理与教育测量》,《社会心理学》,《社会心理学》,《实验心理学》等等。 以上是大家都可能会去看的,还有各种其他辅助性参考资料《心理学考研知识大全解》、《347应用心理专硕基础知识解析》 专业课的复习:3月是打基础阶段,我们应该收集好相关考研资料,包括参考书,这个时候可以关注各个方向动态,尤其是目标院校的相关信息; 5月份开始是提升阶段了,可以把官网提供的心理学教材和其他参考书,例如上面所罗列的参考书都是要广泛涉及的,多看还有就是多背了,初试这块,专业课应该拔得头筹,英语和政治这块就等下讲,专业课拉分相对而言是比较大的,所以我看完书我就开始进行背诵工作了; 6月份开始背,背到8月份,这就是强化阶段,最好可以找得到一个直系学长学姐打探下消息或者帮忙给辅导一下,当然,如果更早能找到直系学长学姐辅导更好,免得走弯路。在这期间呢开始第二遍背诵,这就比较快了,因为有了基础,那个时候每天背个几十页不成问题,当然了有学长学姐愿意给你提供考试重点是再好不过的了,还记得到12月份的时候,天气很冷很冷,为了刺激自己的学习,天天待在教学楼外面站在那里背书,有时候天气不错,出太阳了就有很幸福的感觉。 其中在整个复习过程当中,我们都应该密切关注目标院校或者你有想法的学校,以便及时调整自己的复习规划。这些时效对我们考生来说特别有用的信息只有找学长学姐了,现在学长学姐一般都在新祥旭考研做辅导老师,我就是在新祥旭了解到的,这个机构还是挺成熟完善的,安排的学长学姐给我带的专业课,给我很大的帮助,有需要的同学可以去了解下。 上面说的是初试的干货,接下来我简单说说复试的情况。 考研有初试也有复试,对于综合排名靠后的考生,复试是毫不留情的,我们应该把重视初试那样的激情用在复试上。这几年复试分数线都在360分左右,复试笔试考应用心理学专业综合,这里就还是得把初试的那些书拿出来好好看,复习建议同初试吧; 英语和专业课面试差不多,英语面试口语不难,专业课面试有自我介绍,本科经历还有

民法知识点总结

民法知识点总结 绪论 一、一个理念:“信用”理念 什么是“信用”? 第一层次:守诺 第二层次:内心诚实、怀有良好目的 第三层次:使别人相信自己 二、两个技能 1、熟悉法条、基本理论 2、法学语言的运用技能 三、一种能力:法学思维能力 1、运用法学思维模式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2、给定一个命题,进行法学论证的能力 第一编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的语源 汉语中的“民法”一词来源于日本,而日本民法典所用的“民法”一词则是由法国droitcivil 翻译过来的。droitcivil一词源于罗马法的iuscivil,对此常译为市民法。 日本学者在明治维新时翻译欧州国家的法律术语时把“市民法”并未直接译为“市民法”,而是考虑东方古代以乡村为中心的乡村社会与欧州以城市为中心的城邦社会的差异,把“市民法”翻译成“民法”。 二、民法的概念 (一)实质上的民法与形式上的民法 (二)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 (三)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 (四)民法学 民法学是以研究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为对象的科学,它是法学中的一个分支学科。 (五)民法的本质

1、市场经济的根本法(公平、公正、自由、平等的交易规则); 2、明晰产权、确保流通,保障自由之法; 3、市场经济之自由、平等、诚实信用理念在法律中的体现。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一)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是以财产为客体的关系。(是谁的?如何流动) *注:排除不平等之外的都是直接管理 (二)民法调整的的财产关系是民事主体在平等基础上产生的财产关系。 (三)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具体的经济关系。 (四)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注:父母之间属于平等关系,国家权力机关的行政管理属于不平等关系。 二、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 所谓人身关系是指人与人之间形成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而以主体的人身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书: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例:亲子关系) (一)人身关系是与人的身体不能分离的社会关系。 (二)人身关系的内容是人身利益而非民事主体的经济利益。 第五节民法的体系与渊源 一、民法的体系 民法的体系是指民法内部的组织结构,即人们如何将民法的全部内容及一些基本元素通过一定的立法技术组织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一)民法总则 民法总则是关于普偏适用于民法分则的一般法律规定及有关理论,其主要内容包括:民法的概念、民法的调整对象、民事法律关系、民事主体制度、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代理制度和诉讼时效制度等。 (二)物权制度 物权制度是规范财产所有和使用关系的基本法律制度。 其内容包括:所有权制度及其他物权制度。所有权是所有人对自己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其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两类,用益物权又包括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典权等,而担保物权则包括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等。 (三)债权制度 债权是规范交易行为、交易过程、维护交易安全的规则,同时也是规范民事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的基本法律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债法总论、合同法律制度、侵权法律制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债权制度是民法中比重最重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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