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加计扣除操作要领

研发费加计扣除操作要领
研发费加计扣除操作要领

研发费加计扣除关键点的判断和操作要点梳理

一、是否属于可以享受对象的基本判断

作为一个企业首先要搞清楚自己是否属于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对象。如果明确属于不可以享受的对象,就没有必要再做复杂的无用的事情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同时对行业进行了限制。因此,企业首先要判断自己的企业类型是否符合条件。

1、居民企业的判断

首先需要明确判定是否属于居民企业,如果不是居民企业就不能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规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2、企业行业的判断

新政规定,六大行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行业判断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 -2011)》为准。六大行业企业是指以列举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例1:某卷烟厂2016年度主营卷烟业务取得销售收入15000万元,兼营生

产五金产品取得销售收入5000万元,取得投资收益1000万元。全年用于五金产品研发发生的费用支出500万元。则该卷烟厂卷烟主营收入占比15000÷(15000+5000)×100%=75%,不得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3、企业财务核算的判断

只有会计核算健全的企业才可以根据规定条件享受,并进一步明确必须是实行查帐征收的企业,以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不能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因此,对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企业来说,如果想要享受优惠政策,必须要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并且企业所得税实行查帐征收。

二、研发活动的判断和费用归集的规范

1、研发活动的限制和判断

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公告》对研发活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明确七种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对于这七种限制性研发活动,有一些是比较明确的,但有一些是比较模糊的,很容易与税务机关发生争议的,这就需要企业做好将研发项目能够证明不属于负面清单所列活动的依据。这样的证明需要从项目的开始就进行筹划,绝不能事中或者事后找证据进行补充。否则,一则证据原始材料容易丢失,二则容易造成事后补证的证据链不完整,难以形成有效证明。因此,对于企业自行决定的研发活动,应该做到:

(1)成立研发部。要有明确的研发机构(可以不单设)和人员编制,制定研发的有关管理制度。如果没有研发部门,就很容易给人的感觉是没有研发能力

的,遇到检查自然就会从严。

(2)有年度研发计划。最好提出具体的研发项目或者方向。

(3)立项申请。要注意立项名称,应该根据事实远离负面清单中的字眼。比如说:“对**流水线的技术改造”、“增加**产品强度的研发”等立项名称的项目很容易被判断为负面清单项目。要明确研发专业人员名单,特别是兼职人员需要说明。

(4)立项批准。通过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就研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和立项批准的决议文件或者会议纪要。

(5)研发结果的报告材料。对研发成果的成功报告或者研发失败的结论报告及终止研发的说明材料或者会议纪要。

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也可以进行税前加计扣除。创意设计活动很大程度上有非物理化形态的特殊性,更需要有相关的材料来证明其真实性。

2、研发费用归集要规范

企业要对研发支出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进行会计处理,并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公告》对自主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委托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合作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集中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等式样进行了统一规范,企业应该按照样式进行设置,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企业如果没有按照规定设置并记录辅助帐,将不得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例2:2014年度,某科技公司立项并开展研发活动项目22个,研发费用900多万元,但该企业在财务处理上仅仅在材料零用环节注明研发活动使用领料,后续未作任何的核算,更没有专帐核算,因此在纳税评估中被税务机关全额剔除。当时的依据是没有建立专帐、没有准确汇集研发费用。同样的情况如果发生在

2016年度,该企业同样会因为没有设置辅助帐而不得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

三、厘清加计扣除政策的几个关键点

1、申报、备案和备查

(1)准确把握好享受的申报时限

根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附件三《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规定,研发费加计扣除只能在汇缴时享受,在年度中间所得税预缴时不得享受。

企业符合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以前不再追溯。

例3:2017年5月份,A公司新任财务主管发现发生在2015年度的某研发项目符合研发费加计扣除条件,但未申报享受。2018年6月份,B公司财务人员发现发生在2016年度的某研发项目符合研发费加计扣除条件,但未申报享受。2020年3月份,C公司财务人员发现发生在2016年度的某研发项目符合研发费加计扣除条件,但未申报享受。这三家公司是否可以追溯享受呢?A公司未申报享受的活动发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前,不再追溯。B公司未申报享受的活动发生追溯期限之内,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C公司未申报享受的活动发生追溯期限之前,不再追溯。

(2)准确履行好备案手续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行备案管理。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按《公告》、《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等备案资料完成备案手续。

企业已经自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但在汇缴期间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应在发现后及时补办备案手续,并提交相关的留存备查资料。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责令企业限期备案,并提交相关的留存备查资料。对于逾期补办备案手续并经审核

符合条件的,对未及时备案行为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未按规定报送相关资料处罚。

例4:2017年7月份,税务机关在企业所得税后续审核中发现甲公司在2016年度汇算清缴中自行申报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并加计扣除50万元,但没有履行备案手续。税务机关责令甲公司补办相关手续,并经审核符合研发费加计扣除条件,遂对其已经申报的加计扣除不作调整,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对甲公司处予1000元的罚款。

(3)准确留存好备查资料

企业在申报享受优惠政策的同时,将规定的八类资料收集完整,留存备查。备查资料是企业证明符合税法规定优惠条件、标准的重要依据,企业一定要妥善保管,以免在税务机关核查时因为无法提供备查资料而被取消享受资格,并受到处罚。由于备查资料的保存期限为享受优惠事项后10年,建议企业对备查资料实行档案化管理,防止因会计流动而散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准确界定研发人员

研发人员分为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三类。研究开发人员的聘用形式,既可以是本企业的员工,也可以是外聘(包括劳务派遣)等形式。外聘研发人员包括与本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不包括为研发活动从事后勤服务的人员)。

企业一定要注意:(1)研发人员必须是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其体现形式就是研发项目费用中有研发人员的工资,否则就难以说明是直接从事的。(2)没有直接实质性参与研发的行政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和后勤人员不要列入研发费加计扣除范围,否则容易被引起警觉。

例5:2014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中,乙公司申报发生研发费用158万元,加计扣除79万元。2015年8月份,税务人员对乙公司进行纳税评估,在研发人员名单和研发费用归集中发现有财务经理(有高级会计职称)、主办会计(有中级会计职称)、汽车驾驶员(有高级技工证书),遂对整个研发项目的真实性产生怀疑,后经详细核查,证实仅仅是常规性的流水线改造,对申报加计扣除的79万

元进行调整,补缴企业所得税19.75万元,并按规定进行了处罚。

3、加速折旧可以享受加计扣除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加速折旧的条件,并且财务上按照加速折旧进行会计处理、不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的,加速折旧部分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因此,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采用加速折旧是合算的,可以实质性少缴企业所得税。

例6:某生物制药公司2016年2月购入一台测试仪,专门用于研发活动中的测试使用,单价10万元,符合加速折旧条件,财务上按一次性进入成本费用会计处理。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这台测试仪一次性税前扣除。假设其他条件均符合规定,则这台测试仪可以享受加计扣除5万元。

4、正确划分混用费用

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同时从事或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应对其人员活动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企业在实际中要有比较详尽的原始记录来证明混用费用分配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并将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进行留存备查。因此,企业需要建立相应的用工、用时记录制度,财务需要对研发过程进行监督和掌握,特别是对混用费用要有原始的分配记录(如人员的工时出勤记录、设备研发活动时间记录等)。

例7:某企业2016年2月份开始进行某项目的研发(假设符合加计扣除条件),主管生产技术的副总经理参与项目研发。3月份,该副总经理有20天在项目部直接参与研发活动,有10天在生产部门进行日常管理(均有出勤记录)。当月该副总经理的工资薪酬为9000元,财务上根据工作天数进行分配,将6000元计入研发费用、将3000元计入生产经营费用,则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以加计扣除3000元。

5、研发特殊收入要扣减研发费用

企业在研发过程中必然会产生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物料,在出售或者处置时会取得特殊收入。当前期投入的原辅材料等已经归集进入研发费用的,取得的特殊收入需要扣减相应的研发费用。一般情况下,企业都存在这样的特殊收入,要注意扣减。对于研发失败的活动尤其要注意对特殊收入的扣减,一般是税务审核时比较关注的。

企业对外销售研发活动中直接形成的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研发费用中相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研发成功后,企业应该及时形成成果报告,完成研发活动,停止研发费用的归集。有些企业在研发产品成功并批量生产后,依然作为研发活动进行延续,这是有税务风险的。

例8:2016年,某传动设备公司(高新技术企业)研发创新型传动设备A,研发活动从2月份开始,到7月底结束,8月份开始正式批量生产。研发过程中均按时按规定将料、工、费等归集进入研发费用。研发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和残次品集中堆放,研制成功的产品所耗用的材料能够核算清楚。8月份对研发活动进行全面清理,出售下脚料和残次品取得收入10万元,销售研制成功的设备A 取得收入100万元,设备A耗用材料55万元。8月份,在研发费归集中,因出售下脚料和残次品扣减研发费用10万元,因销售设备A扣减研发费用55万元。

6、取得政府补助资金的处理

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未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可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公告》公布的《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中,取消了原国税发〔2008〕116号的归集表中的“从有关部门和母公司取得的研究开发费专项拨款”的扣减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需要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

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因此,企业对取得的政府补助资金用于研发活动,单纯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来看,不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比较划算,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取得实质性税额优惠。而从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条件来看,对政府补助资金按征税收入处理更容易和方便。

例8:2014年度,某电子科技公司进行了研发活动,符合加计扣除的条件,共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取得了当地政府下拨的对研发活动实施补助的科技资金20万元。企业在当年度研发费加计扣除申报中根据归集表格式进行了扣减,申报加计扣除(100-20)×50%=40(万元)。同样的情况如果发生在2016年度,企业可以将获得的政府补助资金作征税收入处理,就不需要对研发费用进行扣减,当年度企业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100×50%=50(万元)。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2018版)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2018版) 为了更好地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和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于2015年11月2日联合发布《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并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目前正在执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将同时废止。 一、研发活动 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二、研发费用 (一)加计扣除规定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75%,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二)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具体范围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深圳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政策与操作流程

深圳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政策与操作流程

深圳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政策与操作流程 第一部分相关政策要求 (一)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第一款:企业用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5条: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了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二)适用对象 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未按规定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企业、核定征收企业不得享受。 非高新技术企业也可以享受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政策。 (三)研发活动内容 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地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地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

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补充条件:在满足以上条件的基础上,研发活动同时要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目录(2011版)》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11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八大领域:1.电子信息技术;2.生物与新医药技术;3.航空航天技术;4.新材料技术;5.高技术服务业;6.新能源及节能技术;7.资源与环境技术;8.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十大(137 项)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1.信息;2.生物;3.航空航天;4.新材料;5.先进能源;6.现代农业;7.先进制造;8.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9.海洋;10.高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电子商务服务、数字内容服务、研发设计服务、生物技术服务、检验检测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 (四)财务核算要求 专账管理: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 分项(目)归集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 (五)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八大费用)

项目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相关规定

下面来看看研究费用加计扣除的享受主体,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优惠内容,享受条件,政策依据。 享受主体: 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备注: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优惠内容: 1.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享受条件: 1.企业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2.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3.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案例解析汇报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实例解析 一、案例介绍 甲企业属于境内A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甲企业财务健全,配有专门的研发技术人员,拥有自主研发能力,2016年度实现营业收入20000万,营业成本8000万,管理费用4800万。2016年度主要涉及以下4个研发项目:(一)自主研发 甲企业自2016年1月份开始自行研究开发一项新项目(编号RD0001),2016年9月份该项目已经达到预定用途,投入使用,未取得专利,研发支出符合费用化支出条件。2016年度有关经济业务如下: 1、直接从事研发人员工资200万元,“五险一金”15万元;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30万元。其中,2016年1月,甲企业收到市科技部门的科研项目扶持资金50万元,符合且选择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全部用于该项目研究阶段的研发人员工资发放。 2、直接投入材料费用100万元、燃料10万元、动力费用10万元。 3、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100万元,其中房屋折旧50万元,设备会计折旧50万元,该设备原值500万元,会计上按10年折旧,税收上因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缩短年限为5年,可以扣除的折旧额是100万元。 4、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摊销25万元。 5、新产品设计费60万元。 6、其他相关费用中,发生差旅费20万元、会议费20万元、评审费20万元。 (二)委托研发 甲企业于2015年与境内有关联关系的乙企业签订委托技术开发协议(编号RD0002),协议约定,委托研发费用总额为420万元,该费用包含受托方研发所涉及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费、材料费、人工费、测试化验费及相关税金等,委托方无需就该次委托研发事项向乙方及其工作人员支付其他任何费用。截至2015年12月31日,该项目研究阶段已完成,正在开发阶段,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可加计研发投入余额为60万元;2016年度9月份研发成功,取得专利证书,当年发生研发投入360万元,该项目经甲企业验收合格,10月份投入使用,按10年进行摊销。受托方提供的2016年研发具体明细如下: 1、直接从事研发人员工资90万元,“五险一金”18万元;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9万元。 2、直接投入材料费用72万元、燃料18万元、动力费用18万元。 3、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45万元,全部为设备折旧金额。 4、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摊销36万元。 5、新产品设计费45万元。 6、其他相关费用中,发生研发成果评审、验收费用9万元。 假设以上研发费用支出项目均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三)合作研发 甲企业与丙企业2016年3月,在研发项目(RD0003)批准立项后,按照《企业(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签订《技术开发(合作)合同》,合同约定,RD0003项目属于双方共同筹划、共同开发的项目,其所有权属于合作双方共同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政策解析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fe18444158.html,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政策解析 作者:武丹 来源:《商情》2020年第29期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税收制度也逐渐更新,优惠政策也越来越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现阶段的一项税收优惠政策,能够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特别是对于一些中小型企业,能够增强企业的综合竞争力,促进其经济发展。本文重点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政策进行梳理,深入解读该政策。 【关键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政策 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带动了企业的发展,现阶段中小型企业数量越来越多,竞争力也越来越大,部分企业在发展过程中被淘汰。中小型企业要想在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就必须优化税收政策,根据现阶段企业发展情况创新税收政策,同时还能促进企业研发创新,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政策梳理 创新是衡量企业综合竞争力的要素,能够决定企业的发展地位。为了鼓励企业创新,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政策,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鼓励大众创新,该政策对于一些微小型企业有重要的推动作用,能够鼓励企业积极创新,增加研发方面的资金,能够从根本上提升企业的综合竞争力。目前来看,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相关的文件有《企业所得税法》中的99号文、119号文,2015年国家税务局发布的97号公告、2017年国家税务局发布的40号公告等,其中规定最为详细的为119号文,其他文件或者公告可适当补充119号文中规定不详细的部分。119号文对企业研发活动、研发费用的适用范围、不同研发方式的扣除方式、优惠政策的适用行业、税收扣除比例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同时还要求企业做好核算与征收工作,要求自己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政策的享受要求,准备好相应的文件进行申报,等待相关部门核查,进一步简化了申报与审批流程,同时该文件有一定弹性,多数行业均适用。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政策解读 目前来看,虽然《企业所得税法》中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列为一项优惠税收政策,但内容还有很多不完善之处,还需要进一步规范。现阶段有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规定最全面的政策为2015年发布的相关文件,即119号文,对该优惠政策做出了明确规定,本文重点解读该文件,同时参考其他文件,进一步完善该文件。 (一)对研发活动的认识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补助介绍及申请步骤

研发加计扣除补助申请步骤 补助金额的计算 研发费用R, 0—500万元,补助比例10%,补助金额Y=R*10% 研发费用R, 500万元以上的部分,补助比例5%,补助金额Y=50+(R-500)*5% 一、申报对象 (一)在广东省内(不含深圳)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的企业。 (二)企业已建立研发准备金(或管理)制度,并已先行投入自筹资金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本补助资金将参考企业上一年度经税务部门备案的可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进行补助,企业应先到税务机关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不受企业是否盈利限制)。 (三)企业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和各级科技行政部门发布的申报指南规定的领域和方向,且实施地在广东省内。 二、申报与审核 (一)注册。首次申报的企业在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以下简称“阳光政务平台”)注册单位信息,获得单位用户名和密码;本专项资金申请由企业管理员直接使用单位帐号进行申报。已注册的企业继续使用原有帐号进行申报和管理。 (二)备案登记。企业注册后应先登陆阳光政务平台填报并提交《广东省企业研究开发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备案表》及相关附件材料,完成2016年度备案登记工作。(系统管理,新增备案)

(三)补助资金申报。企业在阳光政务平台完成备案登记后,继续通过阳光政务平台填报并提交2017年度《广东省企业研究开发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申报表》及相关附件材料。 附件包括以下材料: 1.企业研发准备金(或管理)制度文件,加盖单位公章; 2.企业研发费用2016年度预算、决算情况说明,加盖单位公章; 3.企业在阳光政务平台填报的2016年度《广东省企业研究开发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备案表》,加盖单位公章; 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封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0000表)、《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4表)以及在税务机关备案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优惠事项名称: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并加盖单位公章。 5.如企业为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等,需要提交认定情况证明材料。 (四)审核。审核工作按照《广东省企业研究开发省级财政补助政策操作指引(试行)》相关条款执行。 申报受理截止后,各地市级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经信部门、统计部门对当地企业申报补助资金情况进行审核。审核结果由各地市级科技部门在阳光政务平台上提交,并汇总形成当地的《广东省企业研究开发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申报及拟补助汇总表(XX 市)》,汇总表按审核通过和未通过两部分内容分别汇总。各地市的汇总表由各地市级科技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共同签署后报送省级科技部门和财政部门(由省级科技部门受理)。 (五)公示 审批后公示,广东省财政厅网站~~政务公开~~通知公告,公示时间为7天,约在12 月上中旬

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确认参考表格

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确认专用) 项目名称: 承担单位: 所在地区: 单位地址:邮编:项目负责人:电话:主管部门: 申报日期:年月日 二Ο一六年

计划书编写提纲 一、立项依据 1、本项目国内外、省内外科技创新发展概况和最新发展趋势; 2、本项目研究的目的、意义(突出说明对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作用); 3、本项目研究现有起点科技水平及已存在的知识产权情况; 4、本项目研究国内外、省内外竞争情况或同类产品情况及产业化前景。 二、研究内容 1、具体研究开发内容和要重点解决的关键技术问题; 2、项目的特色和创新之处; 3、要达到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及社会、经济效益。

三、研究试验方法、技术路线以及工艺流程 四、工作基础和条件 1、承担单位概况(人员、资产、业务与管理状况),拥有知识产权状况(包括本项目已有知识产权状况); 2、本项目现有的研究工作基础(包括与本项目研究有关的主要论文、专著情况,小试或中试成果情况,现有装备条件等); 3、项目负责人以往承担国家、省级和市级等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完成情况(立项年度、项目编号、项目名称、计划类别、完成时间、完成效果); 4、项目实施具备的人才队伍、经费配套投入能力及科技服务管理能力; 5、本项目实施可能对环境的影响及预防治理方案。

五、项目研究预期成果及效益(重点是能提交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性成果、高新技术产品、新样机、新设备、新品种、计算机软件、技术标准,以及在成果转化中可能产生的效益等) 六、计划进度安排与考核指标

七、项目主要研究人员

八、研究开发费用预算 项目预计总经费万元。 项目经费支出预算表 单位:万元

深圳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政策与操作流程

深圳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政策与操作流程 第一部分相关政策要求 (一)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第一款:企业用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5条: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了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二)适用对象 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未按规定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企业、核定征收企业不得享受。 非高新技术企业也可以享受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政策。 (三)研发活动内容 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地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地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

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补充条件:在满足以上条件的基础上,研发活动同时要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目录(2011版)》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11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八大领域:1.电子信息技术;2.生物与新医药技术;3.航空航天技术;4.新材料技术;5.高技术服务业;6.新能源及节能技术;7.资源与环境技术;8.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十大(137 项)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1.信息;2.生物;3.航空航天;4.新材料;5.先进能源;6.现代农业; 7.先进制造;8.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9.海洋;10.高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电子商务服务、数字内容服务、研发设计服务、生物技术服务、检验检测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 (四)财务核算要求 专账管理: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 分项(目)归集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 (五)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八大费用) 费用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规定

1.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是否可以加计扣除或者摊销?答: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二、研发费用归集,(五)财政性资金的处理,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六)不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不得计算加计扣除。已计入无形资产但不属于《通知》中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范围的,企业摊销时不得计算加计扣除。八、执行时间: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请问房屋的租赁费可以算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里吗?答:不可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是指,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不包括房屋的租赁费。3.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可以加计扣除吗? 答:可以。根据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的人员人工费用,包括“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解读2018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

为了更好地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和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于2015年11月2日联合发布《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并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目前正在执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将同时废止。 一、研发活动 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二、研发费用 (一)加计扣除规定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75%,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二)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具体范围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基本要求及项目类型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基本要求及项目类型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法律规定 1、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企业用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了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3、国税发[2008]116号对企业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主体要件、申请流程以及需要提交的资料进行了详细规定,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务操作提供了直接有效的指导。 一、政策规定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1、企业必须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 2、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研究开发费包括: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

研发费加计扣除的难点及方法

以下整理了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的核算难点及应对方法,希望对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在进行研发费用的核算有所帮助。 1、研发费用的统计 1.1、统计的难点 研发人员,是指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主要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 对人员人工的审核,关键是对研发人员的范围认定和费用金额的归集。如果参与研究开发的人员不是专职从事研究开发项目或同时参与多个研究开发项目,其薪酬如何分摊入研究开发项目、如何在不同研究开发项目间分摊就成为审核的重点和难点。主要表现在一下几方面: ①部分申报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的管理层,在对整个企业的生产、经营进行管理的同时,往往也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如何将其薪酬计入研究开发活动没有明确规定。

②有些研究开发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涉及多个部门,甚至多个企业,在这种情况下人员人工的归集和分配也比较困难。 ③有不少申报企业为了达到增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目的,将研究开发项目立项书中未列示的管理人员(包括业主)、生产人员的薪酬计入研究开发人员人工。 1.2、应对措施 (1)重点检查应付工资、管理费用明细账,全年各月份工资表,全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劳动合同、教育背景(必要时通过检查学历证明,以确定研发人员是否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工作经验和参加社会保险等资料,结合研究开发部门人员名单,确定研发人员的工资费用是否真实,计算是否准确。 (2)对受雇的研发人员,需取得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证据。 (3)对企业存在多个研究开发项目的,按实际参与的项目进行归集。若研发人员同时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应按统计的工作量进行分摊。如申报企业因不能准确地对工作量进行统计而常采用其他方法进行分摊,应检查其分摊的合理性。 2、研发费用直接投入核算

深圳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政策与操作流程

深圳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政策与 操作流程

深圳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政策与操作流程 第一部分相关政策要求 (一)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第一款:企业用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能够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5条: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了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 国税发〔〕116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二)适用对象 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未按规定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企业、核定征收企业不得享受。 非高新技术企业也能够享受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政策。 (三)研发活动内容 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

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地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地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经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补充条件:在满足以上条件的基础上,研发活动同时要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目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八大领域:1.电子信息技术;2.生物与新医药技术;3.航空航天技术;4.新材料技术;5.高技术服务业;6.新能源及节能技术;7.资源与环境技术;8.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十大(137 项)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1.信息;2.生物;3.航空航天;4.新材料;5.先进能源;6.现代农业;7.先进制造;8.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9.海洋;10.高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电子商

项目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及时进行项目确认及登记

某企业年度汇算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经审定不予享受税收优惠,原因是企业研发立项后,未按规定进行项目确认及项目登记。所以需要在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及时进行项目确认及登记。 根据规定,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一般包括项目确认、项目登记和加计扣除三个环节。 项目确认是指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项目,需经当地政府科技部门或经信委进行审核,并取得《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项目确认实行常年受理,集中确认的原则,企业申报项目确认的截止时间为每年的12月31日,超过期限的原则上不再受理;企业当年立项或变更立项的研究开发项目,应自项目立项或变更立项之日起1个月内申请项目确认和登记;企业跨年度开发的研发项目,在首次立项研发的年度申请项目确认和登记,以后年度不再报送研究开发项目确认和登记资料。 项目登记是指企业取得《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主管税务机关对项目进行登记并出具《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税务机关依流程受理项目登记,不再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登记;税务机关在审核过程中,对情况不清的,深入企业调查了解核实情况。对无异议的,向企业发放《企业研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

案例:A废旧物资利用有限公司是一个利用三废产品进行生产的大型生产型企业,2009年企业经过对市场的研究决定对热能回收利用及尾气净化系统和设备进行开发研究,如果成功将作为企业今后的生产方向。2010年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研究经费190万元在税前进行了扣除,并加计扣除了95万元。但税务机关却要求该企业调整应纳税所得额95万,并补交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的规定,该项研究属于《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范围,但该企业在从事研究开发时,没有到当地政府科技部门或经信委进行审核,因此,没有取得《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 政策规定,企业需拿到确认书后,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主管税务机关对项目进行登记并出具《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这时,企业才具备加计扣除研发经费的资格。 您的企业是否没有政府引导,科技创新能力低?随时负荷重,企业压力大?研发费用昂贵,研发投入少?是否急需政府、金融机构资金扶持?如果您的企业遇到这些难题的话,可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1.0版》(第一部分)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1.0版》(第一部分)来源:发布时间:2018-02-09 11:04:57 浏览次数:73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概述 (一)政策沿革 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最初仅限于国有、集体工业企业(1996年-2002年)我国实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起始于1996年。当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积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提高企业经济效益,联合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首次就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问题进行了明确:国有、集体工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对相关政策执行口径进行了细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享受主体逐步扩大(2003年-2007年) 2003年,为进一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鼓励各类企业增加科技投入,提高经济效益,促进企业公平竞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扩大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03〕244号),将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主体从“国有、集体工业企业” 扩大到“所有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种所有制的工业企业”。 200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进一步对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主体进行扩围,在工业企业基础上,扩大到“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颁布,以及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各项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制度被取消。2004年,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明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改由纳税人自主申报扣除。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要点

关于申请研发支出加计扣除操作要点 国家为了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推动技术创新,国税发〔2008〕16号文规定,符合条件八项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加计扣除。 一、研发支出加计扣除的概念 研发加计扣除是一项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日常发生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在计算应纳所得税时一般按实际发生额扣除,税法规定研发费用可实行150%加计扣除政策,如果企业当年研发费用实际支出为100元,就可按150元(100×150%)在税前进行扣除,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二、八项支出具体内容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财税(2013)70号文增加了“五险一金”)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研发支出采取列举法,因此除上述费用以外的费用如差旅费、会议费用、办公费用、职工福利费等均不能加计扣除; 三、企业要申请加计扣除,要向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6.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7.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当年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8.企业提供地市级(含)以上政府科技部门出具的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

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Z市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系高新技术企业,2020年3月委托ABC税务师事务所对2019年度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A税务师在工作底稿中记载相关内容如下: (1)甲公司2019年度利润表中营业收入为6500万元,营业成本为3900万元,税金及附加265.5万元,管理费用1650万元,财务费用280万元,销售费用980万元,资产减值损失265万元,公允价值变动损失60.5万元,投资收益600万元,营业外收入800万元,营业外支出350万元。 (2)经检查发现甲公司当年管理费用中有100万元取得的发票不符合税法规定。 (3)管理费用中业务招待费65万元,财务费用中利息支出150万元(经检查发现该利息支出系向乙公司借款发生,取得乙公司开具的相关发票不符合税法规定),销售费用中有600万元为广告费(以前年度未扣除广告费为10万元)。 (4)资产减值损失系计提坏账准备80万元,固定资产减值准备100万元,存货跌价准备85万元。 (5)公允价值变动损失系某交易性金融资产期末公允价值下降。 (6)投资收益包括两笔,第一笔为对A公司投资收到的分红(A公司为上市公司,甲公司于2019年3月投资,A公司于6月2日分红200万元,持股时间7个月),第二笔为对B公司的投资(对B公司投资作为长期股权投资并采用权益法核算,B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甲公司按持股比例确认的投资收益为400万元)。 (7)营业外收入中有300万元系当地政府发放的指定专项用途的财政补贴(已列支费用100万元)。 (8)营业外支出中有支付C公司的违约金10万元,有支付工商罚款5万元,有通过当地红十字会对灾区的捐赠款20万元,有达到使用年限集中报废固定资产损失50万元,有未达到预定使用年限提前报废固定资产损失10万元,有债务重组损失38万元,有产品赞助支出217万元(该批产品市场不含税售价200万元,成本191万元)。 (9)已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工资薪金650万元,工会经费15万元(已全额上缴),职工教育经费62万元(已全部使用),职工福利费90万元(实际使用85万元)。 (10)企业研发费用台账中列明当年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合计为300万元,其中包括工资薪金35万元(包括在上述650万元工资薪金中),社保费19.25万元,设备租赁费35万元,直接耗用材料费100.5万元,试制产品检验费2.5万元,研发设备检修费6.5万元,固定资产折旧费28.25万元,委托境内外部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费用10万元,研发成果分析费20万元,研发成果评估费33万元,知识产权申请费10万元。 (10)答案:委托外部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按其金额的80%加计扣除,支付研发成果分析费20万元,研发成果评估费33万元,知识产权申请费10万元合计63万元,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不得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63-(300-2-63)×10%/(1-10%)=36.89(万元),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300-2- 36.89)×75%=195.83(万元)。 答案解析: 第一步计算其他相关费用=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研发成果分析费20万元,研发成果评估费33万元,知识产权申请费10万元)=20+33+10=63万元; 第二步计算委托境内外部个人进行的研发支出扣除限额=10*80%=8 第三步计算委托境内外部个人进行的研发支出不得扣除的部分=10-8=2 第四步计算1-5项研发费用支出(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摊销、三新一勘探)=300-2-63=235万元; 第五步计算其他相关费用扣除限额=前五项支出*10%/(1-10%)=235*10%/(1-10%)=26.11,超过限额部分,不得扣除=63-26.11=36.89 第五步计算研发费用支出的总额=前五项支出+其他相关费用=235+26.11=261.11 第六步计算研发费用支出加计扣除额=261.11*75%=195.83

北京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政策与操作流程

第一部分相关政策要求 (一)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第一款:企业用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5条: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了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二)适用对象 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未按规定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企业、核定征收企业不得享受。 非高新技术企业也可以享受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政策。 (三)研发活动内容 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地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地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补充条件:在满足以上条件的基础上,研发活动同时要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目录(2011版)》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11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八大领域:1.电子信息技术;2.生物与新

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与加计扣除研发费科目设置

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与加计扣除研发费归集范围比较分析及科目设置

一、高新技术费用及加计扣除费用定义及归集范围比较 一)高新技术费用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有关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条件中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归集范围如下: (1)人员人工 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也称研发人员)全年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2)直接投入 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如:水和燃料(包括煤气和电)使用费等;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等。 (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包括为执行研究开发活动而购置的仪器和设备以及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包括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4)设计费用 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 (5)装备调试费 主要包括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 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 (6)无形资产摊销 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的专有技术(包括专利、非专利发明、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所发生的费用摊销。 (7)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其他企业、大学、研究机构、转制院所、技术专业服务机构和境外机构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项目成果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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