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

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
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

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

SDJ 207—82

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

SDJ 207—82

第一章总则-------------------------------------------------------------3 第二章模板工程-------------------------------------------------------4 第三章钢筋工程------------------------------------------------------14 第四章混凝土工程---------------------------------------------------29 第五章混凝土温度控制的措施------------------------------------54 第六章低温季节混凝土的施工------------------------------------58 第七章止排水、伸缩缝和预埋件的施工------------------------61

附录一大体积混凝土模板及支架的计算荷载------------------65 附录二钢筋的主要机械性能---------------------------------------68 附录三工地混凝土强度保证率和匀质性指标计算方法------7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

关于颁发《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的通知

(82)水电水建字第7号

为了加强技术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更好地进行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对一九六三年颁发的《水工建筑物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技术暂行规范》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规范定名为《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DJ 207--82,现予颁发,自一九八二年十月一日起执行,原规范同时作废。

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要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问题,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报部。

一九八二年四月五日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本规范适用于水利水电工程中1、2、3级水工建筑物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的施工。

本规范未规定的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的施工,按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进行。

第1.0.2条水工混凝土应根据所处部位的工作条件,分别满足抗压、抗渗、抗冻、抗裂(抗拉)、抗冲耐磨、抗风化和抗侵蚀等设计要求。

第1.0.3条水工混凝土的施工应做到优质、经济、安全。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

有关混凝土的试验,按水利电力部颁发的《水工混凝土试验规程》进行。

第二章模板工程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2.1.1条应根据混凝土结构物的特点及施工单位的材料、设备、工艺等条件,尽可能采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模板型式。

第2.1.2条模板及支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⑴保证混凝土浇筑后结构物的形状、尺寸与相互位置符合设计规定;

⑵具有足够的稳定性、刚度和强度;

⑶尽量做到标准化、系列化,装拆方便,周转次数高,有利于混凝土工程的机械化施工;

⑷模板表面光滑平整,接缝严密,不漏浆,以保证混凝土表面的质量。

第2.1.3条模板工程采用的材料及制作、安装等工序的成品均应进行质量检查,合格后,才能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

第二节材料

第2.2.1条模板及支架材料的种类、等级, 应根据其结构特点、质量要求及周转次数确定。应优先选定钢、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等材料, 尽量少用木材。

第2.2.2条模板材料的质量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和部颁标准的规定。

第2.2.3条木材种类可按各地区供应情况选用, 其质量应达到Ⅱ、Ⅲ等材的标准。腐朽、严重扭曲和脆性的木材不应使用。

木材应提前备料, 干燥后使用, 湿度宜为18%~23%。水下施工用的木材, 湿度宜为23%~45%。

第三节设计

第2.3.1条水工建筑物的设计与施工应密切配合, 选用合理的体型、构造及分层分块尺寸, 为模板工程的标准化、系列化创造条件。

第2.3.2条重要结构物的模板, 承重模板, 移动式、滑动式、工具式及永久性的模板, 均须进行模板设计, 并提出对材料、制作、安装、使用及拆除工艺的具体要求。

设计图纸应标明设计荷载及控制条件, 如混凝土的浇筑顺序、速度、施工荷载等。

第2.3.3条模扳工程设计, 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和部颁标准的规定, 但各标准中的构造要求, 可按模板的具体工作条件适当选用。

第2.3.4条模板及支架应按下列荷载计算:

1.基本荷载

⑴模板及支架自重;

⑵新浇混凝土重量;

⑶钢筋重量;

⑷工作人员及浇筑设备、工具等荷载;

⑸振捣混凝土时产生的荷载;

⑹新浇混凝土的侧压力。

2.特殊荷载

⑺风荷载;

⑻除上列七项荷载外的其他荷载。

荷载标准值的计算, 可参考附录一。

第2.3.5条在计算模板及支架的强度和刚度时, 应根据模板种类, 按表 2.3.5的荷载组合进行(特殊荷载按可能发生的情况计算)。

表2.3.5 各种模板结构的基本荷载组合

第2.3.6条承重模板及支架的抗倾稳定性, 应按下列要求核算。

1.倾复力矩

应计算下列三项倾复力矩, 并采用其中的最大值。

⑴风荷载, 按现行《工业与民用建筑物荷载规范》确定;

⑵实际可能发生的最大水平作用力;

⑶作用于承重模板边缘150kgf/m的水平力。

2.稳定力矩

模板及支架的自重, 折减系数为0.8; 如同时安装钢筋时, 应包括钢筋的重量。

3.抗倾稳定系数

抗倾稳定系数应大于1.4。

第2.3.7条除悬臂模板外, 竖向模板与内倾模板都必须设置内部撑杆或外部拉杆, 以保证模板的稳定性。

第2.3.8条梁跨大于4m时, 设计中应规定承重模板的起拱值, 一般可为跨长的0.3%左右。

第2.3.9条多层建筑物的上层结构支撑在下层楼板或其结构物

上时, 必须验算下层结构的实际强度和承载能力。

第四节制作

第2.4.1条模板制作的允许误差, 应符合模板设计规定, 一般不超过表2.4.1的规定。

表2.4.1 模板制作的允许误差

注: ⑴异型模板(蜗壳、尾水管等), 滑动式、移动式模板, 永久性模板等特种模板的允许偏差, 按模板设计文件执行。

⑵定型组合钢模板, 可按冶金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2.4.2条钢模面板及活动部分应涂防锈的保护涂料, 其他部分应涂防锈漆。木面板宜烤涂石蜡或其他保护涂料。

第五节安装

第2.5.1条模板安装, 必须按设计图纸测量放样, 重要结构应多设控制点, 以利检查校正。

第2.5.2条模板安装过程中, 必须经常保持足够的临时固定设施, 以防倾复。

第2.5.3条支架必须支撑在坚实的地基或老混凝土上, 并应有足够的支撑面积, 斜撑应防止滑动。在湿陷性黄土地区, 必须有防水措施; 如系冻胀土时, 还应保证结构在土壤冻融时的设计标高。

第2.5.4条支架的立拄必须在两个互相垂直的方向上, 且用撑拉杆固定, 以保证稳定。

第2.5.5条模板的钢拉条不应弯曲, 直径应大于8mm, 拉条与锚环的连接必须牢固。

预埋在下层混凝土中的锚固件(螺栓、钢筋环等), 在承受荷载时, 必须有足够的锚固强度。

第2.5.6条模板与混凝土接触的面扳, 以及各块模板接缝处, 必须平整严密, 以保证混凝土表面的平整度和混凝土的密实性。

建筑物分层施工时, 应逐层校正下层偏差, 模板下端不宜“错台”。

第2.5.7条模板的面扳宜涂脱模剂, 但应避免因污染而影响钢筋及混凝土的质量。

第2.5.8条模板安装的允许偏差, 应根据结构物的安全、运行条件、经济和美观等要求确定, 一般不得超过表2.5.8的数值。

高速水流区, 尾水管和门槽等要求较高的特殊部位, 其模板的允许偏差, 应由设计、施工单位共同研究决定。

第2.5.9条混凝土浇筑块成型后的偏差, 不应超过木模板安装允许偏差的50%~100%(根据结构物的重要性由施工单位确定), 特殊部位(溢流面、门槽等)由设计单位另行决定。

第2.5.10条钢承重骨架的模板, 必须按设计位置可靠的固定在承重骨架上, 以防止在运输及浇筑时错位。

承重骨架安装前, 宜先做试吊及承载试验。

第2.5.11条模板及支架上, 严禁堆放超过设计荷载的材料及设备。

脚手架、人行道等不宜支撑在模板及支架上; 必须支撑时, 模板结构应考虑其荷载。

混泥土浇筑时, 必须按模板设计荷载控制浇筑顺序、速度及施工荷载。

第2.5.12条混凝土浇筑过程中, 应设置专人负责经常检查、调整模板的形状及位置。对承重模板的支架, 应加强检查、维护。模板如有变形走样, 应立即采取措施, 直至停止混凝土浇筑。

注: 一般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梁、柱的模板安装允许偏差, 按国家建委《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执行。

第六节拆除与维修

第2.6.1条拆除模板的期限, 应遵守下列规定:

⑴不承重的侧面模板, 应在混凝土强度达到25kgf/cm2以上, 能保证其表面及棱角不应拆模而损坏时, 才能拆除。

⑵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承重模板, 应在混凝土达到下列强度后(按混凝土设计标号的百分率计), 才能拆除。

①悬臂板、梁

跨度≤2m 70%;

跨度>2m 100%。

②其他梁、板、拱

跨度≤2m 50%;

跨度2~8m 70%;

跨度>8m 100%。

⑶经计算及试验复核, 混凝土结构的实际强度已能承受自重及其他实际荷载时, 可提前拆模。

第2.6.2条拆模时, 应根据锚固情况, 分批拆除锚固连接件, 防止大片模板坠落。

拆模应使用专门工具, 以减少混凝土及模板的损伤。

第2.6.3条拆下的模板、支架及配件应及时清理、维修, 并分类存放, 妥善保管。钢模应设仓库存放。

大型模板存放时, 应垫平放稳, 并适当加固, 以免翘曲变形。

第七节特种模板

(Ⅰ)一般规定

第2.7.1条特种模扳包括永久模板、滑升模板、拉模及钢模抬车等。

第2.7.2条特种模扳除应遵守本节有关规定外, 同时应符合前列各节普通模板的有关规定。

(Ⅱ)永久性模板

第2.7.3条永久性模板是在混凝土浇筑后不拆除的模板, 如构成永久结构的一部分时, 应商得设计部门的同意。

第2.7.4条混凝土重力式竖向模板, 可参考下列指标选定:

⑴面板厚度大于0.2m;

⑵单位面积的重量:

G=每块模板自重/面板面积≥1.0t/m2

⑶稳定特性值(即混凝土模板的重心到前趾的水平距离):

x = 自重产生的稳定力矩/每块模板自重≥0.4m

⑷混凝土重力式模板的抗倾及抗滑安全系数均应大于1.2。

第2.7.5条制作、安装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模板, 应制订专门的技术措施和工艺操作规程。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⑴控制外型尺寸及埋件位置的措施;

⑵长构件分段预制后的拼装方法;

⑶较长、大构件的吊装运输方式、吊点位置, 起吊应力及稳定性的计算;

⑷安装时校正位置的措施(控制表面的平整度, 避免与永久结构物的钢筋、埋件干扰);

⑸混凝土的分层分块、浇筑顺序、施工荷载的施加顺序等。

第 2.7.6条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模板, 其制作尺寸及平整度应严格控制并应采用钢模预制。混凝土模板运输时, 应达到设计要求的吊装强度, 或不低于混凝土设计强度的70%。

第2.7.7条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的竖向模板, 在安装前应先按施工缝要求处理下层混凝土面; 在安装时, 应铺砂浆找平垫实, 以保证模板稳固及与下层混凝土结合良好。

第2.7.8条永久性混凝土模板与现浇混凝土的结合面, 必须在浇筑混凝土以前加工成粗糙面, 并清洗、湿润。浇筑时不得沾染松散砂浆等污物。同时应适当加强平仓振捣, 以确保模板与混凝土的可靠结合。

(Ⅲ)滑模与拉模

第2.7.9条塔、墩、井筒等建筑, 应优先采用滑升模板或拉模。厂房、大坝也可采用这种模板。

滑模系统的设计与施工参照国家建委现行的《液压滑升模板工程设计与施工规定》执行。

第2.7.10条输水建筑物的溢流面、斜面及随洞底拱, 宜优先采用拉模。

第2.7.11条滑模与拉模系统, 必须有足够的整体刚度、稳定性及安全度。

第2.7.12条滑模与拉模系统的设计应考虑:

⑴拉升方案与混凝土运输入仓、浇筑方式的配合;

⑵模板、牵引设备、操作平台、风水电及信号系统的布置;

⑶组装、移动、拆除及安全的措施;

⑷各工种、工序的操作制度。

第2.7.13条拉模设计应考虑:

⑴拉模应在施工荷载的各种组合作用下, 保持稳定及平衡, 混凝土表面较陡时, 应有配重。施工荷载可参考附录一;

⑵模板沿滑动方向的长度, 必须与平均拉升速度及混凝土脱模时间相适应。

第2.7.14条拉模宜设置能调节模板与轨道相对位置的微动机构, 用以调整模板的位置, 及在停电、机械故障等特殊情况下, 能使面板脱开混凝土面。

随洞拉模可有锥度(每一单面的倾斜度可为其长度的0.2%~0.5%)。面板应采用钢材或木板包铁皮。

第2.7.15条采用拉模浇筑混凝土时, 应注意下列各点:

⑴在正常施工以前, 应先对拉模系统进行空滑试验;

⑵采用的混凝土配合比及凝结速度应于拉行速度、气温及浇筑工艺等条件相适应;

⑶浇筑混凝土时, 应薄层均匀上升, 并适当控制在模板附近的振捣时间、深度及距离, 拉动模板时不得振捣混凝土;

⑷模板平均拉行速度(以每小时计), 应于各层混凝土达到预定脱模强度的时间相适应(常温拉动时间间隔宜为1.0~2.0h), 模板拉行速度不宜过大, 以免拉裂混凝土表面(每次拉行距离宜小于铺层厚度);

⑸脱模的混凝土表面, 应及时修整养护, 对于高速水流区或有抗冲要求的部位, 应制订严格的抹面工艺标准。

第2.7.16条拉模工艺系连续施工, 宜多仓(段)连续作业。各分段间的止水、隔层等设施必须固定。沥青板应低于混凝土表面5~8cm, 并间隔留孔口, 使分缝两侧混凝土均衡上升。

第2.7.17条拉模的牵引动力可采用慢速卷扬机、手动葫芦、液压千斤顶等。

第2.7.18条拉(滑)模边缘和老混凝土接触时, 应采取构造及工艺措施, 以防卡模或漏浆。

第2.7.19条拉(滑)模是连续、多工种交叉流水作业, 必须建立经过技术培训的专业班组, 严格执行有关管理制度。

(Ⅳ)钢模台车

第2.7.20条钢模台车是平行移动式模板的一种, 适用于地下厂房、随洞等建筑物的顶拱混凝土衬砌。

第2.7.21条钢模荷载应考虑围岩超挖所增加的混凝土重量。对封拱混凝土的工艺应有明确要求, 并严格控制封拱时混凝土泵送的混凝土对模扳的动力作用。

第2.7.22条钢模台车的内部应有足够的净空, 以使混凝土泵等设备以及各节钢模在拆除收拢后能顺利通过。

第2.7.23条钢模台车的运转, 应组织专业班组按操作规程执行。

第2.7.24条钢模宜与相邻仓、段老混凝土面平顺连接, 同时兼顾建筑物的体型。

浇筑混凝土时, 两侧应均匀上升。

第2.7.25条当围岩稳定、坚硬时, 顶拱应在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标号的40%~50%后拆模。在有计算及试验论证的情况下, 拆模时间可适当提前。

第三章钢筋工程

第一节材料

第3.1.1条钢筋混凝土结构用的钢筋, 其种类、钢号、直径等均应符合有关设计文件的规定。热轧钢筋的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1499—79的要求。

注: 热轧钢筋的主要性能见附录二。

第3.1.2条钢筋必须按不同等级、牌号、规格及生产厂家分批验收, 分别堆存, 不得混杂, 且应立牌以资识别。在运输、储存过程中应避免锈蚀和污染。钢筋宜堆置在仓库(棚)内; 露天堆置时, 应垫高并加遮盖。

第3.1.3条钢筋应有出厂证明书或试验报告单。使用前, 仍应作拉力、冷弯试验。需要焊接的钢筋尚应作好焊接工艺试验。钢号不明的钢筋, 经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但不能在承重结构的重要部位上应用。

注: 使用进口钢筋时, 应执行国家建委有关规定。

第3.1.4条钢筋的机械性能试验应遵守下列规定:

⑴钢筋应分批试验, 以同一炉(批)号、同一截面尺寸的钢筋为一批, 重量不大于60t。

⑵根据原附钢筋质量证明书或试验报告单检查每批钢筋的外观质量(如裂缝、结疤、麻坑、气泡、砸碰伤痕及锈蚀程度等), 并测量本批钢筋的代表直径。

⑶在每批钢筋中, 选取经表面检查和尺寸测量合格的两根钢筋, 各取一个拉力试件和一个冷弯试件, 按《金属拉力试验法》

(GB228—76)和《金属冷、热弯曲试验法》(GB232—63)规定进行试验。如有一个试验项目的一个试件不符合附录二中表2—1所规定的数值时, 则另取两倍数量的试件, 对不合格的项目作第二次试验, 如有一个试件不合格, 则该批钢筋即为不合格。

注: ⑴对钢号不明的钢筋进行试验, 其抽样数量不得少于6组。

⑵直径在12mm及以下的热轧Ⅰ级钢筋, 有出厂证明书或试验报告单时, 可以不再进行试验。

⑶在拉力试验项目中, 应包括屈服点、抗拉强度和伸长率三个指标。如有一个指标不符合规定, 即作为拉力试验项目不合格。

⑷冷弯试件弯曲后, 不得有裂纹、剥落或断裂。

⑸钢筋取样时, 钢筋端部要先截去50cm, 再取试样, 每组试样要分别标记, 不得混淆。

第3.1.5条以另一种钢号或直径的钢筋代替设计文件规定的钢号或种类的钢筋时, 必须征得设计单位的同意, 并应遵守以下规定:

⑴以另一种钢号或种类的钢筋代替设计文件规定的钢号或种类的钢筋时,应将两者的计算强度进行换算, 并对钢筋截面面积作相应的改变。

⑵某种直径的钢筋, 用同钢号的另一直径钢筋代替时, 其直径变更范围最好不超过4mm; 变更后的钢筋总截面面积不得小于设计规定的截面面积的98%, 或大于设计规定的截面面积的103%。

⑶钢筋等级的变换不能超过一级。用高一级钢筋代替低一级钢筋时, 宜采用改变钢筋直径的方法而不宜采用改变钢筋根数的方法来减少钢筋截面积。部分构件应校核裂缝和变形。

⑷以较粗的钢筋代替较细的钢筋时, 部分构件应校核握裹力。

第3.1.6条水工结构的非预应力混凝土中, 不应采用冷拉钢筋。

第二节加工

第3.2.1条钢筋的调直和清除污锈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钢筋的表面应清洁, 使用前应将表面油渍、漆污、锈皮、鳞锈等清除干净。

⑵钢筋应平直, 无局部弯折, 钢筋中心线同直线的偏差不应超过其全长的1%。成盘的钢筋或弯曲的钢筋均应矫直后, 才允许使用。

⑶钢筋在调直机上调直后, 其表面伤痕不得使钢筋截面面积减少5%以上。

⑷如用冷拉方法调直钢筋, 则其矫直冷拉率不得大于1%。

注: ⑴钢筋伸长值的测量起点, 以卷扬机或千斤顶拉紧钢筋(约为冷拉控制应力的1%)为准。

⑵对于Ⅰ级钢筋, 为了能在冷拉调直的同时去锈皮, 冷拉率可加大, 但不得大于2%。

第3.2.2条钢筋的弯制和末端的弯钩应符合设计要求。如设计未作规定时, 所有的受拉光面圆钢筋的末端应作180°的半圆弯钩, 弯钩的内径不得小于2.5d。当手工弯钩时, 可带有适当的平直部分(见图3.2.2—1)。

当Ⅱ级钢筋按设计要求弯转90°时, 其最小弯转直径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钢筋直径小于16mm时, 最小弯转直径为5倍钢筋直径;

⑵钢筋直径大于16mm时, 最小弯转直径为7倍钢筋直径(见图

3.2.2—2)。

当温度低于-20℃时, 严禁对低合金钢筋进行冷弯加工, 以避免在钢筋弯起点发生强化, 造成钢筋脆断。

第 3.2.3条弯起钢筋弯折处的圆弧内半径应大于12.5d(见图3.2.3)。

第3.2.4条用圆钢筋制成的箍筋, 其末端应有弯钩, 弯钩的长度应符合表3.2.4的规定。

第3.2.5条加工后钢筋的允许偏差不得超过表3.2.5规定的数值。

表3.2.5 加工后钢筋的允许偏差

第三节接头

第3.3.1条在加工厂中, 钢筋的接头应采用闪光对头焊接。当不能进行闪光对焊时, 宜采用电弧焊(搭接焊、帮条焊、熔槽焊等)。钢筋的交叉连接, 不宜采用手工电弧焊。

现场竖向或斜向(倾斜度在1:0.5的范围内)钢筋的焊接, 宜采用接触电渣焊。现场焊接钢筋直径在28mm以下时, 宜用手工电弧焊(搭接);直径在28mm以上时, 宜用熔槽焊或帮条焊接。

直径在25mm以下的钢筋接头, 可采用帮扎接头。轴心受拉、小偏心受拉构件和承受震动荷载的构件中, 钢筋接头不得采用帮扎接头。

第3.3.2条焊接钢筋的接头, 应将施焊范围内的浮锈、漆污、油渍等清除干净。

第3.3.3条在负温下焊接钢筋时, 应有防风、防雪措施。手工电弧焊应选用优质焊条, 接头焊毕后应避免立即接触冰、雪。在-15℃以下施焊时, 必须采取专门措施。

雨天进行露天焊接, 必须有可靠的防雨和安全措施。

第3.3.4条焊接钢筋的工人必须有相应的考试合格证件。

第3.3.5条采用不同直径的钢筋进行闪光对焊时, 直径相差以一级为宜, 且不得大于4mm。采用闪光对焊时, 钢筋端头如有弯曲, 应于矫直或切除。

第3.3.6条为了保证闪光对焊的接头质量, 在每班施焊前或变更钢筋的类别、直径时, 均应按实际焊接条件试焊二个冷弯及二个拉

力试件。根据对试件接头外观质量检验, 以及冷弯和拉力试验验证焊接参数。在试焊质量合格和焊接参数选定后, 方可成批焊接。

第 3.3.7条全部闪光对焊的接头, 均应进行外观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钢筋表面没有裂纹和明显的烧伤;

⑵接头如有弯折, 其角度不得大于4度;

⑶接头轴线如有偏心, 其偏移不得大于钢筋直径的0.1倍, 并不得大于2mm。

外观检查不合格的接头, 应剔除重焊。

第3.3.8条闪光对焊的接头的拉力试验成果均大于该级钢筋的抗拉强度, 且断裂在焊缝及热膨胀区以外, 才算合格。

冷弯试验按表3.3.8的规定进行。冷弯试验时, 焊接点应位于弯曲的中点。试件经冷弯后, 其接头处(包括热影响区)外侧不出现横向裂纹, 才算合格。

注: ⑴钢筋直径大于25mm时, 弯心直径应增加一个钢筋直径d。

⑵冷弯试验,允许将接头弯曲内侧墩粗部分(毛刺)适当修平, 以利向内弯曲。

第3.3.9条一般不从闪光对焊后的钢筋接头成品中抽样作抗拉试验和抗弯试验。当对焊接质量有怀疑时, 或再焊接过程中发现异常时, 应根据实际情况随机抽样, 进行冷弯及拉力试验。

第3.3.10条对于直径为10mm或10mm以上的热轧钢筋, 其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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