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申证范围(35楼有换(发)证实施细则)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申证范围(35楼有换(发)证实施细则)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申证范围(35楼有换(发)证实施细则)

附件1

食品添加剂申证单元、品种名称及产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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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注2表示该产品属于危险化学品。

注2表示已列入《危险化学品无机类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和《氯碱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中现纳入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的产品,这些产品不再作为无机类产品和氯碱产品取证。尚未取证的上述产品的生产企业,按本细则进行生产条件审查,已取证的进行生产条件补充审查。

注3:如某些产品可做其它用途,企业申报单元时按本单元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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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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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汇总9(00019)

铁道车辆闸瓦(高磷) 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二〇〇一年一月 目录

1.总则 (1) 2.经管机构和检验单位 (1) 3.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 (2) 4.生产许可证申请的受理 (3) 5.企业生产条件审查 (3) 6.产品检验 (4) 7.审批发证 (4) 8.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经管 (5) 9.考核检验收费办法 (7) 10.工作守则 (7) 11.争议裁决 (7) 12.附则 (7) 附件1 铁道车辆闸瓦(高磷)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考核评分表 (8) 附件2 铁道车辆闸瓦(高磷)生产许可证企业产品质量检验细则 (15)

铁道车辆闸瓦(高磷)生产许可证 换(发)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为做好铁道车辆闸瓦(高磷)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确保产品质量和铁路运输安全,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经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和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原国家经委经质[1984]526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经管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1.2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铁道车辆闸瓦(高磷)产品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任何企业不得生产和销售无生产许可证铁道车辆高磷闸瓦产品。 1.3 本细则适用于铁道车辆高磷闸瓦。 1.4当产品规范、技术条件、部批图纸等修订时,本细则附件1、附件2应执行新版本相应的规定,并报全许办备案。 2 经管机构和检验单位 2.1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铁道车辆闸瓦(高磷)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经管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铁道车辆闸瓦(高磷)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经管的日常工作。 2.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设铁路专用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铁路专用产品审查部)设在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铁道部的领导下,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负责铁道车辆闸瓦(高磷)产品实施细则的制修订工作及其他有关发证事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铁路专用产品审查部(以下简称铁路专用产品审查部,挂靠在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外大柳树路2号 邮政编码:100081 电话:路电49324 49344 93040 市电 63249324 63249344 83493040 联系人:黄银霞 2.3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经管部门(以下简称省市质量技术监

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填写模板

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填写模板 D

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申请食品品种类别及申证单元产品种类(产品单元) 申请人名称填写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名称或预核准名称 住所有营业执照的,按营业执照上住所填写;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 知书的按预先核准通知书上地址填写;其他情况按住所所在地有 权使用证明材料填写 生产场所地址按生产场所所在地有权使用证明材料填写。填写申请企业实际 生产场地的详细地址,要注明市(地)、区(县)、路(街道、社区、 乡、镇)、号(村)等,即:××市(地)××区(县)××× 乡(镇)×××路(街道)×××号(村) 联系人张××(填写企业负责办理生产许可证工作的人员姓名) 联系电话填写有效的企业联系电话,包括座机和联系人手机 传真××××-×××××××× 电子邮件×××××××××@ ×××××× 申请日期××年××月××日 首次申请□延续换证□变更□ (根据实际申请的需要在□打“√”) (格式文本,自行下载,按法律规定和后附注意事项填写)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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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陈述 1. 本申请人企业名称已经□预先核准、□登记注册。附有效期内名称 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3份。 2. 本申请人已组成治理结构。附结构图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投资 人的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3份。 3. 本申请人已获得必要的生产加工场所。附生产加工场所有关情况、 平面图(标尺寸、面积等主要参数)及其有权使用证明材料各3份。 4. 本申请人生产加工场所周围环境符合相关规定。附周围环境平面图3 份。 5. 本申请人生产加工场所各功能间布局符合相关规定。附各功能间布 局图复印件3份(标尺寸、面积等主要参数)。 6. 本申请人生产加工场所已拥有必要的生产设备设施(附设备设施清 单,关键设备标有参数)。(产品出厂委托检验的,附委托检验合同)3份。 7. 本申请人生产工艺流程符合相关规定。附示意图复印件3份。 8. 本申请人已拥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附一览表3份。 9. 本申请人已制定必要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附制度文件清单及文本 各3份(其中拟执行企业标准的,需提供备案的企业标准)。 10. 本申请人按审查细则要求,提供附件相关材料3份(如有时)。 11. 本申请人拥有的以上资源,符合规定条件,能够适应申请生产的食 品品种,单班生产八小时:日产量可以达到、月产量可以 达到、年产量可以达到。 本申请人承诺:愿意对申请材料内容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申 请 人 签 名 / 盖 章 : — 5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年修正本)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年修正本) (2004年1月7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5月31日国务院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7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编号:XK08-001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2011年1月19日公布 2011年3月1日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目录 1 总则 (1) 2 工作机构 (3) 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差不多条件 (4) 4 许可程序 (6) 4.1 申请和受理 (6) 4.2 企业实地核查 (8)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9) 4.4 审定与发证 (9)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10) 5 审查要求 (11) 5.1 企业生产水泥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11) 5.2 企业生产水泥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设施和检测设备 (13) 5.3 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方法 (21) 5.4 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21) 6 证书和标志 (25) 6.1 证书 (25) 6.2 标志 (27) 7 托付加工备案程序 (28) 8 监督检查 (29) 9 收费 (30) 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31) 11 附则 (31) I / 75

附件1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产品检验范围 (32) 附件2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方法 (39) 附件3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56) 附件4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 (58) 附件5水泥企业质量操纵项目表 (60) 附件6检验报告 (66) 附件7本细则与旧版细则要紧内容对比表 (70)

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为了做好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治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治理条例实施方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治理条例实施方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水泥产品划分为3个产品单元、24产品品种,通用水泥产品单元划分强度等级(见表1)。 表1 水泥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及强度等级 1 / 75

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示范文本汇总

附件1: 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示范文本) 申请食品品种类别及申证单元饮料【瓶(桶)装饮用水类(饮用纯净水)】0601(发证、换证、迁址、扩项) 申请人名称全称(应与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严格一致。有营业执照的应盖章;未有营业执照的的应有准法定代表人签名) 生产场所地址福建省**市**区(县)**乡(镇)***路(街道)**(具体生产地点的详细地址,有多个的要全部列出) 联系人×××××× 联系电话×××(固定电话及移动电话)传真×××××× 电子邮件(没有电子邮箱的,可以不填) 申请日期(请按实际提交申请的日期填写)年月日 首次申请□延续换证□变更□

注意事项 1. 填写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2. 用钢笔填写或打印,要求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涂改。 3. 申请人署名、印章的名称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或登记注册的一致(印章复印无效)。 4. 申请生产食品品种类别及申证单元按照相应审查细则的规定填写。 5. 一个申证单元一套申请材料,一套申请材料不得包含多个申证单元。 6. 计量单位应使用行业通用的法定计量单位。 7. 申请人提交本申请书一式3份。 8.申请生产许可证变更时,只填写变更部分内容。 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目录 1. 申请人陈述 2. 申请人基本条件和申请生产食品情况表 3. 申请人治理结构 4. 申请人生产加工场所有关情况 5. 申请人有权使用的主要生产设备、设施一览表 6. 申请人有权使用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一览表 7. 申请人具有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一览表 8. 申请人各项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清单及其文本

申请人陈述 1. 本申请人企业名称已经□预先核准、□登记注册。附有效期内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3份。 2. 本申请人已组成治理结构。附结构图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投资人的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3份。 3. 本申请人已获得必要的生产加工场所。附生产加工场所有关情况、平面图(标尺寸、面积等主要参数)及其有权使用证明材料各3份。 4. 本申请人生产加工场所周围环境符合相关规定。附周围环境平面图3份。 5. 本申请人生产加工场所各功能间布局符合相关规定。附各功能间布局图复印件3份(标尺寸、面积等主要参数)。 6. 本申请人生产加工场所已拥有必要的生产设备设施。附设备设施清单,关键设备标有参数(其中委托检验的,附委托检验合同)3份。 7. 本申请人生产工艺流程符合相关规定。附示意图复印件3份。 8. 本申请人已拥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附一览表3份。 9. 本申请人已制定必要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附制度文件清单及文本各3份(其中拟执行企业标准的,需提供备案的企业标准)。 10. 本申请人按审查细则要求,提供附件相关材料3份(如有时)。 11. 本申请人拥有的以上资源,符合规定条件,能够适应申请生产的食品品种,单班生产八小时:日产量可以达到××、月产量可以达到××、年产量可以达到××。 本申请人承诺:愿意对申请材料内容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

41号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1号 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0号)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 二○一一年八月五日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企业涉及使用有毒物品的,除安全生产许可证外,还应当依法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

可证。 第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并负责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第六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委托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实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涉及危险化工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受委托的范围内,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名义实施许可,但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称实施机关。 第七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委托事项予以公告。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对其法律后果负责。 第二章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第八条企业选址布局、规划设计以及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大米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大米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Ting Bao was revised on January 6, 20021

大米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为提高我国大米产品质量,规范其生产过程,切实从源头加强大米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证单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大米产品包括所有以稻谷为原料加工制作的大米。其申证单元为1个。大米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二、环境条件要求。企业应建在无有害气体、烟尘、灰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地区。企业厂房设计合理,能满足生产规程的要求。企业的不同性质的场所能满足各自的生产要求。厂房具有足够空间,以利于设备、物料的贮存与运输、卫生清理、人员通行。厂房与设施必须严格防止鼠、蝇及其他害虫的侵入和隐匿。 三、生产设备条件。企业应具备筛选清理设备、风选设备、磁选设备、砻谷机、碾米机、米筛及其他必要的辅助设备。 四、原料要求。稻谷原料应符合国家稻谷标准(GB1350-1999)的要求,入砻谷机的稻谷必须经过筛选、磁选、风选、去石等清理过程。 五、产品要求。企业生产的大米必须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六、人员要求。企业负责人应了解产品质量法规,了解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企业生产技术人员应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企业的生产操作人员,企业检验人员上岗前应经过技术(技能)培训,做到持证上岗。从事大米生产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七、储运要求。成品必须存放在专用成品库房内。成品库内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八、检验要求。化验室应具备分析天平、选筛等仪器设备,能够完成产品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产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才能出厂销售。 九、质量管理要求。企业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并规定对质量有影响的部门、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及相互关系。检验部门、检验人员能独立行使职权。 十、包装要求。大米产品的包装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包装物(布袋、塑料袋、容器等)包装成品或盛装回机物料。 十一、分装企业要求。对分装加工的企业,应具有同产品相适应的加工分装设备。其他各项按照《大米企业生产必备条件审查内容及要求》(附件2-1)进行审查。其分装的产

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范本

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范本 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产品类别及申证单元 企业名称 (盖章) 注册地址 生产地点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传真 电子邮件 申请日期年月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监制 填写说明 1、填写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2、该申请书用钢笔填写或打印,要求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涂改。 3、企业名称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名称相一致。 4、产品名称及其品种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或相应审查细则的有关规定填写。 5、年总产值、销售额、缴税额、利润等经济指标均按上年度填写。 6、按照《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要求,附齐以下所需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企业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 (2)企业厂区布局图、生产工艺流程图(需标注关键设备和参数)各1份;

(3)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1份; (4)企业质量管理文件1份。 7、填写附件时如纸张不够,可自行附页。 8、该申请书封面必须加盖企业公章,企业公章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名称相一致。 9、该申请书一式两份(公章复印无效)。质检总局、省局各存1份。 10、该申请书用于首次许可证申请和期满换证申请。 企业名称 食品生产许可证 编号期满换证申请时填写 法人代表经济性质或企业负责人 营业执照编号卫生许可证编号企 企业代码建厂时间业 企业总人数专业技术人员数基 22占地面积米建筑面积米本 固定资产(现值) 万元流动资金万元情 年产总值万元年销售额万元况 年缴税金额万元年利润万元 主导产品名称 是否通过HACCP是否取得出口食品卫体系认证、验证生注册证、登记证(证(证书号) 书号) 产品名称 及其品种 申

【最新】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已经2004年1月7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四年一月十三 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的“民用爆破器材”修改为“民用爆炸物品”。 第五条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款、第四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中的“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修改为“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并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修改为:“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基本建设完成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对其进行查验,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取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民用爆炸物品。” 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四条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2011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管理规定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管理,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制修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所称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针对列入《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产品(加工食品、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化妆品除外),依据《条例》、《实施办法》、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并发布的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要求。 第三条实施细则的起草、征求意见、审定、批准发布、宣贯、实施、修订,应当遵循本规定。本规定不适用加工食品、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实施细则的编号用大写汉语拼音XK加五位阿拉伯

数字编码组成:XKXX-XXX。前边两位数字是产品类别号,后边三位数字是产品品种号。 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发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日常管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负责组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起草和宣贯等日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负责研究起草相关产品的实施细则。 第二章实施细则制定 第六条审查部负责起草实施细则讨论稿,确保引用标准现行有效并正确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产品单元划分、生产工艺工装设备、检测计量仪表设备、检验规则制定应当科学合理,既能够保证企业持续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同时不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审查负担。审查部还应当保证实施细则制定的文字质量。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就实施细则讨论稿的产品单元划分、产业政策、证书打印方式、收费标准、特殊要求等内容进行审查。 审定会就实施细则讨论稿的产品单元划分、抽样规则、产品标准、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产业政策、型式试验、企业实地核查办法及判定规则等内容进行审定。 第七条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根据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工作部署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需要,每年定期对已发布的实施

(整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Regulation on Work Safety License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 Decre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No.397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已经2004年1月7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The Regulation on Work Safety Licenses, which has been adopted at the 34th executive meeting of the State Council on January 7th 2004, is hereby promulgated and shall come into force as of the day of promulgation. 总理温家宝 Wen Jiabao, Premier 二00四年一月十三日 January 13th, 2004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Regulation on Work Safety Licenses 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Article 1 With a view to strictly regulating work safety conditions, further enhancing work safety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thus preventing and reducing work accidents,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为了做好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关于电线电缆等12类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09年第16号公告)、《关于印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413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及规格型号见表1。 表1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单元 序号产品单元产品品种规格型号 1金属桶1钢桶 闭口Ⅰ级、闭口Ⅱ级、闭口Ⅲ级 全开口Ⅰ级、全开口Ⅱ级、全开口Ⅲ级2黄磷包装钢桶 3固碱钢桶 4电石包装钢桶 一次性 重复性 5钢提桶Ⅰ级、Ⅱ级、Ⅲ级 6方桶 2金属罐7工业用薄钢板圆罐Ⅰ级、Ⅱ级8方罐与扁圆罐 9气雾罐 口径,铁罐 口径,铝罐10气雾剂阀门Φ 3复合包装11钢塑复合桶Ⅰ类、Ⅱ类、Ⅲ类 4塑料包装12危险品包装用塑料桶闭口Ⅰ类、闭口Ⅱ类、闭口Ⅲ类 开口Ⅰ类、开口Ⅱ类、开口Ⅲ类13危险品包装用塑料罐 14塑料编织袋载重60kg以下 15复合塑料编织袋载重60kg以下 16集装袋载重500~3000kg

17钙塑瓦楞箱 5罐体18车载钢罐体不小于500L 19车载铝罐体不小于500L 20车载玻璃钢罐体不小于500L 21配车用钢罐体不小于500L 22配车用铝罐体不小于500L 23配车用玻璃钢罐体不小于500L 24储存用钢罐体不小于500L 25储存用铝罐体不小于500L 26储存用玻璃钢罐体不小于500L 27储存用塑料罐体大于220L 6纸容器28瓦楞纸箱 29重型瓦楞纸箱30纸桶 7木容器31木箱 Ⅰ类、Ⅱ类、Ⅲ类32胶合板箱 33纤维板箱 34木琵琶桶Ⅰ类、Ⅱ类、Ⅲ类35胶合板桶Ⅰ类、Ⅱ类、Ⅲ类 8玻璃容器36玻璃瓶农药乳油类、化学试剂类 注: (1)按产品标准分级或分类的产品品种,如企业取得Ⅰ级(或Ⅰ类)生产许可证的可以生产Ⅰ、Ⅱ、Ⅲ级(或Ⅰ、Ⅱ、Ⅲ类)产品,取得Ⅱ级(或Ⅱ类)生产许可证的只能生产Ⅱ、Ⅲ级(或Ⅱ、Ⅲ类)产品, 取得Ⅲ级(或Ⅲ类)生产许可证的只能生产Ⅲ级(或Ⅲ类)产品。盛装Ⅲ类危险品的工业用薄钢板圆罐必须按Ⅱ级要求申证。 (2)对塑料编织袋、复合塑料编织袋、集装袋的取证企业,如编织布是外购的,则在其申请书和证书上注明:编织布外购;对纸箱的取证企业,如纸板是外购的,则在其申请书和证书上注明:纸板外购;对钢塑复合桶的取证企业,如塑料内容器为外购或外协的,则在申请书和证书上注明:塑料内容器为外购或外协。 (3)车载罐体指:与定型汽车底盘或半挂车车架为永久性连接的罐体。 (4)配车用罐体指:未与定型汽车底盘或半挂车车架固定在一起出厂的车载用罐体。 (5)对车载罐体的取证企业,如配车用罐体是外购的,则在其申请书和证书上注明:配车用罐体外购。而且提供方必须是取得配车用罐体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取得车载罐体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配车用罐体外购的除外)可以生产配车用罐体。

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无机产品(Ⅱ类)部分) 1 总则 为了做好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Ⅱ类)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关于摩托车头盔等11类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0年第89号公告)、《关于印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413号) 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Ⅱ类)划分为5个产品单元、20个产品品种(见表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Ⅱ类)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Ⅱ类)。 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变化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实施动态修订。 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5 审查要求 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Ⅱ类)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见表2)

核查和产品检验应当按照新产品标准要求进行。 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Ⅱ类)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见表3) 注:1. 以上为典型工艺应必备的生产设备,对于采用非典型生产工艺的企业,核查时可按企业工艺设计文件规定的生产工艺设备进行。 2. 企业配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功能要求。 3. 标△为型式检验项目所用检测设备,不做必备要求,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 行检验,委托检验应符合附件2《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Ⅱ类)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中第条的规定。 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Ⅱ类)检验项目(见表4) 表4 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Ⅱ类)检验项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7年修订】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 办法【2017年修订】 备注: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总局第79号令进行修订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总局第89号令进行修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1号 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16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xx年5月17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 二○一一年八月五日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第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第六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委托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实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涉及危险化工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受委托的范围内,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名义实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 2018- XX-XX公布2018-XX-XX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三章审查与决定 第四章证书与标志 第五章后置现场审查 第六章企业及其子公司、分公司、生产厂(场)点等单位取证第七章附则 附件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附件2 保证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附件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延续免于实地核查承诺书 附件4 撤回行政许可申请书 附件5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受理决定书 附件6 企业实地核查计划 附件7撤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决定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原质检总局令第156号)、《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原质检总局令第14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8〕33号)、《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后置现场审查等事项,应与相应的产品实施细则一并使用。 第三条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

工作。 市场监管总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司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承担企业申请受理和部分列入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审批和后置现场审查工作。 市、县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市场监管总局委托承担生产许可证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部)受市场监管总局委托承担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有关技术性工作。

《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示范文本

注:蓝颜色文字为提示性说明,正是文稿中不应出现其内容。 红颜色文字为示例 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示范文本) 申请食品品种类别及申证单元大米 申请人名称上海×××食品有限公司(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通知书或营业执照中企业名称严格一致,此处加盖公章)生产场所地址(具体生产地点的详细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021-××××××××传真021-×××××××× 电子邮件(申请者无电子邮箱的,可以不填) 申请日期20××年××月××日 首次申请□√延续换证□变更□

注意事项 1. 填写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2. 用钢笔填写或打印,要求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涂改。 3. 申请人署名、印章的名称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或登记注册的一致(印章复印无效)。 4. 申请生产食品品种类别及申证单元按照相应审查细则的规定填写。 5. 一个申证单元一套申请材料,一套申请材料不得包含多个申证单元。 6. 计量单位应使用行业通用的法定计量单位。 7. 申请人提交本申请书一式2份。 8.申请生产许可证变更时,只填写变更部分内容。 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目录 1. 申请人陈述 2. 申请人基本条件和申请生产食品情况表 3. 申请人治理结构 4. 申请人生产加工场所有关情况 5. 申请人有权使用的主要生产设备、设施一览表 6. 申请人有权使用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一览表 7. 申请人具有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一览表 8. 申请人各项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清单及其文本 申请人陈述

1. 本申请人企业名称已经□√预先核准、□登记注册。附有效期内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 2. 本申请人已组成治理结构。附结构图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投资人的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2份。 3. 本申请人已获得必要的生产加工场所。附生产加工场所有关情况、平面图(标尺寸、面积等主要参数)及其有权使用证明材料各2份。 4. 本申请人生产加工场所周围环境符合相关规定。附周围环境平面图2份。 5. 本申请人生产加工场所各功能间布局符合相关规定。附各功能间布局图复印件2份(标尺寸、面积等主要参数)。 6. 本申请人生产加工场所已拥有必要的生产设备设施。附设备设施清单,关键设备标有参数(其中委托检验的,附委托检验合同)2份。 7. 本申请人生产工艺流程符合相关规定。附示意图复印件2份。 8. 本申请人已拥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附一览表2份。 9. 本申请人已制定必要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附制度文件清单及文本各2份(其中拟执行企业标准的,需提供备案的企业标准)。 10. 本申请人按审查细则要求,提供附件相关材料2份(如有时)。 11. 本申请人拥有的以上资源,符合规定条件,能够适应申请生产的食品品种,单班生产八小时:日产量可以达到×吨、月产量可以达到××吨、年产量可以达到×××吨。 本申请人承诺:愿意对申请材料内容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拟设立企业由相关负责人签字) 20××年××月××日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化妆品的质量管理,促进企业完善生产合格产品的条件,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原国家经济委员会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颁发的《编写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要求》以及有关化妆品法规的规定,结合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实施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实行生产许可证的化妆品,包括护肤、发用、美容三类产品。其中护肤类发证产品有雪花膏、香脂、润肤乳液、洗面奶、护肤水、爽身粉、痱子粉、化妆粉块、香粉;发用类发证产品有洗发液、护发素、洗发膏、头发用冷烫液、染发水、染发粉、染发剂、发乳、发油、发用摩丝、定型发胶等;美容类发证产品有唇膏、指甲油、花露水、香水等。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生产化妆品的企业,不论企业的所有制和隶属关系,凡生产化妆品的企业只有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无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自行生产、销售或进行其它形式的交易活动,违者按原国家经委等七个单位联合颁发的"关于实行《严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规定》的通知"(经质[1987]180号)及其它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由中国轻工总会负责归口颁发、管理和监督实施;其它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均不得自行发证。

第二章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发放和管理 第五条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部门为"中国轻工总会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轻工发证办")。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中国轻工总会质量标准部认证处。 其主要职责: (一)组织编写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二)审核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报告及地方主管部门的预审意见; (三)推荐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审核其检验报告; (四)负责组织审查组对企业进行质量体系审查; (五)负责生产许可证的审批、发证、管理、监督与注销。 第六条"轻工发证办"会同"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协会"组成化妆品小组,负责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各项具体工作。 第七条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测工作由中国轻工总会化妆品质量监督检测中

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完整版)

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一. 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流程图

二.网上申报具体操作流程 1.1 办理建设项目选址设计审查 1)进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https://www.360docs.net/doc/f616297877.html,/)界面: 2)选择该网页下面的“网上办事业务区”—选择“食品准入”—选择“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系统” 3)点击进入:

4)在该网页左下角点击所需项目,可下载相关申请材料资料表格,如未注册,先申请注册后,点击登录按钮: 5)根据红字部分说明1:申请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新办业务之前,须先办理建设项目选址设计审查。 单击菜单列表中的【建设项目选址设计审查申办】进入查询界面。 分别在单位名称、项目名称、法定代表人、申请日期的相关信息后,单击【查询】按钮进行精确和模糊查询。单击返回按钮如图所示:

6)如果用户查询不到相关信息,请单击【新增】按钮,转到新增页面,填写相关信息后单击【保存】按钮来保存信息。单击【返回】按钮返回到查询列表,提示:“*”号的是必填写项。如图所示: 7)单击【保存】按钮后,如图所示:

8)单击【返回】按钮后,查看相关填写的内容,并打印相关信息。如图所示: 9)当在查询列表处,查询到的数据,单击操作栏的修改按钮,可以去修改选中的数据。如图所示: 10)单击【修改】后转到查询界面,单击【保存】按钮保存信息,每次修改数据,根据情况打印最终的回执、申请表。 建设项目选址设计审查备案期限为15个工作日内,选址设计备案不收费。审查通过后,方可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新办业务。 1.2 食品生产许可业务新办 1.2.1 新办类型选择 1)用户如果需要申办生产许可业务,请在菜单列表中单击【新办】按钮到新办界面选择业务类型,如图所示: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我国制定。下文是,欢迎阅读! 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建筑业施工企业进行生产、施工等必备的一个 证件,它和企业资质联系在一块,取得建筑施工资质证书的企业,必须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进行招投工作来接相应工程。它们是有机整体。 第一步 向当地安检站申报。需申报资料有安全三类人员和十三项。人员是需经过当地建筑安 全部门培训过的考核通过的人员,由建设厅统一发证。十三项是提供企业基础资料的册子 安全三类人是企业负责人A证,企业项目负责人B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证。三类 人员三年延期一次,延期之前要继续教育,继续教育合格后会发继续教育证第二步 考核通过后,上报各地市安检站,通过审查的会上报建设厅。当地建设厅会组织专家 继续审查,通过的可以打证,没有通过的需要尽快整改继续上报。 第三步 安全许可证每三年要进行延期。不延期的作废。 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 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 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 产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 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 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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