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信息化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信息系统开发单位资质管理办

深圳市信息化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信息系统开发单位资

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信办发[2002]41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信息化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2.08.30

【实施日期】2000.09.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信息化办公室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从事数据库服务

网络服务经营业务审批办法(试行)》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8月30日深信办发[2002]41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办(在机构改革前称“深圳市信息化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对市信息化工作部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有关信息化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从事数据库服务网络服务经营业务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等5个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办以及市信息化工作部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有关信息化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信息化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信息系统

开发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0年9月18日深信委办通[2000]29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信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信息系统开发行为,保证信息工程建设质量,根据《深圳市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深府[1999]122号)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深圳市信息系统开发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信息系统开发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信息工程建设的规范管理,保证信息工程建设质量,促进信息系统开发的健康发展,根据《深圳市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信息化办公室是深圳市信息系统开发单位资质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三条信息系统开发单位资质是指从事信息系统开发的综合能力,包括技术水平、管理水平、服务水平、人员素质与构成、建设经验与业绩、质量保证能力、技术装备、资产状况等要素。

第四条我市信息工程建设单位应选择具有相应等级《资质证书》的信息系统开发单位承建信息工程建设项目。

第五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网络建设、软件开发适用本办法。凡在本市从事信息工程建设活动的信息系统开发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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