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恐怖主义威胁指导性措施的意见

商务部关于加强外派对外援助人员防范恐怖主义威胁指导性措施的意见

在当前恐怖主义日渐猖獗的国际大环境下,为积极应对严峻的国际安全形势,保障外派承担我国政府对外援助项目(以下简称援外项目)实施任务的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援外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商务部就加强防范恐怖主义威胁的指导性措施提出以下意见:

一、确定恐怖主义威胁重点防范受援国

(一)根据当前国际和地区安全形势,参照外交部防范恐怖主义威胁重点国别的指导意见,我部首批确定阿富汗、巴基斯坦、塔吉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土库曼斯坦、哈萨克斯坦和乌兹别克斯坦等7个经常性受援国为重点防范受援国。

(二)除上述7国外,其他受援国突发恐怖主义威胁需要列为重点防范国家的,由驻当地使(领)馆向商务部提出建议。商务部对该受援国安全形势进行评估,并征求外交、安全相关部门意见后,确定该受援国为重点防范受援国。

(三)凡列为重点防范受援国的,由商务部每年会同驻当地使(领)馆和外交、安全相关部门补充评估一次。该受援国经补充评估可以取消重点防范的,由商务部决定予以取消。

(四)商务部应将确定和调整恐怖主义威胁重点防范受援国的决定及时通知驻当地使(领)馆、外交、安全相关部门和在当地承担援外项目实施任务的有关实施企业。

二、加强外派援外人员安全防范的指导性措施

在商务部确定的重点防范受援国承担援外项目实施任务的企业及其派出的援外项目技术组(以下简称援外技术组),应当在商务部和驻当地使(领)馆经商机构指导下,根据受援国当地的实际情况采取以下各项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一)健全安全防范组织机构

1、援外技术组应当成立以组长为首的安全防范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安全防范领导小组成员及分工应分别报商务部和驻当地使(领)馆经商机构备案。

2、驻当地使(领)馆经商机构应通过外交渠道商受援国政府为援外技术组指定一名安全联络官,通过联络官与工作所在地警务安全机构及时联系处理突发安全问题。

3、安全防范领导小组应指定一名安全联络员,负责与驻当地使(领)馆经商机构、受援国委派的安全联络官和医疗急救等其他相关机构建立固定联系。

(二)建立安全值班制度

1、在安全防范领导小组统一部署下,援外技术组在受援国当地工作期间应当建立24小时安全值班制度,制订安全值班计划,指定安全值班员,并报驻当地使(领)馆经商机构备案存查。

2、安全值班员应做好值班记录,详细列明值班期间的

周边状况和人员进出情况。遇有可疑现象应及时向安全防范领导小组组长和驻当地使(领)馆经商机构报告。

(三)制订安全预案

1、安全防范领导小组应牵头提前制订安全预案,针对人员遇袭、伤亡、失踪、绑架等突发安全事件提出应急措施。

2、安全预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临时安全措施、重要财物保管方案、人员紧急抢救或撤离方案、应急联络方式及联络人等。

3、安全预案应印发援外技术组中方全体人员,并报商务部和驻当地使(领)馆经商机构备案。

(四)配备安全保卫人员

1、在受援国当地有固定生活基地、办公场所和工作场所的援外技术组,除正常情况下应配备必要的门禁保安人员外,可以根据场地情况增雇必要数量的当地保安人员负责固定场所的24小时安全保卫,每一固定场所增雇当地保安人员总数一般不超过该点援外技术组中方现场人数的20%,雇用期限最长至商务部取消该受援国重点防范地位止,所需费用作为独立费列入项目成本。此外,驻当地使(领)馆经商机构可以通过外交渠道要求受援国政府增派必要数量的军警人员负责援外技术组固定场所的安全保卫工作,所需费用由受援国政府承担。

2、在受援国当地没有固定生活、工作场所的援外技术组,除慎重选择安全条件好的临时驻地外,可以由驻当地使(领)馆经商机构通过外交渠道要求受援国政府派遣必要数

量的军警人员负责援外技术组人员外出时的安全保卫工作,所需费用由受援国政府承担;受援国政府不能按上述要求派遣军警人员的,可以由援外技术组自行雇用必要数量的当地保安人员负责人员外出时的安全保卫工作,雇用的当地保安人员总数一般不超过援外技术组中方现场人数的20%,雇用期限最长至商务部取消该受援国重点防范地位止,所需费用作为独立费列入项目成本。

3、对于恐怖主义威胁相对严重,且工作面相对分散,集中组织安全保卫难度较大的援外技术组,报经商务部批准后,可根据实际需要由实施企业向援外技术组单独增派1-3名具有安全保卫经验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统一指导和组织落实援外技术组的安全保卫措施。增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所需费用作为独立费列入项目成本。

(五)配置安全设施

1、为保证应急通讯需要,除正常通讯设备外,援外技术组可以在不同的工作、生活场所和外出人员间增配一套应急通讯设备,所需设备使用费作为独立费列入项目成本;

2、为保证应急交通需要,援外技术组可以增设一辆安全保卫专用车辆,所需车辆使用费作为独立费列入项目成本;

3、有条件的援外技术组,可以在固定生活和工作场所增配以下安全保卫设施,所需设备材料费和安装费作为独立费列入项目成本:

(1)在生活和工作场所设置安全隔离装置;

(2)在生活和工作场所设置24小时监视系统;

(3)在生活场所设置应急供电和供水设备。

实施上述各项安全措施发生的独立费,应当首先按正常程序商受援国政府列入该项目对外实施合同总价,在援款项下结算;由于特殊原因确不能列入对外实施合同总价或不宜商受援国列入对外实施合同总价的,报经商务部批准后,可在援款项下内部核销。

(六)加强安全防范教育

安全防范领导小组应当根据商务部制订的对外安全工作须知和上述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实际需要,及时组织援外技术组全体成员进行防范恐怖主义一般知识的普及性教育,学习和掌握突发情况下应采取的应急措施和安全预案,统一思想,稳定情绪,保障现场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三、将恐怖主义意外伤害纳入援外人员保险范围

(一)为解除援外项目实施企业和援外人员的后顾之忧,切实解决援外人员在执行援外项目实施任务期间的意外伤害赔偿问题,由商务部研究建立援外人员保险制度,将援外人员因战争、暴乱和恐怖袭击等安全原因受到意外伤害的风险纳入保险范围。

(二)援外人员保险将采取“政策性保险、市场化运作”的原则,由商务部统一确定援外人员保险合同基本条款,由援外项目实施企业据此作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援外人员作为被保险人,可以自己作为受益人或者指定他人作为受益人依据合同规定享有对保险公司的保险金请求权。

四、建立恐怖主义威胁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一)援外技术组在遇有人员遇袭、伤亡、失踪、绑架等突发事件的情况下,应当立即向商务部和驻当地使(领)馆经商机构报告,并在24小时内写出专题报告。专题报告应当包括事件的基本情况、事件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件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控制情况等。

(二)商务部在接到报告后应在最短时间内进一步核实情况;涉及人员伤亡的,商务部应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通报外交、国家安全等相关部门,必要时向国务院呈送专题报告。

商务部要求各相关单位、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高度重视援外人员的安全防范工作,密切跟踪掌握受援国的安全形势;要求各援外项目实施企业及其援外技术组进一步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加强安全教育,全面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切实保障外派援外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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