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市政发[2008]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八月四日

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以下简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拆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以下简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土地管理体制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因建设征收集体土地,使用国有农用地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以及乡(镇)企业使用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因土地征收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因建设需要使用其剩余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按本办法执行。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建设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并负责市辖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市辖区人民政府和各级建设、规划、发展改革、物价、财政、房产、监察、公安、司法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事务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征地拆迁专门机构(以下简称征拆机构)承办。未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务。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被拆迁人应积极配合、主动按期搬迁;各有关单位以及被拆迁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积极支持、配合。对在房屋拆迁安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遵循“资金到位、依法补偿、安置先行”的原则。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以下简称城市规划圈内),应在实施拆迁前按程序完成安置用地选址和安置建房详细规划报批工作。未完成安置用地选址或安置房详细规划报批的、拆迁补偿资金未到位的,不得实施拆迁。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及安置地的建设资金应在实施拆迁前足额拨付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专户,专门用于补偿安置被拆迁人。

第六条实施拆迁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审核征地批文、资金到位凭证、安置方式等;拆迁范围、补偿标准、安置方式随征地公告一并发布。

征地公告发布后,公安、建设、规划、房产、工商、税务等部门停止办理拆迁区域内房屋抵押、工商税务登记、户籍迁入(因出生、婚嫁、军人复转退或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等确需办理户籍迁入的除外)、建房规划和有关建设工程的施工等审批、发证手续。

第七条征拆机构应会同拆迁所在地的乡(镇)、办事处召开拆迁动员会,组织开展房屋登记、丈量、评估、确认等工作。

征地公告发布后,被拆迁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持土地使用证或其他合法有效证件到征拆机构办理拆迁房屋登记手续。房屋建筑面积经征拆机构工作人员实地丈量后,由被拆迁人签字予以确认;房屋内外其他需补偿的设施按实登记并确认。

被拆迁人拒不配合登记、丈量、评估,拒绝签字确认的,由征拆机构工作人员会同公证人员对丈量、评估结果予以公证,公证结果可作为房屋补偿安置的依据。

房屋等级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评定。

第八条房屋面积、等级、补偿数额应当在被拆迁人所在的村、组公示。被拆迁人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应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拆迁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后3个工作日内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复核;对复核有异议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处理。

房屋等级、面积、用途、补偿结果公示后,对公示结果有异议,但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复核,或对处理决定不服,仍坚持无理要求,拒不搬迁腾地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作出限期腾地决定。逾期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条住宅房屋按本办法(附表一)补偿,并按以下四种方式安置:

(一)重建安置

城市规划圈内,以村为单位,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去基础设施用地、保留的绿地以及过去已征收土地后,剩余土地的15%可以满足全村需拆迁房屋的重建的,实行统一重建安置。由国土资源、规划部门统一选址、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完成“三通一平”和正负零基础后,分户建房;有条件的地方也可由村委会统一建房。

城市规划圈外,实行分散重建安置。安置地选址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

(二)公寓安置

城市规划圈内,不能实行统一重建安置的,可采取建造公寓楼置换安置。采取公寓安置的,以被拆迁人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保证每人50平方米的安置住房,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三)产权调换

征地单位可以用房屋与被拆迁人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签订房屋产权调换协议。产权调换由双方共同指定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调换房屋进行价格评估,实行差价结算。双方不能共同指定评估机构时,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委托评估机构,对调换房屋进行价格评估。

(四)货币安置

采取货币安置的,除按本办法规定的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外,还给予一定的住房补助费。住房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的正房建筑面积计算,按1000元/平方米标准计付,本办法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正房建筑面积不足90平方米的按90平方米计付。被拆迁人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有两处以上住宅,但只拆迁其中一处的,必须实行货币安置,其中住房补助费按800元/平方米计付。

采取重建安置或公寓安置的,不再支付住房补助费,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自愿放弃重建安置或公寓安置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安置,今后不予安排宅基地。

城市规划圈外只能采取分散重建安置。安置用地选址和建设要符合有关城乡规划,并按程序报批。

第十条营业、生产性用房不予安置,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营业、生产性用房必须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并在征地公告发布前一年正常营业且依法纳税。

(二)营业、生产性用房与自住房混合的(以下简称“住宅兼门面”),按土地使用证注明的面积认定。无注明的,由征拆机构工作人员实地丈量,被拆迁人签字确认。

(三)营业、生产性用房不给予住房补助费。

(四)营业、生产性用房的补偿标准:

1.生产用房按同类等级房屋补偿标准的2倍补偿;造成停产的,按征地公告前3个月实际从业人数和所在县(市)行业平均工资水平(市辖区按市本级行业平均工资水平计算)核发6个月的停产补助。

2.营业用房按同类房屋等级补偿标准的2.5倍补偿;经营损失按本办法(附表二)补偿。

第十一条重建安置、公寓安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被拆迁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是本村村民;

(二)被拆迁房屋属于住宅,且被拆迁人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只有一处住宅;

(三)被拆迁人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有两处以上住宅且同时全部被拆迁的,只能按其中一处建筑面积实行重建安置,另外几处必须实行货币安置,其住房补助费按800元/平方米计付;

(四)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有关情形。

第十二条采取重建安置的,安置地面积按被拆除房屋正房底层占地面积计算。统一重建安置的就近套经规划部门审批的户型用地面积;正房底层占地面积不足90平方米的安置9

0平方米;正房底层占地面积超过150平方米的,只安置150平方米。正房底层占地面积超出安置地面积部分按有关规定折成建筑面积,实行货币安置,其住房补助费按800元/平方米计付。采取公寓安置的,安置房屋的总面积与正房建筑面积的差额部分,其住房补助费按800元/平方米计付。

拆除住宅兼门面,且门面已按非住宅标准给予了补偿的,其重建安置地面积按分割土地使用权的办法确定,分割面积低于90平方米的,按实安置,但放弃非住宅补偿的除外。

因规划设计原因,实际安置面积超出规定的重建安置地面积或安置房屋总面积超出正房建筑面积的部分,由安置户补付安置土地成本费用或安置房成本费用。

第十三条统一重建安置的用地、规划审批以及施工报建手续由征地单位统一办理,安置地的“三通一平”和正负零基础部分由征地单位负责。分散重建安置的,有关费用由征地单位按本办法(附表五)支付给被拆迁人。

第十四条拆迁下列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一)违法违章房屋及非法买卖的房屋;

(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

(三)在征地公告发布后抢修抢建的建(构)筑物(含房屋内外装饰装修部分)。

第十五条拆除房屋的其他设施,按本办法(附表四)补偿。

拆迁国家电力、通讯、给排水、燃气等设施,按国家有关规定补偿。

拆除农村排灌、广播通讯、道路等其他设施,需要重建的,按标准恢复;不需要重建的,本办法已规定了补偿标准的,按规定补偿,没有规定补偿标准的,按现行定额的直接成本费的50~70%补偿。

第十六条拆除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按同类建(构)筑物补偿标准的50%并结合有效使用期限(补偿标准×50%×有效建筑面积×剩余年限÷批准年限)补偿。

第十七条搬家费按户籍人口或房屋建筑面积计算。重建安置、公寓安置和产权调换的计付两次搬家费,货币安置的计付一次搬家费。拆迁营业、生产用房,计付一次搬家费。(标准见附表三)

第十八条过渡期限按不同安置方式确定。货币安置不支付过渡费。重建安置、公寓安置的过渡期限不超过18个月;产权调换的过渡期不超过6个月。过渡费用应一次性支付(标准见附表三)。超过过渡期限后,征地单位应与安置户重新签订过渡协议,约定过渡期限并按双倍标准支付过渡费用。

第十九条在规定期限内腾出房屋的被拆迁人,按正房补偿总额的5%给予奖励。

对积极参与、协助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的村、组干部,给予适当误工补助。

第二十条无理阻挠房屋拆迁补偿及安置工作,谩骂、殴打拆迁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拆迁工作人员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忠于职守,按章操作,廉洁奉公。对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由纪检监察机关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除重建安置外,其它安置方式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各县(市)屋拆迁补偿标准参照本办法制定,但不得低于本办法标准的85%。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规定的补偿标准,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物价等有关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情况进行调整,经依法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其它有关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自行废止。

本办法实施前,市、县(市)人民政府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虽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尚未实施具体征地,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照本办法实行。

发布部门:发布日期:2008年08月04日实施日期:2008年08月01日(地方法规)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标准版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拆迁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承租人(使用人)(以下简称丙方):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________________建设需要,经批准取得_________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____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等规定,对乙方的房屋进行拆迁,甲、乙、丙_____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被拆除房屋现状 (一)房屋所在地点:_______区(镇)街道(路)号,房屋的总楼层数__________,房屋所在的楼层数___________,房屋的朝向________,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等级为,房屋产权性质_______,房屋结构类型_________。 (二)红线内占地面积平方米,总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产权证记载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无产权部分面积___________,房屋产权证号_________。房屋的用途_________,其中合法建筑面积中住宅建筑面积平方米,营业性用房建筑面积平方米,办公用房建筑面积平方米,工业仓储类用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三)房屋内部设施及装璜情况:

海安镇集体土地村民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解析

海安镇集体土地村民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 海安镇集体土地村民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 海镇政〔2012〕1号 各街道、各部门: 为加快海安城镇化进程,推动海安镇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不断提升新农村建设水平,完善村民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保证被征收房屋得到合理的补偿并妥善安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海安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海政发[2011]77号)、《海安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评估技术细则(试行)》(海政办发[2011]19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村民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际,特制定《海安镇集体土地村民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 一、适用区域及对象 海安镇区域范围内集体土地村民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二、安置方式及规定 村民房屋征收原则上只可以选择村民安置房安置。如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实施项目,其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提供国有土地上

房屋产权调换安置方式,则该征收实施项目范围的征收村民也可以选择国有土地上房屋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安置。 ⒈对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村(居)民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补偿标准给予评估补偿,但不得再享受其他任何形式的安置。 2.对选择国有土地上产权调换安置的,执行《海安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海政发[2011]77号)和本区域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 ⒊对符合选择两套多层公寓,既选择国有土地上房屋产权调换安置,又选择农民安置房安置的,对原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和合法宅基地面积各50%分别进行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评估补偿和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评估补偿。安置时,可将原拆除合法建筑面积的各50%分别带入产权调换房和农民安置房作为合法安置面积,也可根据按人口核定应享受合法面积的50%作为农民安置房合法安置面积,两种方式任选一种。 ⒋对选择村民安置房安置的,按照本《办法》补偿安置政策执行。 三、补偿政策 ⒈评估方法:集体土地村(居)民房屋征收按照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结合建安成新价的方式给予评估补偿。

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助与补偿标准暂行办法

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助与补偿标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健康有序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对城市房屋拆迁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过渡期)和经营性用房停产、停业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支付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以被拆迁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权属档案记载的建筑面积为依据计算。 第四条被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实行回迁安置的,按协议约定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五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已经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支付给房屋承租人。 第六条拆迁住宅房屋,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的标准为: (一)设区的市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下同)以下的,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200—300元;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超过3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支付搬迁补助费7—10元。 (二)县(市)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的,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150—200元;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超过3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支付搬迁补助费5—7元。 (三)建制镇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的,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90—200元;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超过3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支付搬迁补助费3—5元 第七条拆迁非住宅房屋,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的标准为: (一)设区的市商业营业用房每平方米支付15—20元,生产用房每平方米支付20—25元,办公用房每平方米支付10—12元,仓储用房每平方米支付15—20元。 (二)县(市)商业营业用房每平方米支付10—15元,生产用房每平方米支付15—20元,办公用房每平方米支付7—10元,仓储用房每平方米支付10—15元。 (三)建制镇商业营业用房每平方米支付7—10元,生产用房每平方米支付10—15元,办公用房每平方米支付5—7元,仓储用房每平方米支付7—10元。 第八条实行货币补偿和现房产权调换的,按照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支付搬迁补助费;实行期房产权调换的,按照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支付两次搬迁补助费。 第九条被拆迁人自行过渡的,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的标准为: (一)设区的市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的,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120—200元;超过3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4—6元。 (二)县(市)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的,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90—150元;超过3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3—4元。 (三)建制镇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的,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60—100元;超过3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2—4元 第十条拆迁经营性、生产型非住宅房屋或者拆迁许可证颁发前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根据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发布的上一年度纳税情况给予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包括工资补偿和经营补偿两部分。经营补偿金额按照实际纳税额计算;没有纳税的,不予补偿。 拆迁公告发布前,虽已获取营业执照,尚无纳税行为的不予补偿;拆迁公告发布前,已停产、

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一、明确指导思想,强化优质服务 以“河南省、郑州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标准”为标尺,通过巩固、完善、充实、提高等诸项工作,力求金帝物业管理上档次,服务上质量,经营上效益,品牌上台阶,同时依靠过硬的基础设施,完善的管理制度,良好的服务质量,优美的环境面貌,祥和的精神氛围等,力争跨入河南省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的行列。以此打造天祥物业管理的品牌,提升公司的社会形象,达到实现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目的。 二、争创优秀物业服务住宅小区的规划 1、以河南省、郑州市优秀示范小区规定的指标为各项管理工作的要求; 2、严格按照ISO9001质量认证体系规范化、制度化运作; 3、依据河南省及郑州市物业管理优秀小区评比标准,对各项经营管理指标进行承诺;确保接管二年内创建市优秀住宅小区,三年达到省优秀住宅小区的标准。 三、具体实施方案 为实现我们的创优规划,依据河南省、郑州市物业管理优秀小区评比标准,并结合我们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对本项目的物业管理工作确定如下承诺指标,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予以落实。 为了实现河南省、郑州市物业优秀住宅小区验收合格,结合小区实际情况,现就争创市优秀住宅小区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1、以“优质服务、精益求精”的企业精神,“站着做人、跪着服务”的服务理念为指导,以创造一流工作业绩为目标,以改进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为中心,对照《郑州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标准及评分细则》,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完成创优工作任务,争取顺利通过市优秀小区达标验收。 2、组织领导 公司成立管理优秀住宅小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公司副总经理刘晓锋任组长,项目管理服务中心主任担任副组长。其他物业管理人员为成员。创优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切实加强对创建优秀住宅小区的管理和领导。 3、具体措施 1)、组织广大员工认真学习郑州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标准和评分细则要求,对照评分细则逐项逐条的落实。 2)、紧紧结合本小区实际,健全、完善各项制度,实行定岗定责,落实到人。 3)、狠抓基础性工作,搞好公共设施日常维护、整改,确保供水、供电、环境卫生,绿化养护,排污等正常运行。

集体土地上的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方式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f216075993.html, 集体土地上的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方式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的补偿方式有哪些呢?对此我国暂时还没有专门的法规来对其进行规定,但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或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 具体来说,具有如下几种补偿方式: 一、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金额包括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和宅基地土 地所有权区位补偿价。 计算公式为: (1)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 补偿单价×被拆迁居住房屋建筑面积。

被拆迁人在同一拆迁范围内有多处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应区分房屋结构、等级分别计算合并补偿。 (2)宅基地所有权区位补偿价=宅基地综合补偿单价×核定的宅基地土地补偿面积。 注: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设房屋,按照重置成新价和剩余使用期限予以补偿,不给予宅基地土地所有权区位补偿价。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单价、宅基地土地所有权区位补偿单价由市国土房管局根据当地政府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当地政府国有土地所有权基准地价、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予以适当调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定期公布。 二、产权调换 1、被拆迁人的安置面积核定标准: 2、被拆除房屋的批准建筑面积低于(25-30)平方米/人的,按人均(25-30)平方米核定; 3、在(25~60)平方米/人之间的,按批准的建筑面积核定;

4、超过60平方米/人的,按人均60平方米核定。 5、2人以下(含2人)的户,按2人核定;已婚并达到法定育龄夫妇尚未生育子女的按3人核定。 被拆迁人在同一拆迁范围内有多处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应合并计算房屋建筑面积。 三、农民自建 实行农民自建,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建设。 (一)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尚有宅基地,可以安排宅基地给被拆迁人自建住宅或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建设住宅。 1、如由被拆迁人自建,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按照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给予补偿,对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宅基地土地所有权区位补偿价给予补偿。 2、如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建设住宅,拆迁人按本规定第九条的有关规定给予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建成的安

海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海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 则

海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切实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南通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 第三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建设项目的需要,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或者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搬迁期限不得超出规定的拆迁期限。 本细则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四条市建设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海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市物价、国土、财政、工商、司法、公安、文化、教育、环保等相关部门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互相配合,保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顺利进行。 市国土资源局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五条城市房屋拆迁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对拆迁项目进行评估,提供概算; (二)拆迁人向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三)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拆迁公告; (四)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价格评估并公布评估结果; (五)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六)拆迁人按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进行补偿安置并实施房屋拆迁。 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拆迁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拆迁范围红线图); (四)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其它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五)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包括拆迁范围、拆迁对象、房屋的用途、面积、权属、拆迁实施步骤、安全防护、环保措施、各项补偿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规定

中央纪委监察部通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参照集体《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的规定,政府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近日,中央纪委、监察部发出通知,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部署,切实加强对征地拆迁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促进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通知指出,2011年1月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基础性法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地及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补偿标准和征收程序,依法征收、公平补偿。督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清理现行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该废止的予以废止,该修订的抓紧修订,该配套完善的尽快配套完善。《条例》颁布前已经作出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但尚未组织实施的项目,不得再组织实施,要依法由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强制执行。 通知要求,要督促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工作,妥善解决好被征地拆迁农民的居住问题。农民房屋拆迁要按照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

准补偿,被征地拆迁农户所得拆迁补偿以及政府补贴,要能够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要督促建立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收入增长幅度相协调的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并认真加以执行。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 通知强调,要督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要求,畅通被征地拆迁群众反映问题、表达诉求的渠道,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妥善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紧紧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开展征地拆迁。要强化责任落实,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及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止矛盾纠纷积累激化。要及时总结依法拆迁、“阳光”拆迁、和谐拆迁的好经验、好做法,组织力量进行宣传报道;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突发性事件,依法妥善处置,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通知要求,切实加大查办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案件力度,重点查处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搬迁行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或突击、“株连”等方式强制征地拆迁行为,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后仍然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等问题。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违规动用警力参与征地拆迁的,因

丹东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拆迁补偿标准全文.doc

2019年丹东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拆迁补偿标准(全文)丹东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拆迁补偿标准(全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丹东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已经5月15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丹东市人民政府 8月3日 丹东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 第一条为规范丹东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4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

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振兴区、元宝区和振安区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第三条对被征收人补偿的内容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四条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房屋的装饰装修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一并予以征收补偿。 第六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第七条被征收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下列办法实施:

物业管理实施方案

物业管理实施方案

物 业 管 理 实 施 方 案 邵阳市和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一、物业概述: 物业名称:帝豪澄湾 总筑面积176869平方米 由欢乐谷、港岛湾、怡景楼、怡雅楼、芙蓉苑、潇湘苑、浅水湾、藏龙湾、紫金阁、莱茵轩等建筑组成。 我公司前面分析小区的设计理念、总体布局、建筑风格、和物业特点后,在实施物业管理中,坚持规范管理,挚诚服务。专业的物业管理和业主自治自律相结合。通过科学管理,优质服务,为广大业主创建一个安全、文明、优美、舒适的环境。发挥物业最大的使用功能。使其保值、增值,最终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和同步增长。 二、管理依据 1国务院令504号《物业管理条例》。 2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价服【2010】76号。 3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 三、管理目标 条件成熟,两年内创“邵阳市物业管理优秀小区”,并作以下服务承诺。 1对保安、水电、消防监控提供24小时服务。 2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所有管理人员统一着装,佩戴标识,专业管理。技术人员按国家规定100%持证上岗。 3房屋及其配套设施完好率达95%以上。 4清洁无盲点,绿化完好率达90%以上。

5业主投诉处理率100% 6每年不少于一次业主意见征询,业主满意率达80%以上。 我们将为业主提供一流的物业管理服务赢得业主的信任和满意,实现“精到管理、精致服务、精彩生活”。 四、物业管理机构设置及资源配置 (一)机构设置方案业务流程及各部门职责 1、机构设计图: 机构图说明: 机构图设置的原则:精干、高效、一专多能。实行小区整体管理和各围合分片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管理处实行垂直领导,职责分明,减少管理环节,提高工作效

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流程

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 流程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

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流程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我国的土地分为两种性质,分别为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土地。这个比较容易理解,一般城市里的土地基本上都是国有土地,农村的土地基本上来讲都是农村集体土地,农村集体土地一般来讲就是村民集体所有,有的呢,也是村民小组集体所有。 概念理清之后,咱们来说说农村集体土地房屋的拆迁流程。 农村集体土地拆迁,其实归根结底,走的是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程序。这种土地征收,是需要相关部门进行审批才能进行的,最低审批级别是省级人民政府,再高就是由国务院直接进行审批,这个在《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的。 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法律程序是非常明确的,大致涉及国土局、各级政府、建设局、发改委、环保局。 涉及国土局的文件就是相关报批手续。一般来讲就是用地预审、用地规划、征地红线图、土地报批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承报申请、农用地专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等等)。 咱们市县级人民政府应该给老百姓出具补偿安置方案。 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会出具土地的审批手续,对土地的征收进行审批。 接下来就是建设局:建设局分为两个部门,建设局、城乡规划局,有的地方这两个部门在一起,有的地方这两个部门不在一起,规划局,有他的规划审批手续。建设局是城乡总体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个建设局一个规划局,两个部门发出的。有的工程比较特殊的还涉及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发改委:项目立项。 环保局: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发改委项目立项之前就应该出具。 所以涉及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涉及的部门是非常多,而且很专业很复杂,如果老百姓想要调取是很困难的,一般都是由专业律师有针对性的发出书面的信息公开申请。 以上说的是涉及征地相关部门应该发出的文件文书等,接下来呢,咱们说说涉及征地应该有什么流程,具体应该给老百姓出具哪些文件。 一、首先,要征收土地,就要发布征地公告,这份文件是由国土局出具的,是需要有文号,有政府盖章的。告诉咱老百姓要征地了,因为什么原因,范围,从谁家到谁家。大致情况应该让老百姓有所了解,对此不满意的话,咱们可以申请组织听证会。我们接到过很多被拆迁户咨询电话,许多当事人会问,说我们这边拆迁部门都没给我们举行听证会。这里我要讲一下,听证会一般是咱们老百姓自己要求举行的,这是咱们的权利,如果这个权利咱们不行使,一旦超期就等于放弃。在这我需要跟被拆迁户再明确一点,如果涉及补偿不合理或者拆迁不合理的话,咱们一定要及时主张权利,或者请专业律师维权或者自己及时提起法律程序,千万不能一味坐等,法律不保护权利的沉睡者。 二、接下来就是要进行登记调查,入户登记调查表需经老百姓签字确认。建筑面积多大,有多少间房屋,装饰装修,电视空调冰箱等等,是需要调查清楚,这个需要往上报批,直白说,报上去,政府往下拨款时是要知道,现在征收范围内的这块土地有多少亩,多少间房屋,面积多大,怎么安置,下拨多少资金,这是一个法律程序,也是报批的文件之一。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的方法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的方法 关系到拆迁当事人的经济利益。为保证被拆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拆迁人应当对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的管理人)给予补偿。应该明确的是,补偿的对象是被拆除房屋所有人,而不是使用人。所有人既包括公民也包括。 补偿方式 房屋拆迁补偿有两种方式,即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 (一)货币补偿是指拆迁人将被拆除房屋的价值,以货币结算方式补偿给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货币补偿的金额,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二)房屋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用自己建造或购买的产权房屋与被拆迁房屋进行调换产权,并按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和调换房屋的市场

价进行结算调换差价的行为。也就是说以易地或原地再建的房屋,和被拆除房屋进行产权交换,被拆迁人失去了被拆迁房屋的产权,调换之后拥有调换房屋的产权。拆除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补偿标准 《条例》规定了拆迁货币补偿标准确定的基本原则是等价有偿,采取的办法是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的办法确定。区位是指某一房屋的地理位置,主要包括在城市或区域中的地位、与其他地方往来的便捷性、与重要场所(如市中心、机场、港口、车站、政府机关、同业等)的距离、周围环境、景观等。用途是指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证书上标明的用途,所有权证未标明用途的,以产权档案中记录的用途为准。产权档案也未记录用途的,以实际用途为准。无论实行货币补偿还是产权调换,有一个基本原则是必须明确的,即等价的原则。所以,从价值量来衡量,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是等价的。 拆迁安置

鞍山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鞍政办发【2006】10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鞍山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事《鞍山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三月二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鞍山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及附属物补偿管理,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参照国家,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市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千山风景区集体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房屋拆迁工作的监督管理。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授权各区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千山风景区管委会组织拆迁工作,具体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四条被拆迁房屋安置补偿实行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由被拆迁人提出书面申请,自愿选择。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后,拆迁区域内的集体建设用地归政府所有。 第五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以县,区政府核发的《房屋产权证》记载为准;《房屋产权证》没有记载的,以房屋产籍记载的为准。利用合法住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的,按照住宅房屋予以补偿安置。 第六条宅基地上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一)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1.建筑面积的确定:根据被拆迁人原居住有照房屋建筑面积,按照“就进上靠”原则确定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也可自愿选择“下靠”,原房屋建筑面积大于下靠户型面积部分,按

房屋拆迁补偿补助办法

康平县城镇房屋拆迁补偿补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镇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行为,保障被拆迁人合法权益,切实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根据《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县城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臵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有合法承租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县城乡建设管理局是本县房屋拆迁改造的行政主管部门,县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房屋拆迁与补偿遵循程序正当、补偿公平、惠及民生的原则。 拆迁前,县拆迁管理办公室会同土地、工商、国税、地税、房产等部门对拟拆迁区域的房屋、附属物等情况和企业经营、纳税等情况进行联合普查,集体签字后生效,保证结果真实性。普查结果作为拆迁人制定补偿方案的基准依据。

对拆迁工作人员违反拆迁政策、法规的行为,经纪检监察等部门查实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在调查时被拆迁人提供虚假材料和凭证以欺骗方式取得补偿和安臵的,一经查实,交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章房屋拆迁补偿补助 第六条房屋拆迁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对有产权登记的居民私房进行补偿或安臵,补偿金额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有使用证的公有住宅房屋、“三资”房屋(指由财政、单位、个人出资建设的房屋)可以先进行房改,然后给予补偿、安臵,也可以保持原产权性质回迁安臵。 对仓房、煤棚、地下室、院墙等附属设施,以及果树、杂树、花卉等地上物不做产权调换,实行货币补偿,补偿金额由县城乡建设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拆迁具有合法产权登记的办公室、仓库、厂房实行货币补偿,补偿金额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拆迁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该建筑重臵价格,结合剩余使用期限予以补偿。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范本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范本 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应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过户手续,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相关手续, 与该房屋有关的过户等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1.外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内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顶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地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门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甲方保证【乙方】【丙方】在过渡期限内按本协议第五条规定进行安置。【乙方】【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周转房的,应当在得到安置房后日内腾空周转房。 6.厨房: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卫生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阳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电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4 合同补充协议 附件5 被拆迁房屋平面图 (一)甲方未如期提供周转房给【乙方】【丙方】过渡使用的,【乙方】【丙方】有权 暂缓搬迁、交付被拆迁房屋。 附件6 评估报告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说明 1.本协议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签约之前,房屋拆迁当事人应当 仔细阅读本协议内容,对协议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 部门咨询。

实例讲解-武汉市房屋拆迁补偿实施方案细则

实例讲解-武汉市房屋拆迁补偿方案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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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屋拆迁补偿方案-实例 为确保工程项目征用、收回土地和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妥善安置、补偿被拆迁单位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拆迁补偿方案引用标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三.《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 四.《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 五.《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的通知》(武价房字[2004]73号); 六.《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的通知》(武价房字[2004]74号); 七.《武汉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武土资耕[2004]317号); 八.《关于制定我市中心城区房屋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费等标准的通知》(武价房字[2005]75号); 九.《关于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增加房屋拆迁补助费的通知》(武规拆字[2003]14号); 十.《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征用土地中青、鱼苗及地上附着物和其他有关设施补偿标准的通知》(武价房字[2005]11号)。 十一.《关于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宅基地区位补偿标准的通知》 十二.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资金监控管理规定>的通知》 十三.《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 十四.《武汉市房屋分类分等标准》 十五.《武汉市房屋成新率评定标准》 (二) 被拆迁房屋整体状况介绍: 被拆迁房屋位于硚口区汉丹铁路以北500米处,邻近长风大道,东面古田二路,西面古田一路,北面三环线,南面江发路. 周边环境:周围的主要建筑及单位有长丰乡政府,华美超级娱乐渡假村,长丰机械厂,华泰汽车修配厂,长丰通讯设备厂,市三印万达分场,市煤气管道变电站等。公交路线主要有2路车,222路,505路,508路,512路,531路,546路,548路,621路,737路,806路。交通条件较位便利,周边辅助设施比较完善。 将东北方,西南方,东南方建筑依次编号为A,B,C

物业管理实施方案

物 业 管 理 实 施 方 案 邵阳市和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一、物业概述: 物业名称:帝豪澄湾 总筑面积176869平方米 由欢乐谷、港岛湾、怡景楼、怡雅楼、芙蓉苑、潇湘苑、浅水湾、藏龙湾、紫金阁、莱茵轩等建筑组成。 我公司前面分析小区的设计理念、总体布局、建筑风格、和物业特

点后,在实施物业管理中,坚持规范管理,挚诚服务。专业的物业管理和业主自治自律相结合。通过科学管理,优质服务,为广大业主创建一个安全、文明、优美、舒适的环境。发挥物业最大的使用功能。使其保值、增值,最终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和同步增长。 二、管理依据 1国务院令504号《物业管理条例》。 2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价服【2010】76号。 3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 三、管理目标 条件成熟,两年内创“邵阳市物业管理优秀小区”,并作以下服务承诺。 1对保安、水电、消防监控提供24小时服务。 2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所有管理人员统一着装,佩戴标识,专业管理。技术人员按国家规定100%持证上岗。 3房屋及其配套设施完好率达95%以上。 4清洁无盲点,绿化完好率达90%以上。 5业主投诉处理率100% 6每年不少于一次业主意见征询,业主满意率达80%以上。 我们将为业主提供一流的物业管理服务赢得业主的信任和满意,实现“精到管理、精致服务、精彩生活”。 四、物业管理机构设置及资源配置 (一)机构设置方案业务流程及各部门职责

1、机构设计图: 机构图说明: 机构图设置的原则:精干、高效、一专多能。实行小区整体管理和各围合分片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管理处实行垂直领导,职责分明,减少管理环节,提高工作效率。 2、业务流程: 根据公司机构设置,通过资源整合,流程设计,任务分解,过程控制,持续改进。为业主提供优质服务,让业主满意,使物业管理工作处于良性循环状态。 3、各部门职责: 主任:根据国务院令504号《物业管理条例》及公司有关规定,前面主持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确保小区各项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客服部:负责小区档案管理、财务管理、内勤管理、社区文化及考勤、品质管理等工作。 保安队:负责小区的公共秩序、安全防范、日常安保、车辆管理和消防设备设施的管理,消防宣传教育及监控设备的管理等。 工程队:负责小区房屋及其公共部位,公用设备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小区公共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 清洁绿化队:负责小区道路,楼道等公共部位场所的清洁卫生及小区绿地、花木的养护管理。 (二)专业人员配置及培训计划 1、专业人员配备:根据小区实际管理工作需要,我公司在小区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合同协议范本模板 简约版

编号:_____________ 集体土地上房屋 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征收部门(甲方): 法定代表人: 被征收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项目建设需要,甲方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乙方房屋位于该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属于被征收的房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和_____________市政府常委会文件[ ] _____________号、_____________函【】_____________号等文件精神,甲乙双方经协商,遵循公平原则,达成如下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一、乙方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 1、乙方被征收房屋位于村。常住家庭人口人,独生子女人。合计人。 2、经公司评估,乙方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住宅房屋平方米;生产、经营(住改非)房屋平方米。 二、补偿安置 甲方对乙方被征收房屋按另批宅基地自建房屋和货币化补偿相结合的安置方式。 (A)房屋补偿安置 1、按照城市规划和相关规定,甲方在内另批宅基地由乙方自建房屋,建筑结构为,按规定批建房屋面积 平方米。乙方原房合法面积为平方米,由甲方按评估价向乙方予以货币化补偿,补偿款为元。 2、在规定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交钥匙的被征迁户,甲方按乙方原房合法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71元奖励,奖励资金为:元。具体内容:。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编号:_______________ __,地址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职务 邮编: ___________________ ___,电 话 ___ 。 被拆迁人(以下简称乙方): 单位名称: _______________ __,地址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职务 邮编: ___________________ ___,电 话 ___ 。 房屋承租人(使用人)(以下简称丙方) 单位名称: _______________ __,地址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职务 邮编: ___________________ ___,电 话 7 甲方因 _________ 建设需要,经批准取得 __________ 号《房屋拆迁许可 证》,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 办法》及 _________ 等规定,对乙方的房屋进行拆迁,甲、乙、丙 _________ 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被拆除房屋现状 (一)房屋所在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面积 ________ 平方米 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 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 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其中有证建筑面积__________ 平方米,房屋使用面积_________ ,房屋产权证号 _________ ),房屋的用途__________ ,房屋的产权性质 _________ ,房屋的结构_________ ,房屋的总楼层数______ ,房屋所在的楼层数,房屋的朝向_________ 。 二)房屋内部设施及装潢情况: 三)房屋的附属物及构筑物情况: 四)机械设备情况:第二条乙方或丙方基本情况(一)被拆除房屋为住宅时: 1.乙方有正式户口 _________ 人(其中常住人口___________ 人),分别是(姓名、性别、年龄、与户主关系等):__________________ 。 2.丙方有正式户口 _________ 人,分别是(姓名、性别、年龄、与户 主关系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二)被拆除房屋是非住宅时: 1.乙方情况: 2.丙方情况: 第三条房屋拆迁补偿选择第_____________ 种方式 1.货币补偿。 2.房屋产权调换。 第四条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方式 (一)货币补偿金额的确定选择第_____________ 种方式: 1.根据当地政府公布的货币补偿基准价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价格。 2.根据当事人共同推荐的评估机构评估的市场价格确定。 3.当事人对评估机构的选定意见不统一时,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确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的市场评估价确定。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加快城市发展进程与推进现代化建设,完善和提高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的基础设施条件,改善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已被征收为国有土地上原集体建设用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对被征收人重新调整宅基地或者集体建设用地。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47条规定,国家可以按审批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并对地面房屋及附属物进行公平补偿。 三、职责分工及原则 1、县土地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建设用地及地面建筑物的征收与补偿工作以及集体建设用地征收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县建设部门指导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工作。 属地人民政府具体组织集体建设用地及地面建筑物的征收与补偿工作及宣传解释工作。

属地人民政府可以将房屋征收与补偿中相关技术或劳 务服务委托社会组织,按合同约定支付技术、劳务服务费用。 2、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3、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规定执行。 四、补偿与安置程序 1、县人民政府成立县国土、建设、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参与的征收与补偿领导小组,指导集体建设用地及地面建筑物的征收与补偿工作,县国有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筹措补偿与安置资金存入银行专用账户,县建设部门审查上报县人民政府研究启动补偿与安置程序。 2、属地人民政府具体负责集体建设用地及地面建筑物的征收与补偿工作及宣传解释工作。 3、县土地主管部门凭政府部门有关批准文件和规划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附用地红线图)确定房屋征收范围,被征收人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户口迁入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仍按原房屋状况和使用性质进行征收补偿。 5、属地人民政府组织调查登记,并适时公布调查结果。 6、属地人民政府拟定房屋补偿与安置方案(包括补助与奖励措施),上报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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