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研报告:推进宗教工作法治化的探索与思考

调研报告:推进宗教工作法治化的探索与思考
调研报告:推进宗教工作法治化的探索与思考

调研报告:推进宗教工作法治化的探索与思考

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都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发展”的任务要求,在宗教工作中如何顺应时代潮流,转变工作理念和工作方式,促进宗教工作在法治化轨道上运行。

一、要高度重视宗教工作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养成

法治思维,是以宪法和法律为准绳,按照法治的理念、角度和逻辑来观察、分析、判断和处理问题的思维方式,是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本质要求。作为一种基于法治原则的思维方式,在养成过程中,一定要把握其主要特点:

一是规则意识。法律是明确的、稳定的行为规则。法治思维受各种具体法律规范与法律原则的约束和指引,要养成敬畏法律、崇尚法治的自觉,以既定的法律规则作为观察、思考和决策的依据,把严格按照法律价值和法律规定作为说话办事的底线。

二是权利保护意识。要以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在谋划、思考宗教工作时,切实维护宗教界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是权力限制意识。要遵循“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将权力关进法律的笼子里,任何公权力行使者都不得法外设定权力,不得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形下减损公民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四是程序意识。由于诸如执法程序等往往具有一整套确保法律法规准确适用的措施和方式,以及让争议各方平等、充分发表意见的机制,按照程序进行处理是确保法

律法规准确实施和最大限度化解争议的有效手段。在宗教工作实践中,自觉地运用法治思维谋划工作,运用法治方式处理问题,才能有利于积极引导宗教界和信教群众切实尊重法治,自觉守法用法,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二、我市宗教部门着力推进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路径

实践告诉我们,养成法治思维还取决于人们是否具有法治认同之心。这既包括是否了解和掌握法律规定和原则、法治原理和精神,具有相应的法治素养,也包含是否有尊崇法治之内心,具备基本的法治信仰。近年来,我市注重从3个方面推进法治思维的养成和法治方式的运用:

一是坚持宣传教育、学习培训常态化,着力培养法治思维。坚持面向领导干部、行政执法人员、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等重点教育培训对象,广泛开展“五五”、“六五”普法活动,推进宗教法律法规进机关、进团体、进场所、进社区,围绕培养法治思维,养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习惯。一以贯之地坚持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学法制度,落实民宗团体季度集中学习会和每年各举办一期民宗界和民宗干部培训班的制度。

二是推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社会化,着力增强工作合力。各级宗教部门认真履行对宗教事务的行政主管任务,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也在《宗教事务条例》明确的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制订了对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基建、消防、档案、食品卫生等方面的管理规范,同时,组织开展未经批准场所治理、查处非法宗教活动,推进佛、道教活动场所文明燃香等工作。民宗局与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协作,彰显了宗教事务依法管理的合力。

关于推进法治建设的思考

我国在法治建设的推进中虽然取得了不小成效,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法治建设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亟需加快建设、努力推进。 一、存在问题 (一)法律制度不够完善。我国立法速度较快,但部分法律质量不高,效果不佳。一些法律、法规的规定过于笼统,法律本身的逻辑不够严密,条文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此外,法律体系不够健全,没有及时进行立、改、废。同时,在法律体系内部,由于对立法活动协调和监督不够,对某些过时的法律法规没有及时清理,造成一些法律、法规的内容相互抵触,影响法律的整体和谐。如“按照简易程序罚款”,1996年《行政处罚法》规定数额为50元,而2004年《道路交通安全法》却规定为200元。这种在法律之间的相互关系上、基本法和单行法之间、法律法规与实施细则之间、原则规定与具体措施之间,还没有完全配套,导致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出现了“断层”和“缺项”。 (二)依法治国方略实施不够彻底。根据宪法规定,行政机关由权力机关产生并接受其监督。但在实际中,行政权对立法权的干预太大,导致一部分法律带有明显的行政部门利益色彩,使法律的公正性、权威性、可行性受到影响。司法机关相对独立性程度较低,抗干扰能力较差,无法从制度上保障司法机关独立公正地行使司法权,维护司法机关的公正形象。此外,由于个别行政机关未能严格依法行政,执法不文明、不规范、不严格、不公正的现象时有发生,导致有的执法者与执法对象缺乏应有的交流沟通,互相戒备排斥,甚至对立、对抗;有的执法者方式简单粗暴;有的甚至吃、拿、卡、要,收受贿赂。 (三)法律的权威性有待进一步树立。人治与法治最根本的区别在于树立起以宪法为核心的整个国家法律体系的至高无上的权威,使法律成为解决社会纠纷的最权威力量。法律无信用,法治必然难以展开,人民的权利将得不到法律的保障,法治也就很难成为民主的要求。当前,个别领导干部未能正确认识法治的重要性,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当事人遇到纠纷不愿求助于法律而是寻求其他解决途径,这些都直接导致了法律信用的缺乏。例如,一些干部存在“重人治、轻法治”的思想,错误的认为法治建设搞好了,群众法律意识增强了,学会了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工作会越来越难做,造成习惯以“人治”来管理社会事务,而忽视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问题。此外,少数人存在着“信访不信法”的思想。从一些涉法涉诉的信访案件看,有的是司法终结的案件,而当事人仍上访或信访,可以或多或少使有些人有利可图,这使法律的权威受到了挑战,也对法治的推进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四)农村基层群众法律素质有待更进一步地提高。经过这些年的普法宣传教育,全社会学法、守法、用法的法律意识在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群众能够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农村群众大多数文化水平较低,法制意识欠缺,与学法、懂法、知法、用法的差距较大,农民民主意识不浓,法制观念淡薄。有的农民在自身合法权利被侵害时,不能正确反映诉求,不能正确运用法律手段依法维权,要么浑然不知、以“法盲”形态出现,要么畏于权势、忍气吞声;要么置法律而不顾、“以暴制暴”,导致违法犯罪。有的农民法律知识缺乏,无视法律,排斥法律权威,崇尚“无讼有德”、“权大于法”,喜欢采取越级上访、聚众闹事、围堵政府机关等非法行为来解决问题。 二、全面推进法治建设的举措 (一)加强立法工作,保证法律的全面、公正和完整。通过法律建立和维护社会秩序是法治的一个基本要求,也是法治的基本要素之一。国家要更好的调控社会和体现国家意志就必须做到有法可依,加强立法工作,完善法律法规,使依法治国方针得到更好、更全面地落实。而一个法律文件制定得成功与否以至于最终能否被有效地施行,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法是否正确而深刻地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以及它所要调整的那部分社会事务发展的客观规律。因此,立法必须提高民主化和科学化程度,使法律充分体现民意,与社会生活相一致,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不仅要防止立法中渗入局部利益和部门利益而影响法律的全

浅谈中国宗教文化发展

《文化地理学》期末论文:浅谈中国宗教文化研究 学生姓名: 学院: 专业: 班级: 学号: 辽东学院 Eastern Liaoning University

浅谈中国宗教文化研究 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的特殊的文化现象,是人类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影响到人们的思想意识、生活习俗等方面。中国宗教是整个中国传统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且有自身的特点,从古至今一直影响着人们的精神生活。 一、宗教文化的概况 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构成我国宗教文化的有佛教文化、道教文化、伊斯兰教文化、基督教文化(含天主教文化)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原始宗教文化,如萨满教文化等等,诸多的宗教文化多姿多彩,林林总总,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一道亮丽的风景线。我们重温中华文明的创造历程,包括宗教文化的创造历程,从中吸取智慧,经验和教训,可以增强民族自信心和自豪感,以利于创造更加光辉灿烂的中华新文明。中国宗教的多样性和包容性,中华民族是多民族融合、共存的共同体,中国传统文化也是在多样性文化不断碰撞和交融中发展的,形成多源汇聚的过程和多元一体的结构。 (一)宗教文化的传入 在先秦,有邹鲁文化、燕齐文化、三晋文化、荆楚文化、巴秦文化、吴越文化等地方性文化之间的对立与互渗;在秦汉则由百家争鸣演变为儒道两家的互绌相摄,汉末以后有儒佛道三家的鼎立和互补,其后又有四家五家(伊斯兰教、基督教等)以及更多的亚文化体系之间的融汇与共存。这就是中国文化的多样性品格。孔子说“君子和而不同”,《周易大传》说:“天下一致而百虑,同归而殊途”,这种多元开放的理念极大地影响了中国文化,形成兼收并蓄的传统。中国社会对各种不同的宗教信仰,包括外来宗教,都相当宽容;各种宗教及其分支教派都能够在这片土地上正常存在和发展,相互和平共处,人们可以兼信两教或三教,这种事情在西方是不可想象的。许多外国宗教以和平方式,通过正常的文化交流途径传入中国,其中以印度佛教的传入与中国化最为成功。 佛教之进入中国,在很大程度上是中国人主动请进来的,取经、译经活动绵延了数百年。中国人在理解、消化和改造佛学上,态度之认真,思索之深密,耗时之持久,都是相当惊人的。唐、宋、元、明、清诸朝,陆续传入景教、伊斯兰教、摩尼教、祆教、犹太教和近代西方天主教、基督教(新教),除了鸦片战争以后天主教、基督教的传教与西方列强对中国的侵略有联系外,其他宗教,包括明末利玛窦传入天主教,都是以和平的正常的方式传入中国。

中国法治建设的与存在的问题论文

山东交通学院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结课论文中国法治建设的成就与存在的问题 姓名学号备注 李述群140611229 邱国富140611230 组长 赵世达140611231 董昊亮140611232 张庆元140611233 杨元栋140611234 姜程文140611235 于泳哲140611236 2014年 12 月

中国法治建设的成就与存在的问题 近些年来,中国法治建设取得了有目共睹的辉煌成绩,但离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有一定差距。要想分析中国法治建设的成就与存在的问题,我们首先应明确法治的起源、概念;社会主义法治的概念与特征等。 法治的起源:法治作为一种法律学说、法律理论和法律实践,是经过漫长的历史积累而逐渐形成的,它来自于世界上各民族,特别是西方各民族在其生存的过程中权利与权力的广泛的持久的张力,来自特定的法律思想与社会实践的频繁的积极的互助共生。 法治的概念:古希腊学者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一书中指出:“法治应当包含两层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的良好的法律。”:而现在一般说的法治是指:法律至上,权力在法律之下;法律公开;依法行政;司法独立;保障权利和自由;实行正当程序。 社会主义法治概念的提出:早在1949年1月,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谢觉哉同志就在司法训练班的一次讲话中指出“我们不要资产阶级的法治,我们需要我们的法治。”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方面内容。 社会主义法治的特征:1、以非人格化的权威及规则否定人格化的权威;2、法律规则的肯定性、明确性和普遍性、连续性、稳定性;3、法律体系的完备和统一;4、法律职业的中立性;5、司法过程的公开性、程序性6、维护自由、平等、正义,协调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实现公共权力和个体权利的平衡;7、在对“传统性”和“西化”的突破上寻找适合自己的道路。 新中国法治建设的过程经历了下列几个阶段。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通过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从此我们走上探索和实践法治的道路。毛泽东同志从他早年的“民本”思想,到他晚年的“群治”思想等,使得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在1978年以前在“现代性”上没有实质性的突破。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党中央提出“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目标。在邓小平的“民主立国论”和“法制权威论”民主法治思想指导下,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进步;1997年7月中共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1999年,“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正式写入宪法;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党的十八大报告从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和全局着眼,高屋建瓴、言简意赅地对过去的民主法治建设成就做出了评价,并提出了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民主法治建设目标。未来中国法治发展的总体思路,应当努力实现四个基本转变,即从法治到社会主义宪政的转变、从法律体系构建到法治体系建设的转变、从注重立法到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的转变、从法治的表面“维稳”向深层次解决社会公平正义和权力腐败问题的转变。全社会应当尽快把对中国法治状况的认识和评价统一到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部署上来,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为中国民主法治建设事业做出新贡献。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国的法治建设这些年取得了巨大的的成就。2014年12月4日,中国迎来了国家宪法日。国家宪法日的设立,意味着宪法在中国政治生活中的地位进一步凸显,我国法治建设又向前迈进一大步。65年来,尤其是实行改革开放的35年来,新中国法治建设取得了辉煌成就: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华儿女的努力下,法治观念日益深入人心,民主法治理论不断丰富,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不断发展,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重视和实施,中国逐步走上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路。中国的法治建设开创了一条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成功道路,

规划调研提纲(1)

总体规划调研 ■城市总体规划调查提纲 一、城市总体规划综合资料 1.近10年城市统计年鉴 2.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十五”计划 3.区域规划或区域城镇体系规划 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资料(文字、图纸) 5.市(县)志及专业志如建设志、交通志、环保志等 6.政府工作报告 7.人口普查资料 8. 区域行政区图、城市1:5000或1:10000地形图 二、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资料 1.人口资料 内容包括:全市总人口,全市人口的历年变化情况,城市人口总数,年龄及性别构成、文化构成,历年人口的自然增长率和机械增长率,城市暂住人口和流动人口数量,城市周边地区人口数量、用地面积资料 2.城市周边地区的农业发展现状及发展设想 3.区域及城市工业园区发展现状及发展设想 内容包括:工业园区现状(性质、规模和主要企业类型)、工业园区发展的设想、工业园区规划资料;现状主要仓储用地的布点、用地面积、性质。

4.城市商业(含市场)现状及发展设想 5.城市及周边区域旅游业现状及发展设想 内容包括:旅游资源分布、特色及旅游线路;旅游设施——宾馆、饭店、娱乐场所等的布局、数量、等级;旅游客源数量及淡旺季分布 6.城市居住设施(用地) 内容包括:各主要居住地段的分布,各类型住宅建筑的面积,居民住宅建筑质量、人口分布 7.城市教育设施 内容包括:现状中、小学、幼儿园的布点、用地面积、地址、班级数、师生人数 8.城市文化娱乐设施 内容包括:现状主要娱乐场所(影院、图书馆、文化站、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的布点、用地面积、地址、性质 9.城市医疗卫生设施 内容包括:现状主要医院的布点、用地面积、地址、等级 10.城市体育设施 内容包括:现状主要体育活动场所、居民健身运动场所的布点、用地面积、地址 11.城市宗教设施 内容包括:宗教场所的布点、用地面积、地址 12.城市对外交通 内容包括:区域及城市高等级公路现状(等级、宽度及长度)及规划设想,铁路及城市轨道现状及交通规划设想,主要客运站场的布点、用地面积,主要货运站场的布点、用地面积、 性质、交通运输手段,主要航道的等级、宽度 13.城市道路及交通系统 内容包括:各条道路的路幅、横断面形式、公交线路条数及具体走向、公交站场位置及用地规模、公共

城市民族宗教工作调研报告

城市民族宗教工作调研报告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州、县民族宗教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分析研究新形势下全镇城市民族宗教工作,切实加强对城市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指导和工作支持,努力推进**镇城市民族宗教工作再上新台阶,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对全镇城市民族宗教工作情况开展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城市民族宗教的基本情况 **镇是县人民政府所在地,是全县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全镇辖3个社区、7个村委会,78个自然村,121个村民小组,有10496户,36737人。其中少数民族有30124人,占总人口的98%。主要居哈尼、彝、傣、汉等民族。20xx年全镇城镇化率达到39.3%,低于全国平均水平13.3个百分点。目前,我镇共有佛教寺庙6座,其中办理合法手续的有3座,分别是西云寺、宝林寺和安乐寺,未办手续的有昆南、勐甸和莲花塘寺庙。这些寺庙均配有7-9名班子成员,均建立了完善的规章制度。全镇登记造册的信佛教教徒有390余人,信教群众主要以女性为主,年龄主要集中在45岁以上,文化程度多为初中文化以下。除此之外,我镇还有少部分基督教徒在活动,已进行登记造册的有40人,信教群众主要以女性为主,年龄主要集中在50岁以上,文化程度多为初中文化以下,多数为一些残疾人口、低保户。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市场化进程的逐步加快,我镇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日益增多,特别是其他乡少数民族到我镇就业谋生、寻求发展的趋势正不断上升。众多外来人口参与了城市的建设,也有相当一部分人员在这座城市中扎稳脚跟,开拓创业,成为新市民。由于流动人口工作的短期性,居住的不固定性,流动的随意性,给流动人口的管理带来一定的难度。就目前而言,我镇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主要表现为以下现状: 一是流动速度加快。据最调查,我镇现有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比三年前增加了1倍,增速明显。 二是聚居现象普遍。由于文化背景、风俗习惯、宗教信仰、民族认同感等原因,流入城市的少数民族人口比较喜欢聚居,以家庭、亲朋好友为主或以同乡、同民族为主的聚居现象十分普遍,带有明显的地域性和民族性。 城市少数民族人口增加主要有五个原因:一是城市世居少数民族人口的自然增长。二是城市扩张使周边农村纳入城市范围,大量农村少数民族群众转变为城市居民。三是重大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形成新的城镇居民。四是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快速增长。五是进入城市工作生活的少数民族干部、学生和各类专业人才逐年增长。

对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现实思考 5555

对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现实思考 贵州省电大2009级春季法学专业专科班姓名:杨昌菊内容摘要:2001年新春伊始,江泽民同志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讲话强调“依法治国,以德治国”,依法治国的口号便在中华大地上传播开来。勿庸置疑,法治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组成部分。近十年来,我国的法治建设虽然说小有成就,但是,从整体上而言,还是不尽人意。尤其在我国的依法行政方面,推行的速度显著跟不上社会发展需要。 关键词:行政法治;法治建设;工具性 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我国行政法治建设取得了不可否认的成就,但是我国行政法治建设还是相对缓慢。我国行政法治建设在新时期也曝露出种种问题。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五个方面来探讨完善我国行政法治建设,使我国行政法治建设更上一个台阶。一是我国对法律的工具性定位;二是将行政法定位为管理法;三是现有的政治架构;四是法治理念尚未在民众心目中扎根;五是监督机制不够健全、有效。 一、工具性定位使法律发挥不到其应有的作用 在西方,法律是一种信仰。它深深的扎根在每一个人的心中。从古希腊开始,法律便与西方人的日常生活中密不可分。在很早时候,他们就认识到,人是有私心的,所以是不可靠的,必须创造出一个公正无私的东西来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最后,他们就想到了法律,因为法律是没有感情的,它不因财富的多寡、权势的大小而区别对待。不管是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还是公众的利益造受损失,他们首先想到的就是法律,因为他们认为,法律

是为每一个人服务的,其作为社会的成员之一,是国家走向社会主义型的必备政策,享受法律的保护和救济是当然的事情。法律在他们的心目中是神圣的,是不可侵犯的,这种认识是从人们的潜意识中萌发出来的,它已经渗透到了人们的灵魂里。 在中国,近代法律是舶来品,这只是一种工具。用外来的法律体系来套我们的法律体系是不符合我国的国情实际。所以现在我国特色社会主义体系完善过程中的四点要求的,第一条就是不能用外国的法律体系来套我们的法律体系,外国法律体系中有的法律,不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的,我们不搞。(清末,在新政的过程中,法律作为救亡图存战略的组成部分而从德国、日本、法国等国家引入。这些法律引入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满清摇摇欲坠的统治,至于法律在维护普通民众权利方面的作用,基本上起不到什么作用,可以说不属于法律实施者考虑的范畴。从而导致在普通民众心中无法形成法律观念,与西方法治国家自然演变模式相比,中国的这种嫁接式模式显然是先天不足。) 法律是国家制定和实施的,因此,国家对法律的态度和决策将决定法律的实施程度以及法律功能发挥的大小。众所周知,在中国的法律上,总会有些人为也是在干扰其正常实行。法律所起的作用是辅助性的,它的辅助性在法律与人的因素出现矛盾的时候才会表现的相当明显。中国人用政治手段解决法律问题,美国人用法律手段解决政治问题,也许可以很好说明这一问题。正是这样法律的作用性没有完全得以体现。

“宗教中国化”系列之四十二--我国宗教坚持中国化方向的必要性

“宗教中国化”系列之四十二我国宗教坚持中国化方向的必 要性 一、从国际环境看我国宗教坚持中国化方向的必要 全球化背景的世界宗教已进入复杂多元的发展阶段,和国际政治、民族问题形成密切交织。民族、宗教矛盾的突出,使世界进入多事之秋。西方强国以为靠武力就能解决民族宗教问题,结果导致以暴抗暴、以恶对恶、冤冤相报的恶性循环。在这些突发事件中,人们似乎看到了宗教之影,西方国家也因此卷入国际民族宗教冲突。人们处在战争、动乱的恶梦之中,因此亨廷顿的“文明冲突论”重新引人注目。而对于移民带来的宗教变化、信仰东方宗教人数的增多,也出现了激烈的争论。当西方舆论出现归咎或谴责伊斯兰教之声时,西方政界和宗教界等也有着不同的评价。对此,我们必须加以全局审视和社会分析,找出其深层的症结所在。而当前中国在民族宗教问题上要避免西方国家在民族宗教问题上的决策 失误,则必须基于国内实际情况,客观冷静地分析中国宗教现状,积极引导宗教走中国化道路。 二、从中国历史看宗教中国化的意义 中国古代民族由“东夷”“南蛮” “ 西戎” “ 北狄” “ 中原华夏”,构成“五方之民”,体现出多元整合、多元统一的历史发展。其主体民族“汉族”也是由古代多民族融合而成,奠立“华夏族”的发展,如“炎黄子孙”之说就折射出古代黄帝部落战胜炎帝

部落而统一,又联合战胜东夷九黎族首领蚩尤而扩大的史实,经夏、商、周,到秦朝统一,汉朝时始称“汉”(汉朝之人)族。而整个中华民族其后则更是有涵容苗族、土家族等少数民族的发展,达成今日的民族汇聚及中华民族的大团结局面。 历史上曾非常活跃的少数民族还包括匈奴、东胡、突厥、通古斯、羌、藏、回族等;这些民族在分化发展中亦具有广远的国际民族发展,使相关民族性又有跨国度的现象出现。总之,这些古今相承的民族在文化传统、生活习俗、宗教信仰上保留着一些复杂关联,在今天世界民族宗教关系中亦有着明显痕迹。由此体现出宗教的民族性、国际性、历史性、群众性和复杂性,我们对之须慎之又慎。特别是在今天推行“一带一路”倡议时,这些相关民族及宗教尤其是伊斯兰教的国际因素就凸显出来。从中华民族发展的历史经验来看,大家合则形成中国的兴旺发达,分则导致民族的分裂、国土的丢失。所以,中华民族的“中国”意识必须得以强调,而相关民族的宗教也当然要具备“中国化”的自觉意向,从而达到民族的凝聚、宗教的和谐、国家的兴盛。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我国宗教坚持中国化方向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国博大精深的优秀文化传统有着 历史逻辑关系,有其因果连接。这一核心价值观的接地气、有特色,体现在其“继承和发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传统美

法治社会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法治社会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建设“法治中国”这一新目标,要求“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其中,法治社会建设意在强调社会公众普遍守法。它相对于国家、政府层面公权力的守法而言,指法律在公民合作体系中具有最高权威,得到普遍地认可、尊重与遵守。这一观念的提出表明中央意识到全民守法业已成为法治国家建设不 可或缺的一个重要因素,是法治真正生根的前置性条件。加快法治社会建设,必须解决现实中公民守法存在的突出问题。现阶段,我国民众守法情况在不断改善,但仍存在诸多问题。 当前法治社会建设的现状 一是民众法律意识越来越强。随着时代的发展,民众法律意识显著增强。过去当其受到权利威胁或侵害时,多数会选择不了了之。现在多数人的法律意识已有了明显提高,权利话语也已深入人心,权利受到侵害时首先会想到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如今,违反法律、侵害权益已经成为底线性、共识性的不当行为,容易引发社会各界的普遍反感和不满。 二是诉讼在纠纷解决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高。越来越多

的人选择通过诉讼解决纠纷。据统计,1981-2011年人民法院民事一审结案共1亿2623万件,平均每年407万件件,而调解的民事纠纷共1亿9264万件,平均每年621万件,是法院民事一审结案数量的1.53倍; 1981年人民调解的数量是民事一审数量的8.72倍;到2011年,前者只是后者的1.19倍。这说明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纠纷业已成为社会纠纷解决的主要途径。 三是法律服务人员队伍的数量和业务量越来越大。据统计,1981年-2011年间,我国律师数量由8571人增加到214968人,增长了24倍,年均增长率80%;每10万人口律师数量由0.86人增加到了15.95人,增长了17倍。期间,律师诉讼业务量由7万多件增长到231万件,增长了30倍,年均增长率超过100%;非诉讼业务量由4550件增长到62万件,增长了136倍,年均增长率超过450%。法律服务人员和业务的激增表明法律在社会中的作用越来越大,人们开始习惯借助法律开展社会交往。 四是社会纠纷数量居高不下。1981年我国有847万件民间纠纷和民事诉讼案件,2009年则升至1347万件,增长了58.9%。1995年,全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消费者申诉案件8634件,2009年则升至72万件,增长了83.16倍。1996年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调解劳动争议案件近5万件,2010年则升至60万件,增长了11.49倍。特别是公安机关刑事

宗教工作调研报告提纲

林州市宗教工作情况调研方案 一、调查目的及意义 宗教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大局中有着重要地位。近年来,随着国际形势的发展变化和国内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宗教工作面临的情况日益复杂,任务更加繁重。尤其是今年要召开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意识形态领域中的杂音、噪音明显增多,境内外敌对势力变本加厉进行捣乱破坏活动,保持社会稳定局面面临种种挑战。为了掌握林州市宗教工作情况,发现宗教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拟对全市宗教工作情况进行调研,找出解决办法,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二、调查对象 全市宗教场所,信教群众,宗教教职人员。 三、调查方法 1、问卷调查—向群众发放纸质问卷,收集群众关于宗教活动的建议。 2、走访调查—走访宗教场所负责人、宗教教职人员、宗教管理机关及行业代表,获取更丰富、深入信息。 3、资料调查—查阅图书馆资料、网上资料作为参考、借鉴。 四、调查的主要内容 (一)各乡镇、街道宗教活动基本情况 1、宗教场所基本情况; 2、宗教教职人员基本情况; 3、信教群众人员构成情况;

4、宗教活动形式基本情况; 5、乡镇领导对宗教工作的建议; (二)村(社区)宗教活动基本情况 1、村、社区宗教场所情况; 2、信教群众人员构成情况; 3、宗教活动经费运行情况; 4、宗教活动在村(社区)中的影响; (三)宗教场所组织与管理 1、各宗教机构组织情况; 2、宗教机构日常管理; 3、宗教场所财务运行情况; 4、宗教活动对外交流、发展及影响; 5、宗教活动的积极意义; 6、领导干部对宗教工作的认识; (四)宗教政策执行、落实情况 1、近年来宗教工作政策; 2、林州市宗教政策落实情况; 3、宗教政策在群众中反映情况 五、调查安排 1、时间安排。计划7月20日到9月20日期间,调研全市16个乡镇、4个街道办事处。 2、经费预算。经费主要包括餐费、交通费、办公费,调研分两组8人,经

法治建设的探索与思考

法治建设的探索与思考 以建设法治XX开创社会管理新局面 随着经济转型的不断深入,社会变革的持续推进,社会各阶层利益诉求表达趋向多元性,矛盾纠纷呈现复杂性,加之各类思潮广泛传播,人们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益发鲜明,由此对社会管理工作带来更多考验,提出更高要求。面对当前社会形势,今年2月19日党中央专门举办省部级主要领导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胡锦涛总书记在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对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意义和紧迫性,以往探索所取得的成绩和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当前的工作重点和思路,作了全面阐述和部署,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指明了方向。认真解读胡锦涛总书记讲话内容,可以看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即在于坚持走法治化之路。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高度强调提出,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各级党委和政府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内容。 近年来,在区委正确领导下,法治XX建设取得了显著进展,为全区实现“率先现代化、再造新XX”战略目标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不过,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深入,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各种新的社会矛盾随之而生,加快推进法治XX建设,全面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各项任务任重而道远。 一、充分认识建设法治XX四大“基本”要义 去年10月,中央确定35个全国社会管理创新综合试点城市,南通作为江苏唯一、全国7个地级城市之一入选。XX作为南通的主城区,被列为全省社会管理创新综合试点区,并明确提出力争通过卜2年努力,迈入全国“社会管理示范区”、“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城区”行列的奋斗目标。对照我区社会发展实际情况,要保持又好又快发展、夺取“十二五”征程伟大胜利,实现创建目标,面临着许多新的挑战。为确保全区各项事业有序快速发展,加快法治XX建设,助推社会管理创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建设法治XX是实现科学发展的基本方略。创新社会管理,落实科学发展,不仅要重视解决思想观念问题,还要从法治上体现以人为本,依法保障人

2019年加快法治建设的若干思考

加快法治建设的若干思考 法制化建设是发展建设的重要内容。如何与城市发展建设同步,不断提升区法治建设水平,是我们认真思考和实践的一个重大课题。 一、充分认识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是建设“法治”是城市发展建设题中应有之义。一座现代化城区,不仅体现在一流的建筑、完善的设施、强大的经济实力等物质层面,而且体现在严密的制度、规范的运行、良好的社会环境等无形的方面,后者更是构成一个城市现代化的内核。正处于全面建设的历史进程,必然要求在建设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同时,加强政治文明建设。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建立完善依法治区的体制机制,使“法治”深入人心、落到实处,成为城区的一个突出特征、重要品牌,构成现代化城区不可或缺的内在品质。 二是依法治区是有效推进城区建设和发展的重要保证。法治作为管理社会的强有力手段,具有规范性、权威性和强制性等特性,具有引导、规范、惩戒和保障功能,在调节人们的经济、政治、社会关系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当前,城区建设处于快速推进期,与繁重的建设、发展任务相伴随的,是涉及群众、单位利益的调整,是集中反映出的种种矛盾和问题,是对各级干部正确使用权力的重大考验。这一切,只有通过遵循各项法律法规,严格依法治区,才能从根本上加以解决。同时,只有用法治的观念、手段来规范各种行为,也才能打牢现代化城区的基础,使之沿着正确轨道,实现健康发展。

二、努力提高法治建设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一是以法制教育为重点,不断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和学法用法的能力。教育是整体提升依法治区水平的基础性工作。当前,要结合“六五”普法的深入实施,立足城区实际,突出领导干部、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者、流动人口等重点人群,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学法用法,促使领导干部进一步提高依法决策、施政和管理的水平;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进一步提高法律素质和执法业务水平,体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青少年、流动人口到全体人民养成遵纪守法的好习惯,明显降低发案率;企业经营管理者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依法、诚信经营,切实保护职工权益,实现职工、企业、社会的“共赢”。在抓好涉及经济发展法律法规宣传的同时,充分重视与居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常识的宣传教育,使广大群众在遇到问题时能依法办事、依法维权。 二是以实施《行政强制法》为契机,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近年来,我们积极推行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取得一定成效。行政执法权相对集中行使,尤其是区行政服务中心的高效运行,进一步实现了政务公开、集中办理,为企业、群众提供了方便快捷的服务,受到好评。XX年6月30日《行政强制法》正式施行,我们要紧紧抓住这一契机,与城区发展建设同步,加快构建城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大行政效能监察,营造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氛围,在区逐步确立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程序合法、权力有限、责任政府、公共服务等基本价值理念,并在实践中认真执行,真正做到权为

新时期我国法治建设面临难题及成因

新时期我国法治建设面临难题及成因 一、立法的质量有待提高 那么前面在讲成就时,讲到立法我主要从数量、从社会覆盖面这个角度讲,现在的话讲问题我主要从质量这个角度来讲,我们认为,从总体上讲,对我国国家立法的质量应当给予肯定,评价立法质量的好与坏主要看两个方面,一个是形式方面,或者说形式要件,指的立法技术方面内容。比如立法不能落后于现实,立法的体系要完备,法律之间要协调配套不抵触,立法的技术要专业,立法的方法要科学合理,等等,这是从形式方面来说,一般的理解从形式方面做到比较容易。第二,实质性内容,或者叫实质要件。立法,能不能反映出来最广大人民的意志,代表最广大公众的利益而不是代表某一个阶层或某一个群体的利益。从因然利益上我国想,我国中国的法律是能够做得好的,这是由我国的国情、我国的国体所决定的,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社会,人民当家作主,这不是一句空话,从立法的角度讲,就

是我国立法是能够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为什么呢?有人一开口就说我国的人大代表不专业,干什么的都有,参政议政能力不强,言下之意就是我国的立法质量会受到影响,其实关于这个问题我倒觉得这种观点只看到现象没有看到问题的实质。问题的实质是什么?问题的实质不在立法的人本身情况怎么样,而在于立法能不能代表人民的利益,立法到底代表谁的利益,我国现在要从立法专业人士角度讲,我国跟美国比是少了一些,这一方面我国有所欠缺,但是我国现在也没有类似于美国的利益集团和压力集团,这样我国的人大代表在开会、在讨论法律议案的时候,就能在一个比较宽松的环境下对法律进行审议和表决,也能站在一个相对超脱的立场看问题,这样一来如果提交审议的法律草案本身是公正的,或者基本公正的,那么我国的立法公正性就肯定要比美国好。也就是说,从因然的意义上讲,我国的立法,我国国家,我国这样一个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的立法,是能够做得好的,立法质量是完全能够做得好的。理论上讲能做得好,现在存在什么问题呢?立法存在的问

在宗教座谈会上的发言

宗教工作座谈会发言提纲一、基本情况扶余县是全省宗教重点县之一,有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五种宗教。全县信教总人数53952人,占全县总人口的7%;有正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33处;有教职人员115人;有爱国宗教团体2个,即:基督教两会,佛教协会。其中:佛教信教人数45532人,活动场所有3处(蔡家沟镇慈云寺、五家站镇德善寺、徐家店乡三山寺),教职人员80人;道教1850人,活动场所2处(徐家店乡三清宫、新城局乡圆通观),教职人员8人;伊斯兰教732人(主要集中在三岔河、五家站、长春岭、新站等乡镇),活动场所1处(三岔河镇清真寺),教职人员1人;天主教3338人(四马架乡3212人,增盛镇51人,五家站镇75人),在合法教堂的3197人,活动场所2处(四马架乡苏家村天主教堂、增盛镇兴丰村董家屯天主教活动点),教职人员4人,地下势力信徒141人;基督教2500人,活动场所25处(指信徒合法聚会点),教职人员22人。二、工作情况宗教工作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能否做好宗教工作,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政治安定和经济发展。几年来,我们扶余县按照上级党委和政府的要求,站在“民族宗教无小事”的战略高度,切实把宗教工作摆在特别突出的位置,不断强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确保了宗教领域的稳定。(一)加强领导,全面实行宗教工作责任制。为切实加强对宗教工作的领导,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县里成立了由主管宗教工作的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为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宗教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民族宗教局,具体负责全县宗教的日常管理工作。各乡(镇)、村(街道)也都按照要求,成立了相应的领导组织,明确了有关人员的职责。全县形成了县、乡、村三级负责的宗教工作网络。同时,为确保宗教工作网络真正发挥作用,我们建立并完善了各项机制,加强了基层基础工作。县里对乡(镇)、村(街道)两级在建立组织、落实责任、加强学习、调查研究、做好信教群众思想工作,建立工作档案以及责任追究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各乡镇都按照要求,将工作任务分解细化,层层落实了责任。这一措施的有效实行,切实增强了各级领导干部抓宗教工作的主动意识,全县形成了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齐抓共管、上下联动的宗教工作管理机制,呈现出了事事有人抓、处处有人管的良好局面。基层基础工作也切实得到了加强。乡(镇)、村(街道)均做到了有宗教工作领导小组,各村(街道)有兼职宗教干部,各种表、册、记录等基础资料齐全,档案完备,为做好宗教管理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二)综合施策,突出依法管理。一是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为提高宗教工作管理水平,每年我县都举办不同形式的培训班,对宗教干部进行培训。今年年初,我县又利用三天时间,对全县各乡(镇)的党群副书记、分管宗教工作的副乡(镇)长、党委宣传委员进行了集中培训。重点学习了党的宗教政策、宗教基础知识及做好宗教工作需要把握的政策和原则等。通过培训,提高了广大宗教干部的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增强了他们做好宗教工作的责任心和紧迫感,解决了过去存在的对宗教工作不会管、不愿管的问题,广大宗教干部都能积极主动抓好宗教工作。在此基础上,我们还加大了对信教群众的宣传教育力度,有组织、有计划地对教职人员进行培训,向广大信教群众宣传、讲解宗教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对基督教集中分布的重点村屯,我们每年都举办二至三期科技培训班,向信教群众讲解科技知识,有针对性的进行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人生观教育,解决信教群众的思想认识问题。同时,我们还积极引导广大信教群众开展送温暖、献爱心活动,使他们在活动中受到教育,不断增强自律意识,规范自身行为。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为加强宗教管理营造了良好的氛围。二是狠抓宗教活动管理。工作中,我们切实加强了登记场所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了组织管理、教务活动管理、财务管理、治安消防管理等九项场所规章制度,加强了场所内部的自身管理。在做好日常管理的基础上,每年的一季度我们都认真搞好对已登记场所的年度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同时,我们还加大了对非法宗教活动的打击力度。县宗教工作领导小组抽调有关人员,深入到各乡镇、村屯,对全县的信教人员、非法宗教活动点、非法传教人员进行了调查摸底,进一步摸清了全县信教群众的底数,全面掌握了宗教工作的基本情况,

区县宗教工作情况调研报告2

区县宗教工作情况调研报告2 最近,县政协组织部分政协委员对我县宗教工作情况进行了调研。委员们实地察看了x等场所,听取了县民族与宗教事务局关于我县宗教活动情况的介绍,委员们就如何进一步加强我县宗教工作进行了讨论研究。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县宗教活动的基本情况。X县境内宗教有佛教、道教、基督教。以佛、道两教为主;涉及县内X个乡镇,X个自然村,现有宗教活动场所X处,其中佛教X处,道教X处,基督教X处。已批准正式合法活动场所X处,其中佛教X处,道教X处,基督教X处。现有宗教教职人员X人﹙不含正一派道士﹚,其中佛教X人、道教X人、基督教X人、正一派道士X人。 目前寺院规模较大的有淋山河镇会龙禅寺、松溪寺,X镇的X大庙、能严寺,但店镇群龙寺,回龙山镇龙山寺等。X年X月成立了X 县佛教协会,同年X月成立了X县道教协会。 两个协会实行民主管理宗教事务,在反映情况、沟通联系、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服务社会等方面发挥了桥梁纽带的作用。目前,有X名佛教界人士(释坚先、释法学、释悟光)和两名道教人士(樊崇焱、徐鸿凌)为X县政协委员。全县信教群众约X万余人。

二、我县宗教工作的主要成效。近年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宗教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宗教事务条例》等党和国家的宗教政策法规,按照“加强领导,依法管理,服务大局,多办实事”的思路,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扎实抓好宗教工作,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促进了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和谐社会建设。 X、加强领导,建立宗教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一是健全领导机制。县委、县政府成立了县宗教工作领导小组,及时研究解决宗教工作有关问题。并新组建了县民族与宗教事务局,确定为正科级单位,核定行政编制X个、工勤事业编制X个,办公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二是建立基层网络,积极推进民族宗教事务网格化管理。各乡镇成立宗教工作领导小组,乡镇社会事务办指定X名民族宗教工作助理员,各村(居)指定X名联络员,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担任宗教工作联络员,逐步形成基层宗教工作网络。三是建立了宗教事务服务窗口,为宗教人士提供便捷服务。 X、做好教职人员的教育引导工作。一是采取以会代训的方式抓好宗教教职人员的培训学习,努力提高宗教教职人员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每年定期举办佛教、道教两期教职人员培训班。二是先后推荐X名宗教教职人员担任省、市各级佛协、道协宗教团体理事,X名宗教教职人员担任县政协委员,先后输送X名优秀年轻教职人员到宗教

谈佛教中国化论文

浅析佛教中国化 专业:班级:姓名:学号: 摘要:佛教自两汉之际传入中国以后,经过了一个长期的中国化过程,佛教的中国化主要表现在译经、格义、僧官制度,与农业结合及其判教开宗上。 关键词:佛教中国化格义僧官制度判教开宗 儒、佛、道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三大支柱,支撑着整个中国传统文化的大厦。这其中,儒、道是由中国本土产生的,而佛教则是从国外输入的。佛教产生于古代印度,在传入中国以后,经历了长期的中国化过程,形成了富有中国特色的中国佛教文化。 一、什么是“佛教中国化” 佛教创立于公元前6—5世纪的古印度,由于它的思想学说在很多方面都与中国原有的思想有巨大差异,所以,在其传入中国后,要想求得生存和发展壮大,就必须根据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实际情况,在教义理论的内容和形式、传播方式、修行实践等各个方面不断调整和改变自己,逐渐适应中国的国情。事实上,佛教自传人中国以后,由于其学说思想与中国传统文化的差异,佛儒之间为了争夺在文化领域的主导地位开展了长达近千年的争论。在争论中,佛教为了争取在中国发展的机会,针对当时中国的情况对佛教义理、修行方式和政治价值取向都进行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改造,最终完成了佛教中国化的进程,实现了与中国文化的融合,并推动和影响了中国传统文化的发展。换言之,佛教这样一个从两汉开始传入中国,经过魏晋南北朝的发展,直至隋唐时期繁荣的过程,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佛教中国化。具有中国特色的佛教宗派一一禅宗的出现,则是佛教中国化完成的标志。简言之,“佛教中国化,就是佛教要结合中国实际情况而不断调整传播方式和不断发展义理的过程。”① 二、佛教中国化的历史进程及其表现

(一)佛教初传入华与译经格义 “印度佛教传人中国的大致年代,应该是在西汉末年和汉初年之间,正是公元一世纪初叶前后。”②而关于佛教初传人中国的确切时间,学术界存在着很多种说法,到现在也没有一个准确的定论。查阅资料可以看到,学术界“比较普遍的看法是,西汉哀帝元寿元年(即公元前2年)传入说”③据《三国志·魏志·东夷传》注引三国时期魏国鱼豢《魏略·西戎传》记载:“或汉哀帝元寿元年(即公元前2年),博士弟子景庐大月氏使伊存口授《浮屠经》。”就是根据这些资料,中国佛教协会和国宗教学会共同确定1998年为佛教传人中国2000年的纪念年,并举办了纪念活动。这也说明了佛教界对此种说法的公认。 佛教在两汉传入中国之初,被看做是黄老神仙方术的一种,主要在上层贵族人士之间流传,很少有下层百姓接触。东汉至三国时期的佛事主要是译经。由于佛教在许多方面都与中国传统文化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当时的译经家为了使人们更能接受佛经,在翻泽佛经的过程中往往大量借用中国传统的儒家、道家典籍中的词语来比附和解释佛教的教义,“有时甚至不惜改变自己以迎合中国的社会与文化”④。比如,把“释迦摩尼”翻译为“能仁”,把“禅定”翻译为道家的“守一”。这种对中国传统儒家、道家典籍中的词语的借用为汉魏间格义佛教的流行创造了条件。 “所谓‘格义’,就是引用中国固有的思想和概念来比附解释佛教义理,以使人们更易理解并接受佛教。”⑤格义方法最早出现于晋代初期。它不是简单的、宽泛的、一般的中国和印度思想的比较,而是一种很琐碎的处理,用不同地区的每一个观念或名词作分别的对比或等同。“格义”是比配观念(或项目)的一种方法或方案,或者是不同观念之间的对等。一般认为格义佛教始创于晋代的竺法雅,梁代慧皎所著《高僧传》记载:“时依雅门徒,并世典有功,未善佛理。雅乃与康法朗等,以经中事数,拟配外书,为生解之例,谓之格义。及毗浮、相昙等,亦辩格义,以训门徒。”⑥但是通过对佛经翻译的实际情况以及语言自身特征的分析,可以发现翻译佛经和格义佛教是不可分割的。翻译佛经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形式上的从梵文经文转换到中文经文,另一层则是用中文作为一种语言所承载的思想去解释梵文佛经的教义。任何一种语言都承载着一定的思想,都是一定思想

基层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基层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发布日期: 2014-05-27 ]本文已被浏览过 6789 次 雨花台区司法局张磊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全党和全国人民的长期愿望, 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要求, 是人类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 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是建设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根本大计。基层法治建设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和基础, 基层法治建设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整个国家法治的成败. 要真正实现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就必须采取有效对策, 推进基层法治建设。 一、基层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基层法治是一个系统, 在这一系统中包括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一系列要素, 基层法治系统正常运转首先依赖于系统内部各要素的健全、完替。目前, 在基层法治建设这个系统工程中, 诸多要素都没有达到理想的状态, 这些要素自身存在的缺陷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基层法治建设顺利进行①。 (一)立法方面 立法是法治的前提, 立法的健全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法的贯彻、执行、遵守、适用、关系到法的实现和实效, 直接影响到法治的进程。由于立法观念陈旧, 程序、体制不科学, 技术落后, 以及对立法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 基层立法是不健全、不完善的。 1、一些基层关系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调整, 造成法律盲区的出现。如目前我国基层集体经济中出现的股份合作制经济形式是一种新的经济形式, 有利于促进基层的经济发展, 但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调整, 导致其发展缓慢。 2、一些法律、法规不适应或不完全适应基层的客观实际情况, 造成这些法律、法规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我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可是在基层索要彩礼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这样一来, 一但发生这方面的纠纷, 如按法律规定办事, 就可能造成农民对法律的不满, 甚至对抗法律的执行。如按村规民俗办事, 则又会损害国家法律尊严和权威, 这就造成这些法律、法规在执行中陷入了进退两难的境地。 3、一些调整基层事务的法律、法规存在很多漏洞和不足, 缺乏可操作性。在减轻基层负担的一些法律、法规中规定, 解决基层负担的问题由行政机关解决。而实际上, 行政机关本身就是负担的制造者和实施者, 减少基层负担就是要减少他们的财政收入, 除非良心发现, 否则很难想象这些机关及其领导能真正依法办事, 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维护基层利益。 4、基层仍然存在大量不符合法治精神的村规民俗。一些村规民俗规定: 女子出嫁后, 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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