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英语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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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摩尔和两个同伙攻击和流血肯尼斯·罗杰斯,绑在一起,把他扔在汽车的后备箱里,然后开车进入俄勒冈州的农村,在那里摩尔致命地打他。后来,摩尔和一个同伙告诉摩尔的哥哥和同伙的女朋友,他们打算恐吓罗杰斯,但是摩尔不小心打了他。摩尔和同伙重复这个帐户给警察。根据律师的建议,摩尔同意不对重罪谋杀提出抗辩,以换取对该罪行的最低刑罚。他后来在州法院寻求判决后缓解,声称他被剥夺了律师的有效协助。他抱怨说,他的律师没有动手压制他的警告提前律师的建议,摩尔考虑接受请求提出之前。法院认为,根据摩尔对两名证人的其他允许的供认,禁止运动是徒劳的。律师把这作为不提出动议的理由。他补充说,他告诫摩尔,由于罗杰斯在射击前遭受的虐待,摩尔可能被指控加重谋杀。这种罪行可以因死亡或监禁而无期徒刑。这些事实导致州法院得出结论,摩尔没有建立对斯特里克兰诉华盛顿,466美国的无效援助。668.摩尔寻求联邦人身保护,重申他无效的援助要求。地方法院驳回了请求,但第九巡回法院推翻,认为州法院的结论是根据斯特里克兰不合理地适用明确成立的法律,并且与亚利桑那诉Fulminante,499 U.S. 279相反。

举行:摩尔没有资格获得第九巡回法院命令的人身保护令。Pp。4-17。

(a)根据28U.SC§2254(d),对于国家法院根据案情裁决的任何索赔,不得颁发联邦人身保护令,除非州法院的拒绝救济的决定涉及“不合理的申请“由”本法院确定的“明确确立的联邦法律”。相关的联邦法律是斯特里克兰德律师无效援助的标准,要求表明“律师的缺陷表现和偏见”。Knowles v。Mirzayance,556 U. S. ___,___。Pp。4-6。

(b)州法院的决定不是对斯特里克兰规则的任何一部分的不合理适用。Pp。6-16。(1)州法院不会不合理地接受律师采取行动的理由,根据摩尔对其他两名证人的允许供认,禁止令是无效的。这个解释证实了律师的代表在斯特里克兰德是足够的,所以没有必要考虑他的另一个理由的合理性- 抑制运动会失败。辩诉交易涉及充满不确定性的复杂谈判,辩护律师必须作出战略选择,在平衡机会- 恳求较少的指控和获得较轻的判决- 和风险- 辩方交易可能在起诉方发现案件之前越来越弱,不强。不尊重斯特里克兰需要的纬度可以产生至少两个问题。首先,在事后看来,扭曲和不平衡的可能性可能变得太真实;和人身保护法院必须注意其有限的作用,根据当时向律师提供的资料来评估不足。第二,缺乏必要基础的无效援助索赔可能会使调查寻求保护的过程带来不稳定性,因为检察官必须保证在几年后法庭不会撤销辩护。在适用和定义斯特里克兰标准- 代表被告的合理能力时,必须尊重律师的判断。缺乏发展和广泛的记录和明确的起诉或辩护案件,在早期的辩护阶段造成特别的风险。

在这里,摩尔在审判的前景是什么不确定。律师知道,两名证人提出了严重的战略关切,拖延进一步诉讼的请求可能允许国家发现支持资本起诉的额外罪行证据。在这些情况下,律师作出了合理的选择。至少,州法院不会因此而不合理。上诉法院进一步依赖Fulminante,但根据第六修正案,国家法院对律师执行的裁决不能与Fulminante的“Fulminante”相反,Fulminante违反第五修正案接受非自愿的供认,对斯特里克兰的有效性标准一无所知。Pp。6-12。

(2)州法院也可以合理地得出结论,摩尔不受律师行为的偏见。为了在国家法院胜诉,他必须证明“有合理的可能性,但对于律师的错误,他不会承认认罪,并坚持要去审判。Hill v。Lockhart,474 U.S. 52,59.鉴于辩诉谈判中固有的不确定性,对州法院偏见裁决的尊重是很重要的。该法院可以合理地确定,即使摩尔的第二次供认被裁定不可受理,摩尔也会接受该项请求。该国的案件已经令人难以置信,有两名证人承认允许的供认,如果调查继续进行,它可能变得更加强大。摩尔也面临着严重惩罚的可能性。律师对定罪罪的最低刑罚的讨价还价是有利的,而对供认的挑战可

能对保证该协议至关重要。同样,国家法院的裁决不能违反Fulminante,这不符合斯特里克兰德的偏见标准或考虑在辩诉交易上下文中的偏见。在Fulminante的无害误差分析揭示了这种情况下,它表明国家法院的偏见确定是合理的。Pp。12-16。

574 F. 3d 1092,逆转和还押。

Kennedy,J.,发表了法院的意见,其中Roberts,C.J。和Scalia,Thomas,Breyer,Alito和Sotomayor,JJ。Ginsburg,J.,提出了同意判决的意见。Kagan,J.没有参与案件的审议或决定。

JEFF PREMO,SUPERINTENDENT,OREGON STATE

PENITENTIARY,PETITIONER v。RANDY

约瑟夫·摩尔

向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提出上诉

[2011年1月19日]

肯尼迪法官宣布了法院的意见。

这种情况要求在某些方面与在Harrington v。Richter,ante,p。___。在这里,如在里希特,法院审查上诉法院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对国家刑事定罪的质疑中给予联邦人身保护令的救济的决定。在这里,该案也开始适当地实施28美国法典§2254(d)中规定的发布联邦人身保护令的指定前提之一,关于任何索赔不得授予联邦人身保护令的指示州法院已经就案情作出裁决,除非国家法院的拒绝救济的决定涉及“美国最高法院确定的明确确立的联邦法”的“不合理适用”。正如在里希特,相关的明确定律源于斯特里克兰诉华盛顿,466 U.S. 668(1984),它提供了根据第六修正案提供律师不足援助的标准。Richter涉及加利福尼亚的定罪,并解决了律师在审前准备和审判中没有咨询或使用某些专家时代表的充分性。本案涉及俄勒冈州无关的信念,并关注代表是否足以提供对辩诉交易的评估,而不首先寻求镇压被假定不当获得的供认。

一世

1995年12月7日,应诉人兰迪·摩尔和两个联盟在他的家中攻击了肯尼斯·罗杰斯,在他把他用胶带绑在他身上并把他扔在汽车后座之前,他们开车进入俄勒冈州的乡村,在那里摩尔在寺庙里射击罗杰斯,杀了他。

后来,摩尔和他的一个同伙告诉两个人- 摩尔的哥哥和同伙的女朋友- 关于犯罪。据摩尔的哥哥,摩尔和他的同伙承认:

“”举个例子,给罗杰斯先生一些惊吓......他们盲目地把他绑在了他身上,把他放在汽车的后备箱里,把他带到一个地方小遥远......继承人的意图是离开他在那里,让他走回家... [摩尔]从洛尼拿起左轮手枪,当他拿走了,罗杰斯先生后退了在泥和枪排出。App。157-158。

摩尔和他的同伙重复这个帐户给警察。根据律师Moore的意见,摩尔同意不对重罪谋杀提出辩护,以换取300个月的刑期,法律允许的最低刑期为该罪行。

后来,摩尔在俄勒冈州一个法院提起诉讼后缓刑,声称他被剥夺了律师有效协助的权利。他抱怨说,他的律师没有提出一项动议,要求摩尔在接受辩方提议之前考虑的律师的建议之前压制他对警察的供认。在证据听证会之后,俄勒冈法院根据摩尔的另一个可接受的供认,结束了一项“镇压行动将是徒劳的”,两名证人可以作证。正如法院所指出的,摩尔的审判律师解释了为什么他不打算将摩尔的供认排除在警察之外:

“摩尔先生和我讨论了提出”禁止运动“的可能性,并得出结论说,这将是无效的,因为他以前对他的兄弟和[他的同谋的女朋友]作了充分的供认,已被随时作为证人,全面重复他的供认。Jordan Affidavit(1999年2月26日)到宠物。证书。70,?4。

律师补充说,他使摩尔意识到被控犯有可能死刑的严重谋杀的可能性,以及可能判处无假释的终身监禁。参见Ore.Rev.Stat。§163.105(1)(a)(1995)。在射击之前对受害者的强烈和严重的虐待可能导致国家坚持强烈的反应。鉴于这些事实,俄勒冈州法院认定摩尔没有建立对斯特里克兰德律师的无效援助。

Moore在美国俄勒冈地区地方法院提出了人身保护令状的申请,更新了他的无效援助申请。地方法院驳回了请求,找到了足够的证据来支持俄勒冈法院的结论,即抑制不会产生影响。

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的一个分立小组逆转了。Moore v.Czerniak,574 F. 3d 1092(2009)。法院认为,国家法院的结论是,律师的行动并不构成无效的援助,是根据斯特里克兰不合理地适用明确规定的法律,并且与亚利桑那诉弗利明尼,499 U.S. 279(1991)相反。六名法官不同意拒绝重新审理。574F.3d,at 1162。

我们授予certiorari。559 U.U._(2010)。

II

联邦法院对国家拘留中的人员发布人身保护令的法定权力由经过1996年“反恐怖主义和有效死刑法案”(AEDPA)修正的28U.C.§2254定义。§2254(d)的案文规定:

“根据国家法院的判决,代表被拘押人的人身保护令状的申请,不得就根据国家法院诉讼程序的是非曲直判决的任何请求书而批准,除非对申索的裁定- - -

“(1)导致与美国最高法院所确定的明确确立的联邦法律相反或涉及不合理适用的决定;或

“(2)导致根据国家法院程序中提出的证据对事实作出不合理决定的决定。

AEDPA禁止联邦人身保护在国家法院根据案情判决的任何索赔,除非§2254(d)中列出的例外之一获得。相关这里是§2254(d)(1)的例外“允许关税,其中较早的国家决定是由于”不合理地应用“明确的联邦法律。Richter,ante,at 11.适用的联邦法律包括确定刑事被告何时收到斯特里克兰定义的不足的代表性的规则。

为了建立律师的无效援助“,被告人必须表明律师的缺陷表现和偏见。Knowles v。Mirzayance,556 U. S. ___,___(2009)(slip op。,at 10)。在处理这一标准及其与AEDPA的关系时,法院今天在里希特,14-16年,给出了以下解释:

“为了建立不足的表现,挑战定罪的人必须表明”律师的代表低于客观的合理性标准“。[斯特里克兰,] 466 US,at 688.一个考虑无效援助的法院的法院必须应用一个“强大的推定”,即律师的代表性在合理的专业援助的“广泛范围内”,同上,689。挑战者的负担“律师使错误如此严重,以致律师不能作为”第六修正案“保证被告人的”律师“。同上,第687页。

“关于偏见,挑战者必须证明”合理的可能性,但对于律师的不专业的错误,程序的结果将是不同的。... ...

“”超越斯特里克兰的高酒吧从来不是一个容易的任务。Padilla v。Kentucky,559 US ___,___(2010)(slip op。,at 14)。一个无效援助索赔可以作为一种逃避豁免和没收规则的方法,并提出在审前[诉讼],因此斯特里克兰标准必须谨慎使用,免除“侵扰性的审讯后调查”威胁到律师有权服务的非常对抗进程的完整性。斯特里克兰,466 US,689-690。即使在从头审查,判断律师代表的标准是一个最为尊重的标准。与后来审查的法庭不同,律师观察了相关的诉讼,知道记录以外的材料,并与客户,与反对律师,法官,“在定罪或不利的判决后”二次猜测律师的帮助“太诱人了”。Id。,at 689;也参见Bell v。Cone,535US 685,702(2002); Lockhart v。Fretwell,506 US 364,372(1993)。问题是律师的陈述是否在“规范“,而不是它偏离最佳实践还是最常见的习俗。斯特里克兰,466美国,在690。

Strickland和§2254(d)创建的标准都是“高度神圣的”,在689年; Lindh v。Murphy,521 US 320,333,n。7(1997),当两者同时适用时,审查是“双重”的,Knowles,556 US,at ___(slip op。,at 11)。Strickland标准联邦人身保护法院必须防止根据§2254(d)将斯特里克兰岛的不合理性等同于不合理的危险,因此,§2254(d)适用,问题不在于律师的行为是否合理,问题是有没有任何合理的理由,律师满足斯特里克兰德的标准标准。

III

问题是摩尔的律师是否提供了无效的援助,没有在向摩尔提出有关辩护的建议之前,不向摩纳哥提出摩尔的供认。认为任何“镇压行动都会徒劳无功”,国家后征求法院的结论是,摩尔没有收到律师的无效援助。App。140.州法院没有具体说明这是因为斯特里克兰州没有表现不足,还是因为摩尔没有斯特里克兰人的偏见,或两者都没有。为了克服第2254(d)条施加的限制,上诉法院不得不得出结论,这两个结果都涉及不合理地适用明确规定的联邦法律。参见里希特,前言,19-20。在找到满足这一标准时,上诉法院错误,因为州法院的裁决并不是对斯特里克兰规

则的任何一部分的不合理适用。

一个

上诉法院认为律师的判决很少受到指责是错误的,而且有两个错误的结论,认为辩护律师有资格作为第六修正案的辩护律师是不合理的。Knowles,supra,at ---(slip op。,at 11); Strickland,466 US,at 687.律师对他的决定进行了解释,他决定讨论辩诉交易,而没有首先对摩尔对警察的承认:根据摩尔的其他充分和可接受的供认,抑制不会有什么目的,他的兄弟和他的同伙的女朋友可以作证。州法院不会不合理地接受这种解释。

律师也证明了他的决定,认为任何压制的动议都可能失败。审查这一理由的合理性是复杂的,请愿者没有一个论点,支持其立场:上诉法院认为,一项议案将会成功,因为监狱长没有否认。当然,这并不等同于没有主管律师会认为有关压制的动议会失败的让步,这是斯特里克兰德的相关问题。参见Kimmelmanv.Morrison,477U.S.365,382(1986);里希特,ante,在19-20。然而,没有必要考虑律师的第二个理由是否合理,因为第一个和独立的解释- 压制是徒劳的- 证实了他在斯特里克兰德的代表性是充分的,或者至少说,国家法院达成这一结论。

承认有罪并承担责任,早日答辩回应法律及其功能的某些基本前提。如果基于事实和情况,当导致请求的行动和建议发生时,对主管律师来说不明显的情况下,如果一个有罪的辩诉太容易被搁置,那些原则就会被削弱。辩诉交易是复杂谈判充满不确定性的结果,辩护律师必须在平衡机会和风险方面进行谨慎的战略选择。当然,这些机会包括恳求较少的指控和获得较轻的判决,与不仅在审判时可能产生的结果相比,而且如果案件变得更强,检察官发现僵硬的决心,也会从随后的请求中提出。除了明显失去辩方判决的机会之外,风险还在于,在起诉方发现案件越来越弱,而不是越来越强烈之前,可能会出现早期的辩诉交易。国家的情况可以随着故事的改变,证人不可用,新的嫌疑人被识别而开始分裂。

这些考虑使得严格遵守斯特里克兰标准在审查律师在请求讨价还价阶段作出的选择时更为重要。不尊重斯特里克兰的纬度要求可以在请求语境中产生至少两个问题。首先,在事后看来,扭曲和不平衡的可能性可能变得太真实。谈判的艺术至少与审判宣传的艺术一样微妙,它提出了远离立即司法监督的问题。此外,在评估律师判断的基础方面还有特殊的困难:律师经常有过去与同一检察官或法院交往的见解,预审阶段的记录不如审判之后的完整。在确定如何进行检索和严格审查时,人身保护法院必须尊重其有限的作用,根据当时向律师提供的资料来确定是否存在明显的缺陷。Lockhart v。Fretwell,506 U. 364,472(1993)。AEDPA化合了司法警戒的命令。

第二,缺乏必要基础的无效援助索赔可能给调查寻求保护的过程带来不稳定性。斯特里克兰允许被告“逃避豁免和没收规则”,Richter,atte,15岁。检察官必须保证,由于不符合AEDPA的要求和斯特里克兰德的教诲,多年后不会被取消。当法院在不能给予斯特里克兰的任务授权或无视AEDPA所规定的结构的情况下,如果法院反驳了律师的决定,或者不理会AEDPA所规定的结构,那么辩诉交易的后果将被揭开,这可能会导致检察官放弃那些有利于被告的请求,一。

无论是在审判之前,期间还是之后,当第六修正案适用时,标准的制定是相同的:代表被告人的合理能力。Strickland,466 U. S.,at 688.在应用和定义本标准时,必须大大尊重律师的判断。同样,在689.但是在不同阶段的情况下,可以以不同的方式测量偏差。

在提出答辩的情况下,控方和辩方都不能确切地知道案件可能采取什么样的程序。因此,每一方都有必要的风险,可能由于偶然或情况而产生的后果。缺乏发展或广泛的记录,以及检方和辩方案件都没有明确界定的情况造成特别的风险,事后评估将违背必须给予律师的判断和观点的尊重当辩论被谈判,提供和进入。

在这种情况下,检察官面临着诉讼费用和没有摩尔对警察的供认下审理案件的风险。摩尔的律师可以合理地相信,迅速的辩诉交易将允许摩尔利用国家对这些危害的厌恶。每当案件涉及多名被告人时,检控人员可能有理由相信一名被告人向另一名被告人作证,以换取更好的交易。摩尔的呼吁消除了这种可能性,并结束了正在进行的调查。拖延进一步诉讼的请求将使国家有时间发现可能构成起诉的基础的额外罪行证据。必须记住,毕竟,摩尔声称,当他通过寺庙射击受害者是一个意外,可能是不相信的。

不清楚如何成功排除供认会影响律师的战略演算。控方有两个证人能够关联另一个供词。的确,摩尔的哥哥和他的同伙的女朋友可能改变了他们的帐户,有利于摩尔。但在国家法院的记录显示没有理由相信任何一个证人会违反传达摩尔的供述的内容的法律义务。并且在他的同伙的女朋友对这件事情持续感兴趣的程度上,她可能被诱惑把更多的责任,而不是更少,在摩尔。然后,同谋者本身也可能决定在更大程度上暗示摩尔,比他自己的供认,指出摩尔故意地射击的受害者,而不是意外。所有这些可能性都是投机的。律师当时所知道的是,两名证人的存在对于一项额外的供词造成了严重的战略关切。

因此,摩尔在审判中的前景是不确定的。即使现在,他也不否认参与绑架和杀戮。在这种情况下,潜在的资本金潜伏,摩尔的律师作出了合理的选择,选择快速的辩诉交易。至少,州法院不会因此而不合理。。Yarborough v。Alvarado,541 U.S. 652,664(2004)(解释说,州法院在适用一般标准时享有AEDPA的“更多余地”)。

上诉法院相反持有的案件涉及的案件不涉及律师的无效援助:Arizona v。Fulminante,499 U.U.279(1991)。为了达到这个结果,它把这种情况转变成一个新的上下文;和新奇- 至少在相关规则小于“明确确定”的情况下- 提供了根据AEDPA 拒绝它的理由。参见Yarborough,同上,第666节(“如果人身保护令法院提出的规则没有在扩展现有法律的幌子下明确确立,则第2254(d)(1)条会受到损害...... [当出现新的事实排列时,应用先前规则的必要性将是毫无疑问的“)。即使在自己的条件下,转置也是不正确的。根据上诉法院,“Fulminante代表一个主张,接受额外的供认通常加强和证实其他人,因此是有害的。574 F. 3d,at 1111.根据该判决,上诉法院认为州法院的裁决“与Fulminante相反”。Id。,at 1102.但Fulminante可能不会被并入斯特里克兰的性能调查。

根据第六修正案,国家法院对律师执行的裁决不能与Fulminante“违反”Fulminante - 涉及违反第五修正案接受非自愿的供认- 没有说明斯特里克兰的有效性标准。见Bell v。Cone,535 US 685,694(2002)(“如果州法院适用与我们案件中

规定的管辖法律不同的规则,联邦人身保护法院可以根据”相反“条款发出令状,或者如果它决定一种不同于我们对一组实质上不可区分的事实的情况“)。Fulminante偏见调查假定宪法违反,而Strickland寻求定义一个。州法院接受了律师的观点,即试图压制摩尔的第二次供认本来是“无果的”。认为律师可以将这一观点纳入他对辩诉提议的评估中是不合理的,这是Fulminante没有关切的主题。

在斯特里克兰(Strickland)的宪法充分表现的发现不能与富尔敏纳特相反。州法院可能在Strickland下达到正确的结果。根据§2254(d),它达到一个合理的是足够的。见里希特,先生,在19。

B

上诉法院进一步断定,国家后判决法院没有发现律师没有拒绝摩尔对警察的供认,这是不合理的。为了在国家法院之前优先考虑偏见,摩尔必须证明“有合理的可能性,但对于律师的错误,他不会承认认罪,并坚持要去审判。Hill v.Lockhart,474U.S. 52,59(1985)。

鉴于上述认罪谈判中固有的不确定性,尊重国家法院的偏见确定尤其重要:被告的利益很高,许多人选择通过放弃他们的无罪的权利来限制风险。接受律师意见的辩护律师的被告人,如果他的律师没有寻求镇压证据,即使法院承认证据是可逆的错误,也不一定会遭受偏见。

这里的州法院可以合理地确定,摩尔将接受请求协议,即使他的第二次供认被裁定不可受理。在当时的答辩协议削减了对摩尔的罪行的短暂调查,国家的案件已经是可怕的,包括两个证人的可接受的供认。如果控方继续调查,其案件可能会变得更强。与此同时,摩尔面临严重的惩罚。他决定不请求竞赛,允许他避免可能的生命,没有假释或死亡。因此,讨价还价的律师是一个有利的律师,是被指控的罪行的法定最低限度,而放弃对供认的质疑的决定可能对于获得该协议至关重要。

上诉法院再次指出Fulminante案得出了相反的结论:“国家法院认为,一项关于取消对警方的记录供认的动议本来是无效的......毫无疑问的违反了明确规定的联邦法律在Fulminante阐述。574 F. 3d,at 1112.再次没有意义,州法院的裁决可能与Fulminante相反,因为Fulminante没有说到对斯特里克兰的目的的偏见,也没有考虑在辩诉的讨价还价环境中的偏见。

上诉法院似乎把Fulminante看作是一种本质上的偏见规则,或者接近它的一切规则,在所有涉及可遏止的供词的案件中。不是这样。在福尔明南,五位法官作出了无可争议的观察,许多供词是有力的证据。参见,例如,499U.S.,at 296.Fulminante 的偏见分析在直接审查后出现在审判中的公认的宪法错误之后。因此,国家有责任表明“理性的陪审团在没有合理怀疑的情况下明确了被告有罪而没有错误”。Neder v。United States,527U.S.s.1,18(1999)(释义Fulminante,同上)。该标准不适用于确定律师的不足援助是否妨碍了已达成请求协议的被告人。许多被告合理地进入了认罪协议,即使有很大可能性- 远远超过合理的怀疑- 他们如果进行审判将被无罪释放。因此,本案中的问题不是摩尔是否确信,如果额外的供认被压制,他仍然会被判罪。这是摩尔是否确定他不会进入他的请求的合理的可能性,但他的律师的缺陷,

希尔,在59,更重要的是,一个州法院的决定是否不合理。

在Fulminante应用无损误差标准对本案作出任何暗示的情况下,它表明州法院的偏见确定是合理的。Fulminante发现,根据Chapman v。California,386 U.S. 18(1967),不当承认的供认是无害的,因为对被告的剩余证据很弱。额外的证据主要包括Fulminante对信息人的未婚妻做出的第二次供认。但是许多细节没有得到证实,未婚妻没有长期报告认罪,国家已经表示,两个供词对其案件都是必要的,未婚妻可能“有谎言的动机”。499 U.S.,at 300. Moore的辩诉协议,相比之下,政府的调查结束前审判,但反对摩尔的证据是强的。摩尔对哥哥和他的同伙的女朋友的第二次供述的叙述相互证实,被给予没有明显理由谎言的人,并立即被报告。

国家没有指出其重罪谋杀起诉取决于接受警察的供认,而摩尔现在不否认他绑架和杀害罗杰斯。鉴于所有这一点,即使在直接审查后,如果摩尔在拒绝驱逐动议之后进入审判,违反宪法规定接受摩尔对于警察的供认也可能是无害的。

除了讨论供认通常是有力的证据的基本命题外,Fulminante与本案无关。国家后退法院可以合理地得出结论,摩尔不受律师行为的偏见。根据AEDPA,这一发现结束了联邦审查。见里希特,先生,在19。

Berzon法官在上诉法院的同意意见并不提供发出令状的基础。同意的意见会发现,国家法院的偏见判决对于Kimmelman来说是不合理的。它依靠Kimmelman发现摩尔对斯特里克兰的目的有偏见,因为有一个合理的可能性,他会获得更好的认罪协议,但他的律师的错误。但是,Kimmelman在进行长期审判后仍然坚信,因此它没有建立,更不清楚建立在涉及请求交易的案件中的偏见的适当标准。请参阅477 US,at 389.该标准在Hill建立,它认为,进入请求协议的被告必须表示“有合理的可能性,但对于律师的错误,他不会承认认罪,并坚持要去审判“。474 U. S.,at 59. Moore's failure to make that showing forecloses relief under AEDPA。

IV

在对案情进行充分审判的情况下,律师索赔的援助不足,像这样,即使在起诉方决定所有指控之前提出了请求,仍有一些区别。审判提供了完整的书面记录和事实背景,用于限制和澄清律师作出的一些选择。然而,事后的看法不能足以救济当律师的选择是合理和合理的,基于预测如何进行审判。见里希特,18岁。

后来和第二猜测也是不适当的,并且通常更多的是,如果没有经过充分审判而提出了请求,或者在这种情况下,甚至在控方决定指控之前。当没有延长的正式记录和没有实际历史记录时,增加了不确定性,以显示在审判工作期间,指控援助不足的一方如何起诉。律师也面临不确定性。索赔人显示无效援助的负担最重。请求程序为刑事司法系统带来了一种稳定性和确定性,不仅在证人和证据消失的案件中,而且在证人和证据没有在第一地点。显示律师无效援助的重大负担,索赔人必须满足以避免抗辩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得到满足。

国家后判决法院的裁决没有不合理地适用最高法院的先例。由于上诉法院在另有裁决中错误,其判决被撤销,案件将根据本意见进行进一步的诉讼。

它是如此有序。

卡根法官不参与本案的审议或决定。

JEFF PREMO,SUPERINTENDENT,OREGON STATE PENITENTIARY,PETITIONER v。RANDY JOSEPH MOORE

向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提出上诉

[2011年1月19日]

金斯伯格法官,同意判决。

为了在Strickland v。Washington,466 US 668,694(1984)的偏见要求下胜诉,联邦人身保护令的请愿人必须证明“有合理的可能性,但对于律师的错误,他不会承认认罪,坚持要去审判,“Hill v。Lockhart,474 US 52,59(1985)。正如摩尔的律师在口头辩论中所证实的那样。的口服精氨酸。32,摩尔从来没有声明,更好的知情,他会抵制请求讨价还价,选择审判。因此,我同意法院的判决。

法律英语翻译

法律文件严谨,采取各种语言手段防止误解或歧义;其内容必须字面化、外部化,说一是一,说二是二。含蓄的表达、深层的蕴涵在法律文件中无施展的余地。 在用词方面,法律文件除了专门术语外,还常用一部分古词、旧词。特别是here,there,where加介词构成的复合副词,如:hereto,herein,hereunder,hereinabove,thereon,therein,thereof,thereat,therethrough,wherein,whereby,whereof,wherefor等等。古体副词的大量使用提高法律文件的正式程度,也形成了法律文件特有的稳定性和保守性。 在句法方面,法律文件长句多,几十字、上百字的长句司空见惯。为

了把话说得天衣无缝,不惜运用各种附加语、修饰语、说明语,以致句法成分前后编插、枝权横生,句子结构膨胀,语法关系复杂,读来不畅。行文中少用代词,宁可重复名词。 在篇章结构方面,有的甚至通篇不用逗号表示停顿。但是,为了突出内容要点和逻辑程序,法律文件也采用一定的版面手段,如大小写,变换字体、序列和布局等。 根据法律文件的特征,翻译上有如下要求: Legal Document Translation From stylistic point of view, the legal document is rigorous, so it adopts every language method to prevent misunderstanding or ambiguity. Its content must be literally clear and outspoken. The

法律英语案例

目录 第一讲合同与其他债 (2) 案例1:合同之债与其他债-不当得利 (2) 第二讲意思表示和许诺的作出 (4) 案例2:诺言的存在-确定性 (4) 案例3:诺言的存在-担保与见解 (6) 第三讲合同的订立 (9) 案例4:合同的订立 (9) 第二节要约 (14) 案例5:要约与要约邀请 (14) 案例6:谁是要约的主人 (17) 案例7:要约的可撤销与不得自食其言 (22) 第四讲合同的效力 (26) 第一节对价 (26) 案例8:对价-原有的义务 (26) 案例9:过去的对价 (28) 案例10:效力-合法性1 (32) 案例11:效力-合法性2 (35) 案例11:效力-合法性-分解合同 (38) 第三节可撤销的合同 (39) 案例12:效力-欺诈 (39) 案例13:效力-胁迫 (47) 案例14:效力-不正当影响 (50) 案例15:效力-缔约能力 (54) 案例16:效力-共同错误 (58) 案例17:效力-未成年人的撤销权 (61) 第五讲合同的内容 (66) 案例18:合同的解释 (66) Presentation要求: 1、每个人预计上台讲解时间为15-30分钟,根据案例的长短和人员的个数略有差别。请合 理安排时间。 2、内容包括案例分析和回答讨论题。案例分析的格式老师在课堂上已经讲过,按照书后面 的案例分析格式,中英文均可,只要有利于表达就好;回答讨论题也是中英文均可。 3、讲解的辅助工具是PPT,案例分析需要,回答问题同样需要。字体不能太小,以免同学 看不见。 4、仔细阅读案例,并重点研究老师划了颜色的文字,老师会不定时的针对案例的具体情形 提问。 5、除了自己负责的案例,其他同学讲解的案例也要提前预习。老师也会提问其他同学,这 样有利于大家知识的积累和系统化。

LegalEnglish大学法律英语重点分析

Legal English 考试分数占70 上课回答问占10 Presentation 占20 客观题 填空 主观题 名词解释 占20 判断 占80 简答题 选择 翻译 论述题 第一章 总体介绍 重点 前五个 关键词 法系 英美法特点 两个主义 遵循先例 三推一 1.【legal family 】 The doctrine of legal families seeks to establish common groups, identifying similar legal practices, activities and subject matter and thereby classifying the entirety of global legal transactions and activities into "families" according to particular criteria. The traditional and almost exclusive focus on the continental European and Anglo-American systems. 法系的信条是争取建立共同的团体,识别相似的法律实践,活动和主题从而将整个全球法律事务和活动分为“家庭”根据特定的标准。传统的和几乎独有的法律都集中在欧洲大陆和英美系统。 Main characteristic ① In the way of thinking and mode of operation of law, the common law system is the use of inductive methods. 归纳法 ② in the legal form, the case law plays an important role.判例法很重要 ③In the classification of the law, common law there is not strictly department law In the classification of the law, common law there is not strictly department law 普通法无严格分类 ④In education law area, common law in the United States is mainly located in vocational education.职业教育 ⑤In the legal profession, judges of the Federal Court of Justice are generally from lawyers. 从律师做到法官 4.【遵循先例原则】

法律英语翻译

Legal English (revised version for the students) Ch.1 The Main Features of Legal English 一、法律英语的英译: David Mellinkoff(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法学院教授):《The Language of the Law》1963 1.legal English---Lawful English Legal parlance(说法、用语)/legal lingo(行话、隐语)/legal jargon(行话、黑话)/legalese( 法律八股文)/language of jurisprudence(法理语言) 2. the English Language of the Law or shortened as “the language of the law” 3. 法律英语与法学英语 二、法律英语的范围: 是否凡是涉及法律的英语(词汇、表达方法、句子结构……)都是法律英语? 英美法学界所公认的法律英语主要是指普通法国家(common-law countries)的法律人所用的习惯语言(customary language),包括某些词汇、短语,或具有特色的一些表达方法(mode of expressions)。 三、法律英语的主要特点: I. precise or exact (准确) 正常情况下,起草法律文件时,用词造句务必十分精准(with great exactness),因为一旦笔者的思想、观点、企图落实成文字,即成为法庭判断是非的重要依据,因为按严格解释原则(principle of strict construction)或唯名论原则(principle of nominalism),尽管实践中还存在推测意图原则(principle of presumed intent),但其不占主导地位,书面文字仍然是法官解释法律文件的唯一依据。 实务中鉴于对法律文件中文字的理解不一,也是常有纠纷出现: e.g. The Charter required that directors “shall be elected on a vote of the stockholders representing not less than two-thirds of outstanding capital st ock of the corporation.” 甲方理解成:被选上董事的人需三分之二的股东投票赞成(a candidate to be elected needs the votes of two-thirds of the stockholders ) 乙方则认为:选董事时须有三分之二的股东出席(two-thirds of the stockholders must be present at the meeting at which the election is held) What’s the judge’s opinion? e.g. 一个阿肯色州的美国人临终前写了一个遗嘱,遗嘱写道: The remainder of the testator’s property should be “divided equally between all of our nephews and nieces on my wife’s side and my niece.” 问题出在对“between”一词的理解上。立遗嘱人妻子一边的外甥和外甥女加在一起共有22个。这句话是指立遗嘱人的遗产的一半归其妻子方的22个外甥和外甥女,另一半归其本人一方的外甥女?还是指将遗产在双方的外甥外甥女中平均分配呢? 为达准确之目的,常使用下列招法: 1. 使用专门术语(下文有述) 2. 重复使用具有绝对含义的词汇,如all , none, perpetuity, never, unavoidable; 3. 使用具有绝对限制含义的短语:

法律英语案例

目录 第一讲合同与其他债 (1) 案例1:合同之债与其他债-不当得利 (1) 第二讲意思表示和许诺的作出 (3) 案例2:诺言的存在-确定性 (3) 案例3:诺言的存在-担保与见解 (5) 第三讲合同的订立 (8) 案例4:合同的订立 (8) 第二节要约 (12) 案例5:要约与要约邀请 (12) 案例6:谁是要约的主人 (16) 案例7:要约的可撤销与不得自食其言 (20) 第四讲合同的效力 (23) 第一节对价 (23) 案例8:对价-原有的义务 (24) 案例9:过去的对价 (25) 案例10:效力-合法性 (28) 案例11:效力-合法性-分解合同 (31) 第三节可撤销的合同 (32) 案例12:效力-欺诈 (32) 案例13:效力-胁迫 (39) 案例14:效力-不正当影响 (42) 案例15:效力-缔约能力 (45) 案例16:效力-共同错误 (48) 案例17:效力-未成年人的撤销权 (51) 第五讲合同的内容 (56) 案例18:合同的解释 (56) Presentation要求: 1、每个人预计上台讲解时间为15-30分钟,根据案例的长短和人员的个数略有差别。请 合理安排时间。 2、内容包括案例分析和回答讨论题。案例分析的格式老师在课堂上已经讲过,按照书后面 的案例分析格式,中英文均可,只要有利于表达就好;回答讨论题也是中英文均可。 3、讲解的辅助工具是PPT,案例分析需要,回答问题同样需要。字体不能太小,以免同学 看不见。 4、仔细阅读案例,并重点研究老师划了颜色的文字,老师会不定时的针对案例的具体情形 提问。 5、除了自己负责的案例,其他同学讲解的案例也要提前预习。老师也会提问其他同学,这 样有利于大家知识的积累和系统化。 第一讲合同与其他债

法律英语误译分析

法律英语误译分析 一、法律术语的特征分析 (一)经常使用常用词汇的不常用的含义 由于法律术语的专业性很强,在我们翻译法律文件时,也许见到平常经常看到的一些词汇,然而在法律文件中,它却有自己独特的含义。例如:action是我们常见的一个词汇,它的意思是行动,然而在法律上它指的是alawsuit(eithercivilorcriminal);alien这个常用词汇在法律上的含义是totransferpropertytoanother;bill的法律含义是adraftlaw;就连我们最常见的color一词在法律中的含义也发生了改变,它的意思是apparentlegalright(e.g.undercoloroflaw),象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很多。 (二)经常使用古英语和中世纪英语词汇,甚至还有很多外来语词汇 例如:Aforementioned,Alack,Hereinafter,Howbeit,Nowise,Verily,Withal等等这些词汇均来源于古英语和中世纪英语,还有例如abinitio(意思是fromthebeginning),adhoc(意思是forthispurpose),alibi(意思是elsewhere),caveat(意思是awarning)等等这些词汇都是拉丁语单词和短语,但是这些词汇却出现在英文法律文件之中。还有例如:cypres(意思是asnearaspossible),delict(意思是wrong,offense),demur(意思是nottoagree)等等,这些词汇均来自法律法语的词汇。这些词汇在现代日常英语中很少看到他们的影子,但是它们却大量的被保留在法律语言之中。

法律英语翻译(二)

法律英语翻译:法律翻译常用词汇注释(A-C) 翻译法律文件时,有些专用词不知道怎么翻,或者不确定最准确、最专业的译法是什么,确实让人苦恼。这里有法律翻译中常见词的中文注释,按字母排序,方便查找。 A Ab initio Ab initio是拉丁文,其意思是“自开始之时”或“从头开始”,可以直接翻译为“自始”。在法律英语中,ab initio的使用频率较高,比较常见。如:ab initio mundi(有史以来),void ad initio (自始无效)等。 Accord accord在普通英语中的含义是符合,一致,在法律英语中则表示和解或和解协议,指指债务人和一个债权人达成的、以偿还部分债务免除全部债务责任的协议。如reach an accord达成和解协议,accord and satisfaction和解与清偿等。 Accused 被告Accused通常指刑事案件的被告,民事诉讼的被告称为Defendant;而申索案件中的被索偿的一方称为Respondent(答辩人)。 Acquire acquire在普通英语中的含义是获得,获取,而且通常指通过后天的努力获得。在法律英语中通常指对公司的购买,收购,我们通常所说的M&A,即是acquire的名词acquisition和merger的缩写。如The foreign investor has acquired more than 10 PRC domestic enterprises engaging in related industries within a year. 外国投资者一年内并购中国境内关联行业的企业超过10个。 Acquittal 罪名不成立。刑事案件经审讯后,被告罪名不成立被释放,称为“The accused is acquitted”。Acquittal是名词。详见民法中和刑法中表达不同意思的“acquit”一文。 Act act在普通英语中的含义是行动,行为,在法律英语中通常理解为作为,与不作为forbear相对应。如:Notwithstanding anything contained in this Act, the Minister may, on the recommendation of the Commission, direct the Commission to act or forbear from。 Action

法律英语翻译

法律英语翻译:法律翻译常用词汇注释(A-Z) A Ab initio Ab initio是拉丁文,其意思是“自开始之时”或“从头开始”,可以直接翻译为“自始”。在法律英语中,ab initio 的使用频率较高,比较常见。如:ab initio mundi(有史以来),void ad initio(自始无效)等。 Accord accord在普通英语中的含义是符合,一致,在法律英语中则表示和解或和解协议,指指债务人和一个债权人达成的、以偿还部分债务免除全部债务责任的协议。如reach an accord达成和解协议,accord and satisfaction和解与清偿等。 Accused 被告Accused通常指刑事案件的被告,民事诉讼的被告称为Defendant;而申索案件中的被索偿的一方称为Respondent(答辩人)。 Acquire acquire在普通英语中的含义是获得,获取,而且通常指通过后天的努力获得。在法律英语中通常指对公司的购买,收购,我们通常所说的M&A,即是acquire的名词acquisition和merger的缩写。如The foreign investor has acquired more than 10 PRC domestic enterprises engaging in related industries within a year. 外国投资者一年内并购中国境内关联行业的企业超过10个。 Acquittal 罪名不成立。刑事案件经审讯后,被告罪名不成立被释放,称为“The accused is acquitted”。Acquittal 是名词。详见民法中和刑法中表达不同意思的“acquit”一文。 Act act在普通英语中的含义是行动,行为,在法律英语中通常理解为作为,与不作为forbear相对应。如:Notwithstanding anything contained in this Act, the Minister may, on the recommendation of the Commission, direct the Commission to act or forbear from。 Action act在普通英语中的含义是行动,在法律英语中则理解为诉讼,相当于suit或lawsuit,如initiate an action提起诉讼,win an action在诉讼中获胜,defend oneself in an action在诉讼中为自己辩护等。 Adjourn

法律英语案例分析.doc

法律英语案例分析 Petunia wants to buy a new washing-machine, notices the following promotional campaign in the window of a shop called Washwell, One Smarklook iron free of charge to any customer purchasing a Quichwash washing-machine priced at 250 pounds or more Petunia therefore decided to buy a washing-machine under the promotion, but when she pays for it, the shop assistant explains that the last Smartlook iron has been given away that morning and there are no more available at present. On the way out of the shop, Petunia sees a poster which states A free watch will be given to anyone spending more than 50 pounds in our store today. Petunia retures to the cashier to claim her watch, but is told that she should have asked before she bought the washing-machine. Advise Petunia

法律英语翻译:合营企业的设立

法律英语翻译:合营企业的设立 1.1.1法规条文 1. 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是中国的法人,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1. Chinese-foreign equity joint venture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joint ventures)established within Chinese territory upon the approval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on Chinese-Foreign Equity Joint Ventures are Chinese legal persons, who shall be governed and protected by Chinese law. 2.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营企业,应当能够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国家鼓励、允许、限制、或者禁止设立合营企业的行业,按照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 2. Joint ventures established within Chinese territory shall be able 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economy and the enhancement of the science and

technology of China and facilitate China‘s socialist modernization. Industries in which the establishment of joint ventures is encouraged, permitted, restricted or prohibited by the State shall be determined in accordance with provisions of the State in the Regulations on Foreign Investment Guidelines and the Guideline Catalogue of Foreign Investment Industries. 3. 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 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合作部)审查批准。批准后,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给批准证书。 3. The establishment of a joint venture within Chinese territory shall be subject to the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by the Ministry of Foreign Trade and Economic Coopera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MOFTEC)。 Upon approval, MOFTEC shall issue a certificate of approval thereof. 4.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1)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中国合营者的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的;

法律英语——Law of Torts

一.介绍 侵权法概念 侵权法是一个很难表述的概念,这个词语在平日交流中不常使用。虽然它描述了一项法律中的重要分类,这个概念也已经否定了很多试图阐明出有用定义的尝试。令人困惑的是任何一种广泛到能包含所有侵权行为的定义都太过于笼统而几乎没有意义。 所有侵权法中有一项常见的元素是一方会由于另一方实施的行为或不作为所产生的后果而受到损失或伤害。除此以外,加速普遍化变成了不可能的任务。事实上所有无限的多样的人类活动——比如说骑车,从事生意,谈话,写作,拥有并且使用真的或者个人财产,性行为——都有可能成为一种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来源。这种行为的多样性抵抗住了大面积的普遍性,这也是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所赖以存在的基础。 如果对侵权的定义是必要的,它就会具有以下的性质:民事违法行为,一方的行为会对另一方造成人身财产伤害,或者是认识到另一方的利益想违背法律强制规定的责任。 明显地,侵权法是一块认识到并赔偿对受害人从身体,尊严和隐私的伤害到所拥有的财产和生意上的利益损失的法律领域。侵权是一种民事违法行为——是遭受损失方(或者是共同起诉的多方)控告罪犯(侵权行为人)来使损害得到补偿或者是寻求一种禁令阻止伤害和民事违法行为的继续。受害方必须证明侵权行为人犯罪。侵权中的义务被强制当作法律遵行。 侵权法发作用,目的与正当理由 侵权法有三个主要作用和目标:(1)补偿受害方因为另一方的行为而蒙受的损失与伤害。(2)置入应赔偿人的所应补偿的金额。(3)防止未来的损失和伤害。 1.补偿 侵权行为中受害的一方所遭受的伤害和损失我们应该称之为“损害”。侵权法是基于所有损失,无论是有形的还是无形的都能够用金钱衡量的基础上的。最基本的侵权赔偿是要求侵权行为人来支付受害者一笔“有补偿的破坏”。 2.公正 (1)公平 从根本上,公正是当今对公平的社会标准的应用的结果。 (2)现实原因 因果关系,众所周知,是必要条件。侵权责任仅仅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是一个为被害人带来损失和伤害的实质的事实。 (3)过失 过失一般是构成侵权的一个必要因素,只是一个人对他人造成损害是不够的,伦理上,很难证明侵权,除非行为人的行为是某种程度上有过失的。显然,如果一个人故意地伤害他人,或者知道(应当知道)他的行为造成了实质的伤害事实,责任便必然产生。但是,过失同样包括那些无意的和不可预见的过失的行为,以及普通人理应预见到的可能造成对他人极大风险的伤害的行为。 (4)无过失责任 有一些情形是,行为人的行为是他人受害的原因,所有的过失需求都满足,但是由于公序良俗,不存在侵权责任。 (5)原告过失与同意 当受害人同意存在风险或者他本身对其伤害有过错时,受害人的侵权赔偿金额可能会被减少甚至驳回。如果损失是在当事人真实同意或明知有风险的情况下发生的,拒绝任何赔偿可视为合理的。

法律英语翻译常用词汇及注释

法律词汇:法律翻译常用词汇注释(A-W) A Ab initio Ab initio是拉丁文,其意思是“自开始之时”或“从头开始”,可以直接翻译为“自始”。在法律英语中,ab initio的使用频率较高,比较常见。如:ab initio mundi (有史以来),void ad initio(自始无效)等。 Accord accord在普通英语中的含义是符合,一致,在法律英语中则表示和解或和解协议,指指债务人和一个债权人达成的、以偿还部分债务免除全部债务责任的协议。如reach an accord达成和解协议,accord and satisfaction和解与清偿等。 Accused 被告Accused通常指刑事案件的被告,民事诉讼的被告称为Defendant;而申索案件中的被索偿的一方称为Respondent(答辩人)。 Acquire acquire在普通英语中的含义是获得,获取,而且通常指通过后天的努力获得。在法律英语中通常指对公司的购买,收购,我们通常所说的M&A,即是acquire的名词acquisition和merger的缩写。如The foreign investor has acquired more than 10 PRC domestic enterprises engaging in related industries within a year. 外国投资者一年内并购中国境内关联行业的企业超过10个。 Acquittal 罪名不成立。刑事案件经审讯后,被告罪名不成立被释放,称为“The accused is acquitted”。Acquittal是名词。详见民法中和刑法中表达不同意思的“acquit”一文。 Act act在普通英语中的含义是行动,行为,在法律英语中通常理解为作为,与不作为forbear相对应。如:Notwithstanding anything contained in this Act, the Minister may, on the recommendation of the Commission, direct the Commission to act or forbear from。

法律英语-何家弘

Lesson One: Legal System 法律制度 英属殖民地时期(the Period of the English Colonies)和美利坚合众国时期(the Period of the United States)。公诉制度(public prosecution) 美国属于普通法系(Common Law Legal System) 分散制(decentralization)为原则;以判例法(case law)为主体。 "零散的无系统"(fragmental no system)。成文法(written law)或制定法(statutory law), 遵从前例"(stare decisis Part One The United States is at once a very new nation and a very old nation. It is a new nation compared with many other countries, and it is new, too, in the sense that it is constantly being renewed by the addition of new elements of population and of new States. But in other senses it is old. It is the oldest of the "new" nations--the first one to be made out of an Old World colony. It has the oldest written constitution, the oldest continuous federal system, and the oldest practice of self government of any nation. 美国既是一个非常新的国家也是一个非常老的国家。与许多别的国家相比它是一个新的国家。同时,它还因新人口成分和新州的加入而持续更新,在此意义上,它也是新国家。但是在其它的意义上它是老国家。它是最老的“新”国家——第一个由旧大陆殖民地脱胎而出的国家。它拥有最古老的成文宪法、最古老的持续的联邦体制以及最古老的民族自治实践。 One of the most interesting features of America s youth is that the whole of its history belongs in the period since the invention of the printing press. The whole of its history is, therefore, recorded: indeed, it is safe to say that no other major nation has so comprehensive a record of its history as has the United States, for events such as those that are lost in the legendary past of Italy or France or England are part of the printed record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the American record is not only comprehensive; it is immense. It embraces not only the record of the colonial era and of the Nation since 1776, but of the present fifty States as well, and the intricate network of relationships between States and Nation. Thus, to take a very elementary example, the reports of the 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 fill some 350 volumes, and the reports of some States are almost equally voluminous: the reader who wants to trace the history of law in America is confronted with over 5,000 stout volumes of legal cases. 美国的年轻(性)有一个很有意思的特点就是它的历史肇始于印刷机发明之后。因此它的整个历史都得以记录下来:确实可以很有把握地说,任何其它国家都没有像美国这样全面的历史记录,因为像在意大利、法国或者英国过去的传说中湮没的那样的事件在美国都成了有文字记载的历史之一部分。而且其记录不仅全面,还非常浩繁。不仅包括这个国家自1776年以来的殖民时期的记录,还有当前五十个州以及各州和联邦(nation)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网络的历史记录。因此,据一个非常简单的例子,美国最高法院判例汇编有大约350卷,而一些州的判例汇编也几乎有同样多的卷数:想研究美国法律史的读者要面对的是超过5000巨卷的司法案例。 No one document, no handful of documents, can properly be said to reveal the character of a people or of their government. But when hundreds and thousands of documents strike a consistent note, over more than a hundred years, we have a right to say that is the keynote. When hundreds and thousands of documents address themselves in the same ways, to the same overarching problems, we have a right to read from them certain conclusions which we can call national characteristics. 我们不能说一个文件或几个文件就能揭示出一国人民或其政府的特性。但如果横跨一百多年的千百万个文件敲出始终如一的音调,我们就有理由说这就是其主调。当千百万个文件都以同样的方式去解决同样的中心问题,我们就有理由从中得出可以被称为国民特定的确定结论。 Part Two The American legal system, like the English, is methodologically mainly a case law system. Most fields of private law still consist primarily of case law and the extensive and steadily growing statutory law continues to be subject to binding interpretation through case law. Knowledge of the case law method as well as of the technique of working with case law therefore is of central importance for an understanding of American law and legal methodology. 同英国一样,美国法律制度从方法论上来说主要是一种判例法制度。许多私法领域仍然主要是由判例法构成,广泛而不断增长的制定法一直受制于有约束力的(解释制定法的)判例法。因此,判例法方法的知识以及使用判例法的技巧对于理解美国法律和法律方法是极其重要的。 The Common Law is historically the common general law -- with supremacy over local law--which was decreed by the itinerant judges of the English royal court. The enforcement of a claim presupposed the existence of a special form of action, a writ, with the result that the original common law represented a system of "actions" similar to that of classical Roman law. If a writ existed (in 1227) a claim could be enforced; there was no recourse for a claim without a writ, the claim did not exist. This system became inflexible when the "Provisions of Oxford" (1258) prohibited the creation of new writs, except for the flexibility which the "writ upon the case" allowed and which later led to the development of contract and tort law.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普通法就是由英国皇家法院的巡回法官的判决所得出的普通的一般法——优于地方法。采纳或执行某项诉讼请求是以存在法院令状这种特殊形式的诉为前提的,而这就使最初的普通法表现为由类似于古罗马法的“诉”所构成的体系。如果存在令状(于1227年),诉讼请求就可以被采纳或执行;没有法院令状(为前提)的诉讼请求就没有追索权,因而该诉讼请求也不存在。“牛津条例”(1285年)禁止创设除了“个案令状”之外的新令状,这种“个案令状”使该制度变得较为灵活了,而且导致了后来合同和侵权法的发展。 The narrow limits of the forms of action and the limited recourse they provided led to the development of equity law and equity case law. "Equity", in its general meaning of doing "equity", deciding ex aequo et bono, was first granted by the King, and later by his Chancellor as "keeper of the King's conscience", to afford relief in hardship cases. In the fifteenth century, however, equity law and equity case law developed into an independent legal system and judiciary (Court of Chancery) which competed with the ordinary common law courts. Its rules and maxims became fixed and, to a degree, inflexible as in any legal system. Special characteristics of equity law include: relief in the form of specific performance (in contrast to the common law award of compensatory damages), the injunction (a temporary or final order to do or not to do a specific act), the development of so called maxims of equity law which permeated the entire legal system and in many cases explain the origin of modern legal

法律英语翻译

法律英语翻译可没你想的那么简单,有GOOGLE就够了吗? 法律翻译,顾名思义是翻译法律方面的内容。翻译从形式上可划分为口译和笔译,鉴于口译通常按传输方式划分,即同传、交传、陪同口译等,以口头表述为媒介,专业领域的界限就相对模糊。即便律师和客户的沟通,商事谈判中法律事项等会涉及口译,也通常不会过于专业。 口译始终以交流通畅、简单明了为主,最重要是保证沟通的及时性。而笔译多是横向划分,按领域对号入座,科技翻译、文学翻译、医学翻译、商务翻译,不一而足。而法律翻译和前述的众多队友一样,只是笔译中的一个分支,翻译任何以书面形式出现的法律内容,这就是法律翻译的全部任务。 但这一句话内涵却可以无限延伸,毕竟法律文书的种类多得列举不完,单单就契约而言,就有无数“衍生品”,contract, deed, instrument, agreement, arrangment, memo... ... 好像都是一种玩意儿,可细看又不是。再给前面加个定语,采购、股转、信托、租赁... ... 感觉心好累,已经举不了了。 法律英语为什么这么难? >>>>

1.综合性 法律英语的难点之一,在于其具有“世界性词汇”的特点,这主要表现在它所使用的语言不仅是英语本身,还包括其它语种,如法语、拉丁语等。 尤其是拉丁语,在法律英语中处于权威性的地位。在西方法律文明中,法律格言往往是用拉丁语来表述的。这不仅是因为罗马法对整个世界法学的繁荣兴旺功不可没,而古罗马法学家尤其强调用简洁、精准的语言来陈述法律规则,更因为拉丁文在西方历史上长期被视为“有教养者的语言”,曾经是欧洲人表述法律规则和法律命题的“通用语言”。 随便举两个例子: >>>> 2.严谨性 暂不论英文,即便是中文的合同文书,我们都讲究定义的周延性、逻辑的严密性。随着我国涉外法律服务业的拓展,涉外律师的水平如果只限于“会用英文写作”,“能让人大致看懂”已经无法满足业务要求,而是要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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