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合2010专项教程李曰龙三国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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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录课讲义

(共42个专题)

作者:李曰龙

国际法部分(23个专题)

1、国际法的渊源

【精讲】

国际法是一个与国内法相对应的法律体系。它是国家间交往中形成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对国家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国际法的特点

A.立法方式不同

B.调整对象和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

C.强制实施方式不同。

D.强制力的依据有所不同。

【特别提示】国际法与国内法一样,都具有法律性。

/国际法的渊源

条约

主要渊源国际习惯:客观要素(通例)和主观要素(法律确信)

一般法律原则:各国法律体系共有的原则

1、国际法渊源国际组织的决议

辅助渊源司法判例

各国权威国际法学家学说

2、国际条约与国际习惯的对比:

【特别提示】国际习惯具有普遍的拘束力,条约通常只约束缔约国

2、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精讲】

/国际法基本原则

(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构成国际法的基础、具有强行法性质的法律原则。

(二)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A.各国公认;

B.适用于国际法律关系的所有领域;

C.构成了国际法体系的基础

D.具有强行法的性质。

(三)国际法基本原则主要内容

主权原则A对内最高权B对外独立权C自保权

不干涉内政原则

禁止使用武力和以武力相威胁原则

民族自决原则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特别提示】强行法,也被称为强制法、绝对法、国际法强行规则,是指在国际社会中被公认为必须

绝对遵守和严格执行,而且只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的一般国际法规范才能更改的规范。

3、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一)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

★★1. 国际层面

(1)国内立法不能改变国际法的原则、规则;

例1:甲乙两国签订一项贸易条约,当中规定甲乙两国相互之间的贸易往来免征关税。条约有效期内,甲国议会为甲国实际需要,颁布《关税特别法》,其中规定对包括来自乙国在内的所有贸易产品征收10%到100%不等的关税。甲国的《关税特别法》不能改变甲乙两国间业已达成的贸易条约当中的规则。

(2)国家不能以其国内法规则来对抗其所承担的国际义务或以国内法规定作为违背国际义务的理由来逃避国际责任;

例2 :接例1,甲国对来自乙国的贸易产品征收20%的关税,该行为已经违反了甲乙两国间贸易条约的内容,甲国不能以其征税行为符合其《关税特别法》进行抗辩。

(3)国际法不干预一国国内法的制定,除非一国承担了相关的特殊义务。

例3:接例1,乙国不能干涉甲国制定怎样的国内法,包括《关税特别法》。但是,甲国的《关税特别法》违反了甲乙两国间的贸易条约,甲国因此要向乙国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

2. 国内层面: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国内层面主要是国际法在国内法律秩序中的地位问题,包括如何适用国际法以及国内法与国际法规范冲突时的解决。具体有四点结论性的概括:

(1)国际法并没有对该问题作具体要求。国际法只规定违背国际义务应承担国家责任。至于如何实现条约的规定,履行条约的义务是国家自己的事情。因此各国做法各异。

(2)国际法的地位和适用主要包括条约和国际习惯的地位和适用两部分。各国对两种国际法渊源的处理也不尽相同。

(3)对于条约在国内适用的方式,学者归纳出两种:转化和采纳。转化,就是需要国内立法机关根据国内法的规定,把国际法转化成为国内法才能在国内适用。采纳,就是说条约一经缔结就被作为该国国内法的一部分。其实,这只是学者的归纳而已,每个国家的做法各不一致,根据条约情形的不同采用不同的方式。

(4)当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从国际法的角度,如果一国优先适用其国内法造成对国际法的违背,该国对此应承担相应的国家责任。(在此情况下,国家要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但该国内法并不因为与国际法相冲突而无效。)

(二)国际法在中国国内的适用问题

1. 我国目前的宪法,只是将坚持和遵守作为国际法基本原则核心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写入其中,并没有具体规定国际法在中国国内的适用问题。

2. 实践中我国的做法包括:

(1)条约的直接适用,一般在民商领域;

(2)条约与相关国内法并行适用;(见《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3)条约须经国内法转换才能适用。(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反倾销案件应用法律问题若干规定》,WTO协议倾向于转化适用。)

3. 民商法领域,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条约与国内法规定不同时,条约优先直接适用,但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民商法领域之外,要结合条约本身的情况进行具体考查。

4. 所谓民商法领域,包括民商实体法也包括民商程序法。

请判断:在实体法方面,我国对条约在民商领域采用直接适用,而程序法领域采用转化适用,对不对?

答:不对。《民诉法》亦有条约优先适用的规定。

4、国家的管辖权及其豁免

(一)国家的基本权利---------独立、自保、平等、管辖

【特别提示】国家的从事商事行为以及国家主张或重申国家的豁免权,对外国法院的管辖权作出的反应,出庭阐述立场或作证,或要求法院宣布判决或裁判无效,不被认为是默示的放弃管辖豁免。5、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

/国际法上的承认

或非完全外交性质的某种机构;③某些界别和范围的官员接触。

国际法上的继承

【特别提示】联大决议对于联合国组织内部事务通过的决议对于会员国有拘束力;对于其他事项作出的决议属建议性质不具有拘束力;安理会为制止和平的破坏、和平的威胁和侵略行为而作出的决议,以及宪章规定的其它职能上所做的决议,对当事国和所有成员国都有约束力,不需征得当事国的同意。

7、国家不当行为及国际赔偿责任

/国际责任的构成

【特别提示】一般地说,国家不直接承担国际责任。但是该行为如果由于国际的失职造成、或国家对该行为进行纵容,则可能引起国家对本身失职或放纵行为的责任。这也成为间接责任。

/国际赔偿责任

【特别提示】国家责任是国家违背其国际义务的行为应起的;而国际赔偿责任是国际法上不加禁止的行为引起的。

8、领土、边境制度以及两极地区的法律地位

/领土及主权

(一)领土的构成

国家领土: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及附属的特定上空。国家领土由领陆、领水、领空和底土四个部分构成。

(二)领土主权

领土主权: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行使的最高的、排他的权力,是国家主权的重要内容和体现。【特别提示】领土主权包含两个含义:第一,对于其领土享有拥有、使用和处分的最高权。第二,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的人、物及事件行使管辖权。领土主权并非绝对的。

/领土的取得方式

主要用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边界的划定

1、边界是确定一国领土范围的界限,边界将一国领土与他国领土、外层空间或公海或专属经济区分隔开来。

2、国家的边界的形成主要有三种情况:因传统习惯形成的边界;因条约形成的边界;因继承形成的边界。传统习惯形成的边界,构成了一种默示的协议。条约确定边界是现在划定边界的趋势。

3、条约划界一般有三个步骤:(1)划界。双方签订边界条约或边界问题专约,或合约中的领土条款。约文中规定边界的位置和大致走向,并将边界线标绘在地图上;(2)勘界。根据边界委员会进行实地划界、标界,并在边界上树立界桩,进行标界;(3)制定边界文件。边界条约,议定书和地图是划界的基本法律文件。

边境制度

1. 界标的维护

(1)双方都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界标被移动、损坏和灭失;(2)若一方发现界标被移动、损

坏和灭失,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在双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修复或重建;(3)国家有责任对移动和损毁界标的行为给予严厉惩罚。

2. 边境土地的使用

国家对本国边境地区的土地享有主权,但是在行使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对方国家的利益。具体来说:(1)国家不得在边境地区建立可能对另一国境内造成污染的工厂或从事可能造成污染的活动;(2)不得在靠近边界的地区设立靶场或进行任何可能危及对方居民及财产安全的武器试验或演习;(3)如遇边境地区森林火灾,国家应尽力扑救并控制火势,不使火灾蔓延到对方境内。

3. 界水的利用

沿岸国对界水有共同的使用权,但是行使权利不得损害邻国的利益:(1)从水资源利用上说,不得采取可能使河流枯竭或泛滥的措施,更不得单方故意改变河道;(2)关于渔业方面,渔民只能在界水的本国一侧捕鱼;(3)关于航行,相邻国家在界水上享有平等的航行权,不受航道中心线的限制,船舶航行时应该具有明显的国籍标志;(4)除遇难或有其他特殊情况外,一方船舶未经允许不得在对方靠岸停泊;(5)关于施工,国家如欲在水上建筑桥梁、堤坝等,应取得另一方同意;(6)国家还应注意保护界水水质,有效控制本国一侧的污染源,以免污染界水。

两极地区

1. 南极地区

根据《南极条约》,南极地区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1)南极只用于和平目的;

(2)科学考察自由,鼓励科研合作;

(3)领土要求冻结,不得提出新的或扩大领土要求,《南极条约》不构成对任何现有的对南极领土主张的支持或否定,条约有效期间进行的任何活动也不构成主张支持或否定对南极领土要求的基础;

(4)维持南极地区水域的公海制度;

(5)保护南极环境与资源。

2. 北极地区

除少数国家领土外,主要部分是北冰洋,北冰洋大部分适用公海法律制度。

9、内海、领海法律制度

(一)领海基线

所谓基线就是陆地和海洋的分界线,也是测算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宽度的起点线。《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认划定领海基线有两种方法:正常基线法和直线基线法。

(二)内海

领海基线向内陆一侧的水域,包括内海、内海湾等,是一国内水的一部分,国家对之享有主权。外国船舶不得进入内水,即在内水中外国船舶不享有无害通过权。

(三)领海划界

领海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12海里,指水域,不包括上空(领空)和其下的底土(单独构成国家领土的一部分)。

领海上的无害通过权制度

(一)无害通过的概念和条件

1、无害通过是指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与安宁和正常秩序的条件下,拥有无须事先通知或征得沿海国许可而连续不断地通过其领海的航行权利。三个条件:(1)仅适用于船舶,不适用于飞机;(2)必须对沿海国无害;(3)连续不断。一个结果:可以不经沿海国许可而通过其领海。

2、无害通过是任何国家都享有的一项权利,沿海国不得对此进行妨碍。国家不得仅以通过领海为由而收取费用,不应对各国船舶采取歧视,不得采取实际等于取消或损害无害通过的要求,对航行的危险情况应予公布。

3、国家可以对无害通过权进行管理和规范。有的国家(如中国)就规定政府公务船舶和军舰不享有无害通过权。国家可以出于安全的需要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在特定的水域暂停无害通过。

4、一般下列行为被认为是有害的:武装演习、收集情报、起落飞机、污染行为、以及捕鱼活动等。另外,外国潜水艇和其他潜水器通过领海时必须浮出海面航行,并展示其旗帜。

(二)沿海国对于无害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的管辖权

1、按照国家主权原则,在领海内发生的一切刑、民事案件,国家享有管辖权。但是,对于无害通过期间外国船舶上人员的船上行为,沿海国一般不行使管辖权。

2、刑事管辖方面,除以下情况外,沿海国不对外国船舶上人员在船舶无害通过期间在船上所犯罪

行行使管辖权:(1)罪行的后果及于沿海国;(2)罪行具有扰乱当地安宁或沿海国良好秩序的性质;(3)经船长或船旗国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请求当地政府予以协助;(4)取缔违法贩运麻醉品或精神调理物质所必要。

以上规定不影响沿海国为在驶离内水后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上进行逮捕或调查目的而采取任何步骤的权利。对于来自外国港口,仅通过领海而不进入内水的外国船舶,沿海国不得在该船上对驶入领海前所犯罪行有关的任何人进行逮捕或调查。

济区对外国船舶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时,应遵行以下规则:对于被捕的船只及其船员,在其提出适当的保证书或担保书后,应迅速予以释放;沿海国对于在专属经济区内仅违反渔业法规定的处罚,如有关国家间无相反的协议,不得包括监禁或任何形式的体罚;在逮捕或扣留外国船只时,沿海国应通过适当途径将所采取措施和随后进行的处罚迅速通知船旗国

11、公海、国际海底区域法律制度

/公海法律制度

(一)公海上的航行制度

任何国家的船舶都可以悬挂其旗帜在公海上任意航行,其他国家不得阻拦。

★★(二)公海上的管辖权

公海当中的管辖权列表如下:

国际海底区域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也即国家领土、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区域内资源开发采取“平行开发制”。

平行开发制度的内容指:一方面由海底局企业部进行;另一方面由缔约国有效控制的自然人或法人与管理局以合作的方式进行。具体做法是:在一区域被勘探后,开发申请者要向管理局提供两块具有同等价值的矿址,海底管理局选择其中一块作为“保留区”,由企业部进行开发或以与发展中国家合作的方式进行活动;另一块是“合同区”,可由缔约国或其企业通过与管理局签订合同进行开发。12、外层空间法以及国际环境保护的主要制度

/外层空间主要法律制度

将月球和月球以外的其他天体据为己有

国际环境保护的主要制度

(一)国际环境法的特点及原则

1、特点:国际环境法的内容涉及多学科,规则中的科技含量较高,许多制度正出于形成和完善之中。

2、原则:(1)国家环境主权和不损害其管辖范围以外环境的原则;(1)国际环境合作原则;(3)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4)可持续发展原则。

(二)国际环境保护的主要制度

大气环境保护。

《京都议定书》进一步规定了发达国家温室气体净排放量具体减排目标。为促进目标的实现,议定书还规定允许下列三种减排折算方式:

①“集团方式”。

②“排放权交易”。

③“绿色交易”。

【特别提示】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国际环境保护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所谓责任的共同性是指环境作为全人类共同利益所在,保护环境需要所有国家的合作与努力。所谓责任的区别性是指由于各国工业、经济、科技发展水平不同,及其在环境恶化成因中所起作用不同,因此,不应要求所有国家都承担完全相同的责任,而应根据不同情况有所区别。

13、国籍、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1、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2、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

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3、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4、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5、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①外国人的近亲属;②定居在外

国的;③有其它正当理由。

6、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特别提示】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满足该条规定的两个条件:其一,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其二,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会产生一个法律后

果: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及外交保护

外国人在我国入境、出境、旅行的规定

14、外交保护、引渡和庇护

/外交保护

(一)外交保护的性质

外交保护指一国国民的合法权益在外国受到不法侵害,且得不到该外国的合理救济时,其国籍国可以通过外交方式要求该外国承担责任,以保护其国家或国民的利益。

(二)外交保护的条件

行使外交保护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一国国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所在国的不法侵害。

(2)被保护的外国人必须具有保护国的国籍。

(3)用尽当地救济原则。

【特别提示】外交保护原则上适用于一国的国家行为已经或必将侵害外国人合法权益的各种事项。实践中主要包括:(1)国民被非法逮捕或拘禁;(2)国民的财产或利益被非法剥夺;(3)国民受到歧视待遇;(4)国民寻求司法救助时被拒绝。

【精讲】

引渡是一国应外国的请求,将在其境内被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外国人,移交给请求国审理或

处罚的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引渡

【特别提示】除非特殊约定,国家没有引渡的义务。

【精讲】

/中国关于引渡的规定

1、我国被动引渡的程序:

2、我国主动引渡程序:

被请求国就准予引渡附加条件的,对于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可以由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被请求国作出承诺。对于限制追诉的承诺,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于量刑的承诺,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公安机关负责接收外国准予引渡的人以及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在对被引渡人追究刑事责任时,司法机关应当受所作出的承诺的约束。

【特别提示】所谓被动引渡,是指中国作为被请求国的引渡情况;所谓主动引渡是指中国作为引渡请求引渡的情况。

15、外交关系法

1. 外交机关

a.中央外交机关

外交机关

b.外交代表机关

事务性使团

礼节性使团

2、使馆组成人员组成体系:

大使:元首向元首派遣的最高一级使节,享有最高礼遇

馆长公使:元首向元首派遣的第二级使节,礼遇稍逊于大使

代办:外交部长向外交部长派遣的使节,与“临时代办”不同

参赞:协助馆长处理外交事务的高级别外交官

一般外交人员武官:作为武装力量代表,处理军事合作事务的外交官

使馆人员外交秘书:分一、二、三等,按指示办理外交事务和文书

随员:最低一级的外交官

说明:以上人员及其构成同一户之家属享有完全的特权与豁免

行政技术人员:译员、工程师、行政主管、会计等,不是外交官

服务人员:司机、清洁工、修理工等,不是外交官

3、使馆的职务:①代表派遣国;②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③谈判和交涉。代表派遣国政府与接收国政府谈判和交涉;④调查和报告。可以以一切合法的手段,调查接受国的各种情况,并及时向派遣国报告;⑤促进派遣国和接受国的交流与合作。

4、外交特权和豁免包括:馆舍的特权与豁免和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一)馆舍的特权和豁免

★★1. 使馆馆舍不受侵犯。

(1)接受国人员非经使馆馆长许可,不得进入使馆馆舍。即使是送达司法文书或遇火灾乃至发生流行病也不无例外;

(2)接受国对使馆馆舍负有特殊的保护责任,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保障使馆馆舍免受侵入或损害;(3)使馆馆舍及设备,以及馆舍的其他财产、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强制执行。

2. 使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

3. 行动和旅行自由。

4. 通讯自由。

(1)外交信使在执行职务时应受到接受国保护,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不受任何方式的逮捕和拘禁;

(2)外交邮袋是指在本国政府与驻外外交代表机构之间传递往来文件及其他重要物品的密封口袋。它是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体现,他国不得予以开拆、检查、扣留或阻碍通过。外交邮袋的特征是:加以密封后盖上公章,再进行漆封或铅封。

5. 免纳捐税、关税,主要是免纳国家、区域或地方捐税。特定服务费用不在免除之列。

6. 使用国旗和国徽。

★★★(二)外交人员的特权和豁免

1. 人身不可侵犯。

具体包括:(1)外交人员不受任何方式之逮捕或拘禁;(2)接受国对外交人员应予以尊重,并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以防止其人身、自由或尊严受到任何侵害。

2. 寓所、文书、信件和财产不得侵犯。

3. 管辖豁免。

(1)刑事管辖豁免

外交人员享有完全的对接受国刑事管辖的豁免。这并不意味着,外交人员触犯刑法可以不受处罚,而是要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2)行政管辖豁免

免除外交人员的户籍和婚姻登记,对其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不实行行政制裁;

(3)民事管辖豁免及例外

除以下事项,接受国法院不对外交人员进行民事管辖:

①外交人员在接受国境内私有不动产物权的诉讼,但其代表派遣国为使馆用途置有的不动产不在此列;

②外交人员以私人身份并不代表派遣国而参与的继承事项的诉讼;

③外交人员在接受国内在公务范围以外从事的专业或商务活动;

④外交人员主动起诉而引起的与该诉讼直接有关的反诉。

(4)免除作证义务

外交人员的豁免权中还包括外交人员免除作证义务,不仅没有在法庭上作证的义务,而且没有提供证词的义务;

(5)外交特权和豁免的放弃

外交人员的特权和豁免可以由派遣国放弃,必须是明示放弃。外交人员自己没有放弃的权利

4. 免纳捐税。一般原则是免征个人所得税和其他直接税,而不免征间接税、不动产税、遗产税和继承税等。

5. 免除关税和查验。

6. 其他特权和豁免。

★★(三)外交人员特权和豁免的时间范围

开始时间,自其进入接受国境内时就享有特权和豁免。如已在接受国境内,自其委派通知接受国外交部或两国另经商定之其他时刻开始享有。特权和豁免的开始时间不同于外交代表职务开始的时间。馆长职务开始时间为正式递交国书的日期,其他使馆人员职务以其到达接受国担任使馆职务开始。

终止时间,外交人员的职务如已经终止,其上述特权与豁免通常是在离境时或给予其离境的合理时间结束之时终止。即使发生武装冲突也是如此。不同于职务终止时间。

★(四)使馆及外交人员的义务

1、五项义务:(1)尊重接受国的法规规章;(2)不得干涉接受国内政,如不得介入党派斗争,不得参加或支持旨在反对接受国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等;(3)馆舍不得用于与使馆职务不相符的用途;(4)使馆与接受国洽谈公务,应经与接受国外交部或另经商定的其他部门按照相关程序办理;(5)外交代表不应在接受国内为私人利益从事任何专业或商业活动。

2、外交人员违反上述义务,接受国不能剥夺外交人员的特权和豁免,但可以采取以下措施:①可以向派遣国提出抗议并要求其承担国际责任;②宣布使馆人员为不受欢迎的人;③对严重的行为还可以采取必要的对抗措施。但是,不能剥夺外交人员的特权和豁免。

16、领事关系法

/领事特权与豁免

(一)领事机构的建立及其职务

1、领事馆组成

领事官员

领馆人员受雇担任领馆行政技术事务

领事雇员通常包括:译员、速记员、办公室助理员、档案员等

服务人员:司机、清洁工、修理工、传达人员等

2、领事职务

(1)领馆及其馆长的等级:总领事馆、领事馆、副领事馆、领事代理处

(2)领馆及其人员的义务:基本和使馆相同

(3)领事馆的职务(保护、促进、调查报告、发放护照等文件、办理公证登记等接受国不禁止的行政事务、向本国国民提供协助等)

(二)领事特权与豁免

1、领馆的特权与豁免

①领馆馆舍在一定限度内不受侵犯;②领馆的档案、文件不受侵犯;③领馆人员的行动和旅行自由;

④通讯自由;⑤与派遣国国民通讯及联络;⑥免纳捐税、关税;⑦使用国旗国徽等国家标志

2、领事官员的特权与豁免

①人身自由受一定保护;②一定限度的管辖豁免;③免纳捐税、关税,行李免受查验;④其他特权与豁免

【特别提示】领事官员享有一定的管辖豁免。领事官员执行职务行为,不受接受国司法和行政管辖。领馆人员就其执行职务所涉事项无担任作证或提供来往公文及文件之义务。但对他们的私人行为不给予管辖的豁免。在民事诉讼方面,领馆馆员凡以私人身份所订之契约,以及第三者因车辆、船舶、飞机在接受国内造成意外事故而要求损害赔偿之诉讼均不在豁免之列

/外交特权和豁免与领事特权和豁免之比较

17、条约的缔结和保留

/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

【特别提示】条约与强行法冲突会导致两种结果:①条约在缔结时与现行强行法冲突,条约自始无效;

②现有条约与新产生的强行法相抵触,自抵触时失效。

/条约的缔结程序和方式

1、一般来说,条约的缔结有谈判、签署、批准和交换或交存批准书四个阶段。

2、关于签署有以下三个问题要把握:

(1)签署是缔约国认证条约约文或表示接受条约拘束的行为。

(2)签署的法律意义

(3)在任何情况下,草签及未经确认的暂签均不能导致条约生效。

【特别提示】任何会员国缔结的一切条约应尽速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并由秘书处公布;未经登记的条约不得在联合国机关援引,但未经登记条约本身的法律效力并不受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的主要内容

1. 缔约权

2. 条约的批准和核准

条约和重要协定适用批准程序,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该法第7条规定这类条约有:(1)友好合作、和平条约等政治性条约;(2)有关领土和划定边界的条约、协定;(3)有关司法协助和引渡的条约、协定;(4)同我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条约、协定;(5)其他须经批准的条约、协定。除上述须经批准的条约和重要协定以外,其他具有条约性质的文件适用国务院核准的程序。

【特别提示】加入条约分别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决定。对第7条所列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由外交部单独或与有关部门审查后报请国务院,再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加入决定。对第7条以外的条约、协定,由外交部单独或与有关部门审查后,报请国务院作出加入决定。

条约的保留

(一)概念

条约的保留是指国家或国际组织在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条约时所作的单方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为何,其目的在于摒弃或更除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或国际组织适用时的法律效果。一般而言,双边条约不存在保留的问题。

(二)保留的程序

保留可在条约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时提出,可以附在公约后面的签字议定书上,也可以在一国签字的上、下方注明,还可以列入会议记录中,但更多的是在互换或存放批准书、加入书、接受书或赞同书时在各自的文书或其他附随文书中提出,其措辞和名称不限。除非条约另有规定,保留可以随时撤回,无须经已接受保留的国家同意,对保留的反对也可以随时撤回。“撤回”均应通知有关当事国,有关当事国收到通知时,“撤回”生效。提出保留、明示接受及反对保留、撤回保留或撤回对保留的反对,均须采用书面形式。

(三)不得保留的情形

1、条约规定禁止保留;

2、条约准许特定的保留,而有关条款不在保留的准许范围之内;

3、保留与条约的目的和宗旨不符。

(四)保留的效果

18、条约的效力

/条约的效力

(一)条约对缔约国的效力

条约的效力主要是指条约对缔约国的效力。

(二)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具体见下表:

但是,条约不拘束第三国原则也不能绝对化。

/条约的冲突

解决条约的冲突一般采取如下措施:

解决条约的冲突应首先适用条约本身关于解决条约冲突的规定。如果没有相关规定则要具体分析。

19、条约的解释、修订、条约的终止和暂停执行

/条约的解释

(1)条约解释的一般规则

①根据通常含义和上下文;②符合条约的目的和宗旨;③善意解释

(2)条约解释的辅助规则

①补充资料上述规则意义仍不明确或难以解释,可以使用解释条约的补充资料。如谈判记录、历次草案、讨论纪要等

②两种以上文字的条约的解释

A.两种以上文字的约文,无特别约定,同等作准;

B.作准以外的条约译本,仅可作为参考;

C.在各种作准的文字约文中,条约的用语应被推定为有相同的意义;

D.各种约文歧义,按条约的目的和宗旨解释。

【特别提示】各种约文歧义,按条约的目的和宗旨解释。如按某一种约文为准,在其他的文本中发现歧义,适用上诉规则仍不能消除分歧的,应采用顾及条约目的及宗旨的最能调和各约文的意义。

条约的修订

条约的修订是指条约的当事方在缔结条约后但在该条约有效期内改变条约规定的行为。条约的修订分为两种:修正和修改两种。修正是指原条约全体当事方对原条约规定进行的更改;修改则是指原条约若干当事方在彼此间对原条约规定进行的更改。

条约修正后的法律效果:

1、凡有权成为条约当事国之国家亦应有权成为修正后条约之当事国;

2、修正条约之协定对已为条约当事国而未成为该协定当事国之国家无拘束力;

3、凡于修正条约之协定生效后成为条约当事国之国家,倘无不同意思之表示,应视为修正后条约之当事国。其与不受修正条约协定拘束之条约当事国之间,适用未修正条约。

条约的终止是指一个有效的条约由于某种法定的原因对该条约的当事方发生条约效力终止的情况。条约的暂停施行是指一个有效的条约由于某种法定的原因对该条约的当事方发生条约效力暂时停止的情况。

/条约的终止和暂停执行

条约终止和暂停执行的原因

(1)条约本身规定。依条约规定得终止条约或一当事国得退出条约。一般包括条约期满、条约规定条约失效的条件达成等情况。

(2)条约各当事方共同同意。经全体当事国同意,可终止和暂停执行条约。

(3)单方解约和退约。

(4)条约履行完毕。条约规定的事项已履行完毕,条约即告终止。

(5)旧约为新约代替。条约的全体当事国就同一事项订立新的条约,如果以新约为准或者两者冲突不能同时适用,则旧约终止。

(6)条约不可能履行。如果因实施条约所必不可少之标的物永久消失或毁坏以致不可能履行条约时,当事国可以终止或退出条约。

(7)条约当事方丧失国际人格。

(8)断绝外交关系或领事关系。断绝外交关系或领事关系使得以此种关系为适用条约必不可少条件的条约终止。但其他条约不受影响。

(9)战争。战争使交战国之间的政治条约、双边商务条约终止,其他双边条约暂停执行。但关于战争法方面的双边或多边条约不得终止。

(10)一方重大违约。在多边条约当事国一方重大违约时,其他当事方有权一致同意,在这些当事方与违约方的关系上,或在全体条约当事方之间,全部或部分停止实行或终止该约。

(11)情势变迁。根据公约规定,条约缔结时存在之情况发生基本改变而非当事国所预料者,不得援引为终止或退出条约之理由,除非:①此等情况之存在构成当事国同意承受条约拘束之必要根据;及②该项改变之影响将根本变动依条约尚待履行之义务之范围。即在条约缔结后,出现了在条约缔结时不能预见的根本性变化情况,根本影响了条约义务的履行,缔约国可以终止或退出条约。

【特别提示】条约终止和暂停执行的后果:(1)解除当事国继续履行条约之义务;(2)不影响当事国在条约终止前经由实施条约而产生之任何权利、义务或法律情势;(3)在停止施行期间,当事国应避免足以阻挠条约恢复施行之行为。

20、解决国际争端的传统方式、政治方法和国际组织解决国际争端

传统强制方式

1. 现代国际法确立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基本原则,使用战争或武力解决争端是被禁止的。武力只能在符合《联合国宪章》的条件下才能运用。因此战争不再成为解决争端的合法方式。

2. 平时封锁是指和平时期一国的海军对另一国的海岸进行封锁,禁止有关船只的出入。现在,平时封锁只能作为由安理会决定的,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所必要时采取的一种措施,而不能是一

种国家解决争端采用的合法方式。

3. 干涉这里是指第三方擅自或片面介入其他国家间的争端,并强迫按照干涉国的方式解决争端。这种方式在现代国际法中也不能被认为是合法的。

★4. 反报是指一国对于他国的不礼貌、不友好但不违法的行为,采取相同或相似的不礼貌、不友好但不违法的行为予以回报。

★5. 报复是一国对于他国的国际不法行为,采取与之相应的措施作为回应。报复以前主要被认为是一种迫使对方接受对其国际不法行为引起争端的解决,现在更多地被认为是一种对于不法行为的对抗,因而在符合必要和成比例以及其他国际法规则的前提下,仍然可以使用。

政治方法和国际组织解决国际争端

1. 谈判与协商

(1)谈判是争端当事国就其争端直接进行交涉,交换意见以求解决的方式。

(2)协商曾被作为谈判的一个部分和步骤,但当代也常被作为一个独立的方法使用。谈判一般仅限于当事国之间,协商有时也可以要求中立国参加。

(3)除非特别约定,谈判或协商的当事国没有达成有拘束力协议的义务。

★2. 斡旋与调停

(1)斡旋与调停是由第三方来协助当事国解决争端的方法。第三方可以是主动进行的,也可以是应邀请进行的。争端当事方和调停方可以对有关活动加以拒绝,并不承担相应的义务。

(2)斡旋与调停的共同之处在于:斡旋者或调停者提出的意见只具有建议或劝告的性质,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各当事国对此保留完全的自由。斡旋或调停不论成功与失败,第三方的任务均告终止,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斡旋与调停可由国家、国家集团、国际组织及个人进行。

(3)斡旋与调停的主要区别在于:第三方是否参加谈判。斡旋的特点在于斡旋者只进行有助于促成争端当事国的直接谈判的活动,本身并不参加谈判,也不就谈判内容提出建议;调停的特点在于调停者不只是辅助谈判,而且直接参加谈判,组织谈判,提出解决方案,甚至还力求使最后达成的解决方案得以遵守。

3. 调查与和解

(1)调查,即国际调查。在国际争端中,由于基本事实不清而使得争端双方无法统一认识,通常由争端双方通过协议,成立调查委员会就争执的事实进行调查并提出报告,交由当事国自行解决争端的方法。

(2)和解又称调解,是比调查更进一步的解决争端的方法。调解的方法是将争端交由一个委员会查明事实,提出调查报告并建议解决方法和制定调解方案,以促进争端解决。调解委员会可以对争端本身进行实质性的审议并提出建议,但没有法律拘束力,当事国没有必须接受的义务。

(3)调查与和解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两种方法的相似之处在于:它们一般都由条约或协议具体规定,都有一定的组织机构,都要对争端的事实予以调查,最后都要提出不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报告书。(4)调查与和解的区别在于:调查的主要目的是调查争端事实,以使当事国能自行解决争端;和解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调解委员会的积极帮助,使当事国在其提出解决争端方法的基础上达成协议以解决争端。

(三)国际组织与国际争端的解决

最重要的解决争端的国际组织是联合国。联合国在解决国际争端中的作用和方式,根据《联合国宪章》的原则和有关规定进行。

21、国际法院

联合国国际法院的法官组成。15名正式法官,法官通过联合国大会、安理会分别单独选举产生的。除了15名正式法官外,还有专案法官(临时法官),是指争端当事国把他们的案件交给了国际法院裁判,但是当事国在这15名法官中,没有他的本国法官,那就可以指派临时法官参与本案的审理,本案审理一旦结束,这个临时法官也就结束。

/国际法院的管辖权

【特别提示】比较而言,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和咨询管辖有三点主要区别:(1)诉讼管辖的主体是国家,而咨询管辖的主体限于联合国内部机构;(2)法院诉讼管辖的范围较宽泛,而咨询管辖的范围较为特定;

(3)法院对诉讼案件的判决对当事国是有拘束力的,而咨询意见仅是权威的法律参考,本身并无拘束力。

22、战争状态

战争状态与战时中立

1、战争的开始:战争的开始,是一种法律状态,它标志着交战国之间的关系从和平状态进入战争状态。战争开始的时间:宣战的时间为开始的时间;不经宣战的,国际法尚无明确规定,交战国的“交战意思”对确定交战时间具有决定性意义。

2、战争的法律后果是:①交战国之间的关系由和平转为战争状态;②外交、领事关系断绝;③条约关系受到影响;④交战国人民及财产受到影响;⑤经贸往来禁止。

3、对条约关系的影响

①双方为交战国:除领土条约等规定缔约固定和永久状态的条约,其余一般终止 ②交战国与非交战国的多边条约:有约定从约定;平时条约与战争冲突的条款中止 ③涉及战争规范的条约开始实施

4、对敌产的影响

①本国境内:敌国的公产没收(使领馆除外),私产可限制不可没收 ②占领区

公产:可征用或使用,军事性的不动产可破坏

私产:对可军用的可征用,其他的不得干涉和没收

③对敌国公私船舶、航空器及货物可拿捕没收,但科学、宗教、慈善、医院除外,中 /战争的结束

【特别提示】战争的结束一般分为两步:停止敌对行动和结束战争状态。两者不同:前者只是一种临时性的,为最终实现和平所作出的过渡性安排;而后者则意味着交战问题的最终解决和恢复到和平状态。

23、对作战手段的限制、对战争受难者的保护以及战争犯罪

所谓作战的“手段”是指所使用的武器,而所谓“方法”则包括如何使用武器及其他作战方法。限制作战手段和方法的国际法规则,也被称作战争法中的“海牙体系规则”。它主要是以发轫于1907年的一系列海牙公约为基础,并在以后不断发展而形成的规则。

/对作战手段和方法的限制

1、基本原则

①“条约无规定”不解除当事国义务。②“军事必要”不免责。③区分对象原则。④限制作战手段和方法原则。

2、具体内容

①禁止具有过分伤害力和滥杀滥伤作用的武器使用。具有过分伤害力和滥杀滥伤作用的武器,有

时又被称为“野蛮或残酷的方法和手段”。这类武器有毒气、化学和生物武器。(核武器的使用并未国际法所禁止。)

②禁止不分皂白的战争手段和作战方法。③禁止改变环境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④禁止背信弃义的战争手段和作战方法

给予适用于武装冲突的国际法规则所规定的保护,以此造成杀死、伤害或俘获敌人的行为。

日内瓦公约及其议定书的适用范围

1. 公约不仅适用于国际法上传统意义上的战争,而且包括任何其他武装冲突。

2. 公约不仅对缔约国之间的战争或武装冲突有拘束力,而且当交战国中有非缔约国的情况下,对于缔约国也具有拘束力。

3. 公约在一定条件下对非缔约国也有拘束力。条约对第三国通常没有拘束力。但是,《日内瓦公约》规定在非缔约国接受并援引公约规定的条件下,可以与缔约国在武装冲突期间同等地接受公约的约束,而不必以通过程序加入该条约为适用条件。

战时平民的保护

根据1949年《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落入敌国管辖或支配下的平民的保护有两种情况:

1. 战争或武装冲突发生时对交战国或武装冲突国境内的敌国平民的保护。

具体为:对于在战争或武装冲突发生时,位于交战国境内的敌国平民一般应允许离境。对继续居留者应给予人道主义的待遇:(1)不得成为攻击对象;(2)禁止对平民实施报复;(3)保障平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把他们安置在某一地点或地区,以使该地免受攻击;(4)不得在精神上和身体上对平民施压,强迫其提供情报;(5)禁止对平民施以酷刑,特别禁止非为医疗的医学和科学实验;(6)禁止实施集体刑罚和扣为人质;(7)应给予平民以维护生活的机会,但不得强迫他们从事与军事行动直接相关的工作;(8)只有在安全的绝对必要的情况下,才可把有关敌国平民拘禁

或安置于定居所;(9)对妇女和儿童的特殊保护。

2. 对占领区平民的保护。

军事占领是指交战国一方击败或驱走敌方军队后临时控制该国领土的行为。军事占领的性质是对敌国领土的临时占领,不能取代或转移占领区的主权。

对占领区平民的保护具体为:占领区的敌国平民亦不因此改变国籍,不承担对占领者效忠的义务,占领国的管辖权也是临时性质的,而且占领国应给予平民一定人道主义待遇:(1)不得剥夺平民的生命权;(2)对平民的人格、尊严、家庭、宗教信仰应给予尊重;(3)不得对平民施以暴行、恐吓和侮辱,不得把平民扣为人质或进行集体惩罚,或谋杀、残害及用作实验;(4)不得用武力驱逐平民;(5)不得为获得情报对平民采取强制手段;(6)不得强迫平民为其武装部队或辅助部队服务或加入其军队;(7)不得侵犯平民正常需要的粮食和医药供应;(8)不得废除被占领国现行的法律,必须维持当地原有法院和法官的地位并尊重现行法律。

伤病员待遇

1. 敌我伤病员在一切情况下应无区别地予以人道主义待遇和照顾,不得基于性别、种族、国籍、宗教、政治意见或其他类似标准而有所歧视。对其生命的任何危害或对其人身的暴行均应严格禁止。

2. 冲突各方的伤者、病者如落于敌手,应为战俘,国际法上有关战俘之规定应适用于他们。

3. 每次战斗后,冲突各方应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搜寻伤者、病者,予以适当的照顾和保护;环境许可时,应商定停战或停火办法,以便搬移、交换或运送战场上遗落之受伤者。

4. 冲突各方应尽速登记落于其手中之每一敌方伤者、病者,或死者之任何可以证明其身份之事项,并应尽速转送情报局,该局转达上述人员之所属国。

5. 冲突各方应保证在情况许可下将死者分别埋葬和焚化之前,详细检查尸体,如可能时,应经医生检查,以确定死亡、证明身份并便于作成报告。

6. 军事当局即使在入侵或占领地区也应准许居民或救济团体自动收集和照顾任何国籍之伤者、病者。任何人不得因看护伤者、病者而被侵扰或定罪。

7. 海战中伤病员的待遇,如适用范围、保护对象、基本原则等方面与陆战制度完全相同。

战俘待遇

根据《日内瓦第三公约》,战俘自其被俘至其丧失战俘身份前应享受规定的合法待遇和相关权利,禁止战俘在任何情况下放弃公约规定的这些待遇和权利。这些待遇和权利主要包括:

1. 交战方应将战俘拘留所设在比较安全的地带。

2. 不得将战俘扣为人质,禁止对战俘施以暴行或恫吓及公众好奇的烦扰;不得对战俘实行报复,进行人身残害或肢体残伤,或供任何医学或科学实验;不得侮辱战俘的人格和尊严。

3. 战俘应保有其被俘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

4. 对战俘的衣、食、住要能维持其健康水平,不得以生活上的苛求作为处罚措施;保障战俘的医疗和医药卫生。

5. 尊重战俘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允许他们从事宗教、文化和体育活动。

6. 准许战俘与其家庭通讯和收寄邮件。

7. 战俘享有司法保障,受审时享有辩护权,还享有上诉权。拘留国对战俘的刑罚不得超过对其本国武装部队人员同样行为所规定的刑罚。禁止因个人行为而对战俘实行集体处罚、体刑和酷刑。对战俘判处死刑应特别慎重。

8. 讯问战俘应使用其了解的语言。

9. 不得歧视。

10. 战事停止后,战俘应即予以释放并遣返,不得迟延。

30、战争犯罪

1. 传统国际法中的战争犯罪,仅指交战国军队违反战争法规和惯例的行为,包括使用有毒或其他被禁止的武器,杀害或虐待战俘、攻击、劫掠或屠杀平民等。现代国际法又发展到,包括任何非法从事战争或使用武力的行为都可能构成战争犯罪。

2. 对于战争犯罪的审判和惩罚的实现

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的进行开创了追究个人战争刑事责任的实践,确立和证实了一系列的有关战争责任、战争犯罪和惩罚的国际法原则。

3. 纽伦堡原则

纽伦堡原则是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相关的一系列文件和审判实践所确立和形成的关于追究战争责任和惩治战争犯罪的原则。它构成了现代国际法中有关战争犯罪和惩罚规则框架的基础。

其主要内容:

(1)从事构成违反国际法的犯罪行为的人承担个人责任,并因而受惩罚;

(2)不违反所在国的国内法不能作为免除国际法律责任的理由;

(3)被告的地位不能作为免除国际法责任的理由;

(4)政府或上级命令不能作为免除国际法责任的理由:

(5)被控有违反国际法罪行的人有权得到公平审判;

(6)违反国际法的罪行是: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和反人道罪;

(7)共谋上述罪行是违反国际法的罪行;

(8)战争罪犯无权要求庇护;

(9)战争罪犯不适用法定时效。

4. 战争犯罪的罪名

根据《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规定,战争犯罪包括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

考点解析

(一)主要审判机构

1. 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

2. 联合国前南刑事法庭。

3. 联合国卢旺达国际法庭。

★★(二)重要考点

1. 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开创了对战争犯罪通过国际司法机构进行追究的先例,其所确立的有关原则对以后的战争法乃至整个国际法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 联合国前南刑事法庭是安理会设立的一个具有司法性质的附属机关,是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而采取的一项强制性执行措施。

3. 联合国卢旺达国际法庭的性质与前南国际法庭的性质相同。

4. 联合国前南刑事法庭和卢旺达国际法庭的审理工作正在进行中。

(三)国际刑事法院根据《罗马规约》于2002年7月时成立(中国尚非该条约缔约国)

国际私法部分(十九个专题)

专题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和主体

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2、涉外民商事关系亦称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是指主体、客体和内容方面含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例题:下列在我国法院提起的诉讼中,构成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有哪些?(2002年卷一59题,多选)

A.发生在美国的犯罪行为因在我国发生结果而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

B.中国公民和美国公民之间的婚姻关系

C.中国公民和德国公民之间的继承关系

D.因发生在印度的交通事故而产生的侵权行为关系

【答案】BCD

法条:《民通意见》 178.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二、国际私法的主体

(一)自然人的国籍和住所

1、自然人的国籍

国籍是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它是区别一个人是内国人还是外国人的标志。

国籍冲突包括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两种情况:积极冲突是指当事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籍;消极冲突是指当事人无国籍或国籍状况不明。

我国立法中尚无关于国籍积极冲突的规定,但《民通意见》第182条对之作了规定,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我国立法中尚无关于国籍消极冲突的规定,但《民通意见》第181条规定,无国籍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例题:大卫是甲国人,同时具有乙国国籍,其住处在甲国,其惯常居所在乙国。后因在丙国为票据行为所引起的票据纠纷在我国涉诉。为了确定大卫之票据行为的效力,我国法院首先要确定他是否有民事行为能力。按照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大卫同时具有甲国国籍和乙国国籍,我国法院应如何确定其本国法?(2004年卷一91题,不定项)

A 以大卫有住所的甲国法律为其本国法

B 以票据行为地丙国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C 以大卫有惯常居所的乙国法律为其本国法

D 以与大卫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答案】A、D

2、自然人的住所

(1)住所指一个人以久住的意思而居住的某一处所。根据《民法通则》第15条,公民以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2)原始住所、选择住所和法定住所。

(3)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为解决住所的消极和积极冲突,《民通意见》第183条规定,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住所的,按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当事人住所。

例题:甲具有美国国籍,在加拿大有其原始住所。现甲在英国及中国均有住所。甲家人常住英国,甲为生意常年往返于中国与英国。甲在中国住所居住期间,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而诉至中国法院。依中国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法院应以何地为甲的住所?(2005年卷一40题,单选)

A 甲的原始住所,即在加拿大的住所

2017年三国法司考讲义笔记

国际法-根据司法考试整理 第一章渊源与效力 国际法渊源,1国际条约、只约束缔约国; 2国际习惯,a的国际法主体。bc构成要素,物质因素【行为实践】、心里因素【被各国认为具有法拘束力】。 3一般法原则,a的b补充、辅助地位。c各国法。 4不属于渊源的,国际司法,国际。可成为一般法原则的来源。 习惯存在的证明,是实践的产物,从主体的,包括1国家间各种文书和外交实践 2国际组织和机构的各种文件 3国内立法司法行政实践。 第二节国际法效力 强制力,通过国家本身来实现。 效力体现,1与国内法关系,国内法不能改变国际法原则规则,国际法也不具体关于国内法2我国实践,a、优先适用, b转化适用(部分IP条约,), (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条约) 第三节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主权平等,对内最高、对外独立、自卫权,领土完整。 2不干涉内政,发生在境外境内无关,是国内管辖的。 3不使用武力或威胁,除外情形:自卫行动、制度下的。 4和平解决国家间争端,并不禁止一切武力, 5民族自决,非殖民统治下的须原则,“殖民”统治下该民族建立独立国家。 6原则, 第二章国际法责任 第一节国际法主体 一、国家 A国家构成要素,①定居居民,②确定领土,③有效统治的政府,。与叛乱组织的区别 B国家主权豁免,(法院管辖、执行管辖),不受他国国内法管辖。 限制豁免理论,将国家行为分为管理行为(主权行为,可放弃),(没有豁免)。 2004年《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私法主体的商业行为纠纷,1商业交易, 2雇佣合同 3, 4财产所有占有使用 5,IP, 6,公司或集体机构 7。 放弃豁免(自愿、特定【】、明确【明示、默示】)1、明示的,2、),派代表出庭不一定是放弃,如为抗议或生命享有管辖豁免权。 放弃管辖豁免,放弃豁免(包括查封、扣押、强制执行)。

visual studio 2010使用教程

visual studio 2010使用教程 在我还在上学的时候,我选择了C++,最初我用VC6作为我的IDE,我看过很多本C++的教材,有的适合我,有的不适合我,其中有一本叫《Visual C++ 2005入门经典》的书帮了我不少的忙。因为通常的C++教材都只会介绍C++的语法什么的,很少会告诉我们如何去编译、运行,告诉我们什么是控制台程序,什么事Win程序,什么是GUI程序,C++能干什么,VC 和C++的区别是什么。现在有很多的朋友应该也有这些问题吧? 学C++用C++也有几年了,算不上熟悉,算是初窥门径吧,我想我应该做点什么帮助一下那些和曾经的我一样困惑的朋友,特别是学生朋友,告诉他们他们所困惑的问题的答案。记得我学C++的时候,没有人教,有的时候也走了不少弯路,甚至连调试也不会,也不知道可以通过看调用堆栈看调用次序,还自己慢慢的去搜索,好傻啊。 接下来我会做一个《Visual C++ 2010入门教程》系列,用来帮助初学者。刚开始学的时候是很痛苦的,这个我深有体会,特别是身边还没有人能够指导一二的。内容主要涵盖在Windows 下面使用C++进行开发的常见内容,Visual Studio 2010的使用,如何创建新项目,如何调试,如果配置项目属性等等,另外还会介绍Visual C++ 2010中新加如的一些内容,包括一些新的STL组建,一些新的语法支持等等。 由于本人水平有限,其中难免有错误,希望大家谅解,如果大家有发现问题还请务必及时指出来,否则误导了他人我就罪不容恕了。 注意,本教程非C++教程,不会教你C++,只会教你如何使用Visual C++ 2010去练习去学习其它C++教材上面的程序。因此建议大家认真的去看其他的C++教程,在使用Visual C++ 2010实践的时候如果遇到问题可以到这里来参考。推荐《C++ Primer》、《C++程序设计语言》《Visual C++ 2008入门经典》。 第一章关于Visual Studio、VC和C++的那些事 第二章安装、配置和首次使用VS2010 本章将帮助大家安装Visual C++ 2010,帮助大家做一些常见的配置,以及第一次使用它来写HelloWord程序。 安装 Visual C++ 2010是属于Visual Studio 2010的一部分,这个在前一章中已经讲解过,实际上Visual C++ 2010也有更多的子版本,正如Windows7有旗舰版、家庭高级版、家庭初

司法考试杨帆宪法讲义宪法的发展历史

司法考试杨帆宪法讲义:宪法的发展历史 司法考试杨帆宪法讲义:宪法的发展历史。2013年司法考试备考工作正在紧张进行中,为了帮助考生更好地进行复习,法律教育网的小编将司法考试中涉及宪法的发展历史的内容进行了整理,希望考生认真阅读。 精彩链接: 司法考试杨帆宪法讲义:宪法的概念 司法考试宪法考点精讲:民族自治机关 司法考试宪法考点精讲:区分公民与人民 2013司考宪法:高度自治 一、近代意义上宪法产生的条件: 1.经济条件:近代宪法的产生是商品经济普遍发展的必然结果。 2.政治条件: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建立和以普选制、议会制为核心的民主制度的形成,为近代宪法的产生提供了政治条件。 3.思想条件: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等理论,为近代宪法的产生奠定了思想基础。 二、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 1.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略) 2.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1)新中国先后颁布了一个宪法性文件和四部宪法,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 (2)1982年宪法是我国的现行宪法,由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全体会议于1982年12月4日通过。这部宪法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指导思想,继承和发展了五四宪法的基本原则,全面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反映了改革开放以来各方面取得的巨大成就,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 (3)现行宪法的修正

【例题·多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2条、第20条分别对宪法第10条第4款、第3款进行了修改。关于这些修改,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06-1-59) A.明确了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B.确认了国家对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支配权力 C.明令禁止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D.明确了国家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的公共目的和补偿义务法律敎育网 【答案】AD 【解析】《宪法修正案》第2条将宪法第10条第4款:"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第20条将宪法第10条第3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会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汁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与补偿。"该两条修正案并未确定国家对土地使用权的支配权力,所以B不选。C项不是被修改的内容,也不选,综上,本题答案为AD。 【例题·多选题】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07-1-64) A.2004年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非公有制经济的从业人员"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B.1999年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 C.1999年宪法修正案将国家保障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写进 宪法 D.1988年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可以依法出租或者转让 【答案】ACD 【解析】选项A错误,在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没有明确此类规定;选项C错误,1999年宪法修正案没有将"神圣不可侵犯"写入宪法;选项D错误,1988年宪法修正案没有明确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可以依法出租或者转让,而是使用权。

司法考试杨帆三国法讲座讲义

一、2006年三国法分值比例及试题特点三国法分值共46分,其中国际公法14分,国际私法16分,国际经济法16分。分值比例分配以及试题难易程度与往年保持一致。预计2007年试题将维持该分值比例及特点。二、国际公法试题特点、典型例题、复习方法1、试题特点:考点覆盖面广且非常灵活,命题虽然一般只针对单一知识点,但多以案例形式出现,考点不易把握,复习应试的难度较大。此外,为了增加国际公法和普通司法从业人员的联系,近几年国际公法的试题明显增大了考查法条的比例。2、典型例题(1)单一知识点命题:(06年单选题)嘉易河是穿越甲、乙、丙三国的一条跨国河流。1982年甲、乙两国订立条约,对嘉易河的航行事项作出了规定。其中特别规定给予非该河流沿岸国的丁国船舶在嘉易河中航行的权利,且规定该项权利非经丁国同意不得取消。事后,丙国向甲、乙、丁三国发出照会,表示接受该条约中给予丁国在嘉易河上航行权的规定。甲、乙、丙、丁四国都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缔约国。对此,下列哪项判断是正确的? D A.甲、乙两国可以随时通过修改条约的方式取消给予丁国的上述权利B.丙国可以随时以照会的方式,取消其承担的上述义务C.丁国不得拒绝接受上述权利D.丁国如果没有相反的表示,可以被推定为接受了上述权利(2)综合知识点命题:(03年多选题)假设甲、乙两国自愿经过谈判、签署和批准程序,缔结了一项条约。该条约内容包括:出于两国的共同利益。甲国将本国领土提供给乙国的军事力量使用,用来攻击并消灭丙国国内的某个种族。根据国际法,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BCDA. 由于双方平等自愿缔约,满足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因此该条约是合法有效的B. 由于条约经过合法的缔结程序,因此该条约是合法有效的C. 如果该条约的上述内容得到丙国同意,则缔约行为的不法性可以排除 D. 如果该条约的上述内容被实施,则乙国的行为构成国际不法行为,甲国的行为不构成不法行为(3)法条测试题(06年单选题)戴某为某省政府的处级干部。两年前,戴父在甲国定居,并获甲国国籍。2006年7月,戴父去世。根据有效遗嘱,戴某赴甲国继承了戴父在甲国的一座楼房。根据甲国法律,取得该不动产后,戴某可以获得甲国的国籍,但必须首先放弃中国国籍。于是戴某当时就在甲国填写了有关表格,声明退出中国国籍。其后,戴某返回国内继续工作。针对以上事实,根据我国《国籍法》的规定,下列哪项判断是正确的?D A.戴某现在已自动丧失了中国国籍B.戴某现在只要在中国特定媒体上刊登相关声明,即退出中国国籍C.戴某现在只要向中国有关部门申请退出中国国籍,就应当得到批准D.戴某现在不能退出中国国籍 3、复习方法:首先理解其基本理论知识,特别是国际公法的主体制度、国际责任、空间法、国际法上的个人、外交关系法以及条约法等命题比较青睐的知识点;在理解的基础上整理并比较记忆这些知识点;最后通过一定量的试题训练来检查是否能灵活并准确应用这些知识点。 三、国际私法试题特点、典型例题、复习方法1、试题特点:尽管国际私法本身是一门内容多、理论多的学科,但司法考试对其的考查却是相对简单的,试题的显著特点是侧重于对基本概念和重点法条的考查,试题重复率高,考点主要集中在冲突规范和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规范这两大块。2、典型例题(1)理解性命题(02年单选题)一对夫妇,夫为泰国人,妻为英国人。丈夫在中国逝世后,妻子要求中国法院判决丈夫在中国的遗产归其所有。判断妻子对其夫财产的权利是基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权利还是妻子对丈夫的继承权利的问题在国际私法上被称为什么?BA. 二级识别 B. 识别 C. 法律适用 D. 先决问题(2)记忆性命题(06年多选题)依照我国《海商法》相关规定,下列哪些诉讼应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ABD A.我国法院受理的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诉讼B.我国法院受理的关于船舶优先权的诉讼C.同一国籍的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而在我国法院进行的诉讼D.不同国籍的外国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的碰撞而在我国法院进行的诉讼(3)偏难题(05年任选题)甲国

【讲义】2012海天系统强化班杨帆三国法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讲义(2012年) (一)冲突规和准据法 1、冲突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规 (1) 冲突规的结构: 冲突规的结构图示 例:诉讼离婚依法院地法 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重点掌握我国的规定)——记忆 范围 关联词 系属 系属公式(系属的套用格式) 连结点

(2)冲突规的种类: A、单边冲突规:直接规定适用国法或外国法 例:《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在中华人民国境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国法律。” B、双边冲突规:将系属中连结点和案情结合才能确定准据法 例:《法律适用法》第15条:“人格权的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C、重叠适用的冲突规: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属且须同时适用 例:《法律适用法》第28条:“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D、选择适用的冲突规: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属但只须选择其中之一适用;根据是否按顺序选分为有条件和无条件选择适用冲突规 例1:《法律适用法》第21条:“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例2:《法律适用法》第39条:“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2、准据法:经冲突规指定援用来具体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特定的实体法 区际法律冲突和准据法的确定: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6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二)适用冲突规的基本制度:

【讲义】2012海天系统强化班杨帆三国法国际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讲义(2012年) 惯例:贸易术语 一、国际货 物贸易法 \国际贸易支托收 付方式(买彳卖双方和银I信用证行之间) (一)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 1、国际贸易术语(性质属于国际惯例)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1)根据卖方义务从小到大分为EFCD四组,其中卖方义务最小的为EXW(工厂交货),卖方义务最大的为DDP(完税后交货) (2)除了EXW和DDP其余的均为卖方完成出口手续,买方完成进口手续 六个常用的贸易术语 FOB CIF 和CFR 缩略语后港口名价格构成安排运输投保 FOB装运港交易成本买方买方 CIF目的港成+运+保卖方卖方 CFR目的港成+运卖方买方共同点:(1)风险转移的时间相同:装运港越过船舷 (2)交货地点相同:装运港 (3)进出口手续办理相同:卖方办出口,买方办进口(4)适用于相同的运输方式:海运和河运

使用时特别注意的事项: FOB :两个充分通知:买方租船后给卖方充分通知;卖方交货时给买方充分通知 CIF:如果买方没有特殊要求,卖方只有义务投保海运最低险(平安险) CFR卖方交货时给买方充分通知 FCA、CIP 和CPT (1)货物风险自卖方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转移; (2)交货地点为第一承运人所在地; (3)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 (4)其余各方面FOB和FCA CIF和CIP、CFR和CPT——对应。 《201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特别注意:如果要使合同适用《201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应在合同中明确表明。例如:CIF (指定地点)适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或Incoerms ?規則2010)。 (1)将13 个贸易术语减少为11 个 《2010年通则》用两个新术语:DAT运输终端交货(……指定目的地)和DAP目的地交货(……指 定目的地)代替了《2000年通则》中的DAF DES DEC O DDU术语。 DAT和DAP术语都规定需在指定目的地交货,二者的主要区别是:在DAT术语下,卖方承担将货物 从运输工具上卸下并交由买方处置的义务;而在DAP术语下卖方只需将货物交由买方处置即可,无须 承担将货物从交通工具上卸下的义务。 D组只剩三个术语:DAP(运到)、DAT(运到、卸下)和DDP(运到、卸下、完税)。 (2)根据使用的运输方式将11 个贸易术语进行分类 《2010年通则》没有使用《2000年通则》那样按组别分类的方式,而是按照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将11 个贸易术语分为两大类: ①适用于任何单一或多种运输方式的术语有七个:EXW(工厂交货)、FCA(货交承运人)、CPT (运费付至)、CIP(运费及保险费付至)、DAT (运输终端交货)、DAP(目的地交货)和DDP(完税后 交货)。 ②只能适用于海上和内陆水上运输的术语有4个:FAS (船边交货)、FOB(船上交货)、CFR(成 本加运费)和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特别提示:虽然《2010年通则》改变了《2000年通则》对贸易术语的分类方式,但是,《2000年 通则》E、F、C、D 四组术语下卖方义务从小到大的规律并没有发生变化,在进出口手续办理方面的规定也完全相同。 (3)《2010年通则》改变了《2000年通则》关于FOB CIF和CFR三个术语以越过船舷为风险转移的规定,而代之以将货物装运上船。 (4)将贸易术语也适用于国内贸易 传统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只在国际销售合同中运用,此种交易的货物运输都需跨越国界。《2010年通则》正式认可所有的贸易术语既可以适用于国际贸易也可以适用于国内交易。

2012尚德三国法案例班讲义(李毅)

2012年司法考试三国法案例精析 李毅 ★所有案例题均为不定项选择或问答题 国际公法 一、国际法基本理论 (一)国际法的渊源 1.甲、乙、丙、丁四国是海上邻国,2000年四国因位于其海域交界处的布鲁兰海域的划分产生了纠纷。同年,甲国进入该区域构建了石油平台,并提出了划界方案;2001年乙国立法机关通过法案,对该区域作出了划定;2002年丙、丁两国缔结划界协定,也对该区域进行划定。2004年某个在联合国拥有“普遍咨商地位”的非政府国际组织通过决议,提出了一个该区域的划定方案。上述各划定方案差异较大。根据国际法的相关原则和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国的行为不构成国际法中的先占,甲国的划界方案对其他国家没有拘束力B.乙国立法机构的法案具有涉外性,构成国际法的一部分,各方都应受其拘束C.丙丁两国缔结的协定是国际条约,构成国际法的一部分,对各方均有拘束力D.上述非政府组织的决议,作为国际法的表现形式,对各方均有拘束力 【答案】A (二)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2.从1979年中美正式建交至今,美国几乎每年都对台湾出售大批先进武器,而且其金额和数量也有不断增长的趋势。2011年9月,美国在台协会理事主席薄瑞光又宣布美方对台军售已经做了决定,并且军售的金额达58亿5000万美元,几乎达到过往年度的上限。2011年9月26日,中国外长杨洁篪会见美国国务卿希拉里?克林顿,再次就美售台武器问题表明中国政府的严正立场,指出美方错误行径严重违反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特别是“八?一七”公报原则,严重干涉中国内政,严重损害中国国家安全,严重损害中国和平统一大业和中美关系。要求美国停止对台军售和美台军事联系,以实际行动维护中美关系。 问题:从国际法理论的角度看,美国向台湾出售武器的行为的实质是什么?

VS2010教程

《Visual C++ 2010入门教程》 写在前面 在我还在上学的那个时候,我选择了C++,最初我用VC6作为我的IDE,我看过很多本C++的教材,有的适合我,有的不适合我,其中有一本叫《Visual C++ 2005入门经典》的书帮了我不少的忙。因为通常的C++教材都只会介绍C++的语法什么的,很少会告诉我们如何去编译、运行,告诉我们什么是控制台程序,什么事Win程序,什么是GUI程序,C++能干什么,VC和C++的区别是什么。现在有很多的朋友应该也有这些问题吧? 学C++用C++也有几年了,算不上熟悉,算是初窥门径吧,我想我应该做点什么帮助一下那些和曾经的我一样困惑的朋友,特别是学生朋友,告诉他们他们所困惑的问题的答案。记得我学C++的时候,没有人教,有的时候也走了不少弯路,甚至连调试也不会,也不知道可以通过看调用堆栈看调用次序,还自己慢慢的去搜索,好傻啊。 接下来我会做一个《Visual C++ 2010入门教程》系列,用来帮助初学者。刚开始学的时候是很痛苦的,这个我深有体会,特别是身边还没有人能够指导一二的。内容主要涵盖在Windows下面使用C++进行开发的常见内容,Visual Studio 2010的使用,如何创建新项目,如何调试,如果配置项目属性等等,另外还会介绍Visual C++ 2010中新加如的一些内容,包括一些新的STL组建,一些新的语法支持等等。 由于本人水平有限,其中难免有错误,希望大家谅解,如果大家有发现问题还请务必及时指出来,否则误导了他人我就罪不容恕了。 注意,本教程非C++教程,不会教你C++,只会教你如何使用 Visual C++ 2010去练习去学习其它C++教材上面的程序。因此建议大家认真的去看其他的C++教程,在使用Visual C++ 2010实践的时候如果遇到问题可以到这里来参考。推荐《C++ Primer》、《C++程序设计语言》《Visual C++ 2008入门经典》。 第一章:关于Visual Studio、VC和C++的那些事

2017年系统强化班三国法杨帆讲义

2017年超级系统强化班国际公法讲义 特别提示:联合国会员国缔结的条约应当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否则联合国机构不得援引2 、条约的保留:签署、批准或加入条约时作出的,排除或改变条约中部分条款对其适用效力的单方声明 注意:条约的保留只能在有关条约尚未对本国发生效力时作出,但是,条约本身可以是一个已生效条约。

3 、国际法上的承认制度 (1 )承认对象:新国家、新政府和其他事态 (2 )承认方式:明示、默示(建立外交关系、建立领事关系、缔结政治性条约、投票支持加入仅对国家开放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3 )承认的性质:单方行为 (4 )承认的后果:对国家的承认原则上不能逆转;但对新政府的承认则意味着对旧政府承认的撤销。 4 、政府间国际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 (1 )二者的区别:前者成立和活动的依据是政府间协议,后者成立和活动的依据是相关国家的国内法

2国家非恶债:一国中央政府依平等条约向其他国际法主体的借债 特别提示:凡须采取行动的决议,推荐秘书长的决议、吸纳新会员、中止会员国义务或开除会员国的决议为当然的实质性决议;其他决议的性质由安理会先行确定 (1 )行为归因于国家: 下列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被国际法认为是可以归因于国家的行为: A 、国家机关的行为; B 、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利的其他实体的行为; C 、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 D 、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给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在行使该支配权范围内的行为,视为该支配国的国家行为。 E 、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在一国领土上的被承认为叛乱运动的机关自身的行为,根据国际法不视为该国的国家行为。已经和正在组成新国家叛乱运动的行为,被视为已经或正在形

独角兽法考2019三国法基础讲义-第30节 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其它领域(2)

例题】(2017-1-81,多选)略 【判断】根据《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受理的争端必须是直接因国际投资而引起的法律和政治争端。() (三)★★★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的主要内容 【判断】依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WTO成员方不得限制企业购买或使用进口产品的数量。() 【判断】依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WTO成员方不得将企业获得外汇与其外汇流入联系起来进行限制。() 三、国际融资法 1.国际资金融通方式:国际贷款、国际证券融资、国际融资租赁 2.★★★国际融资担保:保证、备用信用证、意愿书、浮动抵押、动产担保、不动产担保 【判断】备用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只有在开证行对借款人的违约事实进行实质审查后才产生。() 【判断】大公司出具的担保意愿书具有很强的法律效力。() 【判断】浮动担保中用于担保的财产的价值是变化的。() 【判断】见索即付保函独立于基础合同。()

2.★★2017年新增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1)独立保函的界定、生效及特点(原则上不可撤销)★★★★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独立保函,是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开立人,以书面形式向受益人出具的,同意在受益人请求付款并提交符合保函要求的单据时,向其支付特定款项或在保函最高金额内付款的承诺。 ★★单据,是指独立保函载明的受益人应提交的付款请求书、违约声明、汇票、发票、判决、仲裁裁决等表明发生付款到期事件的书面文件。 独立保函可以依保函申请人的申请而开立,也可以依另一金融机构的指示而开立。开立人依指示开立独立保函的,可以要求指示人向其开立用以保障追偿权的独立保函(反担保函)。 ★★第三条保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保函性质为独立保函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保函未载明据以付款的单据和最高金额的除外: (一)保函载明见索即付; (二)保函载明适用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等独立保函交易示范规则; (三)根据保函文本内容,开立人的付款义务独立于基础交易关系及保函申请法律关系,其仅承担相符交单的付款责任。 当事人以独立保函记载了对应的基础交易为由,主张该保函性质为一般保证或连带保证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主张独立保函适用担保法关于一般保证或连带保证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条独立保函的开立时间为开立人发出独立保函的时间。独立保函一经开立即生效,但独立保函载明生效日期或事件的除外。独立保函未载明可撤销,当事人主张独立保函开立后不可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独立保函的审单标准、不符点 第六条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独立保函条款之间、单据与单据之间表面相符,受益人请求开立人依据独立保函承担付款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开立人以基础交易关系或独立保函申请关系对付款义务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本规定第十二条情形的除外。(欺诈例外) 第七条人民法院在认定是否构成表面相符时,应当根据独立保函载明的审单标准进行审查;独立保函未载明的,可以参照适用国际商会确定的相关审单标准。

司法考试杨帆宪法讲义:宪法的概念

司法考试杨帆宪法讲义:宪法的概念 司法考试杨帆宪法讲义:宪法的概念。宪法的概念司法考试宪法的基础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小编将这一考点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整理,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 2013司考宪法:立法 2013司考宪法:参政权 司考宪法:罢免权 司考宪法:出版自由 一、宪法的词源 1.中国 (1)在中国古代的典籍中,曾出现过“宪”、“宪法”、“宪令”、“宪章”等词语,其含义有三种情况: ①一般的法律、制度; ②优于刑法等一般法律的基本法; ③颁布法律,实施法律。 (2)在中国,将"宪法"一词作为国家根本法始于19世纪80年代。 2.西方 (1)在古代西方,宪法一词也是在多重意义上使用: ①有关规定城邦组织与权限方面的法律; ②皇帝的诏书、谕旨,以区别于市民议会制定的普通法规; ③有关确认教会、封建主以及城市行会的特权,以及他们与国王等关系的法律。 (2)宪法词义发生质的飞跃,始于17、18世纪欧洲文艺复兴时期人文主义思潮产生巨大影响以后,特别随着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不断发展,近代意义的宪法才最终形成。

古代中国和西方在运用宪法一词的时候,既有相同之处,如都具有法律的意义,都有优于普通法的某种倾向;但又有不同之处,古代西方的宪法往往侧重于组织法方面的意义,而古代中国的宪法却没有此意。 二、宪法与法律的关系 1.宪法是法 宪法和普通法律一样具有法律规范的基本属性: (1)宪法与法律具有共同的经济基础,其性质主要取决于社会的物质文化条件; (2)宪法与法律都是由国家制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 (3)宪法和法律都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义务来确认和保护社会秩序和法律秩序; (4)宪法和法律一样具有制裁性。 2.宪法是更高的法 虽然宪法虽然具有普通法律的属性,但是宪法是国家法,通常称之为"法律之法律",具有自身的基本特征。 三、宪法的基本特征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①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普通法律是由宪法派生的。 ②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 ③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3)宪法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比普通法律严格。 我国宪法第64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例题·单选题】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下列有关宪法法律效力的哪一项表述是正确的?()(05-1-11)

三国法国际经济法讲义

国际经济法讲义(2012年) (一)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 1、国际贸易术语(性质属于国际惯例)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1) 根据卖方义务从小到大分为EFCD 四组,其中卖方义务最小的 为EXW (工厂交货),卖方义务最大的为DDP (完税后交货) (2) 除了EXW 和DDP ,其余的均为卖方完成出口手续,买方完成进 口手续 一、国际货国际货物买 卖法(买卖 惯例:贸易术语 公约 适用范围 主要内容 合同成立:要约承诺制度(基本同《合同法》) 买卖双方权利义务 违约救济(基本同《合同法》) 货物的风险转移 国际货物 运输法(托 提单 承运人责任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险别:承保范围 责任期间和除外责任 国际贸易支付方式(买卖双方和银行之间) 托收 信用证

六个常用的贸易术语 FOB、CIF和CFR 区别: 价格构成安排运输投保 缩略语后港 口名 FOB 装运港交易成本买方买方 CIF 目的港成+运+保卖方卖方 CFR 目的港成+运卖方买方共同点:(1)风险转移的时间相同:装运港越过船舷 (2)交货地点相同:装运港 (3)进出口手续办理相同:卖方办出口,买方办进口 (4)适用于相同的运输方式:海运和河运 使用时特别注意的事项: FOB:两个充分通知:买方租船后给卖方充分通知;卖方交货时给买方充分通知 CIF:如果买方没有特殊要求,卖方只有义务投保海运最低险(平安险) CFR:卖方交货时给买方充分通知 FCA、CIP和CPT (1)货物风险自卖方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转移; (2)交货地点为第一承运人所在地; (3)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 (4)其余各方面FOB和FCA、CIF和CIP、CFR和CPT一一对

【讲义】2012海天系统强化班杨帆三国法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讲义(2012年) (一)冲突规和准据法 1、冲突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规 (1)冲突规的结构: 冲突规的结构图示 关联词 连结点 (2)冲突规的种类: A、单边冲突规:直接规定适用国法或外国法 例:《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在中华人民国境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国法律。” B、双边冲突规:将系属中连结点和案情结合才能确定准据法 例:《法律适用法》第15条:“人格权的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C、重叠适用的冲突规: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属且须同时适用 例:《法律适用法》第28条:“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D、选择适用的冲突规: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属但只须选择其中之一适用;根据是否按顺序选分为有条件和无条件选择适用冲突规 例1:《法律适用法》第21条:“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例2:《法律适用法》第39条:“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2、准据法:经冲突规指定援用来具体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特定的实体法 区际法律冲突和准据法的确定: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6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二)适用冲突规的基本制度: 1、识别(定性):法院对案件性质予以确定的行为 《法律适用法》第8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法律适用法》第9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3、外国法的查明: (1)查明义务 《法律适用法》第10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2)查明途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3条:“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通过下列途径查明:①由当事人提供;②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③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④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⑤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3)无法查明外国法时的解决方法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第2款规定:“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国法律。” 4、公共秩序保留: 《民法通则》第150条:“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适用法》第5条:“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国法律。” 注意: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上,原则上不能再以公共秩序保留为由排除国际惯例的适用。 5、法律规避: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故意制造或变更某种连结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法律,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4条:“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者禁止性法律规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特别提示:《法律适用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司法实践中不再有认定法律规避的需要) 转致: 甲 乙 丙 直接反致: 甲 乙 间接反致: 甲 乙 丙

visual c++ 2010入门教程

在我还在上学的时候,我选择了C++,最初我用VC6作为我的IDE,我看过很多本C ++的教材,有的适合我,有的不适合我,其中有一本叫《Visual C++ 2005入门经典》的书帮了我不少的忙。因为通常的C++教材都只会介绍C++的语法什么的,很少会告诉我们如何去编译、运行,告诉我们什么是控制台程序,什么事Win程序,什么是GUI程序,C++能干什么,VC和C++的区别是什么。现在有很多的朋友应该也有这些问题吧? 学C++用C++也有几年了,算不上熟悉,算是初窥门径吧,我想我应该做点什么帮助一下那些和曾经的我一样困惑的朋友,特别是学生朋友,告诉他们他们所困惑的问题的答案。记得我学C++的时候,没有人教,有的时候也走了不少弯路,甚至连调试也不会,也不知道可以通过看调用堆栈看调用次序,还自己慢慢的去搜索,好傻啊。 接下来我会做一个《Visual C++ 2010入门教程》系列,用来帮助初学者。刚开始学的时候是很痛苦的,这个我深有体会,特别是身边还没有人能够指导一二的。内容主要涵盖在Windows下面使用C++进行开发的常见内容,Visual Studio 2010的使用,如何创建新项目,如何调试,如果配置项目属性等等,另外还会介绍Visual C++ 2010中新加如的一些内容,包括一些新的STL组建,一些新的语法支持等等。 由于本人水平有限,其中难免有错误,希望大家谅解,如果大家有发现问题还请务必及时指出来,否则误导了他人我就罪不容恕了。 注意,本教程非C++教程,不会教你C++,只会教你如何使用Visual C++ 2010去练习去学习其它C++教材上面的程序。因此建议大家认真的去看其他的C++教程,在使用Visual C++ 2010实践的时候如果遇到问题可以到这里来参考。推荐《C++ Prim er》、《C++程序设计语言》《Visual C++ 2008入门经典》。 第一章关于Visual Studio、VC和C++的那些事 第二章安装、配置和首次使用VS2010 本章将帮助大家安装Visual C++ 2010,帮助大家做一些常见的配置,以及第一次使用它来写HelloWord程序。 安装

【讲义】2012海天系统强化班杨帆三国法国际公法

国际公法讲义(2012年)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主要内容: 1、条约的构成要件: 国际法主体缔结、自由同意、不违反国际强行法 特别提示:联合国会员国缔结的条约应当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否则联合国机构不得援引 2、条约的保留:签署、批准或加入条约时作出的,排除或改变条约中部分条款对其适用效力的单方声明 注意:条约的保留只能在有关条约尚未对本国发生效力时作出,但是,条约本身可以是一个已生效条约。 缔约权(国内法) 全权证书(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使馆馆长和派驻国际组织的代表无须出具全权证书) 排除错误、诈欺、贿赂、强迫

3、条约冲突的解决: 4 5、条约的解释 后约 乙丙之间:后约 甲乙、甲丙之间:先约;乙丁、丙丁之间:后约 甲丁之间:没有条约关系 条约本身有有效规定(如:会员国间缔结的条约若与《联合国宪章》冲突,《宪章》优先)

6、条约在中国的适用 ★注意:绝对豁免和限制豁免的差异体现在管辖豁免上,两种理论都坚持国家享有绝对的执行豁免 3、国际法上的承认制度 限制豁免主义理论(2004年《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采用):主张国家的商业行为没有豁免权 2004年公约生效前,主权绝对豁免作为习惯国际法仍然具有普遍拘束力

(1)承认对象:新国家、新政府和其他事态 (2)承认方式:明示、默示(建立外交关系、建立领事关系、缔结政治性条约、投票支持加入仅对国家开放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3)承认的性质:单方行为 (4)承认的后果:对国家的承认原则上不能逆转;但对新政府的承认则意味着对旧政府承认的撤销。 (1)程序性事项:9个同意票即可通过 (2 特别提示:凡须采取行动的决议,推荐秘书长的决议、吸纳新会员、中止会员国义务或开除会员国的决议为当然的实质性决议;其他决议的性质由安理会先行确定 (1)行为归因于国家: 下列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被国际法认为是可以归因于国家的行为: A 、国家机关的行为; B 、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利的其他实体的行为; C 、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 D 、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给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在行使该支配权范围内的行为,视为该支配国的

VS2010 C++编程教程

第一章:关于Visual Studio、VC和C++的那些事 首先,这三个东西有什么区别呢?VC和C++是相同的吗,有什么区别呢?我刚开始学C++的时候也有这样的问题,在这里我来替大家解释一下他们到底是什么。 Visual Studio,我们一般都简称为VS,VC全称是Visual C++,C++就 不用解释了吧?Visual Studio其实是微软开发的一套工具集,它由各种各样的工具组成,这就好像Office 2007是由Word 2007、Excel 2007、Access 2007 等等组成的一个道理。其中Visual C++就是Visual Studio的一个重要的组成 部分。Visual Studio可以用于生成Web应用程序,也可以生成桌面应用程序,在Visual Studio下面,除了VC,还有Visual C#,Visual Basic,过去还有Visual J#,现在还有Visual F#等等组件工具,使用这些工具你可以使用C++ 语言、C#语言或者Basic语言(微软改进版)进行开发。这就好比桌上放着刀、叉、筷子,你可以用它们来吃饭,无论你用什么工具都可以,因为它们都是餐具的一种。 VC,全称是Visual C++,它只是一个工具而已。 C++是一门和C、Basic、C#、Java一个概念的东西,它是一门语言,这个概念就同汉语、英语、法语之间的关系一样。语言的可以不同,他们有的复杂有的精简,比如汉语,我个人认为这是这个星球上最复杂的语言;又比如电影《阿凡达》中外星人使用的语言,不过100都个单词而已。当然,语言并没有高低贵贱之分,而对语言掌握的好不好,说的好不好是有高下之别的。 一个语言都有哪些要素呢?语法就是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比如你要对你所喜欢的人表达爱慕之情,那么你应该说“我爱你”,你不能说“你爱我”,因为这搞错了主谓宾关系,因此我们通常都需要按照一定的规矩和原则表达才会让别人正确理解我们真正的含义。在我们的汉语中有一些成语,它们通常都比较简单短小,但是却能表达非常强烈的感情,而且效果非常好。比如你想骂一个坏人“你实在是太变态了,这种事情都干得出来。”你可以这样说:“你也太禽兽不如了!”对于编程的语言来说,其实也是有成语的,在我看来,这就是库函数。通常我们在编程的时候都推荐选择库函数,因为它通常会比较快一些。 一直以来都有不少人混淆Visual C++和Visual Studio,其实最初Visual C++发布的时候还没有Visual Studio这个东西,Visual C++是一个独立的开发工具,与Visual Basic等并列,最后微软将它们整合在一起组成了Visual Studio。 Visual C++从发布起到现在已经有10个大版本了,我们这里介绍的Visual C++ 2010就是Visual C++ 10,简称VC10。上朔10多年,Visual C++ 6.0发布了,这个被称为史上最经典的VC,现在有很多企业还在用它,大量的教材 基于这个版本的VC来写的。然而实际上VC6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美好,孱弱的IDE,不完善的STL等等让它越来越不适应时代的发展,同时由于后来的版本和它的差别越来越大,让很多习惯于VC6教材的人在新版本上无所适从。 VC6走

2013年司法考试五大培训机构及众位名师授课效果评估

2013年司法考试五大培训机构及众位名师授课效果评估 牛顿说:“如果说我比别人看得更远些,那是因为我站在了巨人的肩上。”本文充分借 鉴司考前辈的经验,外加自己的亲身体会,力求写一篇客观、公正,对尚在司考路上的莘莘 学子真正能够有所帮助的东东,同时也请大家评论、指正并反馈意见,以飨后来者。 一、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 “武林至尊,宝刀屠龙,号令天下,莫敢不从,倚天不出,谁与争锋。”所谓“工欲善 其事,必先利其器。”对于考生来说,名师就如同司考中的屠龙刀和倚天剑! 每门课都只听适合自己的名师的,必然起到节约时间,事半功倍的效果。而对各大机构 的授课教师进行评估,其意义就在于帮助您迅速找到适合自己的屠龙刀、倚天剑。 当然,选择一家培训机构,听完全程各个阶段的课程,也是一种不错的选择。对于那些 准备报班的同学而言,选择什么样的培训机构也是一个重大问题,让钱花在刀刃上。 二、培训机构的华山论剑 先说一下培训机构,而今司法考试培训机构林林总总,但最出名的只有五家(排名不 分先后):新东方北斗星、独角兽司法考试网、指南针教育、北京万国学校、众合教育。 根据名字谐音本人将他们戏称为东邪、西毒、南帝、北丐、中神通。 东邪——新东方北斗星。提起新东方都会立刻想到他的英语培训,其实他的司法考试 培训也相当不错。虽然他们起步比较晚,但着实挖了很多一线名师,如讲民法的钟秀勇,讲 刑法的刘凤科都是业界极有实力的讲师。而且他的FLSAH课件也做得非常好——就象新概念英语一样好。只是可惜,不知为何,2011年起改成了大头视频课件,而且选的教室不好, 声音录制也很失败,不清晰,听着简直是受罪,不知今年是否会有所改观。而2010年精致 的FLASH课件已成绝版。 西毒——独角兽司法考试网。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越来越多的人尤其是还要忙碌于工作的考生们更倾向于网校的学习,这所网校是目前国内最实惠的司法考试辅导机构,最贵的vip保过班也仅需2000元也是目前最专业的司法考试网上辅导知名品牌。视频课件非常清晰,名师讲义也都很棒,更有教务老师负责根据个人情况制定适合自己的学习方案以及全程答疑。相较于面授班来说听课时间较为灵活。不明白的地方也可以反复学习。 南帝——指南针教育。指南针也是老牌培训学校,而且擅长炒作。继“命题关联人” 概念的炒作之后,2011年指南针有开始炒作“八大首辅”的概念。何谓“八大首辅”?“民法首辅”周珺,“民诉首辅”侍东波,“刑法首辅”刘凤科、“刑诉首辅”刘枚,“行政法”首 辅王旭,“理论首辅”杜洪波,“三国法首辅”祁欢,司艳丽(商经)。这八大首辅有些是概 念炒作,如“民法首辅”周珺,此君为武汉大学一博士,据说师从民法题库建设者温世扬教授。温世扬教授当然是民法权威,但周珺无论是授课水平还是业内名气其实都很一般了。虽 然如此,坦率地说,象杜洪波、王旭、刘凤科还是有真材实料的,也绝对是一线名师,尤其 是刘凤科在指南针讲的168题堪称经典。但除了杜洪波,王旭和刘凤科并不在指南针独家授课。最近指南针的负面新闻比较多,最具爆炸性的一则是关于其董事长夏温波涉嫌诈骗被捕 的传闻(指南针已出来辟谣),还有则是说某地指南针分校通过率极低云云。这些传闻笔者 也无法考证,但毫无疑问,对指南针苦心孤诣打造的美好形象是不小的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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