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进出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提高进出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安全卫生质量,保护动物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境(含过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各自辖区内的进出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和境外向中国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

第二章风险管理

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类别特性和风险高低对进出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实施检验检疫分级和分类管理。

第六条国家质检总局按照检疫风险的高低将进出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分为Q1、Q2、Q3三个风险等级,并进行动态调整。

Q1级:进境时需要办理检疫许可证。进出境(含过境)时须查验检疫证书;

Q2级:进境时不需办理检疫许可证。进出境(含过境)时须查验检疫证书;

Q3级:进境时不需办理检疫许可证。除非进口国家或地区有的特定要求或双边协议另有规定,进出境(含过境)时一般不须查验检疫证书。

第七条根据进出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安全卫生风险高低,检验检疫机构对来自注册登记的境外生产企业和注册登记的国内生产、加工、存放企业进行分类管理,分S1、S2、S3、S4四类企业分别执行不同的抽查检验模式。有关分类管理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制定。

第八条国家质检总局对首次提出向中国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国家或地区进行风险分析,对曾经或正在向中国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国家或地区进行回顾性审查。根据风险分析或回顾性审查结果,制定允许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国家或地区名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种类及其进境检验检疫要求。

第九条国家质检总局制定进出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安全卫生年度监控计划,编制进出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安全卫生年度监控报告。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监控计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每年上报监控结果,并对下一年度的监控工作提出建议。

第三章进境检验检疫与监督管理

第一节注册登记

第十条输出国家或地区主管部门对拟向中国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生产企业进行审查,符合输出国家或地区和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方可向国家质检总局推荐。

推荐材料应包括:企业名称、地址、注册登记号、产品名称、主要成分、用途等信息;官方证明,所推荐的企业已经主管当局批准,允许其生产、加工、存放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并一直处于官方的有效监管之下,其安全卫生条件符合本国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其产品允许在输出国家或地区自由销售。

第十一条国家质检总局收到推荐材料并经审查合格后,派出专家组到输出国或地区对申请注册登记的企业进行抽查。对抽查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不予注册登记,并将有关原因向输出国家或地区主管部门进行通报;对抽查符合要求的及未被抽查的其他推荐企业,予以注册登记。

第十二条国家质检总局向输出国家或地区主管部门通报获得注册登记的企业名单并在国家质检总局官方网站上公布。

第十三条注册登记的有效期为5年。需要延期的企业,由输出国家或地区主管部门根据输出国家或地区及中国最新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对其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延期。

国家质检总局可派出专家组到输出国家或地区对申请延期的企业进行回顾性抽查,除抽查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外,注册登记有效期延长5年。

第十四条注册登记企业停产、转产、倒闭,被主管部门吊销生产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或发生安全卫生事故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或召回产品的,输出国家或地区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通报。

第二节检验检疫

第十五条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一) 中国法律法规、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二) 双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

(三)《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列明的要求;

(四) 贸易合同或信用证中注明的检验检疫要求。

第十六条进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必须来自国家质检总局注册登记的生产企业。

第十七条经注册登记的境外生产企业或其在中国的代理商必须按照中国饲料标签国家标准设计中文标签,进入中国市场销售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包装上必须带有符合

中国国家标准的饲料标签。散装进口的饲料或饲料添加剂,对直接调运到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生产、加工企业用于饲料生产的,免予加施标签;对于进入市场销售的,进口企业须事先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场所加施饲料标签方可销售。

第十八条国家质检总局对Q1级检疫风险的进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实行检疫审批制度。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第十九条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进境前或进境时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须填写报检单,并提供原产地证书、贸易合同、信用证、提单、发票等。对Q1、Q2级检疫风险的产品,须提供输出国家或地区主管部门签发的正本检验检疫证书。对Q1级检疫风险的产品,还须提供有效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第二十条检验检疫机构对货主或其代理人报检时所提供的单证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受理报检。对Q1级检疫风险的产品,还应对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批准的数(重)量进行核销,并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受理报检。

第二十一条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对进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实施现场查验:(一)核对货证:核对单证与货物的名称、数(重)量、生产日期、集装箱号码、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生产企业名称或者注册登记号等是否相符;

(二)标签检查:标签是否符合饲料标签国家标准;

(三)感官检查:包装、容器是否完好,是否超过保质期,

有无腐败变质,有无携带有害生物,有无土壤、动物尸体、动物排泄物等禁止进境物。

第二十二条现场查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一)输出国家或地区未列入允许进口的国家或地区名单的;

(二)来自非注册企业的或注册企业的非注册产品的;

(三)货证不符,或标签不符合标准且无法改正的;

(四)发现超过保质期或严重腐败变质的;

(五)土壤、动物尸体、动物排泄物等的;

(六)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无法进行有效的检疫除害处理的;

对散包、容器破裂的,责成货主或者代理人整理完好。包装破损且有传播动植物疫病风险的,应对所污染的场地、物品、器具进行检疫处理。

第二十三条检验检疫机构按照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抽取样品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卫生项目的实验室检测:

(一)S1类企业(免验企业):免予实验室检测,现场检验检疫合格后,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予以放行;

(二)S2类企业:对80%的批次,现场检验检疫合格后,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予以放行;对20%的批次抽取样品,《出具抽/采样凭证》。

(三)S3类企业:对50%的批次,现场检验检疫合格后,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予以放行;对50%的批次抽取样品,《出具抽/采样凭证》。

(四)S4类企业:现场检验检疫合格后,每批抽取样品,《出具抽/采样凭证》。

所有被抽取样品送实验室检测的货物,必须调运到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存放场所等待检测结果。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予以放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退回、销毁或者无害化处理。经无害化处理合格的可准予销售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分港卸货的进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需统一出证的,先期卸货港检验检疫机构将检验检疫结果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卸毕港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由卸毕港检验检疫机构汇总后出证。

第二十五条进境饲料或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不合格,需要对外索赔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相关证书。

第二十六条对国内有关部门市场抽查通报的或用户投诉的进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安全卫生质量问题,由有关检验检疫机构开展追溯性调查,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国家质检总局根据输出国家或地区的饲料安全卫生状况、检验检疫过程中或国内市场上发现的饲料安全卫生问题,及时开展风险分析,发布风险警示信息,采取风险管理措施,调整相关产品的检验检疫分级和分类。

第二十八条进境国家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内的产品作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按照《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检验检疫。

第三节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货主或其代理人未取得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前,不得擅自转移、销售、使用进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第三十条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企业(进出口合同上的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除非被取消备案资格,备案长期有效。所有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企业必须在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备案,并报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公布。未经备案的企业检验检疫机构不得受理其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报检。

第三十一条进口企业必须建立经营档案并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核查。档案应记录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报检号、品名、数重量、包装、输出国家或地区、国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名称及其注册登记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进境流向等信息,档案至少保留二年。

第三十二条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企业的经营档案进行年度审查,年度审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年度审查发现严重违反检验检疫规定或限期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其备案资格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6个月内不再受理其重新备案的申请。

第三十三条一旦国外发生饲料安全事故,涉及已经进口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时,

进口企业必须负责召回有关进口产品,并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做退回、销毁或无害化处理。拒不履行召回义务的,取消备案资格,3年内不再受理其重新备案的申请。

第四章出境检验检疫与监督管理

第一节注册登记

第三十四条出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加工、存放企业申请注册登记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厂房、工艺、设备和设施

1、厂址应避开工业污染源,远离养殖场、屠宰场、居民点;

2、厂房、车间布局合理,生产区与生活区、办公区分开;

3、工艺设计合理,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4、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及仓储设施;

5、具备有害生物(啮齿动物、苍蝇、仓储害虫等)防控设施。

(二)具有与其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

(三)具有必要的检验实验室,或者与有相关资质的实验室签署委托检验合同。(四)管理制度

1、岗位责任制度;

2、人员培训制度;

3、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4、按照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原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开展自检自控;

5、标准卫生操作规范(SSOP);

6、原辅料、包装材料合格供应商评价和验收制度;

7、饲料标签管理制度和产品追溯制度;

8、废弃物、废水处理制度;

9、客户投诉和不合格产品召回处理程序;

10、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第三十五条申请注册登记的企业还应符合国家质检总局根据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分类制定的特定条件。

第三十六条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注册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3份):

(一)《出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注册登记申请表》;(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国家饲料主管部门有审查、生产许可、产品批准文号等要求的,须提供获得批准的证明材料;

(四)生产工艺流程图,并标明必要的工艺参数;

(五)第三十四条(四)规定的管理制度;

(六)场区平面示意图及彩色照片(包括场区全貌、场区大门、主要设备、实验室、原料库、包装场所、成品库等)。

第三十七条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对申请材料及时进行审查,根据下列情况在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第三十八条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在受理申请后5日内组成评审组,对申请注册登记的生产、加工、存放企业进行评审。

第三十九条评审组应当在现场评审结束后5日内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评审报告。

第四十条直属检验检疫局收到评审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分别做出下列决定:(一)经评审合格的,予以注册登记,颁发《出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注册登记证》(以下简称《注册登记证》);

(二)经评审不合格的,出具《出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注册登记未获批准通知书》。需要整改后重审的,在通知书中注明。

第四十一条国家质检总局组织收集整理进口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并对检验检疫人员进行培训,有关直属检验检疫局组织对企业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第四十二条进口国家或者地区有注册登记要求的,直属检验检疫局评审合格后,报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向进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推荐并办理有关手续,必要时进行抽查。进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确认后,即获得向该国家或地区出口的资格。

第四十三条《注册登记证》自颁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

每一注册登记生产、加工、存放企业使用一个注册登记编号。经注册登记的生产、加工、存放企业的注册登记编号专厂专用。

属于同一企业、位于不同地点、具有独立生产线和质量管理体系的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应当分别申请注册登记。

第四十四条出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产品品种、生产能力等的,应当在30日内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出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注册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与变更内容相关的资料(一式三份)。

变更产品品种或者生产能力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核有关资料并组织现场评审,评审合格后,办理变更手续。

企业迁址的,应当重新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因停产、转产、倒闭等原因不再从事出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十五条获得注册登记的出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加工、存放企业需要延续注册登记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出申请。

第四十六条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在完成注册登记、变更或者注销工作后30日内,将相关信息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二节检验检疫

第四十七条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下列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一)中国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二)双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

(三)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验检疫要求;

(四)贸易合同或信用证注明的检验检疫要求。

第四十八条出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须来自注册登记的生产、加工、存放企业。

第四十九条出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包装、标签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进口国或地区有关要求。包装或标签上还应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地址、注册登记号、产品用途。

第五十条货物出口前,货主或代理人应向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提供贸易合同、信用证、厂检合格证明等单证。

第五十一条检验检疫机构对所提供的单证进行审核,除注册登记生产、加工企业自营出口外,还需审核注册登记生产、加工企业出具的《出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供货证明》。符合要求的,受理报检。

第五十二条受理报检后,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实施现场检验检疫:

(一)核对货证:核对单证与货物的名称、数(重)量、生产日期、批号、包装、唛头、生产企业名称或者注册登记号等是否相符;

(二)标签检查:标签是否符合要求;

(三)感官检查:包装、容器是否完好,有无腐败变质,

有无携带有害生物,有无土壤、动物尸体、动物排泄物等。

第五十三条检验检疫机构按照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抽取样品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卫生项目实验室检测:

(一)S1类企业(免验企业):免予实验室检测,凭厂检合格证明为合格判定的依据;(二)S2类企业:凭厂检合格证明和每年两次检验检疫监控合格为合格判定的依据;(三)S3类企业:凭厂检合格证明和每季度一次检验检疫监控合格为合格判定的依据;

(四)S4类企业:凭厂检合格证明和每批抽取样品经检验检疫实验室检测合格为合格判定的依据。

第五十四条根据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的检验检疫结果,进行综合判定。合格的,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检验检疫证书等相关证书;不合格的,不予放行,并出具《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

第五十五条离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凭《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或电子转单换发《出境货物通关单》。

离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出境货物换证查验的相关规定查验。货证不符的,不予放行。

第五十六条产地检验检疫机构与离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交流信息。

在检验检疫过程中发现安全卫生问题,应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三节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企业(进出口合同上的发货人)实施备案管理。所有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企业必须在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备案,并报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公布。未经备案的企业检验检疫机构不得受理其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报检。

第五十八条出口企业必须建立经营档案并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核查。档案应记录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报检号、品名、数(重)量、包装、进口国家或地区、国外进口商、供货企业名称及其注册登记号、《出境货物通关单》等信息,档案至少保留二年。

第五十九条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企业的经营档案进行年度审查,年度审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年度审查发现严重违反检验检疫规定或限期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其备案资格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6个月内不再受理其重新备案的申请。

第六十条一旦出口产品在国外被检出不合格或引发饲料安全事故,出口企业应根据合同规定,妥善处理有关产品,必要时召回有关产品,并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做无害化处理。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取消备案资格,3年内不再受理其重新备案的申请。

第六十一条检验检疫机构对注册登记的出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实行日常监督管理和年度审核制度。

第六十二条取得注册登记的出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自检自控体系,并对其出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安全卫生质量负责。

第六十三条检验检疫机构对辖区内注册登记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实施日常监督管理的内容包括:

(一)环境卫生;

(二)有害生物防空措施;

(三)有毒有害物质自检自控;

(四)原辅料或其供应商变更情况;

(五)包装物、铺垫材料、生产设备、用具、运输工具的安全卫生;

(六)批次及标签管理情况

(七)涉及安全卫生的其他内容。

(八)《出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管手册》记录情况。

第六十四条取得注册登记的出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记录档案,记录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辅料名称、数(重)量及其供应商、原料验收、半产品及成品自检自控、入库、出库、出口、有害生物控制、安全防护、产品召回等情况,记录档案至少保存2年。如实填写《出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疫监管手册》,记录各级检验检疫机构人员日常监管、抽样、检查、督察、年审、国外官方机构的考察等活动、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改进情况。

第六十五条出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包装、装载容器和运输工具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第六十六条取得注册登记的出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应当遵守我国有关药物和添加剂管理规定,不得存放、使用我国和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禁止使用的药物和添加物。

第六十七条取得注册登记的出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发生影响产品质量安全卫生事故,必须立即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同时采取控制措施,防止不合格产品出厂,应自主召回已出口的有关产品。

第六十八条检验检疫机构每年对辖区内注册登记的出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实施年审,年审合格的在《注册登记证》上加注年审合格记录。

第六十九条检验检疫机构应当给注册登记的出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加工、存放企业以及运输、出口企业建立诚信档案,建立良好记录企业名单和不良记录企业名单。检验检疫机构按照第七条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时,应考虑企业的诚信度、安全卫生质量管理体系、产品特点、风险程度、质量稳定性、安全卫生监控、日常监督、年度审核、检验检疫、出口贸易等情况。

第七十条从事出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加工、存放和贸易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可以要求其限期整改,必要时可以暂停出口:

(一)出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被国内外检验检疫机构检出疫病、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其他安全卫生质量问题的;

(二)包括自检自控在内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转不正常,已不符合注册登记时审核的条件;(三)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注册登记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

(四)年审或日常监管中发现严重不合格项的。

第七十一条注册登记出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注销其相关注册登记,6个月内不受理其注册登记申请:(一)注册登记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

(二)企业依法终止或者因停产、转产、倒闭等原因不再从事出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业务的;

(三)注册登记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注册登记证》被依法吊销的;

(四)年审不合格且限期整改不合格的;

(五)一年内没有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出境的;

(六)因不可抗力导致注册登记事项无法实施的;

(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注册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过境检验检疫

第七十二条运输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过境的,承运人或押运人应当持货运单和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检验检疫机关出具的证书,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关报检。并书面提交过境运输路线。

第七十三条装载过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运输工具和包装物、装载容器必须完好,经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检查,发现运输工具或者包装物、装载容器有可能造成途中散漏的,承运人或押运人应当按照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采取密封措施;无法采取密封措施的,不准过境。

第七十四条输出国家或地区未列入第八条规定的允许进口的国家或地区名单的,需获得国家质检总局的特别许可方可过境。国家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内的过境转基因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必须按照《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事先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并获得《转基因产品过境转移许可证》方可过境转移。

第七十五条过境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由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查验单证,核对货证相符,加施封识后放行,并通知离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由离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监督出境。

对改换包装过境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按进境检验检疫要求办理。

属欧亚大陆桥国际集装箱运输过境的,按《关于欧亚大陆桥过境运输管理试行办法》办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从事进出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加工、存放、运输和贸易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注册登记证书,或取消备案资格:

(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批准,擅自将进境、过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卸离运输工具或者运递的;

(二)擅自损毁检验检疫封识的;

(三)存放我国或者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禁止使用的药物或添加剂的;

(四)拒不履行召回义务的;

(五)拒不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监督管理的。

第七十七条从事进出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加工、存放、运输和贸易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以非注册登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加工企业生产的产品冒充注册登记企业产品的;

(二)伪造检验检疫许可证、证书、印章、封识、标志的;

(三)明知有安全隐患,隐瞒不报,继续进出口的;

(四)违法使用添加剂、药物及其它投入品的;

(五)有其他逃避检验检疫或者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七十八条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或者玩忽职守,延误检验出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七十九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饲料:指经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饲料及其原料,包括活动物饵料、饲料用(含饵料用)冰鲜冷冻动物产品及水产品、加工动物蛋白及油脂、宠物食品及咬胶、配合饲料、饲草类、糠麸饼粕渣类、加工植物蛋白及植物粉类、青贮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饲料添加剂:指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一般饲料添加剂。

第八十条饲料粮食类按照《出入境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管理,《出入境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中的“饲料(粮食、油料经加工后的副产品如麦麸、豆饼、豆粕等)”按照本办法规定管理。

第八十一条药物饲料添加剂不属于本办法管理范畴。

第八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八十三条本办法自2009年月日起施行。

销售技巧饲料添加剂_预混料和浓缩料的销售技巧Word_文档

饲料添加剂,预混料和浓缩料的销售技巧 概要:主要对销售的步骤,建立和维护客户关系,客户的心理,经销商的选择标准,销售的价格体系,饲料添加剂销售与复合预混料和浓缩料销售的区别,饲料添加剂、复合预混料和浓缩料销售的技术要点,付款方式的选择等作了简要的表达。 一、销售的步骤: 根据产品特点细分市场;确定几个目标市场;收集客户名单、有选择地拜访客户、建立客户档案及客户分类;建立和维护客户关系;销售日常活动(物流和现金流)、技术服务及促销…… 二、建立和维护客户关系: 关键是处理好客户的感情和利益。 处理好客户的感情意味着:1、首先给人的第一印象要好,消除客户戒备的心理,建立良好的关系;2、尊重客户,认真倾听客户的声音,多提客户关心的问题,了解客户的需要;3、把客户当作朋友,实实在在地帮助客户解决实际困难,无论是业务方面、生活方面还是其他方面; 4、讲究礼仪,迎来送往的礼节不能少,要让客户觉得有面子;…… 处理好客户的利益意味着:1、产品具有理想的性能价格比并且是安全的;2、技术服务具有很高的附加值并且是可靠、及时和令人满意的;3、请客送礼,回扣(一定要慎重),应该花在客户身上的费用一定要花;4、带给客户有价值的信息、先进的观念和方法;……

三、客户的心理(核心需求): 1、技术负责人最关心的是:添加剂是否安全,如果出问题,老板会怀疑我拿了好处(实际没拿),可能会丢饭碗(工资还可以,丢了挺可惜)。 2、采购负责人最关心的是:价格是否是最公道的,如果出奇的高,老板会怀疑我拿了回扣,可能会丢饭碗,好处也希望有,但一定要安全; 3、生产负责人及使用人最关心的是:使用起来是否方便、对人体是否有害,如果因此需要增加工资和防护费用,那我是不太愿意的。 4、财务负责人最关心的是:资金是否安全,如果先付款后发货,是否能及时收到添加剂。 5、饲料厂老板最关心的是:能否能增强产品的竞争力,增加销售和利润——添加剂是安全的,同时又是物美价廉的,确有效果,宣传上是有利的(我用的是第一品牌)。 6、经销商最关心的是:利润水平是有保障的,资金的回收是安全的——产品能销售得出去,厂家的售后服务能使用户满意并最终通过使用产品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他可能会担心:你给的价格不是最低的?你可能会把他丢弃在一边(卸磨杀驴)。 7、用户最关心的是:厂家(或经销商)的售后服务让我满意,我掌握了一套科学的饲养方法并最终通过使用产品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通过宣传我在当地很有成就感、也很有人缘。 …… 四、经销商的选择标准:

畜禽饲料添加剂的制作方法

本技术公开了一种畜禽饲料添加剂,包括维生素、氨基酸、微量元素和辅料,所述维生素包括维生素A 10份、维生素D 1020份、维生素E 1020份、维生素K 7份、硫胺素3份、鸡抗皮炎维生素24份、维生素PP1份、维生素B6 36份,维生素H 2份、叶酸48份、维生素B12 5份和维生素C 3份,所述辅料中还加入土霉素4份、抗生素3份、杆菌肽新素7份和维吉尼霉素5份。本技术能够增强抗病能力和提高饲料利用率,能够促进细胞代谢、促进幼崽的发育,确保其基本功能,而且提高免疫力,而且对肉鸡和蛋鸡的添加量配比进行区分,减少资源的浪费,提高了饲料的针对性补充。 权利要求书 1.一种畜禽饲料添加剂,包括维生素、氨基酸、微量元素和辅料,其特征在于,所述维生素包括维生素A 10份、维生素D 10-20份、维生素E 10-20份、维生素K 7份、硫胺素3份、鸡抗皮炎维生素2-4份、维生素PP1份、维生素B6 3-6份,维生素H 2份、叶酸4-8份、维生素B12 5份和维生素C 3份,所述辅料中还加入土霉素4份、抗生素3份、杆菌肽新素7份和维吉尼霉素5份。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畜禽饲料添加剂,其特征在于,所述维生素A为10份,维生素A 的使用来保证上皮组织的完整,促进结缔组织中粘多糖的合成,维持细胞膜和细胞器(线粒体、溶酶体等)膜结构的完整及正常通透性,以及维持正常的视觉。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畜禽饲料添加剂,其特征在于,所述维生素D和维生素E在小鸡幼苗时的含量为20份,在小鸡超过21天后的饲料中含量为10份。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畜禽饲料添加剂,其特征在于,所述辅料包括核黄素3份、胆碱2份、肌醇2份、缺少核黄素的话,雏鸡的典型症状为足跟关节肿胀,趾内向弯曲成拳状,急性缺乏症能使腿部完全麻痹、瘫痪;种鸡缺乏时,种蛋孵化率低,雏鸡成活率低,水生动物对肌醇的需要随日粮中含糖量增加而增加,幼龄和产卵前后的种鱼需要量增加,对虾以及其他甲壳类动物饲料中还常添加对氨基苯甲酸。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畜禽饲料添加剂,其特征在于,所述鸡抗皮炎维生素又称泛酸,在肉鸡饲料中为2份,在蛋鸡饲料中为4份,维生素B6是许多氨基酸脱羧酶、转氨酶等的重要组成部分, 含有维生素民B6的酶参与几乎所有氨基酸的合成与分解代谢,此外对脂肪、糖、无机盐的代谢也很重要,在肉鸡饲料中,维生素B6为3份,在蛋鸡饲料中为6份,蛋鸡的叶酸占比为8份,肉鸡的为4份。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畜禽饲料添加剂,其特征在于,所述微量元素包括铁0.1份、铜0.1份、锌0.2份、锰0.11份、碘0.05份、钴0.02份、硒0.03份、镍0.1份、氟0.105份、钼0.05份。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畜禽饲料添加剂,其特征在于,所述氨基酸包括蛋氨酸5份、赖氨酸15份、色氨酸10份、苏氨酸4份、谷氨酸钠2份。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一种畜禽饲料添加剂,其特征在于,所述氨赖氨酸分为两种,即L-赖氨酸和DL-赖氨酸,因动物只能利用L-赖氨酸,故主要为L-赖氨酸产品,DL-赖氨酸产品应标明L-赖氨酸含量保证值,在此饲料中只是针对L-赖氨酸。 9.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畜禽饲料添加剂,其特征在于,所述辅料还加入甜味剂10份,添加于饲料中的甜味剂可用各种动物爱吃的甜味物质或其代用品,常用的有糖蜜、糖精等,

河南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6版)

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2016版) 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发证机关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3年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以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不足半年的。 处罚标准:由发证机关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5万元以上低于7万元罚款,申请人3 年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 2.较重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在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 处罚标准:由发证机关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7万元以上低于9万元罚款,申请人3 年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 3.严重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在一年以上的。 处罚标准:由发证机关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3年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 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所得、生产的产品和用于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由

饲料添加剂稳定性试验指南(试行)

饲料添加剂稳定性试验指南(试行) 饲料添加剂的稳定性是指饲料添加剂保持其物理、化学、生物学和微生物学性质的能力。稳定性试验的目的是考察饲料添加剂的性质在温度、湿度、光照等条件的影响下随时间变化的规律,为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包装、贮存、运输条件和有效期的确定提供科学依据,以确保上市饲料添加剂安全有效。 稳定性试验是饲料添加剂质量控制研究的主要内容之一,与饲料添加剂质量研究和质量标准的建立紧密相关。稳定性试验具有阶段性特点,贯穿饲料添加剂研究与开发的全过程,上市后还应继续进行稳定性研究。 本指南为一般性原则,具体的试验设计和评价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一、产品分类 为了便于理解和叙述饲料添加剂的稳定性试验,将饲料添加剂分为饲料添加剂Ⅰ类产品和饲料添加剂Ⅱ类产品。 饲料添加剂(Ⅰ类)产品包括: 1.利用微生物发酵、化学和物理方法直接生产的饲料添加剂产品。 2.在原料生产工艺中同时得到两种或两种以上混合成分的产品,如维生素A/D3。

3.在单一微生物发酵工艺中同时产生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酶,经加工生产的稳定的复合酶制剂。 4.在单一培养工艺中可共同生长的两种或两种以上微生物菌种,经加工生产的稳定的复合微生物制剂。 饲料添加剂(Ⅱ类)产品包括: 1.通过改变饲料添加剂(Ⅰ类)产品浓度而生成的饲料添加剂产品。 2.将饲料级氨基酸、酶制剂、微生物添加剂、抗氧化剂、防腐剂、电解质平衡剂、着色剂、调味剂或香料等同一类多品种饲料添加剂混合配制的饲料添加剂产品。 3.通过对饲料添加剂(Ⅰ类)产品进行精制、脱水、包被等工艺处理而生成的饲料添加剂产品。 二、稳定性试验设计的要点 稳定性试验的设计应根据不同的试验目的,结合饲料添加剂的理化性质、产品类别和具体的工艺条件等进行。 (一)样品的准备 1.样品的批次和规模 一般地,影响因素试验(配合饲料制粒试验除外)采用一批样品进行,配合饲料制粒试验、加速试验和长期试验采用三批样品进行。

肉桂类饲料添加剂功能及配方大全

肉桂类饲料添加剂功能及配方大全 肉桂醛及其衍生物用于饲料添加剂,是近几年才兴起的研究热点。虽然时间不长,但研究成果斐然,实际效果显著。养殖实践证明,肉桂类饲料添加剂将能完全替代动物抗生素,对促生长、缩短出栏时间、提高料肉比等等具有极其明显的作用。 一、替代抗生素。由于具有防病、治病、促进动物生长、提高饲料转化率等功效,抗生素作为饲料添加剂在畜禽养殖业生产中被普遍使用,加之部分养殖企业不遵守抗生素使用的有关规定,造成了我国动物性产品抗生素残留量过高,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肉桂醛不仅对各种致病菌有很好的抑制效果,如对大肠杆菌、枯草杆菌及金黄葡萄菌、白色葡萄球菌、志贺氏痢疾杆菌、伤寒和副伤寒杆菌、肺炎球菌、产气杆菌、变形杆菌、炭疽杆菌、肠炎沙门氏菌、霍乱弧菌等有抑制作用。而且肉桂醛是芳香性健胃驱风剂,对肠胃有缓和的刺激作用,可促进唾液及胃液分泌,增强消化功能,解除胃肠平滑肌痉挛,缓解肠道痉挛性疼痛。用于治疗胃痛、胃肠胀气绞痛,有显著的健胃、驱风效果。 特别是对羟基肉桂酸具有防治鸡毒支原体、牛大肠杆菌等引起的疾病,对防治家禽法氏囊病毒病、禽支原体病、禽流感H9、H5亚型病毒感染有很强的作用。此外,对氯肉桂醛抑菌和促生长效果,也是肉桂醛及抗生素的2倍。 在所有肉桂类饲料添加剂配方中,几乎都具有抗生素的作用,使用了肉桂类添加剂,无须再使用抗生素。 二、促生长、缩短出栏时间作用。肉桂醛类饲料添加剂对动物的促生长作用机理,研究认为一是肉桂类产品能促进动物肠胃蠕动同时不会破坏肠胃菌落群,加速动物血液循环;二是能增强饲料香味和适口性,诱使动物多进食,三是能提高动物免疫力,降低应激性。配方有: 1、北京资源亚太动物药品有限公司已成功研制出一种能显著提高肉猪瘦肉率并缩短出栏时间的饲料添加剂。该剂可直接添加在动物饲料中,没有毒副作用和药物残留,符合安全兽药、保障动物源食品安全的要求;能够增加饲料适口性,使猪愉悦感增加,改善肠粘膜功能,提高消化吸收率,促生长显著,能提前15天出栏,并能提高免疫力,减少应激反应,降低猪的发病率,还能大大改善肉的

饲料添加剂预混料产品设计与加工技术

第十四章饲料添加剂预混料产品设计与加工技术 第一节概念与分类 1.概念 饲料添加剂预混料(Premix)是为了生产实践中使用方便,将原料进行一定加工处理后的产品,是将一种或多种微量组分(各种维生素、微量矿物元素、合成氨基酸、某些药物等添加剂)与稀释剂或载体按要求配比均匀混合构成的中间型配合饲料预混料产品。它不能直接用于饲喂动物,只是全价配合饲料的组成部分。 添加剂预混料的生产目的是使微量添加量的添加剂经过稀释扩大,从而使其中的有效成分均匀分散在配合饲料中。 添加剂预混料由专门制作这类产品的厂家生产,也可在配合饲料厂附设专门生产车间生产。其产品可以是某种动物通用的适用产品,也可以是按配方设计要求而定制的产品。主要面向饲料厂和养殖户,以确保安全和使用效果。 饲料厂在购入添加剂预混料后,在向主原料添加混合之前,往往先进行一次稀释,以增大体积和配比,使全价配合饲料或精料混合料中的添加剂活性成分得到理想的均匀分散。在饲料厂制作的这种预混料,叫“饲料厂的预混料(in plant premis)”。饲料厂的预混料,一般稀释到最终产品的1%或2%或者更高,使它像别的饲料组分一样参加制作过程。 饲料厂的预混料生产数量应该与最终产品的产量相吻合,不应该有多余的生产,一般规定,饲料厂的预混料贮存期不超过3天。 如果购入的预混料配比已经符合要求,也可以不进行第二次稀释,直接参加配合饲料的 混合。 2.预混料添加剂的分类 由于添加剂预混料是由饲料添加剂与稀释剂或载体构成的,因此,一般按其中所含的添加剂组分将添加剂预混料分为两大类: (1)单一型添加剂预混料属于这种类型的添加剂预混料有作为原料用的有效成分含量 不同的单品种维生素预混料,稀释的单品种矿物质微量元素预混料,如硒剂、碘剂,另外有些组分不宜与其他成分混合存放(互作影响效价)者,可制成单一型添加剂预混料(如氯化胆碱预混料)。 (2)复合型添加剂预混料这是由多种添加成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构成的预混料。按照添加组分的不同又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同一种类多种添加成分构成的,如多种维生素预混料、混合微量元素预混料。这类产品是根据饲喂对象的具体要求,按相应营养标准及使用条件,将多种维生素或微量元素等与相应的载体或稀释剂混合在一起制成的产品。此类产品大多数不考虑饲料背景,只由用户按产品说明书规定的使用对象及用量加入到基础饲料中;另一种是综合型添加剂预混料,是将各类添加物质按既定的要求全面补充后混合均匀的综合性产品。只要将其按说明加入到常用基础饲料中,就可满足全价配合饲料或特殊规定目的的要求。针对一定饲料背景或一定特殊要求的添加剂预混料多属此类。它既包含各种营养性添加组分,也包括特殊药物等非营养性添加组分,如针对植物性饲料基础的蛋鸡无鱼粉日粮专用添加剂预混料,针对西北地区利用胡麻饼日粮的专用添加剂预混料等。 第二节饲料添加剂预混料的配方设计原则和方法

国家标准《饲料添加剂丙酸》

国家标准《饲料添加剂丙酸》 送审稿 编制说明

一、标准制定的背景及任务来源 丙酸(propionic acid)是一种有腐蚀性、挥发性的有机酸。其分子式为CH3CH2COOH, 结构式:,分子量为74.08,外观为无色或淡黄色透明液体,有特异性气味,极易溶于水,易溶于乙醇、乙醚、三氯甲烷中。是重要的防腐剂,饲料中最广泛应用的防腐剂之一。 1、丙酸的防腐机理 丙酸发挥防腐防霉作用的有效成分均为丙酸分子。一般认为,丙酸通过以下途径发挥防腐防霉作用:1)非解离的丙酸活性分子在霉菌或细菌等细胞外形成高渗透压,使霉菌细胞内脱水而失去繁殖能力;2)丙酸活性分子可以穿透霉菌等的细胞壁,抑制细胞内的酶活性,进而阻止霉菌的繁殖。 2、丙酸在饲料中的应用 作为一种挥发性液体,丙酸在饲料贮存过程中不断挥发产生的丙酸蒸汽与饲料表面充分接触,起到均匀、广泛、高效的抑菌作用。研究表明,丙酸对黄曲霉、某些好气性芽孢杆菌、沙门氏菌以及酵母菌均有较好的抑制作用(Kwon和Panda,1999)。根据农业部658号公告,丙酸是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 丙酸作为防霉剂的使用方法;1)直接喷洒在饲料表面。2)和载体预先混合后再掺入到饲料中。3)经液氨缓冲,形成缓冲丙酸(二丙酸铵),再与载体混合后掺入到饲料中。4)与其他防腐剂混合使用。 3、丙酸的生产工艺是以乙烯、一氧化碳和氢为原料,在催化作用下产生丙醛。 H2C=CH2+CO/H2→H3C-CH2-CHO 然后在单独的反应系统中把丙醛用氧气氧化成丙酸。 H3C-CH2-CHO+1/2O2→→H3C-CH2-COOH 根据全国饲料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下达的全饲标[2015]01 号文件,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国家饲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承担了《饲料添加剂丙酸)》国家标准修订工作(国家标准项目计划编号:20141771-Q-469),协作单位有:扬子石化-巴斯夫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桑普生物化学技术有限公司。该标准由全国饲料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二、主要工作过程 国家标准GB/T 22145-2008《饲料添加剂丙酸》已发布实施8年以上,为生产企业控

鸡用中药饲料添加剂配方

鸡用中药饲料添加剂配方 味香肥鸡散桂皮40%、小茴香30%、沙羌10%、陈皮10%、胡椒5%、甘草5%,粉碎混匀,每只鸡喂1克,拌料,可提高肉鸡增重,并改善鸡肉风味。 鸡痘方黄芪60克、党参60克、肉桂20克、槟榔60克、贯众60克、何首乌60克、山楂60克,粉碎过筛或水煎取汁,为100只鸡用量。用于防治鸡痘。 攻毒汤党参30克、黄芪30克、蒲公英40克、金银花30克、板蓝根30克、大青叶30克,甘草(去皮)10克、蟾蜍1只(100克)以上。先将蟾蜍置砂罐中,加水1.5升,数次煎沸后,入其他七味中药,文火继煎数沸,放冷取汁。供100只中雏,1日3次用,药液可饮用或拌料;若制成粉末拌料,用量可减至1/3~1/2。 百咳宁柴胡、荆芥、半夏、茯苓、甘草、贝母、桔梗、杏仁、玄参、赤芍、厚朴、陈皮各30克、细辛6克,制粗粉,过筛混匀。药粉加沸水焖半小时,取上清液加水适量使用,也可直接拌料。用于鸡呼吸道传染病,包括慢性呼吸道疾病、传支、传喉等。 加味麻杏麻黄300克、大青叶300克、石膏250克、制半夏200克、连翘200克、黄连200克、金银花200克、蒲公英150克、黄苓150克、杏仁150克、麦冬150克、桑白皮150克、菊花100克、桔梗100克、甘草50克,水煎原汁或共制粗粉。煎汁拌料,为5000只雏鸡1日用量,连用3天~5天;粉末每只雏鸡每天0.5克~0.6克,开水浸后拌料饲喂,用于防治鸡传染性支气管炎。 霍乱宁穿心莲6份、板蓝根6份、蒲公英5份、旱莲草5份、苍术3份,粉碎成细粉,过筛,混匀,加适量淀粉,压制成片,每片含生药0.45克,鸡每次3片~4片,1天3次,连用3天,用于防治禽霍乱。 健鸡散党参10克、黄芪20克、茯芩20克、六神曲(炒)10克、麦芽(炒)20克、山楂(炒)20克、甘草5克、槟榔(炒)5克,混饲,家禽每100千克饲料加2千克,连喂3天~7天,可提高肉鸡增重。 克喘星散板蓝根60克、冰片2克、雄黄1克,混饲,鸡每100千克料0.80克~1千克。用于鸡传染性喉气管炎、传染性支气管炎、慢性呼吸道病、呼吸道型大肠杆菌病等。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1999年5月18日国务院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1999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促进饲料工业和养殖业的发展,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饲料,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 本条例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饮料添加剂的品种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工作。 ??? ??? 第二章审定与进口管理 ??? 第四条国家鼓励研究、创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 ??? 新研制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在投入生产前,研制者、生产者(以下简称申请人)必须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检测和饲喂试验结果,对该新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及其对环境的影响进行评审;评审合格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并予以公布。 ??? 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由养殖、饲料加工、动物营养、毒理、药理、代谢、卫生、化工合成、生物技术、质量标准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 第五条申请人提出饲料、饲料添加剂新产品审定申请时,除应当提供新产品的样品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 (一)该新产品的名称、主要成分和理化性质; ??? (二)该新产品的研制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

免疫抑制剂

免疫抑制剂的用药护理 免疫抑制剂定义 是一类通过抑制细胞及体液免疫反应,而使组织损伤得以减轻的化学或生物物质。其具有免疫抑制作用,可抑制机体异常的免疫反应,目前广泛应用于器官移植抗排斥反应和自身免疫性疾病的治疗。 免疫抑制剂的分类 1、钙调素抑制剂类:环孢菌素CsA类、他克莫司(FK506) 2、抗代谢类:硫唑嘌呤、霉酚酸脂(MMF) 3、激素类:甲强龙、醋酸泼尼松 4、生物制剂:抗T细胞球蛋白(ATG)、抗淋巴细胞球蛋白(ALG) 免疫抑制剂用药原则 1、预防性用药:环孢素A、FK506、霉酚酸脂(MMF)等。 2、治疗/逆转急性排斥反应(救治用药):MP(甲基强的松龙)、ALG或ATG、霉酚酸脂(MMF)、FK506等。 3、诱导性用药(因急性肾小管坏死而出现延迟肾功能、高危病人、二次移植、环孢素肾毒性病人):ATG、ALG等。 4、二联:激素(醋酸泼尼松)+抗代谢类(骁悉) 三联:激素(醋酸泼尼松)+抗代谢类(骁悉)+环孢素A(新山地明) 激素(醋酸泼尼松)+抗代谢类(骁悉)+FK506(他克莫司) 常用免疫抑制剂 1、环孢素(CsA):新山地明(进口)田可、赛斯平(国产) 作用机理

属于钙神经蛋白抑制剂,可以选择性抑制免疫应答,通过破坏使T细胞活化的细胞因子的表达,阻断参与排斥反应的体液和细胞效应机制,防止排斥反应的发生。 药物的吸收和代谢 新山地明受进食和昼夜节律的影响较山地明小,所以服药时间不必将用餐考虑在内。 环孢素A依靠胆汁排泄,肝功能障碍,胆汁淤积症或严重胃肠功能障碍都会影响环保素A的吸收和代谢。只有极少部分药物经肾脏排出,且不能经透析去除,所以对于肾脏功能不全者和需透析治疗的患者,均不需调整药物浓度。 副作用 (1)肾毒性:血清肌酐、尿素氮增高;肾功能损害。个体差异大,临床表现不典型,与其他原因引起的移植肾损害很难鉴别。且发生肾损害时,血药浓度可能正常,甚至偏低。 (2)接近半数的患者会出现肝脏毒性,其发生率与用药量密切相关。 (3)神经毒性:表现为肢体震颤、失眠、烦躁等。 (4)胃肠道反应:恶心、呕吐。 (5)其他并发证:高血压、高胆固醇血症、高钾血症、牙龈增生、糖尿病、多毛症。 用量 联合用药时:初始剂量为6~8mg/kg/d,Q12h,以后根据血药浓度调整。 注意事项 (1)严格按医嘱服药,定时服药,禁忌自行调整用药剂量。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化验室建设规范 DB21T 2320-2014

ICS65.040.99 B 46 DB21 辽宁省地方标准 DB21/T 2320—2014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化验室 建设规范 2014-07 -05发布2014-09-05实施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人员和资质 (1) 5 选址和布局 (2) 6 场所和设施 (2) 7 制度及记录 (4) 8 档案管理 (5)

前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辽宁省畜产品安全监察所提出。 本标准由辽宁省畜牧兽医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辽宁省畜产品安全监察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汲全柱、刘再胜、张建华、刘伟、权崇斌、李杰、程屹、关贵岩。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化验室建设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化验室建设的相关术语和定义、人员和资质、选址和布局、场所和设施要求、制度及记录等。 本标准适用于辖区内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化验室的规范化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 GB/T 6682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饲料 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3.2 饲料添加剂 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3.3 化验室 是为控制产品质量、技术改造、新产品试验及其他科研工作而进行分析检验等工作的场所。 4 人员和资质 4.1 人员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化验室应配备专职负责人和化验员。 4.2 资质

饲料添加剂预混料生产企业

饲料添加剂预混料生产企业

(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济南市 饲添(2001)0658济南科苑牧业发展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微路 129-2号 生产地址:济南市济兖 路486号 饲添(2001)0660济南市历城区仲宫 育福饲料制剂厂 注册地址:仲宫镇仲南 村 生产地址:同上 饲添(2001)0665 济南海骑牧业科技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历城 区大桥路127号生 产地址:同上 饲添(2001)1042 济南伟业动物保健 品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 市槐荫区吴家堡镇中 赵村生产地址:同上 饲添(2001)1043 济南天力奇生物工 程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西外 环路8-2号 生产地址:同上 饲添(2002)1132 商河县万达磷酸盐 厂 注册地址:济南市商河 县钱铺乡 生产地址:同上 青岛市

饲添(2001)0830 平度市普利动物营 养保健品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平度市明朱 公路28公里处 生产地址:同上 饲添(2002)1089 青岛牧兴生物技术 研究所 注册地址:胶南市灵山 卫镇东门外村 生产地址:同上 饲添(2002)1090 青岛嘉明牧业科技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市北 区合肥路双峰工业园 生产地址:同上 淄博市 饲添(2002)1084 淄博博山翔洲饲料 添加剂厂 注册地址:淄博市张博 路大海眼段路东 生产地址:同上 饲添(2002)1085 山东八三碳化硅热 件厂 注册地址:淄博市周村 区王村镇 生产地址:同上 饲添(2002)1088 淄博市桓台县通达 饲料添加剂厂 注册地址:淄博市桓台 县果里镇甘家村 生产地址:同上 饲添(2002)1092 山东桓台中信化工 厂 注册地址:山东省桓台 县果里镇东果里村 生产地址:同上

鸡用中药饲料添加剂配方

鸡用中药饲料添加剂配 方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鸡用中药饲料添加剂配方 味香肥鸡散桂皮40%、小茴香30%、沙羌10%、陈皮10%、胡椒5%、甘草5%,粉碎混匀,每只鸡喂1克,拌料,可提高肉鸡增重,并改善鸡肉风味。 鸡痘方黄芪60克、党参60克、肉桂20克、槟榔60克、贯众60克、何首乌60克、山楂60克,粉碎过筛或水煎取汁,为100只鸡用量。用于防治鸡痘。 攻毒汤党参30克、黄芪30克、蒲公英40克、金银花30克、板蓝根30克、大青叶30克,甘草(去皮)10克、蟾蜍1只(100克)以上。先将蟾蜍置砂罐中,加水1.5升,数次煎沸后,入其他七味中药,文火继煎数沸,放冷取汁。供100只中雏,1日3次用,药液可饮用或拌料;若制成粉末拌料,用量可减至1/3~1/2。 百咳宁柴胡、荆芥、半夏、茯苓、甘草、贝母、桔梗、杏仁、玄参、赤芍、厚朴、陈皮各30克、细辛6克,制粗粉,过筛混匀。药粉加沸水焖半小时,取上清液加水适量使用,也可直接拌料。用于鸡呼吸道传染病,包括慢性呼吸道疾病、传支、传喉等。 加味麻杏麻黄300克、大青叶300克、石膏250克、制半夏200克、连翘200克、黄连200克、金银花200克、蒲公英150克、黄苓150克、杏仁150克、麦冬150克、桑白皮150克、菊花100克、桔梗100克、甘草50克,水煎原汁或共制粗粉。煎汁拌料,为5000只雏鸡1日用量,连用3天~5天;粉末每只雏鸡每天克~克,开水浸后拌料饲喂,用于防治鸡传染性支气管炎。 霍乱宁穿心莲6份、板蓝根6份、蒲公英5份、旱莲草5份、苍术3份,粉碎成细粉,过筛,混匀,加适量淀粉,压制成片,每片含生药0.45克,鸡每次3片~4片,1天3次,连用3天,用于防治禽霍乱。 健鸡散党参10克、黄芪20克、茯芩20克、六神曲(炒)10克、麦芽(炒)20克、山楂(炒)20克、甘草5克、槟榔(炒)5克,混饲,家禽每100千克饲料加2千克,连喂3天~7天,可提高肉鸡增重。克喘星散板蓝根60克、冰片2克、雄黄1克,混饲,鸡每100千克料0.80克~1千克。用于鸡传染性喉气管炎、传染性支气管炎、慢性呼吸道病、呼吸道型大肠杆菌病等。

河南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6版)

河南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 标准(2016版) 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发证机关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以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不足半年的。 处罚标准:由发证机关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5万元以上低于7万元罚款,申请人3 年内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在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 处罚标准:由发证机关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7万元以上低于9万元罚款,申请人3 年内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在一年以上的。 处罚标准:由发证机关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 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由

饲料添加剂80%标准讲义

副本编号:广济药业(孟州)有限公司 部门: 质量监督科题目: 饲料添加剂维生素B2(核黄素)流动 性微粒(维生素B280%喷干微粒) 共8页 第1页 文件编码: SMP-6-501新订: 01 替代:起草: 部门审查:QA审查:批准:执行日期: 2009-03-10 变更记载: 修订号:批准: 执行日期: 变更原因及目的: 文件副本分发明细 质量监督科01 检测中心02 正本:质量监督科副本编号:01-02

文本编号SMP-6-501 版本号01 生效日期2009/03/10 第 2 页共 8 页饲料添加剂维生素B2(核黄素)流动性微粒 (维生素B280%喷干微粒) 标准编号:Q/MG.C01-2009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饲料添加剂维生素B 2(又名核黄素)流动性微粒(维生素B 2 80% 喷干微粒)产品的要求、试验方法、标签、包装、贮存及运输。 本标准适用于以生物发酵法或化学合成法生产的维生素B 2 加入适量符合 饲料卫生标准的淀粉、粘合剂及香料,经喷雾干燥而成的饲料添加剂维生素B 2流动性微粒。 2 引用标准 GB/T18632-2002 3 技术要求 3.1 性状 本品为黄色至棕黄色高流动性、无静电的均匀微粒。本品味微苦,易吸潮,溶液易变质,在碱溶液中或遇光变质更快。 3.2 饲料添加剂维生素B 2 流动性微粒应符合表1的要求。 项目指标 标示量含维生素B 2 为80% 含量(以C 17H 20 N 4 O 6 计,占标示量的百分比)% 97.0~105.0 含量(以C 17H 20 N 4 O 6 计) % 77.6~84 粒度最少90%通过0.28㎜标准筛干燥失重% ≤3.0 3.3 安全卫生指标 饲料添加剂维生素B 2 流动性微粒应符合表2的安全卫生指标。 项目指标 炽灼残渣/% 5 有机挥发性杂质允许量(每千克产品中)/mg 苯 2 三氯甲烷60 1,4-二氧六环380 二氯甲烷600

饲料添加剂

营养性添加剂是指添加到配合饲料中,平衡饲料养分,提高饲料的利用率,直接对动物发挥营养作用的少量或微量物质,主要包括合成氨基酸、合成维生素、微量矿物元素等 氨基酸添加剂的作用 ?提高动物的生产性能 ?降低日粮蛋白质水平,节省蛋白质资源 ?减少动物粪便中氮的排出,减轻环境污染 ?提高日粮中非常规饲料的使用比例 ?改善肉的品质 ?抵抗应激症 ?提高抗病力 ?改善和提高动物消化机能,防止消化系统疾病的发生 ?引诱鱼群和作为调味剂 饲料级氨基酸添加的种类 目前可作为饲料添加剂的商品化产品约有六七种,主要包括赖氨酸、蛋氨酸、色氨酸、苏氨酸、甘氨酸、精氨酸和谷氨酸等赖氨酸添加剂 ●赖氨酸添加剂:可以利用的添加剂产品形式为L-赖氨酸盐酸盐和L-赖氨酸硫酸盐 ●蛋氨酸添加剂:DL-蛋氨酸:甲硫氨酸,2-氨基-4-甲硫基丁酸 ●色氨酸添加剂:常用的形式为L-色氨酸,合成的色氨酸有L-色氨酸和DL-色氨酸两个品 种, ●苏氨酸添加剂:常用的形式是L-苏氨酸, ●甘氨酸添加剂 ●谷氨酸添加剂 ●精氨酸添加剂 鱼类对晶体氨基酸的利用 ?氨基酸的水中溶失:氨基酸均具有一定的水中溶解性,因而以晶体形式添加到饲料中,在投入水中到为鱼类所摄食的这段时间内,存在水中溶失的可能 ?氨基酸的吸收不同步:晶体氨基酸的吸收速度较快,而饲料中的蛋白质需分解为氨基酸或小肽后才可被吸收,造成二者吸收的不同步,由于氨基酸合成蛋白质必需按一定比例方可进行,且水生动物储存游离氨基酸的能力甚低,导致先吸收的晶体氨基酸不能用于合成蛋白质而直接排泄或代谢 应对策略 ?提高投饲频率:4次/日 ?将饲料氨基酸进行包膜处理:微囊化和微包膜。提高水产饲料中游离态氨基酸的稳定性,减少溶失率;通过减缓晶体氨基酸转运到胃肠道粘膜的释放速率来降低它的吸收速率非营养性添加剂 定义:加入饲料中用于改善饲料利用率,保持饲料质量和品质,有利于动物健康或代谢的一些非营养性物质。包括药物添加剂、益生素、酶制剂、酸化剂、中草药及植物提取成分、防霉剂、饲料调制和调质剂 抗生素作用特点及机制 (一)作为畜禽保健剂:1、保健作用2、抗生素抗菌作用的机制:a干扰细胞壁的合成、b 改变细胞膜的通透性、c影响细菌细胞内的蛋白质合成、d改变细胞核的代谢 (二)作为生长促进剂:抗生素的促生长作用机理:a抑制和杀灭有害微生物生长作用、b 刺激有益微生物区系的优先繁殖、c提高动物抵抗力,减少疫病发生率、d使动物肠壁变薄,促进营养物质的吸收、e饲喂抗生素可增进食欲和采食量、f抗生素可刺激脑垂体分泌激素,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试题

全市畜牧兽医法律法规知识测试题库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试题及参考答案 一、问答题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所称饲料包含哪些? 答:包含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2、禁止经营、使用的“五无”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是指哪些? 答: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3、《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所称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包括什么? 答:复合预混合饲料、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维生素预混合饲料、氨基酸预混合饲料 4、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的应当标明什么? 答: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字样,并标明其通用名称、含量和休药期。 5、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饲料应当标明什么? 答: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饲料,还应当标明“本产品不得饲喂反刍动物”字样。 6、对养殖者使用自行配制饲料的有什么要求? 答:养殖者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的,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并不得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 7、哪些部门可以公布具有不良记录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名单? 答: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 8、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非法添加物质,作何种处罚? 答: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何为浓缩饲料? 答:浓缩饲料,是指主要由蛋白质、矿物质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 10、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处何种处罚? 答: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法规考核试题及答案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法规考核试题 部门:姓名:得分: 一、判断题(每题0.5分,共38分)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由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核发。() 2.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可以处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 3.营养性饲料添加剂,是指为补充饲料营养成分而掺入饲料中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饲料级氨基酸、维生素、矿物质微量元素、酶制剂、非蛋白氮等。() 4.复合预混合饲料在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或动物饮用水中的添加量不低于1%且不高于10%。() 5.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可以公布具有不良记录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名单。() 6.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由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制定公布。() 7.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包括两类产品,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和维生素预混合饲料。() 8.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在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行为。() 9.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通知经营者、使用者,并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 10.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查封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 11.抗生素滤渣富含蛋白质,又含有微量抗生素成份,对动物有一定的促生长作用,可以作为饲料原料使用。() 12.《饲料标签》是推荐性国家标准,企业可以参照执行。() 13.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物上应当附具标签,但是生产方和使用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4.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在调查、取样、检验的基础上,经董事会研究决定是否停止生产。() 15.《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16.定制产品可以不附具饲料标签。() 17.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对其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负责。() 18.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或兼职技术人员。() 19.在生产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研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循科学、安全、高效、环保的原则。() 21.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22.定制产品应当用于定制企业自用或销售给合同用户。() 23.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24.除《饲料原料目录》之外的物质用作饲料原料,应当经过科学评价并由农业部公告列入目录后方可使用。()

饲料添加剂学第二版

饲料添加剂学(第二版) 作者:陈代文,吴德主编 出版社:中国农业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3-7-1 页数:239 I S B N:9787109153059 定价:28:00元 索取号:S816.7/7420 内容简介 本书是按照动物科学专业本科学生应具备的饲料添加剂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编写的教学用书。全书共十章,分别介绍了饲料添加剂及添加剂预混料的概念、种类和国内外发展现状与趋势;饲料添加剂原料的生产方法;各类营养性添加剂的理化性质、商品形式和营养功能;非营养性添加剂的种类、性质、作用以及存在的问题;载体和稀释剂的概念、种类、一般要求及使用方法; 各类添加剂预混料产品设计的原则、方法、条件、步骤及设计示例;预混料的生产设备与加工工艺、添加剂原料预处理技术及添加剂的贮存与保管要求;饲料添加剂的应用原理与方法;添加剂预混料的质量控制与管理;添加剂与畜产品的食用安全及环境保护的关系等内容。 目录 第二版前言 第一版前言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饲料添加剂及其分类 一、饲料添加剂的概念 二、饲料添加剂的分类 第二节添加剂预混料及其分类 一、添加剂预混料的概念 二、添加剂预混料的分类 第三节饲料添加剂及添加剂预混料的作用与意义 第四节饲料添加剂工业的发展概况 一、饲料添加剂工业的发展历史 二、饲料添加剂工业的发展现状 三、饲料添加剂工业的发展趋势 第五节饲料添加剂学的内容 一、饲料添加剂学的概念与研究内容 二、饲料添加剂学在动物科学和动物生产中的地位与作用 本章小结 思考题 第二章饲料添加剂生产技术 第一节分离提取技术 一、材料来源 二、分离提取方法与步骤 三、微生物及其代谢产物的提取与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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