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纺织品第一大反倾销案及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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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纺织品第一大反倾销案及对我国的启示作者:陈德华

来源:《今日湖北·中旬刊》2013年第01期

一、案情回顾

2006年6月23日,DAK Americas、南亚胶美国公司及WELLMAN.INC三家聚酯短纤制造商同时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和商务部递交了立案起诉,要求对从中国进口的部分聚酯短纤进行反倾销调查,并征收101.52%的平均反倾销税。由于中国全年出口美国聚酯产品近3亿美元,该案涉案金额近3000万美元,涉案企业上百家,是中国入世后中美纺织品贸易反倾销第一大案。

美国时间2006年7月13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正式就中国出口美国的部分聚酯短纤涉嫌倾销立案调查。历经几个月的立案调查,美国商务部公布聚酯短纤反倾销调查初裁结果,中国19家应诉企业取得9.25%的较理想的税率,基本保住了美国市场,但未应诉企业的税率则高达44%。2007年2月,美国商务部再次派人到浙江进行实地查看,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也

在宁波召开应诉协调会,以大量确实的证据证明没有对美国造成产业损害和倾销。2007年4

月12日凌晨,美国商务部作出最终裁决,在被调查的54家企业中,有19家应诉,其中慈溪江南化纤公司获得本案中惟一的零关税率,宁波大发化纤有限公司获4.86%的税率,其他中国应诉企业获得的税率平均为4.44%,未应诉的35家企业税率则高达44.3%。本案是中国加入WTO后浙江省企业首次在对美反倾销案件中获得零关税率,也是自2004年中美家具反倾销案后,中国企业首次在应诉中获得零关税。

此案调查期为2005年10月1日至2006年3月31日,涉及出口金额约3000万美元,涉

案企业上百家。涉案的100多家企业中只有20多家规模较大的企业,大多数为小型民营企业,而后者应诉的积极性并不高。他们基本还没有进入应诉准备,大部分原因是因为他们对应诉反倾销调查的程序和必要性不够了解,认为聘请律师打官司耗费精力和财力。

2006年6月29日,中国商务部、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宁波经贸司及二十多家企业代表紧急召开应诉工作会议,商议应对之策,并选择了进行产业损害抗辩的律师事务所。立即决定采取两方面措施来应对此次反倾销诉讼,一方面,商务部与纺织品进出口商会在行业及政府层面与美国进行斡旋,争取为中国企业的应诉创造比较宽松的外部环境;另一方面,每家涉案企业分别聘请律师,单独应诉,这样做比全体一起应诉获胜的机率大。国内出口量最大的宁波大发化纤公司在那时也已经聘请了一个由中美律师共同组成的律师团队。同时也充分认识到在反倾销调查中选取替代国的重要性,并且替代国的选择对反倾销案件的最终裁决起到决定性的作用。于是,应诉企业就积极提供材料选取更合适的替代国。而在此次反倾销调查中,美国商务部选择了与中国聚酯短纤差距较大的印度。然而在聚酯短纤领域,印度是一个很特殊的国家,为了保护本国市场,把进口关税提得很高,聚酯短纤的国内价格也很高。在反倾销案中与印度作比较,显然对中国企业很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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