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应当注意法律问题(20080526)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应当注意法律问题(20080526)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应当注意法律问题(20080526)

浅谈商品房销售中的法律问题

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秦代友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于2003年6月1日起施行。解释的公布施行,在社会上,特别是在房地产界引起了强烈的反响。依据解释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人的学习体会及执业过程中的经验教训,现就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提出以下一些法律意见供房地产开发企业参考。

一、与商品房买卖有关的主要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4、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5、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6、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7、物业管理条例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解释”)

7、重庆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二、正确认识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宣传资料的法律性质和法律效力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秩序治理整顿的通告》(2007年8月5号)

对于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引起的纠纷的解决,在解释施行以前,司

法实务界一般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4条和15条,认为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只有写进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内容才被认定为合同要约,否则只能视为要约邀请,即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内容只有写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才对开发企业具有约束力,而没有写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内容,则房地产开发企业只承担因违反广告法及《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的行政责任或因欺诈误导购买人的民事责任。

解释第三条对此作出新的规定为“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即只要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即使没有被写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将被认定为要邀,开发企业将受其约束,要严格履行承诺内容,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1)说明和允诺是就开发项目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出的;(2)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如比例、数字、型号、名称等);(3)对合同的订立和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

这一新规定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制作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包括售楼书、模型、彩图、报纸杂志及电视上的宣传)时,就开发项目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对没有充分信心实现的事项不能轻易对消费者作出具体、确定的承诺,否则可能给自己带来比较严重的法律后果。

三、正确认识和处理商品房认购纠纷。

在目前的房地产实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与购房者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签订商品房的认购协议(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是通行做法。一般情况是在认购协议中约定购房者在与开发企业签订认购协议时向开发企业交付数额不等的定金,当在约定期限内和约定条件下,购房者没有与开发企业签订正式合同,则开发企业有权不退还定金;相反,若开发企业未将认购房屋出售给认购人,则应双倍返还定金给认购人。认购协议签订的合法条件及认购协议中的定金问题也是商品房买卖过程中争议较大的问题。

(一)签订认购书的合法条件。

第一种观点认为,商品房的认购协议是商品房的预约合同,是一种独立的合同,是谈判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将来订立确定性本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而达成的允诺或协议。只要房地产开发企业办妥了所预售房屋的立项、规划、报建审批手续就可以与准购房者签订认购协议,即签订认购协议时,并不要求开发企业必然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另一种观点认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只有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以后,才可签订认购协议。目前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就基本坚持这一观点。其依据是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必须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本人认同第一种观点。理由是,《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九条中的“商品房预售”应当是指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而不包括签订认购协议,因为签订认购协议只是商品房预售的预约,而非商品房预售。在实务中,如果开发企业已办妥立项、规划、报建审批手续,那么开发项目的总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化率等建筑指标均已确定,即商品房中位置、户型、朝向、结构等对商品房销售价格有实质影响的条件已确定,但因未缴清土地出让金,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等原因,尚不具备预售条件,应当说此时开发商已具备签订认购协议(预约合同)的条件,在认购协议中可以对商品房预售的核心条款作出约定,待条件成熟时即可签订正式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本合同)。因此,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仅仅是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必要条件,而非签订认购书的必要条件。

虽然如此,在预售条件有争议的情况下,特别是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持保守观点的情况下,我们建议房地产开发企业最好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才签订认购协议。

(二)认购纠纷的处理。

实务中,买卖双方因商品房合同的内容不能取得合意而不能签订合同所引发纠纷也是比较常见的问题。关于签订认购协议后没有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责任划分问题,在实务中集中体现在签订认购协议后没有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对定金的处理原则。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

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了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何为“因当事人一方原因”?又何为“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本人认为,一方当事人对不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存有故意或过失就属于这一规定中的“因当事人一方原因”。以下情况应当属于“当事人一方原因”:(1)买受人签订认购书后,根本未在约定的时间内与出买卖人协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该种情况下,应属买卖受人的责任,出卖人有权不退还定金。

(2)出卖人签订认购书后,据绝与买受人在约定的时间内协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甚至于出卖人已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的;该种情况下,应属出卖人的责任,出卖人双倍退还定金给买受人。

(3)双方在约定时间内协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某一方因不同意合同某些内容而未在期限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该争议内容已在认购书及附件中有约定,则应当属于异议方的责任。例如,若认购书中已明确约定房屋位置、户型、面积、交房时间、价格等主要内容,在签订认购协议后,认购人以房屋位置、户型、面积、交房时间、价格等不合意出卖人又不让步为理由不签订正式合同,就应属于认购人一方原因,因为在签订认购协议前,认购人就能够、也应该了解房屋的位置,也能够决定自己能不能接受房屋的价格。

下列情况应当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

(1)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签订或不能在约定期限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2)双方在约定时间内协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双方对合同某些内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因而未在期限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且该争议内容在认购书及附件中并没有约定。

按前述理解,若在签订认购协议时,开发企业已经将双方将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他文件出示给了认购人并得到认购人的认可,且出示的文件已含

了房屋的交付标准、交付时间、预售登记时间、产权证办理时间、付款时间以、双方违约时的违约责任、前期物业管理等主要内容,则如果买卖双方因商品房合同的内容不能取得合意而不能签订合同,责任应归属于认购人一方;相反,若在签订认购协议时,开发企业没有如上面所述作为,则若因商品房正式合同的内容买卖双方不能取得合意而不能签订合同,责任应归属于开发企业。

因此,我们建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签订认购协议时应当将用于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他所有文件范本张贴公示给认购人,认购协议及这些将签署的文件应当具有如后一些内容:房屋的准确位置、价格、签约时限、违反认购协议约定的责任、房屋的交付标准、交付时间、预售登记时间、产权证办理时间、付款时间以、双方违约时的违约责任、前期物业管理内容等。同时,最好聘请公证机关对公示行为进行公证,并对公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他所有文件范本封存。

四、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的一些注意事项。

(一)应当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才与买受人签订合同。如果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则应当在签订后尽快办理。否则,不但可能承担行政责任,受到较重的行政处罚;而且据解释第2条的规定,一旦发生纠纷,在买受人起诉前仍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且开发企业可能为此承担较重的民事赔偿责任。

(二)签订合同时的形式审查

1、主体审查

(1)单位购买主体时的审查:审查执照。如不是独立法人(法人的分支机构),需审查是否超过其经营范围和职权范围;法人的职能部门对外签订的合同未经法人授权或认可,对该法人无效。

(2)自然人购买主体的审查:审查身份证是否真实;审查是否成年。

2、必须有印章或签字,且名称、姓名必须与印章、身份证相符。

3、如由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所签订合同的情形,要注意审查代理人的资格。

4、注意写上订约时间,很多合同都约定从签约时生效,也有约定义务在签

约或合同生效后一定时间内履行。

5、填上双方真实的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三)商品房购买人为境外主体的注意事项

1、2002年后,再也没有内销、外销商品房之分。

2、境外机构或个人购房有一定的限制条件限制。

《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设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外汇局2006年7月11日)第三条规定:(1)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业的企业除外)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不得购买非自用、非自住商品房。在境内没有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境外机构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一年以下的境外个人,不得购买商品房。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因生活需要,可在境内限购一定面积的自住商品房。

(2)符合规定的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自用、自住商品房必须采取实名制,并持有效证明(境外机构应持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驻境内机构的证明,境外个人应持其来境内工作、学习,经我方批准的证明,下同)到土地和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房地产产权登记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自用、自住原则办理境外机构和个人的产权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

3、台湾同胞与内地居民在购房方面享有同等待遇。这是《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规定的。

(四)最好在合同中对合同建筑面积(即套内建筑面积与公摊建筑面积之和)与实际建筑面积差异的处理作出约定。在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施行以后,重庆市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多以房屋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和处理争议的标准,对套内建筑面积的差异一般也有较为

合理的约定,但是大多合同并没有对公摊建筑面积的差异的解决方式作出约定。在实务中,已出现因公摊面积缩水而引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这应当引起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高度重视。

(五)当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按揭方式付款时,应当对买受人因单方原因不能与银行签订按揭贷款合同的处理方式作出约定。实务中,开发企业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前,买受人与银行签订按揭贷款合同在后,开发企业与买受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部份买受人因自身条件没有达到申请银行的要求而不能取得银行的贷款,从而引发纠纷。为了避免出现对开发企业不利局面,我们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若因买受人原因没能取得按揭贷款,开发企业可以允许买受人将付款方式改为一次付款或分期付款,否则,买受人应当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最好避免如下一些作法出现:

(1)在签订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在签订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3)在签订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或者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或补偿安置被拆迁人以后,双出卖或补偿安置给第三人。

因为如出现前述任何一种情况,根据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都属于恶意违约或者欺诈行为,开发企业可能承担惩罚性的赔偿责任即合同相对人可以请求解除、撤销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这样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如果发生,也是非常可怕的。

(七)关于房屋交付的特别约定及交房通知的证据保保留

1、作出对出卖人的约定

“乙方因任何原因未收到甲方发出的交房通知,则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交房期限届满之日为双方交接房屋的日期,乙方有义务在该日前往房屋所在地接收房屋,甲方有义务在该日应乙方的要求向乙方交付房屋。”

2、交房通知的证据保留

(1)交房通知的送达

(2)作好看房记录

(八)《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登记及产权证办理

1、关于合同登记

根据我国现行的商品房销售法律制度,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应当进行登记的义务人是出卖人即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企业应当完成登记的时间,《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九条是规定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而《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却是规定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建议重庆市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尽量在签订合同后10日内完成预售合同的登记,以避免法律责任。

2、关于产权证的办理

本人认为,在办理商品房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时,房屋的买受人是主要义务人,而出卖人即开发企业负有的是协助义务。对此作出规定的法规和规章有《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34条)、《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12条)、《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26条),除《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以外的其他法规规章都将办理商品房的产权证规定为买受人为主要义务人。在这些法规规章中,《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法律效力位阶最高,所以应当以之为标准。因此,买受人是办理商品房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产权证的主要义务人,而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协助义务人。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产权证时的协助义务,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向主管部门提交包括土地使权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综合验收合格证明、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建筑测绘成果报告及房屋分户平面图等文件,办理“大

产权证”;(2)办理分户产权证条件成熟时及时通知买受人办理产权证。本人认为,虽然开发企业在办产权证中居于次要义务人的地位,但若没有完成前述两方面任何一点义务,其仍将承担解释第18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而迟延办证的法律责任。

所以,我们房地产开发企业,一方面要在签订合同时,对自己准备的办证所需证明文件的时间要有一个充分的估计,以便在合同中约定一个恰当的向主管部门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的期限;另一方面,在签订合同后,应按照事先估计进程,为按时顺利办理产权证作好准备,并在已方作好准备时及时通知买受,以避免在办理产权证这一环节承担违约责任。

五、前期物业管理问题

《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9月1日施行,2007年8月26日修改、10月1日施行)对前期物业管理有如下规定:

(1)国家提倡所有物业的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通过招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非经特殊程序,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2)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3)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物业管理条例》第22条);

(4)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业主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遵守业主临时公约予以书面承诺(《物业管理条例》第23条)。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建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

同》以前,最好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一家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一份公平合理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之相配套,制定一份恰当的《业主临时公约》。在签订认购协议时,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业主临时公约》出示给认购人。在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要求买受人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业主临时公约》承诺予以接受。这样可以避免前期物业管理中的很多纠纷和麻烦。

商品房销售代理协议合同(样本)

商品房营销代理合同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以及高效务实、责任明确、权利分明的指导方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就甲方开发的《》项目营销策划及销售代理一事达成以下共识,特签订本代理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基本情况: 1、物业名称: 2、地理位置: 3、总销售面积: 4、产权性质:商品房 二、代理范围及方式: (一)代理范围:《》项目中号楼的住宅、地下储物间、车位、车库、商业房的策划、推广、销售等全部工作内容。 (二)代理方式:乙方负责代理范围内房源的全部营销策划代理销售工作。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另行销售或者委托他人销售。(三)代理期限:自起至止,共计个月。 三、佣金计提标准及支付方式: (一)计提标准:

1、本合同书所涉及的营销代理销售费包括:前期服务费、销售房屋的佣金部分、销售房屋的溢价分成部分。以上费用包括乙方为履行本合同所支付的一切费用。 2、营销策划代理销售佣金:本项目营销策划代理佣金为:项目可售房源成交总额来计取,单套核算,佣金系数为:;由于本项目暂时未达到预售条件,在一期开盘前,甲方每月支付给乙方前期服务费(300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开盘后此费用停止支付,已经支付的甲方后期不再扣除。 3、销售溢价:甲乙双方根据项目确定推盘期数及每期推售房源,在开盘前15天确定每套房源的销售底价,乙方实际成交价格不得低于销售底价,低于销售底价的由乙方补齐差额部分,高出底价的部分视为溢价,溢价部分,甲乙双方按照7:3的比例分成。溢价部分以套为单位每月核算,并与营销推广佣金一起结算。 4、具体价格策略(一房一价、付款方式、价格提升、价格实现等)由乙方提案,经过甲方书面签字盖章同意后实行。 5、如因甲方关系优惠,导致低于基准价销售的,乙方不承担责任,乙方据实结算代理佣金并计入考核任务。 (二)支付方式: 每月结算一次,乙方每月5日前根据可结佣标准上报上月度营销代理总费用,甲方核算确认无误后,应于当月10日前向乙方支付该营销费用。乙方结佣时提供正规房地产行业营销代理发票。 (三)成交确认: 1、一次性付款者,按合同价甲方进帐实收款计提代理费用。

房地产代理销售协议

房地产代理销售协议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本着“精诚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销售甲方开发经营或拥有的房产项目达成以下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委托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2、项目地理位置: 3、该项目为项目,可销售房源为套。 4、销售基价(底价)为甲方确定的元/平方米。 二、委托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就该项目进行推介服务及代理销售工作,乙方充分利用自身客源优势,全心全力推进该项目的销售工作。本委托非乙方独一代理权限,不排斥其它代理商的代理权限。 三、合作方式 甲方授权乙方作为的合法代理,以甲方确定的销售基价向市场进行销售推广。乙方可根据市场情况适当调整销售单价,但不得低于销售基价。 甲方同意乙方销售人员驻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办理相关房产交易手续可由甲方人员负责。 四、代理佣金及支付

1、代理佣金 乙方的代理佣金为实际销售价格超出销售基价的所有款项(税前),代理佣金由甲方以人民币形式支付。 2、佣金支付 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支付代理佣金: (1)甲方在正式销售合同签订并获得首期房款后,乙方对该销售合同中指定房地产的代销责任即告完成,以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的总金额为依据按套全额结算,由甲方在银行放款后的1天内将代理佣金全部支付乙方,乙方在收到甲方转来的代理佣金后应开具合法有效的凭证; (2)因客户对临时买卖合同违约而没收的定金和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后收取的违约金,由甲乙双方五五分成。 五、代理期限 1、本合同约定的代理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为_个月,期限届满双方有意继续合作的,可书面确认。 2、在本合同有效代理期内,除非甲方或乙方违约,双方不得单方面终止本合同。 六、费用负担 因代理销售本项目所产生的推广宣传费用、销售人员薪金及日常费用等由乙方承担,甲方除支付佣金外不负担任何其他费用(包含前述费用)。 七、甲方的责任

区域商品房销售代理合同

区域商品房销售代理合同 委托方:________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代理方: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 ________项目以下简称“本案”的___区域销售代理合作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的相关概念解释: 甲方:系指________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为本案的合法销售总代理商,具有本案销 售的全权。 乙方:系指__________,为本案提供_____区域销售的代理公司,属于本案的分销商. 具有分销权. ________:指由____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位于________,分A、B两栋高层,乙方代理的项目房产面积为____㎡具体以办理房产证面积为准,总共__套,具体房号详见 销售户数:买方签订销售合同并支付首付款的售出商品房户数之和。 第二条:委托内容 _____地区销售独家代理。 第三条:委托期限: 甲方聘乙方作为本案_____地区销售独家代理。本案的合作期限为20________年____ 月____日至20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四条:关于保证金条款: 1.本合同签订后10天内,乙方给甲方交纳销售保证金______万元整¥:____元, 2.乙方在销售期限内完成房产总量按套数100%或合同终止时,甲方将销售保证金如数退还给乙方。如果乙方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完成房产总量按套数100%的,则保证金自动转为购房款,甲方将在规定期限内要求乙方补交剩下的购房款,否则,甲方有权按照相关的国 家法规对乙方的保证金进行处理;反之,如果乙方提前完成销售任务的,甲方除将保证金 全部如数退还外,还按每____元/套的比例给予乙方提成,作为奖励。以此类推。 第五条:甲方权利及义务

2021最新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范本

2021最新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范本 原告: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族,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被告: 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法定负责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风险提示: 诉讼请求必须具体﹑明确,该写的一定要写,因为其事关法院审查的范围。但千万不可不加思考地乱要求,如果无相应的证据来支持你的主张,势必遭到败诉的后果,通常还会因此而向法院支付相应的诉讼费。 另外,诉讼请求应提出具体的数额,不能笼统地说赔偿原告的一切损失之类。虽然这是没有争议的,但并不等于在提出诉讼请求时多多益善,比较切合实际的请求数额,不仅可以减收诉讼成本,降低诉讼风险,而且有利于法院的调解和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减少讼累。

1、请求判决确认原被告双方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为无效。 2、请求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向其支付的定金人民币_______元及利息。 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风险提示: 诉状是个利剑,挑起战争。如果没有写好,那么势必倒过来伤到自己。因此,要摆事实,讲明道理,引用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为诉讼请求的合法性提供充足的依据。摆事实,是要把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发生纠纷的原因、经过和现状,特别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实事求是地写清楚。讲道理,是要进行分析,分清是非曲直,明确责任,并援引有关法律条款和政策规定。 _______年,被告在____________进行商品房开发,并开展商品房预售活动,原告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与被告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购房款人民币_______元,未约定付款方式和交房时间,原告于_______年_______月 _______向被告支付购房定金人民币_______元。被告双方所签商品房预售合同中

重庆市商品房营销代理合同(官方)示范文本

重庆市商品房营销代理合同(官方)示范文本 In Order To Protect Their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The Cooperative Parties Reach A Consensus Through Consultation And Sign Into Documents, So As To Solve And Prevent Disputes And Achieve The Effect Of Common Interests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重庆市商品房营销代理合同(官方)示 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合同资料应用在协作多方为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过共同商量最终得出一致意见,特意签订成为文书材料,从而达到解决和预防纠纷实现共同利益的效果,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编号:渝房中介( )字[200 ]第()号 甲方(委托方): 营业执照注册号: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受托方): 营业执照注册号:资质等级及证号: 地址: 联系电话: 甲方为促进商品房的销售,委托乙方对甲方所开发

的项目进行独家营销策划和销售代理,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委托代理之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委托代理主要事项(选项打“√”) □全程代理□市场调研□营销策划□代理销售 第二条委托代理项目的位置、面积 1、代理项目座落位置:; 2、代理项目总面积约为平方米(详见甲方提供的测绘面积表,附件一) 第三条销售价格 1、销售面积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 2、合同所约定的销售房屋价格均价为元/㎡;乙方应按照与甲方所商定并经甲方签章认可的售楼价格(各房屋具体销售底价表、付款方式、折扣及本合同其他约定条款等)进行销售(详见附件二);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适用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适用 姚国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李光曼南昌大学法律系 , 陶群南昌市政工程开发总公司 我国社会经济建设的巨大进步和福利分房制度的终结,直接地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但是,在房地产市场繁荣的背后,存在着一个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即开发商在商品房开发、建设和销售过程中大量存在违约、欺诈的现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屡屡发生。因此,在购买房屋时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成为消费者决策时首先应当考虑的问题。在我国目前有关房地产管理尚不规范、对购房者的保护力度明显不足的情况下,有关法律的适用效果,就特别的令人关注。尤其是有关消费者保护的法律能否适用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更是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对于该项法律能否适用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判决双倍赔偿,赞同说与反对说各执一词。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笔者认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适用《消法》是将我国商品房消费者的利益由一般民法保护上升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高度即予以特 别保护,它既是消费者保护发展的需要,也是我国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需要。 1、房地产消费者权益是我国消费者权益的新热点,直接关系到公民的基本生存权利,应当将其纳入消费者保护法的范畴。历史的经验表明,一个国家不同的经济发展时期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法治发达程度,决定了其消费者保护的主要目标和热点。我国目前正处于开始进入住房消费高速发展的时期,房地产消费者权益保护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在现代民法理论中,当不动产的生存利益与财产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房地产消费者享有的不动产生存利益应当首先受到法律的保护。这种优先保护原则与消费者保护法的保护原则是完全一致的,无论从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本经济规律和法律保护公司根本利益的要求出发,还是从消费者保护运动目标本身所具有的发展性规律出发,都有必要将房地产消费者权益纳入消费者保护法的保护范畴。 2、实行住房商品化改革后,房地产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更加明显。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房地产消费关系的市场属性明朗化,以往政府通过公房管理对居民房地产利益的行政保护趋于衰减,取而代之的是房地产经营者昂首阔步进入房地产市场。在现有社会条件下,普

房产委托销售代理合同范例投稿大全

房产委托销售代理合同范例投稿大全 房产委托销售代理合同范本精选3篇大全 合同(Contract),又称为契约、协议,是平等的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协议。以下是作者为大家整理的房产委托销售代理合同范本,供大家参考学习。 房产委托销售代理合同范本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代理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现就甲方自有产权的不动产,交由乙方房地产中介机构负责代理销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不动产基本情况: 甲方自有产权的不动产位于市区单元第____层,共(套),房屋结构为____,建筑面积平方米,户型;房屋所有权证号:,属于:。附房屋状况表。 二、销售价格与收款方式: 1、甲方确认本合同指定的房屋销售底价为____元/平方米,总价元人民币,乙方可视市场情况高于底价销售,销售价超出甲方指定销售底价部分,甲方得%、乙方得%。若销售价低于甲方底价,须征得甲方书面认可; 2、甲方确认由乙方代收房款。 三、甲方同意乙方客户的以下几种付款方式: 四、结算方式: 双方约定,自购房客户与甲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产证过户并交房后,方办理房款结算手续。 一次性付款结算方式: 一次性付款是指即购房客户与甲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当日将全部房款支付到乙方帐户;

乙方代收购房款,在甲方自行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或委托乙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后,自房产证过户完毕之日起三日内乙方将代收购房款转予甲方。 按揭贷款的结算方式:购房客户与甲方签订购房合同后,购房客户向乙方支付首期房款后开始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接揭贷款手续获批后,待房产证过户并办抵押后,首期款由乙方付,按揭款由按揭银行付清。 为保证房屋交易的安全性,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办妥后,甲方接到乙方通知后,须凭本人身份证来乙方处领取房款,如委托他人取款的,应凭经公证的委托书(注明代收房款)及委托人身份证明领取,甲方系法人的,应以合同载明的开户行和帐号转帐。 五、代理期限及代理权限: 1.本合同代理期限为个月,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合同到期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2.甲方全权委托乙方在不低于甲方售房底价的情况下与客户签订定房协议书,并代甲方收取房款。 3、在本合同有效代理期内,甲方不得指定其他人或中介机构销售该不动产。 4、委托期满仍未销出者,甲方授权乙方可在委托底价内下浮%出售。 六、代理费的收取 1、乙方的代理费为本合同所售不动产,在出售成功后按成交总额的____%收取,乙方实际销售价格超出甲方指定销售底价部分,甲方得%,乙方得%。代理费由甲方以人民币形式支付,由乙方从代收房款中扣除。 2.甲方在与乙方客户正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乙方客户支付首期房款后,乙方即可获得本合同所规定的全部代理费。 3、甲方委托乙方在信息宣传系统上为该物业发布广告及带购房客户到现场看房,双方商定甲方向乙方支付信息发布费、产证鉴定费及服务费合计元。 七、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向乙方提交如下房屋产权证明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准确性。1)、《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房主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及原件,乙方核对原件无误后将原件交还甲方。 2)、已婚夫妇,房屋所有权在一方名下,但共同生活超过八年的,应证得另

新版商品房代理销售合同

新版商品房代理销售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独家代理销售甲方开发经营的房产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作方式和范围 甲方指定乙方为独家销售代理,销售甲方指定的由甲方在____________ 开发建设的房产(房产具体情况详见本合同的附件),该房产为(别墅、写字楼、公寓、住宅、厂房),销售面积共计________平方米。 第二条甲、乙双方约定按下述第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______币)每平方米______元,总金额 (______币)______元整。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______ 币)每平方米______元,总金额(____________币)元整。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______ 币) ______元整。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仲裁代理词

篇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代理词审判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接受李某的委托,指派汪志国、钟长汉律师代理李某与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代理律师结合本案的事实及庭审情况,发表以下代理意见,敬请法庭考虑并予以采纳为盼。关于李某与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李某与某公司对商品房买卖合同及2000年12月28日协议的有效成立、合同履行的事实情况等案件事实部分没有争议,该案主要争议在于对2000年12月28日协议第三条部分关键词语的理解,即“房屋的产权证”以及“办理”应当如何理解。 2000年12月28日协议第三条约定:“业主李某所购房屋的产权证力争在两年内办理完毕,如果两年内未办理,赔偿业主李某人民币伍千元整”。 代理律师认为: 一、“房屋的产权证”应当指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两证,房屋产权证的办理完毕就应当指办理完毕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两证。只有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两证办理齐备,才符合该合同约定的“房屋的产权证办理完毕”的意思表示。本案中,被告截止2002年12月31日才办到李某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2004年才办到土地使用权证。明显超过双方约定的办理完毕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时间范围,已经构成违约。代理律师将具体的法律依据与理由陈述如下: 1、“房屋的产权证”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只能按照人们通常的理解及有关法律规定来解释,应当指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两证。“房屋的产权”指对房屋这一不动产的所有权,这一所有权应当包括对房屋所有权与房屋土地使用权这两方面的权利,那么“房屋的产权证”应当指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两证。 2、我国法律在提到房屋权利或权利证书时,常常是同时提到“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土地使用权”。在理解“房屋的产权证”这一提法时,应当理解为指“房屋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两证”。特别是以下引用的法律条文中有与“房屋的产权”相近的提法,都是指包括房屋所有权与房屋土地使用权在内的权利,如“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屋权属”、“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等。 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第四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3、把“房屋的产权证”理解为只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一项是违背本案当事人商品房买卖的意思表示的。只有房屋所有权证而没有房屋土地使用权证的房屋的产权是不完整的。根据我国法律,一项商品房的完整权利包括房屋的所有权和房屋土地的使用权两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也是这两项权利的买卖。在本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商品房买卖就包括了这两项权

房地产销售代理合同标准范本(完整版)

金家律师修订 本协议或合同的条款设置建立在特定项目的基础上,仅供参考。实践中,需要根据双方实际的合作方 式、项目内容、权利义务等,修改或重新拟定条款。本文为Word格式,可直接使用、编辑或修改 项目销售及策划承包合同 甲方(开发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为项目的开发投资商,现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根据相 关法律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承包该项目策划、销售管理的相关事宜,在真诚合 作、平等互利原则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作方式和范围 1、甲方指定乙方为项目销售承包方,销售由甲方开发的地址位于 的项目。该项目销售面积为平方米,实际可销售面积参照本项目测绘 报告。 2、乙方委派销售管理人员一名,驻场管理日常销售事务。 3、乙方负责对项目销售进行系统包装策划。 第二条工作内容 1、乙方负责本项目市场调研、产品定位、策划方案、销售计划、广告推广 设计活动策划、销售承包工作。 第三条承包期限 1、本合同承包期限为6个月,2019年月日至2019年月日止。如 有变更,双方协商,另订协议。 第四条销售价格 1、本项目执行浮动销售底价,甲方调整销售底价时,需提前10日通知乙 方。乙方须配合甲方真实了解市场情况及预测市场的价格变化,为甲方最终确定 销售底价提供服务。 2、上述销售底价确定后,乙方可视市场情况制定销售价格并可灵活浮动,

但不得低于双方确定的销售底价。如遇有特殊情况低于销售底价成交的需甲方签字确认,乙方销售佣金点数不变。 3、经甲乙双方确认的产品规划调整而产生的面积和销售金额变更,以变更后的数据为准。 4、甲乙双方协议,本合同及房地产买卖以人民币、每平方米及建筑面积为计算单位。 5、如因市场变化等因素需价格调整,在甲乙双方协商基础上重新定价的乙方佣金点数及支付方式保持不变。 第五条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以下文件和资料: (1)甲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项目批准的有关证照(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商品房预售证书、建设用地批准证书和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在年月日之前甲方向乙方提供销售“”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证书。 (4)甲方为乙方提供关于项目的有关资料,包括:鸟瞰图、平面图、景观效果图、地理位置图、建设标准、交付标准、电器配备说明等。 (5)乙方承包销售该项目所需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实际使用的数量为准,余数全部退给甲方。 2、甲方保证若购房人购买的房屋的实际情况与其提供的材料不符合或产权不清,所发生的任何纠纷均由甲方负责。 3、甲方委派专人协助乙方工作、做好本项目企划及销售衔接工作和协调销售现场作业,根据客户及业务发展需要配合乙方销售、推广等相关工作。 4、甲方负责办理房屋售后手续,如:按揭、交房、办证等。 5、甲方须向乙方无偿提供售楼处及售楼处装修,售楼处内的办公桌椅、沙发、茶几等案场办公设施、办公用品由甲方承担,售楼处水、电、暖及物业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6、甲方承担项目推广广告发布费用。由乙方提出申请,甲方同意后由甲方发布执行。甲方有权审定一切与销售有关及可视为合同附件的宣传资料,并有权

最新商品房销售代理合同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最新商品房销售代理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 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 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 2016最新商品房销售代理合同范本 甲方(委托方) 营业执照注册号: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受托方) 营业执照注册号: 资质等级及证号: 地址:联系电话: 甲方为促进商品房的销售,委托乙方对甲方所开发的项目进行独

家营销策划和销售代理,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委托代理 之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委托代理主要事项(选项打“V” ) □全程代理□市场调研□营销策划□ 代理销售 第二条委托代理项目的位置、面积 1、代理项目座落位置: 2、代理项目总面积约为平方米(详见甲方提供的测绘面积表,附 件一) 第三条销售价格 1、销售面积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 2、合同所约定的销售房屋价格均价为元/ ;乙方应按照与甲方所商定并经甲方签章认可的售楼价格(各房屋具体销售底价表、付款方式、折扣及本合同其他约定条款等)进行销售(详见附件二); 3、在实际销售中,如属溢价方式销售,在溢价范围内乙方有权折扣优惠,无需经甲方同意;如属甲方定价销售,乙方无权折扣优惠,经甲方书面同意

后,方可执行折扣优惠。 第四条甲方权利与义务 1、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开发资质证书复印件; 2、提供该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商品房销售证书或预售许可证(复印件)及施工图、分层平面图、面积测绘报告、户型图以及施工进度计划、项目材设及配置表等资料; 3、保证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综合验收时间及交房时间(详见附件三),项目在修建过程中,若发生设计变更,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4、按双方协商确定的计划,承担销售广告宣传费用以及相关资料制作费用(详见附件四“广告宣传推广计划” ); 5、派出专人配合销售,负责审定售房合同、收款,办理售房合同登记、银行按揭与房屋产权、国土等手续,落实购房人的合理要求等工作; 6、提供《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 7、对委托销售面积内的房屋进行抵押、典当、按揭、抵债、拆迁还房、司法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唐XX,男,汉族,1950年2月16日出生,住XX省XX县XX镇浙大北路116号4号楼502室。委托代理人:徐越,XX文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晓明,XX文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XX联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贵阳市新添大道南段289号中天花园玉兰花园A座2单元4层2号。法定代表人:云XX,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汪XX,XX君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傅XX,XX君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申请再审人唐XX与被申请人XX联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汇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XX省XX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7日作出(2013)湄民初字第597号民事判决。唐XX不服,向XX 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XX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6日作出(2013)遵市法民三终字第166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XX省XX县人民法院重审。XX省XX县人民法院重审后,于2015年2月24日作出(2013)湄民重字第13号民事判决。唐XX不服,向XX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XX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日作出(2015)遵市法民三终字第239号民事判决。唐XX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12月5日作出(2015)黔高民申字第477号民事裁定,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唐XX及其委托代理人徐越,被申请人联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汪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3年4月1日,唐XX向XX省XX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1、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2、由联汇公司退还唐XX购房款753617元,并支付违约金7563.17元。联汇公司提出反诉。请求判令:1、由唐XX继续履行合同;2、由唐XX支付未付的购房欠款90000元及违约金直至付清所有款项时止(截止起诉日违约金为17190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唐XX承担。一审查明,2011年8月8日,唐XX与联汇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联汇公司将其修建的位于XX县XX镇“茗城峰景”4期3

商品房代理销售合同精装版

商品房代理销售合同精装版 Effectively restrain the parties’ actions and ensure tha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state, collectives and individuals are not harmed ( 合同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73727

商品房代理销售合同精装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就甲方委托乙方独家代理销售甲方开发经营的房产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作方式和范围 甲方指定乙方为独家销售代理,销售甲方指定的由甲方在 ____________开发建设的房产(房产具体情况详见本合同的附件),该房产为(别墅、写字楼、公寓、住宅、厂房),销售面积共计________平方米。 第二条合作期限 1.本合同代理期限为______个月,自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本合同到期前的____天内,如甲、乙双方均未提出反对意见,本合同代理期自动延长_______个月,可循环延期。合同到期后,如甲方或乙方提出终止本合同,则按本合同中合同终止条款处理。 2.在本合同有效代理期内,除非甲方或乙方违约,双方不得单方面终止本合同。 3.在本合同有效代理期内,甲方不得指定其他销售代理商。

房屋委托代理销售协议书

房屋出售委托协议 委托人(甲方):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受托人(乙方):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经办人:经办人电话: 经甲乙双方协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相互信任、平等、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就甲方的房产委托给乙方出售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房源信息确认 甲方自愿将自己位于的房产委托乙方独家代理销售,并按照相应的佣金标准支付销售费用。 1、具体房源及价格如下表格: 备注:上述房源需每套房屋有销售委托书。 2、付款方式为:全款或分期付款 采取全款支付房款的在缴纳房屋定金之日起8日内付清剩余总房款;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在缴纳房屋定金之日起8日内缴纳总房款的30%;自缴纳房屋定金之日起180日内缴纳总房款的50%;自缴纳房屋定金之日起360日内缴纳剩余房款的20%; 二、委托销售有效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为期年。 三、委托销售的佣金标准 在甲方与乙方提供的购买方签定《商品房定购协议书》时,甲方按照《商品房定购协议书》合同额的2%(税后)向乙方支付委托销售的佣金,一套一结算。乙方开据收款收据。

四、甲乙双方责任 1、甲方保证上述房屋的产权属清晰(产权无争议;未被判决、裁定限制出售;也未设置抵押等),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纠纷等,概由甲方负责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及费用,乙方收取的佣金不退。 2、甲方积极配合乙方的销售工作,保证乙方的销售房源不会出现一房二卖。 3、乙方协助甲方与购买客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甲方应积极主动配合购买方办理房屋的合同签订以及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如甲方与客户签订《商品房定购协议书》并支付清房款后甲方不配合购买方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甲方需在5日内以将房款退还给买方。乙方负责广告推广费及其它销售费用。 五、其他事项 乙方在甲方所定的房价基础上所成交的额外价格由甲乙双方分成。可售房屋明细见具体(可售房源附件一)。 六、争议处理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同意按以乙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经办人:经办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房屋委托中介代理销售合同范本

房屋委托中介代理销售合同范本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代理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现就甲方自有产权的不动产,交由乙方房地产中介机构负责代理销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不动产基本情况: 甲方自有产权的不动产位于市区单元第—层,共(套),房屋结构为,建筑面积平方米,户型;房屋所有权证号:,属于:。附房屋状况表。 二、销售价格与收款方式: 1、甲方确认本合同指定的房屋销售底价为元/平方米,总价元人民币,乙方可视市场情况高于底价销借,销吿价超出甲方指定销售底价部分,甲方得%、乙方得%。若销售价低于甲方底价,须征得甲方书面认可; 2、甲方确认由乙方代收房款。 三、甲方同意乙方客户的以下几种付款方式: 四、结算方式: 双方约定,自购房客户与甲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产证过户并交房后,方办理房款结算手续。 一次性付款结算方式: 一次性付款是指即购房客户与甲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当日将全部房款支付到乙方帐户; 乙方代收购房款,在甲方自行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或委托乙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后,自房产证过户完毕之日起三日内乙方将代收购房款转予甲方0 按揭贷款的结算方式:购房客户与甲方签订购房合同后,购房客户向乙方支付首期房款后开始向银行申清按揭贷款,接揭贷款手续获批后,待房产证过户并办抵押后,首期款由乙方付,按揭款由按

揭银行付清。 为保证房屋交易的安全性,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办妥后,甲方接到乙方通知后,须凭本人身份证来乙方处领取房款,如委托他人取款的,应凭经公证的委托书(注明代收房款)及委托人身份证明领取,甲方系法人的,应以合同载明的开户行和帐号转帐。 五、代理期限及代理权限: 1.本合同代理期限为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到期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2.甲方全权委托乙方在不低于甲方售房底价的情况下与客户签订定房协议书,并代甲方收取房款。 3、在木合同有效代理期内,甲方不得指定其他人或中介机构销售该不动产。 4、委托期满仍未销出者,甲方授权乙方可在委托底价内下浮%出售。 六、代理费的收取 1、乙方的代理费为本合同所皆不动产,在出皆成功后按成交总额的—%收取,乙方实际销售价格超岀甲方指定销售底价部分,甲方得%,乙方得%。代理费由甲方以人民币形式支付,由乙方从代收房款中扣除。 2、甲方在与乙方客户正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乙方客户支付首期房款后,乙方即可获得本合同所规定的全部代理费。 3、甲方委托乙方在信息宣传系统上为该物业发布广告及带购房客户到现场看房,双方商定甲方向乙方支付信息发布费、产证鉴定费及服务费合计元。 七、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向乙方提交如下房屋产权证明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准确性。1)、《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房主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及原件,乙方核对原 件无误后将原件交还甲方。 2)、已婚夫妇,房屋所有权在一方名下,但共同生活超过八年的,应证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 3)、原购房协议书(另:如房屋是集体土地,应提交乡、村办及所属村委会城管科证 2

如何把握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重大误解”

如何把握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重大误解” (一)首部1、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 2、诉讼双方: 原告:姚某 被告:南宁市雅和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诉辩主张 原告诉称:2004年11月23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由原告向被告购买其开发“悠雅轩”S11号商铺一套,约定层高为首层3.6米、二层3米,合同附件一房屋平面图中仅标注有一条梁柱。房屋建成后,原告发现被告建造的房屋有以下严重影响使用的问题:(1)一、二层中央均有一直径为15厘米的粗大排水污管;(2)一层有两条柱子长宽分别为38×54厘米、72×13厘米,高2.94米;(3)一层净高仅为2.94-3.46米;(4)二层有五根横梁;(5)二层有两个沉沙井,规格分别为2.6×1.54×2.35米和2.45×1.85×2.32米;(6)二层净高只有1.93-2.84米。由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希望买到符合合同附件一房屋平面图及合同第三条约定的商铺,而被告实际提供的商铺违背了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对此有重大误解。原告要求退房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撤销双方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判令被告返还购房款258503元及利息(从2004年11月23日起计至返还之日止),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不同意解除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自愿协商签订的,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保护。被告交付的房屋规格均符合合同约定,是按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施工图纸施工建设的,也符合国家相关规范,不存在影响房屋使用的问题。原告要求撤销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事实和证据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4年11月23日,原告姚某与被告雅和居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姚某(买受人)向雅和居公司(出卖人)购买其开发的位于仙葫半岛编号为068-1-1号地块上的“悠雅轩”S11号商铺一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邕宁)房预售证字第20040016号,房屋属于框架结构,层高为首层3.6米、二层3.0米,建筑面积85.09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为82.80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2.29平方米。房屋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售价为3038元,房屋总价款为258503元。合同第八条“交付期限”约定,出卖人应在2005年12月31日前将经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使用。合同第十条“规划、设计变更”约定,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在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等方面影响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被告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原告,原告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选择退房,被告则应在原告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退还已付款,并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给原告。合同附件一为一、二层的房屋平面图。 合同签订后,姚某于2004年11月23日交纳了购房款103503元,于同年12月14日交纳了购房款26000元,余款120000元也于2005年9月30日以按揭贷款方式支付给被告。2005年12月30日,被告通知原告接收房屋,原告前往实地查看房屋后,于2006年元月17日向被告提交了一份《退房申请报告》,以房屋结构形式、空间尺寸与合同约定不符为由,要求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条的规定解除合同、退还房款及利息。被告则于次日复函,称房屋严格按照原规划设计图纸施工,从未做过任何规划设计变更,故不同意解除合同。2006年3月15日,姚某以雅和居公司房屋的层高、梁柱、排水管布局和设计不符合合同约定并违反国家设计规范、影响商铺的正常使用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房款及利息。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以其对房屋结构有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合同、退还房款及利息。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于2006年4月19日上午对争议房屋的结构进行了现场勘验测量,所见情况如下:①房屋内一层东、西两侧墙中部各有一条从天面到地板的垂直梁柱(长宽分

商品房代理销售合同协议范本

商品房代理销售合同协议范本 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商品房代理销售合同协议范本,供大家参考学习。 商品房代理销售合同1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现就甲方自有产权的不动产,交由乙方房地产中介机构负责代理销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不动产基本情况: 甲方自有产权的不动产位于市区单元第____层,共(套),房屋结构为__ __,建筑面积平方米,户型;房屋所有权证号:,属于:。附房屋状况表。 二、销售价格与收款方式: 1、甲方确认本合同指定的房屋销售底价为__ __元/平方米,总价元人民币,乙方可视市场情况高于底价销售, 销售价超出甲方指定销售底价部分,甲方得%、乙方得%。若销售价低于甲方底价,须征得甲方书面认可; 2、甲方确认由乙方代收房款。

三、甲方同意乙方客户的以下几种付款方式: 四、结算方式: 双方约定,自购房客户与甲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产证过户并交房后,方办理房款结算手续。 一次性付款结算方式: 1、一次性付款是指即购房客户与甲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当日将全部房款支付到乙方帐户; 2、乙方代收购房款,在甲方自行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或委托乙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后,自房产证过户完毕之日起三日内乙方将代收购房款转予甲方。 按揭贷款的结算方式:购房客户与甲方签订购房合同后,购房客户向乙方支付首期房款后开始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接揭贷款手续获批后,待房产证过户并办抵押后,首期款由乙方付,按揭款由按揭银行付清。 为保证房屋交易的安全性,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办妥后,甲方接到乙方通知后,须凭本人身份证来乙方处领取房款,如委托他人取款的,应凭经公证的委托书(注明代收房款)及委托人身份证明领取,甲方系法人的,应以合同载明的开户行和帐号转帐。 五、代理期限及代理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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