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立案、逮捕实行备案审查的规定(试行)》的通知(2005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立案、逮捕实行备案审查的规定(试行)》的通知(2005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立案、逮捕实行备案审查的规定(试行)》的通知(2005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立案、逮捕

实行备案审查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立案、逮捕实行备案审查的规定(试行)》已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十届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试行。试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高检院。

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立案、逮捕实行备案审查的规定(试行) (2005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十届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制约,进一步提高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侦查案件作出立案、逮捕决定的质量,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级以下(含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决定立案、逮捕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审查。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决定立案的,应当在决定立案侦查之日起三日以内,由承办案件的部门填写立案备案登记表,连同提请立案报告和立案决定书,一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决定逮捕的,应当在决定逮捕之日起三日以内,由侦查监督部门填写逮捕备案登记表,连同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和逮捕决定书,一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四条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相对应的部门应当指定专人审查下级人民检察院报送的备案材料,对案件是否属于作出立案或者逮捕决定的检察机关管辖、是否符合立案或者逮捕条件、是否有其他应当立案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等进行审查。

对于需要补报有关案件材料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责成下级人民检察院补报。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上一级人民检察院通知之日起三日以内,按要求报送。

第五条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备案材料过程中,可以向下级人民检察院了解案件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等情况。

第六条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十日以内,由承办人填写备案审查表,提出是否同意下级人民检察院立案或者逮捕决定的审查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审批。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的立案或者逮捕决定错误的,或者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有应当立案而未立案或者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而未决定逮捕情形的,应当在报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后,书面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直接作出相关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执行。

第七条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并在收到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的书面通知或者决定之日起五日以内,将执行情况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执行的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第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

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 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是怎样的?那么,下面就随WTT小雅一起来看看吧。 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 (存根) 检立[ ] 号 案由___________ 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码、是否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填发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填发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 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 检立[ ]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______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___涉嫌______一案立案侦查。 检察长:_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内容结构 本文书是多联式文书,一式两联,由正本和存根组成。 1.正本 正本联是立案决定的依据和凭证,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 (1)首部。包括制作机关名称、文书名称和发文字号。 (2)正文。主要写两项内容,一项是法律依据,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83条和第86条。其中,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的,依据是第83条;公民报案、控告、举报、扭送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依据是第86条。另一项是案件名称。立案时能够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填写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和涉嫌的罪名,如“李某涉嫌抢劫案”;有明确被害人的,填写被害人和被害性质,如“李某被害案”;还可以以案件发现(发生)的时间、地点来确定案件的名称,如 “5·11抢劫案”、“武汉长江大桥爆炸案”等。 (3)尾部。应当填写清楚成文时间(填写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的时间,格式与行政公文的落款时间相同),并加盖制作文书的公安机关公章。 2.存根 存根联作为公安机关立案的凭证,用于公安机关留存备查。包括:案件名称,案件编号,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单位和职业,批准人,批准时间,办案人,办案时间,办案

审查逮捕期间应办理换押手续

审查批准逮捕期间应办理换押手续 司法实践中,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做出批准逮捕的案件,主要来源于公安机关,在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期间,对于犯罪嫌疑人的羁押究竟属于何种强制措施,法律并未做明确规定。从程序上看,由于没有办理相应的羁押手续,如办理换押手续,对犯罪嫌疑人的这种羁押及管辖往往属于违法羁押及越权管辖。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至4日。”第二款规定“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做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通过以上规定,我们可以发现,对于普通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拘留期限为3天,最多也就是7天。有特殊情形的,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也只有30天。而人民检察院的审查期限规定为7天。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拘留后,至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其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一般即将结束,而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后,也没有对犯罪嫌疑人重新办理强制措施手续,如没有重新办理拘留手续或办理换押手续,就是说,在审查批准逮捕期间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是属于没有合法手续的羁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原理,对于没有正当、合法手续的羁押就是非法的,因此,笔者认为移送审查批准逮捕的案件也应当办理换押手续。理由如下: 一、保障羁押的合法性。虽然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检察院的审查批准逮捕期限为7天。但对于该7天属于何种性质的羁押没有明确,而只能推定为拘留。而这种推定的强制措施,在程序上没有相应的书面依据,那么我们是否可以推定其为违法呢?实践中,公安机关在《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上都写明了具体的羁押期限。如犯罪嫌疑人甲某于2008年1月1日被刑事拘留,公安机关决定延长至30日的,《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上会写明“时间从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月30日”。如果公安机关在2008年1月30日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甲某,那么在接下来的7天审查期间内,在甲某接到《逮捕通知书》前,甲某对这7天是如何认识的呢?甲某也许会认为这7天是超期羁押的,是执法部门的一种违法行为。即使此类羁押在实体上是合法了,但由于程序上的违法或瑕疵,导致无法排除犯罪嫌疑人内心的合理怀疑。 二、有利于督促公安机关及审查逮捕部门的依法及时办案,保障法律的严肃性。通过办

公务员检察院专业考试

1998年全国检察机关初任检察员、助理检察员考试笔试真题 检察工作实务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选项只有一个正确答案,请将正确答案的响应字母填入括号内。(每题一分,共14分) 1、根据检察机关教育整顿中有关办案纪律“九条禁令”的规定,凡在办案中搞刑讯逼供的,先( ),再处理。 a、降级 b、清退 c、辞职 d、停职 2、人民检察院发现撤销原批准逮捕的决定有误,已被释放的犯罪嫌疑人应予以逮捕。此时,人民检察院正确的做法是()。 a、重新办理逮捕手续 b、直接决定逮捕 c、通知公安机关重新提请批准逮捕 d、通知公安机关执行原批准逮捕决定 3、检察机关教育整顿中有关办案纪律“九条禁令”规定,不得把检察院的讯问室当成羁押室,讯问一般应在看守所进行,必须在检察院讯问室进行的,要严格执行()制度。 a、提审 b、还押 c、押解 d、提讯 4、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民事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应当()。 a、再审

b、改判 c、发回重审 d、纠正错误 5、辨认物品时,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件。 a、2 b、3 c、4 d、5 6、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下列那几种行为可以进行侦查监督。() a、治安拘留 b、变更强制措施 c、户籍管理 d、销毁毒品 7、对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中,人民检察院应依法发出()。 a、《纠正违法建议书》 b、《违法处罚决定书》 c、《纠正违法通知书》 d、《违法处罚通知书》 8、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潜逃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并依法通知公安机关通缉。 a、撤销案件 b、不起诉 c、中止审查 d、提起延期审理 9、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民事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必须受理。

当前审查逮捕工作存在的困惑

当前审查逮捕工作存在的困惑 【题目】新刑诉法关于审查逮捕工作的研究 【第一章】审查逮捕概述 【2.1】当前审查逮捕工作存在的困惑 【2.2】审查逮捕问题的原因探析 【第三章】完善我国审查逮捕制度的路径 【结语/参考文献】审查逮捕具体工作中的问题探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第二章当前审查逮捕实务操作的困惑及原因探析第一节当前审查逮捕工作存在的困惑 2013 年上海检察机关在新刑诉法实施的当年,不捕率为13.3%,较上年同比上升3.4 个百分点。其中,因不具有“社会危险性”不捕1518 人,同比增长46.1%,占不捕总数的38.6%,达成刑事和解153 人。对10 名涉及无犯罪行为、正当防卫、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犯罪嫌疑人纠错不捕,彰显司法公正,新刑诉法实施后的效果明显。但在华丽数据的背后,笔者于业务实践中仍发现当前审查逮捕工作面临的一些困惑。 一、逮捕条件的把握仍有待加强 (一)社会危险性条件把握不够严谨2013 年上海市检察机关不捕率的高峰出现在5 月和7 月,分别为14.5%和14%.但7 月之后呈下滑趋势,到12 月为12.2%.个别办案单位不捕率波动明显,

高低之间相差4 倍之多。不捕案件中,相对不捕占不捕总数的比例,1 月份为50.5%,上半年基本维持在40%以上,自8 月份起,数据下降比例明显,最低点是28.7%.反映出社会危险性条件把握前紧后松、时紧时松。 再以新刑诉法实施前后,某检察机关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相关数据为例:从上表数据看,新刑诉法实施后,不捕率虽然明显上升,但考虑到审查基数大幅下降,而2013 年不捕人数较2012 年略有增加,不捕率提高结果还难以充分说明问题,关键在于相对不捕人数占当年不捕总数的比例反而降低,可见逮捕必要性的把握在司法实践中并不乐观。同时不捕率的提高也反映出公安机关对逮捕条件中“社会危险性”的把握与检察机关仍有偏差。如蒲某等人涉嫌开设赌场案,审查逮捕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据以定罪的证据已固定,基本犯罪事实已查清,较其他同案犯所起作用较小、犯罪情节较轻,且在沪有固定住处,对其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可以防止社会危险性发生,故作出不捕决定。 又如赵某诈骗案中,区院批捕后10 天内即向公安机关发出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书,但建议变更的理由自首、退赔、父母疾病、本市户籍等均在批捕时即存在。因此,单单通过立法对逮捕条件进行修订,细化了社会危险性,进而以此降低逮捕率的构想仍然缺乏足够的外部条件。 (二)存在“构罪即捕”的问题2013 年,上海检察机关捕后变更逮捕强制措施632 人,同比上升54.1%.有近半数是

审查逮捕案件办理经验材料

近年来,会宁县人民检察院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按照上级院部署和本院工作计划,认真履行侦查监督职责,积极开展各项业务工作,为维护我县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构建 和谐社会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一、近年来审查批捕工作现状及特点 1、2009年、2010年审查批捕工作基本情况:2009年以来,我院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逮捕案件98件146人。其中,批准逮捕或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95件143人(包含纠正漏捕10件24人,批捕在逃1件1人),不批准逮捕3件3人,捕后变更强制措施3件3人,公安机关撤案2件2人。两年来共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30份,《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52份,提前介入刑事案件,参加现场勘验、疑难复杂案件讨论40次,向有关单位和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书》12份。 2、审查逮捕案件的特点:一是侵财型案件仍呈下降趋势。全年共批准逮捕涉嫌侵财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27人,占全年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总数的39.7%,较去年同期相比下降了16.1%,其中仍以盗窃、诈骗案件居多; 2、不予批准逮捕案件增多。2010年共审查不予批捕犯罪嫌疑人2人,占同期受理审查批捕人犯总数的3.3%,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2.5倍。对轻微刑事案件、证据不足的案件、无逮捕必要的案件主要作不捕决定; 3、外来人员犯罪率突增。2009年批捕的犯罪嫌疑人中无外来人员,2010年却突增至5人,占当年批捕犯罪嫌疑人总数的7%。此类案件多为团伙、流窜作案,社会危害性较大; 4、共同犯罪案件仍比重较大。2009年以来办理共同犯罪案件20件,占批捕案件总数的13.8%。其中以侵财型作 案、多次作案、外来人员流窜作案比例较大。 二、审查批捕工作的基本经验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格式样本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格式样本(2012) 目录 一、立案文书(第1-57页) 1. 立案决定书 2. 补充立案决定书 3. 不立案通知书 4. 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 5. 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 6. 不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 7. 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 8. 通知撤销案件书 9. 通知立案书 10. 移送案件通知书 11. 答复举报人通知书 12. 指定管辖决定书 13. 交办案件决定书

精选文档 14. 提请批准直接受理书 15. 批准直接受理决定书 16. 不批准直接受理决定书 二、回避文书(第58-66页) 17. 回避决定书 18. 回避复议决定书 三、辩护与代理文书(第67-133页) 19. 侦查阶段委托辩护人、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 20. 审查起诉阶段委托辩护人、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 21. 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 22.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经过许可通知书 23. 辩护律师可以不经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通知书 24. 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25. 不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26. 批准律师以外的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查阅案卷材料决定书 27. 不批准律师以外的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查阅材料决定书

精选文档 28. 调取证据通知书 29. 不予收集、调取证据决定书 30. 许可辩护律师收集案件材料决定书 31. 不许可辩护律师收集案件材料决定书 32. 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书 33. 纠正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权利通知书 34.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诉、控告答复书 四、证据文书(第134-142页) 35. 纠正非法取证意见书 36. 提供证据收集合法性说明通知书 37. 提请有关人员出庭意见书 五、强制措施文书(第143-307页) 38. 拘传证 39. 取保候审决定书、执行通知书 40. 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 41. 保证书 42. 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

检察院自行立案侦查的条件包括什么

检察院自行立案侦查的条件包括什 么 人民检察院直接侦查的刑事案件条件有: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包括12种,即贪污案;挪用公款案;受贿案;单位受贿案;行贿案;对单位行贿案;介绍贿赂案;单位行贿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隐瞒境外存款案;私分国有资产案;私分罚没财物案。 一、检察院自行立案侦查的条件包括什么 人民检察院直接侦查的刑事案件条件有: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包括12种,即贪污案;挪用公款案;受贿案;单位受贿案;行贿案;对单位行贿案;介绍贿赂案;单位行贿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隐瞒境外存款案;私分国有资产案;私分罚没财物案。 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包括35种,即滥用职权案;玩忽职守案;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徇私枉法案;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案;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案;私放在押人员案;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徇私

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环境监管失职案;传染病防治失职案;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放纵走私案;商检 徇私舞弊案;商检失职案;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动植物检疫失 职案;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案。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包括7种,即非法拘禁案;非法搜查案;刑讯逼供案;暴力取证案;虐待被监管人案;报复陷害案;破坏选举案。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综上所述,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明文规定了补充侦查已最多两次为限,如果第二次还是不足以立案就退回到公安部门不予立

检察院院审查逮捕工作职能

侦查监督工作职责 各位同事大家好: 很高兴今天有机会和大家一起共同探讨侦查监督工作的一些业务知识,如有不足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今天我讲课的主要内容是侦查监督工作职能,具体包括一是侦查监督概况;二是审查逮捕工作职能;三侦查活动监督工作职责;四是立案监督工作职责。 下面讲第一个问题: 一、侦查监督的概况 1、侦查监督的概念 侦查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依法对侦查机关(或部门)侦查刑事案件是否准确、全面、合法和有效所进行的监督活动。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也是刑事诉讼法中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在诉讼活动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具体体现。 2、侦查监督的工作内容 侦查监督工作的内容概括为“三项职责、八大任务”。 (1)“三项职责”是指侦查监督部门担负着审查逮捕、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三项职责。 (2)“八大任务”,是对三项职责的具体化: ①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②开展刑事立案监督; ③适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 ④审查批准和决定逮捕、延长羁押期限; ⑤要求侦查机关开展补充侦查; ⑥要求侦查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须的证据材料; ⑦开展侦查活动监督; ⑧对强制措施执行情况开展监督。 二、审查逮捕工作职责 1、审查逮捕简述: 审查逮捕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的法律监督职权,也是人民检察院开展侦查监督的有效途径之一。审查逮捕包括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决定逮捕。 审查批准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以下统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之后,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决定的一项诉讼活动。 审查决定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对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依照事实和法律,作出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决定的一项诉讼活动。 2、审查逮捕的内容: 审查逮捕的内容,可分为程序审查和实体审查。 (1)程序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受理同

检察院立案范围

一、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 1.贪污贿赂犯罪,注意:(1) 贪污贿赂犯罪中的行贿罪与介绍贿赂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其他罪均为特殊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因此,尽管行贿罪与介绍贿赂罪的犯罪主体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也应当由检察机关直接受理。(2)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刑法》第163条)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刑法》第164条)、银行或金融机构人员受贿案(《刑法》第184条)等商业贿赂犯罪案件除非法律规定按照刑法分则第八章定罪处刑,否则不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而是由公安机关管辖。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修订后的《刑法》已将渎职罪的主体由“国家工作人员”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体指《刑法》分则第9章规定的渎职罪,共34个罪名。注意:(1)《刑法》第398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犯罪主体虽然包括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也应当由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2)下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实施的具有渎职性质的犯罪由公安机关管辖:①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刑法》第165条);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刑法》第166条);③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刑法》第167条);④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刑法修正案》第2条);⑤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刑法修正案》第2条);⑥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刑法》第169条)。这六个罪名均规定在刑法分则第3章第3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中,不属于刑法分则第9章规定的渎职罪,因此应由公安机关管辖。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 具体包括:①非法拘禁案;②非法搜查案;③刑讯逼供案;④暴力取证案;⑤报复陷害案;⑥虐待被监管人案;⑦破坏选举案。注意:⑴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这类案件对犯罪主体有特殊要求,即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事这些犯罪,那么就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不是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根据刑法的规定,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破坏选举罪的犯罪主体都是一般主体,并不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的犯罪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虐待被监管人罪的犯罪主体是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报复陷害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四个罪名的犯罪主体范围都小于或等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由此可以得出结论:所有的刑讯逼供案、暴力取证案、报复陷害案、监管人员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案都是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但并非所有的非法拘禁案、非法搜查案和破坏选举案都是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这三类犯罪才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其他人实施的这三类犯罪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⑵下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由公安机关管辖:①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刑法》第251条);②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刑法》第251条);③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刑法》第255条)。 4.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诉讼审查批捕是什么意思

诉讼审查批捕是什么意思 审查批捕是指侦查机关经侦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已经构成犯罪,依法需要逮捕,于是,会写出提请逮捕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报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部门依法对报捕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符合逮捕条件,有逮捕必要的,做出批准逮捕书,否则,做了不批准逮捕书。 诉讼审查批捕是什么意思 查批捕是指侦查机关经侦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已经构成犯罪,依法需要逮捕,于是,会写出提请逮捕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报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部门依法对报捕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符合逮捕条件,有逮捕必要的,做出批准逮捕书,否则,做了不批准逮捕书。 检察院批捕过程一般要多久 检察院批捕时间一般是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 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

1、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2、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检察院批捕的规定: 1、第九十条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2、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立案通知书

遂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立案通知书 ( )食药罚立通[ ]( )号: 经初步调查,你(单位)涉嫌从事的行为,违反了 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 条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对你单位立案调查。 《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 ) 查扣通[ ]号}查封、扣押物品的期限依法顺延。 参与本案调查的执法人员为(执法证号:)、(执法证号:) 和(执法证号:),如你(单位)认为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请在调查 时向我局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在提出回避申请时,应当说明事实和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如 实回答询问,积极协助调查或者检查,并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供与本案相关的证据 材料。 特此通知。 年月日本通 知书已于收到。 接收人签字: (本凭证一式两联,第一联存卷备查,第二联送涉嫌违法行为人。)篇二:立案通知书(自 诉案件用) 立案通知书(自诉案件用) 人民法院立案通知书 (___)___字第___号 ______: 你诉______一案的自诉状已收到。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遵守诉讼秩序。自 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二、在诉讼中,自诉人承担举证责任。对于缺乏证据,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的,自诉 人应当撤回自诉,否则本院将裁定驳回起诉。 三、你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将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递交本院。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篇三:3立案通知书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行政处罚示范文书(3) xxx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立案通知书 ( )食药罚立通[ ]( )号 (个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经初步调查,你(单位)涉嫌从事的行为,违反了 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 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 本局决定依法对你单位立案调查。 参与本案调查的执法人员为和,如你(单位)认为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 系,请在调查时向我局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在提出回避申请时,应当说明事实和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如

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书 - 法律文书

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书-法律文书 人民检察院 批准逮捕决定书 (存根) _________________ 检批捕[ ]号 案由_________________ 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码、是否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 送达机关_____________ 批准人_______________ 承办人_______________ 填发人_______________ 填发时间_____________ .

. . 检 批 捕[ ] 号 . . . 人民检察院 批准逮捕决定书 (副本) ___________________检批捕[ ]号 _______:

你________于____年_____月______日以________号提请批准逮捕书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________,经本院审查认为,该犯罪嫌疑人涉嫌________犯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逮捕条件,决定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________。请依法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三日内通知本院。 年月日 (院印) . . . 检 批 捕[ ] 号 . .

人民检察院 批准逮捕决定书 ___________________ 检批捕[ ]号 _______: 你________于____年_____月______日以________号提请批准逮捕书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________,经本院审查认为,该犯罪嫌疑人涉嫌________犯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逮捕条件,决定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________。请依法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三日内通知本院。 年月日 (院印) . . . 检 批 捕[

人民检察院办案流程

人民检察院办案流程 第一节受理案件的范围和案件来源 第一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围,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案件管辖范围的分工执行。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的来源: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控告和检举的; 二、个人控告和检举的; 三、党委、人大常委、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 四、有关机关移送的; 五、犯罪人自首的; 六、人民检察院自己发现的。 第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向人民检察院控告、检举犯罪、用书面形式提出。个人向人民检察院控告、检举犯罪,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提出。检察人员接受口头控告、检举时,应将控告、检举写成笔录,经控告、检举人确认无误后,由控告、检举人签名或盖章,同时向控告、检举人讲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控告、检举人如果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在侦查期间,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第四条 犯罪人坦白、自首可以用书面形式或口头陈述。对口头自首的,检察人员应作好笔录,记明犯罪的具体事实(包括时间、地点、情节、手段、后果等),经自首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记录人亦应在笔录上签名。 第五条 对于个人的控告、检举、犯罪人的自首和其他单位移送的案件都应当接受,其中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通知控告、检举单位或控告、检举人。对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 第二节立案前的审查和立案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控告、检举、自首、移送、交办和自已发现的违法犯罪材料,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即填写《立案请示报告》,经检察长批准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制作《立案决定书》。按照案件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不应当立案的,应用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撤

卓顶精文2019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格式样本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格式样本(2019) 目录 一、立案文书(第1-57页) 1.立案决定书 2.补充立案决定书 3.不立案通知书 4.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 5.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 6.不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 7.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 8.通知撤销案件书 9.通知立案书 10.移送案件通知书 11.答复举报人通知书 12.指定管辖决定书 13.交办案件决定书 14.提请批准直接受理书 15.批准直接受理决定书 16.不批准直接受理决定书 二、回避文书(第58-66页) 17.回避决定书 18.回避复议决定书 三、辩护与代理文书(第67-133页) 19.侦查阶段委托辩护人、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

20.审查起诉阶段委托辩护人、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 21.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 22.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经过许可通知书 23.辩护律师可以不经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通知书 24.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25.不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26.批准律师以外的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查阅案卷材料决定书 27.不批准律师以外的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查阅材料决定书 28.调取证据通知书 29.不予收集、调取证据决定书 30.许可辩护律师收集案件材料决定书 31.不许可辩护律师收集案件材料决定书 32.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书 33.纠正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权利通知书 34.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诉、控告答复书 四、证据文书(第134-142页) 35.纠正非法取证意见书 36.提供证据收集合法性说明通知书 37.提请有关人员出庭意见书 五、强制措施文书(第143-307页) 38.拘传证 39.取保候审决定书、执行通知书 40.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 41.保证书 42.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

审查逮捕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审查逮捕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4-03-20 11:06:47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责任编辑:罗方荣 □谢昶莫佳宁 逮捕作为我国刑事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它完全剥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承担着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开展、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的重任。笔者就从当前审查逮捕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结合司法实践提出应对措施,以适应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审查逮捕工作新变化给侦查监督工作带来的影响,以期对办案实践有所借鉴。 一、审查逮捕制度存在的问题 审查逮捕是我国宪法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的侦查监督职责,审查逮捕权的正确行使,能够使刑事诉讼活动顺利开展,发挥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的作用。审查逮捕制度在我国已经实施了三十多年,但是该制度中逮捕条件原则化、不易操作,审查逮捕程序行政化,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缺失,逮捕救济措施空白等问题一直被人诟病,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逮捕率居高不下、错捕率偏高的现象。 (一)公安、检察机关自身行为导致程序异化 随着社会快速发展,犯罪率也居高不下,为更有效打击、震慑犯罪分子,维护社会安全,公安机关仍要对一些高发,且危害民生、社会影响恶劣的“两抢一盗”等犯罪行为开展严打行动。有的公安机关对侦查部门进行考核时,将立案数、被批准逮捕数作为考核标准,导致个别侦查人员到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部门进行“协商”,以求对可捕、可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尽量多捕。 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对审查逮捕工作有严格要求,但是部分检察机关承办人员“以捕代侦、以捕代罚”的思想仍然存在。而且,在检察机关年终考核评分标准中,侦查监督部门错误逮捕的情形只存在于批准逮捕后,即只有存在公安机关撤诉案件、公诉部门涉诉、法院作无罪判决时,才认定为错误逮捕。因此,在公安机关严打期间,检察人员与公安机关侦查部门相互“配合”,在充分审查案件事实及证据后,对确实可以定罪,但罪行较轻的犯罪嫌疑人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侦查部门执行逮捕后,上报了批准逮捕数,又将犯罪嫌疑人予以取保候审,导致审查逮捕程序流于形式。之后,公安机关侦查部门又协助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增加立案监督及纠正漏捕的数量,双方各得其所。这些都是与新形势下保障人权及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相悖的。 (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规定过于原则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设置力图革除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一捕了之”、“办案期限不满羁押不终止”的弊端,加大了司法机关对未决羁押的审查力度,将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审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高检发释字〔2006〕2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已于2005年12月2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 规定 (200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规定如下: 一、渎职犯罪案件 (一)滥用职权案(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

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滥用职权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玩忽职守案(第三百九十七条)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导致2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检察机关法律文书

第三章检察机关的法律文书一一检察文书 第一节检察文书概述 一、检察文书的概念。是指各级人民检察院为实现法律监督的职能而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意义的法律文书。 二、检察文书的分类 (一)按案件诉讼性质不同,分为刑事案件使用的检察文书和民事、行政案件使用的检察文书。 (二)按照文书公开对外与内部使用的不同,可分为诉讼文书、刑事赔偿文书和工作文书。(三)按照文书的诉讼阶段和性质、作用的不同,可分为立案文书,侦查文书,强制措施文书,和出庭文书,抗诉文书,监所检察和法律监督文书,控告申诉文书和刑事赔偿文书等。(四)按照人民检察院的业务部门分工和案件来源的不同,可分为刑事检察文书,直接受理侦查案件文书,监所检察文书等。 (五)按照文书制作形式的不同,可分为文字叙述式文书,填空式文书,笔录式文书和表格式文书。 第二节刑事案件立案、侦查文书 立案、侦查文书 一、一、立案决定书。 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应由本院决定立案侦查时所制作的文书。 二、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 是指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提请批准延长犯罪嫌疑人的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决定批准延长时所制作的文书。 第三节刑事案件强制措施文书 一、批准逮捕决定书 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进行审查后,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制作的文书。 本文书为四联填空式文书。第一联为存根,第二联为副本,第三联为正本,第四联为执行批准逮捕决定书回执。 二、不批准逮捕决定书 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不符合逮捕条件,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时所制作的文书。 三、逮捕决定书 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过程中,依法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时所作的文书。 四、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 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中,发现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而公安机关没有提请逮捕时,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追捕意见的工作文书。 第四节刑事案件起诉、出庭文书 起诉、出庭文书是指人民检察院在依法履行审查起诉、提起公诉、不起诉、出席法庭执行职务等刑事诉讼职责过程中所制作的各种法律文书。 本节重点讲述起诉书、不起诉书、公诉意见书 一、一、起诉书。 (一)概念。指人民检察院侦查或审查确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依法应当交付审判,而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文书。 (二)结构、内容、和写作方法

人民检察院逮捕通知书 - 法律文书

人民检察院逮捕通知书-法律文书 人民检察院 逮捕通知书 (存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检捕通[ ] 号 案由___________________ 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__ 逮捕时间______________ 羁押处所_______________ 家属姓名(单位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属地址(单位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人_________________ 承办人_________________ 填发人_________________ 填发时间_______________

. . . 检 捕通 [ ] 号 . . . 人民检察院

逮捕通知书 (副本)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检捕通[ ] 号 犯罪嫌疑人_______因涉嫌_________,经本院决定,于____年___月____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______看守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特此通知。 年月日 (院印) . . . 检 捕通 [ ]

号 . . . 人民检察院 逮捕通知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检捕通[ ] 号 犯罪嫌疑人_______因涉嫌_________,经本院决定,于____年___月____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______看守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特此通知。 年月日 (院印) 第一联统一保存

第二联附卷 第三联送达被逮捕人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 附: 逮捕通知书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在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并由公安机关执行后,通知被逮捕人家属或其所在单位时使用。 二、本文书应在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填发。正文中的逮捕时间应填为执行逮捕的时间。通知时,一般应通知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无法通知时,再通知其所在单位。填写单位名称时,应写单位的全称,而非法定代表人或其他负责人的姓名。因有碍侦查不能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并写明原因附卷;无法通知的,应当报告检察长,并写明原因附卷。 三、本文书共三联,第一联统一保存备查,第二联附卷,第三联送达被逮捕的人家属或其所在单位。

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模板

×××人民检察院 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 ××检捕审字【×××】×号 本院于×年×月×日接到×局以×公刑捕(×)×号提请批准逮捕书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涉嫌×罪的法律文书及案件材料后,承办人检察员×、书记员×依法审查了案卷材料,讯问了犯罪嫌疑人,核实了有关证据,现已依法对本案审查完毕。 一、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又名×××,男,×周岁,生于×年×月×日,×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无党派,××文化,农民,家住×××,×年×月×日因涉嫌×××罪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看守所。 该×自幼上学,×××至今。家中×口人,父亲×,×岁,×,母亲×,×岁,×,妻子×,×岁,×,女儿×,×岁。 该×未受过行政、刑事处罚,无影响羁押的严重疾病。 二、发案、立案、破案的经过:

三、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及证据: (一)、侦查机关认定的案件事实 (二)、经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及证据 侦查机关认定的前述案件事实有证据证明。 经审查,前述案件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物证、书证 犯罪嫌疑人人口信息 【以上证据内容与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书所列犯罪嫌疑人身份情况相符,能够证实在押人员与犯罪嫌疑人系同一人,同时证明犯罪嫌疑人已年满十八周岁,已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被害人户籍证明 【以上证据内容可证明被害人身份情况与人体损伤鉴定中被鉴定人身份情况相符,系同一人】 2、证人证言 证人×(性别,×岁,住址)于×年×月×日在×××向×××、×××作证: 【×××】

3、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性别,×岁,住址)于×年×月×日在×××向×××、×××陈述: 【×××】 4、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犯罪嫌疑人×××于×年×月×日在×向×××、×××供述: 【×××】 5、鉴定结论 【×××】 6、勘查、检验笔录 【×××】 7、视听资料 【×××】 以上各项据以定罪的证据,收集程序合法,符合法定形式,内容真实可靠,相互能够印证,完全可以采信。 对以上证据进行分析可得,首先,依据×××等,可证明有×××的事实发生;其次,根据×××,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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