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人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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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千人指标

招收26岁儿童,占居住区总人口3.0%,就近入园率90%, 并考虑10%的外来人口因素,合30座/千人;建筑 9.3810.32m2/座,用地1415m2/座,每班25座。 0.7 1.0 小学学龄712岁,占居住区总人口3.6%,入学率100%,并 考虑10%的外来人口因素,合40座/千人;建筑 10.0811.03m2/座,用地12.7614.20m2/座,每班40座。 初中学龄1315岁,占居住区总人口1.8%,入学率100%, 并考虑10%的外来人口因素,合20座/千人;建筑 12.7113.82m2/座,用地16.7019.12m2/座,每班40座。 “九年一贯制”学校学龄715岁,占居住区总人口5.4%, 入学率100%,并考虑10%的外来人口因素,合60座/千人; 建筑10.8912.67m2/座,用地1416m2/座,每班40座。(千 人指标:建筑面积653~760m2,用地面积840~960m2) 1.2 2.4 高中学龄1618岁,占居住区总人口1.8%,入学率98%,并 考虑10%的外来人口因素,合19座/千人;建筑 11.4212.28m2/座,用地16.7019.12m2/座,每班45座。 68.5 1155 12601581 1763 0.72 35 0.71 4004500.71 400450

800100035 35 203035 30401200150035 30403650120015001500180035 20300.30.9 35 0.72 86100 老年人口占居住区总人口20%,百名老人设置床位2.5张, 合5床/千人。按建筑1520m2/床,用地2530m2/床标准 设置。设置床位及相应娱乐康复健身设施(包含不少于30张 床位的日间照料护理中心)。 35 0.71 1500200025004000残疾人口占居住区总人口5%,百名残疾人设置床位4张,合2床/千人。按建筑1520m2/床,用地2530m2/床标准设置。设置床位及相应娱乐康复健身设施。 140150205215 1702004000500023 0.4 1.4车位/户。含居民汽车场库0.3 1.3车位/户,社 会停车场库0.1车位/户。 190220 0.72 35 225037501500250035万门/处。 普通住宅的固定电话用户线不应少于2线(即2对线)/户,每万户居民须设置容量1.52万门。 5060万m2设一处。 独立设置:10万m2设一处,建筑面积120m2。 箱式:23万m2设一处,建筑面积6m2。

千斤重担千人挑,人人身上有指标

危难之秋,当人人奋勇,“千斤重担千人挑,人人身上有指标”,要用工资分配的杠杆调动每一名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激发工作热情,强化主人翁的危机意识、责任意识和使命感,切实体现员工与企业的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实现员工与企业、企业与员工的共存亡、共荣辱。 岗位固定工资、津贴、福利执行公司核定标准,执行公司有关劳动纪律的规定,每月由公司兑现。 岗位绩效工资以公司核定的数额为标准,作为各项指标考核的基数,并按考核结果每月由公司兑现绩效工资的总额,并由该厂负责进行二次分配。 坚持企业是以经济效益为中心,奖勤罚懒。绝不能用大家的劳动成果去养一些懒人和闲人;而对企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人也必须给予重奖。 员工收入与企业的经济效益挂钩的同时,也与所在单位的工作效果和个人的工作质量挂钩。 工资分配的主导原则 1、坚持按劳分配为主的原则 此原则用于调节个人收入与劳动付出之间的关系,鼓励员工尽职尽责、努力工作。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员工按当期贡献参与当期分配,使员工的收入与其付出的劳动、取得的业绩、做出的贡献相一致,在个人业绩考核的基础上体现多劳多得。 2、坚持员工利益与企业发展一致化的原则 此原则用于调节企业效益、单位效率与员工收入之间的关系。鼓励员工以厂为家、共同发展。 坚决提倡员工与企业共生存、共成长、共发展。结成员工与企业的利益共同体,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员工的收入与企业的利益相一致,实施员工收入与公司效益、基层单位工作业绩“双挂钩”,只有企业高效益、单位高效率,员工才能高收入。 3、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重点倾斜的原则 此原则用于调节收入级差效应与均衡保障效果之间的关系。鼓励员工立足岗位、争优创先。 坚持效率优先,通过总经理奖励基金、科研基金、专项奖励基金、合理化建议奖、小改小革奖等多种方式对业绩突出和贡献重大的员工予以重奖,使报酬体现贡献,效益融入收入,高贡献者高回报,拉开高贡献者与一般贡献者之间的合理收入差距;坚持兼顾公平、重点倾斜的原则,在合理的定岗定薪的基础上,岗位工资适当向生产一线、重要岗位和低收入者倾斜,同时增加生产一线、苦脏险累及责任重大岗位的岗位津贴或保健津贴,并提高员工的中夜班补贴,在全员均衡保障的基础上拉开合理的岗位收入差距。 4、坚持优化结构、多轨运行的原则 此原则用于调节员工结构与工资结构之间的关系。鼓励员工岗位立功、全面发展。坚持优化结构、多轨运行的原则,实施岗位基本工资(固定部分)、津贴、绩效

千人指标

6 公共服务设施 6.0.1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设施。 6.0.2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 6.0.3 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项目,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6 条规定。配建指标,应以表6.0.3规定的千人总指标和分类指标控制,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表6.0.3 共服务设施控制指标(m2/千人)

注:①居住区级指标含小区和组团级指标,小区级含组团级指标, ②公共服务设施总用地的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0.2 规定; ③总指标未含其他类,使用时应根据规划设计要求确定本类面积指标; ④小区医疗卫生类未含门诊所; ⑤市政公用类未含锅炉房,在采暖地区应自选确定。 6.0.3.1各地应按表6.0.3中规定所确定的本规范附录A第A.0.6 条中有关项目及具体指标控制; 6.0.3.2本规范附录A第A.0.6 条和表6.0.3在使用时可根据规划布局形式和规划地四周的设施条件,对配建项目进行合理的归并、调整;但不应少于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应配建项目与千人总指标; 6.0.3.3当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界于组团和小区之间或小区和居住区之间时;除配建下一级应配建的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及规划用地周围的设施条件,增配高一级的有关项目及增加有关指标; 6.0.3.4(取消该款) 6.0.3.5 (取消该款) 6.0.3.6旧区改建和城市边缘的居住区,其配建项目与千人总指标可酌情增减,但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6.0.3.7凡国家确定的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均应按国家人防部门的有关规定配建防空地下室,并应遵循平战结合的原则,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相结合,统筹安排。将居住区使用部份的面积,按其使用性质纳入配套公建;

城市规划设计规范指标大全

规划设计规范常用指标 居住区教育配套建筑指标: 居民量幼儿园小学中学 4000居民以上●● 8000居民● 配比数量40名/千人80名/千人80名/千人 最低面积配比(平方米) 幼儿园班数4班6班9班12班 用地面积1800 平方米2700 平方米3700 平方米4700 平方米建筑面积1200 平方米1800 平方米2500 平方米3200 平方米 小学班数12班18班24班30班用地面积9700 11800 13600 15700 建筑面积2900 4300 5100 6200 班数18班24班30班36班用地面积15500 18100 31700 37000 建筑面积6300 8200 9100 11700 居住区人口分区控制规模: 居住区小区组团 户数10000-15000 2000-4000 300-700 人数30000-50000 7000-15000 1000-3000

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 用地构成居住区小区组团 1 住宅用地(R01)50-60 55-65 70-80 2 公建用地(R02)15-25 12-22 6-12 3 道路用地(R03)10-18 9-17 7-15 4 公共绿地(R04)7.5-18 5-1 5 3- 6 居住区用地(R)100 100 100 停车位配置比例 名称单位自行车机动车公共中心车位/100㎡建筑面积7.5 0.3 商业中心车位/100㎡营业面积7.5 0.3 集贸市场车位/100㎡营业场地7.5 --- 饮食店车位/100㎡营业面积 3.6 1.7 医院、门诊所车位/100㎡建筑面积 1.5 0.2 居住区用地指标 项目平均每居民用地(平方米) 小区用地14.5-22.0 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1.5-2.0 居住区级道路用地 1.5-2.0 居住区级公共绿地 1.0-2.0 其它用地 1.0 合计19.5-29.0

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计算方式参考

参考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 (2002 年版) 《城市人口规模预测规程》(讨论稿) 第一步,确定人口容量 可行性较强的方法有如下几种: 1人口容量=建设用地面积/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值 2人口容量=规划范围内的居住用地总面积/人均居住用地面积 3人口容量=规划范围内的居住建筑总面积/人均居住建筑面积 4土地承载力法 根据建设用地潜力和有关人均用地标准预测人口规模,按下式计算: t t t l L P /= (4.3.1) 式中:P t ——预测目标年末人口规模; L t ——根据土地开发潜力确定的预测目标年末城市建设用地规模; l t ——预测目标年宜采用的人均建设用地标准。 5环境容量法 根据规划期末城市生态用地总面积,选取适宜的人均生态用地标准预测人口规模,按下式计算: t t t s S P /= (4.3.3) 式中:P t ——预测目标年末人口规模; S t ——预测目标年生态用地面积; s t ——预测目标年人均生态用地面积。

第二步,根据人口容量确定所需的配套公建,配套绿地查《居住区设计规范》,有千人指标控制的计算方式。 第三步,依据国家规范和地方标准核算各项指标。 表 3.0.2 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 表3.0.3 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 (m2/人)

现有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指标(㎡/千人) 表6.0.3 注:①居住区级指标含小区和组团级指标,小区级含组团级指标; ②公共服务设施总用地的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0.2规定; ③总指标未含其它类,使用时应根据规划设计要求确定本类面积指标; ④小区医疗卫生类未含门诊所; ⑤市政公用类未含锅炉房。在采暖地区应自行确定。

千人指标

6.0.1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它八类设施。 6.0.2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 6.0.3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项目,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6条规定。配建指标,应以表6.0.3规定的千人总指标和分类指标控制,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指标(㎡/千人) 表6.0.3 注:①居住区级指标含小区和组团级指标,小区级含组团级指标; ②公共服务设施总用地的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0.2规定; ③总指标未含其它类,使用时应根据规划设计要求确定本类面积指标; ④小区医疗卫生类未含门诊所; ⑤市政公用类未含锅炉房。在采暖地区应自行确定。

6.0.3.1各地应按表6.0.3中规定所确定的本规范附录A第A.0.6条中有关项目及其具体指标控制; 6.0.3.2本规范附录A第A.0.6条和表6.0.3在使用时可根据规划布局开式和规划用地四周的设施条件,对配建项目进行合理的归并、调整,但不应少于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千人总指标; 6.0.3.3当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界于组团和小区之间或小区和居住区之间时,除配建下一级应配建的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及规划用地周围的设施条件,增配高一级的有关项目及增加有关指标;6.0.3.4(取消该款) 6.0.3.5(取消该款) 6.0.3.6旧区改建和城市边缘的居住区,其配建项目与千人总指标可酌情增减,但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6.0.3.7凡国家确定的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均应按国家人防部门的有关规定配建防空地下室,并应遵循平战结合的原则,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相结合,统筹安排。将居住区使用部分的面积,按其使用性质纳入配套公建; 6.0.3.8居住区配套公建各项目的设置要求,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7条的规定。对其中的服务内容可酌情选用。 6.0.4居住区配套公建各项目的规划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6.0.4.1根据不同项目的使用性质和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应采用相对集中与适当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合理布局。并应利于发挥设施效益,方便经营管理、使用和减少干扰; 6.0.4.2商业服务与金融邮电、文体等有关项目宜集中布置,形成居住区各级公共活动中心; 6.0.4.3基层服务设施的设置应方便居民,满足服务半径的要求。 6.0.4.4配套公建的规划布局和设计应考虑发展需要。 6.0.5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集贸市场和人流较多的公共建筑,必须相应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并就符合下列规定: 6.0.5.1配建公共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控制指标,应符合表6.0.5的规定。 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停车位控制指标表6.0.5 注:①本表机动车停车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 ②其它各型车辆停车位的换算办法,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中有关规定。 6.0.5.2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应就近设置,并宜采用地下或多层车库。

幼儿园小学指标参考

教育建筑设置规范要求 一教育建筑分级配建表 注:①▲为应配建的项目;△为宜设置的项目。 ②在国家确定的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应按人防有关规定配建防空地下室。 二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 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1.0.3的规定。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表1.0.3 三居住区托儿所、幼儿园千人指标 四托儿所、幼儿园规模与组成 1.幼儿园的规模(包括托幼合建的)见下表 2.托儿所规模不超过5个班为宜 3.托儿所、幼儿园每班人数 托儿所:乳儿班及托小、中班15-20人。托儿大班21-25人。

幼儿园:小班20-25人,中班26-30人,大班31-35人。 位置选择:四个班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基地,并应根据城镇及工矿区的建设规划合理安排布点。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在三个班以下时,也可设于居住建筑物的底层,但应有独立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地及安全防护设施。 室外场地规模: 一、必须设置各班专用的室外游戏场地。每班的游戏场地面积不应小于60m2。各游戏场地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 二、应有全园共用的室外游戏场地,其面积不宜小于下式计算值: 室外共用游戏场地面积(m2)=180+20(N-1) 注:1、180、20、1为常数、N为班数(乳儿班不计)。 五小学参考指标 1.入学人数占居住区人口比例:小学10%,中学9.3% 2.每班学生:小学每班45人,中学每班50人 3.普通中小学规模,小学以12-24班规模为宜(农村可有6班或更小规模),中学以18-24班规模为宜,大中城市人口密集地区,可设30班规模学校。 用地面积、建筑面积

千人指标正文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文本 1 总则 1.1为保证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合理设置,提供适宜的居住生活环境,不断满足居民的生活需要,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指标。 1.2本指标适用于北京历史文化保护区以外城镇地区新建改建居住地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特殊地区因地制宜,具体研究。 1.3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应贯彻可持续发展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使用性质相近或可兼容的公共服务设施尽量综合设置。 1.4居住人口规模和用地范围,应依据城市规划确定。 本指标按居住人口规模(或建设规模)分四级。 每户平均居住人口计算值为2.8人,每户(套)住宅建筑面积按实际建筑面积标准计算。 1.5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水平应当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在符合规定的公共服务设施面积总指标的条件下,可根据城市规划,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统一安排、合理布置公共服务设施。 本指标是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设置的最低基本标准。 1.6居住公共服务设施按性质分为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社区管理服务、社会福利、交通和市政公用等八类。 1.7居住公共服务设施按照附表1、2、3、4设置。 1.7.1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达到3~5万人的,应按附表1设置项目;居住人口规模达到0.7~2万人的,应按附表2设置项目;居住人口规模达到0.3~0.5万人的,应按附表3设置项目;居住建设项目应按附表4设置生活必须的项目。 1.7.2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2~3万人的居住地区,除设置附表2项目外,还应根据

所增人数和周围设施状况,增设附表1的部分项目和指标。 1.7.3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0.5~0.7万人的居住地区,除设置附表3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和周围设施状况,增设附表2的部分项目和指标。 1.7.4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少于0.3万人的居住地区,除设置附表4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提高部分项目规模。 1.7.5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超过5万人的,应增设地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地区级公共服务设施指标另行研究。 1.8为贯彻平战结合的方针,公共服务设施应积极、合理地利用地下空间。设在住宅底层或地下室的公共服务设施,在建筑设计中,应采取措施避免干扰居民的生活、休息,应有独立的供电、供水和下水等设施。 1.9 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设置除执行本指标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相关标准、规定。 2 附表1、2指标设置要求 2.1幼儿园宜独立设置,应按其服务范围均衡分布,设于方便家长接送的地段。幼儿园应有独立院落和出入口,其建筑及用地应满足日照规定。 2.2中学、小学应按其服务范围均衡布置。教学楼及操场应满足日照规定。学校操场与邻近住宅应有适当间隔。 2.3可将中小学操场、室外文体活动场列为避难场所。 2.4商业服务、邮电、文化体育(运动场除外)和社区管理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宜集中布置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与居民的出行路线相吻合,形成公共活动中心。 2.5菜市场应设在运输车辆易于进出的相对独立地段,避免干扰住宅。 2.6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应按有关规定设置无障碍设施。

规划设计规范指标大全.doc

规划设计规范指标大全 中小学幼儿园: 每4000居民以上的住宅区应配小学及幼儿园,每8000居民应配中学。 每千人口按40名儿童配建幼儿园。每千人口按80名小学生配建小学。 每千人口按80名中学生配建中学。 幼托: 4班用地面积不低于 1800 平方米,建筑面积不低于 1200 平方米。 6班用地面积不低于 2700 平方米,建筑面积不低于 1800 平方米。 9班用地面积不低于 3700 平方米,建筑面积不低于 2500 平方米。 12班用地面积不低于 4700 平方米,建筑面积不低于 3200 平方米。 小学: 12班用地面积不低于 9700 平方米,建筑面积不低于 2900 平方米。 18班用地面积不低于11800 平方米,建筑面积不低于 4300 平方米。 24班用地面积不低于13600 平方米,建筑面积不低于 5100 平方米。 30班用地面积不低于15700 平方米,建筑面积不低于 6200 平方米。 中学: 18班用地面积不低于15500 平方米,建筑面积不低于 6300 平方米。 24班用地面积不低于18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不低于 8200 平方米。 30班用地面积不低于31700 平方米,建筑面积不低于 9100 平方米。 36班用地面积不低于37000 平方米,建筑面积不低于11700平方米。 居住区人口分区控制规模: ┏━━┳━━━━━━┳━━━━━┳━━━━━┓ ┃┃居住区┃小区┃组团┃ ┣━━╋━━━━━━╋━━━━━╋━━━━━┫ ┃户数┃10000-15000 ┃2000-4000 ┃ 300-700 ┃ ┣━━╋━━━━━━╋━━━━━╋━━━━━┫ ┃人数┃30000-5000 ┃7000-15000┃1000-3000 ┃ ┗━━┻━━━━━━┻━━━━━┻━━━━━┛ 停车位 ┏━━━━┯━━━━━━━━┯━━━┯━━━┓ ┃ 名称│单位│自行车│机动车┃ ┣━━━━┿━━━━━━━━┿━━━┿━━━┫ ┃公共中心│车位/100建筑面积│ 7.5 │ 0.3┃ ┠────┼────────┼───┼───┨ ┃商业中心│车位/100营业面积│7.5 │ 0.3┃

人口指标解释

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人口数 指一定时点、一定地区范围内的有生命的个人的总和。常住人口 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常住的人。 (1)居住本乡、镇、街道,户口在本乡、镇、街道的人; (2)居住本乡、镇、街道半年以上,户口在外乡、镇、街道的人; (3)在本乡、镇、街道居住不满半年,离开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的人; (4)居住本乡、镇、街道,户口待定的人; (5)原住本乡、镇、街道,现在国外工作学习,暂无户口的人; 常住户口在本乡、镇、街道,但已离开本乡、镇、街道半年以上的人,在户口所在地只登记人数,不计入户口所在地的常住人口数内。 总人口文盲率 15岁及以上不识字人数与总人口数的比例。 出生率(又称粗出生率) 指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平均每千人所出生的人数的比率,一般用千分率表示。计算公式为: 出生率=年出生人数/年平均人数×1000‰ 式中:出生人数指活产婴儿,即胎儿脱离母体时(不含怀孕月数),有过呼吸或其他生命现象。年平均人数指年初、年底人口数的平均数,也可用年中人口数代替。 死亡率(又称粗死亡率) 指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一定地区的死亡人数与同期平均人数(或期中人数)之比,一般用千分率表示。计算公式为: 死亡率=年死亡人数/年平均人数×1000‰ 人口自然增长率 指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人口自然增加数(出生人数减死亡人数)与该时期内平均人数(或期中人数)之比,一般用千分率表示。计算公式为: 人口自然增长率=(年出生人数-年死亡人数)/年平均人数×1000‰ =人口出生率-人口死亡率 在业人口(又称就业人口) 指十五周岁及十五周岁以上人口中从事一定的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口。 未工作人口 指十五周岁及十五周岁以上人口中未从事社会劳动的人口,包括在校学生、料理家务、待升学、失去工作、离退休、退职、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在业人口。 ——

指标解释

主要指标解释 医疗卫生机构:指从卫生行政部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从民政、工商行政、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取得法人单位登记证书,为社会提供医疗保健、疾病控制、卫生监督服务或从事医学科研和教育等工作单位。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院、疗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急救中心(站)、采供血机构、妇幼保健院(所、站)、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防疫站)、卫生监督所(中心)、卫生监督检验(监测、检测)机构、医学科研机构、医学在职培训机构、健康教育所(站)及其他卫生机构等。村卫生室数计入医疗卫生机构总数中(不再单独统计)。 医疗机构:指从卫生行政部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包括医院、疗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街道)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妇幼保健院(所、站)、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急救中心(站)和临床检验中心。村卫生室数计入医疗机构总数中(不再单独统计)。 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各类专科医院和护理院,不包括专科疾病防治院、妇幼保健院和疗养院。 公立医院:指经济类型为国有全资或集体全资的医院。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医务室)、村卫生室。

卫生人员:指在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在岗职工,一般按支付工资的在岗职工统计,包括在编和合同制人员、返聘和临聘本单位半年以上人员,不包括离退休人员、退职人员、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人员和返聘本单位不足半年人员。包括卫生技术人员、其他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乡村医生和卫生员。 卫生技术人员:包括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药师(士)、检验技师、影像技师(士)、卫生监督员和见习医(药、护、技)师(士)等卫生专业人员。不包括从事管理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如院长、副院长、党委书记等)。 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一律按领取医师和护士执业证书且实际从事临床工作的人数统计,不包括从事管理工作的医师和护士。包括村卫生室执业(助理)医师及注册护士。 编制床位:由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床位数。 实有床位:指年底固定实有床位数,包括正规床、简易床、监护床、超过半年的加床、正在消毒和修理床位、因扩建或大修而停用的床位。不包括产科新生儿床、接产室待产床、库存床、观察床、临时加床和病人家属陪侍床。 每千人口卫生技术人员=卫生技术人员/人口数×1000。 每千人口执业(助理)医师=(执业医师数+执业助理医师数)/人口数×1000。 每千人口注册护士=注册护士数/人口数×1000。 每千人口编制床位=全市医疗机构编制床位数/人口数×1000。

卫生指标计算公式

主要指标计算公式 一、卫生资源: 1.每千人口卫生技术人员数 = 年末卫生技术人员数/年末常住人口数×1000 2.每千人口执业(助理)医师数 = 年末执业(助理)医师数/年末常住人口数×1000 3.每千人口注册护士数 = 年末注册护士数/年末常住人口数×1000 4.每千农业人口村卫生室人员数 = 年末村卫生室人员数/年末农业人口数×1000,年末 农业人口数为户籍人口数 5.每万人口公共卫生人员数(人) = 年末公共卫生机构人员数/年末常住人口数×10000 6.每万人口全科医生数(人) = 年末全科医师数/年末常住人口数×10000 7.每千人口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编制人数 = 年末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人数/年 末常住人口数×1000 8.医护比 = 1: (年末注册护士总数/年末执业(助理)医师总数) 9.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 = 某年中央和地方财政拨付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项目经费/年末常住人口数 10.财政补助收入占总支出的比例 = 某年医疗卫生机构财政补助收入/该年医疗卫生机构 总支出×100% 11.医疗收入构成 =某年某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收入/该年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收入总额× 100% 12.门诊收入成本率 = 某年医疗卫生机构每门诊人次支出/该年医疗卫生机构每门诊人次 收入×100% 13.住院收入成本率 = 某年医疗卫生机构每住院人次支出/该年医疗卫生机构每住院人次 收入×100% 14.医疗业务成本构成(医疗支出构成)= 某年医疗卫生机构某项医疗业务成本(医疗支出) /该年医疗卫生机构医疗业务成本(医疗支出)总额×100% 15.平均每床固定资产 = 年末医疗卫生机构固定资产原值/年末医疗卫生机构实有床位数 16.资产负债率 = 年末医疗卫生机构负债总额/年末医疗卫生机构资产总额×100% 17.流动比率 = 年末医疗卫生机构流动资产/年末医疗卫生机构流动负债×100% 18.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 某年医疗卫生机构在岗职工工资总额/该年医疗卫生机构在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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